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管規則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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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管規則

監管規則范文1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農村公路養護機制,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更好地為農村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農村公路條例》、《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省、市交通公路部門驗收合格的非公路部門列養的鄉道和村道(以下簡稱通村公路)。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區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養護工作。

主要職責:負責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擬訂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公路路段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第四條鄉、鎮負責本轄區內通村路的養護管理。

主要職責:負責轄區內農村通村路養護投資計劃的編報,定期組織沿線群眾開展季節性養護和日常養護工作。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五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大、中修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通村公路大修年限為7年;中修年限為4年;小修保養含日常養護中。管理養護人員每3公里不少于1人,養護工作日每年不得少于80天,其中2、3、4月每月的工作日不少于10天。

第六條農村公路養護應按照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做到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排水設施暢通,保證公路處于一良好技術狀態,通行安全暢通。

(一)路面日常養護內容

1、整理幫培路肩、邊坡、修剪路肩草、清除路面泥土、雜物,保持路面整潔,排除路面積物、積雪、積水、積砂,保持路容整潔。

2、疏通邊溝,做到路田分開、公路邊溝暢通無淤堵,排水設施完好。

3、水泥砼路面的維護及伸縮縫的養護要及時到位,最大限度控制病害擴散。

4、加強公路綠化管理,保證行道樹齊全,不受損害。

(二)橋涵日常養護內容

1、清除污泥、積雪、雜物,保持橋面、隧涵內及洞口清潔。

2、疏通涵管匯水孔,疏導橋下河槽淤泥,確保排水暢通。

(三)大、中修工程(搶險工程除外)

根據養護規范,需大、中修養護工程時,由鄉鎮申報維修計劃,(養護中心)報區交通局審核,區交通局上報區政府同意,市交委批準后實施,下達維修計劃后,大、中修工程應按有關規定向社會以公開招(邀)標方式,擇優選定作業單位,也可通過交通主管部門協調委托公路管理部門專業養護維修。

第七條各鄉鎮要結合本地區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保障農村公路在發生水毀、交通中斷或交通擁堵等重大事故時,做到快速反應,組織得力,搶修及時,盡快恢復交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八條區交通局和各鄉鎮應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職責,保護路產、路權不受侵占和破壞。

第九條鄉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爭達到以下要求:

(一)無侵占公路、公路邊溝、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邊坡行為。

(二)無擅自開設交通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樹行為。

(三)在公路建筑區控制區內無新的違章建筑。

(四)無堆放雜物、違章作業、挖溝引水行為。

(五)無擺攤設點、占用道路等違法行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制止和檢舉侵占、破壞公路路產和侵占公路路權以及不依法進行路政管理的行為,超過農村公路限定荷載標準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區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第四章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一條區政府和鄉鎮應根據市里撥付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

第十二條國家、省、市補助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專項資金標準,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第十三條區政府從區財政預算安排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專項資金,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資金主要由國家、省撥付的交通補助資金和市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構成。實行預算審批制,即:計劃項目按照《公路工程預算定額》和《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向市交委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預算,經審批后實施,工程完工后由市交委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撥付款項。

第十五條國家、省、市撥付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要實行“專戶、專帳、專人”管理,由區政府委托區交通局以鄉鎮為核算單位,設立專戶,統籌安排,統一管理,集中使用,做到??顚S?。

各鄉鎮對撥付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要單獨設立帳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由各鄉鎮按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告,經區交通局審核后按程序報批下撥至各鄉鎮農村公路養護中心(所),同時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和審計部門的定期審計。

第十七條區交通局監督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情況,依據工程進度、質量和養護完成情況及時按比例撥付資金。

日常養護經費每年每公里按即定標準執行,不足部分由鄉鎮、村補齊;未完工的養護工程項目資金以及當年養護管理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考評

第十八條區交通局對所轄鄉鎮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實施情況及路政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區交通局對所轄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檢查,每季度必須對全部養護路線組織一次集中檢查,將檢查結果以鄉鎮為單位在全區進行通報,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鄉鎮及時整改,并將結果上報市交委。

監管規則范文2

第一條深入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促進幼兒教育事業的健康有序發展,為加強幼兒園的管理。根據教育部《幼兒園管理條例》《幼兒園工作規程》及衛生部《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方案》《省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管理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于招收三周歲以上學齡前幼兒,對其進行保育和教育的幼兒園。

第三條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應當促進幼兒在德、智、體、美諸方面和諧發展。

第四條鼓勵和支持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公民舉辦幼兒園或捐資助園。

第二章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和審批程序

第五條幼兒園必須設置在安全區域內。嚴禁在污染區和危險區內設置幼兒園。

環境創設富有兒童情趣。幼兒園的園舍和設施必須符合國家消防安全標準和衛生標準。第六條幼兒園必須具有與保育、教育要求相適應的園舍和設施。

(一)幼兒園園舍需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進行消防設計審核和消防驗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園舍及屋頂建筑均為鋼筋混凝土結構的不得超過四層樓高;園舍建筑為鋼筋混凝土結構、屋頂為起脊或鋼骨架彩鋼瓦的不得超過二層樓高。

(三)園舍每層樓需設兩個安全出口。超過二層的必須設兩部疏散樓梯;每層樓需配置二具8KG干粉ABC滅火器、一具應急照明燈、二具疏散指示標志;幼兒用房嚴禁設置在四層或地下及半地下內。

(四)室外活動場地面積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綠地面積占室外活動場地面積的15%以上。大型玩具2件以上。

(五)室內活動室面積生均不少于2平方米。寢室面積生均不低于1.5平方米,不允許設二層鋪,一人一床一鋪專用,標識明確,保持室內通風良好。

(六)每班配備足夠的桌椅。配有電子琴、錄放機、電視機、VCD等教育教學輔助設備。且符合幼兒年齡特點。有足夠數量的小型玩具和教具,幼兒圖書人均5冊以上,教師用書人均3冊以上。

(七)每班幼兒在冊人數配備符合規定。小班學額不得超過25人。大班學額不得超過35人,學前班學額不得超過40人。

(八)幼兒園在為幼兒辦理入園手續時。

第七條舉辦幼兒園應當具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保育、幼兒教育、醫務和其他工作人員:

(一)幼兒園園長、教師應當具有幼兒師范學校(包括職業學校幼兒教育專業)畢業文憑。持證上崗。

(二)托幼機構工作人員必須每年到指定的婦幼保健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婦幼保健機構應按照衛生部統一制定的托幼園所工作人員健康檢查表》所列項目檢查。體檢合格者。由省衛生行政部門統一管理發放。

(三)按要求設立專、兼職保健醫或保健員。日托100名、全托50名以下的幼兒園所可配備1名保健醫或者保健員。由衛生局負責組織對托幼機構的保健員進行培訓,考試合格發證上崗。

第八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具有進行保育、教育以及維修或擴建、改建幼兒園園舍與設施的經費來源。

第九條實行幼兒園登記注冊制度。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舉辦幼兒園。

(一)幼兒園舉辦者需向市教育局提出書面辦園申請。有效期滿后,由原發證機關重新核發。提供餐飲服務的需持有效的餐飲服務許可證》

(二)由市教育局組織相關人員進行實地考察、評估。

(三)根據評估情況。頒發《辦園許可證》建檔立卷進行注冊,舉辦人憑《辦園許可證》進行招生辦園。

(四)鄉(鎮)村舉辦幼兒園。經鄉鎮政府初審同意后,報市教育局審核。對審核批準舉辦的幼兒園,頒發《辦園許可證》由所在鄉鎮政府進行管理。

第十條幼兒園因故停辦。并妥善處理善后工作。停辦時交回辦學許可證和印章。

如果轉讓,幼兒園不得私自轉讓。轉讓前必須向市教育局報告,登記備案。轉讓的幼兒園,新的舉辦者應到市教育局重新辦理登記、注冊和過戶手續。教育局對幼兒園辦學行為執行年審制度。

第三章幼兒園的保育和教育工作

第十一條幼兒園應當貫徹保育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引導幼兒個性的健康發展。與幼兒的教育和發展相適應的和諧環境。

培養幼兒的良好生活、衛生習慣;促進幼兒的智力發展;培養幼兒熱愛祖國的情感以及良好的品德行為。幼兒園應當保障幼兒的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幼兒園的招生、編班應當符合第六條第五款的規定。

第十三條幼兒園應當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招收少數民族為主的幼兒園。可以按本民族飲食習俗成立單獨小食堂。

第十四條幼兒園應當使用省教育廳審定的省幼兒教材用書推薦目錄》中提供的用書。

第十五條幼兒園應當以游戲為基本活動形式。

安排和選擇教育內容與方法,幼兒園可以根據本園實際。但不得開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有損幼兒身心健康的活動。

第十六條嚴禁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第十七條嚴禁在幼兒園內設置威脅幼兒安全的危險建筑物和設施,幼兒園應當建立安全防護制度。嚴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

第十八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立即采取緊急救治措施,幼兒園發生食物中毒、傳染病流行時。并及時報告市教育局和疾控中心。

第十九條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應當采取措施,幼兒園園舍和設施有可能發生危險時。排除險情,防止事故發生。

第四章幼兒園衛生保健

第二十條幼兒園必須設獨立的保健業務用室。有必要的設備。流動水洗手池、消毒液、紫外線燈等,配備專人分管衛生保健工作。衛生保健人員每日到班級巡視2次,發現患病兒童應及時與家長聯系,盡快到醫院診治并建立登記制度。患病兒童應在家休息治療,康復后再入園。受家長委托需要喂藥時,衛生保健人員或班級老師應與家長做好藥品交接和登記,并請家長簽字確認,建立登記制度。各項制度健全,防止發生食物中毒和傳染病的流行。發生傳染病或疑似病例時,及時送至隔離室,對患兒采取有效的隔離控制措施。

第二十一條幼兒園的工作人員必須經健康檢查合格后。每年體檢一次,如有不合格者立即離崗。

第二十二條新入園的幼兒須持有健康檢查證明方可入園。每半年測身高、視力、體重一次,建立健康檔案。

第二十三條幼兒日常生活用品專人專用。擦手毛巾每天消毒1次。水杯每天清洗消毒,水杯、毛巾應設置專用柜架存放,每人一個獨立隔段,標明使用者名字或者學號。抹布等衛生潔具各班專用專放并有標記,用后及時清洗干凈,晾曬、干燥后存放;拖布清洗后應晾曬或拎干后存放。要求每人獨立床位,床褥專用,堅決取締通鋪。被褥、床墊每周曝曬至少1次,床上用品每半月清洗一次。

第二十四條廁所、食堂分開設置。設施配套齊全,能夠滿足幼兒生活需要。食堂用具生熟分開,擺放整齊,做到營養配餐,食品留樣,消毒設備配套,并有防塵、防蠅、防鼠和通風消毒設施并定期消毒。食堂必須設有足夠容納餐具的消毒柜,餐具、熟食盛器統一消毒,消毒后的食具應存放在保潔柜中,不允許另行存放,采樣檢測結果應符合衛生標準。托幼園所要配兒童專用衛生間,采用兒童流水蹲便,易沖刷消毒,按生均120比例進行配備。

第二十五條幼兒飲用水須符合衛生部門規定標準。保證幼兒養成飲水習慣。托幼園所要配備兒童流水洗手設施,按生均110比例配備,能夠滿足幼兒衛生習慣需要。

第二十六條幼兒園要做好每日晨檢和午檢。特別是注意了解有無發熱和皮膚異常,有無攜帶不安全物品等。各項衛生保健工作責任要明確,記錄要詳實。

第二十七條幼兒園必須使用符合國家標準或規定的消毒器械和消毒劑。環境和物品的消毒與滅菌方法應符合要求。采取濕式清掃方式清潔地面。廁所做到清潔通風、無異味。保持地面干燥;便器用后及時清洗干凈;床圍欄、門把手、水龍頭、洗手池等物體表面每天消毒1次;活動室、臥室等開窗通風每日至少2次,每次至少30分鐘;無條件做到開窗通風時,每天應采取其他方法對室內空氣消毒2次。

第五章幼兒園的行政事務

第二十八條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監督、評估和指導幼兒園的保育、教育工作;組織培訓幼兒園的師資;審定、考核幼兒園教師的資格。

第二十九條幼兒園園長負責幼兒園的全面工作。

并向幼兒園的審批登記注冊機關備案。幼兒園園長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由幼兒園園長聘任,幼兒園的教師、醫師、保健員、保育員和其他工作人員。也可由舉辦幼兒園的單位或個人聘任。

第三十條幼兒園可以依據物價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

合理使用各項經費,幼兒園應當加強財務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

第三十一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筑和設施,不得干擾幼兒園正常的工作秩序。

第六章獎勵與處罰

第三十二條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由教育局和有關部門予以獎勵:

(一)改善幼兒園辦園條件成績顯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績顯著的

(三)幼兒園管理工作成績顯著的

第三十三條未取得衛生許可證。從事經營活動的由衛生局按照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方案。由教育局視情節輕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幼兒園,

(一)未經登記注冊。

(二)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安全標準。

(三)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方案。由教育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或者由教育局建議有關部門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單位或者個人,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克扣、挪用幼兒園經費的

(四)侵占、破壞幼兒園園舍、設備的

(五)干擾幼兒園正常工作秩序的

(六)幼兒園周圍設置有危險、有污染或者影響幼兒園采光的建設和設施的

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情形情節嚴重。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6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監管規則范文3

[關鍵詞]審計質量;規則導向;原則導向;監管模式;執業質量檢查

我國會計信息失真情況比較嚴重、財務報表不能為社會公眾所信賴。注冊會計師能否發揮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的鑒證作用、通過審計提高財務報表的可信賴程度,關系社會公共利益;但是當前注冊會計師執業環境比較惡劣,加上惡性競爭,出現了“有道德無市場、有市場無道德”和“劣幣驅逐良幣”的現象。審計質量不容樂觀。注冊會計師協會的執業質量檢查無疑是提高審計質量的重要途徑,要真正發揮執業質量檢查的審計質量監管作用,必須先正確確定審計質量監管模式,即執業質量檢查工作實行規則導向還是原則導向。

一、規則導向的審計質量監管模式

《注冊會計師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規定:“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必須按照執業準則、規則確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辈糠肿詴嫀熆偸且罁藯l款的規定,認為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業務只要嚴格遵守審計準則(包括審計指南)確定的審計程序就可以了;并且應該實施哪些審計程序均是由審計準則明確規定的,注冊會計師必須按部就班的執行這些“可以適用于所有被審計單位的”審計程序;而審計準則沒有明確規定的審計程序可以不要實施。體現在審計實踐中的一個突出例子是在執行增加注冊資本驗資業務中對如何“關注被審驗單位以前的注冊資本實收情況”。通行的觀點是只需要執行《指南》確定的四項審驗程序即可,不需要對被審驗單位驗資截止日財務報表進行審計。注冊會計師協會在執業質量檢查中也偏向于實行規則導向的監管模式,習慣于按照“審計程序表”逐項核對審計程序是否實施,重點關注審計工作底稿是否齊全、要素是否完整等。這種監管模式有明確的標準(即審計程序表),方便執業質量檢查工作中查出“問題”和檢查后的懲戒,也有利于注冊會計師根據確定的和可預見的標準來規范審計工作,但是缺點也是致命的。

首先,在規則導向的監管模式下,檢查的內容主要是審計準則確定的審計程序是否得以實施,會導致審計工作的機械化操作。例如,對應收賬款是否實施了函證或替代檢查等程序,如果審計工作底稿中有若干張詢證回函或替代檢查表,檢查中就認定注冊會計師已經實施了函證和替代檢查程序;但是實際上可能并不符合審計準則的規定,例如選擇的函證樣本不足以代表總體,發出和收回詢證函均交被審計單位辦理。替代檢查沒有達到與函證同樣的效果,詢證回函有不可靠的跡象卻未證實或消除疑慮等等。又如,有的檢查人員甚至把審計工作底稿上未逐頁寫被審計單位名稱、會計截止日或會計期間,審計業務約定書上未寫審計報告份數、審計收費金額等作為重要問題反映。這樣就導致了執業質量檢查表面化和形式化,并使注冊會計師誤認為只要按部就班地實施審計準則確定的審計程序、編制形式上完整的審計工作底稿就可以了。

其次,執業質量檢查中逐項核對審計程序是否實施的做法,給注冊會計師規避審計準則提供一定的空間。一方面,會導致注冊會計師以“應付檢查”的態度執行審計業務:在審計中不考慮如何去發現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的重大錯報,而是考慮如何能夠通過執業質量檢查;以至于計劃和實施的審計程序沒有重點和應對風險的針對性,實施了許多不必要的審計程序,記錄和復印了大量不必要的會計資料。由此,審計工作就簡化成抄賬、底稿填空和復印賬簿、憑證等會計資料,審計準則也在實際中失去價值。另一方面,審計工作變成簡單的實施既定的審計程序,專業勝任能力的高低顯得并不重要,注冊會計師沒有了提高勝任能力的動力,會計師事務所越來越不重視對注冊會計師勝任能力的保持和提高。

最后。被審計單位經濟業務的復雜性和舞弊手段層出不窮,審計準則難以對現在和將來可能出現的各種情況制定有針對性的審計程序。需要不停地修改審計準則以維護其周密性。然而審計準則對審計程序的詳細規定,也給被審計單位規避審計程序提供了指引。注冊會計師執行審計準則確定的審計程序,可能發現被審計單位因錯誤造成的重大錯報,但是難以發現舞弊(特別是管理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即使審計準則能夠窮盡地規定審計程序,以應對審計中的各種情況。也會因為審計準則條文太多太繁而導致注冊會計師無法全部掌握。由此可見,可以直接用于審計質量監管的規則(監管標準)實際上是不存在的,規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注定是行不通的。

二、原則導向的審計質量監管模式

當前我國企業由管理層直接或者間接的操縱會計記錄并編制虛假財務報表的現象普遍存在,對其舞弊行為也是精心策劃加以掩蓋。舞弊者職位級別高,串通舞弊和狡詐程度都很高,并且善于通過操縱會計記錄來應對審計程序,注冊會計師未能發現重大錯報的風險很高。為此現行的審計準則實行原則導向,不規定詳細、具體的審計程序,要求注冊會計師對被審計單位重大錯報風險進行評估,并有針對性地實施審計程序(即風險導向審計);審計準則強調注冊會計師應該以職業懷疑態度執行審計業務。強調注冊會計師保持必要的職業謹慎。運用職業判斷根據被審計單位具體情況實施審計程序(針對舞弊導致的重大錯報風險選擇進一步審計程序的性質、時間和范圍時,應當注意使某些不為被審計單位預見或事先了解的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根據證據評價結果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執業質量檢查是以提高審計質量為目的的審計質量監管方式,自然應該以指引注冊會計師真正遵守審計準則為己任;只有實行原則導向的審計質量監管模式才能真正落實原則導向的審計準則。在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下,執業質量檢查的重點應該包括:評價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的設計及施行情況,評價職業判斷的推理過程和結論是否合理,是否體現了職業謹慎、職業懷疑。

與規則導向的監管模式相比。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有以下優點:

首先。根據審計準則的規定,注冊會計師實施審計程序的目的是獲取被審計單位財務報表整體不存在重大錯報的審計證據。計劃和實施哪些審計程序取決于“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需要。例如雖然審計準則規定應該實施應收賬款函證程序。但是如果評估的認定層次重大錯報風險低或者通過實施其他審計程序可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的,可以不實施函證程序;如果應收賬款對財務報表不重要(采用現金交易為主的被審計單位,應收賬款的發生額和余額都很小),或函證很可能無效。也可以不

實施函證程序。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可以避免誤導注冊會計師為了迎合執業質量檢查和符合審計準則的形式規定而機械實施程序的行為,轉而將審計重點放在如何取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上,有利于提高審計質量。

其次,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有利于提高注冊會計師工作積極性。與執業質量檢查人員相比。注冊會計師處于審計工作現場。對被審計單位比較了解,對存在重大錯報風險的領域更加清楚,他人(包括檢查人員)是無法代替注冊會計師作出職業判斷的。執業質量檢查中承認“選擇的審計程序取決于注冊會計師的判斷”,充分尊重注冊會計師的職業判斷,注冊會計師就會注重提高勝任能力、發揮主觀能動性,創造性地開展審計工作。因此,在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下,注冊會計師不但能夠在實質上遵守審計準則,而且能夠發揮更積極的作用,并避免職業倦怠的出現。

最后,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有利于構建和諧監管關系。在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下,注冊會計師協會開展執業質量檢查不是命令注冊會計師應該執行哪些審計程序,而是為了幫助注冊會計師提高勝任能力、正確施行審計準則。降低審計風險,提高審計質量和避免審計責任。這樣就將審計質量監管職能和維護注冊會計師合法權益的服務職能很好的結合。當前部分會計師事務所重商業利益、輕業務質量,以商業利益(業務收入)作為對注冊會計師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的依據。從而迫使注冊會計師放棄審計質量、出具不實報告。如果監管機構偏向追究簽字注冊會計師而不是會計師事務所及其領導層(主任會計師)的責任,則會計師事務所領導層就不會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在原則導向的監管模式下,執業質量檢查的一個重要內容是指導會計師事務所制定質量控制制度并對其實施情況進行評價,以督促會計師事務所領導層發揮積極自律作用,以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制度來保證注冊會計師遵守審計準則、根據審計項目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這樣也可以減輕執業質量檢查的工作量,提高監管效率。在執業質量檢查中,將會計師事務所和主任會計師作為教育和懲戒的主要對象,重點追究其對質量控制承擔的責任,是符合注冊會計師利益并受其歡迎的,也是達成審計質量監管目的的最好途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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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劉家松,論中國審計準則由規則導向到原則導向的轉變[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6(6):28-31

監管規則范文4

第一條為規范助保金貸款業務評審委員會工作程序,明確工作職責,提高審議決策水平,更好地服務于企業融資、發展,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助保金貸款業務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評審會)是助保金貸款業務的議事、決策機構,對助保金貸款業務具有最終決定權、解釋權。

第三條評審會通過全體委員會議履行職責。凡屬于評審會議事范圍內的事項必須提交評審會會議審議通過。

第二章職責和議事范圍

第四條評審會的主要職責

(一)審查助保金管理中心上報的申請貸款企業名單及相關資料。

(二)督促助保金管理中心落實評審會通過事項。

第五條審議范圍

(一)審議申請貸款企業信用等級、財務狀況、貸款用途、抵押擔保情況、發展前景及評審會認為需要申請貸款企業提交的其他資料。

(二)審定貸款額度和期限。

(三)審議貸后企業財務報告、企業經營范圍或法人變更、企業股權結構重大調整及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章組織機構

第六條評審會成員共7人,其中主任委員1人,副主任委員1人,主任委員由分管財政副區長擔任,副主任委員由分管工業副區長擔任;其他委員5人,成員由帥鑫園區管委會主任、區財政局局長、區經信委主任、園區管委會綜合處處長、園區管委會招商處處長擔任。

第四章委員的權利和義務

第七條評審會委員為履行職責,享有下列權利:

(一)向助保金管理中心了解需經評審會審議的申請貸款企業情況。

(二)對提交評審會審議的事項發表意見。

(三)對評審會審議事項表決權。

(四)對經評審會審議的助保金貸款業務落實情況質詢權。

(五)對改進評審會工作建議權。

第八條評審會委員應履行以下義務:

(一)按時出席評審會會議,不得缺席。

(二)秉公辦事,嚴格按照審議程序進行審議,以簽字同意或者不同意進行投票表決。

(三)嚴守保密制度,不得泄露評審會審議的事項及結果。

第五章工作程序

第九條受理。由助保金管理中心按規定進行業務受理、初審、評估,并將初步審議結果及相關隨附資料送評審會。

第十條審議。主任委員負責組織召開評審會,對提交評審會的貸款業務事項進行審議。評審會主要分三步進行:1、聽取助保金管理中心對企業貸前調查匯報;2、審查企業貸款申報資料,并就企業貸款申請、初審調查報告主要方面和突出問題進行審議;3、簽字表決。

第十一條審批。主任委員在審議表上簽署審批意見。對審議通過的貸款事項,主任委員可行使否決權,對經投票未通過的貸款業務,主任委員不得行使贊成權,但有復議決定權。

第十二條督促與檢查。評審會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評審會審議通過的擔保事項,并對貸后管理進行督查。

第六章其他條款

第十三條例會制度。評審會實行例會制度,每月第一周周一下午召開評審會;對時間要求緊迫的貸款業務,主任委員可根據實際情況隨時召集評審會予以審議。

第十四條主持人。評審會會議由主任委員主持。

第十五條評審會參會人員。評審會會議應由全體委員出席方為有效。

第十六條表決。參加會議評審人員須在《貸款項目評審書》同意或不同意欄簽字,不得棄權,不得會后補簽。評審會表決結果按以下標準認定:半數以上票數同意的審議事項為同意。

第十七條復議制度

(一)有下列情況之一,可以進行復議:

1.多數評審人員質疑,項目情況需進一步補充、明確、核實,主任委員認為需進行復議的。

2.審議事項被否決后,主任委員認為需進行復議的。

監管規則范文5

第一條為了推進和規范城中村改建和項目建設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安置工作。改善人居環境,提高居民生活水平,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十堰城區規劃建設區內城中村改建包括市政建設、重大基礎設施建設、工業項目建設以及其他開發建設等項目建設涉及到集體土地上房屋搬遷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城中村。仍然實行村民自治和農村集體所有制的村莊。

第四條城中村改建應當充分調動各方面的積極性。完備城市公共服務功能,構建和諧社區為目的堅持統一規劃、集中安置、區為主體、市里支持、市場運作、利民益民的原則,依法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合法權益,積極穩妥地推進。

第五條市、區人民政府成立城中村改建領導小組。

市、區城中村改建辦公室負責城中村改建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六條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城中村改建工作。其設立的城中村改建辦公室具體負責本區城中村改建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市規劃、國土、民政、公安、勞動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

第八條市城中村改建辦公室應當會同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經批準的城中村改建專項規劃。

對存在社會公共安全隱患的城中村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組織限期改建。

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遷回原城中村,由城中村遷出的入學、入伍、服刑人員。禁止其他非農人員遷入城中村。

第九條城中村改建。有條件實施多個行政村合并改建,由所在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決定合并改建。

第十條設立城中村改建專項資金。由政府承擔的費用。

第二章方案制定

第十一條城中村改建方案。以及城中村改建綜合用地專項規劃指標,統籌考慮村民安置、環境風貌和經濟發展等因素,充分聽取村民意見,由區城中村改建辦公室組織編制。

城中村改建方案應當包括村莊現狀、社區居民委員會設立方案、清產核資方案、搬遷安置方案、土地利用方案和建設設計方案以及經濟效益分析等。

第十二條城中村改建方案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

不得實施。城中村改建方案未經批準。

第十三條經批準的城中村改建方案。確需變更用地規劃和建設設計方案以及搬遷安置方案時,須按原程序報批。

第三章改制

第十四條城中村改制。應當堅持戶籍制度、管理體制、經濟組織形式和土地所有權同步轉變的原則。

第十五條實施改建的城中村。其人員依照法定程序轉為城鎮居民戶口。

第十六條實施改建的城中村。其集體土地依照程序轉為國有土地。

第十七條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依法進行清產核資。清產核資結果應當公示并經村民會議確認。

農業、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對清產核資工作的指導、監督。

第十八條城中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根據清產核資結果。經村民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

原集體經濟組織的資產應當承擔原村民的社會保險費用。

第十九條新經濟組織組建后。設立社區居民委員會。一個行政村可以獨立設立一個社區居民委員會或就近并入現有社區居民委員會,也可多個行政村合并設立一個社區居民委員會。

按照現行的居民委員會人員組成規定和標準執行。新設立的社區居民委員會人員組成和工作經費。

第二十條城中村村民轉為城市居民后。應當優先用于安排原村民。

第二十一條城中村改制后。具體規則由市人事和社會保障部門制定。

符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條件的原村民,城中村改制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二十二條城中村改制后。環境衛生由區環衛部門按照城區環衛管理方式和標準管理。

第四章土地利用

第二十三條城中村改建綜合用地應當納入年度用地計劃。

可以根據城中村改建需要,實施改建城中村范圍內的少量有產權單位的國有土地。經補償到位后,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第二十四條城中村改建綜合用地以招、拍、掛方式取得。

第二十五條實施改建城中村范圍內的少量國有土地。由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收購或置換,用于城中村改建。

第二十六條對D級危房及自然災害倒塌房屋。

第五章規劃建設

第二十七條各區人民政府(管委會)摸清轄區城中村底數的基礎上按照五年規劃。

并按程序批準后實施。城中村改建應當依據城中村改建專項規劃制定規劃設計方案。

第二十八條城中村改建涉及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優先列入城市建設年度計劃。

第二十九條城中村改建建設項目。

第三十條城中村改建房屋建設的行政性收費除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征收外。經營性收費按成本收取。

第六章搬遷安置

第三十一條城中村改建以區政府(管委會)為主體。應當按照本章規定制定補償安置方案,進行搬遷安置。

第三十二條實施城中村改建。先建安置房后搬遷原則進行,確保被搬遷人及早入住。

給被搬遷人發放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搬遷人需要自行過渡的城中村改建主體應當參照市物價部門制定的補償標準。

第三十三條城中村改建主體在動遷之前。足額存入搬遷補償安置資金,并與開設搬遷補償安置資金專用賬戶的銀行和市城中村改建辦公室簽訂搬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監管協議。該監管資金未經市城中村管理辦公室同意,銀行不得撥付。

不得挪作他用。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搬遷的補償安置。

第三十四條城中村改建主體在動遷前應當委托具有房地產估價資質的機構對被搬遷房屋進行估價。

第三十五條城中村改建搬遷補償安置以房屋產權登記載明的面積和性質作為補償安置依據。

第三十六條城中村房屋搬遷實行產權調換、貨幣補償及產權調換與貨幣補償相結合三種補償安置方式。

第三十七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以轉戶前城中村在冊戶籍人口為依據。并結合原房屋產權建筑面積進行安置。安置房屋每戶總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60平方米。

也可根據集中安置地勢和需要,集中安置房屋戶型以80至130平方米左右為主。合理設置其他戶型。

第三十八條實行貨幣補償的根據被搬遷房屋的區位、使用性質、產權建筑面積、房屋結構等因素。

第三十九條安置房屋價格結算:

(一)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與被搬遷房屋產權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重置價結算;

(二)對就近上靠戶型超出應安置補償面積的部分按新建房屋綜合造價結算。

(三)每戶原房屋合法產權面積超過260平方米的給與貨幣補償。

(四)安置小區按人均5平方米預留門面房由村集體或新經濟組織統一管理經營。配建面積為安置小區建筑面積的5%-10%

第四十條城中村改建主體安排被搬遷人在外自行過渡期限不得超過30個月。超過搬遷安置補償協議規定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由城中村改建實施主體按不低于原過渡補助費標準的2倍向被搬遷人支付過渡補助費。

過渡期限自被搬遷人騰空房屋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一條城中村改建主體與被搬遷人簽訂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搬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搬遷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使用性質、結構等;

(二)補償方式、安置補償標準和結算方式;

(三)安置房屋的權屬、地址、面積、使用性質、結構和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四)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的方式。

第四十二條城中村改建主體與被搬遷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依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十三條改制后的新經濟組織作為改建主體實施改建的可以按照批準的改建方案結合本村土地資源和實際情況。并經原村民會議討論通過。

第四十四條參與安置人員原則上必須戶籍與住房一致。農村有合法產權房屋,若是另有住房的只對搬遷房屋進行貨幣補償,沒有其它住房的納入安置范圍。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城中村改建主體在實施過程中應當文明守法。弄虛作假。

第四十六條城中村改建主體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改建方案實施改建。或者擅自改變改建方案的由有關部門依據相關法規進行處理。

第四十七條城中村改建管理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監管規則范文6

第一條為加強藥品監督管理,規范藥品流通秩序,保證藥品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藥品購銷及監督管理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醫療機構應當對其生產、經營、使用的藥品質量負責。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在確保藥品質量安全的前提下,應當適應現代藥品流通發展方向,進行改革和創新。

第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鼓勵個人和組織對藥品流通實施社會監督。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任何個人和組織都有權向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舉報和控告。

第二章藥品生產、經營企業購銷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對其藥品購銷行為負責,對其銷售人員或設立的辦事機構以本企業名義從事的藥品購銷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第六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對其購銷人員進行藥品相關的法律、法規和專業知識培訓,建立培訓檔案,培訓檔案中應當記錄培訓時間、地點、內容及接受培訓的人員。

第七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加強對藥品銷售人員的管理,并對其銷售行為作出具體規定。

第八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或者現貨銷售藥品。

第九條藥品生產企業只能銷售本企業生產的藥品,不得銷售本企業受委托生產的或者他人生產的藥品。

第十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提供下列資料:

(一)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藥品生產許可證》或《藥品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的復印件;

(二)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所銷售藥品的批準證明文件復印件;

(三)銷售進口藥品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派出銷售人員銷售藥品的,除本條前款規定的資料外,還應當提供加蓋本企業原印章的授權書復印件。授權書原件應當載明授權銷售的品種、地域、期限,注明銷售人員的身份證號碼,并加蓋本企業原印章和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或者簽名)。銷售人員應當出示授權書原件及本人身份證原件,供藥品采購方核實。

第十一條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供貨單位名稱、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批號、數量、價格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藥品零售企業銷售藥品時,應當開具標明藥品名稱、生產廠商、數量、價格、批號等內容的銷售憑證。

第十二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采購藥品時,應按本辦法第十條規定索取、查驗、留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按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索取、留存銷售憑證。

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按照本條前款規定留存的資料和銷售憑證,應當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的,不得為其提供藥品。

第十四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為他人以本企業的名義經營藥品提供場所,或者資質證明文件,或者票據等便利條件。

第十五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展示會、博覽會、交易會、訂貨會、產品宣傳會等方式現貨銷售藥品。

第十六條藥品經營企業不得購進和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

第十七條未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審核同意,藥品經營企業不得改變經營方式。

藥品經營企業應當按照《藥品經營許可證》許可的經營范圍經營藥品。

第十八條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

經營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的藥品零售企業,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應當掛牌告知,并停止銷售處方藥和甲類非處方藥。

第十九條藥品說明書要求低溫、冷藏儲存的藥品,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使用低溫、冷藏設施設備運輸和儲存。

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發現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條前款規定的,應當立即查封、扣押所涉藥品,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二十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以搭售、買藥品贈藥品、買商品贈藥品等方式向公眾贈送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

第二十一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第二十二條禁止非法收購藥品。

第三章醫療機構購進、儲存藥品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醫療機構設置的藥房,應當具有與所使用藥品相適應的場所、設備、倉儲設施和衛生環境,配備相應的藥學技術人員,并設立藥品質量管理機構或者配備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藥品保管制度。

第二十四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時,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索取、查驗、保存供貨企業有關證件、資料、票據。

第二十五條醫療機構購進藥品,必須建立并執行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并建有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進記錄。藥品購進記錄必須注明藥品的通用名稱、生產廠商(中藥材標明產地)、劑型、規格、批號、生產日期、有效期、批準文號、供貨單位、數量、價格、購進日期。

藥品購進記錄必須保存至超過藥品有效期1年,但不得少于3年。

第二十六條醫療機構儲存藥品,應當制訂和執行有關藥品保管、養護的制度,并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凍、防潮、避光、通風、防火、防蟲、防鼠等措施,保證藥品質量。

醫療機構應當將藥品與非藥品分開存放;中藥材、中藥飲片、化學藥品、中成藥應分別儲存、分類存放。

第二十七條醫療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不得未經診療直接向患者提供藥品。

第二十八條醫療機構不得采用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

第二十九條醫療機構以集中招標方式采購藥品的,應當遵守《藥品管理法》、《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

(二)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

(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未按照規定留存有關資料、銷售憑證的。

第三十一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沒收違法銷售的藥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銷售的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一)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現貨銷售藥品的;

(二)藥品生產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

(三)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的;

(四)藥品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在經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場所儲存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七十四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藥品生產、經營企業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他人從事無證生產、經營藥品行為而為其提供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并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藥品經營企業購進或者銷售醫療機構配制的制劑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予以處罰。

第三十八條藥品零售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藥品零售企業在執業藥師或者其他依法經過資格認定的藥學技術人員不在崗時銷售處方藥或者甲類非處方藥的,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運輸藥品的,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于假劣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未在藥品說明書規定的低溫、冷藏條件下儲存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條的規定予以處罰;有關藥品經依法確認屬于假劣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處以贈送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至第二十七條的,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

第四十二條藥品生產、經營企業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以郵售、互聯網交易等方式直接向公眾銷售處方藥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銷售藥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但是最高不超過三萬元。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非法收購藥品的,按照《藥品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四十四條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應當予以制止和處罰的違法行為不予制止、處罰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所稱藥品現貨銷售,是指藥品生產、經營企業或其委派的銷售人員,在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準的地址以外的其他場所,攜帶藥品現貨向不特定對象現場銷售藥品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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