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查研究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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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研究制度

調查研究制度范文1

關鍵詞:強制醫療 刑罰執行 檢察監督

修改后《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以下簡稱《規則》)第六百六十一條明確人民檢察院對強制醫療執行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并且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

一、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現狀和面臨的困境

(一)監所檢察部門缺乏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的工作經驗

雖然《規則》將對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的權利賦予了監所監察部門,但是由于之前監所監察部門基本沒有開展過此項業務,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是個新增業務內容,監所檢察部門缺乏對該內容的工作經驗,對于該項工作的開展屬于摸著石頭過河的探索階段。

(二)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的相關工作機制沒有建立

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機制應該涵蓋檢察主體、檢察對象、檢察內容、檢察方式、檢察結果等許多方面。《規則》只明確了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的主體是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檢察對象是強制醫療的執行。這種籠統的規定給我們的檢察監督工作帶來了很多難題。

(三)強制醫療執行監督與強制醫療決定監督之間的銜接不流暢。

《規則》第五百四十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強制醫療意見書,向人民法院提出強制醫療的申請以及對強制醫療決定的監督,由公訴部門負責?!兑巹t》第六百六十一條規定,強制醫療執行監督由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兑巹t》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對涉案精神病人進行鑒定的程序違反法律或者采取臨時保護性約束措施不當的,應當提出糾正意見。但在這條中,《規則》并沒有指出是由監所檢察部門還是公訴部門負責。通過這些規定,我們可以發現,《規則》明確了對強制醫療的申請及決定的監督由公訴部門負責,對強制醫療執行的監督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對于強制醫療決定之前的臨時性約束措施的監督則沒有明確劃分,我們傾向于是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兑巹t》的這種不明確性,還有強制醫療程序作為一個系統,它的各個環節的緊密相扣性,決定了公訴部門與監所檢察部門工作的協調性必不可少。

二、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制度困境破解與制度構建

(一)構建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的有效機制

1、明確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的內容

明確的監督內容是有效監督機制的基礎,只有明確了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都包括的內容范疇才能對其進行有的放矢的監督。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涵蓋了對強制醫療交付執行、強制醫療活動、強制醫療程序解除的監督以及受理被強制醫療人員及家屬的控告、申訴、舉報和對強制醫療定期進行評估等幾方面的內容。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是對強制醫療程序的動態監督,在對其每個方面進行監督的時候都有其監督的側重點與要求,只有明確監督內容,規范監督要求,才能保障強制醫療執行程序的規范運行。

2、合理選擇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的方式

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方式是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機制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實踐檢驗,我們建議各地根據自己的實際,可以采取在強制醫療場所派駐檢察室或是建立巡視組進行專項檢察的方式。具體方式的采取各地應結合自己的實際,派駐檢察室適合有辦公場所與人員,被強制醫療人員較多與集中地地方,而對于一些被強制醫療人員數量較少,派駐檢察室的建立沒有必要地方,采取巡視檢察的方式可以有針對性的對被強制醫療情況進行檢察監督。

(二)加強協調配合,統籌強制醫療各個階段的銜接

強制醫療程序從提出申請到解除是一個系統的、動態的過程,這個過程涉及到多個單位或是單位內多個部門,加強協調配合,統籌強制醫療各個階段的銜接對于真正發揮強制醫療的作用,實現其應有的價值具有重要影響。

1、明確檢察機關內部的職權劃分,實現強制醫療決定監督到執行監督的無縫銜接

人民檢察院承擔對強制醫療的檢察監督職能,按照《規則》的明確要求,公訴科與監所檢察科應分別做好自己的份內工作,對于存在爭議的《規則》第五百四十六條關于臨時約束措施的監督,由分管領導做好協調分工,使其不致于出現監管漏洞或監管重復沖突。我們傾向于由監所檢察部門負責,因為在對臨時約束措施的監督方面,由于公安臨時約束措施多在拘留所或強制醫療場所等地方,由于監所檢察的特殊性,這種特殊場所的臨時措施檢察監督由監所檢察部門承擔更切合。

2、建立強制醫療程序各個單位之間的協調機制,實現強制醫療系統化監督

強制醫療程序涉及到公安、檢察院、法院以及強制醫療機構等多個單位,各個單位之間的協調是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順利進行的保障。首先,成立有各個單位代表參加的協調機構,定期召開聯席會議,在會議中及時通報相互之間信息。其次,在強制醫療過程中產生的問題交給協調機構討論決定。

三、結語

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作為監所檢察部門承擔的一項新業務,在具體開展過程中必然需要克服許多困境,監所檢察部門應通過崗位練兵,加強學習,積累監督經驗。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的效果發揮,更必然依賴于強制醫療執行檢察監督機制的構建,只有構建涵蓋監督內容到監督方式的良好機制,才能從根本上保障強制醫療效果發揮。

參考文獻:

[1]劉延祥,李興濤.檢察機關強制醫療法律監督問題研究【J】.中國刑事法雜志.2013年第5期.112.

[2]陳虹.強制醫療程序檢察監督機制研究【D】.上海.華東政法大學.2013.9.

調查研究制度范文2

【關鍵詞】農村低保 制度 問題

農村低保制度是一項旨在保障農村貧困人口最低生活水平、體現公民生存權、進而實現社會公平的基本制度,在促進農村經濟社會的和諧發展、維護農村穩定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1]1996年,我國民政部辦公廳就下發了《關于加快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建設的意見》,提出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本文通過對焦作市S村的低保制度進行實地調研,分析該村低保制度的落實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低保對象的確定標準及程序情況

國家雖早在1996年提出了“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概念,但農村低保制度在S村真正落實,則是在2006年左右。S村的農村低保對象的具體確定是根據以下情況:無勞動能力,家庭年人均收入不超過1000元,生活特別困難的,而該村低保對象的申請程序是根據法定程序進行的(見圖1)。

圖1.申請程序

二、關于農村低保家庭人均收入的核算情況

S村對家庭收入的核算標準,是和焦作市核算家庭收入的標準相一致的。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的全部貨幣收入和實物收入的總和。

家庭收入核算方式方面,S村農村低保是按年計算家庭收入。非固定性收入則是按當地同行業的最低收入或最低工資計算,一次性收入數額較大的在扣除必要支出部分后,剩余部分則按當地低保標準逐月分攤計算。

三、關于農村低保的救助方式情況

S村農村低保的發放周期為按季發放,發放方式為:鄉鎮民政機構通過銀行性質的金融機構將低保救助金撥付到低保對象個人賬戶。根據對所走訪的S村低保戶及村支部相關工作人員的了解,S村從農村低保實際在本村落實至今,本村農村低保的發放標準逐年提高,剛開始的發放標準約為40-50元月,2009年左右發放標準提高到約80-90元月,到目前為止,據走訪獲得的一手資料顯示,S村目前的農村低保發放標準為100-130元月,且本村的農村低保發放方式采用的是分檔救助法,即根據全村低保戶的具體困難程度的不同,對生活特別困難的低保戶予以相對多一點的金額救助。

表1本村農村低保戶對農村低保發放標準及力度的看法

據走訪了解,本村低保涉及范圍63人,共計31戶,這些低保戶對低保標準的看法不一(見表1,表2)。

表2農村低保戶認為的合理低保標準的情況

四、農村低保制度在落實時遇到的困難及問題

(一)農村低保水平偏低。雖然S村的農村低保由開始的40-50元月,提高至現在的100-130元月,但由于物價上漲、看病費用相對高昂等一系列現實問題,都使得低保戶的最低生活水平難以得到很好的保障,他們普遍認為農村低保標準及補差水平偏低,不能完全滿足基本生活所需,且農村低保標準未根據生活必需品的價格變化,當地經濟發展水平、農村居民生活水平等因素的變化進行有效及時的調整。

(二)農村低保的發放周期問題。農村低保對象對于農村低保資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反映良好,認為這樣可以有效維護低保戶的權益及更好得做到低保發放的公開、透明,但對于農村低保的發放周期,許多低保戶認為現在這種按季發放低保金的發放周期稍有欠缺,他們普遍認為按月發放農村低保會更合理,這樣就可以滿足日常生活急需。

(三)基層農村低保工作人員較缺乏。從走訪的村支部相關工作人員那里了解到,基層現有農村低保工作人員不足,難以做到專職專用,素質也參差不齊,需要上級民政部門加大培訓力度。一般縣民政局管理低保工作的工作人員相對較少,還兼顧城市居民低保、城鄉醫療救助工作,鄉鎮民政干部就更少,且多為兼職。人員不足也可能會導致一些地方無暇做好農村低保對象的動態管理等工作。此外,農村低保缺乏專項的工作經費,連照相和復印表格的錢都要東挪西湊。

(四)農村低保制度相應的配套措施還不到位。一是農村低保法律法規建設不健全,農村低保政策宣傳力度不夠。二是對農村低保家庭的就業、技能培訓援助不到位。農村低保勞動力真正實現就業包括非正常就業的人數不多,非就業占有較大比例。三是一些制度不配套。雖然財政全額支助農村低保對象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但實際中,農村低保對象因未能支付起付線,使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賬率低,農村低保對象未真正享受到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屬于事后救質即看病后拿發票去指定機構報銷醫療費用,而且有“起付線”,只報銷扣除起付線的部分中一定比例。而農村低保對象本身就貧困,生病了也拿不出更多的錢去看病,因此,造成一些農村低保對象難以享受新型農村合作醫療。

五、結語

通過此次對S村調研發現,農村低保制度雖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農村低保對象的最低生活水平,但在制度的具體落實上還存在一些不可忽視的問題亟待解決。

參考文獻:

調查研究制度范文3

關鍵詞:新農合宣傳效果報銷制度

1、概述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簡稱“新農合”,是指由政府組織、引導、支持,農民自愿參加,個人、集體和政府多方籌資,以大病統籌為主的農民醫療互助共濟制度。采取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的方式籌集資金。農村合作醫療是由我國農民自己創造的互助共濟的醫療保障制度,在保障農民獲得基本衛生服務、緩解農民因病致貧和因病返貧方面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有多數學者對農村新型合作醫療進行了研究,發表了一些有價值的觀點。但由于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水平不高、農民保險意識不強、農村衛生基礎設施薄弱等原因,以及農村合作醫療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立法不可能一蹴而就,必須從實際出發,認真進行經驗總結和理論研究,在本研究報告中,針對我國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在宣傳上的情況及農民所反映出來的問題進行了分析,得出一些結果與提出一些參考建議。

2、調查所得基本情況

調查問卷共發放300份,回收問卷257份,其中有效問卷257份,有效回收率為85.7%。在受訪者中,根據年齡、性別、家庭人數,是否參加農村合作醫療保險,身體狀況五個方面,概括出受訪者具有以下特征。受訪者的背景信息如下:(1)受訪者中大部分為中老年人(50歲及以上的比例為35.4%,40歲至50歲之間的比例為33.9%,30歲至40歲的占19.5%,30歲以下占11.3%)(2)受訪者中女性占多數為52.9%(3)受訪者的家庭人口主要集中在3-4人(其中家庭有1-2人占6.6%,6人以上的占8.6%,其余的占84.8%)(4)受訪者絕大部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只有極少部分沒有參加(參加了農村合作醫療保險占94.6%沒有參加的占5.4%)(5)受訪者只有7,4%的村民身體欠佳,其他人的身體都比較良好。

3、研究結果與討論

3.1 新農合得村民肯定。在受訪者中參保4年及4年以上的人數占77%,說明人民對醫保的信賴度在逐年增加,對自己的身體狀況越來越重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已漸漸深入人心,國家出臺的新農合制度得到了廣大人民的肯定。

3.2 新農合政策運行效果的影響因素。受訪者中認為新農合政策較好還需要改進的占大部分(47.9%),認為政府全面性和持續性的宣傳占28%,大多數認為有宣傳但只有投保時候宣傳所占比例高達42.8%,有20.6%的受訪者認為政府從來沒有宣傳過,8.6%的受訪者根本就不知道。大部分村民都是通過村委的宣傳了解新農合,此比例占78.6%。經分析影響新農合政策運行效果的因素主要在于宣傳力度不足。其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由于政府財力有限,而我國農村人口較多,如果宣傳到位就會大幅度增加物力與財力,最終導致對合作醫療制度宣傳不力。第二基層干部本身對政策理解得不夠深,導致廣大農民對新農合政策認識上存在誤區,政策宣傳沒有全面進村入戶,而且僅僅是在投保時才宣傳,是群眾對新農村合作醫療的一知半解。第三在調查中發現,相當一部分農村外出流動人員未參加新型合作醫療。第四從訪談中還發現,一部分長期在外打工者不知道新農合政策,一部分是對這個政策的具體流程細節不了解。

3.3 報銷政策的優劣。有35.4%的村民認為新農合的報銷制度有點復雜但可以接受,11.7%認為太麻煩,難以順利完成所有程序。大多數村民認為報銷比例很合適,比較公正合理,但有極少數(5.1%)認為報銷比例太低了沒有實際意義。

4、建議

4.1 加強新農合宣傳力度。第一鄉政府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網絡等傳播工具,加強對“新農合”的宣傳,使他們真正認識到“新農合”的好處。第二鄉政府可以以村為單位定期組織宣講,加強宣傳力度。第三各級醫療機構應加強“新農合”政策培訓,在農村居民就診時及時向其解答相關政策疑問。也可結合義診服務等活動,開展多種形式的“新農合”宣傳工作。 4.2 大病統籌為主,增加報銷比例和醫療報銷范圍。第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突出以大病統籌為主,適當對門診、買藥等進行減免10%至20%的優惠,對于參加合作醫療農民,組織進行健康體檢,提高疾病預防和早期治療的作用。這樣,只要參加合作醫療,人人可受益。避免出現有了大病才去治療的情況,降低大病出現的幾率。

對于山區貧困的農民住院,可以適當的提高報銷比例,提高農民受益水平。爭取做到對一些簡單的病進行免費治療。

4.3 充分完善新農合管理體系。第一對農村醫療情況,盡快實現自動化管理,報銷程序簡單,報銷率高。第二進一步完善“新農合”的管理機構,設立相關部門進行管理,提高辦事效率。第三加強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管。

參考文獻:

[1]李立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

[2]易繼榮.我國農村新型合作醫療立法研究[D].上海:華東師范大學,2007.

調查研究制度范文4

關鍵詞:社會調查內容;社會調查主體;社會調查時間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概述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概念

學界對如何定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存在諸多觀點。+①雖不盡相同,但其基本內容是一致的。其共同點包括:首先,社會調查的適用范圍,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其次,社會調查的內容,則包括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成長經歷、性格特點等。再次,社會調查的用途,社會調查主要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量刑提供參考。綜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是指在犯罪未成年人參與刑事訴訟過程中,由特定的社會調查主體或其他人員對犯罪未成年人的家庭環境、學習狀況、成長經歷、性格特點、心智狀況及案發后的各種表現等情況進行全面而詳盡的調查,在此基礎上形成一份書面的社會調查報告,為司法機關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提供參考依據的制度。+②

(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

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問題的日益突出,如何更好的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益成為國家與社會重點關注的問題。未成年的身體和心理發育尚未完全,這一特定年齡階段身心發展的不成熟性、不穩定性,使得他們極易在社會化過程中受到錯誤、消極的影響,進而產生滋生犯罪心理、實施犯罪行為。司法實踐中相當一部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是以感性支配行為,從犯罪動機上看“多有強烈的情感性和情緒性,隨機性很強”,從認識特征來看“孤立的而不是聯系的看待事物,易為眼前狀況所影響;同時對認知對象易產生片面性、局限性理解”,具有“冒險和僥幸心理”。+③通過分析這些犯罪心理結構特征,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到未成年人心理上的不成熟和易受感染性,同時也應看到未成年人的心理狀態存在不穩定、容易改變的特質。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價值就在于實現了對未成年人這一弱勢群體以“寬容”為核心理念的人文關懷。它要求全面了解未成年人產生犯罪的各種因素,為其犯罪的預防及矯正營造寬松和諧的氛圍,促進社會對涉案未成年人的理解和接納,能夠使他們提高思想和行為的成熟度,從而走上正確的人生道路。這一制度設立推廣的目的在于促使法官在對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時,綜合考量其在所處社會環境中所表現出的各種內外因素,為對未成年人進行感化教育提供參考,真正做到因人施教,使寓教于審不流于形

式,+④有目的有計劃地幫助該未成年人回歸社會。

(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發展情況

隨著我國司法改革的逐步發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被引入我國刑事訴訟中。本著對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關于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該規定第21條以司法解釋的形式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⑤2010年8月14日,六部委《關于進一步建立和完善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體系的若干意見》,該意見第3章第1節對社會調查制度進行了較為全面系統的規定。+⑥2012年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268條更是明確規定了公檢法部門有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情況進行調查。與此同時,全國不少地方也相繼出臺了關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有關規定,并積極開展試點,普遍取得了積極的效果。但該制度仍存在可操作性不足的問題,對誰進行社會調查,何時進行社會調查,調查什么內容,調查結果如何使用,調查經費如何保障,各地自行其是,缺乏統一的實施細則,導致社會調查報告性質定位不明晰等困惑的產生。

二、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

(一)社會調查內容

社會調查內容是構成整個社會調查報告的主體核心部分,因此對它的要求是客觀、全面,同時貫徹必要性原則。它是調查報告發揮積極作用的主要依據,調查內容主要敘述和剖析家庭、學校等因素對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所產生的影響,針對性的提出應對措施,最大限度的幫助未成年人。

1.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第一,調查內容所應當包含的內容不夠全面,準確性不高。陳瑞華教授在對重慶某區法院少年庭的社會調查報告抽樣調查時發現,在很多“社會調查報告”在對“犯罪原因”一欄的填寫存在驚人的簡單化、敷衍化問題。一些“社會調查員”竟然只填寫“交友不慎”、“上網吧缺錢”、“家境貧寒”、或者“父母離異”等寥寥數語。+⑦

第二,社會調查中所獲資料的來源不詳細。調查內容的出處無跡可尋,也就使內容的真實性受到懷疑,法官若以此內容作參考則缺乏說服力。

第三,調查內容僅僅是對調查事實的簡單羅列,依照調查報告制作人自身的理解來完成,并不能將調查所得的事實與心理學、社會學等外部資源相結合,缺乏分析論證,導致對犯罪的未成年人有一個全面透徹的了解,也使社會調查報告無法具有全國統一的格式,為異地委托調查工作的開展帶來了很多不便。

第四,很多地區忽視對被害人意見的關注,沒有考慮到未成年被害人的意見所具有的獨立價值。

2.完善建議

以我國刑事訴訟法對適用各項處置措施的規定為基本條件為標準開展社會調查,不僅使內容更為確定具體,而且更有利于保護犯罪未成年人的隱私,具體體現在檢察院審查逮捕階段、審查階段及法院量刑、行刑階段三個方面:首先,明確審查逮捕階段適用強制措施的條件,包括取保候審、監視居住及批準逮捕等措施的條件,+⑧這就要求社會調查內容須包括能夠評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身危險性的信息,因為人身危險性為一種犯罪可能性,除了從社會因素、心理因素考察外,還需從生理因素考察,將其理解為“犯罪人主觀上的性格或危險傾向”,評判對社會產生危害的系數。其次,在審查階段,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必須包含決定是否應提起公訴的重要信息,尤其是在適用是否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方面,爭取做到“三個見面”,綜合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年齡是否符合構罪的條件,心理或生理上是否存在特質因素等等。再次,法庭量刑、行刑階段,對未成年被告人多期望采用非監禁刑的處置方式,故調查內容應當包括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發生的原因、犯罪發生后的悔罪態度,家庭及周圍環境能夠提供的管教條件。

(二)社會調查主體

社會調查主體作為承擔社會調查工作的載體,主體的能力、資格不僅直接影響社會調查報告的質量,也關系社會調查時間的切入點,因此發揮著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綜合分析各地現行模式中社會調查主體的類型,評析由任一單一主體承擔社會調查工作存在的利弊,提出現行司法運行環境下適格的社會調查主體。

1.各地社會調查模式的調查主體

重慶市沙坪壩區主要區分為兩個階段:體現在審查逮捕、階段委托律師承擔社會調查工作,在審判階段則由法官委托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社會調查主體。前一階段由律師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其優勢在于:律師的介入不僅可以解決由專門人員進行調查所出現的成本問題、專業化問題,而且可以促使偵查機關承擔起證明逮捕必要性條件的責任,有利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利益的保護。劣勢在于:現有司法實踐中法律援助制度不完善,援助庫律師數量少,以及援助律師的待遇難題。后一階段由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擔任調查主體,優勢在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具有專業素養,不屬于控辯任何一方,能夠保持中立。劣勢在于: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作為社會調查主體的法律地位尷尬,經費及人員問題難以得到落實,被調查人不予配合。

云南省昆明市盤龍區以合適成年人作為社會調查的主體,其優勢在于:借鑒英國處理少年案件的做法,將合適成年人定位成中立的個體,盤龍區對其進行全面培訓,提升調查報告的可信度。劣勢在于:合適成年人的主體身份、資格沒有明確規定,在試點地區之外是否能獲得認可值得考慮。

上海市長寧區將社會調查主體分為兩種類型,形成由青少年保護工作者承擔社會調查與社工矯正部門承擔人格調查的模式。其優勢在于:調查主體實現了社會化,并且專門成立了調查機構,社區矯正部門的介入使得社會調查主體更為專業,保證社會調查報告內容更為全面。劣勢在于:長寧區在開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時,并沒有獲得專項經費的保障,社會調查員的培訓缺乏專門化、系統化。

2.完善建議

首先,在偵查階段應分別由偵察機關和律師作為主體進行調查,互相補充,交叉配合。因為,一方面,偵查機關對犯罪事實的調查或多或少會涉及到諸如環境、品格等因素,如賦予偵查機關社會調查的職能,可節約訴訟成本。另一方面,偵查機關關注的重點易放在結案數量上,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利益重視不夠,因此可采用律師介入調查,與偵查機關相制衡。

其次,在審查逮捕與階段,檢察機關能夠獲得偵查階段所作的調查報告,可將該報告作為審查的參考。檢察機關應在此基礎上進一步了解案情,查缺補漏,合適相關案件發生的過程,使調查報告更加完整。

最后,在法院量刑及行刑階段,調查主體應由法官來承擔,但作為調查主體的法官不能參與到其調查對象的案件審判中去。可在少審庭內部進行輪流分工,既能保證報告內容的質量,又能兼顧中立性。同時,法院可聘請心理學等專業人士,利用自身身份優勢,為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提供專業的參考。

(三)社會調查時間

社會調查時間直接關系到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工作何時開展,不同階段得到哪一類適格主體的參與,社會調查報告如何使用等問題。因此期望通過綜合分析各地模式推行不同的社會調查時間取得的不同效果,總結各自利弊及共同存在的問題,確定參與調查的合適時間。

1.各地社會調查模式的調查時間

重慶市沙坪壩區根據案件流程發展階段的不同,引起參與社會調查的主體不同,使得參與刑事案件調查開始的時間也會有所不同,沙坪壩區檢察院目前推行的律師介入機制可以彌補檢察官進行調查產生的時間不足的弊端。

昆明市盤龍區使用社會調查報告的目的在于開展司法分流程序以及教育保護未成年人,因此社會調查報告有可能出現在判決前司法程序中的任何一個環節。昆明市盤龍區將社會調查時間定在偵查階段對挽救犯罪未成年人具有積極意義,但是合適成年人的資格和權利僅是盤龍區政府以地方立法的形式賦予的,盡管具備適格的調查能力,然而在權利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擴大合適成年人主體地位的普適性仍是值得考慮的問題。

上海市長寧區的社會調查一般在批捕階段進行,在接到司法機關的委托函后,7個工作日內完成。法院在開庭前3日通知社會調查主體參加庭審,并參與法庭教育,判決后移交社區矯正部門開展矯正工作,有利實現了“無縫銜接”。+⑨但是未明確偵查階段如何利用社會調查報告對犯罪未成年人的處置成為社會調查報告使用上的缺失。

2.完善建議

綜上,社會調查應從偵查階段開始,將該階段所能獲得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關信息作為后續程序的基礎性因素。因為,首先,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需要給予其更多保護,防止其受到不應有的傷害,尤其在偵查、逮捕及階段強制措施的適用,需要調查報告作為重要參考。其次,社會調查需要走訪眾多人員和地點,若從審判階段才開始介入調查,時間未免過于倉促,不能保證作出高質量調查報告所需時間。再次,從偵查階段開始社會調查,對調查內容的全面性、及時性有很大的促進作用,能夠做到整個案件流程的“無縫銜接”,更好的對未成年人進行有效幫扶。

[注釋]

①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是指為了在刑事程序上對每一個犯罪人都能選擇恰當的處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決前的審理中,對被告人的素質和社會環境做出科學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參見:[日]菊田幸一:《犯罪學》,海沫譯,北京:群眾出版社,1989年版,第178頁。也有學者認為,社會調查制度要求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會調查員通過走訪家庭、學校、單位、居委會、派出所等有關部門,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作案以前的一貫表現、作案原因、受教育程度和家庭生活環境作一個全面的了解。參見:溫小潔:《我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程序》,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80頁。

②馬倩:“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會調查制度研究“,西南政法大學碩士論文,2012年3月,第2頁。

③熊云武:《犯罪心理學》,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216-218頁。

④樊崇義:《刑事訴訟法實施問題與對策研究》,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1年版,第632頁。

⑤該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開庭審理前,控辯雙方可以分別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點、家庭情況、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現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書面材料提交合議庭。必要時,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關社會團體組織就上述情況進行調查或者自行進行調查。”

⑥該意見規定:“社會調查由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戶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負責。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部門可聯合相關部門開展社會調查,或委托共青團組織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調查。”“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執行刑罰時,應當綜合考慮案件事實和社會調查報告的內容?!?/p>

⑦陳瑞華:“論量刑信息的調查”,《法學家》(北京),2010年第2期,第25頁。

⑧諸如適用取保候審或監視居住的要求為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以及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適用批準逮捕條件的則滿足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調查研究制度范文5

關鍵詞:

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概況;現實困境;完善途徑

中圖分類號:

D9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23198(2013)21016701

1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概況

1.1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基本含義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訴訟中的社會調查制度又稱人格調查制度,是指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進入司法(訴訟)程序之后,由案件處理機關指派工作人員或者由其委托特定的社會調查主體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性格特點、家庭環境、身體條件、精神狀態、知識水平、社會交往、成長經歷以及實施被指控的犯罪行為前后的表現等基本情況進行調查并形成報告,作為司法機關處理案件參考的一項制度。

1.2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存在必要

首先,未成年人的特殊性是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存在前提;其次,刑罰個別化原則是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存在基礎;最后,寬嚴相濟的政策是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存在關鍵。

2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現實困境

2.1公安機關內部規定不相一致,規范開展社會調查難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三百一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據情況可以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長經歷、犯罪原因、監護教育等情況進行調查并制作調查報告?!钡珜嵺`中公安機關極少開展社會調查,制作調查報告的更是微乎其微。

2.2檢察機關案多人少矛盾凸顯,細化開展社會調查難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四百八十六條規定“……人民檢察院開展社會調查,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人民檢察院應當對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進行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補充調查。人民檢察院制作的社會調查報告應當隨案移送人民法院?!备鶕鲜鲆幎ǎ瑱z察機關以審查公安機關移送的社會調查報告為主,以必要補充調查為輔,還可以委托有關組織和機構進行社會調查,看上去檢察機關的社會調查工作任務量較小,但實則不然。

2.3司法行政機關調查模式固定,實際開展社會調查難

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委托社會調查的對象一般是司法行政機關,人民法院開展社會調查的模式基本上是委托縣級司法行政機關進行。但上述兩種委托調查因為司法機關社會調查存在的弊端:一是司法行政機關社會調查結果與其將要開展的社區矯正工作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二是司法行政機關的基層派出機構條件有限,不能確保社會調查工作保質保量完成。三是基層派出機構人員素質參差不齊,不能將涉罪未成年人的社會調查與成年人審前評估區別對待。

2.4檢察機關社會調查制約乏力,監督開展社會調查難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理應對刑事訴訟過程中的社會調查進行監督,但實際上此項監督存在以下困難:一是難以發現因相關人員違紀違法而造成社會調查不真實、不客觀的問題;二是難以發現審判階段開展社會調查中存在的問題;三是檢察機關內部難以對社會調查進行監督制約。

3未成年人社會調查制度的完善途徑

3.1規范公安機關社會調查程序

一是加強公安機關辦案人員的專業程度。要在公安機關內部設立專門的未成年人辦案機構或辦案小組,由了解未成年人身心特點、工作認真細致的民警負責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二是加強公安機關社會調查的強制程度。盡管《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均未規定公安機關必須開展社會調查工作,但基于該項工作的重要性,應當提倡在具備一定經濟條件的地區強制開展社會調查工作,以保證涉罪未成年人處理的客觀性、公正性。

3.2做好檢察機關社會調查工作

鑒于檢察機關遇到的實際困難,建議從以下三個方面入手,化解檢察機關社會調查困境,做好社會調查工作:一是豐富社會調查工作的方式方法;二是加強社會調查工作的溝通協作;三是完善社會調查工作的實際進程。

3.3加強司法行政機關調查力度

一是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要采取一定的回避與監督措施。鑒于司法行政機關社會調查結果與社區矯正工作存在一定的利害關系的問題,應明確規定社會調查工作與社區矯正工作的工作機構與工作人員相分離,以保證社會調查的客觀公正。

二是大力加強基層司法所的社會調查力度?;鶎铀痉ㄋ鶓敵浞种匾暽鐣{查工作,指派所內非社區矯正人員從事該項工作,以保證社會調查的客觀效果。

調查研究制度范文6

【關鍵詞】民辦高校;輔導員;個人價值

1 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的理論訴求

隨著民辦高校的不斷發展,民辦高校招生人數的不斷增多,學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難度逐漸加大,作為學生在學校的第一管理人,輔導員隊伍建設的不斷加強是解決目前民辦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有效途徑。

加強民辦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符合國家對人才培養的需要,現代社會的發展過程中,尤其是網絡的飛速發展,各種不同意識形態文化思想涌入高校,民辦高校學生基礎差,在很大程度上更容易受到不良思想的影響,因此加大民辦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力度是為了保證培養人才的有用性,符合國家對現階段人才培養的需要

加強民辦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是學校發展的內在要求,民辦高校一般發展時間比較短,在學校管理方面存在很多的漏洞和不足,特別是近幾年民辦學校學生規模的不斷擴大,更是給學校管理帶來一定的難度,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是解決學校內部發展過程中學生問題的主渠道,適應學校發展的內在需求。

加強民辦高校輔導員隊伍建設符合學生發展需求的需要,大學生進入大學以后由于生活環境、學習條件等各方面的變化會導致學生產生各種心理上的不適應。尤其是民辦學校的學生層次較為復雜,學生進入大學校園后更容易產生各種不良思想和行為,作為學生管理的基礎層次的輔導員,在基層工作中能夠很好的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交友觀等,避免學生走入歧途,加強輔導員隊伍建設符合學生成長需求的需要。

2 研究對象與方法

2.1 研究對象

文章的主要研究對象是民辦高校輔導員個人價值滿意度的認同情況,通過對黃河科技學院、升達大學、鄭州科技學院、鄭州華信學院等6所河南省民辦高校輔導員進行問卷調查,分析河南省民辦高校輔導員工作狀態的現狀,并提出解決辦法與措施。

2.2 研究方法

2.2.1文獻資料法

通過大量的文獻資料收集,了解到相關研究的最新觀點和研究進度前沿。根據文章研究需要,查閱了大量的社會學、管理學等方面的教材、專著和學術期刊。通過中國期刊網、萬方期刊數據庫等方式搜集閱讀近年來的有關研究人力資源管理、輔導員隊伍建設方面的文章,全面了解和掌握最新的研究成果、前沿動態。

2.2.2問卷調查法

制定《輔導員工作環境滿意度調查表》,內容涉及輔導員的基本情況和學校整體工作環境兩部分,包括年齡、學歷、工作年限、工作環境、政治環境、經濟環境、人事環境、自我提高環境等。

2.2.3數理統計法

運用spss13.0統計軟件對調查數據進行統計分析。

3 研究內容與分析

文章主要研究內容為民辦高校輔導員個人工作價值認同的調查研究,調查內容分別從輔導員的個人生活環境、工作環境、制度環境、經濟環境等方面進行調查,旨在發現制約民辦高校輔導員個人工作認同的制約因素,并提出合理化的建議。

3.1 輔導員的年齡調查

民辦高校因其辦學層次較低決定了學生的綜合素質較低,在學生管理工作中無疑會增加難度,這就需要一支具備豐富的基層學生管理經驗、強烈的工作責任心、充沛的體力和精力年齡結構合理的民辦高校輔導員隊伍。經調查數據分析河南省民辦高校輔導員年齡結構較為合理,有利于學生管理工作的開展,但是不能否認的是,輔導員隊伍的年輕化導致在管理經驗和方法上存在不足,尤其是在管理學生的過程中容易和學生發生沖突,工作方式方法上不夠穩重,從整體發展情況來看,輔導員隊伍的年輕化是一種發展趨勢,符合民辦高校學生管理工作的需要。為了解決輔導員管理經驗不足的短板,一些經驗豐富的教學管理人員作為兼職的輔導員,指導和協助年輕的輔導員提高自身管理水平。盡管其比例不大,但是在實際工作中的作用很是明顯。

3.2 輔導員學歷水平的調查

輔導員作為學生接觸最多的教師,輔導員的知識水平、行為規范對學生都是一種隱性教育,扎實的專業知識、廣博的社會知識、文明的舉止都會給學生留下深刻的印象,更容易使學生接受并認可。河南省民辦高校輔導員學歷水平較高,以本科、碩士研究生為主。河南省民辦高校的輔導員隊伍學歷水平較高,以本科生為主,所占比例為67.9%,其次是專科學歷,所占比例為19.7%,研究生比例為12.4%,高校輔導員學歷層次逐步提高。

3.3 生活環境的調查

良好的生活環境是開展工作的基礎,高校輔導員因其工作特殊性需要及時的與學生進行交流,尤其民辦高校,學生層次的復雜性決定了輔導員工作時間和地點的隨機性,民辦高校輔導員的生活環境直接關系到了日常學生管理的時效和質量。根據調查分析,河南省民辦高校輔導員生活環境有待優化提高。

根據調查得知,河南省民辦高校輔導員生活環境一般,有待進一步優化提高,輔導員工作具體而繁雜,生活和工作互相融合,沒有明確的時間區分。通過上表,河南省民辦高校輔導員都有有償使用的校內教師公寓,在通信補助方面,半數以上的學校能夠認可輔導員工作的特殊性,給予輔導員一定的通信補助費用,在學生宿舍給輔導員提供臨時休息室的民辦高校占有半數以上,但是仍有近五分之一的學校不能再學生宿舍給輔導員提供休息室。學生宿舍作為輔導員工作的一個重要陣地,是加強師生之間感情交流,掌握學生思想、生活狀態的一個重要平臺,因此在學生宿舍內提供輔導員臨時休息室對提高學校的學生管理質量和效率有著積極的作用,同時,作為臨時休息室,應對輔導員無償提供使用,這樣更能彰顯學校的人本關懷,同時更有利于提高輔導員工作積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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