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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資產證券化范文1
資產證券化起源于20世紀70年代的美國,初衷是將缺乏流動性的資產轉換為能流通交易的標準份額,為債權人解決現金短缺的問題。
廣義證券化能夠將所有資產類型證券化后在投資者之間流轉,其代表是股票;狹義證券化是未來產生穩定現金流,以該現金流為基礎構造證券化產品在合格投資者之間流轉,將缺乏即期流動性,但具有可預期的、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流的資產進行組合和信用增級,依托該資產未來現金流在金融市場上發行可以流通的有價證券的結構化融資活動。
我國根據基礎資產分為兩大類:一類是金融機構把信貸資產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另一類是非金融企業的非信貸資產進行企業資產證券化。信貸資產證券化受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監管,企業資產證券化則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管理。融資人主體前者為銀行、資產管理公司等金融類企業,后者為特許經營企業、融資租賃公司等其他非金融類企業。信貸證券化實行事前備案制,發行人在備案后3個月內完成發行,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同時試水跨市場發行;企業資產證券化事后備案,發行后的5個工作日內備案登記,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資產證券化過程及投資銀行職責
2.1證券化過程及增信措施
資產證券化的過程:原始權益人出售債權收益權等能夠產生穩定現金流的資產給特殊目的機構(SPV),通過真實出售實現破產隔離保護投資者權益。SPV除了從出售方購買基礎資產、發行證券帶來的負債之外,沒有任何其他資產與負債。SPV以基礎資產為標的打包出售標準化證券募集資金支付給發起人,作為獲得基礎資產的對價,未來收益歸集到SPV,SPV將收益支付給投資人。
為使證券化產品有更好的流動性,在產品設計時還要直接或間接的進行信用增級,引入內、外部多種增信措施,降低發行成本,提高流動性。
外部增信可由第三方保證擔保,當基礎資產現金流不能如約產生時,第三方擔保機構向專用賬戶支付相應差額或主承銷商的發起銀行做市提供流動性支持。
內部增信有多種方式:一是可對證券結構化分層,在內部產生優先與劣后級,劣后級可為優先級提供信用支持,有緩沖墊作用,且劣后級在國內一般是由原始權益人全額認購,避免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二是收入超額覆蓋預期支出,將特定期間的基礎資產收入超額覆蓋預期支出,各期覆蓋比率最低值設計在1.3~1.5倍;三是引入原始權益人補足承諾機制,若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低于約定水平,則原始權益人承諾分別進行補足。內部增信擺脫了對金融機構主體的信用依賴而單純基于資產本身。
2.2投資銀行職責
投資銀行需要做到以下三點:一是組織盡職調查;編制申報材料組織各中介機構編制全部備案材料,協助發行人做好勾稽校正、反饋、驗收工作;研討發行方案做好信息披露工作、確定發行方式,期限結構,利率種類等主要交易要素;前期與監管機構進行溝通協調。二是組織路演,確定發行時間;自項目成立5個工作日內備案登記。三是發行結束后協助發行人完成產品備案、流通上市等工作。
證券化過程中還需要監管銀行,開立專門的資金賬戶等相關賬戶、保管計劃資產,按照《托管協議》負責SPV名下的資金往來;評估機構展開盡職調查、對未來基礎資產現金流進行預測、出具基礎資產的評估報告;會計師事務所與律師事務所盡職調查、出具審計報告意見和法律意見書。
3商業銀行投資銀行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
3.1業務類型
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分為:存量債權資產證券化、未來債權資產證券化、不動產及不動產收益權資產證券化三種業務類型。
存量債權資產證券化是指企業將其資產負債表資產部類項下資產作為基礎資產,開展證券化的行為?;A資產包括但不限于企業因提供商品、產品等形成的應收賬款,企業在會計處理上可做到完全出表,降低資產負債率。
未來債權資產證券化是指企業將未來一段時間內預期可獲得的經營性收入作為基礎資產,開展證券化的行為?;A資產包括但不限于水費、排污費等合同項下的財產性權利,企業在此類資產上不可出表,作為負債計入資產負債表。
不動產及不動產收益權資產證券化是指企業將其持有的不動產或者不動產的派生權益作為基礎資產,開展證券化的行為?;A資產包括企業所持有的固定資產、投資性房產以及上述不動產所產生的租金收入等。
3.2交易結構
企業資產證券化可設計為賣斷融資、輕資產運營融資、杠桿收購融資、經營收入折現融資四種交易結構。
賣斷融資結構指企業通過資產賣斷,獲得資產轉讓對價的交易結構。通過資產的賣斷融資,可以提升資產流動性、經營性現金流入、改善短期償債能力、降低資產負債率。此結構適用存量債權資產,目標客戶包括:一是需優化財務報表指標的大型上市企業、國有企業等;二是擁有大量應收賬款,且債務人資質較好的企業,可通過此交易結構降低融資成本并提升資產周轉率。
輕資產運營融資結構指企業通過“資產真實賣斷給SPV并且投資SPV劣后層”,實現資產表外運營,降低資產負債率的同時保留資產增值收益和運營收益的結構。企業通過此交易結構,可即期降低固定資產規模,從持有資產到管理資產的轉變;資產交易過程可實現資產價值重估(成本法到公允價值估值),增加當期利潤;提升凈資產收益率。通過擔任劣后投資人,企業可保留資產未來大部分增值和運營收益。本交易結構適用基礎資產為不動產,客戶包括:一是具有表外運營存量資產訴求的企業;二是具有優化當期利潤指標需求的國有企業、上市公司。
杠桿收購融資結構指融資人通過資產真實賣斷給SPV實現資產價值重估,改善企業資產負債表和當期利潤指標;收購人通過投資次級,實現杠桿收購目標,提升投資收益率。對于融資人來說,該業務將資產資質與企業主體信用相剝離,可為企業降低融資成本;提升融資人資產出售的成功率;同時資產所有權保留在SPV名下,有助于避免收購交易過程中的信用和訴訟風險。對收購人來說,運用配資方式開展杠桿投資,提升收購人的收購能力,借此優化收購人財務報表。目標客戶包括:融資方持有優質資產且具有資產出售意愿的企業;收購方為轉型、升級、整合行業中的優勢企業、收購基金、產業基金、改制轉型企業的管理層。
企業資產證券化范文2
關鍵詞:資產證券化 估值 稅收
資產證券化,是集衍生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于一體的產物,發端于20世紀70年代美國的住房抵押貸款,之后擴展到汽車貸款、信用卡貸款、應收賬款及基礎設施收費等眾多領域。企業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證券公司作為管理人,以發起人提供的基礎資產為依托,向社會發行證券替融資方募集項目發展所需資金,并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向投資人支付本息的一種創新業務。
資產證券化業務豐富了企業融資渠道,是證券行業的創新,但由于目前的產品論證、監管審批、市場推廣等環節都需要時間,因此,該項業務的周期相對較長,還屬于初步發展階段。尤其是在資產證券化產品的估值、稅收政策等方面,還存在許多尚待明確的問題,需要在市場不斷發展過程中加以論證和完善,本文擬對此作出探討。
資產證券化估值
資產證券化估值一方面可以使發行人了解該證券的價格水平,另一方面方便投資者做出投資決策。資產證券化產品估值可按以下步驟進行:
(一)現金流分析
1.預期現金流估計
實際現金流=現金流入-相關費用
2、提前償付概率估計
對基礎資產是貸款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其現金流預測分析可根據客戶提前償還的概率,分為無提前償還現金流和有提前償還現金流兩種情景進行評估。
如果項目現金流在償付過程中有提前償付行為,則實際現金流發生變化。因此,我們采用PSA模型來衡量提前償付水平,該模型大多用于衡量抵押貸款的提前償付,也用于衡量資產抵押證券的提前償付。
1985年,美國公共證券協會(Public Securities Association)設置了一個提前還款標準,稱為PSA 基準。這一標準是,對于期限為30年的貸款來說,提前償付率在第一個月為0.2%,以后每月增長0.2%,連續增長到第30個月,達到6%以后保持恒定不變,這樣的提前還款速度被定義為標準模型即“100%PSA”或以更簡單的形式“100PSA”表示。PSA模型可以用不同的速率來定義。在低速率時段,PSA模型可以達到150%,在高速度時段,它可以達到50%。如果100%PSA的CPR為1%,則165%CPR=1.65(1%)=1.65%。
假定組合中每期剩余本金的一部分在每期內發生提前償付。此時,可用單月提前償付率來衡量融資方在每期內恒定的提前償付融資余額的可能性。通過年度提前償付率,我們可以得出單月提前償付率。它們的關系為:
SMM=1-(1-CPR)1/12 (1)
提前償付款=SMM*(月初融資剩余本金-本月計劃本金還款)(2)
其中:
CPR(Conditional Prepayment Rate)為年度提前償付率
SMM(Single Monthly Mortality Rate)為單月提前償付率
PSA 模型用于描述抵押資產組合的提前償付情況,用其測度資產組合的提前償付風險的主要優點是直觀明了、操作簡單,但往往不能清晰地反映影響提前償付行為各種因素的變動對提前償付率波動的影響。
(二)估值定價
估值定價需要選擇合理的市場利率進行貼現,將未來的現金流量折合成現值。市場利率的評估,可采取兩種方法:即期利率期限結構或是Vasicek利率二叉樹模擬。根據上述現金流的現值與份額比值,即得到單位份額凈值。
Vasicek模型是眾多利率期限結構模型中最簡單的一個。大量文獻實證研究發現,由于考慮了利率波動,該模型能夠較好地擬合實際數據。
但目前在資產證券化實際操作過程中,大多證券公司采用詢價方式進行利率定價。
(三)平均壽命計算
平均壽命(average life)是指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現金流期限的加權平均,其權重為定期現金流數額與本金總額的比例。如果期限為T年,現金流為按月現金流,則平均壽命的計算公式如下:
其中,為本金初始值。
(四)資產證券化估值案例分析
2006年5月10日,東方證券的首只資產證券化產品――“遠東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獲證監會批準發行,該計劃在擔保方式、基礎資產真實銷售、安全性和投資償付方式四方面實現了突破:
1.它是第一個非銀行擔保的資產證券化產品,該計劃采用了突破性的擔保方式,由遠東租賃的大股東中國中化集團提供擔保,并出具了單方面的保函。它在擔保方面的另一個重要特點是實行對券擔保,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2.它是我國第一單以租金請求權為支持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以及第一單實現基礎資產真實銷售的資產證券化產品。
3.它第一單同時進行內部信用和外部信用增信機制,有多重保障,安全性高。
4.它是第一單采用過手分配方式的產品,即將當期獲得的現金流在扣除計劃應繳稅費(如有)、完成當期收益分配和填補儲備基金后,全部用于向受益憑證持有人支付本金,預期本金每三個月支付一次,此種分配方式可使投資者提早收回本金,在預期實現的情況下,優先級本金的加權平均回收期不到一年。
下面,我們以遠東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例進行估值探討分析。其基本信息如表1-2所示:
按上文估值方法進行估值得到以下結果(見表3):
可以看出:方法一與方法二的估值結果相似,優先級份額凈值接近面值;但次級份額凈值較高,其主要原因是次級現金流在償還本金后有一定的收益,提高了自身的份額凈值。
企業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稅收問題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來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主體主要涉及發起人和SPV(特殊目的載體);客體包括基礎資產及投資現金流;法律關系包括發起人向SPV轉讓資產及SPV向發起人支付購買價款兩個部分。
目前,就我國稅法來看,對發起人可能征收哪些稅種與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為真實銷售還是資產擔保有關。
(一)我國資產轉讓中有關發起人的稅收種類及案例計算
1.稅收種類
目前,對于資產證券化中涉及的稅收問題,尚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當前法規,與資產證券化相關的相關稅種梳理如下:
(1)營業稅:《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2008年)及其實施細則規定,按照行業、類別的不同分別采用不同的比例稅率(見表4)。如果將基礎資產定性為表外真實銷售,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需要繳納營業稅;如果定性為表內擔保融資,根據我國稅法的規定擔保融資作為一種債項安排就無需繳納營業稅。
(2) 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1988年)及其實施細則規定,資產轉移過程中訂立的文件如屬借款合同,要繳納0.05‰的印花稅;如屬產權轉讓合同,要繳納0.5‰的印花稅;如屬購銷合同,要繳納0.5‰的印花稅。因此,無論發起人是擔保融資還是基礎資產實現真實銷售都需要負擔一定的印花稅。
(3) 所得稅:一般來說,企業所得稅稅率為25%。發起人因資產轉讓而獲得的轉讓收入需繳納所得稅,但采取“真實銷售”和“擔保融資”的方式所需要繳納的所得稅的數額和時間有所不同。如果采取“擔保融資”,則不發生資產轉移,無所得稅。如果采取“真實銷售”,發起人資產轉移后的需繳納所得稅。收入記錄在資產損益表中,應征收所得稅。
實踐中,由于發起人擬證券化的資產常常是流動性較差的資產,尤其在處理銀行不良貸款的時候,發起人往往需要折價轉讓,其損失能否進行扣除呢?我國現行稅法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如果將該部分損失定性為正常經營之外的損失,則不能扣除,不能計入成本,不能抵免所得稅,這就違背了稅收中性原則。事實上,資產轉移的損失只是將發起人原來就存在的損失顯現化了出來,與其他經營損失并無實際差異。在法國和意大利等國家,發起人以溢價或折扣的方式轉讓資產,所產生的溢價和損失都被認為是應稅收益或者稅收損失。
2.案例計算
以遠東首期租賃資產支持收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為例,截至合同基準日(即2005年12月31日),遠東租賃應收租金余額的總規模為520,756,242.46元人民幣。假設以500,000,000.00元真實銷售,則營業稅=營業成本*(1+成本利潤率)/(1-營業稅稅率)*營業稅稅率=[500,000,000.00/(1-5%)]*5%=26,315,789.47;若遠東租賃的資產交易按大類屬于購銷合同,則印花稅為:
500,000,000.00*0.3‰=150,000.00元;
假設遠東租賃轉讓財產的收入在扣除相應的成本費用之后為:
500,000,000.00-520,756,242.46=-20,756,242.46,如果將這部分損失看作是正常經營之外的損失,則不能抵免所得稅。其應交稅金總額為26,456,789.47,占融資總額比例為5.29%。(見表5)
(二)各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比較
當各國稅務機關判定是銷售還是擔保融資時,往往是根據自己的判斷,而不是法律和會計的有關標準。資產轉讓所面臨的銷售和擔保兩種方式的稅收方法不相同。若視為銷售,發起人即轉讓人就需要確定利得或損失,不過此后與該資產有關的償付將與發起人無關;若被視為擔保融資,則不需要確認利得或損失,不過要在償付資產時確認利得,這部分利息可在稅前支付。
1.英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
依據英國稅法,資產讓與方要對該轉讓證書按照其銷售資產額的1%征收印花稅,但對抵押貸款資產的轉讓已在1971年取消了相應的印花稅征收要求。同時,轉讓資產不會產生增值稅負擔。但在資產轉讓價格的處理上,稅收當局不僅考慮未清償的資產本金價值與轉讓價格的關系,還評估資產的市場價值與轉讓價關系,如果資產的利率實質上超過了當前該項資產的市場利率,那么即使發起人按資產的面值進行轉讓,也要確認發起人存在著應稅收益,從而要交納資本利得稅。
2.法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
法國施行即時交易的轉讓協議,轉讓人并不要求繳納印花稅。如果當事人愿達成書面協議,也只要按照稅法的規定,繳納數量微不足道的固定的印花稅。在法國資產轉讓豁免增值稅。如果發起人以溢價或折扣的方式轉讓資產,所產生的溢價或損失通常被認為是相應一方的應稅收益或稅收損失,此外如果資產的賬面價值與轉讓價格之間存在著差距,則這項差距構成一項收益或者損失,可以在計算轉讓人應稅利潤或損失時予以增加或扣除。
3.日本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的稅收政策
按照1998年《債權轉讓特立法》,雖然轉讓人和受讓人要共同提交轉讓應收款的登記申請,但轉讓本身并無任何登記稅負擔。
通過各國對資產證券化發起人應稅標準對比(表6),國外市場對資產證券化產品基本采取免稅或較低的稅收政策。然而我國目前對于資產證券化產品的稅收政策尚未明確,這也造成了國內資產證券化產品的較高成本,周期較長,不利于資產證券化業務的高效發展。因此,國內尚需盡快完善相關配套環境,在稅收政策上加以明確,降低成本;在流動性上,完善作市和交易功能,從而為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標準化和業務長遠發展創造空間。
企業資產證券化范文3
關鍵詞: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
前言: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可為企業的發展帶來有利的價值,因而對企業資產證券化進行深入的了解與分析,進而更好的將其應用于企業的運作流程中是非常有必要的。以下就是對中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意義和應用模式等的詳細闡述,并在闡述的過程中指出了此種融資方式應用的優勢,望其能為我國國有企業融資方式的進一步創新與發展提供有利的文字參考。
一、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意義
對于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意義的分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第一,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應用改變了原有的企業融資中存在的流動資金量較少的問題,為企業的發展與投資提供了長期流動的資金。進而促使國有企業在擔負著巨額銀行債務和企業債務的情況下,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也可改善企業的資金狀況;第二,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與其他的融資方式相比需投入成本較低,因而當國有企業處在改革的歷程中時,通過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可減少資金的流失,為企業贏得更大的經濟效益;第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最為重要的意義就是可以減輕國有企業的負債壓力,進而促使其在發展的過程中,有能力償還部分的債務,以此來緩解企業存在的負債的問題,并致使企業逐漸向盈利的方向轉變[1]。
二、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可行性分析
(一)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動力加大
近年來我國國有企業針對其現狀和問題構建了“產權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的制度,在制度建立后,人們對融資方式的應用理論有了進一步的認識與了解。因而為了滿足國有企業降低風險投資的欲望,要求我國相關部門應采取相應的措施來推動國有企業對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應用,進而為國有企業的發展打下良好的資產基礎。
(二)國有企業的可證券化資產規模擴大
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企業必須具備大規模低壞賬率等特點,而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目前大部分國有企業早就具備資產證券化融資的基礎,因而此現象的發生,推動了國有企業的可證券化資產規模的進一步擴大。2008年11月,我國針對國有企業的發展問題提出了十項措施,其中就包括對基礎設施的構建。因而可以看出,隨著我國經濟的不斷發展,國有企業推行資產證券化融資是勢必可行的。
三、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應用模式探討
(一)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
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是在為消費者提供服務的形式下形成的,因此其具有低風險和高流動性的特點。而在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的應用模式中要求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必須具備以下三個條件:第一,要求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的質量必須達到一定的標準,而應收賬款歷史損失水平決定了國有企業的應收賬款的質量,因此我國國有企業在應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過程中要考慮企業的應收賬款的歷史損失情況是否符合融資的要求。對于此現象,我國國有企業在發展的過程中,應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構建一個損失的準備金,以便確保在利用資產證券化進行融資的過程中應收賬款的質量能與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要求相一致;第二,要確保證券化應收賬款的規模符合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以便在應用此融資方式的過程中可減小企業成本投資的資金量;第三,要求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時要盡量縮短應收賬款證券化的時間[2]。
(二)國有企業的基礎設施收費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我國國家資金不足的問題得到了徹底的解決,但是從2007年的調查結果來看,我國國有企業的投資以占62.3%屈居首位,可見我國基礎設施的建立仍然存在著被國有企業所壟斷的現象,而針對此現象,我國在2008年投入了4萬億元的資金用于基礎設施的建立,從而可以看出我國基礎設施的建立勢必可行。因而在基礎設施較為完善的基礎上實施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方式,可有效控制國有企業基礎設施收費問題。在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的融資模式下,基礎設施收費的項目主要包括公共交通和橋梁的使用等,而由于政府管d對其實施了有效的掌控,因而基礎設施收費將一直保持穩定的狀態。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對于企業的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因此在國有企業基礎設施收費穩定情況下,應推動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應用。
(三)資產支持證券發行人SPV的選擇
企業、SPV與投資者三者之間的證券化資產是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中最基礎的交易方式,因此為了促使企業資產證券化交易的順利進行,企業相關部門應根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發展目標選擇一個符合企業發展特點的模式來構建SPV。SPV主要有兩個類型:第一,是信托型SPV,在這種類型中SPV扮演著受托人的角色,因而在這種類型下,SPV要根據企業的實際情況向企業發行信托收益證書,而信托一般又可分為兩種,其中授予人信托與所有者信托相比具有更好的股權性;第二種類型是公司型SPV,公司型SPV與信托型SPV相比,其優勢在于可證券化一個或多個企業,進而可更好的滿足我國國有企業對資產證券化融資的要求[3]。
結論:綜上可知,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迎來了新的發展機遇,而由于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應用可以緩解國有企業的負債壓力,因而在國有資產可證券化的規模逐漸擴大的前提下,應強化對我國國有企業資產證券化融資方式的應用。以便在此融資方式下,我國國有企業可在發展中贏得更大的經濟效益,并同時致使我國的國有經濟也隨之實現有效的提升。(作者單位:中央財經大學)
參考文獻:
[1]金郁森.中國資產證券化實務――解決方案與產品設計[J].海天出版社,2011,12(09):112-114.
企業資產證券化范文4
【摘要】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危機的罪魁禍首。文章希望通過對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案例的分析,揭示資產證券化的一些弊端及其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相關各方財務風險的原因,進而提出防范方案,以使資產證券化體系趨于完善。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財務風險; 信用評級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甚至對其有效性產生了強烈懷疑,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誠然,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它內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團背景資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 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此次協議有效期限為3年。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商業票據,總發行金額不超過8 000萬美元。在此期間,荷蘭銀行將發行票據所得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中集集團的債務人則將應付款項交給約定的信托人,由該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職責。而商業票據的投資者可以獲得高出倫敦同業拆借市場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團首先要把上億美元的應收賬款進行設計安排,結合荷蘭銀行提出的標準,挑選優良的應收賬款組合成一個資金池,然后交給信用評級公司評級。
2.中集集團向所有客戶說明ABCP融資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應付款項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別目的公司)賬戶。
3.中集集團仍然履行所有針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
4.SPV再將全部應收賬款出售給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國際票據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的資產購買公司)。
5.由TAPCO公司在商業票據(CP)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CP。
6.TAPCO從CP市場上獲得資金并付給SPV,SPV又將資金付至中集集團設于經國家外管局批準的專用賬戶。
項目完成后,中集集團只需花兩周時間,就可獲得本應138天才能收回的現金。作為服務方的荷蘭銀行可收取200多萬美元的費用。
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分析
(一)可能導致財務風險的主要交易環節分析
1.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環節
特設信托機構是專門為完成資產證券化交易而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名義主體。在本案例中,荷蘭銀行就是為了完成中集集團本次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信托機構。該信托機構必須和中集集團(證券化資產銷售方)沒有關聯關系,這是為了使證券化資產和中集集團的其他資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該信托機構購買資產證券化權益受益人銷售給它的資產組合,并負責對該資產組合進行管理,以確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時支付。然而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支付責任,因此它與信托機構仍然有利益上的關聯,沒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是導致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2.金融資產出售環節
金融資產的出售必須是“真實銷售”,以保證買方在特殊情況下擁有強制性處置資產的權利。通過“真實銷售”以實現“風險隔離”,即特設機構對委托管理資產的權益將不會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喪失。中集集團某子公司將未來幾年向客戶的未來運輸收入以協議形式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中集集團對該資產不再擁有所有權。但是中集集團仍然需要對客戶承擔責任,當資產池中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負有法律上的補足責任。因此該證券化資產沒有實現真實出售,相關風險沒有實現轉移。
3.信用增級環節
信用增級也稱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設機構為了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種有效手段,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成功的關鍵所在。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以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是提升資產證券投資級別的重要手段,也是資產證券能夠交易成功、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采用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即當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時中集集團負有補足清償的責任。這就增加了中集集團未來的財務風險,使中集集團未來的現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
4.破產隔離環節
償付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本金與利息的來源必須與原始權益人隔離開來,以避免發起人遇到麻煩或者破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首要的問題是,必須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特別載體;其次,要保證應收賬款從發起人轉移到特別載體的過程中不受到干預。
在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這個案例中沒有做到特殊載體的破產隔離。因為,中集集團在出售證券化資產后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清償責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實現轉移。中集集團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該資產池中現金流量勢必受到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受到很大的沖擊。
(二)違背資產證券化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終極目的就是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從而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然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既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也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
1.違背真實銷售原則的財務風險分析
中集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違背真實銷售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管理權沒有轉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把資產出售給了特設信托機構,轉移了對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其作為該資產證券化的服務商仍然負責對該證券化資產進行管理。根據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中集集團仍然對該證券化資產承擔著責任,沒有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
另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設信托機構提供超額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當特設信托機構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承擔著補充清償的責任。由此看來,中集集團某子公司雖然通過一紙文書的形式實現了真實銷售,但是與其所售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到購買方。因此,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該子公司沒有實現真實銷售。
2.違背風險隔離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一方面違背真實銷售原則就意味著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運營失敗的風險,證券化資產也沒有完全擺脫中集集團自身的風險,如破產風險的影響。中集集團整體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該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團本身的運營風險也會傳遞到該證券化資產。因此,作為發起方的中集集團沒有和證券化資產實現風險隔離。
另一方面,該資產證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殊信托結構發行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在證券化資產運營失敗,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下,中集集團存在著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財務風險。即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中集集團本身的風險沒有實現完全的風險隔離。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
(一)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歷史上所有的經濟危機的救市方案一樣,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世界各國政府都擔當著主要角色。在這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圖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個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基金。各個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及其后來證券投資者都要根據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交由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當在某個資產證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證券到期的本息時由該基金管理部門進行補足,因此可以防止資產證券化的失敗,進而避免其導致相關財務風險。 ?。ǘ┵Y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運行
1.風險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須是政府部門。因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現如利率下降、物價下跌及自然災害等嚴重系統風險時有能力擔當起救市的角色,市場經濟其他參與者自身都處于市場風險之中,很難承擔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財大氣粗的跨國企業諸如著名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美林證券及其美國三大汽車巨頭等都沒能躲過金融危機帶來的巨大的系統風險。如果不是美國政府及時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國的通用、福特和克萊斯勒三大汽車巨頭很難逃脫破產的命運。
2.風險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須多樣化。在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時必須對其資產池中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評估,根據其信用度確定計提標準。信用度越高計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計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濫用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中圈錢的行為,保持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促進市場參與各方的公平。
3.風險防范必須堅持按收益計提的原則。按資產證券化各參與者所獲收益計提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體現了金融的公平原則。即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價來防范可能由該資產證券化導致的財務風險。因為各參與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該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就越大。因為投資收益是銷售該證券的收入與投資該證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著該證券的轉手價格較高,那么當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該證券到期本息時該證券持有者就會承受較大的投資失敗的財務風險。因此,各參與者從該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越大,其計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資失敗的風險防范基金就應該越多。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綜合評價
首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側重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估。因為,初次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中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來確定計提比例的。因此,證券化資產一般都會經過嚴格的信用評級,其信用度較高,其資產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較小,進而減少了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其次,該風險防范方案能有效應對因資產證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脹。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各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該資產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交易次數越多,產生的泡沫越大,而相應計提的風險防范基金也會越多。同時,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也會降低投資者轉手交易該資產支持證券的積極性,進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產生,降低了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過度膨脹的金融泡沫破滅造成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最后,在該風險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積聚數額巨大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當出現利率下跌,物價下降以及自然災害等系統風險引起的資產證券化失敗而造成的市場震蕩時,政府有足夠的實力來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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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金郁森.中國資產證券化實務:解決方案與產品設計[M].深圳:海天出版社,2005:98-136.
[4] 梁志峰.資產證券化的金融創新理論研究綜述[J].南華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7(3):21-24.
企業資產證券化范文5
在企業資金周轉存在一定問題、面臨現金流不足時,利用資本市場實現資金利用效率最大化是有效手段之一。企業應收款的資產證券化(ABS),是企業將其享有合法債權的應收款,轉讓給代表投資人的計劃管理人,由計劃管理人在資本市場以發行證券方式出售。ABS項目面臨最基礎的法律問題是如何界定可納入轉讓的基礎資產以及轉讓后的基礎資產是否能實現與作為出售方的原始權益人的風險隔離,避免投資人風險。
[關鍵詞]
基礎資產;合格標準;風險隔離
一、背景
2014年11月,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及配套的《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指引》”)《證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盡職調查工作指引》(以下簡稱“《盡職調查指引》”)。譹上述規定與中國證監會當年2月取消資產證券化業務行政許可的監管轉型方式相對應,明確了對資產證券化業務實行由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簡稱“基金業協會”)事后備案與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管理方式。2014年12月24日,根據中國證監會上述規定的要求,基金業協會基于承擔資產證券化業務的事后備案及對基礎資產負面清單的管理工作等要求,制定了《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備案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備案管理辦法》”、《資產證券化業務基礎資產負面清單指引》(以下簡稱“《負面清單指引》”)、《資產證券化業務風險控制指引》等規則與文件。由此,資產證券化業務拉開了備案制的大幕。根據《信息披露指引》的規定,律師事務所作為資產支持計劃的服務機構,在計劃管理人發行產品時,應聘請律師事務所發表專業意見,并披露包括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內的文件。因此,律師事務所就專項計劃發表專業意見,是資產證券化項目不可或缺的環節。應收款資產證券化項目,在各種類型的資產支持計劃中,屬于交易結構、法律關系等方面較為簡單的產品。從基金業協會公示信息來看,2015年1月至6月已備案的64項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中,約有15項計劃屬于以企業應收款或小貸資產為基礎資產的資產證券化項目。譻本文擬針對應收款資產證券化項目涉及的若干問題法律展開探討。
二、應收款資產證券化項目概述
1.何為“企業應收款資產證券化”在全球債務融資市場上,資產證券化早已成為司空見慣的常規業務,其概念是:機構將其擁有的可形成未來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另一個專門成立的公司,然后由后者發行證券?!豆芾硪幎ā返诙l對何為“資產證券化業務”進行說明,“資產證券化業務,是指以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為償付支持,通過結構化等方式進行信用增級,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業務活動?!币簿褪瞧髽I將流動性較差但預計能產生穩定現金流的企業資產,通過精巧的結構安排,將組合資產的預期現金流收益權轉換成可出售和流通、信用等級較高的債券或收(受)益憑證型證券,即資產支持證券(ABS)。企業應收款資產證券化項目,則是以持有應收款債權的企業作為原始權益人,以原始權益人享有合法權利的應收款作為基礎資產,將該基礎資產出售給計劃管理人,計劃管理人以發行證券的方式,實現證券市場融資。當然,該交易結構中還涉及監管銀行、評級機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服務機構及多重法律主體和法律關系。
2.企業應收款資產證券化的通常交易結構通常來說,企業應收款的資產證券化產品操作模式為:認購人與計劃管理人訂立《訂購協議》,委托計劃管理人管理專項資產,計劃管理人設立資產支持證券專項計劃;計劃管理人與持有應收款債權的原始權益人訂立《基礎資產買賣協議》,計劃管理人運用專項計劃資金向原始權益人購買基礎資產,原始權益人以債權轉讓方式實現提前回收應收款,計劃管理人從而取得應收款的債權;原始權益人與計劃管理人訂立《服務協議》,原始權益人作為資產服務機構,負責基礎資產及回收的管理服務;監管銀行與計劃管理人、資產服務機構訂立《監管協議》,在基礎資產回收款產生現金后,確?,F金流劃入約定的專項計劃監管賬戶或計劃賬戶內;計劃管理人按計劃說明書的要求,在約定的分配日或專項計劃到期日,按約將基礎資產收益分配給專項計劃的證券持有人。下圖所示即為通常模式下的應收款資產支持計劃的交易結構。
三、基礎資產的合格標準
《合同法》第79條關于合同權利義務轉讓的規定,是基礎資產轉讓的法律基礎,即除根據合同性質、當事人約定和法律規定不得轉讓外,合同權利義務可以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從上述交易結構來看,企業應收款資產專項計劃中最重要環節之一是如何確定納入專項計劃的“基礎資產”。對于基礎資產在交易結構中的重要性,基金業協會頒布的《盡職調查指引》《信息披露指引》的規定可顯見:《盡職調查指引》以專節明確了“基礎資產的盡職調查”的范圍,包括了對基礎資產的法律權屬、轉讓的合法性、運營情況或現金流歷史記錄等譾;《信息披露指引》則對律師就專項計劃發表的專業意見中應當涉及的內容中,指明應包括對“基礎資產的真實性、合法性、權利歸屬及其負擔情況;基礎資產轉讓行為的合法有效性”發表法律意見。
1.一次性購買基礎資產在簡單交易結構下的應收款資產證券化項目中,一般可采取計劃管理人向原始權益人一次性購買應收款的模式,也就是雙方僅針對已發生的應收款債權訂立《基礎資產轉讓協議》,在合議確定轉讓價格后,原始權益人向計劃管理人一次性出售應收款債權。此后,雙方根據《合同法》第80條的規定,就債權轉讓事項依法履行通知債務人的程序,并達到對債務人發生效力的目的。此種交易結構下的基礎資產,通常在交易前,計劃管理人需對應收款債權的情況進行分析,這些分析包括預期穩定的現金流、現金流量記錄、持續時間、同質性、分散化、規模、期限等各個方面。讀同時計劃管理人一般也會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原始權益人與基礎資產進行核查、審計,結合律師的專業意見后,計劃管理人將明確基礎資產的范圍與條件,如:基礎資產應當是原始權益人真實、合法、有效擁有的;未設定任何第三方權利;未發生逾期或違約的情形等等。由于這些基礎資產在轉讓前已發生,且由原始權益人如實披露,且經中介機構確認,在《基礎資產轉讓協議》或其附件中對該基礎資產明細內容也予約定,所以在一次性購買基礎資產時,基礎資產合格標準的約定事項通常不會存在太多設計或障礙。但需要強調的是,雖然計劃管理人向原始權益人一次性購買了基礎資產并支付了對價、通知債務人,表面上來看,雙方已經完成了基礎資產轉讓的交易手續,但計劃管理人為確?;A資產回收款的安全性,通常會在《基礎資產轉讓協議》中要求設定不良基礎資產與不合格基礎資產,并將不合格基礎資產納入原始權益人贖回的范圍。此時“,合格標準”將構成贖回約定的基礎。因此,采取一次性購買交易結構雖看似簡易,但對原始權益人并非產生一勞永逸的后果,“合格標準”的界定,將對原始權益人在專項計劃執行期間是否承擔贖回責任構成質的要素。
2.循環購買基礎資產除一次性購買基礎資產的交易結構外,目前已備案的企業應收款資產支持證券計劃中,大量采取了“循環購買”的模式。循環購買基礎資產,是在專項計劃存續期間,計劃管理人用前期基礎資產回收款,向原始權益人滾動購買符合合格標準的基礎資產,而這些基礎資產通常是首次購買后新發生的企業應收款。在循環購買模式下,由于后續購買的基礎資產發生在《基礎資產轉讓協議》訂立之后,因此在協議中界定“合格標準”、確定哪些基礎資產可納入后續購買范圍,相較一次性購買交易結構更為敏感和重要。就企業應收款的循環購買來看,一般以圈定應收款債務人的范圍、單筆后續發生應收款的余額作為基礎標準。如以上海東方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為計劃管理人、以重慶市阿里巴巴小額貸款有限公司、浙江阿里巴巴小額貸款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始權益人的“阿里巴巴專項資產管理計劃”中,以借款人在專項計劃項下的貸款本金余額不超過人民幣100萬元、且該借款人在原始權益人支付結算平臺上未發生不良貸款記錄作為“基礎資產合格標準”之一。以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為計劃管理人、以五礦發展股份有限公司為原始權益人的“五礦發展應收賬款資產支持專項計劃”中,則以銷售合同中買受人不應為政府或事業單位、基礎資產分布于單個省級行政區域的占比不超過20%、單個買受人占比不超過15%作為“基礎資產合格標準”之一。當然,在循環購買模式下,將不符合格標準的基礎資產列入原始權益人承擔贖回責任的范圍的操作方式,與一次性購買模式下的處理,無太多差異。
3.哪些應收款不宜作為基礎資產作為債權性的基礎資產,交易行為真實與合法、預期回收能予以確定、債權能實現真實轉讓,是納入交易的基礎資產基本要求。但對于《負面清單指引》中列入的基礎資產,應明確排除,與企業應收款相關的負面清單基礎資產主要涉及債務人的主體身份,如以地方政府為直接為間接債務人的基礎資產、以地方融資平臺為債務人的基礎資產,均列入負面清單。在中國證監會對資產證券化進行負面清單管理的條件上,與此類基礎資產相關的資產證券化產品將不予備案。
四、風險隔離
資產證券化在法律上的另一項核心要點是風險控制問題,如何設計足夠的風險隔離手段,使投資者的風險被限定在產品范圍內,而不受原始權益人自身資信情況的影響,是產品能否吸引足夠投資者的前提之一,也是監管機構關注的要點,更是該產品能否在形式多樣的資本市場發展的基礎。資產證券化產品中的風險隔離,是指計劃管理人在代表專項計劃投資人向原始權益人購買基礎資產后,如發生原始權益人破產清算情形時,該基礎資產不能歸于其破產財產。對于資產支持證券產品的投資者來說,將投資風險最小化,是投資者的最初級目標。根據《信息披露指引》的要求,無論是計劃管理人出具的資產支持證券的計劃說明書、還是律師事務所發表的專業意見中,均應對風險隔離的效果予以說明。
1.真實出售真實出售是實現風險隔離的最重要手段,只有真實出售才能保證計劃管理人代表投資人取得的基礎資產完全實現了轉移,而這種轉移意味著原始權益人的債權人無權對該基礎資產進行追索,也無權要求宣告該交易無效或要求撤銷、變更該交易行為。在資產證券化已成熟的美國市場,判斷“真實出售”的基本標準包括了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風險與受益權均轉移給計劃管理人、基礎資產的轉移是不可撤銷的、交易價格合理等等。讁對于我國“真實出售”的判斷,應結合《合同法》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的規定,事實上與上述標準并無太大不同,若《基礎資產轉讓協議》不涉及《合同法》第52條、第54條等規定的無效、可變更或撤銷的情形,基礎資產本身是計劃管理人向原始權益人真實購買、且支付了合理對價,應確認基礎資產具備了“真實出售”。
2.破產財產如上所述,判斷風險隔離有效性的另一項重要標準是,如果原始權益人發生破產清算的情形時,該資產是否會列入破產財產。該事項則應結合《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予以核查,即原始權益人是否涉及該法第31條、第32條、第33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如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進行交易等。
五、結語
企業資產證券化范文6
【摘要】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危機的罪魁禍首。文章希望通過對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案例的分析,揭示資產證券化的一些弊端及其可能導致資產證券化相關各方財務風險的原因,進而提出防范方案,以使資產證券化體系趨于完善。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財務風險; 信用評級
次貸危機使世界各國開始重新審視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有的國家甚至對其有效性產生了強烈懷疑,認為資產證券化是導致這次次貸危機的罪魁禍首。誠然,資產證券化存在著它內在的弊端。
一、中集集團背景資料
2000年3月,中集集團與荷蘭銀行在深圳簽署了總金額為8 000萬美元的應收賬款證券化項目協議。此次協議有效期限為3年。在3年內,凡中集集團發生的應收賬款,都可以出售給由荷蘭銀行管理的資產購買公司,由該公司在國際商業票據市場上多次公開發行商業票據,總發行金額不超過8 000萬美元。在此期間,荷蘭銀行將發行票據所得資金支付給中集集團,中集集團的債務人則將應付款項交給約定的信托人,由該信托人履行收款人職責。而商業票據的投資者可以獲得高出倫敦同業拆借市場利息率1%的利息。
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項目的基本流程:
1.中集集團首先要把上億美元的應收賬款進行設計安排,結合荷蘭銀行提出的標準,挑選優良的應收賬款組合成一個資金池,然后交給信用評級公司評級。中集集團向所有客戶說明ABCP融資方式的付款要求,令其應付款項在某一日付至海外SPV(特別目的公司)賬戶。中集集團仍然履行所有針對客戶的義務和責任。SPV再將全部應收賬款出售給TAPCO公司(TAPCO公司是國際票據市場上享有良好聲譽的資產購買公司)。由TAPCO公司在商業票據(CP)市場上向投資者發行CP。
6.TAPCO從CP市場上獲得資金并付給SPV,SPV又將資金付至中集集團設于經國家外管局批準的專用賬戶。
項目完成后,中集集團只需花兩周時間,就可獲得本應138天才能收回的現金。作為服務方的荷蘭銀行可收取200多萬美元的費用。
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分析
(一)可能導致財務風險的主要交易環節分析
1.設立特設信托機構環節
特設信托機構是專門為完成資產證券化交易而設立的一個特殊機構,它是資產證券化運作的名義主體。在本案例中,荷蘭銀行就是為了完成中集集團本次資產證券化的特殊信托機構。該信托機構必須和中集集團(證券化資產銷售方)沒有關聯關系,這是為了使證券化資產和中集集團的其他資產達到風險隔離的目的。該信托機構購買資產證券化權益受益人銷售給它的資產組合,并負責對該資產組合進行管理,以確保到期本金及利息按時支付。然而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支付責任,因此它與信托機構仍然有利益上的關聯,沒能保持應有的獨立性。這是導致證券化相關方財務風險的原因之一。
金融資產出售環節
金融資產的出售必須是“真實銷售”,以保證買方在特殊情況下擁有強制性處置資產的權利。通過“真實銷售”以實現“風險隔離”,即特設機構對委托管理資產的權益將不會因發起人的破產而喪失。中集集團某子公司將未來幾年向客戶的未來運輸收入以協議形式出售給特設信托機構,中集集團對該資產不再擁有所有權。但是中集集團仍然需要對客戶承擔責任,當資產池中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債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負有法律上的補足責任。因此該證券化資產沒有實現真實出售,相關風險沒有實現轉移。信用增級環節
信用增級也稱信用的提高,是指特設機構為了確保發行人按時支付投資者本息而采用的各種有效手段,是資產證券化交易結構成功的關鍵所在。信用增級不但保證投資者免受資產質量風險損失,還可以大大降低證券化結構風險,是提升資產證券投資級別的重要手段,也是資產證券能夠交易成功、降低融資成本的重要保證。
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采用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即當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時中集集團負有補足清償的責任。這就增加了中集集團未來的財務風險,使中集集團未來的現金流量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破產隔離環節
償付資產支持證券到期本金與利息的來源必須與原始權益人隔離開來,以避免發起人遇到麻煩或者破產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因此,首要的問題是,必須保證無論發起人發生什么問題,都不會殃及特別載體;其次,要保證應收賬款從發起人轉移到特別載體的過程中不受到干預。
在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這個案例中沒有做到特殊載體的破產隔離。因為,中集集團在出售證券化資產后仍然承擔著對客戶的清償責任,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實現轉移。中集集團的經營發生重大變化時,該資產池中現金流量勢必受到影響,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級別會受到很大的沖擊。
(二)違背資產證券化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終極目的就是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從而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然而中集集團資產證券化既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也沒有做到證券化資產和企業資產的風險隔離。
1.違背真實銷售原則的財務風險分析
中集集團的資產證券化違背真實銷售的原則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管理權沒有轉移。在本案例中,中集集團雖然以協議的形式把資產出售給了特設信托機構,轉移了對資產的所有權,但是其作為該資產證券化的服務商仍然負責對該證券化資產進行管理。根據會計上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中集集團仍然對該證券化資產承擔著責任,沒有實現證券化資產的真實銷售。
另一方面是與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子公司資產證券化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設信托機構提供超額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當特設信托機構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和利息時,中集集團承擔著補充清償的責任。由此看來,中集集團某子公司雖然通過一紙文書的形式實現了真實銷售,但是與其所售資產相關的風險沒有完全轉移到購買方。因此,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該子公司沒有實現真實銷售。違背風險隔離原則導致的相關財務風險
一方面違背真實銷售原則就意味著證券化資產相關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完全轉移,中集集團仍然承擔著該證券化的資產未來運營失敗的風險,證券化資產也沒有完全擺脫中集集團自身的風險,如破產風險的影響。中集集團整體信用度的高低,直接影響著該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度的高低,中集集團本身的運營風險也會傳遞到該證券化資產。因此,作為發起方的中集集團沒有和證券化資產實現風險隔離。
另一方面,該資產證券化采用的信用增級方式是中集集團為特殊信托結構發行資產支持債券提供擔保的內部信用增級方式。在證券化資產運營失敗,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到期本息的情況下,中集集團存在著承擔補充清償責任的財務風險。即證券化資產的風險和中集集團本身的風險沒有實現完全的風險隔離。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
(一)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方案概述
正如歷史上所有的經濟危機的救市方案一樣,在此次金融危機中世界各國政府都擔當著主要角色。在這個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圖1所示)中,由政府出面成立一個資產證券化財務風險防范基金。各個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及其后來證券投資者都要根據自己的收益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交由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管理部門進行管理。當在某個資產證券化案例中,由于某些原因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證券到期的本息時由該基金管理部門進行補足,因此可以防止資產證券化的失敗,進而避免其導致相關財務風險。
(二)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運行
1.風險防范基金管理者必須是政府部門。因為只有政府才可以在出現如利率下降、物價下跌及自然災害等嚴重系統風險時有能力擔當起救市的角色,市場經濟其他參與者自身都處于市場風險之中,很難承擔救市重任。例如在2008年的金融危機中一些財大氣粗的跨國企業諸如著名的投資銀行雷曼兄弟,美林證券及其美國三大汽車巨頭等都沒能躲過金融危機帶來的巨大的系統風險。如果不是美國政府及時地出手相救,相信美國的通用、福特和克萊斯勒三大汽車巨頭很難逃脫破產的命運。風險防范基金提取比例必須多樣化。在要求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提取一定比例的風險防范基金時必須對其資產池中的證券化資產進行信用評估,根據其信用度確定計提標準。信用度越高計提比例越低,信用度越低計提比例越高。以此防止濫用資產證券化這種創新的金融工具在金融市場中圈錢的行為,保持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也有利于促進市場參與各方的公平。風險防范必須堅持按收益計提的原則。按資產證券化各參與者所獲收益計提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體現了金融的公平原則。即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得了收益,就要支付一定的代價來防范可能由該資產證券化導致的財務風險。因為各參與者的收益越多,那么該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就越大。因為投資收益是銷售該證券的收入與投資該證券的成本之差。收益大就必然意味著該證券的轉手價格較高,那么當資產池中產生的現金流量不足以支付該證券到期本息時該證券持有者就會承受較大的投資失敗的財務風險。因此,各參與者從該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越大,其計提的用以防范其后投資失敗的風險防范基金就應該越多。
(三)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的綜合評價
首先,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方案側重于對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估。因為,初次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信用評級機構對資產池中證券化資產的信用評級來確定計提比例的。因此,證券化資產一般都會經過嚴格的信用評級,其信用度較高,其資產證券化失敗的可能性較小,進而減少了各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其次,該風險防范方案能有效應對因資產證券化而引起的金融泡沫的膨脹。該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是根據各資產證券化的參與者從資產證券化中獲取的收益的一定比例計提的,該資產支持證券在市場上的交易次數越多,產生的泡沫越大,而相應計提的風險防范基金也會越多。同時,風險防范基金的計提也會降低投資者轉手交易該資產支持證券的積極性,進而有效抑制了金融泡沫的產生,降低了資產證券化參與者因過度膨脹的金融泡沫破滅造成資產證券化失敗而引起的財務風險。
最后,在該風險防范方案下,政府能積聚數額巨大的資產證券化風險防范基金,當出現利率下跌,物價下降以及自然災害等系統風險引起的資產證券化失敗而造成的市場震蕩時,政府有足夠的實力來規范金融市場秩序,促進金融市場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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