稽核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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稽核制度

稽核制度范文1

第一條為加大稽核工作力度,促進全省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依法合規經營,防范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金融違法行為處罰辦法》、《黑龍江省農村信用社工作人員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行政規章及省聯社各項規章制度,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省農村信用社和員工在業務經營管理活動中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罰和處理。

第三條對違法、違規的單位和個人,依據事實情節,分別予以下列稽核處罰和處理。

(一)責令限期糾正違規事項;

(二)給予罰款、通報批評、沒收違法違規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三)建議撤銷榮譽稱號、調整和調離工作崗位、解聘專業技術職務;

(四)建議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行政處分;

(五)其它處理。

以上稽核處罰、處理可以并處。

第四條各級稽核部門是實施稽核經濟處罰和建議行政處分的執行機構。

第二章處罰內容

第五條賬外經營的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沒收帳外經營收入以外,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解除合同,以下統稱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至開除行政處分。

(一)辦理存款、貸款、拆借、投資等業務不按會計制度記賬和登記,或者不在會計報表中反映;

(二)將發生存款、貸款、拆借、投資等不同業務在同一賬戶軋差處理;

(三)經營收入未列入會計賬冊;

(四)以其他形式進行的賬外經營。

第六條侵占、挪用資金的處罰。

侵占、挪用資金(包括金銀、有價證券等)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七條違反國家利率政策的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撤職至開除行政處分。

(一)擅自提高或以手續費、協儲代辦費、介紹費等名目變相提高利率吸收存款;

(二)違反規定擅自提高或降低利率發放貸款;

(三)違反逾期貸款加罰息規定;

(四)其他違反國家利率政策的行為。

第八條私設“小金庫”的處罰。

采取截留收入或虛列成本等手段私設“小金庫”的,除沒收“小金庫”資金外,對單位處以5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九條違規出具各種信用票證的處罰。

違規出具或出具與事實不符的信用證、保函、票據、存單(折)、股金證、資信證明等信用社信用票證行為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條違規辦理票據的處罰。

違規對票據進行承兌、貼現、付款或保證行為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一條違規授權、轉授權的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進行授權、轉授權;

(二)未經授權或轉授權開辦業務,以及開辦新業務未取得上級聯社或有關部門批準;

(三)其他違反授權、轉授權管理制度行為。

第十二條對領導違規指令不抵制、不報告的處罰。

對領導的違規指令不抵制、不報告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會計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未按規定設置、使用會計科目和賬戶;

2.未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未達到“六相符”;

3.未按規定填制、審查、傳遞會計憑證;

4.未按規則記賬、沖正錯賬,不按規定報賬、結賬;

5.未按規定進行賬務、賬款、賬實核對或查清未達賬項;

6.未按規定計算利息或及時處理計算差錯;

7.未按規定編報會計報表、做好年度決算工作;

8.未按規定裝訂、保管、調閱與銷毀會計檔案;

9.未按規定辦理換崗、離崗交接手續;

10.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各種登記簿(卡);

11.未按規定進行復核與監督,不簽章證明;

12.未按規定及時登記、處理復核與監督出的差錯;

13.未按業務操作規程操作的或會計頂出納員崗;

14.未執行轉賬業務先記借后記貸,他行票據收妥進賬的;

15.其他違反會計制度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5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造成會計檔案霉爛、毀損、丟失等;

3.造成賬務差錯事故、案件或客戶經濟損失;

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制作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憑證、賬簿或報表;

2.冒充、隱匿原始票據、賬務憑證、賬簿、報表或會計檔案;

3.偽造、變造或虛構有價單證、重要憑證、密押和其他證明文件的;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四)對內部管理混亂,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賬務差錯及案件情節嚴重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會計主管處以1000-3000元罰款,分管領導及主要領導分別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四條存款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未按規定開立、管理、注銷存款賬戶;

2.未按規定辦理掛失、凍結手續或更換預留印鑒;

3.未按規定辦理、審查、審批業務周轉金;

4.未按存款操作規程辦理業務或事后監督頂儲蓄崗;

5.未按規定填制、審查、傳遞憑證;

6.未按規則記賬、沖正錯賬、報賬、結賬;

7.未按規定進行賬務核對或賬、表、簿、卡不符;

8.未按規定計算利息或及時處理計算差錯;

9.未按規定辦理換崗、離崗交接手續;

10.未按規定設置、使用各種登記簿(卡);

11.未按規定進行復核與事后監督,不簽章證明;

12.未按規定及時登記、處理復核與監督出的差錯;

13.無理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

14.儲蓄所(分社)無負責人或負責人不在崗單位領導未安排臨時負責人;

15.未執行存款實名制度的;

16.未按規定代扣個人利息所得稅的;

17.其他違反存款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7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擅自離崗或單人臨柜、單人操作不復核(柜員制窗口除外);

3.賬、表、卡不符未及時查明原因或糾正;

4.提前支取手續不全或泄露客戶存款情況;

5.未核對預留印鑒的,簽章與單位預留簽章不相符的;

6.客戶存款被冒領或存款賬戶透支;

7.賬折(單)不見面(工資等特殊業務存款時除外);

8.未經法定程序代為查詢、凍結、劃撥客戶存款;

9.各項存款余額不實,弄虛作假的;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偽造、變造匯票、支票、存單等有價單證或重要憑證;

2.截留存款和利息、擅自支取或變相套取客戶存款及利息;

3.利用職務之便,為公款私存和“洗錢”提供條件;

4.擅自開辦新的存款業務種類;

5.吸收存款不符合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客戶范圍、期限、和最低限額;

6.違反規定為客戶多頭開立賬戶;

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十五條出納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未執行錢賬分管、先收款后記賬、先記賬后付款的規定,未填寫券別明細;

2.未執行現金收付換人復核規定,調出或支付未經換人復核的票幣;

3.現金收付不審查憑證或受理無效憑證,未做到手續完備、責任分明、數字準確;

4.代填或代改交款憑證、收付現金不當面點清、未達到一筆一清;

5.每日營業終了,出納員不認真登記庫存、不核對賬款、不相互簽章,有關人員不碰庫,款項不入庫保管;

6.庫存現金超限額不及時上繳或中午停止營業時收付現金不核對、款項不入庫保管;

7.開辦夜間或節假日收付款,所收付的現金未逐筆序時登記現金登記簿、不入庫保管,次日不進行賬務處理;

8.兌換大小票幣、殘缺票幣不符合規定、標準,兌換時不按現金收付的操作程序辦理;

9.收付、整點票幣時不按標準挑剔損傷票幣,整點未做到點準、墩齊、挑凈、捆緊、蓋章清楚;

10.庫內現金、實物未按種類、券別擺列整齊、保持清潔,存放私人財務和其他物品;

11.現金、金銀、有價單證或重要物品等未入庫保管,無賬、簿記載,出入庫時不填制出入庫單;

12.管庫人員未做到正鑰匙與密碼分管,不同進同出,出入庫的款項、實物等不相互復核;

13.營業期間庫房及尾箱鑰匙隨意放置、非營業期間庫房鑰匙不入金柜保管;

14.出納員離開尾箱不鎖或庫房門和保險柜門不即開即鎖、密碼鎖不隨用隨動;

15.庫房門副鑰匙不按規定密封、蓋章、辦理登記簽收手續,交聯社主任集中裝箱加鎖入庫保管或動用時不按規定辦理;

16.密碼不按規定設定、密封、蓋章、辦理登記簽收手續,交主管主任妥善保管或開啟時不按規定辦理;

17.信用社主任每月或會計主管每周未按規定時間、未按規定內容查庫或查庫無記錄;

18.發生出納錯款未登記《出納錯款登記簿》、未及時報告上級主管理部門;

19.沒收的假幣不在正背面蓋帶本社社號的“假幣”戳記和經辦人員名章、不登記《假幣登記簿》;

20.沒收假幣不開具沒收收據、不同假幣一并入庫保管,上繳時不辦交接手續或手續不嚴密;

21.現金、金銀、外幣、有價單證、收付訖章和庫房、保險柜、尾箱鑰匙(密碼)的轉移不辦理交接手續;

22.出納(管庫)人員臨時離職、離崗時不與領導指定的人辦理交接手續;

23.出納(管庫)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不按規定將款、物、賬核對相符、移交清楚,無交接手續,不更換密碼;

24.保管庫房和保險柜副鑰匙(密碼副本)的人員調動,不辦理交接手續;

25.違反現金管理規定支付現金,大額支付不審查、不預約、不登記,用現金違規拆借、清算匯差;

26.現金支票不執行對號付款的,沒有收款人簽字和登記收款人身份證號碼的;

27.賬款(實)不符、出納錯款不立即查明原因或不按規定進行賬務處理;

28.其他違反出納制度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28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白條頂庫;

3.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對賬款不符或白條頂庫查庫未查出的;

4.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查庫發現問題不立即查明原因、不嚴肅處理,重大問題不報告;

5.庫房、保險柜鑰匙遺失不報告或自行修鎖、換鎖,不辦理以舊換新和交接手續;

6.管庫人員臨時離崗擅自移交(委托)他人或領導不指定人管庫、保險柜和保管鑰匙(包括密碼);

7.單人或導致單人開庫(保險柜)、鎖庫(保險柜)、出入庫及造成同一個人交叉接觸兩把鑰匙(包括密碼);

8.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1.自盜及侵吞長款;

2.違規辦理調繳款業務;

3.違反庫房管理規定發生空庫;

4.允許單位或個人超限額提取現金;

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十六條財務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不執行財務審批制度;

2.報銷憑證不合規不合法或未達到“三簽”;

3.各項費用開支不符合國家和信用社的有關規定;

4.墊付非營業性占款或不及時清理占款;

5.不按規定計提應付利息;

6.不按規定標準、范圍收取和列支手續費用;

7.未經審批隨意列支各種罰沒支出、結算賠款、出納短款損失;

8.不按規定比例提取各項費用,不及時進帳的;

9.不按規定的比例提取、上繳管理費,在管理費中列支的各項支出擅自擴大開支標準和超標準列支;

10.未按規定隨意在其他應付款科目掛賬;

11.不按規定結息或利息計算差錯;

12.將不屬于遞延資產的營業費用列入遞延資產,掩蓋營業費用超支;

13.低值易耗品帳實不符;

14.其他違反財務制度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4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擅自提高各項費用(含手續費)開支標準;

3.巧立名目、增加項目、擴大開支、亂發錢物;

4.隱瞞收入或收入不入賬、亂擠亂占亂攤成本;

5.擅自減免利息和其他收入、虛列或轉移利息和手續費;

6.未按規定標準或協議收取中間業務手續費、工本費、郵電費的;

7.未按規定進行年終決算,盈虧不實,弄虛作假;

8.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提供虛假或隱瞞重要事實的財務會計報告、統計報告;

2.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十七條固定資產管理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經批準擅自購建、維修、處置固定資產的;

2.超越審批權限購建、維修、處置固定資產的;

3.購建、維修固定資產超標準,又未按規定追加審批的;

4.對基建、維修項目私自招標、開標或在招標過程中暗箱操作的;

5.購建、維修過程中,把關不嚴造成工程質量差,未能達到使用要求或未能通過有關質量驗收的;

6.對現有建筑物擅自改造,造成建筑物質量嚴重破壞不能正常使用的;

7.購置運鈔車輛私自改變用途的;

8.其他違反固定資產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8項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

2.固定資產不按規定納入賬內核算,或巧立名目以非正規渠道資金來源購建固定資產,或從下屬單位、貸款企業無償調用的;

3.對車輛報廢不按規定銷戶或轉讓,變賣車輛不辦理過戶手續,造成經濟損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

4.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對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八條信貸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發放貸款不按規定的貸款發放流程辦理;

2.借款申請書、借款合同、擔保合同、抵(質)押合同使用不正確,簽訂不合規;

3.受理借款申請時不按規定審查或借款人提供的相應資料不全;

4.貸款調查不按規定的內容調查或調查報告內容不詳實、情況不清晰;

5.貸款審查不明確責任、不按規定的內容進行審查;

6.經集體審批、報備的貸款沒有會議記錄;

7.抵、質(押)物不按規定進行評估;

8.貸款憑證不按規定填制、貸款結算不按規定辦理;

9.貸款檢查不按規定進行貸后跟蹤檢查、內部管理檢查、建立大額貸款監控制度;

10.貸款到期不按規定催收和追索或收回物品不符合以非貨幣方式清償貸款的條件;

11.票據置換的不良貸款未從清收、保全、管理等方面視同表內貸款管理;

12.貸款檔案包括的主要內容不全或不按規定的基本原則和要求進行管理;

13.貸款方式使用不正確,信用、保證、抵押、質押、貼現貸款不合規;

14.貸款種類、科目歸屬不正確或貸款約期不合理;

15.單戶大額貸款超監管比例或最大十戶貸款超監管比例;

16.貸款展期無申請、書面證明、調查核實情況或展期期限不合規;

17.貸款不逐戶(筆)登、銷記《貸款明細帳》,不按規定核對“賬、據、簿、檔案、管理卡”,不相互簽章或不符;

18.貸款占用形態不實,新形成的呆滯、呆賬貸款無調查報告、報告表、審批手續;

19.已核銷貸款呆賬不按規定核算、管理、核對簽章或“賬、據”不符;

20.對發放的貸款未明確清收責任人的;

21.其他違反貸款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借款人不符合貸款范圍、對象、條件;

2.貸款項目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3.保證人不具備條件;

4.抵、質押物不具備條件或不按規定辦理登記、保險、核押止付手續;

5.貸款(含已核銷和置換貸款)未達到每年調片檢查1次;

6.呆賬貸款不符合條件或核銷不執行審批權限、核銷程序;

7.不執行貸款審批報備制度;

8.放新收陳、放貸收息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貸款審查人員沒有審查出貸款資料中的明顯漏洞或對于存在明顯的違規問題、違背信貸政策的貸款項目未能明確指出,而使貸款出現風險;

2.檢查工作的負責人和檢查人員檢查不細不實,存在明顯違規問題而未查出,隱瞞虛報檢查事實;

3.對于檢查中發現可能造成貸款風險損失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及時解決;

4.收回已核銷的呆賬貸款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

5.貸款呆賬核銷工作弄虛作假、營私舞弊。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限期半年內收回本息,對形成不良貸款的,實行下崗清收,下崗期間只發生活費。

1.本條第(一)款第1至21項、第(二)款第1至8項和第(三)款第1至5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超權放款、非農業貸款發放互相擔保貸款或以貸收息;

3.提供與事實不符的虛假調查、審查報告,誤導決策;

4.到(逾)期未下發催收通知單,造成貸款喪失訴訟時效;

5.不認真核保核押,造成擔保抵(質)押無效;

6.檔案資料丟失造成資金損失;

7.抵押品無故變更;

8.貸款到期后經辦人員未及時清收,造成貸款損失;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10.放新收陳,收貸款本息不及時入帳。

(五)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責任人處以5000-10000元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限期半年內收回本息,對形成不良貸款的,實行下崗清收,下崗期間只發生活費。

1.發放頂名、冒名貸款;

2.發放跨區、跨片貸款;

3.虛假保證貸款或自批自貸;

4.抵(質)押不足值、丟失及撤走抵(質)押物的貸款;

5.發放虛假貸款,用于本單位直接或變相購車、基建、解決費用等;

6.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或發放擔保貸款條件優于其它貸款人同類貸款條件;

7.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六)對審批、咨詢的大額貸款形成不良貸款的進行下列處罰。

1.對經省聯社信貸咨詢委員會已咨詢的貸款形成呆賬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500-5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300-3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100-1000元;

2.對經市聯社、辦事處信貸咨詢委員會已咨詢的貸款形成呆滯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300-3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200-2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100-1000元;形成呆賬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600-6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400-4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200-2000元。對于形成較大風險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通報批評直至警告行政處分;

3.對經縣(市)聯社(合作銀行)貸款審批委員會已審批的貸款形成逾期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800-8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500-5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300-3000元;形成呆滯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1000-10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800-8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500-5000元;形成呆賬的,對貸款審批委員會主任委員罰款1200-12000元,副主任委員罰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員及信貸管理部門相關人員罰款800-8000元。對于形成較大風險的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4.對經信用社貸款審批小組已審批的貸款形成逾期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小組組長罰款1000-10000元,副組長罰款800-8000元,其他成員罰款500-5000元;形成呆滯貸款的,對貸款審批小組組長罰款1200-12000元,副組長罰款1000-10000元,其他成員罰款800-8000元;形成呆賬的,對貸款審批小組組長罰款1500-15000元,副組長罰款1300-13000元,其他成員罰款1000-10000元。對于形成較大風險的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5.對信貸員權限內的貸款(農業生產費用貸款在遭受自然災害等特殊情況下除外)形成逾期貸款的,對信貸員罰款100-2000元;形成呆滯貸款的,對信貸員罰款200-3000元;形成呆賬的,對信貸員罰款300-5000元。對于形成較大風險的或造成資金損失的,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印押證(抵質押品)管理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印章的設計和刻制不按規定的種類、權限進行設計、刻制和下發;

2.印章的啟用(停用)、封存和銷毀不按規定種類、權限進行登記、封存和銷毀;

3.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不按規定的權限、范圍進行保管和使用;

4.印章的保管和使用人員臨時離崗未做到人離章收、私自授受,人員變動未辦理交接手續;

5.密押(編押機、壓數機)管理人員不按規定審查確定,人員變動不經核準、不辦理交接手續;

6.密押代號表(編押機、壓數機)不按規定解送和使用,未啟用或停用期間未指定專人保管,銷毀不按有關規定辦理;

7.密押代號表(編押機、壓數機)管理人員營業期間未做到人離入屜加鎖,非營業期間未入庫保管;

8.印章、密押(編押機、壓數機)和報單未做到三人分別保管、分別使用;

9.聯行專用章或密押(編押機、壓數機)未指定第一、第二管印人或管押(機)人,管印人和管押(機)人相互混淆;

10.有價單證未按規定賬證分管、會計核算、登記登記簿、辦理收付或核對賬證簿;

11.有價單證作廢未按規定加蓋“作廢”戳記、編制傳票作附件、登記號碼;

12.有價單證兌付收回未按規定加蓋兌付戳記或現金付訖章、剪角、組織解送和銷毀;

13.重要空白憑證未按規定入庫保管、會計核算、登記登記簿、賬證簿核對;

14.重要空白憑證領用、領購未按規定辦理,使用時未按規定銷號或不按流水號順序使用;

15.重要空白憑證作廢、交回未按規定加蓋“作廢”戳記、剪號粘貼或截右上角作廢、作當日傳票附件、登記號碼;

16.抵質押品未按規定賬證(實)分管、會計核算、登記登記簿、辦理收付或核對賬證簿;

17.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未按規定每月對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或抵質押品至少查庫一次、檢查無記錄;

18.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抵質押品賬證(實)簿不符;

19.內勤主任或會計主管查庫未查出賬證(實)簿不符;

20.其他違反印押證(抵質押品)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20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重要空白憑證移作他用、違規簽發、預先蓋好印章備用;

3.印押證丟失、被盜、騙用盜用、泄密或濫用;

4.私自授受密押或編押方法;

5.將印鑒齊全的空白存單(折)、進賬單等信用單證交給無關人員或內部劃轉憑證交外部人員傳遞;

6.個人私自持有重要空白憑證或公章(含已作廢的);

7.未執行有價單證、重要空白憑證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

8.未執行抵質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質押品丟失、被盜、被抽回或重復抵質押;

9.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偽造、變造或用掛失的匯票、存單等做質押,為本人或他人辦理貸款;

2.采用私刻或盜用印章和客戶預留印鑒,偽造或盜用公文、憑證、模仿有權簽字人簽字等手段,進行詐騙活動;

3.為詐騙活動開具票據、存款憑證、信用擔保書或提供密押、其他密件;

4.未執行抵質押品管理制度,造成抵質押品丟失、被盜、被抽回或重復抵質押情節惡劣的;

5.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條結算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按規定參加同城票據交換的;

2.辦理查詢查復不及時、不按規定處理的;

3.違反規定辦理查詢、凍結、扣劃手續的;

4.受理被對方拒付、退票,有款不扣、少扣聯行滯納金和賠償金的;

5.受理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票據付款的;

6.匯款解付不按規定辦理;

7.同城提票、匯出匯款業務未執行審批手續的;

8.不按時接收清算中心來賬和不按時對賬的;

9.不經上級主管部門和清算中心同意隨意更換操作員的;

10.在大額支付系統內辦理往賬劃付款業務;

11.其他違反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1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錯轉、錯劃結算款項的;

3.造成款項錯解的,違規掛賬的;

4.故意延誤、積壓結算憑證、任意退票;

5.對因不及時接收來賬影響客戶資金運行;

6.違反規定將單位款項轉入其他無關賬戶中的;

7.代收他行票據未堅持收妥抵用的,發生款項收妥前被支用的,出現墊款現象的;

8.辦理大額支付業務因清算賬戶資金頭寸不足影響客戶和他行資金使用的;

9.規定金額以上的跨行支付業務未通過大額支付系統辦理被退回,給客戶造成損失的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0-5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1.簽發空頭報單、空頭支票的;

2.受理空頭報單、空頭支票的;

3.故意透支賬戶款項;

4.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一條電算化管理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未按規定設置設備運行登記簿或設而未登、要素不全,檔案管理不規范;

2.系統維護人員沒有按操作規程對計算機及附屬設備進行安裝、檢查、維護,發現故障未記錄故障原因及處理情況;

3.操作員密碼泄漏,不按規定修改密碼或多人用一個密碼操作,密碼過于簡單;

4.操作員未使用本人的代碼在授權的范圍內操作相關業務;

5.用業務用機玩游戲、看影碟等與業務無關的活動;

6.沖改賬務、故障恢復,操作員及復核員崗位調整不詳細記錄;

7.發現設備損壞、賬表不符等情況不及時雙向同時上報、不按規定詳細記錄;

8.未按規定執行磁卡(盤)發放、使用、銷毀制度,或交接不清;

9.業務數據不按規定備份、異地保管或備份數據不全,不按會計檔案要求進行保管;

10.柜員制柜臺監控錄像有缺失、損壞、無序或保管期限低于30天等現象;

11.在計算機操作臺上擺放水杯、水果等物品;

12.營業用機顯示屏面對客戶或操作員離崗不退出工作系統界面;

13.未執行機房雙人開關機制度,值班、交接班不清;

14、不按規定打印各種賬、簿、報表等;

15.各電子化營業網點的計算機及外部設備的供電電源接入無關的用電設備;

16.系統管理人員無故未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維護工作;

17.外部人員現場維修,未經科技部門負責人審批或無科技部門設備維修人員現場監督;

18.其他違反電算化管理規定的行為;

19.抹帳業務應該沒有有關人員審批及登記。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9項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

2.非操作人員進入機房或上機操作及進行其他活動;

3.擅自修改系統環境,造成業務系統故障或賬務混亂;

4.擅自或無憑證辦理特殊業務,如沖賬、補辦業務等;

5.操作員違規操作,造成計算機硬件損壞;

6.營業單位非營業時間上機操作或進行其他活動;

7.未按規定限制使用或授權使用各系統口令;

8.擅自使用外部存儲介質,造成系統紊亂及病毒等現象發生;

9.由于保護措施不得力造成計算機設備丟失、損壞、遭雨淋、水淹等責任事故;

10.系統管理員或操作員私自挪用計算機設備、拆換計算機配件據為已有;

11.操作員未經允許私自拆裝設備;

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警告至開除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1.未落實計算機安全責任,機房、營業網點不設立消防安全管理員;

2.由于違規操作等原因,造成軟件系統崩潰;

3.將各種系統軟件、應用軟件及系統備份復制給外單位或他人;

4.為詐騙分子提供條件或與詐騙分子、團伙串通進行詐騙;

5.擅自購置項目設備;

6.不認真執行計算機案件、事故報告制度;

7.新建、改建營業網點未按規定實施綜合布線;

8.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拆借資金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對遺留的拆借資金沒能落實歸還或清收計劃;

2.資金來源、運用的各項協議、資料未能妥善保存;

3.違反同業拆借業務規定。

(1)不以聯社為單位拆借資金;

(2)分支機構之間辦理系統內橫向資金拆借業務;

(3)為拆出資金辦理展期,或對同一對象辦理連續拆借違反期限規定;

(4)未按規定簽訂拆借合同;

(5)未堅持業務操作、審批和會計核算三分離制度;

(6)在上級管理部門禁止辦理期間仍在辦理對外拆出業務。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3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越權調度、拆借資金;

3.借款或調度資金支持或變相支持違規經營;

4.利用拆借資金發放固定資產貸款或用于投資;

5.將拆借資金不在規定的科目內反映或使用;

6.因工作失職,調度不力혁臐節,造成在人民銀行存款戶透支,形成對外支付困難,或在上級聯社存款賬戶出現強拆;

7.未經人民銀行貨幣信貸部門鑒證,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絡以外從事人民幣同業拆借業務;

8.向非金融機構或不具備辦理拆借資金資格的金融機構網點拆出資金;

9.其他違反拆借資金規定的行為;

10.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不具有同業拆借業務資格而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2.超最高限額、超最長期限或擅自拆借資金;

3.在全國統一同業拆借網絡之外從事同業拆借業務;

4.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

第二十三條抵債資產管理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收取和處置申報相關資料不齊全、內容不完整不詳實;

2.收取的抵債資產不夠抵償貸款本息部分不繼續追償(破產業除外);

3.收取抵債資產后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或不按規定管理;

4.抵債資產取得的方式不符合規定、作價不合規。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4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借款人有貨幣資金償還能力卻收回抵債資產;

3.借款人(擔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財產能依法拍賣或變賣收取現金卻收回抵債資產;

4.借款人(擔保人)的抵押物或其他合法財產無法變現又無其他償還能力卻不按“以物折價抵償貸款本息”;

5.收取的抵債資產不具有所有權和使用權、或者處置權,不能辦理產權過戶手續、不易變現和不保值的資產;

6.對具備收取抵債資產條件的未收取抵債資產或收取不具備收取抵債資產條件的抵債資產;

7.處置抵債資產不符合規定或變現后不按規定分配,不足部分不按規定處理;

8.擅自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抵債資產,收取和處置抵債資產不按規定報批;

9.評估價值或協商價格明顯高于市場現值而未提出異議或申訴;

10.未采取公開競標方式出租、轉讓、拍賣處置抵債資產的;

11.其他違反抵債資產規定的行為;

1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及時保全或辦理過戶手續致使抵債資產損失的;

2.抵債資產保管不善造成重大損失的;

3.擅自使用或借給他人使用抵債資產造成損失的;

4.評估價值或協商價格明顯高于市場現值而未提出異議或申訴,造成損失的;

5.處置抵債資產價格明顯不合理的。

(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責任人處以10000元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行政記大過至開除處分。

1.在辦理抵債資產受償或處置中互相串通、泄漏商業機密,損害信用社利益的;

2.隱瞞或截留抵債資產變現收入或租賃收入的;

3.造成其他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第二十四條股本金管理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

1.股金取得不符合規定;

2.貸款入股或存款化股金;

3.單戶、職工股金超比例;

4.退股不符合規定或投資股退股;

5.不按規定分紅或支付股金利息;

6.歷史股金不清理;

7.資格股和投資股未分別設置明細賬;

8.其他違反股本金管理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8項違規行為造成經濟損失的;

2.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行為。

(三)對造成重大事故、案件或經濟損失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中間業務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500元罰款。并視情節建議對相關責任人調換或調離工作崗位;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經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批準或予以備案,擅自開辦中間業務;

2.未制定中間業務內部授權制度或未報中國人民銀行當地管轄行備案;

3.內部授權制度未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對不同類別中間業務的授權權限;

4.內部授權制度未明確各級分支機構可以從事的中間業務范圍;

5.未建立監控和報告各類中間業務的信息管理系統或內部稽核制度;

6.不及時、準確、全面反映各項中間業務的開展情況、風險狀況和存在的問題;

7.逃避中國人民銀行和上級單位監督檢查或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

8.未簽訂合同或超權限超范圍辦理中間業務的;

9.未按協議或操作規程,辦理中間業務或無故拒絕客戶委托申請;

10.擅自提高或降低條件和費率的;

11.擅自凍結客戶資金和基金、債券交易賬戶;

12.泄露客戶資料和信息的;

13.其他違反中間業務規定的行為。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8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800-1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本條第(一)款第1至13項違規行為造成損失的;

2.占用客戶資金,給客戶造成經濟損失;

3.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危害國家和公眾利益;

4.違背客戶意愿辦理中間業務(如強行客戶保險等);

5.造成其他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三)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3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并建議對相關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記大過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嚴格執行操作規程和內部控制制度,造成嚴重風險及重大資金損失;

2.違反規定為客戶進行墊款、融資業務;

3.違規操作,導致客戶資金被他人盜用;

4.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造成嚴重風險及重大資金損失的。

第二十六條反洗錢工作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5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30-3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5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為不出示本人身份證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證件上姓名的個人客戶開立賬戶;

2.未按規定審查開戶資料為個人開立結算賬戶;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單位處以10000-3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800元罰款。并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未按照規定建立反洗錢內控制度的;

2.未按照規定設立專門機構(人員)或者指定專門機構(人員)負責反洗錢工作的;

3.未按照規定要求單位客戶提供有效證明文件和資料,進行核對并登記的;

4.未按規定對開戶資料進行審查,致使單位開立虛假結算賬戶的;

5.未按規定建立存款人信息數據檔案或收集的存款人信息數據不完整的;

6.未按照規定保存客戶的賬戶資料和交易記錄的;

7.違反規定將反洗錢工作信息泄露給客戶和其他人員的;

8.未按照規定報告大額交易或者可疑交易的。

第二十七條機構和勞動工資違規的處罰。

(一)營業執照、稅務登記、金融許可證等證照未按規定年檢或更換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

(二)擅自變更機構名稱、注冊資本、地址、高級管理人員的,對單位處以10000-1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

(三)擅自設立、撤并機構或升、降機構級別的,對單位處以50000-300000元罰款,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

(四)擅自在其他科目賬戶列支工資性費用的或擅自執行地方出臺的工資、津貼、補貼政策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

(五)編造虛假勞動工資統計數據或為無故長期不上班人員開支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

(六)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重大突發事件報告違規的處罰。

(一)未成立重大突發事件報告組織,未按重大突發事件的規定統計和報送標準、時間、方式(渠道)上報或內容要素不齊全、無簽發人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二)遲報、誤報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罰款;

(三)漏報、瞞報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2000-4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3000-5000元罰款;

(四)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信息披露違規的處罰。

(一)未按信息披露的內容、范圍、時間、地點進行披露、報備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5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500-1000元罰款;

(二)披露虛假信息的,對相關責任人處以1000-2000元罰款,直接責任人處以2000-3000元款;

(三)造成不良后果或經濟損失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安全保衛制度違規的處罰

(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l00元一5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營業前未按規定進行安全檢查的;

2.各種防衛器械放置不當,未反鎖營業室保險門的;

3.營業期間擅離職守,形成一人臨柜或無人臨柜的;

4.營業期間營業柜臺未保持封閉狀態的;

5.允許外部人員或無關人員進入營業柜臺內的;

6.不按規定程序接受安全檢查的;

7.在拒臺外攜款箱候車的;

8.營業終了檢查不認真,出現門窗不關或不加鎖的。

(二)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200元-10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1.違反守庫管理規定的;

2.違反押運管理規定的;

3.違反槍支管理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違反信用站管理處罰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有關責任人100元-300元罰款,情節嚴重的,建議對責任人給予警告至開除行政處分。

(一)信用員聘用未經過村委會推薦和村黨支部審查,未提供書面政審材料經信用社批準并報縣聯社備案;

(二)信用員不符合聘用條件;

(三)信用員未向信用社交納風險金;

(四)信用員未按規定請領和使用重要空白憑證;

(五)信用員未按規定時間報帳,報帳時未將報賬期內全部業務及使用、作廢、未使用重要空白憑證與信用社核對;

(六)周轉金未按規定限額請領,手續不健全;

(七)信用站的安全設施不齊全。

第三十二條凡本規定未列出的其它違規行為的處罰,比照同類條款或相近條款進行處罰。

第三十三條혀痐于違規造成經濟損失的,除對責任人處罰、處理外,應視情節予以包賠經濟損失,尤其是審批報備的大額貸款造成損失的,按貸款風險責任書確定的比例賠償。一次性賠償有困難的,可逐月從工資中扣發,但應留足其基本生活費用。

第三十四條依據干部管理權限向違規責任人主管單位提出建議,由主管單位給予調整和調離工作崗位、解聘專業技術職務、相應行政處分或其它處理。

第三十五條對違法行為,構成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三章責任認定

第三十六條違規責任人包括違規行為的決定人、授意人、指使人和經辦人員。違規責任人分為直接責任人和相關責任人。

(一)在違規事實中,起主導性、直接性、關鍵性作用的人員為直接責任人,其他相關人員為相關責任人。

(二)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授意、指使經辦人員違規辦理業務,領導或上級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經辦員、復核員等為相關責任人。

(三)由于經辦人員、信用社或部門提供情況不實,導致決策失誤的,經辦人員、信用社或部門的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應由決策人進行事前調查而未履行職責,偏聽下級提供情況導致決策失誤的,決策人為直接責任人。

(四)經過集體研究的違規行為,參與研究的主要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其他人員為相關責任人。

(五)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指導、檢查不夠發生違規行為或違規行為責任不清,主管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相關人員為相關責任人。

(六)領導和相關部門對規章制度不貫徹落實或曲意貫徹落實,造成違規的,主要領導和相關部門負責人為直接責任人,相關人員為相關責任人。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從重處罰,可提高1-3倍的罰款。并建議對違規責任人給予行政記過至開除處分。

(一)主要負責人不按稽核整改意見組織整改的;

(二)嚴重違規造成重大經濟損失或嚴重后果的;

(三)拒不執行稽核處罰決定的;

(四)直接或變相抗拒、阻撓稽核檢查的;

(五)明知故犯或屢查屢犯的;

(六)嫁禍于人、打擊報復的;

(七)對責任人罰款由單位報銷的。

第四章處罰的執行與罰金管理

第三十八條稽核出的違規問題應由責任人在稽核記錄簽字確認,并告知擬處罰的意見,聽其辯解意見后,由稽核人員做出處罰決定,并具體執行處罰。

第三十九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干預決定的執行,對處罰結果有異議,可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5日內向上級稽核部門書面提請復議。上級稽核部門在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15日內做出答復。復議期間仍執行原處理決定。

第四十條稽核人員根據實際情況,可進行現場處罰或事后處罰,每筆(次、回)按最低限額罰款,每項罰款不超過最高限額。從重處罰的按最高限額的1-3倍處罰。

第四十一條稽核罰款收據由省聯社統一印制,視同重要空白憑證管理,收繳的罰款每季度上劃省聯社稽核部,在其他收入賬戶設專戶管理,主要用于稽核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附則

稽核制度范文2

按照省聯社對各市州辦事處職能調整的要求,為使調整后的稽核監督職能充分發揮作用,有效防控全省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風險,促進全省農村信用社健康、安全、快速發展,現擬提以下工作意見,請認真執行。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積極研究和探索稽核監督職能的有效履行

各市州辦事處職能的調整,工作重心的轉移,是繼續深化我省農村信用社改革的總體要求,是加強內部管理、防控經營風險的現實選擇,是實現全省農村信用社又好又快發展目標的保證。為此,各市州辦事處要站在講政治、謀發展的高度正確對待職能調整,要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潛心管理防風險,要將思想統一到全省農村信用社改革發展的大局上來,統一到轉換經營機制、打造核心競爭力上來,統一到防控風險、消除案件隱患上來。要對如何履行和落實好稽核監督職能進行認真研究和積極探索,認真研究怎樣發揮稽核監督職能作用,怎樣保證稽核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怎樣充分發揮稽核監督職能作用。在辦事處現有的人員配備,科室設置,轄內農村信用社經營管理現狀等基礎上,要研究制定適合自身稽核監督職能作用充分發揮的工作規劃和目標,可以制定遠期目標和近期目標,分步實施,逐步兌現;要有效提升高管人員經營管理能力,全面提高農村信用社風險管理水平,規范經營管理行為,防止案件事故發生。

二、加強稽核隊伍建設和人員管理,保證稽核監督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

各市州辦事處職能轉變后,在調整布局本辦現有人力資源的基礎上,要著力加強和發揮縣級聯社稽核力量的作用。重點從縣級聯社稽核隊伍建設、人員管理、教育培訓、考核評比等方面著手,努力打造一支素質硬、能力強、紀律嚴的稽核“鐵軍”隊伍,切實保障辦事處有效履行稽核監督職能。

一是加強縣級聯社稽核隊伍建設,指導各縣級聯社組建好稽核大隊,人員配備必須到位,辦公設施必須保證。二是嚴格挑選配備稽核大隊人員,對不能勝任稽核工作的、有違規問題記錄史的、思想政治不過硬的、不敢逗硬的、怕得罪人的,甚至人格品行差的等要堅決調整,予以換崗。三是保證稽核隊伍人員的穩定,對稽核人員崗位調整要嚴格按省聯社規定執行,不能隨意調整稽核人員崗位,不能隨意安排稽核人員干本職工作外的事,要專注于稽核工作。四是加強稽核人員的教育培訓,要采取多種措施有效提高稽核人員思想政治素質、政策法規和業務理論及稽核技能水平,既要理論水平高,又要實踐經驗豐富,具有較強的工作能力。五是加強稽核人員考核評比。辦事處在縣級聯社開展的稽核人員工作考核評比的基礎上,要進行再檢查、再評比,以促進稽核人員更加盡職履責、工作更加認真負責,稽核監督作用更加有效發揮。

三、認真開展稽核項目檢查,充分發揮稽核監督職能作用,促進農村信用社快速健康發展

由于辦事處是省聯社派出機構,既不是風險責任主體,又沒有財務壓力,最容易產生工作缺乏壓力與動力。同時由于職能的轉變,很容易產生不能充分發揮其職能作用。為充分履行其稽核監督職能,各市州辦事處要切實加強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加強序時稽核工作檢查??h級聯社稽核監督是防控信用社經營風險的第一道稽核監督防線,而防線中最關鍵工作又是序時稽核。各市州辦事處要加大對縣級聯社序時稽核工作開展執行情況檢查,看是否做到“時間不間斷、業務全覆蓋”,看是否有專職序時稽核員經常深入包片網點開展工作,看是否對序時稽核發現問題進行通報、問責處理和整改糾正。要督促縣級聯社切實抓好抓實序時稽核工作,決不能走過場、搞蜻蜓點水。只要我們第一道稽核監督防線做好了、做扎實了、做到位了,則農村信用社的經營風險和案件隱患就能及時發現和控制。

(二)積極開展重點稽核項目檢查。各市州辦事處要對轄內所有機構和所有業務風險狀況進行摸排,對風險底數要弄清楚,準確掌握。在摸排的基礎上,要研究制定行之有效的稽核監督查防工作措施或方案,做到年初有規劃,年中有檢查,年終有總結評價?;藱z查中要特別對近年發生案件事故和內部檢查暴露問題較多、案件風險隱患較大的聯社和基層機構,及容易發生案件事故的業務領域(諸如:小額信貸業務、抵債資產業務、應收應付款業務、存款業務、票據業務、銀行卡業務、金庫尾箱、重空憑證等)進行重點檢查,確保案件風險隱患能得到及時消除。

(三)加強制度執行力檢查??v觀所發案件及違規違制問題產生的根本原因,就是不執行制度,或執行制度差。各市州辦事處要加強對縣級聯社及基層機構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法規制度、內部規章等情況進行檢查督促。要從加大制度執行力上著力,對有制度不執行、或執行不到位、或明知違反制度規定仍執意違規的,要堅決糾正、果斷處理,切實維護制度規章的嚴肅性。要教育員工樹立制度意識、法規意識,要熟悉制度、掌握制度、踐行制度,增強制度的有效執行。

(四)加強案件防控工作檢查。銀監會對農村信用社案件防控工作提出了新三年要求,20__年的重心就是“規范”。各市州辦事處要緊緊圍繞銀監部門、省聯社對案件防控工作提出的總體目標,認真開展稽核監督檢查,檢查縣級聯社和基層農村信用社是否對案件防控做出安排部署和規劃,措施辦法是否可行有效,是否認真落實省聯社提出的“八個全面”,風險隱患排查是否徹底,防控責任是否落實到崗、到人、到社,it信息科技防范能力是否提高,監督制約機制是否建立等。通過稽核監督,促進轄內縣級聯社案件防控工作更加扎實開展,內部管理更加精細,經營行為更加規范,案件風險隱患得到消除。

(五)加強縣級聯社稽核工作檢查。近年,縣級聯社稽核工作普遍得到加強,但為了更有效發揮基層稽核作用,各市州辦事處要加強對縣級聯社稽核工作開展情況檢查。首先,要檢查聯社領導班子是否高度重視基層稽核工作,是否按省聯社要求進行運作,是否建立稽核激勵機制,是否真正解決稽核人員的后顧之憂。其次,要檢查稽核部門是否按《__省聯社稽核工作暫行規定》履行職能,工作是否認真開展,稽核職能作用是否真正發揮,稽核的權威性是否樹立、獨立性是否享有、有效性是否增強。第三,要檢查稽核工作的發展和創新,是否積極探索和創新稽核手段和稽核技術,對稽核工作中的好的做法是否及時總結提煉,以確?;斯ぷ鞑粩喟l展、不斷創新。

稽核制度范文3

關鍵詞:現代企業制度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建設

在國家統一會計法規制度不斷完善的同時,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建設也開始引起理論和實務界的關注。本文僅就企業內部會計制度的若干問題做粗淺的研究。

一、建立企業內部會計制度的必要性

1、建立企業內部會計制度是適應會計改革、完善會計規范體系的需要。會計規范即會計工作應遵守的規矩。它是處理各項經濟業務、進行會計核算和實施會計監督的準繩。目前我國會計規范由《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和行業會計制度組成。企業的會計核算是按照行業會計制度實施的。但從我國會計改革的方向看,在會計理論、會計規范、會計教育等方面,根據自身的國情結合國際慣例,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適應現代化制度要求的會計法規體系,即建立以《會計法》為主導,以會計準則(包括基本會計準則和具體會計準則)為中心,以企業內部會計制度為基礎的會計法規體系。企業轉換經營機制后,政府應還財權和會計制度制定權于企業,特別是在“兩則”頒行以及具體會計準則陸續公布之后,企業完全可以依據會計準則結合本企業生產經營的特點和管理要求,自行制定內部會計制度來規范會計核算工作。

2、建立企業內部會計制度是貫徹落實具體會計準則的基本前提。在我國,隨著會計改革的深化,建立以會計準則為核心內容的會計規范體系已是大勢所趨。然而,已開始并將陸續出臺的具體會計準則,由于受自身固有的概括性、抽象性、可選擇性等特征的制約,為了滿足不同企業會計核算的需要,其主要規范都帶有一定的跨度,使不同企業的會計人員在運用會計政策、進行會計估計時,有較大的選擇余地,但這也會引發會計人員會計行為的隨意性。因此,具體會計準則出臺后,要保證和提高會計準則的實施效果,企業必須在具體會計準則允許的范圍內,結合本企業的實際情況,建立符合企業會計核算要求的內部會計制度。

二、我國企業內部會計制度建設的現狀分析

1、很多經營管理者不了解內部會計制度的真正內涵。當前,我國很大一部分企業的經營管理者輕視內部會計控制,習慣于行政指揮,家長制管理現象還普遍存在。很多企業還未意識到內部會計控制的重要性,甚至對內部會計控制還存在著許多誤解。以為內部會計控制就是一堆堆的手冊、文件和規章制度;或者認為內部會計控制就是成本控制,安全性控制,就是對職工管、壓、卡,對領導干部限制權力等。

2、管理的控制弱化,控制執行不得力,違法違紀現象時有發生。有不少企業已建立了相關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但它缺少一定的方法和措施,致使有章不循,將已訂立的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印在紙上,掛在墻上”,以應付有關部門的檢查、審計,而不管內部會計控制制度執行情況如何,遇到具體問題多強調靈活性,使內部會計控制流于形式,失去了應有的剛性和嚴肅性。目前,各種經濟犯罪案件層出不窮,甚至有“雨后春筍”之勢。分析這些經濟犯罪案例,原因可能多種多樣,但企業內部會計控制不健全、不完善、管理和監督不到位是一個相當重要的因素。

3、內部會計制度環境弱化,控制體系不完善。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涉及到一個單位的人事管理、生產管理、財務管理、購銷業務管理、重大投資和資產處理等各個部門的管理,涉及面廣,是企業管理的一個系統工程。因此,內部會計控制的體系應該是科學而嚴密的。但許多企業是各部門控制各成一塊,各管各的,互不銜接;許多小型企業,其內部牽制機制尚未建立,更別談內部會計控制的履行;還有一些企業通過并購、分立或地區事業部的建立等組織機構調整,使組織機構和授權方式發生了變化,原有的內部會計控制部分或全部失效,致使某些當事人或部門游離于內部會計控制之外,起不到應有的作用。

三、完善企業內部會計控制制度措施

1、建立并完善會計核算工作制度。會計核算工作制度主要是規范單位會計核算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幾項制度:賬務處理程序制度、原始記錄管理制度、定額管理制度、計量驗收制度、成本核算制度、財產清查制度。要建立并完善會計核算工作制度就必須先建立并完善以上制度,這些制度既是會計核算工作的基礎又是會計核算工作的主要內容。

2、建立并完善抽核制度。稽核制度是指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對有關賬證進行審核、復查的一種制度。該項制度的建立也應結合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一并考慮。會計稽核是會計機構本身對于會計核算工作進行的一項自我檢查或審核工作,其目的在于防止會計核算工作上的差錯和有關人員的舞弊行為。通過稽核,對日常核算工作中所出現的疏忽、錯誤等及時加以糾正或制止,以提高會計核算工作的質量。內部稽核制度不同于內部審計制度,前者是會計機構內部的一種工作制度:后者是單位在會計機構之外另行設置的內部審計機構或者審計人員對會計工作進行再檢查的一種制度。

稽核制度范文4

關鍵詞:會計制度;高校;財務風險

一、高校財務部門的崗位職務應相互分離相互制約

各個學校的財務部們雖然具備基本的財務核算人員,但學校為了節約成本,不能規范的設置會計人員,一人管錢又管賬的情形時有發生。因此,完善高校會計制度首先從會計職責相互獨立入手。例如出納與賬簿記錄和會計檔案保管相分離,授權批準、執行和審核相互分離。并且嚴格遵守錢賬分管的原則,現金的保管和記錄人員分工處理,大額的資金流出可以采用支票的方式支付,并且需經過學校管理人員,財務主管和審核部門同時蓋章才可支付,以防止錢財人為的流失,并加強監管。

二、應用并完善高校預算制度

對于校內各個成本應加以控制并且建立健全定額管理制度,降低成本。高校不僅僅是一個教育機構,更負責整個學校學生生活起居和教學環境。后者的支出更為巨大和繁瑣,因此維持學校建設的各項成本支出和費用都應納入預算中,保管原始憑證,將計劃的支出與實際支出期末比對,尋找需要改進之處,從而更好的加強管理。2008年初,財政部下發了《關于加強預算管理的通知》,提出要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加強預算執行管理,實現預算管理的科學化、精細化。這就要求高校的預算應在教學部,學工部和管理部門分別進行統一的預算管理,規定各項活動的限額,超過限額要經過各部門主管和消防財務部門和審核單位的聯合審批。

三、定期編制現金流量表,公示高校的現金流加以管理

長期以來,高校主要是以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為框架的財務體系。隨著近年來高校招生規模的擴大和分校的建設,高校的資金流入總量在不斷擴大,然而大規模建設分校又導致了學校的財務壓力,甚至入不敷出,這就無形中增加了高校的財務風險。通過定期編制現金流量表可以使債權人,高校管理人員和社會了解到學校的資金流,既起到監督作用,又為后來的財務決策起到參考作用。

同時,現金流量表要合理清晰的表明學校從事教育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和投資、籌資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分項列示。值得注意的是,由于高校的特殊性,不適合風險較高的風險模型財務體系,而是適合較為穩妥的保守或中庸的財務體系,因此現金流量表上最終反映的現金流量也并非完全能自由支配的資金,應提取一定的比例作為高校對于教育和學校建設的備用金,以滿足自身需求。

四、設置內部的稽核審核崗位和加強外部的監督工作

英國的高等教育質量保障署(QAA)就對高校實行完善的審核制度,通過對諸如學術水平,研究質量和學習機會等多項指標進行授權批準流程。這啟示國內的高校的審核崗位獨立于學校的財務部門和管理人員,公正客觀的對校內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稽核任務。一項大型的收入或支出要經過申請并且層層審核才能通過,這就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高校的高風險的投資和大量的舉債活動。

除了進行高校的內部監督,還建議財務部,教育部門以及會計師事務所在每一個會計年度進行檢查和監督,并定期出示調查報告進行公示,讓公眾采取監督。這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高校對財務建設的重視,提高透明度。

五、建立高校風險評估體系,提高財務人員的風險意識

為了降低學校的財務風險,首先應對學校本身財務總體情況進行總體的認識,并定期編制評估報告,包括對資產,負債,損益等的計量檢測。在學校計劃進行需要使用資金的活動時結合學校自身的評估情況,進行風險測評再進行決策,看學校是否能具備相應的償債能力。

除此之外,高校財務人員的素質也直接決定了學校的財務周轉狀況。聘用具備專業財務知識的人才和多年工作經驗的財務人員,并且定期進行職業測評和風險應對的培訓,避免人浮于事。

參考文獻:

[1]張勝利:《院校審核對完善我國開放大學建設的思考》.

稽核制度范文5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公共航空運輸企業(即“航空公司”)、民用機場和從事民航相關業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民航企業”)在執行《企業會計制度》的同時,執行本辦法。

(三)、本辦法所稱民用機場是指專供民用航空器起飛、降落、滑行、停放以及進行其他活動使用的劃定區域,包括附屬建筑物、裝置和設施。民用機場不包括臨時機場。臨時機場的會計核算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四)、本辦法中的票證是指運輸憑證。即與從事民用航空運輸活動相關的憑據,包括客票及行李票、航空貨運單、逾重行李票、航空郵運結算單、退票、誤機、變更收費單和旅費證等用于航空運輸的紙質憑證。電子票證結算辦法另行規定。

(五)、航空公司為生產運營儲備的航空器材作為流動資產管理。航空公司應加強航空器材的實物管理,逐步形成以計算機系統為主要手段的管理模式。

本辦法不涉及航空公司內部航空器材的調撥、移庫、核算等。有關辦法可由航空公司自行制定。

(六)、民航企業應在國家規定的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的征收期限內計算提取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

二、補充會計科目使用說明:

(一)會計科目的設置:

1.本辦法在《企業會計制度》的基礎上增設了“國內票證結算”、“國際票證結算”、“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應交民航基礎設施建設基金”、“航材消耗件”、“高價周轉件”科目,并對“材料成本差異”、“主營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收入”、“其他業務支出”、“營業費用”等科目的明細科目設置和核算內容進行了補充規定。

2.民航企業可根據需要自行設置“撥付所屬資金”、“上級撥入資金”、“內部往來”、“特準儲備物資”等科目。

3.民航企業發生的福利費支出,應當據實列支,不再按照工資總額的14%進行計提,如果原“應付福利費”科目有結余的,應當區分情況處理:如果是借方余額,應當借記“利潤分配──未分配利潤”科目,貸記“應付福利費”科目;如果是貸方余額,可以結轉到以后年度使用。

民航系統外商投資企業執行本辦法,按規定設置“應付福利費”科目,并設置“從費用中提取的福利費”和“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兩個明細科目,分別核算從原“應付工資”科目轉入的屬于應付中方職工的退休養老等項基金、保險福利費、國家的各項補貼、原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余額,以及按規定從稅后利潤中提取的職工獎勵及福利基金。企業當前發生的福利費在當期損益中據實列支。

4.對于實行本辦法以前發生的尚未攤銷完的高價周轉件修理費用的余額,仍然可以繼續攤銷,實行本辦法以后新發生的高價周轉件修理費,直接計入當期損益。

(二)補充會計科目的使用說明:

1215航材消耗件

一、本科目核算航空公司庫存航材消耗件的計劃成本或實際成本。

航材消耗件是指領用后一次性消耗、通常不能反復修理使用或可反復修理但價值較低的航空器材。

二、本科目的財務處理如下:

(一)航材消耗件增加的財務處理:

1.購入航材消耗件時,根據發票賬單支付物資價款和運雜費、關稅、增值稅等,按應計入航材消耗件成本的金額,借記“物資采購”科目(如采用實際成本核算航材消耗件,則借記“1201在途物資”科目,下同),按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

2.航材消耗件驗收入庫時,根據入庫單,借記本科目,貸記“物資采購”科目,并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借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貸記“物資采購”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會計分錄。

已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發票賬單的,月末時暫估入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

3.供應商對航空公司購買航材消耗件給予的現金回扣、實物回扣或記賬回扣,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作為材料成本差異處理;采用實際成本核算的,確認為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也可分年攤銷。確認回扣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或“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等科目。收到作為回扣的實物時,借記本科目或其他存貨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

因航材消耗件質量等原因索賠,供應商給予的回扣,如能準確對應已入賬航材消耗件價值,則沖減航材消耗件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已經領用的,沖減主營業務成本。如無法準確對應已入賬的航材消耗件價值;則記入“材料成本差異”科目;采用實際成本核算的,確認為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也可分年攤銷。

4.隨同購租飛機、發動機等獲得的航材消耗件回扣,直接沖減飛機、發動機等資產的價值,借記本科目,貸記“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廠商對飛機、發動機維修給予的回扣,應沖減維修成本。

5.航材消耗件由保稅庫移至完稅庫,根據保稅庫出庫單和完稅庫入庫單,借記本科目,貸記“航材消耗件──保稅”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

(二)航材消耗件減少的財務處理:

1.領用的財務處理:

(1)領用航材消耗件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本科目。維修部門退回未用的航材消耗件,用紅字作相同的會計記錄。

(2)采用計劃成本進行航材消耗件日常核算的企業,日常領用、發出航材消耗件均按計劃成本記賬,月度終了,按照發出各種航材消耗的計劃成本,計算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等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用紅字登記)。

采用實際成本進行航材消耗件日常核算的企業,發出航材消耗件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計算確定。對不同的航材消耗件可以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航材消耗件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是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3)航材消耗件的修理費,直接計入當期損益。發生料、工、費等支出時,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月末還應結轉維修所用航材消耗件應負擔的材料成本差異。

2.其他減少的賬務處理:

(1)航空公司按照與供應商簽訂的銷售回購協議,向供應商退回不需要航材消耗件時,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航材消耗件賬面余額,貸記本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或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還應沖減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按實際成本核算的,將其差額確認為當期損益,計入營業外收入或營業外支出。

(2)航空公司對外銷售航材消耗件,按售價,借記“銀行存款”、“應收賬款”等科目,按實現的營業收入,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銷售航材消耗件應負擔的稅金按有關規定處理;月度終了按出售航材消耗件的實際成本,借記“其他業務支出”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還應結轉航材消耗件應負擔的材料成本差異,借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用紅字登記)。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還應沖減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管理費用”科目。

(3)航材消耗件的報廢。

①在用報廢,是指已領用的航材消耗件報廢。其殘料收入沖減當月主營業務成本,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

②在庫報廢,是指未領用的航材消耗件因機型退役或其他技術方面原因,導致無法使用而形成的報廢。根據航材消耗件報廢清單,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有殘科收入的,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殘科收入應交納的稅金,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貸記“應交稅金”科目。已計提存貨跌價準備的存貨跌價準備,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報廢損失應于期末結賬前處理完畢,計入當期損益,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

(4)庫存航材消耗件應定期進行清查盤點,發現盤盈、盤虧、毀損的應及時進行處理。盤盈的航材消耗件,按照同類或類似航材消耗件的市場價格確定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借記本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盤虧、毀損的航材消耗件,按照航材消耗件的賬面余額,借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貸記本科目;采用計劃成本進行航材消耗件日常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計提存貸跌價準備的,還應沖減已計提的存貨跌價準備,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待處理財產損益”科目。

盤盈的航材消耗件,應沖減當期管理費用;盤虧或毀損的航材消耗件,在減去過失人或者保險公司等賠款及殘料價值后,計入當期管理費用;屬于由于自然災害等非常原因造成的損失,在扣除殘料價值和過失人、保險公司賠款后的凈損失,計入當期營業外支出。

(5)出租、出借的航材消耗件在備查薄登記,按協議確認租金收入時,借記“應收賬款”、“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其他業務收入”科目。租入航材消耗件應支付的租金,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航材消耗件應按材料的保管地點(倉庫)、材料的類別(機型)、品種和規格設置材料明細賬(或材料卡片)。材料明確賬根據收料憑證和發料憑證逐筆登記。一個企業至少應有一套有數量和金額的材料明細賬。這套明細賬可以由財務會計部門登記,也可以由材料倉庫的管理人員登記。在后一種情況下,財務會計部門對倉庫登記的材料明細賬,必須定期稽核,以保證記錄正確無誤。

四、本科目期末借方余額,反映企業庫存未用航材消耗件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

1216高價周轉件

一、本科目核算航空公司庫存的高價周轉件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以及高價周轉件的領用和攤銷。

高價周轉件是指可反復修理使用、價值較高、具有單獨序號的航空器材。上述三個條件應同時具備。企業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分機型高價周轉件目錄,一經確定,不得隨意更改。

二、本科目應設置“在庫高價件”和“高價件攤銷”兩個明細科目,“在庫高價件”明細科目核算庫存高價周轉件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高價件攤銷”明細科目核算高價周轉件的領用及攤銷。企業可根據實際需要,增設“在用高價件”等明細科目,核算已領用高價周轉件的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以及高價周轉件在企業內部的流動、送修等。

三、本科目的財務處理如下:

(一)高價周轉件的增加的財務處理:

1.購入高價周轉件時,根據發票賬單支付物資價款和運雜費、關稅、增值稅時,按應計入高價周轉件成本的金額,借記“物資采購”科目(如采用實際成本核算,則借記“1201在途物資”科目,下同),按支付或應付的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應付賬款”、“預付賬款”等科目。

2.高價周轉件驗收入庫時,根據入庫單,借記本科目(在庫高價件),貸記“物資采購”科目,并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實際成本大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借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貸記“物資采購”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做相反會計分錄。

已驗收入庫但尚未收到發票賬單的,月末時暫估入賬,借記本科目,貸記“應付賬款─暫估應付賬款”科目,下月初用紅字作同樣的會計分錄,予以沖回。

3.供應商對航空公司購買高價周轉給予的現金回扣、實物回扣或記賬回扣,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作為材料成本差異處理;采用實際成本核算的,確認為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也可分年攤銷。確認回扣時,借記“銀行存款”、“其他應收款”等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或“營業外收入”或“遞延收益”等科目。收到作為回扣的實物時,借記本科目(在庫高價件)或“航材消耗件”科目或其他存貨科目,貸記“其他應收款”科目。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

因高價周轉件質量等原因索賠,供應商給予的回扣,如能準確對應已入賬高價周轉件價值,則沖減高價周轉件賬面價值,借記“其他應收款”、“應付賬款”等科目,貸記本科目(在庫高價件)。如無法準確對應已入賬的高價周轉價價值,則記入“材料成本差異”科目。采用實際成本核算的,確認為當期損益,金額較大的,也可分年攤銷。

4.隨同購租飛機、發動機獲得的高價周轉件回扣,直接沖減飛機、發動機等資產的價值,借記本科目(在庫高價件),貸記“在建工程”、“固定資產”科目。采用計劃成本進行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廠商對飛機、發動機維修給予的回扣,應沖減維修成本。

5.高價周轉件由保稅庫移至完稅庫,根據保稅庫出庫單和完稅入庫單,借記本科目(在庫高價件),貸記本科目(保稅),采用計劃成本核算的,還應同時結轉材料成本差異。

(二)高價周轉件減少的財務處理:

1.領用的財務處理:

(1)領用高價周轉件時,按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借記本科目(高價件攤銷),貸記本科目(在庫高價件)。機務維修部門退回已領未用的高價周轉件,用紅字作相同的會計分錄。

(2)采用計劃成本進行高價周轉件日常核算的企業,日常領用高價周轉件均按計劃成本記賬,月度終了,按照本月攤銷各種高價周轉件的計劃成本,計算應負擔的成本差異,借記“主營業務成本”科目,貸記“材料成本差異”科目(實際成本小于計劃成本的差異,用紅字登記)。

(3)采用實際成本進行高價周轉件日常核算的企業,領用高價周轉件的實際成本,可以采用先進先出法、加權平均法、移動平均法、個別計價法、后進先出法等方法計算確定。對不同的高價周轉件可以采用不同的計價方法。高價周轉件計價方法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予以說明。

稽核制度范文6

消防資金集中支付制度是以支隊級單位單一賬戶體系為基礎,資金繳撥以集中支付為主要形式的資金管理制度,是消防部隊順應國院務及財政部關于深化資金管理改革,強化部隊財務監督管理的重要措施和主要內容,是部隊財務改革的主要方向。

因此,探討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融入資金集中收付制度在消防部隊財務管理工作中顯得尤為重要。

一、問題的提出

(一)消防部隊會計集中核算工作未取得正面效益。

2004年5月,全國消防部隊全面推開了會計集中核算工作,歷時12年,但效果卻與“加強消防部隊財務管理、強化財務監管、規范會計基礎工作、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的目標背道而馳。

1.受人員編制制約,《消防部隊財務核算管理暫行辦法》文件抽離了會計集中核算的概念。會計集中核算是會計委派制的重要形式,是在核算單位的資金所有權、資金使用權、財務自、會計主體法律責任、單位預算體制等五個不變的前提下,由會計核算中心集中辦理各核算單位具體的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對各核算單位的財務收支采取集中管理、直接收付、單一賬戶、分戶核算一種會計委派形式。要求各核算單位取消會計和出納,只設報賬員,通過會計委派,對各核算單位集中辦理會計核算業務,是融會計核算、監督、管理、服務于一體的會計委派形式。從其運作模式看,就是“三分離一公開”,即會計業務決策與執行分離、財務審批與會計監督分離、會計憑證存放管理與單位分離、會計業務處理的過程公開。而部消防局于2004年下發的《消防部隊財務核算管理暫行辦法》文件要求核算單位仍設出納,只不過在每月初將上月經費收支及資金來往的原始憑證上報會計核算中心進行會計核算罷了,而會計核算中心的主要職能就是為核算單位進行會計核算,提供會計信息。至今,全國消防部隊會計集中核算的依據仍是這份試行文件。這份試行文件的精神顯然與會計集中核算的基本含義南轅北轍。

2.無集中收付制度支撐的會計集中核算弊端日趨明顯。一是有悖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稌嫹ā返谌龡l、第四條、第九條明確規定各單位必須設置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記錄本單位的經濟業務,單位負責人須對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而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取消了各核算單位的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會計賬簿放在核算中心,核算職能和責任全部歸到核算中心,造成了會計主體與會計人員相互分離及資金所有權、使用權與會計核算相分離。另外集中核算制度規定各核算單位仍是會計主體,要承擔會計法律責任。如此,會計信息質量一旦出現問題,責任卻難于界定,現實中,核算中心與核算單位總是相互扯皮推諉,徒增檢查監督人員的尷尬。二是會計核算職能越俎代庖會計職能。實行會計集中核算的根本目的就是通過會計集中核算實現強化基層核算單位財務監管進而提高經費使用效益的目標。顯然,這里的核算包含了核算和監督的職能。而會計核算是指以貨幣為主要計量尺度,對會計主體已經發生或已經完成的經濟活動進行的事后核算,也就是會計工作中記賬、算賬、報賬的總稱。另外會計原理告訴我們,會計職能是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經營業績評價、經濟前景預測等,其中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是會計基本職能??梢姡啦筷牭臅嫾泻怂闳狈ψ銐虻睦碚撘罁?。在實際操作中,也是怪象橫生。最為常見的就是基層出納到核算中心報賬時,核算中心會計一旦發現疑點原始憑證便不予入賬并退回。須知,出納報的原始憑證已經完成了所有的結算手續,只差入賬后的一張記賬憑證了。退回憑證的最終結果就是導致會計賬、出納賬及銀行對賬單相互嚴重不符。退回的原始憑證,未必就不符合形式、內容、技術、程序及法規要求,更多的可能是在結算過程中存在失誤,這樣的原始憑證是最難整改的。整改不了的原始憑證只能長期變異成“賬中賬”了,首先,出票方毫無過錯不會退款,其次,整改后再入賬,真賬便會附有假賬的嫌疑。這種怪狀在消防部隊財務管理中較為普遍嚴重。三是不利于實物資產管理。實行會計集中核算后,核算中心負責會計核算,但財產物資仍由原單位進行管理。財產物資管理與會計核算相互分離的結果就是導致核算單位的財務管理職能弱化。如接受外單位捐贈的固定資產,如核算單位不及時報核算中心作相應的賬務處理,會計信息便無法反映資產的真實情況,從而造成賬實不符,形成賬外資產的現象。這樣,國有資產就很容易流失。

3.獨立的會計集中核算制度難以適應國家現行經濟制度的要求。首先,2003年財政部在充分肯定了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作用的同時,就指出要進一步做好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轉軌工作。其次,2013年7月3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上,在部署審計過后整改工作時,總理明確提出“要進一步盤活存量,把閑置、沉淀的財政資金用好”。2014年12月30日國務院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做好盤活財政存量資金工作的通知》(〔2014〕70號)。由此可以看出,“用好增量、盤活存量”,使資金注入實體經濟,更好地在調結構上用活存量資金,全面提高資金使用效率,是目前國家一項經濟政策。為此,部消防局于2016年6月14日下發了《關于做好消化存量資金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武消【2016】174號)。而消防部隊自2004年以來實行的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各級部隊仍是通過各核算單位設立相關賬戶分散進行、來往和撥付。這種傳統模式的運作,既不利于部隊資金的安全、足額、及時下達,也不利于資金宏觀調控、經費重點調配、存量盤活優化,同時難以保障重點支出、提高資金效益。顯然與我國目前經濟政策要求不相適宜。

(二)將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融入集中收付制度,可以深化會計職能,彰顯管理成效。

資金集中支付制度作為預算執行環節的改革方向,是根據國情并鑒市場經濟國家經驗而實施的一項財務改革,有其科學的理論基礎。但是,會計集中核算制度也有其優越性。財政部提到的會計集中核算向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轉軌,并不是要將會計集中核算制度徹底地摒棄,而是要將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融入國庫集中支付制度,作為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的一個重要職能來發揮作用,這樣能夠對核算單位的資金進行有效的、規范的控制、管理、核算和監督。

1.資金集中支付制度有利于實行財務監督和財務決策。實行資金集中支付制度,預算單位的預算編制、執行、監督就可相對分開,預算單位、集中采購機構、集中支付中心可形成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有機體。首先資金的撥付為按項目分筆直達商品供應商和勞務提供者,增強了使用透明度,實現了對部隊資金使用全過程的監督,從機制上防止了營私舞弊;其次,部隊資金不再預撥到各預算單位賬戶,可降低資金劃撥支付成本。再次,實施資金集中支付,所有經費開支在預算申請時,就已審核,而且所有結余都以指標體現。這樣不僅可以有效遏制資金擠占、轉移、挪用等現象,還可解決截留部隊資金問題,從而起到預防和遏制腐敗的作用。最后,部隊資金支付制度以現代化信息技術為支撐,而且資金集中在單一賬戶上,從而保證了會計信息的全面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為準確判斷部隊經費收支狀況和提供財務決策奠定了扎實的基礎。

2.資金集中支付制度的操作程序更科學。部隊資金集中支付制度的支付是一級預算單位對集中支付中心下達預算指標及用款計劃,集中支付中心收到所屬預算單位支付申請后向銀行下達支付令,從所屬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支付給收款人及用款單位,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上實際是沒有存款的,有的只是集中支付中心授權的額度,存款在銀行與集中支付中心結算前,始終保留在集中支付中心單一賬戶。從中可以看出,資金集中支付制度就是將以往的現金流變為指標流,使未支出的大量部隊資金不再沉淀在各預算單位的賬戶中,而是統一集中在一級預算單位的單一賬戶內,既可治理和預防預算單位多頭開戶,又可靈活調度部隊資金,保證各單位在正常需要的前提下,一級預算單位可根據需要用好增量,盤活存量,從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二、扎實推進各項基礎工作,確保改革的順利進行

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融入部隊資金集中支付制度是一項系統工程,改革涉及面廣,工程量大,包括資金集中支付中心的設置、部門職責的調整、人員編制的增加、支付信息系統的建設等一系列需要進行的配套改革。因此,需要重點考慮以下問題:

(一)扎實開展試點工作,創建適應部隊財務工作的模式。

部隊會計集中核算工作正面意義不大,就是因為倉促上馬,沒有經過試點,沒有形成一套合理的運作模式。所以,工作過程中出現了問題,便沒有對癥的藥。試點工作應側重以下方面。

一是將各預算單位在商業銀行開設賬戶全部撤銷,由一級預算單位“資金集中支付中心”統一開設零余額賬戶,成為部隊資金單一賬戶體系內的預算單位零余額賬戶,用于授權額度支付。二是,規范預算單位的部隊資金支付方式。部隊資金支出按不同的支付主體和支出類型,分別實行直接支付和授權支付,對工資支出、轉移支出、納入部隊集中統一采購的支出適用部隊直接支付;對預算單位的零星支出和未納入部隊直接支付的購買支出適用部隊授權支付程序。三是把預算單位的所有資金全部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線性”管理,并定期編制財務報告,如實反映預算單位財務狀況,對預算單位經濟活動進行財務監督和控制,以確保資金的安全、有效。四是完善業務流程,并根據流程編制一套有效可行的管理制度。實行資金集中支付制度后,應對原來建設在分散收支制度基礎上的相關法律進行相應修訂或重新制定,以適應改革要求。新修訂的管理制度要針對試點過程中出現的各種問題,提供良好的解決方案。五是試點成功后,將運作模式制訂成冊發放,便于大家學習領悟。

(二)解決財務人員編制問題。

目前,消防部隊財務人員編制緊缺的問題,是大家有目共睹的,且多年來一直得不到解決。多年來,財務崗位人員疲于奔命,仍難以被動應付日常管理工作。推行資金集中支付工作后,會計職能將進一步拓展、深化,需要成立“部隊資金集中支付中心”這一機構,并增設審核部門、支付部門、會計部門等內部職能部門。如果人員編制問題得不到解決,則一個集會計核算與監督、支付與結算、數據分析和預算執行為一體的“部隊資金集中支付中心”就會成為一個人仰馬翻、讓人望而止步的“怨聲載道中心”了,自然就難以體現會計集中核算制度融入資金集中支付制度的優越性。

(三)加快資金集中支付系統軟件開發,確保支付信息系統可靠實用。

資金集中支付作為消防部隊財務管理制度改革中的新型管理模式,在如今部隊資金量多、預算管理單位多、業務煩雜的情況下,必須建設一套適應資金管理工作任務需要的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必須以先進的計算機網絡軟硬件技術為支撐。資金管理信息系統必須具有預算編制、資金集中支付和宏觀經濟預測分析的功能,必須具有預算執行與調整、決算與分析及相關應用模塊,必須滿足部隊上下級之間資源和信息共享需要,必須成為全國消防部隊、集中支付中心、銀行之間的信息交流和稽核檢查的工作平臺。只有這樣,部隊財務管理才能快速步入科學化、規范化、信息化的軌道。

(四)做好宣傳,抓好培訓。實行資金集中支付制度,不改變預算單位的會計主體地位,只是將出納職能轉至“資金集中支付中心”,所以,預算單位的財務、會計管理必須進一步加強,因此,必須加強對預算單位的業務培訓。宣傳培訓工作應把重點放在解疑釋惑上,要讓預算單位的相關領導和財務人員較好地掌握了改革的制度規定和管理辦法的情況下,了解各項工作流程及系統使用及相關政策。

參考文獻

[1]劉德興,侯祖貴.淺談會計集中核算運行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J].西部財會,2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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