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論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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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論文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論文范文1

    論文關鍵詞 社區 社區管理 無訟社區 社區法官

    隨著改革開放及現代經濟社會的發展,社區的概念及社區的管理發生了巨大的變化,社區糾紛數量劇增,社區矛盾變得多樣化和新型化。

    一、社區及社區管理的概念

    (一)社區的概念

    社區一詞系從英文Community翻譯而來,德國社會學家滕尼斯(Ferdinand.Tonnies)在其1887年發表的經典著作《社區與社會》中首次使用該詞。他認為,社區較社會而言,人與人的關系更積極,人們之間相互更熟悉。在二十世紀三十年代,這一詞匯就已傳入中國,但官方提出社區服務這一概念,是在1986年由國家民政部提出,之后社區這一概念才為廣大群眾所知曉。

    由于學者立場和研究方法的不同,對于社區的界定亦有不同見解。一般而言,社區是指由一定數量的居民組成的、具有內在互動關系與文化維系力的地域性生活共同體,地域、人口、組織結構和文化構成了社區的四個要素。官方文件即中法辦[2000]23號文件將社區界定為“聚居在一定地域范圍內的人們所組成的社會生活共同體”。由此,我們看到社區這一概念從其產生伊始,所強調的就是社會生活共同體,正如這一概念的首倡者滕尼斯所言“社區中人與人之間的距離很親近”。

    (二)社區管理的概念

    社區的形成必然帶來相應管理方式的變化,而所謂社區管理是指社區內各機構、單位、組織、團體和廣大居民共同參與的區域性、全方位的自我組織、自我服務和自我管理?,F階段,我國正處于社會轉型期,社區在維護社會穩定、構建和諧社會中具有不容忽視的作用,完善社區管理方式,對于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和社會管理水平,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社區管理的現狀

    居民是社區的主體,也是社區法治的主體,居民穩定社區就穩定。故法治進社區,對社區進行法制化管理成為當前維穩工作的重要組成之一。筆者現將法治社區的背景及必要性逐一進行分析:

    首先,目前社區逐漸成為糾紛矛盾相對集中的敏感地,究其原因主要如下:(1)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區居民的思想觀念、生活方式、相互關系也都發生了較大變化,人們遇到更多的社會、經濟、法律等問題。(2)人們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的逐漸提高,伴隨而來的是法律需求不斷增強,維護自身權益的意識也不斷增強。現在的社區糾紛與過去相比,具有復雜性、難調性、易激化性等特點,例如在社區內占用公共綠地的糾紛、亂打亂建影響居民采光通風的糾紛、物業管理與業主的糾紛、遺產繼承和贍養糾紛等等,這些糾紛僅僅依靠說服教育、行政手段遠遠不夠,還必須依靠法律手段,化解矛盾,促進穩定。因此實現社區有序管理,需要法律進社區。

    其次,社區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作為城市居民和單位居住、生活及工作的重要場所,它既要滿足居民高質量的生活需求,又要全面發展,包括社區管理、社區文化、社區服務、社區教育、社區治安、社區衛生等,致力于形成團結和諧的人際關系、規范有序的管理、健康向上的文化氛圍、安全的社區治安秩序、舒適優雅的環境等。而社區工程的有序運作,需要法律進社區,通過社區法治可以發揮其教育、規范、引導、懲誡功能,依法保障社區健康發展。

    最后,隨著城市管理中心的下移,社區作為轄區基層管理的載體,管理任務越來越重,除擔負著物業、治安、環境、綠化等等,還擔負著低保救助、出租房、暫住人口、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等等。各種社會問題使社區管理職能加大,要想管理好,必需步入法治化軌道。促進社區健康發展,需要法律進社區。

    三、“無訟社區”理念的現實可操作性

    (一)“無訟社區”的概念及提出背景

    “無訟”來源于《論語》中“聽訟,吾猶人也,必也使無訟乎!”,無訟是一個社會因沒有紛爭和犯罪而不需要法律或雖有法律而擱置不用的一種理想狀態。作為城市基本單元的社區,人與人之間同質化弱、松散性強、追求獨立訴求的“陌生人社會”特征愈加明顯。將社區作為載體,把“無訟”和“社區”兩個源于傳統和現代的元素有機融合,尋求解決糾紛的新思路,在動態平衡中推進社會管理創新,成為當今法院因應時代變化的全新實踐。

    (二)目前“無訟社區”的運作模式

    “無訟社區”就是要爭取在社區化訴、少訟、最終實現無訟。為此,法官要轉變思維,走出法庭,司法服務前移,深入社區從矛盾的源頭著手,化糾紛于萌芽中。實踐證明,無訟社區不是空中樓閣,建立起一套高效、便捷的化訟機制,是我們實現社區無訟的制度保障。我們和社區居委會、司法所、派出所、工商所等職能部門聯動,搭建靈活多樣的化訟平臺。同時,整合社區內各種資源,發揮合力優勢,提升社區自我修復、自我管理的能力。群眾參與無訟建設,從外部引導,到自發、自覺,需要我們將無訟理念廣為宣傳,使之深入人心。

    社區法官,顧名思義,就是法官要走出法庭,走進社區,從而縮短法院、法官與市民之間的距離,改變過去上法院打官司的單一糾紛解決機制,發揮司法的能動作用,與街道、社區居委會等基層組織共建法律服務網,力爭將各種社會矛盾和糾紛化解在基層。社區法官工作機制,是通過發揮社區法官“1”的核心作用,充分調動社區工作者、人民調解員、司法所、派出所、人民群眾等“N”個綜治資源的作用,共同預防和減少糾紛,營造無訟和諧社區,同時也縮短了法院、法官與百姓之間的距離,提升了法院和法官在百姓心目中的親和力。

    “無訟社區”向社區派駐法官,在案多人少的情況下,法院的這種做法表面上看似乎“浪費資源”,其實卻神似“自塞一眼”,實際運作的效果有如虛竹大破珍瓏棋局。大量的矛盾糾紛通過法官、社區工作者、專家學者或人民調解員的調解,得到有效化解。“無訟社區”成為矛盾糾紛化解的一招妙棋,成為當前社會管理創新的“廈門樣本”。

    “無訟社區”的做法也得到了社區居民的歡迎,很多矛盾糾紛當事人都認同一個觀點:如果沒有“無訟”調解,他們的糾紛只能決斷于法庭。正是有了法官的源頭介入和社區工作者的“人情化”調解,他們最后才化“干戈”為“玉帛”。

    的確,化解矛盾糾紛最關鍵要注重源頭預防,把矛盾糾紛化解在基層?!盁o訟社區”有機融合了法院、社區、專家學者等各方面的資源和優勢,充分調動各方的力量,構建起了多元化的糾紛調解機制,暢通了群眾的利益訴求表達渠道,有利于從源頭上化解社會矛盾糾紛,改變社會管理方式,完善社會管理機制。

    四、“無訟社區”的發展

    無訟社區”的創建從根本上說就是樹立關口前移、源頭治理的理念,把更多的人力、物力和財力投入基層,充分發揮社區法官和基層組織的作用,把社會管理服務的觸角延伸到社會前端,及時發現、掌握和解決源頭性、基礎性和根本性的社會問題,把矛盾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當然,創建“無訟社區”,不可能一蹴而就,還需要長期的堅持和付出。如何進一步推動“無訟社區”的發展,筆者建議:

    (一)拓展“社區”概念的外延

    將傳統意義上的居民居住區拓展到具有同類性質、同一地域的人群中,從小區拓展到景區、校區、廠區、商圈、港口等。精心培育“無訟社區”、“無訟校區”、“無訟商圈”、“無訟行業”、“無訟交通”等“無訟”品牌,以點帶面,拓寬“無訟”內涵,充分發揮多元糾紛解決機制作用,營造出“少訟、化訟、無訟”的良好氛圍。例如廈門市思明區法院,著力培育鼓浪嶼“無訟景區”品牌。2009年12月,思明法院鼓浪嶼法庭與鼓浪嶼街道內厝社區啟動“無訟社區”創建活動。作為全區創建“無訟社區”首個試點單位,內厝社區先行先試,探索出了“一份協議、一個平臺、一道程序”的運行機制。社區法官每雙周三下午到社區“法律診所”坐鎮,為轄區居民和游客提供司法服務和糾紛調解。2011年“法律診所”成功調處民間糾紛21件。在法律診所基礎上,鼓浪嶼法庭與鼓浪嶼家庭旅館商家協會簽訂協議,共建“司法館家”平臺,引導家庭旅館業主誠信、依法經營,第一時間化解旅游糾紛,保障旅游經濟的健康有序發展。思明區法院還培育出廈門大學“無訟校區”品牌。2010年11月,思明法院濱海法庭、廈門大學法學院、廈門大學法律事務辦公室、白城社區、演武社區五方簽訂共建協議,啟動全國首個“無訟校區”。法院選派法官開展巡回審判、司法確認、指導人民調解等工作;廈門大學法律事務辦聯同社區及時掌握糾紛信息,協調各部門化解矛盾;共建“陽光法律服務站”,依托法律援助平臺和人民調解委員會,提供法律咨詢和法律援助服務,對校內和社區糾紛預先排查,審判機構訴前介入,將矛盾化解在基層、萌芽和訴外。2011年“無訟校區”共舉辦3場法律咨詢活動,受眾達千余人,化解校區周邊鄰里糾紛112件。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論文范文2

[論文關鍵詞]司法建議 社會管理創新 價值 運用

作為一項“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司法建議制度的產生和發展是有其現實需要的。早在上個世紀50年代,司法建議制度就已出現,并成為司法機關參與社會綜合治理的一種方式。2009年6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當前形勢下做好行政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要求“高度重視”司法建議。充分說明了最高人民法院和社會各界對于司法建議制度功能的重視以及對于司法建議工作、特別是能否得到反饋的具體問題的關心。這表明對于司法建議制度在學理上再也不能泛泛而談,否則難以回應社會現實的需要。

一、司法建議性質法理分析

在目前一個多元化、綜合性的司法職能體系中,司法建議作為參與社會管理職能的履行,對其性質定位問題,成為學者對司法建議學理分析中觀點碰撞的主要焦點。關于司法建議的法律性質,目前理論界有三種觀點,即職權(權力)說、職責(義務)說、權責一致說。持職權(權力)說的人認為,司法建議是法律授予人民法院的一種特殊職權;持職責(義務)說的人認為,司法建議的內容是要求人民法院在行使審判權的過程中發現不宜由法院直接處理的問題時,有向其他機關提出建議的義務,因而它是人民法院的一種職責;持權責一致說的人認為,司法建議既是人民法院的一種職權,同時也是人民法院的一種職責,是職權與職責的統一。界定司法建議的法律性質為何,需從司法建議的與司法裁決、軟法①等類似制度的比較研究中獲得認知。筆者認為,司法建議本質屬性是一種建議,是一種綜合性的司法權,它既包含有監督成分,如對行政法制的司法監督,又包含有司法指導成分,如對金融企業內部財務管理的司法建議。因此,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職權,它來自法律的明確授予,可稱之為司法建議權。

二、司法建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價值功能

司法建議已經成為法院延伸司法審判職能,實現審判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統一的重要工具和法院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形式和載體,為化解社會矛盾、增強全社會法律意識、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促進社會安定與和諧、建設法治社會發揮了重要作用。

(一)司法建議是能動司法的有效舉措

司法建議作為人民法院的任務之一,其目的是宣傳法律,教育人們遵紀守法,自覺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享受法律所賦予的權利。人民法院通過對案件的開庭審理,使當事人和旁聽群眾受到法制教育,了解哪些行為是法律允許的,哪些行為是法律禁止的,從而依法行事;通過對審理的案件的分析,采用以案講法、以案說法的方式形成司法建議,并有針對性地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使相關行政機關認識到自己行政行為的違法和不當,加以糾正和改進。這是人民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在尊重司法客觀規律的基礎上,按照“為大局服務,為人民司法”的要求,充分發揮主觀能動性,正確履行憲法和法律職能,最大限度地發揮司法在保護權益、解決糾紛、管理社會和實現公平正義功能的有效舉措。

(二)司法建議是推動社會管理創新的有效途徑

我國現正處在經濟發展的高峰期,生產力水平有了極大提高,社會管理方面的諸多問題不斷暴露出來,人民法院作為處理社會矛盾糾紛的重要機關,通過審理、執行行政案件,介入行政爭議,能夠清楚地發現行政機關在社會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和不足。如果能夠適時地結合審判實際,有針對性地加以研究,提出司法建議,對行政機關以警示教育作用,使被建議行政機關認識到存在問題的重要性、嚴重性,自覺克服和糾正,這對于行政機關及時創新社會管理措施,堵塞漏洞,提高社會管理水平,依法正確履行社會管理職責將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司法建議是實現辦案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的有效方法

當前,我國社會生活正發生著巨大變化,社會經濟處于發展的戰略機遇期,社會矛盾集中凸顯,社會管理正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要妥善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努力做到“案結事了”,必須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人民法院作為國家審判機關,從辦理好每一個案件出發,要著眼于從源頭上徹底解決糾紛,預防和減少類似問題的發生,對于在審判活動中發現的行政管理等問題,以司法建議的形式,向行政機關提供系統的解決方案,可以為被建議行政機關提供決策的依據和參考,使行政機關從有利于體現民生、解決人民群眾生產、生活中存在的實際問題出發,及時調整行政管理決策,認真履行職責,提高行政執法的能力和社會管理水平,實現“兩個效果”的有效統一。

三、司法建議在參與社會管理創新中的適用

(一)司法建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正當性界定

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以審判機關的身份參與所有社會組織和公民共同承擔的社會管理活動,是契合司法監督角色與社會公共組織角色的共同職責,而應運產生的一種有效形式。從這個意義上來說,司法建議本身就具有司法監督和服務社會的雙重性質,既包含有司法監督的內容,輔助司法監督目的的實現,又服務社會、參與社會管理。但回到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如何將司法建議觸角正當、合法地延伸至社會管理中,這是解決司法建議正當性問題的關鍵所在。按照西方政治哲學家們提出的權力邊際理論,司法活動的最大半徑只能通達與履行法定職權直接關聯的事項,除此之外,司法權不能再行擴張。這就決定著人民法院服務社會也應存在一個權力邊界,遵循依法行使司法權的原則,而不得越權。

因此,司法建議的制發應遵循以下原則:(1)合法性原則。合法性原則要求司法建議的作出符合法律,不與法律相抵觸。這一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幾方面:一是司法建議依法作出,即該類司法建議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有關問題而提出,而非通過其它途徑(如新聞媒體、理論研討會等),不構成對其他單位和組織正當行使職權的干預。二是司法建議的內容合法,所提對策建議具有明確的法律政策依據,且對相關事宜的處置屬于被建議對象的法定職責范圍。(2)可行性原則。可行性原則要求人民法院提出司法建議時針對特定的問題,所提對策建議較為具體明確,可操作性強。(3)時效性原則。時效性原則要求該類司法建議所涉及的問題重要而緊急,需要立即引起被建議單位的重視,否則會造成重大損失,釀成嚴重后果。

(二)司法建議參與社會管理創新的適用范圍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論文范文3

關鍵詞:人民調解員 完善 意義 方向

一、人民調解員制度的定義

人民調解一般來說是特指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是指在人民調解委員會的主持下,以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社會公德為依據,對民間糾紛當事人進行說服教育,規勸疏導,促使糾紛各方當事人互諒互讓,平等協商,自愿達成協議,可以看做消除糾紛的群眾自治性的活動。人民調解委員會通常是指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下設的工作委員會,并非國家司法機關的組成部分,更不是一級行政組織。其專門職責在于調解民間糾紛,其活動及結果并不具有法律和行政的強制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11條規定以及對于人民調解委員會做出的專門說明可以明顯地看出這一點?!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11條明確規定:“人民調解委員會是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下設的一個工作委員會,其專門職責是調解民間糾紛?!贝送?,《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以及《民事訴訟法》等也均將人民調解定位在了基層群眾性的自治性組織上。

二、人民調解的由來和意義

我國自古就倡導“無訟”,強調人與人之間應和睦相處,對于矛盾糾紛要通過各自的忍讓最終得以解決,而并非訴至官府,通過官府強制解決。比如《訟》卦辭曾經指出:“訟,有孚窒惕中吉,終兇。利見大人,不利涉大川”。漢代后罷黜百家、獨尊儒術,儒家的思想被奉為最為正統思想,禮法合流,德主刑輔也隨之成為中國傳統法律的重要特色。漢代之后,儒家“中庸之道”、“無訟”、“和為貴”等文化理念被更加廣泛地流傳,并深植到了每個中國人的思想形態當中。近代改良思想家康有為也主張建立大同世界等等。傳統調解和中華民族的文化傳統以及民族心理有對應關系,一般以儒家思想作為核心,明確提出重中庸、禮讓、宗法等內涵,通過謙和、諒解、忍耐、良知以及恥訟的思想引導,達到互諒互讓從而放棄紛爭的效果。目前,人民的權利義務觀均發生了較大的轉變,從簡單權利觀念轉變成了較復雜的利益觀念,但是我們依然應該注意到,市場經濟還是需要人際關系的和諧以及社會的和睦和穩定。傳統調解在經歷了幾千年的沉淀之后,對于中國社會已成為一種法律文化,具有巨大的文化傳承性,也更加符合我國的民族社會心理,在促進社會的和睦、人際關系的和諧以及維持穩定等方面均發揮了不可低估的作用。

人民調解制度歸根結底是人民群眾自我管理、約束、服務的一項極具有中國特色的民主及法律制度,這類自治活動,也是人民群眾直接行使民利,并管理社會事務的一種具體表現,體現了社會主義社會民主以及人民做主的地位。由此我們可以看出人民調解制度就不僅具有人民性、群眾性更具有一定的民主性。對于構建具有我國特色的民主以及法律制度,進一步維護社會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此外,人民調解作為調解制度中不可或缺的重要部分,對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多元化發展同樣具有重要意義。

三、人民調解員制度的完善方向

人民調解本質上可以視為一種準司法形式,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加速、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全面提速的今天,人民調解制度也需要與時俱進。當前各地的人民調解工作的新形式,對于我國社會發展中有一定的方向性,也代表著我國人民調解制度發展的明天。

1.人民調解轉向規范化

推進人民調解向規范化方向發展,對內來說可以督促苦練內功,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以及服務水平。對外來說,提高規范化也是一個形象工程,對于提高人民調解的社會公信度以及權威性具有重要作用。因此,通過“人民調解工作室”的建設,培育和推進人民調解向規范化方向發展不僅是人民調解工作發展的方向,更應是當前工作的重點和亮點,同時它還是一項重要的基礎性工作,將這項工作做好了,人民調解的長足發展就會有更加堅實的人力和物力保障。

2.人民調解轉向專業化

所謂人民調解的專業化,就指是從事人民調解工作應該具有法律背景,專門從事人民調解工作,要受過相關法律專業教育、有法律工作經歷,或者從事過一段時間的人民調解工作,有豐富的調解工作經驗。隨著市場經濟下社會利益關系的日益復雜化,各類新型復雜的矛盾與日俱增。在這種情況下,人民調解工作要適應糾紛解決的實際發展需要,就要求調解員不僅僅要掌握政策以及運用道德規范,還要能夠熟悉法律知識,運用法律武器的調解運用。我國目前調解員隊伍現狀和日益增長的調解工作需要已不能完全相適應。在人民調解工作法律地位、專業化程度以及政府重視程度不斷提高的形勢下,有必要在政府大力扶持之下建立高素質的調解隊伍,專門化解基層社區中的民商事糾紛,探索人民調解專業化道路。

3.建立定期的聯絡制度

人民法院不得以工作繁忙為由,拒絕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或者使指導工作流于形式。法院應該把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任務分配到具體的審判員,負責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審判員應定期地深入人民調解委員會,與人民調解員及時的進行溝通,對于在調解工作過程中出現的具體問題如果能夠現場解決的,人民調解指導員不得拖沓,應立即給予解答,如果遇到較為復雜的問題,也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供指導意見,不得無限的推延。同時定期的對我國法律、法規、國家的政策等進行講解以及在具體案件中的適用問題,提高人民調解員的法律素質。

結語:目前,人民調解在法律上的地位越來越明確。進一步發揮人民調解為第一道防線,行政調解為重要環節。在全社會形成大調解氛圍,完善人民調解員制度是時代的呼喚,社會的需求。在糾紛大量出現的現今社會,發揮好人民調解員制度的特點,發揮人民調解員制度的優勢,更好的解決糾紛,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

參考文獻:

[1]朱文獻:《人民調解制度研究》第11頁[J],山東大學2007年研究生碩士論文.

矛盾糾紛多元化解論文范文4

關鍵詞:以人為本和諧社會,和諧社區

 

社區是整個社會的細胞、縮影和前沿,社區和諧是社會和諧的基礎,無數個和諧的社區才能構成一個完整的和諧社會。要構建和諧社會,就要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服務,努力構建和諧社區。

一、和諧社區的建設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環節

(一)構建以人為本的和諧社區是人的發展和社會發展的必然要求

認為,人類是“作為目的本身的人類”,每個人都無可爭辯地有權全面發展自己的才能,提高自己的素養。然而,發展需要條件,人是環境和教育的產物,而環境正是由人來改變的,可以說,個人的發展取決于全社會,并首先是社區。當前,人們對社區的依賴性、依存度比以前有了較大提高,而社會的改革、發展、穩定也更多的依托于社區。政府各個部門也只有依托社區這個平臺,才能把自身的管理觸角伸向基層,才能使社會矛盾在基層得到有效的調節和控制。可以說,建設以人為本的和諧社區,是構建一個充滿生機活力、健康運行和秩序良好的社會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徑。例如,青島市提出的建立以人為本,注重人與人、人與社會、人與自然之間的和諧,使全體社區成員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社區各要素健康發展、充滿活力而又穩定有序的社區建設目標,就充分體現了社區建設對人的發展和社會發展的重要作用。

(二)建設以人為本的和諧社區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石

社區是社會的基本單元,是人們生活的基本空間。實際上社區是大社會里面的小社會,麻雀雖小,肝膽俱全。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轉變,出現了大量市場這只“看不見的手”解決不了、政府這只“看得見的手”又解決不好的問題,這些問題迫切需要新的社會組織——“公民社會”這“第三只手”來承擔以實現社會協調、和諧。而社區作為公民社會最基本的組成單元,是人們生產和生活的“共同體”和重要活動場所,為社會找到了相應的承接載體。社會人的許多需求,或者通過社區的社會服務和自我管理得以滿足,或者通過社區組織向政府反映得以滿足。正是從這個意義上講,和諧社區的建設為構建和諧社會提供了一個重要的基礎平臺。

(三)服務居民是和諧社區建設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社區建設的標準有很多,但“含金量”最高的應該是居民的滿意度。當前,社區居民的需求越來越多樣化,要適應這種多樣化的需求,社區建設必須以人為本,不斷增強服務功能、拓寬服務領域、擴大服務項目,在生活、工作、安全、學習、信息等各方面為居民提供服務,形成“難有所幫、殘有所助、弱有所持、老有所養”的社區服務新格局。例如,青島市湛山街道黨工委開展“兩談潤心”活動,即“樓院座談、家庭訪談、潤澤民心”活動,面對面傾聽民聲民情,多渠道解決實際問題,零距離化解民難民憂,到目前為止,先后座談了135個樓院,3000多戶,居民4500多人,顯示了社區服務工作旺盛的生命力。論文格式。

二、目前社區工作中存在的“不和諧”問題

欲求“和諧”,必先消除“不和諧”。只有通過對“不和諧”問題的成因探究和思考,才能明確構建和諧社區的思路和對策。

(一)投入“不和諧”,建設和諧社區的基礎設施薄弱

社區財力不足導致部分社區在必須的服務設施、活動設施建設方面相對滯后,社區居民的鍛煉場所緊缺等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二)社區結構“不和諧”,利益協調和矛盾調處困難重重

社區成員結構日益多元化,下崗職工、外來務工人員、個體戶、白領階層等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各不相同,社區內缺乏完善的調處和協調機制。

(三)管理能力“不和諧”,社區環境、治安等問題亟待改善

目前仍有相當一部分舊式小區物業管理多頭交叉,保潔、保綠、保修不到位,小區環境臟亂差。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措施不夠有力,依責履職不夠到位,影響了和諧社區建設的整體推進。

(四)公民素質“不和諧”,建設和諧社區道德水準有待提高

不同收入、不同社會地位、不同理想追求的社區成員之間尚難形成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道德規范。社區成員在生活中各種不文明行為時有發生,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沒有充分發揮社會主義思想道德教育的感召力和影響力。

三、堅持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區的幾點經驗

構建和諧社區,關鍵在于要圍繞不同人的不同需求,堅持以人為本,強化服務。

(一)理順政社關系,構建以社會化管理為重點的社區管理機制

社區處于城市行政管理和社會自我管理的結合部,是屬地化管理具體實施者,著力解決目前社區管理中存在的“有責的無權、有權的無責”等問題,要實行管理進社區、責任進社區、工作進社區、服務進社區。對政府職能部門管不了、也管不好,需要社區承擔或參與的工作,經統一審核,批準后進入社區,同時,實行“費隨事轉、權隨責走”,在下放相關職能的同時,將相應的工作經費按照一定比例轉移到社區,使社區真正做到有權管事、有錢辦事。例如,青島市李滄區從2002年開始,按照每人每年1元的標準,區級財政設立了社區衛生服務專項經費,列入財政預算,并逐年增加,到2005年,全區共投入社區衛生事業經費超過300萬元,為社區衛生事業發展奠定了堅實基礎。

(二)堅持以人為本,構筑良好的社區人文體系

和諧社區建設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固然需要堅實的物質基礎,但人文精神是和諧社區的靈魂。和諧社區建設要注意以人為本,立足社區、服務居民,以不斷滿足社區居民的社會需求、提高居民的生活質量及文明程度為宗旨,實現人的全面發展為最終目標,讓廣大人民群眾切身感受到黨的溫暖和政府的關懷,感受到社區改革帶來的新變化。注重人與人之間的關系和諧,在和睦和諧的社會人際關系基礎上的,提高人們共同的審美情趣,培養良好的道德觀念和正確價值取向,塑造社區“個性”,提升社區的“氣”和“神”。

(三)從社區成員的實際需求出發,提高社區服務質量和水平

針對社區成員結構變化、需求多樣的實際,堅持物質和精神并舉,開展面向所有對象、覆蓋不同層次、滿足各種需求的社區服務。服務的重點是面向特殊群體的社會救助和福利服務,面向社區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務,面向社區單位的社會化服務,面向下崗失業人員的再就業服務和社會保障社會化服務。論文格式。創造公共服務的方式方法,采取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引導、協調、鼓勵各類企業進入社區,承擔、興辦社區服務項目。采取政府購買非營利項目,發展社區居民自我服務組織,充實社區志愿者隊伍等形式,為社區居民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務。逐步形成社會福利服務、社區互助服務和市場有償服務相結合的多類型、多層次、廣覆蓋的社區服務網絡體系,服務居民生活,凝聚人心。例如,青島市市南區湖街道黨工委組織建立和諧社區綜合服務隊,在100個開放式居民樓院中實行“小網格化”管理模式,從低保等人員中選聘專門人員,采取劃片包干形式,承擔治安巡邏、流動人口管控、社情民意和矛盾糾紛信息收集、小廣告清理等工作,實行無縫隙管理,解決了社區工作中的許多難點問題,使衛生面貌煥然一新,治安秩序良好,無一起居民戶被盜案件發生。

(四)理順各方面的關系,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

在社區建設過程中,積極調動社區各群體加入社區建設是建設和諧社區不可或缺的條件。一是要充分調動全體社區居民融入社區的積極性。社區作為一個有機整體,僅靠少數社區工作人員的參與很難維持其正常運轉,其建設與發展離不開全體居民的參與和支持。受傳統觀念的束縛,不少居民對社區認知程度不高,融入社區的主動性不夠,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不高。這就需要社區在加強自身建設上下功夫,在氛圍打造上下功夫,采取諸如完善文體場所建設、建立合理的社區服務模式等措施來不斷增強對各類社區居民的吸引力。二是要充分調動駐地單位參與社區建設的積極性。一些駐地單位認為社區工作是街道、居委會的事,與自己關系不大,更談不上主動參與。這就需要各方充分溝通,為這些單位提供優質的服務,增進理解、達成共識,共同致力于社區的建設。三是要切實改變社區行政化的傾向。論文格式?,F在有些社區成了職能部門的“派出機構”,出現了“社區是個筐,什么都往里裝”的現象,上至天,下至地,四面八方全是事,該管的事沒管好,不該做的事又做不好。因而,要想建設和諧社區,必須進一步理順各方面的關系,求得各職能部門的理解與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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