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治理政策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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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政策

社會治理政策范文1

在現代社會快速發展的過程中,社會管理被社會各界所關注,很多學者都選擇其作為研究課題。當前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各種問題,要求人們從社會政策和社會組織方面展開分析,探究解決問題的辦法。社會政策的實現需要依賴有效的社會管理,除了政府部門之外,社會組織在社會管理中的作用也逐步顯現出來。針對當前的社會需求開展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助于實現現代化的社會管理目標。在本文中,筆者從當前社會管理中的各種問題入手,運用社會政策與社會組織的視角對其展開分析,并提出在多層面構建社會管理體制的具體策略,為我國社會管理體制改革工作提供有價值的參考資料。

關鍵詞:

社會政策;社會組織;社會管理

自2008年,我國人均GDP突破3000美金后,人們的關注重點由溫飽方面開始轉移到生活品質方面,有關社會管理方面的各種問題也被社會各界所關注。雖然我國經濟體制改革工作已經卓有成效,但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方面的各項工作還沒有全面展開,相關的路線與方針還沒有明確。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提升,社會管理體制方面所暴露的問題也日益突出,嚴重阻礙了我國社會發展的進程。當前的社會管理體制已經難以滿足社會發展的需求,該方面的改革工作勢在必行。到底什么是社會管理呢?怎樣來提升社會管理效率呢?如何對社會管理進行評估呢?到目前為止,社會各界還沒有給出統一而正確的答案。在本文中,筆者將對這些問題展開分析,進一步梳理社會管理體制改革方面的有關內容。

一、當前社會管理體制方面存在的問題

長久以來,我國學術界并沒有將社會管理作為獨立的研究方向,有關該方面的認識多局限于經濟體制之下。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我國實行“單位-街居”的社會管理模式,在城市里通過單位來管轄職工,再輔助街道來管理其他社會成員,進而在城市中實行社會管理的全面覆蓋。這種模式在計劃經濟體制下能夠有效地控制社會成員,有利于社會的穩定與發展。此模式的出現和當時的計劃經濟體制相吻合,將政治、經濟與社會管理有效地融合在一起,但是也留下了制度方面的隱患。單位制的實行使得社會出現過度依賴性。而街道制的實行主要是靠街道辦事處與居民委員會,這兩機構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多扮演著政府部門的執行者,被動地按照政府的指示開展工作,工作效果并不理想。所以,長期以來人們往往認識不深入,只是把社會管理簡單地理解成社會福利事業管理。

在全面推進經濟體制改革的過程中,整個社會的結構發生了變化,社會成員的流動性加強,在現實中,單位制已經難以維持。但是很多政府部門受以往思維方式的影響,還沒有對社會改革方面做出相應的調整。在經濟體制發展變化后,運用街居制來單方面地推進社會管理工作,難以滿足復雜而多樣化的社會需求。在單位制逐步消亡,而街居制難以全面實現功能的狀態下,社會管理出現主體缺乏的情況,管理能力非常差,在環境、治安、娛樂、衛生與教育等多個方面都難以完全覆蓋。這樣下去很容易出現社會管理的空白區域,對社會的發展與穩定都帶來負面應用。這種情況下,構建新的社會管理體制尤為迫切,非常有必要針對當前社會管理的內涵展開研究,歸納出合理的路徑。

二、社會政策與社會組織視角下的社會管理改革

在以往計劃經濟體制下,社會各界普遍對社會管理缺乏關注,對其認知非常淺薄。當前經濟社會下,在深刻理解社會管理的過程中要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如政策執行情況和社會組織狀況等。社會管理、社會組織和社會政策三方面應有效地融合在一起,共同構建成社會管理體系。一是以社會政策的視角來了解社會管理。盡管政府以外的機構也能夠有政策,然而社會政策這種一般性的表達方式多是用來界定和公民福利相關的國家所起到的作用。這也說明,社會政策的制定與推行主要依賴國家公共權力。從西方國家的經驗來看,社會政策涵蓋扶貧、就業、教育、住房、衛生等多個方面。從這個角度來講,社會管理就是社會政策的有效執行,是相關主體在社會政策的要求下,依照社會政策的有關內容協調社會成員在各個方面的社會事務,為社會成員提供社會性的公共服務,有助于提升社會成員的生活品質。社會管理應從全民整體的需求出發,推進社會公平,解決多種社會問題,促進社會的穩定發展。社會管理的核心工作在于有效執行各種社會政策,而社會政策多是由政府等部門制定的,與社會管理的手法與方式關系密切。

所以,在理解社會管理的過程中,應明確社會政策的界定范圍,借助多種專業化的工具與方法,使得社會政策能夠落實成為社會公共服務,有效地解決多種社會問題。社會管理不同于公共事業管理,其需要依照既定的行政程序來進行。針對社會成員的需求,有針對性地開發社會服務,有助于實現社會資源的整合,從而達到社會政策的根本目標。二是從社會組織的角度來了解社會管理。政府是國家權力的核心,對公共資源的分配起到了決定性的作用。在當前社會中,除了政府之外,社會組織成為了最大的社會管理主體,其在社會管理的各個方面都發揮著重要作用。一般來說社會組織的成熟度與社會管理水平成正比例關系。在構建社會組織的過程中,可以借鑒西方國家的相關經驗,以美國為例,該國有一半以上的社會服務是由非盈利組織提供的。政府應積極為社會組織的發展構建法制環境,并出臺有效的政策鼓勵與引導其發展。英國通過構建制度化伙伴的關系來鼓勵和引導社會組織參與到社會管理中。政府與社會組織的關系應呈現出制度化與法制化的特點,其應積極引進那些成熟度非常高的團體組織參與到社會管理中。

三、從多層次構建社會管理體制

在我國,社會管理應及時根據社會需求的變化而進行調整,始終堅持社會需求導向。政府與社會組織應建立合作關系,共同推進社會管理水平的提升。社會管理體制方面的改革工作應從管理方式、投資渠道與評估方法等多方面共同推進。

一是在兼顧公平與效率的原則下,實現分類管理體制。一方面針對各種社會事務建立有針對性的社會管理政策與制度;另一方面針對不同的社會組織,施行不同的鼓勵政策。社會組織一般包括民間公益組織和民辦非盈利企業,前者會面向整個社會開展各種公益性的慈善活動,所以應實行全面的免稅優惠政策,相關部門還要給予一定的資金補貼,后者應帶有互利性質,所以應從政策方面入手,鼓勵其參與到市場競爭中,并給予一定的優惠政策。

二是確立社會管理目標,實現管理效率。針對管理目標,政府部門應積極選擇多種評估指標,使得社會管理效果能夠被量化,從而為政府的相關決策提供客觀依據。在當前,這些指標應包括城鎮基尼系數、社保覆蓋率、教育普及率、失業率與犯罪率等。

三是加強社會慈善資本的管理。長期以來,人們角色社會管理方面的各項投入是不追求經濟價值的。多種資金匯總成為非常龐大的社會慈善資本,針對這一資本做好管理與投資工作是非常必要的。相關主體應構建科學的投資體系,在創新與效率的理念下,來提升資金的經濟價值與利用程度。這方面可以引入專業的投資管理公司。在加強社會慈善資本管理的過程中,還應該積極構建社會經濟部門。隨著我國經濟水平的提升,人們對于生活品質方面的要求越來越高,社會經濟部門的成本非常低,卻能夠向人民群眾提供高水平的生活,既提升了社會管理水平,也緩解了社會就業壓力。除了這些以外,鼓勵和引導社會服務領域的投資活動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其不僅能夠滿足社會需求,還能夠實現經濟與社會兩方面的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1]謝宇,安建增.論社會政策比較研究的三重維度[J].四川理工學院學報(社會科學版),2015(02).

社會治理政策范文2

與質量管理和環境管理一樣,社會責任管理也是本公司日常運作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履行社會責任是公司提供良好產品滿足客戶需要的一個必要條件。

公司任命鄺思群先生負責社會責任管理,建立、實施和維持良好的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并將這一要求延伸到供應商和分包商以及其它業務伙伴。

公司聲明

××符合法令規定

²遵守勞動法規及其它政府相關法令規定,合法經營;保障員工權益。

××尊重人權與自由,禁止歧視、禁止強迫勞動

²提供安全衛生的工作和生活條件,保護員工的安全和健康。

²提供平等和公平的工作環境,承諾招募及任用措施免受騷擾或不法歧視,有的工作都是自愿的。

²員工有均等的機會,不分種族、階級、性別、年齡、婚姻、身心障礙、國籍、及政治傾向。

²合理安排生產計劃,合理安排工人的工作時間和休息需要。

²禁止使用童工、強迫勞動或生理懲罰,不接受任何使用童工或強迫勞動的供應商或分包商。

²禁止任何形式的侮辱人格的行為。

××建立和諧溝通機制

²推動勞資合作,尊重員工的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

²鼓勵員工與管理階層之間的公開溝通與直接對話。

²建立員工意見反映管道。對于發表意見的員工,我們會提供保密保護及禁止任何形式之報復與虐待。

××健全薪資福利:

²提供合理的工資福利,至少滿足工人的基本需要。

²員工薪資及福利應符合所有適用的相關法律,包含最低工資、加班費及法定應有福利。

²建立即時管道,將工資支付的迅息傳達給員工。

²不允許有任何懲戒性的工資扣除。

××合理獎懲制度

²承諾對于表現績優之員工,給予適當之獎勵,以表彰績效。

²承諾對于表現不良之員工,給予適當之協助,提升績效,并適當給予懲處,以矯正缺失。

××培訓優秀員工:

²提供合適之教育訓練,努力提升員工的技術及能力,以提高員工的社會及經濟地位。

××強調誠信經營、杜絕貪污賄賂

²在任何的商業行為中都秉持公正廉潔的處事態度。

²嚴厲禁止任何形式的貪污、行賄、受賄及挪用公款之行為。

××尊重智慧財產權

²尊重智慧財產權;技術及專門技術的轉移,應當在智慧財產權受到保護下,以適當的方式進行。

××經營成果分享

²經營成果為全體員工共同努力達成,我們承諾與員工、股東共同分享。

××構建和諧工廠和、參與社會關懷、提升文化水平

²營造溫馨的“員工之家”,積極參與政府及地方各項活動,藉由我們的加入提升地方的經濟、文化水平。

²承諾會給予殘障人士適當的工作機會和必要的關懷照顧,對弱勢團體適時伸出援手和給予實質的慰勞。

²鼓勵員工參與志愿服務活動。

社會治理政策范文3

關鍵詞:轉制院所 離退休人員 社會保障 政策

一、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重要政策分析

(一)重要政策概述

在科研院所轉制過程中,為解決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國家出臺了一系列重要政策。

1999年2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科技部等6部門《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1999]18號)。提出了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242個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指導思想和改革方式,并規定相應優惠政策和組織實施意見。這是我國第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重要指導性文件,也是政府有關部門制定專項政策的主要依據。

1999年4月,科技部等12部門根據[1999]18號文件精神,提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可操作性實施意見(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與[1999]18號文件比較,其特點是保留了18號文件的基本精神和原則,明確提出5年過渡期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問題的解決辦法等政策。

2000年1月,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等4部門下發《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確定的時間標準(1999年7月),重申了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待遇不變,對過渡期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提出了5年過渡期待遇差的補貼標準及辦法。

2002年2月,勞動保障部等5部門針對242個科研機構、中央所屬178家工程勘察設計單位以及134個科研機構,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問題做了規定(勞社部發[2002]5號)。明確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不再執行企業的調整辦法,沒有事業費的轉制單位仍執行企業的調整辦法。

2003年7月,財政部等4部門,就有關部門、單位反映轉制科研機構有關政策執行中的問題,下發通知(財教[2003]68號),針對“過渡期”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問題,轉制科研機構的醫療保險、住房補貼問題,以及屬地化管理等問題,重申、強調了過去一些政策,沒有提出進一步的解決辦法。

(二)重要政策分析

1.《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意見》(國發辦[1999]18號)。這是我國第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指導性文件,也是政府社會保障部門制定專項政策的主要依據。文件規定:“原有的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主要用于解決轉制前的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其他人員的社會保障參照國家對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政策執行?!蔽募鉀Q原有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的、轉制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有重要意義,但解決不了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的同類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特別是某些轉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國有性質的單位,沒有法定義務去安排經費解決這類問題。按照上述文件精神,轉制后離退休人員執行“企業職工的社會保障政策”。 由于我國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執行的是兩種不同的社保體系,對因執行企業社保政策可能出現的“待遇差”,文件沒有明確的解決辦法。

2.《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管理體制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科發政字[1999]143號)。 文件明確了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退休金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由“原單位負責”;打通了轉制單位進入企業社保的政策通道,“轉制前的連續工齡視同繳費年限,不再補繳養老保險費”;提出了轉制后退休人員待遇差“采用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和“有條件的企業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辦法。

143號文件是對18號文件精神的延續,盡管它是一個解決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操作性文件,但仍然沒有提出解決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政策。雖然,文件提出了“轉制后退休人員待遇差”的解決辦法,但在實踐操作過程中,對轉制后近期退休人員的“待遇差”問題沒有明確的補償標準;對“單位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規定也不是強制性的,導致這一補償政策落不到實處。

3.《關于國家經貿委管理的10個國家局所屬科研機構轉制后有關養老保險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0]2號)。(1)文件明確了基本養老保險費繳納基數確定的時間標準(1999年7月),但對部分2000年以后轉制的科研院所,因在1999年7月后調整了工資,進入地方社保管理在驗封工資時只能按1999年7月進行確認,致使轉制后退休的人員享受不到新增工資部分。(2)文件雖然重申了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待遇不變,由于養老金是按所在城市企業人均養老金標準支付的,盡管也明確了差額部分由原單位用事業費或自籌資金支付的辦法加以解決,但是許多科研院所轉制后繼續改制成股份公司和非國有性質企業,讓改制后的企業承擔事業費不足的差額部分補貼,法律依據不足。對沒有事業費的單位,雖然明確了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從基本養老統籌基金中支付。解決了“沒有事業費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社會保障”支付問題,但同時又規定了“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因事業單位近幾年退休金增幅高于企業養老金,導致了企業與事業單位同類離退休人員待遇差距的逐漸擴大。由此看來,“待遇不變”實際上是指事業單位待遇的基數不變。(3)為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文件對轉制后退休人員退休待遇問題,提出了5年過渡期養老金待遇差的補貼標準及辦法,重申“有條件的單位可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盡管這些制度對過渡期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有一定的補償作用,但待遇差的補貼是采用逐年遞減的方式,絕大多數轉制單位因“建立補充養老保險”的制度不是硬性規定,并沒有建立補充養老保險,而過渡期養老金待遇差的補貼政策難以調整與事業退休人員之間的差距,導致工作時間越長,退休后養老金待遇越低。

4.《關于轉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2]5號)。(1)文件對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調整2號文件規定的“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的政策,明確有正常事業費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再執行企業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同時也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只負責發放接收時按規定標準核定的基本養老金”,“退休待遇調整納入國家統一的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范圍,由財政部門按統一的補助標準和現有經費渠道安排所需資金,并由離退休人員原單位負責發放”。應該說,對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的離退休人員來說,是一個較好的政策安排。但由于轉制科研院所轉成企業后,事業單位調整退休金時,相關的文件發不到單位,導致不能及時調整離退休人員的養老金,造成誤會和矛盾。 同時也增加轉制后企業管理壓力和管理成本,不利于離退休人員實現社會化管理。如果將來企業改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原單位負責發放養老金就成了問題。(2)對沒有正常事業費的轉制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養老保險問題政策與2號文件基本一致,文件仍沒有解決企業繼續改制后調整離退休人員待遇資金來源的法律依據問題。同時,將待遇差的調整由2號文件規定的“由原單位自籌資金解決”的“剛性”政策,調整為“由原單位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的“柔性”政策。導致離退休人員“待遇差”的補貼政策反而得不到保障,激化了離退休人員因“待遇差”得不到合理解決的矛盾。

調查發現,中央轉制科研院所自執行5號文件后,原來享受地方社保的某些優惠性政策補貼則被完全取消了,導致和當地同類離退休人員相比,待遇差距越來越大。

5.《關于轉制科研機構有關問題的通知》(財教[2003]68號)。 (1)68號文件強調了“過渡期內退休人員的養老金計發和調整仍繼續執行國家對轉制科研機構的現行政策”,對執行現行政策形成的“工作時間越長,退休后養老金待遇越低”的問題沒有提出解決辦法。(2)對轉制科研院所離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文件明確“轉制科研院所離休人員的醫療待遇不變”;對轉制前的退休人員,明確“在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基礎上,可以參照執行國家公務員醫療補助政策,實行醫療補助”。對轉制前有正常事業費撥付的單位,按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統籌安排。文件解決了離休人員和有正常事業費撥付轉制院所轉制前退休人員醫療保障問題。(3)對沒有事業費撥付的單位的轉制前退休人員、兩類單位 (有事業費和無事業費撥付)5年過渡期及以后退休人員,“參照國家對企業職工的醫療保障政策執行”。 因企業醫療保障與公費醫療標準差異很大。導致這部分退休人員醫療經費捉襟見肘,大病不敢看,小病看不起,意見很大。盡管部分轉制單位視經濟狀況、出于感情的原因,對他們的醫療費用有一定的補助,但不是政策性安排。特別是部分單位繼續轉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退休人員只能享受地方企業基本醫療保障的待遇。導致他們與有事業費撥付單位、地方科研院所、地方企業同類人員之間的醫療保障差距。

二、地方解決同類問題的政策及辦法

地方科研院所轉制中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的政策依據,也是在中央18號、143號文件的基礎上,根據各省的具體情況,進行了相關調整。

(一)轉制前離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1)在養老金發放標準上,各省市都重申了“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離退休費待遇標準不變”的政策。(2)在養老金發放上,主要有兩種方式,一是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放;二是由原單位負責發放。科研院所轉制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進入企業社保的,統一由社保機構發放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如江蘇、上海、重慶、北京、黑龍江、湖北、內蒙古、遼寧等省市);科研院所轉制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沒有隨單位其他人員進入企業社保的,養老金由原單位負責發放(如廣東、貴州、寧夏、青海等市)。(3)在養老金的資金來源上,根據科研院所轉前有無正常事業費情況而定。全額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管是采取社保機構發放還是原單位發放,資金都由原事業經費渠道解決;差額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退休金來源除原事業經費渠道解決外,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自籌資金解決;無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不管是采取社保機構發放還是原單位發放,差額部分由企業自籌資金解決。(4)在養老金調整上,也是根據有無事業費撥付渠道形成不同的方式。對有正常事業費撥付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事業單位辦法調整;對無事業費的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企業的辦法調整。(5)在時間上,多數省市按事業單位退休方式,將時間確定為2001年12月31日;部分省市以轉制時間為節點 (如河南省等)。

2.政策分析。盡管各省市重申了“待遇標準不變”的政策,但養老金調整執行企業辦法,與事業單位差額部分由原有資金渠道解決。 由于部分企業直接或繼續改制成其他性質的企業,由改制企業來承擔離退休人員待遇差,法律依據不足,即使應承擔法定義務的企業,因經營狀況的原因,無力承擔待遇差的補貼費用,導致不同資金渠道來源的科研院所同類人員在養老金待遇方面的差異逐漸擴大。中央轉制院所存在的這些問題,同樣在地方轉制院所存在。

(二)過渡期退休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1)提前退休。各地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有一點差別。如江蘇、浙江、湖北、河北、河南、廣東、青海、重慶、福建等省市,都規定了“距法定退休年齡5年內(含5年),工作年限滿 20年的人員;或工作年限滿30年的人員,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并工齡滿20年的職工,本人自愿,經批準,可提前退休,享受正常事業單位退休待遇?!闭憬?、河南、四川還制定了“提前一年以上退休的,增加一級職務工資”的政策。寧夏、湖南、黑龍江提前退休政策只規定“男滿55周歲,女滿50周歲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以按現行科研事業單位的待遇辦理單位內部退養手續,到達退休年齡時,按規定辦理正式退休手續?!敝貞c還明確規定“在渝的中央轉制科研機構,在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執行地方提前退休的政策,并由地方統一管理”。江西規定“在轉制過程中職工內部退養問題,由單位自行決定,經費由單位自行解決”。(2)延緩過渡期時間。有兩種方式:一是過渡期統一延后2001年12月31日,即轉制企業2001年12月31日之前的企業退休人員,一律享受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如上海、北京、遼寧、吉林等);另一種是科研院所批準改制為企業后,2~5年內到達退休年齡的人員,按機關辦法退休,享受事業單位的退休待遇,養老金的計發辦法按本市對機關退休人員的規定執行(如上海、貴州)。(3)進行身份置換。遼寧、江蘇等多數省市、地方及行業在所屬科研院所轉制前,對員工身份進行置換補償,補償后進入企業社保。退休后一律執行企業社保待遇。(4)遼寧等部分省2003~2004年間先后又出臺了新的文件,將提前退休工齡和年齡計算時間推遲到2005年底之前 (各省時間不太一致),同時過渡期又后延2~3年。

2.政策分析。(1)盡管各地在提前退休的政策上有一點差別,但基本上解決了科研院所轉制前有20~30年工齡員工的社保待遇問題(按事業單位待遇)。 由于沒有徹底解決養老金調整執行的問題,按企業養老金辦法調整他們的待遇,也存在與事業單位差額部分補償的資金渠道問題。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問題在這類人員中同樣存在。(2)延緩過渡期的第一種方式,把待遇差補償的逐年遞減政策的起始時間又推遲了兩年,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因執行不同的社保政策導致的待遇差矛盾。但同樣存在工作年限越長,退休時待遇越低的現象。延緩過渡期的第二種方式,實際上是把提前退休政策又放寬了2年,有效解決了轉制后2年內退休人員的社保待遇問題。(3)應該說,科研院所轉制前,對員工身份進行置換補償,補償后進入企業社保,退休后一律執行企業社保政策,是一個最合理和“一勞永逸”解決問題的辦法。從調查情況來看,采用此辦法解決退休人員社會保障問題,目前沒有后遺癥。

(三)過渡期后退休的人員的社會保障問題解決

1.主要辦法。各省市都規定了過渡期后“按照規定執行當地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政策。

2.政策分析。由于各地普遍采取了延緩過渡期的政策,到目前為止,過渡期后待遇差問題還沒有表現出來?!吧矸菅a償”的配套政策和目前這類人員數量不是很多,預計將來過渡期后員工在退休待遇問題上的矛盾不會突出。但對部分地區沒有采用“身份補償”辦法,會存在退休金待遇的差異。但矛盾是局部性的。

(四)中央和地方院所待遇差問題解決辦法

1.主要辦法。重慶市的主要做法是中央轉制科研院所執行屬地政策?!霸瓌t同意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單位執行地方科研機構改革政策”。中央轉制科研院所“在2001年12月31日以前,中央在渝改制科研單位在征得主管部門同意后,可以參照《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重慶市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渝府發[2000]74號)和《重慶市人民政府關于重慶市科研機構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補充意見》(渝府發[2001]48號)中有關提前退休的規定執行。從 2002年1月1日起,各單位參加我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提前退休人員和正常退休人員一并作為統籌對象,其退休費由地方養老保險基金支付。”上海市的做法是改變管理體制后統一轉制。 即中央轉制院所轉制前先劃歸地方管理,然后與地方轉制院所一樣,按上海市相關政策轉制。規定“國家部委駐自治區科研機構實行屬地化管理的,享受自治區直屬科研院所的相關政策”。

2.政策分析。重慶市執行屬地政策,很好的解決了中央和地方政策不一致的矛盾,保證了中央轉制科研院離退休人員社會保障享受同城待遇。調查發現,重慶市轉制科研院所部分退休人員除對“按企業辦法調整養老金”有意見外,其他方面的矛盾并不突出。由于上海市的中央轉制科研機構轉制前一律劃歸地方管理,轉制時執行上海的相關政策,不存在兩類人員的待遇差問題,又由于上海市采取了分段計算工齡的辦法,基本上合理的解決了整個轉制科研院所離退休人員養老金待遇中存在的問題。

(五)基本養老金計發的時間及標準確立

1.主要辦法。北京市基本養老金水平封定在單位轉制的當月。重慶、湖北、黑龍江、內蒙古等省市的封存時間是2000年1月。貴州省以2000年7月本人繳納養老保險金的工資基數為標準核定。河南省以科研院所轉制批復時的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總額和個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為基數進行核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金。遼寧省以2000年底前的連續工齡視同養老保險繳費年限。青海省以2001年12月職工本人工資(指按國家規定的工資標準)為基數計算,一次性核定后不再變動。

社會治理政策范文4

【關鍵詞】環境立法;環保教育;垃圾“分類處理”;環保NGO

繼2013年廊坊市政府對重污染天氣Ⅲ級黃色預警信息的多次,及環保部對廊坊空氣質量監測數據的公布(超標天數比例為63.9%),本市的環境治理再次成了廊坊人關注的焦點。實際上日本也走過“先污染、后治理”的路子,最終取得了“雙贏”。其成功的根本原因在于全社會對環保事業的積極參與。本文通過借鑒日本的成功經驗,結合廊坊實際,找出動員廊坊全體市民全社會積極參與環保的有效措施。

1 日本政府提高環保社會參與程度的方法

1.1 完善國家環境立法體系

為確保全社會都積極參與環保,日本政府不斷健全環保法律體系,做到有法可依。如20世紀60年代的《環境污染控制基本法》、《公害對策基本法》等。1970年制定了防治公害的6部法律,并對原有的8部相關法律進行修正。80年代,針對高技術污染問題,“新陽光計劃”、“月光計劃”開始實施。90年代,確立了“環境優先”原則。2003年頒布了《環境教育法》,從學校、企業、社會三個層面強化生態倫理與環境法制教育。

1.2 開展“三位一體”的環保教育

在日本普遍使用“環境保健”而不是“環境保護”,一字之差折射出對環境的尊重和重視。

1.2.1 學校環境教育

日本政府早在1971年就決定在小學課程中增加有關公害教育的內容。從小學四年級開始就系統地向學生講授環保知識和理念,從小學到高中環保都是必修課。孩子們還走出校門,參觀垃圾和污水處理廠等。

1.2.2 家庭環境教育

為培養孩子們從小“愛護大自然”的環保意識,周六、周日媽媽們自發領著孩子到草坪撿紙屑垃圾。給他們看環保方面的書籍、電影等。

1.2.3 社會環境宣傳教育

政府設立了節能日、節能月、節能檢查日,來加強人們的環保意識;許多社區都有環保教育中心,如東京的板橋區環境中心是向社區的全體居民免費開放的。有的還有環保示范餐廳、人類自然博物館、屋頂花園等;在賓館、飯店、車站等公共場所,隨處可見圖文并茂的環保宣傳資料。

1.3 提高廣大民眾的參與熱情

節能環保是一項人人有責的公益事業,因此日本政府采取了各種措施來提高民眾的參與熱情。

1.3.1 推進生活垃圾“分類處理”

(1)細致、到位的政策引導。從1980年,政府逐步執行垃圾分類。上勝町已把垃圾細分到44類。為幫民眾培養垃圾分類習慣,政府在居民區劃定“垃圾指定丟棄處”并設有監控鏡頭,發現未按規定扔垃圾的,由專人追蹤到戶并將垃圾退回。嚴重違反者可能被視為犯罪。

(2)激勵制度。建立困難家庭買分類收集桶的補助金制度。日本上野原市為鼓勵市民減少垃圾和分類處理,對家庭購置電動垃圾桶設立了補助金制度。還設立資源回收獎,旨在激發市民回收有用物質的積極性。

1.3.2 推動公眾綠色消費

日本非常重視引導公眾的綠色消費,運用經濟杠桿來促進民眾對環保的參與度。如為促進低公害車的普及,實施低排放車認定制度。消費者購買通過認證的車輛,可享受不同幅度的車輛購置稅和使用稅的優惠;購置以天然氣為燃料或混合動力車等低公害車輛的公共團體,可得到政府的補助金。其中的川崎市為鼓勵使用電動汽車,給予價差1/4 的補助,以及停車費、高速公路費等方面的優惠。

1.3.3 開拓暢通的環保參與渠道

政府為市民開通了暢通的環保參與渠道,保證了民眾的監督權。如日本地方政府對與環保相關的信息都保持公開的態度。普通市民、社會團體可以通過公告及時了解到環境政策的規定以及政府和企業對環保的貢獻情況;通過參與聽證會、遞交居民意見書來對環境問題提出建議。

1.4 引導企業積極參與環保

政府主要通過一系列財政政策引導企業轉型,使其完成了從被動治污―主動治污―積極強化環境責任、提高企業生態環保形象的路線轉變。

1.4.1 特別會計制度

日本政府每年在財政預算方面都會充分考慮對環保的投入。如在城市污水、垃圾處理這類建設和運行費用高的環境基礎設施方面都是由政府負責投資建設和運行。由于是政府行為,因此能做到污染物的最大無害化。

1.4.2 稅制改革

對于從事環保設備的企業在稅收方面加大設備折舊率、減免固定資產稅等稅收優惠。如川崎環保城落戶企業使用指定節能設備,可選擇設備標準進價30%的特別折舊或者7%的稅額減免。

1.4.3 補助金制度

對于將3R技術實用化、技術開發期在兩年以內的新企業,政府補助率最高可達費用的2/3。以川崎為例,環保城內的企業在引進節能設備、實施節能技術改造方面,得到了政府給予的相當于總投資額50%的補助。

1.4.4 融資制度

對從事減少廢棄物產生、廢棄物循環利用的研究開發等活動的民間企業,可享受政策貸款利率;從事環保產業的企業單位可以簡化貸款手續,延長償還期限。

1.5 鼓勵民間環保NGO組織的發展

目前日本的環保NGO在1.5萬個左右,主要活動為推廣環境友好的生活方式、開展環境教育等。如從事廢紙再利用的環境NGO,推動了白色度70再生復印紙普。政府通過多種途徑鼓勵環保NGO發展。1998年頒布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降低了NGO法人的準入門檻。在資金方面扶持,NGO的活動資金中政府扶持資金和補貼高達9.9%。

2 日本的成功經驗對廊坊市環境治理的啟示

近年來,廊坊市把環境保護作為立市之本,在環保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就。但從整體來看環?,F狀還不樂觀,市民、企業的環境意識、環境倫理道德水平不夠高,參與環保的自覺性很差。日本政府采取各種措施提高全社會全民對環保參與的經驗值得廊坊借鑒。

2.1 完善環保立法、加強環保執法

廊坊市對環境問題的處理在法制上明顯滯后,如機動車排氣污染防治缺乏有效的法律依據,“白色污染”治理存在無法可依的問題等。廊坊要逐步建立和完善本市的法規政策,確保環保有法可依。雖然我國出臺了一系列的環保法律,可法律的實施效果卻差強人意?;S不按規定排污、火電廠脫硫設施不達標、垃圾污水得不到有效處理等。因此廊坊在完善立法的基礎上還要加強執法力度。特別是要提高環保部門的地位,使其在治理環境時同公安、稅務一樣有更多的權威性。

2.2 完善環保教育方式

廊坊市民的環保意識不高,與政府對環保教育的宣傳不到位有關。今后要加強對中小學生的環境保護教育,將環境教育納入義務教育內容。通過形式多樣、寓教于樂的途徑來創新環保的宣傳方式。如利用博物館、展覽館、科學館等一些公益場所開辦體驗式教育,促使市民加強憂患的環保意識。利用廣播、電視、宣傳單、墻報等工具加大環保的社會宣傳力度。

2.3 制定經濟激勵政策,鼓勵企業參與環保

與傳統行政命令式的環境管制相比,經濟激勵政策對推動企業節能減排、積極參與環境治理的效果更明顯。廊坊市政府應加大對環保的預算投入,用于鼓勵有使用價值的新工藝的開發研制,并給予企業必要的補貼和稅收優惠。如只要滿足一定條件,將對引進再循環設備的企業減少特別折舊、固定資產稅和所得稅;對引進的先導型能源設備、對企業采用的高效實用技術予以補貼并簡化貸款手續等。

2.4 注重政策細節

注重政策細節及銜接,能較大程度地提高政策效果,一些細節的疏漏就可能導致政策難以發揮作用。如我國包括廊坊在內,對于垃圾也進行了可回收、不可回收的分類,但是分類不夠細致,并且對哪些屬于可回收、哪些屬于不可回收垃圾沒有詳細說明,居民沒有學會分類,導致分類失去了實際意義。借鑒日本做法,廊坊市政府制定分類手冊,免費發放給市民。通過小區攝像頭監督、輿論壓力及獎賞、補貼等鼓勵措施,保證垃圾分類能順利實施。

2.5 確保公眾參與渠道多樣化

政府應積極拓展環保公眾參與的渠道。借鑒川崎市經驗,設立由政府官員、節能專家、居民代表和企業人士組成的“公益協會”,研究廊坊的節能目標和實施計劃;開展社區環境對話,建立完善的意見反饋機制;建立全國性的環保NGO協作網,組織NGO及志愿者搜集環境信息,向市政府、人大、市政協提交有建設性的環保方案。

環境保護是全社會的一項系統工程,有必要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共同參與。在全體民眾的努力下,廊坊最終會形成“政府主導、企業治理、全民參與、根植基層、覆蓋全社會”的環保網絡,實現生態廊坊的偉大目標。

【參考文獻】

[1]竇林娟.日本提高環保社會參與程度的方法及對我國的啟示[J].法制與社會,2006(6).

社會治理政策范文5

關 鍵 詞  社會轉型期,就業政策,政府職能

隨著我國經濟制度的轉軌,產業結構不斷調整,就業制度也隨之進行了改革。自1999年高校擴招政策實施以來,高校畢業生人數逐年迅速增加,隨之而來的積極影響是巨大的,教育發展不僅得到了階段性的飛躍,但是消極影響也不容小覷,從2003年開始就業壓力不斷升溫, 2016全國高校應屆畢業生人數再創新高,達到了765萬左右。我國經濟呈現出新常態,推動了我國政治生活、社會建設發展、文化發展也進入了新常態,這就要求政府在職能的履行上也要把握新常態的發展規律,具體在大學生就業方面就是要結合供給側理論,從根本上提高大學生的質量,用改革的辦法推進就業結構的改革,提高供給結構對需求變化的適應性和靈活性,并依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刺激新供給,創造新需求。

一、中國大學生就業政策的演變

建國以來我國大學生就業政策的演變大致經歷了三個時期,改革開放之前的很長一段時間內即從1949年到1984年,稱之為計劃經濟時期,在這一時期又可以將其細化為兩個階段:第一個階段是從1949年到1965年,這時就業政策體現出的特點是統包統分、包當干部;第二個階段是從1965年到1984,其體現的特征是統包統分、恢復調整。在計劃經濟時期最明顯的特征就是統包統分,國家高度計劃,高校和學生沒有自主性,完全服從于國家的計劃和安排,政府要制定統一的招收錄用計劃,畢業之后統一分配工作。這一由中央統一調劑人才的制度在當時人才資源緊缺的情況下起到了積極地作用,但隨著經濟的發展,顯露出了弊端,由于計劃的過于不靈活和刻板,導致一些單位接收不到切實需要的人才,從長遠的角度看這就是對資源的浪費。

1985年到1992年是過渡時期,這一時期的就業政策總體體現為雙向選擇的特點。雙向選擇的就業政策是根據政府制定的一些相關就業政策及規范的指導,由大學畢業生和用人單位相互選擇的一個動態過程,政府逐漸將就業的選擇與分配的權利讓渡給高校、用人單位和畢業生,政府不再全權管就業,為“供需見面”提供了可能。雙向選擇的過渡就業政策使我國的就業政策逐步趨向科學化、合理化,彌補了之前就業政策的弊端與不足。然而,隨著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雙向選擇制度凸顯出了自身的缺點,不能滿足社會發展的需要。

從1993年起到現在我國的就業政策轉變為自主擇業,進入了市場經濟時期。因為社會的轉型、經濟制度的轉軌不斷加深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逐步完善,將就業政策轉變為自由競爭、自主擇業、優勝劣汰的以市場為主導的就業政策更能適應當下的社會經濟發展。在這一時期政府要承擔的主要職責就有過去的“劃槳者”變為“掌舵者”,由政府主導變為市場主導。然而市場往往也不是萬能的,在調節就業時也會出現其自身的弊端,加之實施了高校擴招政策,出于種種原因使得一些大學生畢業后無法正常就業,此時政府就應充分履行自己的職能。

二、社會轉型期促進大學生就業的政府職能現狀分析

社會轉型是社會的深刻變革,從根本上全方位的使物質方面、制度方面、思想文化方面得到轉變。對于中國的社會而言,轉型是一個特別艱難其復雜的階段。轉型中的中國社會呈現出以下特點:社會結構改變、利益格局重組、社會沖突加劇、社會變化多端、主體意識凸現、社會日趨多樣。正值社會轉型期的中國同時也給大學生就業帶來了一系列的問題和挑戰,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高校畢業生數量大幅增加,但就業率增長緩慢。自2001年起,高校擴招政策實施后的畢業生陸續走出校園,高校畢業生人數呈只增不減的態勢,尤其是從2003年開始大幅增加,較上一年增加67萬人,增長率高達46.2%。從2001——2009年平均每年增長62.125萬人,平均增長率為23.8%,2009年起畢業生增速逐漸放緩,到2015年平均增長23萬人,平均增長率為3.45%。盡管近年來畢業生增長速度沒有之前迅速,但仍在2014年首次突破700萬,2016年更是迎來了史上最高畢業生數765萬人。

    隨著畢業生人數的大幅增加,就業問題也越來越嚴重,就業壓力急劇升溫。應屆畢業生已經是一個龐大的群體,加之往屆未就業的畢業生,就業的競爭力也是呈不斷攀升的局面,這一系列的問題疊加導致就業問題更是雪上加霜。從近幾年就業數據來看,大學生畢業半年后就業的平均增長率僅為0.27%,這顯然與畢業生平均增長率3.45%十分矛盾。

在就業壓力如此之大的情況下,政府在促進大學生就業方面做得努力是有目共睹的,尤其是最近幾年隨著大學生數量持續增長,就業壓力不斷加大,政府先后出臺一系列行政法規、政策及措施等想法設法促進大學生就業。雖然政府已經對促進大學生就業履行了一定的職責,但就業增長率偏低僅為0.27%,遠遠滿足不了就業需求,可見政府在履行職責方面仍存在不足之處,有待提高。

政府促進大學生就業的政府職能存在“缺位”、“越位”和“不到位”的情況。“缺位”具體表現在政府監管存在缺失。在社會轉型期間,各種社會矛盾突出,需要政府有力的監管尤其是在解決就業問題中,政府所扮演的角色類似一位“大家長”,應該時刻對就業中各個主體進行監管,對就業政策的落實情況進行監督,這樣才能保證就業環節的依法、有序、健康發展,可政府往往沒有顧及到監管責任的發揮。

“越位”具體表現在一些地方政府在促進大學生就業的過程中存在職責“越位”的情況,職責界定不清,無限擴大自己的權力,面面都要抓,卻面面都沒抓好。政府在促進大學生就業的問題上是主導、主抓,政府提出一定的政策、決議、方法由各個責任主體去完成,最后再反饋給政府,而不是政府親自去處理一些具體事宜,因為政府的人力、物力和精力是有限的。政府的“越位”行為主要存在于上級政府對下級政府、政府對高校以及政府對就業市場。政府往往在管理上容易“越位”,管的過嚴或管的過多,導致缺乏自主性,競爭性,創新性,給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不到位”則是指政府政策的落實與宣傳不到位。當前,政府為促進就業出臺了各項政策,例如:鼓勵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就業的政策、鼓勵引導高校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中西部地區以及民族地區等。這些政策制定的出發點是極好的,針對各種情況各類大學畢業生做出了不同的考量。但政府的職責不僅是要制定出切實可行的政策,而且更需將政策貫徹執行,真正把政策落到實處。根據現在的就業形勢表明就業政策的落實情況還有待進一步的提高,政策的初衷與落實存在不同程度上的差距。政策落實不到位與政策宣傳不到位有一定的聯系,政策的宣傳力度關系到政策的落實程度。雖然政策制定部門對政策進行了宣傳,但政策的執行過程和程序上往往涉及到一些其他相關部門,然而各部門沒有形成合力對政策進行全面系統的宣傳,導致政策受益人對政策的了解不夠全面,影響政策的落實。

三、新常態語境下制定大學生就業政策的政府職能完善

隨著中國經濟進入新常態后,適應新常態、把握新常態、引領新常態就要作為貫穿發展全局和全過程的大邏輯,那么大學生就業也就必然要符合新常態的要求,政府促進就業的職能也勢必要適應新常態的要求。我國已基本確定了“勞動者自主擇業、市場調節就業、政府促進就業”的基本方針,政府促進大學生就業的首要職責就是提供政策上的支持,政策支持是促進大學生就業的基礎。近年來政府出臺的政策大多是以教育行政部門和國務院辦公廳名義下發的關于做好畢業生工作的通知,一方面反映出政府非常重視大學生就業,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政府的政策具有臨時性和應急性的特征,沒有形成系統的政策支持體系,缺乏政策的細化和分類。應將各項政策歸類出臺,形成長久的政策規劃,避免政策的短視性,提高政策的可操作性。

    完善引導性政策的出臺,引導大學生就業方向。引導性政策即政府通過宣傳教育、優惠導向為手段,以增設基層服務崗位為基礎,引導畢業生面向城鄉基層、中西部以及民族地區、貧困和艱苦邊遠地區就業。引導性政策對于大學生的就業去向選擇影響逐步擴大,目前大學生就業去向的選擇上暴露出諸多問題例如:盲目扎堆大城市、一味的青睞有編制的單位、期待高薪資等。自從政府出臺有關引導畢業生就業去向的政策后,取得一定的效果,部分大學生響應政策的號召暫時解決了就業壓力,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就業問題。

基于上述情況的考慮,完善引導性就業政策迫在眉睫。引導性就業政策可以在現有的基礎上更多的著眼于大學生的留任問題和待遇問題。制定一些列全面的留任評定體系可以包括:工作能力、工作成績、工作態度、工作創新、思想品德等指標,通過對參加服務的大學生進行全方位的考量,使服務期滿有意愿留任的大學生有機會繼續留任,將留任形成公開化、制度化、公平化的體系,最終形成政策加以頒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在政策引導地區就業的大學生的工資及福利待遇問題,縮小在這些地區就業的大學生與在條件相對良好地區就業的大學生之間的差距,提供無差別的自身發展支持,吸引更多的大學生到政策引導地區就業,從長期性和根本上解決大學生的就業問題。

完善保障性政策的執行,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益。保障性政策在畢業生就業的過程中體現的作用十分突出,所謂保障性政策即指那些以政府強制力為后盾的,以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益和解決大學生就業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為目標的政策。保障大學生就業權益首先要根據已頒布的勞動就業法律制定政策保障法律的落實,縱觀各項關于勞動就業的法律,沒有一部完全針對大學生就業的法律,這就要求政府要通過完善政策來保障大學生的就業權益,并且積極推動關于大學生就業法律的出臺,使得當大學生就業權益受到侵害是有法可依。其次,政府通過完善保障性政策對用人單位經行約束,規范用人單位的行為,明確損害大學生就業權益行為應承擔的責任。再次,應當規范失業保險和失業登記制度。在失業保險和失業登記制度的實施過程中出現了一些不規范行為,例如失業保險金領取不規范存在領取困難、冒名領取以及進行失業登記的意識差等問題。政府應通過出臺配套政策加強對失業保險和失業登記制度的宣傳及落實,制定詳細的實施細則,進一步規范失業保險制度和失業登記制度。

完善激勵性政策和扶持性政策的落實,為大學生就業提供幫助和支持。激勵性政策主要是面向企業的居多,國家通過政策激勵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吸納高校畢業生,并給予企業一定的財政或政策支持。例如:對于招收高校畢業生達到一定合理數值的企業可以在與其他企業同等的條件下,優先享受國家財政的支持,對于解決高校畢業生有突出貢獻的企業,可以享受比原來更高額度的貸款,并且享受財政貼息優惠。扶持性政策主要針對大學畢業生,政府通過扶持畢業生自主創業、靈活就業以及為大學畢業生提供就業見習、職業培訓的方面的優惠來扶持大學生就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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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麥可思研究院.《2014 年中國大學生就業報告》[M].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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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任渝婉.構建完善的大學生就業社會保障體系的實現路徑分析[J].管理學家.2014

[5] 張康之.論政府職能模式的三種類型[J].江南社會學院學報.2000

社會治理政策范文6

1推動依法合規治理的外部壓力不足

當前,治污設施“建而不用”、治理“做而不實”等問題比較突出。根源在于排污單位守法意識不強,法律法規對違法的處罰過低,執法不夠嚴。環境處罰與實際違法和造成的環境損失相比,還是杯水車薪,這往往又導致排污單位產生僥幸心理,守法意識更為淡薄。

2委托第三方治理的內生動力不足

國際經驗表明,基于市場機制的第三方治理,主要驅動力是排污單位在達標合規前提下的成本導向。其中既有標準的技術可達性問題,也有治理的綜合經濟成本比較?,F行政策在這兩方面對排污單位都缺乏足夠的推動。盡管部分行業實施了特別排放限值或嚴于國家的地方標準,但是標準水平總體不高,排污單位無需多少技術或成本就可達標;同時,排污費標準也遠低于社會平均治理成本,例如在上海SO2、NOx、COD、NH4-N的社會平均治理成本分別為8.0元/千克、9.0元/千克、5.0元/千克、6.0元/千克,約為現行收費標準的5~7倍,排污單位缺乏進一步減少污染排放的動力。

3第三方治理市場環境不夠規范

一方面,排污單位、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責任義務不清晰,制約機制不健全,相關方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存在低價競爭、忽視責任義務、出現問題推諉扯皮的現象,有的甚至相互勾結偷排漏排。另一方面,市場監管和行業誠信自律體系尚不健全。特別是2014年初,環境污染治理設施運營資質許可取消后,尚未及時構建有效的政府監管體系,行業協會等尚未承擔起市場自律的主體作用。

4第三方治理缺乏有實力的參與主體

第三方治理企業總體上規模小,專業化、規范化水平參差不齊,難以承擔引領行業發展和規范自律的重任。這既有產業發展階段性問題,也有現行政策不夠配套的問題,突出體現在三個方面:一是現行生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等都有配套支持政策,但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服務沒有明確列入支持名錄,各地區、各部門對政策解讀不一;二是污染超量減排、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改造等激勵政策對象是排污單位,而實際承擔治理的第三方企業未能享受政策優惠;三是缺乏市場培育機制,部分有技術的企業因缺乏資金而拿不到項目,抗風險能力弱。

二、攻堅破難,加快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

推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作為生態文明制度改革的關鍵點,既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更是現階段環境治理和管理轉型的需要。上海將繼續主動作為、攻堅克難,堅持發揮市場機制作用與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相結合,堅持強化約束機制與完善政策引導相結合,堅持市場培育與規范管理相結合,在試點基礎上加快推進完善排污者負責、第三方治理、政府監管、社會監督、排污者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通過經濟合同相互制約的市場運行機制,以推進第三方治理加快推動環境治理機制改革,不斷提升環境治理水平。

1完善責任體系

落實《環境保護法》,完善地方性環保法規,強化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企業的責任機制和制約機制。一是在強化排污企業主體責任的同時,明確第三方治理的法律地位和引導方向;二是明確第三方治理企業依照法規標準和排污單位委托要求開展有效治理的責任,以及對因管理不善、弄虛作假造成污染的行政法律責任和連帶責任;三是建立健全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企業間依據市場規則確定的合同法律關系、相互監督制約機制和賠償補償機制。

2強化約束監督

通過技術、經濟、執法監管、社會監督等多個方面形成合力,增強排污企業依法治污和委托治理的動力。一是按照嚴于國家、接軌國際的要求,以大氣和水污染防治為重點,抓緊出臺鍋爐、餐飲油煙、揮發性有機物、電鍍等行業性和大氣綜合地方排放標準;二是按照逐步反映治理社會平均治理成本的原則,提高排污費征收標準,按照排放水平實施階梯收費,對淘汰和限制類產業實施懲罰性差別收費;三是進一步擴大污染源自動連續監測的實施范圍,推進建筑工地和餐飲油煙在線監測,加強污染排放的實時監控和數據應用。四是按照法規標準,嚴格執法追責,對逃避監管行為嚴厲懲治,對排污單位和第三方治理企業一視同仁;五是推動污染治理和排放信息公開,按月公布環境違法信息,同步公開涉及的第三方治理企業,強化社會共同監督。

3完善政策引導

積極創造條件培育市場,促進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的健康發展。一是整合聚焦現有生產業、節能環保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高新技術產業等支持政策,做好支持名錄的細化和解釋。二是優化調整污染治理設施建設改造補貼、污染超量減排獎勵等環保激勵政策支持對象,由排污單位轉為治理單位,發揮政策效益;三是研究出臺政策性融資擔保等培育政策,鼓勵商業銀行、商業性融資擔保機構和保險公司開展第三方治理企業融資擔保相關業務,支持第三方治理主體和市場發展;四是聚焦污染治理重點領域,支持第三方治理企業提升自主創新能力;五是政府和國企帶頭,并在政府購買服務上加大支持。

4推動行業自律

依托社會公共服務平臺和行業組織,加快形成開放、規范、有序的良性競爭市場環境。一是強化第三方治理企業誠信管理,將不規范經營和運營設施未達環保要求等信息納入企業征信系統和社會公共信用服務平臺,并與融資擔保等政策掛鉤;二是依托行業組織,建立行規行約和自我約束機制,加強行業自律;三是研究出臺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管理辦法,建立第三方治理合同登記、政府部門之間、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之間的信息互通和協調聯動等管理制度,依法加強市場監管,保障市場規范運行。

5加快試點推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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