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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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改革

個人所得稅改革范文1

(一)分類征收制不符合現代社會發展的要求世界上采用的個人所得稅稅制類型主要有三種:分類征收制、綜合征收制和混合征收制?,F如今我國所采用的是分類征收制。分類征收制主要是根據納稅人所得的來源與性質的不同,分別規定不同的稅率進行征稅。雖然這種稅制曾經在多方面都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它的缺點也逐漸暴露出來。一方面,分類征收制的實施造成了稅源的流失。隨著現代經濟的不斷發展,收入的種類也越來越呈現出多樣化。雖然現階段我國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過程中將收入細分為了11大類,可以說是囊括了所有可能的收入類型。但是,在實踐過程中,仍有一些收入無法確定其具體的歸類。另外,即使能確定某一項收入的歸屬,但是由于對于不同種類的收入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的費用扣除和稅率也不同,也就使得收入可以在不同的收入種類之間進行轉換,使納稅人最終達到少繳稅的目的,這樣必將產生大量的偷稅漏稅現象;另一方面,分類征收制有可能造成稅負不公。在我國現行的稅制下,對于不同的納稅人,即使他們的收入相同,但因為收入的來源不同,就會按不同的費用扣除標準和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這就使得面對相同的收入,稅負卻不同。

(二)稅率結構復雜,不適應現有形勢現階段我國征收個人所得稅主要采用的是超額累進和比例稅率,在2011年進行的個人所得稅改革,將個稅的稅率由原來的九級降為了七級,而且最低檔的稅率也降為了3%。但是,相較于其他發達國家普遍采用的六級以下稅率來說,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結構仍然比較復雜,無法適應現有的經濟形勢。

(三)費用扣除設計不盡合理有失公平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按照不同的征稅項目主要采用了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方法。首先,對于個人的基本扣除,我國采用的是統一的3500元的扣除標準,并沒有考慮到對于不同的納稅人來說,即使收入相同,但是由于個人的偏好不同,支付能力也是不同的。因此從支付能力來說,這樣的稅負顯然是不公平的;其次,費用扣除標準的確定忽略了經濟變化帶來的影響。比如說在通貨膨脹時期,由于物價的上升,個人為維持基本生活所需要的收入也會隨之增加,在不變的費用扣除標準下,納稅人所需要繳納的稅費也隨之變多。因此這種長期不變的費用扣除標準,就不能更好的適應經濟的不斷變化;最后,對于國內外居民工資薪金所得的稅前扣除也標準不同。目前我國國內居民在繳納個人所得稅時稅前的扣除標準是3500元,但對于那些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外籍居民稅前的扣除標準是4800元。這種給予外籍人員和港澳臺地區人員優惠待遇的方式明顯違背了稅收的公平原則。

(四)稅收征管體系不夠健全個人所得稅與我國的其它稅種相比較來說,是納稅人數最多的,因此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也面臨著更大的困難。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主要存在三方面的問題:一是個人的納稅意識比較淡薄。二是代扣代繳的質量不是很高。三是現金交易和隱形收入的存在使得大量個人所得稅流失。在現實生活中我國居民進行生活消費主要使用的是現金,這就使得稅務部門無法完全的監控個人的收入情況;此外,隨著經濟的發展,居民的收入也越來越多元化,隨之隱形收入也在不斷增加,這也造成了個人所得稅的大量流失。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思路

(一)建立與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征收模式眾所周知,我國的經濟發展水平表現出極大的區域性差異,東南沿海的發展速度明顯高于西部地區。與此對應,不同地區居民的收入與消費水平也呈現出巨大的不同,倘若我國繼續實行分類所得稅征收模式,必將會導致富裕地區的居民生活更好,福利水平更高,貧窮地區居民的生活質量進一步惡化,福利水平也進一步下降。此外,分類征收模式也使得富人更容易逃稅。因此,考慮到我國個人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與復雜化的發展趨勢,必須加快稅制模式的改革。而綜合征收制采取反列舉的方法列舉出不征稅的項目,對于未予規定的項目全部需要納稅。這樣對富人而言,無論他們收入的來源是什么,類型是什么,以及無論是否合法,只要不屬于免稅項目,則都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這樣就可以遏制他們通過轉移收入來避稅的行為,并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緩解工薪階級與富人之間稅收失衡的狀況,將有利于改善我國的收入分配狀況,調節貧富差距。

(二)科學調整稅率就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實行的稅率來說,其具有種類多,檔次多,不利于征管等缺陷。因此在設計稅率的時候,我們應當秉承低稅率,少級次的原則,考慮將七級超額稅率降低為五級,相應的稅率可以調整為5%,10%,15%,20%,30%。通過對稅率的調整,降低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同時加大高收入者的稅負,以縮小收入差距。另外,還可以根據經濟的發展狀況設計靈活的稅制要素,并讓各省市依據自己的實際情況確定相應的稅率,使得高收入地區多繳稅低收入地區少繳稅,以便更好的調節個人收入水平。

(三)優化費用扣除標準對于費用扣除制度的改革應當以稅制改革為前提,即將現有的分類所得稅制改為綜合所得稅制。而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在個人所得稅制的設計上也應該與時俱進,對于稅前生活成本的扣除不僅僅需要滿足人們的基本溫飽,還應當滿足老百姓更高層次的生活需求。在國際上一般把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分為生計扣除和一般扣除,而與國際通用的費用扣除法相比,我國個稅費用扣除采取的是定額扣除與定率扣除。但是這兩種扣除方式并沒有充分考慮到居民生活與社會經濟形勢的改變,因此必須盡快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制度。而在優化與完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時候,應綜合考慮納稅人的年齡,婚姻與子女情況,贍養情況,同時也應考慮到教育、住房、醫療、養老等一些特許扣除標準的健全。

(四)健全稅收征管體系,加強稅收征管力度在我國,由于現金交易比較普遍,使得個人的收入情況和財產情況并不能完全的被稅務機關所掌握,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可以說是困難重重。因此,我們應盡快健全我國的稅收征管體系,加強稅收的征管力度。一要建立健全計算機征管體系。通過對計算機網絡的運用,創建一個全國性的稅務征管系統,將稅務的登記與申報、稅款的征收以及信息的收集合為一體,同時通過與其它網絡的聯系以便更好的了解個人的收入情況,以防出現偷稅漏稅等現象。二要加強對稅務機關工作人員技能的培訓。對于稅務工作人員來說具備一定的相關法律知識和專業知識是必須的,另外只有通過上崗資格考試的人才能正式上崗,而對于在崗職工來說,定期進行的各種技能培訓也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充分地勝任其工作。三要加強代扣代繳制度。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繳納主要實行的是代扣代繳制,因此應當進一步地明確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另外,對于那些依法履行義務的單位還可以給予一定的獎勵措施,而對不積極履行義務的單位給予處罰。四要加強納稅知識的傳播,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相比于其他國家而言,總體上我國居民的納稅意識并不是強,因此必須加強納稅知識的傳播。可以通過網絡、報刊等多種渠道向社會宣傳政策、講解納稅程序及納稅人的權利與義務;同時通過對政府預算開支的公開等以擴展公民的知情權范圍,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防止國家稅收的流失。

三、結語

個人所得稅改革范文2

關鍵詞:直接稅;稅制結構;個人所得稅

一、個人所得稅的發展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

我國個人所得稅是伴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成長壯大的一個人所得稅種。改革開放初期,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不到1%,直到1994年稅制改革之時,其比重仍未達到2%,被直接劃為地方稅。此后,隨著居民收入的不斷提高,個人所得稅發展較快??紤]到個人所得稅的成長潛力及其收入調節功能,2002年個人所得稅成為中央與地方共享稅。由于工資薪金所得的減除費用標準多年未調,2005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達到7.3%的歷史最高,之后經歷了2006年、2008年和2011年三次減除費用標準的調整,其占稅收收入的比重一直穩定在6%-7%??梢哉f,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偏低,在調節收入分配方面的功能發揮有限。據統計,2000年我國的基尼系數為0.4,2008年達到0.491,2015年為0.462,①收入差距拉大與分配政策、體制性因素等存在聯系,但至少也表明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對收入調節的有效性不足。

(二)OECD成員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

OECD成員國的個人所得稅模式大多為綜合制,稅基范圍較寬泛,相應地,征收管理也較為復雜。如丹麥、冰島、美國等國家個人所得稅占其全部稅收收入比重在35%以上,而占比較低的韓國、日本、土耳其等國家也均在10%以上。從OECD成員國1965-2012年個人所得稅占其稅收收入的比重②看,1980年達到31.3%的最高水平,之后則穩定在25%左右。這一比重與2015年我國增值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基本相當。可見,個人所得稅在OECD成員國稅制體系中占有重要地位。西方學者瓦格斯塔夫的實證研究表明,OECD成員國的個人所得稅將基尼系數從稅前的0.329降到稅后的0.296。①這一變化充分表明個人所得稅在OECD成員國具有有效的收入調節功能。結合我國近年個人所得稅發展情況與基尼系數的變動情況,可以推論,個人所得稅占我國稅收收入比重較低很可能是制約其收入調節功能有效發揮的重要原因。因此,提高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比重,增強個人所得稅在稅制體系中的地位,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潛力在我國有待進一步挖掘。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認識誤區與改革約束

近年來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基本局限于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調整,其原因無外乎各方未達成改革共識或存在認識偏差,存在一定的現實條件約束。關于個人所得稅改革,筆者認為至少需要達成以下幾個方面的共識:其一,當前個人所得稅不應成為我國減稅的試驗田,減的應是間接稅,進而降低居民的生活成本,為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的改革減少阻力。其二,個人所得稅改革應是綜合性的,而不應是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簡單調整。繼2011年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提至3500元后,隨著工資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生活成本的上升,近幾年全國兩會關于繼續提高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的提案和建議不斷,形成應不斷調整個人所得稅“減除費用標準”的認識誤區。而實際上,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改革應是稅制模式的調整,是全局性、綜合性的變革。除了應達成上述改革共識之外,制約改革步伐的另一個重要因素是征管手段和技術。分類稅制模式計算簡便,代扣代繳方式基本可實現稅款源泉監控征收。而混合稅制模式相對復雜,要對個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和擁有的財產實現有效監控,對稅務機關的征管能力和技術水平是一個極大的挑戰,并且要求納稅人有較高的誠信和稅法遵從度。

二、個人所得稅改革定位

未來可將我國個人所得稅打造成籌集收入的主體稅種、調節收入的重點稅種、增強公民納稅意識的示范稅種。

(一)籌集收入的主體稅種

在各國稅制結構中,個人所得稅大多處于主體稅種的地位。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尚不足7%,占GDP的比重亦不足1.5%,在稅制體系中的地位相對較低。應逐步提升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比重,將其打造成稅收體系中的主體稅種,充分發揮其聚財功能。短期目標應達到10%以上,中期目標應達到20%以上??紤]到現階段我國居民收入增速高于GDP增速,在個人所得稅改為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后,這一預定目標不難實現。

(二)調節收入的重點稅種

由于個人所得稅普遍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并規定一定的減除費用標準,通常被認為是調節個人收入分配功能最強大的稅種。有學者比較了我國和OECD成員國稅前和稅后基尼系數差距,發現我國稅后基尼系數較稅前降低大約0.01,相當于OECD國家的十分之一,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有限。這是基于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的判斷,因此,個人所得稅調節功能的強弱關鍵還在于其制度設計。個人所得稅模式的轉換,應堅持普遍征收、透明扣除的原則(朱為群等,2015),通過強化對個人全部收入的監控,確保對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普遍課稅,真正做到個人所得稅設計從注重過程的公平到實現結果的公平。

(三)增強公民稅收意識的示范稅種

目前,我國居民納稅人直接繳納的稅收不足10%,即使是個人所得稅,由于實行分類課征,個人申報繳納較少,大都由單位代扣代繳,公民“稅感”不強,稅收意識薄弱。對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定位,不能僅局限于其財政功能和調節功能,還應注意到個人所得稅具有培育公民意識這一獨特功能。全面依法治國的大背景,要求納稅人以主人翁的身份參與稅制改革并監督稅款使用,自覺學習稅收相關法律,了解其權利和義務。應使納稅人知道,個人所得稅改革是置于稅制體系變革的整體框架下的調整,雖然直接稅的比重會增加,但間接稅的比重可能會有更大程度的降低,最終稅負不會提高,其根本目的在于構建更為公平的稅收制度。因此,個人所得稅改革應有助于推動公民納稅意識的提高。

三、個人所得稅改革的路徑選擇

(一)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

一是建立漸進式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具體而言:(1)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稅制模式體現按所得性質分類、按所得多寡綜合的小分類、大綜合,寓分類于綜合的要求。(2)課稅單位的選擇。綜合模式下應選擇以家庭為課稅單位。但目前我國以家庭為課稅單位存在制度銜接、婚姻中性、扣除計算等現實阻礙(俞杰,2015),因此短期內仍應以個人為課稅單位較為合理。(3)拓展個人所得稅稅基,減少并規范稅收優惠政策,運用反列舉的方法明確哪些行為不征稅,其余都征稅。將個人依法取得的各項所得劃分為勞動所得、資本所得和其他所得,各種所得初次繳納稅款實行自行申報與代扣代繳相結合,對其他所得分類征收,對勞動所得和資本所得綜合征收,在初次依法繳納稅款的基礎之上,年終匯總勞動與資本的全部所得匯算清繳。二是合理確定減除費用標準。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應包括基本扣除和專項扣除兩部分?;緶p除費用標準應能彌補個人的基本生活和發展需要的成本,并能實行一定的動態調整如采取指數化等措施。專項費用減除額要體現家庭和個體的差異,待條件成熟可以家庭為納稅單位,考慮其住房、子女教育以及贍養老年父母等方面的支出。減除費用標準還應兼顧地區差異。區域經濟發展水平與生活成本密切相關,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可由中央規定浮動區間,各地區根據本地實際確定。三是確定有效稅率?,F行個人所得稅稅率設計傾向于在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稅率及級次上下功夫。而工資薪金所得僅是勞動所得的一部分,且現行工資薪金所得45%的稅率極少適用,富裕階層的主要收入來源是資本利得等。因此,稅制模式轉換后,應降低勞動所得的最高邊際稅率并減少稅率級次,鼓勵勞動供給;資本所得稅率原則上應不低于勞動所得稅率,亦可采用超額累進稅率設計,以實現更好的調節效果。

(二)強化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

再科學完善的制度設計最終都離不開稅收征收管理。只有征收管理制度的不斷完善和征收管理技術的不斷提高,才能保證個人所得稅穩定的收入,進而發揮其調節收入、穩定經濟以及在稅制優化的作用。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應堅持源泉扣繳與自行申報相結合的原則。源泉扣繳有利于防止稅收收入流失,自行申報則是綜合課征的基本要求,也有利于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稅務機關應加強與住房、銀行、保險、證券等系統的合作,建立和完善個人收入和財產信息系統,結合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優勢,切實提高稅務機關的征管技術和能力。

(三)實施綜合改革,保障個人所得稅發展壯大

要實現提高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比重進而提高直接稅比重的目標,除個人所得稅自身的改革舉措外,也離不開相關制度改革的配合。一是提高勞動報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個人所得稅的發展壯大離不開居民收入的穩定增長,因此在初次分配環節應處理好國家、企業和個人的分配關系,初次分配應更多向個人傾斜,不斷提高居民收入占國民收入的比重,提高勞動報酬占初次分配的比重,為個人所得稅發展提供稅源支撐。二是實施間接稅減稅改革。要提高直接稅比重,其前提當是降低間接稅比重的改革政策先行。若離開間接稅比重的降低而直接增加直接稅,宏觀稅負的上升會使得改革阻力加大。因此,要穩步實施結構性減稅政策,為直接稅比重的提高騰挪空間,在營改增完成后,下一步還應簡并增值稅稅率,并降低增值稅基本稅率,進一步改變增值稅一稅獨大的格局。三是優化所得稅結構。與OECD成員國相比,我國應適當縮小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之間的平均稅率差距,鼓勵企業利潤更多轉化為居民收入,以提高個人所得稅收入比重,降低企業所得稅收入比重,實現所得稅結構的優化。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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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改革范文3

關鍵詞:收入分配差距;個人所得稅;混合所得稅模式

中圖分類號:F812.42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09)18-0020-02

近二十年來,中國居民收入差距呈不斷擴大趨勢,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中國居民收入分配差距的擴大表現為以下兩個方面:首先是城鄉之間、地區之間、行業之間及不同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不斷擴大。城鄉差距:2005年全國城鄉收入差距比上一年擴大500元以上,農村人均收入不到城鎮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3,城鄉差距是造成整體收入差距過大的主要原因。地區差距:2005年東部地區與中部地區、西部地區的收入差距分別比上一年拉大462元、545元。行業差距:2000年收入最高行業人均工資是最低行業人均工資的2.63倍,2005年擴大為4.88倍。不同群體差距:2000―2005年,城鎮居民中10%最高收入組與10%最低收入組的收入之比從4.6倍上升到9.2倍。①其次是勞動密集型企業及私營企業的職工和農民工的勞動報酬不僅過低,而且增長很慢。在2008年世界性金融危機的沖擊下,國內消費疲軟更凸顯了收入差距過大造成的惡果,從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問題又一次受到各方的重點關注。

在中國的稅收體系中,個人所得稅是調節收入分配、縮小收入差距的最重要也是最有效的稅收工具,它在居民收入的形成環節,通過實行累進稅率,對高收入者按較高稅率征稅,對低收入者少征稅或不征稅,從而直接調節高收入者的過高收入,縮小居民之間個人可支配收入的差別。

一、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具有籌集財政收入、調節個人收入和維持宏觀經濟穩定等多重功能,是中國的核心稅種之一。與其他國家的個人所得稅相比較,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主要有以下三個方面的特點:(1)分類征收: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采用的是分類所得稅制,即將個人取得的各種所得劃分為11類,分別適用不同的費用減除規定及高低不等的稅率及優惠辦法。(2)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中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利用兩種稅率的優點,即累進稅率體現公平,比例稅率體現效率;累進稅率調節收入水平,比例稅率實現普遍納稅,將其恰當地運用到個人所得稅制中。(3)采用定額和定率兩種方法減除費用:中國目前對工資、薪金所得和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等項目,每月減除費用2 000元;其他收入采取定額和定率兩種方法減除費用,每次收入不超過4 000元的,定額扣除800元的費用;每次收入4 000元以上的,按收入額的20%減除費用,如勞動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等;但對股息、紅利、偶然所得等非勞動所得,計算納稅時不扣除費用[1]。

而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運行過程中也存在著種種問題:一是居民收入日趨多元化,政府卻未能根據收入分配體制全面調整及現實情況的變化建立起一套有效的收入監控體系,特別是對于地下經濟等灰色收入,更是無能為力。二是稅制本身存在著明顯的制度缺陷,甚至存在逆向調節,對高收入階層缺乏基本的調節和監控手段。三是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對不同收入來源采用不同稅率和扣除方法,不能反映納稅人的綜合收入,也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難以體現公平稅負、合理負擔的征稅原則。四是對工薪所得采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最高稅率為45%,而對股息、紅利所得則采取20%的比例稅率,進一步造成實際稅負不公平。因此,中國個人所得稅從稅制設計上講難以發揮其“自動穩定器”的作用[2]。

二、國外個人所得稅制借鑒

1.美國個人所得稅制。稅收是美國政府賴以生存的財政基礎,而個人所得稅則是美國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美國根據個人收入情況逐步提高稅率,以此來減少低收入者的負擔和控制高收入者的收入過快增長。最基本的原則是多收入多交稅,收入低的先交稅后退稅[3]。美國在收入方面的規定特別值得指出的是:一是美國繳納個人所得稅不僅考慮個人的收入,而且十分重視家庭其他成員尤其是兒童的數量情況。而中國只根據個人收入而不考慮家庭情況,存在很大的缺陷。二是高收入者是美國個人所得稅納稅的主體。據統計,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所交納的稅款每年占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是美國稅收最重要來源。

2.日本個人所得稅制。在日本,“家庭申報”的影響大到足以讓一些收入相對較低的家庭成員甘愿放棄工作在家帶孩子。以2003 年度的標準來看,如果是夫婦加兩個孩子的工資收入者,那么他的個稅起征點就變為384.2 萬日元;如果是夫婦加1 個孩子的工資收入者,起征點則為283.0 萬日元;如果是沒有孩子的丁克家庭的工資收入者,起征點則為220 萬日元。如果是獨身的工資收入者,那么起征點為114.4 萬日元。根據2003 年稅制改革方案,除獨身工資收入者以外,以上起征點將分別降低到325萬日元、220 萬日元、156.6 萬日元。簡單計算即可知:在2003 年度稅制改革前,在日本,同樣的收入,一個四口之家的個稅起征點為384.2 萬日元,而獨身者的起征點僅僅是114.4 萬日元,前者是后者的3.36 倍;在2003 年后,這個比例是2.08 倍,雖然差距縮小了不少,但還是非常明顯[7]。

3.法國個人所得稅制。法國的個人所得稅是按家庭來征收的,根據經濟狀況和子女多少不同,每個家庭所繳納的所得稅均不同,子女越多繳稅越少。法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實行高額累進制,即高收入者多繳稅,低收入者少繳稅。繳稅分為七個檔次:最低檔為年收入在4 191歐元以下者,無須繳納個人所得稅;最高檔為年收入超過47 131歐元者,征收稅率為49.58%。

三、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可借鑒的經驗及方向

從以上各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制度設計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的改革發展趨勢是以綜合為主、分類為輔,充分反映納稅人的綜合納稅能力;拓寬稅基,降低名義稅率,減少稅率級次;合理確定費用扣除標準,使法定扣除標準與納稅人實際生活負擔相接近,逐步實行以家庭為單位的扣除。

針對前面所述,中國個人所得稅目前存在的問題和各國個稅制度設計的先進之處,提出以下改革建議:

1.改革課稅模式。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完全放棄分類所得課稅模式是不現實的,這樣做可能會加劇稅源失控、稅收流失。因此,未來中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課稅模式應以綜合稅為主、分類稅為輔的混合所得稅模式,即對不同所得進行合理的分類,屬于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股票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仍可實行分類所得征稅;屬于勞動報酬所得和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如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生產經營、承包承租、稿酬、特許權使用費、財產租賃、財產轉讓等項目可以改為綜合征收[4]。同時應考慮家庭人員的不同構成以及基本生活需求的實際情況,并增加教育支出等專項扣除,使其更有利于低收入階層。

2.優化稅率結構。參照國際經驗,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在稅率結構方面應該向低檔次、降低稅率、拉大級距方向改進。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11 類稅,工資薪金實行5%~45% 的九級超額累計稅率[5]。實際上,35%以上三檔稅率基本沒有適用的納稅人,而對中等收入的稅負顯得過高。多數專家建議將稅率檔次降為3~5 擋;將最高邊際稅率降至30%~35%;在此基礎上拉大級距,體現對低收入者免稅、對中等收入者輕稅和對高收入者適度重稅的原則。

3.改革征管體制。將個人所得稅征管權限劃歸中央。個稅作為調節個人收益、縮小貧富差距的直接稅,其征管權限劃歸中央不僅是增強國家調控分配能力、配合中央財政轉移支付的需要,也是防止各地扣除基數不統一、征管不嚴、稅金流失的需要[6]。

4.改善征管手段。首先是建立雙向申報制。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未明確規定納稅人和應稅收入支付單位擔負納稅申報的法律責任,影響稅收監控管理。應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在稅法中,加列專條對這個問題加以明確。同時,稅收法律還要規定有關的第三者(部門、單位、個人)有向稅務機關提供必要的納稅人相關資料信息和配合稅務機關執法的義務。并在這個基礎上,建立納稅檔案和在納稅人與支付單位兩者申報之間,建立起交叉稽核體系。其次應建立強化預扣、預繳為主,綜合申報為輔的管理方式。進一步強化代扣代繳工作,是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中之重。應當強化代扣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將個人所得稅法規的基本內容、操作程序、代扣代繳辦法、違章處理、法律責任等,納入“代扣代繳責任書”,由主管稅務機關與代扣代繳單位共同簽訂,以此明確相關法律責任,落實到人,并作為稅務機關檢查代扣代繳單位是否履行義務的依據,據此對直接責任人員實施一定的獎罰,同時,還要重視加強檢查、監督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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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改革范文4

關鍵詞:中國;個人所得稅;稅率;思考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12-0-02

中央經濟工作會議2011年12月10日至12日在北京舉行, 會議提出了明年經濟工作的六項主要任務,其中之一就是提出要積極推進財稅改革,逐步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個稅改革近期在我國再度成為輿論熱點,減稅呼聲此起彼伏。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面臨重重問題,嚴重制約了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自動穩定的社會功能,輿論界和學術界都在對個稅改革發表自己的看法。然而,目前我國個稅改革步履維艱,各種矛盾凸顯。

一、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沿革與發展

1.中國個人所得稅的沿革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自十八世紀以來,已經成為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采用的稅種,有著重要的經濟、財政、社會意義。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較遲,但仍然是我們國家的一個重要稅種。政務院公布的《稅政實施要則》中,曾列舉有對個人所得課稅的稅種,當時定名叫“薪給報酬所得稅”,但是當時由于我國生產力和人均收入水平較低,長期實行平均主義的低工資制度,沒有對個人所得征稅的物質基礎,因此,雖然設立了稅種,卻一直沒有開征。直到黨的以后,隨著改革開放的發展,個人收入的增長,居民已經具備了一定的稅收負擔能力,而且在我國取得收入的外籍人員越來越多,我國在國外從事經濟活動和和其他勞務的人員也逐漸增多,因此個人的收入情況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收入渠道多樣化,已經出現了一些高收入者。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稅制改革的不斷發展,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收入調節方面發展著越來越顯著的作用,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

2.中國個人所得稅的發展現狀

自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的不斷提高,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范圍和規模的擴大提供了物質的基礎。而收入非配問題的不斷擴大,也讓個人所得稅有了用武之地。因此就有學者創新性的提出要建立流轉稅和所得稅“雙主體”的稅收結構模式。但是不管情況如何,我們可以預見,個人所得稅在今后中國民眾生活中的地位和分量必然會越來越大。目前,工薪階層納稅在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構成中擔任主力軍,與西方國家相比,這個比例正好倒掛。

從收入構成來看,工薪收入仍然是廣大人民的主要保障。誠然,工薪階層并不是中、低收入者的代名詞,但是國家的資本市場建設尚待進一步發展,居民的投資渠道仍然十分有限,除了國債市場、股票市場、房地產市場以外,幾乎沒有別的可供選擇的可增值保值手段。國債市場的利率相對應于二十年來的通貨膨脹率而言,實在是微不足道。而股票市場還談不上完善與透明,風險極大,不少中小投資者成為惡莊和黑幕下的犧牲品,尤其是經歷了五年的漫漫熊市之后,元氣未復。中國的地域遼闊,發展水平很不平衡,大中城市很多的年青一代和轉型人員的生活壓力還是很大。特別是醫療住房和教育改革以來,人人都能感受到巨大壓力。2008年北京市年工薪收入十萬元以下的納稅人繳納的工薪所得稅款,竟然還占到工薪所得稅額的26%。更重要的是,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在扣除與豁免方面幾乎空白,簡單停留在生計出額和四金扣除優惠上。而在西方國家成書的所得稅制度中,扣除與豁免,往往是區別對納稅人納稅能力的主要手段。

二、中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呈現的問題

中國從1980年開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作為政府調節收入分配、貧富差距的重要手段,是稅收制度改革中的重點。1994年我國實行新稅制。2006年開始,我國個稅免征額從800元提高到1600元。2008年3月1號起,個稅免征額又提高到2000元。到現今,個稅改革一直是輿論的熱點,然而,個稅改革一直小打小鬧,并沒有大的動作。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中凸顯出許多問題。

第一,個人所得稅抑制了收入分配的調節。調節收入分配是個人所得稅最重要的功能,但我國的個稅卻在發揮著“劫貧濟富”的作用。來自國家稅務總局的統計,2004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為1737.05億元,其中65%來源于工薪階層,工薪階層成為目前中國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納稅群體。工薪階層由于收入來源單一、實行代扣代繳制,完稅率最高。而越來越多的高收入人群,往往具有更加多樣化的收入來源,工薪甚至不是其主要收入來源。一些收入并未被有效監控,這些人拿著高收入卻享受著低稅賦。而且,高收入者更容易通過稅務籌劃進行合理避稅,作為其理財手段之一,因此,避稅現象普遍存在。個人所得稅管不住真正的高收入階層,只能牢牢抓住工薪階層不放。如果不能有效監控那些“工資基本不動”的群體的總收入,其偷稅漏稅將不僅給國家個稅征收造成損失,更會拉大居民收入差距,帶來更大的社會不公平。

第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稅率結構存在很多問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兩種并列的稅率種類,三種適用稅率,稅率種類過多、過雜。另外,稅率檔次過多,對工薪實行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與發達國家相比,明顯偏高,也與國際上減少稅率檔次的趨勢不符。工資薪金所得和個體工商戶所得及其勞務報酬所得同屬勤勞所得,在稅收上應一視同仁,實際卻分別實行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特別對工資薪金的勤勞所得實行5%~45% 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而對利息、股息、紅利和財產租賃等非勤勞所得,則采用20%的比例稅率,致使對勤勞所得征稅偏高,對非勤勞所得征稅偏低,造成勤勞所得高收入者與非勤勞所得高收入者這件案實際稅率倒掛,是對勤勞所得的不公平。

第三,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管理出現漏洞。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流失規模大大超過個人所得稅的增長規模。我國個人所得稅實行自行申報和代扣代繳兩種征收方法,然而,我國納稅人納稅意識薄弱,自覺申報質量較差。另外,代扣代繳難落實,實踐中沒有一套行之有效的措施加以制約和保障,使稅法難以落實。我國目前的信息化手段落后,部分城市和廣大農村的稅收征管基本仍處于手工操作階段,稅收流失嚴重。尤其是對高收入群體的征稅存在很多漏洞,讓很多人有機可趁,流失很多稅收。

第四,我國個稅是以個人為單位征收的,而很多發達國家是以家庭為單位征收的。實際上,家庭才是社會的單位。以個人為單位則忽視了家庭的贍養人口數量和經濟情況。很多單收入家庭就會因此繳納相比于家庭收入更高程度的個稅,這顯然與實際情況不符。

第五,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是2000元,這是在全國范圍內統一實行的。然而,我國各地區的發展程度并不相同。東西部差距,城鄉差距,發達地區與貧困地區差距都非常明顯,居民的平均收入差距巨大。全國統一的個稅免征額對一些貧困地區可能合理,但對一些發達地區,將加大廣大中低收入人群的生活負擔。

三、進一步完善我國個稅改革的對策建議

針對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的種種問題,我們必須尋找有效途徑,克服困難,努力將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體制建設成符合我國國情,能夠積極發揮其增加財政收入、調節收入分配和穩定經濟的作用的合理制度。

第一,建立合理的稅制模式。我國個人所得稅建立之初實行的是分類所得稅模式,這在當時是符合我國國情的。但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個人收入分配形式多樣化,大量隱形收入出現,分類所得稅模式的弊端開始凸顯,這嚴重阻礙了我國經濟的發展。從長遠來看,建立綜合所得稅模式是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目標。目前,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就是采取綜合制來征收個人所得稅。這種模式較好的體現了量能課稅的原則,正確反映納稅人的實際稅負水平,成為我國稅制改革的方向?,F階段我國實行綜合所得稅制還有一定的難度,因此,我國目前采取分項和綜合相結合的模式是比較適宜的,能在我國現有征管水平下,在較少的成本下,更為有效地利用個人所得稅進行收入分配調節,也有利于以后順利過渡到綜合模式。

第二,建立合理的稅率結構。實踐證明,高稅率、多檔次不一定會增加財政收入,反而會造成效率損失。我國目前的高稅率、多檔次的稅率結構已經越來越不符合我國的國情,不僅打擊了生產積極性,更加重了中低收入群體負擔。在中央經濟工作會剛剛結束之后,多位經濟觀察人士都表示,“減少級次、調整級距”成為方案設計時的核心思想。目前國內9級超額累進稅率過于繁復,有必要調整,西方國家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大多是三級、四級。按照財政部財政科學研究所孫鋼的設想,可以具體設為5%、l0%、20%和30%共四檔稅率。中南財經大學稅務學院一位人士認為,稅率分為5%、10%、20%、30%、35%五級是較合理的檔次。不論政府最終將進行怎樣的個稅改革,稅率結構的改革已經越來越受到政府和學者的重視,也成為個稅改革成功與否的關鍵所在。

第三,上調個稅免征額,并根據不同地區和價格指數制定不同的免征額。隨著我國經濟的迅速發展,居民收入不斷增加,2000元的免征額已經偏低,加大了中低收入群體的稅收負擔,違反了個人所得稅的初衷。近日物價上漲,CPI再創新高,個稅免征額再次成為熱點話題。很多專家都在呼吁再次提高個稅免征額。由于目前我國的個稅免征額實行的是“一刀切”政策,這并不符合各地不同的經濟發展狀況。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可以嘗試實行多元化的個稅免征額體系,根據當地經濟的發展水平作不同的調整,更加細化的個稅免征額體系將會在不同地區最有效的發揮作用。同時,個稅免征額可以與通脹因素掛鉤,根據價格指數的變化,實行浮動式的免征額制度,避免免征額與社會當前狀況的不符,從而保護低收入人群的利益,實現稅負公平。

第四,建立完善的征管機制和手段。目前我國的個稅征管體制很不完善,造成大量的稅收流失。我們必須完善稅法,減少漏洞,加大懲罰力度,做到有法可依;完善相關的硬件設施,加快信息化發展,做到全國的稅務聯網。另外,要加強對納稅情況的稽查工作,尤其是對高收入群體的檢查,這是稅收流失最嚴重的區域。例如,費用扣除標準存在“超國民待遇”問題。外籍個人和在國外工作的中國人相比于同樣生活在中國的個人,費用扣除標準高出數倍,背離了稅負公平的原則。也給很多高收入人群創造了“合理避稅”的機會。將審計制度與處罰制度結合起來,逐步完善稅收征管工作,盡最大可能減少稅收流失。

第五,個人收入透明化,政府開支公開化,加強公民納稅意識。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個人收入多樣化,出現了很多的灰色收入。這些收入政府難以掌握,造成稅收的流失。我國應該建立個人財產登記制度,加強對個人財產的監管,明確理清個人的各種收入來源,避免財產的性質模糊,防止逃稅、避稅的發生。同樣,政府開支也必須公開化。政府的開支就是納稅人的稅金,納稅人應當知道自己繳納的稅負去往何處。只有這樣,才能培養納稅人的納稅意識,提高納稅積極性。政府與納稅人是相互對立統一的整體,既相互依賴,又相互監督。兩者只有建立起相互信任的關系,才能形成良性循環。

另一方面,個稅改革的成功還依賴于納稅人的納稅意識。國家要加強公民的納稅意識,加強公民有關納稅的法律觀念和道德觀念。使人們清楚地認識到納稅的來龍去脈,以及他們在納稅過程中所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的第四大稅種,而在發達國家,個人所得稅已經成為第一稅種,因此可以預見,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收制度中將會扮演越來越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巨大,而個人所得稅有著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如何改革好個稅,將直接影響我國眾多中低收入人群的稅負壓力。我們可以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緊密結合我國現狀,建立起符合我國國情的有效地個人所得稅體制,為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貢獻力量。

個人所得稅改革范文5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分類征收;征管模式

[DOI]10.13939/ki.zgsc.2015.12.079

1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特點

適應改革開放形勢的需要,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度經過了多次修改,最終形成了現行的稅制。目前的稅收制度具有這么幾個特點:

1.1稅制模式為分類征收

我國目前的稅收制度,屬于傳統的分類征收模式,也就是將個人不同來源的收入根據性質不同劃分為若干部分,每一部分采用不同的標準進行征稅,最后匯總各部分收入的稅金作為個人實際應該繳納的所得稅總和。這種分類征收模式罪在出現在英國。具體來說,我國將個人所得分成了11項,如下表所示。

我國個人所得稅項目劃分

稅收項目稅率減征及免征數額

工資、薪金7級超額累進稅率我國居民3500元免征稅額;外國居民定額扣除4800元

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勞動報酬所得5級超額累進稅率

3級超額累進稅率

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20%比例稅率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實際稅率變為14%

1.2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同時使用

從表1可以看出,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在稅率上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結合使用,并且不同的項目稅率級別和比率不完全一樣。具體來說,對于工資、薪金部分采用3%~45%不等的7級累進稅率。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企事業單位采用5%、10%、20%、30%和35%的5級累進稅率;勞動報酬所得采用20%、30%、40%的3級累進稅率。

但對于稿酬,勞務報酬,特許權使用費,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采用的是20%的比例稅率,并且對于稿酬所得,按應納稅額減征30%,實際稅率變為14%。

1.3納稅單位以個人為主

我國目前的個人所得稅是以個人為單位進行征收,不論這個人在家庭當中處于什么樣的地位。在衡量收入水平時,僅看某人在某段時間的收入情況或者某次收入的情況,以此為課稅對象進行征稅。家庭中所有個人面對同一累進稅率單獨計稅。

2與西方國家相比,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問題

2.1征收模式難以充分體現稅收的公平

目前世界上主要的個稅征收模式有三種,分別是分類所得稅模式、混合所得稅模式、綜合所得稅模式。我國是世界上為數不多的采用分類征收的國家之一。分類征收模式雖然能防治稅款的流失,從收入的源頭就進行一次增收。但也僅僅是反映了稅收的來源,收入相同的人,可能會因為來源的不同而繳納不同的稅,不符合橫向公平的原則;而不同收入的納稅人,可能會因為收入來源不同適用不同的扣除額、稅率以及優惠政策等,最終導致高收入的群體少繳稅而低收入的群體交稅多,從而產生稅收的縱向不公平??赡軙霈F同樣的收入,但是繳稅不一樣的情況,沒有辦法充分體現公平的原則。

2.2以個人為征稅單位不符合量能負擔的原則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征收單位,不區分個人收入所對應的家庭負擔,既不考慮個人的婚姻情況,也不考慮贍養老人的負擔和子女的撫養負擔,一律采用相同的扣除標準、稅率和優惠政策。我們以兩個三口之家為例,一個家庭只有一個人工作,月收入4000元,扣除費用減除標準3500元后需要繳納個稅;另一個家庭一家三口都參加工作,每個人的收入均為3000元,總收入為9000元,但是都不用繳納個稅。這樣兩個家庭的稅收負擔就出現了明顯的差別,導致兩個家庭的生活質量產生了明顯的差異,而且這也與我國贍養老人、重視家庭的傳統美德相悖。

2.3稅收征管模式存在漏洞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模式是單位代扣代繳和個人申報相結合的方式,這樣的方式存在很多問題。首先,單位代扣代繳,單位先將職工繳納的個人所得稅扣除掉,然后繳納給稅務局。但是在實際繳納過程中,因為稅務機關掌握的信息不夠充分,就有可能出現單位做假賬少繳稅的情況。其次,由于目前我國征收管理手段落后,沒有健全的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稅務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沒有實質性的信息聯系,個人信息不能夠像西方國家一樣隨時隨地查到,導致相當大一部分的稅款流失掉了。

3我國個稅制度改革的對策建議

3.1從個人征稅單位向“家庭”征稅單位轉變

“家庭”式征稅,是以家庭在一段時間內取得的收入,扣除掉家庭必要的費用及扣除標準之后,余額作為征稅依據。這充分考慮到了“家庭”的需要,考慮到了家庭需要贍養老人、撫養子女的需要。美國的個人所得稅申報以”家庭”為主要申報方式,較好地解決了同等稅收群體不同稅收負擔的問題,充分體現了公平的原則。我國在個人所得稅改革的時候,可以引入“家庭”這樣的征稅單位,并逐漸形成“家庭申報為主,個人申報為輔”的征稅方式,可以改變我國目前個人所得稅征收無法實現量能負擔的問題。

3.2采用分類與綜合并行的征收模式

《第十二個五年規劃綱要》中提出,把建立健全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作為個稅改革的方向。所謂的綜合的征收模式,就是說每一個有收入的人都是納稅人,每個納稅人都要根據其年總收入依法報稅。每個人全年的收入部分性質、來源和形式統一加總,按照個人不同的情況扣除應該扣除的部分,再按照累進稅率進行計算納稅的方法。但就我國來說,目前不具備采取這種征收模式的條件。我們可以先采取分類和綜合征收并存的方式,對于可以連續獲得的收入,可以采用綜合征收的方式,并制定統一的超額累進稅率。對于一些非經常性所得,還可以像現在這樣采用20%的比例稅率分項征收。這種并行的征收方式,對于我國這樣人口密度大、國土面積廣的國家是比較適用的。

3.3改善稅收征管模式,提高征管水平

我國要提高征管水平,必須想辦法健全我們的信息系統,尤其是計算機網絡的使用。先要逐步建立個人檔案??梢越o每個人一個號碼,可以是身份證號,把個人的所有信息都存儲在這個號碼中,隨時更新,動態化管理,關于個人的信息可以隨時查找,當然包括稅收信息。我們可以借鑒這種做法,以身份證號為號碼,將個人信息存入,便于查找稅收信息,這樣做可以很好地避免偷稅漏稅行為的發生。其次,要健全代扣代繳制度和自行申報制度,加強稅收稽查,防治偷稅漏稅。對于自行申報的納稅人,應該建立“自核、自填、自繳”的自行申報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的申報程序,在合理集中的場所進行申報業務的進行,建立健全高效的申報服務體系,并通過多種途徑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義務進行宣傳,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促使他們自行申報納稅。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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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改革范文6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費用扣除 綜合分類所得稅制

一、引言

自十六屆三中全會明確我國“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的改革方向,已歷時11年之久。這段時間內,個人所得稅經過費用扣除、稅率調整,但其課稅模式還是分類所得課征,實行綜合分類所得稅更多的是在研究討論階段。個人所得稅改革之所以推行緩慢,與獲得個人全部收入信息(包括財產與所得)、合理設置費用扣除體系的困難是分不開的。

這幾年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水平有所提高,人們納稅意識逐漸增強,實行個人所得稅綜合分類模式已較之前有了更好的環境基礎。加之2015年2月3日,《稅收征收管理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截止,明確提出建立納稅人識別號,這一措施的實行為稅務機關掌握個人全部收入提供了良好的可行基礎。但這一問題解決后,還要加快對費用扣除的科學完善,才能體現出綜合分類個人所得稅制的優越之處。

二、費用扣除的內涵

(一)從費用與收入的關系看,費用是取得收入過程中的經濟利益流出,收入減除費用即為所得

從收入、費用、所得的關系來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內涵是:為取得收入必須支付的成本和費用。這說明,只有與收入(所得)有關的、必須的費用,才能在計算納稅人應稅所得時扣除,否則,就不得扣除。至于如何界定“必須”的費用,又可做出如下區分:

1、費用與收入相關,即與該部分收入直接相關的費用才是必須費用,費用是收入所引起的額外經濟利益流出

此時,費用扣除的內涵,就依收入的性質與種類而定,費用與收入體現出一一對應關系。如勞務收入,對應的費用扣除就是勞務成本;個體經營者的收入,對應的費用扣除是經營過程中發生的成本費用;捐贈收入、中獎收入,就因沒有相對應的費用而沒有費用扣除。

當收入與費用能準確對應時,就能區別不同的費用扣除,就能實現對相同數額不同類收入計征所得稅時的公平。在此費用扣除的內涵下,選擇分類所得稅制是較好的做法。但是,經濟現實中各種收入與費用并不往往體現出絕對的、直接相關關系,有一些支出并不是與某一種收入直接相關,但它卻是納稅人取得收入必須發生的成本,比如生活費用。還有一些收入,并沒有發生費用支出,最典型的例子是接受捐贈收入。

2、費用與收入相關,指的是與納稅人全部收入相關,費用與收入的相關性包括直接相關和間接相關,費用有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之分,必要支出與輔助支出之別

從納稅人全部收入出發來界定費用,是符合現實的。此時費用扣除的內涵,與納稅人全部收入相對應,包括取得收入的直接費用與間接費用,必要費用與輔助費用。正如大多數學者提出,費用扣除要包括生活費用、必要費用、社會費用。在此費用扣除的內涵下,選擇綜合所得稅制是較好的做法。

(二)從費用與個人所得稅的關系來看,費用扣除是個人所得稅發揮收入分配調節職能的重要手段

個人所得稅是以自然人取得的各類應稅所得為征稅對象而征收的一種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現實下,最主要的是要體現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促進社會公平。最理想的稅收公平,應該是將個人全部收入,包括經常性收入和偶然性收入、連續性收入與分次收入、顯形收入與隱形收入、金錢收入與實物收入、勞務收入與資本收入等,按取得收入的全部相關費用進行扣除后,就凈所得計征個人所得稅,這當然是無法實現的。而較接近理想的稅收公平,就是將個人一段期間內的全部經濟利益流入,按科學合理、可準確核算的費用進行扣除后,就凈所得來計征個人所得稅,這是可以做到的。

在個人所得稅中,費用扣除是體現量能課稅的重要手段,即體現稅收公平。除此之外,費用扣除還要照顧低收入困難群體,讓其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所以費用扣除要高于人們基本生活費用支出。要充分體現個人所得稅中費用的內涵,實行綜合所得稅制是較好的選擇。

綜上,個人所得稅綜合稅制較分類稅制更能體現出費用扣除內涵,但從我國稅收征管制度與經濟現實來看,并沒有棄分類稅制的必要,實行完全綜合稅制也尚不可行,因此,實行“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是較優選擇。

三、現行個人所得稅中費用扣除的弊端

(一)費用扣除內涵不統一

個人所得稅11個稅目的費用扣除體現出三種不同的內涵:第一種是日常生活必要開支,如工資薪金所得費用扣除額3500元;第二種是取得收入直接相關成本與必要費用(含生活費用),如個體經營所得的費用扣除;第三種是取得收入付出相關成本,可以是核準成本額或實際成本額,如財產轉讓所得、勞務所得、稿酬所得等。

由此可見,因實行個人所得稅分類稅制,導致各稅目下的費用扣除內涵并不統一。生活開支,對于工薪所得來說是并沒有必然關系,不管是否取得工資薪金,生活開支都是必需發生的。個體經營所得的費用扣除與企業所得稅中的費用扣除具有相同的性質,即個體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相關的成本與費用,對個體經營者取得收入來說是必須的、必然的。

有學者提出,現行個人所得稅中的費用扣除體系,實質上是通過工資薪金所得扣除體現生活開支,其他所得的費用扣除體現取得收入的相關費用,是合理的費用扣除體系。但實際情況卻并非如此,大部分納稅人,尤其是中低收入群體,都只固定且單一地取得“工資、薪金所得”,沒有同時取得個體經營所得與勞務報酬等,因此,在計征個人所得稅時,其收入相應的費用扣除就只會有體現日常生活開支的3500元,不會有與收入相關的其他成本費用扣除,如參加培訓的開支。

因此,不管是從不同稅目下的費用扣除情況來看,還是個人收入的實際情況來看,現行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內涵是不統一,不合理的。

(二)費用扣除標準不科學

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不科學,一是采用“一刀切”的費用扣除標準不利于稅收公平。全國各地,不管地區發展程度、生活成本、消費水平等差異,均采用統一的費用扣除,由此導致區域間不公平,納稅人稅負不公平。北京與上海人均收支遠高于全國平均水平,貴州與甘肅等地人均收支又遠低于全國平均水平,但各地區的納稅人工薪所得均按3500來進行扣除,明顯是不公平的。

二是費用扣除標準未與物價水平掛鉤,脫離經濟發展現實。我國物價水平持續上漲,但與此相關的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卻往往數年不變,不符合經濟現實。個人所得稅中工薪費用扣除額歷經幾次變動修改,2011年提高至3500元,但每一次費用扣除的上調都滯后于物價上漲,導致費用扣除相比收入偏低,虛增納稅人稅收負擔。

(三)以個人為計算單位的費用扣除不能全面反映納稅人稅收負擔能力

現行個人所得稅以個人為納稅主體,費用扣除以個人為計算單位,不符合我國社會生活實際。家庭支出是納稅人支出的主要形式,但費用扣除不考慮家庭人口數量,由此導致個人費用扣除偏低,稅收負擔加重。以家庭為納稅單位,更能體現依納稅能力確定稅收負擔的公平原則。

(四)費用扣除的內涵在分類稅制下不能得到科學體現

分類征稅模式最大的缺陷在于不能全面衡量納稅人收入水平,不同種類收入適用不同費用扣除,等額的收入適用不同費用扣除額,容易導致稅負不公。

從費用扣除與收入的關系來看,由于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的收入形式可能是多樣的,而一些費用也常常難以區分與收入一一對應,所以采用分類稅制并不是好的選擇。從費用扣除與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職能來看,需就個人全部收入考慮費用扣除,所以采用分類稅制是不科學的。我國現行個人所稅征收模式,使得費用扣除內涵不能得到科學體現。

四、完善費用扣除,推行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建議

(一)明確費用扣除內涵

費用扣除與納稅人收入緊密關聯,為了合理衡量納稅人真實納稅能力,費用扣除應與納稅人全部收入相對應,這與我國當前個人收入差距加大、個人所得稅主要發揮調節收入分配之職能的現實是契合的。因此,費用扣除應包括納稅人生計開支、經營費用、資產成本等,這樣,不管是單一收入形式的納稅人,還是有多種收入的納稅人,在計算個人所得稅時都可以就各種必要費用進行扣除。

(二)科學設置費用扣除標準

針對目前費用扣除標準存在的問題,在科學設置費用扣除標準方面,一是以家庭為單位,全面合理地計算納稅人費用扣除額中的必要生活開支;二是讓費用扣除與物價聯動,在物價上漲時有利于減輕中低收入群體,特別是困難群體的負擔,體現社會公平;三是可設置合理的費用扣除額區間,不同地區可根據各自的經濟發展水平與物價水平因素,采用差異化的費用扣除標準,來保證地區間稅負公平。

(三)加快綜合分類稅制改革

不管是費用扣除內涵,還是費用扣除標準,要想進一步完善合理,都需要以加快實現個人所得稅綜合分類稅制為前提。就綜合分類稅制中所得的分類,學者們提出很多劃分的方法,大多數學者主張,把勞動所得、經常性所得作為綜合征收所得,把資本所得、非經常性所得作為分類所得。本文從費用扣除的內涵出發,結合各類所得中收入與費用的關系,提出以下建議:

一是將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作為綜合征收所得。主要的費用扣除為家庭必要生活開支、子女教育費用。綜合所得征稅實行按年征收,按月預繳,年終匯算。

二是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作為綜合征收所得。其費用扣除主要是生產經營過程中實際發生的,與經營所得相關的成本費用,同時也要考慮經營者家庭,扣除家庭必要生活開支與子女教育費用。

三是將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作為分類征收所得。其費用扣除則是與取得直接相關,可準確核算的成本。分類征收所得按次或按月征收,年終不再匯算。

五、結語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就有明確規定,“稅務機關有權了解、收集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銀行存款、大額資產信息,金融機構、公安、國土管理、房產管理、知識產權管理等機關應按照稅務機關要求的內容、格式、時限、口徑提供本單位掌握的個人所得稅納稅人的銀行存款、大額資產信息”,這為稅務機關搜集個人收入信息提供了制度保障,此次提出的納稅人別號制度,進一步為稅務機關了解個人收入信息提供了現實可行條件。近年來,居民納稅意識增強,我國在稅收征管制度做出的積極創新與完善,實行綜合分類課稅制度已具備了可行性。在個人收入信息可得的條件下,優化費用扣除是推行個人所得稅綜合分類所得稅制必須解決的另一重大問題。本文從費用扣除與收入、費用扣除與個人所得稅的關系出發,明確費用扣除內涵,并提出相應的建議,為推行個人所得稅綜合分類所得稅制提供一個新的思路?!?/p>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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