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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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范文1

一是清理規范審批事項。對全市52個部門報送的行政審批及服務事項進行審查清理,取消了122項,調整了8項,目前,各項審批事項的名稱、申請材料、收費等全部信息,均可在蓬萊市網上行政審批服務平臺上查閱。二是健全政務服務體系。為擴大鎮級便民服務中心的權限,設置了部分派駐鎮機構,實現依法放權和依法履職。截至目前,住建、環保、發改等9個部門38項審批事項全部下放到鎮級政府。三是完善并聯審批機制。聯合政管辦,將投資項目的整個審批流程劃分為5個階段,分階段逐步開展并聯審批工作。使工商注冊登記階段辦理時限由原來承諾的20天縮短為3-5天,圖紙審查和施工報建階段由原來70個工作日縮短至20個工作日。蓬萊市編辦 趙健楊 E:ZLH

沂南縣扎實開展重點鎮第二批擴權事項下放工作

為進一步深化重點鎮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更好地促進重點鎮經濟社會快速發展,臨沂市沂南縣在第一批下放46項擴權事項的基礎上,經縣編委會研究同意,扎實開展了重點鎮第二批擴權事項下放工作。此次共下放權限83項,其中委托放權49項、內部調整放權12項、服務前移事項22項,涉及發改、住建、城管執法等18個縣直部門。下放的權限一律進入重點鎮便民服務中心統一辦理,實行“一站式”服務。沂南縣編辦 張其亮 E:YWJ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范文2

行政審批制度在中國的廣泛運用與計劃經濟體制有緊密聯系。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確立,這種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形成的行政審批制度已暴露出越來越多的問題,改革行政審批制度勢在必行。

1、 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利于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審批是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管理經濟與社會的基本方式和手段,其最大弊端是限制了社會經濟資源的合理流動、市場主體的公平競爭和自主決策,妨礙了市場機制對社會經濟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的正常發揮,嚴重影響了市場經濟體制的完善和社會生產力的發展。而市場經濟要求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政府不再事無巨細地對經濟和社會實行直接管理。實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我們必須按經濟規律辦事,減少政府過多的、不規范的行政干預,最大限度地發揮市場機制的作用,調節經濟運行,提高社會經濟的運行效率。實踐證明,在很多方面,市場調節遠比行政審批更公正、更有效,對經濟和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更大。

2、 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適應wto的有關規則。wto的基本原則及各項規定、協議都是基于市場導向基礎之上的,內在要求各成員國政府創造開放、統一、公平的市場競爭環境。我國現行的行政審批制度,給予審批者直接支配社會資源的權力、自由裁量的空間較大,加之審批標準公開度不高、審批程序不規范,隨意性較大,透明度較低。這與wto的依法行政、依法管理、平等競爭、開放市場、非歧視性、公開透明等基本原則的要求有一定距離。改革現行行政審批制度已不再是改不改的問題,而是必須按照wto規則和中國政府的承諾,有計劃地依法進行改革的問題。

3、 現行行政審批制度不利于建立一個高效、協調、規范的政府。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實行的是"大政府,小社會"模式,政府審批事項過多、范圍過廣。審批手續繁雜,存在多頭、重復、層層審批現象,導致審批時間無限延長,群眾和企業辦成一件事往往要跑幾十個部門,蓋幾十、上百甚至更多的圖章。有的甚至搞"暗箱操作",在外界因素的作用下,不少審批帶有一定隨意性,腐敗現象即由此滋生,損害政府應有的公正性和客觀性。重審批輕管理、重收費輕服務現象普遍。審批責任不明確,很多審批部門和審批人員的審批行為缺乏嚴格的監督制約機制,對審批后的執行情況也缺乏必要的后續監督。

總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在呼喚審批制度的改革,并要求其不斷深化。

二、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探索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進程有別于其他政治體制改革,因為它是一項自下而上、從地方再到中央的改革。20__年,國務院批轉了關于審批制度改革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而在此之前,在計劃經濟非常薄弱的浙江省,很多縣市早已建立了以集中審批、承諾辦結為特點的審批便民機構,金華市更在1999年便將46個具有行政審批權的局委的審批辦證窗口全部集中于大廳,而因此獲得浙江省政府200萬元重獎。由于浙江省在審改中的先行者地位,吸引了眾多鄰近省市前來參觀取經,安徽的學浙江,鄰近的河南、山東學安徽、再遠的山西、河北又把河南、山東當成了老師,而最先起步的金華,又返過頭來向河北保定、河南焦作學習。各種經驗、做法被不斷的復制、完善、創新,雖然最后各地審改的結果都有大同小異之感,但畢竟在探索中成燎原之勢在全國鋪開。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可以概括為:減、集、分、聯。

所謂“減”,就是審批項目的大量削減,這是審批制度改革的最大成果。在各級政府的強勢推動下,各個擁有審批權限的部門不論愿意不愿意,從削減比例上來看確實有大量的項目被減掉了。而在為這些數字歡欣鼓舞的同時,不禁心驚審批項目的如此之多!而且,從絕對量上來看,各部門仍然保留了數量不少的審批項目,而且這之中的一部分已經觸及了各審批部門的最敏感部分。從目前的情況來看,要想再有進一步動作,難度會顯著增大。

所謂“集”,就是各地方集中審批機構的成立。這是普通群眾最直接感受到審批制度改革成果的地方,使審批辦證從“你來這兒找我”變成了“我在那里等你”。耳目一新的運作模式、嚴格的內部管理、大大提速的工作效率使各種中心成為政府部門的示范單位。

所謂“分”,就是審批和監管的分離。長久以來,審批人員和監管人員一套人馬,審批煩瑣而監管不力,事實上降低了行政審批的嚴肅性。前置審批承諾制推行以后,門檻進一步降低,審批變得簡易而監管的壓力增大??梢哉f,正是因為監管力度的增大,才使審批項目的精減、時限的縮短成為可能。

所謂“聯”,就是上下聯動,共同開通快速審批通道。浙江寧波、金華的不少地方已經組成了審批網絡,從市到縣,再從縣到鄉鎮,市縣一級普遍建立了集中審批機構,而在鄉鎮一級,則全面推行全程服務制,使更多的人享受到了審批制度改革的成果。

三、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思考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質上是政府機關的一場自我變革、自我完善,是為建立現代化行政管理體制而破舊立新的一項艱巨工程。這項改革涉及到部門權力和利益的重新調整,要注重市場規則的運用,充分發揮市場對資源的配置作用,依法逐步推進。

1、 審批辦事機構的運作方式要在實踐中不斷完善和創新。目前,大多數縣市區成立了辦事大廳、審批中心、服務大廳等名稱各異、職責雷同的服務機構,實現了管理方式的轉變,并得到了群眾的好評,但不能認為就是改革的終點和目標。第一,進入中心的部門有限,而沒有進中心的部門把審批項目放進來是不可能的;第二,從項目上看,目前不可能所有審批項目都進中心,還有一部分項目游離于中心之外,縱然中心都建立了各種監督機制,但對未進中心的審批項目沒有約束力;第三,進了中心的部門,也沒有把所有的審批項目放入中心;第四,進了中心的項目,有個授權到位不到位的問題,就算授權全部到位,窗口能不能、敢不敢充分利用又是個問題。雖然歐美等國家也有類似的政務大廳,但其審批職能部門之少、審批內容之精是我們現階段不能相比的。對于審批辦事機構來說,也不能滿足于現有成績,在運作的方式方法上要與時俱進、不斷創新,為最終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相適應的行政審批體系提供實踐經驗。

2、 審批制度改革不僅僅是削減審批項目。目前,審批制度改革正在各地轟轟烈烈的展開,某地某日削減多少審批項目的報道不時見諸報端。不少地方政府把審批制度改革的目標定為:削減審批項目、提高辦事效率、優化投資環境。但是只減項目不減機構,審批項目仍可能反彈,畢竟政府機構的存在總可發揮一些作用。審批制度的改革,不能只看減了多少項目,而要與轉變政府職能相結合,與 公共管理機制相結合,加快培育與完善社會中介機構。原有的審批項目可以由市場機制去調節的,就交給市場??梢杂芍薪闄C構解決的交給中介機構,把群眾自己可以解決的事情交給群眾,真正形成政府—行業中介組織和社會自律組織—社會和市場的三元社會結構。

3、 行政審批不能僅限于政府內部監督。目前進入中心的審批項目,已經實現了程序、資料、收費、依據、承諾期限的五公開,但是仍然可以看到有人可以完成“不可能完成的任務”,明知辦不了,但是可以打打球,知道條子辦不了減免,但是可以拿出政府文件來辦理。而未進入中心的項目自然不必說了,審批的隨意性大,領導的意圖有可能代替制度,成為了腐敗滋生的溫床。同時,對審批責任的追究不夠,對審批機構、審批人的失誤或錯誤過于寬容。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范文3

《*市新一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保留的審批及內部事務事項》(以下簡稱《事項》)業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并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各單位要在實施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中,牢固樹立改革意識、責任意識和大局意識,以實踐“*”重要思想為契機,以加強作風建設、轉變政府職能為重點,堅持審批制度改革與轉變政府職能相結合,簡化審批事項與強化監管相結合,提高工作效率與推進依法行政相結合。

二、對取消的審批事項,政府各部門要堅決按照執行,自《事項》實施之日起,各單位停止審批業經取消的審批事項。

三、對屬于“內部事務”的事項,在實際操作中,行政部門可以實施相當于批準、許可、認證、登記或其它方式的行政行為。內部事務是指:一是發生在政府上下行政部門、平行部門與部門之間的事項;二是屬于行政部門本身工作職能的事項;三是面向社會但較少發生的事項。

四、對改變審批方式的事項,可采取事權下放、聯合認定、告知承諾、核準、聯合會審等方式加強監督管理,防止出現管理漏洞。

五、對保留和完善的行政審批事項,各部門、各單位要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政府規章的要求規范實施。每項審批事項都要公布審批機關、內容、條件、程序、時限;對有行政性收費的,要公開收費標準,接受社會和群眾監督;對審批業務比較多且審批業務涉及內設多個業務科室的部門,實行申請人辦理的審批事項一個窗口進、出的窗口式辦文制度;對涉及若干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由牽頭主辦部門統一受理并回復;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部門的同一項目名稱的審批事項,實行聯審制度,以牽頭部門為主辦理,聯審部門予以配合,切實減少行政審批環節,提高審批效率。如《事項》中的行政審批事項發生變更或者法律、法規、規章對其作出新規定的,以新規定為準。

六、嚴格控制設置新的行政審批事項。除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外,各部門、各單位不得自行設立或變相設立新的行政審批事項。如確有需要增設審批事項的,必須報經市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才能實施審批。部門擅自設定審批事項,實施審批行為的,審批無效并追究該部門的行政法律責任。政府各部門應當建立起內部監督機制,實行審批責任制和審批過錯追究制。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范文4

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情況匯報

 市行政服務中心:

現將我局貫徹落實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的情況匯報如下。

一、傳達貫徹會議精神。本月16日上午,我局召開局務會議,傳達本月14日國家、省、市召開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視電話會議,要求各職能科室按照國家、省、市政府的部署,進一步削減行政審批事項和行政性收費,加快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職能轉變;嚴格規范行政審批行為,推進依法行政、提高效率;強化高效便民服務,推進價格行政服務中心規范化建設;圍繞建設規范、透明、廉潔、高效政府形象的目標,切實把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二、鞏固行政審批提速成果。根據市行政審批工作領導小組的要求,我局核發《廣東省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的辦理期限由10個工作日縮減至8個工作日。從檢查情況看,我局從受理、審核、簽發許可證,整個核發過程能在8個工作日內完成。

三、清理規范性文件。根據省物價局《關于印發廣東省物價系統價格執法監察活動方案的通知》(粵價[2011]248號)、《關于廢止和宣布失效的部分價格政策文件有關問題的通知》(粵價函[2011]1122號)的要求,以及深入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電話電話會議精神,我局對2008年12月至2011年10月以本局名義的政府信息公開相關政策文件進行了審查。共審查了264份文件,其中廢止的文件有3份。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范文5

[關鍵詞]行政審批;程序理性;標準化

[中圖分類號]D6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6-0863(2013)05-0031-05

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無疑是橫跨法學、公共行政學、政治學等學科的一個當下熱點問題。在各界的討論中,大多聚焦于行政審批事項和環節的精簡、審批自由裁量權的控制、審批職能歸并和體制機制調整等實體問題,而對審批制度改革中本身的程序理性卻少有涉及。同樣,在有關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的討論中,學界和實務界也多關注標準在控制公權力濫用中的實體,而忽視了標準制定、實施以及標準化運動本身的程序內涵。事實上,無論是在行政審批標準化建設,還是整個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之中,改革的程序理性都絕非無足輕重,其功能主要體現在如下方面:一是可以促進實體理性的實現;二是可以緩解實體上部分無法解決的難題;三是使改革過程獲得自我正當化??傊?,行政審批作為政府干預經濟社會之主要手段,將經常性地面臨政府與市場邊界的難題,因此在改革的制度設計上要求相當的靈活性和實效性,這往往使得對治理的實質理性的追求變得困難,此時,我們更應將視野轉向程序建制和程序理性的實現,[1]為此,本文將立足于審批標準化改革,以行政程序的三大價值元素——“參與、透明、集中”為檢視標準,闡述當前地方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所蘊含的程序理性及其意義。

一、 規則制定的參與化

(一)審批標準制定中的正當性問題及參與的必要性

法律法規有關行政審批條件和標準的規定往往較為原則、模糊,在缺乏可操作性的同時,也給了行政機關較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實踐中,具體實施行政審批的地方政府或者職能部門往往需要進一步細化標準以更好地回應實踐,這一標準形成的過程,在學理譜系上可以歸入“規則制定”的范疇。在現代國家,作為規則制定的標準細化行為,勢必面臨兩個彼此關聯的問題:一是正當性問題。理論上,在代議民主的框架下,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則,行政機關執行規則,這符合民主的基本原理。然而,當行政機關參與規則制定,這一框架便被局部打破,因為行政機關通過規則制定不僅將在實質上創制新的規則,甚至將創設公民的權利義務。比如,在某些執業證的審批標準中,對公民獲得從業資格進行條件限制。這在性質上無異于立法行為,由此正當性問題便不可避免。二是科學性問題。審批標準內容的形成,是一項具有高度“技術含量”的工作,比如,如何決定各個行業的“合理布局”標準?特別是涉及重大復雜的審批項目,無論規定多么詳細,都不可能完全簡單地根據形式邏輯推導出最終結論,現有的審批標準在面對經濟社會的多元需求時都會暴露出滯后性與不適當性。因此,審批標準制定的科學性難題,也常常成為制約審批制度改革深入推進的又一門檻。這兩個問題的解決,歸根結底,都是服務于政府審批權行使之正當性的提升。

如何解決審批標準制定權行使的正當性問題,需要一系列的制度安排,其中,以通過“溝通、協商、對話、互動”促進政策形成為核心內容的公民參與理論,為我們提供了可能的最佳方案。[2]通過參與程序的設計和實施,一方面可以補強行政機關制定審批標準的民意基礎,增強其正當性;另一方面,則可以吸收來自其他行政機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盡可能消弭規則制定和標準設計中的盲點,最大限度地避免“拍腦袋”決策,提升政策制定的“質量”和“可接受性”,[3]從而增強其科學性。需要指出的是,在現代參與民主發展的具體形式中,所謂規則制定的“參與化”,不僅是通過征求意見、公告—評論等常規程序提升規則的合理性,還包括更深層次的“協商性規則制定”,后者是參與的一高級形態,也是協商民主理論輻射于行政改革的一個嶄新成果。

(二) 標準制定中的常規式參與

從各地的審批標準制定實踐來看,制定過程中一般吸納來自三個方面的參與:一是與審批事項相關的其他部門;二是行業專家;三是社會公眾。同審批事項及其對應的行政事務相關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有助于標準制定者從“上下左右”考慮標準的科學性、合法性和協調性;而行業專家的意見,至少可以在理論上提供一種相對客觀和中立的標準設定認知;至于社會公眾的觀點,則可能在局部提供“地方性知識”而對標準的周延性、科學性有所裨益。當然,立足于前述正當性和科學性的雙重維度,以上三種參與主體的參與,都有助于審批標準及其制定活動本身的正當化證成。

不過,實踐中審批標準制定的常規化參與設計面臨兩方面的問題:一是參與主體的覆蓋面往往具有選擇性和偶然性。一些地方在制定審批標準時,往往只象征性地征求某一參與主體群的意見,而并沒有考慮部門、行業專家、社會公眾的整體參與需求;更有甚者,會將標準制定視為行政系統的一項純“技術性工作”,而忽視任何參與。二是參與形式單一化。標準制定過程中的參與方式,目前最多停留在公告(上網)征求意見、函詢(針對其他行政部門的一種參與方式)等形式,較少考慮其他更具有法律化和論辯化的參與機制。事實上,對于一些涉及利益關系較為重大或者多元的審批事項,其標準化制定過程中似可考慮引入密度更高的其他參與形式,如公聽會、論證會、聽證會等。

(三)審批標準創制中的“協商性規則制定”

在行政法學理論上,所謂“協商性規則制定”,一般系指將受影響之當事人的參與提前至政策制定程序的啟動計劃階段。不同于傳統的公告—評論程序,這一安排存在著更多平等協商活動(參與發生在程序的早期,且參與協商的人數較少),進而希望當事人能夠和來自行政機關的代表就被提議的規則達成一致的意見。[4]由于具有充分的平等協商和參與,此種安排下形成的規則極大地消解了利益相關者的抵抗情緒,即便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也讓最終形成的規則更多地吸收了利益相關者所掌握的資訊、知識和專業技能。應該說,這一程序建制引入中國行政審批領域具有其先天的困難,因為在我們這樣一個成文法國家,審批的條件和要求一般都是法定的,理論上不能通過“協商”、“討價還價”來加以改變和調整。但是,一方面,由于行政審批具有較大的自由裁量權,行政機關根據法定裁量權來實施“協商性規則制定”的空間仍是存在的;另一方面,中國幅員遼闊,各種復雜情況層出不窮,有必要在規則的統一性、僵化性與具體情況的復雜性、多樣性之間進行適度調整,因此,一定形式的“協商”又是必要的。

事實上,在我們的行政審批標準化實踐中,上述“協商性規則制定”程序建制的雛形已經在成長的過程之中。以某縣的農家客棧審批標準制定實踐為例,“協商”已成為程序運行中的關鍵詞。近年來,該縣各類農家客棧的市場需求不斷增長,如何對其加強審批和管理也成為擺在當地政府面前的一道難題,就審批而言,其中一個突出的兩難是:一方面由于農家客棧是一個新生事物,專門針對農家客棧的審批標準存在缺位現象;另一方面盡管農家客棧與旅館業有相似性,但由于農村家庭環境特殊,以旅館業的標準來對其進行審查,往往是強人所難。換言之,如果相關職能部門機械套用旅館業的審批標準,農家客棧與觀光農業將難以得到發展。

鑒于上述兩難,該縣有關職能部門在審批標準創制中開展了兩個層面的“協商”活動:一方面,縣審管辦召集行政服務中心工商、藥監、公安、衛生、環保、消防等窗口負責人現場考察農家客棧的營運情況,根據調研的實際情況,創新審批方式,適度降低審批標準(對消防、公安、環保等條件,由村統一增設相關設施滿足整村農家客棧的營運需求,對戶的要求,以安全、衛生的審批要求為主),會商制訂聯合審批的標準,推出了《關于規范農家客棧審批的實施意見》,由縣政府轉發各審批職能部門實施。另一方面,通過組織召開由各部門、村級組織和農戶參加的座談會,各部門整合相關意見,逐個對村級組織和相關農戶進行意見反饋,由村統一增設相關設施完善農村農家客棧硬件,以確保農家客棧符合行政審批要求,一次性通過申請并驗收。[5]

這樣一種協商性規則制定,較好地平衡了“合法性”與“最佳性”之間的關系。亦即,針對審批標準僵硬化和生活現實多樣性之間的矛盾,充分運用協商機制,通過協商,一方面,行政部門借助法律擬制技術合法地降低審批要求;另一方面,在此基礎上,通過不斷協商和農戶參與過程,讓農戶符合降低后的全部審批要求。這樣一個過程,已具備協商性規則制定的基本形態,當然,在具體的操作實踐中,上述案例還更多的是一種非自覺的行動,尚可有更多的改進空間,比如參與協商的主體、參與協商的時機,等等。

二、標準實施的透明化

(一)審批標準實質公開度不足及其透明化需求

前有《行政許可法》,后有《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應該說,隨著行政法治的健全,有關行政審批的事項、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等信息的公開力度也越來越大。但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機關所公布的上述信息,更多的是對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梳理和羅列,其在兩個維度上存在一定的缺失:一是公開的不徹底性,行政機關的具體審查標準仍由其自行掌握,相對人往往無從知曉;二是公開的階段性和碎片化,行業準入的過程,往往需要多個部門審批,但審批事項和標準等信息的公布是以單個許可為限,以各個部門為主體進行的,相對人常常無法知曉整個行業準入的過程,需要辦理的證照以及各項條件和標準的總和。由此,可能造成信息獲得的碎片化。這兩項缺失,也是不少地方開展行政審批標準化改革的最初動因。以浙江寧波為例,2010年初,該市領導在現場考察某區工作時,發現一個典型案例:一個大型洗浴場,因為審批手續不齊全(其他眾多審批事項均已履行完畢,僅缺消防許可),在行將開業時被迫停業,因此造成了業主的不滿。由此引發出該市領導層關于行政審批制度改革需要思考和解決的問題:一個行業的準入需要多部門許可的情況下,不能只滿足于某個部門各自的規范,要有綜合的規范標準,并加以公示,以清楚明白告知投資創業者和老百姓各類標準要求和需要辦理的各種證照批文。

因此,加強行政審批標準的實質性公開力度,是當下的重要任務。政府公開其所擁有的資訊,直觀上是滿足了公民的知情權,而在此基礎上更是為公民監督行政機關工作的合法性、公正性提供了便利條件。更為重要的是,公開與透明又是公民參與的一項前提,通過對政府資訊的掌握以及之后的參與活動,公民在與政府的互動過程中,無疑能夠協助行政機關作出更為科學、民主的決策和審批。當然,在當下的時代背景下,行政審批標準的公開不應僅僅停留于初級階段的法規條文公開,而應包括標準梳理基礎上的系統公開和更深度的“資訊照顧”。

(二)標準梳理之上的主動、完整公開

提供各種便利以方便公眾獲取政府資訊是透明化過程中一項相對簡單的工作,但前期的梳理、簡化、整合等信息處理工作才是資訊公開難度更大、更體現服務型政府理念的工作。就行政審批標準的公開而言,以審批標準的整理為起點,并將梳理細化后的標準予以公示,這是在對政府信息進行深度處理后的公開,是審批標準實施透明化的基礎性工作。這方面,寧波的實踐也提供了一個可供參考的樣本。

簡單地說,寧波在標準的公開上做了兩件事:一是主動編制并公開單項審批標準?;仡檶幉ㄊ袑徟鷺藴实氖崂硪约爸蟮墓歼^程可以發現,其均以方便公眾獲取并掌握審批標準為導向,不同于“冰冷”而“被動”地公開信息,而是充滿溫情地為公眾提供服務。2002年,寧波市行政服務中心編制了行政審批事項運作規范(“一事一表”),之后又在此基礎上完成了單個事項行政審批標準。共20卷本的單個事項行政審批標準是由市級44個有審批職能的部門分別編制完成的,包括564個事項1028個子項目。在每一個審批事項中,就證照批文的辦理條件、程序、審批流程和主要法律法規依據以及文書格式等作了規范、梳理和公布。二是在單個事項審批標準梳理的基礎之上,全面整合和細化行業聯合審批標準并予以公示,為相對人提供行業準入所涉部門的各種基本要求,清清楚楚告訴相對人進入某一行業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和必須領取的證照批文。在公布的聯合審批辦理指南的主體部分,就申請條件、聯合審批流程、申辦所需表格樣本、各環節辦理時限等多個方面作了詳細說明,綜合了規劃、消防、衛生、治安、環保等各方面的要求。

(三) 深度的“資訊照顧”

如果說,一般的信息公開是滿足較低程度的合法性要求,那么,以服務型政府為理念,為相對人提供行政審批中各種過程性信息和咨詢性信息的活動,則是一種積極的給付行政,我們借用大陸法系的用語習慣,將之描述為一種“資訊照顧”。[6]

這一“資訊照顧”理念,在各地的行政審批改革(包括標準化建設)中多有采行和創新,但其具體載體則較為多樣化。以寧波行政審批標準化改革為例,其將“資訊照顧”的內容內含于所謂“6+1會商制度”,該項制度主要適用于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參加會商制度的主要有市發改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住建委、環保局、節能辦和審管辦等部門,其目的旨在從產業政策、規劃建設條件、用地政策、環境影響、節能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等方面對基本建設項目作出評價,定期考察項目審批推進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綜合分析項目的必要性與可行性問題,并在此過程中為項目單位提供前期分析、聯合咨詢。該制度的一大亮點是:將資訊的分析與交流活動提至正式受理之前,同時又將多家職能部門集中起來一同為審批相對人提供相關信息,前者使得資訊獲得時點更為提前,后者使資訊的來源更為廣泛而獲取的方式更為集中。在基本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公眾和行政機關之間信息不對稱的問題比較明顯,越早彌補這一差距對項目業主而言越有利,對相關資訊的提前掌握,使得項目單位大大減少了辦事成本和因不熟悉法規政策而造成的無謂損失。

三、程序執行的集中化

(一)分散審批或者形式性集中的弊端及其改進方向

在各地行政服務中心(或者辦證中心、審批中心)興起之前,行政審批的申請及其實施多以部門為單位分散進行,各自為陣。這樣一種模式,首先帶來的是效率上的制約,行政相對人要獲取開展某項活動的資格,往往需要“流轉往返”于各個部門之間,極端的例子甚至是跑幾十個部門、蓋幾百刻章,這顯然與現代公共行政的“顧客導向”南轅北轍。效率之外,還有很大的問題在于,由于部門分散審批,涉及審批前后置關系、相鄰關系的各部門之間,并無制度性的銜接和溝通機制,如此一來,往往造成如下一種現象:相對人費盡九牛二虎之力獲得了一項或者數項審批,但在另外一項(甚至是最后一項)審批上遭遇障礙,由此導致前功盡棄。這樣的故事在以前具有很強的典型性、代表性和常見性。為了解決部門分散審批所帶來的上述困難,從大的方向看,國家這些年一直在推進大部制改革,并通過建立行政服務中心集中審批事項,應該說都是頗有績效的制度努力。不過,在早期甚至發展到今日的許多行政服務中心,更多的仍停留于將各部門的審批事項進行“物理集中”,這固然在提供審批效率方面有其意義,但“形聚神散”的組合方式離“整體性政府”的建構仍有相當的距離,各個職能部門工作人員在進駐行政服務中心后的工作模式是各家“背靠背”地自行審查,有機的“化學反應”并未完整形成。

面對上述弊端和局限,在大的行政體制未作變革之前,技術上的改進方案是通過各種制度設計直接或者間接地實現“程序集中”,以實質性的程序集中打破部門藩籬,建構整體政府。[7]在各地的實踐中,具體的方案包括聯合審批、聯合會審、模擬審批等各種模型。

(二)行業聯合審批運作機制

行業聯合審批一般是指以行業主管部門為主導,通過程序設計適度打破行業內各審批職能部門的界限,以實現各審批事項之間的“同類項合并”和同步審批、并聯決策。以寧波的實踐為例,該市的行業聯合審批流程可概括為“一窗受理、一表申請、聯合審圖、聯合踏勘、信息資料交流共享”。這一系列制度都是以行業主管(在沒有明確行業主管時,則為行業管理最為有效的部門)為主導而展開的。一窗受理、一表申請使得相對人提供之材料被簡化,并通過資料共享平臺將申請材料和各部門意見在政府內部進行流轉。聯合審圖和聯合踏勘將原本由各職能部門分別組織的具有重復性的審查與勘驗工作集中到一個審查活動中,對這一流程的集中,大大壓縮了對申請材料進行實質性審查所耗費的時間。行業聯合審批標準及其運作機制所實現的審批流程的優化和審批程序的集中,完成了角色定位上從部門角度向政府全局角度的轉變,在大部門體制格局尚未完成的情況下,以程序再造的方式實現了政府部門的虛擬合并。這一運作機制和程序建制的直接效果是審批提速,即審批時限的進一步壓縮。以該市的文化娛樂業為例,在實施行業聯合審批之后,該行業的審批時限從各審批部門分頭辦理需要的100多個工作日壓縮為30個工作日。而一類機動車維修經營審批從各審批部門分頭辦理需要的58個工作日壓縮為30個工作日。

(三) 聯合會審機制

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涉及的審批部門和審批事項尤其多,且自由裁量權的空間更為廣袤。因此,如果說,前述一般性的行業聯合審批機制更倚重于技術審查集中和信息資料共享,那么建設項目的聯合審批則應更深一步 ,更注重審批程序運行中的集中性、協商性。以寧波的實踐為例,在基本建設項目審批領域引合會審機制,以推動程序集中和動態協商。該項會審機制被命名為“‘9+X’會審制度”,是在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工作進入受理環節之后,由發改委、規劃局、國土資源局、環保局、住建委、節能辦、公安局、城管局、人防辦等與基本建設項目密切相關的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及相關單位(水電氣等公用事業單位)對項目進行具體審議,指導項目單位做好各項手續報批前的準備工作,并協調解決辦理過程中出現的問題的會議制度。會審制度采取的是各審批部門“面對面”進行“會診”的“化學”上的聯合,各部門在此過程中進行協商,甚至在合法合理的范圍內對審批條件作出適當變通。會議過程中,項目單位匯報初步設計方案后,各職能部門就其無法達到審批條件的地方分別提出修正意見,這實質上將各部門分別審查設計方案的過程集中到了一個會議程序中。

這樣一種程序建制,在外觀上已具有先進法域實施的“計劃裁決程序”的某些因子,后者是指在事涉大片國土開發的項目審批中,實施多部門集中裁決,并引入公眾參與。不過,與后者相比,所謂聯合會商,顯然還具有改進的空間,特別是計劃裁決程序的精髓——“所有決定一次性集中作出”、“公眾參與”等在聯合會審機制中尚未有充分體現。

(四)模擬審批

模擬審批在各地的實踐不太一樣,但其大致的邏輯思路和操作模型是:投資項目在還不具備基本建設項目審批條件的情況下,為使項目早日開工,對于擬取得土地的投資項目,由該投資項目主體提出申請,按審批程序要求準備報批資料,各審批部門視同該主體已取得土地,出具模擬審批意見。模擬審批意見可在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流轉,事實上起到正式批件的法律效力,當該項目主體取得土地并達到法定審批條件后,由各審批部門對土地取得前的模擬審批意見進行補充、完善,出具正式審批文件,將模擬審批轉化為正式審批。這樣一種程序創新的實質,被推動者概括為“急事急辦、特事特辦、適度超前、交叉審批”。實踐證明,這一方式可以解決項目辦理中個別環節的瓶頸制約和被動等待,提高項目辦理效率。

四、程序理性: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和重要保障

以上三個方面,是在以寧波行政審批標準化改革為主要考察樣本的基礎上,對審批制度改革過程中所彰顯的程序理性之片段化揭示。當然,從宏觀的角度來看,這些程序理性及其輻射下的制度創新,僅僅是構成整個行政審批“流程再造”工程之中的部分內容。因此,以包括這些理性規律在內的程序法理為指引,對整個行政審批流程進行“法”的塑造,當是一件有益的工作。當下,全國的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已進行到第六輪,審批事項的削減、調整,審批環節的減少一直是多輪審改的核心內容,只是,在這樣的看似以實體為主的主旋律之下,程序理性仍大有用武之地,在作者看來,這至少包含兩大方面的內涵:一方面,審批事項的削減、審批裁量權的限制、審批環節的整合等實體改革的推進,需以程序理性為基礎性保障,如此方能確保實體性改革的正當性、科學性。另一方面,多輪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的歷程表明,審批事項精簡也好,大部制也罷,都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無法一蹴而就;但社會的呼聲和改革的緊迫性并不因此而稍有緩和,在這樣的背景下,通過審批程序的改革來對沖實體改革緩慢推進造成的社會風險和社會成本,不失為一條可能的路徑。本文的論證,或可為這樣一種路徑的可行性提供局部的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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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范文6

關鍵詞:行政審批 電子政務 政務服務中心

我國大力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給電子政務建設提供了巨大的發展空間,而電子政務建設從技術上支撐了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二者相輔相成,相互促進。電子政務是利用計算機、網絡和通信等現代信息技術手段構建的,它超越了時空和部門分割的限制,政府組織機構得到優化,工作流程實現重構,促使政府運作模式精簡、高效、廉潔、公平,管理與服務更加優質、規范、透明、符合國際水準,政府職能在互聯網思維和現代信息技術的推動下實現了重大轉變。本文對鄂爾多斯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背景下電子政務建設取得的成效進行了分析,并就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應的對策與建議。

一、鄂爾多斯市電子政務建設的主要成效

(一)明確改革的任務和改革的進度。鄂爾多斯市行政審批制度改革主要從全面清理行政審批事項、嚴格規范實施行政審批、創新行政審批服務方式、強化行政審批權力的監督制約方式以及配套推進行政體制改革五個方面推進。2014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開局之年,全市開展了行政審批、工商登記制度改革,在自治區率先公布市本級行政權力清單和負面清單,清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審批事項202項。出臺了《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實施方案》,明確了今后一個時期審改工作的任務和時間要求。2015年再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市旗兩級行政許可事項全部進駐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放寬市場準入,全面推行“三單”管理和網上審批、并聯審批、代辦服務,推行“三證合一”登記制度等。

(二)摸清部門權力底數,加大簡政放權力度。簡政放權必須明確政府的權力范圍,劃定部門的權力邊界,搞清楚底數的多少,才能知道部門的權力有多大。如果底數不明確,就談不上簡政放權。鄂爾多斯市首先對部門的職能范圍進行了全面梳理,提出“真實、全面、準確”的要求。“真實”就是要求各部門對自己的職能構成、履職情況必須真實描述。嚴格按《行政許可法》的規定確定審批事項,決不允許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審批事項納入行政許可范圍?!叭妗本褪歉鞑块T所有的行政職能都要求上報,部門職能的全貌得到全面細致地反映,堅決做到不遺漏、不留死角。“準確”就是要求各部門必須準確地上報職能信息,做到所報信息不能出現任何錯漏。在明確底數的基礎上,通過電話詢問、網上查詢、實地了解、部門“三定”排查、上級文件比照以及對比分析其它地區相同或相近部門等方式,對法律、法規調整、上級政府下放、實際情況發展變化等原因新設立、新增加以及其它原因沒有納入改革范疇的審批事項進行了全面梳理,并查漏補缺,編制了市、旗區、蘇木鄉鎮三級政府權力清單。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有關規定,通過鄂爾多斯市政務服務網全部公示。權力清單統一曬出,確保社會監督,依法、公開、規范運行行政權力。同時編制了詳盡實用的辦事指南和權力運行流程圖,并提供辦事表格下載、示范樣表,公開咨詢投訴電話,方便群眾、企業辦事。對納入清單的審批事項必須明確所具備的依據、條件、期限、流程、裁量準則、申請辦法等,不得以任何形式實施沒有列入清單的審批事項。鄂爾多斯市成為全自治區第一個將市、縣、鄉鎮(蘇木、街道)三級統籌設計、梯次推進并在網上公示的地級市。自治區充分肯定了鄂爾多斯市三級行政權力清單的編制方法、梳理原則和初步成效。

(三)打造全國一流的政府服務平臺。鄂爾多斯市政務服務網站圍繞“群眾辦事便利、企業主體滿意、服務到位、轉變作風”四個目標,強化服務理念,以公民、法人及社會組織辦事為主線,提供“查、看、問、辦、訴”五大功能,推出“行政審批、陽光政務、個人辦事、法人辦事”四類服務內容,實現了曬權、用權、督權和便民的一體化網絡服務。老百姓和企業通過電子政務網,足不出戶、一站式網上辦理,以“數據多跑路,百姓少跑腿”為理念,徹底終結“審批”。鄂爾多斯市積極健全完善“網上辦事”功能,實現網上申報、網上辦理、查詢辦理進度,讓權力清單真正成為服務清單,做到了“一單一網一平臺、便民便企零距離”。目前,網站的訪問量已經達到8.4萬多人次。

二、鄂爾多斯市電子政務建設存在的問題

(一)信息資源尚未高度整合,電子化并聯審批協調困難。政府明確要求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給付、行政獎勵、行政征收、行政備案等六類權力事項全部進駐政務服務大廳集中辦理,做到“應進必進”。而鄂爾多斯權力清單公布的六類權力共1073項,進駐政務服務大廳卻僅有263項,進駐率只達到24.5%。集中管理與部門審批、大廳內審批與大廳外審批的問題非常突出,“小權進、大權不進”“體外循環”的現象依然存在,一些重要審批事項、重要服務項目和關鍵辦事環節還在各自單位辦理。有的單位或部門把在政務服務中心設立的窗口當作“收發室”,辦事群眾和窗口工作人員“跑兩頭”和“兩頭跑”,嚴重削弱了政務服務中心的服務功能和服務質量。

(二)信息共享難。電子政務要求各部門應當及時把本部門的業務信息提供給市政務信息交換平臺,并負責維護該部門數據,各部門通過市政務信息交換平臺相互無償共享部門之間的信息資源。但由于獨占慣例和傳統的部門意識,政府信息資源部門不愿意共享信息資源,尚未完全確立信息資源共享觀念和意識,再加上“公開與保密”的界限劃分不清晰,拒絕提供和共享不屬于機密范圍內或是過了保密期限的信息。電子政務推進的動力由于上述原因而不足,使行政審批效率的提高和改革進度受到了影響。目前,鄂爾多斯市大數據工程還不完善,信息資源交流共享在各部門間還不夠便捷,信息共享機制和制度尚未形成,導致信息共享難。不同單位和部門所擁有的信息種類、數量繁雜,很難通過相應的管理條例來做出詳盡的規定,“信息孤島”還沒有完全消除,無法實現信息資源的互通共享,而電子政務要求業務應用和業務協同要在共享信息的前提下才能實施,從而形成了惡性循環,全面推行網上審批還存在一定困難。

(三)安全管理松懈。電子政務需要的管控體系是全方位的,要求具備很高的信息安全。因業務不同、實施不同、安全目標不同,相應的方法和措施也不同,安全需求必須考慮全面、安全邊界要進行規劃,安全措施得到切實執行。顯然,這不僅需要具備豐富的經驗,管理措施也要切實可行,但在實際工作中,由于缺乏條件,災備系統在很多單位還沒有建造。災難有時是不可避免的,一旦出現,將損失多年來積累的寶貴數據。

(四)復合型人才匱乏。現在,制約電子政務發展的首要因素已經不再是技術,新的瓶頸是專業化人才的缺失。從電子政務人才的來源看主要是兩類,一類是IT專業人才,另一類是政府管理人員,前一類人才僅僅具有技術背景,后一類人才只懂得行政管理,隨著政府和公共事業電子政務的快速發展,已經很難滿足現實需求。當前電子政務市場急需既蠖得政府管理、服務流程和規范,又掌握信息技術的復合型人才,而這部分人才嚴重短缺,影響了電子政務作用的充分發揮。

(五)電子政務的行政審批利用率較低。鄂爾多斯的政務服務網絡建設中存在服務項目太少,不能滿足企業和群眾的需求,再加上信息更新不及時和反饋機制遲緩等原因,導致失望情緒在辦事公眾中逐漸產生,光顧網上審批大廳的愿望和興趣也在消失。企業或民眾長期以來形成的紙質化辦公習慣短時間內難以改變,大多數人還沒有達到熟練運用網絡的程度。對網上行政審批的流程,他們不會也不愿意去了解。有的甚至存在抗拒心理,認為網絡不真實。對于很少在網上辦公的企業或民眾,如果缺少相應技術要求和硬件設施這些網絡審批的必備條件,如掃描儀、電腦等設備,那么他們就不可能進行網絡審批。而培訓企業或民眾的成本,也可能會使他們放棄網絡審批。

三、鄂爾多斯電子政務建設的對策建議

(一)全面推行行政審批“三集中、三到位”,實行電子化標準審批。鄂爾多斯市要把“三集中、三到位”作為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背景下電子政務建設的最基礎、最核心的工作,即審批事項向部門審批辦集中,部門審批辦向政務服務中心集中,審批事項向效能監察網絡集中;部門進駐到位,事項進駐到位,窗口授權到位。切實按照內政辦發(2015)8號文件,“應進必進、能進必進、需進必進”,行政權力清單中的六類依申請行為全部進駐政務服務大廳統一集中辦理。其他能進駐的、方便老百姓辦事的事項,也要按要求進駐。采取一系列倒逼機制促進進駐。利用鄂爾多斯市政務服務網平臺,公開進駐權力、辦事指南和辦事承諾,通過網上進駐,倒逼部門進駐。暢通投訴舉報渠道,建立公開透明的投訴反饋機制,通過群眾監督進駐。審批“三集中、三到位”目的是為了使審批效率大幅提高、權力腐敗得到遏制。為了這一目必須優化再造審批項目、審批流程,利用互聯網進行電子化標準審批,“統一受理、網絡辦公、限時辦結、在線反饋、網絡監督”,使行政審批的標準、流程、程序、時限和結果完全透明化。

(二)推動電子政務資源共享,全面推進網上辦事大廳建設。要利用“一站式”服務模式,建立全市統一的電子政務平臺、電子政務網絡、電子政務數據中心。利用統一的應用支撐平臺、公共應用系統、電子政務運營中心,消除信息孤島的現象。通過統一規范的基礎性、公共性的公共基礎服務平臺的集中建設和使用,克服和避免業務不協同或難協同等問題,深度利用信息資源,促進電子政務集約化發展。結合“智慧鄂爾多斯”建設,整合網絡資源,實現市、旗區、蘇木鄉鎮、嘎查村四級政務服務網絡平臺數據互通、資源共享,實現全面網上審批。

(三)加強信息安全保障。電子政務的建設和應用面臨著各種考驗,尤其是數據共享帶來的隱私問題和安全隱患,因此研究電子政務信息安全防范策略成為十分緊迫的課題。首先,要強化公務員的電子政務信息安全意識,利用大眾傳播媒介,使公務員的信息安全知識全面普及,信息安全意識切實提高,明確公務員的安全責任,增強其責任心。其次,要積極培養信息安全人才,各種防范手段和技術措施的先進性和主動性得到保證。再次,建立和充分發揮電子政務信息安全管理機構,信息安全基礎設施得到進一步完善,國家要全力支持國有信息安全產業的發展。第四,法律要健全,執法要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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