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一檔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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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分一檔范文1

馬蹄粉中含大量的淀粉、多種維生素和礦物質鈣、磷、鐵等。除此,還含有一種不耐熱的抗菌成分荸薺英,對金黃色葡萄球菌、大腸桿菌、綠膿桿菌等有抑制作用。據《本草綱目》記載,該品具有清心消暑,潤肺生津,滋補安神之功效,老少咸宜,四季適用,實乃天然保健佳品。它粉質細膩,結晶體大,味道香甜,可以做成馬蹄糕、馬蹄糊及其他飲食用途。

魚膠粉,又稱吉利丁粉,是提取自魚膘、魚皮加工制成的一種蛋白質凝膠。魚膠粉的用途非常廣泛,不但可以自制果凍,更是制作慕斯蛋糕等各種甜點不可或缺的原料。純蛋白質成份,不含淀粉,不含脂肪,不但是低熱量的健康低卡食品,更可以補充肌膚大量的膠原蛋白,享受美味的同時更可以留住美麗,和小皺紋再見。魚膠粉有抗氧化的作用,能促進細胞的新陳代謝,延緩細胞老化,進而使人的皮膚柔潤光滑而有彈性。

(來源:文章屋網 )

一分一檔范文2

(2011)芙民初字第XXX 號

原告張三。

委托人黃峰,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四。

委托人王五。

封及進行第二次抵押貸款所花去的辦理費用45000 元;3 、張三需承擔訴訟費5000元。

此后的房屋買賣交易中,李四從XX省XX市飛往XX市與張三一步協商。后因過戶稅費的負擔事宜協商不成,雙方最終未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張三遂要求李四返還已經轉賬的5 萬元。李四則要求張三賠償從XX市飛往XX市協商房屋買賣事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費用及相關損失。雙方就此協商不成,釀成糾紛,形成訴訟。

關于張三于2011年1 月6 日向李四的中國農業銀行賬號XXXXXXXXXXXXXXXXXX存入的5 萬元款項的性質,張三主張系預付購房款,并認為在雙方因過戶稅費負擔事宜協商不成的情況下,李四理應歸還。張三為證明如上主張,提交雙方曾經發生的來往手機短信作為證據。手機短息顯示:

2011年1 月6 日15時37分,從張三的手機號XXXXXXXXXXX 發送至李四的手機號XXXXXXXXXXX ,內容:“已打款,請查收”。

2011年1 月6 日15時57分,從李四的手機號XXXXXXXXXXX 發送至張三的手機號XXXXXXXXXXX ,內容:“收到,謝謝”。

2011年1 月13日9 時47分,從張三的手機號XXXXXXXXXXX 發送至李四的手機號XXXXXXXXXXX ,內容:“你發來的信息已看!誰過分你本人恐怕不會明白……總之,都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你XXXXX 號房不賣了,是你的權力,我并不強求,但是,我要提示你的是:我打給你的伍萬元房子預付金請你今天務必將此款退回到我的賬戶上!這也是我的權力……!中國農業銀行賬號為:XXXXXXXXXXXXXXXXXX. 戶名為:張三!”。

2011年1 月16日17時31分,從李四的手機號XXXXXXXXXXX 發送至張三的手機號XXXXXXXXXXX ,內容:“因個人的不成熟及公司事務給你們帶來的不愉快表示歉意。”

李四則主張該5 萬元系購房定金,雙方最終協商不成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原因就在于張三不講誠信,因而已付購房定金不應返還,并認為張三應當承擔李四因與張三買賣房屋事宜而發生的交通住宿費等損失,為此提供了飛機票、住宿費等票據作為證據。

雙方沒有簽訂金額為5 萬元的書面定金合同。

以上事實,有經庭審質證的銀行匯款憑證、手機短信、費用票據及當事人的陳述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張三與李四就買賣房屋XXXXX 號房一事友好協商,達成了房屋總價款232 萬元、先付5 萬元的共識。張三依約給付了李四購房預付款5 萬元。此后,雙方因房屋過戶稅費負擔事宜不能取得一致意見,以至于最終未能簽訂房屋買賣協議并過戶房屋。在此情況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款“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規定,李四應當將預付購房款5 萬元退還給張三。因此張三關于返還預付購房款5 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支持。

李四辯稱本案訟爭的5 萬元款項系購房定金,并且認為雙方最終未簽訂房屋買賣協議系張三不講誠信造成,因而不應退還。對此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本案中雙方并未簽訂金額為5 萬元的書面定金合同。對照上述法律規定,可知本案所涉的5 萬元款項不具備法律規定的定金性質,因而不是定金。相反,雙方關于本案所涉5 萬元的協商過程足以表明系預付購房款。因此李四有關本案所涉5 萬元系定金的辯稱意見沒有法律依據和事實依據,應不予支持。

李四辯稱雙方在交易中發生的交通住宿費等經濟損失應當由張三承擔。對此本院認為,如此要求系對張三追究締約過失責任的賠償要求,與本案張三根據附隨義務規則要求返還預付購房款不屬同一法律關系,因而本院在本案中不予審理,當事人可以另行解決。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六十條第二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李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張三預付購房款50000 元。

當事人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則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通過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鐘建林

二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書記員黃可

注:法院受理本案后,鑒于雙方爭議的標的并不大,法官于是在張三和李四之間來回做了很多次調解工作,竭誠希望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但遺憾的是,雙方因意見分歧太大,最終還是未能調解成功,以至于法院不得不作出判決。

比較有意思的是,本案一審宣判時,被告李四的委托人王五代為簽收了判決書。就在簽收判決書后的當天,王五致電法院稱,經向遠在外地的李四報告,李四表示愿意接受判決結果,不會再上訴,但希望當天就能領取扣除判決義務款項51095 元之后的財產保全擔??钣囝~3905元。法官回復表示還是要等到過了十五天的上訴期限,當事人沒有上訴,一審判決生效后才能辦理上述款項的給付手續。李四一方沒有異議。一審判決生效后的第二天,張三、李四及財產保全擔保人同時來到法院,共同辦理了上述判決義務的給付手續及余款退還手續。

感謝當事人對本案法律事實的尊重!

感謝當事人對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附:關于自覺履行(2011)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決的報告

長沙市芙蓉區人民法院:

原告張三與被告李四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業經法院審理,(2011)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決已經產生法律效力。當事人愿意自覺履行上述判決?,F將與實際履行有關的事宜報告如下:

在張三申請財產保全過程中,一開始是凍結了李四的一套房屋。后李四為了解凍房屋,提供現金到法院賬上作擔保。由于李四身處外地辦事不便,實際交至法院賬上的55000 款項,是李四委托其朋友趙六交的,因而法院出具的收據上交款人姓名也是趙六。在趙六向法院交納55000 元后,李四在第二天就另行將55000 元給付了趙六,因而如今在法院賬上的55000 元擔??睿褜嶋H是李四自己的款項。

根據已經生效的(2011)芙民初字第XXX 民事判決,李四應當給付張三購房預付款50000 元、訴訟費1095元,合計51095 元。現李四主動履行上述判決,愿意從自己在法院賬上的55000 元款中給付張三51095 元,余款3905元,則由李四的全權人王五辦理手續領取支票即可。

張三受領李四給付的執行款50195 元,由全權人黃峰律師代為辦理手續領取支票。

特此報告。請予準許。

原告方:張三

一分一檔范文3

關鍵詞:基本建設;施工單位;資金監管;進一步加強

兩萬五千年前的石器時代洞穴上的野牛奔跑分析圖,是人類對捕捉動作最早的探索。1824年,英國人皮特•馬克•羅葛特首先發現了視覺暫留。1886年,法國人埃米爾.雷諾發明了“動畫”這一物理形式并為其賦予了藝術價值。經歷一個多世紀的發展,在科學技術不斷進步的當下,動畫技術也越來越純熟,動畫逐漸不僅僅是運用在一類故事敘述畫面中那么簡單了。隨著新媒體的不斷傳播、普及與發展,動畫越來越成為當代社會各行各業的一種全新的藝術形式。它具有歷史沉淀的藝術價值,也具有新興科技的深厚開發潛力與廣泛的運用領域。相較之下,作為一名動畫專業的學生,我們所學習的知識理論中并沒有對此方面進行多少探討。對此,我們小組通過課題研究得出了以下三點見解。

1動畫是一項基于高度綜合為前提的綜合藝術

通過小組的調查研究發現,在當下社會對于動畫的普遍理解基本等同于“動漫”一次?!皠勇庇址QACGN文化,是集小說、漫畫、游戲和卡通動畫片為一體的一個時尚文化圈,是動畫片的一個別稱,但是不等于動畫藝術。動畫片是動畫藝術最普及的一種表現形式,深受全球青少年的喜愛。而在國內,動畫片因質量參差不齊和影片分級制度未明的情況下,遭到大量特別是中老年人的誤解。許多人甚至認為,動畫就只是一個娛樂性質的東西,不切實際還容易誤導青少年并影響青少年的學業。實際上并不是如此,動畫的概念不同于一般意義上的動畫片,動畫是一種綜合藝術,它是集合了繪畫、漫畫、電影、數字媒體、攝影、音樂、文學等眾多藝術門類于一身的藝術表現形式,它具有豐富的多樣性、運用范圍和文化張力。而在藝術圈中,對動畫的誤解也同樣存在,許多傳統老藝術家不認可動畫、電影、攝影這一類通過拍攝完成的新型藝術形式,認為其比不上傳統藝術,是低級的,事實上同樣并非如此。《老人與?!肥怯啥砹_斯導演亞歷山大•彼德洛夫1999年執導的一部動畫短片,動畫大師彼德洛夫采用了油畫繪制方法將海明威的小說《老人與?!钒嵘狭算y幕,他用指尖沾著油彩在玻璃板表面進行原畫繪制,利用玻璃的不同層面進行制作,拍攝同一個鏡頭時,他往往在一層畫面上制作人物,同時在另外一層畫面上制作背景,燈光逐層透過玻璃拍攝完第一禎畫面后,再通過對玻璃上的濕油彩進行調整來拍攝下一禎畫面,這部作品中涵蓋了大量傳統油畫的藝術表現手法;《凱爾經的秘密》是一部愛爾蘭動畫,取材于愛爾蘭基督教插圖手抄本《凱爾經》,其中涵蓋了大量對于傳統宗教文化的敬重與傳承,且整體繪制風格以幾何形為基礎,畫面充滿了幾何美感;《阿凡提的故事》是上海美術電影制片廠于1980年發行的一部定格木偶動畫電影,曾榮獲1991年獲美國芝加哥國際兒童電影節一等獎。可見,動畫作為一種綜合藝術,因其拍攝方式與表達方式的不同,可以同時涵蓋油畫、雕塑、宗教、音樂、表演等等平時難以交集的傳統藝術門類,它是集大成者,不輸于任何傳統藝術,它是一項與時俱進的高級綜合藝術,應當受到與傳統藝術門類同等級的認可與尊重。

2動畫具有功能性,可當做“特殊工具”使用,但非“工具”

小組對市面上已有的相對更具有功能性的動畫類型進行了資料搜集和整理對比,主要可分為兩類:(1)運用傳統紙繪、剪紙制作或偶制作后進行拍攝的動畫,此類動畫具有較高藝術性,實用性能偏低,常用于動畫片或廣告拍攝。(2)以二維和三維為主的計算機動畫,也被人稱作“新型動畫”,是計算機CG技術經過發展后形成的動畫制作技術,此類動畫技術先進、實用性強、靈活度高、作用范圍廣,按不同的使用方法可運用到:廣告、舞臺、醫學、科學、建筑、教育、軍事、城市規劃、UI等各行各業,是動畫的功能性可以被作用到極致的一類動畫。前者功能性主要集中于藝術實踐與文化宣傳,但因制作過程繁瑣且精細度要求較高,所以普及度較低。后者因新世紀信息時代的大背景而得到高速發展,與時代同步的高契合度使計算機動畫滲透進了當下社會的方方面面,其特點在于制作簡潔、格式轉換便捷、能直白地展現現實中無法或難以完成的畫面、同時還能被賦予藝術創造性。美國迪士尼公司于2004年正式解散了傳統動畫工作室,日本吉普力工作室在解散傳統制作部門后一年,決定開始嘗試CG動畫。相比傳統動畫,計算機動畫更豐富了時間與空間的概念,在市場的推動中逐漸將動畫藝術演變到了一個全新的概念與高度。同時,因動畫有趣豐富又直觀易懂的藝術表現力也使人們更樂意接受動畫這一形式的講解、宣傳或產品,也因此,具有高實用功能性的計算機動畫常便捷到被各行各業以“工具”的形式大量使用。那么,具有功能性的動畫是“工具”嗎?答案是否定的。動畫是一項基于高度綜合為前提的綜合藝術,動畫因其藝術形式而被普及,因其藝術表現力而被大眾所接受,若因為動畫的制作方法和運用方式隨著時代進步而更加靈活多變了,就將其單純定義為“工具”,這是對一個多世紀以來動畫發展歷史的否定,是不可取的。

3動畫最根本的功能性作用應在于其文化影響力

宮崎駿在正式決定使用CG動畫技術制作新篇后,曾在全日本廣尋計算機動畫方面的技術人才。其中一人帶給宮崎駿觀賞的片子是:由三維動畫制作的人體各關節在亂序重組后組成一個畸形人體并在地上反復爬行,可用于恐怖搞笑類游戲的開發。宮崎駿在看完這個片子后嚴厲地批判了這位年輕的計算機動畫人才。已經77歲的宮崎駿時常與同齡老人接觸,親眼見證了無數或肢體殘缺或病入膏肓卻依然為活著而掙扎在生死之間的人們,這些經歷最終體現在了宮崎駿的作品和為人處世的原則中,他認為:動畫應當對生命抱以尊重。課題小組的成員都是年輕學生,既接受老人的教誨也理解新潮的走向。在對動畫越來越多的認識與理解的過程中,也更加認可并驚嘆于動畫這一藝術給社會發展帶來的巨大變化。蕭伯納曾說過:“如果你有一種思想,我有一種思想,彼此交換,我們每個人就有了兩種思想,甚至多于兩種思想?!彼囆g是一種文化形式,文化一旦為人所接受就必定會對其思想產生某種影響,這種影響也會通過人的生活而作用于社會。動畫藝術的根本也是為一種文化,且它作為一項綜合藝術其文化影響力更加不言而喻。現今動畫的普及度越來越高,它將多種藝術門類融于一身,靈活多變跨越行業隔閡,又能承載歷史與時俱進。無論動畫以何種功能被運用在什么地方,它都會對作用的對象產生一定程度的文化效益,而這種文化則會依憑人的思想滲透入一個人言行舉止衣食住行的方方面面,從而對社會發展產生深遠而長久的影響。這應當就是動畫最根本的功能性作用。

參考文獻

[1]賈否.動畫概論第三版[M].北京:中國傳媒大學出版社,2010.

[2]馮文,孫立軍.動畫藝術概論[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

[3]劉佳陶.淺談中國當代動畫的發展[J].絲綢之路,2010(6):87-88.

一分一檔范文4

關鍵詞:傳統、營造、當代建筑

首先筆者想談談自己對文化的理解,特別是中西文化的差別和在這種差別下所產生的物質形態。把中國建筑文化視為與西方建筑文化完全不同的體系是一種誤解,它們之間只是有些細微的差別,但這種細微的差別可能是決定性的。就是這種決定性決定了二者不同的形態。當然,中西建筑在營造方式、材料選用等方面呈現出了不同的態勢。西方對于建筑和自然的關系持二者對立的態度,而中國傳統建筑在營造過程中對待自然的態度是與西方不同的。中國傳統文化講究“師法自然”,對自然始終是發自內心的尊重,不斷向自然學習,這在計成的《園冶》中有詳細的描述。在這種文化的影響下,中國建筑的空間、材料和對環境的理解有獨特之處。向傳統學習,不僅要學習傳統建筑的觀念與建造,更要學習一種建立在以文化差異性認同基礎上的生態的生活方式。

一、空間

中國傳統的營造活動向來不乏好的空間出現。從秦漢到明清,園林景觀的空間和尺度不斷豐富。空間是建筑設計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建筑和西方建筑的空間區別較為明顯。從宋代的山水畫中,我們也許能找出中國建筑空間或者說環境空間的某些原型。繪畫作品中描繪的更多的是一種場所,場所的故事性是區別空間的首要因素。建筑的空間組合往往呈現出自由、順從和借鑒的特征?,F在一些建筑設計更關注空間本身,而忽略了空間的意。古人造園注重立意在先,從一句詩或一幅畫中都可發現先于物質空間存在的意象。江南的一些私家園林,如拙政園、網師園等,雖經幾次易主、修整,但從興建造園開始到整體的規劃布局都體現了這一觀點。隨著城市化的快速發展,人口大量涌進城市,如何在高密度的城市中把握建筑的適度性是當代建筑師要解決的問題。王澍設計的中國美術學院象山校區的一期和二期建筑群,就從空間尺度和空間變化兩個角度,以現代的建造方式演繹著中國傳統園林空間的精華。

二、材料

一些現代建筑是工程師式的建筑,一些建筑師從幻想出發,設定一種工作方式,設定需要的材料,即使這種材料遠在千里之外也在所不惜;或者為了降低能耗,采用十分復雜的材料與工藝制造。好的建筑應便于建造,易于維護,并應根據地方經濟與技術水平、造價、建造體系和建造速度采用合適的技術。材料也是地域性的直接反映。施工工藝是體現建筑師意圖的重要條件,當然,建筑師要結合建造場所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工藝。采用的建造方式應對自然破壞最少。從材料的選取到具體的施工都體現著地域性對建筑建造過程的影響。王澍的舊磚瓦回收和循環建造就充分發揮了材料的性能,同時也是對過快的城市化建設所帶來的破壞的一種抵抗,具有一定的社會意義。當代建筑師應該從地域角度出發看待材料的使用性質,結合建造場所的特定環境,使材料充分發揮自身的藝術價值。

三、環境

環境是涉及人、建筑、自然三者之間關系的科學,它包括建筑熱濕環境、聲環境、光環境等。自然對人的影響決定了人的生活和生產方式,同時也形成了在一定自然氣候條件下的地域性建筑。隨著科技的發展,自然環境對建造的影響似乎在減小,相同的建造方式似乎可以出現在任何地方。但是,隨著能源與環境問題的出現,人們對自然環境的向往慢慢突顯。對環境的態度是建筑師價值觀的一部分,中西文化的差異決定了中西建筑師價值觀的不同。當代建筑師對環境的態度應該是辨證的:應本著尊重自然、避免自然環境遭到破壞的態度進行設計,并應充分利用自然環境中的地勢、地形、地貌,使建筑成為自然環境中美的一部分?,F在一些建筑師、建筑設計專業的學生對建筑設計有兩種極端的做法:一種是喜歡模仿紅柱金頂的故宮式樣;另一種是追求完全西式現代化的設計。王澍卻在不斷探索中國本土化的建筑設計,用一種“批判的地域主義”觀念進行營造,并將自己定義為業余建筑師。好的建筑不論在環境中處于什么地位,是主角還是配角,都應在突出或從屬兩方面起帶頭作用。在從屬方面起帶頭作用或許不那么容易被人理解,但這是必要的。因為好的建筑在自身功能、形象完好的同時,在所處環境中的地位也應是恰當的。在那些需要它當主角、起統領作用的環境中,它是突出的、有力的,并使那片環境充滿生機;在那些需要它當配角的環境中,它的良好協調與陪襯會使被襯托的建筑更美。

參考文獻:

[1](明)計成.園冶.胡天壽,注.重慶出版社,2009.

[2]彭一剛.中國古典園林分析.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1986.

一分一檔范文5

高圣平、熊丙萬譯

關鍵詞: 一般條款VS類型化 保護范圍 過錯責任 嚴格責任 侵權法與保險

內容提要: 侵權法在兩大法系中所采路徑截然不同、風格各異,這一特點與具體規則模式和一般原則模式之間的現代法律理論的區別是相伴而生的。比較侵權法的焦點主要不是實體問題,而是侵權法的基本結構和模式問題。在侵權法的諸多具體制度上,兩大法系遠比普遍認為的那樣更為相近,二者之間并沒有不可逾越的障礙和差別。

一、引言

侵權法一直是比較法當中的主要研究領域之一。直到今天,財產法仍然處于比較法研究的邊緣領域,相形之下,非契約責任法卻引起了比較法學者的極大關注。《比較法國際大百科全書》(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第11卷全部是關于不法行為法或侵權行為法的內容。該卷于1971-1981年間陸續出版,共分14章,長達1489頁。[1]每個人在任何地點都可能遭遇事故,這在現代社會尤為突出,例如在商務旅行中、在向國外市場運送貨物時、或者在偏遠海濱度假時。從這個意義上講,比較法學者對侵權法的興趣可能是存在“生活”基礎的。對這種興趣還可以作另一種解釋,即這方面的研究可以對比較侵權法學者在這方面所做的努力進行檢驗,因為,即便各國的經濟和科技發展水平相同,但是,不同社會的侵權案件類型幾乎是相同的。

歐洲私法協調化目標的確立進一步推動了對不同國家的侵權行為法律制度展開比較研究。在2003年2月提交的《歐洲合同法行動計劃》(Action Plan on European Contract Law)中,歐洲委員會采納了多層次的思路,該思路包含了“軟性”協調方法,并以制定一部《歐洲民法典》為最終目標。[2]雖然前述《行動計劃》的前景難以預測,但可以斷言,合同法的統一將成為侵權法統一的先導。一旦歐洲合同法典頒布實施,那么在可預見的將來,歐洲侵權法典也將問世。[3]來自多個歐洲國家的學者已經搶先推動了這一進程,其中工作做得最全面的要數瓦爾特·范·戈爾溫(Walter van Gerven)和克雷斯蒂安·馮·巴爾(Christian von Bar)。他們通過案例匯編形式或專著形式,傾力構建一部統一的歐洲侵權法典。[4]此外,許多團隊還致力于構建一套“歐洲侵權法原則”,其中最具影響的要數由雅普·斯拜爾(Jaap Spier)和赫爾穆特·考茨歐(Helmut Koziol)發起并協同合作的蒂爾堡/維也納團隊。[5]無論這些方案是否得到贊同,這些原則及相關評述都為今后的學術努力和批判性討論提供了一個良好的開端。

二、侵權法上的一般條款VS類型化

(一)兩大法系在模式上的根本差異

在兩大法系的非契約責任制度中,最初且最根本的分野當數二者之間在侵權法上的差異。兩大法系所走的路徑截然不同,都風格各具并且具有一定程度的夸張性,但是這種情形的存在是同具體規則型模式與一般原則型模式之間的現代法律理論的區別是相伴相隨的。[6]從這個意義上講,比較法學者關注的焦點不是實體性問題,諸如侵權法的保護范圍,而是侵權法的基本結構和模式,更確切地說,是一元模式和以列舉具體存在的不法行為為基礎的多元模式之間的差異。這正如湯尼·威爾(Tony Weir)所言:[7]

這些制度之間看似差異很大……在法國,具體法律規則以對正文的注釋形式出現,就如同把具體法律規則圍繞著法律原則排列成布局勻稱的花園一樣。在這里尋找具體法律規則時,就如同在花園里尋找鮮花一樣方便。然而,在英國并非如此。人們需要費盡周折,才能從紛繁蕪雜的侵權法判例中找到相關法律規則,不過,其一旦被找到,應用起來就較為方便,因為它們的抽象化程度較低。

具體規則型侵權法律制度通過眾多“訴因”(causes of action)得以運行,每個訴因對應一個侵權行為的一般事實情況和責任的法律構成要件。構成要件規定得如此精確,以至于這種對應關系可以通過簡單的函攝來建立,而無需作任何進一步的評價。當確定侵權責任的結果時,侵權法上這種獨特的路徑也允許存在一些差異。正因如此,在普通法當中,例如,通常要求受害人有特定損害才能獲得賠償,更確切地說,要求提供所遭受實際損害的證據,但是,在一些特別情況下,原告甚至不用證明遭受過任何損失,仍然有權要求獲得一般損害賠償。[8]在另外一些情形下,例如,在濫用公職權力的侵權案件中,或者在侵害名譽權案件中,受害人還可以獲得懲罰性賠償金,也即高于一般損害賠償標準的救濟。

《法國民法典》關于侵權法的制度設計理念與普通法的多元化特征截然不同,其中有關侵權法章節很簡短,以一般條款作為開端,該條款明確規定:“人的任何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害時,如果行為人對行為的發生具有過錯,則應當賠償損害。”《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并不如其顯現出來的那么全面,因為該條只針對故意侵權行為。這一點在隨后的第1383條得以映證。盡管如此,由于第1383條包含了針對過失侵權的相同規則,所以,兩條合起來就構成了關于侵權責任的一般條款。[9]眾所周知,我們并不能從《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和1383條的寬泛且富有激發力的簡潔表述中得出如下結論:在法國,每個因過錯行為導致的損失都將引起責任。[10]相反,法律責任受到各種條件的限制,下文隨后將對此予以闡述。需要強調的是,這些條件非但與前述條款在個案中的適用缺乏內在聯系,反而外在于其適用當中。其必須根據關于何為民事責任的一般法律原則或者慣常觀念進行思考。在法律發展史上,司法判例和法學研究為法國侵權行為法注入了大量與眾不同的內容,這些內容是難以通過法典的表面形式展現出來的。從這個意義上講,《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和第1383條并不能為法官和律師提供可具體適用的法律規則,而只能算作是指導性原則。但是,這兩條指導性原則的適用并不是絕對的,因為,無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與其相反的原則也是有可能被適用。

(二)共同的發展趨勢

1.羅馬法淵源

事實上,英國侵權法上錯綜復雜的制度變化,無論如何都不是以其島國獨有的特征為基礎的,而是以其判例法體系為典型特征。法官從這些判例中推導出實體性法律規則,并且因此呈現出根據特殊的事實類型將這些規則程式化的趨勢。[11]正因如此,同樣的特征也可能在羅馬法中找到。羅馬法對具體侵權行為進行了列舉性規定,其包含了從盜竊到故意欺詐的各類不法行為,以及從《阿奎利亞法》到“倒潑和投擲責任之訴”*的法律制度。[12]然而,甚至在羅馬帝國時期,阿奎利亞人的訴訟就出現了擴張趨勢,其不斷涵蓋新的侵權行為類型。該趨勢在12世紀的《國法大全》復興之后繼續發展,并在自然法學者的宏大計劃中到頂峰,當時,這些自然法學者積極致力于將傳統學術思想融合為一個一般原則。[13]

2.大陸法中的一般條款

在此背景下,不足為奇的是:《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這一一般條款和隨其后的條款絕不是在1804年被創造的,其僅能被視為對早先存在的法國習慣法的繼受。在順序上,首先是法國南部的習慣法受到了羅馬法的重大影響。[14]早在法國大革命的20年前,法國社會及政治制度方面的私法學權威讓·多瑪(Jean Domat)曾于1777年提出了如下原則:[15]

所有因某人的過失、輕微過失、應知而不知的行為,或者類似過錯所導致的損失和損害,即使這些過失再輕微,都應該由導致此項損失或損害的人賠償。

從很大程度上講,德國侵權法是與法國侵權法同步發展的,因為羅馬法在德國的實踐——即“羅馬法的現代運用”(usus modernus),已經將阿奎利亞法律責任發展成了事實上的一般條款,且在德國侵權法中占據了主導地位。[16]因此,毫不足奇的是:作為德國民法典債法部分草案的起草者,弗朗茨·菲利普·馮·庫貝爾(Franz Philipp von Kübel)特意為自己設定了一個目標,力圖搞清什么規范已經在很大程度上被普遍適用,也即探求統一的一般條款。[17] 在德國民法典的制定過程中,一種思路是將各種具體侵權行為作拼湊式列舉,另一條更嚴謹的思路是制定一般條款,為了在二者之間達成折中路線,庫貝爾(Kübel) 探求統一的一般條款的目標最終流產了。[18]當時所謂第二次委員會的起草人對德國民法典第一稿中的大部分條款進行了重新編撰,他們并未打算回歸到古代侵權法決凝式建構框架當中。相反,他們擔憂一般條款可能會帶來不確定性,并且力圖通過詳細列舉侵權法的保護范圍來克服此種不確定性。用他們自己的話說,是“為法官裁判案件提供一套客觀的標準”[19]。此折中作法的最終結果表現為由三個“小一般條款”構成的一組規范,包括《德國民法典》第823條第1款、第2款和第826條。

3、從非法侵害(Trespass)到過失侵權(Negligence)

在19世紀,大陸法系國家侵權法的一般條款通常由立法機關制定,然而在英國,這一工作是由法院根據普通法傳統來完成的。雖然英國侵權法從未大規模繼受羅馬法,但其在立法模式上(regulatory style)與羅馬法相似。[20]在英國,直接侵害之訴最初用于保護國王的安全,針對的是以暴力侵犯國王安全的行為(vi et armis contra pacem regis),由幾個原始的構成要件概括表達。[21]后來,其不斷擴張并被所謂的間接侵害之訴(trespass on the case)*所補充。這一發展軌跡與傳統民法中阿奎利亞人訴訟的變化十分類似:直接侵害之訴一直限于直接侵害法定權利的行為,[22]然而,間接侵害之訴的范圍不斷擴大,并且涵蓋了僅僅間接侵害法定權利的作為行為和不作為行為。[23]在長達幾個世紀的歷史中,正是間接侵害之訴為一般過失責任的發展提供了基礎。直到20世紀初,珀斯·H·溫菲爾德(Perce H.Winfield)才敢宣稱:過失行為不再是“構成侵權行為的一種方式;其就是侵權行為?!盵24]

今天,過失責任的地位已經超越了所有其它侵權類型,有學者甚至提出如下問題:在過失責任占主導地位的背景下,大量故意侵權是否還值得繼續關注呢?[25]自20世紀初葉被確立以來,過失侵權已經吸收了一系列先前的獨立侵權行為;不過,“其要囊括所有類型的侵權行為”的做法是臭名昭著的。[26]“暴力性或者恐嚇性人身侵權”便是典型的“受害者”。而今天,這類人身侵害行為已經納入到過失侵權的調整范疇;[27]Hedley Byrne案[28]*中確立的過失侵權責任對欺詐侵權的“侵蝕”也是一個不錯的例子。由大衛豪沃斯(David Howarth)最近所做的一項考察表明:即便英國法廢除對故意侵權的列舉性規定,進而公開且鄭重地將過失侵權上升為一般條款,司法實際效果也幾乎不會發生變化。[29]畢竟,在受害人向英國法院提起過失侵權之訴并主張侵權人有故意行為的情況下,侵權人是無力抗辯的,因為,此時他無論如何都將承擔法律責任。[30]在這種背景下,可以毫不矛盾地說:“可訴的過失行為可以是故意行為,因此,‘故意過失行為’(wilful negligence)的提法也就順理成章了”。[31]

總之,一般原則型的大陸法系侵權法與決疑式的普通法系侵權法之間的差異似乎被過于夸大了。事實上,英國法上現存的繁雜的故意侵權已經沒有多大的實用價值,只要簡單地廢棄這些制度,大陸法系侵權法和普通法系侵權法可以輕松地融合起來。

(三)刑法和侵權行為的關系

普通法實際上遠不如大家想象的那么零碎,與此相類似,大陸法系侵權法遠沒有大家通常認為的那么系統和概括。要深入理解大陸法系侵權法實際的概括性程度,說得更確切些則是其分化程度,其關鍵在于厘清其與刑法以及通過刑事程序實施刑法此二者之間的關系。

1.刑法的持續分化

簡單瀏覽一下現代社會的刑法典,我們立即可以發現:它們與“一般條款”相去甚遠,并且沒有任何關于抽象的印記。刑法不得不以大量具體的不法行為作為運行基礎,因為不同犯罪行為的刑罰之間存在重大差異。這些刑罰之間缺乏一個客觀的參照標準,這一點跟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賠償額高低一樣難以確定。[32]不過,刑罰的量刑等級同時與“被害人或者社會公眾所遭受的損害行為的性質”以及“不法行為人該受責難或其罪過的程度”這兩大因素存在密切聯系。

2.刑法能否系不法行為法的藍本?

就當前而言,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是:在不同的法律體系中,刑法和侵權行為法之間是如何銜接的呢?事實上,普通法系侵權法規定了一系列故意違法行為。與此相比,同樣作為調整不法行為的法律規范,大陸法系中刑法的強制力則明顯要嚴厲得多。

誠然,即便是在普通法當中,也賦予刑事犯罪中的受害人對犯罪侵權人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與此相關的侵權行為“違反了制定法*上的義務(Statutory Duty)”,法律通過要求犯罪人向受害人承擔損害賠償這一私法義務來補充履行其“制定法上的義務”,但這些制定法規范并未被融入侵權法的規范框架之內。正因如此,英國法院不愿意承認制定法具有權利保護屬性(protective character),而是從另外一種角度來解釋該問題,即“當制定法創設一項義務,并要求義務人按照特定方式履行……義務人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來履行”。[33]

一方面,自制定法(通過對犯罪行為進行界定)規定刑事制裁開始,它們就完全脫離了調整“違反制定法義務”的侵權法的適用范圍。[34]另一方面,被明文納入過失侵權行為的一般注意義務是在制定法規定之外單獨適用的。[35]如此一來,廣義上的刑法作為一種龐大且不斷擴張的體系,事實上是[侵權法適用的]*禁區,因此不應該將其作為發展新型[侵權]*責任的指引淵源。

從訴訟程序層面上看,侵權法對刑法的忽視也未能得到彌補,盡管自1972年以來,英國刑事法庭不但可以對犯罪人判處刑罰,還有權附加地責令犯罪人賠償受害人損失。[36]侵權損害賠償裁決通常與刑事制裁一并做出,但是,其既不取決于犯罪人是否違反了相關侵權法領域中的“制定法上的義務”,也與任何其它私法上的侵權行為的存在無關。[37]

不足為奇的是,在所有法律體系中,刑法和侵權法聯系最緊密的要數法國法及其繼受國家的法律。對制定法上的違法行為和保護性法律中的違法行為,法國侵權法未能涵蓋。該做法由來已久,也可謂是自然的。但是,法國刑事訴訟法將刑法典和侵權法緊密地聯系了起來,其允許受害人在刑事指控程序中提起損害賠償之訴*。[38]從表面上看,附帶性程序只是一項程序性規則,[39]但是,我們通過比較方法可立即發現:事實上,法國刑事訴訟法通過要求犯罪人對損害承擔民事責任,來補充法國刑法典中決凝模式的不足。從實際效果來看,刑法典中的犯罪行為被轉化為不法行為[侵權行為] *。這種情形為受害人獲得賠償提供了根據。

事實上,受害人在民事訴訟中的損害賠償之訴避不開刑法的主導影響,因為,如果侵權人的過錯問題和其它責任構成要件尚未在刑事訴訟程序中明確,則民事審判庭的法官不得作出任何關于侵權責任的決定。這就證明了前述結論。刑事審判庭法官在此問題上的優先權可以用一句言簡意賅的格言來描述,即“刑事裁決優于民事裁決,即同一案件的刑事部分優先審理,民事部分要等待刑事部分的結果”(le criminel tient le civil en l’état)。[40]刑事裁決一旦生效,其不但對控訴方與犯罪人之間的關系具有約束力,而且對犯罪人與作為刑事控告程序主體的受害人之間的關系具有約束力;刑事裁決對既判案件享有絕對的效力(autorité absolute de chose jugée)。[41]

稍微夸張一點地說,法國侵權法的一般條款已經被刑法分解和弱化了,因為一旦被訴侵權行為可能會被提起國家公訴,則侵權責任的范圍只能由刑事審判法庭來決定。在這方面,西班牙的法律規定更為特別?!段靼嘌烂穹ǖ洹返?092條規定,一旦被訴侵權行為升格為犯罪行為或者行政違法行為,民事救濟問題就由刑法來規范。其是否升格到侵權法的雙軌制模式,取決于危害行為是否構成犯罪。[42]

3.小結

綜上所述,大陸法系的不法行為法與英國侵權行為法實際上遠比普遍認為的更相近,二者之間沒有不可逾越的障礙和差別。一方面,過失侵權在普通法中不斷擴張,并逐步形成了關于因疏忽侵犯他人權利的一般條款,由此,法律明確規定的各種故意侵權行為正在逐漸消逝。另一方面,法國法的經驗清楚地表明,侵權法仍需堅持一定程度的具體化、個案化和差異化理念(concreteness,casuistry,and differentiation)。這一目標是通過允許作為私法的侵權法反映刑法典中的犯罪行為來實現。在這一點上,與法國法或者西班牙法律相比,普通法構造得更為簡單,因為其不用在刑法和民事責任之間建立緊密的聯系。例如,與法國刑法典中關于保護人格實體利益的特殊侵權行為的規范相比,普通法中關于各種具體人身侵權行為的制度設計就顯得相當概括。

注釋:

[1] André Tunc (ed), International Encyclopedia of Comparative Law (vol XI, 1971–81).

[2] Communication from the Commission to the European Parliament and the Council:A more coherent

European Contract Law—An action plan,COM(2003)68final,2.

[3] 參見Gerhard Wagner, ‘The Project of Harmonizing European Tort Law’, in Helmut Koziol and Barbara C. Steininger (eds), European Tort Law 2004 (2005).

[4] Walter van Gerven, Jeremy Lever, and Pierre Larouche, Cases, Materials and Text on National,

Supra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Tort Law (2000); Christian von Bar, Gemeineurop?isches Deliktsrecht (vol I,1996; vol II, 1999); 英譯本: The Common European Law of Torts (vol I, 1998/2003; vol II,200).

[5] European Group on Tort Law, Principles of European Tort Law (2005); 前期預備性成果有: Jaap Spier (ed), The Limits of Liability. Keeping the Floodgates Shut (1996);同前, The Limits of Expanding Liability (1998); 同前,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ausation (2000);同前,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Liability for Damage Caused by Others (2003); Helmut Koziol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Wrongfulness (1998); Ulrich Magnus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Damages (2001); Bernhard Koch and Helmut Koziol (eds),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Strict Liability (2002); Ulrich Magnus and Miquel-Martín Casals (eds),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Contributory Negligence (2004); Horton Rogers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Multiple Tortfeasors (2004); Pierre Widmer (ed), Unification of Tort Law: Fault (2004).

6 Ronald Dworkin, ‘The Model of Rules’, (1967)35 University of Chicago LR14 ff =Taking Rights Seriously(1978 ), 15 ff. 這種對比顯得有些牽強,因為,原則受制于最優條件選擇,而不同于諸如《法國民法典》第1382條、1383條之類的原則型條款。

[7] cf John Antony Weir, in Pierre Catala and John Antony Weir, ‘Delict and Torts: A Study in Parallel’, (1965)39 Tulane LR 701 ff, 781.

[8] cf Andrew S. Burrows, in John Frederic Clerk and William Henry Barber Lindsell (eds), Clerk & Lindsell on Torts (18th edn, 2000), para 29-04.

[9] Jacques Flour, Jean-Luc Albert, and éric Savaux, Les Obligations, vol II—Le fait juridique(10th edn, 2003), nos. 110 ff.

[10] 關于該問題,參見后文第三部分第三節第1項:法國對純粹經濟損失責任的限制。

[11] Pierre Catala and John Antony Weir, ‘Delict and Torts: A Study in Parallel’, (1963) 37 Tulane LR 573 ff, 605.

*羅馬法中針對公共道路周圍居民隨意拋灑或者亂扔物品導致其他行人受到損害的情況也規定了無過錯的嚴格責任( actio de deiectis vel effusis)——譯注

[12] Reinhard Zimmermann, The Law of Obligations: Roman Foundations of the Civilian Tradition (平裝本, 1996年版),922 ff.

[13] 參見Franz Wieacker, A History of Private Law in Europe (trans Tony Weir, 1995), 199; 詳見Reinhard Zimmermann, ‘Christian Thomasius, the Reception of Roman Law and the History of the Lex Aquilia’, in Margaret Hewett and Reinhard Zimmermann (eds), Larva Legis Aquiliae (2000), 49 ff, 60ff.

[14] Catala and Weir, (1963) 37 Tulane LR; Henri and Léon Mazeaud and André Tunc, Traité

theorique et pratique de la responsabilité civile (vol I, 6th edn, 1965), no. 36.

[15] Jean Domat, Les loix civiles dans leur ordre naturel (1777), liv III, tit V; Mazeaud and Tunc (n 14), no. 36.

[16] Jan Schr?der, ‘Die zivilrechtliche Haftung für schuldhafte Schadenszufügung im deutschen Usus modernus’, in Leticia Vacca (ed), La responsilità civile da atto illecito nella prospettiva storicocomparatistica (1995), 144, 147ff.

[17] Franz Philipp von Kübel, ‘Unerlaubte Handlungen’, in Werner Schubert (ed), Die Vorlagen derRedaktoren für die erste Kommission zur Ausarbeitung eines Entwurfs ein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es,Recht der chuldverh?ltnisse (vol I,1980), 659ff.

[18] Motive zu dem Entwurfe ein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 (vol II, 1896), 724.

[19] Protokolle der Kommission für die zweite Lesung des Entwurfs eines bürgerlichen Gesetzbuchs(vol II, 1898), 571.

[20] Zimmermann (n12), 913; Catala and Weir, (1963) 37Tulane LR 583; Frederick Pollock and William Maitland, History of English Law before the Time of Edward I (vol II, 2nd edn, 1968), 558.

[21] John G. Fleming, The Law of Torts (9th edn,1998), 21; for more details cf David Ibbetson, A Historical Introduction to the Law of Obligations (1999), 39ff.

* 間接侵權之訴(trespass on the case),其是普通法的侵權訴訟形式之一。原來的侵權之訴(action of trespass)只給由侵權行為造成的直接侵害提供救濟,而間接損害就得不到賠償。間接侵害之訴是后來發展起來的一種訴訟,指一方的侵害行為與另一方的損失或傷害之間有間接而非直接的因果關系,是現代侵權法中過失侵權損害賠償之訴的前身。其常被簡稱為“case”或者“action on the case”?!g注

[22] 例子可見Leame v Bray (1803)3 East’s Term Reports, King’s Bench 593, 599ff; 102ER 724, 726ff; Fleming(n21), 21.

[23] 關于詳細內容,參見,Ibbetson(n21), 48ff, 1159ff; Letang v Cooper [1965] QB 232, 238 (Lord Denning).

[24] Percy Henry Winfield, ‘The History of Negligence in the Law of Torts’, (1926) 166LQR 184ff, 196.

[25] David Howarth, ‘Is there a Future for the Intentional Torts?’, in Peter Birks (ed), The Classification of Obligations (1997), 233ff.

[26] Ibbetson (n21), 200. 27 Margaret M. Brazier, in Clerk and Lindsell (n8), para 13–03.

[27] Margaret M. Brazier, in Clerk and Lindsell (n 8 ), para 13–03.

[28] 關于詳細內容,參見 Howarth (n25), 233, 242ff.

* 直到20世紀60年代中期,普通法還認為,專家責任只能因合同關系產生,除非專家存在故意欺詐。專家因過錯陳述對信賴其陳述并受到損害的第三人不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Hedley Byrne V Heller and Partners一案具有里程碑意義,它通過注意義務使責任正當化。在Hedley Byrne案中,法官認為,“如果某人具有某種特殊技巧(與合同無關),并且決定將其技巧幫助一位依賴這種技巧的人,那么關注的責任就會產生”。參見徐愛國:《英美侵權行為法》, 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8頁?!g者注

[29] Howarth(n25).

[30] Bramwell in Emblen v Myers(1860) 6 Hurlstone&Norman’s Exchequer Reports 54,59; 158ER 23,25.

[31] Christopher Walton,in Christopher Walton,Roger Cooper,Simon E.Wood,J.Charlesworth, and R.A.Percy(eds),Charlesworth&Percy on Negligence(10th edn, 2001),para1–19.

[32] 參見Geneviève Viney,Introductionàla responsabilité(2nd edn,1995),no.12.

* 制定法(Statute)主要是一個英美法上的概念,專指由立法機關以立法的形式創設的法律,故與由法院判決所形成的判例法相對?!g者注

[33] 引自Lonrho的權威判例Ltd v Shell Petroleum Co Ltd(No2)[1982]AC 173,185(Lord Diplock).

[34] W.V.Horton Rogers,Winfield & Jolowicz on Tort(16th edn,2002),para7.6;Tony Weir, A Casebook on Tort(10th edn, 2004),178–9.

[35] Morris v National Coal Board[1963]3All ER644,647;Bux v Slough Metals Ltd[1974]1All ER 262 ,267ff.

* 譯者注

* 譯者注

[36] Section130 Powers of Criminal Courts(Sentencing)Act 2000;關于該主題,參見Basil Markesinis and Simon Deakin,Tort Law(5th edn,2003),50ff.

[37] Rogers(n34),para1.13;Weir(n34),188.

* 這類似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譯者注

[38] Viney(n32,nos.77f.

[39] Viney(n32),nos.131,135.

* 這類似于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譯者注

[40] Viney(n32),nos.126ff,131.

[41] Viney(n32),nos.134ff.

一分一檔范文6

關于利益分享,有一則美國的案例值得提及。1976-1982年,原告Moore在洛杉磯加利福尼亞大學醫療中心接受毛細胞白血病治療。醫生Golde和這個中心的其他人員出于對“特定血液產品和血液成分在科研活動中具有重大價值”的考慮,在沒有充分履行知情同意原則的情況下,實施脾臟切除手術和提取血液、血漿等樣本的醫療行為,并告訴Moore,醫生正在針對其血液樣本進行“嚴格學術上的和純粹科學上的研究”。但實際上,醫生使用Moore的組織樣本進行了具有商業價值的研究,并獲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

Moore知曉后向法院起訴并提出了13條訴訟理由

1.侵占;

2.侵害知情同意權;

3.違反信義義務;

4.欺詐;

5.不當得利;

6.違反準合同;

7.欺騙行為違反了默示的誠信與公平交易合同;

8.故意對他人施以精神傷害;

9.過失的不當陳述;

10.故意干涉預期的有利的商業關系;

11.權利誹謗;

12.確認財務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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