鋼材貿易合同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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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貿易合同

鋼材貿易合同范文1

鋼材購銷合同范本標準版

供方(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需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就鋼材購銷事宜經協商一致,訂立合同如下:

一、品名、品種、規格、材質、數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質量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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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產品單價及總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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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交貨時間、地點、運輸方式及費用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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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質量檢驗及驗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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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付款日期及結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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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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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爭議的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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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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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一式份,雙方當事人各執_________份。

供方(甲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方(乙方):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開戶行:___________________賬號:_____________________

鋼材購銷合同范本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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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購銷貿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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鋼材貿易合同范文2

【關鍵詞】融資性貿易 貿易融資 風險防范 應對策略

一、案例背景

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引發的全球性金融危機給世界經濟造成重創。2009年,希臘等歐盟國家爆發的歐洲債務危機,再次對世界經濟產生深遠影響。近年來,隨著我國國內經濟增速放緩、鋼鐵行業持續產能過剩、大宗商品價格大幅波動,鋼貿行業競爭日益加劇,國有或上市鋼貿企業盈利空間被不斷壓縮,再加之其固有的體制、機制,企業經營陷入舉步維艱的境地,企業資金被牢牢地固化在上下游的漫長產業鏈上。此外,中小民營鋼貿商強烈的擴張欲望,利用自有資金和通過質押、聯保貸款等獲得的資金,已經無法滿足其發展擴張的需求。但國有或上市鋼貿企業具有良好的銀行信貸優勢,通過企業信用以貿易形式給中小民營鋼貿商融通短期流動資金以賺取類似“傭金”的固定收益,通過不斷加速周轉,以此來解決其利潤來源。國有或上市鋼貿企業、中小民營鋼貿商的共同利益需求,催生了鋼貿業融資性貿易業務的發展。隨著整個鋼貿業融資性貿易業務規模越做越大,風險敞口累積的風險也不斷加劇,資金鏈隨時存在斷裂的風險。在運作中,國有或上市鋼貿企業缺乏完整、嚴密的風控體系,監管上也是力不從心,僅能依托有限的保證金及部分抵押物抵御一定風險,一旦貿易鏈條某一環節出現問題,資金鏈斷裂,就會引發整個鋼貿行業的系統性風險。資金鏈斷裂也就成為了鋼貿業危機爆發的“導火索”。

融資性貿易業務,是以貿易為形式、融資為實質的“貿易”業務,是業內通常所說的“托盤”業務模式之一,是中小民營鋼貿商將一定數量的鋼材以銷售合同的方式轉移貨權給一些有實力的國有或上市鋼貿企業,從而獲得短期流動資金融資。中小民營鋼貿商通過國有或上市鋼貿企業的良好銀行信用從中獲得流動資金融資,國有或上市鋼貿企業則扮演“二銀行”或者“影子銀行”的角色,獲得類似“傭金或資金占用費”的固定收益。融資性貿易業務,不同于銀行開展的服務于國際及國內經濟貿易的短期資金融通業務。貿易融資是銀行短期融資產品,是以企業真實商品貿易為背景,基于商品貿易中的應收賬款、預付賬款、存貨等資產的短期融資業務,具有合法性,受法律保護;而融資性貿易業務不涉及銀行方,有著一定隱蔽性,具有貿易合同主體存在關聯關系或同屬于同一實際控制人、貿易合同簽約時間接近、標的物為同批貨物且不發生位移、合同收益固定、中間貿易商不承擔轉售交易風險等顯著特征,是以簽訂貨物購銷合同之名掩蓋企業間借貸之實質業務,購銷合同屬非法無效合同,不受法律保護。

二、典型案例

鋼貿業危機爆發而引發的司法案例不勝枚舉,但審理結案卻有一定時間性,筆者根據已審理判結的河北中儲物流中心(以下簡稱河北中儲)與河北金鯤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金鯤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典型案例,進行融資性貿易業務的識別分析與探討。

2008年1月31日,河北中儲與金鯤公司簽訂《購買協議》,協議約定,金鯤公司每月向河北中儲銷售價值不低于1 250萬元的鐵精粉,并按雙方另行簽訂的訂貨單中確認的品質、數量按時供貨。同日,河北中儲又與與河北奇石麟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奇石麟公司)簽訂《銷售協議》,協議約定,以河北中儲與金鯤公司所簽訂的合同中的品質、數量等為基礎,再加價2.4%由河北中儲銷售給奇石麟公司,奇石麟公司在合同簽訂后的1個月內付款,奇石麟公司付款前的貨物所有權屬河北中儲。按照三方協議約定,1月至5月期間,河北中儲、金鯤公司及奇石麟公司三方共簽訂6筆除數量和價款不同,其他合同內容基本相同的買賣合同。前5筆合同以相同的模式履行完畢,且各方均無異議。第6筆合同,河北中儲于6月26日向奇石麟公司開具了第6筆合同的增值稅發票,奇石麟公司由于資金困難,未能在合同約定的6月底前的期限內向河北中儲付款。經與河北中儲協商同意,奇石麟公司于7月10日將貨款2 000萬元支付給河北中儲,履行了第6筆合同項下的應付款項。同日,河北中儲向金鯤公司開出2 000萬元轉賬支票一張。7月11日,當金鯤公司到付款行提示承兌該轉賬支票時,因河北中儲的銀行賬戶余額不足,系空頭支票遭拒付。7月14日,金鯤公司收到銀行同城票據交換退票理由書,金鯤公司所持支票因已被掛失故而被退回。金鯤公司認為河北中儲的行為涉嫌經濟詐騙,遂向石家莊市公安局報案并向石家莊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訟。一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河北中儲支付金鯤公司票據款2 000萬元及利息,并承擔賠償金、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河北中儲遂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法院經審理后,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河北中儲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審,最高人民法院經審理后,將案由定性為票據追索權糾紛,認定河北中儲與金鯤公司、奇石麟公司之間以簽訂買賣合同為名,進行企業間借貸融資,違反《合同法》第52條第(3)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規定,認定買賣合同無效。2011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下達民事終審判決,撤銷一審、二審民事判決,駁回金鯤公司訴訟請求并由其承擔一審、二審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

上述案例中,盡管金鯤公司向法院提交了其不斷供貨給河北中儲的證據,證明其存在實物貨物流轉,但其并不能否認河北中儲與金鯤公司、奇石麟公司之間以簽訂購銷合同為形式,進行企業間借貸融資的事實。從河北中儲采購合同上游金鯤公司和銷售合同下游奇石麟公司為關聯公司、采購與銷售合同同天簽訂、河北中儲不承擔貨物驗收義務與轉售風險、河北中儲1個月內收回貨款并獲取固定收益回報等方面來判斷,該業務具有融資性貿易業務的明顯特征,屬于典型的融資性貿易業務。上述案例中,融資性貿易業務不僅使得國有企業形象與信譽受到了損害,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慘痛的教訓與損失,融資性貿易業務使得企業面臨法律風險、信用風險與財務風險,防范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是我國鋼貿業上市公司和大型國企必須面對且亟待解決的問題。

三、應對策略

河北中儲與金鯤公司票據追索權糾紛案的融資性貿易業務典型案例,給眾多鋼貿業上市公司和大型國企敲響了警鐘,鋼貿企業應認清并重視其給企業帶來的風險與影響,強化風險管理,積極采取應對策略,防控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

1.強化風險管理意識。鋼貿企業要不斷關注國家宏觀經濟走勢、國家財政與貨幣政策、行業產能、產業經濟特點及金融機構信貸政策的變化,準確研判,認清形勢,將強化企業風險管理納入企業日常管理機制當中。企業通過宣傳、培訓、考核、監督、檢查、排查等形式,逐步牢固樹立企業員工的風險管理意識,徹底從思想上轉變觀念。鋼貿企業定期通過召開座談會或培訓會,組織公司決策、業務、財務、業管、運營、審計等相關部門人員,學習交流融資性貿易業務發生的背景、成因、特點、影響及對策,提高員工風險防范意識,提升甄別能力,從思想意識上防范風險,強化風險管理。

2.健全優化全面風險管理機制。鋼貿企業要根據財政部等五部委聯合的《企業內部控制基本規范》《企業內部控制配套指引》及證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相關規定,逐步健全優化企業風險管理組織體系建設,從風險管理目標與原則、風險管理組織架構與職責分工、風險管理階段與流程、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風險管理文化建設等方面,持續強化企業全面風險管理制度,建立企業重大風險預警及風險防范應急預案,不斷優化完善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機制。根據企業業務特點,建立企業各業務板塊風險防范手冊與風險管理操作指引,作為企業日常業務操作的風險防控指南,從業務端對業務的操作進行日常評估,形成一套科學有效的評估體系。

3.強化重大合同評審。鋼貿企業應進一步強化業務前期項目可行性分析與市場調研,強化重大合同評審制度,嚴格審查貿易商、倉儲商及運輸商資質,加強對上下游客戶、倉儲商、運輸商、擔保商的主體資格信用調研與審查,建立事前的風險預控機制。定期召開企業重大合同評審管理工作會議,重大合同由企業財務、業務、業管、運營、法律、審計等多部門聯合參與評審并發表意見,形成重大合同評審議事機制,有效防控貿易前期風險。

4.提升業務質量與效益。融資性貿易業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務,鋼貿企業應嚴禁無真實貿易背景的融資性貿易業務。企業應從業務源頭抓起,著眼于長遠發展的戰略目標,努力提升企業業務發展質量與效益,優化業務模式與結構,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并尋求新的業務利潤增長點,開發高附加值產品?;貧w鋼材貿易傳統主業,緊貼市場變化,積極“走出去”,拓展市場,延伸加工、配送、倉儲、運輸、銷售于一體的產業鏈,深挖產業供應鏈條價值。

5.強化檢查監督。鋼貿企業應強化內部財務與審計的服務與監督職能。財務部門應滲透業務、參與業務并把控業務,把業務風險防控端口前移,對執行中的合同進行跟蹤管理,及時發現并糾正合同執行過程中的問題與風險點,發現重大問題及時向上級領導匯報,并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應對;審計部門應定期對業務合同執行與跟蹤情況進行監督評估,并定期聯合風險防控部門進行有針對性的檢查與全面排查,對于檢查與排查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實責任人,防控風險,充分發揮審計的監督職能與作用。

四、總結與啟示

我國鋼貿業發展歷經風霜雨雪,融資性貿易業務規模的不斷壯大發展而累積的風險給我國鋼貿業帶來了深遠影響。鋼貿業企業不能只顧眼前利益,需放遠眼界,制定長遠戰略規劃,未雨綢繆,嚴控并禁止融資性貿易業務的進一步發展,有效防范并采取應對策略防范融資性貿易業務風險,深入做大做強傳統鋼材貿易業務,從而實現我國鋼貿業的健康、持續、穩定發展。

(作者為財務總監、會計師)

鋼材貿易合同范文3

案例

2000年2月,盧森堡阿貝德鋼鐵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阿貝德公司”)與鎮江市路達對外貿易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路達公司”)洽談鍍鋁鋅板買賣事宜。3月15日,雙方簽訂了購貨確認書,約定由阿貝德公司供給路達公司比利時產三種規格的鍍鋁鋅板,總價款為40300美元,付款條件為憑一級銀行開出的不可撤銷、任何銀行均可議付的即期信用證,交單期為21天。雙方還就鍍鋁鋅板的尺寸、產品質量、包裝、保險等作了具體約定。

路達公司是1998年6月26日登記成立的企業法人,其經營范圍包括“金屬材料、組織進出口商品貨源”等。1999年5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1999)外經貿管進函字第176號文件頒布《關于鋼材等5種商品進出口核定公司及有關問題的通知》,將國家核定公司經營商品的進口經營權直接賦予經營企業,截至訂立合同之時,江蘇省僅有五家公司具有上述商品的進出口經營權,路達公司為二級公司,并不具有上述鋼材等商品的進出口經營權。

因此,3月20日路達公司與江蘇省海外企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企公司”)訂立了“進口委托合同”,將上述購貨確認書約定的標的物委托海企公司進口,并約定由海企公司負責對外開出信用證。3月27日,阿貝德公司致函海企公司并抄送路達公司,稱其接到更改買方通知較遲,工廠已將首批貨物裝運至碼頭,工廠質保書及嘜頭均來不及更改,要求海企公司盡快開證,并請求將首批貨物最晚裝船期延長至2000年4月10日。同日,阿貝德公司還將與3月15日合同標的完全相同、但買方為海企公司的訂購合同傳真給了海企公司。訂購合同載明南京日期為2000年2月21日。

2000年3月30日,海企公司開立了受益人為阿貝德公司的不可撤銷信用證,最遲裝船日期為同年6月30日。4月4日,阿貝德公司致函海企公司并抄送路達公司,稱合同信用證收悉,請求將最晚裝船期修改為2000年7月底,并加注賣方不接受晚交貨索賠內容。路達公司收到該傳真后,當即向阿貝德公司聲明,路達公司不接受任何修改,要求阿貝德公司嚴格按照已訂合同執行,如阿貝德公司確認未能按合同要求的時間裝船,請盡快告知。4月5日,阿貝德公司經辦人致函路達公司,在聲稱不接受晚交貨索賠的同時表明其將敦促工廠按照原定計劃于6月底前全部裝船,并請路達公司予以諒解。同月11日阿貝德公司再次發傳真給路達公司,稱其已要求海企公司將最晚裝船期修改為同年7月底,賣方不接受晚交貨索賠,工廠方能繼續履行合同。同日,路達公司傳真給阿貝德公司,指出阿貝德公司的意見表明其己無力執行原訂合同,阿貝德公司隨意更改合同的要求將給路達公司帶來巨大的經濟損失。

路達公司以未能交付貨物為由訴請阿貝德公司賠償損失,阿貝德公司以原告不具有進口貨物資格、開立信用證資格和貨物買賣合同無效為由抗辯。

判決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路達公司與阿貝德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符合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在雙方履行了簽約手續后,該合同即已成立。

根據該合同載明的“Doc.Date”和“CustomerDate”反映出阿貝德公司早在2000年2月21日即與路達公司就該項鍍鋁鋅板業務達成共同意向并已形成文本,同時阿貝德公司欲與海企公司訂立的訂購合同反映的“南京日期”亦為2000年2月21日,且該兩份合同標的物完全一致,證實阿貝德公司對路達公司將委托海企公司開證的事實是明知的,阿貝德公司在與路達公司的合同成立前即已就該批貨物的開證等具體問題進行努力,阿貝德公司稱因接路達公司更改買方通知較遲,導致工廠不能交貨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路達公司沒有鋼材等進出口經營權,雙方所訂合同的標的物鍍鋁鋅板又系國家實行核定公司經營的進口商品,故該合同應確認為無效合同。

路達公司應當知道其對國家限制的部分商品沒有進出口經營權,其以直接與外方訂立合同后又委托他人開證的方式進口,導致了合同的無效和本案損失的發生,路達公司是有責任的。而阿貝德公司上海代表處作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常年從事鋼鐵進出口貿易聯絡的專門部門,其更應熟知我國在該行業中的相關限制性規定。阿貝德公司應當知道我國將鋼材等商品進出口經營權賦與部分省級公司,而路達公司為二級公司,沒有鋼材等進出口經營權的事實,其仍與路達公司直接訂立了買賣合同,導致其所稱的履行中的交貨困難,亦應承擔相應的過錯責任。故因該合同未能履行對路達公司產生的直接經濟損失,應由合同雙方共同承擔。

判決作出后,阿貝德公司提出上訴。理由為,原審判決認定“其明知路達公司將委托海企公司開立信用證”無事實依據,阿貝德公司直至收到海企公司開出的信用證后,才知道路達公司無法開立信用證,才要求變更買方主體;原審判決認定“其應當知道路達公司不具有鋼材等進出口經營權問題”無事實依據,中國政府有關鋼材進出口經營權的批準文件不對外國公司公開,阿貝德公司無從獲得此信息。

二審法院審理后,首先確認了合同的效力,認定路達公司不具有該批貨物的進出口貿易的資格,并不影響合同的生效。并判定合同未能履行的違約責任應由阿貝德公司承擔。

分析

本案適用法律

本案屬于涉外民事糾紛。由于雙方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本案應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

本案所涉合同的買方是中國法人,合同亦是在路達公司與阿貝德公司駐中國代表處之間簽訂的,合同簽訂地在中國,路達公司的進口人海企公司開出信用證的行為構成履約行為,而該行為也發生在中國。因此,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應是中國法律。

超過法人經營范圍的合同效力如何確定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只要當事人協商一致且不違反我國法律的相關規定,合同即有效成立。阿貝德公司與路達公司之間的買賣合同是在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簽訂后,路達公司即委托有此類貨物進出口經營權的海企公司進口該批貨物,海企公司亦根據路達公司的委托向阿貝德公司開具了信用證,這些行為均符合我國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案所涉買賣合同應被無條件完全履行。因此,路達公司無進口鍍鋁鋅板的經營范圍,并不影響合同效力,阿貝德公司與路達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應認定為有效。故本案一審判決對于合同無效的認定是錯誤的。

違約責任的認定

根據信用證的相關規定,開證申請人與受益人之間應為買賣合同關系。本案中,買賣合同簽訂的雙方為阿貝德公司與路達公司,而開證申請人為海企公司,合同的買方變更。3月27日,阿貝德公司“稱其接到更改買方通知較遲,工廠已將首批貨物裝運至碼頭,工廠質保書及嘜頭均來不及更改,要求海企公司盡快開證,并請求將首批貨物最晚裝船期延長至2000年4月10日”,此要求是否合理,需要法院加以認定。

阿貝德公司在4月4日提出將信用證中約定的裝船日期由6月30日推遲至7月30日無充分理由。根據3月27日阿貝德公司給海企公司的訂購合同,和同日給海企公司要求其盡快開證的傳真,可以認定阿貝德公司并非在收到海企公司3月30日開出的信用證后,才知道路達公司將委托海企公司開證。且4月5日阿貝德公司曾致函路達公司,其將敦促工廠于6月底前全部裝船。不存在阿貝德公司傳真中“來不及修改嘜頭”從而導致貨物不能及時裝船的結果,合同未能得到履行的責任完全在阿貝德公司。

鋼材貿易合同范文4

一、目標任務完成情況

鋼材貿易,累計銷售各類鋼材 萬噸,實現銷售收入萬元,下游單位為我公司代付貼息 元,利潤 萬元。

二、主要工作回顧

1、全員一致抗擊疫情

2020年初面臨疫情來襲的嚴峻局面,物貿部全體人員按照公司統一布署,統籌開展疫情防控工作,通過微信工作群轉發權威信息,對部門人員過節期間出行動向摸底調查;復工復產后根據部門崗位特點對工作安排進行調整,實行輪流上崗、居家辦公的措施,部門負責人每日在崗總值班,根據業務需要對人員實時調配,每日班前測溫,專人負責辦公區域的消毒工作,辦公場所定時通風,保持工位安全間距。上班期間必須佩載口罩等防護用品,對上崗人員身體情況進行跟蹤管理,掌握其每日健康狀況,假日出市、出省需及時報備。在不影響疫情防控的同時保證了業務的正常開展實施,全體人員無一例發熱、發燒等疑似情況出現,疫情防控工作取得了圓滿的成功。

2、克服疫情尋找市場

受疫情影響上半年物貿部主要圍繞尋找市場開展工作,自三月中旬,省內外隨疫情有所緩解,逐漸下調疫情管理等及和手段。原有供貨業務陸續開始正常供貨。我們一方面加強對老客戶的走訪和聯系,依托以往建立的親密關系,了解其新項目的實施情況特別是工程物資的具體需求,促成新的供貨合同,為下半年業務開展打下了基礎。

三、取得業績成果

1、簽約項目合同 個

2、完成和 個工程局框架合作協議

3、協助生態水泥物貿公司拓展業務,完成各類業務銷售 噸、萬元,事項利潤萬元,簽署內蒙古烏海德晟陜西區域權。

4、和下游貿易商精誠合作,實現為公司代貼息(商承、銀承) 萬元,使公司利潤得到更大化。

四、工作亮點

1、完善健全貿易風險管理機制

大宗物資商品貿易作為資金密集型行業,如何通過精細化管理有效防范和化解風險,是工作重中之重。2020年我們對內明確了個人分工,完善了工作流程,針對每個人的工作內容分別制定了內勤、業務、財務崗位職責,每月嚴格按照職責內容完成情況考核打分。對外我們對上下游客戶資信進行嚴格篩選,審核合作對象業務背景,選擇資金實力雄厚、信用度高、貿易渠道廣泛、市場口碑良好的合作對象;建立供應商信用檔案,形成信用等級管理,根據供應商基本信息資料,密切跟蹤供應商交貨情況、關注上游供應商資信變化,在合作中實施過程監管,由公司法務部、財務部等多部門一起聯合監管,嚴格規范出入庫手續,監管合同的履行情況,有效降資金回款風險,確保項目的盈利性與貨款回籠的及時性。

鋼材貿易合同范文5

[關鍵詞]鋼結構貿易發展戰略

一、鋼結構

鋼結構是指用鋼板和熱扎、冷彎或焊接型材焊接在一起的具有承載能力的結構形式。鋼結構本身具有自重輕、規?;a、生產安裝方便快捷、施工周期短、抗震性能好、投資回收快、環境污染少等綜合優勢,在全球范圍內,特別是發達國家和地區,鋼結構在建筑工程領域中得到合理、廣泛的應用。鋼結構通常分為輕型鋼結構、高層鋼結構、住宅鋼結構、空間鋼結構和橋梁鋼結構5大子類應用于工業廠房,建筑,橋梁,機場,體育場等行業。

二、市場現狀

中國在改革開放建設的30年中,基礎設施和生產加工能力得到全面發展,鋼結構的需求主要分布于機場,體育場,民用高樓,橋梁,廠方建設等且鋼結構工廠已經在生產角度上已經成熟,而且在新的綠色環保經濟的概念中,鋼結構能夠回收利用,保護環境,所以在世界建筑行業中成為一種友好性材料。但是隨著發達國家生產能力的轉移,中國成為世界制造的中心,中國應該也能夠把握國際分工產業鏈的接力棒,并在新興國家市場發展中做出自己的貢獻和構建世界產業鏈條的一環。

根據鋼結構網信息,我國鋼結構企業產值和產量排名如下,筆者在工作中接觸過其中幾家工廠。其硬件能力和設施完全滿足制作高品質的鋼結構需求。其中一些公司已經專營于海外項目,而且業績斐然,產值和產出都是屢創新高。產業集中度以及分包都形成規模。

2000年前美國和日本的鋼結構建筑用鋼總量約占全部鋼產量50%,西方發達國家比例大約在30%以上,而中國大概在10-20%。所以國外鋼結構擁有成熟的市場和廣泛的認可.

三、國內20強鋼結構企業分析

1.外資企業

博思格巴特勒隸屬于世界鋼鐵巨頭、澳大利亞最大的鋼鐵制造商博思格鋼鐵有限公司。憑借其鋼鐵行業背景以及技術優勢拿到了國內的外資投資的高科技工廠許多項目。同樣由美國建筑公司(AmericanBuildingsCompany)與美國工業投資集團CRI于1994年共同投資創建上海美建(ABC)在中國的業務也是如火如荼。中遠川崎重工在船舶項目也打造出自己業務的特色。

2.民營企業/股份企業

在鋼結構產業地理位置布局上領先進入角色,滬寧鋼機以地方造船廠起家,通過當初分包江南造船廠部分業務進入陸地鋼結構建設,創造了鋼結構在體育場,火車站,機場,民用高層建筑等各個制高點。中央電視臺52000噸,北京南站50000噸,T3航站樓,鳥巢20000噸,國家大劇院,上海環球金融中心10000噸。作為私營企業鋼結構的排頭兵,滬寧鋼機和長江精工,浙江杭蕭鋼構,潮峰鋼構等股份上市公司取其所長,運用市場資本,在中國鋼結構市場占據一席之地。

3.國營企業

一方面,鋼鐵廠業務的拓展,直接進入鋼結構業務,另一方面我國鋼廠為避免鋼材貿易摩擦,采取深加工進入鋼結構行業,提供最終產品,拓展海外市場。以萊鋼,首鋼鋼鐵公司及中建/中冶工程公司憑借其自身優勢打造自己的產業鏈條,增加自己的綜合實力。在中國鋼結構排名中進入20強。[4]可見國內一些鋼廠已經對自己的發展戰略做出調整,然而對于海外工程項目,筆者在三年內的海外項目工作中些許總結:

四、海外需求市場和價格優勢(成本優勢)

根據要素稟賦論原理,中國憑借其勞動力成本優勢,出口到歐洲,俄羅斯,中東及其南美市場。就目前筆者了解德國鋼材原材料大約比中國貴10-20%,而加工制造成本卻是中國的5倍左右。所以目前來說,國內鋼結構的DDU價格在以上市場中也有很大的優勢??紤]到項目的最終目的地和港口之間運輸風險及其目的地的陌生環境,國內鋼結構公司還是更多的選擇FOB貿易條款。

工程設計國外設計和中國設計本地化。除了加工制造人力和機器使用磨損折舊等成本外,中國目前在設計方面也具有很大的優勢,設計人員的成本國內也是低于歐美國家。據德國明鏡雜志報道德國五年工作經驗以上設計人員的最低年薪5萬歐元。筆者也曾經參觀過歐洲盧森堡德國等國相關的工程設計公司,10年以上高級項目設計人員每小時80-100歐元,普通設計人員每小時工資也40歐元左右,[6]尤其是歐洲所謂的小型私人設計公司非常盛行,業務和組織能力也都很優秀。而我國冶金行業鋼結構公司正式職工每小時20-30人民幣。設計外包工時也就40元。所以普通工程師設計費用上也有10-15倍的差距。但是因為外語基礎的薄弱,同時圖紙的精確表達程度還是遜色于國外設計的公司嚴謹。所以我們目前的業務只能做到祥圖車間加工轉化方面,相對于加工利潤,設計轉化費用收益還是不錯的,當然這也是我們能夠改進提高的方面。

以上都是我們勞動力成本的優勢,雖然在技術含量上沒有什么附加值,但是針對我國目前的鋼鐵產業生產能力和我國產業的現狀,對外鋼結構貿易能夠幫助我們贏得國內的鋼鐵產業戰略調整升級。同樣也可以通過目前的優勢能夠在新興市場國家經濟建設中贏得認可。

五、國際標準和要求

1.原材料

中國目前以5億噸的粗鋼產量位居世界第一,而我國的鋼材基本上都是自產自消,2008年出口鋼材大約3000萬噸,2009年1-6月份934噸。僅占產能的1%,一方面說明國內市場對鋼材需求的旺盛,但同時又反映出我國鋼材質量的某些問題,同時說明中國鋼鐵行戰略升級的迫切性和同時也意味著我們在國內外市場有很大潛力。

標準是貿易保護措施中非關稅壁壘一種,它也是的一把雙刃劍,只有符合標準,才能站在同一個舞臺上拼搏。所以技術標準的理解和遵守是我們走出去的基礎。拿出一個簡單的例子:焊接無損探傷德標和國標就有很大不同,根據EN10160關于厚度達于6mm板材超聲波檢測中檢測分為兩部分板面檢測(S0,S1,S2,S3)和邊緣檢測(E0,E2,E3,E4,E5),而我國國標中只有板面檢測且歐標等級評定與中國國標不同,盡管國內一些鋼廠如寶鋼,武鋼,濟鋼等可以出具歐標材質證明書,但是很多鋼結構公司因語言或者標準理解等原因忽視這些不同。這將造成潛在的風險。

所以在做國際項目的時候,對國際標準一定要理解充分,減少因標準要求而造成的損失。

2.第三方認證和國際認證

世界著名的第三方認證服務公司如法國BV,德國船級社GL等,在項目第三方監督上的得到世界發達國家的認可,這些第三方公司可以幫助鋼結構工廠加強產品品質控制和增進質量的提高。同時也是學習國外客戶驗收的一種衡量的標準和要求。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0環境體系認證,已經不是強有力的表現,筆者在國內一些企業如中冶集團下屬的分公司發現其開始通過各類專業認證登上世界舞臺,適應歐美發達國家的技術要求,在某些方面已經有所突破,如焊工證件,如WTI認證,就是SLV-Duisburg在中國合作的一個典范,按照歐洲標準等相關標準,培養各個級別的技術人才,滿足歐洲市場的需要;工廠車間生產認證,如美國AISC和ICBO認證,滿足美洲市場的要求,當然其收費也是非常昂貴的,所以對內部人員工廠管理等認證成為性價比最好的選擇。既能提高工人的素質,又能增加整體制造能力。

六、鋼結構的發展戰略和貿易風險控制

1.質量第一不是產量第一

目前國內鋼結構公司中還有一大部分公司的宗旨都停留在產量第一的目標,其利潤低,質量一般,同時海外市場的開拓上我國企業扎堆,布局單一,內部競爭激烈,導致產品價格降低,利潤減少,從而產品質量也因為內部成本控制而降低要求。中國在2009年出口超過德國,成為第一出口大國。從產品類別來看,我們的機電產品都還是普通產品,德國一直靠自己的質量和技術戰略取勝。所以我們鋼結構也應該反思其發展的戰略。不應該以產量速度規模求利潤,而應該提高自己的綜合實力以贏得將來的立足,其中第一步質量必須達到國際標準,其次就是增加我們的技術含量贏得市場的份額。

2.質量保函及其質量問題

對外貿易合同中銀行的質量保函適用于和國外客戶的直接合同,可以作為保證最后尾款收款的一個方式,質量問題的發生必須需要提前和客戶進行定義,已確定將來的責任承擔。國內中國銀行的保函認可度最高,當然四大行都是可以接受的,這需要在簽合同前雙方確認保函的格式和內容。對于海外工程項目來說,工廠內驗收合格才能保證產品最終客戶驗收。所以有任何問題都要在工廠內解決,以免造成海外修補人員出差等巨額費用。

3.銀行套期保值

國外企業和中國企業的國際風險意識。目前據筆者接觸到的范圍發現外貿企業已經了解并根據需要使用這一銀行業務規避外匯匯率的波動,但是也預見過某冶金行業的國企作為出口方竟然和國內某一生產企業簽訂合同并規定了匯率風險共同承擔的條例。所以國內工廠簽訂外貿合同金額以后一定要考慮銀行的套期保值,不要總是想著外匯升值而沾沾自喜,基本的原則就是不能因外匯貶值而受到損失。

所以基礎的外匯風險知識和銀行業務需要了解,并應用在日常貿易業務中。

4.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

通過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險手段,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支持中國企業向海外投資,為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提供收匯風險保障,國內很多企業,尤其是北方重工業基地企業在外貿業務中缺少對國際法律,國外市場的了解,在國際貿易業務中面臨和大的風險,筆者接觸過這家公司的員工講解,并了解到此信用保險公司可以享受國家政策扶持出企業且幫助承擔國外客戶因壞帳,不付款等造成的損失。在國家信用的平臺上,我們企業會站得更高,走得更遠。

參考文獻:

[1]楊震.試析我國鋼結構建筑的現狀及發展前景.

[2]鋼結構網.

[3]謝付亮.建筑鋼結構行業全面進入洗牌階段

[4]吳聰穎.淺談國際貿易摩擦的應對策略.

[6]德國明鏡雜雜志.

鋼材貿易合同范文6

關鍵詞:物權;提單;法律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118(2012)-03-00-02

提單既是重要的國際海上貨物運輸單證,又是重要的國際貨物貿易單證。承運人在卸貨港應當將貨物交付給憑提單有權提貨并請求提貨的人。對此,我國《海商法》第71條進一步規定:“提單中載明的向記名人交付貨物,或者按照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貨物,或者向提單持有人交付貨物的條款,構成承運人據以交付貨物的保證?!币虼?,研究提單的屬性就能夠更好的明確國際海上貿易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一、含義

(一)提單的概念

國際上被若干國家共同接受的、統一的提單的明確定義于1978年《聯合國海上貨物運輸公約》即《漢堡規則》: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我國《海商法》第71條對提單所作的解釋與《漢堡規則》完全一致。

(二)轉讓占有權

物權憑證一定能夠轉讓貨物的占有權,否則他也就不是物權憑證了。這表示法律默示:1、對貨物有占有權,相比交出占有權的承運人,必須是貨物的物權憑證持有人;2、只有物權憑證的持有人,才有權向承運人提出交出貨物的要求;3、承運人交出貨物的占有權之后,即使交給了對貨物沒有“所有權”的一方,承運人也不必承擔任何責任。

根據以上的內容,表示承運人如果是拒絕交付貨物給有物權憑證的持有人,或者是把貨物交出來給非持有物權憑證的人,都會侵犯后者的權利,承運人就要承擔侵權責任。

占有權并不代表對占有的貨物/財產擁有所有權。在海上運輸時,船長或者承運人也擁有占有權,但他并不擁有貨物的所有權。

作為主要的海上運輸的物權憑證――裝船提單,它可以用于轉讓貨物的占有權,賣方或者發貨方把提單背書并交出給買方或者收貨人,或者是把提單背書并交給銀行作為抵押或者質押之用。此種情況下可以轉讓貨物的占有權,但并不會一定發生貨物/財產所有權的轉移。因為轉讓貨物所有權或者財產所有權,得全面地看待買賣雙方意思表示,包括雙方簽訂的合同內容和簽訂合同的背景等,而把提單背書或者交出只是一個“表面證據”。

1、提單只轉讓占有權而不轉讓貨物或者財產的例子。這種情況經常會發生,例如把裝船提單去背書與交出給銀行質押,會是只轉讓占有權而非是去轉讓貨物。

在賣方與買方之間,也偶爾會發生。例如The“Aliakmon”(1986)2 Lloyd’s Rep.1先例。該實例中,涉及韓國賣方賣一批鋼材給英國買方。英國買方原是準備馬上轉售,但安排不成,導致買方無法或不愿意馬上支付賣方已交換提單,雙方原是以托收方式結算。雙方事后同意賣方交出提單而讓買方在卸港的Immingham向船長提取鋼材,但這批鋼材的保留在賣方手中。換言之,英國買方去占有這批鋼材,并設法在Immingham岸上轉售,以便有錢去支付韓國賣方。這段期間買方只有占有權,鋼材(貨物)本身是“聽賣方指示處理”(held to the order of the sellers)與“讓賣方處置”(held at the disposal of the sellers)。

The“Aliakmon”可說是一個典型例子把貨物/財產(或是它的物權憑證)的占有權去轉讓同時,并不把所有權轉讓。現實中,同類情況發生很多。

我國的《合同法》第134條規定就是此種所有權保留的情形。

2、轉讓占有權與貨物/財產而不轉讓所有權的可能。一個只有貨物/財產占有權而沒有貨物/財產所有權的人,即使在程序上表面上符合了法律規定的所有權轉移的條件,也不一定會真正發生所有權的轉移。

二、提單能夠成為物權憑證的條件

提單能夠成為物權憑證有其自身的歷史原因,最早它只是歐洲商人為了方便快速交易而創造出來的交易方式,隨著時間的推移被人們廣泛認可并最終被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下來了,因此,提單最終能成為物權權憑證要經過以下的過程:

(一)只有在無法或很難轉讓貨物實際占有時,才需要提單。

(二)提單必須可以流通、轉讓。

(三)提單必須是最后單證,而不是初步單證。

(四)提單被習慣法或制定法所認可。

大陸法系國家,如德國也通過其《海商法》的規定“提單受讓人根據提單有權提取貨物。受讓人從船長或船代接受貨物運輸時起,便對已托運貨物享有權利?!贝_立了提單的物權憑證的性質。在國際慣例中,提單一直被認為是“象征貨物”或者“物權憑證”。本文中的國際慣例,主要是指國際貿易慣例或國際商事慣例,是指國際貿易領域中常用的國際習慣做法,對其界定,各國學者的主張不盡一致,在我國學者中看法也不同。但是,他們對國際貿易慣例的下述基本方面,觀點是相同的:它是國際貿易實踐中逐漸自發形成的做法,是國際商業社會長期實踐的結果;得到國際商業社會承認并予以遵守的習慣性做法(規則);其內容具有明確的商業性質;在國際社會中具有普遍意義;它是一種任意性規則,只有雙方人明示或默認采用時,才會對他們有法律約束力。而提單,由于其本身的特點,在國際慣例中,一直被認為是“象征性貨物”或“物權憑證”。我國也有許多學者認可提單是物權憑證的觀點。我國的《海商法》中的提單制度就是在吸收《海牙規則》、《維斯比規則》、《漢堡規則》中關于提單制度的優秀成果基礎上,結合國際慣例而制定的,如《海商法》第71條的規定就是一個很好的證明。

三、提單不是所有權憑證

現實中,有很多人認為提單是所有權憑證。但事實上,并不是這樣。提單代表貨物本身,而不是所有權的憑證。假設說提單是所有權憑證的話,我們就會很自然的提出:提單轉移,所有權也轉移。但是,我國《民法通則》這樣規定:“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不得違反法律規定。按照合同或按照合法方式取得財產的,財產所有權從財產交付時轉移,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蓖瑯釉谄渌芍幸舱也坏健柏浳锼袡嚯S提單的轉移而轉移”的規定,在國際慣例中也找不到類似的規定。

在實踐中,如把提單的交付理解為所有權轉移的標志,在提單的流轉過程中也會遇到問題,因為在特定條件下,合法的提單持有人也并不必然是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人。如買賣合同中約定以信用證方式付款,賣方在議付行交單議付,此時提單物權如理解為所有權應該視為轉移了。但議付行憑單據按照信用證條款向開證行索償,開證行付款并向買方要求匯款贖單期間,銀行雖控制提單,但提單所證明的物權在銀行手里不是所有權,這時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已經轉移給買方。因此,主張提單是所有權憑證也不正確。

實際上物權憑證本身的含義并不是所有權憑證。這個源于英國的法律概念主要關注的是貨物的占有權非所有權。它指的是與貨物相關的一份文件。該文件的轉讓有轉讓貨物推定占有的效力,而且可能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四、提單是擔保物權憑證

前文中提到提單是一種物權憑證,提單代表貨物本身,誰合法擁有提單,誰就有憑提單提貨的權利。正如《海商法》第71條規定的:“……以及承運人擔保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蔽覈稉7ā返?5條規定:“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可以設定質押?!蔽覈段餀喾ā返?23條規定:“債務人或者第三人有權處分的下列權利可以出質:……(三)倉單、提單……”當然,提單之所以可以作為質押是因為其本身是物權憑證,代表貨物本身,不同于同樣可以設定質押的支票、本票、匯票、債券、存款單、倉單。而且在實踐中,提單常以擔保物權的形式出現。如在海上運輸合同中,承運人無單放貨后,買方僅憑銀行開具的保函將貨提走。在這里,假設買方愿意按約定付款就無話可說;若買方不付款,那么賣方就可以憑提單,要求承運人賠償,以保證賣方貨款的實現。另外,如果在結算過程中,提單流到銀行手中,往往是為買賣合同的貨款進行擔保,如果買方不付款贖單,銀行雖不是貨物的所有人,也可以憑提單對提單項下的貨物進行留置,行使留置權?;谟灿蓄愃频恼f法,從理論上,實踐上,可以知道提單是擔保物權的憑證。

綜上所述,隨著我國的海上運輸能力的加強,我國的海商法應該更多地吸收國際公約和國際慣例的內容,同時深入研究相關的法律概念。畢竟,歐美國家是老牌海運大國,同時,在海商法領域,英美法律亦占據主導地位。我們應當理智的選擇其中的優秀部分,來豐富我們的海商法,使得我們能夠在國際交往中不再處于劣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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