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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范文1
Abstract: In this paper, the defects and improvement 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of Cash Management Provisional Regulation are discussed.
Key words: Cash Management Provisional Regulation;system;the unreasonable phenomenon;modification
中圖分類號:F832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4311(2013)29-0142-02
目前是我國現金管理最基本的規章制度是國務院于1988年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及中國人民銀行總行依此制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當時我國還處在計劃經濟為主市場經濟為輔的時代,在當時社會經濟發展背景下,該條例為加強開戶單位現金庫存限額管理,控制坐支行為,實現信貸現金雙控制,有效地防范貨幣過量發行和治理通貨膨脹起到了積極的作用。但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全面展開及不斷深入,特別是1993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與建設,25年來我國經濟環境發生了巨變,在經濟體制轉型和金融體制改革不斷深入的情況下,我國現行現金管理條例的局限性日益明顯,越來越不能適應現代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集中表現為《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一些規定明顯不適應當前實際情況,給現金管理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根據現在的經濟發展現狀,條例中不合理現象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①現金管理手段、方式和內容遠遠落后于經濟發展?,F在商業銀行對客戶提現用途的真實性難以審核,客戶在提取現金時寫明大額現金支付用途一般為“工資”、“備用金”、 “還借款”等幾個項目,銀行難以確認提現的真實用途及把握開支是否合理。建議增加更多的支付用途項目,以便于銀行審核。
②在條例中規定:“開戶單位支付現金,可以從本單位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者從開戶行提取,不得從本單位的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需要坐支現金的,當事先報經開戶銀行審查批準,由開戶銀行核定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單位應當定期向開戶銀行報送坐支金額和使用情況”。該規定的目的是促使資金盡快回籠,但忽視了資金的一致性,人為地將現金劃為收入現金和支出現金兩類現金。在實際工作中不切實際,禁止坐支的規定不具有可操作性。
③條例規定:“開戶銀行應當根據實際需要,核定開戶單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所需的庫存現金限額。邊遠地區和交通不便地區的開戶單位的庫存現金限額,可以多于五天,但不得超過十五天的日常零星開支”。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現金開支活動的多樣化,對開戶單位核定庫存現金限額的規定很難做到。
④當初現金管理對象范圍窄。我國已從單純的國有經濟變成今天的各種經濟成份并存,隨著其他經濟實體的生產規模不斷擴大變得越來越不適應現代中國經濟的發展。
⑤現在經濟活動中,實際現金使用范圍現金使用量已大大超出條例的規定。條例規定的結算起點低現金使用范圍窄,同時隨著中國社會經濟的發展,通貨膨脹物價上漲等因素的影響,現金使用量不可避免地越來越大,致使原來規定的轉賬結算起點較低。對新形勢下的現金管理,目前人民銀行缺少強有力的政策支持。
⑥隨著銀行業務的不斷發展,各種銀行卡、信用卡等金融工具的不斷涌現,提現量極大增加,所產生的這些新問題在25年前頒布的條例中都沒有明確規定,為此帶來的新問題給中國人民銀行加強現金監管帶來了極大的被動。
⑦條例中規定:“轉賬結算憑證在經濟往來中,具有同現金相同的支付能力。開戶單位在銷售活動中,不得對現金結算給予比轉賬結算優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但在實際中,由于我國還沒有完全建立一個市場信用評估體系,企業的信用度不好,導致我國現行票據的兌現率不高。于是各部門更傾向于現金交易,以保證資金的及時回籠,故在實際對現金交易給予一定額度的折扣,對票據的歧視普遍存在,以上規定與現實市場經濟行為不相符。
⑧條例中部分條款與相關政策法規相悖。如對儲戶提現額的限制同《儲蓄管理條例》中“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儲戶保密”的儲蓄工作基本原則相悖;對開戶單位違規支現由開戶銀行進行處罰的規定與《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由人民銀行進行處罰的規定相沖突。
⑨根據條例規定,不得將企業資金劃轉個人賬戶。在實際報賬業務中涉及給付的每筆業務都要開支票給報賬人員,而不能將給予職工個人的出差補助等款項通過轉賬給職工個人賬戶,從而增加了出納工作量。有些銀行還規定每筆業務都收取手續費,無形中又增加了單位每筆業務的做帳工作量。
⑩條例規定,金融機構負責現金管理工作具體實施,對開戶單位的現金使用進行監督,但隨著銀行業的經濟改革,各商業銀行的改制上市,已變成盈利性股份公司制企業,早已不能再繼續承擔政府監管職能及行政管理職能。誰的監管力度大誰就會失去客戶,這一切使金融機構喪失了現金管理的主觀能動性。
{11}在現在經濟體制下,開戶單位現金支出靈活多變,開戶銀行在確認上存在困難;同時出于拉客戶、拉存款等商業競爭的考慮,銀行對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管理根本不到位;銀行亦不想對開戶單位的現金開支行為進行審核及跟蹤監控。
{12}條例自身缺乏可操作性,存在處罰依據不完整,對違反現金管理的金融機構沒有明確具體的處罰條款;處罰主體缺位。
針對以上出現問題,建議結合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對現行條例進行以下修改:
①暫行條例規定單位的轉賬結算起點為1000元;建議將法人其他組織的轉賬結算起點提高到5000-10000元。
②取消庫存限額管理和結算起點,或按存款余額一定比例設定單筆或當天累計提現限額勢在必行。
③取消不準坐支的規定,不再將現金人為地分成收入現金及支出現金兩塊。
④盡快推行公務卡的使用,用以代替現金開支,減少財務報賬工作量。
⑤中國人民銀行應盡快建立對信用卡、公務卡、網上銀行等金融工具的監管條款,以適應現實情況,達到監管現金使用的目的。
⑥完善現金管理工作體系。強化中國人民銀行在現金管理工作中的主導地位,強化人民銀行監督檢查職能,建立健全人民銀行現金管理執法檢查制度,對發現的違規問題進行及時查處,維護良好的結算秩序和現金管理秩序。
⑦鑒于銀行業務活動的市場化,不再賦予商業銀行太多的現金管理監督職能,應由政府擔當的職能回歸政府,政府的財政審計部門要擔當起監督行政企事業單位的現金管理職能,增加人民銀行和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責任約束。
⑧建議在現金管理工作中,以中國人民銀行為主導,人民銀行應有專門的機構與人員對現金收支行為進行監控,商業銀行做好配合服務工作,形成中國人民銀行、財政、稅務、審計等部門齊抓共管的局面。
⑨同時將特定非金融領域納入現金管理的義務主體范圍,將管理對象擴大到一切經濟單位和個人的現金收支活動,增大防洗錢力度。
⑩加快建立全國一體化的支付結算網絡。加大基礎設施投入和科技投入力度,充分利用小額支付系統跨行資金清算平臺為人們提供更高效的結算工具。
{11}由于網絡的發展,銀行要加強對電子貨幣、網上銀行等的領域的現金管理。要建立大額和廣泛的和可疑現金交易報告制度,任何在交易中可能使用現金的行業都負有報告的義務,以加強整個現金支付體系建設。
總之,通過對現有現金管理條例的調整,使我國的現金管理制度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趨于合理規范。
參考文獻:
[1]劉希陽.當前現金管理條例滯后問題分析及建議.
[2]段建朝.論社會主義市場條件下的現金管理.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范文2
財務管理作為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總體目標是提高企業經濟效益,即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這已是市場經濟下每一個企業的永恒主題,也是保險企業不容回避的話題。復雜而多變的市場經濟要求保險企業財務管理能夠預測市場需求和企業環境的變化,因此搞好財務管理,對于改善保險企業經營管理,為企業領導提供準確而可靠的決策依據和提高經濟效益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積極籌集資金,滿足保險經營資金的需求
保險企業要維持正常經營運作就必須通過財務手段來籌集資金,以滿足經營中的賠償、給付和支付經營費用的需要。最近幾年,國家對利率的連續調整,給保險企業經營帶來諸多不利影響,表現在保額下降,賠付率上升,費率提高,部分公司出現經營虧損。同時,國家政策對保險資金的投資限制,使保險、資金運用率較低。因此,保險企業如何在諸多不利環境下取得更多的資金來維持經營需要,又該如何加強籌資管理,這是一個十分嚴峻的問題。保險企業的籌資渠道主要有兩個途徑;一是權益資本,主要表現在實收資本,資本公積,盈余公積,總準備金,未分配利益等方面;二是債務資本,包括流動負債和長期負債;加強籌資管理,具體應做好以下工作:一是積極擴大保險業務,大力發展長效險業務,穩妥吸收保險儲金,增加保費收入,充實保險經營資金;二是嚴格按照現行財務制度規定,提足責任準備金,責任準備金的提存是為了保障被保險人的利益,也是為了穩定公司的業務經營,但在客觀上責任準備金形成了保險經營的可運用資金,而且是保險企業最大的一項資金來源,合理運用這部分資金是整個企業業務成效的關鍵;三是合理安排資金結構,保持適當的償債能力。保險企業的負債多少要與自有資本和償債能力相適應。既要防止負債過多,導致財務風險加大,又要有效利用負債經營,提高自有資本的收益水平。
二、加強貨幣管理,安全有效地使用資金
加強貨幣資金管理的目的在于保證企業正常經營所需資金的同時,節約使用資金,并從暫時閑置的資金中獲取最多的利益收入。保險法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并保證資產的保值增值”,“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于在存款,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同時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不得用于設立證券經營機構和向企業投資”,鑒于上述規定,加強貨幣資金管理尤為重要。
保險企業的貨幣資金包括現金和銀行存款,首先要加強現金管理,要求嚴格執行國務院《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和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之規定,嚴格遵守庫存現金限額制度,嚴格現金開支范圍,實行錢賬分管,并配備專職出納人員,負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及管理工作,非出納人員不得經管現金;出納與會計人員必須明確分工,建立健全現金賬目和收付手續,做到日清月結,賬款相符,確?,F金安全;嚴格審批手續,杜絕私自挪用公款等不法行為,嚴禁白條抵庫,公款私存,對違紀者予以嚴肅處理。其次要努力提高現金的使用效率,有計劃的合理安排現金,力求做到收支平穩;做到既保證企業日常所需現金,降低風險,又不使企業產生過多的閑置現金,以增加企業效益,對銀行存款的管理,要求在現行政策允許的投資條件下,盡可能多的選擇購買國債、金融債券等回報率高的投資項目,提高資金的使用效果。
三、加強應收保費的管理,加速資金周轉
應收保費是企業財產險,人身意外傷害險在承保后應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費。由于應收保費是公司資金被其投保人占用,而公司還要承擔保險責任,所以對公司的經營極為不利。保險企業必須嚴格控制應收保費的發生。具體可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在簽發財險保單時,對那些保險金額較大,且保戶一次費有困難的,可采用在保期內分期交費的辦法,但須簽訂分期或延期交款協議,盡量避免形成呆賬。
第二,積極組織清欠力量,制訂清欠方案,及時清收應收保費,對那些確實無力支付的企業,可協商以產品或物資抵債,必要時運用法律手段清欠。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范文3
為保持國民經濟健康快速發展,加強對消費基金和工資性現金宏觀調控,嚴肅統計法制,保證有關統計數據質量,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各級聯審辦公室的組成及工作分工
1.北京市勞動工資聯合審核辦公室由市計委、統計局、勞動局、人事局、編制辦公室、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人民銀行北京市分行、工商銀行北京市分行、建設銀行北京市分行、農業銀行北京市分行、中國銀行北京市分行、交通銀行北京分行、城市合作銀行等單位共同組成。辦公室工作人員分別由上述各單位委派,分工負責,各盡其職,具體如下:
(1)市計委負責市聯審辦公室的組織協調工作。
(2)市統計局負責組織全市勞動工資統計年報資料的審核錄入、匯總等工作,并向市勞動局、財政局提供地方各單位發放工資情況資料,依法對企業實行統計監督;向市人事局提供市屬行政、事業單位勞動工資執行情況;向稅務部門提供職工工資發放情況;向市計委提供全市的宏觀統計資料。
(3)市勞動局依法對企業1996年度工資總額發放情況和工資基金管理情況進行審核,負責北京市轄區內各類企業1997年度《北京市工資總額使用手冊》的核發工作,并組織區縣、局(總公司)對所屬各類企業1997年度《北京市工資總額使用手冊》中的工資總額計劃進行審核(備案)簽章。
(4)市人事局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基金管理手冊》的核發工作,并會同市編制辦公室對市屬國有機關、事業單位計劃期工資計劃執行情況及人員編制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同時核定次年工資計劃,并在《工資基金管理手冊》上審批簽章。
(5)市財政局負責地方各有關單位財務部門工資提取、列支等方面的監督工作。
(6)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按照財務管理的分工負責各自單位工資支出及帳務處理方面的監督工作。
(7)銀行系統負責核查各開戶單位的《手冊》上是否有聯審各有關部門的審核簽章,是否違反現金管理制度等方面的審核,對未按規定辦理聯審手續的單位一律暫不支付工資,并督促其補辦聯審手續。
2.各區縣聯審辦公室由區縣計委、統計局、勞動局、人事局、編辦、財政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銀行支行等部門派員組成,并參照市聯審辦公室分工情況組織本區縣工資聯審工作。
3.市屬各局(總公司)及部分中央所屬在京綜合單位聯審辦公室由勞動、人事、計劃、財務等部門共同組成,負責組織本系統所屬單位聯審工作。
4.各單位(部門)應派出得力干部,組成聯審辦公室,各司其職,分工協作,確保全市聯審工作的正常進行。
第三條 審核范圍
凡在我市各銀行支行、辦事處、信用社等金融機構支取工資的國有經濟,集體經濟(包括勞動服務公司、街道聯社、多種經營的三產企業、民辦集體、鄉鎮企業等),私營經濟、聯營經濟,股份制經濟,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外資企業,港、澳、臺與大陸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及獨資企業,外國及臺、港、澳地區、外省市駐京商社、企業和辦事機構均在聯審范圍之內(城鄉個體經濟暫不列入審核范圍)。
第四條 審核權限
勞動工資聯審實行分級審核,分級負責制,各級聯審辦公室權限如下:
1.市聯審辦公室負責全市勞動工資聯合審核的組織、協調、指導工作。同時負責市屬直報企業(單位)和外國及臺、港、澳地區駐京商社等辦事機構的審核、簽章工作。
2.各區縣聯審辦公室負責轄區內中央在京基層單位、區縣屬全部單位(含民辦集體、鄉鎮企業)、獨資企業、外省市駐京企業及辦事機構的審核、簽章工作。
3.中央在京部分綜合單位、市屬各局(總公司)聯審辦公室負責本系統全部單位(含掛靠單位)的審核、簽章工作。
第五條 審核內容
1.各項年報資料是否按有關規定填報。年報資料與有關統計臺帳相同指標數字是否一致。
2.對地方機關、事業單位根據《手冊》核查工資計劃執行情況。
3.對各類企業的工資基金管理情況、《手冊》的使用情況進行審核。
第六條 審核程序
1.基層單位在審核時應攜帶北京市統計局批準制發的年報表(包括勞動情況表,在職職工保險福利費用構成情況表,離休、退休、退職人員及保險福利費用構成情況表等有關報表)、勞動工資統計臺帳、上年度《手冊》到指定的聯審辦公室辦理聯審手續。
2.地方各類企業到各區、縣勞動局、各局(總公司)聯審辦公室辦理《手冊》的審核(備案)簽章和其他手續。
3.地方機關、事業單位應首先到市、區、縣人事局核定工資計劃并簽章后,再到指定的工資聯審辦公室辦理其他聯審手續。
4.中央在京基層企事業、機關單位應先由其主管部、委對《手冊》核定工資計劃并簽章后,再到各區縣聯審辦公室辦理其他聯審手續。中央在京部分綜合單位所屬企、事業、機關在系統內辦理聯審手續。
5.外省(市)駐京事業、機關單位由該省(市)人事部門對《手冊》核定工資計劃或委托北京市人事局辦理并簽章,企業應攜帶由其主管部門提供的當年工資計劃證明,然后按照屬地原則到各區縣聯審辦公室辦理其他聯審手續。
6.軍隊在京企業由總后生產管理部負責審核其《手冊》的工資計劃并簽章后,再到各區縣聯審辦公室辦理聯審手續。
7.各聯審辦公室依據第一次全國基本單位普查表(601表)對具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核算單位進行登記、審核。各單位年報表審核通過后,在《手冊》上加蓋工資聯審專用章。
8.新成立單位在聯審時應攜帶上級單位批準成立的批復文件、企業法人執照、技術監督局核發的法人代碼證書,已加蓋“工資總額審核專用章”的《手冊》到聯審辦公室辦理手續。外地在京新成立單位到各區縣聯審辦公室辦理聯審手續;市屬單位由主管局(總公司)勞動人事部門和綜合統計部門審查并開具新成立單位登記單后,到市聯審辦公室辦理聯審手續;中央在京新成立單位、區縣屬單位及無主管上級單位到區縣聯審辦公室辦理聯審手續。
9.年度聯審簽章工作一般于次年2月底前完成。具體工作時間見當年北京市勞動工資聯合審核辦公室的聯審通告。
第七條 聯審專用章的管理
1.勞動工資聯審辦公室公章和勞動工資聯審專用章只限在聯審工作中使用,不作他用,各聯審辦公室必須有專人妥善保管。
2.市屬各局(總公司)及部分中央所屬在京綜合單位聯審辦公室的聯審專用章,必須在次年2月底前送回市聯審辦公室。
3.區縣聯審辦公室在聯審工作結束后,由區縣統計局保管聯審辦公室公章和聯審專用章。
第八條 獎懲規定
各單位工作人員要敢于堅持原則,嚴格執行《統計法》、工資基金管理規定和現金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對在聯審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及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對在聯審工作中發現的違反《統計法》和財政法規、現金管理制度、工資基金管理制度的行為,各級聯審辦公室應對責任單位及責任人進行批評教育,必要時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1.違反《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提供不真實統計資料的,按該條例第六章責任中的有關規定處理。
2.在審核中發現違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者,開戶銀行有權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并根據情節按中國人民銀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條處理。
3.審核中發現違反財政法規行為者,按《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處理。
4.逾期不來辦理聯審手續、報送年報資料者,按《北京市統計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拒報行為論處,并給予罰款。
第九條 聯審辦公室的常設辦事機構
全市聯審工作結束后,市聯審辦公室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市統計局社會處,負責辦理市屬、境外駐京新增單位的勞動工資聯審手續。各區縣聯審辦公室的常設辦事機構設在區縣統計局,負責辦理轄區內中央所屬和區縣、外省市駐京新增單位的勞動工資聯審手續。市屬各局(總公司)及中央在京綜合單位不設立常設辦事機構。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范文4
一、基層央行行政執法概況
長期以來,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全面推進依法行政,按照科學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積極推進基層央行法治化建設進程,不斷提高依法行政水平,進一步建立健全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的行政決策機制和制度,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權限,完善執法程序,提高執法水平,廣泛推行行政執法責任制、評議考核制,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鶎友胄懈鶕笤O立了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復議委員會等常設機構,配備了專業的條法干部負責日常的法律事務,行政執法工作不斷向規范化、專業化方向邁進。基層央行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和《中國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責任追究辦法》(銀辦發[2006]116號),建立了行政執法責任制度,形成了內外相結合的監督體系,進一步規范了行政執法行為和執法程序,明確行政執法責任,保障行政執法的合法與公正,使依法行政工作穩步推進。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行政許可法》、《人民幣管理條例》、《行政處罰法》、《現金管理暫行條例》、《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金庫條例實施細則》、《反洗錢法》、《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會計法》、《統計法》、《統計法實施細則》、《金融統計管理規定》、《外匯管理條例》、《結匯、售匯及付匯管理規定》、《境內外匯賬戶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目前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內容主要有如下幾個類別:一是存款準備金管理,二是中國人民銀行特種貸款管理;三是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管理;四是人民幣管理;五是國庫行為管理,六是清算管理;七是反洗錢管理;八是財務會計管理;九是調查統計管理-十是外匯管理。
從上述行政執法依據及內容來看,近年來,人民銀行基層行行政執法工作總體而言有逐步規范的趨勢,對于執法行為和行政處罰行為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對于檢查程序和行政處罰有嚴格的要求,嚴格遵守行使行政處罰權的告知、聽證、處罰與執行等程序,做到有法可依,法治央行的建設在不斷深化,但行政執法工作取得進步的同時,也存在諸多的問題。
二,基層央行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一)相關法律法規立法滯后,出現“法律真空”或法律沖突
基層人民銀行作為行政處罰依據的金融法規、規章未及時修訂,這使基層央行在行政執法過程中依據不明,困難重重。如1994年制定的《銀行賬戶管理辦法》對開戶主體、開戶條件、開戶程序、賬戶設置種類、賬戶管理手段的界定等與現實的經濟生活相脫節,無法滿足賬戶管理的需要,一些支付結算中的風險點及新興業務仍沒有系統的法律法規對其加以約束,如對大額支付、電子支付工具及網上支付業務的監控等。1985年頒布的《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整個思路和框架是計劃經濟體制的產物,沒有體現國庫風險防范的需要。一些重要的國庫業務如國庫監管、國庫退庫、國庫撥款,以及一些新的國庫業務,如支付系統往來、國庫內部往來和橫向聯網等,沒有明確的管理操作規定,使國庫業務陷入制度盲區。由于無法可依或法制不健全,金融機構各行其是,基層央行在執法過程容易引起糾紛,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基層人民銀行行政執法的效力與權威?!斗聪村X渤規定:對不建立反洗錢內部控制制度,與身份不明的客戶進行交易或者為客戶開立匿名賬戶、假名賬戶的金融機構,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取消其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任職資格。但是對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是由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承擔的,作為反洗錢行政主管部門的人民銀行僅有建議權,只能建議有關金融監督管理機構給予紀律處分。這使得基層人民銀行處于一種雖行使反洗錢監督管理職能,但行政處罰權卻受到限制的尷尬境地。
此外,總行出臺部門規章或行政執法操作指南,大區分行、省會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也相應出臺執法檢查指南,各操作指南雖然有相同之處,但有時部分法律文書格式有所差別,對程序要求也非完全重合,甚至出現自相矛盾的情況,在上級行進行檢查時會適用不同的檢查標準,這給基層央行適用何種行政執法指南造成疑惑。
(二)“重實體,輕程序”,未嚴格遵守行政執法程序
1.對程序的執行力度有所欠缺。公正的程序比不公正的程序更能產生公正的結果,這是程序存在的價值,但目前基層央行執法過程中沒有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操作,隨意減少執法環節。筆者進行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和案卷評查工作檢查時發現,行政執法檢查工作時經常出現如下問題:未及時調整法律事務工作領導小組人員;因調離人行、執法證遺失等原因未及時收回和注銷執執法證;不發送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直接將行政處罰決定書發給當事人;行政處罰意見告知書中,未告知當事人有陳述、申辯的權利;做出數額較大的行政處罰時,未告知當事人聽證的權利等;時間順序顛倒,如調查取證日期早于立案日期、處罰決定書送達日期早于行政處罰決定的日期等,基層央行所檢查單位的工作人員為熟知人員時未及時出示執法證件;新行員無執法證便進行執法檢查;個別行政許可公示內容不夠完整,未公示與行政許可事項有關的業務辦理流程;單位人動后末及時調整行政處罰委員會、行政復議員會等內設法律事務部門組成人員。
2.對證據收集重視程度不夠。在實際工作中,部分基層人民銀行在進行行政執法檢查過程中,執法人員未及時按檢查程序要求收集賬表、票據、證人證言、憑證等原始證據,或是收集證據不全,未形成強有力的支撐,未形成完整的證據鏈,這就給行政執法行為帶來隱患,一旦被處罰人提起行政訴訟,則作為行政處罰主要判斷依據的證據由于不全,其效力就會受到質疑,甚至陷入敗訴的境地。
3.送達程序及手續不完備,法律文書送達困難?;鶎友胄性趫谭ㄟ^程中往往會不嚴格執行有關法律規定的形式履行相關手續等,不按法定程序送達問題比較突出,容易出現應當直接送達的文書未送達當事人或送達后沒有送達依據;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的文書不直接送達當事人,而讓其他人代收轉交;文書能夠送達到當事人卻以公告送達方式進行送達;遇當事人拒收,留置送達不規范等問題。
(三)執法環境不夠理想,易受外部環境干擾
基層央行大多由于受地域因素限制,人際關系較為微妙,行政執法工作易受當地人文環境的影響,執法環境不夠理想,很難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的執法。在縣支行,執法活動受到這些因素影響特別明顯。究其原因,部分源于基層人民銀行自身,部分來自于其他單位和個人。在部分經濟欠發達的地區,由于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狀況較差,金融機構負責人或主管部門認為對其進行處罰將加重金融機構的負擔,個別地方政府從地方保護主義的角度出發,對人民銀行行政執法行為施加壓力。目前,很多基層央行的執法報告中體現出的多為次要問題,例如在人民幣管理、賬戶管理、反洗錢管理進行執法檢查中暴露出較為嚴重的問題常常不列入書面報告,存在重大法律風險,不利于依法行政工作的開展。
(四)執法人員專業素質有待提高,法律知識運用能力有所欠缺
多數業務部門執法人員為非法律專業人士,較少接受過專門系統的法學教育、培訓,對法律專業知識掌握不夠,法律素養長期得不到提升,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跟不上新形勢下央行行政執法工作需要。以人行怒江中支為例,縣支行未配備有法律專業的條法干部,在行政執法檢查工作中會形成法律風險,執法隊伍年齡結構、知識結構呈老化趨勢。形成熟悉法律知識者具體業務知識不足,業務崗位人員法律知識缺乏的局面,部分執法檢查人員沒有在依法行政、履行職責、提高檢查監督有效性的角度出發,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深入分析,剖析存在問題的原因,提出切實有效的整改意見,未及時進行宣傳、解釋、引導,未進行跟蹤監測后續的整改工作。這導致行政執法檢查中,重視檢查實效少,流于形式多,屢查屢犯現象時常發生。
(五)行政執法案卷存有問題,規范化程度不高
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規定,要健全行政執法案卷評查制度,建立健全行政處罰案卷評查長效機制,相關執法機構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執法單位處罰案卷進行抽查,并及時將評查情況進行通報,指出案卷中存在的問題和改進措施,并將案卷評查結果作為年底重要考核依據。為此,多數基層人民銀行自2006年開始,每年均會對行政執法形成的案卷資料進行評價,通過監督檢查主要存在如下問題:
1.案卷材料填寫不規范。一般按照立案、調查取證、告知、聽證、決定、送達、執行、結案的順序,案卷內的文書材料應按照辦案的時間先后程序進行歸檔,兼顧文書材料之間的內在聯系進行排列。但在評查中,筆者發現部分縣支行行政執法資料沒有目錄,或沒有編碼。另外法律文書中的書寫用語不規范,有的部門在法律文書中使用繁體字或口語化的用語表述案件。案卷材料應該嚴格規范全面填寫,但在評在中筆者發現部分執法單位案卷材料填寫不規范,有錯填、漏填現象,個別執法單位在文書中被處罰對象名稱不一致或名稱填寫錯誤,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沒有送達人簽字。
2.未注明處罰所依據法條的具體內容。由于行政相對人自身法律知識所限,對行政執法單位的行政處罰決定和強制措施所依據的法律具體條文并不熟悉,在文書中列明法律具體條文內容,可以起到說理勸服的作用,強化當事人自覺守法的意識,也可以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但部分基層央行在執法文書中未列明法條具體的內容。
3.執法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引用錯誤。法律法規是處罰決定和其他行政執法行為的依據和支撐,但部分基層央行在處罰決定書或其他文書中由于疏忽或理解錯誤,所引用的法律法規名稱或具體條款出現偏差。例如將法律的具體第幾項看作第幾款,或是直接將法律條款引用錯誤。
三、對策建議
(一)建立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執法操作指南要統一規范 應重新梳理過去制定的有關行政執法的各種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制度,尤其是那些涉及到行政執法的規章、制度,從中找出相互之間的矛盾之處,并及時加以修改和完善,使之形成一個完整、規范的行政規章,彌補行政執法中相關法律法規不一致的問題。各有關法律法規的銜接要一致,特別是對涉及兩個以上部門共同負責查處的違法案件,應明確界定參與方的權利、職責和義務,從而提高法規的執法力度,避免“法律真空”和法律沖突問題的出現。總行及相關部門要建議或主動對不適應新形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或執法相關的制度進行修訂或者廢除,要盡快出臺一些與《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相適應的實施細則或相應的司法解釋、配套規章,修改《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國家金庫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嚴重滯后于社會經濟發展的法律法規,提請國務院盡快修訂《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等規范性文件。
在處罰依據和適用范圍上盡量細化規定,以增強基層執法的可操作性。建議總行出臺統一的執法操作指南,各大區分行、省會中支及部分地州中支出臺的行政執法指南要與總行的行政執法指南一致,避免出現因各行政執法指南之間產生沖突,從而使基層央行開展行政執法檢查時使用何種執法指南造成困惑的情況。
(二)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重視行政執法程序規定
基層央行要嚴格執行《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10]第1號)等法律法規,相關執法部門要加強與法律事務部門的溝通聯系,相互配合、各司其職,對于執法相關程序要認真進行檢查前的學習與領悟,在必要時,法律事務工作人員要對執法人員進行必要的檢查前的執法培訓,要求其掌握行政執法的程序以及要完成的相關法律文書,將制度執行到位,保證結果未出、程序先行,高度重視程序公正,避免“重結果,輕程序”的情況出現。
(三)加強行政執法管理,進行有效監督制約
1.構建法律、紀檢、內審部門相互配合、各司其責的監督格局。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風險點和風險程度,定期或不定期組織開展對行政執法工作檢查、案卷評查、監察和審計,將執法中存在的問題及時通報轄內各單位及執法部門,進行風險預警。建立和完善行政執法監督機制。各基層央行要成立由辦公室、紀檢監察室人員組成的金融行政執法督察組,負責對本行行政行為程序的合規性、行政處罰案件的合法性、法律文書制作和使用的準確性及行政行為人員的公正性和廉潔性進行督察,及時糾正不合規行為。完善執法責任制,實現責、權、利的統一。對執法人員在執行公務過程中,故意或過失地違反法律法規,造成重大執法錯誤所引起的法律責任要予以追究,從根本上改變有法不依、執法不力的狀況。
2.進一步健全和完善行政綜合執法制度。行政綜合執法綜合集中檢查的方式能促進金融機構認真執行法律規定,降低執法成本,提高執法效率,緩解執法力量不足,提高執法信息共享度,減輕被查金融機構的負擔。嚴格執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行政復議備案制度,對于擬進行的行政處罰、行政執法檢查要進行備案審查,保證執法權力的正當行使。
3.嚴格執行行政執法立項審批制度。對于行政執法項目(包括
縣支行)要由中心支行以上的法制工作部門進行充分的研究和論證,減少執法項目安排上的隨意性,保證執法質量。加強本單位法律事務部門與執法部門之間的聯系,將法律審核范圍擴大到行政許可決定、現場檢查意見書等行政文書,及時揭示執法風險,將問題及時進行預防。
(四)加強行政執法隊伍建設,著力提高執法人員法律素質
切實提高基層央行執法人員的職業素質,建立一支高素質的行政執法隊伍,是解決行政執法中存在問題的最有效方法。
1.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能力。加強基層央行執法隊伍建設,認真開展以法律業務知識和操作技能等為主要內容的“應知、應會、應能”培訓,建立一支責任心強、政法合格、紀律嚴明、業務精通、作風過硬的金融行政執法隊伍。通過加強業務培訓,建設高素質的依法行政隊伍,使依法行政人員的法律和遵紀守法觀念明顯增強,業務水平、理論水平和操作技能有較大的提高,為依法行政和強化監管打下堅實的基礎。
2.加強法制學習,更新執法理念。基層人民銀行要認真組織員工學習修改后的《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行政許可法》、《行政處罰法》、《行政復議》、《中國人民銀行執法檢查程序規定》以及與基層央行業務相關的法律法規,認真學習《中國人民銀行關于貫徹(全面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意見》,使干部職工樹立以人為本、執政為民、依法行政的理念,努力營造崇尚法治、遵守法律的氛圍,實現基層人民銀行的行政執法行為的程序化、法律化。
3培養專職的法制干部,向專業化方向邁進。由于社會法制化進程的加快,基層央行的法制工作也變得越來越復雜,工作量也越來越大,工作的要求也越來越高。但從目前縣支行的現狀來看,不僅人員不到位情況較為普遍,法律事務工作大多由非法律專業人員擔任。此外,專職的條法干部除從事法制工作外,還要從事辦公室其他的事務,無法將全部的精力投入基層央行的法制工作中來。為此,縣支行要配備有法律專業背景的條法干部,專門從事行內法律知識的培訓、法律事務的咨詢和法律業務的辦理工作,做好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準確性、公平性的監督審查工作,及時發現和糾正行政執法行為中存在的問題,防范和化解行政執法產生的法律風險。
(五)加大案卷監督檢查力度。保證檔案資料完整規范
1.充分發揮法律事務辦公室和行政處罰委員會的職能。法律事務辦公室、行政處罰委員會和行政執法科室要實現良性互動,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發揮作用,同時法律事務辦公室和行政處罰委員會要加強對執法科室和縣支行的行政執法的監督與檢查,為執法部門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務;同時要定期或不定期的對相關執法部門及縣支行進行依法行政監督檢查和案卷評查工作,對于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提出,并要求責任部門按時整改,保證基層央行的行政執法所形成的案卷完整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