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學藝術特點范例6篇

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文學藝術特點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文學藝術特點

文學藝術特點范文1

關鍵詞:心理學,術語漢譯,術語特點,翻譯策略

中圖分類號:N04;B84;H059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3-8578(2013)04-0017-05

收稿日期:2013-03-21

作者簡介:王成禮(1985—),男,山東人,南京大學外國語學院碩士,主要研究術語翻譯。通信方式:wangchengli2003@163

引言

“術語是人類科學知識在語言中的結晶”[1],術語系統的構建與完善是相關學科建設的重要保證。隨著國際學術交流的不斷開展,術語的跨語際傳播成為學科術語應用的一種常態。在中國的心理學術語中,外來術語占到了很大的比重,因此翻譯外來術語就顯得格外重要。本文擬從翻譯學的視角和心理學歷史的角度,歸納總結中文心理學術語的特點,并對主要的翻譯策略進行討論。

一中文心理學術語的特點

心理學始創于19世紀初,由德國哲學家、教育學家赫爾巴特(Johann Friedrich Herbart,1776—1841)將其從哲學學科領域中劃分出來,獨立成為一門學科。在中國,盡管古典文獻中蘊含著豐富的心理學思想,也“有一套完整而獨特的范疇體系”[2],但其作為現代人文社會科學獨立學科則始于20世紀初,比西方晚了一個世紀。“1921年中華心理學會的成立被視為我國現代心理學學科的形成標志。”[2]2000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將心理學確定為一級學科,確立了心理學的學科地位,也標志著該學科發展進入了新的階段。

由于中國近現代心理學的源頭是西方心理學,具有和西方現代心理學相同的科學概念體系[2],因此,其術語系統中有大量概念借自外來術語,術語翻譯成為中文心理學術語產生的主要方法,很多心理學術語經過術語泛化進入日常漢語中,常見的如“抑郁(depression)”“孤獨癥(又稱自閉癥,autism)”“從眾(conformity)”等。但是,另一方面,中國現代心理學研究仍繼承了中國古代和近代心理學的寶貴學術思想,自然也沿用并保留了一些本土經典的心理學概念范疇,比如“性善論”“七情”等。這兩類術語來源構成了中國心理學的術語體系,從數量上看,外來術語居多,本土術語較少,其中中國本土術語英譯則更少。

從心理學學科產生和發展的歷史沿革來看,中文心理學術語有其鮮明的特點,即以多源頭的翻譯術語為主?!爸袊F代心理學術語中的外來術語主要有兩大源頭,一是西方心理學在中國的直接傳播,二是西方心理學經日本學界間接傳入中國。”[2]例如在《西國記法》中,利瑪竇提出記憶在“腦囊”[2],這里的“腦囊”指的是人的大腦,而術語“直覺”(intuition)則假道日語傳入中國。

鑒于我國心理學術語構成的特殊性,據作者對心理學術語數據的觀察,發現心理學術語有如下三個特征:

1)基本概念體系借自西方心理學,本土術語少,如黑林錯覺(Hering’s illusion)、非條件反射(又譯無條件反射,unconditioned reflex)等;

2)術語產生方法以翻譯為主,且翻譯方法多為逐字翻譯和直譯,中文術語歐化程度較高,但漸有本土化趨勢,如格式塔治療(又譯完形療法,Gestalt therapy)、心理年齡(又譯為智力年齡,mental age)、人格心理學(又譯個性心理學,personality psychology)等;

3)心理學術語翻譯和使用尚欠規范,使用大量含源語成分的短語型術語縮略詞,如CR(conditioned reflex,條件反射)、F分布(F distribution)等,通過對南大術語庫(NUTERM)動態心理學術語數據庫關鍵詞底表觀察,保留英文字母的關鍵詞涵蓋了從A到Z的所有字母,在林崇德等主編的《心理學大辭典》里也有同樣的現象。

二術語翻譯方法探討

“兩種語言符號之間的轉換活動也就是翻譯活動之中,人們首要的任務是致力于符號意義的再生。換言之,翻譯就其根本是意義的再生。”[3]術語的意義即是其概念意義,也就是概念內涵和外延的綜合表征。

索緒爾在《普通語言學教程》中指出:語言符號包括能指與所指兩個部分。能指是符號的物質形式:音響—形象。它們與某種概念發生聯系,在使用者之間能夠引發某種概念的聯想,這種概念就是所指。能指與所指之間的關系有任意性,對于使用它的語言社會來說,又是強制的,即約定俗成。

術語是屬于某一學科的特殊詞匯,本學科內所有術語構成該學科的概念體系。它與普通詞匯的最主要差別在于它所表征的是概念。但是,從語言符號的一般屬性來說,術語也有其能指和所指的區分:“概念叫作‘所指’,音響形象叫作‘能指’?!盵1]也就是說術語的能指是其物質形式,即術語符號或指稱形式,而其所指則指相關的概念及其意義。本文依據符號的能指和所指這兩大分類,將術語翻譯方法分成三大類進行討論:所指為主的翻譯策略、能指為主的翻譯策略和所指能指融合翻譯策略。

1所指為主翻譯法

對于因語言文化差異所限,能指形式較難對應創造的術語,譯者應確保其所指概念意義的傳遞,可主要針對所指進行翻譯,相關翻譯方法包括:逐字翻譯,直譯,意譯,音譯+意譯。

(1)逐字翻譯、直譯

逐字翻譯是指翻譯中不考慮語法結構等因素按照原文順序進行翻譯的方法。

“很多科學術語可以按照漢語從左到右的順序來翻譯(現在一些外國語言學家稱這種結構叫作“積木”結構)?!盵4]心理學作為側重理科的交叉學科,“積木”結構術語比較常見,而且漢英兩種語言在語言線性上具有一定程度的相似性,很多英語心理學短語術語都可以用這種方法進行翻譯。如:private self譯為“私我”;social control theory譯為“社會控制理論”;role coordination譯為“角色協調”等。

逐字翻譯法是比較簡單的術語翻譯方法,適用于漢英語法結構和搭配相近或相同的短語,例如“積木”結構術語。對此類結構的術語進行翻譯時要考慮源語的概念,和譯入語的語法、構詞規則,勤查字典,適當時候應采用直譯的方法。通過逐字翻譯方法翻譯的術語由于保留原文短語順序和搭配,歐化程度比較深,多為新創術語,在翻譯中概念意義變化較小,兩種語言所代表的概念基本吻合。

直譯較之逐字翻譯而言,考慮到了目的語的語法等諸多因素,并進行適當的調整,是既保持原文概念又盡量保持原文形式的翻譯方法。逐字翻譯也可納入直譯中,作為直譯的起點。直譯能較好地保留原文的形式同時也能比較準確表達概念,較少出現翻譯過剩的問題,如術語identical element theory of transfer應譯為“遷移的相同要素說”。

(2)意譯

意譯是指:“揚棄外來語語音,用漢字單字按漢語構詞法制造新詞,以表達外來詞義?!盵5]

心理學中personality是一個重要術語,譯為“人格”,借自日語。《牛津心理學詞典》對該詞的定義為:The sum total of the behavioural and mental characteristics that are distinctive of an individual(個人特有的行為和心理特征的總和。)[6]

《現代漢語大辭典》(第三版)對人格的定義為:①人的性格、氣質、能力等特征的總和;②個人的道德品質;③人的能作為權利、義務的主體的資格。

《漢語辭?!穼θ烁竦亩x為:①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統一,是個人的尊嚴、名譽、價值的總和,在社會主義國家,每個公民人格平等,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②在心理學上,即“個性”;③人的道德品質。

從以上定義可以看出,心理學術語“人格”的概念意義和兩本漢語詞典不同,其概念意義要小于漢語詞“人格”?!稘h語辭?!分羞@樣定義“個性”:在一定的社會條件和教育影響下形成的一個人的比較固定的特性。概念意義與術語personality相符合。“人格”可作為“個性”的上義詞,心理學術語personality譯為“個性”似乎更為具體。

意譯是對于概念而非名稱的翻譯,從而容易出現譯文術語與原文術語在概念上的偏離,特別是用本國對等術語來翻譯外來術語。這種翻譯方法走的是本土化的道路,大眾易于接受和傳播,由于兩種語言和文化的差異,這種翻譯方法存在較大程度的意義流失,有時會導致誤解。但其優點是顯而易見的,這種術語的翻譯“名符其實”,可以提高效率,減輕讀者負擔。

2能指為主翻譯法

所指概念與目的語文化差異較大的術語,譯者可暫時先對其能指進行翻譯,確保其所指的有效輸入。相關的策略有借譯和音譯。這種策略體現了術語跨語傳播的歷時性特點,其有效性主要通過時間的檢驗,是一種權宜的策略。

(1)借譯

借譯是指直接借入外文術語,將符號和概念完全引入,是對索緒爾所說的能指即“音響—形象”中“形象”的零翻譯。通常出現在學科發展初期,大量外來術語引入,無法短時期內對所有外來術語進行翻譯和本土化。隨著學科的發展和完善以及本國語言的翻譯、吸收,借譯術語逐漸被本土化的術語所代替,同時在相當一段時間內會出現等價術語(兩種或兩種以上的語言之間表達同一概念的術語) [1]。

中國現代心理學的基本概念框架源自西方現代心理學,加之改革開放以來英語國民教育的發展和深入,大量中文心理學術語中保留了英文字母,很多英文術語通過借譯、零翻譯的方法進入到中文。

如:ID(本我);IQ(intelligence quotient,智商);questionaredata(Q-資料);JND (just noticeable difference,最小可覺差)。

弗洛伊德認為,人格由本我、自我、超我三部分組成。本我(ID)位于潛意識中的本能、沖動與欲望,是人格的生物面,遵循“快樂原則”。

借譯術語IQ是概念和語言符號完全從英語里引入的典型例子。雖然這個術語譯為“智力商數”,簡稱“智商”,但IQ還是經常出現。

術語questionaredata的翻譯采用的是保留第一個單詞的首字母、翻譯第二個單詞的方法,兩者結合構成了漢語術語“Q-資料”。

借譯通過概念或詞匯的完全借入,填補了目的語詞匯空白。從翻譯的角度看,目的語采用源語的符號和概念意義,不存在概念意義的變化。但借譯術語不宜過多,它們提高了術語學習和使用門檻,不容易為大眾所接受。能指所指之間的關系是任意的,借入概念的同時借入語言形式,豐富本族語的同時也會造成目的語的污染和混亂。

(2)音譯

音譯:“翻譯外來詞時,漢字揚棄其意義,僅充作記音符號。”[5]音譯也稱不翻之翻。

如:hysteria(歇斯底里);Gestalt psychology(格式塔心理學,又譯完形心理學);Eros(愛洛斯);ID(伊底)等。

心理學術語hysteria音譯為“歇斯底里”,又譯為“癔癥”,是一種神經?。╪eurosis)。在西方心理學概念中神經?。╪eurosis)和精神病(psychosis)的界定是比較模糊的,美國精神病家協會(American Psychiatrist Association)把神經病、精神病都稱之為精神錯亂(mental disorder)[7]。根據劉烈的分析,神經病和精神病患者的區別在于:前者能自省,而后者“極少自省或不能自省地為幻覺所惑” [7]。所以“歇斯底里”屬于神經病范疇,“癔癥”為中醫術語,與精神錯亂概念相近,在民間指“瘋”。

術語Gestalt來自德文,音譯為漢語“格式塔”,意為“完形、形狀”,其含義在于強調意識經驗的完整性或完形性?!案袷剿睦韺W”是西方現代主要心理學流派。

Eros是希臘神話中的愛神,借到心理學中代表宇宙和人的欲望與愛的一部分,也是弗洛伊德精神分析術語,意為“生的本能”。

心理學家高覺敷將ID譯為 “伊底”,取意于成語——伊于胡底,表存在中最深層的地方,現改譯為“本我”。

音譯基本不能從字面理解其概念意義,但由于音譯只是對“發音”的模擬,概念意義完全借自源語,不存在概念意義的變化。同時它也是實現源語術語和譯入語術語在概念上最對等的翻譯方法之一。由于漢語同音字很多,在音譯時應規范漢字的使用,使其具有系統性。

3所指能指融合翻譯法

譯者要從術語概念意義出發,即針對其所指概念進行翻譯,選擇符合目的語可接受性的能指形式,使兩者有機融合。我們稱之為對術語所指和能指的融合翻譯策略。

借譯+直譯:phi phenomenon譯為“phi 現象”;substance P 譯為“P物質”;

音譯+直譯/意譯:Gestalt psychology譯為“格式塔心理學”,又譯“完型心理學”;

結構翻譯法:根據構詞原理進行的翻譯。metamemory譯為“元記憶”;quasi need譯為“準需要”;sense of … 譯為 “……感/意識”。

就術語翻譯而言,要綜合考慮對能指和所指的翻譯,以概念意義為出發點,尋找最佳對應等價術語。

三結語

術語的翻譯具有很強的學科性,需要從學科特點出發,結合具體翻譯理論對心理學術語漢譯進行綜合考量。本文從翻譯的視角對心理學術語的特點及其漢譯策略進行了分析和總結。依據索緒爾的能指和所指理論,英語心理學術語漢譯策略可分為三大類:所指能指融合翻譯策略、所指為主的翻譯策略和能指為主的翻譯策略,并對每類翻譯策略下的翻譯方法分別進行了討論和例證。這為英語心理學術語漢譯的具體實踐和其他學科術語的翻譯提供操作性較強的對應策略,同時也希望能有益于術語翻譯研究與標準評價的新思考。

參 考 文 獻

[1]馮志偉現代術語學引論(增訂本)[M] 北京:商務印書館,2011:1-55

[2]楊鑫輝心理學通史:中國近現代心理學史(第2卷)[M]濟南:山東教育出版社,1999:13-63

[3]許鈞 翻譯概論[M] 北京:外語教學與研究出版社,2011:6-7

[4]張彥 科學術語翻譯概論[M] 浙江:浙江大學出版社,2008:52-53

[5]馮天瑜 新語探源——中西日文化互動及近代漢字術語生成[M] 北京:中華書局,2004:108-110

[6]Andrew M Colman Oxford Dictionary of Psychology[Z] Shanghai:Shanghai Foreign Language Education Press,2007:564

文學藝術特點范文2

2005年,首屆中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試點工作起步,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成立國家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確立了32所高校為試點單位開始招生工作。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是中國藝術教育高層次專業實踐人才培養的新途徑,試點工作開始四年多來,隨著首屆藝術碩士的招生、培養以及畢業,人們對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的發展和其中存在的問題也越加關注。

一、藝術碩士專業學位設置的背景

后現代主義的藝術教育理論從以往只重視精致藝術轉向重視日常的審美經驗,強調藝術教育要以充滿彈性的胸襟,接納各種新知,融入自己的教學情境中,注重前瞻性與時代性的結合,培養適應社會發展的人才。

21世紀將是我國文化事業大繁榮、大發展的時期,亟需一大批高層次、應用型藝術專門人才。現今,我國文化系統從業人員過剩,但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卻十分緊缺,從業人員學歷偏低,知識結構不合理,整體素質亟待進一步提高。即便在藝術院校和普通高校的藝術教育學科,也存在專職教師學歷層次偏低的問題,具有碩士及以上學位的專任教師比例偏低。藝術類高級專門人才匱乏嚴重制約了藝術類人才的培養,進而影響到我國文化產業的發展與繁榮。同時,藝術領域高層次人才培養以學術型為主,沒有很好地體現藝術的特點和藝術人才成長規律,也不能很好地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求。而藝術碩士專業學位培養模式的雛形――中央音樂學院“表演型”研修班取得了成功,進行十分順利,受到了學生的歡迎,教學效果非常好。

因此,為適應藝術學科特點、人才成長規律及社會需求,國家調整藝術學學位類型,在保留原有學術型人才培養模式的同時,增設了藝術學專業學位。

二、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的特點與定位

藝術碩士專業學位區別于藝術理論、學術研究的文學碩士,招生對象一般為具有藝術實踐經驗的學士學位獲得者,培養過程中突出專業特點,注重創作表演技能的提高,培養“藝術領域的創作者”,其突出特點是強調“實踐性”?!皩嵺`性”既呈現了藝術的本質特征,連接了“應用型”人才的指向,同時也從時空上豐富了文化的物質產品,預示著中國藝術教育觀念從此發生根本性的改變。

相比文學碩士,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招收了更多具有藝術實踐經驗的人員,其中不乏具有藝術成就的人才。首屆報名人數達到4000多人,最后錄取1017人。報考人員有藝術界有名望的人員,也有藝術教育領域的教授,甚至博士生導師。第二屆藝術碩士報名人數接近6000人,最后錄取1243人。從中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首次實地考察研究來看,學員專業技能普遍優于學術型人才,不少在全國乃至在世界藝術大賽上獲獎的優秀人才進入院校學習。①

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在培養方案中著重突出實踐性,以實踐性為主,強調創作與應用能力?!端囆g碩士專業學位(MFA)研究生指導方案》指出:具備較強的專業實踐能力是藝術碩士的重要特點,各學科應有具體的標準和要求。為此在設定教學計劃時緊扣專業特點,強調課程的應用性和表演作品的廣泛性,同時兼顧理論修養的提升。在教學方法上,因特別強調實踐性,故采用課堂講授、技能技巧的個別課與集體訓練及藝術實踐相結合的方式。導師與每位學生盡可能真實面對藝術,彼此互動和溝通,共同實踐。因為強調實踐性,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形式更為靈活,第一年應集中于學院接受“學位”課程的教學,后一年則主要為藝術實踐教學。

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重視畢業展示,將其作為檢驗綜合教學質量的關鍵環節。與文學碩士畢業展示由本校組織不同,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的畢業展由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學指導委員會牽頭,實行美術展示、音樂演出、戲劇專場集中舉辦,有更大的聲勢。畢業作品是專業實踐能力的專門展示,如表演專場、展映專場等。②MFA教育旨在提高研究生實際的創作能力,其畢業答辯形式不是以論文,而是以作品展示為主。③

三、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存在的問題

由于我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創辦時間不長,因經驗缺乏,目前也存在著不少問題。

從入口管理看,如何通過考核招收到能最終培養為高層次、應用型人才的學員?一些學校和學員對藝術多學科匯集的學習、考核問題有明顯的抱怨,如考試要不要涉及自身學科之外的其他藝術基礎知識,但是分門別類的考試會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入學的標準和統一性。有些學校和考生提出外語測試的比例,是否考慮取消外語考試考核,用漢語考核替代,或以更有實際價值的分析寫作等文化考核來替代,但“培養要求”中“能夠運用一門外語,在本專業領域進行對外交流”如何實現?還有的人提出政治考試只作為錄取時的合格參考,合格后就過關,不計入總分,但這與“培養要求”中“具備基本理論、良好的專業素質和職業道德”是否有矛盾?

從教學過程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難以突出實踐性。藝術碩士專業學位雖具有實踐性特點,但培養方案特色不明顯,課程設計大部分圍繞學術型文學碩士的培養目標與內容設計、配置,教學資源根據現有師資力量進行設計,導致與學術型文學碩士培養雷同,無法體現特色,進而在簡化理論課的同時因無法增加相應的應用課程,使得培養質量下降,一定程度上影響了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的社會聲譽。

從出口管理看,如何培養高層次、應用型藝術專門人才?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方案相比文學碩士特色不明顯,日常評估和畢業審核過于模糊,無明確標準,難以實際把關。中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在早期考察時發現:藝術碩士專業學位學員普遍期待“雙證”(學位證和學歷證)要求。這其實也是源于專業學位的培養沒有真正達到預期的“高層次、應用型專門人才”的特色,而教學質量卻不及文學碩士。

綜上所述,在培養目標和培養方案上,文學碩士培養模式的慣性思維給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的培養帶來了許多問題,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需要突破文學碩士培養模式的藩籬,尋找藝術實踐人才培養的真途。

四、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發展的建議

從國外藝術碩士教育發展情況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有很大的發展空間。就我國目前的狀況分析,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的發展不能局限于在職人員的培訓或是學歷的提高,而應該區別于文學碩士,突出高層次、應用型的專門人才的培養?;谝陨戏治?,筆者就藝術碩士專業學位的進一步發展提出幾點建議。

(一)招生入口方面。首先,招生考核要發揮導師的作用。清華大學教授陳丹青曾說:對于藝術教育現狀,實踐和老師都很重要。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招生不能采取一刀切的模式,導師應該有更大程度的決定權。美國大學美術專業研究生招生經審查學歷和成績單后,由美術專業的教授組成招生委員會觀看所有申請人作品的幻燈片,經過幾番評議篩選,通過投票的方式決定錄取名單和備用錄取名單。

同時,綜合性大學和專業院校在招生、培養人才方面應各顯特色。綜合性大學的藝術教育帶有鮮明的人文色彩和很強的學術性,擁有多學科優勢互補的堅實基礎和更大的發展空間,招生考試可以提高英語水平和政治水平的要求,培養目標可以定位于為專業機構培養專門人才、培養高層次的藝術教師。專業藝術院校的專業優勢十分突出,培養目標可以定位于培養更高水平的專業藝術人才,在報考條件上有一定的傾向性,考核標準也可以更具靈活性,招收更有實踐經驗的、更具藝術天分的和以藝術為事業的學員。

(二)專業設置須與文化創意行業綁定,有利于引導教學方向、實現培養目標。目前,藝術碩士專業學位專業設置名稱及培養方向與文學碩士基本相同,不利于體現兩者的區別和突出藝術碩士的特色。國務院常務會議于2009年通過了《文化產業振興規劃》,提出“推動文化產業又好又快發展,將文化產業培育成國民經濟新的增長點”的指導思想。其中,文化創意產業是非常重要的一項。文化創意產業是指源于個人創造性、技能與才干, 通過開發和運用知識產權, 具有創造財富和增加就業潛力的產業, 包括廣告、建筑、藝術、動漫、設計、出版、軟件、影視等行業, 該產業屬新興的現代服務業。④我國文化創意產業起步較晚, 但是發展迅速、潛力巨大。有專家認為, 文化創意產業正在成為我國經濟和城市發展的支柱產業。目前,創意人才匱乏已嚴重制約我國創意產業的發展。藝術碩士專業學位在專業設置上與文化創意產業綁定,在人才的培養目標定位、綜合素質要求等方面努力與文化創意行業吻合,其發展將更符合市場需求,具有更大的發展空間。

同時,培養過程要勇于創新。培養院校要突破學術型文學碩士由學校培養專業知識的模式,要與企業、政府合作,建立實踐基地。大力推進學研產結合,培養更多有實踐能力的人才。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發揮指導作用,進行深入研究和宏觀設計,對培養制度、運行模式和管理機制等進行全面、系統的研究,組織優秀教師編寫優秀教案等。教學上要積極吸收專業機構優秀的藝術家參與教學活動,發揮導師組的作用,推進學員之間互動式交流,使學員獲得更多實踐能力。

(三)畢業資格的認可上應與相應職業崗位(職位)銜接,吸引更多真正以藝術為職業的人,以取得職業資格為畢業標準。我國《專業學位設置審批暫行辦法》第十條規定,“各專業學位所涉及的有關行業部門應逐步把專業學位作為相應職業崗位(職位)任職資格優先考慮的條件之一?!睂I學位與職業資格銜接是體現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高層次專業人才培養職能的主要標志,也有利于更好地保障專業學位的人才培養質量。政府及相關人事部門要制定切實有效的政策,實現專業學位與從業人員資格掛鉤,在人事、組織任職方面享受與學術學位平等的待遇,提高專業學位高等教育在社會上的聲譽。⑤藝術碩士專業學位要獲得發展的生命力也要以行業為切入點,專業設置與職業資格內容實行對接,在課程設置、學分、教學等方面進行評估認可,逐步提高其在行業資格認定中的地位。

[注:本文為全國教育科學“十一五”規劃國家青年基金課題“專業學位與職業資格匹配的國際比較研究”(課題編號:CDA060062)的研究成果之一。]

注釋:

①周星.關于藝術碩士培養問題的思考[J].學位與研究生教育,2007(6).

②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藝術碩士專業學位(MFA)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的通知,2006.

③曹意強. 全國藝術碩士(MFA)研究生美術與藝術設計優秀作品集[M].武漢:湖北美術出版社,2008.

④引自《北京市文化創意產業分類標準》(京統函〔2006〕183號).北京市統計局、國家統計局北京調查總隊于2006 年12月的定義?!侗本┦形幕瘎撘猱a業分類標準》將文化創意產業定義為:以創作、創造、創新為根本手段, 以文化內容和創意成果為核心價值, 以知識產權實現或消費為交易特征, 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體驗的具有內在聯系的行業集群。

⑤陳學敏.對我國專業學位教育發展的思考[J].遼寧教育研究,2003(3).

參考文獻:

[1]曹意強. 全國藝術碩士(MFA)研究生美術與藝術設計優秀作品集[M].武漢:湖北美術出版社,2008.

[2]陳曉光.在全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指導委員會成立大會上的講話[J].學位與研究生教育,2005(9).

[3]方儀.藝術教育的實踐性回歸――談中國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J].藝術百家,2006(1).

[4]國務院學位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轉發《藝術碩士專業學位(MFA)研究生指導性培養方案》的通知,2006.

[5]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于開展藝術碩士專業學位教育試點工作的通知.2007-04-05.

[6]周星.關于藝術碩士培養問題的思考[J].學位與研究生教育,2007(6).

[7]周星.藝術碩士專業學位――中國藝術教育高層次專業實踐人才培養的新途徑[J].藝術教育,2007(10).

文學藝術特點范文3

民間文學藝術具有廣泛的內涵,在現實社會中,那些在生產、生活、組織制度、精神信仰等各個領域以具體形態體現的民俗,因著某種程度的審美性而具有文化和商業價值,均有可能被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在現實生活中存在著如口頭文學、傳統工藝、風俗等多種多樣的民間文學藝術,這些都是我們的民族傳承下來的寶貴財富,是集體族群的獨特標志,是需要給予特殊保護的財,對于我們國家的經濟社會具有重要的經濟和人文價值。正是民間的存在,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和發展提供了肥沃的土壤,才為熱愛、創新和傳播民間文學藝術的個體提供了廣闊的舞臺。然而,由于多種原因的影響,很多民間文學藝術受到了現代信息電子的沖擊,有的甚至沒能繼續傳承下來。所以,必須加大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切實維護好民間文學藝術生存發展的環境,使得民間文學藝術得以長期傳承。關于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的研究存在著法理學、政治學、經濟學以及人文學等多種觀點,之所以確定它的權利歸屬,是為了使民間文學藝術的所有者得到更好的保障,是為了更好地利用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也是為了最大限度地激發民間文學藝術創作者更好地創造和傳播民間文學藝術,從而使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更好地保護和傳承,從而實現其應有的藝術價值。

一、該如何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

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和發展離不開民間這一特殊土壤,很多流傳多年的民間文化藝術都是民間集體智慧的結晶。在確定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時,需要充分考慮以下因素:一是要保障利益的均衡。民間文學藝術的產生、發展和傳播大多涉及多個個體,他們在其中都扮演著一定的角色,承擔著創造、表演、傳承、記錄等職責,都為民間文學藝術做出過不同程度的貢獻。這就需要在確定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過程中采用現代知識產權制度,依據規定確定到個人頭上。但是在確認權利歸屬過程中,一些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難以確定到個人,要進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要給予保護,但是要把握好保護程度,因此,必須確保公平,確保利益均衡。二是保障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人們對民間文學藝術成果保護的意識日益提高,這就需要高度重視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以此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所有者的物質利益和精神利益。三是保障促進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民間文學藝術作為多年以來流傳下來的重要文化遺產,是寶貴的文化資源和財富,確認其權利歸屬必須以保障民間文學藝術的發展為前提,促進它在新時期新環境下繼續發揚光大。

二、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分析

理論界始終未停止對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問題的爭論,一直以來存在國家主體論、集體主體論和個體主體論三種觀點。個體主體說作為民間文學藝術的早期理論,其對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問題的研究也處于啟蒙狀態。個體主體論認為傳承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人對其保存和促進其發展做出了重要貢獻,應將主體難以確定的民間文學藝術歸傳承人所有。筆者認為這種觀點存在著一定的狹隘認識,這是因為所有的民間文學藝術在當時特定的歷史時期都是集體協作而產生的,其在傳承的過程中很可能出現傳承人的變化,也就是傳承人不是一成不變的,有時甚至存在多個傳承人,且每一個傳承人也都是在固定的范圍內經過認真挑選產生的。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和進步,一些學者在對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問題爭論的過程中又提出了國家主體論。他們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具有較強的公益性和廣泛的擁有性特點,而且一直以來,民間文學藝術都是在共有領域使用,因此認為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人應為國家。這樣既可以使存在的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的爭奪問題得到妥善解決,又可以使民間藝術真正實現讓每位國民共同享有。但是筆者認為,這種確認民間文學藝術權利歸屬問題的方式實質上并未明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屬于公權還是私權的問題。不利于民間文學藝術所有者真正行使自己的權利。近年來,集體主體論逐漸興起。這一理論提出的觀點是,對于主體難于確定的民間文學藝術,應由它的集體族群作為它的所有者。這一觀點認為民間文學藝術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在較為封閉的環境,由整個集體族群掌握。集體族群中眾多成員都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和發展做出貢獻?;诖?,民間文學藝術的權利歸屬應為集體群族,而非某個個體傳承人,也非國家,這種觀點更加科學,也更加符合民間文學藝術的特性,有助于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有效保存和傳承發展。那么集體群族作為民間文學藝術所有者具有什么可行性呢?它可以成立民間文學藝術的專門管理組織-社團組織,承擔本群族內民間文學藝術的保存、傳承和發展職責,促使民間文學藝術得到長足發展和進步。社團組織作為諸多民間文學藝術群體的代表,便于組成社團組織聯合體,共同發揮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作用;社團組織對于民間文學藝術權利在法律體系中的實現具有促進作用,它可以作為主體進行訴訟維權,確保其被合法利用。

三、結語

文學藝術特點范文4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涵義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新客體,學者們在研究時基于不同的側重點,對其內涵的認識存在分歧:

一部分學者強調其民族區域性,其中有人認為是指“流傳于本國、本民族范圍內,代代相傳,構成了民族傳統文化基本因素之一的文學藝術作品”;

也有人認為是指“在某個民族或某個地區的人民中間長期流傳,并經世代相傳、保存和發展而來的,作者身份不明顯,尚未發表的文學藝術作品”。

一部分學者強調其延續性,其中有人認為是指“一種通過某個社會群體幾代人的不斷模仿創新而進行的個人的連續的、緩慢的創造活動過程的產物”;

也有人認為是指“在本國境內由被認定為該國國民的作者或種族集體創作經世代流傳而構成文化遺產基本成份之一的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

另外,還有的學者從其創作的集合性和外在表現出發,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指某社會群體(而非個人)創作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筑、立體藝術、裝飾藝術等文學藝術形式”。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之一,具有作者身份的不明確性、民族區域性、未發表性和延續性等重要特征,因而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應是在某民族或某個區域內,由佚名作者創作并經世代流傳下來,反映該民族或本地區的民間文學藝術成果,并以口頭或文字形式表現出來的尚未發表的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特征

由于各國政治、經濟、文化制度上的差異,加上受風俗習慣及宗教文化的影響,各國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差異。因傳統思想和文化背景的不同,對同一事物存在不同的理解,也造成了學者們在認識上的分歧。綜觀各國立法及學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所做的概括,一般認為其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

第一,作者身份的不明確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種作者身份尚不能明確的作品,因而也有學者稱其為佚名作品。作者身份不確定指作者姓名、創作的時間、地點及創作的時代背景無法確定,而不是說該作品沒有作者,實質上只是到目前為止尚不能確定而已。佚名主要指在創作時沒有留名,致使作者姓名難以正式確定,而且對作者的創作背景難以了解,或在現有資料的基礎上難以考證和判斷出作者的真實名字。因此,一旦此類作品的作者被后人考證出其真實姓名,就不再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應該是一般文學作品。這里需要明確兩個問題:首先,作者身份不確定的作品不同于未署名作品,因為身份不確定的作品指作者的姓名、創作時間、地點及創作的時代背景不確定,而未署名作品指那些已確知作者真實姓名,但未在作品上署名的作品;其次,作者身份不確定的作品也不同于署假名的作品,因而那些已確知作者或作品上署假名的作品,都應認為是一般文學藝術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第二,作品的延續性。事物的發展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往往有一個產生、發展和興盛的過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之所以能夠從古至今,經過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而流傳下來,為人們所廣為傳頌和喜愛,很大程度上是由于該作品的延續性。延續性的特征主要表現為創作時間長,過程緩慢,一件作品從產生到成熟往往經歷數百年甚至上千年。不難想象,如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具有延續性,即作品在某個特定的時期失傳或被切斷,恐怕就沒有今天的中華五千年文明了。因而一定程度上可以認為中華文化之所以有今天的博大精深,淵遠流長,豐富多彩,很大程度上是文化延續性的結果。所以說作品的延續性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要特征。

第三,作品的未發表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一些為群眾所喜愛并長期在民間口頭流傳或借助于手抄本等形式流傳的作品,如果這些作品經整理人整理后予以發表,便不再是我們所說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是一般的文學藝術作品。當前影視界中有不少電影、電視劇本的題材原本都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但是經過制作人創作整理后又搬上銀幕,就不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而一般認為是依民間流傳的作品而創作的影視作品。此外,對于那些身份不明但已發表的作品或作者身份已明但尚未發表的作品,都不宜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第四,民族區域性。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只能是某一民族的作品,反映某一民族或區域的特色和傳統文化的作品,而不可能是多民族或國際性的作品。某種程度上可以肯定的是,此類作品的作者可以確信是該民族或該地區的社會群眾創造出來的。當然,在現實中有不少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不同的民族或區域廣為流傳,但也不能說明該作品是多民族、多地區的。究其根源,這種作品起源于某個民族或某個地區,然后隨著區域經濟的頻繁往來和民族文化的交流,一些為群眾所喜聞樂見的作品逐漸傳播到其他民族或地區中去。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民族區域性,各國現行法律法規都較重視。依《保護文學藝術作品伯爾尼公約》(以下簡稱《伯爾尼公約》)規定,即使作者身份不確定且尚未發表的作品,只要無法斷定這樣的作品是否源于某個民族或某一特定國家,就不能認為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因而,我們認為對于作品的民族區域性的確認,應當本著作品內容是否反映該民族或該地區社會群體情況、傳統文化、藝術遺產的獨特成份為標準,離開了這個標準或不符合這個標準,一般應視其為一般文學藝術作品,而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

一件作品只有同時具備以上幾個方面的法律特征,才能認定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凡不能同時具備以上條件的只能視為文學藝術作品。當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還有多人參加、不斷完善的特點,這在民間舞蹈,流傳民歌等方面表現得較為突出。

二、各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保護

在專利法以及傳統的著作權法中,發展中國家使用發達國家的科學成果或作品都要向權利人支付報酬,而發達國家以錄音、錄像等方式大量使用發展中國家的傳統文化作品,卻是無償的,而且多數國家在著作權法中回避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一受保護客體,使其不受其著作權法的保護!,這顯然是不公平的。許多發展中國家認識到民間文藝是他們的寶貴文化財富,尤其對于那些歷史上沒有文字的民族,其意義就更為重大。加之現代化的傳播手段,使得民間文藝的使用范圍逐漸擴大,而旅游業的發展使得許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式成為商品。但令人遺憾的是,這些使用卻沒有為創造和發展民間文藝的社會群體帶來好處,相反,商業化還造成了許多對傳統文化的歪曲和破壞,使發展中國家蒙受巨大的損失。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長期得不到保護,成為著作權法中“被遺忘的角落”。

許多國家尤其是發展中國家,其民間文學藝術形式豐富多彩,但由于長期得不到有效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形式正不斷被濫用,因而發展中國家最先提出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

一些非洲國家嘗試用著作權法保護民間文藝,并在國際上提出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要求,揭開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的序幕。非洲的突尼斯率先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列入著作權法保護范圍,開創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立法保護的先河。隨后一些拉丁美洲國家也加入了這一行列。一開始由于民間文藝的國際保護尚未建立,立法方面還不夠成熟,保護的目的僅限于防止以營利為目的不經許可的復制,它們對民間文藝的定義是:必須是由身份不明,但被推斷為民族的成員創作的,也可能是社會群體所創作的作品。

盡管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已成為發展趨勢,成為各國版權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但自突尼斯提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多年來,由于各國國情的差異,對其保護也凸現了不同的特點:

到目前為止,約有多個國家(大多為發展中國家)的版權法或地區性版權條約中,明文保護民間文藝作品,其中非洲占了大多數,它們是((年非洲知識產權組織《班吉協定》的參加國,另外還有突尼斯、阿爾及利亞、中非、剛果等一些國家;拉美各國中有智利、巴拿馬、阿根廷、哥倫比亞等(個國家;亞洲有中國、越南、印度尼西亞和斯里蘭卡等,歐洲國家只有英國。

也有少數國家在版權法中明文排除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主要是前蘇聯解體后的一些國家如俄羅斯、哈薩克斯坦等。俄羅斯版權法第八條把民間文藝作品與法律、判決等官方文件及譯本、時事新聞等并列為不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

目前大多數國家,特別是以美國為代表的發達國家的著作權法都沒有規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承認其享有著作權。當然,這些國家并不是在一切法規中完全排除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對其是否提供保護很大程度上與貿易有關。如澳大利亞法院就其土著居民的藝術作品被越南地毯進口商侵犯一案的判決,從一定程度上認定提供這種保護,而且,目前,澳大利亞正準備在立法中明文增加對民間文學的保護。

此外,部分國家雖未規定保護民間文藝的原作,但明文規定保護民間文藝的整理本,確認利用民間文藝進行再創作產生作品的人為該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著作權,如前南斯拉夫等一些國家。

盡管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已成為歷史發展的趨勢,但是迄今為止,只有少數國家的著作權法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列為保護的客體,這從側面反映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面臨巨大的困難和阻力,前進的道路不是一帆風順的。加上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創作時間長、參加者多、作者難以判斷、保護期限不好確定,即使依國際現行保護期限來加以保護也太短,因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方面存在難以完善的問題。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際保護

由于各國法文化的差異,各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和保護情況各不相同,而且《伯爾尼公約》對“民間文學”也沒有任何的規定。但修訂《伯爾尼公約》從一定程度上反映了保護民間文藝的愿望,《伯爾尼公約》第十五條“對于作者的身份不明但有充分理由推定該作者是本同盟某一成員國國民未出版的作品,該國法律得指定主管當局代表該作者并有權維護和行使作者在本同盟成員國內之權利”,“根據本規定而指定主管當局的本同盟成員國應當以書面聲明將此事通知總干事,聲明中寫明被指定的當局全部有關情況。總干事應此將聲明立即通知本同盟國所有其他成員國?!?/p>

雖然《伯爾尼公約》有第十五條的規定,但并沒有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作為保護客體列入第二條第一款,作為成員國的最低要求,實際上把民間文藝中的一部分,作為“不知姓名而又未曾出版過”的特殊作品來看待。

為了實現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突破,加快保護的步伐,聯合國和其他一些國際組織通過對其進行示范性保護立法,在一定程度上起著推波助瀾的作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決定以“其他形式”保護民間文藝作品,為發展中國家制定了《突尼斯樣本版權法》,規定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條款。非洲知識產權組織會議頒布的兩個國際性法律文件也有類似的保護規定。而后在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召集政府專家委員會,正式通過了《關于保護民間文學表現形式以抵制非法利用和其他不法行為的國內法律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為避開著作權保護的臼巢,沒有用“作品”而代之以“表現形式”。

示范條款規定:民間文藝表現形式是由傳統藝術遺產的獨特成份組成的作品,而這種傳統藝術是由國內某個社會群體或反映社會群體傳統藝術愿望的個人發展并保存下來的。示范條款中排除了風俗、習慣、信仰,只局限于民間文藝,最典型的表現形式有四種:語言表達形式,如民間故事,民間詩歌,謎語等;音樂表現形式,如民歌及民間器樂等;人體動作表現形式,如民間舞蹈、戲劇、民間游戲及各種禮儀等;其他有形的表現形式。

示范條款中列出了需要得到許可的有關復制行為,如出版、錄制,還有公開表演、敘述等向公眾傳播的行為。此外,該示范條款要求抵制兩種行為:非法利用行為和其他不法行為,即要經過主管當局或有關群體許可才能在傳統的、通常的范圍以外進行營利性使用。當然,如果在傳統和通常范圍內,即使是營利性的,也無需許可。另外,《伯爾尼公約》修訂本中第十五條第四款規定:“各成員國在書面通知了伯爾尼聯盟總干事的前提下,可以給不知作者的、未出版的、而又確信屬于本公約成員國作品的那一部分作品提供法律保護?!?/p>

基于一系列國際規范性文件的推動,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著作權保護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對其進行保護已成為一種趨勢。世界貿易組織的《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對民間文學的保護采取了未置可否的態度,既未明文規定、也未明文排斥對它的保護。因而各國可以依實際情況加以靈活掌握,希望保護它的國家,只要想保護的東西屬于《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協議》所稱的“表達”,而不屬于該條所排斥的思想工藝等,可以作出該協定可保護民間文藝的解釋。此外,《伯爾尼公約》只是把民間文學中的一部分,作為“不知作者姓名而又未曾出版過”的特殊作品來加以保護,而且也沒有把這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作為對成員國的最低要求,因而公約成員國也可以不保護這類作品。但如果成員國確要保護這類作品,那就需要符合兩個條件:第一,對有關的既未出版、又不知作者的作品,必須有足夠的理由推定其作者是公約中某成員國國民,有關成員國應指定主管部門代作者行使權利;第二,有關成員國指定主管部門后,應當書面通知世界知識產權總干事,總干事將該聲明轉達其他成員國。而從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與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目前正另外起草專門的民間文學保護公約這一事實來看,這兩個組織并不打算把保護民間文學納入兩個基本的版權國際公約。由此看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國際的統一立法保護仍面臨嚴峻的困難,前進的道路仍很艱辛和漫長。

四、我國目前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狀況

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边@表明我國已認識到對民間文藝保護的重要性,已確定將其作為著作權法保護的一種特殊作品,這對于繼承各民族文化藝術遺產、弘揚中華民族的優秀文化具有重要的意義。但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殊性,因而此類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雖然已立項,并已由國務院責成具體政府部門負責起草,但終因調研論證等工作艱巨復雜,具體保護辦法一直未能出臺。這給想要主張權利的地區和群體感覺《著作權法》第六條的規定形同虛沒,實質上仍無法可依?!稌瘲l例》第十條及其細則第十條曾經對民間文藝作過保護規定,但是其保護的主體是整理者和素材提供者,并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真正的所有者,即創作、發展、保存這類文化遺產的社會群體。

當前,基于希望該保護辦法出臺后既能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又不致于妨礙民族文化傳播,因而面臨較大困難,主要體現在:第一,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國際性立法保護尚未完全建立,對其理解存在分歧,各國的立法保護還不夠成熟,因而制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辦法時要規定適當,能為國內外人士所認可,以免成為別人指責的對象;第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對象之一”的意識還很淡薄,還未能充分扎根于廣大群眾之中;第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本身的復雜性;第四,由于許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涉及民族問題,若處理不當,容易引起民族糾紛,產生民族矛盾,影響民族的團結和交往。

我國是一個具有五千多年文明的多民族的國家,優秀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含量之大,世所罕見,諸如女媧補天、夸父逐日、牛郎織女、七仙女與董永的故事以及黃鶴樓的故事等等,充分展示了我國古代勞動人民的勤勞、勇敢和智慧,反映了我國古代勞動人民與天斗、與地斗的大無畏的革命精神,是我國寶貴的文化遺產,這些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不僅具有巨大的文學藝術價值,更是中華民族發展史的縮影。

同時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不但有利于調動文學藝術工作者挖掘、整理民間文學藝術素材的積極性,而且有利于保護我國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伯爾尼公約》框架下所享有的權利,對于發揚和光大我國民間文學藝術傳統文化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加上現代復制、錄制技術的發展進步,促進了各民族的文化交流,但另一方面也歪曲、毀壞了一些民族文化遺產,割斷了同一民族中過去與今天的聯系,抹殺了歷史的傳統。尤其是外來文化的引進,取代地方文化傳統,這種情況使民間文學藝術面臨消亡、滅絕的危險。因而我們主張用著作權法來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反對任何人對這些文化遺產進行歪曲、篡改,更不容誹謗和褻瀆。從法律上講,對其保護符合我國對文藝作品保護的需要,而從保護民族利益的國情上來說,也是非常必要的。加上世界知識產權組織的有關規定及《伯爾尼公約》已將民間文藝作品列入其保護的范圍,因而對其進行保護,從一定程度上是順應歷史發展潮流,與國際立法接軌。

五、對完善我國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思考

為滿足權利主體的需要,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法律保護,需盡快進行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立法,以明確相關主體的權利義務,維護相關權利主體的權益。針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和需要加以明確的關鍵保護環節,筆者認為應當從以下幾個方面大致確定其輪廓: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界定

如何準確概括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具有決定性意義。概括準確、全面和恰當,從國內方面來說,有利于確定保護的范圍,加強對其保護,防止對其侵害、濫用,一定程度上還可以促進民族的團結,而且有利于調動人們對其挖掘的積極性;從國際方面來說,有利于促進各國傳統文化的發展,密切各國民間文學藝術的交流,增進各國之間的友誼和聯系。但由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具有作者身份的不確定性、民族區域性、作品的延續性和未發表性的特點,因而筆者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內涵作前述概括。至于有學者主張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須有物質載體加以固定問題,筆者認為,作品是否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上并非是其構成因素,不宜成為其有效要件,因為大多數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世代相傳的口述作品。當然,也不排除其可以固定在一定物質載體上,事實上,也有不少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通過傳媒人反復抄寫才得以流傳至今的。另外,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又不同于一般的口述作品,盡管一般口述作品是未經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但畢竟是有明確作者身份的作品。

關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原則

原則是對法律制度的適用具有普遍意義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準則,明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原則,一方面可以表明我國對其保護的立場、目的和出發點,另一方面可以彌補立法和執法過程中存在的缺陷和疏漏,防止一些人鉆法律的空子?;诿耖g文學藝術作品的復雜性和重要性,也基于對其保護既不是禁止人們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正常的創作活動,更不是允許對其進行壟斷,因而,筆者認為在此問題上,首先要堅持有利于民族團結和保護民族傳統文化原則;其次要堅持有利于創作者進行創作、傳播者進行疑問,促進歷史文化的繁榮,甚至有利于傳播中華文明。對于有的國家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規定為從發表時起若干年,筆者認為其至少存在兩方面弊端:

首先,從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特點來看,由于民間文藝往往經由幾代人甚至十幾代人努力,不斷豐富和充實,使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限存在從萌芽時開始計算,還是從發展、成熟時開始計算的矛盾,實質上失去了其起算的時間點,因而,若干年后的終點也就無從確定。其次,若干年也比較難掌握。如將若干年的保護期規定的太短,等于對此沒有加以保護,因為民間文藝大多需要幾百年的努力才能完成或最終趨于成熟;反之規定的太長了,若干年的存在也就失去了其規定的意義。另外,民間文學藝術還是國家和民族的財產。綜上所述,筆者認為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期宜規定為無限。

有關權利主體的權利、義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保護主要是為了保護該地區或集體的利益,因而需要賦予權利主體一定的權利。當然,權利和義務不能分離,在享受權利時也需履行相應的義務。權利主體(國家指定的主管部門或社會團體,但不能是個人)應當享有復制權和翻譯權,以及與之相應的傳播權與獲取報酬權,對于改編權,應需要經過另外的許可。在義務方面,權利主體應當負責對其進行保護,以防止對其擅自使用、歪曲和篡改,以維護正確行使其權利。對權利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的詳細內容因非本文論述的重點不擬展開論述。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權利的濫用為防止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權利的濫用,需要著重注意以下三個問題:

第一,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著作權法保護,并不是禁止人們運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正常的創作活動,也不是允許任何人對其進行壟斷,而是不允許本民族團體之外的人隨意地使用本民族團體所遺傳下來的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這些作品只有經本民族團體或本國有關行政管理機關授權才能使用,這一點,在作品被用于商業目的時顯得尤為重要。

文學藝術特點范文5

【關鍵詞】傳統;民間文學藝術;著作權;財產權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0278(2012)02-076-01

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保護本國傳統民間藝術遺產活動在世界各國興起。法律制度的缺失導致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所有權問題爭議不斷,甚至破壞了其本身所具有價值。鑒于此,本文從國際國內面臨的主要問題出發,借鑒他國經驗,初步探討適合我國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方法的相關問題。

一、 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概念及其法律保護框架

在《1982年示范條款》通過前,由十二個法語非洲國家組成的非洲知識產權組織達成的《班吉協定》就已對民間文學藝術下了定義:即“一切由非洲的居民團體所創作的,構成非洲文化遺產基礎的,代代相傳的文學,藝術等領域的傳統表現形式與作品?!贬槍σ陨厦耖g文學藝術的基本特點,目前學界比較一致的觀點是從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兩方面出發建立法律保護框架。1.應受尊重的權利。此項權利主要指他國在借用所有國的作品或藝術表現形式時不得為了迎合市場需要而任意歪曲,篡改或濫用民間文學藝術,以給該作品所有地區的人民造成精神上的損害。2.相互知情的權利。非民間文學藝術所有國不得非經允許擅自借用或濫用隸屬他國的傳統民間文學藝術,從中獲利。其次,從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財產性方面予以保護,此種規定主要針對使用方在傳統或習慣之外使用民間文學藝術,且以營利為目的,那么獲利方應向轉讓方支付一定的報酬,與轉讓方共同分享利益。

二、我國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目前面對的主要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边@表明我國已將民間文學藝術作為客體納入著作權法的保護之中。但目前國務院沒有出臺相關規定。此外,一些學者試圖將民間文學藝術視為在原社群的創作作品上演繹而成的作品,以推動民間文學藝術在理論上達到傳統版權機制的原創性要求。但是,這種設想并不能解決問題,因為一部受版權保護的演繹作品必須完全區別于原作品才能被看作新的作品。而民間文學藝術相對于以前存在的原作品只有細微的區別,不能被看作是新的作品,因此無法滿足原創性要求。豍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我國作品保護期為作者生前和死后的五十年。而作為民間文學藝術則需要長期的永久的保護,這是由民間文學藝術本身所具有的傳承性所決定的。由于民間文學藝術在創作上的漫長性,就不可能規定具體的保護期間,我國《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保護機制并不適合民間文學藝術的生存發展需要。作品的傳承性與要求個人原創的版權制的沖突,作品的永久性與有期限的版權保護機制的沖突的問題表明,僅依靠《著作權法》不能解決我國傳統民間文藝的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其需要在此基礎上通過制定著作權特別法予以保護。

三、國外傳統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主張及構建我國相關領域的構想

(一)建立專門保護制度

其認為目前的知識產權制度有很大的局限性,無法有效地對其進行保護。因此,特別的單行立法從目前國際的最近發展來看,已成了很多國家的首選。《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保護示范法》對民間文學藝術表達予以著作權外的“特別權利”保護就是這種發展趨勢的具體表現 。豎其優點是:可以直接避開現行知識產權制度與傳統民間文學藝術上的沖突,無需探討在原有制度上的創新問題。此種方法雖有簡便直接的好處,但與現行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的對象有很大的交叉重疊之處,另設一種新的制度規定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難以調和二者間的關系,可能會造成實踐中的不便。

(二)以著作權為基礎設立法律保護制度

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是可以隨著時間以及社會發展需要突破的,且由于現行知識產權制度的理念和體系已經建立多年,在實踐中可以較好的協調各國在知識產權方面的利益。將現有的在國際上通行的多年的知識產權制度完全摒棄而建立新的制度,不僅會使現行知識產權制度中可利用的部分無用武之地,也未必會得到世界各國的認可,從而造成新的困難。

對于傳統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我們認為用著作權的相關法律制度保護更為合理。目前世界各國公認的首次提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國際公約即《伯爾尼公

約》,但其保護的的范圍過于狹窄。關于地區性條約,其中比較著名的是《班吉協定》和《阿拉伯著作權公約》。這兩個公約擴大了客體的保護范圍,將科技等都列入了該條款的保護范圍。除此之外,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76年聯合制定了《1982年示范條款》。該示范條款允許各國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選擇適合本國的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模式。發達國家如美國和澳大利亞在司法實踐中,也承認了集體版權這樣一種制度。綜上,對于我國今后在民間文藝的立法上也可借鑒集體權利人制度,此外也可運用數據庫制度,建立我國傳統民間文學藝術數據庫,使其獲得相應的著作權保護,防止其他主體不當使用行為。

注釋:

①華劼.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需要特殊的版權保護機制[J].重慶工學院學報,2008(12):27.

②黃匯.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價值與模式選擇[J].西南民族大學學報,2008(5):165-166.

參考文獻:

文學藝術特點范文6

我國法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現狀

我國雖然已經頒布了《著作權法》及相應的配套性法規,但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還沒有用立法的形式明確規定其保護辦法。2001年修訂后的《著權權法》第6條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從2001年到現在的2012年,11年過去了,遲遲不見國務院頒發有關《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法規,這不能不說是一件憾事。目前,我國法律沒有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一個統一的概念,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國際立法大多是以著作權或鄰接權來考慮的。雖然,著作權法在一定意義上的作品與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有一定的相似和交叉點,但是,著作權法定義的作品有其特定的作者,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很難確定,這是著作權法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最大的不同,這一不同就給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法律上的保護制造了很多難題。另外,民間文學藝術很難有固定的完成形式,它是隨著時代的變化和發展,不斷的發展變化著的,通過不斷的演變和發展,來展示其自身的生命力所在,這種不斷自我更新的發展模式顯然與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作品是有區別的。此外,鄰接權保護模式也是現在被認為保護民間文學作品的有效方式。鄰接權的保護多數是對表演者而言的,它只能保護一部分人的利益,不能全面的保護整個民間文學藝術的群體,只能是一種間接的保護,不能阻止其他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重復利用,無法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原意及發源地人民的利益。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立法難度

就目前情況來看,法律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保護也并不全面,其存在的原因有很多。一是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自身存在難以規范和保護的問題;二是與知識產權本身性質有關。知識產權的保護與科學技術的發展與進步是密切相關的,而民間文學藝術則是以傳統為特征的,因而,在對其法律保護上與知識產權的保護機制有一定的區別,已有的知識產權理論和法律制度尚難以滿足民間文學作品保護的需求;三是立法本身具有一定的難度,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權利主體的確定問題

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中,較為突出的一個特征就是其權利主體的不確定性,它所承載的是一定的地域內全體人民的智慧結晶,體現了濃厚的群體性特征,其權利主體的組成部分往往是一個國家或者某一地區的群體,即使在初始狀態下是由個人創作的,但在其發展的歷程和傳播的過程中,逐漸會加入新的元素,就不再是個體的創作成果。而知識產權保護法或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往往有著明確的主體,通常歸屬于特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

(二)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獨創性的認定問題

通常的文學作品能夠被著作權法或者知識產權制度所保護,是由于獨創性可以作為客體納入保護范圍的條件,這種獨創性體現在該作品在完成時就已基本固定,不易改變。而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講,它的生命力就源自人們不斷的傳承和發展,使其進步、升華,因而,這樣創新性不再具有獨創性這個特點,從而進一步影響了權利主體實現其權利。

(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期限的認定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形成離不開它的延續過程,也是它不斷成熟、改進、完善的過程,無法準確的判斷其創作時間及完成時間,在其不同的生長階段都會被賦予新的元素和時代特征。而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一般作品的保護期為作者的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是一個較為清楚明確的期限,這對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來說,是很難劃分及確定的。因此,無論是用版權或者鄰接權保護模式,都存在“知識產權法對權利的保護都是有一定期限限制的”這樣一個弊端,不能全面有效的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法律保護。

(四)相關權利主體法律地位的確立

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權利保護的同時,也會或多或少地涉及到其他權利主體的權利問題,在制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同時,也不應當侵犯其他相關主體的權利。例如,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改編、整理、加工及進行的再創作人員,因其在原作品的基礎上,也進行了選材、構思、創新活動,對此也應當從法律的角度給予尊重、認可和保護,也應當將其納入法律調整的范圍。

(五)侵權標準的界定

由于我國立法上的空白,在醞釀法律草案時,可借鑒外國的相關成功經驗,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認定為侵權行為:一是能識別其來源,但未標明來源的;二是必須經授權才能使用,但未經授權使用的;三是使用能引起公眾混淆其來源的表達形式表現出來的;四是歪曲、篡改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表達形式,損害其權利主體利益的。以上四種侵權行為的確定,不論主觀是否是故意或過失,只要有行為,就可以認定為侵權。

(六)“跨國”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認定

由于有相當一部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都經過了幾代、幾十代甚至上百代人的傳承,因此,有時很難正確的判斷出某一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最初源自于哪個國家或哪幾個國家。如果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國家同時對一項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主張權利,應當如何界定呢?筆者認為,這是個國與國之間的爭端問題,應當按照國際法上的相關規定,通過國際條約、國際慣例、雙方或多方達成的一致意見解決。如果上述方法未能解決,可采取仲裁或訴訟的方法解決國際爭端。

構建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的法律制度

(一)權利主體的歸屬

只能從宏觀上進行大體的認證,這一工作是具有一定難度的。此外,還應注意被認證的權利主體是否具有相應的修改資格,而在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傳承和發展中,權利主體也會隨之發生相應的改變,要注意權利主體的轉移和繼承,并注意在傳承的過程中,保證其完整性。

(二)權利主體的內容

1.創作權。民間文學藝術原生作品的整體著作權應該屬于國家。除此之外,還應賦予被認定的創作團體一定的收集、整理創作權。

2.表明使用權。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使用及傳播的過程中,需表明其來源和創作群體,并為其注明出處等,在這基礎上獲得表演、展示、使用的權利。

3.修改權。權利主體應具有修改或是授權他人修改的權利,也可以允許收集、整理和傳播者具有修改的權利。這一權利的確定,有助于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傳承的過程中吸收新的創作元素以達到改進、提高、完善的目的。

4.保護作品完整權。這一權利的應用可以保證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表達和使用時,保持其完整性,不能被刪節、歪曲、篡改等。

5.經濟權。當民間文學藝術作品被應用于經濟領域時,我們不得不考慮其經濟權利的歸屬問題,在此,應該明確注明哪些權利主體享有相應的經濟權利,及其是否具有財產轉讓或繼承的權利,以確保民間文學藝術作品在正當合理的經營下進行傳播。

亚洲精品一二三区-久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