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境外管理投資辦法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境外管理投資辦法范文1
主席:周小川
行長:戴相龍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證券市場的投資行為,促進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下簡稱合格投資者),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的條件,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投資于中國證券市場,并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以下簡稱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的中國境外基金管理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以及其他資產管理機構。
第三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境內商業銀行作為托管人托管資產,委托境內證券公司辦理在境內的證券交易活動。
第四條、合格投資者必須遵守中國的法律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
第五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依法對合格投資者在中國境內進行的證券投資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資格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六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風險監控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和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范,近三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并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前條所指的資產規模等條件是:
基金管理機構:經營基金業務達五年以上,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保險公司:經營保險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達三十年以上,實收資本不少于十億美元,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商業銀行: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總資產在世界排名前一百名以內,管理的證券資產不少于一百億美元。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資產規模等條件。
第八條、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應當通過托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包括申請人的基本情況、擬申請投資額度、投資計劃等);
(二)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文件;
(三)與托管人簽訂的托管協議草案;
(四)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報表;
(五)資金來源說明書及批準時間內不撤資承諾函;
(六)申請人的授權委托書;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規定的文件,凡用外文書寫的,應當附有中文譯本或中文摘要。
第九條、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十條、申請人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應當通過托管人向國家外匯局申請投資額度。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批準的投資額度并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一年內未取得外匯登記證的,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為引入中長期投資,對于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封閉式中國基金或在其他市場有良好投資記錄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共同基金的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
第三章、托管、登記和結算
第十二條、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設有專門的基金托管部;
(二)實收資本不少于八十億元人民幣;
(三)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具備安全保管基金全部資產的條件;
(五)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三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三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
第十三條、取得托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批。
第十四條、境內商業銀行申請取得托管人資格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報送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金融業務許可證副本;
(三)有關托管業務的管理制度;
(四)擁有高效、快速的信息技術系統的證明文件;
(五)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中國證監會會同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審核申請文件,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
第十五條、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保管合格投資者托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兩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后五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三個月內,編制關于合格投資者上一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并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八)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十六條、托管人必須將其自有的資產和受托管理的資產嚴格分開。
托管人必須為不同的合格投資者分別設置賬戶,對受托管理的資產實行分帳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托管人。
第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其申請開立一個證券賬戶。托管人在代為申請開立證券賬戶時,應當持合格投資者的委托書及其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等有效文件,并在開立證券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合格投資者應當委托托管人在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代為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用于與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資金結算。托管人負責合格投資者在境內證券投資的資金結算,并在開立人民幣結算資金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四章、投資運作
第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在經批準的投資額度內,可以投資下列人民幣金融工具:
(一)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除境內上市外資股以外的股票;
(二)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國債;
(三)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可轉換債券和企業債券;
(四)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金融工具。
第十九條、合格投資者可以委托在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管理。
每個合格投資者只能委托一個投資機構。
第二十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單個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十;
(二)所有合格投資者對單個上市公司的持股比例總和,不超過該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
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市場發展情況,可以調整上述比例。
第二十一條、合格投資者的境內證券投資,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證券公司保存合格投資者的成交記錄、交易活動等資料的時間應當不少于十五年。
第五章、資金管理
第二十三條、合格投資者經國家外匯局批準,應當在托管人處開立一個人民幣特殊賬戶。
托管人應當在開立人民幣特殊賬戶五個工作日內,將有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第二十四條、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入范圍包括:結匯資金(外匯資金來源于境外,且累計結匯的外匯資金不得超過已批準的投資額度)、賣出證券所得價款、現金股利、活期存款利息、債券利息。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支出范圍包括:買入證券支付價款(含印花稅、手續費等)、境內托管費和管理費、購匯資金(用于匯出本金及收益)。
人民幣特殊賬戶的資金不得用于放款或者提供擔保。
第二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應當自中國證監會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三個月內匯入本金,全額結匯后直接轉入人民幣特殊賬戶。合格投資者匯入的本金應當是國家外匯局批準的可兌換貨幣,金額以批準額度為限。
合格投資者自取得外匯登記證起三個月內未足額匯入本金的,以實際匯入金額為批準額度;已批準額度和已實際匯入金額的差額,在經批準取得新的投資額度前不得匯入。
第二十六條、合格投資者為封閉式中國基金管理機構的,匯入本金滿三年后,可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一個月。
其他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滿一年后,可以委托托管人持規定的文件向國家外匯局申請分期、分批購匯匯出本金。每次匯出本金的金額不得超過本金總額的百分之二十,相鄰兩次匯出的時間間隔不得少于三個月。
上述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二十七條、投資額度的本金匯入不滿一年但超過三個月的合格投資者,在提交轉讓申請書和轉讓合同并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批準后,可以將投資額度轉讓給其他合格投資者或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其他申請人。
受讓方在獲得國家外匯局額度批準和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后,受讓資產值低于外匯局批準額度的,可以按差額匯入本金。
第二十八條、合格投資者匯出部分或全部本金的,如需重新匯入本金,應當重新申請投資額度。
第二十九條、合格投資者需購匯匯出上一會計年度經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的已實現稅后收益,應當委托托管人提前十五個工作日持下列文件向國家外匯局提出申請:
(一)匯出申請書;
(二)收益實現年度財務報表;
(三)中國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四)收益分配決議或者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件;
(五)納稅證明;
(六)國家外匯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前款匯款的境外收款人應當為合格投資者本人。
第三十條、國家外匯局可以根據國家外匯收支平衡的需要,對合格投資者匯出本金及已實現收益的期限予以調整。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應當對合格投資者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進行年檢。
第三十二條、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可以要求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提供合格投資者境內投資活動提供有關資料;必要時,可以進行現場檢查。
第三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可以根據情況,對合格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制定相應的業務規則或者對原有業務規則進行修訂,報中國證監會批準后施行。
第三十四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其發生后五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家外匯局備案:
(一)變更托管人;
(二)變更法定代表人;
(三)其控股股東變更;
(四)調整注冊資本;
(五)涉及訴訟及其他重大事件;
(六)在境外受到重大處罰;
(七)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重新申領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
(一)變更機構名稱;
(二)被其他機構吸收合并;
(三)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條、合格投資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將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分別交還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一)本金已全部匯出;
(二)已轉讓投資額度;
(三)法人機構擬解散、進入破產程序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資產;
(四)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外匯登記證未通過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年檢的,自動失效,合格投資者應當依照前款規定分別交還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和外匯登記證。
第三十七條、合格投資者、托管人、證券公司等違反本辦法的,由中國證監會、中國人民銀行、國家外匯局按照各自的職權予以警告、罰款;但是,對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第七章、附則
境外管理投資辦法范文2
大家上午好!我們為今天的培訓班作了很久的準備工作,培訓班的目的新主要是三個:一是認真學習商務部新出臺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二是認真總結我省境外投資的經驗;三是認真研究和部署下一步更好的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和服務工作。首先請允許我代表省商務廳對大家為*“走出去”發展所付出的努力表示衷心的感謝!希望你們再接再歷,提振信心,在新的對外投資便利化條件下取得新的更大的成績。
一、新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意義重大
今年3月16日,商務部舉行新聞會,正式對外《境外投資管理辦法》。辦法于5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在當前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形勢下,此舉將進一步擴大中國的對外投資,對調整結構,振興產業,促進與世界經濟一體化意義重大。與現行規定相比,新《辦法》主要有以下五個特點:
一是下放核準權限?!掇k法》規定,商務部僅保留對少數重大、敏感的境外投資的核準權限,包括1億美元以上的境外投資、特定國別的對外投資等。以20**年核準申請件數估算,將有85%左右的境外投資核準事項今后將交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
二是簡化核準程序?!掇k法》規定,對于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資企業只需遞交一張申請表,即可在3個工作日內獲得《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三是突出管理重點。《辦法》規定,商務主管部門主要對是否影響雙邊政治和經貿關系、是否損害國家經濟安全、是否違反國際義務、是否存在惡性競爭等企業的境外投資進行核準。境外投資經濟技術可行性由企業自行負責。
四是強化引導服務?!掇k法》規定,商務部門要加強對境外投資的引導、促進和服務工作,《對外投資合作國別(地區)指南》,建設“對外投資與合作信息服務系統”,駐外經商機構及時提供咨詢和信息服務。建立和完善多雙邊經貿合作機制等。利用多雙邊經貿磋商機制或投資促進工作機制,促進對外投資,與有關國家簽訂了雙邊投資促進保護協定和避免雙重征稅協定,加強政府間溝通交流,創造良好國際環境。
五是提出行為規范?!掇k法》規定,企業應遵守東道國法律法規,承擔社會責任,依據自身條件、能力和東道國投資環境,積極穩妥開展境外投資。
二、我省境外投資相關情況
20**年,對于我省的境外投資工作來說,是豐收的一年。20**年我省共核準境外企業機構家,總投資額億美元,實際發生額億美元,同比增長62%,在全國排名第四位。
2009年1-4月,全省累計新批境外投資企業41家,累計合同投資額51億美元,中方投資額為億美元,較上年同期分別增長143倍和36倍。充分顯示了我省境外投資企業積極性越來越高,特別是一些有較強實力的企業對境外資源性項目的開發興趣高,手筆大。此次*鋼鐵集團有限公司收購集團公司億股〔占股權〕,總交易價格億元(約合億美元),總交易投資額為1元(約合億美元)每年將收獲得噸的鐵礦石供應資源。
截至2009年4月,我省共有境外投資企業家,總投資額億美元,中方投資額億美元。從境內投資主體所在的地區來看,其中省直家,市45家市48家,市25家,市16家,市10家,市7家,市5家,市4家,市4家市3市1家,1家。
三、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的有關要求
為進一步做好全省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根據商務部的《境外投資管理辦法》和《商務部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我們下發了《*省商務廳關于做好境外投資管理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并特地舉辦此次培訓班,希望通過這次培訓我們的商務主管部門和企業能更加了解有關境外投資方面的政策,我們的境外投資企業隊伍越來越壯大,境外投資的工作開展得越來越順利。
境外管理投資辦法范文3
關鍵詞: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
一、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的政策現狀
(一)相關的政策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和《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對境內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做出了概括性規定,《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作出了具體的限額及其他規定。2014年7月4日《國家外匯管理局關于境內居民通過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匯發[2014]37號)實施,雖然擴大了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途徑,但這并不意味著對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管理的全面放開,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仍需按照2007年2月1日起施行的《個人外匯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二)個人境外投資的意向
個人境外投資意愿強烈。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以及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居民手中已有部分閑置資金需要通過新的渠道實現保值增值。一旦放開個人境外投資限制,將有六成以上的居民有境外投資的意愿。另外,盡管我國個人境外投資尚未完全開放,但民間個人資本通過各種渠道悄然出境已是不可回避的事實,民間個人境外實體投資實際上已成為資本“走出去”的重要力量,其投資形式的階段性特征體現了個人資本輸出的規模、方向、形式的變化,反映了個人資本正由小額向大額,由單一輸出向雙向流動,由零散向集中轉化。
二、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方式
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管理政策的限制迫使一部分境內居民通過非正規渠道或非正規形式實現資金的跨境流動,據調查了解,主要有以下幾種應對方式:
(一)利用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政策分拆購匯
境內個人境外實體投資屬于直接投資范疇,應辦理資本項目下購付匯核準手續,但在實際操作中,由于《個人外匯管理辦法實施細則》規定“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在銀行辦理”,境內個人往往利用年度購匯總額政策采取多人分拆方式進行購付匯,以境外郵購、留學、旅游等名義陸續出境。
(二)采用民間融資方式
其做法是個人境外投資者向境內的親戚、朋友支付人民幣,再由境外的人員將等值人民幣的外匯直接支付給境外有關收款人,此種融資方式較好地解決了投資資金出境、部分投資收益匯回國內的問題。
(三)選擇境外地下錢莊操作
由于個人投資者在資本項下結售匯的操作難度大,相比之下通過境外地下錢莊渠道匯兌資金,雖風險高、成本高,但方便快捷。不少個人境外投資者選擇地下錢莊進行操作。
(四)直接攜帶現鈔出入境
由于現行法規規定境內居民個人攜帶等值2000美元以下的外幣現鈔出境不需申報,因此,有需求境外投資的個人利用其親戚朋友,由其自行攜帶2000美元以下外幣現鈔出境,幾個人自行攜帶的累計資金足以實現在香港等地設立公司。
三、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風險和負面影響
(一)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風險
一是政策風險。當前個人境外投資的資本輸出及資本收益返回主要是通過非正規方式進行,這些方式都涉及變相套匯或逃匯,一旦被發現,將面臨行政處罰;二是信用風險。個人境外投資流出以及投資收益返回大量通過地下錢莊,極易面臨“地下錢莊”自身的信用風險以及“地下錢莊”被查處而產生的資金鏈斷裂風險;三是經營風險。雖然大部分個人境外投資者在境外辦理了營業執照,受所在國法律保護,但由于未獲得我國法律認可,實際上處于“半合法狀態”,使得個人境外投資者在被投資國的國民待遇地位難以得到保障,權益被侵犯事件時有發生。
(二)個人非正規渠道境外投資的負面影響
一是無法對個人境外投資總量及境外投資品種或類別等情況進行監測,也就難以測算個人境外投資對我國國際收支平衡的影響程度。二是個人境外行為難以通過正常途徑得到反映,影響了國際收支報表信息的準確性。目前,個人境外投資采取了非正規形式,更多地反映在經常項目的非貿易結售匯,而并非資本項目的個人結匯,掩蓋了資金跨境流動的真實背景。三是影響國內金融市場穩定。受利益導向“驅使”,個人為實現境外直接投資,在國際收支申報時有意隱瞞其投資類交易的事實,導致統計數據失真,使外匯局無法準確把握資本類交易的規模。
四、政策建議
(一)適當放寬境內個人境外投資政策限制
可將等值50萬人民幣的審批權限下放到中心支局,提高行政審批效率。同時,適當提高一次性匯出的金額上限并減少甚至取消多次匯出的限制,提高個人外匯資金使用效率。
(二)加大對個人外匯管理政策的宣傳力度
重點加強對新修訂的《外匯管理條例》的宣傳和解釋力度,提高社會對外匯管理法規的認知度,增強涉匯主體守法意識。密切關注境內個人的境外投資動向,必要時以官方名義進行風險提示,樹立正確的社會輿論導向。
境外管理投資辦法范文4
2011年6月,國資委頒布了《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這是近年來我國央企境外資產監管工作的又一大進步。新頒布的兩個管理辦法和以往出臺的相關法規和政策組合在一起,構成了一個有機的整體,對央企境外投資風險控制以及境外資產監管形成了有力的約束。從央企境外資產監管存在的問題出發,我們認為,目前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體系已經搭建了一個有效的監管框架,在這一框架之下,境外投資過程中的多種風險都可以置于監管部門的控制之下。但僅有法規層面的約束是不夠的,要想從根本上杜絕中央企業境外資產受損的風險,還須在深化國有企業改革、健全海外投資和境外資產監管的機制上多下工夫。
央企境外投資風險的成因
在我國境外直接投資中,央企占據了絕對的主導作用,占到了中國對外直接投資存量和流量的80%以上。因此,央企境外資產監管問題是中國海外投資風險管理中最為重要的內容。從央企海外投資出現風險的情況來看,造成央企境外投資風險的原因非常復雜,涉及以下多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投資對象國潛在風險大。近幾年發生風險的地方,如尼日利亞、利比亞等,都是投資環境較差、投資風險較高的地區,中國在這些地區的投資規模相對較大。除了亞洲地區之外,中國大量的對外投資都流向了非洲、拉丁美洲等地區,這些地區普遍存在政局不穩、法制不健全、腐敗滋生等問題,加大了央企對外投資的風險。導致中國對外投資獨特去向的原因也是多方面的:一是由全球投資的梯度性決定的。中國是新興市場國家,以中國企業的技術優勢和國際競爭力水平,在亞非拉發展中國家更容易獲得市場認可。而在歐美等發達市場,由于競爭水平較高、市場也較為飽和,中國企業難以獲得一席之地。二是由中國的外交關系決定的。由于歷史原因,中國和非洲、拉丁美洲國家外交關系更為緊密,中國在這些地區的駐外機構在和當地政府溝通、提供輔助等方面也更為有力。三是由我國的投資產業結構決定的。中國對外投資(尤其是央企)中有相當一部分是以獲得能源、資源為目的的,由于歐美日等發達國家對主流能源產地、資源產地的控制,中國企業在對外投資中,只能在邊緣地帶尋找切入點。
其次,投資主體缺乏國際經驗。在上世紀60年代末,中國就有對外投資,但中國企業真正意義上的“走出去”,是近十幾年才開始的事情,央企開始大規模對外投資,則是2003年以后的事情。所以,央企總體上仍然是非常缺乏國際經驗的,這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缺乏對國際資產定價的能力。這一點在中鋁入股力拓、中石化收購Addax等交易中都可以看出來,央企的對外并購,往往發生在被并購資產的歷史性高價上。二是對國際社會缺乏深入了解,體現在對投資對象國的法律制度、社會文化等方方面面。這導致央企在投資或事后經營過程中,沿用國內的管理辦法,造成與當地社區的沖突,給對外投資以及后續的經營帶來巨大的風險。三是缺乏跨文化的管理人才。中國企業國際化才剛剛起步,國內普遍缺乏可以進行跨文化管理的人才,而國際人才又存在語言、報酬等多個方面的障礙。四是缺乏融入當地社區的意愿和能力。在許多國家,除了中央和地方政府之外,媒體、社區、民眾都是構成企業經營環境的重要因素,甚至是決定性因素,這一點和中國國內是完全不同的。所以許多跨國公司在對外投資的過程中,都會通過參與媒體、提供公益事業等形式參與當地社區,而我國央企對這些活動不夠重視,甚至造成企業與當地社區格格不入。
再者,央企經營管理機制上的問題。央企今天的經營機制是國有企業改革后形成的,在央企改革過程中,從經營活動市場化、創造競爭環境等方面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但是,在人事任免(這里主要指管理層)的市場化上則進展較緩慢。當前的人事任免存在兩個問題:一是總經理并不是由市場決定,還存在政企互通的情況,而且非常普遍。這樣就不能保證是最具市場經營能力的人來經營央企,也不能保證央企管理層是以企業發展為主要目標。以目前中央企業的規模,要管理好實非易事,這種情況下,更需要通過市場甄選來找到最有市場經營能力的人才。二是總經理任期對長期投資行為形成了較大的束縛。中央企業由于經營領域的原因,多數對外投資都屬于長期投資,長期投資要想在三年內見效是很難的。在這種情況下,要么企業不愿意進行對外投資,要么選擇容易見效的項目進行投資,會表現出急功近利的心態。
最后,投資過程中的不規范因素較多。除了上述兩個方面的客觀原因,在主觀上,中央企業對外投資存在著諸多不規范的因素,這也是導致中央企業境外資產高風險的原因:一是中央企業對外投資缺乏科學性。在投資前,對于投資是否符合企業的發展戰略,少有深入的分析;在投資過程中,對投資國的投資環境(尤其是對環境規制、工會等方面的法律)缺乏了解;在項目投資后,缺乏對項目的長期規劃。這些都是目前中央企業對外投資過程中存在的普遍現象,使得中央企業在對外投資時付出了巨額的“學費”。而在全球投資與并購業務中,這些都是非常基本和關鍵的環節,是降低投資風險的重要途徑。二是海外腐敗問題。由于之前缺乏對境外資產監管的相應辦法,使得央企境外投資行為幾乎不受任何約束,一些央企的駐外機構成為了“駐外接待站”。三是央企對外投資時多抱急功近利的心態。對于短期能見效、規模大的并購項目非常有興趣,但這類投資往往政治和經濟風險都比較大。而對于長期見效的綠地投資(不管是獨資還是合資)則興趣不大,而事實上,由于風險小、容易獲得當地政府支持等原因,綠地投資恰恰是央企對外投資的最佳方式。
現行境外資產監管框架的確立
在上世紀90年代初期,中國曾經對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監管等方面有過系統的規定,由于此后國有企業陷入困境以及進行改革,加上國有資產監管部門機構調整,這些法規已經少有人問津。我國現在的境外資產監管法規,是在2008年前后才開始建立的。2008年之前,國資委就將“三重一大”制度在中央企業試點。到2010年,中辦、國辦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進一步將這一制度推廣到所有國有企業?!叭匾淮蟆钡闹饕康模谴_立了國有企業(包括中央企業)集體決策的問題,根據“三重一大”的有關規定,境外投資屬于需要集體決策的事項之一。
然后,是國資委2008年頒發的《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對導致中央企業資產損失的各種違規行為進行了明確,這一辦法可以說是確立了境外資產監管的基礎,可以說讓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監管做到了“有法可依”。根據《中央企業資產損失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中央企業要“合法合規”,不合規、不合法行為導致了資產損失,將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最新頒布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將以往的規定進行了匯總,形成統一的法規。二是建立了緊急事件“實時報告”制度,為中央企業境外投資風險應急機制打下了一個很好的基礎。
可以說,到目前為止,央企境外資產監管的法規是相對完善、健全的,可以對央企境外投資過程中的許多不規范行為進行約束,搭建了一個很好的監管框架,為循序漸進解決央企境外投資風險問題邁出了第一步。
當然,僅僅有目前的法律框架是不夠的,如果沒有一個完善的機制來鼓勵對外投資,那么現有的法律框架很有可能成為一種束縛,不利于央企境外投資的健康發展。在現行法律框架的基礎上,還需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有所改觀:一是要建立境外資產監管的物質基礎,那就是需要有境外機構的單獨報表。二是要增加外部參與,如果境外機構單獨報表,那么公眾參與程度會上升。同時,要建立外部專家參與的投資決策和風險控制體系。三是要進一步改革央企管理層甄選機制。四是要增加國際協調。
加強機制建設才能“治本”
要徹底杜絕或減少央企境外投資風險,必須在機制建設上下工夫:
首先,要建立境內外分表報表的信息披露機制。和普通企業不同,中央企業具有資產規模大、境外投資活動多的特點,而且又是國有資產。所以,中央企業的信息披露不能參照一般的標準,而應該實行更嚴格的規定。中央企業可以參照國有商業銀行的做法,對境內資產和境外資產進行分別報表。如果缺乏境內外分別報表的制度,一則會導致中央企業監管缺乏物質基礎,二則會使中央企業監管缺乏公眾參與,事倍功半。
其次,要建立央企管理層的市場化甄選機制。這是我國國有企業改革過程中所留下的一個較為突出的問題。從國有資產管理角度看,政府部門代表出資方選派董事長,這是非常合理的。但是,根據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則,總經理和相關管理層應當由董事會通過市場化原則選定,而不是國有資產監管部門委任。目前的委任制已經表現出了諸多的弊端,對于中央企業的長期投資行為造成了嚴重的制約,也增加了投資過程中的短視現象和急功近利,已經成為了境外投資風險上升的主要原因。要徹底解決這一問題,必須建立市場化的管理層甄選機制,通過市場化招聘的形式尋找最有經營能力的人才來對中央企業境內外資產進行管理,并為有利于國家產業發展和全球戰略布局的長期投資行為創造條件。從目前中央企業的報酬水平來看,這是完全可以實現的。
境外管理投資辦法范文5
第一條為規范對全省境外投資項目的核準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號)、《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暫行管理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1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完善境外投資項目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發改外資〔〕1479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做好境外投資項目下放核準權限工作的通知》(發改外資〔〕235號)等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本省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各類法人(以下稱“投資主體”),及其通過在境外控股的企業或機構,在境外進行的投資(含新建、購并、參股、增資、再投資)項目的核準。
投資主體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進行的投資項目的核準,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境外投資項目指投資主體通過投入貨幣、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和權益或提供擔保,獲得境外所有權、經營管理權及其他相關權益的活動。
第二章核準機關及權限
第四條境外投資項目區分為資源開發類和非資源開發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是指在境外投資勘探開發原油、礦山等資源的項目。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是指資源開發類之外的境外投資項目。
第五條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按照以下權限核準:
(一)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二)中方投資額3億美元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六條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按照以下權限核準:
(一)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二)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由省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七條有關特殊項目的核準:
前往臺灣地區和前往未建交、受國際制裁國家,或前往發生戰爭、動亂等國家和地區的投資項目,以及涉及基礎電信運營、跨界水資源開發利用、大規模土地開發、干線電網、新聞傳媒等特殊敏感行業的境外投資項目,不分限額,由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
第三章項目申請報告
第八條投資主體提交的項目申請報告應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印發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示范大綱的通知》(發改外資〔〕746號)和國家對境外投資項目的有關要求進行編制。境外投資項目申請報告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名稱、投資方基本情況;
(二)項目背景、投資環境情況;
(三)項目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產品、目標市場,以及項目效益、風險情況;
(四)項目總投資、各方出資額、出資方式、融資方案及用匯金額;
(五)購并或參股項目,應說明擬購并或參股公司的具體情況。
第九條投資主體報送的項目申請報告應附以下文件:
(一)公司董事會決議或相關的出資決議,國有企業需提供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意見;
(二)證明中方及合作外方資產、經營和資信情況的文件;
(三)銀行出具的融資意向書;
(四)以有價證券、實物、知識產權或技術、股權、債權等資產權益出資的,按資產權益的評估價值或公允價值核定出資額。應提交具備相應資質的會計師、資產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或其他可證明有關資產權益價值的第三方文件;
(五)投標、購并或合資合作項目,中外方簽署的意向書或框架協議等文件;
(六)境外競標或收購項目,應按本辦法第十八、十九、二十條規定報送信息報告,并附國家發展改革委或省發展改革委出具的有關確認文件。
第十條屬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項目申請報告原則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甲級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屬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重大境外投資項目,項目申請報告原則上應由具備相應專業、服務范圍的乙級及以上工程咨詢資格的機構編制。
第十一條投資主體應向項目核準機關提交項目申請報告一式五份,并附電子文檔一份。投資主體應對所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核準程序
第十二條投資主體須向其注冊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及相關附件。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體注冊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初審后報省發展改革委;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項目,由投資主體注冊所在地的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轉報省發展改革委,經省發展改革委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
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申請報告,應同時抄送相應省轄市發展改革委。
省管企業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提交項目申請報告,同時抄送省國有資產管理部門。
第十三條省發展改革委核準境外投資項目時,可根據需要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有關部門在接到上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書面意見,逾期則視為對所征求意見無異議。
第十四條省發展改革委對于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項目申請報告,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性告知投資主體需要補正、澄清的全部內容。
第十五條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對需要進行評估論證的重點問題委托有資質的咨詢機構進行評估。接受委托的咨詢機構應在規定的時間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提出評估報告,并承擔評估責任。
承擔項目申請報告編制任務的咨詢機構,不得承擔同一項目的委托咨詢評估任務。
第十六條省發展改革委在受理項目申請報告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項目申請報告的核準,或者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出初審意見。如20個工作日不能做出核準決定或提出初審意見,經省發展改革委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投資主體。
前款規定的核準期限,不包括委托咨詢機構進行評估的時間。
第十七條省發展改革委對核準的項目,應向投資主體出具書面核準文件,并在20個工作日內將項目核準文件抄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對不予核準的項目,應以書面決定通知投資主體,說明理由并告知投資主體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十八條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在申請項目核準前實行信息報告制度。
境外收購項目是指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協議、要約等方式收購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境外競標項目是指投資主體直接或通過在境外設立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參與境外公開或不公開的競爭性招標,以投資獲得境外企業全部或者部分股權、資產或其它權益的項目。
第十九條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的投資主體在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之前,即境外收購項目在對外簽署約束性協議、提出約束性報價及向對方國家(或地區)政府審查部門提出申請之前,境外競標項目在對外正式投標之前,應通過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以下的境外收購和競標項目,項目信息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確認;中方投資額1億美元及以上的境外收購和競標項目,項目信息報告由省發展改革委審核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
已有境外投資項目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投資主體,可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抄報省發展改革委以及國家有關行業管理部門;已有境外投資項目經省發展改革委核準的投資主體,可直接向省發展改革委報送項目信息報告,抄報省轄市、縣(市)發展改革部門以及省有關行業管理部門。
第二十條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應按照附表格式要求編制,主要內容包括:
(一)項目名稱;
(二)投資主體基本情況;
(三)投資背景情況;
(四)收購或競標目標情況;
(五)對外工作情況;
(六)盡職調查情況;
(七)收購或競標方案;
(八)下一步工作時間表。
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還應附以下文件:投資主體與外方簽署的意向性協議文件、投資主體相關決策文件和其他支持性文件等。
第二十一條屬省發展改革委確認權限的,省發展改革委在收到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出具有關確認文件。屬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權限的,省發展改革委對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初審后報國家發展改革委確認。確認文件是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附件。
項目信息報告的確認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投資主體如需投入必要的項目前期費用涉及用匯數額的(含履約保證金、保函等),應按項目核準權限向相應的核準機關申請核準。經核準的該項前期費用計入項目投資總額。
第二十三條已經核準的項目如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需向原核準機關申請變更:
(一)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主要產品發生變化;
(二)建設地點發生變化;
(三)投資方或股權發生變化;
(四)中方投資超過原核準的中方投資額20%及以上。
變更核準的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核準條件及效力
第二十四條項目核準機關主要依據以下條件對項目進行審查:
(一)符合法律、法規、規章以及產業政策,不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不違反國際法準則;
(二)符合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要求,有利于開發國民經濟發展所需戰略性資源;符合國家和本省關于產業結構調整的要求,促進具有比較優勢的技術、產品、設備出口和勞務輸出,吸收國外優秀人才、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
(三)符合國家資本項目管理和外債管理規定;
(四)投資主體具備相應的投資實力。
第二十五條對中方投資額3000萬美元及以上至3億美元以下的資源開發類、中方投資額1000萬美元及以上至1億美元以下的非資源開發類境外投資項目,省發展改革委在項目核準文件印制之后、下發之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報國家發展改革委辦理核準登記手續。國家發展改革委對符合規定的出具《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登記單》。
第二十六條投資主體憑境外投資項目核準機關的核準文件,第二十五條所列項目還應持《地方重大境外投資項目核準登記單》,依法辦理外匯、海關、出入境管理、稅收、金融保險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投資主體就境外投資項目簽署任何具有最終法律約束力的相關文件前,須取得相應項目核準機關出具的項目核準文件。
第二十八條核準機關出具的核準文件應規定有效期。在有效期內,核準文件是投資主體辦理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的依據。
對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能辦理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的項目,投資主體應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屆滿前30日內向省發展改革委或經省發展改革委向國家發展改革委申請延期。屬省發展改革委核準權限的,省發展改革委應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予以延期的決定。
對在核準文件有效期內未能辦理完本辦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也未經原項目核準機關作出準予延期決定的項目,原項目核準文件自動失效。
核準文件有效期滿后,投資主體辦理本法第二十六條所列相關手續時,應同時出示相應核準機關出具的準予延續文件。
第二十九條核準機關出具的境外收購或競標項目信息報告確認文件應規定有效期。投資主體可在有效期內對外開展實質性工作,如在有效期內未能完成,應根據情況及時辦理確認文件延期手續,或者重新報送項目信息報告。
確認文件延期手續的辦理程序比照本章的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對未經項目核準機關核準的境外投資項目,外匯管理、海關、稅務、金融保險等部門和單位不得辦理相關手續。
境外管理投資辦法范文6
日前,從中國集團公司促進會和中國財務公司協會主辦的企業申請設立財務公司座談會上獲悉,絕大部分企業集團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最大障礙是現行政策即《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指引》規定的境外戰略投資者問題。
一、現行政策規定
除國家限制外資進入并經銀監會事先同意的特殊行業的企業集團外,新設財務公司應有豐富專業經驗的境外機構投資者作為股東,或經營團隊中至少有1名以上來自境外的高級管理人員和1名以上來自境外的風險管理專業人員。
二、存在的主要問題
1、財務公司資本規模較小,并且外方投資比例不得超過注冊資本的20%,影響境外機構投資意向。以注冊資本3億元為例,境外投資者投資在6000萬元之內,折合外幣還不到750萬元美元。境外金融機構或非金融企業對如此規模、股權比例的投資大多不感興趣。另外一個重要原因是境外金融機構受投資國內同質金融企業不得超過2家的規定制約,為了謀求最大的發展機會,對投資對象的選擇不僅審慎而且苛刻。
2、境外機構投資者的主要目的并非財務公司本身。由于受所處行業的制約,企業集團接觸的跨國企業大多是上游的供應商或下游的銷售商。對于這些投資者來說,參股財務公司只是手段或條件,其真正的目的是為了取得企業集團某項業務的競爭優勢甚至是壟斷地位。因此,其對參股財務公司的要價往往很高,使企業在某些方面受制于人。不僅如此,境外機構投者入股財務公司,還在一定程度上影響到企業集團的商業安全。
3、靠境外機構入股未必能達到引進先進管理經驗的目的。境外合作者并不會因為投資入股而將資金管理經驗無償提供給財務公司,財務公司還是要付出昂貴的培訓費用。由此,引入的境外合作者會逐漸地被邊緣化,乃至形式化,與引進先進管理經驗的初衷相背離。
4、中國銀監會通過修訂《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指引》的形式,為企業多提供的另外一種選擇是“經營團隊中至少有1名以上來自境外的高級管理人員和1名以上來自境外的風險管理專業人員,還存在著操作上的不確定性。第一,企業集團至少要聘請2名境外高管人員和2名境外風控人員。第二,有沒有符合要求的境外高管人員,愿意放棄境外事業,到中國的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來發展,企業集團的財務公司能為其提供多大的發展空間。第三,有沒有境外金融機構會為一個即將跳槽的高級管理人員提供相關評價和證明資料。第四,引進至少4名境外人員,需要支付高于國際同類人員市場報酬,財務公司的管理成本是否能夠負擔。如此種種制約因素,使得這一新選擇實質上更為困難。
5、中國銀監會當前力推的通過重組方式成立財務公司,由于成本高、過程長,吸引力不大。經過調研,重組高風險財務公司的直接成本為6000-9000萬元,其中最大比例是歸還中國人民銀行再貸款,由于歸還政策僅限于還本免息,支持力度有限,加上與其他債務人的談判等也是一個復雜的過程。
6、中國銀監會出臺的《申請設立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操作規程指引》提高了設立財務公司的門檻,是否合規,值得商榷。第一,按《指引》操作是企業必須引入具有三年以上成功從事財務公司或類似機構經營管理經驗的境外機構投資者,而《辦法》對于機構投資者的限定是“3年內不轉讓所持財務公司股份的、具有豐富行業管理經驗的外部戰略投資者”,并沒有嚴格規定為“境外”。第二,《辦法》中外部投資者是可選條件,并非必要條件,而按《指引》操作時把引外境外戰略投資者作為必要條件。我們認為,《指引》應是《辦法》的細化、透明化,使企業申請設立財務公司的過程更加規范化,起指示、引導作用,而不能規定比《辦法》更高的條件、設置比《辦法》更高的門檻。
由于存在以上問題,使得企業集團申請設立財務公司進展緩慢。
三、政策建議
為了加快、促進和引導企業集團申辦財務公司,2005年11月4日中國銀監會召開了第39次主席會議。會議指出,要合理設定新設財務公司的市場準入門檻,從市場準入政策方面積極引導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通過發揮財務公司的現金池管理,促進提高企業集團資金的使用效率和風險管理。本著這個精神,我們建議:
1、鑒于企業集團財務公司是以加強企業集團資金集中管理和提高企業集團資金使用效率為目的,其服務對象是企業集團成員單位的特點,建議按照“合理設定門檻,積極引導發展,加強執業監管”的原則,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集團設立財務公司采取鼓勵而不是限制的政策。通過對業務范圍的審批控制,通過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的加強監管,通過退出機制的建立,促進財務公司的設立和健康發展。
2、當前中國銀監會鼓勵重組高風險財務公司不能成為企業集團新設財務公司的“彎道”。建議通過嚴格的退出機制建設,促使各財務公司規范運作,謹慎經營。不能將高風險財務公司的債權人和投資人的風險轉嫁到并非情愿、并非最佳選擇的企業集團身上。
3、對機構投資人的選擇,建議境外機構作為鼓勵條件而非必要條件。因為不僅從依據上講,《辦法》對“境外”沒有明確規定,而且在實踐中,可以使企業部分擺脫對境外機構的控制,提高企業集團的自主經營和自主創新能力。
4、為了提高企業集團和財務公司的資金、財務管理水平,在操作實踐中可以吸收中資金融機構作為機構投資人。因為企業集團在長期的發展過程中,大多與國內金融機構建立起了廣泛、穩固的合作關系,通過財務公司的紐帶和橋梁作用,更能使這種合作關系轉變為戰略關系,促進企業集團對金融機構資金和財務管理經驗的學習、消化和吸收。而且隨著金融市場對國外金融機構的逐步開放,國內金融機構自身也必將加大對國外先進管理經驗的借鑒和吸收力度。企業集團財務公司可以通過合作的金融機構,使管理更加科學先進。作為保障措施,可以由國內金融機構派駐董事和風控人員,可以規定財務公司從業人員以繼續教育的方式,每年必須完成規定時間和內容的專業培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