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承包經營協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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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承包經營協議

股份承包經營協議范文1

1法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在我國相關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土地管理法》第2條規定,“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物權法》第128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采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經依法批準,不得將承包地用于非農建設。”《物權法》沒有區分不同類型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章《家庭承包》第五節《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這里的流轉方式主要針對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每一個農戶家庭全體成員為一個生產經營單位,作為承包人承包農民集體的耕地、林地、草地等農業用地?!稉7ā返?4條規定,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經發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荒地的土地使用權可以抵押。但對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土地使用權則嚴格限制,不允許抵押。

2實踐中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分析

2.1轉包

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轉給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其他農戶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受讓方依照轉包合同規定的條件對轉包方(承包方)負責。轉包方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讓方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受讓方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并向轉包方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經發包方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根據《物權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雙方根據當時的經濟、技術和社會條件簽訂轉包合同,以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目前轉包這一種流轉方式采取口頭方式進行的平均達到60%以上,即使有書面協議,協議的條款不規范、不齊全、不具體的情況也很普遍。加上流轉期限比較短且不穩定,大多數轉包合同關系可能隨時終止。這種狀況極易引發糾紛,而且一旦發生糾紛往往又難以解決,受讓方在土地上的投入和造成的損失無法收回、得不到補償,受讓方利益的保護不能充分保護,從而給農村社會穩定埋下隱患。

2.2出租

承包方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以一定期限租賃給他人(包括個人、集體、企業或其他組織)從事農業生產經營。出租后原土地承包關系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承租方按出租時約定的條件對承包方負責。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方許可,但出租合同需向發包方備案。通常情況下,承租方要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如北京市有農民向筆者進行法律咨詢:在耕地性質的建設設施農業大棚,建設完之后在租賃期內,出租方停止租賃或遇到拆遷占地,出租期限到期是否可以續租?續租的權利和義務?耕地性質的建設設施農業大棚是可以流轉的。遇到拆遷,合同解除,應當補償承租方。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農業部2005年第47號令)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或農村經營管理部門)依照同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及合同管理的指導。采取出租方式流轉的,租賃合同期限要遵照《合同法》的規定,不得超過20年。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仍不得超過20年。北京市2010年5月出臺了《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意見》,規定流轉期限超過5年的,應建價格調整機制,明確調整時限和幅度,分時段確定流轉價格。轉租期限到期后再續簽《土地流轉合同》,續租的權利和義務依照合同規定。

2.3互換

承包方之間為方便耕作或者各自需要,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同時交換相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互換根據組織者的不同,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由村組集體出面促成的互換。某些鄉(鎮)村進行土地整理,統籌規劃產業帶,農戶通過換地,從事自己愿意的種植方式。二是農戶自發組織的互換。承包方之間為各自需要或者方便耕種管理,通過自愿平等協商,對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承包地塊進行交換。

互換的流轉方式可以占到流轉總面積65%以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只是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的改變,不是土地用途和承包義務的改變。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后,受讓方依然按照承包方承包時確定的土地的用途使用土地,履行承包義務。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當事人雙方同屬于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必須具有農業經營能力。互換方式流轉承包土地的,應當報發包方備案。采取互換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當事人申請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登記的,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或農村經營管理)主管部門應當予以受理,并依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辦理。未經登記的,不可對抗善意第三人。互換方式靈活,互換雙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溝通,可以對不等值部分進行適當實物和現金補償。

2.4轉讓

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來源,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履行土地承包合同的權利和義務。這種現象主要集中在經濟較為發達的農村、近城郊區和廠礦工業區附近,原承包方在有了穩定的來自二、三產業的非農收入后,不必再依賴土地來維持生存,按程序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其他農戶,原承包方的土地經營權隨之終止。這一流轉方式占到實際流轉總面積的不到10%。在農村稅費改革及免除農業稅之前,個別農戶因耕地收益少,或是有其他收入來源,不愿耕作土地。為避免土地撂荒和上繳稅費,經村委會協調,將其土地承包經營權讓渡給了其他農戶。近年來,隨著惠農政策實施和土地收益增加,以此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趨勢是不斷減少。

2.5代耕

舉家外出或主要勞力外出務工的農戶,又不愿意放棄土地,委托給他人代為耕種,原有的承包關系不改變,收益分配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這種方式實踐中操作簡便,手續簡單,一些精明的農民,通過股份制、聯辦或獨辦等方式購買農機具組建農機代耕隊,走村串戶攬業務,把聯系方式印成名片發送給缺少勞力的農戶,農戶預先和農機代耕隊簽訂委托耕種合同,代耕隊承擔保質保量完成耕作的義務,并根據收割、犁地、播種等農活的輕重收取費用。這種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推出,受到眾多外出務工或勞力不足的農戶的歡迎。北京市《農村土地流轉工作意見》規定,除代耕期不足1年不需簽訂書面流轉合同外,所有農村土地流轉都須依法簽訂書面合同。以前沒簽訂合同的需補簽。集體經濟組織流轉確權土地的,須經民主討論決定并進行公示。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的發展

土地流轉涉及數億農民切身利益,事關農業發展、農民增收以及農村社會的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又有了新的變化。

3.1土地流轉方式更加多樣化

各地不斷提高的土地流轉發生率,表明了經濟環境條件變化對新制度安排的強烈需求,也是農村生產關系適應生產力發展的客觀要求,反映了以土地為代表的農業生產要素要求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緊迫性。但是法定的家庭承包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方式只有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不能入股、抵押。這樣的規定跟不上農村改革的實際發展,也限制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法律應當進行適時的修改,增加流轉方式。

3.1.1入股

實行家庭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權,自愿聯合從事農業合作生產經營。入股應在承包方間進行,主體只限于農戶,是農戶之間自愿聯合。一是登記注冊。有條件的村民組到工商管理部門注冊農村土地專業合作社,成立董事會、監事會,制訂有關章程和制度等。二是作價入股。承包農戶將自己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作價入股,加入農村土地專業合作社。入股后原承包方與發包方的承包關系不變,股份合作終止時,入股土地應退回原承包農戶。三是簽訂協議。合作社與入股農戶戶主簽訂入股協議,確定保底分紅。協議一式四份,合作社、入股農戶、發包方及鄉鎮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各執一份。四是統一發包。由合作社將入股土地調整集中連片后,對外統一發包,發展高效農業。同時,合作社每年年底進行年終結算,實行二次分紅。

3.1.2抵押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一種可以轉讓的用益物權,作為農戶的主要財產,應當允許其依抵押方式流轉。當前資金不足已經成為我國農村土地規模化經營的瓶頸。擴大融資渠道,獲得足夠的資金是發展農村經濟的一大要務。應以十七屆三中全會《決定》為指導,堅持市場化運作和政策引導相結合,在保障農村居民基本生產生活條件情況下,進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農戶、農業經濟合作組織或涉農企業在不改變土地占有和農業用途的條件下,以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抵押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進行融資。抵押當事人按照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市場評估價值或雙方認可的價值簽訂抵押合同和貸款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金融機構據此發放貸款。

3.1.3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資成立農業經營公司

投資方自愿將承包土地入股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公司,發展農業合作生產,如公司以種子、種苗、肥料、生物藥劑等實物折價入股,農戶以耕地、投工、投勞等折價入股,組成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蔬菜生產,公司按合同價格收購,所得總額按股份分成。這種方式有效地擴大了農業經營規模,提高了土地產出率,激勵了農戶生產積極性,增加了農戶收入。

3.2政府支持,為新型流轉方式的實現提供平臺

由各地人民政府負責設立農村產權交易中心,發展農村產權流轉中介服務,及時收集和各類產權流轉交易信息,定期公布各類農村產權指導價格。構建農村產權交易平臺,組織產權流轉、招拍掛等交易活動,培育農村產權交易市場主體,為貸款抵押物處置、抵押權利的實現提供平臺,促進農村資源向資本轉變。

股份承包經營協議范文2

以真實案例出發,探討股東之間簽訂的承包經營合同中的幾個法律問題:一、股東之間簽訂的公司承包經營合同中各股東的法律地位;二、承包金的性質以及該如何分配;三、股東協議對公司治理架構的影響范圍;四、有限責任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的保護。

關鍵詞:承包經營合同;有限責任公司;盈利分配;公司治理;小股東利益保護

中圖分類號: D913.6 文獻標志碼: A 文章編號:16720539(2016)04004606

一、案情簡介

淮安華盈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盈公司)于2008 年11 月27 日成立,公司成立時股東分別為王國富、華建良、陳建偉、張建東、范志榮。2009 年7 月1 日,華建良、陳建偉、張建東、范志榮作為甲方,王國富作為乙方,無錫市華銀不銹鋼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銀公司)作為丙方,共同簽訂一份《承包協議書》,協議書的主要內容是:(1)乙方同意將華盈公司經營權承包給甲方。(2)甲、乙雙方商定年承包金為800 萬元,此800 萬元為甲、乙共享,各股東按股份享有,為稅前所得。(3)甲方承包期間盈虧全部由甲方享有和承擔,與乙方無關,盈虧額度不論多大,乙方享有本協議確定的承包金不變。(4)甲方按約定期限支付乙方應得的承包金;甲方在支付乙方應得的承包金時,有權代扣代繳所得稅,并向乙方提供代扣代繳納稅憑證。(5)丙方自愿為甲方承包提供連帶責任擔保,在甲方不能按時足額付款給乙方時,承擔向乙方連帶付款責任。(6)如遇不可抗力本協議自行解除,雙方都不承擔責任。

2012 年3 月19 日,華盈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同意范志榮將其持有的公司股權轉讓給張建勇,張建勇承繼范志榮的股東權利和義務,《承包協議書》對華建良、陳建偉、張建東、張建勇繼續生效。后由于承包公司期間公司連續虧損,2012 年11 月25 日,華盈公司召開股東大會,五名股東均到會,華建良、陳建偉、張建東要求終止2009 年7 月1 日的《承包協議書》履行,并認為此次會議之前的承包金應當支付,但終止之后不應再支付,而王國富不同意終止合同履行。

之后,王國富將華建良、陳建偉、張建東、張建勇和華銀公司訴至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要求前四位被告支付拖延的承包金合計243.2 萬元、違約金80 萬元,且鑒于被告明示拒絕繼續履行合同,要求提前支付尚未到期的后四年的承包金合計608 萬元,判令第五被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被告提出反訴,聲稱因道路施工,影響公司營業,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且公司經濟困難,訴求解除合同。

二、判決提要和審判分析

一審法院判決華建良、陳建偉、張建東和張建勇支付承包金243.2萬元和相應違約金,華銀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駁回王國富其他訴訟請求和華建良、陳建偉、張建東和張建勇提出的合同無效的反訴請求。一審法院從合同法契約自由的角度出發,解釋當事人之間所簽訂的《承包協議書》,認為甲乙丙三方是出于意思自治訂立的合同,合同內容未觸犯公司法強制性規定,所以合法有效,甲、乙、丙都為適格的案件當事人,但是因為《承包協議書》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的條件,因此應當繼續履行。從合同法的角度來看,一審法院的判決合法合理,但是一審法院忽略了一點,即該《承包協議書》是一個公司股東之間所簽訂的協議,合同內容涉及到公司經營權的分配,因此還應當同時考慮《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合同法只有在《公司法》沒有約定的情況下才參照適用。

二審法院在主體適格的問題上與一審法院一致,也承認《承包協議書》的效力,認為該約定的實質是華盈公司全體股東對各自如何行使公司法規定的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的安排,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但是,在《承包協議書》是否符合解除條件之一爭議點上二審法院有不同的觀點,它認為《承包協議書》應于2012 年11 月25 日解除,華建良、陳建偉、張建東、張建勇應當向王國富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原因是承包法律關系具有高度人合性,在雙方對合同能否繼續履行發生沖突時,即不應再強制雙方履行承包合同,而應予以解除,并由違約方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因此,二審法院判處解除《承包協議書》,原審被告承擔相應的違約金。相較一審,二審法院試圖以公司法原理解決本案糾紛,但是其考慮仍欠周全,仍然沒有厘清公司承包經營合同中的法律關系,且其“人合性”理論也經不起推敲(1)。

王國富對此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維持二審判決,駁回了申請人的請求。相較前兩審,最高人民法院厘清了承包經營合同的關系,認為案涉《承包協議書》雖然形式上是甲方、乙方與丙方簽訂的,但是實際上是華盈公司將公司經營權承包給甲方,由丙方華銀公司為承包方提供擔保的協議。其次,最高人民法院認為2012年11月25日股東大會解除協議的決議有效,具有法律依據。依據《公司法》第38條,公司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而2012年11月25日股東大會所做出的終止《承包經營協議書》的決議正是公司通過股東大會行使這一權利的行為。最高人民法院綜合考慮了法理、事理與情理,其判決也實現了實質公平,對同類案件具有指導意義(2)。

三、理論分析

(一)如何認定公司承包經營合同的主體

公司承包經營合同出現在我國20世紀80年代,伴隨著國有企業的改革而產生,它的出現實現了公司的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有利于增強國有企業活力、促進國有企業改革。隨著公司制的引進,公司的有限責任與權責分明的治理模式使承包經營制逐漸式微。然而,公司承包經營制沒有被淘汰,有許多企業仍然采用承包經營制來經營[1]。公司承包經營制的合法性曾一度受到學者的質疑,但是經過商業實踐的檢驗,這一制度逐漸獲得了學者們的支持。有學者認為,現代公司制度與承包經營合同具有兼容性,作為組織法之公司制度與作為行為法之合同之間可以取長補短。換言之,凡是不違反強制性規定、社會公共利益、公司本質之公司承包經營合同均屬于有效[2]。

我國的承包經營類似于大陸法系中受托者自擔經營風險的營業委托,它是公司或企業的一種營業方式,是商人自治的體現。公司承包經營合同,是公司與承包人簽署的、由承包人承擔公司之經營管理工作與經營風險、由發包公司依約定收取相對固定投資收益之商事合同[3]。它的特征有:(1)公司作為發包人將承包經營所需的經營管理權概括授予給承包人,承包人定期向公司支付一定的承包金作為對價。(2)公司承包人享有獲取承包期間公司盈利的權利,同時對承包期間公司所負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承包人能否獲取承包收益完全取決于公司的經營效益和市場風險等因素,而公司能獲取固定、可預期的承包金收益。由此可見,承包經營合同的發包方是公司,而承包人就是具有營業能力的第三人,該第三人可以是公司外部人,也可以是公司內部人。

當承包人為公司內部人時(如公司董事、經理或股東),該內部人便擁有了“雙重身份”,一方面是承包經營合同中的承包人,另一方面即為所在公司的股東或者高管;相應地,股東與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亦分為基于股東資格與公司之間發生的股權關系和基于承包人資格與公司發生的承包合同關系[3]275。在這種情況下,法律關系極易被混淆,這也是本案中存在的問題、爭議焦點之一。本案中,四名被告既是公司股東,又是公司承包人,本案所涉承包經營合同極易讓人誤認為這是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而事實上這份合同是華盈公司與丙方簽訂的合同。

經營權為公司的重要權利,而承包經營屬于公司經營的方式之一,因此承包經營權是公司的重要權利,而不是某一單一股東的權利。股東企圖通過協議將公司的經營權轉讓給第三人是無權處分的行為,這種行為是股東企圖通過協議改變公司架構的行為,違反了公司法強制性規定。公司作為法律擬制的法人,其行為要通過公司的內部機關做出,換言之,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經理人,才是公司的決策與執行機關,只有決策機關才能做出將公司承包給他人的決議(3)。由于本案中協議雙方都是公司股東,該份協議的簽訂只能被解釋為華盈公司股東大會通過決議將公司經營權轉讓給第三人,華盈公司為發包方,四名被告為承包方。

(二)如何認定公司承包經營期間的盈利分配協議

在承包經營合同中還會涉及到盈利分配的問題,其中重要一項即為股東分紅的問題。

本案當中,一審原告與四名被告在《承包協議書》中有相關約定:承包人每年繳納800萬元承包金,該承包金五位股東按照各自的出資比例享有;同時,無論公司盈虧,原告都可以獲得與其出資比例相應的固定的承包金152萬。關于這一約定主體的認定也易發生混淆。

《承包協議書》是發包公司與承包人之間簽訂的合同,因此公司被承包后,承包人繳納給公司的承包金應當視為公司收益,被納入公司資產,對于承包金的分配實際上是公司對盈利的分配,屬于股東分紅的范疇。本案當中,五位股東試圖通過該協議對公司資產進行分配,該行為應被視為抽逃出資,有違《公司法》強制性規定。因此,該約定只能被解釋為另一個合同,即公司與一審原告王國富之間簽訂的股東紅利分配合同,或者被解釋為公司的分紅決議;當原告得不到約定中的分紅時,原告應當以公司為被告,訴請公司依照分紅協議向其支付紅利。被告所未支付的承包金應當由公司來主張,若公司怠于主張自己的權利,原告有權依《公司法》第152條提起“股東派生訴訟”,代公司向被告主張權利。

本案除了被告不適格外,還涉及到盈利分配協議本身是否合法的問題。依照《公司法》第167條的規定,公司在分配當年收益之前,依次應當先交稅、彌補虧損、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然后才能向股東分配利潤?!霸诠痉峙渲?,股東若以契約的形式預先進行處分,則不但可能構成處分,侵犯公司權利,也會使公司處于違反法定義務的不利狀態?!盵4]被告聲稱公司一直面臨虧損,那么協議中約定的800萬承包金在交稅后就應當先用來彌補公司虧損,然后才能給股東分紅;然而,本協議約定無論盈虧,王國富都可以定期獲得與其認繳出資比例相當的承包金,這一條款顯然與《公司法》強制性規定相違背,因此,該盈利分配協議的這一條款是無效的,原告是否有權請求公司支付其承包金,還需法院進一步查明事實后才能做出判斷。

(三)如何看待承包經營合同制度對公司治理架構的影響

承包經營制是公司對于內部治理的自治選擇,它突破了公司法所規定的公司治理模式。公司將其經營管理權承包給他人,其自身的權限與治理結構會受到很大的影響:股東大會將董事會或經理的公司經營權讓渡給承包人,承包人享受日常經營管理權;承包人可以代替或者任免公司經理職務,享有董事會授予經理的其他權利;在承包期間,董事會的職能被架空,其職能局限于對承包人的經營活動進行監督。

由于小型有限責任公司的封閉性、公司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合一性,公司法對其給予較為寬松的規制,允許股東在較大限度內進行自治,包括對公司治理架構的合理變更。然而,股東自治的范圍不是無限的,否則公司無異于合伙企業,控股股東濫用權力可能會損害小股東、債權人利益甚至公共利益。因此,公司法對股東大會的自治協議應當留有底線,即股東自治禁止違反公司強制性規定,禁止損害小股東、債權人利益以及公共利益。

1.域外視野

本案中的華盈公司為小型的有限責任公司,這與美國的封閉公司極為相似。20世紀30年代,法經濟學家羅納、科斯提出,企業本質上是一個長期關系合同,通過這一合同把一個個生產要素聯系起來并共同促成了企業[5]。這一“合同網”的經濟學思想成為了“公司合同理論”的理論基礎。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公司合同理論被公司法學家廣泛認同,成為了最有影響力的有關于公司本質的學說。公司合同既包括公司成立時發起人訂立的章程,也包括公司存續過程中的股東協議與決議。股東有權在一定自治范圍內對公司進行治理,但是根據公司類型與特質的不同,股東自治的范圍有所區分。

本案所討論的有限責任公司,公司規模小,股東人數少,股權大都由幾個大股東集中持有,他們往往也自己親力親為地管理公司;針對封閉公司的人合性,美國法學家認為股東是公司利益的最佳判斷者,法律應當尊重股東之間的協議和股東的意思自治,因此美國對封閉公司中的合約安排持有非常包容與尊重的態度,公司法逐漸成為了賦權性立法[4]115。美國立法者認為,在封閉公司中,結構性規則和分配性規則應是賦權性和補充性的,而信義規則則應以強制性為主[6]。

1964年,蓋勒訴蓋勒案中確立了一個原則:封閉公司股東通過合同來約定某人擔任公司官員、董事,約定紅利分配,只要沒有損害小股東利益,沒有侵害債權人的利益和公共利益,即使不符合公司法的規定,即使對董事會的權利構成一定侵犯,仍然是有效的。封閉公司應當特殊對待,不能如同開放式公司那樣嚴格要求[7]?!睹绹忾]公司增補模范法案》第20(a)條規定,即封閉公司的股東可以書面簽署合意,以決定公司運作范式、股東之間的關系以及股東和公司之間的關系[8]。可見,在美國,股東可以通過公司章程或股東協議對公司的治理架構進行任意性的規定,甚至突破公司法。

2.本案探討

我國《公司法》2005年的修訂也體現了尊重股東意思自治的精神,然而我國在法律傳統上不重視自由精神,社會轉型期間誠信缺失,缺乏美國成熟的司法系統以及外部監控機制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因此不能照搬美國模式。正如一位學者所說:“在一個市場不發達、沒有信用制度建立、司法系統低效和腐敗、內部人的自律機制和信息公開制度不健全、中介人的約束機制不存在的國家和地區,公司法在總體上不能夠采用太多的任意性規范?!盵9]我國應當立足于國情來決定何為強制性規定,何為任意性規定。

《公司法》規定,我國的公司必須設立股東大會、董事會(執行董事)、監事會(監事)和經理等,他們分別是公司的決策機關、監督機關和執行機關;公司的行為必須通過內部機關做出,而不能單獨設立一個管委會通過協議來為公司做出決策、執行決議,同時也不能取締監督機制。相對于股份有限公司,我國《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的任意性規定較多,如:公司股東大會可以通過決議調整公司治理結構,按照自己的意愿治理公司;公司人數較少,可以不設立董事會而只設一名執行董事,可不設立監事會而只設一名監事;可以通過章程修改表決規則和程序等。但是,《公司法》對有限責任公司規制的放松并不意味著有限責任公司可以突破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

本案中,《承包協議書》所涉及的華盈公司為小型的有限責任公司,華建良、陳建偉、張建東、張建勇四位華盈公司的股東通過簽訂《承包協議書》成為了公司實際的經理管理人員,他們兼具了股東和公司經理的身份,這一舉措無可厚非。但是,雙重身份使他們混淆了自己在公司的地位,他們手掌大權以至于忽視了公司架構的存在。由于不了解法律,四位被告已將公司“形骸化”,將公司的治理結構完全拋開而企圖通過協議經營公司,將公司當作“合伙”來經營,這樣做極易違反《公司法》的強制性規定,如本案中涉及到抽逃出資、侵犯股東大會與董事會的決策權等,同時也容易誤導與其簽訂合同的對方當事人,并且損害小股東的利益。公司與“合伙”之區別就在于,合伙制下普通合伙人享有充分的經營管理權或者說是經營控制權,與之相對應的是對公司債務的無限連帶責任;而公司制下股東只承擔有限責任,因此其管理權限也受到公司法的限制。華盈公司既然選擇公司作為企業運營的模式,它就應當遵守公司法對股東權限之規定,在有限的自治范圍內活動而不違反強制性規定。股東兼任公司管理身份時一定要清楚自己每一行為的性質,將股東身份與管理人身份區分開來,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處理公司事務,這樣才能做到洞若觀火、涇渭分明,避免引起不必要的誤會與爭議。

(四)小股東利益保護問題

2012 年11 月25 日,華盈公司召開股東大會,華建良、陳建偉、張建東要求解除《承包協議書》,這一決議侵害了小股東的預期利益,涉及到對小股東王國富的利益保護問題。

封閉公司中股東人員確定、人數少,彼此之間具有很強的信賴關系,股東的退出機制少,這種人合性決定了股東之間應當負有較強的注意義務與忠實義務,并且股東做出任何決定都必須出自對公司、債權人以及小股東的善意。

然而,事實上,經營權與所有權集中在少數股東手中,多數表決權制度易被大股東所濫用,小股東極易受到大股東排擠或壓榨[10]。股東與經營者身份的重合導致公司缺乏監督機制,控股股東的權力難以加以限制與監督,小股東在簽訂合同時的合理預期將受到損害。比如說,由于薪酬比股利的征稅標準低,股東們往往傾向于以薪酬代替股利,多發薪酬,少分股利。若有股東不參與公司經營,或者小股東被大股東排擠出管理層,這些股東的利益將受到很大的折損。同時,當小股東遭受到不公平對待時,他們不能像公眾公司的股東那樣自由轉讓自己的股份,缺乏順暢的退出機制,其股份甚至不能以公平合理的價格被公司收回,小股東們身不由己,有時只能任人宰割。

對于小股東的救濟途徑,我國公司法第182條規定了司法解散制度。但是這一法條必須在公司出現僵局、“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繼續存續會使股東權利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時候才能適用,顯然不能在公司經營未發生困難但是控股股東通過一些看似合法的形式壓榨、排擠小股東的時候起到保護小股東的作用?!端痉ń忉專?二) 》第一條第二款還明確規定“股東以知情權、利潤分配請求權等權益受到損害,或者公司虧損、財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以及公司被吊銷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未進行清算等為由,提起解散公司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從而將“公司僵局”之外、更普遍存在的股東受壓迫的情形完全排除在公司司法解散訴由之外。法院總是希望當事人采取協商或其他訴訟手段解決此類股東糾紛[11]。

公司法第74條規定了異議股東的股權收購請求權,但是適用情形僅限于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財產,這些情形都無法涵蓋普通的壓榨行為,而公司連續五年盈利而不分紅的情形條件要求過于嚴苛,大股東可以在連年盈利的情況下五年中只稍微分一點紅而輕松規避掉這一條款,因此第74條也并不能很好地保護小股東[12]。

除此之外,公司法第151條和第152條分別規定了股東派生訴訟和股東直接訴訟,在控股股東同時又兼任公司董事與高級管理人員時,這兩個法條為小股東提供了救濟途徑。然而,小股東居于劣勢地位,其證明能力和資金實力相較大股東而言都十分有限,且勝訴成果由公司享受而非小股東享有,這些因素都將極大打擊小股東訴訟的積極性。

通過考察我國的公司法能夠發現,我國公司法缺乏有限責任公司中小股東的退出機制,對小股東的利益保護力度不夠,在這種情況下,法官在判案時一方面應當依照“商業判斷規則”,尊重公司董事會做出的決議;另一方面,基于封閉公司的人合性,法院在判案的同時也應當考慮小股東的合理預期,這樣才能處理好缺乏退出機制的小股東與控股股東之間的關系,維護股東之間的良好信賴關系,實現公平正義。本案中,最高法院維持二審判決,解除了合同,表面上有損小股東預期利益,但是綜合考慮到《承包協議書》中的分紅條款本身的合法性,在實體上并未侵害小股東利益,維護了實質上的公平正義。

簡言之,在涉及小股東利益的案件中,法院在做出判決時應秉持公正的原則,從事實出發,綜合考慮當事人的過錯、經濟實力以及小股東的合理預期,積極調解,最終達成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案,做到有理有據、案隨事了、怨隨案清。

注釋:

(1)《公司法》與《合同法》中沒有任何規定指出:合同雙方若對是否繼續履行合同無法形成合意,合同應當解除。《公司法》作為商事主體法,合同解除的條件應考慮商主體的特性。商主體經常從事商事經營活動,具有遇見商業風險的能力,因此被告不能因為遭遇商業風險、公司信賴關系遭到破壞而任意提出解除合同,公司“人合性”不能作為解除公司合同的理由。若“人合性”成為解除合同的理由,那么將導致公司合同的極度不穩定性,對商事實踐和司法適用都將造成不好的影響。

(2)(2013)淮中商初字第0104號,(2013)蘇商終字第0200號,(2014)民申字第1434號。

(3) 《公司法》第37條第一款規定:股東大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第46條規定:董事會有權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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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俊海.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經營問題研究[J].當代法學,2008,(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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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羅伯特.W.漢密爾頓.美國公司法[M].齊東祥,譯.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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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楊署東.中美股東權益救濟制度比較研究[M].北京:知識產權出版社,2011:26-37.

[11]耿利航.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困境和司法解散制度――美國法的經驗和對中國的啟示[J].政法論壇,2010,(5):137.

[12]高永深.論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J].河北法學,2008,(4):91.

The Legal Research on the Agreement on

Contracted Management Concluded Between Shareholders:

The Analysis of “Wang Kuofu vs. Hua Jianliang,Chen Jianwei,Zhang Jiandong”

DENG Keren

(School of Comparative Law,China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Beijing 100088 ,China)

股份承包經營協議范文3

咖啡廳承包經營合同范文1出資方:(以下簡稱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冊號:

聯系電話:

經營方:(以下簡稱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注冊號:

聯系電話:

經友好協商,本著平等、自愿、誠實、互惠互利的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就咖啡廳合作經營事宜達成一致,具體約定如下:

第一條、咖啡廳具置

合作經營的咖啡廳具體經營場地位于 鴻嬉酒店1樓 (以下簡稱該房屋),甲方為該房屋的產權人。

第二條、基本合作模式

1、甲方提供建筑面積為70 平方米的場地使用權作為合作咖啡廳的經營場地,并負責按咖啡廳裝修標準來設置功能結構,來盡量滿足早餐、簡餐、咖啡廳的經營要求。

2、乙方全面負責咖啡廳的經營,保證咖啡廳得以正常開業經營所需要的投入比如設施設備、原材料、備用金、人員招聘和培訓等均由乙方承擔,乙方享有咖啡廳的自主經營權。

3、甲方在咖啡廳中安排財務一人,該代表具體負責咖啡廳的財務監管。

第三條、裝修相關約定

咖啡廳裝修方案由乙方提出具體要求,甲方進行預算審核及批準。

第四條、關于物業管理費及其它

乙方按甲方提供的相關費用賬目及交費時間,按時支付所有與咖啡廳有關的電費、水費等。(不含廚房所產生的費用)

第五條、合作期限及其它事項

1、合作經營期限為三年,即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在合作期按每月的收入分成(甲方20%、乙方80%)不含早餐和簡餐的收入,甲方在合作期間不滿意收入分成比例,則甲方有權單方解除本合作協議并另尋其它合作伙伴。

3、合作期滿如甲乙雙方有意繼續合作,則雙方應根據當時的市場條件重新簽訂合作協議。

第六條、合作分成時間

1、根據經營狀況和財務在協商分成時間。

第七條、甲方責任及義務

1、甲方所提供的該房屋產權清晰。

2、在合作期限內,甲方為乙方提供物業管理服務,并確??Х葟d經營范圍內的水、電及設施設備的正常供應。

3、在合作期限內,甲方有權對乙方咖啡廳的經營銷售和服務質量進行監督,并對乙方的經營做好財務監管和審核工作。

4、甲方有權制止乙方在咖啡廳的經營和服務過程中發生的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損害消費者權益的一切行為;有權制止損害甲方利益的一切行為。

第八條、乙方責任及義務

1、對合作經營的咖啡廳,乙方須提供全套的經營機器設備及經營所需原料。

2、乙方須自行提供咖啡廳經營場所內的經營所需的備用金。

3、乙方須對咖啡館的經營全面負責,并確保咖啡廳的正常經營和人員安全。

4、乙方須遵守地方的相關法令、法規,守法經營。嚴格按規定管理員工,在乙方經營范圍內的所有人員須遵守相關管理規定。

第九條、本合同各方蓋章簽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經甲、乙雙方協商可另行補充約定,經協商所簽訂的補充協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咖啡廳承包經營合同范文2發包方(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以下簡稱乙方):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簽訂本協議。

第一條 甲方保證咖啡廳在發包前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經營。

第二條 咖啡廳的坐落、面積、裝修、設施情況

1、咖啡廳的名稱:

2、咖啡廳地址:

3、該場所現有裝修及設施、設備情況詳見合同附件。

該附件作為甲方按照合同約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承包期滿交還給甲方時的驗收依據(本附件于 年 月 日由甲方交付給乙方)。

第三條 承包期限

承包期限為 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第四條 承包金及支付方式

1、該場所每月承包金為人民幣 元,大寫: 。

2、承包金支付方式如下:

本合同簽訂后,于 年 月 日支付 萬元。

3、承包金為每月一付。

第五條 保證金

乙方于 年 月 日交付給甲方 元,作為保證金,甲方于 年 月 日歸還乙方。

第六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咖啡廳的財產歸甲方所有,咖啡廳的公章由甲方管理,甲方應及時提供。

2、按本協議約定收取承包金和保證金。

3、承包期前咖啡廳所發生的帳務由甲方負責,一切債權債務與乙方無關。

4、在承包期間,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收回咖啡廳并沒收保證金。

(1)拆遷變動場所房屋結構。

(2)將咖啡廳應用于場所經營用途以外的用途或利用其進行非法活動。

(3)將咖啡廳全部轉承包給第三方。

(4)未按約定繳納保證金或承包金逾期三十天以上。

(5)在承包期內,裝修及設施、設備要進行維護,甲方應適當對乙方進行補償。

第七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在承包期內乙方擁有咖啡廳的經營管理權,有權收取全部經營所得款項。

2、在承包期內咖啡廳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包括水電物管費、稅費、員工工資福利,場所維修費等相關經營費用)全部由乙方負責支付,如不按時交納費用引起的后果則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

3、在承包期內乙方對咖啡廳所發生的一切負全部法律責任。

4、按本協議約定按時向甲方支付保證金,承包金及其他約定的款項。

第八條 本協議未盡事項,可由雙方約定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及附件與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九條 爭議解決

甲乙在全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本著友好合同的態度進行協商,若協商不行,則應向承包場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條 本合同雙方簽章,甲方收到乙方的履約保證金后生效。合同一式兩分,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咖啡廳承包經營合同范文3發包方: (稱甲方)

承包方: (稱乙方)

經 公司全體股東友好協商,決定對公司 生產線進行股東內部承包經營,相關事項如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企業經營管理工作,不斷提高經濟效益,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以及股東會有關會議精神,結合企業實際狀況,本著實事求是、互惠互利的原則,由全體股東共同簽訂企業內部承包經營合同書(以下簡稱合同),由乙方整體承包經營(以下簡稱承包方)。

第二條 承包方實行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運行模式,并獨自承擔經營過程中的債權債務和由此引發的經濟、安全和法律責任。

第三條 企業財務管理:承包經營方根據有關財務法規和規章制度,按有利于經營的原則自行管理,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進行干預。

第四條 承包方應依據有關政策以及工商、稅務、衛生、質監等部門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各種稅費,并嚴格參照行業服務標準,做好服務。

第二章 承包基數

第五條 承包方 年的總承包費為 萬元整人民幣,作為公司全體股東的收益,每年分兩次付清年承包費,即:6月30日和12月31日付清。(注:第一年免交承包費,第二年至第 年,每年承包費為 萬元)。逾期不交,甲方有權按欠交額日千分之三收取滯納金,并可用乙方在本公司的股份金額作扣減承包費,或終止合同。

第三章 承包期限

第六條 本合同有效期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七條 合同期滿,承包方完成上交承包費,可自愿續簽合同,但承包經營方須在期滿前六個月以正式書面形式提出是否續簽意向。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續簽權。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 甲方權利義務

一、對公司移交給承包方承包經營管理的房產、設施、設備等資產享有法定所有權,并享有監督權。

二、監督承包方合法經營,不得干預承包經營方的正常經營活動。

三、為承包方創造良好的經營服務環境,在承包經營方按時交齊有關費用情況下,保障承包經營方水、電正常供應。

四、努力為協助承包經營方努力做好承包期間的對外協調工作。

五、協助承包經營方努力做好突發事件和重大事故的處置工作。

六、自身的給排水系統的維修,應由承包方處理,并承擔相應費用。

第九條 乙方權利義務

一、合同期內,對公司提供的資產享有合同使用權并必須保持設備完好,正常維修費由乙方負責。如因使用期限已滿自然損壞的設施,應及時上報公司股東會審定后報廢,不得擅自處理。

二、擁有在合同規定范圍內的自主經營權、使用權和收益權。

三、如經營需要,對公司原車間、機械設備進行改造更新,及所屬區域內新建經營場所,必須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須經公司股東會審核同意方可實施(超過15個工作日不答復,視為同意)。對固定資產投入(主要指設備更新)的批量購買要事先報公司股東會認可,費用從承包費中扣除。

四、根據市場前景和公司發展需要,乙方可自籌資金投資建設 產品生產線,每銷售一瓶可按 元提成作為全體股東收益。固定資產歸乙方所有,生產經營直至公司章程規定的經營期滿。

五、若以公司的無形和有形資產從事進行抵押貸款等金融活動,必須經公司股東會同意,否則將追究承包經營方的法律和經濟責任。

六、對顧客服務要規范,認真做好顧客投訴工作,并要嚴格執行衛生清潔用品和食品的采購程序以及質保鑒定體系。

七、誠實經營,樹立良好的企業形象,建立良好的社會關系,自覺遵守國家有關特種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

八、做好經營期間的各項安全工作,特別是要嚴格執行消防和食品、衛生、安全等工作,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必須獨自承擔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五章 違約責任

第十條 任何一方違背本合同條款的行為均為違約行為,守約方有權依據合同文書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追究違約方法律責任和經濟責任。

第六章 爭議解決

第十一條 對于在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各方應本著實事求是的態度協商解決,若協商不行,則應提請環江毛南族自治縣人民法院予以角決。

第七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之有關規定,經各方協商一致后予以修改、另行補充。本合同若有與國家新頒布的法規文件相矛盾之處,則以國家法規文件為準。

第十三條 本合同一式五份,股東各執一份,董事會秘存一份簽字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股份承包經營協議范文4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是指在基礎上,農戶通過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物權性質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前提下,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股份投入到公司中,以公司化方式對土地規?;\作,從而最大限度地發揮土地增值效益的土地經營方式。在這里要強調一點,當事人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土地而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情況,因其特殊性及法律另有規定,不在本文探討之列。農民將土地入股公司后,既可以繼續參與土地經營,成為公司員工,也可以選擇外出打工;農民憑借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擁有公司股份,按股分紅;公司將土地作為其法人財產,投資經營,從而實現資本增值。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最大的優點是產權清晰,利益直接,以價值形態的形式把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長期地穩定下來,農民既是公司經營的參與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

一、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的正當性

(一)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的理論基礎1.從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性質分析我國《物權法》明確規定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用益物權性質,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建構有利于農地的流轉,農地流轉市場化的前提就是產權清晰,當前中國集體土地產權體制不明,主體虛置嚴重阻礙了農地流轉的市場化。因此,明確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化,使土地承包權人擁有土地入股的決策權,構成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的理論基礎。這里有兩點需要進一步解釋:(1)本文所指的入股實際上是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資本的價值形態的利用,屬于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權能的具體體現;(2)用益物權的內容不包括對標的物法律上的處分權,此處“不包括對標的物法律上的處分權”指的是對所有權無處分權,而不是指對用益物權本身無處分權,實質上,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是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置換股權,其并不影響土地所有權的歸屬,只是對用益物權本身的處分。2.從現物出資適格性分析(1)現物出資適格性。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可以用現金出資,也可以用除現金以外公司所需的財產出資,后者稱為現物出資?,F代公司是建立在股東有限責任的基礎上的,為了保護公司債權人利益和其他股東的利益,各國都對現物出資標的物的范圍進行了界定。關于現物出資標的適格性問題,學者們存在著不同的認識:日本學者多采用“四要素說”,將現物出資標的特征歸納為價值物的確定性、現存性、評估可能性和獨立轉讓性;瑞士學者多采用“五要件說”,即要求價值物的確定性、現存性、評估可能性、獨立轉讓性及有益性。總的來看,現物出資的適格性主要包含下列要素:1)確定性。用于出資的現物應是明確的,不能隨意變動。2)現存性。出資之現物應是公司所必須的并已經存在的有益的價值物。3)可評估性。由于股東進行現物出資的目的是獲得公司的股份,因此其出資必須可以評估確定并折合為現金。4)獨立轉讓性。股東負有向公司交付出資的義務,所以該出資的現物必須是股東可以向公司轉讓的。除此之外,出資物還應當具有長期性,因為公司將在較長期間內持續經營,只有期限較長的權利才可能為公司經營提供穩定的基礎,如剩余期限只有1年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就不應該作為出資標的。(2)從現物出資理論對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正當性分析。結合以上理論分析,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屬于現物出資的方式。我們有必要對此進一步深入分析:1)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具備確定性和現存的價值性,這是肯定的;2)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是可以評估的,目前我國缺乏農地評估機構和人員,但只要努力健全制度,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價值是可以評估的;3)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轉讓,雖然受到限制,但是從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的規定看,法律是允許其轉讓的;4)只有剩余期限較長的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才能保障公司長期運營的需要,才是合格的出資標的。

(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的實踐依據20世紀初,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的方式在我國沿海經濟發達地區的農村進行了廣泛的實驗探索。隨著農業產業化進程的加快,我國出現了大量的涉農公司,僅上市公司中就有草原興發、贛南果業等數十家。這些公司既為農業帶來了大量的資金、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科學的管理方式,又有力地推動了農產品質量的提高。再如:2006年3月,重慶市長壽區石堰鎮麒麟村508戶農民與重慶市恒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出資,注冊成立了重慶宗勝果品有限公司,其中508戶農民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評估作價253.42萬元(入股土地514畝,承包經營期20年7個月,每畝每年250元),占實收資本的91%,貨幣資金25萬元,占實收資本的9%。貨幣資金中由508戶農民出資15萬元,重慶市恒河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出資10萬元。公司由農民推選的25名股東代表選舉董事會5人,監事會3人,由村委會主任擔任公司董事長。重慶宗勝果品有限公司對所屬土地進行統一經營管理,栽植優質柑橘,聘請有技術和責任心的股東做專職技術員,支付額外報酬。因柑橘要到2009年才掛果,公司就在柑橘園內統一套種青蒿、紅薯等作物。2006年除去管理成本,實現股東每畝地有290元紅利,略低于出租土地租金,但是從長遠來看,農戶收益要高于出租,周邊農戶顯然也意識到了這一點,2007年又有不少農戶加入公司。雖然重慶市的“股田制改革”引起了學術界的巨大爭議直到最后被中央叫停,但這也反映了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的現實合理性。

二、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中存在的法律問題

(一)公司破產、清算使農民失去土地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出現解散事由后,應當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用公司的財產償還債務。我國《企業破產法》第30條也規定:“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為債務人財產”。由以上可知,農民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出資入股公司后,其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會成為公司財產的組成部分,公司一旦破產,入股公司的農民將會失去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我國有些法律對入股農民進行了特殊保護,但是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以及股權人和債權人之間的利益沖突,將使農民這個弱勢群體面臨著失去土地的風險。

(二)利潤誘導下,擅自改變農地用途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是農民的一種財產權,它的客體是農村土地。農民將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投入到公司是為了追求利益最大化,使土地的價值增值。那么作為公司,它的目的是什么呢?很顯然,農業公司作為盈利性法人,它的目標在于充分利用土地這個稀缺性資源實現利潤的最大化。然而,我國對土地實行嚴格的用途管制制度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這樣一來,農民以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設立的公司,一般只能從事相應的種、養殖業等較為簡單的農業生產,與其他產業相比,效益并不高。即使公司在運營中進行各種機械化生產,提高勞動生產率,進行農業生產的效益也很難達到其他產業的水平,這就使公司在運營中很容易受到利潤的驅使,改變土地的用途,這顯然與我國農村土地用途的基本方針背道而馳。

(三)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限制與公司存續的矛盾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承包土地的農業用途,流轉期限不得超出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梢?,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的時候就只能限于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剩余期限,這一點與公司的長期存續有明顯的沖突。

(四)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的保底約定違反公司利潤分配的規定我國《公司法》規定同股同利、無盈不分是公司利潤分配的基本原則,且公司利潤必須是在上交稅收、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有時也提取任意公積金)以后的剩余部分經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作出決議后方可分配。然而,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時,實踐中的做法是公司在與入股農民訂立合同時,同時簽訂保底協議,保證無論公司盈利狀況如何,都要分給農民一定數額的紅利。事實上,這樣做并不利于對農民的激勵,不會真正調動農民的生產積極性,最終也會使公司的經營受到影響。

三、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的制度構建

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在理論界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在實踐中也有不少的問題需要解決。但從長遠來看,土地經營規模化道路是一種必然的趨勢。筆者認為,解決家庭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公司中遇到的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入手:

股份承包經營協議范文5

一、基本情況

二、主要形式

3、借用。承包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無償借給他人使用,借用人無需向出借人支付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使用費,農業稅仍由原承包人承擔。涉及農戶500余戶,1500余人,土地面積1000余畝,約占流轉面積的6%。

4、入股。承包農戶在自愿的基礎上,將擁有的土地使用權作價入股,與其他生產要素相結合,組建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如雙河鎮銅鑼、佛頭、大佛、筆架、犁頭、楊柳等8個村社,通過土地入股,建立股份合作制茶場,經營收入在扣除應交稅費和成本后,按股分紅,農戶還可應聘進企業務工,獲得勞動報酬。

三、存在的問題

從目前情況看,我縣土地流轉機制改革還處于探索階段,總體上是健康、有序的,對提高農民組織化程度和農業綜合效益起了積極作用。但由于土地使用權流轉政策性強,涉及面廣,當前在一些地方仍然還存在以下幾方面的問題:

(一)政策宣傳不到位,群眾思想認識有待提高。一些鄉鎮政府沒有把推進農村土地流轉放到推進農業產業結構調整和增加農民收入這個大局來認識。對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不夠深入,群眾對土地流轉的認識還存在誤區,主要表現為一些農戶和部份土地承包業主對推進土地流轉還存在三怕:一是部份農民怕土地轉包出去后,自己喪失了土地經營權,沒有了生活的最低保障線,因此部份農民外出打工后,寧愿土地荒蕪也不愿轉包出去。二是部份業主怕政策不穩,政府收回土地承包租賃權,不敢大膽投入。三是部份業主怕市場前景不佳,承包無效益,不敢大規模搞開發。

(二)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不健全,制約了土地流轉的進程。當前土地流轉大都是群眾的自發性行為,缺乏約束力和規范性,政府在土地流轉上缺少應有的管理、引導和服務,制約了土地流轉的規模和速度。一些鄉鎮和村社沒有認識到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在工作中還存在錯位、越位的現象,在土地流轉問題上采勸一刀切的簡單化操作方式,個別村社強行要求農民退出承包地統一轉包給業主,群眾對此不滿意,甚至引發了新的干群矛盾。

(三)土地集中成片流轉難,業主開發難成規模。在農村家庭聯產承包制下,土地分戶經營的分散性、隨意性與土地流轉的計劃性、規模性之間存在矛盾。由于推行土地后,業主在實施土地規模流轉時,往往因為一戶或幾戶承包戶不能談妥,而使土地規?;鬓D難以成功,從而導致土地流轉比較分散,制約了規模經濟的發展。

(四)融資困難,業主開發資金匱乏,制約了土地流轉的規模。大面積承包土地從事高效農業開發需要較大的資金投入,而土地承包大戶一般沒有貸款擔保單位,又不能將土地使用作為貸款抵押,因此很難從銀信部門貸到貸款,加之一些地方交通等基礎設施和自然基礎條件較差,更難籌集資金或引進資金,致使部份業主在土地開發上存在嚴重的資金困難,規模難以擴大,效益難以提高。

(五)部份土地流轉合同不規范,容易產生合同糾紛,影響農村社會、政治穩定。突出表現為一是合同的主體不合法,《農村土地承包法》明確規定家庭承包經營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戶,集體四荒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業社,而部份業主承包土地時不管是何種土地,一律與村社直接簽訂協議,致合同的主體不合法,不能生效。二是合同承包期限不合法。協議中簽定的土地流轉的期限超過了第二輪土地延包期的剩余期限,致使合同無法履行。三是部份業主借土地流轉改變了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致使合同不合法。這三種表現形式都會造成維系農戶與承包經營戶、業主之間土地承包關系的協議無法生效和履行,加之農民的法律意識不強,受市場經濟的趨利性、排他性的影響,使作為農民最后生活底線的土地,必然是農民的最終選擇,從而形成農民與承包戶間的矛盾,嚴重的甚至會造成新的社會矛盾,阻礙土地流轉進程,影響農村穩定。

四、對策建議

(一)解放思想,轉變觀念,切實解決好認識問題。

土地流轉是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重點內容,是實現規模農業、效益農業,推動農業產化經營的前提和基矗土地是最基本的生產要素,土地流轉的主體是農民。因此,解決好農民的思想認識問題,打破阻止土地適度規模流轉的思想桎梏尤為重要。首先,要打破傳統的小農經濟意識,摒棄搞土地流轉就是搞土地私有化、搞資本主義等思想觀念,牢固樹立發展的觀念、創新的觀念、市場的觀念、效益的觀念。其次,政府要切實轉變觀念,要把土地流轉放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和發展農村經濟這個大局來認識,正確引導規范,強化服務意識,改進工作方法,切實將農民的積極性保護好、發揮好、引導好。

(二)加強引導和規范,切實解決好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的問題。

正確引導和規范是加快土地流轉速度的關鍵。為此我們要進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流轉的管理機制、服務機制,促進土地流轉的健康快速發展。一是要政策引。要加大土地流轉政策的宣傳力度,切實做好土地流轉示范工作。在平等、自愿、互利原則下,通過公司加農戶、業主加農戶等方式,鼓勵、支持、引導農民大膽試點,以點帶面,滾動發展,進一步加快農業產業化經營。同時,要堅決杜絕一刀切、運動式、簡單化的操作處置。二是要環境促。加強軟硬環境建設,對運用土地流轉進行優勢產業和新興產業立項開發的,給予資金、技術、稅費等方面的傾斜。同時,要抓好市場建設,疏通流通環節,縮短小生產與大市場之間的距離,讓農民、業主有想頭、有干頭。三是要服務幫。加強信息服務、科技服務,為農民、土地承包戶提供準確的市場信息和科技信息,主動做好政策、法律的咨詢和指導調解工作,引導土地流轉步入正軌。

(三)科學規劃、統籌安排,切實解決土地流轉的規模問題。

現代經濟越來越朝著規模經濟的方向發展。沒有規模,就沒有效益,也就沒有市場競爭力。加快土地流轉速度,突出規模效益的關鍵是要解決好土地難以集中成片,不易形成規模的問題。解決土地流轉規模問題,首先,地方鄉村兩級在完善土地承包經營責任制時要統一規劃,科學安排。其次,要做好四荒土地的調查和統計,在此基礎上超前規劃,合理安排,要在耕地的深度開發,非耕地的廣度開發上下功夫。第三,要在充分尊重農民自愿的基礎上,以土地托管為載體,對撂荒土地進行統一規劃和開發。建立土地信托服務中心,對擬流轉的土地集中統一管理,使之形成規模開發。政府要積極引導,健全土地流轉機制,充分發揮農民、業主的主動性和積極性,依托資源優勢,發揮比較優勢,突出土地流轉的規模經營,體現規模效應,促進土地合理、有序流轉。

(四)加大資金扶持,切實解決好業主開發資金匱乏的問題。

生產啟動資金匱乏是阻礙土地流轉進程的主要因素之一,因此必須從多方面加大對土地流轉所需資金的扶持力度。一是加大銀信部門的貸款支持力度。對利用流轉土地搞規模開發,比較效益高,優勢明顯的項目,要在政策和資金上給予扶持,銀信部門要積極給予貸款支持。二是積極向上爭取專項資金。政府要加大農業資金投放力度,對利用流轉土地搞高效農業、規模農業的優先投放資金。三是通過公司、業主的投入解決資金問題。采取承租反包、購買土地使用權、股份合作等模式,讓公司、業主和農戶共同投入資金搞高效農業、特色農業,從而降低業主和農戶風險,有效解決土地流轉資金難的問題。

股份承包經營協議范文6

【關鍵詞】土地經營;土地流轉;流轉形式;存在問題與原因;對策建議

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變化,以戶為單位的土地經營方式如何與發展現代農業的要求相銜接,如何在穩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基本制度的基礎上,通過農村土地合理流轉,推進農業生產的規?;藴驶?,成為當前深化農村改革的重要課題。近兩年,曹縣國土資源局通過對所轄31處鄉鎮中的41個行政村進行調查發現:曹縣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總體健康,符合國家政策要求,但也存在不少問題。

1.當前土地流轉的形式

(1)無償轉包。即農戶在承包期內,自找對象,自行協商權利義務,自定轉包期限,將種不了或不愿種的土地轉包給愿意種又種得好的農戶,接包方承擔相關費用。此種流轉形式多發生在父子、兄弟及親朋好友之間,一般為無償轉包,期限較短,流轉面積較小,往往不經過集體辦理任何轉包手續,集體與原承包經營關系不變。調查顯示曹縣這種不放棄土地承包權的流轉形式占流轉戶的53%,轉包面積達4.8萬hm2,占流轉總面積的30%以上。

(2)低償轉讓。即農戶在承包期內,自找對象、自定轉讓期限,自議轉讓條件,將部分或全部土地轉讓給愿意種地的農戶,耕種戶除承擔土地的稅費外,付給原承包戶一定的轉讓費。這種流轉形式是相同社區成員間的土地有償或低償流轉,限期較短,轉讓費隨行就市,改變或不改變原承租關系。在曹縣莊寨鎮某村,調查到的300戶,203hm2耕地,涉及土地轉讓的有105戶,73.47hm2耕地,其轉讓費為每公頃1500~3000kg小麥。

(3)地塊互換。為了方便耕作與管理或發展某項專業性生產。通過集體出面協調,農戶自愿協商的辦法,將農戶經營的地塊相互交換經營權,兌換條件由雙方商定或村集體出面調解,土地的承包權不變,流轉期限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4)租賃經營。集體或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村集體外的企業、單位和個人,用于發展開發性農業,經營者一次性或分期付給集體或農戶一定的租金。這種形式流轉的土地一般是村集體統一發包,流轉期限較長,必須履行租賃合同或協議手續??h城及鎮(辦)駐地附近二、三產業較發達的村莊常采用此種方式。

(5)土地入股。集體或農戶以土地的使用權入股,興辦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企業,或連片開發發展規模經營項目,所得利潤按股分紅。原土地的承包合同不變,負擔費用由原承包戶承擔。這種情況在縣城和鎮(辦)駐地附近二、三產業較發達的村莊最為常見。

(6)反租倒包。鄉村集體經濟組織根據群眾意愿和產業化發展要求,將已發包給農戶的土地進行租賃,經過投資開發,改善生產條件后再承包給農民。這種流轉形式原承包經營關系發生轉移與重組,需辦理反租與發包協議,多用于土地整理開發區和蔬菜種植基地。

2.土地流轉中存在的問題與原因

(1)流轉步伐不快。從典型調查的初步統計分析,土地流轉面積不足700hm2(10000畝),僅占總耕地3.2%,涉及1120農戶,占總戶數的9.0%,土地流轉行為只是在局部或少數農戶之間進行。分析其原因大體有3個:一是人地矛盾還不十分突出。全縣土地延包30年的工作主要是在1998-1999年開展的,此后應該實行“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政策,但多數村還是實行:3~5年村(組)統一調整一次承包地,按現狀人口分布地的“增人增地、減人減地”的政策。即使實行了“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政策的村,由于勞力、人口的增減變化還不明顯,加之一些村在延包時對土地作了小調整,農民承包的土地基本平衡,暫時難以進入市場流通。二是勞動力轉移不充分,“家家包地、戶戶種地”的格局制約了土地流轉。二、三產業不發達的鎮村,農村勞動力以種地為主,即使在一些鎮企業發達的鄉村,務工勞力也能利用空閑時間耕種為數不多的耕地,使土地流轉受到制約。三是農民土地公有意識較強,限制了土地的流轉。農村土地屬集體所有,農民總認為自己作為村組織的成員就應享受土地的占用權。因此,對于新增勞力和人口,寧愿向集體爭地要地,也不愿向農戶轉包,參與流轉的興趣不濃。

(2)流轉行為不規范。主要表現:一是交易自由化。目前農村土地流轉,特別是農戶之間的轉包轉讓,多數情況是私下協商交易,一方將多余的或不愿種的土地讓給另一方耕種,雙方確定轉包轉讓期限、應承擔的義務或補償標準,很少履行轉包或轉讓手續。農民認為這種做法靈活、方便、簡捷,擔心依法履行手續后不易更改。二是流向不合理。由于缺乏管理與規范,土地流轉出現流向不合理的現象。如有的村莊村集體的機動地,原承包期限還沒到期,為解決現在村集體的經濟問題,便將該土地發包出去,現村集體可收入并支配到該承包地租金,這樣以來,該承包地的承包價格就明顯低于其實際價格了。

三是權屬不清晰。土地經營權的每一次流轉,都是對土地使用權的重新界定,這種界定必須以明確權屬為前提,以法律為依據。但在調查中發現一些鄉鎮干部擅自出租和轉讓本不屬于鄉鎮的土地使用權,侵犯了村級集體組織的利益。

(3)流轉機制不健全。到目前,農村土地延包基本完成。但縣鄉至今還沒有出臺一個比較健全、完善和規范的土地流轉辦法。主要原因是一些基層干部及有關部門對流轉的范圍、程序、補償標準、配套政策、管理措施研究不夠,規范工作缺乏主動性和超前性。

3.完善土地流轉的對策建議

(1)搞好宣傳,引導流轉。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因此,要提倡和鼓勵土地流轉,一定要搞好正面宣傳和引導,向農民講清土地流轉的優越性,讓農民充分認識土地流轉是農業發展的必然趨勢。要積極引導農民進行探索性示范試點,讓農民看到流轉的好處后因勢利導地推廣。

(2)公平互利,自愿流轉。土地流轉是農村經濟發展過程中農民的自發行為,必須堅持流轉雙方自愿協商,互惠互利,自行選擇其流轉形式、流轉期限和補償標準等。對于集體統一規劃、集中連片的生產項目,集體只能在充分尊重多數群眾意愿的基礎上,搞好協調與協商,引導農戶進行土地流轉。對于集體需要轉讓或出租的土地,也應發揚民主,公開征求群眾意見,進行公開、公正、公平的流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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