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調解方案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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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調解方案

矛盾糾紛調解方案范文1

一、指導原則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建設“平安”的目標,建立“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大調解中心牽頭協調,司法行政具體實施,相關部門協作聯動”的社會矛盾糾紛調處新格局,堅持依法調解與以德調解、引導調解與當事人自愿調解相結合的原則,不斷創新調解機制,強化調解職能,提高調解公信度和權威性,使人民群眾將調解作為解決矛盾糾紛的主要途徑,為促進我鄉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二、組織機構

鄉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中心,主任由鄉黨委書記擔任,副主任由同志臨時兼任,成員由鄉綜治辦、司法所、派出所等部門負責人組成。

三、目標要求

(一)民轉刑案件、民事訴訟案件、行政復議案件、事件呈下降趨勢。

(二)民調成功率、民事訴訟調解率、行政案件調解率提高。

(三)一般糾紛不出社,大糾紛不出村,疑難糾紛不出鄉。

(四)確保不發生;確保不出現民轉刑案件;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四、工作職責

(一)落實上級“三調聯動”工作規劃。

(二)抓好各村、各單位單位矛盾糾紛調解組織建設,抓好力量配備。

(三)建立矛盾糾紛定期(月)排查制度,認真做好來信來電接待工作。

(四)及時向鄉黨委、政府和上級調解領導機構報告工作情況。

五、工作流程

(一)鄉人民調解與治安行政調解聯動工作流程

1.派出所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矛盾糾紛當事人尋求派出所幫助解決糾紛,接警人員經審查認為不夠治安處罰或不屬于治安調解范圍的,應主動告知或建議當事人由其所在地或糾紛發生地人民調解組織進行調解。對民事糾紛引起的治安案件中民事損害賠償事項,也可以告知和引導當事人選擇人民調解。當事人接受建議的,派出所接警人員應與所在村(居)調解委員會取得聯系,出具糾紛移交人民調解書,將糾紛交由村(居)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2.在派出所建立人民調解工作室。派出所接受人民群眾報警后,將經審查不夠治安處罰的民間糾紛,或治安糾紛中的民事糾紛事項出具矛盾糾紛移交人民調解書,移交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處理。駐所人民調解工作室依照人民調解有關法律、法規主持調解,制作人民調解協議書,報鄉人民調解委員會確認蓋章后生效。

3.對于復雜、疑難社會矛盾糾紛實行派出所和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調解。發揮派出所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的權威和鄉村人民調解組織深入群眾,熟悉民情的優勢,共同調處復雜、疑難社會矛盾糾紛,切實使轄區的社會矛盾糾紛早化解、防激化。

(二)鄉人民調解與其他行政調解對接工作流程

1.受理糾紛。案件受理來源:接待來信來電案件、矛盾糾紛排查中掌握到的、派出所或人民法庭人民調解工作室移交的、各級負責同志和調解領導小組辦公室交辦的。

2.合理分流。涉及土地、宅基地等權屬、由國土、民政部門共同負責;涉及工商戶之間的糾紛,由工商部門牽頭負責;涉及婚姻、家庭、鄰里等糾紛,由司法所為主,派出所、民政、婦聯等部門共同負責;涉及國家建設的因征地拆遷、建筑施工等引發的矛盾糾紛,由建設主管部門牽頭負責;學?;蚪逃到y內部的矛盾糾紛,由教育部門負責。其他分工不明確的矛盾糾紛,由大調解中心協調有關部門進行調處。

3.確定調解方案。一般案件由大調解中心值班人員報請大調解中心,提出擬辦意見后,由主任直接組織或安排調解人員調處。重大案件由大調解中心辦公室主任報請鄉黨政負責人,集體研究確定調處方案。

4.限期調處。按照確定的調解方案調處矛盾糾紛,小矛盾糾紛當日接案當日調處完畢,一般矛盾糾紛3-5天調處結案,大的矛盾糾紛5-7天調處結案,最長不能超過一個月。對于調解三次以上仍調解不成的,引導當事人進入訴訟程序。

(三)鄉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工作流程

由大調解中心和人民法庭按照鄉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聯動流程辦理,如果條件允許,可在人民法庭設立訴前調解窗口,由人民調解員擔任工件人員,引導當事人進入訴前調解程序。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強調解工作領導

鄉矛盾糾紛大調解中心加強領導和協調,把調解工作作為和諧司法、和諧施政的重要措施,貫穿工作的各個環節。要幫助調解工作順利開展解決實際問題,提供工作力量和工作經費的保障。

(二)建立聯動機制

1.建立矛盾糾紛定期排查制度。以鄉矛盾糾紛大調解中心為主,會同司法、、派出所等部門,每季度一次自下而上地全面排查轄區內的社會矛盾糾紛,及時發現苗頭,采取化解措施,并以報表形式上報。

矛盾糾紛調解方案范文2

一、學習文件精神,明確工作任務。

深入學習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認真貫徹落實“排憂解難”原則,在做好常見性、多發性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的基礎上,針對一定時間內比較突出的、群眾反映比較強烈的矛盾糾紛,多年積累的、長期未得到有效解決的矛盾糾紛,以及縣委、縣政府交辦的矛盾糾紛,建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中心,集中開展排查調處,最大限度地減少不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

二、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增加社會穩定。

我局成立以局長為組長,總支書記、工會主席、勞動監察局局長、仲裁院院長為副組長,科室中層干部為成員的縣人保局勞動人事爭議調處工作領導小組,負責這次方案的領導、管理、組織和指導;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于縣人保局仲裁院,專門負責這次方案的指導、協調和日常工作。各下屬單位、科室要充分認識開展群眾矛盾糾紛調解的重要意義,加強對此次方案的協調工作,高度重視、細心配合、采取多種方法,分階段、有步驟的做好該項工作。

三、時間安排

全局群眾矛盾糾紛調處工作時間為2012年3月1日-6月30日為準備動員階段;7月1日-11月30日為實施階段;12月1日-31日為總結驗收階段。

(一)準備動員階段

一是做好匯報介紹工作。各下屬單位、科室要緊緊圍繞這次群眾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的主題,積極主動向上級部門匯報介紹開展此次調解工作的重要意義、主要內容、及時反映問題、提出建議;各相關科室要協調配合,大力爭取各方面的重視支持,有效解決在工作開展過程中遇到的人力、財力、物力問題,保障工作的順利實施。二是集中力量開展宣傳動員工作。各下屬單位、科室應認真做好宣傳發動工作,大力宣傳此次工作的重要性,為活動的開展創造良好氛圍。三是強化常態宣傳工作,要廣泛反復的宣傳,連續宣傳,將宣傳工作貫穿此次工作的始終,使我局開展的群眾矛盾糾紛工作家喻戶曉,深入人心,提高社會知名度。

(二)具體實施階段

1.對已掌握的群眾矛盾糾紛進行梳理。認真總結近年、仲裁調解工作經驗的基礎上,對以往調解工作中遺留下來的矛盾糾紛,進行認真統計、梳理和分析,按照糾紛性質、積壓時間、難易程度和輕重緩急,分門別類進行登記,整理,制定有針對性的調解預案,為以后開展工作做好充分準備。

2.集中力量開展矛盾糾紛大排查。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節中心方便快捷的特點和優勢,認真做好矛盾糾紛的預測、預防工作,及時制定突發事件應急對策;各下屬單位成立矛盾糾紛巡查小隊,以領導為小隊長經常性的前往調節中心處摸排工作;尤其要針對社會關注問題、矛盾糾紛多發問題等開展有針對性的排查。要通過排查摸底,掌握工作實情,及時發現陳年積怨和新的矛盾糾紛苗頭做到早發現、早介入、早解決,努力將矛盾糾紛消除在萌芽狀態。

3.對已掌握的和排查中發現的矛盾糾紛及時做好化解工作。在認真梳理、及時登記的基礎上,采取各業務口子分片包干的方式,明確專人負責調解,做到早發現早消滅、小問題大看待、抓苗頭創先進。要區分輕重緩急,對一般矛盾糾紛,及時就地調解;對影響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和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有可能引發群體性上訪、群體性械斗、非正常死亡或轉化為刑事案件以及通過調處中心難以有效控制和化解的矛盾糾紛,要在穩定事態的基礎上及時向單位上級領導以及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防止矛盾糾紛擴大升級和激化。

(三)總結階段

各下屬單位、科室都要認真開展此次工作,按照工作的時間安排,落實好活動每一個階段各項工作,認真總結經驗,及時發現和整改問題;善于挖掘、發現、宣傳和及時上報在群眾矛盾糾紛工作中涌現的調解員先進事跡和調解成功的典型案例,用榜樣的力量推動活動的深入。

四、活動要求

各下屬單位、科室要認真借鑒近年來各種化解矛盾糾紛活動的經驗做法,銳意進取,大膽創新,扎實開展此次工作,并以此為契機,推進我局調解工作創新發展。

(一)要通過此次工作,進一步推動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節中心的建設。進一步鞏固調節中心的設立工作。不斷完善調解網絡,積極拓展工作領域,更好地發揮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節中心組織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第一線”作用。

矛盾糾紛調解方案范文3

一、指導思想

加強矛盾糾紛排查化解工作,是認真貫徹落實全國政法工作會議精神的重要舉措,切實維護社會的安定穩定,以充分發揮調解職能作用為核心,以調處社會熱點難點糾紛和群體糾紛為重點,以落實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各項措施為主線及時有效地化解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諧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諧因素,為構建“平安道、“和諧道”作出積極的貢獻。

二、工作措施

成立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由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群體干部職工負責協調,由組長指派人員輪流值班,對群眾的糾紛訴求實行“統一受理、分流辦理、歸ロ負責、限時辦結”。建立健全聯調聯動機制。以局排查調處中心為基礎,對重大疑難糾紛實行相關部門聯調聯動制度,進一步擴大勞資糾紛,征地拆遷糾紛、醫患糾紛、消費爭議等糾紛的聯調聯動范圍。司法所和鄉矛盾糾紛排查調處中心受理上述類型糾紛,將及時與相關部門對接,實行聯合調解或邀請相關部門派員參與調解;對群體性糾紛或可能引發的重大糾紛,及時向有關部門上報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報派出所,啟動聯動應急預案。

矛盾糾紛調解方案范文4

一、打牢基層基礎,加強基層調處組織建設。

在人民調解組織機構建設上,我縣自建立人民調解組織以來,縣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把人民調解組織建設始終作為鞏固和維護基層社會穩定的一項保障措施來抓,在縣鄉兩級分別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處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在縣司法局和各基層司法所,負責社會矛盾糾紛的信息收集掌握,復雜疑難糾紛的排查調處和村組人民調解的指導工作,跟蹤回訪和反饋已調矛盾糾紛協議的履行情況,對存在的各種社會不穩定因素協調聯合做好預防控制工作。在村委會(社區)一級,一方面,把選任人民調解員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來抓,按照《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和《人民調解工作若干規定》的要求,積極主動與鄉(鎮)黨委政府協調溝通,結合村級組織換屆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調整充實和壯大基層調解隊伍,任前廣泛聽取當地干部群眾意見,集思廣益,按照好中選優、優中擇能的原則把思想品德好、年輕有文化、掌握一定法律法規,熟悉當地情況,群眾公認的優秀同志選拔到人民調解工作崗位,對不適宜做調解工作的同志做到及時更新,對缺漏人員及時補充,村級人民調解隊伍進一步優化壯大;另一方面,以鄉(鎮)黨委文件明確村級調解委員會班子和工作職責,按照村委會大小和人口數量,每個村委會(社區)設調解主任1人,委員3—9人,為便于工作協調和職能發揮,根據各村委會具體情況,實行村級調委會主任專任或村委會干部兼任相結合搭建村調委會班子;其三,對村民小組一級,由鄉級調解組織配合村委會(社區)根據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采取群眾推選和鄉村調委會考察相結合的辦法,選配群眾信任、有一定法律法規知識和協調處理能力的同志擔任調解員,充分發揮他們在最基層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就地化解消除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解決在基層,處理在萌芽狀態。截止目前,在全縣8個鄉(鎮)、114個村(居)民委員會791個村民小組建有鄉(鎮)村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村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調解網絡,調解人員達2574人,其中鄉(鎮)村兩級有調解人員992人,村民調解小組有調解員1582人,同時在縣內接邊鄉(鎮)之間,跨區域鄰邊縣鄉之間建立了接邊地區社會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機制,與接邊瀘西、陸良、邱北、羅平等接邊縣鄉簽定了接邊矛盾糾紛聯防聯調工作協議,縣內鄉鎮之間互簽了聯防聯調工作協議,人民調解隊伍的逐年發展壯大,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的不斷拓展延伸,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在基層一線通過調解組織的扎實工作得以遏制和消除。

在人民調解場所建設上,鄉(鎮)一級,人民調解委員會設辦公室在司法所,與司法所合并辦公,設立有獨立的調解室,做到了調解制度、程序、紀律規范上墻,有必要的桌椅等辦公條件,調處的矛盾糾紛制作有文書卷宗,有臺帳檔案。在村民委員會和社區,遵循因地制宜、經濟使用的原則,設立有單獨的調解室,做到了有房子、有牌子、有印簽、有桌椅、有臺帳表冊,按照卷宗規范化、文書格式化的要求,制作有法制宣傳登記表、簡易糾紛調處登記表、疑難糾紛登記表,卷宗檔案實行一案一卷,統一格式,相關材料完整,手續完備,同時制定下發了下訪調查、信息報告、回訪反饋和工作紀律等規章制度,每月由司法所對工作開展情況和制度落實情況進行一次督促檢查,跟蹤問效,對發現的問題進行幫助指導和督促整改,村級調解室工作統一規范,各項工作健康有序開展。

在人民調解隊伍能力建設上。一是把調解人員培訓作為化解矛盾糾紛的一項基礎性工作來抓,制定年度培訓計劃,納入目標責任制考核,按照重在基層、立足崗位、注重實效、缺什么、補什么的原則,以鄉(鎮)為單位,就近組織,采取集中培訓、以會代訓、現場調解培訓、下鄉培訓等多種方式,邀請上級領導、相關部門資深人員,專門抽調律師和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組成培訓授課小組,對人民調解工作經常適用的法律法規、調解工作的性質任務、人民調解組織的受案范圍以及人民調解的原則、程序、技巧和調解格式文書制作、剖析點評典型案例進行現場授課,面對面輔導講解,基層調解人員對法律法規的熟知掌握和應用水平明顯提高,為調處化解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打下了堅實基礎;二是分批次有針對性地組織鄉(鎮)村調解主任參加上級培訓、到鄰縣鄰邊和縣內鄉(鎮)之間學習交流取經,吸納借鑒他人經驗典型為己用,提高調解人員在處理化解矛盾糾紛中的實踐本領,近年來,我縣在認真組織參加系統組織集中統一培訓學習的基礎上,加強與鄰縣鄰邊的相互交流和觀摩學習,在縣內分批次組織調解主任進行現場學習交流,達到了取長補短、相互借鑒的效果;三是加強對基層調解人員經常性業務指導和幫助,經常性開展業務大練兵活動,實行司法所人員連片包村的辦法抓好社會矛盾糾紛調處工作,適時對基層調解人員的業務進行指導和幫助,達到理論與實踐的有機結合,豐富基層調解人員的實戰經驗,提高化解矛盾糾紛的能力和水平。通過采取多種形式加強對調解員的培訓,培養鍛煉了一大批熟悉法律、掌握政策、精通調解、會做群眾工作的調解員。

二、預防宣傳為先,抓信息掌握和糾紛防控工作。

在調處機制建設當中,重點圍繞“調”字作文章,在“防”字上下功夫,建立健全六個方面的工作機制。矛盾糾紛統一排查機制,以鄉(鎮)為單位,在抓好矛盾糾紛經常性調處化解的同時,堅持季度集中對社會矛盾糾紛統一排查,由各地制定符合其具體情況的排查方案,統一時間共同組織實施,切實做到認真細致,不留死角;接邊地區以傳真、電話、信函和人員往來保持經常性溝通與聯系,做到發現矛盾糾紛苗頭,及早做好預防消除工作,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糾紛激化引發刑事治安案件。信息聯絡和反饋機制,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基層人民調解組織人緣、地緣優勢,及時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經常性分析矛盾糾紛發生的規律、特點及其解決的辦法措施,從抓早、抓小、抓苗頭著手解決問題,消除隱患。領導接待機制,把每月的25日定為局長、所長接待日,對群眾的來信來訪進行解答、回復、分流和督辦。疑難復雜糾紛聯合調處機制,在矛盾糾紛調處中,注重通過部門聯動協作進行有效資源整合,提高調解的有效性,對復雜疑難糾紛需要兩個以上部門聯合調處的,及時向縣委、政府分管領導和政法委報告,明確牽頭部門,指定責任單位,相互配合,形成力量聯動,開展聯合調處,確保真正解決問題。已調矛盾糾紛回訪反饋機制,對已經處理和解決的矛盾糾紛,有重點有針對性地定人聯系,不定時到其家中進行回訪,做到經常性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雙方當事人思想動態和心里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上防止矛盾糾紛出現反復。責任追究機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明確矛盾糾紛排查調處責任,分管聯系鄉(鎮)領導為第一責任人,各基層司法所長為直接責任人,各地發生的矛盾糾紛得不到及時妥善調處或因工作不到位導致矛盾糾紛激化的,視其情況對責任人進行責任追究,引發重大刑事案件、群體性械斗和聚眾上訪的,當年目標責任制考核實行一票否決,第一責任人和直接責任人當年不得參加評先評優。

在抓法制宣傳教育工作中,堅持宣傳與預防、宣傳與教育、宣傳與普法相結合,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以預防為重點開展工作。一是采取散發資料、廣播標語、開展法制講座、設立法律咨詢點、進村入戶講法等多種形式開展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增強群眾法制觀念和自覺學法用法守法的思想意識,教育引導群眾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從根本上減少矛盾糾紛的發生。二是堅持調解與法制宣傳教育相結合,在對已發生的矛盾糾紛進行調處時,組織當地群眾現場旁聽,講事實、辯法理,調處一片,教育一村,教育引導當事人和廣大民眾自覺學法守法,通過合理合法的正規渠道反映利益訴求,把調解的過程變為群眾學法的過程。三是在基層人民調解室醒目位置設立溫馨提示,教育引導群眾在依法維權,依法合理表達利益訴求的同時,本著遵從法律、尊重事實、互謙互讓、以和為貴的原則,力求通過調解文化搭建雙方心靈溝通平臺,化解矛盾,并通過溫馨提示營造良好調解氛圍,使當事人雙方在一個良好的環境中解決處理問題。

在抓基層一線情報信息工作中,結合實際,制定下發*縣社會矛盾糾紛信息情報上報有關事項的通知,各地在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充分依托和發揮當地村組干部、基層調解組織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收集掌握矛盾糾紛信息源頭,定人連村摸排清查各地矛盾糾紛發生規律及其特點,注意隨時發現新情況,掌握新動向,在基層一線遏制消除矛盾糾紛苗頭。各地對排查梳理出來的矛盾糾紛信息情報,按照及時準確、客觀真實的原則,提出相應的預防控制對策,按月進行上報分析,特殊情況及時上報,做到矛盾糾紛情報信息來源準確及時,為預見、預防和化解消除各種社會不穩定不和諧因素提供了可靠的信息資源。

三、創新激勵機制,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

在落實人民調解日常工作經費、培訓經費財政承擔的基礎上,20*年司法局按照上級相關文件精神,為充分調動基層調解人員的工作積極性和主動性,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發揮基層一線調解維穩功能,創新基層人民調解員報酬激勵機制,把司法行政機關指導人民調解工作與管理基層人民調解員有機結合起來,及時向縣委政府匯報,與財政部門協調溝通,并與財政聯合行文出臺了《*縣人民調解組織調處矛盾糾紛以案定補實施意見》,按照“誰調解、補償誰”的原則,對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調處解決的矛盾糾紛實行以案定補,標準為簡易糾紛每件定補5元,疑難復雜糾紛每件定補50元,熱點糾紛每件定補100元,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200元,特別重大熱點糾紛每件定補300元的標準進行以案定補,把調解案件與落實報酬按調解案件難易程度以“計件”補助方式統一規范固定下來,以案定補的落實兌現按季度由縣局抽人到各鄉(鎮)通過抽查、回訪、閱卷宗等方式進行考核兌現?!耙园付ㄑa”的落實兌現,避免了調解員在工作中干與不干一個樣,干多干少一個樣的“大鍋飯”現象,以發放“計件”工資的形式從根本上解決了基層調解員的報酬問題,進一步激活了人民調解工作,一是糾紛調處數量、質量有大幅度上升,20*年與20*年相比糾紛調處上升近70%,且件件有登記,事事有卷宗,痕跡管理走向規范。二是人民調解員積極性得到調動,化解糾紛能力顯著提高。實行人民調解“以案定補”以來,遵循“誰調解、補貼誰”的原則,打破大鍋飯思想,調解員在經濟上有了一定補助,工作得到社會肯定認可,調解員主動介入社會矛盾糾紛的能力明顯增強,“以案定補”實施以前的推拖慢延現象變為自覺行動,因人預防、因地預防、因事預防、因時預防的機制得到有效保障,矛盾糾紛抓早、抓小、抓苗頭得以落實,基本做到案結人和,用較少的經費投入化解處理了大量的矛盾糾紛,成效顯著。三是調解網絡得到有效帶動。按照構建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的要求,在縣一級成立了社會矛盾糾紛調解工作委員會,組建了*縣矛盾糾紛調解中心,在縣直相關部門建立了行政調解工作室,在鄉(鎮)健全完善村級調委會及村調解小組,形成了縣鄉村組四級、橫縱結合的調解網絡,調解組織和調解工作領域不斷拓展延伸。人民調解“以案定補”的有效運作,體現了政府公共財政為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的人民調解工作“埋單”的理念和要求,激化了基層調解組織活力,使人民調解工作方便及時快捷、操作成本較低、親和力較強、兼之調解組織體系完善、調解隊伍龐大的優勢得到充分體現,人民調解工作在預防和化解矛盾糾紛中的職能作用得到了充分發揮。

四、堅持公正原則,狠抓社會矛盾糾紛調處。

一是積極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主動向黨委政府請示報告人民調解方面的工作情況,用工作的成效爭取黨委政府的重視支持;二是注重發揮基層調解人員扎根基層、聯系群眾、人熟地熟情況熟的優勢和特點,時刻關注各村各寨的矛盾糾紛發生動向和接邊矛盾糾紛可疑跡象,最大限度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消除在萌芽狀態;三是加強與公安、法院、土地、林業、民政等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和接邊地區的聯絡溝通,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按照矛盾糾紛的性質屬性,明確責任主體,多家互聯互通,共同協作解決因山林、土地、葬墳、資源爭執等引發的矛盾糾紛;四是堅持領導聯系、科室聯掛基層司法所調處矛盾糾紛和司法所工作人員聯系村委會調處矛盾糾紛制度,做到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復雜疑難糾紛縣鄉兩級共同協作解決;五是注重加強與毗鄰瀘西、陸良、羅平、邱北等接邊地區的溝通協作與聯系,以電話、傳真、信函、人員往來等多種形式互聯互通社會穩定動態和矛盾糾紛情報信息,對接邊地區矛盾糾紛做到早預防、早介入、早消除;六是開辟老、弱、病、殘、貧維權綠色通道,對老年人贍養就醫、未成年人撫養就學、侵害殘疾人和農民工合法權益等矛盾糾紛進行法律援助,發現苗頭、及時介入,說理講法,預防疏導,積極化解矛盾糾紛,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七是認真做好“148”電話咨詢解答和群眾來信來訪工作,做到“148”專線經常保持暢通,有專人值班解答,對來信來訪人員熱情接待,當事人反映的問題能答則答、能辦則辦、急事特事及時向領導報告,屬于其他部門辦理的告知辦理渠道和途徑,需要提供上門服務的及時向領導匯報提供上門服務。20*年以來,全縣各級調解組織受理調處各類矛盾糾紛9892件,調處成功9635件,調處成功率達97.4%,防止民間糾紛引起自殺96件109人次,防止民間糾紛激化轉化為刑事案件121件826人次,防止勸解民間糾紛引發群眾性械斗114件4868人次,避免和勸解民間糾紛引起群體性上訪89件3237人次?;具_到了為黨委政府分憂、為分流、為公安排壓、為法院減負、為群眾解愁的工作目的,人民調解的主渠道作用顯著發揮。

在狠抓社會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的同時,加強人民調解與訴訟程序的銜接配合。為督促落實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縣各級調解組織對已調矛盾糾紛實行回訪反饋制度,定人定案不定時對已調矛盾糾紛進行回訪落實,做到一般糾紛適時回訪、重點糾紛定期回訪,隨時了解掌握協議履行情況和雙方當事人的思想狀況、心理變化,舉一反三,從源頭和苗頭上抓死已調矛盾糾紛再次出現反復。同時為充分發揮人民調解和訴訟調解在化解矛盾糾紛中的積極作用,實現訴訟調解與人民調解有機銜接配合,創新調解工作機制,積極主動與人民法院溝通協調,建立人民調解協議履行和訴前民事糾紛調處機制,人民法院在受理已調矛盾糾紛協議履行案件過程中,邀請基層調解人員參加,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嚴格審查把關,對于調解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事實清楚明了的調解協議,在立案前和時依法依理說服疏導,教育引導,講清說明調解協議的法律效力,開導督促雙方各自履行協議,自覺維護調解協議的嚴肅性,對于事實不清、適用法律存在瑕疵、調解程序不合法不規范的依法進行庭前調解,盡最大限度在調解階段達成協議解決問題。

人民法院在受理尚未經基層調解組織調處的民事案件時,開展人民調解進駐法庭聯合辦案,由人民法院委托人民調解組織在立案庭、中心法庭庭前調解和法庭訴訟調解工作中參與調解,在時或立案前通過人民調解程序化解矛盾糾紛,盡量減少當事人在情感、經濟等方面帶來的負擔,在村(社區)一級,通過基層“三室一庭”建設,優化便民利民措施,有效整合人民調解資源,流動法庭與基層人民調解組織聯合辦案,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有機結合,做到警力下移、機制聯動、現場辦公、聯合調處,許多民事案件通過人民調解與訴訟調解的聯合互動得到有效化解和及時處理,調解協議的合法有效性得到較好維護,人民調解與司法調解得到良好融合,聯合互動功能得到較好發揮。

五、注重痕跡保存,規范卷宗檔案管理。

矛盾糾紛調解方案范文5

今年以來,作為新一輪全省平安建設先進縣的縣,堅持在“大調解”上下功夫,見成效,著力構建“四大體系”,有力地化解了矛盾糾紛,促進了社會和諧。

——構建整體推進的“大調解”工作保障體系。該縣堅持以三項重點工作統領全縣政法工作全局,把社會管理創新上升到黨委政府層面,切實加強對“大排查、大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落實第一責任、協調各方力量,努力把各類矛盾糾紛消滅在萌芽狀態、化解在村組社區,牢固建立起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h委定期召開中心學習組會議,組織縣級領導認真學習中省市關于社會管理創新的指示精神以及兄弟縣區的先進經驗,凝聚領導共識,形成矛盾大調處工作合力;縣委常委會、縣政府常務會每季度至少召開一次矛盾糾紛調解工作會,及時溝通情況,研判形勢,專題研究解決已經發生或者有可能發生的各類矛盾糾紛;縣委、縣政府兩辦制定印發了《關于深入推進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的實施意見》、《關于縣級領導包抓影響穩定突出問題的通知》,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解聯席會議,全面排查解決影響社會穩定的各種突出問題。對影響全縣社會穩定的重大問題,該縣按照“黨委、政府統一領導”和“屬地管理,分級負責,歸口辦理”的原則,在實行縣級領導包抓的同時,逐級簽訂目標責任書,形成了層層抓化解、矛盾不上交的良好局面。

——構建上下貫通的“大調解”工作運行體系。為了確保糾紛化解有成效、矛盾調處上水平,該縣高度重視大調解網絡建設,建立了縱向覆蓋縣、鎮、村、組,橫向覆蓋各領域、各行業和各方面的大調解組織網絡,把人民調解、司法調解和行政調解有機結合起來,形成了“三調聯動”對接機制。一是注重在基層調解上下功夫,建立了村級“兩委”調解機構,對“兩委”調解人員進行了全方位的法律知識、調解知識培訓,提高村級調處成功率;二是注重在專業調解上下功夫,高標準地建立了醫患糾紛調委會和交通事故糾紛調委會,同時著手建立專業性、行業性調解組織;三是注重在司法調解上下功夫,按照“調解優先”原則,充分發揮政法部門調解功能,提高矛盾糾紛調處成功率。同時,該縣加大了對矛盾糾紛調處工作的資金投入,制定了《縣人民調解工作“以案定補”管理辦法》,對成功調解簡易民間糾紛的每件補貼20元、一般民間糾紛的每件補貼100元、疑難民間糾紛的每件補貼150元、重大民間糾紛的每件補貼200至500元。高規格配備了鄉鎮綜治辦主任,完善了鎮辦綜治維穩工作中心,每個鎮綜治辦調整配備了2-3名工作人員。目前,全縣已建立了1個縣級矛盾糾紛調解中心、5個專業調委會、13個鎮辦矛盾糾紛調解工作中心、164個村(社區)矛盾糾紛調解工作站,在矛盾糾紛大調解上做到縣不漏鎮、鎮不漏村、村不漏組、組不漏人。

——構建穩妥高效的“大調解”工作評估體系。在矛盾糾紛調處化解過程中,該縣按照“苗頭早發現、事因早調查、糾紛早調處”的思路,實施了由“事后處置”向“事前預防”轉變、由“群眾上訪”向“領導與群眾約訪”轉變、由“單打獨斗”向“共同參與”轉變的“三個轉變”,建立了以維穩辦牽頭的維穩信息定期研判機制、以宣傳部牽頭的社會輿情收集引導機制、以公安局牽頭的社會治安形勢研判機制,以安監局牽頭的安全生產檢查通報機制、以局牽頭的形勢分析評估機制“五大機制”。為了切實減少矛盾糾紛,該縣嚴格按照穩定風險評估的對象和內容,對涉及人民群眾真正利益的重大事項、重大活動、重大決策全部進行實施前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穩定風險“雙評估”,凡達不到穩定風險要求的堅決予以制止,不按風險預案辦事的堅決給予重罰;不斷強化對不穩定因素的預防,認真組織開展矛盾糾紛及其他不穩定因素的排查調處工作,全面推行“一站式接待、一條龍辦理、一攬子解決”的工作模式,繼續深化了“三無縣區”、“三無鄉鎮”創建活動和對涉法涉訴積案的清理,全縣各類矛盾糾紛都得到了及時有效地調處化解,實現了“一控三降”的工作目標。

——構建各方聯動的“大調解”工作制度體系。在構建大調解工作體系、全方位化解矛盾糾紛工作中,該縣根據工作實際,堅持把機制建設作為妥善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保障,主要抓了三項機制建設。一是建立了矛盾防范機制。按照“調防結合,以防為主”的方針,全縣各級司法行政部門充分發揮職能作用,通過加強普法教育、前移防范關口、建立信息報送制度、堅持專線接防制度等多種方式,把矛盾糾紛最大限度化解在萌芽狀態。二是建立了調解服務機制。嚴格執行矛盾糾紛調解首問負責制,無論是哪個部門、哪個人,只要遇到接到群眾來信來訪,都熱情接待、耐心服務,屬于自己部門管理、當場能夠解決的,當場予以解決,不屬于自己部門管理的,迅速引導當事人到相關調委會、相關部門妥善解決,當場不能解決的,給當事人一個明確的答復,承諾辦結時限,從第一道防線上杜絕矛盾上交。三是建立規范調處機制。對待每一起矛盾糾紛,都嚴格落實一起矛盾糾紛、一位責任領導、一個調處班子、一套調處方案、一個解決期限的“五個一”調處機制,縣綜治委每月召開一次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協調會,及時研究解決基層上報的各類重大不穩定因素,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要求相關部門、相關調委會積極深入基層,限期化解到位。

矛盾糾紛調解方案范文6

一、加強組織領導,把維護當前社會穩定工作做為首要任務來抓

區司法局按照省、市、區關于維護當前社會安全穩定工作會議要求,精心組織、周密安排、狠抓落實,確保把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落到實處。一是開好三個會議。區局及時召開局黨組會議,鄉鎮、街道司法所長會議和司法局全體干警會議,將維護當前社會安全穩定作為當前的頭等大事來抓,全力抓好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二是健全二級組織。區局成立了有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局長、紀檢組長為副組長,有關科室負責人為成員的統一指揮、統一協調、統一調度全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各司法所所長作為第一責任人,全權負責轄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三是出臺了二個文件。區司法局下發了《關于做好省黨代會和黨的十七大期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的緊急通知》、《關于成立省黨代會和黨的十七大期間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活動領導小組通知》文件,實行黨組成員分片包干責任制。四是實施一個制度。區局要求在全省黨代會和黨的十七大會議召開期間,全區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實行每天零報告制度。按照“重心下移、責任下移、措施前移、關口前移”的要求,全面掌握矛盾糾紛的發案情況,研究其成因,制定化解調處計劃。五是做到“四個到基層”。即把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到基層;把實際問題解決在基層;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把先進工作經驗推廣到基層。各鄉鎮、街道司法所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做到矛盾糾紛情況明、底子清,處置迅速,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為全區的社會穩定筑起一道有力屏障。

二、健全機制,扎實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

各司法所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中,一是建立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疏導化解工作機制。堅持每周召開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會議和調解主任例會制度,進一步規范完善以定期排查、情況報告、交辦督辦、領導包案、考核獎懲為主要內容的工作制度。將可能誘發集體訪、越級訪、重復訪和到市赴省進京上訪的隱患作為這次排查調處工作的重點,注意發現苗頭性,潛伏性問題,掌握案情,摸準底數,不留死角盲點。對排查出的問題,強化措施,制定方案,采取包案制,強化責任,抓好落實,及時調處。對有群體性苗頭的問題,落實領導包案責任制,限時辦結。對上訪老戶和寫信大戶進行專人做工作和專人監控,采取一案一策等針對性措施。對上級發函要求結案的案件,集中力量,盡快結案,及時上報。短時間內不能解決的矛盾問題,及時與相關責任單位溝通情況,掌握動態信息,落實好防控措施,把問題和矛盾及時解決在當地。做到了“小糾紛不出村(居)、大糾紛不出鄉鎮(街道)”。二是建立集中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各司法所和調委會堅持“排查建帳、以帳促治、以治求穩”的工作原則,糾紛排查工作中堅持進村入戶,切實摸清本轄區各類矛盾糾紛情況,逐一登記、建立臺賬,決不漏掉每一個細節問題,杜絕“不以惡小而不查”現象的發生。采取有效措施,不間斷地搞好對村(居)、企業、各重要場所的集中排查、集中調處、集中整治,把各類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解決在當地。三是建立完善預防和處置工作機制。進一步完善了相關工作預警預案,把工作重心放在事前預防和事中控制上,制定突發性事件應急預案,一旦發生,司法所干警必須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控制事態的發展。對因排查調處不力、工作失職,造成群眾到市進省赴京上訪的,追究第一責任人和幫包人員的責任。四是建立健全維護穩定信息上報工作機制。以司法所為主體,村(居)、企業等為陣地,區局統籌調度,實行調解主任向司法所日報、周報、零報告和重大事件及時報告制度,嚴格落實第一責任人帶班考勤制度,做到了糾紛早發現,不穩定因素早預測,出現的糾紛早處理,確保了轄區信息暢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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