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制定制度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制定制度范文1
但是我們不能不看到企業規模的盲目擴大,使產能嚴重過剩,產業結構調整更加困難。同時導致企業的基礎管理、管理的能力與企業擴張的速度很不適應,給企業的生存發展埋下了巨大風險,這方面中央企業有過許多教訓。
兵器工業集團這些年的發展速度一直保持在平均20%以上(這已經是“躍進”的速度了),他們意識到在迅速發展的同時,“基礎管理工作并沒有和經營規模保持同步跟進,規模與效益、速度與質量之間的矛盾日漸突出,基礎管理薄弱的問題凸顯出來,已經成為兵器工業持續發展的一塊短板?!痹谶@之前一直在追求大,由于遇到上述問題,他們開始意識到更重要的目標應該是追求強。
兵器工業集團在加強基礎管理方面下了很大功夫,舉一二個有“味道”的地方討論。
KNOW HOW的集合
有一位工學博士的廠長提出一個很有意思的觀點:“什么是企業競爭力?企業競爭力就是一系列KNOW HOW的集合?!蔽矣X得他講得有道理,KNOW HOW就是企業的技術訣竅、管理訣竅。訣竅不像一個大的設備投資,使得技術裝備水平一下子有很大提升那樣容易看到,訣竅是體現在企業所有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細微末節。例如:戰略規劃、管理方法、商業模式、改制上市、并購重組、產權交易、財務信息、投融資決策、產購銷策略、資源儲備、客戶信息、招投標事項等管理環節、設計、程序、產品配方、制作工藝、制作方法等技術環節。
兵器工業集團提出的精益管理和合理化建議管理就是在不斷積累和創造KNOW HOW。它們非常注重員工在實踐中進行創新,每。兩年組織一次創新大賽,并以員工的名字命名創新成果,每年獲得“成果命名”的員工超過5000人,這就是5000個KNOW HOW。用KNOW HOW的發明者命名“KNOW HOW”,正體現出“人的因素第一”,體現出對人的尊重,對知識產權的尊重,這是非常值得稱贊的理念。企業基礎管理就像擰毛巾,需要全員參加,共同來擰,并且是一點一點的擰,就像涓涓細流匯成江河。
“四兩撥千斤”的制度改革
多年來我們企業的管理制度已經多如牛毛,現在需要做的工作不是再去無限度的堆加,而是要使制度合理化。目前存在突出的問題:企業內部制度制定的職責分工不合理?,F在企業各職能部門集制度的制定與制度的執行于一身,職能部門在制定制度時本能的會將自己的權力、利益越擴越大,導致各職能部門制定的制度之間相互打架,爭權奪利。而有許多地方無權無利還有責任、風險,則沒有職能部門去管理,形成管理的真空。管理不是越位就是缺位。這是由于職能部門既是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利益沖突導致的必然結果。由此使企業內部產生大量內耗,造成嚴重的低效和成本支出。這類問題在中央企業普遍存在。
制定制度范文2
技術鑒定范圍過窄,法醫鑒定不可避免地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均不能從事醫療行為過錯鑒定。應當擴大目前醫學會組
織專家從事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范圍,建立醫事鑒定制度,使鑒定工作與民事訴訟相對接,更好地服務于審判工作。
【關鍵詞】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
【中圖分類號】d919.4;r05
【文獻標識碼1 b
【文章編號】 1007—9297(20__)02—0l19—03
醫療糾紛發生率和醫療損害賠償案件數目逐年上升,患者
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賠償的民事訴訟案件也逐漸增多。對這類
案件如何進行專門性鑒定,成為目前民事審判工作研究的重點
課題之一。國務院出臺了《醫療事故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
例》),衛生部了相應的配套規章,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進行
了重大改革,以期保證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但在實踐中,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與我國現行民事訴訟制度的對接存在一些問
題,集中表現在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結論為不是醫療事故,但是卻
存在明顯醫療過失的情形下,法院判決醫院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這與《條例》第49條“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
責任”出現矛盾。同時,審判中“多頭鑒定”、“重復鑒定”依然存
在。筆者認為,建立醫事鑒定制度替代現行的醫療事故技術鑒
定是解決問題的途徑和方法。
一
、醫療侵權行為分析
醫療事故責任是一種民事侵權責任,存在醫療行為過錯但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同樣也是民事侵權行為。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最終解決的是民事賠償問題。醫療損害
賠償案件,人民法院一般都是把它作為侵權案件處理的。① 通說
認為,過失侵權行為構成包含下列要件: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
損害事實之間具有因果關系、行為人主觀過錯。醫療損害賠償
案件審理的難點是對醫療行為的過錯和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
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認定,由于法官缺乏專業知識,所以大部分情
① ‘論醫療事故的賠償責任》,楊立新,載20__年第4期<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學院學報》。醫療損害賠償責任學術界有多種觀點:侵權責任說、違約
責任說、侵權違約責任競合說、綜合責任說。法院一般都是把它作為侵權案件處理。《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若干問題的規定》,醫療損害侵
權案件舉證責任倒置,患者提起的也是侵權之訴。
· 120 ·
況下需要借助鑒定結論來判斷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損害行
為與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具有因果關系。法庭委托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的目的也在于認定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醫療行為與損
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醫療行為是否構成醫療事故在
民事訴訟中不具有實質性的意義。根據《條例》對醫療事故的定
義:醫療事故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違反醫療
衛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診療護理常規,過失造成
患者人身損害的事故。根據醫療事故定義及醫療事故分級標
準,可以得出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包括:
人身損害事實,違法的醫療行為和損害后果具有因果關系,醫療
行為主觀過錯。醫療行為具備這四要件則構成醫療事故,同時
也就構成醫療事故賠償責任。醫療事故構成要件與侵權構成要
件相比較,具有一定的一致性,但也有特殊之處。侵權中的“損
害事實”含義較為廣泛,包括生命健康、財產、精神等一系列的損
害,且無損害程度限制。醫療事故中的損害事實較為局限,僅限
于“人身損害后果”,且要達到一定程度,至少為“明顯人身損
害”,(1)其他三要件則是一致的。由此可見,醫療事故的構成與
民事侵權行為的構成具有一定的一致性,構成醫療事故則構成
民事侵權。醫療侵權行為存在則不一定構成醫療事故。醫療侵
權的外延大與醫療事故的外延,醫療行為侵權包含了醫療事故。
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行為,只要滿足侵權行為的構成要件,侵
權即告成立,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是否構成醫療事故不
是構成侵權的前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20__年抽查
的100件醫療損害賠償訴訟案件中,僅有5件構成醫療事故。其
余95件,雖然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不構成醫療事
故,但經法院審理查明,其中大部分醫療機構存在過錯。② 侵權
行為存在,行為人則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稐l例》第49條
第2款規定“不構成醫療事故的,醫療機構不承擔賠償責任”與
民法理論不吻合。有學者認為只有構成醫療事故的法院才予受
理,這有悖于法理,不利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醫療侵權行為
是一般侵權行為,應承擔過錯責任。但在訴訟中則存在下列問
題:不構成醫療事故,如何認定醫療行為過錯?如何認定醫療行
為過錯與損害后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法院委托何方鑒定部門
進行醫療行為過錯鑒定?
二、當前兩種鑒定體制分析
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與法醫鑒定均存在自身的缺陷,不能從
事醫療行為過錯鑒定。
(一)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范圍過窄,與民事訴訟的要求不相
吻合
根據《條例》規定,授予醫學會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權
力。醫學會成為組織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惟一合法機構。20__
年2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
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法[20__]20號),人民法院在民事審
判中,根據當事人申請或依職權決定進行醫療事故司法鑒定的,
交由《條例》所規定的醫學會組織鑒定。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機構
法定性與惟一性,使一度混亂的醫 療事故技術鑒定中不存在“重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復鑒定”、“多頭鑒定”。
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前文已述及,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是對
發生的醫療事件參照醫療事故的構成要件,加以研究和討論,判
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及何級、何等的科學鑒定過程。根據《條
例》第31條,中華醫學會制定的鑒定書格式,鑒定結論包括了
“違法違規事實”、“因果關系”、“責任程度”、“事故等級”、“對患
者醫療護理學建議”??梢?,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實質上已經對行
為過錯性、違法性、因果關系做出了分析和研究,參照損害后果,
做出是否屬于事故的結論。但是只有構成醫療事故時鑒定結論
才對這幾項內容加以涉及,做出相關鑒定結論。鑒定結論不構
成醫療事故則均不加以描述。由于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局限
性,最終鑒定結論只能是或者不是“醫療事故”而非“行為過錯”、
“因果關系”之鑒定。
(二)法醫鑒定存在局限性和片面性
法醫學研究范圍可以作如下劃分:法醫病理學、法醫物證
學、法醫臨床學、法醫毒理學、法醫毒物分析學、法醫精神病學。③
其中與醫療事故技術鑒定聯系較密切的是法醫臨床學、法醫病
理學。
法醫鑒定的范圍目前法律暫無明文規定。一般情況下,法
醫從事傷情、傷殘鑒定等業務。筆者認為,法醫鑒定不宜鑒定醫
療行為的違法性,醫療行為的過錯性,只能進行損害后果鑒定。
從其研究范圍可以看出其偏重于后果鑒定,如傷殘等級鑒定等。
為患者進行診治的是臨床醫生,評判其行為過錯性,以及醫療行
為過錯和損害后果之間的因果關系,只能由該領域的專家進行
鑒定。缺乏臨床經驗的法醫,在臨床領域并不是專家,無法對診
療措施的選擇、手術指征的掌握等醫療行為做出客觀、合理、公
正的評價。江蘇省鹽城市衛生局從1988年到1998年鑒定的60
起醫療事件中,對7起司法鑒定(法醫鑒定)在先的案件進行了
調查研究。7例法醫鑒定中有2例因鑒定結論不準確,給醫療事
故技術鑒定帶來困難。這2例均為骨折病人。法醫鑒定先進行
傷殘評定,即判定致殘原因與醫務人員的診療行為有直接的因
果關系,由于缺乏必要的臨床經驗,忽視了疾病自身發展的規
律,得出了錯誤的鑒定結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72條“人民法院對專門性
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應當交由法定鑒定部門鑒定,沒有法定鑒
定部門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鑒定部門鑒定”。但是目前醫療行
為過錯鑒定,醫療行為過錯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鑒定法律無
明文規定。訴訟中,法院審理的難點是對醫療行為的過錯性和
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的因果關系進行認定。由于目前的體制導
致“重復鑒定,多個鑒定之間相互矛盾”、“在同一案件中,既有事
故鑒定又有法醫鑒定”。⑤ 這一現象加大了審理難度,不利于訴
訟活動的進行,嚴重制約了訴訟效率的提高。目前提供醫療行
為鑒定的只有醫療事故技術鑒定、法醫鑒定,但是醫療事故技術
鑒定和法醫鑒定均有自身不可避免的缺陷。必須建立行之有效
的醫事鑒定制度,由醫事鑒定機構從事醫療行為過錯鑒定。
① 衛生部頒布的《醫療事故分級標準》中做出了詳細描述。
② 參見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調查報告》,載《人民司法)20__年第1o期。
③ 參見王保捷主編:《法醫學》,第3版,人民衛生出版社,20__年1月。
④ 參見陶惠、韓培智:《司法鑒定介人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影響》,載《江蘇衛生事業管理》,20__年第1期。
⑤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醫療損害賠償糾紛的調查報告》,載《人民司法)20__年第1o期。
法律與醫學雜志20__年第11卷(第2期)
三、建立統一的醫事鑒定制度
本文所指的醫事鑒定,指由醫學會按照一定程序規則召集
相關專家組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或者當事人委托,獨立地對
醫療行為是否存在過錯進行鑒定的專業活動。醫事鑒定所進行
的醫療行為過錯鑒定包含了醫患雙方所爭議的診療護理行為是
否存在過錯,是否造成患者不良損害后果等專門性問題。
目前的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組織機構、專家組成、鑒定程序等
鑒定制度是比較合理的,能夠保障鑒定結論的客觀、公正。醫事
鑒定的規則、人員組成、鑒定程序、時效、回避等相關問題均可以
參照目前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相關規定執行,由醫事鑒定制度
取代醫療事故技術鑒定制度。
《中華醫學會章程》第2條規定,“中華醫學會是全國醫學科
學技術工作者自愿組成的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
利性法人社團”。醫學會是一個獨立存在的醫學專業性社會團
體法人,與任何機關和組織不存在經濟上、責任上的必然聯系和
利害關系。其完全可以成為醫事鑒定的組織者。
同時我們必須肯定,是否屬于醫療事故的判定只能由醫療
領域的專家進行。由于醫學科學的復雜性,醫學科學的特點,醫
療糾紛的發生往往涉及多個醫學專業,所以需要專家鑒定組以
合議的方式進行鑒定。專家鑒定組成員來自專家庫。專家庫的
成員主要是臨床醫學專家,同時也包括一定數量的法醫。
其他相關規定同樣和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相一致,這里不在
贅述。醫事鑒定在鑒定范圍、鑒定結論、鑒定名稱等方面與醫療
事故技術鑒定相比更加科學。
醫事鑒定的范圍更加科學。醫事鑒定從事的是醫療行為過
錯鑒定。醫療行為過錯的外延大于醫療事故。醫療事故技術鑒
定是行政法規所建立的,具有較強的行政色彩。是否是事故、事
故等級、責任程度是醫療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依據。醫事鑒定
的范圍涵蓋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的范圍,并且側重于進行,!醫療
行為過錯鑒定,包括主觀過錯、行為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因果關
系、責任程度(醫療行為過錯參與度)。醫事鑒定的范圍與民事
侵權構成要件相吻合,可以協助法官對醫療行為過錯進行認定。
醫事鑒定可以應雙方當事人或衛生行政部門的要求,進行醫療
行為過錯鑒定的同時,參照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醫療事故分級
標準進行醫事過錯等級鑒定。
由于醫事鑒定范圍的擴大,醫事鑒定的結論更加合理。醫
事鑒定結論可以包含以下幾點:醫方的診療護理行為是否存在
過錯,醫患雙方在醫療糾紛中所占的過錯比例,過錯是否給患者
造成損害,過錯給患者造成損害后果中的參與度,是否需要繼續
治療等。其鑒定結論為“是否存在醫療行為過錯”,而不是“是否
是醫療事故”。而醫療損害賠償是一般民事侵權,實行過錯責任
原則,所以“是否存在醫療行為過錯”,解決了醫療事故技術鑒定
和醫療損害民事賠償責任認定脫節的問題。醫事鑒定結論具有
針對性,便于法院認清事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醫事鑒定結論是民事審判的證據,是審理醫療糾紛案件中
對醫療過錯進行認定的證據。醫事鑒定由于鑒定機構的惟一性
和法定性,保證了鑒定結論的權威性。醫療損害賠償侵權訴訟
中涉及醫療行為過錯的鑒定只能委托醫學會組織醫事鑒定。應
該盡快立法明確規定,對醫療行為的過錯進行認定只能進行醫
事鑒定,其他鑒定均為非法。非法定鑒定機構在已有法定鑒定
機構的情況下,進行該項鑒定活動,委托行為和受委托行為均為
非法,其鑒定機構做出的鑒定結論無效。從根本上杜絕目前審
判中常見的“多頭鑒定”、“重復鑒定”、“多個鑒定之間相矛盾”的
現象,維護法律的權威。
綜上所述,在醫療糾紛訴訟中,最主要的是要進行醫療行為
過錯性質,行為和結果因果關系鑒定。目前的鑒定體制與民事
訴訟對接不夠吻合,只有盡快建立醫事鑒定制度,才能更好地服
制定制度范文3
90年代后期,各國金融危機頻發,金融穩定引起全球性的廣泛關注,維護金融穩定成為中央銀行的一項主要法定職責。尤其是1997年的東南亞金融危機以后,保障金融體系的總體穩定更是日益成為各國中央銀行的核心職能。在英國,根據《1998年英格蘭銀行法》和英格蘭銀行與財政部、金融服務局的備忘錄,英格蘭銀行負有維護整個金融系統穩定的職責。為此,英格蘭銀行內部新設了金融穩定委員會和金融市場穩定局,明確了英格蘭銀行在維護金融體系整體穩定方面的主要職責,即負責維持貨幣體系的穩定;維持金融體系基礎設施的穩定;負責貨幣穩定;就國內和國際市場中影響金融穩定的跡象提出警告,并就金融部門相關事件對貨幣環境的影響作出評估。歐洲央行作為一個跨國家的中央銀行,也被要求履行維護金融穩定的相應職責,主要是:維護支付清算系統的安全;負責對歐盟各國金融穩定監測的報告(包括年度、季度報告以及資料的更新)進行分析;在經濟金融的許多領域建立協調指導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的機制;負責金融機構流動性管理和金融危機處置。瑞典中央銀行則肩負著價格穩定和金融穩定的雙重職責,金融穩定被定義為整個支付系統的安全有效運行。在美國,根據《聯邦銀行儲備法案》,成立于1913年的美國聯邦儲備銀行肩負著金融穩定和金融監管兩大重任,《1999年金融現代化法案》則更進一步使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惟一家聯邦機構。依賴于1997年的新《日本銀行法》之規定,1998年日本銀行還專門成立了金融檢查局,負責對金融機構的監管及與此相關的金融穩定工作。我國在2003年的金融監管體制改革中,賦予了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規定,中國人民銀行負有維護金融穩定的責任。這是我國法律文件中第一次正式提出金融穩定的概念,突出了中央銀行在維護金融穩定中的作用。為此,中國人民銀行總行設立了金融穩定局,之后分行、營業管理部和省會城市中心支行等相繼設立了金融穩定處,2006年上??偛吭O立了金融穩定部。
金融穩定的制度安排設計
金融穩定既是中國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能,又是一項全新的工作,涉及諸多方面、環節、單位和部門,沒有統一、固定的模式,沒有現成的經驗可供借鑒。當前,金融穩定工作面臨宏、微觀兩個層面的困難和問題。宏觀層面上存在體制性缺陷,主要問題是《中國人民銀行法》未就央行履行維護金融穩定職能作出應有的制度安排,現行法律雖賦予我國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新職能,但對中國人民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目標、手段等未作進一步規定。微觀層面上則存在三大難點:其一,在金融風險的判斷上,因微觀主體風險因素不確定,加之缺乏應有的法律手段,金融機構往往不主動如實報送經營情況,基本數據收集困難重重,風險監測未能正常開展,導致金融穩定部門對那些局部風險可能轉化為系統性風險的個案難以準確判斷和把握;其二,在金融風險處置中,一方面因為目前缺乏通暢的市場退出機制,金融機構的自我約束能力較弱;另一方面監管信息共享機制尚未建立,同時因目標和職責的差異,在對現行金融體制及其運行規則存在的缺陷與不足的判斷上,其它監管部門與人民銀行的行動方向未必一致,導致金融穩定部門對于系統性金融風險難于盡早發現、及時化解。其三,在金融穩定評估方面,金融穩定監測評估數據庫尚處在探索建立階段,未形成具有前瞻性、科學性、系統性的金融風險監測指標體系,目前監測內容僅局限于關注個體風險和局部風險,分析、評估和判斷區域金融穩定狀況并開展金融風險預警和控制存在操作困難。
鑒于上述原因,研究建立中國的金融穩定制度,目前要通過修改完善《中國人民銀行法》或制定單行法律法規的方式,盡快研究建立金融穩定監測制度、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金融穩定評估制度、金融監管協調制度和投資者保護制度。
金融穩定監測制度
實務中,信息不對稱已成為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重要制約因素之一。由于金融產品購買人(存款人、投資者)無法了解金融機構資產質量的真實情況,金融穩定監測未能獲取真實、準確數據及相關情況,已在金融領域留下了不良的后遺癥:其一,難于有效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其二,倒逼政府和社會共同承擔問題金融機構的道德風險;其三,監管當局無法及時預警、處置金融風險,最后導致危機總爆發。因此,研究建立金融穩定監測制度是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總體穩定的一項重要基礎性工作,建議從人員、經費和工作制度等方面全國統一規范、統一部署。目前可從三個方面研究建立金融穩定監測制度。
監管信息共享制度。目前,應當根據2003年《中國人民銀行法》的規定,盡快研究建立監督管理信息共享機制。建議通過政務信息電子網絡系統的平臺,設立監管信息數據庫,由各人民銀行和監管機構隨時提供設密權共享;或由人民銀行與各監管機構之間通過紙質材料定期交換。
金融統計制度。目前,應當對現行統計制度加以完善,實施大金融統計制度。建議依托中國人民銀行現行統計系統,將銀、證、保各業均納入金融統計范疇,逐步實現銀、證、保各金融機構業務系統與人民銀行統計系統聯機聯網,建立一個統一全國的金融基礎數據時序庫。而金融穩定等職能部門可各開設一個數據接口,真正實現信息共享。
日常監測制度??紤]到金融業潛在的風險僅靠“數字―數字”的監測模式未能及時發現,應當通過多種方式開展經常性監測。建議按照監測對象不同分別建立定點監測機制、當地法人或非法人金融機構監測機制、多方協作機制等制度。同時,收集、匯總通過上述各項監測制度所獲取的原始數據與信息,形成金融穩定監測基礎數據庫,并研究逐步建立中國金融穩定指標數據庫,在此基礎上開展金融穩定評估。對可能存在的重要風險部位和可能影響金融穩定的重大因素發出風險提示,督促有關部門加強管理,積極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基于上述分析,特提出金融穩定監測制度建議框架如表。
金融穩定評估制度
金融穩定評估是金融穩定監測的必然延伸,也是中央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一種重要方式。金融穩定部門要研究如何做到當金融業或金融機構出現“亞健康”狀態時就能夠發出預警,并支持、配合有關部門組織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和化解。金融穩定評估應當在金融穩定監測基礎上進行,應當逐步研究建立一套適合我國實際的金融穩定評估指標體系,目前可先從三個方面著手建立。一是宏觀經濟金融層面的指標,如通貨膨脹指標或通貨緊縮狀況指標、反映經濟增長方式及其轉變狀況的指標、社會資金配置方式及其結構變化趨勢的指標、隱性財政赤字金融化狀況的指標、利率和匯率市場化狀況及發展趨勢的指標、經濟和金融全球化的溢出效應指標、金融體系流動性狀況指標等;二是金融業穩定狀況的指標,如金融機構公司治理完善的指標、交叉性金融業務風險狀況的指標、問題金融機構波及面指標、銀證保各業經營風險指標、審慎監管狀況指標等;三是金融生態環境完善指標,如支付結算體系安全指標、社會信用狀況指標、司法環境狀況指標、非法金融活動狀況指標等。
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
20世紀90年代以來,我國已有為數不少的存款類金融機構因經營不善而被宣布關閉或破產。但是,由于我國尚未建立起應有的金融機構市場退出機制,長期以來我國基本上采取清理整頓的方式處置問題金融機構,個別采用接管,對于資不抵債的問題金融機構幾乎都采用關閉、撤銷等行政方式。因此,在處置問題金融機構時,不僅困難重重,而且不能有效防范道德風險,并對金融體系以及社會穩定造成相當程度的損害。對此,我國在構建金融安全網中,應當研究建立及時校正機制,建立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維護社會金融穩定。金融機構市場退出制度涉及對問題金融機構處置相關的法律制度建設,由于各國國情、管理制度不一,對問題金融機構的界定標準不盡相同。何謂問題機構我國目前尚無明確的法律界定,但從對問題金融機構的處置來看,無外乎救助、接管、合并或收購、關閉、破產等五種方式。目前,我國應當盡快研究制定金融機構救助法、破產法、重組法(含收購、合并等方式),修改補充完善撤銷條例。
金融監管協調制度
1999年11月美國國會通過《金融服務現代化法》,以加強金融機構之間的競爭為出發點,確立了銀行業、證券業與保險業之間互相參股和業務滲透的合法性。以《金融服務現代化法》出臺為標志,金融業的分業經營模式得以突破,金融機構之間聯合與競爭的法律理念得以實現,綜合經營再次成為國際金融業發展的大趨勢。中國金融業的經營模式已經開始與國際趨勢接軌,步入混業經營的發展時期。在此背景下,基于我國目前實施“一行三會”的監管體制,在從“分業經營、分業監管”走向混業經營的過程中,必須進一步明確各監管機構之間的職責分工,減少監管沖突,提高監管效率,研究建立金融監管協調制度勢在必行。
在金融穩定監管協調機制建設方面,實務中少數?。ㄊ校┮烟剿鹘⒘讼鄳慕鹑诜€定協調機制,可供選擇形式有:模式一,1+3機制,即人民銀行與銀、證、保三家監管機構聯合組成監管信息交流協作機制;模式二,1+1+3+其他,即以政府為領導,人民銀行與銀、證、保三家監管機構和有關政府部門參加的監管信息共享和金融風險處置協作機制。鑒于金融風險的處置離不開政府的領導和支持,模式二更加符合我國實際。對于中央一級,則可考
慮建立在國務院領導下,人民銀行、財政部門、監管機構為常任成員的金融監管協調制度。
投資者保護制度
制定制度范文4
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制度
由于綜合國力的增強、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對高層次人才的需求不斷增長,我國研究生教育規模得到了飛速發展。2006年,國家對研究生培養機制進行了試點改革,哈爾濱工業大學、華中科技大學和西安交通大學這三所高校成為首批試點的學校;2007年,北京大學、清華大學等14所高校進行改革試點;2008年,在總結前兩階段改革經驗的基礎上,研究生獎學金制度改革工作得到推廣;2009年起,中央部委所屬院校的所有研究生都必須繳納學費,依靠自己的學術和科研成績爭取獎學金來完成學業,改變了過去學生僅憑入學考試成績就能決定未來三年是否享受公費待遇的“終身制”。
一、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制度改革的意義
我國從1993年開始招收自籌經費的研究生。錄取時根據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和復試成績將學生分為“計劃內”“計劃外”“定向培養”“委托培養”“自籌經費”等類別,并在學費和獎學金發放上有所區別?!坝媱潈取钡难芯可丝梢怨M攻讀學位外,還可以每月領取國家發放的獎學金。而“計劃外”的研究生則需要通過自籌經費的方式全額繳納學費,且沒有獎學金。同時,因為“計劃內”資源的有限性,部分免試推薦的保研生或考研成績較好的學生也要自己繳納學費成為“計劃外”類別。在此模式下的研究生獎學金制度顯然有失公平,是不合理的。首先,“計劃內”的研究生如同抱上了“金飯碗”,入學后無論是否努力,每月均可享受獎學金資助;而“計劃外”的學生,無論多么努力都無法改變自籌經費的性質。其次,僅憑一次研究生入學考試成績就將學生劃分為兩類,不考慮其他因素的影響,此種評價標準未免過于片面。再次,獎學金的資金主要來源于國家財政支持,資金來源范圍過于狹窄,類別過于單一,無法動用其他力量共同辦學,不利于研究生整體的培養。
碩士生獎學金評定是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的一項重要內容,主要目的是為了進一步提高研究生教育質量,促進研究生積極投身學習、科研工作,激發研究生的學習主動性和創新積極性,改變之前的“一考定終身”制,實行獎學金滾動評定制度。碩士生入學時評定的主要依據是考研及復試成績,第二、三學年評定的依據主要是第一年的必修課成績、科研水平以及道德品質等,將獎學金劃分不同的等級并與學費直接掛鉤。盡管獎學金評定的制度剛剛推行,但其牽一發而動全身的影響已顯現出來。
二、研究生獎學金評定過程中存在的動態變化
北京航空航天大學作為一所具有航空航天特色和工程技術優勢的多科性、開放式、研究型大學,肩負著高層次人才培養和基礎性、前瞻性科學研究以及戰略高技術研究的歷史使命。研究生是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的主力軍?;诖?,學校在“科學、公平、公正”的原則下,結合理、工、人文、管理、經濟學等學科的不同特點,規定了獎學金整體比例以及各等獎學金的人數,并給予各院系極大的自,成立領導小組,由專人負責本單位的相關工作。經過兩年的實踐與探索,通過評定數據的反饋,針對由獎學金制度改革所帶來的一系列問題尋找解決之路,使其不斷完善。
1.研究生獎學金評定過程中的動態變化
以某個工科院系為例,2009年共招收124名工學碩士(不包含國防生、強軍計劃等學生),2010年共招收87名工學碩士(不包含國防生、強軍計劃等學生),經過一年的學習和科研,參評的碩士生中大部分獎學金等級發生了變化,其中一部分同學獎學金等級有所下降(見表1)。
將兩年的評定結果進行比較,可以看出,參評的碩士生中有近1/4的學生獎學金等級發生了變化。具體呈現以下特點:
第一,變化涉及的學生數雖有不同,但變化比例相當,均為當年招收學生總人數的24%。第二,一等降為二等者即保研生獎學金下降比例減小,從12人降低為6人,比例也從40%降為28.5%(見圖1、圖2)。第三,跨越臨界狀態的二等降為三等的比例減小,從11人減少到6人,比例也從37%降為28.5%。第四,極端情況比例增加,如獎學金下降兩個等級的,一等降為三等有2人占9.5%,二等降為四等有5人比例為24%。同時出現一等降為四等的極端情況,雖然只有1人,但其卻是免試推薦的研究生,下降等級之多應引起足夠的重視。
2.近幾年研究生獎學金評定變化的社會效益
將某工科學院近幾年的招生情況加以對比(見表2),可以看出,從2009年推行獎學金動態管理后,由學生自己繳納學費的比例在逐步減小,而學校所負擔的各項教育經費的比重在逐步增大。
同時,實行獎學金動態評定后,首先改變了之前“大鍋飯”“鐵飯碗”的一成不變的模式,要靠學生自身的成績、能力等綜合實力去爭取,這為學生提供了一個公平競爭的環境的同時,也促使其更加努力的學習。其次,獎學金的動態評定強調了導師在學生培養中的重要作用,增加了導師在學生學習、科研中的作用,有利于導師更加用心的指導學生。再次,推行獎學金的動態評審,可以在全校范圍內營造了一個良好的、積極地教學相長的軟環境,通過競爭,實現學生整體素質的提高,在培養人才的同時也會得到社會的肯定,為社會輸送更多有用的人才。
三、研究生獎學金評定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經過兩年的試運行,改革后的獎學金制度實現了動態化管理,其優勢逐步得到顯現,但在運行過程中也存在一系列的問題。主要有:
1.動機和目的趨向功利。改革后的獎學金數額增大,可以抵消部分甚至全部學費,并能每月領取國家發放的不同額度的獎學金,其評定依據是學生在第一年的必修課成績、科研水平以及道德品質等。由于成績所占比重較大,為了追求高額的經濟利益,有的學生每天只努力學習,過分看重成績,忽略了實驗室的科研工作及其他活動;有的同學為了得到“科研水平”的加分,短時間內制造出大量低質量的論文,剽竊抄襲,花錢買版面,一稿多投,濫發文章,學術不端行為頻頻出現;還有同學為了獲得道德品質上的加分,參加一些自己不喜歡的活動,使其不能安心學習和研究??梢哉f,學術帶上了功利的色彩,與獎學金評定的初衷背道而馳,違背了培養機制改革的目的。
2.同學之間團隊合作減少。由于科研成果的多少影響了獎學金等級的高低,同學之間的合作關系轉變為競爭關系的可能性加大,有效地交流與溝通減少或者有所保留,互相隱瞞,不能以誠相待,無法實現知識與資源的共享,阻礙了團隊精神的培養,更不利于學術創新,并造成同學之間關系的緊張。
3.評定標準顯失公平。改革后的獎學金評定標準是在缺少研究生參與的情況下制定出來的。作為改革效果的直接承擔者的研究生群體只能被動接受,無法表達自己的意愿,進而改革的效果也會大打折扣。因此,有學生要求進一步明確、細化評價標準以及加分政策;還有學生反映獎學金評定等級差距過大,造成不公平競爭;再有同學對只公示評定結果表示不滿,認為獎學金評定過程缺乏透明度,有暗箱操作之嫌。
四、對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制度改革的探索
針對以上問題,對現行的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制度進行探索和改進。
1.提高學生參與度,充分體現公平、公正
評定標準的公平、公正是整個獎學金評定體系的基礎保證。在制定獎學金條例之前,通過舉辦座談會、向老師、學生發放調查問卷等方式,廣泛征求師生意見,初步擬定條例。繼而將條例發給學生進行民意調查,使學生真正參與其中,獻言獻策,得出反饋意見,以便補充、修改,最終形成合乎民意且具有可操作性的條例。這樣不僅可以使研究生加深對條例的理解,更可以增加他們對條例的認同,積極參與。
2.加強科研成果評定的嚴格性,促進獎學金評定制度化建設
獎學金制度評定剛實行不久,各項條例仍處于試行階段,這就需要將獎學金的評定制度化,將評定標準明確化、具體化、規范化,使獎學金制度穩定而有效地發揮其引導作用。特別是在學生方面,由于我國高校并沒有一個合理且通用的學術評審制度,各高校各學科只能根據自身的特點,選擇在本領域內具有一定影響力的刊物,根據科研成果的質量等級,確定學術論文評定的規則,并適時做出調整。同時,由各學科主任或帶頭人組成專家評審小組,對用來申請獎學金的論文進行審核、認證,嚴把的質量關,消除彈性及人為因素,鼓勵學生發表高水平論文,避免學生只求數量不求質量的濫發文章。
3.減少獎學金等級,促進學生之間的良性競爭
獎學金制度改革初期,很多高校將獎學金劃分為三至四個等級。以筆者所在的北京航空航天大學為例,一等獎學金占20%,享受免學費,生活補助400元/月;二等獎學金占40%,享受免學費,生活補貼270元/月;三等獎學金占20%,享受半免學費,無生活補貼;未獲獎學金學生占20%,全額交納學費,且無生活補貼??梢钥闯?,由獎學金等級帶來的經濟利益差距較大,尤其是處于二、三等獎學金臨界線上的學生,如果以微弱的分差拿到三等獎,則意味著要多支出萬余元。高經濟利益必然導致競爭的加劇,繼而競爭的負面影響也逐步顯現出來。通過減少獎學金等級,適度縮小獎學金等級之間的利益差距,使其發揮正確的引導和激勵作用,促進學生之間的良性競爭。
4.維護學生個人隱私,加大評定過程的公開、透明
學習成績及排名是學生個人隱私的重要部分。在獎學金評定的過程中,要維護好學生的個人利益。同時,通過對參評學生進行座談、問卷調查等方式了解到,大多數學生希望更多的了解獎學金評定的過程。因此,筆者建議,不僅要將評定的最終結果進行公示,還要將各分項及特殊加分等情況進行公示,鼓勵學生互相監督,增加評定過程的公開性、透明度。同時,將排名靠前的學生進行重點說明,為其他學生樹立榜樣。
五、結論
獎學金評定制度是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引導、激勵學生全面發展,進而提高研究生的培養質量。但其目前仍處于改革初期,各項具體執行措施尚有待通過實踐加以改進和完善,同時,伴隨培養機制改革的不斷深入,針對全日制專業學位研究生的加入,以及導師在獎學金評定中的作用等問題逐漸凸顯,不容忽視,仍需進一步探索。高校研究生獎學金評定制度完善的最終目標是努力為學生營造一個合理的、公平競爭的環境。
參考文獻:
[1]唐笑,朱方彬.研究生獎學金機制改革的探索與實踐[J].改革與探索,2010,(25):124.
制定制度范文5
關鍵詞: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醫學會鑒定
預防接種糾紛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性文件主要有國務院行政法規《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衛生部規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以及各省出臺的地方性規章《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補償暫行辦法》,從部門規章的層面規范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工作。該辦法的正式施行,終結了我國沒有預防接種糾紛技術鑒定法律的歷史,具有非常重大的意義。①但實踐中預防接種糾紛醫學會鑒定程序仍存在著很多問題,有必要將這些規范性文件形成相應法律制度,便于法律規范的正確實施,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利。
一、預防接種糾紛醫學會鑒定法律制度的理論依據
衛生部根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的授權制定了《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受種方、接種單位、疫苗生產企業對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有爭議時,可以在收到預防接種異常反應調查診斷結論之日起60日內向接種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醫學會申請進行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并提交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所需的材料”。②“預防接種異常反應的鑒定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執行,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制定”③。以上規定構成了預防接種中進行醫學會鑒定的理論依據。
二、完善預防接種糾紛醫學會鑒定法律制度主要措施
現有法律規范規定鑒定由醫學會負責,醫學會作出的鑒定結論雖不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但對于異常反應的補償卻具有終局意義。實際上,醫學會的鑒定結論具有改變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診斷結論的效力④。專家組調查診斷是醫學會鑒定的前置程序,醫學會鑒定結論具有更改調查診斷結論的效力,但各省份并未完全貫徹實施醫學會鑒定程序規定,且其結論是否終局,法律規范并未明確。甚至仍有相當多省級醫學會未建立異常反應鑒定專家庫,未曾接受過一個異常反應鑒定申請。根據我國現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盡快組建鑒定專家組并完善異常反應鑒定制度迫在眉睫,提出以下措施和建議:
(一)各地醫學會組建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專業委員會
2008年實施《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以來,各地醫學會并未真正實施該辦法,盡快組建由多個鑒定專家組構成的異常反應鑒定專業委員會,對調查診斷結論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向設區的市級以上醫學會申請鑒定,保障當事人獲得救濟的權利。
(二)建立并健全全國統一的預防接種糾紛醫學會鑒定專家庫制度
高標準選拔一批鑒定專家進入全國統一的預防接種糾紛醫學會鑒定專家數據庫,并按臨床、流行病、醫學檢驗、藥學、法醫五大學科專業進行詳細分組,增加異常反應鑒定專家組成員數量,全國范圍內隨機選擇專家組成員,這種隨機選取將避免人為因素操作鑒定專家和鑒定結果。同時,對于出現罕見預防接種糾紛所涉及的病種,在窮盡國內相關專家后,可吸收國外相應學科專家參與,以保證異常反應鑒定結論的公正性。
(三)建立網絡“雙盲”預防接種糾紛醫學會鑒定制度⑤
為了避免當事人(包括受種者、接種者、疫苗生產企業)報復,以及同行“人情”的壓力,鑒定專家成員與當事人相互隱去姓名,專家組通過網絡進行調查和評審。這種方式將促進鑒定專家獨立進行評審。
(四)建立鑒定專家簽名負責制制度
一般情況下,從專家庫隨機選取專家后,鑒定組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查,依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確定鑒定結論,對于不同意見的專家填寫相關獨立意見并進行備案,所有鑒定專家署名后加蓋醫學會預防接種異常反應專用公章。若出現鑒定錯誤,應由署名鑒定專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由于網絡電子技術的發展,電子簽名和電子化鑒定結論成為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鑒定專家應首先了解出現反應者的基本情況、主要臨床表現、初步診斷、疫苗接種情況、發生反應的時間;其次可選擇現場訪視病人,并進行深入地調查和臨床檢查。再次,核實疫苗生產企業資質及疫苗的具體情況。調查并核實接種者資質及接種操作是否符合規范要求等。根據調查情況,分析出現的反應與預防接種在時間上的關聯性,判斷反應是否與預防接種有關,鑒定專家可通過“電子簽名”的方式作出電子化的鑒定結論,再也不用組織開會的方式集合當場簽名,但不同意見的專家意見應予以標注。
(五)預防接種糾紛醫學會鑒定監督制度
定期對預防接種糾紛醫學會鑒定專家進行考核,對于出現錯鑒次數較多的專家,可取消其鑒定資格或其他懲罰,一般可通過各種方式進行篩選,并由獨立的第三方主體進行監督,依照一定的程序對錯鑒次數較多專家進行認定,并保證錯鑒專家申訴救濟的權利。其監督目的是既要加強鑒定專家責任心,也要提高其積極性。
總之,建立以上鑒定制度,不僅僅節省人力和財力,有利于客觀和公平、公正,提高鑒定的效率,也有利于鑒定專家在不受任何干擾的情況下充分表達自己的意見。這種優勢將成為異常反應醫學會鑒定的必然趨勢。
三、結論
預防接種糾紛中,其醫學會鑒定程序應形成相應法律制度來進行規范,主要包括: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專業委員會、醫學會鑒定專家庫制度、網絡“雙盲”醫學會鑒定、鑒定專家簽名負責制、鑒定監督等制度。為了保障受種者、接種者、疫苗生產企業的合法權益,確保醫學會鑒定專家的獨立性,避免醫學會鑒定專家為人情而徇私枉法作出不實的結論,同時也節約了社會運行成本,提高社會效率。(作者單位: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
注解
①王慶文、張 敏:《預防接種糾紛的法理思考》,《衛生軟科學》第24卷第5期2010年10月,第476頁。
②《預防接種異常反應鑒定辦法》第十四條。
③《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
制定制度范文6
第二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有關部門和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定價機關)依法制定或者調整實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以下簡稱制定價格)的行為,適用本規則。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國家實行并逐步完善宏觀經濟調控下主要由市場形成價格的機制。政府制定價格的范圍依據《價格法》第十八條確定,具體以中央和地方定價目錄為準。定價目錄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經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市、縣人民政府制定價格,具體工作由其所屬價格主管部門負責。
定價機關應當按照法定的權限制定價格,不得越權定價。
第四條制定價格應當遵循公平、公開、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第五條制定價格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商品或者服務價格與國際市場價格聯系緊密的,可以參考國際市場價格。
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省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可以根據不同行業特點,確定具體的作價原則和作價辦法。
第六條定價機關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以及社會各方面的反映適時制定價格。
第七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依法履行價格(成本)調查、聽取社會意見、集體審議、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公告等程序。
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專家論證、價格聽證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八條消費者、經營者及有關方面(以下簡稱建議人)可以向定價機關提出制定價格的建議。
第九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可以要求相關經營者、行業組織提供制定價格所需的資料。
第十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時,應當對市場供求、社會承受能力進行調查,分析對相關行業、消費者的影響。
第十一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應當開展價格、成本調查。
依法應當開展成本監審的,按照成本監審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制定專業技術性較強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時,定價機關應當聘請有關方面的專家進行論證。
第十三條定價機關制定價格時,對依法應當聽證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主持,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聽證的具體內容按照價格聽證的有關規定執行。
對依法不實行聽證的,定價機關可以選擇座談會、書面或者互聯網等形式,聽取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第十四條定價機關履行本規則第十條至第十三條規定程序后,應當形成制定價格的方案。方案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現行價格和擬制定的價格、單位調價幅度;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和理由;
(三)經過成本監審的,附成本監審報告;
(四)制定價格后對相關行業和消費者的影響;
(五)經過專家論證的,附專家論證意見紀要;
(六)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七)經過聽證的,附聽證會紀要;
(八)價格的執行時間和范圍。
第十五條制定價格的方案原則上實行集體審議制。集體審議可以采用價格審議委員會討論、辦公會議討論等方式。
實行集體審議的方式、人員組成和工作規則,由省級以上定價機關規定。
第十六條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和其他部門制定重要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應當按照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七條定價機關是行業主管部門的,作出制定價格決定前應當書面征求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八條制定價格的方案經集體審議后,認為需要制定價格的,定價機關應當適時作出制定價格的決定。制定價格的決定應當載明以下內容:
(一)制定價格的項目、制定的價格;
(二)制定價格的依據;
(三)價格的執行時間和范圍;
(四)作出決定的定價機關名稱和作出決定的日期。
制定價格的決定必須蓋有作出決定的定價機關的印章。
第十九條除涉及國家秘密外,制定價格的決定作出后,由作出決定的定價機關在指定的報刊、網站等媒體上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條定價機關應當建立健全定價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
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下級價格主管部門定價行為的監督。
業務主管部門的定價行為應當接受同級價格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二十一條制定價格有建議人的,定價機關應當以適當的方式將建議辦理情況告知建議人。
第二十二條制定價格的決定實施后,定價機關應當對價格決定執行情況進行跟蹤調查和監測。跟蹤調查和監測的內容應當包括:
(一)價格的執行情況,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二)企業經營狀況、成本、勞動生產率和市場供求變化對價格的影響;
(三)相關商品或者服務市場供求狀況和價格的變化情況;
(四)社會各方面對所制定價格的意見。
第二十三條定價機關有違法行為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進行查處。
第二十四條定價機關的工作人員在制定價格工作中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定價機關應當按照檔案管理制度建立制定價格的卷宗并存檔。
第二十六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可以依據本規則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