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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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

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1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利益主體;協調機制

一、導論

(一)相關概念

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一名詞的前身是“無形文化遺產”,日本在1950年頒布的《文化財產保護法》中首先提到,也是最先意識到要對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的國家。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定義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1]

旅游:世界旅游組織對旅游的定義“旅游是指人們為了休閑、商務或其他目的離開他們的慣常環境,去往他處并在那里逗留連續不超過一年的活動”同時強調“訪問的目的不應該是通過所從事的活動從訪問地獲取報酬”。[2]

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中的利益相關者是指,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中(包括保護活動、開發活動、游覽活動)基于相同的經濟要求或利益訴求而形成的個人或團體。

(二)研究背景

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一直存在著兩種態度。一種觀點認為,要保持文化的完整性就要在靜態環境中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要在其特定的環境中進行傳承,要避免非物質文化與外界環境接觸,避免改變非物質文化的原始形態。另一種觀點認為,非物質文化具有動態性特征,他是在一代一代的傳承人與環境適應的結果,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要適應環境的變化,在動態中傳承非物質文化,保持文化“活態性”。

這兩種觀點都存在一定弊端,堅持靜態的傳承方式就需要大量的資金對非物質文化的傳承予以支持,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公共遺產,一般都有各級政府承擔保護、傳承費用。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經濟性特征不明顯,政府一般都不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作為政府的主要職能,結果造成部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失。堅持動態的保護過程中,往往因為過度的吸收外來因素,對傳統文化造成沖擊。因為落后地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者,面對先進的文明對生活帶來的方便時必然會摒棄傳統的生活習慣、方式同樣也會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流失。

(三)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新探索

由于以上兩種保護方式都存在著弊端,因此要找出一條既能保護非物質文化,又能提供資金支持的道路。與此同時,我國旅游產業規模的不斷擴大,國內游游客增多,入境游客增多,旅游市場有著巨大的潛力。旅游開發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推動當地就業,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提供資金支撐,促進非物質文化的可持續發展,激活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生命力。同時非物質文化遺產也是重要的旅游資源,文化是旅游的核心,游客到某一地旅游更愿意親身體驗一種文化,更注重參與性,而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是無形的只有參與進去才能體會到,更能滿足游客的好奇心。非物質文化遺產促進旅游的發展,非物質文化遺產具有巨大的文化價值,可以滿足旅游者尋求差異的、體驗文化的心理需求,是旅游開發中一種重要的旅游資源。[3]

國內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中的利益相關者的研究不多,中國知網(CNKI)關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的利益相關者的研究不足30篇,且都是近五年來發表的論文,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利益相關者的研究是一個新的領域,利益是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各個主體的行為基礎,只有準確把握各方利益矛盾,建立利益協調機制,才能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事業和旅游業的共同發展。

二、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中的利益相關者界定

利益相關者就是宣城在某一企業里享有一種或多種利益關系的個體或群體。正像利益相關者會受到一家企業的行動、決策、政策或工商業活動的影響一樣,這些利益相關者也會影響該企業的行動、決策或實踐,對于一個組織機構而言,一個利益相關者可以被認為是任何影響或受到影響的個體或群體。[4]

本文所討論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的利益相關者是指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旅游開發、利用和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這個循環的過程中,影響和被影響的個人和群體。圍繞著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開發、持有、維護和購買的行為而形成的政府、旅游企業、傳承人、社區居民、旅游者等利益相關群體。

(一)政府

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管理機構、政府職能部門都是非物質文化的保護主體,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提供人力、財力、物力上的保障。我國已建立國家級、省級、市級、縣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系統。我國現已確立的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1517項,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90項,中國占有4項是世界級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多的國家。此外由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固定的形態,中國有著上、下五千年的文明,可想而知今后會有更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有待界定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主體是政府,政府面臨著巨大的財政、人才壓力。有些地方政府熱心于“申遺”其目的并不是單純的要保護非物質文化更看重的是其背后的利益。一旦申遺成功會帶來名利上的收獲,進而通過開發獲得經濟利益,這種以利益為主的保護心理往往會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度開發,失去文化的“真實性”。

(二)旅游企業

旅游企業是以經濟利益為目的進行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經濟效益放在首位,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過程中,根據游客的喜好開發出適合市場需求的旅游產品,在實際的操作中往往會截取某一文化碎片,并是不完整的呈現出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真實形態。比如白族的婚俗習慣是持續三天的時間,但旅游開發商將這一文化體驗縮短到7分鐘,游客并沒有理解真實的白族婚俗習慣,游客在體驗之后會形成自己的觀念,這也是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一種傳承,而他們的觀念并沒有反映真實的文化內涵。因此這種形式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開發會獲得短期的經濟收益但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長期保護。

(三)傳承人

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人年紀普遍偏高,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過程中,遺產的繼承者是最核心的要素。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文化遺產,主要是以口傳心授的方式來傳承,傳承人越是年輕越有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聯合國世界衛生組織將人口年齡劃分為五個階段:44歲以下為青年人、45歲至59歲為中年人、60歲至74歲為年輕的老人、75歲至89歲為老年人、90歲以上為長壽老人。[5]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中38.6%為年輕老人,32.4%為老年人,6%為長壽老人,老人在傳承人中所占比重為77%,傳承人由于年齡偏大生產能力低,不利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此外,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法規不健全,遺產繼承人的權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文化遺產的繼承者沒有專利權,技術會被大機器所代替。如,大理古城所出售的扎染品,打著傳統工藝的名號其實都是工廠機器生產的。在大理古城幾乎找不到傳統工藝的扎染品。機器生產的扎染產量大價格低廉,傳統手工藝無法與之較量,在市場競爭中慢慢的被淘汰。傳統技藝的繼承者在市場競爭中處于劣勢,經濟效益低下,他們便會放棄自己繼承的工藝,選擇別的工作來維持生計,造成傳統手工藝技術的流失。

(四)社區居民

社區居民是旅游社區的主人,是社區旅游發展的最終受益人,社區參與旅游發展主體的社區居民,有三種身份,即目的地主人、旅游資源或旅游產品的一部分、人力資源的提供者。[6]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中社區居民也有著文化傳承人的身份,但這種身份是模糊的,社區居民自身意識不到自己的這種身份。一種文化是特定地域內長期的社會歷史發展過程中形成的,是在人們日常生產生活中形成的,社區居民并沒有認識到自己的生活方式其實就是文化的組成部分,保護意識薄弱。在受到外來便利的生產生活方式的沖擊下,社區居民會選擇先進的生產生活方式,摒棄傳統、落后的生產生活方式。受到工業化的沖擊,中國傳統的手工織布技術面臨著消失的絕境。司馬遷祠景區有一個展館叫“守望家園”里面展示著中國北方人民傳統的生活景象,陳列有織布機以及織布用的各種器物、花饃、熱炕、手工縫制的布鞋、衣物等能夠體現中國古代勞動人民優秀技藝的物件。這些物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物化代表。而民間現存人口中能夠做出這些物品的手工勞動者越來越少,只有在節日客流量大的時候才能看到旅游景區請來的三位傳統老藝人在現場織布、納鞋底、做花饃,他們的年齡都在70歲以上。而這些技藝曾經是所有婦女必備的一項生存技能?,F代化的生活方式取代了傳統的生活方式,年輕一代都不愿學習復雜的傳統技藝,不少非物質文化失去了生存環境,不斷遭到淘汰甚至滅絕。

(五)旅游者

體驗性旅游是旅游活動的必要構成部分,無論旅游者抱著什么樣目的前來旅游最終都會參與體驗到旅游目的地的自然環境和人文環境。旅游者希望在旅游體驗中獲得盡可能多的東西,希望他們的體驗質量能夠保持高水平,他們希望體驗到原汁原味的目的地文化,從這個角度來說旅游者對目的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抱有保護的心態。但是如果基礎設施建設不完善,交通不便、食宿服務落后影響著游覽活動,旅游者將會產生強烈的開發意愿。旅游者由于知識水平各不相同,各自固有的生活習慣不同,旅游者希望體驗到他們印象中的而不一定是真實性的遺產,在體驗過程中不能完全理解文化的真實價值和意義,實際上旅游者并不能起到傳播文化的作用。

三、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相關主體的利益協調機制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相關利益主體的協調機制,是為了處理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中各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以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能夠健康、和諧、持續有效地開展下去。處理各利益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最主要的是實現各自的利益,要兼顧各方利益的實現就要建立相關的利益協調機制,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主體的利益協調機制包括:利益分配機制、利益約束機制、利益表達機制。

(一)建立利益分配機制

利益分配機制是利益協調機制的核心,也是各利益主體最為關心的內容。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開發過程中要兼顧各方利益訴求的實現。政府希望旅游活動能夠在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的同時提高目的地人民生活水平。社區居民和文化傳承人的最大訴求是通過旅游開發提高自己的生活水平同時要求在開展旅游活動過程中社區的生態環境能夠得以持續發展,旅游企業的利益訴求是實現利益最大化,游客的主要利益訴求是體驗到目的地原生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而這一些列的訴求都是通過旅游企業的經營活動來完成,旅游企業在進行旅游開發的過程中既要滿足游客的需要,又要滿足社區居民和傳承者的需要,以此來實現可持續的旅游發展這樣才能達到自身利益最大化。

(二)建立利益約束機制

利益約束機制是指對于不合理的利益要求的約束和管控,只有對不合理的利益要求進行管控才能保證整個系統的合理運行,才能保證集體利益的實現。在非物質文化遺產遺產旅游活動中,各主體的利益是緊密聯系的,傳承者和社區居民要想實現自己的利益訴求就要借助旅游企業的開發來實現,旅游企業和游客要想實現自身的利益訴求就要借助于目的地的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政府的訴求只有在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能夠得到可持續發展的前提下才能實現。然而各主體基于自身的利益訴求,都要求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往往忽略了其他主體的利益要求,這就要求建立利益約束機制來控制各方的不合理利益訴求。這些利益約束機制應該通過立法的形式保障各方的合法權益。傳承者和社區居民應該處于合法的監督地位,對于旅游企業的過度開發能夠進行有效的約束和制止,對于游客的破壞進行及時糾正和制止。利益約束機制是相互的,對于傳承人和社區居民的行為也要進行監督和約束,由于傳承人和社區居民的數量龐大需要動員全社會的力量予以監督,主要通過立法和輿論監督來約束他們的行為。

(三)建立利益表達機制

利益主體的多元化導致利益需求的多元化,建立科學的利益表達機制使各主體利益能夠及時有效的表達,減少利益矛盾。非物質文化遺產旅游活動涉及多方利益主體,各自的利益訴求有所不同,只有建立合理的利益表達機制,各利益主體才能合法的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進而協調各主體之間的利益矛盾,減少非物質文化旅游旅游活動中的矛盾和沖突,促進旅游活動持續、健康的發展。

四、總結

旅游開發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和保護具有重要意義,然而過度的旅游開發會破壞非物質文化遺產賴以生存的生態環境,影響旅游開發與社區之間的關系,造成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遭到破壞,最終造成旅游核心資源的喪失。文章通過對于各方利益的分析,提出建立利益協調機制來實現各主體的利益要求,同時對于不合理的利益要求進行約束,以此來促成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旅游活動的可持續發展。(作者單位:大理學院政法與經管學院)

參考文獻:

[1] 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第32屆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大會2003年11月3日通過,2004年8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大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試一次會議批準.

[2] 李玉華.旅游學概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13:5

[3] 譚宏,歷史考古視域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對鄉村旅游開發的促進意義探究[J].農業考古,2010(4):345-348.

[4] 萬建華.利益相關者管理[M].深圳:海天出版社,1998:30

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2

關鍵詞:少教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西部大開發;法律保護

中圖分類號:D922.1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8631(2010)05-0066-02

中國是一個歷史悠久的多民族國家,少數民族約占全國人口的8.41%,主要分布在西部地區,西部地區少數民族人口約占我國少數民族總人口的75%。在長期的歷史發展過程中,我國各民族創造了各具特色、豐富多彩的民族文化,各民族文化相互影響、相互交融,增強了中華文化的生命力和創造力。不斷豐富和發展著中華文化的內涵,提高了中華民族的文化認同感和向心力。因此,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問題對于增進民族團結。實現我國的西部大開發戰略,促進西部地區的經濟、社會、文化協調發展來說意義重大。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在1972年通過的《世界遺產公約》中將世界遺產界定為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兩大類。后來文化遺產的概念得到進一步發展。又分為物質文化遺產(文物、建筑群、遺址)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界定,根據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中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指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所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統和表現形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4洧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

我國自加入《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后,2005年由國務院辦公斤的《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的附件1《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中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界定為“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辈⒎俏镔|文化遺產的范圍界定為: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盲;2、傳統表演藝術;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此界定與《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界定大致相同,并無本質區別。

非物質文化遺產與物質文化遺產相比,具有活態傳承性、非物質性、民族性、地域性等特性。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存的難度上要大大超過物質文化遺產。

1.活態傳承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主要依靠傳承人的口傳授和言傳身教。雖然物質文化遺產也具有傳承性,但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更具有自己的特色,即在傳承過程中的活態性,一方面。非物質文化遺產在繼承與傳播過程中會與當地的歷史、文化和民族特色進行相互融合,從而發生變異,另一方面就是傳承人的作用,傳承人掌握并承載著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知識和精湛技藝,他們既是非物質文化遺產活的寶庫,又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代代相傳的代表性人物。

2.非物質性。這是相對于物質文化遺產的而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抽象的文化思維,它存在于人們的觀念之中,所以從本質意義上講,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無形的,不像物質文化遺產那樣是有形可感的物質。因此。所謂非物質性。并不是與物質絕緣,而是指其偏重于以非物質形態存在的精神領域的創造活動及其結晶。

3.民族性和地域性。非物質文化遺產與一定的民族、地域有密切的關系,非物質文化遺產產生與發展與各個民族在不同地域的獨特生活方式、民族文化傳統、民族心理、民族風俗習慣有關,充分體現了各個民族的個性和民族審美習慣。

二、西部大開發中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必要性與緊迫性

保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保護少數民族文化權利的應有之義與重要內容。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和促進文化表現形式多樣性公約》指出,文化在不同的時代和不同的地方具有各種不同的表現形式。文化多樣性對人類來講就像生物多樣性對維持生物平衡那樣必不可少,從這個意義上說。文化多樣性是人類的共同遺產。應當從當代人和子孫后代的利益考慮予以承認和肯定。各民族所創造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反映了特定歷史地域和不同民族的特點,其作為中華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中華民族的固有財富。加強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能夠展示中國人文傳統的豐富性,有利于增進民族團結,也有利于促進中華文明的繁榮與共同發展。

我國對于少數民族文化的保護日漸重視,截至2009年6月,被列入世界文化遺產名錄的有云南麗江古城和布達拉宮。被列入世界自然遺產名錄的有四川黃龍、九寨溝和云南“三江并流”自然景觀,被列入世界人類口述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有新疆維吾爾木卡姆藝術和蒙古族長調民歌。2006年5月20日,經國務院批準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8項,其中少數民族項目165項。約占全部項目的31.9%。2008年6月第二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共計510項,其中少數民族項目248項,占全部項目的48.6%。至此,我國55個少數民族都有項目列入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名錄。但在現代化與城市化的沖擊之下,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現狀仍然不容樂觀。

一方面,西部大開發中。少數民族地區的經濟迅速發展,但隨著城市化,工業化進程的加快,現在少數民族的生產生活方式都發生了變化,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發展的大環境遭到破壞,很多少數民族民間傳統手工藝瀕臨滅絕。例如,據資料記載,貴州民間產漆器的地區清末至解放前泛指畢節、大方、德江等10地?,F在僅大方縣還保持有漆器生產,與原來生產的地域相比貴州省蠶桑技術的保存只占加%,不僅如此,原在威寧等5個縣分布均勻的民間開采銅礦技術現在全部消失,此外,桐梓的井鹽、毛氈,遵義的油綢,仁懷的沙酒,赤水的竹篦和先炳生鐵鋤,思南的絲線,安順的皮革器和牛皮毯,雷山的石印,黎平的樹皮布,安龍的龍溪硯,銅仁的葛布和麻布,興義的三清鐮刀等都幾乎已消失。還有沿河的土家族樂器,盤縣的雕版印刷,貴陽的雄精雕等。貴州省博物館傳統工藝課題研究組最近初步調查統計,貴州傳統工藝瀕臨失傳的項目占15.6%。已知失傳的項目約占5.6%。

另一方面,由于外來文化、主流文化的沖擊,很多年輕人對本民族的傳統文化缺乏興趣,使得很多口傳心授方式傳承的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出現“人在技藝在,人走技藝失”的現象。例如,流傳于寧夏賀蘭縣的以秦腔和道情為主的皮影戲。有自己獨特的演出風

格,但因為現代化媒體及娛樂方式的沖擊,現在僅僅只是一些老年人身藏的技藝,很難再看到。面臨相同境遇的還有寧夏涇源縣的回族踏腳舞,回族踏腳舞是從西域傳人中國的一種回族攻防武術。具有濃郁的民族特色,現在同樣面臨后繼無人的尷尬局面。

三、西部大開發中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保護建議

1.制定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本法。我國目前涉及到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法規有《著作權法》、2005年3月國務院辦公廳頒發的《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以及2005年12月國務院頒發的《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如2000年云南省的《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5年廣西的《廣西壯族自治區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6年的《寧夏回族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以及2008年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此外,還有部分民族自治州、自治縣也出臺了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如《保亭黎族苗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北川羌族自治縣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等,這些地方性立法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全國性立法缺失的不足。但現有的立法主要是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立法層次偏低,不利于我國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且各省立法各有特色,有的省側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有的省側重于民族民間傳統文化,我國少數民族分布的特點是大雜居小聚居,對一些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保護或申報時往往需要各省或各地區的合作。因此在實踐中容易發生沖突,也需要一部上位法來進行統一協調。

2.明確在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政府責任。同時鼓勵民間組織參與保護。因為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屬于公益性項目,因此不論是聯合國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還是國務院的《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都明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政府的責任,但僅僅只依靠政府是不夠的,尤其在目前西部地區經濟發展相對落后,少數民族又多分布在偏遠地區。各地政府經費投入不足而很多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瀕l臨滅絕,迫切需要保護的情形下,應當鼓勵民間力量的介入,并對在保護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獎勵。例如寧夏民營企業建成了“中華回鄉文化園”和“吳忠民俗展示館”等項目,采用市場運作的規則保護與發掘回族傳統文化,取得了良好效果。

3.完善少數民族非物質遺產傳承制度,加大對傳承人的鼓勵和保護制度。首先,要完善對少數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傳承人的認定制度。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集體智慧的結晶。由特定群體共同創造完成,超越了個人智力成果的范圍。因此,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的確認便成為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問題。實踐中。近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申報中。同一項遺產在同一族源中或家族支系中產生的矛盾和糾紛現象不斷增加,有的因家庭成員意見不一致,而造成申報失敗或遺產流失。其次,要對代表性傳承人的權利、義務以及經費資助辦法等做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寧夏靈武市郝家橋鎮崔渠口村四隊的馬氏口弦被命名為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示范點后,其代表傳承人馬蘭花老人已經成立了口弦表演小組,但是經費欠缺依然是困擾其發展傳承的一大問題,且由于家族式傳承的方式因受眾面狹窄,在一定程度上也束縛了傳承。而“穆斯林八卦太極拳”創始人于志祥,改變了過去回族武術秘不外傳的做法,于1982年把自己全部武術技藝貢獻出來并匯編成書;“湯瓶功”第6代傳人楊華祥,傾心編寫了《中國湯瓶功》等論著。還在銀川市建立了伊斯蘭湯瓶功傳授中心,對寶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起到了良好作用。

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3

2007年5月25日,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浙江省港口管理條例》,并于今年10月1日起施行。

港口岸線是港口建設的基礎性資源,港口岸線具有稀缺性,而其中的深水岸線更為稀缺和寶貴。長期以來,浙江省港口岸線的開發利用,存在深水淺用、優線劣用、閑置不用、多占少用等情形。另外,按國家現有體制,碼頭等港口設施建設需要使用的土地、岸線和水域,由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門分頭審批,并且根據物權法規定,今后經營性用地都應當采取招標、拍賣等公開競價的方式出讓,因此,實踐中會出現港口設施建設使用的土地、岸線、水域使用期限和主體不一致等問題。

為解決港口岸線使用以及港口設施建設中出現的問題,保障港口規劃的實施和港口的正常經營,保護港口設施投資人的合法權益,條例規定,港口管理部門應會同國土資源、水域行政管理部門事先明確港口設施所需占用土地、岸線、水域的配置要求及其使用期限,并規定土地、岸線和水域的使用期限應當一致并由同一主體申請使用。同時,嚴格控制岸線的使用,適當限制市、縣審批使用岸線的權限。如,申請使用適宜建設三千噸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非深水岸線的,或者申請臨時使用適宜建設三千噸級以上泊位的沿海港口岸線的,由省交通行政管理部門批準;港口岸線使用人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港口岸線的使用范圍、功能的,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制度

浙江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在總結浙江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從多個環節建立健全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體系。

為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生存的人文環境和自然環境,以實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動態保護,條例規定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制度,并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生態保護區的建立條件和保護措施;同時規定了民間文化藝術之鄉的命名條件和命名主體。

如何確立非物質文化的傳承主體及其應當承擔的義務一直是立法工作者關注的重點。條例規定,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應當履行保存所掌握的知識、技藝及有關原始資料、實物、場所。非物質文化與物質文化的最大區別就在于它的無形性,必須要有現實的傳承載體。對此,條例規定,按照師承形式或者其他方式培養新的傳承人,以確保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

此外,對于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喪失傳承能力、無法履行傳承義務的,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另行確認并公布代表性傳承人、代表性傳承單位。而對于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和代表性傳承單位,可以授予相應的榮譽稱號;對有突出貢獻的代表性傳承人,可以給予適當的津貼。

寧波:鼓勵公眾參與治污

“十五”以來,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工作不斷深化,并取得明顯成效,然而,嚴峻的環境形勢依然制約著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步伐。主要污染物排放總量居高不下,大氣污染日趨加重,地表水水質功能達標率低下,環境違法現象突出,群眾投訴不斷增多等情況在暴露出原有法律法規難以滿足新形勢下環境管理需求的同時,也對一些重要的環保制度和措施提出了細化和完善的迫切要求。為此,省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二次會議批準的《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結合寧波市環境污染防治工作的實際,著重強調污染防治的參與和監理。

近年來,寧波市臨港、沿海工業發展迅猛,須配套建設的污染防治設施點多量大,技術要求高,為更好落實“三同時”制度,條例規定,對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委托資質機構實行建設項目工程環境監理,并提交相應報告。

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4

一、當前農業文化遺產法律保護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一)主體權屬不明農業文化遺產是一種傳承下來的農作方式,有支持其存在的復雜的社會背景,本身既屬于物質文化遺產,又屬于非物質文化遺產,法律權屬不明確,權利主體難以準確確定,造成農業文化遺產的社會關系調整對角的缺位。(二)利益結構復雜傳統法律體系下權益主體都是明確的個人,財產創造行為和獲益主體明確。而農業文化遺產則不同,作為一種“活”的遺產,其創造、維護、開發與保護都是由當地社會多因素共同促成、參與的,很難清晰劃分。此外,農業文化遺產地傳統知識和遺傳資源的知識產權劃分也需要法律確定。(三)法律制度缺位我國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法規都有很強的針對性,但對兩種遺產之間相互作用的認識不足,也缺少對相應特征的保護。而農業文化遺產恰恰集兩種遺產特征與一體,這種“尷尬”處境使農業文化遺產保護工作失去了有效的法律依據。

二、農業文化遺產法律保護的主要內容

(一)農業文化遺產地農民和社區對土地的所有權及其人權保護問題維護農業文化遺產動態發展的因素包括兩個方面,一是這些遺產賴以生存的土地、林地、水體、海洋,它們是農業文化遺產存在的基礎;二是這些區域生生不息、代代相傳的農民和社區,他們是“活”的要素,傳承著農業文化遺產中凝結的智慧與經驗。農民、社區對農業文化遺產地土地的所有權及其人權保護,使二者相互依存的體系得以維護和繼續,為農業文化遺產保護提供了基本前提。(二)農業文化遺產系統自身保護問題農業文化遺產包括物質要素和非物質要素等。其中物質要素主要有自然要素和系統內農業生產設施、生產工具等,非物質要素包括農業生產相關的文化、技巧、實踐經驗等。對這些要素的保護主要涉及環境保護、生物多樣性保護、遺傳資源保護、農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等內容。(三)農業文化遺產的知識產權保護問題這方面除傳統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外,主要爭議點還包括生物專利權問題和傳統知識問題,而爭議的關鍵在于如何在材料與傳統知識提供者和研究者之間,對農業文化遺產提供的材料和傳統知識產生的知識權益進行分配。(四)農業文化遺產有關貿易活動保護問題農業文化遺產的商品和服務活動具有全球性的意義和價值,需要在國際市場上通過交易得到實現,而這種保護本身也是對傳統系統提品與服務價值的認同。但是由于傳統農業市場競爭力不足的現實困境,農業文化遺產提品在市場貿易中面臨的困難還十分突出,其價值實現難度很大。

三、我國農業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構成

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5

一、“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

(一)概念的溯源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主要源自日本于1950年頒布的《文化財保護法》中提出的“無形文化財”的概念,首次將‘有形文化財’區分出來”。但1972年的《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公約》保護的文化遺產也只局限于物質類,而未包括“非物質文化遺產”。1997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建立“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的決議。此后,在2003年10月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以下簡稱《公約》),并設立《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自此,“非物質文化遺產”取代了之前的“口頭與非物質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在《公約》第二條得到清楚的規定:“被各群體、團體、有時為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實踐、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及其有關的工具、實物、工藝品和文化場所。各個群體和團體隨著其所處環境、與自然界的相互關系和歷史條件的變化不斷使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創新,同時使他們自己具有一種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了文化多樣性和人類的創造力。在本公約中,只考慮符合現有的國際人權文件,各群體、團體和個人之間相互尊重的需要和順應可持續發展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以下方面:(1)口頭傳說和表述,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2)表演藝術;(3)社會風俗、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5)傳統的手工藝技能。雖然“非物質文化遺產”一詞容易使人誤認為不需以物質為載體,但根據《公約》第三十九條又規定中文文本是有效文本,因此該詞一直使用至今。

我國曾使用不同的術語,如民間文學藝術、民間傳統文化、傳統知識。直到2005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申報評定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俗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與之相關的器具、實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間。”包括六大方面:(1)口頭傳統,包括作為文化載體的語言;(2)傳統表演藝術;(3)民俗活動、禮儀、節慶;(4)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5)傳統手工藝技能;(6)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比較《公約》和《辦法》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以下簡稱“非遺”)定義的區別,《公約》對定義更加詳細。在分類中,《辦法》更強調傳統性,還特意增加兜底條款“與上述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二)與幾個概念的區別

“學界在討論‘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特征時,往往提到地域性、民族性、傳統性等”,但這并非一定是“非遺”所固有的,其他類型的遺產也可能具有,如泰山。”“作為自然和文化遺產,位于黃河流域,五岳之東,一直作為中國古時的帝王敬天的場所,同時具有地域性和民族性。”

與“世界文化遺產”的區別。非物質性是“非遺”與“世界文化遺產”的根本區別?!侗Wo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第1條規定:“文化遺產包括:文物: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建筑物、碑雕和碑畫、具有考古性質成份或結構、銘文、窟洞以及聯合體;建筑群:從歷史、藝術或科學角度看,在建筑式樣、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色結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單立或連接的建筑群;遺址:從歷史、審美、人種學或人類學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價值的人類工程或自然與人聯合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另外,在保護方法上,兩者也有重大的區別,“世界文化遺產”主要運用物理、環境的方法;而“非遺”則主要通過遺產擁有者傳承的方法。“如入選‘非遺’西藏《格薩爾》史詩是靠后人的口口相傳。”

與“傳統知識”的區別。出于保護角度的區別,“非遺”是從民俗傳統保護的角度出發,而“傳統知識”是從知識產權保護的角度出發。wipo對傳統知識的定義為:“傳統知識……是指基于傳統的文學藝術或科學作品;表演;發明;科學發現;設計;標志、名稱和符號;未公開信息;以及其他一切來源于工業、科學、文學或藝術領域智力活動,基于傳統的革新和創造成果。”并不包括“非遺”的“社會實踐、儀式、節慶活動”。

與“民間文藝表達”(又稱傳統文化表達)的區別。根據wipo和教科文組織制定的《保護民間文藝表達免受違法利用和其他損害示范法》,僅限于藝術遺產,排出了科學知識在外,而“非遺”則包括兩者。

二、保護制度

“《公約》自2006年4月20日生效,規定了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制度。教科文組織總干事松浦晃一郎祝賀道,這一新文書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提供了恰當的保護手段,從而填補了一個重大的司法空白。”“截至2010年6月10,共有134批準了該公約。”

(一)名錄制度

1999年,教科文組織通過了設立“人類口頭與非物質遺產代表作名錄”(以下簡稱“口頭遺產”)的決議,后自《公約》生效后,“口頭遺產”就納入到“非遺”名錄(第三十一條)。至2001年,每兩年一次。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將該遺產列入名錄,有助于確保擴大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影響,提高對其重要意義的認識,促進對話,從而體現全世界的文化多樣性,并有助于見證人類的創造力。(3)制訂的保護措施對該遺產可起到保護和宣傳作用。(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至今,教科文組織應經宣布五批代表作,全世界共213個“非遺”入選該名錄,中國占其中的共28個。

根據“執行《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業務指南”(2010年6月修正),列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遺產符合以下所有標準:(1)該遺產屬于《公約》第2條定義的非物質文化遺產。(2)盡管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和締約國做出了努力,但該遺產的生存能力仍然受到威脅,因此該遺產急需保護;或者,該遺產面臨嚴重威脅,若不立即保護,將難以為繼,因此,該遺產特別急需保護。(3)制訂保護措施,使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能夠繼續演繹和傳承該遺產。(4)在社區、群體,或適當時有關個人盡可能最廣泛的參與下,在其自由事先知情同意下,該遺產得以申報。(5)該遺產已按《公約》第11條和第12條的規定,列入申報締約國境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清單。(6)在極為緊急的情況下,經與有關締約國正式協商,根據《公約》第17.3條,將該遺產列入名錄。至此,“全球共有16項代表作被納入《急需保護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其中包括中國遺產6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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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際合作與援助制

“盡管《公約》沒明確像《月球協定》、《聯合國海洋法公約》一樣,將‘非遺’明確為‘人類共同遺產’”,但還是明確的指出:“保護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普遍的意愿和共同關心的事項,……國際社會應當本著互相合作的精神與本公約締約國一起為保護此類遺產做出貢獻。”因此,在第一條總則第1.4條關于本公約的宗旨便指出:“開展國際合作及提供國際援助。”

在第20至24條中,詳細規定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國際援助的目的、形式、條件、申請、以及受援助締約國的任務。國際援助可采取的形式如下:“(1)對保護這種遺產的各方面進行研究;(2)提供專家和專業人員;(3)培訓各類所需人員;(4)制訂準則性措施或其他措施;(5)基礎設施的建立和營運;(6)提供設備和技能;(7)其他財政和技術援助形式,包括在必要時提供低息貸款和捐助”這些援助涵蓋了人才、制度、技術、資金等必要的層面。

(三)基金制度

為了實施國際合作和援助,《公約》規定了要建立一項“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基金”(下稱“基金”),根據第25.3條,資金的來源包括:(1)締約國的納款;(2)教科文組織大會為此所撥的資金;(3)以下各方可能提供的捐款、贈款或遺贈:第一,其他國家;第二,聯合國系統各組織的和各署以及其他國家組織;第三,公營或私營和個人;(4)基金的資金所得的利息;(5)為本基金募集的資金和開展活動之所得;(6)委員會制定的基金條例所許可的所有其他資金。

另外,防止基金用于政治目的,第25.6條還進一步規定:“對基金的捐款不得附帶任何與本公約所追求之目標不相符的政治、經濟或其他條件。”

(四)報告制度

《公約》在第29、30條分別規定了締約國的報告制度和委員會的報告制度。締約國應當按照委員會確定的方式和周期向其報告它們為實施本公約而通過的法律、規章條例或采取的其他措施的情況。委員會應在其開展的活動和締約國報告的基礎上,向每屆大會提交報告,該報告應提交教科文組織大會。通過報告報告,委員會得以監督締約國立法行為和行政行為等保護措施,有效地使《公約》得到實施。

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文6

Abstract: Our country many provinces released the local laws and regulations to protect this local folk literature art, and has made the good progress. However takes folk literature art big province the Hebei province actually appears bogs down. Therefore, we must protect the folk literature art, the advancement culture big province construction, the construction “harmonious Hebei”, realizes a Hebei quickly better development.

關鍵詞:河北省

河北省位于華北平原、東北平原以及西北少數民族聚居地區的交匯處,自古以來就是漢族與其他少數民族雜居之地。燕趙河北,文化底蘊異常地深厚,不僅擁有大量的物質文化遺產,也擁有眾多珍貴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這些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僅是燕趙兒女寶貴的精神財富和智慧結晶,也是中華文明的瑰寶。一批具有地方特色的藝術品種,如河北梆子、評劇、冀東皮影、樂亭大鼓、吳強年畫、昌黎地秧歌等不僅在當地稱為一寶,有的還在國內外享有較高的知名度。然而,河北省雖是民間文學藝術大省,卻不是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強省。在當今如火如荼的經濟發展熱潮中,河北省尚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措施。而由于法律的強制性、普遍性、權威性等特征,我們的當務之急就是找一條符合河北省實際情況的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道路。

一、民間文學藝術國內保護現狀

在我國現行的知識產權制度中,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地理標志、網絡域名、不正當競爭等制度都能不同程度的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有學者用知識產權體系中的著作權和鄰接權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我國的現行的《著作權法》規定:“民間文學藝術作品的著作權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有學者提出用商標領域的法律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①也由學者主張利用反不正當競爭法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②

我國在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的立法狀況體現在:1997年,根據《著作權法》第6條之規定,國家版權局起草了《民間文學藝術作品保護條例(草稿)》,規定對民間文學藝術作品進行永久性的保護,該條例還確定了由政府的文化主管部門行使對民間文學藝術進行復制、發行、公開表演等授權的職責;2000年5月,云南省頒布了我國第一部專門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地方性法規《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1年,國家文化部起草了《民族民間文化保護法(草稿)》,并正在進一步的修改之中;2002年7月30日,貴州省頒布了《貴州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并于2003年1月1日起實施;2004年5月6日,蘇州市人民政府舉行的第29次常務會議通過了《蘇州市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方法》;2004年12月1日起,四川省也開始施行《四川省傳統工藝美術保護辦法》。

二、河北省民間文學藝術保護中存在的問題

河北是一個非物質文化遺產大省。河北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種類繁多,在已公布的第一批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518項中,河北省占了39項,其中:民間文學類2項、民間音樂6項、民間舞蹈3項、傳統戲劇12項、曲藝3項、雜技與競技5項、民間美術5項、傳統手工技藝1項、民俗2項。雖然,這些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還不足以不能完全包括河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但毫無疑問,它們是河北非物質文化杰出和典型的代表。

但是,近年來,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原生環境日益受到現代知識的蠶食。這是一個全球性的問題, 河北的情況也不容樂觀。如果對河北省列入國家級和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項目進行一番實地調查了解, 你會不難這其中的問題:

(一)、政府的保護力度不夠

政府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力度不夠,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1、用于保護民間文學藝術嚴重不足,不能保證保護工作順暢的進行。例如:對武強木板年畫的拯救和保護工作不容樂觀,一些珍貴的年畫流失到了海外,也由得散落在民間,很難收集。鑒于此,如果沒有足夠的資金是很難對他們進行收集和整理的。也正是由于政府投入在這方面的資金不足,嚴重地阻礙了保護工作的有效進行。使一些民間文學藝術的搶救工作僅停留在形式上、口頭上,沒有真正的落實。2、對我省的民間文學藝術缺乏整體的認識,管理混亂。河北省雖然是民間文學藝術的大省,民間文學藝術多種多樣,地域性也很強,但是,我省還尚未進行全面系統的普查,沒有一個系統明晰的記錄。雖然我省已經正式發行了《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圖典》,但也是對省內的第一批省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介紹,還不起不到實質的作用。

(二)、對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保護力度不夠,后繼乏人

目前,河北省部分珍貴的民間文學藝術正面臨著失傳、滅絕的緊急狀態,原因一方面是因為受到市場經濟發展等因素的影響,法律不能更好的發揮對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保護作用,同時,由于現代意識對文化意識的沖擊,年輕的一代熱衷于西方的圣誕節、情人節、醉心于肯德基、麥當勞等,后繼乏人也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在當代社會里,“現代化”與“多元文化”的矛盾仍然存在。對一個民族來說,民間文學藝術是本民族基本的識別標志,是維系民族存在發展的動力和源泉,如果沒有民間文學藝術傳承人的存在和堅持,它就會不可避免地消亡。為此,運用法律手段保護民間文化傳承人的權利是時代賦予我們的使命。

(三)、立法滯后,位階太低

云南等省同河北省一樣,都有著豐富的民間文學藝術,但是河北省卻沒有像云南等省那樣制定保護民間文學藝術的地方性法規,因此,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法律體系還沒有在我省建立。雖然,目前河北省可以在《文物保護法》的框架下保護文物,但僅依此對相關案件的審理太過籠統,且操作性也不強,再加上如果在執法中存在執法不嚴的情形,將會使我省的文物保護受到嚴重的損失。

三、河北民間文學藝術的法律保護

(一)、加強民間文學藝術保護的重要現實意義

1、保護民間文學藝術,是民族精神延續的重要內容,大傳統賦予民族的是精神和思想,是“父親文化”,以民間文學藝術為主要內容的小傳統賦予民族的則是情感和血肉,是“母親文化”。民間文學藝術集中體現了勞動人民的智慧和才智,它激活了民族主體文化,并與之一道構成了民族傳統。因此,加強對民間文學藝術的保護,有利于增強各族人民之間的情感,進而增強民族團結和民族凝聚力,有利于推進文化大省的建設,實現河北的快速發展和飛躍。

2、全面的收集、整理并保護、傳承好這些民間文學藝術資源,對于宣傳河北,開放河北,提高河北的知名度有著重要的意義。我省這些極為豐富、極為珍貴的民間文學藝術,深受國內外人士的歡迎和喜愛,這給全國乃至全世界的人們認識河北,了解河北提供了一個廣闊的平臺,使河北在全國乃至全世界的知名度大大的提高。

3、加強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是現代社會進步的潛動力。民間文學藝術是文化科學創新之源是每一個民族的母體文化。民間文學藝術是傳統文化的“根”,是發展民族文化之魂,是當代文化、科學進一步發展的創新之源。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弘揚是中華民族復興偉業的必經之路,民間文學藝術的傳承,是民族自尊心的一種重要體現。當世界確認中國和平崛起的時候,我們的文化自信有了新的基礎,中國傳統文化正處于艱難的但又充滿希望的解構與重建過程中。建設好傳統文化,保護和傳承民間文學藝術,是弘揚民族精神,增進民族認同,加強民族團結,維護國家統一,復興中華民族的必經之路。

(二)民間文學藝術法律保護的途徑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民間文學藝術種類消亡的緊急狀態說明了立法的重要性和緊迫性,筆者認為,我省應盡快制定《河北省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條例》,根據河北民間文學藝術的不同特點,從不同的角度來保護,如用著作權、專利權、商業秘密、商標、地理標志等方面的法律來保護。關于該條例的大概框架,筆者提出了自己的一孔之見。

1、立法目的

對河北民間文學藝術進行保護的目標是通過全國的努力,逐步建立起完備的法律制度來保護民間文學藝術,使河北極為豐富和珍貴的民間文學藝術得到有效的保護和發揚。

2、保護的原則

(1)綜合保護原則。河北你、民間文學藝術的內容極為廣泛,對它的保護要采取綜合的手段。如可以用著作權保護、商業秘密保護、反不正當競爭法保護等等。同時,也應結合每個具體的民間文學藝術的形態,考慮具體的與之相對應的保護方式,進而達到對其全方位的保護。

(2)最優保護原則。當對同一種的民間文學藝術形態有多種保護方式時,就出現了保護方式的沖突或重疊,為了減少保護成本和提高保護效率,我們就應該選擇用最優的方式。例如,對一種河北民間文學藝術形態的保護,可以用專利權對其進行保護,也可以用商業秘密對其保護,但是,如果不公開該項民間文學藝術對其保護更為有利時,我們則應該選擇商業秘密保護的方式。

目前,《河北省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已列入省人大2007年重點立法調研項目。省文化廳將進一步協助省人大及省政府法制辦做好調研工作,推動《條例》的早日出臺,為民間文學藝術保護打造法制保障平臺。各地也可結合本地實際,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法制化保護方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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