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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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研究

【摘要】在大智移云時代,平臺經濟模式興起,平臺企業成為21世紀的新興產業,但是隨著平臺企業的蓬勃發展,社會責任異化行為不斷涌現,目前多位學者對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展開了研究,多聚焦于對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動因、邊界以及機制等話題,但相關話題內容比較分散。因此,本文從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內涵、動因與治理模式三個方面對國內外關于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研究進行綜述。研究表明:以平臺企業社會責任內容邊界的三個層次為依據,可將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內涵劃分為獨立運營平臺、商業運作平臺以及社會資源配置平臺的社會責任治理;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驅動因素主要由法律、行業、企業與消費者四個層面的因素組成;基于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的治理主體,可將其治理模式分為個體自治、政府治理、多中心網絡化治理以及生態化治理。

【關鍵詞】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動因;治理模式

一、引言

在互聯網新經濟時代,以互聯網信息服務、技術服務與電子商務為基礎的網絡消費領域已經進入社會市場,并逐漸發展成熟。同時,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以及5G技術的市場規模逐漸擴大。這些高新技術服務體系的構建推動著平臺經濟的飛速發展,平臺企業所需承擔的社會責任必然隨之加重。在平臺經濟快速發展的過程中,其不斷面臨著新問題、新挑戰,社會責任缺失、偽社會責任以及尋租等異化行為層出不窮,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平臺經濟中的壟斷現象,平臺企業借助大數據優勢進行“大數據殺熟”,損害社會福利、阻礙行業創新發展、侵害消費者正當利益。我國在規范平臺經營者行為、保護數據安全以及規避壟斷行為等方面采取了較多措施,如制定《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法律法規,中國互聯網協會也出臺了《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但不管是法律層面的規制還是行業協會的約束,都無法全面結合平臺企業的特征和發展特點實現有效的治理。因此,本文基于文獻分析法,歸納、梳理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內涵、驅動因素,整理我國平臺經濟發展過程中的治理模式與機制,以期使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研究更加系統化,為后期學者對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實證研究奠定基礎。

二、平臺企業內涵

(一)平臺企業定義

平臺是一個虛擬的空間,兩個或者更多的客戶通過這個空間達成交易[1]。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法指南》的界定,平臺是指通過網絡信息技術,使相互依賴的雙邊或者多邊主體在特定載體提供的規則下交互,以此共同創造價值的商業組織形態。Roche等[2]認為,在雙邊市場中,平臺企業是為買方和賣方提供交易平臺與服務的企業,當買賣雙方達成交易時獲得利益。胡國棟、王琪[3]從功能視角出發,認為平臺企業是通過借助互聯網技術,旨在為用戶服務的一種高效率、低成本的資源整合體。Cennamo和Stantalo[4]認為,平臺企業就是平臺的提供者與運營者,為了維持平臺商業生態圈的合理有序交易,其會制定相應的規則。肖紅軍、李平[5]認為,平臺企業是以互聯網技術為基礎,為有償提供商品和服務建立多邊交易平臺的新興組織。

(二)平臺企業特征

1.虛擬性。平臺企業的生存與發展主要依賴于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技術。這些技術的最大特征就是具有虛擬性,即能夠打破時間、空間上的限制,在所構建的虛擬網絡中實現交易與服務自由。但是在這種虛擬的網絡空間中,雙方用戶之間進行交易會加重信息的不對稱性,從而出現逆向選擇問題,導致平臺企業以及雙邊用戶有機會實施社會責任缺失與偽社會責任行為[6]。

2.雙邊性。與傳統的交易市場相比,平臺具有雙邊性,為雙邊用戶提供交易市場。Armstrong[7]認為,一個用戶從該平臺上得到的好處是由另一方用戶的加入決定的。參與平臺交易的雙方,其目的是滿足各自互補的需求,只有雙邊用戶同時參與平臺進行交易,平臺才能實現其自身價值并獲得盈利。

3.交叉網絡外部性。Katz和Shapiro[8]認為,網絡外部性是指當顧客在使用相同的商品或服務,且使用的顧客數量發生變化時,這種產品或服務會給顧客效用帶來變化。交叉網絡外部性是平臺企業的特征之一[7],即買方在平臺獲得的效用取決于賣方加入該平臺的數量,在正外部性的作用下,形成網絡規模。但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等異化行為的發生在交叉網絡效應的作用下會呈現出負外部性,使得社會責任缺失現象在社會中大量普及,對社會造成嚴重的不良影響[5]。

三、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內涵

(一)平臺企業社會責任定義與維度

目前,有關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的定義還未形成統一的規范。黃慧丹、易開剛[9]基于互聯網平臺企業,采用扎根理論的研究方法,對平臺提供商、用戶、平臺企業內部員工以及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研究專家進行深入調研,將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界定為:在“企業功能”和“準公共權利”的雙重責任邏輯下,平臺企業基于其獨立運營主體和商業運營主體的雙重角色,對社會和雙邊用戶承擔不同層次的責任。結合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規律以及平臺企業特征,肖紅軍、李平[5]將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邊界劃分為三個層次,即作為獨立運營平臺的社會責任、作為商業運作平臺的社會責任和作為社會資源配置平臺的社會責任。

1.作為獨立運營平臺的社會責任。平臺企業作為獨立運營的個體企業,以經濟社會學理論為基礎,兼有經濟屬性與社會屬性,是一種既有經濟作用又有社會作用的社會經濟組織[10]。對于個體企業而言,“企業功能”是最底層的邏輯,企業存在的根本在于企業為社會提供商品與服務,但企業還可以通過提供商品與服務,對交易過程中人與人之間的交流進行管理,引導創造社會價值。李偉陽、肖紅軍[11]結合企業本質觀,從個體企業的功能視角出發,將獨立運營的平臺企業的功能分為核心社會功能與衍生社會功能。核心社會功能是指平臺企業要為社會創造價值,提供用戶滿意的商品與服務,不跨越法律紅線,不違背道德底線;衍生社會功能是指平臺企業要以利益相關方為主要載體,滿足利益相關方的合理期望與價值訴求,承擔相應的法律與道德義務[5]。

2.作為商業運作平臺的社會責任。平臺生態系統是在互聯網技術條件的支持下,由平臺和平臺建立者與其互補者之間形成的相互依賴關系[12]。Cennamo和Stantalo[4]將平臺生態系統視為“多邊市場”。Wareham等[13]認為,該“多邊市場”在平臺建立者的指導下,促進不同用戶主體達成交易。平臺企業以生態系統的形式嵌入社會商業圈系統,其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不僅僅是作為個體企業對自身的行為負責,更要對商業生態圈的組織成員進行約束與規制。平臺企業既是平臺運營者又是平臺管理者,在整個商業生態系統中處于核心位置,其要充分發揮自身的影響力,在遵守基本法律法規的同時規范自身行為,將規范自身與對外監督并軌運行。

3.作為社會資源配置平臺的社會責任。平臺企業并不只是作為獨立運營的個體企業和商業運作平臺,還需要承擔“社會公民”的角色。其不僅要對自身的行為承擔責任,還要對其所處的生態系統進行管理與治理,合理有效配置市場資源。所以,平臺企業以高層次的社會功能為目標,形成打破獨立自履、協作自履與價值鏈共履的社會資源配置平臺履責范式[14]。

(二)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定義與維度

在平臺經濟背景下,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在本質上是一種社會責任實踐行為,在雙邊市場的前提下,基于公共選擇權力并以商業生態圈的方式嵌入社會,對平臺生態系統內部成員的履責行為給予規范以及對異化行為給予治理[5]。在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治理范式下,治理主體實現由單一性向多元化的轉變,不再由傳統企業單邊管理或政府單邊推進,而是由平臺企業、政府、利益相關者以及社會公民與組織協同治理[15]。在治理客體方面,遵循匹配原則,也實現了由單一性向融合式多元化的轉變,由過去只治理大型國有企業和行業龍頭企業,演變為對平臺企業、平臺企業與買方、平臺企業與賣方、平臺內買方與賣方等多元利益相關者的治理。在治理角色定位與治理目標方面,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治理旨在打造一個社會責任價值共享生態圈,通過平臺將不同價值偏好與價值訴求的各個主體集聚在一起,建立以合作、共享與信任為基礎的治理機制,最大化實現經濟、社會與環境相融合的綜合價值[5]?;谄脚_企業社會責任內容邊界的三個層次,可以將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劃分為作為獨立運營平臺的社會責任治理、作為商業運作平臺的社會責任治理和作為社會資源配置平臺的社會責任治理三個維度[5]。

1.作為獨立運營平臺的社會責任治理。平臺企業作為獨立運營的個體企業,其社會責任治理的實施主體為企業自身,企業需要依據自身的道德意識以及自我覺悟的內在驅動來規范自身行為,屬于自發式的治理范式。但這種理想化的治理范式在現實中難以實現,企業作為一個“經濟人”,追求利潤最大化,平臺之間會展開激烈競爭,從而忽視企業社會責任的正當性,漠視各利益相關方的利益,導致社會責任缺失行為的發生。同時,當買家的個性化需求逐漸轉變為大眾化需求后,平臺為滿足市場需求會降低門檻,引進素質參差不齊的賣家,受機會主義的驅使,容易產生社會責任尋租行為[16]。而在網絡效應的作用下,這種行為的負外部性的作用凸顯出來。因此,平臺企業僅作為獨立運營的個體企業發揮自身履責的作用,效果并不是很顯著,其治理范式難以奏效。

2.作為商業運作平臺的社會責任治理。平臺企業與各利益相關方參與平臺的運營過程,各參與方基于價值共創的需求共同打造一個商業生態圈。作為商業運作平臺,其治理對象主要為買賣雙邊用戶[5]。平臺企業是商業生態圈的核心企業,主要依靠其自身的影響力承擔社會責任治理之責[17],充分發揮自身的影響力和控制力,并使其在生態系統中發揮作用,避免機會主義行為因網絡效應而造成平臺聲譽下降、價值毀損[18]。對于賣方用戶的治理,平臺企業通過制定交易互動規則,要求賣方用戶堅持底線要求,滿足利益相關者的需求,提供安全有保障的產品,同時激勵賣方用戶能夠滿足各利益相關方底線要求之上的價值訴求和合理期望,貢獻賣方用戶現存以及潛在的優勢條件,與賣方進行合作,共同為社會創造價值,增加社會福利。對于買方用戶的治理,平臺企業通過制定用戶使用規則,要求買方用戶堅持底線要求,遵守道德底線,規范自身的購買與消費行為,遵守賣方的交易規則,同時激勵買方用戶綠色消費,對社會以及賣方負責,滿足其合理期望,鼓勵買方用戶參與到治理過程中,發揮自己的優勢長處,貢獻自己的知識技能??傊?,充分發揮生態圈中每一位組織成員的功能,協調資源,發揮資源最大優勢,對整個商業生態圈內的社會責任行為進行規范,從而保障平臺企業所處的商業生態圈可持續發展。

3.作為社會資源配置平臺的社會責任治理。平臺企業作為平臺運營商,其社會責任的承擔主體不只是企業本身,也不僅僅局限于對商業生態圈的社會責任治理,而應發揮企業的社會功能價值,定位于對平臺內部以及整個社會的責任治理作用[5],將社會資源重新整合、有效分配。平臺基于其自身的特征,可以將各利益相關方主體聚集在一起,發揮平臺內不同主體所具有的資源優勢,構建社會型平臺,整合社會資源,解決社會問題。因此,作為社會資源配置平臺所需承擔的社會責任,僅依靠個體自治難以實現,無法發揮平臺企業對社會的資源配置作用,需要借助外部力量,以個體自治為基礎,在政府的監管以及行業規制下,發揮平臺企業的“類政府”角色,并引導社會公眾參與到治理活動過程中,形成多元主體融合的多元治理模式。

四、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驅動因素

(一)法律層面因素

1.基礎性法律建設不全。目前關于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相關法律政策與平臺企業的發展存在脫節,平臺企業在互聯網的背景下高速發展,但相關政策的制定并不完善。2019年開始實施的《電子商務法》對平臺企業的管制不能全部覆蓋,存在治理空白,致使平臺企業以及平臺內部成員利用政策漏洞,實施社會責任異化行為。這種行為在網絡效應下,傳播性更廣,造成逆向選擇問題,進而使得社會責任缺失、尋租等現象層出不窮?!毒W絡安全法》是當前我國以平臺企業為主體的法律法規,但該法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規范也只是停留在原則性層面,缺乏對平臺企業的針對性、明確化規定。此外,我國經濟持續增長,世界經濟形勢也隨之發生變化,過去的《反壟斷法》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制度規定偏于原則性、懲罰力度較小以及執法體制不健全的缺陷,因此這一法律法規的制定要與時俱進,以滿足目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斗磯艛喾ǎ?022修正)》中雖然討論了互聯網領域涉及的數據、算法、技術、平臺規則等特殊問題,提出要加大處罰力度,健全執法體制,但對不同類型的平臺規制不明確,未解決制度原則性的問題。因此在政策制定中,要將法律法規的制定充分明確化,落實法律責任,加大懲罰力度,以體現法律的強制性保障作用。

2.監管手段與方法單一。平臺企業是一種新興企業,所構建的商業生態系統不斷發展壯大,經濟規模不斷擴張,在整個社會市場中占據著重要的位置。平臺企業具有技術以及信息優勢,集大數據與算法等技術于一體,因此在發展過程中所實施的社會責任異化行為具有隱蔽性,難以對其進行直接監管與治理。在平臺企業所搭建的商業生態圈中,可以跨界、跨地域交易,因此傳統的以地理單位和業務類型為特點的監管方式已不再適用于對平臺企業的監管。由于對平臺企業的監管力量有限、監管手段滯后,導致難以甄別其行為是否違反法律法規。應實施多元化的監管手段與方法,堅持分類監管和精準監管的理念,結合平臺企業的特征,把握平臺企業的發展規律,采用多樣化手段和工具進行綜合監管[19]。

(二)行業層面因素

1.行業監管規則不足?;ヂ摼W行業的與時俱進與高速發展,使得平臺經濟成為新的規制領域。《中國互聯網行業自律公約》是中國互聯網協會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旨在建立自律機制,規范從業人員的行為。但該條公約于2002年制定,對平臺企業的規范尚不完全,對平臺企業經營者的監督力度較弱,同時缺乏相應的懲罰措施。為規范平臺經營者的異化行為以及保護消費者的權益,中國互聯網協會相繼制定行業規約、標準、倡議等自律性文件,但實施效果并不顯著,沒有建立長效機制,主要原因在于自律性公約的制定和執行并不規范、嚴謹,具有嚴重的階段性特點以及政府強制性色彩,起到的更多的是事后防范作用。

2.缺乏專業型監管人員。當前我國監管部門采取的是包容、審慎的數字經濟監管理念,但現階段,平臺企業的監管規則不完善、行業自律組織缺乏專業型人才,從而導致了企業的包容發展與審慎監管脫節的現象。目前在平臺領域中監管套利與監管真空等問題較為明顯,有些監管部門對部分平臺企業實施壟斷行為、不正當競爭以及社會責任異化行為采取“包容審慎而不監管”的方式[19],這會嚴重削弱監管機構的權威性,同時為平臺企業的違規行為提供便利條件。對平臺企業的監管離不開具備高度專業性以及綜合處理能力的專業型人才,而我國目前缺乏相應的專業人才,監督、獎勵與懲罰機制模糊不清,難以執行監管,這會導致監管力量嚴重不足。

(三)企業層面因素

企業層面的因素主要表現為平臺企業自我規制機制不健全。盡管京東、淘寶與拼多多等平臺分別出臺了《京東全渠道開放平臺業務管理總則》《淘寶平臺規則總則》與《拼多多用戶服務協議》相關規則,但在實踐中,平臺的自我規制如同束之高閣,存在嚴重的失職越位現象。在現實中,平臺企業為獲得壟斷地位,會采取巨額補貼甚至虧損的方式,進行捆綁銷售以及歧視定價,提高進入壁壘,削弱中小企業的競爭力。Armstrong[7]指出:如果平臺企業對買賣雙方同時提供具有差異化的產品或服務,那么雙邊用戶更傾向于選擇單一平臺,即用戶是單歸屬的;而當平臺僅對一方提供的產品或服務表現為差異化時,那么另一方會選擇多個平臺進行交易,即用戶是多歸屬的。在買方用戶多歸屬的前提下,由于大型平臺企業具有用戶規模優勢,初創期的平臺企業進入壁壘高,難以在競爭激烈的環境下生存,因此會采取尋租行為[20],與大型平臺企業簽訂結盟條約,造成市場配置效率低下,不利于市場正常運行。平臺企業不同于傳統企業,具有準公共的權力,扮演著公共監督者的角色,對平臺企業雙邊用戶行為的監管,需要借助平臺企業私人定制的規則。但對于具有外部性的交易,平臺企業缺乏監管的積極性,漠視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現象的發生,而且平臺企業不同于國家機關,不能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監督權力有限,這也為社會責任治理帶來了困境。

(四)消費者層面因素

消費者層面的因素主要表現為消費者正當權益受到損害。平臺企業獲得競爭優勢的首要條件是形成用戶規模,其核心就是定價問題。平臺企業的定價模式是在價格總水平的前提下,將總價在買賣雙方之間進行合理分配,從而促進雙邊用戶對平臺企業服務產生需求并達成交易[18],平臺企業因此獲利。價格制定的絕對優勢主要依靠信息量,平臺企業作為雙邊信息的承載者以及協調者,利用信息不對稱的優勢來獲取利益。由于平臺企業的雙邊性,平臺賣方為獲得買方用戶會虛假宣傳,聯合部分“消費者”披露不真實、不準確的信息,甚至以威逼利誘的方式阻礙消費者維護正當權益,踩著法律的邊緣線,欺騙其他買方達成交易。平臺企業要想在雙邊市場中形成用戶規模、實現穩定發展,不僅需要獲得用戶數量,而且需要增強用戶粘性,其采取的主要方式是提供價格補貼。平臺所具有的交叉網絡外部性是其進行交叉補貼的主要原因,它可以將利潤讓給某個市場,從而將該市場的用戶拉入該平臺,在網絡的外部性作用下,獲取另一方的用戶[7]。當大數據成為核心生產要素之后,平臺企業利用自身優勢,實施“大數據殺熟”行為。在數字化市場中,平臺企業進行數據壟斷,利用技術鎖定,逐漸形成寡頭壟斷格局。大型平臺企業的封禁行為造成了嚴重的社會后果,消費者被迫進行平臺“二選一”的決定。上述社會責任缺失行為對消費者正當權益造成嚴重的損害,降低社會福利,因此對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的治理亟需深化。

五、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模式

(一)個體自治

1.個體自治模式。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的個體自治模式不是僅局限于企業自身構建內部治理機制,而是利用平臺特性,將各利益相關組織聚集在同一平臺,形成介于私人領域與公共領域之間的多元自主領域。在個體自治模式下,平臺企業既是治理主體又是治理客體,發揮自治作用的關鍵是激發企業自身的道德覺悟,屬于自發式的治理范式。平臺企業不同于傳統企業,其所具有的雙邊特性也異于傳統市場的單邊性,因此其個體自治模式也從單向供應鏈治理轉向多中心網絡化治理[21]。不同時期的平臺企業所處的網絡節點具有差異,因此對于不同時期的平臺企業,其所需承擔的治理之責也不完全趨同。處于初創期的新興平臺企業具有較高的競爭壁壘,缺乏網絡用戶資源,難以充分發揮其自身的治理優勢,因此這一時期平臺企業的個體自治模式,側重點主要在于發揮其學習機制與激勵機制,加強平臺企業內部的履責管理與實踐,夯實社會責任治理方面所需的知識資源,形成社會責任知識溢出效應,建立雙邊用戶的參與、交易與權益維護等相關的規則秩序。處于成長期的平臺企業與用戶之間的關系比較緊密,這一時期平臺企業的個體自治應結合平臺企業的特征,將不同用戶聚集到同一平臺中,促進平臺內用戶之間履責信息的傳播,更好地開展共建共享的履責活動[15],建立協調機制,為履責過程中的個體自治搭建橋梁。處于成熟期的平臺企業具有一定的壟斷地位,擁有龐大的用戶規模,用戶粘性較強,發展趨于穩定,所以這一時期平臺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更重,對其責任治理的方式也不僅僅局限于對履責知識的學習以及內生化規則秩序的建立,而是要組織平臺企業內價值偏好統一的用戶構建協同、統一的履責規范,并將其應用到實踐中,從而充分發揮平臺企業在社會責任個體自治中的滲透效應與擴散效應[15]。

2.個體自治機制。(1)考核認證機制。平臺企業具有龐大的數據資源,可以通過大數據技術來考核認證平臺內雙邊用戶的聲譽,避免用戶的機會主義行為影響平臺的價值聲譽。政府通過自身的影響力,以企業設租的形式進行社會責任排名,從而產生社會責任尋租行為[22]。但平臺企業由于自身的“類政府”角色,具有公共權力,在大數據的支撐下,平臺企業對雙邊用戶的治理更加高效。(2)聲譽激勵機制。平臺企業的聲譽激勵以賣方為主要對象,其治理核心是解決社會責任缺失與尋租問題[21]。在平臺企業的網絡效應下,賣方用戶的整體聲譽提高會帶來價格溢價,產生聲譽激勵效應,從而吸引更多買方用戶達成交易。平臺可以采取不同的方式對雙邊用戶進行治理,對接受賣方尋租行為的買方進行懲戒,不斷對賣方實施聲譽激勵,賣方在聲譽激勵機制下,會不斷提高產品與服務的質量,從而降低賣方用戶實施社會責任尋租行為的可能性。(3)審核與監管機制。平臺企業既是平臺的搭建者又是平臺的運營者,其自身可以建立準入門檻機制與監督懲戒機制,對平臺內部各獨立主體的社會責任異化行為進行有效治理[21]。一方面,可以預防和規避潛在社會責任缺失的經營者進入平臺;另一方面,可以通過標準化的規則對平臺雙邊用戶的不合規行為進行懲治,以防社會責任缺失等異化行為在網絡效應之下,對社會造成更加深遠的影響。所以,在平臺治理中應充分發揮其自治功能,并在尊重平臺企業獨立主體的基礎上,制定相應的治理規則,將平臺內經營者的行為透明化,推動平臺企業良性可持續發展。

(二)政府治理

1.政府治理模式。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的政府治理模式主要是以政府為主體,基于政府這一公共領域,創造社會價值,增加社會福利。平臺的監管與治理要運用法治思維,采取法律手段,做到“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19],增強政府監管與治理的權威性,發揮法律的強制性作用,制定健全的懲罰機制并嚴格落實[23]。無論是傳統企業還是平臺企業,市場中都普遍存在著信息不對稱現象,從“經濟人”角度出發,企業的目標是成本最小化,這一目標容易導致私人成本與社會成本不一致,從而造成市場失靈[24]。為了糾正市場失靈現象以及存在的社會責任缺失與尋租行為,就需要政府的監管。政府在企業社會責任治理過程中發揮著社會責任制度供給的作用,扮演著公眾利益監督者的角色[15]。由于平臺企業所具有的特征不同于傳統企業,平臺企業之間各主體的關系也有顯著區別,因此不同平臺企業所產生的社會責任異化行為與社會責任管理實踐活動具有一定的差異性[15],進而對經濟社會環境中的利益相關方產生不同的影響。所以,對于不同類別屬性以及處于不同成長時期的平臺企業,要建立差異化的監督管理制度,出具社會責任負面清單,加快平臺企業法律規范體系的建立,弱化政策的滯后性,對其權利義務做出精準定位,實現法律制度的規范懲治作用[15],做到精準監管。政府在監管的過程中要以維護公共利益為目標,對平臺內各獨立主體秉持公平公正的態度,維護社會公平[22]。我國政府應結合平臺企業所具有的開放性、交叉網絡外部性以及虛擬性等特征,順應平臺企業在社會經濟中的發展潮流,結合平臺企業的案例,制定系統化、精準化的法律政策,不斷完善平臺企業的治理體系。

2.政府治理機制。(1)評估機制。對于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異化行為,政府要充分發揮制度供給的作用,加強外部制度約束,同社會研究機構一起出臺相應的評價標準,與國際的社會責任評價標準趨同,增強企業與利益相關方的認可度[25]。同時,出臺相應的激勵性產業政策,對社會責任管理與實踐行為表現優異的平臺企業給予財政補貼。(2)監督機制。要想實現平臺企業社會價值創造,不僅需要政府發揮制度供給的作用,還要加強監督,通過頒布企業社會責任制度與規則,運用科層式命令協調企業與社會資源[25],實現資源配置效率最大化。針對平臺企業最為突出的壟斷問題,政府要充分發揮監督作用,建立數據管理制度,打造公平合理的競爭型市場[26]。此外,政府通過引導平臺企業內部成員之間、平臺企業之間互相監督,為平臺企業主體之間的社會責任良性互動提供便利條件,通過制度設計監督來評估平臺的自治行為[27]。(3)聲譽機制。政府以法律為準繩,依據相應的制度規定,根據多方認可的評估標準,對出現社會責任異化行為的平臺企業出具負面清單,協同利益相關方監督,與大眾媒體展開合作,呼吁大眾媒體對企業社會責任行為加大宣傳,將出現社會責任異化行為的平臺企業進行媒體曝光譴責,利用聲譽激勵效應對平臺企業施壓,使其自覺履行社會責任。

(三)多中心網絡化治理

1.多中心網絡化治理模式。平臺企業的治理模式已經從傳統的單向供應鏈治理模式轉為多中心網絡化治理模式[21]。單純的企業個體自治模式與政府治理模式都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例如:很多平臺企業缺乏履責主動性,難以融入企業所構建的社會責任運營管理過程中;政府干預無法杜絕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缺失、偽社會責任以及尋租等行為的發生。該模式是基于平臺與各利益相關方主體之間的一種網絡結構,融合了企業個體自治與政府治理兩種治理模式,將多元治理主體之間共享公共權力的良性互動搭建成社會責任治理網絡[15]。在這種模式中,治理主體不再單一化,而是將企業個體、政府、社會公眾以及輿論媒體等多個治理主體聚集在同一平臺,不同主體基于共同治理價值觀,資源共享,協調合作,來解決履責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在平臺所搭建的商業生態圈中,各個主體之間的關系是緊密聯系在一起的,共同構成一個沒有絕對統治力的社會責任“超系統”[28]。雖然系統內部組織成員、政府、平臺企業以及相關社會組織等主體間治理能力的側重不同,但彼此之間交流互動、協同共治,形成外部監管、內部自律以及第三方監督的網絡結構。政府作為企業社會責任外部治理的主體力量,要為平臺企業的長效治理做好制度鋪墊,為其可持續發展提供保障。平臺企業具有雙重角色,既是治理主體又是治理客體,在做好企業內部社會責任管理制度的個體自治過程中,要積極配合政府的相關政策,充分發揮企業個體價值與社會價值,保障企業的良性發展。平臺企業用戶等第三方治理主體之間要建立信任機制,發揮各自的功能作用,充分發表自己的意見,建立有效互惠與監督選擇的溝通關系[15],優勢互補,使杠桿效應最大化。媒體中介在社會責任治理過程中也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其利用新聞媒體等多個渠道對企業社會責任缺失、偽社會責任行為以及社會責任尋租現象進行披露,通過社會輿論與道德譴責的方式引導平臺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強化社會責任治理,完善社會責任評價機制。基于多中心網絡化治理模式,平臺企業的自治是基礎,是平臺參與經濟社會活動的前提;政府在治理過程中起著主導作用,這是由政府的強制性色彩決定的,任何企業的發展都需要政府這一公權力的參與;同時,政策的執行與協會的規制也需要高質量的社會公眾充分發揮其治理作用。因此,平臺企業需要搭建多中心的網絡,建立價值共享的信任機制,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形成彼此之間信息互通的多中心網絡化治理。

2.多中心網絡化治理機制。(1)個體社會責任治理機制:內部治理體系。平臺企業個體自治的前提條件是認識并發揮平臺所具有的雙重屬性,在平臺領域中,平臺不僅僅扮演著“經濟人”的角色,更扮演著推動平臺內部組織成員創造社會價值的“社會人”角色[20]。從制度邏輯的角度來看,平臺企業的個體社會責任治理機制主要是基于市場和社會的雙重邏輯而產生的一種內部治理體系。需要增強平臺企業以及平臺內組織成員的社會責任意識,嵌入社會責任制度,增加相關議題的討論,防止平臺企業在運營過程中與社會脫節,形成雙重制度邏輯下的共益型企業,進而創造平臺企業的綜合價值與共享價值[18]。(2)政府元治理下的社會責任治理機制:制度規制推進機制、監督與評價機制、激勵機制[18]。政府作為制度供給者,通過建立制度規制推進機制,運用科層式命令來對平臺企業實現價值創造過程中的負外部性進行治理,為平臺企業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提供良好的外部制度環境。通過建立相應的監督與評價機制,明確不同類型的平臺企業的“底線責任”,在不違背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建立不同行業的平臺企業獎懲標準,充分保障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符合“三重底線”。在治理過程中,除了運用剛性的制度來進行規制以及相應的懲戒進行約束,還應建立激勵機制,激發平臺企業個體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推動平臺企業主動參與到公共性和社會性議題中,實現高層次的價值創造[5]。(3)公民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治理機制:輿論引導與標準推進機制、社會監督與評價機制[17]。公民社會組織治理平臺企業個體的實現機制主要是:通過引導平臺企業社會責任行為符合社會大眾期望與公眾需求,使各利益相關方參與到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過程中,加強對其外部監督以及懲戒[29]。治理機制的實現方式為:一是,嚴格響應政府的號召,遵守相應的社會責任指南;二是,推動平臺企業社會責任行為滿足社會期望,促使社會各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中來。充分利用輿論引導以及相應的標準評價體系,規范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行為向高層次的平臺化履責范式轉換。

(四)生態化治理

1.生態化治理模式。直接將傳統的社會責任治理模式移植到平臺商業生態圈中,與平臺企業的平臺情景模式不相適應,不能最有效地對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異化行為進行治理。因此,肖紅軍、李平[5]在突破傳統企業社會責任的模式下,結合平臺企業的特征以及所處的商業生態圈,對社會責任異化行為的治理范式進行創新與發展,對平臺企業所處的商業生態圈進行生態化治理。在平臺生態系統商業圈中,系統內組織成員互惠共生,生態系統內部成員的健康發展依托于商業生態圈,組織成員內部發生的社會責任異化行為也同樣會影響整個生態系統的發展,其所產生的負面影響由系統內所有成員共同承擔,真正實現“榮辱與共”。社會責任生態化治理不再局限于單一層次上的治理,而是更加重視單一層次與多層次之間的互動,形成一個系統內不同成員之間、不同生態位之間以及個體成員與環境之間共同互動的超級系統[5],實現共同治理格局。Moore[30]根據地位將商業生態系統的成員劃分為主要生態位和擴展生態位。其中:主要生態位成員包括平臺企業以及平臺內雙邊用戶、各個參與主體,其是生態位中處于核心地位的成員,具體可分為核心型、主宰型以及縫隙型;擴展生態位成員主要包括政府以及第三方主體成員,其對平臺企業起著監督以及輿論指引的作用。兩個生態位之間通過共建共享進行互動,形成立體式的網絡治理結構,互惠共生,協同治理。

2.生態化治理機制。(1)主要生態位的自組織治理機制:個體社會責任管理機制、責任型審核與過濾機制、責任愿景認同卷入機制、責任型運行規則與程序、責任型評價與聲譽機制、責任型監督與懲戒機制[5]。平臺企業作為平臺商業生態圈中的核心成員,具有重要的地位,通過建立個體社會責任管理機制,預防和規避生態系統成員內社會責任異化行為的出現。平臺企業具有開放性,平臺的開放性越高,產生的競爭效應也越強,治理的難度也越大,因此對于平臺商業生態圈的用戶不僅要在經濟上做出條件限制,還應考察其責任偏好以及聲譽,建立門檻制度,從源頭上防范失責行為的發生,即建立責任型與過濾機制。平臺生態系統中的組織成員基于同一價值訴求聚集在平臺中,為保證生態系統的良好運行,將為社會創造價值的美好愿景融入生態圈,建立民主式的責任愿景認同卷入機制,各利益相關方共同參與解決社會問題,實現生態系統的整體性可持續發展。合理的規則與程序是平臺生態系統得以良好運行的基礎,經濟支配下的規則與程序會引發雙邊用戶大量的機會主義行為傾向,致使他們采取尋租行為,出現逆向選擇與道德風險。在生態化治理模式下,責任型運行規則與程序在共同責任愿景的指引下,將底線要求與合理期望嵌入平臺的運行過程,對平臺以及平臺內用戶的行為進行約束。聲譽可以成為“顯性激勵”的替代物,為平臺企業、賣方和買方帶來“隱性激勵”[5],平臺企業與雙邊用戶群體形成社會責任聲譽共同體與耦合體[31],成為生態化治理的重要隱形機制,發揮聲譽的激勵約束作用。生態化治理要求平臺、賣方與買方之間建立多層次的社會責任監督機制,并在此基礎上建立嚴格的懲罰機制,對平臺以及平臺雙邊用戶的失責行為做出嚴厲打擊,起到“殺一儆百”的作用。(2)擴展生態位與主要生態位的共演機制:協同共治機制。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的生態化治理不僅需要主要生態位成員發揮治理作用,而且離不開擴展生態位成員的參與[5]。平臺商業生態圈中的所有生態位成員都具備同邊與跨邊的雙重網絡效應[1],可以讓主要生態位成員以及擴展生態位成員共同參與到共演機制中,各成員之間互惠共生,建立協同共治與動態治理機制。政府作為擴展生態位成員,發揮著制度供給的作用,但其執行效力不能僅依靠政府單一主體實現,而需要擴展生態位的其他成員以及主要生態位成員共同參與,各利益相關方建立協同共治機制。

六、結論與展望

(一)研究結論

本文通過對國內外現有文獻的歸納整理,認為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的治理研究對市場發展、企業可持續發展以及社會福利等多方面具有重要的影響。在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內涵上,本文基于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主體、客體以及治理目標三方面來對其進行定義;此外,從獨立運營平臺、商業運作平臺、社會資源配置平臺三個維度分別闡述其內涵。在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的驅動因素上,從法律、行業、企業以及消費者四個層面對其展開論述。在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模式上,對個體自治、政府治理、多中心網絡化治理以及生態化治理這四個治理模式進行探討。其中:個體自治機制主要包括考核認證機制、聲譽激勵機制、審核與監管機制;政府治理機制主要包括評估機制、監督機制、聲譽機制;多中心網絡化治理機制主要包括個體社會責任治理機制(內部治理體系)、政府元治理下的社會責任治理機制(制度規制推進機制、監督與評價機制、激勵機制)、公民社會組織的社會責任治理機制(輿論引導與標準推進機制、社會監督與評價機制);生態化治理機制主要包括主要生態位的自組織治理機制(個體社會責任管理機制、責任型審核與過濾機制、責任愿景認同卷入機制、責任型運行規則與程序、責任型評價與聲譽機制、責任型監督與懲戒機制)、擴展生態位與主要生態位的共演機制(協同共治機制)。

(二)研究展望

1.理論與實踐同步。平臺企業在技術的催動下應運而生,并不斷在市場中發展壯大,形成平臺經濟模式,但平臺企業的理論研究落后于實踐,研究范圍主要側重于平臺企業社會責任的內容邊界、治理與評價,過于狹窄,因此要與時俱進,使理論研究追上平臺企業的發展步伐。

2.構建完整的理論體系。目前關于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研究的內容主要為治理目標、治理主體與客體,以及治理模式與機制,研究內容過于分散,未形成完整的研究體系,所以要結合平臺企業的特征,順應平臺企業的發展,建立完整的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體系。

3.進行定量實證分析。目前關于平臺企業的研究主要使用的是文獻歸納法,大多為規范性分析,缺少對平臺企業理論進行的實證研究,主要原因在于平臺企業的一手數據資料難以獲取。未來可以拓寬數據收集渠道,采用合理技術手段獲取正當數據,從微觀視角研究平臺企業的社會責任治理對不同時期的平臺企業有何具體影響,還可以將財務績效與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聯系起來,通過實證的手段,探究平臺企業社會責任治理對平臺企業財務績效的影響,實現平臺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作者:蘇明明 葉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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