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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管理細則范文1
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基金財務管理,維護參保人合法權益,根據《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社〔20xx〕16號)、《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實施辦法的通知》(川府發〔20xx〕35號 )等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我省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設立的新農?;稹?/p>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新農?;?以下簡稱基金),是指通過參保農村居民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等渠道籌集的,用于支付符合領取條件的農村居民養老金待遇等支出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新農保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具體負責基金的日常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
第五條 基金財務管理的任務是: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合理籌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財務管理制度,組織落實基金的預算、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實反映基金收支狀況;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加強監督和檢查,確?;鸬陌踩?/p>
第六條 基金應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以下簡稱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單獨記賬、核算。
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擠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預算,不得用于經辦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
各級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和經辦新農保發生的基本運行費用、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國家規定予以保障。
第七條 經辦機構為每個新農保參保人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繳費的資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記入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儲存額按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當年繳入個人帳戶的資金,從資金到位后的次月起按記賬利率計息。
個人賬戶儲存額本息全部用于個人賬戶養老金,除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外,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二章 基金預算
第八條 基金預算是根據國家社會保險和預算管理法律法規建立、反映基金收支的年度計劃。
第九條 基金預算的編制應綜合考慮上年度基金預算執行情況、本年度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預測、政策變化以及新農保工作計劃等因素。
包括參保人數、繳費人數、享受待遇人數、政府繳費補貼標準及利息等。
根據基金收支、財政收支等情況,合理安排財政對基金的補貼支出。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按省上統一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基金預算草案,并對引起財務狀況發生重大變化的項目進行詳細說明。
第十條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預算草案,由本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省基金預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第十一條 基金預算草案經統籌地區人民政府批準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批復,經辦機構等單位要嚴格按照批準的預算和規定的程序執行。
經辦機構要認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況,按季度向本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報告預算執行情況。
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在每季度末15個工作日內逐級匯總分別上報基金預算執行情況。
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加強對基金預算執行情況的監控,發現問題立即督促采取措施解決。
第十二條 基金預算不得隨意調整。
遇特殊情況需調整基金預算時,統籌地區經辦機構要及時編制預算調整方案,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按基金預算編制審批程序報批,并報上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全省的基金預算調整上報時間原則上定為每年的10月。
第三章 基金籌集
第十三條 基金按照國家規定按時、足額籌集。
地方政府組織引導參保農村居民按當地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
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財政補助標準和行政區域內參保農村居民人口數足額安排補助資金,納入同級財政年度預算并按規定程序及時辦理撥付手續。
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和擅自減免。
統籌地區在收到上級財政補助資金的10個工作日內,應將資金全額撥入基金財政專戶;地方各級財政安排的對本地區參保農村居民的繳費補貼,應在年度預算經同級人大批準后,預撥到基金財政專戶,或按月(季)將當月(季)對農村居民繳費的補貼資金撥入基金財政專戶。
第十四條 基金收入包括: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政府補貼收入、利息收人、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人、下級上解收入和其他收入。
個人繳費收入是指參保農村居民按照規定的標準繳納的新農保養老保險費收入。
集體補助收入是指鄉(鎮)、村等集體經濟組織對參保農村居民個人繳費給予的補助收入,以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的資助收入。
政府補貼收入是指財政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用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存入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轉移收入是指參保對象跨統籌地區流動而劃入的基金收入。
上級補助收入是指下級經辦機構接收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的補助收入。
下級上解收入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接收下級經辦機構上解的基金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基金的捐贈以及其他經財政部門核準的基金收入。
第十五條 政府補貼收入包括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收入、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收入(含政府代農村重度殘疾人繳納的保險費)。
政府對基礎養老金的補貼收入是指各級財政因按規定標準補助符合待遇領取條件參保人新農保基礎養老金而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政府對個人繳費的補貼收入是指地方財政因按規定標準補助參保人個人繳費而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政府代農村重度殘疾人繳納的保險費是指各級財政因按最低繳費標準為農村重度殘疾人全額代繳的保險費而給予基金的補貼收入。
第十六條 在保證資金安全、方便群眾、便于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在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或由同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采取招標等方式選擇的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設立收入戶,原則上一個統籌地區只能開設一個收入戶。
收入戶的主要用途是:暫存個人繳費收入、集體補助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該賬戶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等。
追回從支出戶錯發、多發退回的基金應繳入收入戶。
對于追回的以前年度基金應作為其他收入,追回當年基金的沖減當年相應支出項目。
收入戶除向財政專戶劃轉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支付業務。
收入戶月末無余額。
未按規定執行的,財政部門委托各開戶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于期末將全部基金收入劃入財政專戶。
第十七條 基金征繳收入應按月繳存財政專戶。
第十八條 收繳個人繳費和集體經濟組織補助資金應使用四川省財政廳統一印制的社會保險費專用票據。
接受社會組織和個人對基金的捐贈資金應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捐贈收據。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九條 基金應按照新農保制度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出,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調整支出項目和隨意改變支出標準。
第二十條 基金支出包括:養老金待遇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
養老金待遇支出是指按規定支付給參保農村居民的養老保險待遇支出。
轉移支出是指參保農村居民跨統籌地區流動而轉出的基金支出。
補助下級支出是指上級經辦機構撥付給下級經辦機構的補助支出。
上解上級支出是指下級經辦機構上解上級經辦機構的支出。
其他支出是指經財政部門核準開支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條 養老金待遇支出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是指政府規定計發標準,并由各級財政為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參保農村居民全額予以補助的養老金待遇。
個人賬戶養老金是指參保農村居民達到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時,按照其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算,支付給參保農村居民的養老金待遇,以及參保人出國(境)定居、死亡等情形下一次性支付其合法繼承人除政府補貼本息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
第二十二條 在保證資金安全、方便群眾、便于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在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或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采取招標等方式選擇的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設立基金支出戶(以下簡稱支出戶),原則上一個統籌地區只能開設一個支出戶。
支出戶可以預留1至2個月支出額度的資金。
支出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財政專戶撥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項;暫存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劃撥該賬戶資金利息收入到財政專戶。
支出戶除接收財政專戶撥付的基金和該賬戶的利息收入外,不得發生其他收人業務。
支出戶產生的利息收入應定期劃轉到財政專戶,不得跨年度劃轉。
第二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根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核批的基金年度預算編制分月支出計劃,每月末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次月用款申請,并注明支出項目,加蓋本單位公章。
財政部門對用款申請審核無誤后,應在次月10日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支出戶。
對不符合用款手續的,財政部門應責成經辦機構予以糾正。
第五章 基金結余
第二十四條 基金結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額。
第二十五條 基金結余除根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商定的、最高不超過國家規定預留的支付費用,全部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任何地區、部門、單位和個人不得動用基金結余進行任何其他形式的投資。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應在保證養老金按時、足額支付的前提下,制訂結余基金購買國債或轉存定期存款計劃,經財政部門審核后,將財政專戶結余的新農?;鸢从媱澽D存定期或購買國債。
第二十七條 當地人民政府依法在基金出現支付不足時,給予補貼。
第六章 財政專戶
第二十八條 財政專戶是指統籌地區財政部門按規定在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中設立的基金專用計息賬戶。
財政專戶原則上只能在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共同認定的國有或國有控股商業銀行開設。
在保證資金安全、方便群眾、便于提高管理層次的前提下,也可以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采取招標等方式選擇其他商業銀行等存款類金融機構作為財政專戶的開戶銀行,一個統籌地區原則上只開設一個財政專戶。
第二十九條 財政專戶的主要用途是:接收經辦機構收入戶轉入的基金收入;接收基金購買國家債券兌付的本息收入、該賬戶資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戶轉入的利息收入等;根據經審定的用款申請,向支出戶劃撥基金;進行定期存款;購買國家債券。
第三十條 財政專戶發生的利息收入和經辦機構支出戶定期轉入財政專戶的利息收入,一并計入基金收入。
財政部門憑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一條 政府補貼收入由國庫直接劃入財政專戶。
財政部門憑國庫出具的撥款單和財政專戶開戶金融機構出具的收款憑證記賬,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財政專戶開戶金融機構收款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三十二條 發生基金下撥業務時,財政部門根據基金預算,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下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下級財政專戶;發生基金上繳業務時,將基金從財政專戶劃入同級經辦機構支出戶,經上級經辦機構收入戶進入上級財政專戶。
第三十三條 將基金結余按規定用于購買國家債券或轉存定期存款時,財政部門憑金融機構出具的原始憑證記賬。
同時,財政部門要出具財政專戶繳撥憑證,并附加蓋專用印章的原始憑證復印件,交經辦機構記賬和備查。
第七章 資產與負債
第三十四條 資產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現金、銀行存款(含財政專戶存款、收入戶存款、支出戶存款)、債券投資、暫付款項等。
經辦機構原則上不辦理現金收付業務。
確有特殊情況需發生現金收付業務的,應認真做好現金的保管、押運、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并嚴格按照國務院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1988年第12號)進行現金的收付和管理。
財政部門要嚴格做好財政專戶管理和基金收支核算工作;經辦機構要及時辦理基金存儲手續,做好基金收入、支出核算工作,并按月與開戶金融機構對賬,編制收入戶、支出戶銀行存款余額調節表。
同時,財政部門、經辦機構要按月核對新農保基金財政專戶明細賬,建立核對記錄簿,及時編制財政專戶存款余額調節表,各自蓋章確認,保證賬賬相符、賬款相符。
用基金購買的國家債券,委托開戶金融機構代為妥善保管,確保賬實相符。
暫付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結清。
第三十五條 負債包括基金運行過程中形成的暫收款項等。
暫收款項應定期清理,及時償付。
因債權人等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償付的,經財政部門批準后作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決算
第三十六條 年度終了后,統籌地區經辦機構應根據規定的表式、時間和要求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
財務報告包括資產負債表、收支表、有關附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
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財務收支及管理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編制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手續完備、內容完整、報送及時。
第三十七條 經辦機構編制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應在規定期限內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匯總,財政部門審核后,由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聯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批準后的年度基金財務報告作為基金決算。
第三十八條 統籌地區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基金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后,報上一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
省級財政部門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將本省基金決算草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報財政部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統籌地區經辦機構編制及調整基金預決算的情況,應及時報上級經辦機構。
第九章 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九條 經辦機構要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會公告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接受相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四十條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對財政專戶、收入戶和支出戶的基金收支和結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并向同級政府和基金監督組織報告。
第四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對單位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一)截留、擠占、挪用、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農村居民個人繳費標準;
(三)未按規定標準支付養老保險待遇或擅自變更支出項目、調整支出標準;
(四)將個人賬戶儲存額用于非個人賬戶養老金支出;
(五)未按時將基金收入存入財政專戶;
(六)未按時足額將基金從財政專戶撥付到支出戶;
(七)其他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開展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或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地區,其基金財務管理參照本實施細則執行。
第四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由省財政廳商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解釋和修訂。
第四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有效期為2年。凡與本實施細則不一致的,以本實施細則規定為準。
養老保險基金管理完善保險體系
一、完善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
在中國人口老齡化快速發展、傳統家庭養老保障功能萎縮、政府財政支付壓力加大的情況下,推進多支柱養老保險體系建設應該是符合中國國情的首選對策。第一支柱:加大基本養老保險的執行力度,由政府、企業和個人三方供款的模式,即企業和個人為主,政府提供補貼,實行現收現付籌資方式。第二支柱:鼓勵企業為員工建立企業年金保障,由政府提供優惠政策,實行勞動權利與義務相結合的原則,由企業為主,個人為輔供款,實行積累制籌資方式。第三支柱:積極發展商業壽險保障,采用自愿性,由政府提供政策,個人具有經濟能力和偏好選擇,實行積累制籌資方式。與完善三支柱體系的同時,通過宣傳示范傳承家庭養老保障,家庭養老既可以減少社會養老的壓力,也是代際之間互惠互利關系的體現,年輕一代對父母提供照顧,也為自己將來獲得子女照顧創造了道德基礎。
擴大保險覆蓋
二、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
將養老保險覆蓋范圍從國有企業擴大到各類企業,從單位職工擴大到靈活就業人員和居民,逐步按照常住人口統計養老金繳費,將非戶籍、有工作的常住人口納入到養老保障體系。特別是廣大農民工雖然在城鎮就業,但是絕大部分被排斥在城鎮養老保險之外,需要逐步將具有農村戶口、在城市打工這一數量龐大的青壯年人群納入城鎮養老保險制度,從而擴大養老保險的繳費人口基數,緩解基金缺口壓力。農民工內部存在很大異質性,因此,可以采取分層保障的措施,吸引不同層次的農民工參保。但是,關鍵在不同制度之間要有便利的轉移渠道,個人賬戶的轉移比較容易,社會統籌賬戶部分必須提高統籌層次才易于實現跨區領取。
明確政府責任
三、明確政府對養老保險基金的責任
現金管理細則范文2
關鍵詞:近因 海上保險 司法實踐 立法缺陷 接軌
一、近因原則概述
近因原則最早產生于18、19世紀的英國。幾個世紀來,英國法院采用近因原則判斷因果關系,積累了大量的保險判例,這些保險判例足以證明采用近因原則判斷承保風險與承保損失之間的因果關系的合理性。該原則確立以后,逐漸地被多數國家所采納,已成為海上保險中一項非常重要的基本原則。①
近因原則的內含可歸納為如下兩點:
1、近因是指近接于損失的原因,遙遠的原因不作近因考慮。
2、近接原因是指效果上近接,即原因對損失的發生具有決定性的作用。而不是時間上的近接,即不是造成損失的最后原因。
二、近因與其它因素的區別
1、近因與直接原因、主要原因。直接原因是指對事物的發生發展起到最直接的推動,并直接促成其發生變化的原因,一般是分析出時間關系或邏輯關系上最為接近的因素。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以原因對結果的作用力的大小為劃分標準,二者都屬于直接原因的范疇。近因是引起保險事故發生的最直接、起主導作用的原因,在特定的情況下,近因是直接原因也可能是主要原因,但是不能將它們等同起來。
2、近因與貨物的固有瑕疵或潛在缺陷。在海上保險理賠工作中,保險人與被保險人常就損失是否由于貨物的固有瑕疵而爭論。對固有瑕疵或潛在缺陷,保險人通常是不負賠償責任的。如果貨物在運輸過程中遇到了難以預料的意外事件,那么該事件便極可能阻斷固有瑕疵與損害之間的因果聯系,或者與貨物的瑕疵和缺陷共同作用導致損害的發生,這時就難以分辨了。
3、近因原則與海上風險。海上風險是基于海洋的特征而可能發生的災難或危險,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意外性。如何區分海上風險和其他風險,應考慮以下因素:海上風險必須是客觀發生的;承保風險必須直接作用于保險標的;風險的發生是具有偶然性的;區別二者的目的是有一些海上風險承運人是可以免責的或者不在承保范圍內,直接決定著保險人的責任。
三、近因原則的實際運用
在災害或事故發生后,對于所造成的損失保險人是否應承擔賠償責任,關鍵在于確定損失的近因是否為承保風險。如果損失發生時諸多原因同時存在,即應確定哪一原因是具有獨立的決定性支配力的,再追究保險單是否承保這一風險,作為確定保險人賠償責任的依據。在實踐中,由于船舶在海上航行可能遭遇一系列風險、事故,因此可能有以串連形式存在的一系列原因。如果某一原因的介入打斷了原有的某一事件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因果關系鏈條,并獨立對損害結果起到決定性的作用,該新介入的原因即作為近因。如果沒有新原因的介入,則須在因果關系鏈條中找到最后一個對損害結果發生決定性支配力并可作為其后一系列原因之充分條件的原因作為近因確定保險責任的有無。
1.為避免或減少損失發生而采取的措施②
英國海上保險法認為:如果船主準確預料到承保風險將會發生而采取措施避免由此造成的損失,被保險人仍然不能根據保單獲得賠償。這已成為一項確立的原則。其理論依據在于:
1)損失的近因不是承保的風險,而是船主的推斷。保險所承保的本為客觀的意志之外的因素,而非當事人任何一方的主動意志行為。
2)船主避免損失發生的行為或避免損失擴大的行為,是對原因果關系鏈條的介入,其后發生的損失,也被視作這一介入的結果。
但實際上,為避免或減少損失發生而采取的措施不能視作近因。這是因為:
1)船主的推斷是建立在客觀事實基礎上的,并非主觀臆測。損失的發生具有事實依據,也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船主的行為只是起到置換的作用,即以較小的損失避免較大的損失。對此種損害的承保,并不違背承保風險的客觀性原則。
2)近因是獨立對損失的發生起決定性作用的原因,其本身是不可選擇也沒有從屬性的。而船主為避免或減少損失發生而采取的措施是在船貨存在現實的危險時為減少損害不得已而為之的,不具有近因的構成要件,不是近因。
3)從客觀效果而言,將為避免或減少損失發生而采取的措施視作近因不利于船長或被保險人積極主動地采取措施避免或減少海上風險,不利于保護船貨安全,最終對保險人的利益也不利,因為保險人要對本可避免或減少的損失承擔保險責任。其最終的結果是一個"雙輸"的結局。
2.遲期造成的損害
遲期造成的損害主要包括兩方面:對船方造成的損失和對貨方造成的損失。由于遲期造成的損失,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其理論依據在于:這種損失的近因是遲延而不論遲延是否由于承保事故造成,即使遲延是由于承保事故造成,法律上認為遲延為另一新原因介入,與以前的事故原因已無關系。遲期是海上風險的必然結果,對損害的發生不具有獨立的決定力量,而是充當了海上風險與損害結果之間的橋梁。盡管從表面上看,損害是由遲期造成的,但遲期并非作為外來因素介入而中斷了原有的因果關系鏈條,而是在這一鏈條內部承擔傳導和中介的作用。因此,將遲期作為近因而免除保險人的賠償責任是不科學的。
四、我國關于近因原則的司法實踐與立法缺陷
在我國,雖然法律界、保險界的專家學者們均主張"近因原則"是海上保險中的一項基本原則,但是我國的《保險法》和《海商法》未對近因原則作出明文規定,這不能不說是我國保險立法的一大缺陷。我們都知道,立法與司法實踐是緊密相連的,在一定程度上,立法的現狀決定了司法的實踐做法。我國目前的立法狀況,導致了在海上保險司法實踐中,一方面,近因原則未被我國《保險法》和《海商法》所明確確認,因此,它最多只能作為確定海損原因的一種參考原則。③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一定的困難,當事人無法援引近因原則作為抗辯事由,法官是否運用近因原則又無法預見,是否援用就只能完全依據法官個人的心證了,這就導致了保險理賠案件判決結果不統一現象的出現,從而使保險理賠案件無法得到真正公正的處理。④另一方面,《保險法》與《海商法》的關于保險責任的有關規定,很容易使法官走入一個誤區:在一果多因的情況下,只要致損原因中存在承保風險,不論該承保風險對于損失的產生所起的作用的大小,即不論該承保風險是屬于損失發生的近因還是遠因,保險人一律要承擔保險責任。這樣就大大加重了保險人的責任,使保險人處于不利地位,不利于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尤其是現在我國已經加入了WTO,在這一大背景下,我國的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接軌是一項必然的趨勢,但是我國保險法上(包括海上保險立法)"近因原則"的缺失,導致我國保險業和司法機關的實踐做法與國際保險業的實際做法是有相當的差距的,這就不可避免地增加了我國保險業與國際保險業接軌的難度。
我們應當看到,近因原則為許多國家海上保險法所采用,已成為保險理賠的一項公認的基本原則。因此,筆者認為,無論是從完善我國海上保險立法出發,抑或是與國際航運與保險實踐相接軌的角度考慮,我國都應當在相關立法中確認近因原則。我國應當學習他國先進的立法經驗,在我國《海商法》等海上保險立法乃至其他保險立法中規定近因原則及其適用的條款。我國應在有關司法解釋的基礎上,加緊相關課題研究,形成立法方案,完善立法,從而進一步推進我國海上保險法制建設,更好地維護海上保險各方當事人和關系人的合法權益。
注釋:
①參見易玉芹在2009年第11期《金卡工程?經濟與法》上發表的文章《海上保險法近因原則之"近因"淺析》。
②參見陳朝暉在2004年第3期《大連大學學報》上發表的文章《海上保險近因原則解析》。
③參見沈翌斌在2010年第8期《法制與社會》發表的文章《淺論近因原則的適用規則及其立法缺失》。
④參見司玉琢,李兆良1991年在《中國海商法年刊》第2卷上發表的文章《論海上保險的近因原則》。
參考文獻:
[1]張麗英主編:《中英海上保險法原理及判例比較研究》,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6.
[2]王艷玲主編:《英國海上保險條款專論》,大連海事大學出版社.2007.
[3]賈林青主編:《保險法》,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6.
現金管理細則范文3
摘 要:本文從現金管理對反洗錢工作的重要性出發,通過回顧我國現金管理發展沿革,指出目前現金管理和反洗錢工作存在的問題,進而提出借助于現金管理加強反洗錢工作的具體建議。
關鍵詞:金融機構;現金管理;反洗錢
中圖分類號:F832.21
文獻標識碼:B
文章編號:1007―4392(2006)01―0047―03
一、現金管理在反洗錢工作中的重要性
洗錢通常是指為了掩蓋非法收入的真實來源和存在,通過各種手段使其合法化的過程。洗錢一般需要經過放置、離析和歸并三個階段,而放置階段是洗錢過程的起始環節,即把犯罪收入投入清洗系統。通常情況下,犯罪所得的原始形態主要是現金,但大量現金既不便于攜帶也難以控制和使用,因此,把現金轉變為其他既便于控制使用又能避免引起注意和懷疑的形態是洗錢的第一步。從國際上大量案例來看,把現金存入銀行是犯罪分子改變犯罪所得現金形態所采取的主要方式。從這個意義上講,把現金存入銀行是洗錢犯罪的起點。
犯罪所得以現金形式進入銀行系統,轉變為銀行存款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以下五種:一是直接在單位或個人賬戶(含儲蓄)內存入現金。主要方法有:匿名存款,即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文件或借用他人的合法身份證明文件開立賬戶;化整為零存款,即為了逃避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監督,將犯罪所得化整為零,在現金交易報告限額以下將現金存入銀行;假借正當經營所得名義存款,即以現金流量高的“前臺公司”為幌子,把犯罪所得現金混入日常經營收入的現金中直接存入銀行。二是現金走私。犯罪分子利用各國反洗錢法規之間的差異,把現金偷運出境,存入未建立現金交易報告制度的國家銀行。三是購買不記名有價證券。與現金相比,有價證券更易于藏匿。所以,犯罪分子就利用金融法規中允許發行不記名有價證券的漏洞,使用犯罪所得的現金購買無記名證券,如國庫券、債券等,隱匿財產,逃避個人收入申報制度的監督,掩蓋真實財產數額。四是將現金轉變成銀行票據或通過銀行匯兌系統轉移資金。犯罪分子在某地取得犯罪收入后,為不引起當地的注意和懷疑,往往急于將犯罪所得向他們認為安全的地方轉移。所以,繳存現金后簽發匯兌憑證或向銀行申請簽發票據,持往異地兌付現金或轉入異地銀行賬戶,就成為洗錢過程中將現金轉換為銀行存款的一種常用方式。五是利用自助銀行系統存人現金。自動存款機通常無人值守,存款過程不會受到銀行工作人員的任何于預,保密性強。因此,犯罪分子可以在銀行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利用自動存款機存入現金,再通過電子銀行、網上銀行迅速轉移犯罪收入。
從上面可以看出,對于反洗錢當局來說,堵住黑錢流入銀行系統的人口是反洗錢的第一步,也是關鍵的一步。犯罪收入一旦進入銀行系統,黑錢往往在不同的地區乃至不同的國家之間流轉。由于各國目前反洗錢的立場和取向尚未完全達成一致,在法律上對洗錢犯罪的規定還存在著較大的差異,再加上受到一些國家嚴格的銀行保密制度的限制,黑錢一旦流出境外,反洗錢當局對洗錢的控制將會鞭長莫及,識別和追查難度必然加大,洗錢犯罪逃避法律打擊的可能性也隨之增大。因此.從國際反洗錢的一貫做法看,現金繳存是重點監測對象。“鎖定對現金的管理”是許多國家反洗錢措施的首要和關鍵一環。
二、我國現金管理及反洗錢工作制度
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我國相繼出臺了《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大額現金支付登記備案規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等一系列規章制度。雖然這些規章制度不是專門針對反洗錢而制定的,但總體上都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嚴格內部控制管理,確認客戶身份,識別和記錄大額和可疑交易,客觀上起到了抑制洗錢犯罪的作用,對我國開展反洗錢工什起到了積極的防范作用。2003年1月,中國人民銀行又相繼了《金融機構反洗錢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金融機構大額和可疑外匯資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簡稱“一個規定、兩個辦法”,初步構建起我國銀行業反洗錢領域的法律框架,為我國銀行業開展反洗錢工作提供了法規保障作用。
三、當前現金管理及在反洗錢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現金收支作為資金運行的一種重要形式,與經濟活動息息相關,原有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相關規章已經很難適應當前現金管理工作的需要。近幾年,為進一步加強現金管理,防范和打擊經濟領域的犯罪活動,人民銀行相繼出臺了一系列加強現金管理的制度。但從實際執行情況來看,卻不盡如人意,存在央行硬、銀行業金融機構軟,管理手段落后,風險意識淡薄,條塊難以協調等方面的問題。
(一)現金管理工作所依據的金融法規相對滯后,亟需進一步完善
目前現金管理工作所依據的主要法規和政策是1988年制定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1997年公布的《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相關規定》和《支付結算辦法》以及2001年的《關于進一步加強現金管理工作的通知》等。從當前經濟金融發展趨勢來看,有些規定已不符合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發展需要,從我國的有關現金管理的法規中可以看出,這些法規大多是針對現金支取,對現金繳存的限制較少。雖然《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規定對20萬元以上的現金收付活動,銀行業金融機構必須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告,但該辦法并沒有要求銀行對客戶繳存現金的來源進行嚴格審查。對照西方發達國家現金交易報告制度,我國的現金交易報告制度規定的限額以及銀行審查的責任明顯比較寬松。又如儲蓄存款實名制的實施,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現金的繳存有所規范,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對大額現金來源的確認,客觀上方便了洗錢犯罪分子利用現金進行洗錢活動,因此,現金管理工作的相關法律法規亟需進一步修改充實和完善。
(二)部分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管理意識淡薄,違規現象時有發生
近年來,隨著金融機構之間競爭的加劇,為爭客戶,爭存款,一些機構放松了對現金的管理,即使崗位設置齊全也是為了應付上級檢查,作表面文章,沒有真正重視和加強管理。有的為拉攏客戶,在現金支付上有求必應,有章不循;有的則幫企業出點子,想辦法,繞著“紅燈”走。從某市近幾年現金檢查情況來看,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大額支現登記不完整或不向當地人行備案;二是多數銀行業金融機構多年來未對開戶單位核定庫存限額,任其隨意坐支;三是對用現量大的單位把關不嚴,有些金融機構對其開戶單位大額支現的賬戶、大額支現的用途等情況不進行真實性、合規性審核,或登而不審;對超范圍,超起點使用現金不進行限制,無證開戶、違規支現、越權審批現象較為嚴重。
(三)未開戶單位及私營企業、個體戶以及居
民個人的現金流通處于監管“真空”
根據《現金管理暫行條例》、《條例實施細則》及備案制度的規定,現金管理的主要對象是銀行或金融機構的開戶單位。未開戶單位,特別是私營企業、個體戶主要以現金進行結算,異地通過匯兌方式結算,沒有納入現金管理范圍。目前,未開戶單位的基本是私營企業、個體戶和基層鄉鎮、農村的勞務支出。他們所持有的資金隨機性很大,無法區分其資金的性質是經營資金還是消費資金,對這部分資金難以準確監測,管理難度較大。
(四)人民銀行現金管理的力度不夠,工作方式尚需改進
人民銀行與監管職能分離后,現金管理作為人民銀行的一項重要職責,意義特別重大。但就目前現金管理看,由于現金管理有關法規、制度的相對滯后,現金管理部門手段滯后,與開戶銀行負責現金收支業務的部門間又沒有對應的管理關系,與人民銀行賬戶管理、資金清算等工作也沒有有機地結合起來,所以很難形成有效的制約機制。實際工作中,如果只靠貨幣金銀部門唱“獨角戲”而忽視與其他部門的協調配合,那么現金管理工作將難以收到實效。
四、進一步加強現金管理和反洗錢工作的建議
(一)盡快完善現金管理法規,加快現金管理改革工作步伐
為使現金管理工作盡快走上法制化軌道,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應盡快對《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條例實施細則》進行修訂。特別應對未開戶單位、私營企業和個體戶的現金提取數量、限額提出明確的要求,對超限額現金提取應增加一些用途審核或強制性執行條款以及適當的處罰措施。也可逐步推行有償使用現金制度,通過增加現金使用成本,促進結算方式向其它形式轉變。
(二)建立全方位的現金管理體制
首先,合理調整人民銀行職能部門分工,加強人民銀行管理職責間的匹配與協調。就人民銀行內部講,會計財務、貨幣信貸、支付與清算等部門都有管理的職責和內容,從外部講,與財政、稅務、工商的管理都有密切關系。所以,必須首先加強各方面的協調與配合,積極研究現金管理有效方法。其次,在現金管理的具體操作中應形成事前、事中與事后管理的縱向聯合。各級人民銀行在現金管理工作上,應該做到事前在全社會進行廣泛、深入的現金管理內容的宣傳,可利用一年一度的“愛護人民幣,反假人民幣”宣傳,適當加入現金管理條法的宣傳內容,加大對現金管理從宏觀控制意義上的宣傳力度,解釋實施現金管理的必要性,要使“加強現金管理是維護存款人權益和確保資金安全,是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范和打擊經濟犯罪的需要”重要意義家喻戶曉,樹立起真正符合市場經濟本質要求的“信用”意識。事中經常深入到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對現金管理工作進行指導,事后對違反現金管理規定的銀行業金融機構與企業能夠實施有效的批評與處罰,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和企業形成宣傳、指導與查處相結合全方位的現金管理機制,使其自覺地把現金管理規定與自身生產經營活動緊密地結合起來。第三,練好“內功”,建立健全現金管理工作的內部制度,強化現金管理部門的內部控制,提高現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促使現金管理人員不斷加強業務學習,多走,多聽,多看,多問,多想,使其精于業務,勤于思考,善于總結,勇于創新,進行“動態式管理”,把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服務與管理高度結合起來,增強現金管理人員的責任意識和法制觀念,不斷提高自身素質,不斷提高現金管理業務水平。
(三)加強現金管理,防范和打擊“洗錢”犯罪行為
人民銀行、公安部門應聯合加大計算機網絡的建設,提高反洗錢的電子化監測水平,組織有關金融部門在現有的各種業務管理系統基礎上,開發支付交易監測系統,全面掌握企業和個人的大額可疑資金的交易流動情況,充分估計可能被犯罪分子利用的各個環節,并逐步進行實時網絡監控;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按上級的部署和人總行有關打擊“洗錢”犯罪行為指示精神,通過加強制度建設,提高從業人員思想政治水平和業務能力,增強警惕性,嚴把銀行現金流出流入這一關口,認真執行存款賬戶實名制制度,按照客戶識別原則,充分了解客戶的真實經營情況,密切關注客戶存取現金的數額、頻率及用途是否與經營規模、經營范圍相符;對經常發生在限額以下、頻率較高的現金交易賬戶進行監測,使犯罪分子試圖通過金融機構進行的“洗錢”的犯罪活動不能得逞,維護國家資金安全和正常的經濟、金融秩序。
(四)運用科技手段,開發和建立現金管理監測系統
面對近年來現金管理工作面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人民銀行應著眼現代化管理,充分運用計算機技術,適時開發出《現金管理監測系統》,實現開戶銀行、開戶銀行主管行、人民銀行現金管理工作的三級現代化網絡監測,以中國人民銀行為政策指導核心,以金融機構各級現金業務管理部門為審批核心,以建立金融網點現金業務管理庫和現金業務歸檔庫為業務數據處理中心的三級管理平臺。對各開戶銀行現金管理工作實行全面監控,為人民銀行加強現金監管工作提供有效的管理工具,進一步提高現金管理效能。
課題負責人:李 清
現金管理細則范文4
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適應經濟金融改革的新變化和本轄區的實際情況,采取有效措施,強化現金管理,為基層銀行提供優質的結算服務。
健全金融法制,實現現金管理制度化。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專業銀行向商業銀行的轉軌已經完成,原賦予商業銀行的現金管理職責如開戶單位庫存現金限額管理、檢查開戶單位是否有“坐支”現金行為等,商業銀行已力不從心。因此,原有的一些有關現金管理的法律條文必須進一步修訂,并與其他金融專業法規相配套,制定相應的操作性強的實施細則。對《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的有關條款也應進行修訂,降低處罰底線,做到“原則性、前瞻性、可操作性”相結合,以更加符合基層銀行的實際情況。
健全管理體系,發揮現金管理整體優勢?;鶎尤嗣胥y行相關部門要充分利用會計部門資料齊全的優勢,實行信息共享、通力協作,真正形成現金管理合力,進一步提高現金管理的效能?;鶎鱼y行也要充分發揮其現金管理的主體作用,建立現金管理考核制度,使現金管理工作由人民銀行一家抓變成各金融機構齊抓共管。
加強信用建設,改進結算手段。要改變目前信用卡功能單一的現狀,擴大各類信用卡的功能及使用范圍。大力推進非現金結算,充分發揮票據結算安全高效的作用。推廣轉賬支付工具,減少現金交易。大力推廣個人支票、網上銀行、定期借記、定期貸記等支付結算工具,完善各銀行之間銀行卡聯網工作。進一步規范和推廣銀行匯票、本票、支票和信用卡結算工具的運用,疏通結算渠道,加快結算速度。要引導個體和私營經濟辦理轉賬結算,扭轉利用儲蓄賬戶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結算的狀況,減少現金使用量。
現金管理細則范文5
關鍵詞:物流貿易 企業集團 資金管理
一、物流貿易企業在資金管理方面存在的問題
(一)現金管理意識薄弱
物流企業在現金管理上還是做得不夠,領導對現金的掌握度不夠,出現現金剩余或者現金虧欠,導致現金利用率不高。由于物流貿易公司對資金監管的不嚴格,在正常的運營中很多環節出現了超預算的現象,特別是在采購過程中,物流公司對現金的管理不到位,導致在購買價格、材料和設備租賃或者采購的過程中出現了虛高額現象。一些物流企業對于材料和設備的采購方面缺乏相應的監督,沒有對采購員所購設備進行核查,并且在設備急等用的情況下,手續不健全,支付現金購買,但事后并沒有進行及時的登記,這就給現金管理埋下很大的禍端。同時大型物流企業由于機構比較龐大,日常開支比較多,管理費用的使用缺乏相應的計劃,隨意性比較大,這樣以來會使得各種各樣的成本在無形當中增加,使得資金超過預算,從而影響工作的順利進行。
(二)企業現金管理混亂
1、超限額、超范圍支取現金較為普遍。通過物流公司現金支取情況看,很多超過了規定的額度,同時一些物流企業為了能夠支取現金,在現金支票用途欄中往往以備用金或者工資的名義出現,這就對現金管理埋下一定的隱患。
2、現金管理中未能按期進行盤點。對于現金的管理很多物流企業采取了不定期的盤點,這種做法往往就會導致在出現了問題的時候不能很好地查找到哪個環節出了問題,對于現金要每天進行清點,對出現問題的點能夠及時發現,有利于現金管理。
3、企業財會人員的職業精神不強。物流企業發展比較迅速,很多財務管理人員的業務素質不高,不能很好地按照相關規定來完成現金管理,甚至利用職務之便謀求私利。一些大型的物流貿易企業在現金管理上還存在一些漏洞,財務管理人員往往會利用這部分漏洞。
(三)現金管理法律法規滯后
目前,我國現金管理的基本規章制度是國務院頒布的《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人民銀行相應制定的《實施細則》。隨著物流企業的發展,原有的現金管理目的和方式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物流企業的發展。對《條例》中規定的庫存限額、現金使用范圍、結算起點等一些條款適應性不強,很多銀行在履行起來就非常費勁,針對這種情況,《條例》沒有做出原則規定,如通過信用卡異地提取大額現金問題,以及開戶單位通過存款轉賬進入儲蓄賬戶提現問題等。
二、加強現金管理的建議
現金管理的混亂,特別是一些大型物流企業現金管理的混亂,直接擾亂我國現金流通秩序,企業隨意提取大額現金,削弱了國家對現金的調控管理,容易滋生犯罪的發生,讓腐敗分子有了可乘之機,加強現金的管理,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
(一)要全方位和全過程加強企業現金管理
1、統管管理現金
為了防止出現現金體外循環,要加強對現金的監管,很多物流企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對公司的財務管理實行比較嚴格的管理制度,所有的現金必須經過銀行,防止出現手持大量現金。
2、加強對企業投資過程中現金流量的管理和控制
在傳統的現金管理中,金融機構僅注重對現金的統一調度使用,對投資后的項目疏于管理,這就讓很多物流投資項目成為現金無底洞,大量的現金失去管理。
3、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現金管理
很多物流企業,由于內部財務管理制度不完善,相互之間缺乏必要的制約,或者制約機制不強,導致一些大型物流貿易企業財務管理混亂。為了更好實現對現金的管理,應該建立內部控制制度,完善現金管理,在合理分工的基礎上,授予不同的管理人員不同的權限進行審批,不經合法授權,任何人不能審批現金,對于有權審批的管理人員,應該有相應的規章管理制度。
4、保持合理的現金儲備流量
對于物流企業來說保持合理的現金儲備是非常重要的,這不僅能夠解決一些緊急問題,還可以維護企業總體效益目標及財務安全性目標。在保持現金流的時候,一定要注意合理分配好經營活動現金流、籌資活動現金流和投資活動現金流三者之間的關系。一個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不能產生正常的現金流量,而是依靠投資和籌資活動的現金流量來支持成長和發展的物流企業,其最終將會受到投資者和債權人的拋棄。
5、提高相關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
對物流企業的財務管理人員要給與足夠的重視,加強對其培訓,招聘高素質的財務管理人員,提高其財務管理的整體水平。對于一些財務管理人員可以通過進修,參加培訓班等形式提高其業務能力。
(二)加強現金管理,推行會計電算化
財務的電算化能夠對現金流量進行更為精準的掌握,對下屬單位能夠及時進行監控和指導,能夠消除空間和時間限制。通過電算化能夠更好地掌握資金的使用情況,對其進行分析,在比對中找到財務管理中的失與得,傳統的現金監控不能很好地反映現金流向,不能做出準確的判斷,只有經過數據和信息的加工,才能夠更好地做出正確的決策。開發利用會計電算化,對管理理念的延伸、管理方法的創新都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三)完善現金管理法規,增強可操作性
現行的財務管理制度對現金流的管理并沒有太多考慮到民營企業,很多財務管理規定不能適應市場經濟,對于物流企業來說,缺少針對性強的、統一的法律依據,導致民營企業會計行為隨意性大。在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基礎上,借鑒歐美等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制定出臺專門適用于我國民營企業的、統一會計行為的法律法規,特別是物流企業的相應規定,從而減少會計行為的隨意性?,F金流在企業中占據著非常重要的作用,要貫穿于企業管理過程中,通過相應的法律規章制度來不斷完善,同時還需要企業內部建立完善自身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落實到管理中來,管理好現金,增強企業抵御風險的能力。
參考文獻:
[1]史光.煤炭企業的財務管控模式與手段[J].山東工商學院學報.2011(04)
現金管理細則范文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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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財會制度改革也不斷深化。繼國民經濟核算體制與國際接軌的改革以及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相應改革之后,年我國事業單位財會制度改革又有了新發展。要求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制度也必須逐步向國際慣例靠攏?,F就有關財會制度改革后事業單位如何搞好出納工作的問題,粗淺談幾點意見。
一、出納的地位和作用,
×出納是現金出納的簡稱。出,指的是現金的付出;納,指的是現金的收納。一般講,出納有兩層意思:一是指出納工作,即現金的收進、付出、結存工作;二是指出納工作人員,即出納員,是指管理和經辦現金收進、給出、庫存的專職財會人員。因此,過去有一種傾向,認為出納人員只管錢,整個財務管理中沒有會計員重要,其實,這是錯誤的。出納員與會計員都是一個獨立核算單位的要害崗位上的工作人員,二者的地位應當是平等的。當然,二者的業務隸屬關系上是有主次之分的,出納員應從以下兩方面接受會計員的監督:、出納員主動為現金盤庫提供條件,絕對不可認為監督盤庫是對出納員的不信任,因為這是財務會計制度里明確規定的工作程序,是搞好財務會計工作所必需的;、出納員同會計員對帳時,要主動報出現庫存數,讓會計員核對帳與款是否相符。
隨著改革的深入,出納員地位和作用變得更加重要,它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隨著市場化的推進,包括事業單位在內的各個核算單位,由以往保證資金安全和資金運用得當逐步向資金的營運或增值方面轉變。出納員同銀行的業務接觸頻繁,捕獲各種經濟信息的機會較多;日?,F金的收收支支也使出納員與外界各種人員發生往來的事情增多。二是從業務內容上說,也從過去出納員只管現金的狀況逐步向直接承擔現金日記帳和銀行存款日記帳的登記職責的,在填寫“收款憑證”和“付款憑證”時不僅要填寫貨幣資金科目,還要準確填寫對應的其他科目的狀況轉變,改革正在把出納員的地位和作用提高到越來越重要的位置。
×二、出納員應堅持結算原則,遵守結算紀律
經濟的市場化進程,對出納員提出了越來越高的要求。在現金業務日益頻繁的情況下,要求出納員更加自覺地堅持結算原則,更好地遵守結算紀律。
第一,恪守信用,履行付款。要求各種結算憑證和票據的當事人、關系人都必須守信用,嚴格履行規定的經濟承諾和應盡的義務。
第二,是誰的錢進誰的帳。根據結算制度規定,收、付雙方實現商,品交易后,主債權人有權決定應收款項進入誰的帳戶。對付款者而言,一不應拖欠付款項,二不應強行扣款或代別人扣款。
第三,是維護“銀行不墊款”原則。當收款單位委托銀行代收款項時,在款項尚未收妥之前不可提前支用;而付款單位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款項時,本單位存款帳戶內必須有足夠余額,不允許簽發空頭支票或空頭匯票。各個事業單位在銀行存款,委托銀行辦理結算業務,單位必須依照規定約束自己的行為。
×三、執行好現金管理制度
×實施現金管理是貨幣結算方面的一個社會進步?,F金管理的重大意義在于能夠促進商品生產和流通。通過現金管理限制了大量現金流通,而轉帳結算的辦法則為商品生產和商品交換提供了安全、可靠、便利等條件。同時現金管理可起到穩定貨幣的作用。現金管理可為避免上述經濟混亂現象提供條件,起到穩定貨幣的作用。第三,搞好現金管理有利于社會穩定。出門搞商務,大包小包的現金隨身帶,這種現象給資金安全造成很大隱患,給不法歹徒圖財害命客觀上提供了可乘之機。為此,管好現金,嚴格按規定限制大量使用現金,對社會穩定具有重大作用。
×現金管理的意義如此之大,從工作范圍上講,這是屬于出納工作范圍之內的事。因此,市場經濟條件下,落實好現金管理制度的關鍵在于以出納員為主的財會人員身上。
×一是要加強法制觀念,準確掌握有關法規。
×包括出納員在內的事業單位財會人員都應加強法制觀念,學習和貫徹《會計法》等財務會計法律,準確掌握和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等有關法規和規章制度,牢固樹立起堅決按照法律法規辦事的觀念,確保事業單位財務收支的合法性和合規性,這是執行好現金管理制度的根本基礎和保障。
×二是自覺執行制度,使現金管理落實到實處。
×制度的內容很全面,現金的收收支支什么情況下如何做都有明確規定。能不能執行制度,還要看財務人員能不能自覺地去堅持制度,按照制度辦事。
×三是積極主動想方設法解決疑難問題。
×執行現金管理制度過程中往往遇到難解的問題,財務人員特別是出納員要以清醒頭腦正視現實,用積極態度堅持原則的同時要想方設法去解決所遇到的各種疑難問題。既不能放棄原則,又不能消極地不解決問題。
×四、做好出納員選派工作
×正因為出納工作如此重要,肩負的任務如此艱巨,選派一個好的出納員從事出納工作就顯得特別有必要,也就成為做好出納工作的先決條件和保證。筆者以為,選派出納員的最重要條件應當是:
×一是為人正派,忠誠可靠。正派遵守規矩,光明磊落,辦事公道。忠誠是指忠于國家利益和人民利益,要維護單位的合法利益,不是為了維護單位的不合法利益而去做違法的事情。
×二是思想端正,手腳干凈,一塵不染,兩袖清風。出納員的每一筆現金收支,無論是對公的還是對個人的,該收的必須如數收,該付給的一定按數付出,不刁難、不變樣,更不起貪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