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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內容范文1
本文作者:焦俊峰作者單位: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社會基礎考察
治安治理作為國家政治的一部分,其過程必然涉及權力在國家和社會中的具體分配。治安治理決策的制定、實施、評估、調整等環節,反映了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同時,國家和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反過來也影響治安治理的效果。因此,本文主要從市民社會理論層面理解和使用“社會基礎”一詞,即與國家相對并部分獨立于國家,不能與國家相混淆或不能為國家所淹沒的社會生活領域[7]。前述以國家和社會為載體的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需要考察市民社會基礎。作為有威權統治傳統的中國,整合社會治安資源應注意中國社會的發育程度,即中國基層社會是否擁有維護社會治安的力量、能力、方法和制度資源等。市民社會的發育程度對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有重要影響,其核心在于基層社會和公眾參與治安治理的深度和廣度。除了公眾參與,社會結構、社會信任、社會關聯類型等也會影響社會治安治理的運行過程。具體而言,可以從三個層面分析基層社會對治安治理資源整合的影響:一是在基層社區范圍內,從微觀層面考察基層社會和公眾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二是在縣域范圍內,從中觀層面分析社會力量對治安治理的影響;三是在國家范圍內,從國家與社會的結構性關系宏觀層面分析市民社會在治安治理中的地位和功能。從當前中國基層社會的政治現狀考量,治安治理資源整合面臨的困境在于:社會資本存量的匱乏和市民社會發育狀況不理想。①首先,雖然中國的社會力量在改革開放后獲得了較大的發展空間,但建國后高度發達的行政體系以及改革開放后社會流動性對基層社會結構的建設性破壞導致市民社會尚未構建起來,國家力圖培育的基層民主與預期目標之間仍有較大差距,村民自治和居民自治尚不成熟,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治安治理在基層社區的運行,社區警務、社區矯正以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實踐中遇到的困難即是例證;其次,市民社會的不成熟往往伴隨著社會資本的匱乏,社會結構的調整也在一定程度削減了靜態社會結構下遺留下來的社會資本存量,導致當前中國的社會資本總量比較匱乏,社會參與的熱情、廣度、深度均不夠,缺乏制度化的手段和途徑。由于社會的轉型,我國缺乏長效的制度和機制調動社會力量、整合社會資源開展治安治理工作,這是社會參與的實踐困境。在國家治理理論中,發達的公共精神是良好社會治理的決定性因素,但傳統中國的治理模式無法孕育發達的公共精神,而公共精神的缺乏又導致傳統中國無法實現更好的社會治理。在當今中國,治理模式的轉變為公共精神的培育提供了有利條件,同時也對發達的公共精神有了更為迫切的需求[8]。對于治安治理而言,社會參與的貧弱也就意味著治安治理效果的下降。解決這一問題,必須以社區為依托,從培養社區的“公共精神”著手。治安治理能夠取得成效的基礎和關鍵不在于政府及其警察,而在于社區及社區公眾。一方面,社區公眾對安全的訴求是警察開展工作的動力和方向,社區公眾是公共安全的直接受益者,對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治安問題有最為直接的感受,他們的意見和建議是警務決策重要的信息源;另一方面,社區公眾參與是治安治理的重要內容,不僅僅是提供建議和意見,更重要的是直接參與到治安治理中來,社區公眾能否參與、參與的范圍與程度是否合理、參與方式是否科學是治安治理能否取得效益的關鍵所在。由于力量的分散和組織能力的相對缺乏,公眾的參與并非順理成章,而必須依靠政府及其警察的組織、協調,以整合社區公眾的力量,發揮社區公眾的作用。因此,必須有意識地培養“公共精神”。公眾參與治安治理必須使其意識到:作為社區成員,社區治安事關自己切身利益,諸多治安問題僅僅依靠政府及其警察難以解決,自己有義務參與治安問題的解決。參與治安治理不是代替政府及警察,也不是簡單的協助,而是作為主體之一共同解決治安問題。所以,公眾在配合警察搞好治安管理和犯罪控制中除了能給自己帶來更大的社區安全系數和心理滿足外,亦能提升自己的公民觀念[9]。與西方相比,我國社區公眾參與公共事務的熱情普遍不高。社區公眾的參與分為兩類:一是動員性參與;二是自覺性參與。在我國,動員性參與一直是主要的參與方式,但這種參與方式的持久力不夠,隨意性較強,難以保持長久的效力。據托馬斯•海貝勒2003年至2004年在中國沈陽、重慶和深圳的一項調查(調查對象為38名市、區、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的各級地方官員和140名經篩選出來的社區居民),社區參與程度普遍不高。比較而言,沈陽的社區參與程度最高,其中大部分人是大型國有企業的員工,鄰居之間相互認識,人們對國家的期望很高,黨員在社會參與中占有較高比例;重慶的社區參與程度處于中等水平,人們對國家的期望明顯小很多,黨員在社會參與中的比例也較低;深圳的社區參與程度最低,原因是移民城市內部缺乏地域性聯系,人們相互不認識,而且由于收入和文化素質相對較高,作為社會中間階層的群體具有較強自我意識的生活態度[10]。雖然該項調查不能說明整個中國的社區參與狀況,但具有重要的參考意義。由于傳統中國是一種威權統治,在這種統治模式下,民眾習慣于服從而不是參與,造成當前培養“公共精神”存在一定的困難。實際上,即便是在以鄰里守望為主要方式推行社區警務的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隨著時間的推移,社區公眾對鄰里守望的參與熱情也在下降。這說明,即使在社區參與程度較高的西方發達國家,治安治理中的社會參與也是一個棘手的問題。在我國,必須通過制度創新解決官僚體制下國家力量效率低下和社會力量發育不足的現實難題,通過各種政治活動、文化活動、社區自我管理活動等,培養社區公眾的參與精神,并使傳統的動員式參與逐漸轉化為自覺性參與。只有社區發育成熟了,自我管理和自我組織才能作為制度固定下來并得以自覺自發地長期實施。
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路徑設計
在治安治理實踐中,我國一貫重視對治安治理社會資源的挖掘,注重發揮群眾在治安治理中的作用。但從具體實踐看,這種做法存在兩個問題。其一,社會參與治安治理在某些情況下意味著安全責任的轉移,即本應由政府完成的維護治安的職責被轉移到基層社區,這種做法從政治上和法律上受到質疑。從理論上看,政府在將治安治理的某些責任轉移給市場化的組織后,可以集中精力于必須由政府完成的工作。但是,公共安全供給的市場化與私人化一方面缺乏相應的政治合法性,另一方面則使原本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產品具有私人產品所固有的差異性和不平等性,有公共安全富人化的嫌疑。因此,在社會轉型中,市場組織和社會組織作為輔助力量,與政府協作提供公共安全可以彌補國家治理資源貧弱的結構性缺陷,但政府必須牢牢掌控治安服務的質量標準和監督權,以彌補和遏制治安服務市場化與私營化的消極后果。其二,由于制度創新的缺失以及分散化的改革導致社會資源的整合效果比較有限。從全國來看,不少地方根據地方治理經驗創造出了適合本地實際的整合機制,但作為常態化的制度并未系統性地確立下來,這在很大程度上影響了社會治安治理資源的運用。的確,由于性質、權力內容的不同以及具體方法的區別,治安治理國家資源和社會資源發揮的空間和效果存在一些差異,這就需要用具有實踐操作性的制度進行整合,優勢互補,以取得良好的治安治理效果。治安治理資源的整合分兩個方面:一是國家力量和基層社區之間以警察為紐帶,建立長期的協商溝通機制,將雙方的力量有機整合;二是國家力量與市場化組織、基層社會與市場化組織之間以契約方式由市場化組織完成對公共安全產品的生產供給,為治安治理提供市場化的補充。通過制度創新和市場化手段,在新的社會形勢下發動基層社區的力量開展治安治理。首先,這種模式堅持依靠國家現有的制度資源,充分發揮基層自治組織的協調作用,使警務工作圍繞著基層自治活動展開,避免了公安機關直接指揮帶來的抵觸和對抗情緒,也使居委會的凝聚作用有了充分的發揮。其次,這種模式根據不同情況通過方法創新充分挖掘基層社區的力量,即一方面充分利用市場化的保安組織,將公安機關的工作與小區物業、大型商貿城、娛樂場所、金融單位和重點企業等區域的保安工作聯系起來,有效整合利用這些區域的治安治理資源;另一方面則通過有償服務以及動員方式發動下崗職工、低保人員、退休人員、治安積極分子組成專門的安防隊、義務巡防隊,整合社區的人力資源。再次,這種模式堅持立足社區,根據社區的具體問題提出對策,將社會矛盾與社區問題解決在社區,以保證社區的穩定和諧,從根源上解決犯罪誘因,增強社區的凝聚力及其對抗犯罪的能力。具體思路是:在社區外的公共空間,國家力量利用法律賦予的權力資源和方法資源,繼續提供公共安全產品,通過日常巡邏和案件查處,維護社會治安。但這種方法提供的是無差別的安全服務,僅僅靠政府及警察的服務難以滿足社會公眾日益層次化的安全需求。對此,可以通過自治化和市場化兩種方式予以彌補。自治化是在政府及警察的指導下,基層社區組建自己的力量開展治安防范。但這種傳統方式在市場經濟比較發達的地方實施起來有一定的難度,需要融入一定的市場化手段。如湖北省荊州市沙市區治安治理資源整合機制的創新中,通過宣傳、發動群眾重組了324支共計1614人參與的義務巡防隊負責社區白天的門棟(店)關照和義務治安巡邏。并在對傳統的義務性群防組織人員結構進行調整的基礎上,著力加強安防隊、保安隊、義務巡防隊的建設。以每月由社區統一籌資發給適當報酬的運作方式,從社區下崗職工、享受低保的群眾中挑選了520名年富力強者組成260支安防隊。①更為普遍和可行的做法是,根據“誰出資誰受益”的原則,通過市場化的機制推行保安有償承包安防責任制,即以契約的形式將局部區域的治安治理活動交給保安服務公司。當然,這種方式下,國家力量并非不再參與治安治理,而是通過定期的治安聯席會議方式與社區代表、保安組織溝通協商,共同參與治安治理。事實上,在這種模式中,警察組織和社會力量無法割裂,社會力量參與治安治理必然需要借助于警察組織的各種資源,否則其合法性以及治理效果都將存在問題。這種模式涉及國家資源、自治資源和市場資源三個主體和指導協商、市場契約兩種合作機制,其性質各不相同。政府及警察和社區之間是協商指導關系,而社區和市場化的保安組織之間是契約關系,為了確保機制的有效性,必須明確各方的權利義務。從目前來看,上述模式運行較好的社區代表有武漢市民意街社區,其具體做法是經費由社區收取、管理和監督,安保隊的組建也由社區自己負責,派出所只對具體的技術進行業務指導,并對具體的責權利分配進行監督[11]。這種做法既避免了公安機關重復收費的嫌疑,又充分發揮了基層社會的積極性和能動性?;鶎由鐓^存在差異,具體的治安問題也有其獨特性,作為國家力量的警察組織由于其工作的普遍性難以深入了解和充分考慮這種差異,作為社會力量的基層社區又缺乏警察組織所擁有的權威性治理資源,無法充分利用官方資源去解決所在社區的治安問題。合理的解決途徑是,在充分協商的基礎上進行資源整合,雙方通過對公共利益的考量、對自我利益偏好的修正、對具體目標方法手段的選取最終形成共識,充分利用各自的優勢資源實現治安治理目標。從筆者掌握的資料看,基層治安狀況較好的社區,警察組織與社區往往有比較好的互動,這些社區可能沒有正式的協商制度,但非正式的溝通與交流同樣可以起到協商的作用。通過有效的協商溝通,代表國家權力的派出所與基層社區達成共識,以此為基礎建立長效合作機制。在“群防群治”理念的指導下,有效整合治安治理資源,形成科學的治安治理資源結構。這種資源整合機制運行的結果使得多元主體在治安治理中的關系出現多樣化,凸顯了治安治理主體之間的互動過程,具體表現為由警察組織主導并以平等的地位與社區進行交流與協商,根據各自的價值需求達成治安治理目標上的一致。在目標的指引下,雙方利用各自的資源優勢通過具體的方法手段實現既定的治安治理目標,以維護社區良好的治安秩序,滿足警察組織的職能要求和社區公眾的安全需求。
基層社會治理內容范文2
項目名稱
共筑文明社區
溫情送到家
一、項目主題
重點圍繞“往社區走”戰略,助力黨建引領下的基層社會治理創新,發揮共青團又是和團屬力量特長,關注“老、小、舊、遠”以及關注如何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等民生“痛點”問題,開展多種形式的社會實踐、公益勞動。
二、項目特色
本次項目將通過深入基層社區,了解基層的治理建設工作內容,關懷獨居老人,美化改善社區環境,營造溫馨家園而展開一系列的志愿服務活動。
三、項目主要內容
經過小組討論,我們決定于“”社區進行志愿服務活動。通過進行一系列社會實踐和公益勞動為該社區和該社區居民們提供一個更加和諧舒心、綠色環保的居住環境。
關懷獨居老人。隨著上海等一、二線城市老齡化問題日益嚴重,家中年輕一輩都在外打拼,留下家中長輩們獨自在家。由于無力支付家政費用,對“養老院”的固有偏見,對“家”的觀念根深蒂固等等原因,不少老人都是獨身或是老夫妻相依,在無人照顧的情況下生活,從而對生活上造成了許多不便,更有甚者釀成悲劇。對此我們團隊將對該社區進行的其中一項志愿服務活動便是關懷獨居老人,為他們送上一份“溫暖”,包括為他們整理家務、故障反映、聊天舒心等等。
美化改善社區環境,營造溫馨家園。居住環境間接影響著人們幸福生活的指數,美好和諧的社區環境能使每一個居民生活錦上添花,通過對社區環境的美化,和衛生知識的普及,從而為居民們的生活增添一份精彩也是我們的目標之一。我們將采訪居委會工作人員,了解社區治理建設工作,幫助工作人員清理社區中隱蔽角落里的垃圾,裝飾美化社區公示欄、宣傳板,清理小廣告和傳單,為居民普及“垃圾分類”知識等等。
四、項目活動日程安排
(一)策劃組織階段
根據學院關于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活動項目的通知要求,結合實際擬定實踐項目主題,針對目標對象進行志愿服務活動。
(二)材料準備階段
對項目人員進行任務分工,明確工作要求和職責,著手準備項目相關材料,為調查和后期項目總結做準備。
(三)調查實施階段
根據項目內容進行實地活動,完成項目設定目標。
(四)總結提煉階段
將志愿服務過程中的文字材料、影像材料進行整理、加工和提煉,撰寫大學生暑期社會實踐活動項目結題書。
五、預期成果概述
通過本次志愿服務活動,我們不僅體會到了基層社區建設的不易,也感悟到了親情的珍貴。
在基層社區中,治理生活環境、維護社區治安、反映和處理關系到居民切身利益問題等等平時在我們自己的日常生活中仿佛隱形的工作,其實起到了至關緊要的作用。利用自身的專業知識,為社區工作提供創新管理觀念或方法,提高治理效率和效益。
隱藏在基層社區中的“獨居老人”不在少數,使我們感到了生命的堅韌與親情的寶貴。他們雖然已是垂暮之年,身體都不太好,但為了子女的幸福,依然勤儉節約地生活,只為給予子女更多。有許多老人甚至還為工作忙碌的子女分擔家務和教育下一代的責任,但大多數的他們一年之中都鮮少見到子女兒孫的面,只能日復一日地思念與等待,令人心酸,令人深思。
六、團隊分工
七、經費預算
交通費:
以實際車票價為準
住宿費:
無
其他項目(如市內交通、文檔打印復印、文具等):
文檔打印復印:以實際文檔打印復印為準
共計:
以實際車票價為準
八、團隊安全應急預案
(注:此部分主要針對實踐過程中預計可能發生的問題提前準備的應急措施,如當地的民俗情況、當地可能出現的危險情況、可能對于實踐活動帶來不便的情況,如何預防、如何解決等等)
1、自然災害問題。如地震、暴風雨、臺風等自然災害問題。應對措施:
(1)事前了解天氣預報,上網了解當地當天的地理情況。
(2)加強安全保衛教育,當地震發生時,學會一些應急的應對措施。
2、人身安全問題。如交通事故、當地人民歧視、遇到搶劫等。應對措施:
(1)遵守交通規則,注意交通安全
(2)由于語言溝通問題,地方人員可能會帶有歧視眼光。對此,我們應該主動并善于與當地地方人民交流和溝通,不得粗言濫語甚至出口罵人。
(3)人身安全第一。在遭遇強盜時,不可盲目與其爭斗,而應視實際情況,盡可能報警呼叫救援。
3、財產問題。由于人生地不熟,對交通和各地方的地理分布不清楚,可能會遭到路人的欺騙;再有,在公交車上或者在街道上可能會遭遇到盜賊或者強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應對措施:
(1)熟悉活動地點的地理分布?;顒又?,務必事先了解調研活動地方的交通和地理環境。
(2)公交車上、街道上小心保管自己的財產和重要資料,發現偷竊或可疑人物及時聯系調研小組。
(3)出去調查時,盡量不要隨帶貴重物品出去。
指導老師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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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院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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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團委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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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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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內容范文3
【關鍵詞】清代;官批民調;制度;基層社會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4)02-120-02
我國古代,調解主要為官府調解和民間調解。清代又產生了一種特殊的方式,即“官批民調”,類似現代的法院委托調解制度。此種糾紛解決的主體介于民間私權力與國家公權力之間,并在官民間通過法律實踐活動起到溝通和橋梁的作用,是調解制度社會化的表現。
一、清代官批民調制度的主體
通過對清代四川巴縣、天津寶坻、臺灣淡新、浙江黃巖等地方訴訟文書的研究,官批民調是指官府在接到案件后,認為事關家庭倫理、親族關系、當地風俗等,不便公開傳訊,或認為情節輕微,不值得傳訊、審判,則會批令鄉保,或交給宗族、局紳等進行調解,自己只進行原則性指導并對其效力進行官方確認。這種調解方式實現了官府審判與民間調解處理糾紛的契合。
(一)官批主體
清代基層行政組織以“縣政”為依托,其是訴訟第一審級,州縣官則為這一審級的最高裁判者。由州縣官將其職能管轄范圍內的案件批令給民間力量調解,因此官批主體較為特定。
(二)民調主體
相對于官方力量來說,民調主體是官批主體的承受方。按調解人身份的不同分為:
1.鄉保、保甲長、坊廂長調解。清代地方基層組織呈二級結構,以自然村為一“甲”,甲設甲長;數村為一“鄉”,鄉設鄉保,鄉保有時被稱為鄉約,主要征收皇糧國稅、維持地方安治。甲在保之下,有時也被稱為甲約。這種頗具官方色彩的身份使其在許多民事糾紛中充當調解人的角色,他們或發還鄉紳、宗族,或會同親鄰等解決,不能解決的上告知縣。此外,按清代地方編制,城中曰坊、近城曰廂,分別設立坊、廂長管理轄區事務。坊、廂長職能與保甲長大體相當,官府也常將本轄區內的民事糾紛批令他們調解。
2.族長、親友、地鄰、局紳調解。清代統治者還推行族正制來彌補保甲制的不足,以完善基層制度。此外,當事人的親友、地鄰因對當事人的情況、糾紛產生的原因及地方風俗較為了解,有利于矛盾化解,因而此類主體也較常見。糾紛當事人請求局紳調解的案例在浙江黃巖訴訟檔案中亦有,也有的案例是知縣將民事案件發回民間交由局紳調解。
3.會首、中人調解。隨著清代商品經濟的發展,促進了手工業、商業從業者行會的劃分和建立,這些行幫設有“行首”或“客長”作為頭目來維持行幫秩序。官府往往批令這些主體調解行幫內部行戶合伙清算等與行幫有關的糾紛?!爸腥恕痹谇宕耖g買賣、典當、借貸等民事關系中,具有為當事人介紹、提供交易信息、證明甚至是承擔交易正當合法的保證作用,“憑中理處”、”憑中集理”的記載在清地方司法檔案中也常見。
二、清代官批民調制度的流程與特征
(一)官批民調制度的流程
1.官府如何與民間力量發生交接。安徽徽州發現的一份空白格式批文便是清光緒年間歙縣知縣敦請族長調處法律糾紛的批文,反映了“官批”階段,官府不僅就調解成功與否的后續事項做了安排,還明確向族長提出“兩造息訟,最為上策”的調解指導思想。
2.民間力量如何調解,又如何再次與官府發生交接。清司法檔案中有關于“和息狀”、“復狀”的記載。即調解成功的調解人向官府呈遞“和息狀”,請求官府準予銷案并說明調解的經過及結果;調解不成則向官府提交“復狀”,懇請官府給予訊斷并說明調解的經過及調解不成的緣由。
由此可知,流程為“官批”、“民調”和“呈稟”三階段:先由官府依職權將訴至衙門的糾紛批令給各類民間力量主體;再由接受批令的主體調解;最后由主持調解的主體將調解結果呈稟官府審查;若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請求官府銷案;若調解不成,鄉保則須察告州縣官并通知原告于一個固定時間赴縣重告,官府依法提訊堂審。
(二)官批民調制度的特征
1.案件的民事導向性。官批民調案件多是民事案件和輕微刑事案件,常涉及宗族、倫理及本地風俗,不便公開傳訊。清統治者真正目的在于借助官批民調解紛將眾多民間細故排除在官府外以減輕訟累,從而維持地方穩定并提升政績。因而調解范圍也有限度,危及政權及社會秩序等案件不允許調解結案。
2.較明顯的官方意志性及不完全自愿性。只要在州縣官管轄范圍內的案件必須受理,否則要受相應處罰甚至是刑事責任。然而實踐中州縣官常因各種因素利用法律其他規定,將民間細故批令給民間調解,且并不考慮當事人意愿,有時即便調解失敗,若當事人再次訴至公堂也仍會批令繼續調解。這種調解往往教化式且非基于當事人自愿,而這種強行息訟的意圖正是封建調解的本質所在。
3.約束效力的半強制性。若調解成功,調解人應向官府呈遞“和息狀”請求官府準予銷案,當事人則需出具甘結,呈送官府備案,此時案件應為當事人申請撤訴而終止。但官府以“甘結”形式達到抑制兩告反悔之目的,當事人須申明是“依奉結得”,顯屬“遵命和息”,反悔會受相應處罰,由此可見其約束效力的半強制性。
三、清代官批民調制度的產生的原因
(一)政治因素
清代司法體制之目的是為維護政權穩定,因此統治者只關注危及政權、社會秩序的刑名要案。古代選拔官吏考察的也是儒家經典非法律知識,官員為彌補自己不懂刑名律例的缺陷、規避錯判可能引發的政治風險,往往將民事糾紛甚至一些輕微刑事案件推諉于民間力量調解。清代官員“訴訟少則高升,訴訟多則撤職”的考核標準也造就了地方官吏“聽訟不如無訟”的心理,通過調解達到息訟的目的由此成為其解決糾紛首要選擇。
(二)經濟因素
我國封建社會時期一直是自給自足的小農經濟社會,和諧人際關系的維護是基層民眾生存的重要前提,這種內生的人際關系基礎為糾紛發生以調解方式解決提供了必要性和可能性。即便訴至公堂,自古以來形成的“無訟”、“和諧”的儒家思想,“不撕破臉、講情面”的心理取向根深蒂固,而官批民調在很大程度上契合了這種鄉土社會的生存邏輯。
(三)社會因素
中國古代以血緣關系為紐帶,宗族家庭為基礎,形成了家國一體的社會結構。統治階級通過鄉保、宗族等制度來體現其統治原則和思想并對基層社會進行管理,所以古代基層權威實際上是一種皇權、集權統治控制下的內生權威,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為非訟糾紛解決方式創造了條件。同時中國民眾自古以來重土安遷,社會流動性極小,紛爭發生時將親鄰、族長等納入到糾紛解決中更有利于化解紛爭,較好的實現雙方利益,抑制民事案件進一步惡化,從而維持地方安定。這是官批民調制度構建與運作的社會基礎。
四、清代官批民調制度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效果評價
官批民調制度在君主專制主義中央集權體制下,不可避免的存在著局限性:宗法社會下,“人有差等”的客觀社會現實極易導致調解中的偏袒與不公。且官府濫用官批民調壓制訴訟,既淡化了司法權力在定紛止爭過程中應有的作用,又妨礙了當事人訴權的正確行使。這些在客觀上妨害了相關實體法的發展與完善及司法程序化觀念的形成,不利于糾紛真正有效的解決。
但官批民調制度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清代基層社會治理的主體及方式的多樣性。因調解人能做到“耳目所聞所見”,亦可用官方力量發動民間力量參與到糾紛的化解與平息中去,緊密協作辦案,既可讓問題在民間自行消亡,又可在必要時動用國家暴力機關進行刑事處罰,最終對社會進行有效治理與控制,維持了基層社會的安定。讓我們感受到民間規則(家族法規、道德禮教、人情世故)在基層社會中的巨大力量,甚至比國法更貼近現實,有利于問題的根本解決。
官批民調不但節約了司法成本,還豐富了清代“官民合作”的方式和內容,并最終對清代基層社會控制與治理方式的認識與實踐產生了重要影響。這一適應于清代的基層社會治理方式,對今天我國基層社會矛盾的解決仍有重要的借鑒價值。
參考文獻:
[1]胡謙.清代民事糾紛的民間調處研究[D].北京:中國政法大學, 2007:55.
基層社會治理內容范文4
一、認清形勢,科學定位,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長效機制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科學判斷和全面把握當前的社會治安形勢,牢牢掌握社會治安防控的主動權。__街屬典型的城鄉結合部,轄內影響穩定的因素多樣,治安環境復雜,主要表現在:一是地域形態多樣,矛盾糾紛隱患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難度突出。轄內地域形態多樣,既有__市最大的關閉國有企業—__氮肥廠,又有東圃最旺的商業地段;既有__區人口最多的城中村—__村,又有多個新型住宅小區,潛在的矛盾糾紛隱患多,主要是勞資糾紛、物業糾紛、鄰里糾紛、醫患糾紛、經濟糾紛,還存在著國企遺留問題、房屋拆遷問題等隱患。各種社會矛盾糾紛隱患的存在,給轄區的穩定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帶來很大的工作難度,要排查調處這些矛盾,既涉及到各種政策法規,又要協調各職能部門和社會力量齊抓共管。二是流動人口多,平均素質偏低,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壓力突出。轄內有出租屋1.9萬套,近年來外來流動人口迅猛增加,據初步統計,__地區的外來流動人口超過8萬人,平均素質偏低,相當一部分外來人口為暫時找不到工作、打散工、從事體力工作等人員。從近年來對違法犯罪分子人員的分析來看,外來流動人口的作案比例大,每年抓獲的犯罪嫌疑人中有80%以上是外來人員,其中,近90%以上的人落網前居住在出租屋,給__地區的治安帶來了嚴重的壓力。三是案件基數大,多發性案件典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挑戰突出。近年來,雖然我街每年刑事立案逐年下降,但基數仍然較大,其中盜竊、詐騙、搶劫、搶奪約占80%左右,壓案保平安的任務十分繁重。在源頭預防上,城中村內的治安防范工作由于受環境、居民意識、硬件設施等影響面臨很大挑戰;在打擊管理上,基層民警工作量多,壓力大,如何發揮他們的主力軍作用,整合更多群防群治力量參與面臨著挑戰;在教育宣傳上,面對居民群眾法律意識普遍不高、素質偏低的現狀,如何利用有限的資源,爭取最大效果做好宣傳教育工作,提高群眾知法、懂法、守法、護法等意識面臨著挑戰。街黨工委、辦事處以“發展是第一要務,穩定是第一責任”的觀念為指引,把保穩定和促發展放在同等重要的位置,科學地分析我街實際,從街道層面進行全局性、系統性考慮,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長效機制,建立健全街道層面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實現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觀念、思路的轉變和突破。
二、深入實踐,開拓創新,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基礎和架構
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要注重實踐,開拓思路,創新方法,在實踐中探索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突破點,解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根本問題。街黨工委、辦事處從20__年底開始,深入社區進行調研,召集研究討論,結合街道的實際情況,著手研究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工作。20__年3月份形成了《__街關于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工作意見》,并全面開始實施。治安防控體系主要包括以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安全防范、基層創安、流動人口管理、安置幫教、法律道德宣傳教育、執法聯動、隊伍培訓管理、組織保障、檢查考核為內容的“十大機制”,形成了以打擊為重點、以預防為基礎、以控制為關鍵,以建設、管理為方法,以改造、教育為手段,綜合性、立體化、系統性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根據當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特點,從轄區實際情況出發,提出了落實防控體系的三項工作原則:先易后難、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通盤考慮全街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方方面面,是實現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個完美的載體,將街道轄內可利用的資源充分整合起來,形成齊抓共管、人人參與的大綜治格局。
(一)以統一高效為方向,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運行機制。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科學合理的運行模式,是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關鍵。以統一指揮、方便管理為原則,建立了由街維穩及綜治委牽頭,以街道一級有關職能部門為主力,以社區居委會、轄內機構、單位和各類社會力量為基礎的縱向層級運行架構。在橫向聯動方面,主要分為三種模式:一是街道一級聯動,主要是職能部門之間的執法聯動和矛盾糾紛聯調聯動;二是社區一級聯動,圍繞平安和諧,以社區黨支部為龍頭,以社區民警為骨干,以社區治保會為基礎,以出租屋管理員、__公司治保隊員、社區內各企事業單位、居民群眾為主要參與力量;三是基層治安力量聯動,以__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整合社會各類治安力量,提高治安隊伍的凝聚力、遂行力、戰斗力。以縱向層級運行架構為主體,通過橫向聯動工作模式進行協調整合,構筑一個職責分工明確、團結協作、效率快速、效益明顯的綜合運行機制。
(二)以保障有力為核心,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建設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指揮平臺,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奠定堅實的基礎。以“綜治大格局,群眾得實惠,管理出實效,和諧又平安”為建設標準,建立街綜治工作中心,構筑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平臺。街綜治工作中心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三方面:組織保障功能,表現為建立完善組織機構、工作制度、硬件設施,明確職責任務和部門分工;協調指揮功能,表現為通過制訂2人值班工作制度,建立日常工作流程,完善和落實聯調、聯防、聯勤、聯治、聯創的“五聯”運作機制;管理考核功能,表現為健全學習培訓制度、加強隊伍管理,進行工作績效評估、檢查考核。通過充分發揮綜治工作中心功能作用,強化基層管理,完善基層服務,優化基層資源,夯實基層基礎。
(三)以整合統籌為準則,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精干隊伍。
貫徹落實科
學發展觀,堅持以人為本,整合社會力量建立社會治安工作隊伍,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提供必要的人力資源。以公安派出所為主力軍,以治保隊員等治安力量為骨干,以群防群治力量為補充,實行警民結合、專群結合,充分發揮隊伍最大的工作效益。以__地區治安聯防大隊為載體,將轄區保安員、治保員以及物業小區、工業區、大型企業的治安力量有效整合,完善了聯網基地指揮臺建設,實現了勤務指揮聯動。以義務平安巡邏隊伍為補充,在社區民警統一安排下協助開展社區治安巡邏工作。通過治安力量的整合,達到有效的管理,高速、可靠、準確、綜合性的合理安排,發揮最大作用。(四)以科技創新為指引,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防范網絡。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利用先進的科學技術,通過市場機制運作,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注入新鮮的血液。建立健全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一是建設全街視頻監控系統,現在街面主要路段設置了212個監控點,城中村內街內巷設置了107個監控點和5個監控崗亭。二是發動轄內物業小區、企事業單位自建視頻監控系統,現我街轄內主要小區、企事業單位安裝了1000多個攝像機。三是推進城中村單體出租屋視頻監控小系統建設,由屋主自籌資金安裝,主要對出租屋內部進行實時監控。四是推行家庭、商鋪內部技防建設,積極推行“手眼通”、億光安防、門禁系統等家庭、商鋪技防。通過建設四個層面安全防范網絡,動靜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形成一張覆蓋全轄區范圍、解決重點治安問題、排除大部分治安隱患的安全防范網絡。
(五)以立體滲透為手段,建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宣傳教育模式。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精神文明建設,建立全方位的宣傳教育模式,為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營造良好的意識環境。構筑__街法制宣傳教育平臺,以最大程度地方便群眾、最大限度地滿足群眾為目標,打造室內法制宣傳教育服務、室外法制宣傳教育服務、網上法制宣傳服務三大宣傳陣地,不斷創新宣傳教育方式,拓寬宣傳教育途徑,從源頭上預防違法犯罪,增強轄內居民群眾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促進社會和諧。
三、以人為本,立足長遠,進一步推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一)從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深入踐行科學發展觀,以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為基本要求,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緊緊配合經濟社會的發展,促進平安和諧社區建設?;鶎由鐣伟卜揽伢w系是一項長期性、復雜性、持續發展性的社會系統工程,其全面落實要始終堅持“三個結合”:一是要與上級綜治工作精神相結合,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推進要以省、市、區綜治工作精神為指導,落實上級部門的工作部署。二是要與經濟發展規律相結合,以經濟建設為基礎,從__地區的經濟發展需求和趨勢出發,繼續完善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才能使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具有科學性、長效性、穩定性。三是要與社會矛盾發展態勢相結合,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將會不斷涌現出新的社會矛盾類型,如何排除矛盾糾紛隱患,將矛盾糾紛解決在萌芽狀態,將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自身的不斷修正和完善。
(二)從以人為本的角度出發,促進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落實和發展。
深入踐行科學發展觀,以人為本是核心,提高群眾的安全感、對社會治安的參與度和滿意度,是對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實施效果的最好詮釋。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全面推進,要立足實際,始終以群眾安不安全、滿不滿意為根本考慮,切實圍繞社會治安問題的重點、難點和盲點,實現社會治安狀況的明顯好轉。要依靠群眾,發動群眾,始終堅持從群眾中來、到群眾中去,把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融入到群眾的日常工作生活中。通過形式多樣的宣傳教育使群眾首先做好自身、自我的安全防范,增強防范意識,減少犯罪分子犯罪機會;通過開展形式多樣的社區活動,進一步引導和發揮群眾參與社會治安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群眾承擔一定的治安防范義務;通過及時公開與群眾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治安信息,使群眾及時了解身邊的社會治安環境,采取相應地防范措施。
基層社會治理內容范文5
關鍵詞:社區法官;工作機制;訴調對接;能動司法
中圖分類號:D926.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3-2596(2014)02-0072-03
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是法院主動將司法資源下沉至基層,在轄區內的社區建立社區法官工作室,指定法官進駐社區,將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的制度。法院派駐社區的在職法官稱為“社區法官”,“社區法官”與“退休法官”、“社區法官助理”共同負責社區法官工作室的運行。自2002年青島市北法院首創“社區巡回法官”工作制度以來,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探索已經過了十個年頭。該制度使得法院與相關職能部門在職能上深度融合,形成工作合力,在社區搭建起矛盾糾紛化解的工作平臺,把司法服務延伸至社會各個領域和基層社區,探索把矛盾化解在萌芽狀態。
一、構建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理論基礎
(一)契合能動司法的工作理念
美國法學家諾內特將法律分為回應型法、自治型法、壓制型法3類。回應型法注重于法律、政策以及社會公認的準則引導,其功能是調整而非裁判,強調司法應在實質意義上回應社會需求,擺脫形式主義的束縛[1]。當前我國能動司法的內涵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將社會目標的實現作為司法的基本方向;二是把多重社會價值以及多元社會規則作為司法考量的重要依據;三是把調解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方式;四是司法工作更加突出便民、利民[2]。社區法官工作機制就是要法官改變以往的辦案方式,變“坐堂問案”為“主動服務”,要求法官走出法庭,走進社區,拉近法官與群眾的距離,改變傳統的當事人到法院打官司的單一矛盾化解方式,充分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使得法院與社區(村)的基層組織共建法律服務網絡,促使矛盾化解在基層萌芽狀態。社區法官制度契合了當下能動司法的工作理念,生動詮釋了“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工作宗旨,是人民法院創新社會管理、化解社會矛盾、打造“無訟社區”的必然要求。
(二)適應社區協同主義的要求
德國學者貝特曼(Bettermann)于1972年首先在民事訴訟理論中使用協同主義的概念。隨后德國學者瓦塞曼(Rudolf Wassermann)系統詮釋了協同主義的概念,他強調民事訴訟應當由自由主義向社會主義轉變,強調當事人與司法機關的協同關系,要求所有訴訟參與者協同訴訟,共同化解矛盾糾紛[3]。在基層社區矛盾日益多發的背景下,吸收和借鑒民事訴訟中的協同主義理論,有利于從根本上化解糾紛。社區協同主義是強調法官、基層自治組織與當事人間的協同關系,要求各糾紛相關方相互配合,盡早化解糾紛。社區協同主義的糾紛化解理念是創建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理論基礎,充分體現了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功能性質,是對社區法官制度的應然模式的理想思考。
(三)有利于實現訴調對接
訴調對接中的“訴”代表法院的司法程序,“調”代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非訴調解程序。訴調對接的本質是實現矛盾的司法化解與司法外化解的有效銜接,實現法院與社會調解組織職能上的良性互動、作用上的優勢互補[4]。當前,司法機關應當加大對民間調解工作的指導和支持力度,促使民間調解走上主體多元化、程序規范化、內容專業化的良性軌道。經過實踐的探索,我們發現社區法官工作機制創造性地發展了訴調對接機制,將司法資源下移,使法官深入社區、貼近群眾從而實現了從技術性法官到社會性法官的轉變;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注重培育社區矛盾自我消解的能力,實現了單純依靠政府力量到依靠民間力量轉變;通過派駐社區法官工作室,加大對人民調解的指導力度,豐富了調解主體、規范了調解程序、提升了調解能力,提供了帶有準司法性質的法律服務,實現了由基層社會的糾紛解決機制到具有普適性法律效力的正規糾紛解決機制的轉變。
二、和諧社會語境下該制度的價值分析
(一)有利于和諧社區的構建
社區法官參與和指導社會矛盾的化解是現代管理理念和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滿足了傳統治理和鄉土社會的需求,交替體現基層社區的特殊需要。社區法官工作制度具有兩個突出優點:其一能夠充分依托鄉土優勢為社區服務。社區法官助理全部來自基層社區,他們或是社區干部或是有威信的長者,熟悉鄉村的風土人情,便于開展工作;二是有利于充分發揮法官的專業優勢,助推矛盾化解。社區法官依靠自身扎實的法律知識,搭建起法院與基層群眾交流互動的平臺,延伸了司法的觸角,提升了影響力,有效降低了糾紛成訴率,使得糾紛化解更具權威性,有利于和諧社區的構建。
(二)有利于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當代中國法律人普遍認同的法律文化大體上是舶來品,而廣大民眾尤其是基層群眾認可的法律文化則是傳統的,現代和傳統之間的張力導致當前我國司法改革舉步維艱?!盵5]在現代法治理念下,司法的最終目標是通過一定的法律規則和程序,公正、權威、高效、終局地化解糾紛。然而社會公眾在思想上尚不能完全接受法治意義上的程序公正理念,法律與習慣與情理時常發生沖突,加之司法部門權威不足,司法工作人員威信不高,“案結事不了”的現象經常發生。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推行親民路線,社區法官經常深入基層社區與一線干部群眾溝通交流,有利于了解社情民意,增進與群眾的感情,增強群眾對司法工作的認同,法官在社區深入人心,司法公信力也在無形中得到有效提升[6]。
三、社區法官工作機制的具體設計
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出現,不是為了標新立異,而是為了公正、高效地化解矛盾糾紛,降低司法成本,方便群眾訴訟,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人民法官為人民的宗旨理念。當前,構建社區法官工作機制需要明確社區法官的工作模式、社區法官的選任、社區法官的工作職責等。
(一)工作模式
當前我國社區法官工作模式主要有3類:一是以山東青島市北區法院為代表的法官巡回開庭進社區,便利群眾訴訟,這種方式在全國比較多見;二是以江西上饒兩級法院和河南省法院做法為代表的聘請社會熱心公益、熟悉法律且具有較高威信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基層群眾作為法院司法協助員或社會法官,配合法院開展司法輔助工作或者作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訴訟;三是以上海楊浦法院為代表的“青年法官巡回審判+退休法官進駐社區”模式[7]。
借鑒以上社區法官工作模式,筆者認為應當建立“法官駐點巡回審判+退休法官進社區+社區法官助理協理”的工作模式。“法官駐點巡回審判”是指法院派駐在職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社區法官工作室開展上門立案、巡回審判、指導人民調解、接受法律咨詢等工作,為群眾提供司法服務;“退休法官進社區”是指人民法院聘任的退休法官以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員進駐社區與社區人民調解組織的工作人員一起工作,參與糾紛的排查和矛盾化解工作;“社區法官助理”是指法院聘任的熱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威信較高的社區干部以及社會賢達人士作為法院的“社區法官助理”,積極配合社區法官開展司法輔助工作或者作為人民陪審員直接參與訴訟,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3類主體中,退休法官與社區法官助理駐在“社區法官工作室”工作,法院在編法官定期或不定期到工作室開展巡回審判、指導人民調解、接受法律咨詢等工作。
(二)人員配備
社區法官的選任是指對派駐社區的在職法官的選任。法官個人權威是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正常運行的保障,社區法官以馬錫五審判方式中人格化法官為核心類型,其表現關乎人民群眾對法院的整體印象和評價,因此必須科學選配社區法官。社區法官應當具有以下條件:一是具有豐富的辦案經驗和熟練的調解技能;二是熟知民事法律規定,能夠滿足群眾的法律需求;三是要有群眾觀念,樂于群眾工作;四是善于溝通,能用群眾聽得懂的語言、信服的態度、認可的方式化解矛盾糾紛;五是要有大局意識,司法工作中能主動服務于工作大局[8]。通過與各鄉鎮、街道簽署《共建和諧社區協議書》,每個社區法官分包幾個社區,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方式到“社區法官工作室”開展工作。退休法官及其他退休司法干部選任主要是聘請優秀的法院退休工作人員及其他司法干部,他們進駐社區,長期在社區工作。
社區法官助理是在社區法官及退休法官和司法干部的指導下負責民間糾紛調處并協助法官完成各項司法輔助工作的人員。社區法官助理是社區法官工作制度中三類主體之一,社區法官助理的選任事關社區法官工作模式的運行,因此科學選配社區法官助理至關重要。社區法官助理主要是選擇那些熱心公益、熟知法律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區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中的工作人員以及有威信的社會賢達人士。為了豐富社區法官助理法律知識,提升工作能力,應當對社區法官助理進行為期一個月的培訓,由社區法官親自指導,社區法官助理直接協助法官調處案件,培育法律素養與鍛煉調解技能,提高糾紛化解能力,經培訓考核合格之后頒發“社區法官助理”聘書,正式上崗,協助社區法官開展糾紛調處工作。社區法官助理制度使得訴訟與調解相互銜接,通過助理調解,法官指導,調判相結合,最大限度地將矛盾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有效調處糾紛,化解社區矛盾。
(三)職權劃分
社區法官主要承擔以下工作職責:(1)定期到社區法官工作室開展巡回審判、指導人民調解、接受法律咨詢等工作,積極調處社區當事人之間的矛盾糾紛;(2)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深入社區群眾中排查化解矛盾糾紛,積極配合當地政府解決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的事件,為事件的處理提供法律意見;(3)積極指導社區法官助理開展工作,通過跟班學習、聯合調解、審查確認調解協議等方式提高社區法官助理調解水平和業務技能,灌輸自愿、公正、合法調解的理念;(4)積極到社區開辦法制講座,開展送法下基層、進企業等活動,為群眾提供細致周到的法律服務;(5)指導社區的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提升社區干部、群眾的法律意識,促進社區形成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圍[9]。
社區法官助理的主要工作職責包括:(1)處理社區法官工作室的日常事物,對要求解決矛盾糾紛的當事人進行登記、預處理以及預約社區法官;(2)接受社區法官委托,協同調解成訴的民事糾紛;(3)負責處理簡單民間糾紛,在社區法官指導下,積極運用各種社區資源化解矛盾;(4)提請社區法官及時對糾紛雙方達成的調解協議進行司法確認;(5)協助社區法官開展文書送達、案件調查、傳喚當事人等司法輔助工作;(6)指導基層人民調解組織開展工作。
四、相關配套措施的出臺
一是確立相關配套制度措施。社區法官工作制度的實施需要與之配套的制度、程序或措施,結合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兩便原則以及新設置的小額訴訟制度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口頭,法官可以利用節假日或者午間、夜間時間進行審判,判決書可以口頭宣布,由書記員記載入卷,經當事人同意可以不受舉證時限、審判程序的限制等等,從而賦予社區法官運用更加靈活、簡便的司法程序的權利,降低訴訟成本。同時,要注意訴訟和調解的對接,避免調解階段投入司法成本的浪費[10]。
二是明確社區法官的受案范圍。國外治安法官一般受理小額民事案件和情節輕微的刑事案件。我國雖然也明確規定了人民法庭可以審理刑事自訴案件與民事案件,但在標的額和案件類型上沒有特別區分。在社區法官的探索實踐中,有必要明確社區中最常見的與群眾聯系密切的婚姻家庭案件、撫養、贍養、撫育、收養、繼承、相鄰關系、小額民間借貸、爭議不大的人身以及財產損害賠償等糾紛適用調解前置的程序,由社區法官室工作人員進行前置調解;同時還應賦予社區法官助理協助法院查詢當事人、送達文書、協助執行等工作職權。
三是建立符合司法規律與國情的管理模式。社區法官工作制度是人民法院司法審判工作的延伸,對于社區法官應當實行雙重管理,一方面接受法院的業務指導與工作考核,另一方面深入基層社區與社區干部一道參與綜合治理。為規范管理,結合社區法官工作的開展情況,應及時制定《社區法官工作規則》《社區法官矛盾調處制度》等具體工作制度,建議將社區法官工作制度運行所需的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給予有效保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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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層社會治理內容范文6
社區治理遇到的問題
社區主體法律地位不明。社區各個組織之間不僅缺乏有效的配合和聯系,而且各個組織沒有明確的法律定位。社區自治組織在社區管理中的的核心地位并不突出。《居委會組織法》中的居委會的自治地位也只是籠統的規定,少有涉及居委會的性質、職責、任務、產生程序、運行機制等配套規定,這樣一來,居委會只是服從上級的行政命令,自治權無從體現。除居委會外,社區業主委員會(業主大會)的法律地位也不確定,與社區居委會的關系也缺乏明文規定。自治主體在實踐運行中依然被作為政府的執行者,重塑自治組織并沒有得到法律的有效支持。
社區自治機構不完善。第一,社區自治組織主要有居委會和業主大會,居委會主要負責社區事務的監督,而業主大會作為社區民意機構主要以會議形式決定社區重大事務的決定,但實踐中這些機構設置的隨意性比較大,功能錯亂,直接影響到治理結構的穩定。第二,行政主體參與形式不明。由于行政體制改革相對滯后,街道辦事處定位不清晰,政府服務職能與方式尚不能適應社區治理結構。第三,社區黨建組織缺乏法律化和制度化。執政黨的地位在社區重大事務決定上體現不出來。
社區自治缺少物力、財力的支撐。我國居委會一級沒有財政收入,日常工作經費全部由國家財政支出,依賴街道撥付。財政不獨立導致事權不獨立。居委會人員年齡偏高,文化水平偏低,不能適應新的時展的要求。
立法及法治理念滯后。社區中的“居民”有別于戶籍概念下的居民和居地概念下的居民,其公共領域如何形成,需要法律和理念上進一步明確。辦理區域內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調節糾紛,維護治安,協助政府及其派駐機構做好公共衛生、計劃生育、優撫救濟、青少年教育等工作,在傳統理念和體制下難以兼顧。而且,社區服務處于社會管理一線基層,機構不健全、機制不完善、責任不明確、工作條件差、待遇無保證、措施不得力等問題,嚴重影響社區法治進程。
社區治理的改革與完善
(1)服務型政府的轉變。政府向服務性政府的轉變主要是在公共服務職能上,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必須隨著全社會的發展變化而變化。政府只是單純的作為掌舵人,注重大方向的把握而不是事無巨細的參與社區的具體行政事物。政府服務職能的實現,并不要求政府充當生產者和提供者的角色,政府完全可以購買服務而不是親自提供,也不能包辦一切福利。政府提供的服務只在社區福利與秩序方面,包括社區基礎設施建設,醫療和教育服務。政府行政職能的轉變,是政府內部自身職能的改革與完善,改革的程度也取決于政府的自身,這就需要通過立法,在制度上進一步明確各級政府服務職能、程序、編制及責任。對地方政府的制度創新,符合上位法和政策的提升為地方法規。街道辦事處作為基層政府的派出機關,一方面連接著政府,是政府權力的末梢,另一方面聯系著基層社會,是一個在基層社會中起關鍵作用的社會主體,所以要理順行政關系,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明確政府監督、指導、統籌、協調、考核街道辦事處工作,以及街道辦事處與有關政府職能部門及其派出機關的協作、配合的工作機制。②社區行政事務經費統一由政府財政統一撥劃。明確社區居委會和公共組織專職提供社區公共服務、居民事務管理方面的職能,做好居民教育、醫療救濟和維持秩序工作。進一步明確社區居委會和社區自治組織的關系,通過立法讓二者有權、有責、有分工,避免事權交叉。
(2)社區居民自治權利的制度化。社區居民自治權利的發展構成社會全面轉型和民主政治建設的重要內容。社區居民自治,是我國公民資格實現的一個途徑,通過對公民的、政治的和社會的三個方面的權利和義務的組合,實現基層民主目標。社區居民參與社區的建設與治理依賴于建立完善的居民參與機制。居民參與機制要具體規定居民參與社區自治的權利義務和責任。居民參與領域涵蓋社區事務的各個方面,包括社會、經濟、政治和文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