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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條件范文1
論文摘要:近年來在多個領域政府監管屢屢失靈。本文對乳品行業質量監管進行了實證分析,結果為:初次發生食品安全事件時,公眾對政府治理效果具有良好預期,消費者對違規企業的信任能迅速恢復;但財稅分權的制度設計決定了地方政府與地方企業利益的高度契合,質檢機構縱容、偏袒、保護違規企業是經濟生活的常態,只有爆發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危及社會公共安全時,政府才會對違規企業進行運動式打擊;食品安全事件的頻繁爆發導致消費者不斷修正對政府治理的預期,最終導致消費者對政府和企業都喪失信任。政府監管頻頻失控比市場自發調整對消費者信任的損害更為嚴重。
一、引言
近年來在衣食住行領域,“房價居高不下”,“假藥”、“假疫苗”、“毒奶粉”事件輪番爆出。治理機制有多種,但由于中央集權的經濟體制轉軌路徑依賴,公眾對政府依然具有強的依戀情結,所以每當爆發大的公共安全事件時,公眾都把有效治理的重望寄托于政府,一系列的行政性治理手段也會應運而生,但政府治理效果并不顯著。以近幾年頻繁發生的“三聚氰胺”事件為例,在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之后,中央政府密集出臺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如頒布了新的乳品標準、下發了《奶業整頓和振興規劃綱要》,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成立了以國務院副總理領導下的食品安全委員會等措施,但是2008年的“三聚氰胺”的陰霾尚未褪去,2009年底、2010年“三聚氰胺”事件再次卷土重來。
本文關注的主要問題是:對于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政府能否真正徹底治理?如政府不能有效治理,這將會對消費者信任修復起什么作用?本文通過主成分分析的方法,以乳品行業“毒奶粉”的治理為例,探尋政府在不同階段所出臺的政策措施對消費者信任修復、乳品行業發展的階段性影響、最終影響,并提出相應對策。
二、適應性預期與政府調控效果的關聯性分析
預期在經濟學中被定義為經濟主體對與其決策有關的未來經濟變量所作的預測或估計。預期成為影響經濟活動的重要變量,在現代經濟研究中,它經常作為一個內生變量被納人到經濟模型中。預期根據形成機理的差異分為靜態預期、外推性預期、適應性預期和理性預期。按照適應性預期理論,經濟主體在對經濟變量進行預期時,不僅會考慮他們以前對該變量所作的預期,而且還會對他們過去的預期誤差進行修正。以價格預期為例,pte=pt-le+η(pt-l-pt-1e)
式中,pte代表經濟變量p的預期,η為適應系數(0<η<1)。該式表明,經濟主體對經濟變量所作的預期是在上期預測的基礎上,通過修正上期預測誤差而實現的。經濟主體可以不斷地通過學習、積累預期經驗,調整預期使之接近于實際情況。如果被預期變量一直處于平衡變化中,[論文之家:]修正機制將有助于形成正確預期;反之,如果被預期變量發生了系統性變化,經濟主體的預期將會發生失靈。
適應性預期與政府調控效果的關系為:只有公眾預期的價格和實際的價格變化不一致時,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才能起到作用;如果兩者相一致,政府的宏觀調控政策失效。如圖1中的C點,如果實際的通貨膨脹率為6%,而公眾預期的通貨膨脹率只有3%,在短期內由于企業和工人并不能觀測到其他人的價格變化,企業會覺得價格上升是來自公眾需求的增加,同時由于工人實際工資的下降,企業會增雇工人,增加產品供給。
圖1:適應性的政策效果
本文以實證的方式,以乳品行業的政府調控為例,說明由于政府目標函數局限,政府并不能對食品行業進行長期、有效的監管,只能在食品安全事件爆發的高發期通過運動式的、間歇式的打擊使得食品安全事件暫時得以遏制,食品安全事件將頻繁發生;只要地方政府目標函數不變化,政府治理效果必將處于平衡變化中;頻繁爆發的食品安全事件將導致公眾不斷調整對政府治理效果的預期,最終公眾將不再相信中央政府的食品監控,進而陷入對乳品行業、政府的低度信任陷阱;由于政府無效的治理,公眾對乳品行業的信任將墜人更低層次。
三、政府監管效果與消費者適應性預期的逐步調整
(一)初期公眾對政府監管具有良性預期,政府監管促成消費者信任的迅速恢復
2008年9月“三聚氰胺”事件首次公開曝光。在事件初期,消費者對國產乳品企業的信任降至冰點,消費者拒絕購買任何國產乳制品,各大知名企業由巨額盈利轉為巨額虧損,一度面臨破產、被收購的威脅。嚴重的產品質量危機后,消費者信任修復本是件極為困難的事情,但是,非常奇怪的是自2009年的第三季度開始,國產乳品行業竟然起死回生,多家企業出現了過10億元的凈贏利(表1),消費者重新恢復了對國產乳品企業的信任。
表1:大型乳品企業的凈利潤(單位:億元)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奶業年鑒》(2010)的相關數據整理得到
消費者信任修復是外界諸多因素通過影響消費者心理而起作用的。從2008年9月到2009年9月,各相關利益主體都作出了反應。如政府出臺了一系列措施(追究三鹿企業領導的刑事責任、在全國開展查處銷毀問題奶粉的專項活動、啟動行政問責制、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成立國家食品安全委員會),企業也出臺了一系列措施(公開生產視頻邀請公眾監督、加大產品質量宣傳、開辦自己的牧場、整頓奶站向奶站派駐質檢員、企業領導的公開道歉和承諾、扶持奶農鼓勵奶農更換奶牛品種等)。
表2:樣本特征信息
為了確保每個多重量表測量特性概念的充分性與適當性,本文在做主成分分析之前,還做了模型內部一致性信度與效度檢驗。(1)KMO檢驗。KMO檢驗是取樣適當性度量參數,KMO值越大表示越適合進行因子分析。KMO檢驗結果為0.875(表3),大于學者Kaiser給出的0.5取值標準,適合因子分析。另外,從巴特利球形檢驗給出的相伴概率為0.000來看,非常顯著,適合因子分析。(2)信度檢驗。信度檢驗是為了測度量表的可靠性和穩定性。經檢驗所有變量以及整體模型測量量表的克隆巴赫內部一致性系數a都大于有關研究建議的可接收水平0.7,顯示了很好的內部一致性信度。
表3:KMO檢驗和巴特利球形檢驗
根據主成分分析方法的原理,運用SPSS統計分析軟件計算出了各因子所對應的特征值、貢獻率、累計貢獻率與各指標變量正交旋轉后的因子載荷矩陣。表4為計算得到的影響消費者信任修復的主成分方差貢獻率,前四個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達到86.095%,所以原來的15個變量反映的信息可由前四個主成分來反映。通過刪除各變量的因素載荷陣表中loading≤0.5的小載荷量后,變量與因素之間的關系變得更為清晰,然后,通過直角轉軸法把載荷陣表中交叉、重疊的變量剔除后,可清楚地看到第一、第二主成分的累積貢獻率達到了67.600%(表4),這說明2008年食品安全事件后,消費者對大型乳品企業的信任能得以迅速修復,第一、第二主成分起到了最關鍵的作用。
表4:影響消費者信任的主成分方差貢獻率
在主成分分析中,問項(可測變量)的相關系數的大小可以表示可測變量的重要性。第一主成分的方差貢獻率反映了問項對所研究目標的貢獻,該值越大說明問項與所研究問題的關系越密切。本研究的第一主成分為:中央成立專門的管理機構、主抓領導負責制和《食品安全法》及新標準的頒布。它表示了在2008年食品危機后,中央政府向公眾展示了中央政府強力打擊的決心。長期的集權制管理體制使公眾依賴于相信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強力打擊的決心和態勢給了公眾食品暫時安全的預期。
表5:旋轉成分矩陣
(二)地方政府的目標函數決定了監管的局限性和公眾預期變量的平衡性
中國的食品監管檢測機構分為中央和地方兩級,但絕大多數產品的檢測是由地方政府質檢機構進行。在檢測技術可得的條件下,檢測結構是否嚴格檢測,檢測結果真實、可靠、及時的前提條件是各級政府質檢機構以消費者利益最大化為目標,但在財政分權的財稅體制下,兩級監管機構的目標函數都與消費者利益最大化不相吻合。通常情況下,中央政府質檢機構的目標函數是通過執法投入和執法方式的變化使總成本最小,即min:c=h(e,u)+c(h(e,u),u)+e(其中h同時考慮到損害者、受害者利益和損失后,事件所造成的凈損差,e為執法投入,u為執法方式,g為地方經濟增長率,c為總成本),而處于官僚層級結構中的地方質檢機構的目標函數則是職務晉升。在改革開放后,經濟績效成為官員晉升的最重要影響變量,即地方短期GDP增長率的最大化是地方政府追求的目標,max:g=g(h(e(u)))。
(三)食品安全事件頻發促成公眾預期不斷調整,公眾信任水平走低
l、食品安全事件頻發導致公眾不斷調整預期
通過分析可知,自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首次爆發后,消費者信任迅速修復的主要推動力是政府的大力打擊,是公眾對中央政府的信任,但是由于地方政府目標函數與公眾祈求食品安全目標并不一致,地方政府與當地企業利益高度契合,寬松的食品安全監管必為常態,食品安全事件必將頻繁發生。2010年初期和2010年7月份“三聚氰胺”奶粉再次流入市場就是見證。反復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使消費者對政府治理食品安全效果的預期不斷降低。
2、公眾調低預期導致消費者對企業信任進一步降低的驗證
消費者購買國產奶粉、進口奶粉的愿望的前后變化可驗證消費者信任的再次走低。筆者在2010年的4月份和2010年7月份(最近的一次“三聚氰胺”事件后)兩次對消費者對進口奶粉和國產奶粉的購買愿望、奶粉品牌的更換頻率、如果國外知名企業進駐中國生產液態奶且價格相同,消費者更換液態奶的愿望三項內容做了調查。
表6:消費者對奶粉的購買愿望(單位:%)
從消費者對奶粉購買品牌的更換狀況對消費者信任走低進行驗證。持續購買是衡量消費者忠誠度的最重要的指標。2010年4月份的數據顯示,2008年“三聚氰胺”事件首次發生后,消費者在國產與進口、國產與國產奶粉品牌的更換率大幅度上升,經常更換品牌的比例竟然高達41.46%,而經常更換品牌的一個重要的原因竟然是“還不相信奶粉的質量,經常更換可以避免風險”,其比例高達74.47%(表7)。這么高的更換率充分說明了消費者內心深處潛在的不信任。2010年7月份的數據顯示消費者經常更換的比例又上升為53.2%。
表7:對國產奶粉和進口奶粉的更換比例(單位:%)
從消費者液態奶的更換愿望對消費者信任走低進行驗證。目前液態奶由于還沒有國外企業進行本土化生產,并沒有形成實際競爭,是大型乳品企業贏利的主要支撐點。消費者可能是考慮到液體奶的保鮮技術、并沒有切實體驗到國外本土化生產的液態奶等原因,所以目前消費者愿意更換的愿望比例并不是很高,在2010年4月份的調查中,有30.02%的消費者表示愿意經常換成國外的液態奶,在2010年7月份的調查中,該比例上升為41.06%(表8)。這說明頻繁發生的“三聚氰胺”事件導致消費者內心最深處的安全也被觸動了。
表8:對外國液態奶的更換愿望比例(單位:%)
四、實現公眾良性預期的監管條件的構建
(一)中央政府應進行一些根本制度改革,改變公眾預期的系統環境
信任重建的一個重要的條件是,信任危機后低信任度的企業除了應受到政府的嚴厲懲罰外,還應受到市場的懲罰,即長時間退出市場;高信任度的企業能夠享受品牌、或信任溢價。市場強的硬約束才能使企業重視質量,對企業形成正向激勵。要實現地方政府對違規企業的有效監管、從根本上減少食品安全事件,必須在財稅制度、官員考核方式等諸多方面進行徹底改革。
監管條件范文2
經濟全球化的迅速發展和以及中國加入WTO促使中國金融業的逐步放開,使得商業銀行要同時面臨來自國內銀行業之間和來自國際金融巨頭的激烈競爭。針對這種形勢,商業銀行應把防范和控制信貸風險作為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來抓,嚴把信貸質量關,加強對信貸風險的管理,保證信貸資產業務的健康發展。高莉(2009)指出,我國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水平不高,信貸資產存在比較大的風險隱患,其直接表現就是銀行體系中(特別是四大國有銀行)積累了大量的不良資產。積壓下來的大量不良信貸資產給商業銀行盈利帶來了壓力,甚至已經成為影響我國金融體制正常運轉的主要障礙。本文著重關注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商業銀行信貸風險分析與控制問題。通過分析商業銀行信貸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存在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提出了加強商業銀行信貸風險管理,減少信息不對稱的建議。
二、信息不對稱在信貸市場中的體現
傳統經濟學認為,市場是萬能的,通過自由競爭可以實現市場資源的自由配置。但是信息經濟學的出現打破了這一觀點。信息經濟學認為,現實世界中信息是不完全的,或者是不對稱的。信息的不對稱使得市場價格機制不再是使市場均衡的最有效的制度安排。這種信息分布的不對稱性,必定導致信息擁有方為牟取自身更大的利益使另一方的利益受到損害,這種行為在理論上就稱作“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由于信息不對稱現象的存在,自由競爭的市場未必能帶來最高的效率,也即“不僅要有產品的市場方式,信息本身也要有市場”。其特征如在舊貨市場上,由于買者出價過低,賣者又不愿提供好的產品,從而導致次貨的泛濫,其最終的結果是舊貨市場的萎縮。
而因為這種信息不對稱,買舊貨的人難以完全信任賣舊貨的人提供的信息的情況,就是典型的“信息不對稱”(劉芳,2008)。這種“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在銀行信貸市場也同樣存在。在高莉(2009)的研究中,其指出金融系統在經濟中扮演關鍵的角色,是因為當它正常運行時,可以將擁有富余儲蓄人的資本導向需要資金進行生產性投資的人,從而對經濟增長起到重要的基礎作用。在商業銀行信貸活動過程中,商業銀行和企業獲得的信息是不相等的。這很容易導致道德風險、逆向選擇等問題,結果產生不良貸款。在信貸市場上,商業銀行和企業代表不同利益的主體,分別扮演著委托人和人的角色,兩者存在著信息不對稱。商業銀行作為委托人,面臨著貸款回收中的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作為借貸者的企業處于信息優勢位置,作為放貸者的商業銀行處于信息劣勢位置。企業是否會履行償債義務取決于其主觀意愿及還債能力,同時企業為了個體的利益,往往傾向于向商業銀行傳遞一些有利于借貸的信息而隱瞞不利于借貸的信息,這就產生了利用虛假的承諾來謀取利益的機會主義行為。
三、信息不對稱導致的商業銀行信貸風險
西方經濟學家認為信息不對稱是市場失靈的主要原因。因信息缺乏而在金融制度上造成的問題可能發生在兩個階段:交易之前和交易之后,分別導致了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問題(李寶瑩,2011)。逆向選擇是在交易之前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問題。道德風險是在交易之后由于信息不對稱造成的問題。
(一)信貸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
信貸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可以分為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業銀行與借款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另一方面是商業銀行與消費信貸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商業銀行與借款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源于企業在信息中處于優勢地位,而銀行則處于信息中的劣勢地位。企業清楚地知道自己的狀況,而貸款銀行卻只能憑借企業提供的財務報表等資料判斷企業的真實情況,提供虛假的信息給銀行,騙取貸款。當銀行接到企業的借款申請和提交的資料時很難做出準確的判斷,為了避免承擔較大的信貸風險,銀行只好減少貸款投放量。雙方博弈的結果導致銀行出現所謂的“惜貸”現象,致使一些收心履約的企業反而失去了活的貸款的機會。商業銀行與消費信貸客戶之間的信息不對稱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商業銀行不能全面地掌握信貸消費者的資信狀況。商業銀行對消費信貸者的收支狀況、償債能力等無法全面掌握。為了防范消費信貸風險,商業銀行只好設置高消費信貸的門檻,這也是我國消費信貸發展緩慢的一個原因。另一方面消費者也不能完全了解商業銀行的貸款條件和費用以及商業銀行對借款人的資信評價結果。一是由于我國目前缺乏保障信貸消費者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二是貸款人對消費者的資信調查和評估結果也沒有法律的形式保證消費者有權利進行審查。
(二)存款關系中的信息不對稱
在我國目前尚未建立商業銀行評級制度,銀行也沒有定期向公眾披露財務信息。大多數存款人只能從銀行的網站上等獲取有限的公開資料和信息。這使得存款人在選擇銀行時具有很大的盲目性。但是另一方面,商業銀行作為債務人顯然比存款人處于信息優勢的地位,商業銀行了解自身的信用狀況、財務水平和盈利情形。上述分析體現出在存款關系中依然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種信息不對稱容易導致“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四、減少商業銀行信貸活動中信息不對稱的建議
信息不對稱對銀行、企業交易行為的不利影響,在每一種經濟體制中都存在。但是在西方發達國家銀行在長達數百年的發展過程中已經形成了一套較為有效的解決辦法,如利用同業的信息共享來查詢,采用專業的信用評級機構對企業的資信進行評級等,努力減輕這方面的負面影響。在我國這兩個問題長期困擾著我們,一直未能很好得到解決。由于銀行無法克服銀企信息不對稱的障礙,也就導致了不良貸款產生的必然性。國有商業銀行作為國有資產的經營者和管理,面對信息不對稱現象可能給信貸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就必須在日常工作中解決好信息的問題,應該在形成“多采集、快傳遞、重分析”的工作模式,注重信息流中各個環節的效率,解決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傳遞(保存)、分析(采用)工作,扭轉過去的重采集、亂傳遞、輕分析的非理性工作模式。
(一)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指企業應將其資產處置、財務狀況、風險等方面的信息按照法規要求向金融監管機構、投資者、債權人或社會公眾進行報告或公示。首先,必須要建立起統一的信息披露制度?,F在企業的信息披露制度很不統一,各個地區,各個部門都有不同的信息披露制度和相關規定,多重標準給信息披露制度帶來不規范性,這也造成同一企業因需要實現的目的不同,而向不同部門報送不同數據信息報表的情況。所以應該要求信息披露統一,要求報表的統一設計,達到統一指標口徑。其次,金融監管部門對債務人信息披露的監管,把打擊欺詐放到重要地位。企業的信息披露應該做到以下幾點:一是披露企業的資產質量狀況、不良資產的處置和承擔方式、企業內控機制建立健全的情況等;二是借助社會審計、會計師事務所和有關信息部門,對企業的財務信息和經營信息進行披露和報告,提高企業會計信息公開程度;三是要著重披露與主要業務風險有關的指標及其變化情況,敏感會計科目的定義、運用和變化情況,以保證對資金應用的公開、公正和公平。
(二)建立高效的信息傳遞渠道
面對社會信息化的巨大挑戰,中國的商業銀行應學習借鑒外國銀行的先進經驗,區分大、中、小型客戶采取不同的信息收信策略。對大客戶委派客戶經理專人管理,搜集企業全方位信息同時向專家咨詢,注重專業信用評估機構對該客戶的信用評級,對客戶所在行業發展趨勢進行專門研究等。對小客戶采取聯行征信方式收信信息,注重小客戶的信用記錄及非財務因素情況。建立一個完整的信息溝通渠道,要求在軟硬件方面都有一個保證。首先,就是利用計算機網絡,這個網絡的組成應該包括內外兩個部分,其中內部網絡應該是一個向全體成員開放的公共網絡,在這個網絡上可以鍵入或下載各種信息;外部網絡應該包括Internet和銀行征信查詢系統,包括從企業了解情況的同時應通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企業信用情況,人民法院的案件審理公告,行業市場狀況分析等途徑獲取外部信息。同時一級分行應充分利用信息匯總的優勢,及時向二級行信息,形成信息共享信息聯網局面。并可在可能的情況下委派知名或業內等級較高的專業機構進行信息提供(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
(三)改進信貸風險等級評定制度
監管條件范文3
一、銀行資本結構分析的理論回顧
根據Modigliani and Miller(1958)提出的MM定理,在不存在破產成本和稅收的完美資本市場里,企業的價值與其資本結構無關。如果放寬MM定理的假定條件,就可以推導出最優資本結構。當引入稅收和破產成本時,最優資本結構是增加負債的稅收規避效應正好等于破產成本的上升;在不對稱信息的情況下,最優資本結構是股東和經理人與債權人和股東之間成本的均衡。綜合起來,負債經營企業(杠桿企業)的價值PV可以用成本/稅收規避模型表示為:
PV=[PV無杠桿企業價值]+[PV稅收規避]- [PV破產成本]+[PV外部股權成本]-[PV外部債權成本]
對銀行來說,不僅存在問題、稅收、流動性危機成本、交易成本和不對稱信息,而且有政府擔保和監管約束等因素,資本結構的決定更為復雜。
1. 免費保險與銀行價值。按照Buser,Chen和Kane(1981)提出的論點,假定存款保險涵蓋所有的存款,并且這種政府擔保的保險是可信的。如果存款保險是免費的,即銀行不支付任何形式的存款保險費,包括公開收取的保險費和隱含的由于監管干預而產生的資本管制成本。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擔保的存款保險公司會在銀行破產時向存款人全額支付存款,而銀行不需負擔任何成本。由此可以推出的結論是:存款保險降低了銀行的破產成本,從而導致銀行股權資本比率的下降;免費保險相當于增加了銀行的價值[1]。
2. 收費保險與銀行價值。默頓(1977),夏普(1978)等人主張政府存款保險公司應對銀行征收公開而明確的保險費,費用幅度應足以抵消增加的價值。由于免費保險帶來的價值將完全被附加的收費所抵消,曲線Vf將與曲線V重合。在此情況下,無論有無存款保險,要最大化銀行價值,管理者必需將債務與資產比率(D/A)定在(D/A)*,這時銀行的價值為V*。
在上述方案中,如果政府擔保的存款保險公司僅從事保險一項業務,那么在一個競爭性的存款保險市場里,會存在一個對銀行價值沒有影響的中性保險合同。但政府監管當局的最主要的職能是對銀行業實施監管而不是存款保險,為了順利履行監管職能,政府存款保險公司必須通過對保險合同的定價和管理,為投保銀行提供機會,以使其價值能夠超過沒有投保時由市場所決定的價值V*。另一方面,由于存款保險往往采用統一的費用比率,對采取過度風險行為的銀行并沒有收取較高的保險費,從而鼓勵了銀行的道德風險行為。為限制這種道德風險行為的發生,政府的監管當局往往采用資本管制的方式對所有銀行,尤其是高風險或存在問題的銀行收取隱含的保險費,其目的是要銀行改善股權資本資產比率或債務資產比率。資本管制迫使銀行將資源耗費在應付監管干預上,這種資源轉移的機會成本代表了存款保險的隱含成本的一種形式。
圖1描述了收費保險和監管干預(公開的或隱含的存款保險定價)對投保銀行價值的影響。曲線VI+R(I+R表示保險加管制)位于代表免費保險的曲線Vf和代表不保險且處于存款負債的安全范圍之內(資本充足)的曲線V之間。當存款負債過多(資本不足)時,曲線VI+R下降到曲線V之下。這兩條曲線之間的垂直距離代表固定隱含費用和可變隱含費用之和。作為保險合同的一部分,投保銀行同意支付公開而明確的保險費,但要接受日后可能的監管干預。曲線VI+R和曲線V之間的垂直距離表示保險合同,即政府擔保給投保銀行帶來的凈利益。當監管者認為銀行資本充足時,這個凈利益為正;反之,則這個凈利益為負。這個凈利益體現了銀行在未投保時可能發生的破產成本與監管干預之間的權衡結果。如圖1所示,在同時存在公開和隱含費用的條件下,資本結構在(D/A)**達到最優。相應的銀行價值為V**,它大于V*。由于V**大于V*,以最大化價值為目的的銀行愿意參加存款保險。
3.緩沖資本與銀行價值。Berger,Herring和Szego(1995)[2]研究表明:考慮到破產和成本、與存款相聯系的流動和交易成本,以及存款保險,銀行的市場價值與融資結構是相關的,并且在監管資本的約束下存在最優資本結構。Victor E. Barrios和Juan M. Blanco(2003)[3]進一步研究證實,不存在資本監管時,銀行最優資本比率的選擇依賴于銀行規模、流動性溢價、經營成本、資產收益的方差以及信貸的非流動性風險;在資本監管約束下,最優資本比率的確定是最低監管資本比率加一定的緩沖資本率。緩沖資本的數量取決于處罰成本和現有資本比率的波動性,其作用是減少由于資本比率降低到監管比率以下可能產生的沖擊。
二、我國商業銀行資本結構存在的問題
從銀行資本結構理論來分析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狀況,可以發現存在以下問題:
1. 資本充足率普遍偏低。銀行資產規模的擴張,要求資本保持同步增長,使資本規模與資產規模相匹配。國際上許多大銀行在資產規模擴張的同時,資本充足率穩定在8%以上。根據《銀行家》雜志的統計資料,全球前10大銀行的資本充足率2002年平均為11.36%,2003年為11.8%。而我國在2002年公布的1000家銀行排名中,已公布資本充足率的銀行該指標的平均值為7.62%;2003年底注資后的中行和建行的資本充足率是6.98%和6.91%,一級資本充足率分別是6.18%和5.78%。與銀行業發達的國家及地區相比差距更大,如2003年底美國銀行業的資本充足率為13%,一級資本充足率達10.47%。雖然2004年以來,國內主要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有較大幅度提高,但由于國內銀行的風險管理水平不高,在資產規模大幅擴張的情況下,資產的風險權重很高,不良資產比重較大,資本不足的問題仍然突出。
2. 資本結構單一。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構成中,絕大多數是實收資本、資本公積和盈余公積,即核心資本;附屬資本的比重很低。而西方國家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越來越多的大銀行發行了長期次級債券,提高次級債務在銀行資本中所占的比重。巴塞爾委員會對10個成員國1990-2001年間發行次級債券的情況進行研究發現,10個國家的銀行共發行了5600筆金額高達4380億美元的次級債券,發行銀行的總資產占所有國家銀行資產的50%以上。美林證券公司的分析顯示,在國際大銀行的資本結構中,普通股股本所占比重平均為60%,次級債券所占比重達到了25%。相比較而言,我國商業銀行較少運用次級債券、可轉換債券等混合資本工具補充資本。從某種意義上說,我國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偏低,附屬資本的比重過低也是一個重要因素。
3. 資本來源渠道過窄。在我國,政府是國有獨資商業銀行的所有者,其他股份制商業銀行和城市商業銀行的重要股東大部分也都是地方財政部門。在這種產權模式下,中央和地方政府通過行政注資補充商業銀行的資本金已成為一種主要方式。就國有商業銀行而言,1998年財政部發行了2700億元特別國債用于補充資本金;2003年底政府又為中國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注入450億美元的資本;此外,還采取了剝離不良資產、降低營業稅等措施。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商業銀行的資本充足率。但是,由于政府的控制和干預等體制上的原因,我國商業銀行未能建立起動態的、以市場化為基礎的資本補充機制。在商業銀行不良資產比例偏高、盈利能力低以及資產規模迅速擴張的情況下,主要依靠行政注資補充資本金的方式遠跟不上資產規模發展的需求,也就不能從根本上改變銀行資本來源不足的現狀。
4. 資本結構管理的技術滯后。長期以來,我國商業銀行基本沒有資本和資本約束的概念。在體制轉軌之初,“存款立行”的口號隨處可見。1997年東南亞金融危機后,銀行工作的重點是貸款質量和不良債權。銀行業內外基本上是以規模的增長為標準來評價一家銀行和銀行的經營管理者,甚至還有部分銀行的管理者認為中國的銀行沒有資本照樣可以發展。高息攬存、通過循環開具承兌匯票虛增存款、不計風險和成本放貸等經營行為在國內銀行界司空見慣。但是,在運用現代金融技術對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進行計量并據此配置資本方面幾乎還沒有起步,也就不能在技術上主動運用資本結構的調節、優化來引導銀行各業務線的合理擴張與收縮并覆蓋銀行總風險。
三、優化商業銀行資本結構的建議
在一個成熟市場體制中,銀行的資本數量和構成是由監管約束和市場力量共同決定的(Rose,1996)[4]。從市場經濟運行的常態看,市場力量對決定銀行的資本結構起著主導作用。在資本監管約束下,對資本結構決策最有意義的是核心資本與附屬資本的安排。從銀行經營的實踐看,充足的資本是商業銀行吸收風險、穩定公眾信心和適應監管要求的基本條件,但過多的資本不僅會加大銀行的經營成本,還意味著向社會傳遞了經營管理水平不高的信號。因此,對銀行來說,要從安全、盈利和資本管制的多個角度來考慮最優資本比率,通過銀行價值的最大化為股東創造最大價值。在資本充足率不低于8%的約束下,最優資本比率決策可以分為兩種情況:
(1)最優資本比率R*≥8%,這時銀行的資本結構管理不會受到監管當局的干預,可以在市場力量的驅動下實現價值最大化。
(2)最優資本比率R*<8%,這時銀行必須以監管要求為基點,采取資本調整措施,使最優資本比率上升到8%以上。主要的調整方法包括:①按照綜合資本成本最低原則增加資本量;②調險資產的總量和結構;③增加資本量和調險資產同時進行。通過調整,銀行可以在新的資本結構下實現價值最大化。
面對經濟轉軌的制度環境和入世后的全面挑戰,我國商業銀行如果只是為了應對監管要求而進行資本金補充,沒有建立基于市場力量驅動的資本結構管理機制,就可能出現一種“注資-消耗-再注資”的惡性循環。所以,商業銀行的資本結構優化不單純是一個技術問題,而是制度創新與技術創新的融合。
1. 發展次級債和混合資本工具。長期次級債券及可轉換債券等混合工具作為附屬資本的核心品種在國際先進銀行中得到廣泛的運用。2003年底,銀監會準許商業銀行發行次級債,并允許符合條件的次級債計入資本。在規定出臺后,興業銀行、浦東發展銀行和招商銀行通過私募方式發行了次級債,接著是中國銀行和建設銀行在銀行間以招標的方式發行次級債。《商業銀行資本充足率管理辦法》明確地將長期次級債券和可轉換債券列入附屬資本的范圍。從我國商業銀行目前的狀況來看,發行次級債券具有獨特的功效:一是可以高效、快捷、靈活地提高商業銀行附屬資本的比重,解決其資本充足率偏低的問題;二是改變銀行資本來源的單一渠道,有利于降低資本成本;三是次級債券的無擔保、固定收益、期限長、后償還等特點決定了持有人對銀行具有較強的監督激勵,有助于改進銀行的治理結構。
但必須注意的是,次級債券只是在一定期限內具有資本的屬性,并非銀行的自有資本,最終是要償還的。因此,次級債券對銀行資本結構的優化功能是有限的,也不能從根本上解決銀行資本充足率不足的問題,它只不過給銀行提供了一個改善經營狀況、調險資產結構的緩沖期。如果過度依賴次級債券,可能出現次級債券對資本不足的暫時掩蓋,形成新的風險積累,最終損害銀行業的健康發展。從國外實踐看,發達國家銀行發行的次級債券,已不完全局限于滿足監管的要求。我國商業銀行應根據實際情況,把握好次級債券的適度規模,適應國際銀行業創新的要求,開發和運用更具資本性質的混合資本工具。
2. 引入外資戰略投資者。向國內民營資本和外資銀行出售一定數量的股權是優化商業銀行股權結構的可選路徑。從制度演進的視角看,外資要明顯優于國內民營資本,這是因為:
(1)銀行是經營風險的特殊行業,其技術特點決定了易于產生三大風險:經營風險、道德風險和社會危害風險(王一江、田國強,2004)[5]。因而,銀行業的發展對外部制度環境具有高度的依賴性,只有相對完善的外部制度環境才能保證銀行業的健康、高效運行。在經濟轉軌時期,由于國內法制不健全,規章制度不完善,社會信用體系尚未建立起來,經濟活動中的機會主義行為較為普遍,銀行業已經積累的風險相當嚴重。如果將一定數量的股權轉讓給來自制度成熟國家或地區的外資銀行,則這些銀行的經營行為會受到母國的制度約束,將以全球利益和自身的長遠利益為出發點,發生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很小。而國內民營資本脫胎于現有制度環境,并且受政府行為的控制較少,在強烈的利益驅動下,利用現有制度的不完善從事短期高風險行為的可能性非常大。
(2)我國商業銀行治理結構的缺陷一直是制約銀行效率的重要因素。將適當比例的股權轉讓給外資銀行,不僅直接補充資本金,優化銀行的資本結構,更重要的是改進銀行的治理結構,加快商業銀行的制度創新。“通過促進與本國體制相異的體制交流,擺脫體制的帕累托劣勢狀態,使之向更優制度進化成為可能”(青木昌彥,1999)[6]。如此,可以從根本上提高商業銀行的管理水平和經營效率。
(3)技術模仿是我國銀行業改革的重要特征,但一般性的考察很難學到深入、細致的內容,尤其是核心的資本管理技術。在外資參股或者合資的銀行中,中方可以學習到全面、系統的先進金融技術,可以培養一批掌握先進技術的高級金融管理人才。
3. 建立以經濟資本為基礎的資本結構管理體系。在操作層面,商業銀行資本結構優化要達到兩個目標:一是以最低成本取得實際資本;二是根據銀行的風險敞口,實現資本與風險的匹配。這就要求建立一個基于經濟資本概念的資本結構管理體系。其主要內容包括:(1)風險度量。在全面衡量銀行所面臨的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的基礎上,確立各種風險達到概率分布、估計風險敞口的額度,并根據各家銀行的具體情況確定對風險的容忍度。(2)計算經濟資本量。經濟資本是銀行覆蓋非預期損失的資本,其數量由銀行業務面對的實際風險量所決定。在RORAC模型中,經濟資本=風險盈利/無風險利率。(3)按照實際資本的構成和比重,計算綜合資本成本,籌集最優實際資本量。(4)以監管資本為基點,調整實際資本和經濟資本的總量。當銀行風險超出容忍度時,就補充實際資本或降低風險資產數量。(5)確定恰當的緩沖資本區間值。緩沖資本(Capital Cushion)是銀行在最優資本量的基礎上增加的資本儲備。由于最優資本比率的波動性和風險度量的精確性問題,建立恰當的緩沖資本區間可以增強銀行應對意外損失的能力。
參考文獻:
1. 約瑟夫?F?辛基(潘功勝等譯):商業銀行財務管理[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p401-408
2. Berger, A.N., Herring, R.J., Szego, G.P.. The role of capital in financial institutions.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1995, 19 (3-4), 393-430.
3. Victor E. Barrios, Juan M. Blanco. The effectiveness of bank capital adequacy regulation: A theoretical and empirical approach. Journal of Banking & Finance. 2003, 27, 19351958.
4. Rose, Peter. S. Commercial Bank Management, McGraw-Hill Companies, Inc. 1996, p527.
5. 王一江、田國強:中國銀行業:改革兩難與外資作用[M],《比較》(第10集),北京:中信出版社,2004,p157-176
6. 青木昌彥,奧野正寬:經濟體制的比較制度分析[M],北京:中國發展出版社,1999,p273
監管條件范文4
關鍵詞:安全價值網絡監管 網絡倫理
Abstract: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network economy has brought about a series of problems. Especially after the occurrence of conflicts in QQ software is not compatible with the 360 software, how to regulate the network has become the primary problem. In this paper,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three exploration to reflect the value of safety in computer network, the network supervision and network ethics, trying to determine the network development and network supervision and network ethics.
Key words: safety value; network monitoring; network ethics
中圖分類號:TN711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自2010年底發生QQ軟件與360軟件不兼容的沖突之后,對于網絡軟件規范的呼聲就不斷響起。不曾想到的是過去人們曾經一度認為計算機的使用權在用戶手里的看法從此將打上問號。那么,讓我們重新審視的問題是什么呢?筆者認為主要有以下三點:安全價值在計算機網絡中的體現、網絡監管的意義、網絡倫理的探索。
一、安全價值在計算機網絡中的體現
在網絡處于突飛猛進的今天,給網絡立法已經成為了眾多法律專家、學者的頭等工作。不同于傳統法律規范人的現實外在行為,網絡法律面對的是網絡行為虛擬性的一面。
也就是說,在網絡環境下,人類的基本價值依然顯現著重要的作用。同時,筆者認為在以上三種基本理念的基礎上,還應該存在更高一層的理念——安全。
按照百度百科的解釋,安全是指不受威脅,沒有危險、危害、損失。人類的整體與生存環境資源的和諧相處,互相不傷害,不存在危險的危害的隱患。是免除了不可接受的損害風險的狀態這也就是說安全應該是能夠避免正在發生的危險以及更進一步的可能遭受的風險。同時,安全又是相對的。我們常常理解的安全就是能夠處于一個暫時的遠離風險的可能。
當安全的概念遷移到網絡中時,人的整體概念作為安全的主體仍然存在,只是這時人的一切安全表征都信息化了。這里最明顯的例子就是隱私的保護?,F實生活中盜竊一只手表與盜竊一臺筆記本電腦從刑法上并沒有本質的區別。但是,如果這臺筆記本電腦中有所有者的隱私?而且因為盜竊者將隱私公布了呢?結果將會大不相同。亦或者,電腦使用者將自己準備發表的重要電子文件利用網絡軟件發表到自己的網絡空間。然而由于軟件的錯誤,電子文件遺失了,同時作者又沒有備份。作者將陷入不能及時發表帶來的一系列危險之中。的確,計算機網絡技術本身給人類帶來了免于現實交流的不便,但同時沒能給人們帶來更多的安全,反而拓展了不安全的范圍。你在使用電腦的同時遭受著輻射的侵害,你發送的信息包可能已經被黑客截獲,你所使用的系統可能已經由于沒有及時更新補丁而陷入危險中。不可否認的是,在互聯網設計過程中,關于物理設備、網絡結構、系統穩定等因素都是有漏洞的。這些漏洞帶來的危險不亞于現實生活中所遭受到人身侵害的危險。因此,技術不僅由于它所帶來的一系列諸如環境和生態危機等問題對人的生存環境構成了威脅,技術還由于其對自身自然地干預也對人構成了威脅。正因為如此,我們必須明確“安全”這一理念無時無刻地影響著現實與虛擬的生活。在虛擬網絡中,即便我們希望構建一種充滿秩序、保護權利以及能夠自由的分享的世界,首要的因素也應該是讓網絡用戶體驗到對其安全的切實保護。
二、網絡監管的意義
網絡監管,即對互聯網網絡的監督、監管和檢查,以達到維護網絡安全、保護網絡上的公共利益的目的。任何事物的發展都要經歷從萌芽到繁盛,互聯網也不例外。我國的互聯網發展經歷了從1987年第一封“越過長城,走向世界”電子郵件到2009年12月底,網民規模達到3.84億人,中國手機網民則達到了2.33億人。網絡的發展必然帶來諸多問題的顯現。從個人行為上看,主要有通過網絡詆毀他人、散布非法言論等。從企業行為上看,主要有通過網絡進行虛假宣傳、進行詆毀其他企業的行為等。針對這樣的問題,國外已經有了值得我們借鑒的方案。例如,韓國設立有信息安全署(KISA),負責打擊垃圾郵件、釣魚網站、網絡攻擊,甚至是網絡犯罪。新加坡的網絡管理在法律上則更為嚴格,單從法律條文上看,在新加坡設立任何網站,原則上需要部長簽名同意。即使在你建立了網站之后,如果了涉及黃、賭、毒的內容,則會被政府強制關閉。嚴重情況時,開辦網站的當事人也會受到嚴厲的刑事處罰。相對于技術的迅猛發展,法律總是相對滯后的。網絡監管,就是要基于國家的強制力對網絡中新問題加以解決。這種解決方式不僅是針對個人的網絡危害行為,也是針對企業之間由于不正當競爭導致的對用戶權益和整個互聯網經濟發展的危害行為。要實現經濟增長并不能單純依靠相對滯后的法律,而必須輔之以政府出臺的網絡監管政策以及互聯網民間協會的協助。也就是說,網絡監管本身蘊含著來自網絡法律的出臺、國家政策的導向以及網絡企業間互相監督的綜合,而它的根本目的則是共同維護網絡中安全、秩序、權利和自由這些價值。
三、網絡倫理的探索
信息時代的倫理學應該如何建設?“新工業革命是一把雙刃劍。它可能造福于人類……它也可能損害人類,如果不能明智地使用它,他將朝著這個方向越走越遠?!绷_伯特•維納的話給了讀者很深的印象——任何技術都要限制在合理的范疇內使用!那么,在不斷擴張的信息時代,特別是網絡技術和應用與日俱增的時代,我們如何更好的使用網絡將是一個問題。特別是當網絡法規的影響力還不足以覆蓋所有網絡領域的時候,計算機倫理就顯得如此的重要。
為什么會存在計算機倫理學?計算機倫理學的形成來源于20世紀40年代和50年代早期,麻省理工學院羅伯特•維納教授奠定的基礎。然而,他的工作卻被埋沒了二十多年,直到20世紀70年代才開始被重新發現。在發現的過程中,沃爾特•曼納、黛博拉•約翰遜、詹姆士•摩爾、特雷爾•拜納姆和唐納德•哥特巴恩這樣一批人的觀點重新梳理了計算機倫理學的研究路徑,并給出了不斷完善的定義。既有曼納利用傳統倫理學的應用的影響,又有拜納姆對社會價值與人的價值的遵從。
同時,按照摩爾的思想路線,我們可以發現計算機倫理學不能簡單的套用常規倫理學去理解。主要是由于計算機具有邏輯延展性,即它們可以被定制和塑造,幾乎可以在輸入、輸出的形式下完成任何工作。因此它們最接近通用工具,這會使我們習慣性的將因它們的使用而產生的倫理問題與日常的工具不加區分。計算機的另一個特征是它的信息豐富性。這一點可以很好的解釋當今日益盛行的網絡購物與電子信用的發展。在過去,我們還習慣從銀行取錢,然后進行消費。然而,今天一切都不同了。我們可以用裝有電子芯片的信用卡進行即刷即購的活動,也可以直接敲擊鍵盤對我們心儀的商品進行線上購買。這種網絡連接上的芯片或是計算機或多或少的攜帶著用戶的個人信息。在這種買賣過程中我們會面臨信息交換的情景,這種信息的交換將不再像傳統買賣活動那樣容易隱藏。然而,問題是并不是所有人都愿意將自己的信息泄露給他人。在技術主導的時代,恐怕不是某個人可以決定是否將信息泄露出去的。另一個讓人擔憂的問題是知識產權的保護。最近的例子是百度文庫的侵權事件。網絡用戶將具有版權的資料上傳到百度文庫,然后所有利用計算機網絡的用戶都可以免費看到。這將使版權的保護面臨更大的困難。在強調了計算機倫理的特點之后,如何解決則主要分為專業責任和倫理準則。專業責任主要是計算機職業者的責任。他們的責任如果律師、醫生、教師和會計人員一樣,在擁有與專業身份相稱的特殊資格和技能的同時,專業協會和組織是維護計算機職業者倫理的重要因素。因為,單純依靠技術的專業能力將可能回避對社會公眾的責任。這種責任的缺失問題已經在最近的“3Q大戰”中通過隱私的可能泄露與軟件的不兼容而暴露出來。這之后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布的《互聯網信息服務市場秩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與互聯網協會草擬的《互聯網終端軟件服務行業規范》都是基于對以上問題的解決和計算機倫理的重視而的。這就說明,無論一款功能上多么有利于用戶的軟件,都不應該是公然或是隱蔽的違背用戶自由使用的意志,即使那是“免費”的軟件。雖然現在的網絡使用者大多沒有形成網絡隱私權的概念,但是在計算機應用的不斷普及過程中,人們在使用計算機時的倫理問題將必然包含日常生活中的一系列倫理問題,這當中自然就有隱私的保護問題。
計算機技術是具有發展潛力的技術,同時,發展計算機技術過程中暴露出的問題也逐漸凸顯。然而,我們在對待計算機技術的發展應用與解決它暴露出的問題這兩方面上卻不能同步發展。歸其原因,在筆者看來主要是計算機所具有的邏輯延展性帶來的廣泛適用與信息豐富性帶來的問題多元化。因此,計算機倫理作為一種道德制約因素,將為解決計算機法規滯后導致的規范缺失問題提供很好的途徑。
參考文獻:
[1] [美]特雷爾•拜納姆 [英]西蒙•羅杰森 主編 李倫 金紅 曾建平 李軍 譯《計算機倫理與專業責任》 北京大學出版社
[2] 梅紹祖 《網絡與隱私》 清華大學出版社
監管條件范文5
入世對于我國來說是一把“雙刃劍”,既帶來了機遇又面臨著挑戰,其是深遠的。然而,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機遇是潛在的,而挑戰卻是現實的。就我國業而言,這種挑戰,給整個金融監管體系的帶來前所未有的影響與沖擊。這主要表現在:我國加入WTO后,金融業的開放程度進一步加深,在當今金融全球化的國際背景下,國際金融業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金融風險的種類不斷增加,威脅我國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在增多,這對我國現行的金融監管體系提出了新的挑戰。改革并完善我國的金融體系就成為一個非常重要的。
所謂金融監管是指金融主管機關根據賦予的權力,依法對金融機構及其運營情況實施監督和管理,以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保護存款人和投資者的利益,保障金融體系安全、健康、高效運行。在市場經濟體制下,金融機構依法經營、監管當局依法監管是確保金融體系穩定的前提。
金融監管的目的是防范金融風險發生,維護金融秩序穩定,保障金融體系的運行安全,保護資產所有者的利益。金融監管的有效運行要有一個良好的金融環境作條件,而這個條件能否具備則依賴于健全的金融法律體系。
完善的金融監管體系應是一個包括政府監管、金融機構內部控制、行業自律、監管等多個層面的立體監管體系。
目錄
(一).我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現狀與存在的問題
1.金融監管和范圍狹窄,監管乎段落后
2.金融監管的成本較高,導致金融監管的有效性下降
3.金融監管人力資源嚴重稀缺,金融監管能力偏低。
4.金融監管的組織體系不健全
5.在分業監管的實施中,缺乏一套合理有效的協調機制
(二)加入WTO之后金融監管體系面臨的挑戰
1.傳統監管方式面臨挑戰
2.分業監管體制面臨挑戰
3.市場環境和監管體系面臨挑戰
4.監管隊伍面臨挑戰
(三).加入WTO后完善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對策
1.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金融監管體制,實現功能性金融監管
2、完善央行監管體系
3.推動金融法制建設,建立完善法律環境
4.完善金融機構的內部控制機制
5.全融監管方式應以風險性與合規性并重為主
6.建立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機制,加強對金融集團和混合業務的監管
7.發揮金融業行業自律組織的監管作用
8、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
9.加快金融監管手段的創新,提高金融監管效率
10.加強與國際監管組織和外國監管當局的合作
11.加強監管人員的素質,提高監管水平
監管條件范文6
「關鍵詞金融監管,金融調控,分離,整合
上世紀末以來的“金融業監管一體化”潮流沖破了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同為許多國家中央銀行兩大基本職能的原有格局,金融監管職能從央行職能中分離出去的趨勢已日漸明顯,英國是其主要代表。而與此同時,美國不僅仍將銀行監管職能保留在聯邦儲備委員會,而且由于格拉斯——斯蒂格爾防火墻的被打破,銀行混業經營的推行,美聯儲融銀行、證券和保險業的監管于一身而使監管職能得到進一步加強。本文旨在通過對英、美模式的比較分析,探尋對我國金融監管模式選擇的借鑒意義。
一、英、美金融監管改革的理論與實踐
(一)英國“分離”式的監管改革
隨著各國中央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獨立性的增強和金融混業趨勢的抬頭,全球性的金融改革隨之展開。更高一級的監管成為市場監管的沖擊波,許多國家為此修改了原有的監管體系,即在銀行、證券、保險三部分監管職權之上建立一個單獨的監管者。其中最典型的例子是英國。1997年5月20日,英國財政大臣公布金融服務業監管體制改革方案,剝離英格蘭銀行(注:長期以來,英格蘭銀行是發達國家的中央銀行中少數不具備獨立制定貨幣政策權利的中央銀行之一。進入20世紀90年代,英格蘭銀行由于對銀行業及金融市場具有精湛而透徹的了解,經常對政府的貨幣政策與財政方針給予技術性的建議,其在整個金融、經濟發展中的作用得到加強,獨立性亦有所提高。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始于20世紀40年代,但直到1987年,其監管職能才被《1987年銀行法》所規范與定位,權力得到加強。英格蘭銀行和證券投資委員會分別負責銀行業和證券業的監管。此外金融行業自律組織在監管中發揮著相當重要的作用。)的銀行監管職能,將銀行業監管與投資服務業監管并入當時的“證券與投資委員會”(后更名為“金融服務局”簡稱FSA)。2000年6月,英國通過《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SMA),(注:《金融服務與市場法》(FinancialServicesMarketsActs),將現行若干法律中所確立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協調和革新,對金融服務和市場的監管重新作出規定。該法于2001年4月1日生效。這是一部英國歷史上議院對提案修改達2000余次,創下修改記錄最多的立法,也是英國建國以來最重要的一部關于金融服務的法律,它使得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監管金融業的法律、法規,如1979年信用協會法(theCreditUnionsAct1979)、1982年保險公司法(theInsuranceCompaniesAct1982)、1986年金融服務法(theFinancialServicesAct1986)、1986年建筑協會法(theBuildingSocietiesAct1986)、1987年銀行法(theBankingAct1987)、1992年友好協會法(theFriendlySocietiesAct1992)等都為其所取代,從而成為英國規范金融業的一部“基本法”。)從法律上進一步確認了上述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按照該法,英國于2001年建立了FSA作為一體化的監管者。其結果是,英國目前的金融監管體制不僅是合一的,而且是同中央銀行分離的。
根據英國《2000年金融服務和市場法》的授權,其金融業的單一監管機構FSA享有廣泛的法定監管權力。它有權制定并公布宏觀的、適用于整個金融市場所有被監管機構的法令,例如“監管11條”。該法令要求被監管者一定要以公開及合作的態度接受FSA的監管,一定要將必須及時通報的情況報告給FSA.(注:喬海曙:《金融監管體制改革:英國的實踐和評價》,《金融與保險》2003年第8期。)從業務上看,FSA除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注:如從英格蘭銀行手中將銀行業監管的權力接過來;與英國財政部簽訂協議,將原由財政部擁有的保險立法的職能移交給FSA;對上市公司的審核責任也從倫敦證交所轉到FSA手中等等。)以外,還負責過去某些不受監管的領域,如金融機構與客戶合同中的不公平條款,金融市場行業準則,為金融業提供服務的律師與會計師事務所等的規范與監管。這樣,英國用立法的形式強化了FSA的統一監管權,英格蘭銀行對銀行業監管職能的整體移交得到了法律確認。
FSA作為目前英國統一的金融監管機構,將英格蘭銀行中的監管職能分離出來,轉由FSA綜合行使,使英格蘭銀行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的職能進一步強化。
“分離”式的金融監管模式具有以下優點:
其一,中央銀行兼任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兩項職能存在明顯的矛盾和沖突。因為“監管當局基本上是通過對銀行行為的控制(頒發許可證、管制、規定銀行的經營范圍等),對銀行償債能力的控制(例如制定與管理審慎監管比率),對銀行流動性的控制(管理貨幣市場從而保證足夠的流動性)來監管銀行體系的。正是在第三個領域里,銀行監管與貨幣政策產生了撞擊。在大多數國家,貨幣政策當局主要通過對銀行流動性的影響來實現其內部(物價)與外部目標(匯率)。”(注:[美]查理士??恩諾克、約翰??格林:《銀行業的穩健與貨幣政策》,朱忠等譯,中國金融出版社1999年版,第343頁。)英國中央銀行職能之所以最終分離,就是因為雙重職能一直受到各界指控:一方面要負責貨幣政策的穩定,注意商業銀行的貸款規模與貨幣膨脹指數;另一方面又要注意商業銀行的證券交易風險,保證商業銀行充足的流動性,防止商業銀行陷入流動性危機。這雙重職能必然使英格蘭銀行陷入兩難選擇。事實上,英格蘭銀行主要關注貨幣政策的穩定,客觀上存在只注意貨幣政策而忽視加強監管銀行金融業務的可能,尤其是當貨幣政策與銀行的流動性需求之間產生目標沖突時更為突出。(注:謝伏瞻:《金融監管與金融改革》,中國發展出版社2002年版,第143頁。)
其二,監管當局的獨立性有助于消除道德風險。中央銀行出于維護社會支付體系、經濟政治穩定的目的,往往在銀行發生擠兌之前出資救助,使之免于倒閉,避免社會動蕩,此乃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當中央銀行兼具銀行監管職能時,商業銀行往往存在“太大而不能倒”(注:如果監管當局不是獨立的,銀行相信中央銀行將在他們出現困難時給予援助,銀行就不會有動力去遵守審慎原則和市場約束。陷于困境的銀行規模越大,道德風險的可能性就越大,因為銀行的高級管理人員知道,他們的倒閉對整個銀行體系將是異常災難。這就是所謂“大得無法倒閉”的論據。)的心理,為追逐利潤一味擴大負債,忽視審慎原則,從而使道德風險問題突出;同時中央銀行也因為可以啟用“
最后貸款人”而存在疏忽監管的可能。相反,將銀行監管脫離中央銀行,使中央銀行的“最后貸款人”職能與監管機構的銀行監管行為相互獨立,那么,監管機構的監管行為便不再存在因最后的援助而掩蓋監管失職之責的機會,被監管者也不會因為可以得到資金救助而縱容道德風險的積聚。
其三,實現貨幣政策職能與金融監管職能的分離,有利于推動金融深化與創新。一方面,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直接監管,實質上為銀行提供了大量“隱性擔?!?,使得銀行在金融競爭中處于絕對優勢地位,因為對于公眾來講,商業銀行的可信度高于其它金融機構,再加上監管強度、管制力度的差別,這些不對稱的外部環境對于其他金融機構的發展是極為不公平的;商業銀行也會因得到特別的庇護而怠于創新、喪失競爭力,這無疑阻礙了金融業的公平競爭,降低了金融效率。另一方面,銀行監管與中央銀行分離,也為實現混業監管奠定了基礎,這樣既可以適應銀行、證券、保險業務相互滲透、交叉的發展趨勢,又可以避免監管真空或重復監管,合理利用監管資源,提高監管效率。
(二)美國“整合”式的監管改革
在1999年以前,美國對銀行體系的監管是支離破碎的,僅對存款金融機構承擔主要監管職責的就有5家聯邦級機構和一家州級機構。其中聯邦級監管機構有美聯儲(FRS)、聯邦存款保險公司(FDIC)、貨幣監理署(OCC)、聯貸監理署(OTS)、國家信用社管理局(NCUA)。除OCC和OTS在行政上隸屬財政部外,其余3家則為獨立的聯邦政府機構。此外,由于美國實行雙軌銀行制,每個州又都設有自己的銀行監管部門,通常稱之為州銀行(DFI),美國存款性機構往往處于聯邦和州兩級金融監管機構的雙重監管之下。美國對其金融監管體系是否應該整合的爭論已經持續了60年,直到1999年美國參眾兩院通過《1999年金融現代化法案》(GLBA)(注:1999年11月4日,美國參眾兩院分別以壓倒性多數票通過了《金融服務現代化法》最后文本,同月12日克林頓總統簽署了這部法案。至此,迄今為止美國金融法制建設史上分歧最大、爭論時間最長、涉及面最廣的法律終于問世。)后,金融監管的基本模式才得以明確。
該法案是美國金融業從分業經營轉到混業經營的標志。它一方面廢除了《1933年銀行法》第20節和第32節規定的銀行業和證券業分離的“防火墻”,鼓勵銀行業、證券業之間的聯營,為商業銀行、證券公司的聯合經營提供機構、人員上的保證;另一方面修改《1956年銀行控股公司法》,規定凡是金融業務或附屬于這些金融業務的活動,符合條件的銀行控股公司都可以依法經營,從而為創立具有新的組織結構特征的金融機構(金融控股公司)提供了制度保證。但是,隨著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和金融混業經營的發展,原有的金融監管框架已難以維系。為了解決這一問題,《金融現代化法案》對新的監管模式作了如下規范:(1)規定美聯儲為銀行控股公司的傘型監管人(UmbrellaRegulator),負責銀行控股公司的綜合監管,同時銀行控股公司附屬各類金融機構由功能監管人分頭監管,即證券、保險、貨幣監理署等監管部門按業務功能分別負責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的特定子公司。(2)美聯儲必須尊重存款機構、證券、保險等功能監管部門的監管責任,一般不得直接監管銀行控股公司的附屬機構,而應當盡可能采用其功能監管部門的檢查結果,以免形成重復監管而加重金融機構的負擔。(3)美聯儲在要求銀行控股公司從附屬的保險公司或證券公司中抽取資金給附屬的存款機構時,必須通知相應的證券、保險監管部門。(4)規定只有證券交易委員會有權對注冊投資公司進行檢查,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可從前者處獲取必需的監管信息,但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為確定已投保存款機構的情況而檢查其關聯的投資公司除外。(5)要求聯儲、銀行監管機構與各州保險監管部門加強協調與合作,相互提供關于銀行控股公司和附屬保險公司的財務、風險管理和經營信息,以及已投保存款機構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交易信息,并要求適當的聯邦銀行監管機構在批準銀行控股公司、存款機構與保險公司合并前,與州保險將官部門協商。同時規定各監管當局有義務為所獲得的對方信息保密。(注:夏斌等著:《金融控股公司研究》,中國金融出版社2001年版,第174~175頁。)這樣,該法賦予美聯儲對金融持股的監管權力。由于美國的金融機構已通過金融控股公司使得銀行、保險、證券行業高度混業,這實際上使得美聯儲成了能同時監管銀行、證券和保險行業的唯一一家聯邦機構,監管職能進一步集中整合到美國的中央銀行中。
中央銀行可以身兼兩職的理論依據在于:
第一,中央銀行貨幣政策職能的發揮本身就需要監管職能的配合。理由有三:(1)強有力的金融監管能確保金融統計數據和其他金融信息的真實、準確和及時,這是制定正確貨幣政策的前提。(2)強有力的金融監管能確保金融機構的穩健運行和金融體系的穩定,這是建立貨幣政策有效傳導機制的關鍵,是有效實施貨幣政策的關鍵。(3)中央銀行的銀行監管職能可以使其利用自身的權威性和超然地位全面充分地獲取制定檢驗貨幣政策所必需的信息,降低其貨幣政策職能的信息收集成本。
第二,中央銀行貨幣政策的實施又有利于銀行監管。貨幣政策的一些工具或手段,如存款準備金、公開市場業務等在一定程度上可為金融監管所利用,同時,貨幣政策目標的實現也有利于促進金融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三,兼容式監管有助于銀行監管擺脫行政干預。凡是那些在中央銀行以外成立綜合監管機構的國家,一般要通過立法解決監管機構的獨立性,以及通過向監管對象收費解決資金來源問題。但是,發展中國家很難做到這點。相比之下,由于貨幣創造功能,中央銀行的資金來源總能得到最起碼的保證。這種超然獨立性可以使銀行監管擺脫財政預算的壓力,資金的獨立使得其監管行為不必受行政干預,從而保證監管的中立性、客觀性。
最后,統一的監管結構有利于銀行監管的國際交流。中央銀行在與其他各國中央銀行、國際金融組織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世界銀行、國際清算銀行等之間的往來與合作,會促進各國在銀行風險管理、監管文化、監管技術、制度建設等方面的相互交流和借鑒,并由此加強本國銀行監管的有效性和超前性,做到防患于未然確保金融體系的安全。
二、英、美金融監管制度變革的有益積淀
正如美國學者斯古勒所言:“美國和英國顯然在中央銀行監管職能上發生了分歧?!保ㄗⅲ篐eidiMandanisSchooner,AComparativeAnalysisofConsolidatedand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RoleofCentralBanksinBankSupervisionintheUnitedStatesandtheUnitedKingdom,28BROOKLYNJ.INT‘LL.411,423(2003)。)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以前和現在始終保持其聯邦銀行三個監管者之一的地位。隨著GLBA法案的通
過,聯邦儲備委員會的監管職能不可否認地得以提高;英格蘭銀行以前曾是主要的銀行監管者,現在卻基本喪失這一職能。英國由于合并性監管和大膽的中央銀行職能分離而為世界矚目,同樣,逆向而動的美國GLBA方案也被公認為精妙絕倫的舉措。毫無疑問,相互對立的英國模式和美國模式都證實為高水平的金融變革。筆者認為,兩國改革的以下積淀應該是有益的:
其一,盡管英國“分離”模式和美國“整合”模式的形成各有其不同的直接原因,但兩國都以變革金融監管制度的方式來應對金融全球化的浪潮,增強本國銀行業的實力與競爭力,這是值得我們思考的。
英國FSMA法案是在銀行大量倒閉凸顯自律監管難以應付金融超市的經濟背景下出臺的.1984年,英國約翰遜??馬修銀行(JohnsonMatthey)的倒閉暴露了1979年銀行法案所建立起來的監管框架的弊端,其結果是該結構為一個全新的立法框架所代替。1987年銀行法案確認了銀行作為監管者的地位以及加強了它的監管權力,開始建議建立一個新的“銀行監管委員會”執行英格蘭銀行的監管職能。雪上加霜的是,1991年另一家銀行的失敗——國際信用與商業銀行(BCCI)再一次把英國銀行監管框架置于詳細審查之下,英格蘭銀行由于未及時干涉BCCI欺詐行為而遭受嚴重批評。由上訴法院本漢姆法官(LordJusticeBingham)主持的官方質詢,發現英格蘭銀行過于依賴基于信賴和坦白的自律監管,同時也檢測出英格蘭銀行權限之間的間隙過大。1995年引人注目的巴林銀行倒閉促使了英國由銀行委員會主持的另一項官方調查,巴林危機大量損失僅僅由巴林集團新加坡分行的一個委派員引發,其倒閉的主要原因是巴林銀行管理的失誤和缺乏適當的內部管理。此外,也發現英格蘭銀行作為巴林集團主要監管者的一些過失。正如在先的BCCI倒閉一樣,巴林銀行一案也提供了國內監管者難以應付復雜的多國銀行集團的問題。這也表明了需要在央行職能分離的基礎上建立銀行與證券監管者之間的合作,達到獲得對金融超市(其業務早已跨越這些部門的模糊邊界)有效監管的目的。(注:EilisFerran,Symposium:FinancialSupermarketsNeedSuperRegulations?ExaminingtheUnitedKingdomsExperienceinDoptingtheSingleFinancialRegulatorModel,28BROOKLYNJ.INT‘LL.,257,261(2003)。)
美國則是順應金融全球化和金融創新的迅猛發展,廢除《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等相關法規的需要導致GLBA法案的問世。1929年美國股票市場的大崩潰導致了成千上萬家銀行破產和經濟蕭條。1933年3月6日羅斯??偨y不得不下令全國銀行業停業。為了重建銀行業信譽,出臺了《格拉斯——斯蒂格爾法》。該法的出臺對恢復當時的金融穩定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20世紀60年代以前,美國經濟一直快速增長,通貨膨脹率很低,每個金融行業均能保持可以接受的增長率和利潤率,銀行基本上按照3—6—3規則運行,很少有人產生“侵犯”他人“地盤”的動機。但是,私人養老金計劃的發展和工會管理的退休計劃增長的需求,將市場參與者帶入到了一個嶄新的金融服務領域:“脫媒”的出現,客戶將資金從存款機構撤出,進入了更具市場敏感性的投資市場,購買諸如國庫券、商業票據以及貨幣市場共同基金等,使存款機構的存款大幅下跌;先進通訊設備和計算機技術為銀行和證券公司提供邁向新領域,實現全球金融一體化化更多有效地機會。(注:JosephJ.Norton,Tribute:“InternationalFinancialLaw,”AnIncreasinglyImportantComponentof“InternationalEconomicLaw”,20MICHIGANJOURNALOFINTERNATIONALLAW,133,140(1999)。)尤其在60年代以來,美國大的商業銀行根據《銀行控股公司法》的規定幾乎都建立了銀行持股公司。銀行持股公司可以擁有若干家不同的公司,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商業銀行。通過這種形式,控股公司可以從事除商業銀行業務以外的與銀行業務密切相關的其他業務,如投資咨詢、信息服務、信用卡服務、發行商業銀行票據、租賃、不動產評估等。近幾十年來,銀行業與證券業、保險業、房地產金融業、旅游業等既合作又競爭而相互融合。也正因為這樣,有不少金融案件,在美國法院引起爭議甚至久拖未決。GLBA法案的出臺,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為了解決上述懸而未決的問題或經濟生活中業已存在的“踩紅線”問題。
實踐表明,英、美的金融監管改革在不同的直接原因背后有著共同的價值取向,即都是先“效率”后“安全”。英國為拓展其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增強本國金融業的競爭力,率先通過“大爆炸式”的變法,(注:1984年10月27日,倫敦證券交易所宣布實行醞釀已久的重大改革,稱為“大爆炸”,主要內容包括允許交易所會員可一身兼任經紀商和中間商,二者業務可以交叉;允許本國和外國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申請為交易所的會員等等。)放松對銀行業分業體制的法律管制,商業銀行業務涵蓋存貸款、投資和保險等各個領域。美國不甘落后,為確保其金融實力與競爭力,拆除“格拉斯—斯蒂格爾”防火墻,以GLBA法案出臺為標志,使混業經營模式從法律上在美國正式確立。兩國后來的金融監管改革,都是在對銀行分業經營監管松綁之后,為解決原有的監管體制不適應“超市金融”的問題而推行的。
其二,無論英國還是美國,中央銀行監管職能的整合與分離都只是相對的,而不是絕對的,其區別僅僅在于運用正式的還是非正式的監管權力。
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雖肩負金融調控和金融監管雙重職能,但它并不是美國唯一的金融監管者。聯儲是州特許會員銀行的主要監管者,(注:美國1913年《聯邦儲備法》將商業銀行劃分為會員銀行和非會員銀行。作為國民銀行,必須加邦儲備體系作為會員銀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州銀行可以自愿申請參加聯邦儲備體系成為會員銀行。原來任何會員銀行都必須按自有資本6%認購聯邦儲備銀行的股票,獲得6%的固定利息。由于會員銀行要受到中央銀行的嚴格管理,最初幾年州銀行加邦儲備體系的很少,20年代以后才逐漸增加。參見張貴樂:《金融制度國際比較》,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第9~10頁。)而不是州特許非會員銀行或者國立銀行的主要監管者。當然,如果一個銀行是金融控股公司或者金融控股公司的一部分就必然受到聯儲的監管,包括檢查和報告。顯然的例外情況是聯儲將依賴于FDIC和OCC對有關銀行監管的工作。在這一假定下,聯儲直接監管8,005個商業銀行中的955個。這些銀行的資產總和在總計為6,504,593百萬美元銀行總資產中只占1,706,559百萬美元。在聯儲監管的955個銀行中,僅僅只有26個銀行資產超過10億美元,而其他929個的資產均在1億美元以下。(注:HeidiMandanisSchooner,AComp
arativeAnalysisofConsolidatedand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RoleofCentralBanksinBankSupervisionintheUnitedStatesandtheUnitedKingdom,28BROOKLYNJ.INT‘LL.411,438(2003)。)可見,所謂美國聯儲的監管職能只是金融體系中的一部分而非全部。當然,目前聯儲作為美國央行比英格蘭銀行享有更多的正式監管權力。不可忽視的事實是,當英格蘭銀行在失去正式地監管銀行的權力后,仍可在很大程度上繼續行使非正式控制,短期內,這一傾向還將真實存在。例如,許多目前FSA的工作人員就是前英格蘭銀行的雇員.(注:Id.,28BROOKLYNJ.INT’LL.411,415(2003)。)以上分析表明,在今天的任何國家,中央銀行無論是獨自壟斷全部金融監管職能還是完全脫離金融監管,都是不現實的.
其三,英、美兩種模式各有利弊,相互之間具有互補性。
美國在一體化監管方面與國際化趨勢保持了距離,不僅銀行、證券和保險監管者之間相分離,甚至在每一傳統的領域中,都存在多重監管者,例如多個銀行監管者、多個證券監管者以及多個保險監管者。如果說這種體系有優勢的話,那就是存在監管者的潛在競爭;缺點即昂貴的重復監管成本和模糊的責任界限。英國統一監管則恰好相反,FSA繼承了原有9個金融監管機構分享的監管權力,金融監管權高度集中。它強調用最節約和有效地使用資源的方式統一實行監管,減少了監管成本;缺點是中央銀行的金融調控職能與監管職能的脫節以及缺乏監管者之間的競爭。事實表明,無論哪種模式,都有合理的做法可供借鑒。
三、對我國金融監管改革的借鑒
目前,我國已經順應中央銀行職能分離的國際潮流,設立了銀監會將央行監管職能剝離出來。但仍有學者對這一分離舉措持懷疑態度,他們認為,在人民銀行之外成立“銀監會”,目的是要解決“央行在制定和執行貨幣政策時,兼具金融監管職能的角色沖突問題,角色沖突的確存在,并且可能引發央行的通貨膨脹傾向,以及商業銀行對中央銀行的‘監管捕獲’效應,但通過機構分立將角色沖突外部化,并不能使監管職能也同步分立,并帶來央行和監管機構的協調難題,以及央行在行使最后貸款人職責時的非中立性姿態?!保ㄗⅲ虹妭ィ骸墩撠泿耪吆徒鹑诒O管分立的有效性前提》,《金融與保險》2003年第5期。)仔細分析,其中某些觀點的確值得關注。筆者認為,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在我國順應國際金融改革的潮流、獨立探索一條發展中國家金融監管模式的過程中,英、美的有些做法是可以借鑒的。
首先,在銀行監管職能從中央銀行分離之后,重建金融調控與金融監管之間的銜接與協調,廓清銀行監管、證券監管、保險監管之間的分工與合作成為當務之急。在這方面,英國的做法具有借鑒意義。
英國在FSA成立不久就了《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的諒解備忘錄》,為英國金融監管體制改革后財政部、英格蘭銀行和金融服務局之間分工協作建立了制度性框架。(注:黎和貴:《英國金融監管體制的改革及啟示》,/lldx/200309290074.htm.)我國自銀監會成立以后,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也十分重視相互間的協調配合工作機制建設,于2003年6月初成立了專門工作小組,起草了《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在金融監管方面分工合作的備忘錄》(以下簡稱《備忘錄》),并于9月18日討論通過了該《備忘錄》?!秱渫洝穬热莅ㄖ笇г瓌t、職責分工、信息收集與交流和工作機制等幾個方面。主要是:(1)按照分業監管、職責明確、合作有序、規則透明、講求實效的原則,確立了對金融控股公司的主監管制度,即對金融控股公司內相關機構、業務的監管,按照業務性質實施分業監管,而對金融控股公司的集團公司可依據其主要業務性質,歸屬相應的監管機構負責。(2)建立了三家監管機構對其監管對象的信息收集與交流制度,規定各金融機構負責統一匯總、編制各類數據和報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予以公布。(3)明確了就重大監管事項、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以及跨行業、跨境監管中復雜問題及時進行磋商的做法。(4)規范了每季度召開聯席會議的工作機制和討論、協商具體專業監管問題的經常聯系機制。(注:參見《建立協調配合機制,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yaowen/detail.asp?id=155.)可見,我國已經將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間穩定的信息溝通機制和多邊緊急磋商機制通過立法方式有效固定下來,這是十分可喜的。但現在問題是,人民銀行與上述監管機構之間的分工與協作還缺乏制度性建設,這既不利于金融監管,也不利于貨幣政策的實施。因此,筆者建議在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之上建立一個類似于英國金融服務局的統一監管機構,并在該機構與人民銀行之間建立起制度性的協調合作機制,以實現信息共享,促進金融創新,加強金融監管,防范金融風險的目的。
其次,銀監會成立之后,擔負著監督管理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安全運營的重要職責.為了達到維護銀行業合法、穩健、高效運行之目標,采用美國的某些靈活做法,是較好的選擇。在美國銀行監管中,存款保險制占據著不同尋常的地位,有人甚至認為“隨著美國在FDIC(聯邦儲備保險公司)參于銀行監管的廣泛化和必要化,人們會質疑美聯儲的有關機構直接銀行監管的必要性。如果FDIC對銀行敗戰負根本性的責任,那么是FDIC,而不是其他機構為邏輯上的銀行監管者的位置?!保ㄗⅲ篐eidiMandanisSchooner,AComparativeAnalysisofConsolidatedandFunctionalRegulation:SuperRegulator:TheRoleofCentralBanksinBankSupervisionintheUnitedStatesandtheUnitedKingdom,28BROOKLYNJ.INT‘LL.411,441(2003)。)實踐表明,美國“近年來雖然出現了大的經濟沖擊,卻并未出現銀行擠兌現象,其原因在于儲蓄者對于存款保險系統的信任。即使像美國這樣經常出現大的銀行破產,儲蓄者也總能得到全額補償,雖然明確的存款保險上限為10萬美元?!保ㄗⅲ篗athiasDewatripont、JeanTirole:《銀行監管》,石磊、王永欽譯,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第51頁。)因此,筆者建議,我國可在銀監會之外,成立存款保險機構,并強制有存款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參加保險。銀監會負責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的風險防范監管,其實施手段主要是通過對金融機構的審批、檢查、稽核;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統計管理;對金融
市場主體的處罰強制等形式來實現。其中對金融經營的資本充足率、流動性與貸款集中度的監管尤為重要。而存款保險機構則能在減少金融機構(主要是銀行)倒閉方面起到重要作用,因而成為保護存款人利益、穩定金融體系和信用的一道重要防線。此外,我國可以借鑒美國的多元監管主體制度,(注:多元泛指以聯儲(FRS)為代表的銀行監管系統、以證券委員會(SEC)為代表的證券監管系統、以國家保險委員會(NAIC)為代表的保險監管系統分別在各自的行業內行使聯邦監管權,再往下細分,各個行業監管系統內部又可以分為多元的監管主體。程宗璋:《創新我國金融監管體制的問題研究》,/html/institute-chunjiluntan/lun-tan-biao-txt.asp?)它可以確保每家金融機構隨時處于嚴密的監管之下。一家金融機構同時受兩家或兩家以上的機關的監督管理,有助于監管者從不同側面、不同角度及時發現銀行在經營中存在的問題或漏洞,并及時采取相應的措施最大限度地降低金融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