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合作制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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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范文1

對于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和條件,已有的研究文獻進行了多層次多視角的探索,概括起來,主要有以下六種說法:

(一)利潤與矛盾說。這是一種最普遍最寬泛的解釋。當外部利潤凸顯,原有的體制導致村莊內外面臨許多矛盾,通過土地股份合作制制度創新來協調和化解這些矛盾。如農村工業化、城鎮化過程中因征地補償導致的村集體和農民與政府之間的矛盾以及征地收益和集體經濟收益在村集體與農民、農民與農民之間分配不均衡的矛盾;在家庭承包責任制下,人地合一的“凝固效應”與農業結構調整、農業規模經營、農村勞動力轉移之間的矛盾以及小農經濟與大市場之間的矛盾;在農村城鎮化、現代化過程中,土地分戶承包、農民分散住居與村莊統一規劃和統一管理之間的矛盾。這些矛盾只有通過股份合作制的辦法實現土地實物形態和價值形態的分離才能解決。土地股份合作制既保留了家庭承包制的內核,又實現了相關主體對利潤的追逐。

(二)合法規避法律說。王小映認為,土地規模經營帶來的規模經濟收益不能徹底解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農地轉用過程中極高的土地增值收益才是誘致土地股份合作制產生的主要原因。在既定的法律制度和管理體制下,集體經濟組織要想實際取得農地轉用中的土地增值收益,只有通過土地股份合作制這種制度創新來合法規避國家土地征用的管制。王小映認為現行的法律制度為集體經濟組織這樣做也提供了一定的依據,既集體經濟組織可以通過興辦鄉鎮企業或者以土地聯營、人股的方式直接向地產市場供應集體建設用地。

(三)明晰產權與處理集體成員權說。韓俊等認為由于社區集體經濟處于缺乏“人格化”產權主體的模糊狀態,所以社區型股份合作制變遷的動因在于明晰產權。蔣省三等以廣東南海為例認為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是由于集體成員權問題。在1992年前后,南??h政府為規避征地引發的矛盾,允許集體經濟組織對集體土地進行“三區規劃”后以土地進行招商引資。這在當時與法律(老《土地管理法》)不相違背,沒有遇到太大的政策阻力。對南海地方政府來說,唯一要應對的是集體經濟內每個農民的財產權利(最大的財產是土地),以及處理土地非農化后農民的集體成員權,南海于是做出了用集體土地股份制代替原來的農戶分戶承包制的制度安排。

(四)政府推動與干部利益說。在土地股份合作制,特別是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中,處處能看到政府推動和鄉村干部組織的身影。有學者指出,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是一個由上而下的組織過程,這一過程主要由政府主導,基本沒有投票表決,農民無法表達自己意愿。政府推動土地股份合作制是由于這種制度安排有助于緩解政府的制度危機,有助于實現政府的農村發展目標;鄉村干部組織土地股份合作制有利于將農民組織起來并團結在鄉村干部周圍,增強鄉村干部談判的籌碼,有利于實現鄉村集體諸如計劃生育、農業稅費收取、公共物品供給等非經濟目標。

(五)路徑依賴與節約交易成本說。當人地相對價格變化引發農地制度變革需求時,土地均分、收益大家分享的傳統思想以及上世紀五十年代實行的農業社會主義初級社和上世紀八十年代中后期在城市中進行的企業股份制改革就構成了具有制度遺產性質的路徑依賴,使得土地股份合作制進入了當事人的制度選擇集。同時,農地股份合作制將農民有效組織起來,節約了農民與鄉村集體、政府直接打交道的成本,節約了交易費用。

(六)制度變遷綜合說。錢忠好等運用科斯的分析思路,綜合眾多學者的研究成果指出,農地股份合作制的制度創新源于當事人對外部利潤的追逐以及由此形成的制度創新一致同意,而農地股份合作制制度規則的不完善又導致了該制度變遷模式的效率損失。農地股份合作制的生成、發展或衰敗源于外部利潤和效率損失之間的對比。

以上各種關于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產生原因的觀點都不乏深刻性,但由于土地股份合作制本身及產生條件的多樣性與復雜性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特殊性,使得以上觀點又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片面深刻性”的問題。比如利潤與矛盾說難以解釋全國其它面臨同樣外部利潤和矛盾的地區為什么沒有產生土地股份合作制;合法規避法律說不同的學者也有不同的理解,如蔣省三等指出,南海的做法在產生之初與當時的法律并不相違背,但新的《土地管理法》頒布后,南海的做法面臨無法逾越的法律障礙。農民為了生存和發展,就出現了“以假亂真”、“無證用地”的應對辦法避開同法律的正面沖突;對于明晰產權說,傅展認為農村社區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是解決社區集體經濟成員的“第二次分配”問題,而不是明晰產權。另外,明晰產權似乎是結果,而不是原因。處理集體成員權說和利潤與矛盾說一樣,也難以解釋其他地區在處理集體成員權時為什么沒有出現土地股份合作制;政府推動與干部利益說的問題在于鄉村集體為什么不通過“兩田制”或“返租”的形式來實現土地的集中和統一規劃呢?因為那樣的交易成本較小;路徑依賴說如果能夠解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那也僅僅是一種輔助次要的原因。節約交易成本說的解釋太寬泛;制度變遷綜合說雖然較有解釋力,但缺乏針對性,因為其他組織的產生發展也都可以用它來解釋。

以上各種觀點還有一個問題是大部分以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為研究對象,在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中,又以廣東、江蘇、浙江等沿海發達地區諸多。對于其他地區、其他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如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農民以個人或合作組織的名義將土地入股企業等)的產生原因研究較少。而從文獻搜索的情況來看,有關后者的文獻也較少,即使有,大多論述也比較寬泛,信息量缺乏,給文獻研究帶來一定難度。

那么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倒底是什么呢?不同形式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是否不一樣?這些問題我們嘗試從經濟學理論中去尋求答案。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理論本質

無論是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還是農民以個人或合

作社的名義將土地入股企業,理論本質上,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就是一種分成制,即兩個或更多當事人為生產出某種相互同意的產出而把私有資源組合在一起,然后合約當事人根據他們所放棄的生產資源來約定一個共同所接受的報酬比例,據此來分享實際的產出。分成制自亞當,斯密以來就被經濟學家們廣泛關注,對于他的產生原因進行了深入的研究,一般來說,有以下四種假說:

(一)交易成本與風險規避假說。這是由張五常提出來的。一般來說,分成合約比定額租約和工資合約的交易成本都要高,但是由于生產中面臨自然(農業生產中自然風險更甚)、市場等風險,而人們又更偏好分散一些風險,而不是一點風險也不分散,因此,只要較高的交易成本至少可由分散風險所帶來的收益予以補償,人們就選擇分成合約,而不是選擇定額租約或工資合約。

(二)分散風險與提供激勵假說。這是由斯蒂格利茨提出來的。他認為,在監督努力程度(勞動供給)費用太高的情況下,分成制是一種既可以用來分擔風險,又可以用來提供激勵的制度性協議。分成制表示一種折衷:當租賃契約(在沒有完全破產的情況下)提供充分激勵時(因為個人保留了其全部邊際產品價值),則不再分擔風險;另一方面,工資契約將全部風險轉嫁給承擔風險處于最佳地位的地主,但不提供任何激勵。為了確保勞動者不開小差,地主還必須花費財力來監督勞動者。所以,在地主必須能夠從其土地中獲得一個特定價值的期望租金約束下,分成制契約通常被描述為使勞動者福利最大化。

(三)交易費用假說。這是巴澤爾提出來的。他認為風險厭惡并不能令人滿意的解釋分成合約。對風險的態度只是一個嗜好問題。在交易費用為零的世界里,分成制本身并不是分擔風險的好辦法。在現實中,交易是有費用的,所有的合約形式都是有成本的。在這種情況下,選擇分成合約不是因為,至少不僅僅是因為風險的影響,而是因為交易費用的某些性質。外界環境和要素屬性的變化因交易費用的改變而導致不同合約的選擇。假如土地均質而勞動不均質,那么固定租賃合約的交易費用最低。假如勞動力均質而土地不均質,那么工資合約的交易費用最低;當市場工資相對于土地租金上升時,合約形式就將由工資合約轉向固定租金合約(可能首先轉向分成合約);信息問題是交易費用的核心,如對于從外地移民來的地主不甚了解的新佃農,地主傾向于固定租約,而對于十分了解的老佃農,地主可能傾向于工資或分成合約。

(四)企業家才能假說。這是hallagan提出來的。他認為對租賃合約的使用并不依賴于有關地主和佃農對風險承受能力的相對偏好這一假設,而是與信息甑別有關。地主知道市場上有高、中、低三類具有企業家才能稟賦的工人,但是不能進行具體的區別,即使能夠進行區別,但是由于監督成本(契約執行成本)和計量成本特別高昂,具有中高企業家才能稟賦的工人將沒有激勵去履行。在這種情況下,地主提供工資、租賃和分成三種合約進行甑別,那么企業家才能稟賦低的工人會選擇工資合約,企業家才能稟賦高的工人會選擇租賃合約,而企業家才能稟賦處于中等的工人會選擇分成合約。

以上四種假說從不同角度說明了分成制產生的原因。由于土地股份合作制(股份制)的理論本質就是分成制,因此,下面我們在其他學者研究的基礎上,結合案例,依據這四種假說對我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進行具體的解析。

三、我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

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由于入股的主體、方式、范圍的不同,可以分為很多種形式,但這里為了分析的簡潔,主要分析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和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兩種。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以村或村民小組為單位,農戶以承包的土地入股,使實物土地集中于村或組而形成的土地股份合作制。從當前實踐來看,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組織依據其主要收入來源的不同可分為二類:一類是以農地非農用收人為主的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另一類是以農地農用收入為主的土地股份合作組織。前者以廣東南海為代表,后者以山東農業產業化過程中新的經濟組織形態為代表。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是指農民根據市場的需要,以土地為紐帶和主要資本自主自愿組成的合作組織。下面分別論述其產生原因。

(一)以農地非農用收入為主的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

以農地非農用收入為主的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主要存在于沿海和大中城市效區。這些地區正在或即將城鎮化,農村工業化程度較高,這樣導致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出租及農地轉用的增值收益非??捎^,而且這種收益還是不斷增加的。農村城鎮化和工業化要求農村土地集中統一規劃、統一管理、統一使用,那么作為土地所有者的村組集體采取什么方式集中農民具有法定使用權的土地呢?一種是租,另一種是入股。有學者認為農民的土地使用權采取入股的方式集中于村集體,是因為農民的集體成員權問題。但是如果僅僅是因為農民的集體成員權,農民和集體都會愿意以租的方式,因為固定的租金對農民來說更有保障,而且相對于股份制,對雙方來說,交易成本會節約很多。那為什么沒有采取租的方式呢?我們認為主要原因是處于集體成員權下的土地是不斷增值的,而且這種增值效應農民還可以預期,所以具有集體成員權資格的農民將土地集中于集體,他們會要求以股份的形式來分享不斷上漲的土地增值,而不是只要求固定的租金。例如廣東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社區的土地收入是不斷增值的,農民的股份分紅也不斷增加。根據南海部分村社的調查統計,1994-2000年,農民人均股紅分配從1,016元增加到1,951元。而且農民據以要求不斷增加的股份分紅,還給村組集體干部造成了很大的壓力。這種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成原因為什么和一般分成制的形成原因不同呢?這主要是因為集體土地的收益和增值過程并不是由于土地入股,而是由于土地或建于土地上的物業出租給企業而產生的。社區內部的這種股份制主要是因為集體收入第二次分配才引發,在收入分配過程中,不以固定的租金形式,而是以不斷上漲的股紅分配形成,是集體成員權和持續上漲的土地收入導致的。

(二)以農地農用收入為主的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

以農地農用收入為主的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是什么?是否和前一類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相同呢?我們認為是不同的。這類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的一個特點是以種植特定經濟作物,附加值高的農產品為主。這意味著和傳統的大宗農產品如糧棉油相比,種植收益要高,但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更高,投入也更大,資產專業性更強。這類社區型土地合作制的組建主要是為了分擔風險,提供激勵。從實踐來看,這類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制往往與農業產業化相聯系,屬于農村經濟組織形態的一種創新,即龍頭企業+社區型土地股分合作社+農戶。為什么會采取這種形式呢?因為普通商品契約,即所謂訂單農業,由于契約不能對當事人構成有效約束,高達80%的違約率使得農民和企業都“望單興嘆”。龍頭企業和農戶通過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變商品契約為要素契約,龍頭企業實現了后向一體化,使雙方節約了交易成本,形成了利益共同體。例如山東蓬萊市,該市中糧葡萄酒公司旗下的30余個葡萄專業村都建立了葡萄生產專業合作社,農民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合作社,變原來以葡萄交易的商品契約為以土地產權交易的要素契約。這樣使中糧葡萄酒公司獲得了穩定的高質量的葡萄原料,規避了市場風險,農民也獲得更高的土地收益,實現了企業、社區、農民的“三贏”。這類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社的主要產生原因是分擔自然和市場風險,節約交易成本,提供激勵,在農村有較為廣泛的應用前景。

(三)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制的產生原因

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組織與社區型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相比,是一種更為純粹的分成制。其產生原因主要是分擔風險和提供激勵。由于農業生產與工業生產相比,同時面臨較大的自然和市場風險,而不同農民所擁有的資源稟賦又不同,所以農民通過以土地等生產要素入股的形式組建股份合作組織來分擔風險,又為入股的農民提供激勵,并且通過分工還能充分發揮不同農民的資源稟賦優勢。特別是在當前農村信貸市場不發達、農村市場體系不完善的條件下,土地股份合作組織的優勢更為明顯。例如湖南瀏陽普跡惠農蔬菜合作社以農民土地入股(2.3畝作價500元為一股),同時農民又參加合作社的勞動。這樣農民既憑股分紅,又憑勞領取工資,而且合作社通過內部分工還充分利用了不同農民的資源稟賦優勢。如此,既分散了蔬菜生產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又為農民的勞動提供了激勵。另外,農民自主組建的土地股份合作社也有甄別企業家才能的作用。當農民在自己生活的地區面臨將土地出租和入股的不同合約選擇時,那么他就可能去甄別入股對象的企業家才能即經營能力,如果對方的經營能力弱,他可能選擇出租土地以獲得穩定但較低的收入;如果對方的經營能力較強,他可能選擇入股土地以獲得較高但不穩定的收入。這種情況在農村較為常見,即農村的能人經濟和帶動效應。當然這其中也包含由于信息問題而導致的交易費用節約。

股份合作制范文2

論文摘要:經過近年來的探索與實踐,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改革在一些地區已經取得了不少成功的經驗,但也存在諸多需要解決的現實問題,值得我們認真地總結和探討。本文對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改革與發展之路進行了探討。

一、進一步完善企業的產權制度

產權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賴以存在的基礎,也是企業制度體系的核心。對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企業來說,只有在產權制度上創新,才能建立起企業的法人制度,真正做到產權清晰、政企公開,形成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機制,這是企業走向市場的前提條件。在產權制度改革方面,目前有一部分股份合作制企業,特別是改制起步比較早的企業股權不合理,表現為股權平均化,產權的激勵和約束功能沒有真正發揮作用。因此,企業有必要對股權結構進行調整,適當拉開股份的比例,優化股權結構,促進企業新機制的形成。

調整股份合作制企業的股權結構,要堅持從實際出發,因企制宜。根據股份合作制企業的具體情況,大體有以下幾種可供選擇的辦法:一是對于原企業經營情況比較好,企業改制后仍保留一塊國有凈資產所有權的,一般可以采取依據工齡和貢獻等因素,按一定比例優惠配售給內部全體職工的辦法;對生活困難,買不起股的職工可以采取賒股的辦法,將配售的股份賒借給職工,待以后企業真正搞活了,職工有了承受能力,再收回所有權。二是集體企業改制后仍保留較大集體股的,可以采取按工齡和貢獻等因素一次性劃給全體職工的辦法。又可以拿出一部分來內部優惠出售,這樣既可以拉開股權比例,又可以吸納一定數量的增量資本。集體企業按照有關規定應保留一定數量的公共積累,但不宜過大。三是對于改制時沒有凈資產,債務包袱沉重,在負債的情況下由職工入股的企業,應盡可能幫助化解一些債務負擔,在減債的同時內部擴股。對其別困難的企業可以將部分或全部土地資產無償轉讓給企業,用于企業增資減債和完善資本結構。四是采取擴大內部增量股的辦法,改變原有的股權結構。對改制后經營情況較好的企業,可以將職工的部分收入留到企業轉為股本金。五是無論何種企業,經營者必須按一定的比例多入股,這樣有利于形成激勵和約束機制。

二、規范和創新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股份合作制企業兼融了公司制企業的特點,其典型特點之一就是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形成了既相互獨立又相互約束的制衡機制。這樣的制衡機制能保證企業有效地運行。

當前,首要的是規范和完善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在改制為股份合作制的企業中,有些企業缺少與公司章程相配套的具體制度,企業的運行很不規范。因此,要在明確劃分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層各自權利、責任和利益的基礎上,進一步健全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整體的和各個方面的運行規則及程序,把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各個環節、各個要素有機地組織起來,使企業的運轉協調有序地進行。規范和完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要特別注意建立制止錯誤決策的機制。目前有些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形同虛設,新的制衡機制沒有真正建立起來,企業的決策隨意性仍然很大,長此以往,難免給企業造成損失。應當采取相應的措施,有效地防止和糾正因運行不規范造成的錯誤決策。在規范和完善的同時,還應根據小企業的特點,在實踐中大膽創新,積極探索符合股份合作制企業實際情況的法人治理結構。

三、深入推進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改革

企業內部管理制度改革的內容是多方面的,股份合作制企業要突出抓好以下三個方面的改革:一是在用工制度上,要向國有大企業一樣,建立減人增效的機制。二是在分配制度上,要適當加大生產要素的分配比重。目前一些股份合作制企業偏重于勞動聯合,而忽略了資本聯合,表現為一些經濟效益好的企業資本的分紅率過低。這樣不利于調動職工投資入股的積極性,完善和優化企業的資本結構;也不利于擴大企業資本金,解決當前面臨的投入不足和資金短缺的問題。因此,在堅持按勞分配為主體的同時,企業應適度提高資本在收益分配中的比重。此外,技術參與分配能夠鼓勵引進專業技術人才,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企業技術創新機制的形成。三是加強職工對企業的民主管理。衡量一個企業是否轉換了經營機制,一個重要的標志是是否調動了職工的積極性。要充分調動職工的積極性,更重要的是通過建立可靠的制度來保證。股份合作制企業要結合產權制度、組織制度的改革,進一步完善和創新職工參與企業的管理制度,使職工的權利切實得到落實。

四、以新的思路和方式加強企業領導班子建設

從一定意義上說,搞活企業制度是根本,人的因素是關鍵,沒有高素質的人來管理和操作,任何好的制度都是不可能成功的。因此,企業在制度改革和創新的同時,要加強經營管理人員隊伍,尤其是領導班子的建設。近年來,在股份合作制企業的改制中,企業普遍采取全體股東或員工民主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的成員,這是一個非常大的進步。民主選舉不僅有利于促進政企分開,使企業成為法人主體,而且對于增強職工的參與意識和經營者的社會責任感有積極的作用。但是,在人才市場發育不成熟的情況下,多數企業僅在本企業內部選擇經營者,有一定的局限性。這個問題靠企業自身是難以解決的,組織、人事和有關部門要加快思想觀念和工作方式的轉變步伐,由過去直接選派經營者轉向間接地宏觀管理經營者隊伍,進一步健全和完善選舉、聘任和解聘的具體規則,加強對經營管理人員的培訓,建立考核評價和資格認證制度,逐步形成經營管理人才市場,為經營者合理有序流動創造條件,最終實現由市場配置企業經營管理人才資源。

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是企業領導班子管理制度改革中要解決的一個至關重要的問題,企業領導班子要在認真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積極探討形成一種新機制的具體實現方式。近幾年,一些地方的股份合作制企業對改革事會和經理人員實行資產經營責任制。在目前我國資本市場對外企業沒有約束作用,經營管理人才市場尚未形成之前,類似這種經營責任制的一些方法,可以說是建立激勵與約束機制的有效實現形式,經過總結完善值得推廣。

五、實施對公有資產的有效監督

從近年來股份合作制企業改革的情況看,有相當一部分企業在改制時,事實上已經沒有凈資產,有些甚至是資不抵債。為了扶持企業盡快轉換機制,走上市場,改制時國家付出了較大的成本,職工在困難的情況下從腰包中掏錢入了股。因此,必須加強對股份合作制企業經營者的有效監督。這種監督主要應當通過企業經營者來實現。但是,由于企業新機制的形成需要有一個過程,再加之職工的參與意識不強,經營者的有限理性等原因,在完善企業內部約束機制的同時,外部的監督也是不可缺少的,起碼在轉軌期間對公有資產的外部監督是很有必要的。在一定時期內,政府應當對一些較大的股份合作制企業采取定期審計和評估,以便配合企業股東大會對經營者的考核評價。這樣,才能夠促使經營者規范管理行為,防止公有資產流失,保護股東和職工的合法權益。

除了上述幾個問題外,積極發展社會化服務體系,搞好外部的配套改革,也是當前深化股份合作制企業改革的緊迫任務。各級政府需加快職能轉變,在更高的層次上行使社會經濟管理職能,重點抓好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完善勞動力市場,開通融資渠道,提供信息服務,進行技術和管理培訓等,為搞活股份合作制企業營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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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詹姆斯C,范霍恩.財務管理與政策.東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6.12.1.

股份合作制范文3

一、現有村級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本情況

調查中我們發現,在近年的農村社區股份合作制改革實踐中,各地普遍從維護農村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出發,既注重保持面上政策的統一性和連續性,又注重針對不同類型村社的實際情況,堅持分類指導,因村制宜,不斷擴大改革范圍,完善政策措施,拓寬改革路子。具體分以下四種情況:

(一)對村級經濟有較強實力、集體有較多經營性資產,已經形成生產力,有相對穩定經營收入來源的村社,折股量化到戶(人)的資產,均是集體經營性凈資產,股權一般設置為人口股和勞力股,一次性量化到人,并保持相對穩定。

(二)對尚有部分土地的村社,以市政府公布的土地征用價值為準,通過將現有土地作價計入量化資產總額的辦法實施改革。

(三)對貨幣資產多、現金收入少、但具有發展潛力的村社,通過預先提取三年分紅資金,再對資產進行股份量化的辦法,實現了改革的新突破。如江東區前洋畈股份經濟合作社的成立,不僅一并解決了村民要求分集體資產等遺留問題,而且股份經濟合作社迫于股份分紅壓力,大大增強了主動發展、加快發展的積極性,成為我市今年股份合作制改革的新亮點,對類似村社的改革發揮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四)對個別歷史遺留問題較多的村社,通過采取如用現金一次性補償等辦法,先解決遺留問題,再實施改革的辦法。既尊重了社員的意愿,又切實保障了社員的合法權益。

調查顯示,各村股權量化到人原則上按在冊的村經濟合作社社員及其家庭成員和原村經濟合作社社員的“農齡”為計算依據,遵循農村習慣,兼顧男女平等。因此,對于離婚或喪偶婦女、大齡未嫁姑娘和上門女婿,享受股權的條件一律實行男女平等;對于農嫁居婦女及其子女,根據人口股和勞力股的分配條件,經三分之二以上社員代表同意通過,同時考慮該類人員一般不從農、不支付村上繳款的客觀實際以及歷史上農村工分折算習慣,原則上享受50以上的股權;對于戶口仍在娘家的農嫁農婦女,原則上在夫家量化股權。

二、村級集體經濟股份合作制改革中婦女權益保護方面需要深化研究的問題

農村社區股份合作制改革是一項全新的探索性工作,從各地實踐看,面臨不少新情況和新問題;尤其是占農村勞動力半數以上的農村婦女由于歷史和現實的諸多原因,或多或少地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遇到權益受侵害問題。調查統計顯示,我市目前雖已有6萬多人享受股份制待遇(其中女性比例約占43.6),但還有2左右的女性未能享受村民同等待遇。主要表現為:

(一)由于土地二輪承包中有少量農村婦女未能平等分到土地,直接導致這部分農村婦女在集體資產量化過程中不能與村民平等享受,折股量化到戶(人)的資產受到影響。

(二)違背政策法律的“村規民約”損害婦女合法權益。

如征地補償金得不到平等享受,有的“村規民約”規定“農嫁女”只能享受全額的25-50不等,理由>:請記住我站域名/

(三)少數農嫁居婦女被強行遷出戶口。在傳統的戶籍制度下,農嫁居婦女的戶口無法遷入城鎮,只能繼續落在農村娘家。但是,近年來情況有了變化,部分城郊地區的農村由于經濟發展較快,集體福利比較優厚,姑娘不愿外嫁,嫁出了也不愿遷戶口。而另一方面,隨著城市化的推進,戶籍制度有了松動,農民進城落戶成為可能。于是一些村強行規定農嫁居婦女,包括多年來戶口一直落在娘家的婦女必須遷出戶口,并隨后取消她們的相關經濟權益。

(四)農村長期存在的男女同工不同酬的現象仍然存在,妻隨夫落戶的觀念仍然影響著農嫁居婦女及其子女在股份合作制改革中股權全額享受的問題。

三、對策與建議

“十五”時期,是我國加快現代化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時期,而婦女的解放程度是衡量社會發展的天然尺度,婦女合法權益的保障、包括經濟權益的平等實現,應該進一步得到各級政府的重視。為了更好地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和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切實維護農村婦女的合法經濟權益,針對我市實際情況建議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一)要加大力度宣傳貫徹我國的《憲法》、《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涉農權益方面的法律法規,進一步增強各地農村經濟組織領導干部的法制意識和男女平等的國策意識,徹底摒棄農村“男尊女卑”的錯誤觀念,對違背男女平等基本原則、侵害婦女合法權益的“村規民約”要堅決廢止。

(二)要繼續認真貫徹執行市委辦公廳、市政府辦公廳《農村經濟合作社股份合作制改革實施意見(試行)》,在確定股權或相關經濟權益時,必須合理合法,體現男女平等,不得以各種借口歧視婦女,損害婦女的合法權益。在土地補償金問題上已經對婦女合法權益造成侵害的,要及時糾正,予以補償。

股份合作制范文4

摘要: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在準入和退出上應堅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則,構建一個符合市場規律的準入機制和退出機制。同時,該組織在股權設置上應設置個人股、增設募集股、廢除集體股,并建立有區別的股權流轉機制。按勞分配和按股分配是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利益分配的理論基礎,該組織應確立一個既體現股份制又反映合作制的利益分配機制,這將直接決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的成敗。

關鍵詞: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運行機制;股權設置;利益分配

英國著名法律思想家哈耶克曾說過,“秩序總是與無序相對的,秩序的建構依賴一定的規范進行維系,秩序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構的”。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作為我國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中的一種新形態,應確立自己的準入退出機制、股權設置流轉機制和利益分配機制,進而建構該組織運行的基本秩序。本文試圖以此為視閾深度研究我國農村社區股份合作組織的法律運行機制。

一、思量:市場規制下的準入和退出機制

(一)規制下的準入機制

在準入和退出上,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必須堅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則。股東入股應當在自愿前提下,履行組織章程規定的手續,包括及時足額出資,在組織成立大會的會議紀要、組織章程、股東名冊等文件上簽字或蓋章。股東退股,應當在組織章程規定的財務年度終了前向組織的執行機關提出申請,股東同組織已訂立的合同依章程的規定繼續履行、提前履行或終止,并承擔由此帶來的法律責任;組織應當依章程規定的方式和期限,退還記載在該股東賬戶內的出資額和相關公積金,對該股東資格終止前的可分配盈余和工資等其他收益依據法律和章程的規定予以返還和支付。因此,上述股東入股制度表明,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股東資格是由法律和組織章程規定的,并非自設立始就擁有的。入股的股東應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履行特定的入股手續。而非股東職工或在成為股東之前享有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提供的各種福利和設施均作為一種福利待遇,這也是與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福利性和功能多樣性的特征相吻合的。同時,上述入股機制意味著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并不會造成股東的退股困難。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發展的重要原則是以營利為目的,以促進集體經濟發展為宗旨,實行內外有別的經營策略。它在功能定位上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的互助協作的基層自治組織,另一方面又是一個獨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組織對內部股東具有非營利性和福利性,對外則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標。因此,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股東選擇退出組織后,仍然可以按照市場機制與組織進行交易,來享用組織提供的各種商品和設施,并不會影響其在集體組織內的基本生活需求。

(二)有序的退出機制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退出機制

包括股東轉讓股權和組織終止經營兩個方面,關于股權轉讓后文將進一步闡釋。對于組織終止經營,包括組織自行解散和被動終止兩種,組織自行解散一般是組織主動停止經營的行為,即由組織經過清算程序后辦理注銷登記而終止營業,而被動終止則是由于組織發生了法定的情形被有權機關撤銷或勒令解散。農業部1999年修正后的《農民股份合作組織暫行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了組織的終止情形及處理,該條規定:組織終止時,其財產只能用于依法清理債權債務。若尚有剩余財產,可以設立新的組織、對外投資、農業生產或者為本組織職工投保等,但是不允許直接將現金分給職工。可以看出該條規定了農民股份合作組織終止的相關法律程序,即先保全財產,依法清償債權債務,然后用于其他用途。對于組織被動終止,若被有權機關撤銷或勒令解散,則由組織自行組織清算,有權機關監督整個清算程序;如果組織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即具備了《破產法》規定的破產要件時,債權人申請組織破產,則依據《破產法》規定的程序進行清算,辦理注銷登記即可,但是現行《破產法》中有很多關于組織破產的限制,這往往使得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很難按照組織破產程序進行清算。另外對于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如何改制為其他形式組織的轉化,現行法律很少有相關規定。因此,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退出機制亟待法律予以完善。

二、管窺:制度重構下的股權設置機制

(一)廢除集體股

集體股主要是針對集體資產而言的,它在理論上歸屬于集體經濟組織所有,長期以來集體股導致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產權不清,學術界關于其存廢存在爭議。本文認為,設置集體股實為保護農民的集體財產所有權,在現代產權理論指引下,實行股份制并不改變集體所有制,股份制是實現公有制的路徑之一,因此,廢除集體股與集體所有制并不矛盾。

進一步而言,廢除集體股的原因主要由以下幾點:

1.我國《憲法》中明確規定了公有制是基本經濟制度,這一點永遠不可動搖,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是公有制的兩種不同實現形式,而國家多次出臺的政策性文件中明確規定股份制也是公有制的一種實現方式,合作制本身更是體現了公有制的思想,因此對集體經濟組織進行股份合作制改革不會動搖公有制的根基,所以是否設置集體股都不會改變集體所有制的根本制度。

2.設置集體股的目的主要在于增加集體資產總量,用于農村的社會公共設施建設和向為農民提供公共福利,反映了政府強行向組織施加公共職能,組織的市場主體地位受到了政府的干預。只有廢除集體股,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法人地位才能真正得以確立。

3.通過股份制的形式來改造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資產,根本上是在保證土地集體所有的前提下,將土地資產折算量化到股東個人,土地所有權主體并未改變,土地仍然屬于集體所有,但土地資產的受益人是股東。因此,股份制改造并沒有改變土地的集體資產性質,但所有權的形式發生了變化,即由原來的共同共有轉為按份共有。所以,廢除集體股并不改變集體所有制的根本性質。

4.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現實發展是廢除集體股的實踐基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為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一個重要原因在于明晰產權,改革伊始改制的步伐比較保守,保留集體股是權宜之計。而現在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已獲得長足地發展,保留集體股不利于進一步明晰組織的產權,因此取消集體股是組織發展的大勢所趨。但是,廢除集體股不能通過“一刀切”的方式,應該因地制宜、循序漸進,逐漸取消集體股。

(二)設置個人股

個人股是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投資入股形成的,包括個人資產和集體資產折合為個人的資產兩部分,通常來看個人股包括資格股、勞動股和管理股。資格股是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最基本的股份,主要以土地資產折合量化形成的,體現集體組織的成員性;勞動股是根據農民的勞動所得來設置的,反映了農民勞動量的大小;管理股是根據組織管理者的業績和績效而設置的,類似于勞動股,它與勞動股同股同利,采用相同的折算方法。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是對原來的集體組織進行股份制改造而形成的,它改變了集體組織產權混亂、經營效益較差的狀況,改變了集體資產的表現形式,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行使集體資產的收益權,對外代表集體資產的所有者,在不改變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確立了農民財產所有權。因此,在組織中確立了兩種所有權,農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和組織法人財產所有權,其中農民個人財產所有權就是本文要探討的個人股。這里的個人股具有不同于公司法的特征,它不能被處分,股東沒有所有權,只享有收益權,也就是說土地資產仍歸集體所有,股東僅擁有受益分配權,因此個人股擁有的權能是不完整的。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對集體土地資產擁有占有、經營和處分三項權能,股東享有收益權。本文認為,可以借鑒域外股份公司的產權結構,將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財產分為股東個人所有和組織法人所有兩部分,股東個人所有的財產屬于個人股,組織按照個人股向股東分配紅利,農民因此依法獲得相應的收益。組織法人擁有財產權在本質上意味著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對集體土地資產可以行使占有、經營和處分的權利。

(三)增設募集股

募集股類似于公司組織中提取的法定公積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農村經濟社會中所需要的特定用途,如由于婚姻而新增加的人口的相應的權益,還包括用于組織擴大規模、增加投資時所需要的資金。增設募集股的作用表現在:可以充分吸收外部資金,壯大集體資產的總量,增進股權的流通性,提高股東的收益和風險意識,改革股份的福利性,增強股權的開放性。如深圳市龍崗區實施的募集股增設措施,賦予了股權的排他性和可轉讓性,促進了股權的流動,增強了股權的收益性和開放性,充分發揮了募集股的重要作用。本文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擁有募集股的所有權,并且該股權可以繼承、贈與、轉讓,但不允許提前抽回出資,確保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利益得到保障。針對募集股的發行渠道、管理模式、競爭機制等應考慮組織發展的實際情況來設計,并結合立法來加以合理規范,以發揮增設募集股的最佳效應。需要注意的是,對于投資募集股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股東,應限制其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等重要權利的行使,以避免此類股東利用募集股實施損害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利益的行為。

三、審視:有限自由下的股權流轉機制

(一)允許個人股自由流轉

我國《憲法》和《繼承法》中都有關于“公民的合法財產可以依法由其繼承人繼承”的相關規定,《物權法》也從權利歸屬角度明確保護私人的合法的繼承權。但《憲法》中也明確規定,公有制是我國的基本經濟制度,全民所有制和集體所有制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兩種表現形式。根據黨的“十”以來的各種文件可以看出,國家允許并推動集體所有制經濟的發展,包括在集體組織中嘗試引入股份合作制,并明確規定了社會主義公有制也可以搞股份制,在集體所有制經濟中引入股份制并不改變它的根本性質,它在本質上仍屬于集體所有制的范疇。個人股是將集體資產折價后由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和其他特定投資者持有的股份,股權證是股東所持股權的證明并作為分配股份分紅的依據,并不是所有權的憑證,不能證明股東擁有集體資產的所有權。就個人股而言,有學者主張,應禁止個人股中以土地資產折合量化形成的資格股流轉,因為這部分資格股是基于集體土地資產取得的,如果允許其流轉則可能導致土地集體所有制發生變化。而個人股中將經營性資產折股量化和土地以外資產入股的部分應應允許其流轉,因為這是股東的個人財產。只不過具體的股權流轉機制應該由職工股東大會來決議,在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設立時一般都制定了組織章程,組織章程是約束全體股東的協議,在該章程中一般對個人股的流轉問題都進行了相應的規定。

(二)有限制地流轉

土地承包經營權《物權法》第126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物權地位,其目的是為了保障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穩定,第128條明確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有限制地流轉。這意味著農民可以依據土地承包經營權而獲得土地使用權,該法條成為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股權流轉的法律支撐。因此,本文認為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有限制地流轉,而基于該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卻不能流轉,這顯然是不合邏輯的。因此,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由土地使用權折合為股份而形成的股權應該逐步允許其流轉,對此可以借鑒上海的改革經驗,通過特殊的組織將農民基于土地承包經營權而取得的土地使用權折合為股權,再將該部分股份打包進入土地市場,由此在農村地區形成土地初級市場,這樣在不改變集體土地所有權性質的前提下,該部分股權就可以在土地市場上繼承、抵押和轉讓。同時,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具有一定的封閉性和成員性,由于組織股東主要限定在特定的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股東和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在大多數情況下是重合的,因此,股權流轉首先應考慮在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然后尋求在外部流轉的機制。并且為了實現股權的可流轉性,發揮股權的流通功能,維護組織的長期經營,應允許股權轉讓時組織內部股東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四、篤定:公平理念下的利益分配機制

(一)按勞與按股:利益分配的理論基礎

按照市場經濟的基本規律,股份合作制中勞動者的所有權有兩種實現形式:以股份制的形式實現了對組織的所有權,以勞動力資本的形式實現了對勞動力的所有權。因此,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分配關系也具有雙重性,一方面應按勞動者勞動的價值分配,即按勞分配;另一方面應按勞動者投入的資本分配,即按股分配。進一步而言,這種雙重性具體又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涵:第一、股東因向組織提供勞動而正常取得報酬,這部分報酬與股東身份無關,主要是根據其提供的勞動量的大小來核算的,這就是上文所稱的按勞分配,它是市場經濟下最基本的分配方式,不用深入研究。第二、股東按照其對組織的投資數額進行分配收益,即上文所稱的按股分配。它反映了資本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的主導地位,符合公司資本三原則中的資本明確原則的要求。第三、股東按照其對組織提供的勞動進行分紅,即按勞分紅,實踐中這一做法基本上還未被認可。這種分配方式體現了政治經濟學的思想,即將勞動力資本與生產性資本同等看待,它們都可以作為分配組織利潤的依據??梢姡@種分配方式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勞動力資本的收入也應該成為股東收益的來源之一。可見,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的利益分配方式應兼顧集體經濟組織、組織、勞動者、非農民股東等多方主體的利益,不能僅考慮某一個主體的利益,既不能將組織經營所得利潤都歸屬于集體經濟組織,也不能把利潤全部分配給組織股東,采取何種分配方式應兼顧財產所有者、勞動者和其他股東的共同利益,應按照不同的形式將組織經營所得利潤分配所有相關主體。

(二)股份與合作:利益分配機制的確立

基于各地農村集體組織的運行實踐,各地采取的關于組織的利益分配方式不同,但他們的一個共性是都參考了《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各地大體是按照如下順序來分配組織利潤的:首先根據會計原理核算組織利潤;然后按照一定的百分比提取利潤作為組織的公積金,當公積金提取到一定標準時,可以封存不提取公積金了;再次,公積金提取后,還要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公益金,公積金和公益金主要用于組織發展基金;進而對組織發行的優先股進行分紅;最后仍有剩余部分按照按股分配的方式進行分配利潤。通過深入分析我們發現,上述分配順序考慮了組織中股份制的特質,而忽略了組織中合作制的特征,這種分配方式是片面的。如何構建一個既體現股份制又反映合作制的利益分配機制,直接決定了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改革的成敗。前文已詳述了按勞分配的利益分配方式,在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中應確立職工個人股以外的股權與股份公司的股權管理方式一致,而職工個人股的股東有權直接參與組織的經營和管理,并為組織提供相應的勞動,組織在向其分配利益時可以考慮采取按勞分紅的方式,即分給其一定比例的勞動股,至于比例是多少可以由組織職工股東大會來決定,利用這種方式可以提高職工參與組織經營管理的積極性,進而反映合作制的特點。

德國著名法學家哈羅德•考夫曼說過,“法律的特點———精巧、明確、公開性、客觀性、普遍性---使它成為解決這些干擾、維護社會正常秩序的有機程序”。我們在研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制過程中建構了農村社區合作股份組織,那么就應該從法律上確立該組織的運行機制,以使其在設立、經營、終止等行為中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從而使得該組織能夠適應農村集體經濟發展的需要,以使當下紛繁復雜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改革找到準確的方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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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制范文5

關鍵詞:土地制度;創新;模式

中圖分類號:F32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2年3月21日

農村土地制度是農村經濟制度的基礎和核心。這一制度安排的成功與否,不僅關系到農村土地能否得到充分合理利用,關系到農村經濟的全面發展,而且對整個社會經濟的發展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農村土地制度的創新主要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變革,改革前,我國農村土地的基本制度安排是土地“集體所有,集中經營”;改革后,變革為土地“集體所有,農戶承包經營”,單是這一變革,就帶來了農村經濟的巨大變化。然而,隨著改革的深入,這種新的土地制度安排開始出現問題,最主要的矛盾就是農戶分散經營與社會化大生產之間的矛盾。于是,新一輪的農村土地制度創新就產生了,在實踐中主要形成了以下幾種模式:

一、“兩田制”模式

“兩田制”是在堅持土地集體所有和家庭承包經營的前提下,將集體的土地劃分為口糧田和責任田(有些地方叫商品田或經濟田)兩部分。口糧田按人平均承包,體現社會福利原則;責任田有的按人承包,有的按勞承包,有的實行招標承包。兩田制是在家庭承包經營的基礎上,對土地承包方式的適當調整。為了使這種承包方式在較長的時期內發揮作用,各地都對兩田制的承包期做了適當的規定,一般為10~15年。在承包期內,人口發生變動,一般都采取“兩田互補、動賬不動地”的辦法進行調節。這種調節辦法是在農戶承包農田總面積不變的前提下,農戶增加人口,增加其口糧田,減少等量的責任田;農戶減少人口,減少口糧田,增加責任田。兩田制這種承包方式,使人地矛盾能夠得到適當的緩解。兩田制特別是對責任田的招標承包方式,是在農村商品經濟不斷發展過程中出現的一種承包形式。這種承包形式將競爭機制引入到承包中來,有利于土地的相對集中和采用現代化生產手段,對于加快農業商品化、專業化和現代化進程有著重要意義。“兩田制”的早期制度績效大于其制度缺陷,但農業部課題組(1995)數據表明:“兩田制”不一定具有普遍的和長期的適用性,在土地稀缺的地區,“兩田制”的制度安排意義不大。

二、土地股份合作制模式

土地股份合作制屬于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一種產權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實社員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進行農戶土地承包使用權的流轉。農戶土地承包權轉化為股權,農戶土地使用權流轉給土地股份合作制經濟組織經營。土地經營收入在扣除必要的集體積累以后,按照社員土地股份進行分配。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基本做法主要有土地折股、合理設置股權、進行產權界定、明確分配方式、確定組織管理機構。就其內在機制而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集農民、集體、企業、國家等多元主體利益于一體的一種均衡機制,主要是由于土地增值收益所誘致的一種過渡性的制度安排,有效實現了集體目標和土地使用效率目標的統一。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與一般股份合作制相比較,具有特殊性,主要表現在股權構成要素的差異。農地股份合作制主要以土地承包權為股權,但因土地承包權缺乏處置權利,是一項不完全產權,而一般的股份合作制要求股權要素具有完全產權權能,否則股份合作制在經營收益分配和風險機制上對股權的處置難以確定,即土地股份合作制不能體現出“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經營機制。因此,農地股份合作制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股份合作制的成立條件看,其并不具有股份合作制條件,但基于我國農地制度的特殊性和農村經濟發展需要,只要不違反《農村土地承包法》,就能實現土地經營機制創新。從這一角度看,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不是我國農地制度的長久安排,只不過是為突破當前農村經濟發展制度約束瓶頸的一種手段。盡管如此,土地股份合作制度仍然體現出了強大的活力,是當前推動農村土地制度創新的有效手段。農村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典型例子很多,比較有代表性的當屬南海、溫嶺、蘇州、遼中、北京等。

三、“四荒”使用權拍賣模式

農村四荒地是指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其流轉方式包括招標、拍賣和公開協商?!八幕摹笔褂脵嗯馁u一般發生于西部落后地區,它打破了行政區域界限和所有制界限,而且承包期限長。但有學者意識到,應注意社區成員的平等權利,防止“四荒”使用權被賤賣現象。

四、“股田制”模式

股份合作制范文6

經過20多年的發展,我鎮股份合作企業大致上可分為三種類型。

合股雇工型。由兩名以上投資者以資金技術等入股,自愿聯合經營,財產私有共用,共同勞動,民主管理,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共積累用于企業擴大再生產。這類股份合作企業根據自身生產規模雇用勞動者,實行按時計酬或按件計酬付給勞動者工資。此類股份合作企業具有五方面的特征:一是在產權歸屬方面,投資者合資合勞,自愿組拼入股。企業的產權是以股份形式組合構成,歸屬于股東按出資比例共同占有;二是在經營決策方面,作為完全獨立的市場經營主體,以市場為導向,企業的經營決策權由全體股東共同商量決定;三是在分配方式方面,企業實行按勞分配與按股份紅利相結合的分配原則,企業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資金作為股東共有生產年度基金;四是大多數企業的股東均在10人以下,資產出資基本上以親戚、朋友為主,企業生產經營以雇工勞動為主,存在著雇用和被雇用關系;五是在工商執照注冊登記方面,凡兩個以上投資者聯營,財產私有共用、共同勞動,民主管理,實行按勞分配和按股分紅相結合,在稅后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積金用于企業再生產發展。它既不同于私營企業,也有別于傳統的合資又合勞的股份合作制,并以勞動密集型的工業企業居多,臺州市輪窯廠就是典型的股份合作制以密集雇工勞動者,專業生產紅磚的企業。這類企業大約占我鎮股份合作企業總數的86%以上。

全員股東型。企業內的全體勞動者人人出資入股,這種既合資又合勞較為純正的股份合作企業在我鎮所占比例較少,大都是原集體企業改制后,經當地政府批準,劃出部分公積金結合原建廠所投的股金多少進行量化到人,臺州市冶金工具廠在年9月,經鎮政府批準,將原鎮轄集體企業改為股份合作制,并經全廠職工民主、自愿組成104股,達到在廠職工人人有股份,共同合資、共同勞動、共同經營企業。

混合股權型。企業股權多元化,既有屬于勞動者個人,又有屬企業集體等等,這類混合型的股權結構都在前幾年政府推行的企業制度改革中加以轉軌到股份合作企業。從現狀調查情況看,混合股權型企業在我鎮屬于零。

當前,我鎮的股份合作企業在不斷發展的同時,也暴露出許多深層次的問題:

——缺少規范化法律法規。股份合作企業是我們臺州人首創出現的一種企業性質,它生存于市場經濟中,具有決策靈活,凝聚力強,適應本地區市場經濟發展而自然產生。所以說到目前為止,還沒有關于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統一的法律法規;國務院各部委以及地方政府各自出臺的政策和指導意見又不統一,缺乏統一的立法規范來保障其合法權益,影響了股份合作制企業進一步規范和提高。

——企業內部結構不規范。大多數企業投資者具有親戚、朋友關系,其生產經營尚未擺脫家庭管理模式的束縛。企業內部的董事會、股東會、監事會等組織沒有發揮其職能作用,導致好多企業在實際運作中往往是一個人說了算,組織機構形同虛設。某壓鑄廠由父子三個股分組成,由于生產經營沒有擺脫家長式管理,做父親的有偏向小兒,導致企業分家,直至經濟糾紛訴至區人民法院調處。

——股東變更隨意,注冊資金變化大。不少企業投資者在生產經營中持有不同意見而產生矛盾。往往是誰退出企業打一張領回股東投資款即可離廠,沒有到工商部門辦理股東變更手續。在每年的企業年檢中,往往發現企業章程中的股東與實際聯合經營辦廠的股東不符。另一方面有的企業通過若干年的發展,已達到一定的規模,但其注冊資金還保留在審批執照時的注冊資金,而實際估算早已超過原注冊金的若干倍,也不到工商部門辦理注冊資金變更,這種無視章程條款及要求,任意更換股東和注冊金的行為,容易造成企業產權關系模糊不清,導致經濟糾紛。某管業有限公司,三個股東就是為注冊資本任意變大等原因造成矛盾,結果以重新投標組成新股東,買斷原廠股份,并到區工商局注冊廳辦理股東和股金變更手續,才恢復正常性生產。

——產品缺乏競爭力。許多股份合作企業是在傳統的“一村一品”、“一戶一品”的經濟格局上發展起來,產品重置率高,結構類同,易造成企業的非正常競爭,進而影響生產經營的利益,不利于產品與產業的深化和升級。

——股份制企業家的素質有待于提高。股份合作企業的興起造就了一批農民企業家,是改革的社會產物。雖然他們具有一定的經濟頭腦,經營意識,但由于其綜合素質不高,不能適應企業的長遠、健康發展。

股份合作企業是改革的經濟產物,盡管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但其具有我國經濟發展相適應的特征,是不可缺少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重要組成部分。為進一步促進*的股份合作制企業持續快速發展,改變發展過程中的制約因素。筆者認為,企業家和政府有關部門都必須高度重視,采取相應的對策:

一是各級政府主管部門應把股份合作企業的發展提到議事日程中,積極向上級反映,盡快出臺和實施明確的、詳細的和切實可操作的股份合作企業政策法規,對股份合作制企業的主體資格、合作條件、內部機構設置、分配制度、公共積累及產權歸屬、職工保險等一系列問題進行統一規范,為進一步完善提供首決條件,以利于企業的鞏固、提高、發展。

二是建議股份合作制企業家們,在碰到企業股東變更,注冊資金增減,生產項目變動等等都要通過工商部門,按照工商企業登記的法定程序及時辦理變更手續,盡力避免經濟糾紛案件的發生。

三是實施技術創新工程。要把企業可持續發展的立足點轉到依靠科技進步和提高勞動素質軌道上來。加強新產品開發,促進產品結構的調整和產品的更新換代。鼓勵企業以多種形式與科研機構聯合與協作,建立科技聯合開發機構,以項目為紐帶,合作開發為途徑,努力提高產品的技術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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