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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范文1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廣州地區范圍內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全民、集體所有制的企、事業單位,中外合資、合作和外商獨資經營企業,股份制企業,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業戶的女職工(含固定工、合同制工、臨時工)。
第三條 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辦法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衛生部門以及工會、婦聯按其職責范圍協助監督執行。
第四條 女職工在懷孕、產假、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解除或終止其勞動合同。除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開除或除名者外。
第五條 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裝卸、搬運等重體力勞動及高空、低溫、冷水、野外作業。
第六條 女職工在職期間進行婚前健康檢查應給予一天脫產時間,并按勞動時間計算。
第七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繁重體力勞動、有毒有害作業或從事其他容易引起流產、早產、畸胎等工種作業。
第八條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夜班勞動和加班加點工作。從事體力勞動的女職工,應每天分上、下午安排兩次工間休息,每次休息時間為三十分鐘,按勞動時間計算。同時有五名以上懷孕女職工的單位,應設立孕婦休息室。
第九條 懷孕的女職工,從懷孕滿六個月開始,應進行定期產前檢查,每次檢查應給予半天脫產時間,按勞動時間計算。
對從事立位作業的懷孕女職工,懷孕滿六個月的,其勞動工作場所應設工間休息座位。
第十條 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因難產而剖腹、III度會陰破裂者,增加產假三十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牽引產者,增加產假十五天(前兩項不能相加計算)。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第十一條 女職工懷孕流產者,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如女職工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者,醫務部門要根據懷孕周期及病情,給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產假;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至七個月以下流產者,給予四十二天的產假;懷孕滿七個月以上者,遇死胎、死產或早產不成活者,給予七十五天的產假。
第十二條 女職工在產假期間照發工資、獎金及工資性補貼。并享受原工作崗位上應享受的福利待遇。
女職工在本單位的醫療機構或指定的醫療機構進行產前檢查和分娩的,其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所在單位全部負擔。費用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
第十三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如有實際困難,由本人申請,經領導批準,可請哺乳假至嬰兒一周歲。哺乳期間,由所在單位發給本人標準工資的75%和工資性補貼。
第十四條 凡有未滿一周歲嬰兒又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哺乳時間為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增加哺乳時間三十分鐘。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往返途中的時間,按勞動時間計算。
女職工在哺乳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夜班勞動或加班加點工作,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三級重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內禁忌從事的有毒有害勞動。
第十五條 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如因身體狀況仍不能工作的,經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原工作時,所在單位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他適應的工作。
第十七條 每一至二年應對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檢查。
第十八條 女職工較多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籌集資金,逐步建立和完善女職工衛生室和孕婦休息室、哺乳室以及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
第十九條 企業、事業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生產工作用房時,要嚴格按《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的要求,設計、裝備女工保護設施。
第二十條 實行計劃生育的女職工,可按有關規定享受晚婚假、晚育假、計劃生育假、節育手術假等假期及待遇。
第二十一條 女職工勞動保護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按照國務院頒發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廣東省勞動安全衛生監察辦法》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按照國家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 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辦法。
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范文2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交通系統各企業、行政、事業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各單位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規和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并確定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工作機構或專兼職人員,加強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國家規定的不適合婦女的工種或者崗位除外)的單位,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錄用女職工,或者提高錄用標準。
第五條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工資按國家規定發放,不得影響工資調整及有關福利待遇,不得因此停薪或提前解除勞動合同(如合同期已滿,必須延續到孕期、產假和哺乳期滿),不得以女職工上述生理特點為由,將其轉為待聘、編余人員或辭退。
第六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七條月經期保健
(一)宣傳普及月經衛生知識。
(二)在同一工作場所、女職工在100人以上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健全相應的制度。女職工在100人以下的有條件的單位,應逐步設置簡易的溫水箱、消毒箱及沖洗器。暫時不具備條件的單位,要積極創造條件,建立女職工衛生室或采取相應的措施。對流動、分散、野外工作的女職工應發放單人自用沖洗器。
(三)從事下列勞動的女職工,在月經期內暫時調整工作或給予1~2天的休假,并按出勤計算;
1.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2.《高處作業級》標準中第二級(含二級)以上的作業;
3.食品冷凍庫及冷水、低溫(低于五攝氏度)等作業;
4.野外流動作業、長久站立、行走、蹲位作業。
(四)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量過多者經合同醫院或婦幼保健機構確診證明,月經期間可適當給予1~2天的休假。
(五)女職工月經衛生費每月不低于4元錢。
第八條孕期保?。?/p>
(一)對已孕女職工建立孕產婦系統保健卡,建卡率要求達95%以上,懷孕3個月開始填寫保健卡,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定期進行產前檢查,檢查率要求達90%以上。對高危孕婦,所在單位應配合醫院嚴密觀察和監護,使高危孕婦管理率達到100%。
(二)對妊娠的女職工,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婦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適應原勞動的,應根據合同醫院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勞動。從事野外勘測工作及施工作業、公路養護、高等級公路收費、汽車司乘、港口裝卸作業、輪船餐服、施工班組工作的女職工懷孕滿5個月,應安排其他適當工作。
(三)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建立孕婦休息室。對妊娠滿7個月以上(含7個月)的女職工,應在勞動時間內安排1至2小時工間休息或適當減輕工作,并不得安排從事夜班勞動。
(四)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做勞動時間,對生產一線的女職工,要相應地減少生產定額,以保證產前檢查時間。
(五)孕婦孕期及分娩時在合同醫院發生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藥費由原醫療經費渠道開支或按《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執行。
第九條產期保健
(一)女職工產假(懷孕7個月以上)為90天,其中產前15天,難產增加15天。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多胞胎生育,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當地政府有規定并優于本辦法的,也可執行當地政府的規定。教師正值寒、暑假期間生育的,可按地方政府計劃生育有關規定執行。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不影響其原有福利待遇。
(二)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應根據醫院證明,給予產假15天至30天;懷孕4個月以上7個月以下流產時,給予產假42天,懷孕7個月以上的按正常產休假,以上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對有過兩次以上自然流產史,現又無子女的女職工,應調離有可能直接或間接導致流產的作業崗位。
第十條哺乳期保健
(一)有不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需親自哺乳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30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做勞動時間。
哺乳期滿時,正值炎熱季節(7~8月份),可根據當地氣候條件延長1~2個月。對雙胞胎或嬰兒雖滿周歲,因疾病、體弱經醫務部門證明,哺乳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最多不超過6個月。
(二)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及從事夜班勞動。有條件的單位,應建立哺乳室。室內有洗手設施,乳母不得穿工作服進入哺乳室。
第十一條產后保健
(一)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允許有1~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
(二)女職工產假期滿后是否辦理離崗休假,根據工作情況和本人自愿的原則,依照當地計劃生育政策,由有關部門批準執行。在批準休假期間內,工資不得低于75%,工齡連續計算。女職工較多的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有專人管理的托兒所、幼兒園。
第十二條對女職工較多的單位在新建、改建、擴建工程中,要按照《工業企業設計的衛生標準》的規定,將孕婦的休息室、嬰兒哺乳室、女工衛生室(沖洗室)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列入基建規劃,做到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要重視一線女職工的廁所建設,應為蹲式;女職工浴室要符合衛生條件,采取淋浴式。
第十三條對女職工每一至兩年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普查,建立健康檔案,對患者積極給予治療。經合同醫院證明,患更年期綜合癥的女職工,不適合現崗位工作的,可以照顧安排適當工作。
第十四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受到申訴書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屬于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法》規定辦理。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受到處理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辦法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進行批評教育或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各單位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由勞動人事部門檢查落實,工會、衛生、勞動保護部門對本辦法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范文3
《北京市“十五”時期婦女發展規劃》頒布實施后,面對深化改革和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新形勢,如何進一步做好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是擺在我們面前的重要課題。為了了解新情況、發現新問題,北京市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市總工會、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衛生局、市統計局、市工商局等六家單位于20xx年7月-20xx年7月,在全市范圍內開展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狀況聯合調查。這次調查旨在進一步促進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國務院第9號令)和《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市政府第40號令)的落實,進一步宣傳普及法律知識,增強企業經營者及領導管理層的法律意識,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也為完善北京市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有關規定提供依據。
一、基本概況
(一)調查采取以問卷調查為主的方式進行,問卷分個人問卷和企業問卷兩種。在全市各種經濟類型單位中以1%的比例抽取1100家和5000名職工。另外還選取了100家個體工商戶和200名女雇工。調查共發放企業問卷1200份,回收有效問卷1073份,有效率為89.4%;發放職工問卷5200份,回收有效問卷為4977份,有效率為95.7%。
(二)本次調查內容分為六個方面:女職工就業保障(包括勞動合同的簽訂和工會組織的建立)、一般女職工勞動保護(包括經期保護、避免從事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勞動、避免從事有毒有害勞動、健康檢查)、孕期勞動保護產期勞動保護、哺乳期勞動保護和女職工衛生設施。這次調查的內容是1988年以來最全面的一次。
(三)經濟類型構成
此次調查范圍涉及女職工人數較為集中的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公司制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及機關團體單位等。調查的1073家企業中,扣除沒有法人代碼的非個體經營戶后,為895家單位。
被調查的1073家單位共有職工223991人,其中有女職1115245人,占51.5%。
二、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執行的基本情況
(一)76%以上的女職工與企業簽訂了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是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并受到法律保護的制度,也是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基本保證。
從調查的企業卷來看,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為180177人,占全部職工的80.4%,其中女職工與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數為94902人,占全部女職工的82.4%,略高于全部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的比例。從個人問卷來看,4977名女工,已簽勞動合同的占76.7%。
(二)企業建立工會組織的情況
在被調查的單位中,822家單位已經建立了工會組織,占全部單位的76.6%,其中692家單位還在工會組織中建立了女工組織,占64.5%;在建立工會組織的822家單位中,有468家單位的工會組織代表女職工與企業簽訂了集體合同,占56.9%;而且有449家單位還在集體合同中寫進了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內容,占簽訂集體合同單位的95.9%。從本次調查的個人卷來看,女職工所在單位一般均有工會組織和女職工組織。
(三)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的執行情況
從調查的個人問卷的總體情況來看,各單位對《女職工禁忌勞動規定》的執行情況很好,90%以上的單位均遵守不安排女職工從事四級勞動、井下作業、有毒有害工作,以及一切不適合婦女經期承擔的高空、低溫、冷水和三級強勞工作。未安排不適合的勞動和四級體力勞動,占被調查人數的99.0%;未安排有毒有害工作的禁忌崗位工作的女職工占被調查人數的97.0%。
(四)對女職工的孕、產期保護情況
孕期保護是女職工特殊保護最重要的環節。為了母嬰健康,大部分單位對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及時調整適宜的工作,不安排其加班或從事夜班勞動。從總體上看,約有94.8%的懷孕女職工能夠定期進行產前檢查。被調查女職工產前檢查計人勞動時間者占73.4%,在集體企業、機關事業工作的被調查女職工有80%的人產前檢查列入勞動時間。
從對企業問卷調查的情況來看,絕大多數單位能執行90天產假的規定。從不同的經濟類型來看,在被調查的8種不同經濟類型單位中,集體經濟企業、公司制企業、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和機關事業單位享受90天產假的產后女職工比例均在95%以上。
(五)女職工健康檢查和婦科檢查的情況
在被調查單位中,68.4%的企業能夠定期對女職工進行健康檢查,其中77.4%的單位能在1—2年檢查一次,17.4%的單位能在2-3年檢查一次,其余單位則要在3年以上才能檢查一次。另外,能對女職工定期進行婦科檢查的單位有711家,占66.3%,其中1-2年能檢查一次的占72.0%,2-3年能檢查一次的占17.9%,其余單位則只能在3年以上的時間檢查一次。
三、調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
(一)建立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女職工勞動權益的保護存在明顯差異
調查顯示,建立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 在是否簽訂勞動合同(建立工會的80.2%,未建立的74.0%)、是否進行定期健康檢查(建立工會的74.32%,未建立的56.7%)、定期婦科檢查(建立工會的73.7%,未建立的46.1%)等方面,均存在明顯差異,前者明顯高于后者。說明建立工會組織,是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必要條件。
而是否建立工會組織又與單位的經濟類型密切相關。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建立工會組織的比例是最低的,不足10%和20%,其次是私營企業。而職工特別是女職工的合法勞動權益受到傷害的也主要發生在這些單位。造成這種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般來講,外商投資企業如果是跨國公司,在一些問題上還是尊重所在國的相關法律、法規,懂得合法經營。但是,外商投資企業和港澳臺商投資企業中的一些中小企業,尤其是一些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缺乏遵紀守法的意識,這是
造成工會組織不健全的主要原因。另外,這些單位的人員流動比較頻繁,不易管理,又缺乏用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意識和觀念,也是原因之一。再有就是一些單位規模較小,變化較大,經常處于頻繁的轉產、重組或關閉的過程中,也是一個原因。
(二)不同經濟類型企業中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存在較大差異
調查顯示,不同經濟類型的單位在維護女職工勞動保護方面存在著較大的差異,主要表現:
在將女職工勞動權益寫進集體合同方面,港澳臺商投資企業(11.9%)、外商投資企業(4.8%)比重極低,私營企業也不高,最高的是國有經濟單位;在定期進行健康檢查和婦科檢查方面,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執行得最差,特別是定期婦科檢查,這些單位的比重只有國有經濟單位和機關事業單位的一半以下。個體工商戶對女職工的婦科檢查和兩年以內婦科常見病檢查率不到50%;在婦科檢查費用的報銷方面,港澳臺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和集體企業報銷比例最低,只有20%左右,外商投資企業不予報銷。
(三)女職工勞動保護設施缺乏
調查顯示,在女職工衛生設施的保障上,各經濟類型單位均不高。這主要與單位人員的規模有關。在被調查的全部單位中,有345家單位有女職工衛生設施,占32.2%,而在221家女職工大于100人的單位中,有72個單位有女職工衛生設施,占32.6%,在852家女職工小于100人的單位中,有273個單位有女職工衛生設施,占32.0%。雖然比重很接近,但是應該說,大于100人單位的問題更嚴重。因為根據1993年《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第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單位,應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法規已經公布8年多了,被調查的女職工在100人以上的這些單位,仍然有三分之二沒有執行相關法律的規定。
(四)在一些企業女職工“四期”保護有待于進一步提高
1、在經期保護上,本次調查只設立了“經期是否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及三級以上體力勞動強度勞動的人數”,就這一問題的調查結果來看,總體上存在的問題并不嚴重,但差別最為明顯的是在不同經濟類型單位之間,在國有經濟、公司制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其比例分別是0.05%、0.04%、0.05%,而在外商投資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這一比例高達6.9%和0.66%,特別是外商投資企業,應該引起足夠的重視。
2、在孕期保護上,總體上約有94.8%的懷孕女職工能夠定期進行產期檢查,但在孕期檢查費用的報銷上問題比較突出。不同經濟類型的單位,差別很大。國有經濟單位孕期檢查費100%報銷,比重最高,私營企業的比重最低,而外商投資企業中是根本不存在全部報銷的。在不予報銷的單位中,以外商投資企業的比重最高,達到82.4%;從被調查女職工產前檢查計人勞動時間的情況來看,尚有26.6%未計人勞動時間。公司制企業,港澳臺商企業以及個體商業戶工作的被調查女職工,產前檢查計入勞動時間的比例更低,未算作勞動時間者占50%以上。
3、在產期保護上,突出問題是不同經濟類型單位懷孕女職工在產假期間享受工資標準的情況上差別比較明顯。主要在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只有24.2%的懷孕女職工能享受100%的原工資,而在外商投資企業,根本無此待遇;在這兩類單位中,還有15—17%的懷孕女職工只能享受最低工資以下的待遇。
4、在哺乳期保護上,在全部調查單位中,三年內懷孕的女職工只有58.2%的人哺乳時間有保證,比例是相當低的。
(五)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要求和運用范圍已落后于我國經濟發展的形勢
主要表現在:經期、產期、哺乳期的工資標準及相關報銷標準和當前工資制度不相適應,各單位難以準確執行。例如,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基本工資伸縮性很大,在企業自主確定工資的情況下,要給予新的、具體的說明。
(六)國有企業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一些項目上不如其它類型的企業
在大多數人的印象中,國有企業在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各方面一定比其他經濟類型的企業做得好,但本次調查顯示,國有企業在一些項目上不如其他類型的企業。國有企業在避免女職工接觸有毒有害工作崗位方面、在女職工衛生設施的建設和衛生用品發放方面、在定期進行健康檢查方面、以及在產假工資100%發放方面等都出現一些問題。由此說明,有關部門也應當加強對國有企業的管理和監督。
四、建議
針對上述調查發現的問題,我們提出如下建議:
(一)加強對現有法律法規的監督和執行
在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條款較多,主要集中在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和犯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中。從這次調查情況看,違反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的情況比較普遍。
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中,直接涉及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條款主要集中在第3—11條中,而調查顯示,其中違反第4—10條的情況都存在,有的還比較嚴重。這說明我們的檢查、監督力度不夠。為此,建議各相關部門應建立一項定期聯合檢查、監督的制度。定期檢查貫徹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的落實情況,加大行政執法力度,使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實現規范化管理。同時,要采取措施,讓廣大女職工參與到法律的監督執行中去,充分利用現有法律維護職工個人的合法權益。
(二)盡快出臺職工生育保險制度
目前,我市五大社會保險體系中的四項保險制度相繼出臺。為保障女職工的特殊權益不受侵犯,解決女職工孕、產、哺乳期內遇到的種種不公正待遇,建議北京市盡快出臺生育保險制度。對女職工的生育價值實行社會補償,將原來的生育“企業保險”變為“社會保險”。這樣既體現新形勢下政府對女職工合法權益的保障,又有利于女職工生育價值得到社會的承認,同時對促進和保護企業參與市場公平競爭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完善立法,修改和補充女職。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
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已經頒布實施14年了,“北京市的實施辦法”也已經頒布實施了13年。在此期間,我國的經濟形勢發生了重大變化,出現了許多新情況、新問題,有許多是原有的法律、法規中沒有涉及的。原有的女職工保護條款局限于對女職工的生理保護,而對社會保護未涉及到,這就要求對其進行必要的修改產充和完善。
通過本次調查可以看出,《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有待從以下方面加以修改和補充:一是某些內容有待補充和細化;二是檢查、監督要具有可操作性;三是對于違反者如何進行處理或處罰,及其應承擔何種法律責任,缺乏罰則,難以有效地制止違法行為,應補充具體的條款;四是對于堅持“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執行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卓有成效的單位和主要領導者給予獎勵。建議組織專門的人員進行研究、討論,拿出補充、修改的詳細方案,供有關部門參考。
(四)在非公有制企業中加強工會組織建設
如前所述,在被調查的1073家單位中,有180家(16.8%)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它們主要集中在外商投資企業、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工會是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代言人,沒有建立工會組織將很難保證職工的合法權益。調查數據顯示,建立和未建立工會組織的單位,在女職工勞動權益保護方面存在著明顯的差異,前者明顯高于后者。
對于建立工會組織的問題,一些經驗可以借鑒。北京市中關村科技園區管委會針對高新技術企業人員流動率較高的特點,組織跨行業、單位的工會,由管委會直接管理。這個辦法可以在工會組織比較薄弱的港澳臺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企業中加以推廣。有了跨行業、單位的工會組織,就可以在保護職工利益、特別是女職工合法勞動權益等方面發揮監督、檢查、督促的作用。
(五)加強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政策法規的宣傳教育
本次調查顯示,職工對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法規的了解程度不高,在女職工中知道《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占46.8%,知道《勞動法》的占20.7%,知道《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占14.6%,知道《婦女權益保障法》的占14.4%,知道《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的僅占8%。從中可以看出,即使對最為普及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了解也不到被調查者的半數。為此,必須進一步加大對《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等政策法規的宣傳力度,加強對企業法人和經營者的教育,不斷提高其法律意識,增強保護女職工合法權益的自覺性、主動性,使企業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更加規范化。同時,加強對女職工的宣傳教育,使其學法、懂法,增強依法自我保護的能力。建議采取舉辦講座、咨詢服務、知識競賽等形式進行宣傳教育譜及法律知識。
參考文獻:
1、《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1988年7月21日[82]國務院今第9號);
2、《北京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的若干規定》(北京市人民政府40號令);
3《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1993年11月26日)(衛婦發[1993]第11號);
4、《北京市勞動保護監察條例》(1987年9月25日);
5、《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勞動部勞安字(1990)2號文件);
6、1995年全國總工會女工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分析報告》;
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范文4
一、《特別規定》出臺背景
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第9號令頒布了《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之后國家又陸續頒布了《婦女權益保障法》、《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女職工保健工作規定》等法律法規,形成了較為完善的女職工勞動保護法律體系?!兑幎ā肥┬?4年來,其外部環境發生了巨大變化。
一是勞動關系領域發生重大變化。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和所有制結構的調整,我國勞動關系發生了深刻的變化:以公有制為主體、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格局的形成和公有制企業的改革,使勞動關系多樣化、復雜化;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使勞動關系市場化、契約化。這些變化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維護職工隊伍和社會穩定提出了新挑戰。
二是女職工勞動保護需求發生變化。我國女職工隊伍不斷壯大,由1988年的5036萬發展到今天的1.37億,占職工總數的42.7%。其中,女農民工已占女職工總數的37%,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對象、利益訴求呈現出多層次、多樣化,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文明程度的提高,要求對女職工勞動保護更明確、更具體,標準更科學。
三是在貫徹執行中存在許多問題。由于《規定》制定時間久遠,其適用范圍、保護標準、生育待遇、禁忌勞動范圍的相關內容已不能滿足新形勢下女職工勞動保護的需求,不能適應形勢發展的需要,部分條款與國家相繼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無法接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其作用的發揮。
四是社會各界要求修改呼聲強烈。自1998年以來,人大、政協每年都收到希望國家盡快修改完善《規定》的議案和提案,且議案和提案數逐年增加。許多專家、學者、職工群眾、社會團體、婦聯和工會組織也通過多種渠道和途徑進行呼吁,形成了較強的態勢。
在有關部門的高度重視和國務院法制辦的積極努力下,在人保部、衛生部、安監總局等多部委的共同參與下,在工會、婦聯等群團組織的積極配合下,修訂工作于2006年列入議程,經過深入調研和反復論證,《特別規定》得以出臺。
二、《特別規定》出臺意義
《特別規定》的頒布實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是體現了黨和國家關心愛護女職工的一貫政策?!短貏e規定》的頒布實施更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女職工權益保障工作的高度重視和與時俱進,體現了堅持民生為重、以人為本的服務理念。
二是體現了對女職工和下一代健康的高度重視。女職工在肩負著參與國家社會經濟建設重任的同時,還承擔著人類繁衍下一代的社會責任。加強對女職工勞動過程中的特殊保護,對于保護女職工及其下一代的健康、保證中華民族的整體素質的提高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
三是有利于保護和調動女職工的積極性?!短貏e規定》的頒布實施,有利于保護女職工的平等就業、職業安全和生命健康,對于進一步激發女職工參與經濟建設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提高勞動生產率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四是有利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勞動關系的和諧是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貫徹落實《特別規定》,促使企業改善女職工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既可增強職工對企業的認同感和歸屬感,又解除了女職工的后顧之憂,有利于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與穩定。
三、《特別規定》六大亮點
與原《規定》相比,《特別規定》呈現以下六大亮點:
亮點一:適用范圍的規定更加準確,體現了時代的特點。
亮點二:用人單位作為責任主體及其法律義務得到強化,法律責任規定更加明確、細化。
亮點三:女職工勞動保護更加全面、公平,保護水平得到提升。
亮點四: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納入了《特別規定》,操作性更強。
亮點五:用人單位參加生育保險與否的差別待遇加以明確。
亮點六:政府相關部門對用人單位監督檢查及處罰的責任得到明確。
四、中航工業洪都女工委宣傳貫徹《特別規定》的舉措
一、開展一系列《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的學習和宣傳活動,一是為基層單位發放《問答》和宣傳掛圖共計百余份,在車間宣傳欄中張貼,采用多形式、多渠道宣傳,實行廣泛覆蓋。讓《特別規定》進車間、進班組,讓廣大女職工做到知曉《特別規定》、了解《特別規定》。二是通過開辦學習班、座談會等形式多樣的活動組織女職工學習《特別規定》。如組織女職工參加省總《特別規定》宣傳月啟動儀式、聘請專家解讀《特別規定》、召開座談會組織女職工干部學習研討《特別規定》等。
二、積極推進了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工作。以《特別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為基礎,完善了穩定女職工就業崗位、改善勞動條件、加強“四期”保護等重點內容,進一步推動了女職工專項集體合同簽訂工作,特別對獨立核算的子公司,重點抓落實,切實抓成效。
三、開展《特別規定》貫徹落實情況的監督和檢查工作。
結合公司工會開展的“面對面、心貼心、實打實服務職工在基層”活動,走訪一線女職工,大力普及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相關知識,努力把宣傳資料發放到每一個女職工手中,讓女職工了解法律法規,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和自覺性,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同時通過發放調查問卷,了解女職工對《特別規定》的認知程度和最關心的問題,了解《特別規定》在各單位的實施情況,并采取切實措施關愛女職工。
一是要求各基層工會組織嚴格落實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四期”保護,切實貫徹“四期”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二是切實保障女職工的產假、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和醫療費用,對哺乳期的女職工即使因工作需要也不延長勞動時間和加班;三是結合實際,建立健全工作責任制,推動解決女職工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實際問題,形成常態化和制度化。
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范文5
《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是我國建國以來第一部關于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專項法規。《規定》自1988年頒布以來,對保護女職工在生產勞動過程中的安全與健康,調動、發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中的積極性起到了重要的促進作用。
但是,由于《規定》是在計劃經濟條件下起草、頒發的,因而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及改革的深入,各地普遍反映《規定》中的有些條款已不適應目前經濟發展的需要,對《規定》作出符合實際情況的進一步修改、補充和完善已經刻不容緩。
2008年2月,原勞動保障部、全國總工會將《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修訂草案)》(送審稿)報請國務院審議。 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在充分聽取有關部門、地方意見的基礎上,經反復研究、論證、修改,于 2011年11月21日在中國政府法制信息網公布了《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征求意見稿。連日來,該稿引起了新華網、人民網、中工網、易安網等媒體及網民的高度關注,究竟女職工特殊勞動保護的重點與難點在哪兒?我們就此加以歸納,供大家思考。
以人為本亮點多
上海市總工會法律工作部勞動法專家談育明,天津孚惠律師事務所勞動法專家趙秀玲律師,北京大學婦女法律研究與服務中心訴訟部主任、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法學會委員張帥,四川恒和信律師事務所律師陳霞等法律專家認為,該征求意見稿主要亮點如下。
亮點1:禁忌崗位須書面告知
談育明認為,征求意見稿規定:應將本單位屬于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崗位書面告知女職工。增加該規定意味著所有勞動婦女在上崗之前都將獲得禁忌崗位的明確信息。
亮點2:禁忌勞動范圍以附錄列示范圍擴大
趙秀玲認為,為避免因禁忌勞動范圍的調整而導致《條例》頻繁修訂,將禁忌勞動范圍作為《條例》的附錄加以列示,并規定:禁忌勞動范圍需要調整時,由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方案,報國務院批準、公布。上述規定,增強了《條例》的可操作性。
談育明指出,征求意見稿擴大了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女職工在月經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更為具體,懷孕期間禁忌從事的勞動范圍也由現在的8項變為10項。
亮點3:核心理念是強調協商原則更為人性化
趙秀玲認為,征求意見稿第五條的核心理念是強調協商原則,只有在與女職工協商一致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才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否則就是侵害女職工權益行為。該稿對女職工懷孕、產假、哺乳作出明確細化規定:如參照國際勞工組織公約的規定,將產假由90天增至14周;參照原勞動部有關規章,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2周的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不少于6周的產假;同《社會保險法》銜接,同時參照《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其工資或者生育津貼以及生育、流產的醫療費用,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以及懷孕7個月以上、女職工哺乳(含人工喂養)未滿1周歲的嬰兒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其夜班勞動。更為人性化的是 “國家鼓勵女職工比較多的用人單位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等設施”,而“用人單位應當每2年至少安排1次女職工進行婦女常見病檢查,檢查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亮點4:單位違規將受罰
趙秀玲認為,原《規定》關于法律責任的規定比較原則,實踐中難以操作。為了保證《條例》的貫徹落實,該稿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責令用人單位限期改正,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有關規定處以罰款,或者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其中的罰款金額將“按照受侵害女職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處以罰款”,同時輔以工會、婦聯組織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部門開展工作,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最后再次強調女職工的“自救渠道”――女職工可以依法向有關行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申訴,依法向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調解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訟。這樣勢必形成一個全方位的保護體系。
亮點5:生育保障或取消“計劃生育”歧視
現行法規規定女職工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征求意見稿中這一規定被刪除。張帥認為這是立法進步,此前該條款備受詬病,因為無論什么原因,女職工生育保障應當是平等的。
尚需明確更完善
建議1: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列入適用范圍
征求意見稿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單位及其女職工,適用本條例。在現行規定的基礎上增加個體經濟組織。談育明認為,范圍擴大有利于保護勞動婦女的合法權益。對于未將民辦非企業單位(例如民辦高校、民辦中小學等單位)列入適用范圍,他以為,《勞動合同法》已經將民辦非企業單位列入適用范圍,《條例》也應將其列入適用范圍。
建議2:將“痛經假”納入立法
張帥透露,2009年時的草案,尚有對女性經期的保護,比如規定痛經的女職工1個月可以有1到2天的休假。目前的征求意見稿已經沒有了這個規定。張帥建議法律恢復關于痛經女職工休假的規定。
建議3:將勞務派遣工的勞動保護納入立法,并將電磁輻射納入禁忌范圍
易安網的一些網友們在討論中反映:“我們這些被派遣員工中的女職工,雖然在用工單位工作,但卻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屬于派遣公司的人,我們成了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工作‘兩不管’的員工,建議征求意見稿將我們勞務派遣工的勞動保護納入立法范疇。”
還有一些易安網的網友們認為,電磁輻射對女職工孕期、哺乳期間有一定的危害,建議應將有電磁輻射危害的作業納入禁忌范圍。
擔憂對婦女歧視更嚴重
新華網在報道中指出,該征求意見稿引起了廣大網友關注,網友的意見基本分為3派。
一種是贊成, “是法治和人性的進步”“希望有成套的配套執行措施,否則仍是白紙一張”。
另一種認為,“對于私企員工來說,99%的人享受不了90天,更不用說14周?!?/p>
第三種是擔心對婦女歧視更嚴重,鹽城一網友認為,“這一條例,很多企業會刻意回避盡量避免招聘女員工,或導致婦女無法從事重要工作?!?/p>
易安網的網友們也擔心,《條例》如將部分相對高薪的崗位列為女性就業,在客觀上會形成了女性就業的障礙,加劇職業性別隔離。建議職業禁忌中增加“女職工自愿的除外”的表述,禁止用人單位任意擴大勞動禁忌范圍,并以此為由拒絕錄用婦女。
落實需要制度
保駕護航與監管及時跟進
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范文6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國家機關、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統稱單位)的女職工。
第三條凡適合婦女從事勞動的單位,不得拒絕招收女職工。
第四條不得在女職工懷孕期、產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
第五條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六條女職工在月經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第七條女職工在懷孕期間,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懷孕七個月以上(含七個月)的女職工,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應當算作勞動時間。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為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
女職工懷孕流產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給予一定時間的產假。
第九條有不滿一周歲嬰兒的女職工,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三十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三十分鐘。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第十條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第十一條女職工比較多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以自辦或者聯辦的形式,逐步建立女職工衛生室、孕婦休息室、哺乳室、托兒所、幼兒園等設施,并妥善解決女職工在生理衛生、哺乳、照料嬰兒方面的困難。
第十二條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權向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或者當地勞動部門提出申訴。受理申訴的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女職工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處理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
第十三條對違反本規定侵害女職工勞動保護權益的單位負責人及其直接責任人員,其所在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并責令該單位給予被侵害女職工合理的經濟補償;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各級勞動部門負責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檢查。
各級衛生部門和工會、婦聯組織有權對本規定的執行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女職工違反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的,其勞動保護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計劃生育規定辦理,不適用本規定。
第十六條女職工因生理特點禁忌從事勞動的范圍由勞動部規定。
第十七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具體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