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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范文1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與發放,保證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有效實施食品衛生監督管理,維護正常食品經營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發放、延續、變更、補發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一)餐飲業;
(二)食堂;
(三)食品銷售(食品生產企業利用生產區域開設門市部從事銷售活動的除外);
(四)食品現制現售;
(五)食品儲運;
(六)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食品交易市場的經營管理者;
(七)在食用農產品批發、零售市場等食品交易市場內從事下列食品經營活動的:
1、非直接入口食品現制現售;
2、非定型包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
3、鮮凍畜肉、豆制品(含豆芽)銷售。
(八)其他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食品銷售和現制現售的;
(九)從事非實物方式食品經營的;
(十)其他從事食品經營的行為需要發證的。
第四條從事保健食品生產、集體用餐配送(包括學生盒飯生產、社會盒飯生產、桶飯生產),以及既生產上述食品又生產其他食品的單位或個人,應當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本條前款所指的食品生產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為特定種類食品生產者。
第五條從事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食品經營活動,以及從事第四條規定的食品生產活動的單位或個人,以下統稱食品經營者。
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場所,以下統稱食品經營場所。
第六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分為以下兩類:
(一)《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發放對象包括從事下述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1、街頭臨時設攤的;
2、食品交易市場和商品交易市場內從事本辦法第三條第(七)項、第(八)項所指的食品經營活動的;
3、屠宰場內從事鮮凍畜肉經營的;
4、建筑工地食堂;
5、其他臨時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
6、食品經營場所屬新建用房,已取得規劃、建設、房產等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場所合法使用有關證明,但尚未取得該場地房地產權證書;
7、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其他應發放《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的。
(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發放對象為除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依照本辦法應當領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其他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
第七條上海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主管本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并負責對保健食品、學生盒飯生產者核發《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下屬各區(縣)分局(以下簡稱區(縣)分局)負責轄區內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管理工作,并負責對轄區內除本條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食品經營者依照本辦法核發《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或《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
食品經營者在同一場所內同時從事按本條前兩款規定應分別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和區(縣)分局發證的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發證。
第八條同一食品經營者在不同食品經營場所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應分別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
同一食品經營場所只能申領一張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二章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
第九條擬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或個人應當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的規定,并符合本章和本辦法附件一中的有關要求。
第十條食品經營場所周圍規定距離內不得有粉塵、有害氣體、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擴散性污染源,不得有開放式廁所(包括倒糞池、化糞池)、污水池、垃圾場(站)等污染物較為集中的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
餐飲、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和非定型包裝直接入口食品銷售的場所與上述污染源和有礙食品衛生的場所的直線距離應在10米以上,其他食品經營活動的場所應在5米以上。法律、法規、規章以及技術標準、規范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非實物食品經營方式的經營場所不適用本條第一、二款的規定。
第十一條食品經營場地、設施、設備不得用于生產、現制現售非食品,不得兼作日常生活場所。
第十二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具有健全的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及食品衛生管理員制度,根據規定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和檢驗人員。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者的主要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并取得培訓合格證明。
第十四條委托進行特定種類食品生產的,受委托方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
(二)受委托生產的食品品種在其獲得的許可范圍內;
(三)食品衛生量化等級達到A級(或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審核達到相當于A級)。
第十五條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5目中涉及的發放《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的對象外,其余食品經營場所應提供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材料。場地合法使用證明材料可為以下形式:
1、房產權利人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提供房產證書;
2、房產承租人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提供房產證書和與房產權利人簽訂的租賃協議;
3、新建項目尚未取得產證的,提供規劃等相關部門同意建設的有關證明;
4、屬系統房產的,提供該系統出具的證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5、屬其他性質的,提供街道、鄉、鎮出具的證明該場所合法及用途的證明;
6、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形式的證明。
經營場所的使用應當符合房產證書或者有關證明中載明的用途,或者規劃有關要求。
第十六條食品生產經營場所屬于新建、擴建、改建的,申請人在提出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前,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預防性衛生監督申請,并取得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預防性衛生監督程序見本辦法附件二)。
預防性衛生監督包括選址審查、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在原址改建,未改變生產經營方式的,可不進行選址審查。
第十七條對于按照本辦法第三十條舉行聽證的許可事項,利害關系人提出的有關該許可事項的理由,應作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考慮條件之一。
第十八條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許可,該食品經營者在一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食品經營者在三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食品經營者因違反食品衛生法律法規,被處以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該食品經營者三年內不得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三章衛生許可證發放程序
第十九條申請辦理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根據本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向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或者所在地的區(縣)分局提出申請。
食品交易市場、商品交易市場和屠宰場內的食品經營者申領食品衛生許可證,可委托市場經營管理者和屠宰場統一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二十條申請食品衛生許可證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格式見附件三);
(二)申請人名稱預先核準的有效證明;
(三)屬外商投資或臺港澳僑投資企業的,提供《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臺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及經營范圍含“籌建××食品衛生許可項目”內容的工商營業執照;
(四)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五)食品經營場所和設備布局、工藝流程、衛生設施等示意圖。圖中應標明用途、面積、尺寸、比例、人流物流、設備設施位置等;
(六)屬除本辦法第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1~5目以外情形的,提供生產經營場所合法使用的有關證明材料;
(七)主要負責人、食品衛生管理員的有效培訓合格證明;
(八)屬于新建、擴建、改建的,提供相應的預防性衛生監督審查意見;
(九)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特定種類食品生產或食品現制現售的,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產品原料配方(現制現售干點、餐飲食品除外)。包括產品配方的組成及用量,應注明計量單位或配比,食品添加劑品種及用量;
(二)生產、制作工藝流程。包括工藝流程圖及文字說明,內容應涵蓋各組分的制備、包裝材料的處理、加工過程及主要技術條件(注明加入原料的步驟,有消毒工藝的應注明消毒方法、時間、溫度);
(三)產品包裝形式(無包裝的產品除外)。包括內外包裝材料、包裝形式和包裝規格的說明;
(四)與實際產品內容相符合的標簽、說明書樣張(按規定可以無標簽、說明書的產品除外);
(五)生產、制作設備設施。包括生產設備名稱、型號及數量;
(六)產品衛生質量標準(現制現售除外),有國家、地方標準的可書面說明按有關標準執行;
(七)檢驗設施(現制現售除外)。包括檢驗設施名稱、型號及數量;
(八)委托生產產品的委托合同復印件。
除本條前二款外,申請以下生產經營范圍的,還應當分別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生產保健食品等需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或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的食品的,應提供相應的產品批準證書;
(二)申請食品交易市場、銷售活雞的,應提供市經濟主管部門準予設立的材料;申請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和食品專業市場的,應提供區(縣)經濟主管部門準予設立的材料;
(三)申請餐飲業(酒吧、咖啡館、茶室、飲品店及無油煙污染的小吃店除外)、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現制現售餐飲食品或者國家、本市環境保護管理規定要求的食品經營者,應提供符合環境保護有關規定的材料;
(四)申請生產學生盒飯的,應提供生產能力與申報的生產方式與數量相適應的第三方認證報告;
(五)屠宰場、定點批發市場內肉品采購銷售者辦理許可申請時,應提供肉品交易場所(交易大廳)等示意圖;屠宰場、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和零售市場內肉品經營者辦理許可申請時,應提供場內肉品交易杠位的租賃協議(分配情況說明)或肉品經營攤位的租賃協議。
第二十一條提供的材料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申請材料首頁應為申請材料目錄,所附資料應按次序整理裝訂,并逐頁加蓋申請人印章,或者逐頁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簽章;
(二)申請書應打印或用鋼筆、水筆填寫;
(三)申請書外所附資料應用A4紙;
(四)外文資料應附有中文譯文;
(五)材料應完整、清晰、準確,涂改處應蓋章或簽名。
第二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申請人提出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以下簡稱《行政許可法》),對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受理;
(二)申請事項依法不屬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職權范圍,應當即時作出不予受理決定,并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限期補正的全部內容,并限期補全。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申請人逾期不補全的,視為放棄申請;
(四)申請材料齊全且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作出受理申請決定;
(五)屬于規定的依法不予受理情形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受理行政許可申請時,應當一次性書面告知下列內容:
(一)行政許可事項依據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二)依法應當符合或者達到的條件、標準;
(三)從事該特定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四)申請人作不實承諾必須承擔的法律責任。
申請人應當對下列內容作出承諾:
(一)所提供的內容和材料的真實性;
(二)已經知曉并愿意遵守從事該特定活動所必須遵循的法律、法規或者規章;
(三)如作不實承諾,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受理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進行審查,對特定種類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大賣場、餐飲業(單純經營飲料、酒的除外)、食堂、食用農產品市場、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還應進行現場實地核查。其他種類的食品衛生許可證申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可根據需要進行現場實地核查。
第二十五條現場實地核查前應當做好下列工作:
(一)事先告知申請人現場實地核查的內容、時間、方式;
(二)熟悉和了解現場實地核查的有關內容及申請人的有關情況;
(三)攜帶現場實地核查所需的專業測試工具、設備及取證工具、設備;
(四)攜帶現場實地核查所需的文書。
第二十六條現場實地核查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進行:
(一)核查人員不少于兩人,并出示表明執法身份的證件和說明理由;
(二)可運用有關專業技術手段對申請人的現場進行測試,并作記錄;
(三)制作現場實地核查記錄,并請申請人核對。經核對無誤后,核查人員和申請人應當在記錄上簽名。申請人拒絕簽名的,核查人員應當在記錄上注明拒簽情況。
(四)在對保健食品生產企業、餐飲單位、集體用餐配送單位進行現場核查時,應分別填寫《上海市保健食品良好生產規范審查表》、《上海市餐飲單位現場審查表》、《上海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現場審查表》(見附件四)。
第二十七條核查結束后,核查人員應當根據核查情況,提出書面審查意見連同有關材料報請本部門負責人審批。
第二十八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審查情況,分別作出下列審查決定:
(一)符合規定的,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二)不符合規定但可以整改的,書面提出限期整改意見;
(三)無法整改的,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的,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
整改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整改期間許可審查期限中止。
第二十九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于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的整改意見,還應當及時通報教育、建設主管部門,提請有關主管部門督促整改。
學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經限期整改仍達不到衛生許可證發放條件的,經教育、建設主管部門同意,可以適當延長整改期限。
第三十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實施行政許可應當聽證的事項,或者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有重大利益關系的食品衛生許可事項,或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涉及公共利益需要聽證的重大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告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享有要求聽證的權利,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組織聽證。根據聽證情況,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許可審查的期限內。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將所需時間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一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十日內向申請人頒發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三十二條申請人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提出申請中止行政許可審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中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中止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中止期滿后,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恢復審查,并在該許可事項期限內(不包括中止期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申請人在中止期滿前書面申請恢復審查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后恢復審查,并在該許可事項期限內(不包括中止期間)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第三十三條申請人在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書面申請提出撤回行政許可申請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終止行政許可審查,并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三十四條因特殊原因許可審查期限需要延長的,應當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報經本行政機關負責人批準,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三十五條區(縣)分局對于以下食品經營者許可申請的審查,應報請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會審:
(一)特大型飯店;
(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
(三)食品交易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除外)和肉類批發市場;
(四)大賣場;
(五)采用新業態、新工藝,可能影響食品安全的食品經營者;
(六)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的其他食品經營者。
市食品藥品監管局對應由其核發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申請,應當通知相關區(縣)分局進行會審。
第三十六條對于在頒發許可證之前未進行現場實地核查的,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頒發許可證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食品經營者進行現場監督檢查。
現場監督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要求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無法整改到符合要求,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吊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食品衛生許可證的,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撤銷其食品衛生許可證。
第四章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和補發
第三十七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限為四年。
食品經營者需要延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書面提出延續申請。
同意延續《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給新的《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原編號不變。
逾期提出延續申請的,按重新申請辦理。
第三十八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臨時)》最長有效期不超過一年。有效期屆滿應重新申請,不得延續。
第三十九條申請延續的食品經營者,應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一款第(一)、(四)、(五)、(六)、(七)、(九)項規定的材料;
(二)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三)營業執照或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證書復印件(食堂除外);
(四)食品生產經營關鍵環節操作人員的有效食品衛生培訓證明;
(五)原許可項目核準的生產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內容是否有變化的說明材料;
(六)法律、法規、規章、標準、規范性文件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條食品經營者的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路名或門牌號改變的,應當憑有關部門的相關證明材料,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
食品經營者的經營方式或經營范圍需要改變的,或原生產場所擴建、改建的,或加工場所、主要工藝、設備等項目需要改變的,應當提出書面申請,辦理變更手續。
變更后衛生許可證編號和有效期與原證一致。
食品經營者的生產經營地點需要改變的,應當重新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
第四十一條申請變更的食品經營者,應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書;
(二)屬委托辦理的,提供委托人資格證明,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業主)委托書及委托人身份證明;
(三)原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或副本復印件;
(四)本辦法第二十條中與變更有關的材料;
(五)申請變更的原因;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或市食品藥品監管局規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十二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食品經營者提出的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申請材料應進行書面審查,對屬于以下情形的,還應進行現場實地核查:
(一)特定種類食品生產、食品現制現售、餐飲業(單純經營飲料、酒的除外)、食堂、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許可證的延續申請;
(二)生產工藝、主要設備改變的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
(三)原生產經營場所進行擴建或者改建的衛生許可證變更申請;
(四)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應該進行現場實地核查的。
第四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衛生許可證變更的申請,應按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對變更內容進行審查。
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衛生許可證延續的申請,應重點對原許可項目的生產經營場所、布局流程、衛生設施等核準內容是否有變化,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有關要求等進行審查。
第四十四條食品生產經營者領取變更、延續后的新證時,應向食品藥品監管部門交回原證。
第四十五條食品衛生許可證延續、變更的有關程序參照本辦法第四章的有關要求。
第四十六條遺失衛生許可證的,應當于遺失后六十日內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登載遺失聲明,憑申請書、營業執照、登載遺失聲明的報刊原件,向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具函說明,申請補發。
第五章衛生許可證管理
第四十七條《上海市食品衛生許可證》設正、副本各一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渡虾J惺称沸l生許可證(臨時)》只設正本。(各類許可證格式見附件五)
第四十八條食品經營者應當將食品衛生許可證正本懸掛或放置在經營場所醒目處,做到亮證營業。
第四十九條衛生許可證應當載明單位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業主)、地址、生產經營方式與范圍、衛生許可證編號、有效期限、發證機關(加蓋公章)及發證日期等。各欄目填寫要求如下:
(一)名稱為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有效證明上載明的名稱;
(二)地址按生產經營場地的詳細地址填寫;
(三)經營方式和范圍按本辦法附件六的規定填寫;
(四)衛生許可證編號按本辦法附件七的規定填寫;
(五)發證日期按以下方式填寫:
1、新發證和延續的,填寫實際頒發日期;
2、變更的,填寫變更后許可證的頒發日期,并注明“變更”字樣;
3、補發的,填寫補發后許可證頒發日期,并注明“補發”字樣。
食品經營者必須按照食品衛生許可證規定的經營方式和經營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
第五十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八條規定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十一條有《行政許可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情形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撤銷食品衛生許可。
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發證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依法注銷衛生許可證:
(一)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或延續申請未批準的;
(二)食品經營者依法終止的;
(三)原準予許可的生產經營場所或者主要設備、設施已不存在,或者原實施許可時提供的生產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的材料已失效,不再符合食品衛生許可條件,應依法吊銷食品衛生許可證的;
(四)食品經營者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停止食品生產經營活動一年以上的;
(五)食品衛生許可證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因嚴重違反《食品衛生法》衛生許可證依法被吊銷的;
(六)食品生產經營者主動申請注銷的;
(七)依法應當注銷衛生許可證其他情形的。
第五十三條區(縣)分局違反本辦法發放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市食品藥品監管局應責令其改正或撤銷。
第五十四條衛生許可證被注銷的,被注銷單位應當及時向食品藥品監督部門上繳衛生許可證原件。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及時做好已注銷許可證收繳情況的登記(包括因各種原因無法收繳的)。
第五十五條食品藥品監督部門應當公告注銷情況,并書面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對于已辦結的許可事項,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有關許可申請及審查材料及時歸檔,并留存經領證人簽名認可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第五十七條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食堂:指設于機關、學校、企事業、工地等地點(場所),為供應內部職工、學生等就餐的單位,包括醫療、幼托等機構的營養室。
(二)食品現制現售:指食品現場制作、現場銷售的生產經營方式,但不包括餐飲業。
(三)食品生產:指除現制現售、餐飲以外的食品制作銷售的生產經營方式(包括特定種類食品的生產和分裝)。
(四)盒飯:指集中加工、分裝、分送(或供應)的盒裝菜肴和主食。學生盒飯是指供應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盒飯。
(五)桶飯:指集中加工、集中外送,并在供餐點進行現場分餐的菜肴和主食。
(六)儲運:指單純進行儲存、運輸的食品生產經營方式。
(七)食品交易市場:指由市場經營管理者經營管理、有多個場內經營者在場內各自獨立從事食品現貨交易的生產經營方式,包括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食用農產品零售市場以及食品專業市場等。
(八)大賣場:指營業面積在1萬平方米以上的食品銷售單位。
(九)定點肉品批發市場:指經市經委定點的可直接采購批發外埠鮮凍畜肉產品的批發市場。
(十)肉品采購銷售:指在本市屠宰場和定點肉品批發市場內從事鮮凍畜肉產品采購、銷售的經營行為。屠宰場內肉品采購銷售指采購生豬并由屠宰場代宰后銷售的肉品經營行為,定點肉品批發市場內肉品采購銷售指直接采購外埠鮮凍畜肉后在批發市場內銷售的肉品經營行為。
(十一)非實物方式:指經營場所內無實物經營的食品經營方式,包括食品銷售管理(非實物方式)、餐飲管理(非實物方式)、食堂管理(非實物方式)等。
第五十八條衛生許可證及有關文書由市食品藥品監管局統一制作。
第五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實施行政許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范文2
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保證國境口岸食品衛生安全,保障公眾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對在國境口岸從事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及為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飲用水服務的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以下簡稱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監督管理。
第三條 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稱國家質檢總局)主管全國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國家質檢總局設在各地的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本轄區國境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行衛生許可管理。
檢驗檢疫機構對口岸食品衛生監督管理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照國家有關食品衛生標準對國境口岸食品進行衛生監督管理。尚未制定國家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質檢總局指定的相關標準進行衛生監督管理。
第二章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許可管理
第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新建、擴建、改建時應當接受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的衛生監督。
第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從事口岸食品生產經營活動前,應當向其所在地檢驗檢疫機構申請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口岸衛生許可證》(以下簡稱《衛生許可證》)。
第八條 申請《衛生許可證》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具備以下衛生條件:
(一)具備與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經營場所、衛生環境、衛生設施及設備;
(二)餐飲業應當制定符合餐飲加工、經營過程衛生安全要求的操作規范以及保證所加工、經營餐飲質量的管理制度和責任制度;
(三)具有健全的衛生管理組織和制度;
(四)從業人員未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病;
(五)從業人員具備與所從事的食品生產經營工作相適應的食品衛生安全常識。
第九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申請辦理《衛生許可證》時,須向檢驗檢疫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一)《衛生許可證》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復印件(取得后補交);
(三)內部衛生管理組織、制度和機構資料;
(四)生產經營場所平面圖和生產工藝流程圖;
(五)生產原料組成成份、生產設備資料、衛生設施和產品包裝材料說明;
(六)食品生產單位提交生產用水衛生檢驗報告;
(七)產品衛生標準、產品標識,生產產品的衛生檢驗結果以及安全衛生控制措施;
(八)其他需要提交的有關資料。
第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要求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確定材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作出受理或者不受理的決定,并出具書面憑證。對提交的材料不齊全或者不規范的,應當當場或者在受理后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補正。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檢驗檢疫機構受理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申請后,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按照國家質檢總局的規定進行現場衛生許可考核及量化評分。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材料審核、現場考核及評分的結果,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作出準予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現場考核時間除外,現場考核時間最長不超過1個月),并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頒發或者送達衛生許可證件。
《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為4年。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需要延續《衛生許可證》有效期的,應當在《衛生許可證》期滿前30日內向檢驗檢疫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在《衛生許可證》有效期內,食品生產經營單位變更生產經營項目、變更法人、變更單位名稱、遷移廠址、改建、擴建、新建項目時,應當向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申報。
第十二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停業時,應當到作出衛生許可決定的檢驗檢疫機構辦理注銷手續,繳銷《衛生許可證》。
第十三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在向異地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提供食品及食品用產品時,可憑有效的《衛生許可證》到該地的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三章 從業人員衛生管理
第十四條 從業人員每年必須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新參加工作和臨時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上崗前必須進行健康檢查。
第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負責監督、指導和協助本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人員培訓和考核工作。
從業人員應當具備食品衛生常識和食品法律、法規知識。
第四章 食品衛生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健全本單位的食品衛生管理制度,配備專職或者兼職的食品衛生管理人員,加強對所生產經營食品的檢驗工作。
第十七條 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采購食品及原料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索取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查閱衛生許可證。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提供食品的單位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同時應當建立銷售食品及原料單位的衛生檔案。檢驗檢疫機構定期對采購的食品及原料進行抽查,并對其衛生檔案進行審核。
衛生檔案應當包括下列資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
(二)生產許可證(復印件);
(三)衛生許可證(復印件);
(四)使用進口原材料者,需提供進口食品衛生證書(復印件);
(五)供貨合同或者意向書;
(六)相關批次的檢驗合格證或者化驗單;
(七)產品清單及其他需要的有關資料。
第十八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衛生規范的要求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主要包括:
(一)衛生許可證、從業人員健康證及衛生知識培訓情況;
(二)衛生管理組織和管理制度情況;
(三)環境衛生、個人衛生、衛生設施、設備布局和工藝流程情況;
(四)食品生產、采集、收購、加工、貯存、運輸、陳列、供應、銷售等情況;
(五)食品原料、半成品、成品等的感官性狀及食品添加劑使用情況以及索證情況;
(六)食品衛生檢驗情況;
(七)對食品的衛生質量、餐具、飲具及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進行現場檢查,進行必要的采樣檢驗;
(八)供水的衛生情況;
(九)使用洗滌劑和消毒劑的衛生情況;
(十)醫學媒介生物防治情況。
第十九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日常衛生監督,應當由2名以上口岸衛生監督員根據現場檢查情況,規范填寫評分表。評分表須經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核實無誤后,由口岸衛生監督員和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共同簽字,修改之處由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簽名或者印章覆蓋。被監督單位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拒絕簽字的,口岸衛生監督員應當在評分表上注明拒簽事由。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食品衛生檢驗的有關規定采集樣品,并及時送檢。采樣時應當向被采樣單位或者個人出具采樣憑證。
第二十一條 向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食品、飲用水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供應食品、飲用水前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申報,經檢驗檢疫機構對供貨產品登記記錄、相關批次的檢疫合格證和檢驗報告以及其他必要的有關資料等審核無誤后,方可供應食品和飲用水。
第二十二條 航空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應當積極推行生產企業良好操作規范(GMP)、危害分析與關鍵控制點(HACCP)等質量控制與保證體系,提高食品衛生安全水平。
第五章 風險分析與分級管理
第二十三條 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標準的規定,結合現場監督情況,對國境口岸食品實行風險分析和分級管理。
第二十四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組織技術力量,對口岸食源性疾病發生、流行以及分布進行監測,對口岸食源性疾病流行趨勢進行預測,并提出預防控制對策,開展風險分析。
第二十五條 檢驗檢疫機構根據對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進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的結果,對不同類型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分級管理。
在確保口岸食品安全的基礎上,可以依據風險分析,分級分類管理的原則,采用隨機抽查的方式進行監督檢查,監督頻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良好的單位,評為A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A級單位監督頻次每6個月不少于1次;
(二)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有一個良好的,評為B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B級單位監督頻次每3個月不少于1次;
(三)衛生許可審查和日常衛生監督檢查均為一般的,評為C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C級單位監督頻次每月不少于1次;
(四)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差,或者衛生許可審查結論為良好,但是日常衛生監督較差的,評為D級單位,檢驗檢疫機構對D級單位不予衛生許可,或者次年不予續延衛生許可;
(五)未開展量化分級管理的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監督頻次每2個月不少于1次。
第二十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不同級別的單位進行動態監督管理,根據風險分析和日常監督情況,每年1次進行必要的升級或者降級調整。
第二十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國家質檢總局的食品預警通報,及時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相關食品向國境口岸及出入境交通工具供應。
第二十八條 國境口岸發生食物中毒、食品污染、食源性疾患等事故時,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啟動《國境口岸食物中毒應急處理預案》,及時處置,并根據預案要求向相關部門通報。
第六章 罰 則
第二十九條 口岸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衛生許可證》或者偽造《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涂改、出借《衛生許可證》的;
(三)允許未取得健康證明的從業人員上崗的,或者對患有有礙食品衛生安全的傳染病的從業人員不按規定調離的;
(四)拒不接受檢驗檢疫機構衛生監督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條 從業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由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境衛生檢疫法》及其實施細則、《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一)未取得健康證明而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
(二)偽造體檢報告的;
(三)其他違反法律法規或者有關規定的。
第三十一條 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范文3
一、整治目的
深入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關于全面開展食品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的重要決定,全面加強食品消費環節的監督監測工作,切實解決我市食品衛生存在的主要問題。通過大力開展食品衛生許可、集體食堂、餐飲業及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進一步提高我市食品安全監管水平,規范食品生產經營秩序,有效遏制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逐步建立食品安全長效監管機制,保障我市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推進經濟社會雙轉型,促進和諧新*的建設。
二、組織機構
為加強對全市衛生系統食品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的領導和協調,市衛生局成立食品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簡任昌副局長任組長,市衛生監督所、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分管領導任副組長。負責領導、部署和督導全市衛生系統食品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研究解決綜合整治工作中的重要事項。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衛生局食品綜治辦”),設在市衛生局防??啤X撠燁I導小組的日常工作,組織、指導、協調和督促落實各相關單位開展食品安全綜合整治工作,統計和匯總綜合整治工作相關信息,定期向領導小組報告全市食品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進展情況。
各鎮(街)醫院要成立相應的綜合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分管院長擔任領導小組組長,具體負責轄區內消費環節食品安全綜合整治工作。
二、工作重點和安排
(一)食品衛生許可專項整治
1、整治重點:根據《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辦法》、《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結合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規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許可發放審核和監督,規范食品衛生許可資料的整理和歸檔。本著“誰發證、誰清理”和“屬地管理”的原則,對全市食品衛生許可的單位進行全面檢查,對不符合衛生許可條件要求的單位依法予以清理。
2、具體要求
(1)各單位要在6月底前,對已發放衛生許可證的單位,按照食品衛生法規、相應衛生標準和《關于進一步規范衛生行政許可和行政執法的通知》(東衛[*]37號)的要求進行逐一清理審核。未達到衛生許可準入條件的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達不到準入條件的或拒不整改、情節嚴重的,要堅決依法處理;對沒有按規定發放的或超出法定職權范圍進行審批的要依法撤銷其衛生許可證;對超過有效期限和因單位注冊變更等原因致使食品衛生許可證失效的要及時注銷或收回。超出許可范圍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要依法嚴肅查處。堅決清理并收回不符合發證條件的食品衛生許可證,并向社會公告有關衛生許可證廢止情況。對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要做好許可資料整理、歸檔和保存工作,必須建立一戶一檔,完善檔案管理制度。
(2)對申辦新證或換發衛生許可證的生產經營單位,按照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制度的要求進行現場審查,按照我局制定《衛生行政許可需提交及保存資料目錄》進行資料審核和保存歸檔,嚴把發證關。
(3)市衛生監督所要做好全市新版食品衛生許可證的啟用工作,協助各鎮(街)解決新舊食品衛生許可證更換的過渡銜接問題。
3、工作目標:完善食品衛生許可證的發放和監管工作、建立衛生許可資料一戶一檔,規范衛生許可檔案管理。通過整治,進一步推進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工作,使學校食堂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率達到95%以上,餐飲單位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率達到70%以上。
(二)集體食堂專項整治
1、整治重點:以控制食物中毒為重點,加強對集體食堂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食物中毒事件責任追究制度,有效減少食品安全事故的發生。
2、具體要求
(1)各鎮(街)醫院要在10月底前,組織衛生監督員對轄區內的集體食堂進行現場監督檢查,重點是尚未領取食品衛生許可證的集體食堂,督促建立健全相關食品衛生管理制度,按《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要求完善衛生設施,督促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進行健康體檢和衛生知識培訓。符合發證條件的,按規定發證并實施食品衛生量化分級管理;不符合發證要求的,發出《衛生監督意見書》,要求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故意阻撓執法的,要從嚴從重實施行政處罰。各鎮(街)醫院要積極向當地政府報告集體食堂整治工作情況和存在問題,爭取政府的支持,會同經貿、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聯合行動,提高工作效率。
(2)在秋季學校開學前后,各鎮(街)醫院要組織力量對學校食堂進行全面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學校食堂是否建立了食品安全責任制、集體食堂的加工經營環境和設施是否符合衛生要求、食堂承包(經營)方是否建立了食品和食品原料索證登記管理制度及從業人員是否取得健康體檢證明等,對未辦理衛生許可證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的學校食堂,必須予以取締。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要主動通報同級教育部門,共同促進學校食堂的監管工作。
3、工作目標:學校和企業集體食堂監管覆蓋率分別達100%和80%;集體食堂管理人員和從業人員健康檢查、衛生知識培訓率達90%。
(三)餐飲業專項整治
1、整治重點:按照《餐飲業和集體用餐配送單位衛生規范》規定,以檢查食用油、肉類、食鹽等食品原料為重點開展餐飲單位食品衛生集中整治。
2、具體要求
檢查餐飲單位是否建立進貨索證、驗貨登記管理制度,重點檢查餐飲單位是否采購具有《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的肉品,是否有向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索取食用油、食鹽等食品原料的食品衛生許可證、檢驗合格證明或其它有效票據,有否做到入庫前驗收、出入庫時登記、作好記錄。嚴肅查處采購《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10月底前,完成對轄區內餐飲單位食用油、肉類、食鹽等食品原料的監督檢查。
3、工作目標:經過整治,對食用油、肉類、食鹽等食品原料建立進貨索證、驗貨登記管理制度的餐飲單位達70%以上,逐步建立餐飲業食品原料索證登記管理的長效機制。
(四)食品添加劑專項整治
1、整治重點:規范餐飲單位、商場、超市及熟食攤檔自制食品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行為,及時發現并查處在食品生產加工過程中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要求,濫用食品添加劑的違法行為。
2、具體要求
以五一、國慶等節假日為重點時段,開展對餐飲單位、商場、超市及熟食攤檔自制食品的專項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各單位有否違反《食品添加劑使用衛生標準》要求,超范圍、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有否將非食品添加劑當作食品添加劑加工食品。對違反《食品衛生法》、相關標準及管理辦法的,依法進行查處,同時加大對違法行為的曝光力度。
3、工作目標:通過整治,進一步規范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食品添加劑使用行為。
(五)加強衛生監測工作
1、工作內容:加強食品消費環節的衛生監測工作,重點加強餐飲單位食品、調味品、飲用水等衛生監測,積極擴大衛生監測覆蓋面。對監測不合格的單位要及時進行跟蹤,依法進行處理。同時,提高食品衛生監測工作透明度,定期公布食品衛生監測結果。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負責制定食品消費環節的衛生監測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監測和評價工作,及時將食品衛生監測結果報衛生局食品綜治辦。
2、工作目標:建立和完善我市食品消費環節食品衛生監測系統;調查食品污染物的本底情況,對可能發生的食品安全事件進行預測、預報;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提高食品衛生質量。
三、實施步驟和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年4月)
制定全市衛生系統食品安全綜合整治工作方案,明確整治工作的內容、目標、步驟和要求,召開食品專項整治工作動員大會,部署整治工作。各鎮(街)結合各自職能,成立領導機構,制定具體整治工作方案,層層分解任務,明確人員職責,并將整治工作方案及人員分工情況〔見附件1〕上報衛生局食品安全整治辦。
(二)組織實施階段(*年5月一10月)
各相關單位按照既定的專項整治方案,采取各項有效措施,認真組織開展食品安全專項整治行動,其中6月底前須完成食品衛生許可專項整治,10月底須完成集體食堂專項整治,確保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三)查漏補缺階段(*年11月)
各相關單位對食品安全綜合整治工作進行自查自糾,對照本方案工作目標查漏補缺,對薄弱環節進行重點整治,進一步鞏固綜合整治工作成效。
(四)總結評價階段(*年12月)
*年12月20日前,各鎮(街)醫院將食品專項整治工作書面總結報衛生局食品綜治辦,由衛生局食品綜治辦匯總后于12月30日前上報市衛生局食品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于12月30日前將食品衛生監測工作總結報衛生局食品綜治辦。市衛生局食品安全綜合整治領導小組將于12月下旬組織對各相關單位的整治工作進行考核評價。
四、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開展食品專項整治,提高食品安全水平是今年市委、市政府的重點工作之一,各單位要提高認識,牢固樹立大局意識和為民意識,自覺把食品安全整治工作作為一項政治任務抓緊抓好,切實加強組織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直接抓,相關責任要層層分解,落實到人。認真對照各項工作目標,扎實開展相關工作,必須按時按質按量完成各項工作任務。
(二)加大監管力度,樹立執法權威。各地要把專項整治工作和日常監管工作有機地結合起來,突出工作重點,加大對大案要案和典型案件的查處力度,樹立衛生監督執法權威,符合移送公安司法條件的,要堅決向公安部門移送,追究違法行為刑事責任,保護消費者身體健康。
(三)加強宣傳,營造氛圍。充分發揮新聞媒介的輿論引導和社會監督作用,主動配合主流新聞媒體,大力宣傳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和衛生知識,積極報道食品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各項成果,努力營造人人關注、人人重視食品安全的社會氛圍。同時,各級衛生監督機構要設立舉報電話、舉報信箱并向社會公布,認真處理和解決群眾反映的熱點問題。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范文4
檢查內容:
(一)學校及周邊的食品衛生
1、學校是否建立健全相應食品衛生安全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食品衛生校長負責制并有管理組織,學校食堂設有專職或兼職食品衛生管理人員。
3、學校食堂是否取得衛生許可證,是否實施食品衛生監督量化分級管理。
4、校內其他食品加工經營單位和學校周邊餐飲店是否取得衛生許可證,加工經營場所衛生條件和狀況是否符合要求。
5、食堂和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是否取得健康和食品衛生知識培訓證明或存在影響食品衛生病癥未調離食品工作崗位的。
6、食品生產經營單位是否建立食品原料采購臺帳制度,食品采購是否索證,有無驗收制度和不合格食品退貨制度。是否做到了不使用無檢疫證或來路不明的肉及肉制品,不銷售腐爛變質、過期、“三無”產品及假冒偽劣食品。
7、加工場所面積是否符合要求,相應功能加工間是否完整(粗加工、烹調、配餐、餐具洗消、食品儲存等)
8、食品貯存、加工環節的管理是否落實。加工經營場所是否有“三防”措施,設施是否完好。
9、餐飲具清洗、消毒及保潔是否符合衛生要求,能夠提供餐飲具消毒效果檢測報告。
(二)學校飲用水衛生
1、學校是否制定飲用水管理制度,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直接從事供、管水的人員是否經過健康體檢,是否做到培訓合格后上崗。
2、采用自備水井供水和二次供水、分散式供水的學校,水源及蓄水設施周圍有無污染源,有無衛生防護,蓄水設施是否做到定期清洗和消毒,有無定期檢測水質,水質是否符合衛生標準,消毒產品是否有衛生許可批件。采用市政供水的,有無衛生許可證,有無水質凈化消毒設施,消毒產品是否有衛生許可批件。學校是否提供開水,桶裝飲用水是否索取衛生許可證及同批產品的檢驗報告。
(三)學校傳染病防治管理
1、學校有無傳染病疫情報告制度,是否配有專(兼)職傳染病疫情報告人員,
傳染病疫情報告渠道是否暢通。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范文5
第二條學生集體甲餐系指集中供應中小學校、中等??茖W校、技工學校(以下統稱中小學校)學生,以供學生用餐為目的而配制的膳食和食品。
學生集體用餐包括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學生普通餐:符合食品衛生要求,適合學生需要量的膳食。
學生營養餐:以保證學生生長發育為目的,根據營養要求而配制的膳食。
學生課間餐:為補充學生課間需要而制作的食品。
第三條凡集中供應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者和組織供應學生集體用餐的中小學校,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管全國學生集體用餐的衛生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本轄區內中小學校學生集體用餐的監督管理工作。
學生集體用餐的生產經營者及其主管部門負責企業或本部門的衛生管理工作。
參加學生集體用餐的學校負責學校內的組織供應中的衛生管理工作。
第五條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學生課間餐生產經營者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領取衛生許可證。學生營養餐的生產經營者,其衛生許可證中必須有獲準“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未領取衛生許可證者不得生產經營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第六條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經營場所、內外環境、衛生設施、工藝流程、生產用水、個人衛生、生產用具以及貯存、消毒、運輸等必須符合《食品衛生怯》第八條有關規定。運送路程較遠的膳食要有保溫設備。
第七條學生集體用餐生產經營人員應按規定經體檢合格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
學生營養餐生產經營單位除應符合上款要求外,還應配備專(兼)職營養師(士),或經培訓合格的營養配餐員。廚師須經食品衛生和營養知識培訓,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
第八條學生集體用餐必須采用新鮮潔凈的原料制作,嚴禁使用《食品衛生法》第九條規定禁用的食品制售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食品、包裝材料或容器必須符合衛生標準和規定。膳食要保持一定的溫度。
學生集體用餐不得直接供應未經加熱的食品,制售涼拌生食菜肴要保證衛生質量。
學生營養餐每份所含的熱能和營養素應達到營養要求。學生營養餐的烹調應注意減少營養素的損失。
學生課問餐的食品每份應當單獨包裝。
第九條實行學生集體用餐的中小學校應設專(兼)職人員負責學生集體用餐管理工作。管理人員應掌握必要的食品衛生和營養知識,應重視學生對飯菜質量的要求,發生食物中毒時應及時向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并積極采取控制措施。
學校訂購集體用餐時,應當確認生產經營者有效的食品衛生許可證。訂購學生營養餐時,應確認衛生許可證注有“學生營養餐”的許可項目,不得訂購無衛生許可證生產經營的學生普通餐、學生營養餐和學生課間餐。
學校應當設有學生洗手、餐具清洗設備和符合衛生標準的飯菜暫存場所。
負責分發學生集體用餐食品的人員每年要進行體檢。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òú≡瓟y帶者),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的疾病的人員,不得進行學生集體用餐的分裝、發放工作。
第十條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油、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較小的農村學校,暫下作為實行學生集體甲餐的單位對待。但是,按本辦法應體檢的人員必須經體儉合格取得合格證后方可上崗。當地衛生部門應加強對該類食堂的指導,學校應努力改善食堂衛生條件,加強食堂衛生管理,保障學生健康。
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有關法規追究法律責任。
食品衛生許可證管理范文6
一、實施食品放心工程
我所成立了以王傳玲所長為組長的領導小組,負責食品放心工程實施的組織、檢查和協調。為加強我區食品加工、批發、零售等流通環節的衛生監督管理,確保人民群眾用上安全、衛生、放心的食品,結合我區實際情況,制定了我區開展食品放心工程的詳細實施方案,重點強化衛生許可證的發放條件,凡不符合衛生要求,不具備食品生產經營條件的一律不予批準發證。我們組織人員定期認真審查食品生產經營單位的衛生和安全程度,確保生產經營過程符合衛生要求,不生產經營食品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和不允許生產經營的項目,為進一步確保食品安全,我們加大了衛生監督執法力度,取締非法經營,嚴肅查處無衛生許可證非法生產經營食品的業戶,1-3月份,共取締非法經營食品者近2xxxx。
二、開展從業人員健康體檢和衛生許可審核發證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及《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從3月12號,在全區開展了食品從業人員及公共場所從業人員的健康體檢工作。區衛生監督所組織衛生監督員,逐鄉逐戶、邊通知體檢邊查證。上半年下發體檢通知450xxxx戶次,督查從業人員健康體檢230xxxx,共中,體檢不合格人員3xxxx,經審查驗收為39xxxx辦理衛生許可證,辦理健康證180xxxx。
三、規范市場秩序,加大衛生監督執法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