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法律風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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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法律風險

工程法律風險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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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務部駐沙特阿拉伯王國使館經商處.沙特將推行標準工作合同[EB/OL].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網站,.2011-07-19.

[4]Amgad T Husein.Construction and Projects in Saudi Arabia:Overview[J].Practical Law,2013,(14).

[5]Nael G.Bunni.What Has History Taught Us in ADR?Avoidance of Dispute[J].Arbitration,2015,(2).

工程法律風險范文2

由國家投資的建設項目往往投資額大、工程復雜,并關系到國有資金投資、社會公益和公眾安全。一般而言,建筑工程設計能決定整個建設工程70%的成本,但是,建筑工程設計也具有非常大的風險,應借鑒BIM技術在建設工程設計全生命周期的協同、信息傳遞作用和將工作量前移的思想,建立工程設計全生命周期的綠色法律體系,以推進工程設計法律風險防控。

本文著眼于建設工程設計全生命周期,分別從設計合同簽訂前期(風險防范權重占25%)、合同簽訂(風險防控權重占50%)和合同履行(風險防控權重占25%)三個階段論述設計法律風險點,并提出各階段建設工程設計法律風險防控措施。

2設計合同簽訂前期風險預控

2.1發包人主體資格風險預控

因發包人不具備主體資格,導致設計合同無效,會給設計人帶來損失。為防范此風險,設計人應認真審查發包人的主體資格,一方而調研發包人的資信情況,包括到工商局打印發包人的《企業信用報告》,通過互聯網檢索及請咨詢公司調研發包人的信用情況,以確認其合同履約能力;另一方而,檢查設計合同是否加蓋發包人單位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被授權人(需要授權書)簽字。

2.2設計人主體資格風險預控

因設計不具有符合承接項目的資質,導致設計合同無效,會給發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設計帶來損失。為防范此風險,發包人和合理分包的主設計應認真審查設計的資質證書,包括設計人是否具備建筑設計資質、設計資質范圍和設計等級是否符合承攬項目要求,具體設計員的資格證書是否符合要求。

2.3設計合規風險預控

設計項目合法性、合規性和可操作性不足也會給設計人帶來損失。為防范此風險,設計人應認真審查項目的合法性、合規性。包括調研項目立項審批情況(發包人是否取得相應的行政許可等)、項目實際情況、項目用地性質、規劃設計要點;審查發包方式是否合法合規 (依法應招標委托或直接委托)。

2.4項目設計投標風險預控

2.4.1招標信息正確性和響應風險預控

招標信息風險:因設計人獲取設計招標信息不準確,導致投標文件不符合要求而失去中標機會。為防范此風險,設計投標人應通過正規渠道取得招標信息并準確解讀。按照法律規定和招標投標慣例,招標人在發出設計招標公告和招標文件后,應按照招標文件的規定,安排時間召開標前會議,解答和澄清投標人提出的疑問,或者設計投標人在規定時間內將疑問以書而形式寄給招標人,招標人匯集并研究后,作出統一的書而解答和澄清,并將解釋、答復和澄清的書而文件送至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投標人。如果此解釋、答復和澄清與原招標文件沖突或不一致,應以此解釋、答復和澄清為準。

投標文件響應風險:因設計人的投標文件和標價未按原招標文件編制或不響應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導致設計失去中標機會。為防范此風險,設計投標人應仔細研究招標文件,準確把握其中實質性要求和條件,認真制作投標文件,審查標書是否完整,主要內容是否符合要求。

2.4.2設計投標合作風險預控

聯合體投標人資格風險:因聯合體中的任何一方不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行為能力和資格條件,導致標書被宣布無效或合同被確認無效。為防范此風險,設計投標人在組成聯合體前,應認真審查和篩選合作伙伴,著重審查合作方承擔招標項目的相應行為能力。國家有相關規定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規定的,聯合體各方均應具備規定的相應資格條件。由同一專業的單位組成的聯合體,其設計資質等級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原則確定。

共同投標協議簽訂風險:因聯合體未按照規定的時間簽訂并報送共同投標協議,或共同投標協議約定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導致聯合體的投標被宣布廢標或者無效,聯合體成員間就共同投標事務發生爭議和糾紛。為防范此風險,聯合體各方應簽訂詳細具體的共同投標協議,協議應遵循相關法律規定,應明確約定共同投標的職責分工和有關權利、義務、責任,也可約定某一聯合體成員具體負責共同投標合伙事務的執行。聯合體應將共同投標協議連同投標文件一并提交招標人。

中標后聯合體各方與招標人簽署合同風險:因聯合體不具有獨立的法律人格,以聯合體名義與招標人簽訂的設計合同無效,設計人不能依法承接項目。為防范此風險,聯合體中標的,必須由聯合體各方共同與招標人簽署合同,合同的履行應由聯合體各方對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各方若對招標人承擔責任后,有權在聯合體內部就超過自己份額部分的責任,按照共同投標協議的約定向其他聯合體成員追償。

2.4.3設計投標人中途退出競標的法律風險預控

設計投標人在投標文件的有效期限內撤銷投標,導致繳納的投標保證金被沒收;若因此給招標人造成的信賴利益損失大于投標保證金,招標人還有權要求投標人賠償。因投標在法律上是一種要約,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后,投標作為要約已經生效,在投標有效期內,該要約對投標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為防范此風險,投標人如決定撤回投標,必須在投標截止時間之前進行,即必須在要約生效之前。

3設計合同簽訂風險預控

3.1工程設計范圍與內容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范圍與內容約定不明確、不具體,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給設計人帶來損失。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1)項目名稱、建設規模、用地性質、建筑功能等。2)工程設計范圍與內容:民用建設工程設計范圍包括建筑紅線內的建筑、結構、給排水、暖通空調、電氣、總圖專業的設計,而涉及的玻璃幕墻、精裝修、智能化、聲學、舞臺機械、舞臺燈光、煤氣、泛光立而照明、景觀等專項設計,娛樂工藝、廚房工藝設計等特殊工藝設計,均需雙方另議。3)設計階段:方案設計、初步設計、施工圖設計等階段。4)發包人將同一項目委托多個設計人的,應明確各設計人的設計范圍與內容之間的界限劃分和接口。設計合同范本最好采用住建部制定的《建筑工程設計合同》。

3.2設計依據和提供依據責任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設計依據不全而、不準確,或提供依據的責任不明確,給合同雙方造成利益損害并帶來民事、行政法律責任。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l)設計依據的名稱、版本、內容要求、份數。2)提供設計依據的責任人及相應責任。發包人應提供項目有關批文、設計基礎資料并保證其合法性、完整性、正確性及有效性,如發包人要求設計人提供上述設計依據,則應明確約定相應費用。設計應提供工程適用的工程建設標準、規范;如果工程要求采用國外標準、規范,則應由發包人負責提供資料原文和中文譯本。此外,設計人應避免發包人將提供設計依據的責任或提供不準確、不完善的設計依據的責任與風險轉移給設計。3)發包人提供設計依據的時限。對于部分不能及時提供的資料,應書而明確設計依據的條件如發生變化的責任及費用的承擔,同時根據各地對非法設計的認定條件,明確部分資料發包人最遲提供時間,否則有可能而臨非法設計(包括不出具正式文件、不提供后期服務、不提供咨詢等)處罰。

3.3設計周期約定不明確或不合理的風險預控

因設計周期約定不明確或不合理,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爭議。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1)設計周期應為相對周期,在發包人所提供的設計資料及批文等能滿足設計人進行各階段設計的前提下,開始計算各階段的設計周期,且不包括設計人提交階段性設計成果后,發包人審核與反饋意見的時間以及相關部門的審批時間以及法定假期,避免約定提交設計成果的固定日期。2)約定合理的設計周期,并明確如發包人要求提前提交設計成果,需另行支付額外費用。

3.4工程設計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質量要求約定不明確,導致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設計質量問題。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設計文件質量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符合質量、安全、節能、環保等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符合設計任務書或合同中明確約定的所需功能和使用要求。工程設計服務質量要求應符合本專業服務標準規定和工程設計的標準和準則的規定。設計合同簽訂時,應避免約定設計人服務應達到最高標準要求或工程設計應獲得某設計獎項。

3.5工程設計成果與交付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成果與交付約定不明確,導致設計人承擔違約責任。為防范此風險,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設計成果的具體內容、深度(滿足《建筑工程設計文件編制深度規定》)、設計成果形式、提交時間(應以上一階段成果批準或同意后的一定期限為準)、地點、接收人。成果交付時應辦理書而交接手續。

3.6工程設計現場服務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現場服務約定不明確,導致工程質量問題或設計利益受損。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設計人現場服務的內容(解決施工中設計相關的技術問題、定期參加重要的工程例會、解答業主咨詢的技術問題和協助業主辦理與設計相關報批手續),現場服務設計員的資格、數量、服務時間與方式、費用 (外地工程要限定含在設計費內的出差次數、天數和人數)等。

3.7工程設計費數額與支付方式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費相關內容約定不明確,直接導致設計人經濟利益受損。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1)工程設計費是固定價或可調價。如果是固定價,應明確是固定總價,還是固定單價;如果是可調價,應明確調整標準、方式、程序等。設計費未包干的應約定為估算設計費。設計費包含設計人員赴現場的旅差費標準、額度,超出約定標準、額度部分由發包人另行支付,不含長期駐現場的設計工地代表服務費。2)工程設計價款的支付進度、支付方式、各次付費百分比及時間節點,支付條件應合理。如第一筆支付款項約定為定金,定金的支付比例不得超過合同總價款的20 %,并明確合同履行后,定金才能抵作設計費;若發包人中途擅自終止合同,設計人除不退還定金外,發包人還應據實結算此外,各階段設計費支付應約定為可控日期,避免約定審批通過后等支付條件;尾款原則上不超過合同總價款的巧%,且盡可能分解支付,最后一筆設計費應在竣工驗收階段收取,避免拖延到工程質量保修期結束。

3.8設計變更與索賠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變更與索賠的標準、方法與程序約定不明確導致糾紛。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1)發包人進行工程設計變更,應以書而形式通知設計。2)工程設計變更的依據和條件。3)設計變更產生的修改費用,通過洽商能解決的設計小修改,不再另行收費,但若發包人要求建筑功能性修改或同一處修改兩次及以上,則經雙方協商,設計人另行收取修改設計費。4)設計變更索賠標準、方法與程序。

3.9設計分包未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風險預控

因工程設計分包約定不明確,導致設計人非法分包而產生糾紛。為防范此風險,設計合同簽訂時應明確約定以下內容:1)設計人不得將項目全部設計工作分包;2)設計人不得將建設工程主體部分的設計工作分包;3)設計進行工程設計分包須經發包人書而同意;4)工程設計的分包單位應具備相應資質、類似業績;5)設計人應對分包設計成果的質量和進度負責,并由設計人向發包人提交分包設計成果;6)分包單位不得將其承包的設計業務再分包;7)設計人應就分包設計工作與分包單位向發包人承擔連帶責任;8)分包設計費的支付應當與發包人支付的相應工程設計費相協調;9)發包人要求指定分包單位的,應符合上述約定要求。

4設計合同履行風險預控

4.1設計依據欠缺風險預控

因設計依據提供不及時、不完整、不準確,導致設計周期拖后而產生糾紛。為防范此風險,發包人應嚴格按照設計合同約定的文件名稱、份數、內容要求和提交時間提供設計依據。設計人向發包人收取重要設計依據,包括:設計任務書、地形圖、建筑紅線圖釘樁圖及電子文件、當地部門控制性規劃要求、項目所在地市政條件、發包人確認并已經當地政府部門批準的文件、場地工程勘察報告以及能源供應、交通運輸、使用要求等資料,發包人及當地政府部門對方案設計和初步設計的審查意見等,移交資料時雙方應辦理簽字或蓋章手續。

4.2工程設計進度風險預控

因設計遲延交付設計文件,導致設計人違約而產生糾紛。為防范此風險,設計人應保證人力、物力,嚴格按照設計合同約定時間、內容、質量,提交設計文件;在進行聯合體設計或設計分包時,應采取針對性措施防范設計進度風險。

4.3設計程序性文件欠缺風險預控

因設計過程重要文件欠缺導致設計程序不合規,引起合同雙方糾紛,設計人無法主張合法權利。為防范此風險,設計應收集好簽字文件,包括:項目立項報告和審批文件、設計任務書、方案圖簽收單(由發包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簽收)、方案專家評審會意見(會議紀要寫明同意該方案通過)、當地規劃局的規劃意見書、發包人簽字的《方案設計確認單》(須對方案認同并同意進入下一階段設計)、擴初圖簽收單(由發包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簽收)、擴初專家咨詢意見書、發包人簽字的《初步設計確認單》(須對擴初認同并同意進入下一階段設計)、規劃條件通知書、施工圖簽收單(由發包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簽收)、樁基招標圖和樁基施工圖簽收單(由發包人負責人簽字或蓋章簽收)、審圖機構的施工圖審查合格文件、建委備案書,簽訂補充設計合同以明確補充的權利和義務,來往函件、會議紀要等。過程文件須簽發、簽收、存檔。

4.4質量風險預控

4.4.1設計法定責任風險預控

因設計未盡法定責任導致設計質量問題,設計方承擔民事、刑事責任,并受到處罰。為防范此風險,設計人應依據勘察文件和其他基礎性技術文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的約定進行設計。要健全質量保證體系,加強全生命周期的設計質量控制,建立完善的設計文件繪制、校對和審核制度;明確各專業責任人,并建立設計保險制度。

4.4.2施工圖交底不清風險預控

因設計單位對施工圖交底不清,導致設計質量問題。為防范此風險,設計人應將設計意圖、特殊工藝要求,以及建筑、結構、設備等各專業在施工中的難點、疑點和容易產生的問題向施工單位作詳細技術說明,并負責解釋施工單位對設計文件的疑問。

工程法律風險范文3

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5年11月26日

一、發包人的概念及其承擔的風險

我國合同法中有名的合同之一就是建筑工程合同。建筑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合同、工程設計合同以及工程施工合同,在其中規定的主要內容即發包人支付給承包人一定的報酬,而承包人則負責將工程完成。簡單來說,發包人指的就是投資建設工程項目的企業,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也就是“甲方”的角色。

在建筑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承擔著社會風險、自然風險、商業風險以及法律風險四種風險。社會風險指的是在項目建設的過程中由于社會因素、政治因素等造成的不良影響。比如說因為未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或者,建設項目受到影響,或者因為當地的治安狀況太差導致出現了人員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等。自然風險指的是地震、洪水、火災、臺風等自然因素導致發包人蒙受損失。自然條件是較為常見的影響因素,比如說在雨季或者在高溫的夏季進行工程建設時,不良的外在環境會大大影響工程的進度。商業風險主要指的是發包人沒有經濟力量支持項目建設完成,也就是在項目建設的過程中,發包人因為投資失利或者其他因素導致資金不能流通,無法支持工程款項。這一情況下,一般工程將被拍賣。最后一項是法律風險,這一項是發包人最容易遇上同時相較于以上三種而言又是最容易防控的因素。下面進行詳細敘述。

二、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法律風險防控的意義

建設工程中發包人法律風險指的就是在建設項目進行過程中,發包人的行為與之前在建設工程合同中的約定不一致時,發包人就需要對這種違反了建設合同約定的行為付出一定的代價,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還有一種情況就是發包人沒有利用法律賦予自己的權利反而承擔了不利后果的可能性。

而建設工程合同發包人法律風險防控的意義在于,首先發包人對于一個項目而言其影響非常大,因為他貫穿于整個項目建設之中,只要發包人對于法律風險的掌控一旦超過合理的范圍之外,那么發包人就會對市場失去信心,從而對經營形式產生消極影響,只有當法律風險在一定的可控范圍之內時,整個建筑業才會得到相應的發展。

三、防控建設工程合同中發包人法律風險的措施

(一)完善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管理體系。一個完整的管理體系能夠讓發包人通過前期的一些工作減少法律風險,在簽訂合同的時候一定要遵從完善內部的審批制度,讓合同的簽訂符合標準的要求,這樣就可以避免因為有人隨意簽訂或者履行合同而給企業帶來風險;另外,還需要對于合同的文本進行保存,建立檔案管理制度。保證任何階段的合同都有存檔,避免當意外發生的時候因為合同丟失而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損失。最后就是在履行合同的時候突發一些違約的事件,這時候就需要有條不紊地展開對策,防止損害繼續擴大。

(二)建立發包人建設工程合同法律風險評價系統。建立法律風險評估系統能夠減少法律風險,有效地控制法律風險發生的概率。這實際上就是通過對一系列數據的收集、統計、分析已經識別出的法律風險,并且計算這些法律風險出現的概率,為能夠具有針對性地解決問題事先提供了一些參考的依據,防患于未然,防止突發事件到來時手足無措現象的發生。

(三)掌握一些具體的防控方法。法律風險具體的防控方法包括:消極規避法、積極預防法、成本控制法以及風險轉移法。消極規避法指的是因為擔心可能會發生的法律風險從而采用一些消極的措施避免風險產生。但是,雖然避免了風險產生,消極的解決措施也可能對于合同造成影響,所以一般不建議使用此種方案。例如,不與人簽約等。積極預防法也就是積極地采取一些預防措施來降低法律風險發生的可能性。比如,在簽約之前調查對方的違約率,等等。這種方法能夠有效地避免風險的發生。成本控制法就是把可能出現的風險納入成本,損失發生的時候用利潤抵消或者是建立專項的風險基金。風險轉移法就是把承擔風險主體轉移給其他主體,比如通過轉讓、保險等方式。因為這種方式對自己造成的損害最小,而且可以使利益最大化,所以此種方式被使用的最多。

四、小結

歸根結底,發包人投資工程建設本身就是一項商業活動,勢必伴隨著一定的風險。所以,發包人應當重視對于建設合同法律風險的防控工作,積極開展法律風險估計、評價工作等,提前做好防范,及時化解法律風險,最大限度地保護己方利益,因為這與自身的生存與發展有著重要的聯系。

主要參考文獻:

[1]崔h.發包人如何使用合同解除權保護自身合法權益[J].法制與社會,2012.13.

工程法律風險范文4

[論文關鍵詞]建設工程合同;固定總價合同;分包;轉包

建設工程合同是發包人與承包人約定由承包人進行工程建設、發包人為此支付價款的合同。建設工程合同具有自身顯著特點。首先它是一個包括建筑工程設計、勘察、監理、材料采購、工程擔保、施工、后期的工程保修以及工程的分包轉包在內的復合合同;其次,作為合同標的的建設工程具有投資大、工期長、材料設備消耗多、質量要求高、受自然環境影響約束等特點。目前建設工程市場建設施工企業競爭激烈,從市場供需關系看,建設施工企業處于弱勢地位,作為承包人的建設施工企業在建設工程合同中也面臨較多法律風險。本文擬分析承包人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并提出防范措施及建議,以期對承包人有所裨益。

一、合同主體資質的風險及防范

合同主體問題是涉及到合同效力的一個重要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9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由于工程建設本身的特殊性,如投資大、周期長、質量要求高等,法律規定在建設工程合同中,承包人必須具有施工的相應資質。如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規定,承包人若未取得相應建筑施工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簽訂建設工程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無效。但該《解釋》第二條同時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而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法院應予支持。據此,在因承包人資質問題導致的合同無效情況下,承包人得到合理補償的前提是建設工程經驗收合格。對于建設施工企業來說,為避免因施工資質的原因導致建設工程合同被認定無效的風險,就應在簽約前確認自身相關資質符合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的要求。

二、權利義務不對等的風險及防范

《合同法》第十六章設專章規定了建設工程合同,是十五種有名合同的一種。從法律屬性來看,建設工程合同是民事合同,承包人和發包人是處于平等地位的民事法律主體,這和一方處于管理者地位而另一方處于被管理者地位的行政合同有明顯區別。但實踐中,承包人與發包人卻通常處于不平等地位,承包人被迫接受合同中對己方不利的約定,導致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對等。對于承包人來說,下列條款應予以注意:

(一)支付條款

支付條款是建設工程合同中核心條款之一,但因承包人與發包人地位事實上的不平等,合同價款支付進度規定模糊、支付進度滯后或不規定發包人違反支付進度時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情況時有發生。因此,承包人應充分重視價款支付條款,積極爭取明確約定發包人支付價款的方式、支付進度及發包人違反支付進度約定應承擔的違約責任等內容。實踐中,合同約定因承包人延誤工期應承擔違約金,承包人應積極爭取對等的權利,約定發包人在違反支付進度約定時應對等支付違約金。

(二)爭議解決條款

由于地方保護主義及發包人與當地仲裁及司法系統的良好關系,在發生爭議時,發包人更傾向于選擇由發包人所在地仲裁庭或法院管轄。相反,承包人則應盡可能爭取由承包人所在地仲裁庭或法院管轄。雙方如無法達成協議時,可選擇雙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雙方都能接受的第三地法院訴訟。合同中不管是約定以仲裁還是以訴訟方式解決爭議,都要符合我國仲裁法或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并且應以明確的、無歧義的語言加以約定。尤其要避免或審或裁的模糊約定條款,因為根據法律規定,或審或裁的約定條款意味著仲裁約定無效,發生爭議后只能進行訴訟而不能要求以仲裁方式解決爭議。如果合同中對管轄法院的約定不明,則根據《訴訟法》的規定,爭議將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轄。這意味著若承包人因受損害提起訴訟,則只能由發包人所在地法院管轄,對承包人來說訴訟的成本及結果的不確定性加大。

三、合同重要條款缺失及表述不嚴謹的風險及防范

建設工程合同通常采用合同范本,但合同范本的水平高低不同,不同程度存在雙方權利義務規定的不明確、某些重要條款甚至核心條款缺失、合同表述不規范不嚴密等情況,甚至合同約定前后矛盾,導致出現爭議時由于合同本身的原因使當事人各執一詞。即便合同范本不存在上述問題,其作為參考文本也無法完全滿足實踐中千差萬別的情況,必須根據實際情況修改某些條款或填寫某些空白,而經辦人員個人素質及責任心的差距也可能導致修改后的合同條款表達不嚴謹、甚至前后矛盾。

為防止發生上述風險,承包人應一方面加強與發包人的共同協商,強化對合同范本的審查,不迷信所謂權威部門的合同范本,仔細研究擬采用的合同范本,及時提出并修改其中約定不明確甚至表達相互矛盾的條款。另一方面應加強經辦人員專業培訓,對合同范本有修改或填寫的,應對合同各組成文件進行前后對照、詳細分析檢查,必要時請求法律專業人員的審查,以免發生風險,筆者對這兩種風險提出防范措施。

四、固定總價合同風險及防范

固定總價合同,俗稱“一口價合同”、“包死價合同”,是指合同總價一次包死,固定不變,即不再因為環境的變化和工程量的增減而變化的一類合同。發包人喜歡采用此種合同,除了結算簡便的優點外,主要是希望通過簽訂固定總價合同將合同履行過程中的一切風險轉移給承包人。在此種合同中,承包人主要面臨兩種風險,筆者對這兩種風險提出防范措施:

(一)價格風險及防范

1.報價計算錯誤的風險,即純粹是由于計算錯誤引起的風險。

2.漏報項目的風險。在固定總價合同中,承包人所報合同價格應包含完成合同規定的所有工程的費用,任何工程漏報風險及由此引發的各種損失均應由承包人自行承擔。

3.市場變動風險。承包人在報價時必須對市場變化做充分的估計,減少因通貨膨脹、供需變動或其他原因帶來的風險造成的損失。

(二)工程量風險及防范

1.工程量計算錯誤的風險

實踐中,發包人通常會提供工程量清單及圖紙等資料,以便承包人據此投標報價。承包人必須認真復核和計算工程量,避免由于工程量計算錯誤帶來風險和損失。

2.合同中工程范圍不確定或不明確、表達含糊不清,或預算時工程項目未列造成的風險。例如在某固定總價合同約定:“合同價款所定義的工程范圍包括工程量表中列出的,以及工程量表未列出的但為本工程安全、穩定、高效率運行所需的工程”。很明顯,如果承包人在工程量計算時未包含發包人指令增加的新的分項工程,即所謂的“工程安全、穩定、高效率運行所需的工程”,那么承包人將無法得到相應分項的工程款。但由于增項工程未在工程量表中列出,是否涉及工程設計的修改,應加強與發包人的溝通并予以明確。

3.合同中對工程技術要求不清的風險。比如合同規定某設備應使用“最新技術”這種模糊表述,承包人將因無法確切把握發包人所要求的技術標準而面臨風險。如果發包人技術標準要求包含有主觀性要求,承包人應要求合同中的技術細節描述足夠清晰,并保證這些細節是對該主觀性要求的約束性及客觀性解釋。

五、違法分包轉包風險及防范

我國法律并非一律禁止分包轉包。《合同法》第272條第二款規定了禁止分包轉包的情況,即承包人不得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或者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據此可知:

(一)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的全部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即承包人可以將部分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只有在將全部的建設工程轉包給第三人時,才是法律所禁止的。

(二)禁止承包人將其承包全部建設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第三人。

《合同法》第272條第三款規定禁止承包人將工程分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我國建筑法也有與合同法上述關于分包轉包類似的禁止性規定。

有鑒于此,承包人應嚴格遵守上述法律規定,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在實踐中,發包人也通常會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對轉包分包做出限制性約定,承包人也應遵守合同約定,以免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工程法律風險范文5

論文摘要:工程項目安全管理是順利實現工程建設質量、進度、造價三大價值目標的基本保障,遵守并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是工程建設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更是依法進行工程項目管理、防范安全生產法律風險、避免價值縮水的有效手段。如何在工程進程不同階段從法律風險識別、法律策劃、法律控制及法律風險化解等方面,做好防控措施,是其中的關鍵所在。

工程項目安全法律責任來源于法律法規及工程建設合同??刂剖鹿孰[患是項目安全管理的最終目的,系統危險的辨別預測、分析評價都是危險控制技術。以工程技術措施和管理措施為主,加強有關的安全檢查和技術方案審核工作,通過利用危險控制技術,做到預知危險、杜絕危險,把安全事故及法律風險發生降到最低。

1三全原則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三控制原理借鑒于美國管理學全面質量管理(TQC)的思想,對于安全管理同樣適用

1.1全面安全控制

要求做到:縱向組織管理角度,安全目標的實現,有賴于項目組織的上層、中層、低層乃至一線員工的通力協作,尤以高層管理能否全力支持和參與,起著決定作用。高層側重安全決策,制定安全方針、政策、目標和計劃,并統一組織協調各部門、各環節、各類人員的安全控制活動,中層要落實領導層的安全決策,運用一定的方法找到各部門的關鍵、薄弱環節或必須解決的重要事項,確定出本部門的目標和對策,更好的執行本部門的安全控制職能,基層則要求每個員工都要嚴格按標準、按規范進行施工和生產,相互分工合作,互相支持協助,開展群眾合理化建議和安全管理小組活動,建立健全項目的全面安全控制體系。橫向項目各部門職能間的配合角度,要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必須使項目組織的所有安全控制活動構成一個有效整體。廣義上,橫向配合協調還包括業主、勘察設計、施工及分包、監理材料設備供應方之間,各相關方應都制定安全控制的方案并互相支持。

1.2全過程安全控制

建設工程的完成要經歷一定的周期。安全控制應從源頭開始,貫穿始終,進行全過程控制。為保證安全目標的實現,必須把影響安全的所有環節和因素都控制起來,主要有項目策劃與決策過程、勘察設計過程、施工采購過程、施工組織與準備過程、檢測設備控制與計量過程、施工生產的檢驗試驗過程、安全目標的評定過程、工程竣工驗收與交付工程及工程回訪維修過程。全過程控制要強調預防為主、不斷改進思想,將安全管理重點從“事后把關”轉移到“事前預防”上來;還要強調為顧客服務思想,在項目組織內要樹立“下道工序是顧客”、“努力為下道工序服務”的思想,使全過程安全控制一環扣一環,貫穿整個項目過程。

1.3全員參與安全控制

全員參與安全控制是工程項目各方面、各部門、各環節安全工作的綜合反映。其中任何一環節、任何一個人的安全工作質量都會不同程度的直接或間接影響工程項目的整個安全目標。全員參與安全控制要求必須抓好全員的安全教育與培訓,要制定各部門、各級各類人員的安全責任制,明確任務和職權,各司其職,密切配合,以形成一個高效、協調、嚴密的安全管理工作系統,要開展多種形式的群眾性安全管理活動,充分發揮廣大職工的聰明才智和當家作主的進取精神,采用多種形式激發全員參與安全控制工作的積極性。

2綜合控制原則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2.1法律手段

市場經濟條件下,國家主要通過法律手段來規范建筑建設市場的安全,盡可能的減少直接行政干預。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是國家以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安全標準,以保障職工在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企業應當以國家法律法規標準為基準,細化制定出符合本企業實際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具體操作規程和管理流程,尤其是各類強制性技術標準應當等于或高于國家標準。依法治企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的必修課。實踐證明,絕大多數安全事故是由于不守法而造成的,所以依法生產、依規范操作是減少或消除安全事故的根本保障。

2.2經濟手段

經濟手段通過建設市場內在的經濟聯系,調整各安全主體之間的利益,從而保證安全管理的經濟基礎。經濟手段是各類安全生產責任主體通過各類保險和擔保來維護自身利益,同時國家通過經濟杠桿使質量好、信譽高的企業得到經濟利益,這是市場機制發揮基礎作用的手段。工傷保險、建筑意外傷害保險、建筑工程一切險、經濟懲罰制度、提取安全費用和提取風險抵押金等經濟手段,是在建設建筑業中普遍使用的經濟手段各種經濟手段通過經濟刺激方式促進企業安全管理系統的改善,促進企業安全業績的提高。

2.3科技手段

安全管理需要安全科技的推動,安全科技的使用可以幫助人們帶來更低廉的成本和更有效的安全防護。要實現安全生產,必須依靠科技進步,大力發展安全科技技術,以改造傳統工程建設建筑業的生產過程,從設計、施工、技術裝備、勞動保護用品等方面保障安全生產,從本質上為促進企業安全管理水平的提高提供技術手段支持,最終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在安全技術問題上,除國家增大投入外,企業也應在可能的前提下,增加科技研發的人力、物力、財力的投人,如果研發成功,對企業、對國家、對社會都是貢獻,也能為企業帶來一定的經濟效益,應當引起重視。

2.4文化手段

企業應當重視安全文化建設:安全文化手段是企業進行安全管理的內在的驅動力,是企業通過對多年工程實踐中的成功管理經驗和失敗管理教訓的總結,從而對安全生產管理指導思想問題進行的理性概括。安全文化建設是企業滿足法律、道義、社會責任的基本前提,也是與國際勞工大會倡導的預防性國家安全與健康文化接軌、增強國際競爭力的必經程序。

2.5行政手段

企業行政手段在安全管理控制方面也是不可或缺的手段,是配合企業安全生產責任制得到有效落實的重要保障。實踐證明,將安全工作績效作為考核員工的重要指標,并與其職務的升降合理掛鉤,一般是能夠激發員工安全責任意識和工作積極性的,對于企業的安全管理工作會起到良好的促進作用。

3資質控制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實踐證明,無資質或超越資質等級承包工程,是造成安全生產事故的主要原因,必須嚴把資質審查關。包括兩方面,其一是專業承包資質,其二是安全資質。要堅決杜絕不符合資質條件的單位參與工程建設,杜絕掛靠等多種形式規避國家資質管理的違法行為。

4建立體系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影響工程項目安全的因素主要是施工中人的不安全行為、物的不安全狀態作業環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缺陷,必須針對這些危險因素的影響,建立完善的安全控制體系,形成組織系統、責任系統、要素系統、制度系統。遵循科學的安全控制程序,按照確定安全目標——編制安全技術措施計劃——落實安全技術措施計劃(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保證體系、管理要點、培訓、技術措施、技術要求、安全檢查、傷亡事故應急處理等)——安全技術措施的驗證糾偏——持續改進——完成工程的程序,形成具有安全控制和管理功能的有機整體。

5技術措施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科學技術是第一生產力,要時刻關注施工技術的最新發展成果,將成熟的安全技術工藝應用到工程實踐之中,最大限度保障避免或減少安全事故的發生。

6安全教育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教育能提高人的安全意識,增強人的安全自覺性和安全技術知識,防止或避免人的不安全行為,減少工作失誤。建立健全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加強對職工安全生產的教育培訓,通過安全思想教育,使生產人員具有良好的自我保護意識,防范風險于未然;通過安全技術教育,使生產人員掌握安全生產知識,熟悉安全生產技術和安全操作規程;通過安全法制教育,使生產人員了解法律責任,自覺遵守各項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把安全知識、安全技能、設備性能、操作規程、安全法規等作為安全教育培訓的主要內容,建立經常性的安全教育培訓考核制度。

7技術交底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工程項目開工前,項目部的技術負責人必須將工程概況、施工方法、工藝、程序及安全技術措施等向承擔施工作業任務作業隊負責人、工長、班組長等相關人員進行交底;結構復雜的分部分項工程施工前,應有針對性的進行全面、詳細的安全技術交底,參與各方均應保存雙方簽字確認的安全技術交底記錄。

8安全檢查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檢查的目的是及時發現、處理、消除不安全因素,提高安全控制水平。包括定期、突擊、特殊檢查。定期檢查是已列入安全管理活動計劃,有計劃、有目的、有準備的檢查;突擊檢查是無固定檢查周期,對特殊部門、特殊設備進行的安全檢查;特殊檢查指對預料中可能會帶來新的危險因素的新安裝設備、新采用的工藝、新完成的項目,在投入使用前,以“發現”危險因素為專題的安全檢查。安全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安全生產責任制、安全生產計劃、安全保證措施、安全教育、安全設施、安全標識、操作行為、違規管理、安全記錄等。

9證據保全防范工程安全事故責任

安全管理工作應與信息管理工作密切配合,利用IT部門研發的工程項目管理軟件,對工程安全進行現代化的管理,保全安全數據信息,保留有關安全管理過程中形成的一切書面資料證據,并制作備份,保留原件。這些工作在發生事故時認定相關人員是否履行了法定職責,是否承擔事故責任將起到重要的證明作用。

工程法律風險范文6

【關鍵詞】煤礦;安全事故;致因;對策

1、引言

煤炭產業是我國的基礎產業,是經濟發展的基礎能源和重要原料,保障國家的能源安全;煤炭產業為社會提供數百萬個就業機會,帶動了區域經濟發展,推動城市進步。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對能源行業,尤其是對煤炭行業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統計局統計顯示2011年我國煤炭產量達34.62億噸,同比增長11.6%。2012年我國煤炭產量可能突破37.9億噸。但我國的煤炭生產安全事故頻發,黨的十六屆五中全會確立了“安全發展”的指導原則。通過近十年不斷的努力,雖然我國煤礦安全生產狀況趨向好轉,但是距人民的要求以及黨和政府的期望仍有很大差距。同發達國家的安全生產距離仍然很大,我國煤礦安全形勢依然嚴峻。重大及特大安全事故的頻發不僅造成了巨大的經濟損失,而且對我國的國際聲譽造成了不良影響。

2、煤礦事故致因因素

本文認為煤礦事故的形成涉及到多種因素,并非偶然形成的,是煤礦生產過程中存在問題的集中暴露。促使煤礦事故形成的主要原因有:自然因素、技術設備、安全管理、員工素質、國家體制等。

(1)自然因素

煤層賦存的地質條件復雜多變。我國煤礦均為瓦斯礦,且超過90%為井下開采,井下作業環境惡劣,制約安全生產的環境因素眾多。據不完全統計,44.4%的重點礦井為高瓦斯或煤與瓦斯突出礦井,51.3%的礦井具有自然發火危險,87%的礦井有煤塵爆炸危險。且我國煤層大部分是石炭二疊紀的煤層,此煤層的特點是地質構造復雜、透氣性低、瓦斯含量高、開采前瓦斯難以抽放。隨著開采深度的增加,煤層開采的自然條件越來越惡劣。自然因素是造成煤礦事故形成的客觀因素。

(2)技術設備落后

煤礦安全技術是揭示井下各種自然災害的發生機理和發展變化規律,用于防治各種自然災害的理論方法和應用技術[1]。隨著社會的發展,我國瓦斯預警技術、瓦斯抽放技術、煤與瓦斯突出預測等技術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但對煤巖動力學災害的發生機理等理論研究不夠深入,瓦斯抽放率較低,探測技術及資源勘查手段較為落后。井下設備較多為建井初期設備,難以適應現代生產要求,甚至建國初期設備仍在運行。雖近年來礦井安全設備得到了大幅的改善與提高,但較多礦井安全設施不達標,為礦井安全生產埋下了隱患。

(3)人才貧乏

人是煤礦安全生產中最關鍵的因素,設備要靠人來操作,制度要靠人來遵守,安全技術措施要靠人來實施,事故的隱患要靠人來排除和檢查。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所有煤礦事故的發生都和人的行為有關。因此提高員工素質、建立安全生產機制、提高安全意識成為最關鍵的問題。但煤礦生產工作危險、作業環境惡劣,勞動強度大,工作時間長,造成愿意到煤礦長期工作的人才嚴重不足。由于煤礦生產的復雜性,因此這項工作需要大量的高素質人才。

(4)企業安全管理弱化

企業安全投入較少,一些領導對員工生命與國家財產的責任感缺乏,輕安全生產重經濟效益的思想較為普遍。導致管理和責任制不到位。企業安全文化不健全,安全制度不完善。對事故責任人的處理不能懲前毖后。企業安全管理是煤礦安全生產的保障,因此一定要不斷完善和提高企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意識。

(5)安全制度不完善

我國安全制度與機構不健全,安全制度管理和執行不到位。最主要問題就是“嚴不起來,落實不下去”。為了治理煤礦安全生產問題,安監總局出臺了《煤礦領導帶班下井及安全監督檢查規定》,但現實執行中遭遇的阻力告訴我們,完善制度設計才能治理煤礦安全生產之本。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礦井仍然存在,礦工與安監部門溝通較為困難;煤礦生產中的官煤勾結現象依然橫行,因此我們需要通過取締或中止生產經營資格的措施強化監督。

3.建議及措施

(1)我們的首要任務是完善我國安全制度及管理體制。將“國家監察、企業負責、群眾及第三方參與監督、員工遵規守紀”作為我國煤礦安全生產體制的標準。建立并不斷完善煤礦安全生產保障法律體系。使安全監察程序化、制度化、法律化。

(2)積極進行煤礦企業領導員工的安全培訓。實行對癥下藥,分別對三違員工、新員工、特殊工種員工、不同部門領導進行針對性培訓。提高領導及員工的健康心理和強烈的責任意識,將責任落實到人。

(3)加大對煤炭行業的投入,提高艱苦行業員工待遇,改善煤炭行業工作環境,對從事艱苦行業的人才采取積極有效措施,實行特殊政策,保證煤礦行業人才儲備。

(4)引進先進的礦山安全設備,替換不達標煤礦的安全設備。建立井下逃生系統,避免事故發生。

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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