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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規范文1
第一條為完善×,×公司重大經濟活動決策程序,規范重大經濟活動法律監管制度,保證對外簽訂重大經濟合同的合法性,維護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公司工作規則》等有關法律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以市公司名義對外簽訂的經濟合同以及市公司所屬各單位對外簽訂的標的額30萬元以上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市公司所屬各單位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合同審核的規定,加強對本單位對外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及合同管理工作。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合同”是指買賣、借款、租賃、擔保、保險、建設工程、技術開發、咨詢、服務等方面的經濟合同。
第四條市公司法規處負責市公司經濟合同的法律審核。
第五條合同法律審核堅持依法、及時、準確的審核原則。
第二章審核內容
第六條合同審核部門對下列合同事項依法進行審核:
(一)合同形式。合同形式應采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的形式。國家規定采用標準合同文本的,應采用標準合同文本。
(二)合同實質性條款。合同的實質性條款由合同當事人雙方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實質性條款包括以下內容: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2、標的;
3、數量;
4、質量;
5、價款或者報酬;
6、履行期限、地點和方式;
7、違約責任;
8、解決爭議的方法。
(三)合同效力。簽訂合同應主體適格,意思真實,目的合法,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合同中不得含有無效條款。
第七條業務部門對經審核的合同有實質性條款變動的,應將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再審。
第三章審核程序
第八條合同的受理。業務部門應及時將擬簽合同送交合同審核部門進行審核。送交擬簽合同文本時,應附送下列材料:
(一)合同項目立項審批意見;
(二)財務部門關于項目預算審批意見;
(三)簽訂借貸合同的,附擔保物的有關說明;
(四)簽訂擔保合同的,附主合同原件或復印件及有關情況說明;
(五)授權他人簽訂合同的,附授權委托書;
(六)欲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附原合同文本及書面變更、終止、解除合同的說明材料。
(七)其他相關材料。
附送有關材料不全的,合同審核部門應要求業務部門及時補全。
合同審核部門應對送審的合同進行登記,送審人和受理人應在登記表上簽字。
第九條審核意見審批。合同審核部門確定專人負責審核工作并提出審核初步意見,經本部門負責人復核后,報市公司領導審批。
第十條審核意見反饋。經市公司領導批準后,合同審核部門應及時將審核意見書面反饋至業務部門,并將送審合同文本原件、相關材料退回業務部門。
審核重大經濟合同開合同審核部門專題會議,實行集體審核制度。
第十一條審核期限。合同審核部門原則上應在受理合同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完成對送審合同的法律審核。對于重大復雜的合同可延長至五個工作日。
第四章檔案管理
第十二條合同審核部門應明確專人負責送審合同的接收、登記備案,并將送審合同及相關材料、審核意見的復制文本予以歸檔。
第十三條合同及檔案管理實行分類編號管理,按照合同名稱分類歸檔,并按照審核順序制定編號,做到管理規范。
第五章附則
合同法規范文2
一、合同法規制網絡銀行交易的缺位
由于合同在網絡銀行交易中的基礎地位,慮及以數據電文形式訂立的電子合同在確定網絡銀行與其客戶、網絡銀行與第三方之間權利義務及責任方面的關鍵作用,筆者在此圍繞網絡銀行交易中電子合同對傳統法律體系的幾項重大挑戰,簡析其給傳統民商法制度帶來的沖擊及相應法律革新的必要性。
1、確認電子合同法律地位與效力的法律規制的缺位。我國《合同法》在合同的訂立一章中將數據電文納入合同書面形式,在《電子簽名法》的第三條以反言法對電子簽名、數據電文等形式加以肯定,但在電子合同、數據電文及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效力及確切依據等方面卻沒有作出具體規定,這一系列相關法律規制的缺位勢必會為電子合同的發展帶來不穩定因素,不利于網絡銀行交易安全的構建。
2、傳統合同法規則已不能完全適用于電子合同。電子合同以數據電文、電子簽名為表現形式,從本質上來說,電子合同也是網絡發展的衍生物,必然具有網絡環境中存在的一些特性,如無形性和易于刪改性。而在實踐中,數據電文、電子簽名的證據力以及電子合同的可執行力程度,是否與其他書面合同具有同等證明能力等,現行法律法規僅僅一筆帶過,不能為實務中案件的處理提供詳盡可參的法律依據。
因此,研究和分析傳統合同法中的規定,充分考慮網絡銀行交易與電子合同的特殊性,對原有法律制度作出相應的改革,并確立新的關于網絡交易安全環境下電子合同的法律規則勢在必行,其對網絡銀行交易安全的實現具有重要意義。
二、構建電子合同法律制度體系
1、確定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
確定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即通過成文法的形式,肯定電子合同及其中包含的數據電文、電子簽名的法律地位,進一步賦予其相當于一般書面文件的法律地位。首先,電子商務活動中,交易雙方當事人實施的是無紙化貿易,通過電子商務系統進行網上談判,將磋商結果做成文件,以電子文件形式簽訂貿易合同。明確各方權利、義務、標的商品的種類、數量、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期、交易方式、結算方式、運輸方式、違約責任、服務、索賠等合同條款后,雙方用EDI簽約或用數字簽字簽約,形成電子合同,傳遞訂單、提單、保險單等,這些電子單證被記錄和保存在磁性介質中,儲存于計算機的存儲設備內,采用的是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形式。以國家立法的形式,賦予了電子合同合法的法律地位,不容置疑。其次,電子合同是數據電文諸多形式的一種,數據電文內含電子合同。再次,《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按照電子商務交易對象分類,電子商務可分為四類:即商業機構、消費者、政府機構、消費者政府機構。其中商業機構對商業機構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企業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消費者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消費者之間進行的,商業機構對政府的電子商務是在企業與政府機構之間進行的。例如政府機構可將采購辦公用品清單在因特網上,企業以電子化方式回應,經過選擇確定供方,與之達成電子合同。這些電子商務活動的主體都必然要受到合同法的調整,合法的電子合同具有一般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而明確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與效力,間接承認了電子證據的合法性,為我國采納電子證據提供了法律基礎,
2、設立電子合同的一般規定
21世紀電子商務將成為全球商務的主導模式,我國《合同法》僅在總則部分的第11條、16條、26條、33條和34條有所涉及,在《合同法》中設立電子合同的一般規定,將電子合同單列成一章有其必要性和可行性。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完全自動化、雙方利用計算機進行,根據預先編制的程序,通過網絡自動發出要約或表示承諾,而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對雙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不得違約,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電子合同的訂立是在不同地點的計算機系統之間完成的,應如何判斷電子合同的承諾是否生效以及該合同是否因此成立并具有法律效力呢?《合同法》第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采取要約、承諾方式。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第二款規定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對于此類既有規定,可作適當調整并納入電子合同一章。
3、完備電子合同的其他規定
合同法規范文3
關鍵詞:勞動合同;勞動關系;勞動者;用人單位
依據勞動合同建立勞動關系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構建和諧勞動關系必須依靠勞動合同這一法律形式。勞動合同是確立和調整勞動關系的基礎,是現行勞動法律所確定的核心法律制度,是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內容和依據。2008年1月1日開始正式實施的《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的實行提出了明確要求。但由于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對勞動合同的重要性重視不夠,使得勞動合同在實施中仍然存在不少問題,如:不訂立書面合同,勞動合同短期化等。當前,構建和諧勞動關系,迫切需要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一、堅持正確的原則
(一)不例外原則。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作為調整勞動關系的重要手段和機制,所有企業都應該實行,不能例外。不能認為只有經營狀況好的企業才可以實行這一制度,經營狀況不好的企業就不能實行。事實上,越是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涉及職_工切身利益的問題越突出,遇到的勞動關系矛盾越尖銳,越需要通過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來調整勞動關系,化解矛盾,凝聚職工和經營者的力量,齊心協力搞好企業。當然,企業性質、規模和經營狀況不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的具體內容、形式、范圍和重點可以有所不同,適當靈活。在新建企業和小企業比較集中的地區、行業,可以推行區域性、行業性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二)平等協商原則。堅持平等協商與簽訂集體合同相協調,重在平等協商。平等協商是工會代表職工與企業圍繞勞動關系問題進行廣泛討論、溝通協商的重要機制。平等協商的過程,就是勞動關系雙方、逐步達成共識的過程。勞動關系的許多矛盾,就是通過雙方的平等協商來解決的。集體合同是平等協商的結果,平等協商是簽訂集體合同的前提和基礎。平等協商的水平決定著集體合同的質量。如果平等協商機制不健全,協商不充分,就不可能有高質量的集體合同。平等協商不僅是簽訂集體合同必經的法定程序,也是履行集體合同過程中處理發生的矛盾和遇到的問題的重要手段。因此,要充分認識平等協商的重要性,在調整勞動關系的全過程中都要抓好平等協商。必須明確:集體合同的條款,不經過平等協商,企業和職工都不能單方面修改或拒絕執行。
(三)重點突出原則。堅持把職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作為實施平等協商、集體合同制度的重點,這是推行平等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能否取得實效的關鍵。如果職工群眾最關心的勞動關系問題,協商中沒有提出,集體合同沒有涉及,合同條款看起來很多,但大多無關痛癢,這種合同不會起到調整勞動關系和維護職工合法權益的作用,企業和職工也不會滿意。因此,必須把堅持勞動標準與適應企業實際情況統一起來,立足企業的具體現實,把勞動關系中最重要、企業和職工最關心的問題,尤其是工資收入問題、社保問題等作為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的重點,并在協商過程中努力加以解決,在集體合同條款中加以具體體現,不斷增強這一工作的針對性和實效性。
二、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系,加強勞動合同管理
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各級勞動行政部門、行業主管部門和用人單位要把加強勞動合同管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作為深化勞動用人制度改革、依法用工、依法管理的重要工作切實抓好。要認真貫徹實施《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加強組織領導,通過加強勞動合同管理,進一步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勞動合同制度的正常運行,有效發揮勞動合同制度激勵機制作用,從而調動職工積極性,促進企業深化改革,提高企業經濟效益。
(一)建立適應經濟社會發展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隨著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制度的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工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特別是隨著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用工管理的內容明顯增多。為此,要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必須建立和完善以縣級勞動社會保障部門為主導、社區為基礎、企業和工會為主體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在縣級勞動社會保障部門重新設立勞動管理科室,同時在鄉鎮及社區建立勞動管理站,形成各個層級相互維系的勞動管理體系。南其全面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同時,按照《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制度的要求,勞動管理部門應對從勞動者擇業、企業用工、錄用備案,到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梳理,對每個環節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定的程序運行。還要建立勞動合同簽訂登記、變更、解除、終止預報制度及存檔管理制度、履行檢查制度、統計分析制度,確保勞動合同制度規范有序的實施。勞動保障部門還應配合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錄用備案:作,同時,還要發揮豐十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負責做好本區域的合同簽訂臺賬、個人勞動合同簽訂臺賬,并及時將每年勞動合同、錄用資料裝訂歸檔。要充分運用計算機來管理勞動合同,建立企業和個人勞動合同數據庫,及時將錄用備案的企業和個人情況輸入數據庫中,并要實現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二)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應針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現狀,抓住《勞動合同法》實施的良好機會,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政府有關部門及工會等群眾組織要運用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勞動合同法》,使《勞動合同法》進入社區、企業和其他用人單位,在全社會形成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的氛圍。在宣傳教育中,尤其要注意結合一些企業主和管理者的錯誤認識和疑惑,深入具體地宣傳執行《勞動合同法》的意義,幫助他們提高思想認識,把握《勞動合同法》的立法精神和相關知識,明確主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責任。同時,加大對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的監察力度。運用勞動監察的職能對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內容主要包括:是否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內容是否完備、合法,程序是否合法,合同續簽、解除、終止是否合法,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依法給付賠償金,勞動合同履行及變更情況等。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要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令其限期補簽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主要條款不完備及內容顯失公平的,應令其限期與職工協商修訂。對勞動合同制度運行中的關鍵環節和難點問題,勞動監察部門應主動出擊,及時檢查,通過年檢、日常巡視和專項整治活動,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三)為企業和勞動者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的依據,政府各有關部門應據此為企業、勞動者做好各項服務工作。勞動社會保障部門應免費為勞動者、企業提供勞動合同規范文本、錄用及備案服務、勞動合同簽訂服務及《勞動法》等有關宣傳資料。人事、勞動社會保障部門要與其他部門密切配合,按照勞動合同數據庫中企業和勞動者的名單,提供以勞動合同為依據的各項服務。包括企業工效、技術職稱的評定、工傷認定、工資調整、勞動糾紛處理等項目,凡是需要行政部門服務的,勞動合同數據庫中必須有其基本信息。通過政府各部門開展以勞動合同為依據的服務,促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依法簽訂勞動合同,保證勞動合同制度得到全面實施。
(四)加強調查研究,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按照國務院貫徹實施《勞動法》的部署,經過近幾年的努力,全國城鎮企業已經基本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非國有企業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工作也有了重大進展。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為形成新的企業用人機制,促進勞動力合理流動,依法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但在實施勞動合同制度過程中也存在著勞動合同內容不規范、履行勞動合同不全面、一些政策操作性不強等問題。目前,在《勞動合同法》實施過程中又遇到一些阻力。勞動關系的矛盾成為當前最為主要的社會利益矛盾之一。這樣的客觀現狀對我們建立和諧勞動關系,推動和諧社會的建立提出了重大的課題和嚴峻的考驗,這就要求我們各級政府應本著實事求是、與時俱進的態度來審視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現狀。要對勞動合同管理部門的管理情況進行調研,及時了解管理中存在的問題,提出完善勞動合同管理的辦法,使勞動合同制度不斷完善。同時,還應深入基層,到問題多的重點地區、重點行業、重點企業進行調研,掌握第一手資料,切實解決實踐中存在的具體問題。通過下基層調研,提出一些完善勞動合同制度的方法和建議,使勞動合同制度不斷得到完善。
(五)進一步完善集體合同制度。企業依法經過平等協商所簽訂的集體合同是協調勞動關系的重要依據。要在普遍開展平等協商的基礎上,積極推動不同類型的企業建立和完善集體合同制度,指導企業從各自的實際出發,因企制宜,合理確定集體合同具體內容和標準,增強實效性和可操作性。對暫不具備條件簽訂綜合性集體合同的企業,可以就工資分配等問題簽訂單項集體合同或協議。在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鄉鎮企業尤其是小企業相對集中的地區,由工會組織代表職工與相應的企業組織代表或企業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六)建立健全履約監督保障機制和平等協商爭議處理制度。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提出平等協商的要求,另一方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企業和企業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要嚴格遵守執行。政府相關部門要指導企業建立集體合同履約責任制和監督檢查制度,把履約責任制同崗位目標責任制結合起來,納入企業管理工作。集體合同的履行要接受工會和職工群眾的監督。各級勞動保障部門要依法加強對集體合同制度履行情況的行政監察工作,把勞動保障監察同工會勞動法律監督緊密結合起來,對無正當理由拒絕平等協商、違反集體合同的企業,要責令其限期改正,依法處理。要積極探索建立平等協商或簽訂集體合同爭議的行政調解制度,及時引導爭議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調解處理。
三、完善勞動法律法規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勞動關系發生著深刻的變化。我國《勞動法》應根據不斷變化的新情況,在勞動關系主體的范圍、勞動者人格尊嚴的保護、工資約定制度、職工培訓制度以及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進行一定的調整和完善,以利于更好地保護勞動者的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針對我國現行《勞動法》存在的缺陷,應根據我國社會發生的深刻變化及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需要,借鑒國外有關勞動立法經驗,對《勞動法》進行具有前瞻性的修改,其方向是使它的保護范圍更廣泛??梢钥紤]在《勞動法》中對集體談判和集體行動權作出具體規定,還要對工會的活動作必要的規定。此外,《勞動法》是一部實體法律,缺乏程序性內容,在修改的同時要制定與之配套的有關程序性法律。
合同法規范文4
【關鍵詞】網上購物;格式條款;法律效力;法律規制
一、網上購物合同格式條款的認定
格式條款在不同國家有不同的稱謂,德國法中稱為一般交易條款;法國法中稱為附合條款;英美法中稱為不公平條款;日本法中稱為普通條款。根據我國《合同法》第39條的規定,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格式條款在傳統合同中的適用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合同的部分條款為格式條款,也就是說格式條款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內容;另一種是合同的所有條款都為格式條款,即格式合同、標準合同或定時合同。網上購物合同是采用一種特殊的書面形式訂立的新型格式合同。我國《合同法》第11條規定:“書面形式是指合同書、信件和數據電文(包括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的表現所載內容的形式?!本W上購物合同就屬于此處的“電子數據交換”,是一種由電腦及其通訊網絡處理業務文件的技術。
二、網上購物合同格式條款的法律效力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4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保晃覈逗贤ā返?0條規定:“格式條款具有本法第52條和第53條規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根據該規定,網絡交易格式條款中含有下列內容的無效:(1)具有《合同法》第52條規定情形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保?)具有《合同法》第53條規定情形的?!霸斐蓪Ψ饺松韨Φ?;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保?)格式條款提供者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4)格式條款提供者排除對方主要權利。
三、網上購物合同格式條款存在的問題
從消費者的角度來看,接受格式條款可以節省締約時間和交易費用。但是采用格式條款明顯有利于經營者,經營者往往憑借其經濟優勢,在格式條款中單方訂入許多不利于消費者的交易條件,消費者作為弱勢的一方,喪失了就合同相關內容與經營者進行磋商、討價還價的自由。這種不公平的格式條款往往成為經營者壓迫消費者的工具,被消費者形象地稱之為“霸王條款”。在網上交易過程中,這種不公平格式條款包括以下幾種情形:(1)網上購物合同中關于售后服務的格式條款中,一般會有“收到商品后7日內可以退換,但商品已經拆封的,不得退換”的條文。它限制了消費者退換貨的權利,單方面免除了經營者本應承擔的義務,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3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家規定或者與消費者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絕”。(2)網站在格式條款中聲明“網站所示商品圖片僅供參考,實際商品以收到的實物為準”,這樣的條款對消費者非常不合理,消費者就是因為看中了圖片所示的某種商品才決定購買;如果實際送貨卻為另一商品,將根本違反消費者的意圖。因此,網上商店提供商品圖片,類似于憑樣品買賣,經營者應保證其提供的商品與圖片、文字說明相一致。(3)網上購物格式條款中的“本公司有權隨時對用戶協議及服務條款進行修改”的條文,這種保留變更合同內容的格式條款對消費者顯失公平。應該必須要求經營者以電子郵件或信函正式通知消費者,提請消費者注意。經營者不為通知或者疏于通知的,新的格式條款對原消費者不生效力。并且變更后的格式條款僅適用于變更日后的網上交易;對變更之前已經締結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應依原格式條款執行。(4)網上購物格式條款會出現“發生爭議時,以網站所記錄的電子資料為準,消費者不得提出異議”的條文。由于電子交易資料通常都由經營者單方記錄和保存,資料是否真實準確,是否被篡改,消費者無法防范。當雙方就網上購物格式條款發生爭議時,以網站提供的資料為證據,對消費者舉證非常不利。(5)網上商店制訂有專門的隱私權條款,在其中以某些條款單方面免除經營者侵害消費者隱私權的民事責任。在網上購物中,消費者沒有與經營者面對面接觸,而是通過在相關網頁內輸入要購買商品的名稱、種類、編號、數量以及個人信息資料與經營者締約。在個人資料的輸入方面,有的網上商店僅要求消費者輸入姓名、家庭住址、聯系電話、電子郵箱即可;有的網上商店要求消費者注冊為會員后才能購物,除了要求填寫上述資料,還包括職業、教育程度、婚姻狀況、收入水平、個人愛好等,消費者如果通過網上支付時還需要身份證資料和信用卡資料。消費者不論以何種形式將個人資料告知經營者,經營者都已經掌握了消費者的個人資料,而這些資料是消費者在網絡中的個人信息隱私,消費者對這些個人信息隱私享有個人信息隱私權。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使用,應限于為消費者服務的范圍之內,主要是確認消費者身份和配送商品。但有的網上商店卻以格式條款“強制”消費者授權其對個人資料幾乎不受限制的收集、使用的權利,以免除自己侵犯消費者的個人信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
四、網上購物格式條款的規制現狀及完善
(1)立法規制。網上購物是電子商務的一個重要表現形式,《合同法》已為電子商務法律制度勾畫出了粗略的框架,為我國電子商務立法奠定了基礎。2005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電子簽名法》有9條涉及采用以數據電文或其他電子通信手段形成的電子合同,已經完成部分電子商務法律法規的制定工作。結合我國的實際,需進一步完善格式條款立法。針對當前的立法現狀,應對《合同法》中關于格式合同規制的條文作出司法解釋。在條件成熟后制定一部《格式合同規制法》。制定時應當考慮三個方面的因素:制度本身的要求、現實可能性及可資借鑒的其他國家立法。(2)司法規制。我國應從以下方面加強司法控制:第一,區別格式合同與行政規章,擴大法院對格式合同的收案范圍,充分保護消費者利益。第二,加強法院對當事人爭議的條款是否已納入生效的格式合同的審查。在司法領域應該確認法院對格式合同條款的審查權,法院應該依法享有運用民商法基本原則(如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正義原則)對格式合同的內容特別是免責條款進行審查的權力,加強法官在司法活動中對格式合同條款的公正理解。第三,保持司法機構的獨立性。要努力使司法機構從地方行政機構的利益共同體中解脫出來,保證司法的獨立和國家法制統一,使由壟斷行業部門制定的不公正格式合同條款得到有效的司法控制。(3)行政規制。首先,要強化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管理格式條款的職權。其次,要限制或者排除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權限,以防止其片面保護本部門、本行業內企業的利益。再次,要強化對電子商務平臺自身監管,如一些地方政府已在電子商務法律監管方面陸續出臺了一些監管措施。
在實踐中,除了立法、司法、行政這三種規制手段以外,還有行業自律、消費者保護組織監督、新聞監督等方法,各自發揮著不同的功能。任何一種對格式條款的規制或監督方式都有其優勢和缺陷,對格式條款的規范是一個運用多種手段、協調發揮多種功能的系統工程,構造一個結構精致、功能完備的格式條款規范機制,需要立法、行政、司法等的通力協作。
參 考 文 獻
[1]劉期安.網上購物格式條款的問題與探討[J].商業研究.2008(5)
[2]江華,陶娟.網上購物格式條款法律問題研究[J].寧波廣播電視大學學報.2004(3)
[3]李俊俊.電子格式合同的法律規制[J].法制與社會.2009(3)
合同法規范文5
關鍵詞:勞動爭議后勤用工規范化
Abstract:Presently,the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s labor in the personnel to have 2/3 is external employing labor and social employing labor,they come from the countryside,the personnel fluidity are big.Investigates and studies on the author knows,at present each institutions of higher learning all have the experience which is puzzled by the labor dispute case,in particular new work law of contract promulgation and implementation.Therefore,how obeys the existing work contract to send the law,standard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maintains the topic which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the stability is worth discussing.Did this article through to the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particularity and the complex analysis,in view of the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existence question,how standard university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propose certain measures.
Keywords:Labor dispute Rear service employing labor Standardization
當前,高校后勤用工人員中有三分之二屬外來用工和社會用工,他們多來自農村,人員流動性較大。隨著社會對農民用工的關注,有關法律法規的出臺,他們的維權意識日益增強。新的勞動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經人大審議通過,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頒布執行。隨著新的勞動合同法的全面貫徹實施,高校后勤用工稍有不慎,就會站到被告席上。就筆者調研所知,目前各兄弟院校都有被勞動爭議案件困擾的經歷。因此,如何遵照勞動合同法,規范用工以維護高校后勤用工穩定是值得探討的課題。
1.高校后勤用工的特殊性及復雜性分析
目前,我國大多數高校后勤服務已經或正逐步走向社會化。在堅持為師生和教學、科研服務的前提下,后勤服務實體不斷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努力創辦師生滿意的后勤。這一指導思想對我們的用工制度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許多高校后勤用工結構為:三分之一屬于學校編制的全民、大集體職工,三分之二屬于外聘用工或社會用工。外聘用工或社會用工成為用工主體,他們大多來自某些經濟落后的城鎮和邊遠的鄉村。由于高校后勤實體的待遇不高,造成大部分外聘員工文化程度低、綜合素質不高、年齡偏大、臨時觀念強、主人翁意識淡薄;又由于社會開放程度越來越大、高校后勤企業用工量增大,用工要求日益增強,造成這些人員攀比心強、流動性大、員工離職率高。尤其在餐飲、物業、綠化等勞動密集型部門,員工進出頻繁,缺乏穩定性。這種高校后勤用工的特殊性及復雜性,導致許多問題的出現,制約和影響了高校后勤的發展。
2.高校后勤用工出現的問題
隨著服務業的迅猛發展,社會用工日趨短缺,人員流動性大,員工間攀比嚴重,誰給的待遇高,誰就贏得了用工。高校后勤用工已嚴重短缺,各高校后勤都存在員工流失嚴重、招工頻繁、招聘人員素質低的現象。用工存在很多問題,由此引起的糾紛也日益增多。這些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勞動時間長,八小時標準工時制無法實現,休息時間集中在寒暑假;②勞動合同還未全員簽訂,工齡長的事實勞動用工大有人在;③社會保險還未完全納入規范管理中,用工風險大;④工資待遇不高,在社會同行中無競爭力,人員流失嚴重。這些問題的出現給高校后勤用工帶來的風險,需要我們采取相應的措施予以規范。
3.規范高校后勤用工的主要措施
3.1依法規范用工行為。
3.1.1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秳趧雍贤ā芬笥萌藛挝蛔杂霉ぶ掌鸺磁c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由此可見,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也是規避風險的有力措施。
3.1.2依法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秳趧雍贤ā芬幎ǎ簩趧訄蟪甑陀诋數刈畹凸べY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另外,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節假日、休息日等加班的,還應按規定支付其加班工資。
3.1.3依法辦理各類社會保險。目前,因社會保險而引起的勞動爭議案件日趨增加?!秳趧雍贤ā芬幎ǎ骸拔匆婪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被蛘摺坝萌藛挝痪懿粸閯趧诱呃U納社會保險費,迫使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由此可見,如果不給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將會陷入十分被動的局面。
3.1.4制定相應的規章制度。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要求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因此,對勞動規章制度條款的擬訂應當細之再細、慎之又慎。在實際案件審理中,法院在采用企業的規章制度時,往往要求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依法制定,不與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二是經過民主程序產生,由職代會或股東會、董事會討論通過;三是企業要對勞動者履行告知、公示的義務。
3.2依法規范用工關系?!秳趧雍贤ā穼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存在三種用工關系,即勞動關系、勞務關系和非全日制用工。目前,高校后勤用工結構非常復雜,有事業編制的全民職工、大集體職工、長期聘用工、臨時聘用工以及勞務用工等。因此在實施《勞動合同法》,需要對各類用工進行全面清理,做到規范管理。
3.2.1勞動用工: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重新修訂勞動合同文本,補充并完善合同內容,規范勞動合同工作程序,加強勞動合同動態管理,依法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和終止手續。
3.2.2勞務用工:需要長期聘用的臨時用工,盡可能通過勞務派遣的方式進行規范,選擇有資質、有實力的勞務中介公司。
3.2.3非全日制用工:盡可能簽訂書面協議,約定好每日每周的平均工作時間、工資報酬、支付方式、工作內容和雙方的權利義務等。
3.2.4嚴格劃分以上三種用工方式,制定勞動用工和勞務用工相對應的薪酬標準、體系及工資調整機制,非全日制用工的待遇標準協商確定,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標準。
3.3合理運用勞動法規。
3.3.1勞動合同到期及時終止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如不再與勞動者續簽合同,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及時終止勞動合同。否則,即使推遲一天,仲裁委員會及法院往往會認定為形成事實勞動關系。如無正當理由,必須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只能以解除事實勞動關系的標準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
3.3.2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程序要規范。用人單位如需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法院在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時,往往采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做出開除、辭退、除名等決定時,從該決定送達之日起算”。因此,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后,用人單位還要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書,并要求勞動者作為簽收人在證明書上簽字。
3.3.3注意合同的訂立期限。勞動合同簽訂的期限不要太長也不要太短,過去那種短期合同的簽訂,到期解除合同而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在新的勞動合同法中已不復存在。勞動合同法規定:“續延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以上的;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后續訂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币坏﹥煞N情況出現,無疑又增加了無期限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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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依法維護企業的合法權益?!秳趧雍贤ā返?9條賦予了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同時《勞動合同法》還規定“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如發生勞動爭議時,企業應當依據這些有利條款,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4規范用工管理,嚴把“入口”關。《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將進一步加大高校后勤的用工成本,依法解除、違法解除以及合同終止需要企業承擔高額的經濟補償金和賠償金,與不能滿足企業需求的人員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企業需要付出很大的代價。這就需要人力資源從業人員在日常的人力資源管理工作中要熟悉勞動法規、加強招聘管理、完善入職流程、嚴把“入口”關。
3.4.1及時獲取資料。新進員工入職前必須提供個人資料,其中包括:員工登記表、員工簡歷、學歷及相關技能證書原件復印件、身份證和戶口本的復印件、員工近期體檢結果、離職證明;外地用工還需提供:《暫住證》、《計劃生育證》等。這每一份資料都會影響到企業的用工風險程度,及時掌握這些資料,就多了一份主動。
3.4.2及時核實資料。
首先核實員工工作經歷、教育經歷、員工登記表。員工的工作經歷需要及時核實,并需要按照員工告知的聯系方式逐個致電核實,尤其對高級管理人員更需要重視這一點。近幾年取得的學歷大多可以憑借證書號在網上查詢,另外也可以致電畢業學校的就業處查詢學歷真偽。員工登記表上的相關內容,體現員工的基本情況,其提供的資料是否真實,需要員工本人確認簽字。
其次核實員工體檢結果。確認員工的體檢是否是在近期(三個月以內)取得,了解員工是否有心腦血管疾病、傳染性疾病等重要疾病,以方便對其崗位工作條件的改善或調整崗位。
再者核實離職證明。由于目前國有企業改制、私企中勞動爭議不斷增多,越來越多的員工在離職時未能取得原有單位的認可或根本沒與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給新的用工單位帶來了承擔連帶責任的風險。
最后核實其他重要情況。如核實是城鎮職工還是農民工,這對于社會保險、公積金等相關福利待遇的享受會有影響;對于外來務工還需要核實《暫住證》的到期時間以及計劃生育情況。
3.4.3及時辦理相關手續。在核實員工相關情況之后,及時辦理以下手續,這些手續的拖延辦理對于用工單位爭取主動沒有任何好處。
3.4.3.1及時簽訂勞動合同。在員工上班的一個月內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約定服務期限和試用期。
3.4.3.2及時辦理相關的保險。許多用工單位希望在試用期過后再給員工辦理社會保險,有的用工單位也愿意為員工補繳試用期內的保險,但是這樣的做法反而把試用期內的用工風險全部讓自己承擔。如果員工在試用期間發生了任何醫療、工傷的費用,社會保險不能夠承擔時,法律規定這一部分費用就全部由企業支付。為員工及時辦理保險的最大好處就是將這種可能出現的風險在第一時間轉嫁給社會保障部門。
4.結語
綜上所述,依法規范高校后勤用工行為,規范用工關系,合理運用勞動法規,規范用工管理,嚴把“入口”關是規范高校后勤用工的有效措施,同時也是新形勢下對高校后勤人力資源從業人員提出的新要求。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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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勞動爭議仲裁實用手冊[M].湖北:湖北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湖北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仲裁處,2006
合同法規范文6
[關鍵詞]代孕;代孕合同;親子關系;法律規制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05 ― 0065 ― 02
由于環境的惡化,工作的壓力,以及自身的身體機能異常使不孕不育癥成為我國的社會問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將新的生命和希望送給了不孕癥的家庭。同時也給社會帶來了負面影響,代孕富商生下八胞胎,代孕媽媽之死,這些都是游走在法律邊緣的缺乏法律監督導致代孕現象的負面縮影。
代孕技術的發展致使代孕行為頻繁出現,但是我國只有兩部法律法規中明確提出了禁止實行代孕技術,并不能有效的遏制代孕技術的廣泛應用。法律具有滯后性,相關權益也得不到保障。用法律手段來規范和完善代孕行為是當前的趨勢。
一 代孕現象的成因
(一) 代孕的定義及其類型
1.代孕的定義
代孕是指運用現代醫療技術手段將丈夫的或者人工受精培育成功的受精卵或胚胎植入自愿代替妻子懷孕的女性的子宮內受孕,待分娩后以妻子為親生母親的身份撫養。在代孕行為中,用自己子宮代替他人孕育生產的女性,也就是我們常說的代孕媽媽。〔1〕代孕媽媽通過代孕技術生育的子女就是我們說的代孕子女,委托代孕母親代替妻子懷孕分娩的夫妻被稱為委托夫妻。
2.代孕的類型
代孕標準不一樣,代孕的種類也不一樣。根據代孕和卵子來源,可以分為完全代孕和局部代孕。所謂的完全代孕,就是和卵子的提供者都是委托方的丈夫和妻子,由于妻子的子宮不能著床、發育胎兒,所以才通過代孕媽媽的子宮來生育子女。在這種方式中,委托夫妻才是孩子的真正父母,代孕媽媽和孩子之間沒有任何的血緣關系。所謂的局部代孕,實際上就是因為妻子沒有辦法排卵或者是子宮不能夠懷孕,所以通過代孕媽媽的卵子和丈夫的使用人工人工受精的方式結合進行孕育的方式。此種代孕方式, 委托的男性與代孕母親為代孕子女的血緣父母?!?〕
根據代孕報酬的不同,可以分為無償代孕和有償代孕。所謂的無償代孕,實際上就是在代孕的過程中不收取任何的報酬。所謂的有償代孕,就是在代孕的過程中,代孕媽媽所花費的營養費,醫療費和約定的報酬都是由委托夫妻來支付的。
(二)代孕現象的成因
所謂的不孕癥,就是在夫妻在結婚之后由正常的性生活,在沒有采取避孕措施的情況下,超過一年都沒有懷孕的人。在現代社會,不孕癥的的并發率呈上升趨勢。不孕癥不僅給不孕夫妻帶來身體的不利影響,也造成了很大程度上的心理影響,來自家庭和社會的壓力也會隨之增大。
所謂的同性戀,就是某人將心理、情感、興趣和等都放在了同樣性別的人身上的人。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姻主體為異性,但并不能阻止同性戀的存在與擴大,同性文化在網絡上也不脛而走。中國衛生部的官方數據表明,中國約有500萬至1000萬的男同性戀,男同性戀無法生育的事實也是夫妻的一大苦惱?!?〕
失獨家庭,失獨家庭是指失去獨生子女的家庭,這些父母大都步入中年,且無法生育。這些家庭因當年積極響應國家獨生女政策,但是在中年卻失去了自己的獨子,對他們來說就如世界末日一般。
技術原因和主觀原因,社會科學的發展,醫學也呈現出迅猛的發展,代孕技術運用于醫學臨床也屢見不鮮。我國目前已經一百多家醫療機構獲取衛生部批準開展運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
二代孕的立法現狀
(一)國內外的代孕立法現狀
在1985年,英國制定并實施了《代孕協議法》,該法中明確提出不能進行商業性質的代孕,但是并沒有明確提出不能夠在自愿的條件下進行代孕。在1991年,制定并實施了《人類受精與胚胎學法》,彌補了《代孕協議法》中出現的漏洞和問題,明確代孕當事者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確保不孕癥患者的權益以及代孕子女的權益得到保障。在1973年,美國實施了《統一親子法》,有效的明確了代孕子女所具有的法律地位。此外,該法在1988年和2000年被修改和完善,對代孕合同以及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都進一步明確規定。但該法并不具有最高效力,各州的態度也不相同。 法國,經過數十年的爭議,在1994年頒布了《生命倫理法》,對人工輔助技術做出了相關立法規定,但對代孕持否認合法性的立場,依據代孕合同代替委托夫妻的代孕母親必須撫養代孕子女。在1991年,德國實施了《胚胎保護法》,該法主要就是確保受精卵和胚胎的權益,避免出現隨意使用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的現象。并且明確表示禁止代孕的態度,并對違反者處以嚴重的刑罰和罰金?!?〕
近年來,大量出現代孕現象,人工輔助生殖技術也發展迅猛,對于一個社會化的問題,要想真正得到解決,必須運用法律規范監督管制代孕行為。
三 代孕合同的法律思考和規制
(一)代孕合同的定義
代孕合同是指委托夫妻在無法懷孕的情況下,根據約定,由代孕母親出借自己的子宮代替妻子進行懷孕分娩兒簽訂的記載著關于雙方當事人權利義務為內容的合同。
代孕合同所具有的特征是:第一,主體的特定性。代孕合同當事人分別是無法生育的委托夫妻與出借自己子宮的代孕母親,當事者雖然是具有平等地位的自然人,但是又具有一定的特定性。第二,目標的特殊性。代孕合同中所約定的標的是代孕母親的身體利益以及腹中子女的親權。第三,代孕合同是具有財產關系和身份關系的合同。代孕母親在代孕過程中產生的費用以及約定的報酬,以及代孕子女身份的歸屬都是合同的內容。第四,代孕合同是一種涉他合同。此合同部分突破了合同的相對性,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為第三人也就是未出生的嬰兒設定了合同權利義務。
(二)代孕合同的法律關系
所謂代孕合同中的法律關系的主體:就是在代孕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統一體的雙方當事者,其中一方是因為無法自己生育的委托夫妻,另一方是自愿提供自己子宮代替妻子分娩的代孕母親。也可稱為委托方與被委托方。
代孕合同中法律關系的客體:代孕合同法律關系所指的客體也就是雙方當事人得以達成權利義務關系的利益對象。代孕合同法律關系的客體是代孕母親出借自己的子宮代替妻子懷孕生產的行為。
代孕合同的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委托夫妻與代孕母親通過簽訂的合同里記載的雙方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委托夫妻的權利義務大致包括按照合同向代孕母親提供代孕過程中的各項花費,取得代孕子女的親權。代孕母親的權利義務大致包括代替妻子進行代孕,獲取相應的補償。
(三)代孕合同的法律規制
代孕合同主體的規制。對委托夫妻主體規制:第一,委托方的主體資格僅限于合法夫妻,不適用于未婚男女、同性戀使用代孕技術。第二,委托方是因為夫妻雙方無法生育。對代孕母親的規制:第一,被委托方即代孕母親應如實說明身體狀況并保證身體健康。第二,被委托方應育有子女。第三,被委托方應接受相關醫療機構檢查以及相關心理評估并符合條件。第四,委托方與被委托方無親屬關系,即不是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5〕
代孕合同內容的規制。完整的代孕合同中需要具有:一、代孕主體資格的條款;二、孕育子女的條款;三、代孕機構的條款;四、保密條款;五、合理費用補償條款;六、代孕親子身份關系的條款;七、違約賠償責任條款;八、解決爭議的相關辦法。
代孕合同的生效。代孕合同屬于合同法的范疇,但是又有其特殊性,為了避免隨意使用代孕技術,代孕合同應以書面形式來約定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防止糾紛。
四 代孕親子關系的法律思考與規制
(一)代孕親子法律關系
代孕親子法律關系構成要素包括主體、客體和內容。代孕親子法律關系中的主體就是指委托夫妻,代孕母親,及代孕子女。然而,此法律關系中,還需進一步確定代孕子女的法律母親。代孕親子法律關系中的客體就是需要承擔義務和擁有權利的對象,即法律母親與代孕子女之間的撫養及其贍養行為。代孕親子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法律父母與代孕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二)代孕親子關系認定理論
代孕子女出生后,代孕子女的親權歸屬問題成為委托夫妻和代孕母親引起糾紛的首要焦點。 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到底是什么,通過分析各個國家的法律判例可以歸納為以下說法:1、分娩說:孩子是誰生育的,誰就是孩子的母親,代孕媽媽是他們法律層面的媽媽。然而代孕就是代孕母親出借自己子宮代替他人懷孕分娩,按此說法曲解了實施代孕技術的醫學初衷,否認了代孕合同的法律效力。2、子女最佳利益說:以代孕子女的最佳利益為準則,在委托夫妻與代孕母親之間選擇一個更有利于子女成長的環境。然而這種方法使代孕親子關系處于一種不確定的狀態,給代孕媽媽的反悔提供可乘之機,致使委托夫妻因親子關系的認定問題的不確定性而憂心,使代孕子女處于不確定的法律地位?!?〕 3、契約說:即依據代孕合同的內容,委托夫妻為代孕子女的法律母親,也是雙方簽訂代孕合同的委托方。但契約說有一個特殊之處,就是子女身份認定并非以契約成立而是以契約履行而確定,從契約的成立到契約履行完畢有10月左右的時間,中間的過程無法十分確定,因此容易因履行而發生糾紛。
代孕親子關系的確定與一國的法律、文化有很大的關系。我國沒有相關代孕的法律,因此也沒有相關的代孕子女關系認定的立法規定。此種情況下,筆者提出一種中和學說―“條件契約說”,即在委托夫妻與代孕母親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基礎下,由國家機關部門在“子女最佳利益”原則的的指導下審核判斷從而確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此種原則,不僅尊重委托夫妻及代孕母親的意愿,也使代孕子女身份更加明確與穩定,但是國家公權力參與到私人領域并對代孕過程進行監管,既避了契約說的私法自治帶來的弊端,有利于代孕子女身份的確定及其利益的全面保護。代孕作為科學醫學發展的產物,給不孕不育家庭帶來福音,代孕技術能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不孕癥這一社會難題,我們應該正確看待代孕現象的發生,通過相關的法律規制,運用法律手段對代孕進行有限規范和監督,幫助不孕不育家庭走出陰霾。
〔參 考 文 獻〕
〔1〕李晟然.淺析代孕行為相關法律問題〔J〕.中國性科學.2012,(08).
〔2〕李長生.代孕的法律問題研究〔D〕.長春:吉林財經大學,2013.
〔3〕張曉雪.代孕輔助生育法律問題研究〔D〕.長春:吉林大學,2014.
〔4〕姜昆.代孕的法律問題研究〔D〕.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