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法律關系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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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法律關系范文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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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文.論上海建設國際航運中心發展郵輪產業的若干法律問題[J].海大法律評論,2008.

[5]方懿.郵輪旅游民事法律關系初探[J].中國海商法研究,2013,24(2).

民事法律關系范文2

Abstract: Gift contract is a special form of civil legal relations, it is the legitimate property of gift being given to recipient with free charge, and the recipient indicates the two sides agreed to accept the agreement. As compared with other well-known contracts, grant acts often based on kinship, friends or other ethical reasons. Therefore, the grant contract, in essence, is completely different from other transfers contracts of property such as trade, reciprocity contract.In this paper, gift contract described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civil legal relations through the qualifications definition of gift contract subject and object and the classification of its is contents.

關鍵詞:贈與合同;主體資格;權利義務

Key words: grant contract;subject qualification;rights and obligations

中圖分類號:D92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1)03-0190-01

1贈與合同中的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由于贈與不是商品流通的法律形式,具有單務性、無償性特征,要分析它的主體資格,我們首先應當分析它的主體構成,即贈與人主體與受贈人主體資格。

1.1 贈與人主體資格贈與人主體的特定化是贈與之債成立的首要條件,因為贈與是合同行為,其成立應符合合同訂立的要件。同時,贈與人須是標的物的有權處分者,在贈與合同中處于施動者的主動地位。因此,與其他有名合同相比,贈與人主體具有明顯的特征:①贈與人是合同單務人。這里的“單務人”是指在合同中處于一種單方給付地位的人,在此合同法律關系中,沒有對價給付人,其目的是使受贈人獲得經濟上的資助,這一點亦決定了贈與人不得享有合同履行抗辯權問題。而其他有名合同如買賣、借款等合同都為雙務的對價給付,它的目的是為了雙方當事人的經濟上的利益。②贈與人是合同施動者?;谫浥c人的單務特征,贈與人是合同施動者?!笆﹦诱摺敝饕侵冈谛袆又刑幱谥鲃拥匚唬切袨楫a生的決定性先導因素,是贈與行為內在真實意思表示的外在表達。③贈與人系標的物的所有權人。這一點使其與其他有名合同主體范圍相區別。但應注意:贈與人在保證對贈與物無其他物上請求權時,才可成為其贈與合同主體,同時應注意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及將一物贈與數人的情況。④我國一般情況下不允許將國家和集體的財產無償地贈與個人或其他組織,只有在特別情況下,如重大自然災害等,國家和集體組織可以成為贈與人。

1.2 受贈人主體資格受贈人是贈與法律關系中的受益方,在贈與合同中一般處于“受動者”地位。依《民法通則》第九條有關規定,公民從出生時起到死亡時止,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從純獲利益角度考察,受贈人主體資格限制條件就比贈與人條件少得多,贈與合同中主體雙方又都可以附有相應的權利義務,有其特殊性。

①胎兒。胎兒是指在母體中,未脫離母體的狀態。胎兒對母體具有天然的依存性,且從生理上看,此種依存性超越其他一切外界因素之影響,具有穩固、持續性特征。②法人。依現行法有關規定,法人應當在其登記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經營業務范圍的行為,應當視為無效,直至追究責任。③國家。從本質上看,國家是階級統治工具,維護有利于統治階級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

2贈與合同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2.1 贈與人的權利贈與人的權利主要指贈與人在贈與過程中享有獨立的、請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義務的資格,具體包括:

①贈與人的自主選擇權。選擇權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即對物的選擇和對人的選擇。對物的選擇主要指贈與人對標的物的性質、用途、質量等方面做出的決定;對人的選擇主要指對受贈人范圍的選擇。②贈與人的撤銷權。贈與人的撤銷權包括任意撤銷權和法定撤銷權。對撤銷權的行使應參照《合同法》第186、188、192及194條有關規定,前者須于財產權利轉移前行使,而后者須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③贈與人可以要求受贈人為相應義務。但所附義務不得超出其給付標的價值之對價且所附義務內容應受競爭業禁止,以及教唆犯罪等有關規定之限制。④按《公益事業捐贈法》有關規定,贈與人有接受國家和社會組織辦法榮譽稱號及證書的權利并有權監督其捐贈物的使用、收益情況。

2.2 受贈人的義務受贈人的義務和責任是指受贈人在贈與合同法律關系中,應當實施一定的作為或不為一定的作為以及違反法該規定而應承擔的法律后果。主要包括:①協助履行義務。依《合同法》第60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受贈人應當協助贈與人完成贈與行為,包括按約受領、轉移標的物等相應行為,給贈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賠償。②按約定的方式履行附隨義務。《合同法》第190條規定“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按照約定履行義務”。③依《合同法》第58、63及194條等有關規定,撤銷權人行使撤銷權后,受贈人應返還標的物。若標的物發生毀損、滅失的,應予以賠償;若遇返還之贈與物價格上漲,則上漲部分歸撤銷權人所有,若價格下降時,則原受贈人應按原價補償。

3贈與合同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之客體,又稱為私權客體,指民事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與物權客體不同,債權客體既不是物,也不是債務人,而是債務人的行為,稱給付(此給付的標的包括物和勞務)。

民事法律關系范文3

關鍵詞:民事訴訟 法律關系

一、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之發端

最初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被德國訴訟法學者看作是各種訴訟行為的總和,他們將研究焦點更多的放在了零散、互不聯系、各個獨立的訴訟行為之上。

標羅在《訴訟抗辯和訴訟要件論》中提出:法院的民事審判行為、當事人的訴訟行為和民事訴訟的各個階段只是訴訟的外在現象,從本質上看,訴訟法律關系是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法院與雙方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權利義務關系,強調法院作為第三人裁判者進行審判的地位,這主要是為了順應資本主義社會的發展,滿足資產階級在政治上和法律上要求平等的需要。這一觀點的提出,對訴訟法學界,尤其是大陸法系國家產生了長足影響,為訴訟法學的研究開辟了新的道路。

二、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學說之梳理

(一)一面關系說

該學說代表人物:德國學者科羅爾(Kohler 1849~1919)。該學說主張民事訴訟法律關系關系原告、被告之間,與法院無關。在訴訟中,雙方當事人一原被告之間的實體權利歸屬為中心而進行攻擊和防御。法院處于雙方當事人爭斗之外的第三者的地位。只有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義務才受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調整。

(二)二面關系說

該學說代表人物:德國學者普蘭克(Plank 1817~1900)。該學說認為,原告與被告之間的訴訟中只存在民事實體關系,不直接產生權力與義務的關系。筆者認為該學說可理解為等腰三角形的兩腰。具體而言,該學說主張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存在于原告與法院之間、被告與法院之間、而原告與被告之間則不存在這種訴訟法律關系。

(三)三面關系說

該學說代表人物:德國法學家瓦希(Wach 1843~1926)、德國訴訟法學者德根靠路伯(Degenkolb)。三面關系說就是標羅最早提出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該學說認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不僅存在于法院與當事人之間,也存在于當事人相互之間。易言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由“法院與原告”、“法院與被告”以及“原告與被告”三面關系所構成,

(四)法律狀態說

該學說代表人物德國法學家高爾德斯密德(Gold schmidt, 1874- 1940)。該說認為, 訴訟關系可歸結為, 當事人對勝訴的希望的狀態和對敗訴的恐懼的狀態。高爾德認為,一面說、二面說、三面說均是將私法意義上的法律關系置于訴訟領域,這種機械操作對于法律實踐并無太大積極作用。訴訟目的是要確立法院的判決,是依據既判力把權力確定作為目的的程序,這種目的使當事人間形成一種法律狀態,即當事人對于判決進行的預測狀態。

(五)多面關系說

該學說代表人物為蘇聯法學家克列曼。該說認為,訴訟法律關系建立在在法院同原告、法院同被告、法院同檢察機關、法院同國家管理機關、法院同當事人的人、法院同每個訴訟參加人之間。任何一種訴訟法律關系都只能是由于法院訴訟活動而產生的,也正因此,法院是任何一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當然的參加者。沒有法院,就不會發生民事訴訟法律關系。訴訟雙方當事人和其他參加人的相互聯系,只有通過法院相應的活動,才能實現。因此,案件參加人之間直接的訴訟關系,是不存在的?!?/p>

(六)審判法律關系和爭訟法律關系說

該學說的最早提出者是我國青年學者劉榮軍博士。該說認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由審判法律關系和爭訟法律關系構成的特殊的社會關系。所謂審判法律關系,是指在法院與當事人和其他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有民事訴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具體的社會關系,審判關系中,法院始終是一方體,審判權是這一法律關系得以存在的一個重要條件。爭訟法律關系,是指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形成的有民事訴訟法律規范所調整的社會關系。

三、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之探討

(一)我國關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理論研究概述

我國民事訴訟法學中的通說將民事訴訟法律關系定義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是受民事訴訟法調整的人民法院和一切訴訟參與人之間存在的以訴訟權利、訴訟義務為內容的具體的社會關系。并因此而概括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兩個特點:一是法院總是民事訴訟法律率關系的一方主體,而且始終處于主導地位;二是其間具有既獨立又互相聯系的性質。通說的主要依據在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形成,是以當事人的訴權和法院的審判權為基礎的,與發生于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不同性質。法院是訴訟的指揮者和組織者,各訴訟參與人都與法院直接的單獨的發生訴訟法律關系。

(二)筆者粗淺看法及理論再整理

首先,明確我國的民事訴訟模式為職權主義國家。職權進行主義,是指法院可依職權推動民事訴訟程序的展開,法院在民事訴訟程序的推進中占據主導作用,這一模式體現在在訴訟中,法官居于主導地位,控辯雙方居于從屬地位,法官可以依職權主動調查取證,判決不局限于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方式以公訴為主,自訴為輔,偵查在訴訟中居重要地位,救濟程序比較完善的一種訴訟模式。

其次,我國的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主體包括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訴訟參加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多面關系說主張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訴訟過程是以人民法院為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核心主體,一切訴訟法律關系都是圍繞人民法院而產生、發展、變化的,當事人之間以及當事人與其他訴訟參與人之間的訴訟法律關系都較之削弱。該說具有強烈的職權主義色彩。它認為民事訴訟就是要解決原被告之間的私人糾紛,而基本民事法律關系的正常運行就是實現訴訟目的的必經途徑,其他訴訟參與人在訴訟中更多的體現為輔助法院查清案件事實,幫助協調解決當事人指甲刀呢民事糾紛,保證民事訴訟法基本原則的貫穿和落實。

最后,就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三要素而言,主體要素自然是最直觀最具體的了,而我國對此則采納了以法院為主導,民事訴訟法律關系中的一方主體始終為法院這一訴訟模式。這一學說的理論基礎很大一部分來源于蘇聯的“法院與訴訟參與人關系說”,也是成為我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的通說的基礎。

可見,我國之所以采納多面關系學說,而非與之分庭抗禮的始終占據部分市場的三面說以及目前新興的挑戰通說的審判法律關系和爭訟法律關系說,是因為后兩者相對于我國訴訟法學發展而言,均屬于時代的產物,而較之其他較為完善的學說而言,多面說雖然也指出了當事人之間的關系,但卻更多地強調了法院的主導地位,與我國客觀國情一脈相承。

參考文獻:

[1] 包冰鋒:《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理論之解析》,載《重慶三峽學院學報》2010年4月第5期;

[2] 劉哲瑋:《民事訴訟法律關系研究》,商務印書館2011版;

民事法律關系范文4

1.民事法律關系的概念與特征

民事法律關系是指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

在社會的生產生活實踐中,人類為了滿足自身的各種需要,必然從事一定的社會活動,由此產生相互問的各種社會關系。為了使這種社會關系的內容符合國家的要求,國家運用各種法律來調整這些社會關系,從而使受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獲得了法律關系的性質。

其中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就是民事法律關系。

民事法律關系具有以下特征:

(1)民事法律關系是民法調整的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受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是法律關系,但并非所有社會關系都由民法調整。社會關系受不同法律規范的調整,其中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才由民法調整。所以,只有發生在平等主體之間的社會關系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是基于民事法律事實而形成的社會關系有民事法律規范和民事法律事實才會形成具體的民事法律關系。例如,有《婚姻法》和甲乙結婚的事實,才會形成甲乙之問的婚姻關系;有《合同法》和丙丁簽訂買賣合同的事實,才會形成丙丁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

(3)民事法律關系是以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民事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的調整是通過將民事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轉化為權利義務關系實現的,民事法律關系一經確立,當事人之間就產生一定的權利和義務。所以,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即民事主體的民事權利與民事義務。

2.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關系的要素,是指構成民事法律關系的必要因素。任何一個民事法律關系都包含主體、內容和客體三個要素,缺一不可。

(1)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簡稱民事主體,是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人。在我國,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在特定情況下,國家也可以民事主體身份參加民事法律關系,它是特殊的民事法律關系主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包括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兩者對應存在。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通常稱為當事人。在當事人中,享有權利的一方是權利主體,承擔義務的一方是義務主體。在某些民事法律關系中,雙方當事人彼此既享有權利,又承擔義務,如買賣合同關系;在另一些民事法律關系中,一方只享有權利,另一方只承擔義務,如贈與合同關系。在某些民事法律關系中,義務主體是特定的人,如合同關系;而在另一些民事法律關系中,義務主體是不特定的任何人,如所有權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

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指參加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所享有的民事權利和承擔的民事義務。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由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構成。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有些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有些是由當事人依法約定的。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在民事法律關系中既相互對立又相互聯系。權利的內容要通過相應的義務內容來表現,而義務的內容則由相應的權利內容予以限定。一方的權利,就是對方的義務;反之亦然。因此,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從不同角度來表現民事法律關系內容的。

(3)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指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也稱為民事權利客體。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基礎。沒有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就無所依托。民事法律關系客體的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目前,我國法律所規定的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主要包括物、行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和權利等。

①物。物通常是物權關系的客體。民法上的物,是指客觀存在于人身之外,能滿足社會需要,并能夠為人們實際所控制或支配的物質資料,主要是指有體物,即人的感官能夠接觸到的物,可以是固體、液體或者氣體。隨著科學技術的發展,人們認識自然、利用自然的能力逐漸增強,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物的范圍在不斷擴大,如熱、電、光等,只要能夠為人們實際所控制,都可以成為民法上的物。

②行為。行為主要是債權的客體。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為給付行為。如債權人根據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要求債務人支付貨款、賠償金,要求債務人完成一定的工作,要求債務人提供一定的勞務等。

③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知識產權的客體。智力成果包括人們通過智力勞動產生的創造性的智力成果和工商業標記。前者如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等,后者如商標等。

④權利。權利在法律有特別規定的條件下,可以成為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如土地使用權可以成為抵押權的客體,股權可以成為質權的客體。

⑤人身利益。人身利益是人身權的客體。人身利益包括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前者如姓名、生命健康、肖像、名譽等,后者如父母對子女的身份利益等。

3.民事法律事實

(1)民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分類

民事法律事實是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或者消滅的客觀現象。民事法律關系是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的社會關系。沒有民事法律規范的存在,社會關系不能成為民事法律關系。因此,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首先必須以相應的民事法律規范的存在為前提。但是,民事法律規范的存在并不能直接導致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只有當民事法律規范所規定的客觀現象出現時,才能導致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的產生、變更和消滅。這種能夠導致具體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客觀現象,就是民事法律事實。

以是否與人的主觀意志有關為標準,民事法律事實可以分為行為和自然事實兩大類。

①行為

行為是指人的有意識的活動。行為是主要的民事法律事實,涉及范圍很廣,例如,拋棄所有權、繼承財產、訂立合同、轉讓商標使用權、董事會決議、匯票背書等。以行為是否合法為標準,行為可以分為合法行為和違法行為。前者如依法訂立合同,后者如侵權行為、違約行為等。以是否以意思表示為要素作為標準,行為可以分為民事行為與事實行為。民事行為,是指民事主體實施的以發生民事法律后果為目的,以意思表示為要素的行為,如訂立合同、立遺囑等。事實行為,是指行為人沒有產生相應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表示,但根據法律規定發生一定民事法律后果的行為,如無因管理、拾得遺失物等。

②自然事實

自然事實是指行為以外的、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產生、變更和消滅的事實,如地震、海嘯、人的出生和死亡等。所謂“行為以外的”,就是指與人的意志無關的現象。自然事實又分為事件和狀態。

事件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發生,如人的出生、死亡,發生自然災害、爆發戰爭等。狀態是指某種客觀現象的持續,如物的繼續占有、生死不明、時間的經過等。

民事法律關系范文5

關鍵詞:產生式;民事法律;專家系統

中圖分類號:TP18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3044(2013)15-3603-03

專家系統是模擬人類專家解決專業領域某些實際問題的方法的計算機程序。專家具有某領域中的豐富經驗,經年之后內化成穩定的事實,即為知識。而人類是理性的動物,學會用理性去思考,去決斷,專家也不例外,每一次認知都是在已有的知識基礎之上進行推理后形成新的知識或經驗。專家系統模仿人類專家如何運用它們的知識和理性來解決遇到的新問題,對觀察到的事實或者出現的新問題,運用邏輯和規則進行推理,得出結論,形成新的認知(即新的知識),并將新的知識成為自身知識的一部份,完成認知的一次經歷和體驗。

1 一般產生式系統結構

專家系統是在產生式系統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用來描述從一個基本概念演繹出的系統,這個基本概念就是產生式規則,或者產生式條件和操作。產生式系統包括兩個部分:事實和用以改變事實的行為。存儲事實的數據庫稱之為知識庫,事實是可以觀察到的一種存在,例如,知識庫中包括兩條事實:該動物是哺乳動物和該動物是鳥類動物。存儲規則的數據庫稱之為規則庫,規則可表示為IF-Then結構,滿足IF部分,可得出Then 部分結論,也就是從前提推導出結論。例如,一條規則可表示為,如果該動物是哺乳動物且能吃肉,那么該動物則是肉食動物。在上述規則的前提是該動物是哺乳動物并且該動物吃肉,前提可以是多個條件的邏輯關系(與、或、非),而其中一個條件:該動物是哺乳動物是知識庫中的一條事實。由應用規則推導出的結論:該動物是食肉動物,可以作為新的知識添加到知識庫中。簡單的產生式系統如圖1所示。

一般情況下,能夠解決實際問題的專家系統,首先需要將用戶輸入的問題轉變成計算機系統可以理解的形式,這一過程稱為規約化,將用戶問題變為形式化的事實和規則的前提條件。如果滿足條件的規則不止一條,如何選擇規則取決于沖突解決策略。對于可以觸發多個規則的條件,可以按照規則順序來使用順序靠前的規則,也可以為規則設置優先級,按照優先級使用規則,還可以按照條件的更多限制使用規則。

對于復雜系統,規則庫可能較為龐大,可以將規則庫按照事實進行分類,這樣能夠快速搜索規則庫。大多數情況下,用戶的問題一般可以分解成基于事實和行為的推理,事實是能夠匹配知識庫中的事實,行為是能夠符合規則庫中的前提的行為。例如,該動物是哺乳動物,該動物吃肉,對于這樣的用戶問題,可以將該動物是哺乳動物作為事實,用搜索關鍵詞“哺乳動物”在知識庫中查找,匹配成功以后可以將搜索范圍限定在與哺乳動物相關的規則庫,然后將吃肉作為行為,用“吃肉”作為關鍵詞進行查找。復雜的產生式系統如圖2所示。

在圖2中,推理控制模塊用來格式化用戶輸入,將用戶問題變為事實和行為,事實部分匹配知識庫,鏈接到規則庫,行為部分用來搜索規則庫,根據沖突解決策略使用規則推理,將結論返回給用戶并存儲到知識庫中。

2 民事法律專家產生式系統

民事法律關系,指根據民事法律規范確立的以民事權利義務為內容的社會關系,是由民事法律規范調整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其要素包括民事主體、民事客體和內容。民事主體是指參與民事法律關系享受民事權利和負擔民事義務的人,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民事客體是指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共同指向的對象,客體可以是物體,也可以是一種權利。民事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的權利和負擔的義務,亦即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和義務。

民事法律關系是法律規范對社會關系調整的結果,而一項法律規范在邏輯上是由一個主項和一個謂項結合構成的。在民法領域,主項表述了某種法律要件,即民事法律行為,指能夠引起民事法律關系發生、變更、消滅的行為。而謂項則表述了法律上將要產生的后果,即民事法律關系。

如果將專家系統應用在民事法律領域,那么產生式系統可以分成兩部分:以民事法律關系描述的事實和以民事法律行為描述的行為。以民事法律關系描述的事實組成知識庫,而以民事法律行為描述的行為組成規則庫。民事法律專家產生式系統如圖3所示。

3 知識的表示

面向對象是一種對現實世界理解和抽象的方法。對象是人們要進行研究的任何事物,從最簡單的整數到復雜的民事法律關系等均可看作對象。民事法律關系對象具有三個屬性,民事主體、民事客體和內容。對象還有操作,用于改變對象的屬性,民事法律關系對象及其操作就是民事法律行為。具有相同屬性和行為的對象可以抽象成類,因此,對象的抽象是類,類的具體化就是對象,也可以說類的實例是對象。

民事法律關系類是對民事法律關系的抽象,其類對象屬性有主體、客體、權利義務選項、權利義務內容,操作有設置權利義務內容、變更權利義務內容、消除權利義務內容。民事法律行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的聚合類,類對象屬性有民事法律關系對象,操作有變更主體、變更客體、變更權利義務內容。民事法律關系類圖見圖4,民事法律行為類圖見圖5。

類之間的關系有聚集關系、一般化關系和關聯關系。聚集關系是一種“整體-部分”關系,在這種關系中,有整體類和部分類之分。而一般化關系是“一般-具體”的關系,一般化類稱為父類,具體類又能稱為子類,各子類繼承了父類的性質。關聯關系是包括兩個類對象和他們之間關系屬性。

根據民事法律關系要素中的權利客體所體現的利益類型,可以將民事法律關系分為財產權和人身權。財產權是以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為客體的權利,而人身權是以人身之要素為客體的權利。財產權可以進一步劃分為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物權是支配物并具有排他性效力的財產權,債權是得請求債務人為特定行為的財產權,知識產權是以受保護的智慧成果為客體的權利,繼承權是按遺囑或法律的直接規定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權利。人身權可以進一步劃分為人格權和身份權,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其法律人格而享有的、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需的權利,身份權是指公民或法人依一定行為或相互之間的關系所發生的一種民事權利。

從類的繼承關系角度看,民事法律關系為父類,從父類繼承的子類有財產權和人身權。從財產權繼承的子類有物權、債權、知識產權和繼承權,從人身權繼承的子類有人格權和身份權。類圖的繼承關系如圖6所示。

4 結論

基于產生式的專家系統包括知識庫、規則庫和推理策略。運用對象設計方法,將民事法律中的概念、范疇和規范表示為類對象,上位階概念和下位階概念表示成類的繼承。知識庫中是民事法律關系,而規則庫中是民事法律行為,將用戶問題和知識庫中的事實進行匹配,然后縮小搜索范圍,在規則庫中選擇滿足條件的規則,得出結論。

參考文獻:

[1] 蔡自興,徐光祐.人工智能及其應用[M].北京:清華大學出版社,1996.

民事法律關系范文6

該文論述了民事案件抗訴條件的含義,并依據其錯案因素作為標準將其劃分為四種情況: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立案證據不足的;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民事案件時有貪污賄賂、、枉法裁判行為的。

并根據工作實踐,列舉了四種抗訴條件的內容在司法實踐中可能出現的種種情形,根據錯誤裁判的情形,指出了具體抗訴工作中應當注意的問題及解決問題的方法。

【關鍵詞】 民事案件 抗訴條件

民事案件抗訴條件的內容,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款中已有明確規定,但各地檢察機關在辦案實踐中對該條款的理解和運用又有一定差異,為了規范民事案件抗訴工作,保證案件質量,提高民事審判監督工作的水平,本人試就民事案件抗訴條件在實踐中的具體運用做一些論述。

民事案件抗訴條件,是指人民檢察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依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所依據的因素及其標準。①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款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的有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發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的;(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人民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的”。

按照這一條規定,民事案件抗訴條件的內容,依其錯誤原因作為劃分標準可以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民訴法第185條第1款規定的這一抗訴條件,習慣上稱為原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事實錯誤是原判決的根本性錯誤,而事實錯誤的根本原因,是對證據的具體運用不符合證據規則。目前,認定事實的錯誤也就是采納證據的錯誤,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也就是認定事實錯誤。

構成民事案件在認定事實上的錯誤,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一)原判決、裁定認定案件的主要事實錯誤

案件的主要事實根據已確定當事人之間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各自的權利義務和民事責任等重要內容的基本事實。在這些事實上認定錯誤,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依法抗訴。案件主要事實錯誤,是指原判決認定的事實與客觀實際不相符合,或者表現與客觀實際截然相反,或者表現與客觀實際有偏差。這兩種情況都屬于案件主要事實錯誤。

造成該錯誤的原因有二:一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認定事實錯誤,是審判人員由于客觀情況的限制,調查工作疏忽大意,、當事人和證人出示是偽證等原因,致使對案件事實的認定與客觀事實不符合甚至相悖。另一種情況是主觀認定事實的錯誤,審判人員在庭審、調查中收集的證據足以認定有錯誤,或者主觀臆斷、或者故意作出錯誤認定。

(二)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

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不足,是指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沒有基本證據或者沒有足夠的基本證據支持,因而使案件的事實無法成立。裁判具有這種情況的應視為錯案,符合抗訴條件的可以抗訴。

主要證據是基于案件的基本事實而言,能夠證明案件基本事實的,具有足夠證明力的、必不可少的證據。證據不足,是說證據的數量不夠,達不到“證據充分”的標準。證據足與不足,沒有絕對標準,是相對于待定的案件事實而言的,現有證據足以支持案件事實的,就是證據充分,反之就是主要證據不足。

主要證據不足有三種表現形式:一是認定的事實沒有證據證明;二是案件的證據與認定的案件事實沒有必然聯系;三是有證據證明事實,但不充分,證明力不足。

以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作為抗訴條件,不以判決認定的事實有錯誤為必要案件。在有些情況下,以認定事實主要證據不足為由提出抗訴的,經再審搜集證據證明原判決認定事實是正確的,這種情況并不是抗訴不當,而是通過抗訴,使再審搜集到了足夠的證據證明了案件事實,增強了裁判的權威性,使當事人服判,正是抗訴成功的表現。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主要事實不準

在實務中,很多人把事實不清和主要證據不足當成一回事,這是不正確的。二者有相互關聯的一面,又有原則不同。證據不足是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數量不夠,使案件事實沒有或者沒有足夠的證據支持。案件事實不清則是根據案件的現有證據無法認定案件的事實。

以這條理由抗訴,不必考察判決、裁定的使用法律正確與否,直接引用民訴法第185條第1 款第1項制作抗訴書。法院再審時,應當查清事實,重新判決。出現查清的事實與原判決認定的事實相一致的結果也是可能的,這并不說明檢察機關抗訴不當,而是說明法院在檢察機關的監督下,重新查清了案件事實。

二、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卻有錯誤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不是指適用法律形式上的錯誤,而是指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的實體上、結果上的錯誤,是實體處理違反了法律規定,使判決、裁定發生了必須予以糾正的錯誤。

依據民事司法實踐和民法原理,以下情形屬于適用法律確有錯誤,應當依法抗訴。

(一)認定基本法律關系的性質確有錯誤

最基本的法律關系有三種,即刑事法律關系、民事法律關系和行政法律關系。這些基本法律關系的性質,決定分別構成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并由法院的不同審判庭審判、適用不同的法律?;痉申P系性質認定錯誤,如將刑事法律關系錯誤認定為民事法律關系、行政法律關系,或者將民事法律關系錯誤的認定為行政法律關系等,都是在選擇適用基本法上的錯誤,屬于最嚴重的適用法律錯誤。凡屬于上述幾種情況之一的,都具備抗訴條件。

(二)認定民事法律關系的性質確有錯誤

指原判決、裁定將民事法律關系的不同性質相混淆,將此民事法律關系認定為彼民事法律關系,造成適用法律錯誤。

民事法律關系是由各種性質的民事法律關系組成的。從總的分類看,可分為物權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人身權法 律關系、繼承權法律關系、親屬權法律關系和知識產權法律關系。債權法律關系又分為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和無因管理之債4種不同的民事法律關系。在合同之債法律關系中,又分為買賣、贈與、租賃、借用等30余種合同法律關系。在這三個等級的民事法律關系中,將任何一種民事法律關系與另一種民事法律關系相混淆,都構成適用法律錯誤,應當提出抗訴。

(三)認定民事行為是否有效確有錯誤

按照我國民事立法,民事行為包括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民事法律行為和可變更或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為。民事審判工作中,凡是涉及到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案件,都涉及到這種民事行為有效、無效或者部分有效、部分無效的確認問題。如果原判決將有效的民事法律行為確認為無效行為,或者將無效確認為有效、將全部無效確認為部分無效等等,都是適用法律錯誤。同樣,對于可變更可撤消的民事法律行為,一方當事人主張變更、撤消,法院沒有正確理由不準許變更、撤消的,也是適用法律錯誤。

確認原裁判在認定民事法律行為效力上適用法律是否正確,應當嚴格依照民法通則第55條至第60條的規定進行。凡違反上述規定的,均應視為適用法律確有錯誤。

(四)確認民事法律關系主題確有錯誤

民事法律關系的主體是該民事權利義務的承擔者。民事主體與民事法律關系主體不同,民事主體是公民 、法人作為民事法律關系參加者的資格,包括一切具有民事權力能力的人。民事法律關系主體,應當是特定到某一特定的民事法律關系上的主體,是享有或承擔某一具體民事權利、民事義務的公民或者法人。

在一個具體民事案件中,都有一個以上的民事法律關系,每一個法律關系都有其權利主體和義務主體。民事審判活動中的一個重要的適用法律的環節,就是確認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確認真正的當事人,確認其中一方享有合法的民事權利,并予以保護,確認另一方面賦有法定義務或約定義務,并判令其依法履行。如果裁判確認民事法律關系主體發生錯誤,即將非主體認定為主體或者將主體確認為非主體,權利義務主體發生倒置,錯判是必然結果。

(五)對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各自的權利、義務確認確有錯誤

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是民事法律關系的基本內容,是雙方當事人的根本利益所在。對當事人雙方權利義務的認定有錯誤,就從實體上改變了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如原判決對正當、合法的權利義務關系予以變更或否定,就會形成不公正的判決結果,應予以抗訴。

(六)確定民事責任確有錯誤

對于合同、侵權等大量的民事案件來講,確有民事責任的承擔,是判決裁定的最終結果。也是檢驗原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的關鍵一環。

確定民事責任確有錯誤,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1、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都認定為無民事責任或免責,或者無民事責任或應當免責的都認定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2、確認的民事責任方式錯誤,侵害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民法通則第134條規定三百一十種民事責任方式,對具體的案件應當根據案情選擇一種或多種,以制裁民事違法。選擇民事責任方式有錯誤,也屬于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應當注意的是,適用民事責任方式有錯誤的,應當具備嚴重侵害了一方當事人合法權益這一條件時,才構成錯判,才符合抗訴條件的要求。

3、在共同責任中確定主要責任、次要責任或同等責任或者責任份額確有錯誤。

(七)適用民事實體法律、法規確有錯誤

這種情況是指原判決在引用民事法律、法規作為其法律依據時,存在適用上的錯誤,造成錯判。一般有以下幾種情況:

1、適用法律、法規存在根本性錯誤。指應當引用實體而沒有引用,或者引用了不該引用的法律、法規。

2、適用了已經失效或尚未生效的法律法規。

3、新法已經生效應當適用卻未適用。

4、應當適用特別法而適用普通法。

三、法院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第1款第3項規定,不是輕程序法適用、重實體法適用,而是客觀對待原判決的效力。雖然裁判違反程序,但可以斷定該案的實體處理是正確的,如抗訴就沒有實際意義。只有在適用程序上確有錯誤,違背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即在案件的實體處理上可能引起錯誤裁判的,才符合抗訴條件。

在民事檢察實務中適用這一抗訴條件,關鍵在于確定“可能影響”的具體掌握,一是要具備高度的必然性,甚至可以斷定已經影響了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這樣說,是為了更好地保證抗訴案件的辦案質量。

程序違法可能影響案件判決、裁定的主要情況、包括以下幾種:

(一)主管錯誤

民事訴訟中的主管,是指人民法院同其他機關在權限范圍上的分工,是人民法院受理一定范圍內民事、經濟糾紛的權限。②主管錯誤,就是人民法院對該由其主管的案件沒有受理,或者不該由其主管的案件都予以受理、審判,就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裁判,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予以抗訴。

(二)管轄錯誤

民事案件的管轄,分為級別管轄、地域管轄、專署管轄,協議管轄、共同管轄、指定管轄等。在級別管轄和指定管轄中發生錯誤的情況不多。錯誤主要發生在地域管轄、協議管轄專署和共同管轄中。其主要表現是違背管轄的法律規定,為保護本地當事人的利益,掙搶管轄權。

(三)審判組織的組成活動違反法律

審判組織是審判案件的審判人員的組成形式。在司法實踐中,其違法主要表現是:

1、應當組成合議庭審理的案件,由審判人員獨自審判。

2、合議庭審判人員數額不符合法律規定。

3、合議庭不遵守評議規則。

上述表現,有可能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裁定的,符合抗訴條件的,應當予以抗訴。

(四)審判人員應當回避而未回避

法院在審理民事案件時,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或鑒定人與案件有利害關系,上述人員應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申請他們回避。如該回避而不回避、或者回避程序違反法律規定,可能造成裁判不公。

(五)拒絕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參加訴訟

當事人分為原告、被告、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共同原告、共同被告兩種第三人都有可能被拒絕參加民事訴訟。任何當事人應當參加民事訴訟并且申請參加都不應予以拒絕。法庭應當審查申請人的當事人資格,凡具備當事人資格的申請人,都應當準許其參加訴訟,無理由拒絕其參加訴訟的,就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六)嚴重違反審判程序

在一審、二審審判程序中,民訴法為保障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規定的十分嚴格。實踐中最常見的嚴重違反審判程序的情況有以下幾種:

1、應當受理的案件不予受理。按照民訴法第108條和第111條的規定,凡是符合條件的而未開庭審理,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2、一審判決前未開庭、二審法院應當開庭而未開庭審理,直接作實體判決或裁定的。

3、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的程序違法或確有錯誤。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是在訴訟過程中新采取的兩種強制措施,不是案件的最終處理,但是由于法院不嚴格執法,或無視法律規定的條件,或保全和執行的對象錯誤。對于這些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情況,應予以抗訴。

4、應當合并審理的必要共同訴訟不予以合并審理。對于非必要的共同訴訟,法院有權選擇合并審理還是分別審理,對于必要的共同訴訟,法院必須合并審理,否則,就是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5、無正當理由不準許當事人撤訴或者缺席判決。缺席判決必須符合民訴法第129條、第130條、第131條的規定,否則,即為嚴重違反法定程序。

(七)其他違反法定程序,有可能影響正確判決、裁定的

如一案兩訴等,確有根據的、應確認具備抗訴條件,其次要確定是否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裁判,前者是前提條件,后者是決定條件,正確把握這一關系,是正確運用該項抗訴條件的關鍵環節。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

立法規定這一抗訴條件,是獨立的抗訴條件,未附加以任何的附加條件,在實務中應當遵照執行。只要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民事案件時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行為之一的,無須進一步考察其所作出的判決、裁定是否有錯誤,都可以提起抗訴。

以該條件作為抗訴條件,應注意以下問題:

1、審判人員審理民事案件貪污賄賂、、枉法裁判行為,究竟應達到什么標準,有不同看法。我們認為,對此第4項規定的是“行為”而不是“犯罪行為”,因而,肯定不是指刑事立案或者刑事處罰的標準,而應以黨政紀律處分的標準作為參照標準為適宜。在實踐中的具體操作上,還應當注意研究判決、裁定的適用法律情況、最后處理情況,如果審判人員僅有輕微的收受禮品行為,但卻把案件辦錯了,對這樣的案件,應當予以抗訴。

2、注意掌握三種行為之間的關系。運用這一抗訴條件,三種行為具備其中之一的,就符合抗訴條件。貪污賄賂和可能成為枉法裁判的原因,后者成為前者的結果。

3、以該項作為抗訴理由的,應是在審理該具體案件過程中實施的行為,不是在審理該案件中實施的這些行為,不能作為抗訴條件。

4、運用這一抗訴條件,應當掌握確實的證據。因此,檢察機關必須進行細致的調查和偵察,查清貪污賄賂、、枉法裁判的事實,掌握確實、充分的證據,才可以提出抗訴??乖V后,還應對涉案的審判人員作出處理。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對于夠黨紀政紀處理的,應當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參考文獻:

1、劉家興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教程》北京大學出版社, 1994年版。

2、柴發邦主編《民事訴訟法學新編》法律出版社,1992年版。

3、張樹義主編《法律法規匯編》中國經濟出版社,2002年版。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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