獎金個人所得稅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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獎金個人所得稅

獎金個人所得稅范文1

關鍵詞: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

含稅(稅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和不含稅(稅后)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的邏輯關系:前者為原始規定,后者為其推導結論。原始規定不存在和其推導結論產生邏輯沖突的錯誤,但推導結論卻可能會犯和其原始規定相沖突的邏輯錯誤。然而,我國《稅法》教材中出現的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的規定似乎就犯了這種邏輯錯誤,本文試圖對此進行論證。

一、目前我國《稅法》教材中對獎金個人所得稅計算的相關規定

(一)對個人取得的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的闡釋

我國《稅法》教材中對個人取得的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的闡釋是非常詳細明確的(P321)

表2            工資、薪金所得個人所得稅稅率表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元)

稅率(%)

速算扣除數

1

(0,500]

5

2

(500,2000]

10

25

3

(2000,5000]

15

125

4

(5000,20000]

20

375

5

(20000,40000]

25

1375

6

(40000,60000]

30

3375

7

(60000,80000]

35

6375

8

(80000,100000]

40

10375

9

(100000,+∞)

45

15375

二、舉例說明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方法與對個人取得的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的規定存在矛盾和沖突

1、我國境內某一企業的一名在我國有住所的中國雇員在2008年2月取得上一年度的稅前年終獎金25300元,其2月份的工資為2300元。請問其年終獎金應納所得稅和稅后年終獎金分別為多少?

答:已知條件是含稅(稅前)全年一次性獎金,所以應根據上面的(一)對個人取得的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方法進行計算。

取得年終獎金的當月工資為2300元>2000元

獎金個人所得稅范文2

關鍵詞:個稅、計算、規劃2011年6月3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48號)正式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正,這次修正是自1993年10月31日頒布以來的第六次修正,自2011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本次修改:工資、薪金所得的超額累進的稅率由9級變為7級;費用扣除標準由2000.00元提到3500.00元。篇幅問題我們不進行仔細探討,只對大家最關心的工資薪金(含年終一次性獎金)部分作探討——針對工資薪金主要修正部分,對個稅計算及規劃問題進行解讀、研究。

一、先來談談每月工資薪金收入納稅的情況

計算流程如下:用自己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減去個稅法規定可以扣除的相關費用,以下相同)減去扣除標準后的余額(應納稅所得額),來確定相應的稅率;計算出的數字減去相應速算扣除數得出應納稅額。

例1:小張2011年9份取得工資薪金收入為4500.00元。

計算:4500.00-3500.00=1000.00元,稅率為3%;計算應納稅額為:1000X3%-0=30.00元。

如果小張9月份收入為4500.00元(扣除相關費用,下同);

10月份收入為2000.00元;

11月份收入為2500.00元;

12月收入為5500.00元(不含所終一次性獎金)。

相應的算出各月的應納所得稅額為:9月30.00,10月、11月低于3500.00不用納稅,12月應納稅為:(5500.00-3500.00)X10%-105=95.00。共納稅額為:125元。

分析及規劃:小張4個月的收入總計為:14500.00,納稅總額為125.00。但如果工資平均到每個月3625元,實際應納稅額為(3625-3500)X3%X4=15.00(元)。

由此可見:月收入相對平均的應納個稅負擔最小,所以,企業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結合企業的實際情況,盡量減少個人收入和起伏度,合理減輕個稅納稅人的負擔,比如能否能過:改季度獎為月獎;按月計算發放績效提成獎等辦法來減輕個稅納稅人負擔。特別是按月平均應納稅所得額接近各檔上限時,尤為明顯。

二、年終一次性獎金(下稱年終獎)的計算

依法規定,年終一次性獎金是工資薪金范疇。個稅法,明確指出年終獎作為單獨一個月的工資薪金單獨計算。步驟如下:

1、確定年終獎的應納稅所得額。如當月工資薪金大于3500.00元,年終獎的總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反之低于3500.00元,則用年終獎加當月工資薪金減去3500.00元,確定應納稅所得;

2、用應納稅所得額除以12后,查表確定稅率;

3、依法計算得出年終獎的應納稅額。

(二)分析規劃

以上就是年終獎多拿1元,多交個稅1155.10元的情況。分析得出:主要的原因是因為應納稅所得額正好在超額累進分級的級距上,速算扣除數卻只能依法扣除一次,多交的稅款正是速算扣除數105.00的11倍。

通過計算結果發現,只要是在每個級距的分界點都有這的情況發生,各級距的應納稅額都有多交和少交的分界點,也就是應納稅額多交少交的平衡點,我們可以根據各級距的平衡點來確定多繳或者少繳稅款。

我們可以在發放所終一次性獎金時,依法在允許的情況下做一定計劃,來減輕納稅人的納稅負擔,作為單位來講,如果發放的是稅后獎金也可以通過規劃來減少單位的稅負。如果落在分界點的,我們可以通過把獎金分為二個部分發放,如例2中,小李的獎金可以把大于18000.00元的部分作為其也其用發放,如先進、XX補貼等加入工資薪金所得稅計算之中,來減少納稅人稅負;甚至可以捐贈部分獎金(依法在允許的范圍內進行公益性捐贈,可在稅前扣除)來避開臨界點,利已利人。

下表便是筆者總結的臨界點和平衡點,供大家參考:

個人所得稅年終獎的臨界點及平衡點計算參考表

(作者單位:江蘇省地質調查研院(珠寶站)財務部)

參考文獻:

獎金個人所得稅范文3

一、全年一次性獎金納稅政策變遷

隨著我國職工工資水平的提高以及企業獎懲制度的變化,國稅發[2005]9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取代了《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征收個人所得稅若干問題的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4]089號)中關于納稅人一次取得屬于數月的獎金或年終獎應將全部同當月份的工資薪金合并計征個人所得稅,以此為基數確定適用稅率。國稅發[2005]9號的最大變化,在于就年終加薪、年薪、績效工資等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然后除12個月來找稅率,計算個人所得稅。從而適應了企業績效考核下稅負問題。

隨著企業用人制度的改革,特別是聘用高層管理人員,稅后工資的計算提到議事議程,國稅發[2011]28號稅務公告,明確了企業發放一次性獎金為雇員負擔的稅款,是雇員取得收入的一部分應并入所得額納稅,應將企業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并入雇員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中,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后,按照規定方法計征個人所得稅。企業負擔的這部分稅款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但這部分僅限于計入工資、薪金的企業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稅款。否則,根據(國稅函[2005]71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納稅人取得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計征個人所得規定稅問題的批復》的有關規定,企業沒有按規定還原工資薪金支出,直接以凈額計算應扣繳的個人所得稅,然后列支到企業的損益,這樣是不能扣除。以及根據(國稅函[2009]3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沒有正確履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不屬于企業合理支出,不能稅前扣除。

國稅發[1996]199號與國稅發[2011]28號公告的不同在于,國稅發[1996]199號是對企業為雇員承擔工資薪金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作指明了方向,而最新公布的國稅發[2011]28號是對企業為雇員承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稅款有關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作出了具體規定。國稅發[2011]28號中所涉及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屬于工資薪金范圍,是國稅發[1996]199號工資薪金中更加明細的收入項目。

二、企業為雇員負擔稅款的計算方法

國稅發[2011]28號公告,明確了企業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具體計算方法,企業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的計算主要分四個步驟:第一步,將企業發放的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換算為應納稅所得額,計算方法區分兩種情況:即全額負擔稅款或按一定比例負擔稅款。第二步,按照國稅發[2005]9號《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即將應納稅所得額÷12,根據其商數找出對應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應扣繳稅款。第三步,按照使用稅率計算雇員個人應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第四步,按照國稅函[2009]3號的要求,計算計入雇員工資、薪金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可以稅前扣除的金額。

注意:該方法只適用一次以及超12萬申事項。根據國稅發[2005]9號以及國稅發[2011]28號公告的規定,該計稅辦法只允許采用一次。因此,企業的股東大會等相關管理機構應制定好工資薪金制度,以減少個人及企業的納稅風險。同時,企業高層管理人員對超過12萬元要自行納稅申報,根據《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辦法(試行)》的規定,對年所得12萬元以上的均應于納稅年度終了后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申報。

三、企業為雇員承擔稅款的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問題

企業承擔員工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所得稅稅款,實際上是企業多支付的一部分人工成本,計入工資薪金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更合理一些,是國稅發[2011]28號公告的一大亮點,即:“企業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此前,國稅函[2005]715號的有關規定,企業為雇員承擔個人所得稅,應屬于個人應負擔的支出,企業所得稅法不允許稅前扣除的規定。以及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的相關性原則,企業為員工個人負擔的稅款屬于與企業取得收入無關的支出,該稅款應由個人來負擔,不可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合并后實施的《企業所得稅法》已不再對工資扣除有限額控制,因此,企業為職工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只要符合《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的關于合理工資薪金支出的五項規定,企業為個人負擔的個人所得稅,如果作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均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據實扣除。但這種稅款如果沒有還原作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而是直接在費用中扣除,則屬于與收入無關的支出,是不允許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這一規定,對企業履行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成為可能。

四、企業為雇員承擔稅款的會計處理

企業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為雇員代付部分稅款,大多計入“應付職工福利費”科目,也有的計入“利潤分配”科目,或有的直接計入“管理費用”科目,也有的企業計入“應付職工薪酬”科目。由于現行的企業會計制度和新會計準則,找不到對企業承擔雇員部分個人所得稅計哪個科目。稅務公告2011年第28號第四條規定,“企業為雇員負擔的個人所得稅款,應屬于個人工資薪金的一部分,凡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的,在計算企業所得稅時不得稅前扣除”。28號公告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負擔稅款的會計核算問題,即:在稅收規定上已經認可代付稅款是企業與雇員之間的協議或合同的關系,企業應將代付稅款與雇員對應的收入相同的會計科目進行會計核算,在會計核算上應遵循“支付納稅人的凈收入由何項目負擔,則代付的稅款也由何項目負擔”的原則。這是因為,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前存在工資稅前扣除限額,企業所得稅法合并后沒有限額規定了,企業只要真實合規支付就可扣除,即,稅務公告2011年第28號第一所規定,“企業為雇員負擔全年一次性獎金部分個人所得稅款,屬于雇員又額外增加了收入,屬于工資薪金支出”。也就是說工資薪金是不含稅工資薪金加扣繳的個稅。如果再單獨作為企業管理費列支則重復扣除了扣繳個人所得稅的部分。

五、實例分析

A省B企業職工劉某,2010年度1~12月每月工資收入3000元,次年審計后綜合考核在2011年6月發放2010年全年一次性獎金12000元,該公司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時承諾為劉某負擔30%的個人所得稅稅款。

(1)計算劉某的應納稅所得額。查找不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12000÷12=1000,適用稅率A為10%和速算扣除數A為25。計算劉某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根據稅務公告2011年第28號,劉某的應納稅所得額=(未含企業負擔稅款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不含稅級距的速算扣除數A×企業負擔比例)÷(1-不含稅級距的適用稅率A×企業負擔比例),即=(12000-25×30%)÷(1-10%×30%)=12363.40元。(2)計算劉某的應納稅額。根據國稅發[2005]9號有關規定,含稅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12363.40÷12=1030.28,對應的適用稅率B為10%和速算扣除數B為25,劉某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B-速算扣除數B=12363.40×10%-25=1211.34元,B企業應承擔劉某30%部分稅額為:1211.34×30%=363.40元,劉某實際繳納稅額=1211.34×70%=847.94元。因此,B企業應向稅務機關扣繳申報個人所得稅1211.34元,其中,B企業為劉某負擔363.40元,B企業向劉某扣繳847.94元。

獎金個人所得稅范文4

年終獎金已發放完畢,現在正是CFO們回頭來思考一下納稅籌劃的好時候。

含稅與不含稅的籌劃

一般企業在考慮職工年終獎的發放時,很少考慮到含稅獎金與不含稅獎金的區別。殊不知,在年終獎的發放過程中,含稅獎金和不含稅獎金對職工的稅后收入雖然并沒有影響,但是對于公司來說,則會有不同的效應。根據國稅函〔2005〕715號文件規定,企業為個人支付的個人所得稅款,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含稅年終獎的稅額部分能夠抵扣公司的企業所得稅,降低企業的稅負。

比如:某企業員工2007年年終從本單位取得一次性獎金10000元,當月工資超過1600元,具體計算如下:先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10000÷12=833.33(元);再確定稅率:按照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稅率表規定,833.33元適用稅率是10%,速算扣除數是25。因此,單位應扣繳該員工個人所得稅為:10000×10%-25=975(元),員工實際取得獎金收入9025元。由于企業實際支付獎金10000元,按照企業所得稅稅法規定,可以將10000元獎金列入工資總額,按計稅工資規定稅前扣除。

假如上述案例中,公司支付給員工年終獎獎金為9025元,未扣繳個人所得稅,但公司承擔該項稅款。這種情況下,員工的年終獎收入和負擔的個人所得稅不變,但是企業可以扣除的員工工資額變為9025元。如果企業的計稅工資沒有超過規定標準,按照33%稅率計算,企業將為每個人多繳納企業所得稅321.75元(975×33%)。員工人數越多,企業所得稅損失就越大。而在2008年,新企業所得稅法中對于工資扣除限制政策的放寬,將使得含稅年終獎的抵稅效應更為明顯。

因此,可以看到發放年終獎以含稅獎金為好。企業發放不含稅獎金,為員工支付個人所得稅,不僅不利于培養員工的納稅意識,而且有損公司的稅后收益。

納稅時間上的籌劃

由于年終獎金發放時間有所不同,有的在年初,有的可能在年末,稅收法規對此并無明確限制。但2008年開始實施新企業所得稅法,對一些2007年度稅法允許的工資扣除限額已經用完的企業,如能考慮將年終獎在2008年發放,將起到一定的節稅效應。我們可以通過例子看到這一政策的籌劃空間。

假定某盈利內資中型企業A,實行計稅工資稅前扣除政策,每月每人稅前扣除限額為1600元,企業適用企業所得稅稅率33%。根據企業財務預算,2007年度的年終獎為200萬元,企業計劃選擇在年末發放當年的年終獎,按企業員工200人計算人均1萬元。

按稅改前的所得稅政策,企業發放的年終獎均超過了計稅工資限額,需對所得稅進行納稅調整。因新的企業所得稅法稅率統一為25%,并且工資有望據實在稅前扣除(不考慮貨幣的時間價值),則有兩種納稅方案:

方案一,當年發放。2007年的年終獎在2007年末發放。因年終獎超過了計稅工資限額需納稅調增,需繳企業所得稅:200×33%=66(萬元)。因此,2007年終獎減少凈利潤:200+66=266(萬元)。

方案二,次年發放。將2007年的年終獎延遲至2008年發放,則2007年年終獎200萬元不需納稅調增;2008年按新稅法,假設工資可據實扣除,但稅率由33%降為25%,2007年年終獎可抵所得稅:200×25%=50(萬元)。因此,2007年終獎減少凈利潤為:200-50=150(萬元)。

與方案一比較,方案二因年終獎可稅前扣除而少繳所得稅:50+66=116(萬元),增加凈利潤:266-150=116(萬元)。因此,企業應考慮將當年的年終獎由2007年末發放改為在2008年發放。

發放金額的籌劃

年終獎金額的發放,也是一個不得不考慮的問題。雖然企業都有自己的獎金考核方式,但是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可能會出現獎金越高,員工收入越低的矛盾。這是由于在國稅發〔2005〕9號文對于年終獎的規定中,存在納稅,使得獎金的獎勵效應下降。這些納稅的特點是:一是相對納稅減去1元的年終獎金額而言,隨著稅前所得增加,稅后所得不升反降或保持不變;二是每個區間的起點都是稅率變化的臨界點。我們可以通過一個簡單的例子說明:

假定某企業分別有雇員A和雇員B。雇員A取得2006年全年獎金24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24000×10%-25=2375(元);雇員B取得2006年全年獎金2401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24010×15%-125=3476.58(元)。A的稅后所得為21625元,B的稅后所得為20523.42元。B的獎金雖然比A多10元,但稅后所得卻比A少1101.58元。

納稅的存在是由于個人所得稅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設置的級距產生的,這些常見的納稅有:(6000,6305.56)、(24000,25294.12)、(60000,63437.50)、 (960000,1033333.34)、(1200000,1300000.00)。

通過對這些納稅的認識,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時我們可以進行比較選擇,如個人領取的年終獎金數額在6000元至6305.56元之間,應選擇6000元;年終獎金在24000元至25294.12元之間,應選擇24000元;年終獎金在60000元至63437.50元之間,應選擇60000元;年終獎金在1200000元至1300000元之間,應選擇1200000元。這看似少拿獎金,卻不會出現多拿獎金少得現金的現象。

發放方式的籌劃

個人所得稅法對于年終獎的發放時間未有限制,但在計算方式上卻有著明確要求:“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稅辦法對每個納稅人一個納稅年度內只允許采用一次。雇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以下一律簡稱“普通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并,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據此可以根據年度工資薪金總額,通過在年終獎與工資及普通獎金之間的合理分攤,達到降低員工個人所得稅負擔,增加個人稅后收入的目的。

例如,某企業雇員李某全年年薪5萬元,我們考慮在工資及普通獎金與年終獎之間進行不同的分攤,有如下兩種方案:

方案一:每月以工資形式發放3000元,年終以年終獎發放14000元。則工資和普通獎金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3000-1600)×10%-25]×12=1380元,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14000×10%-25=1375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2755元,李某全年稅后收益47245元。

方案二:每月以工資、普通獎金形式發放2000元,年終以年終獎發放26000元。則工資和普通獎金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2000-1600)×5%×12=240元,年終獎應納個人所得稅=26000×15%-125=3775元,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總計=240+3775=4015元,李某全年稅后收益45985元。

獎金個人所得稅范文5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5]9 號),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包括年終加薪)的,與取得一次性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分別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具體應分兩種情況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第一種情況: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且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的。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總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對照工資、薪金所得九級超額累進稅率表,確定使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第二種情況:如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當月的工資、薪金所得低于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計算方法是:用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后的余額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使用稅率和對應的速算扣除數,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應納個人所得稅=(個人當月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個人當月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由于該種計稅辦法為一種優惠辦法,因此,在一個納稅年度內,對每一個人,該辦法只允許使用一次。

二、稅率臨界點稅負的反向變化

案例1:宋先生2010年1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元,當月工資為3400元。宋先生1月份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的個人所得稅=24000×10%-25=2375元

1月份工資、薪金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3400-2000)×10%-25=115元,宋先生1月份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490元。

假定宋先生1月份工資、薪金所得為1800元。則1月份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24000-(2000-1800)×10%-25=2175元。

下面我們來看稅率臨界點稅負反向變化的問題,假定此時給宋先生的全年一次性獎金增加1元,則宋先生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納個人所得稅=24001×15%-125=3475.15元。稅前獎金增加1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后收益減少(24001-3475.15)-(2400-2375)=1099.15元的現象。只有當全年一次性獎金達到25295元,其稅后收入才能與超過全年一次性獎金24000元的稅后收入相等,也就是說適用稅率10%與15%臨界點存在1100.15元稅收負擔(1295元稅后收入)反向變化的區域。同樣道理,適用稅率15%與20%臨界點(對應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為60000元)也存在2750元的稅收負擔(3438元稅后收入)的同樣區域,其他稅率級次之間同理,(簡化起見,未予列出)。

這種適用稅率臨界點稅負反向變化現象是由于適用全額累進稅率引起的。在超額累進稅率下,24000元按照10%計稅,只有多出的1元應按照15%計稅,而全額累進稅率下24001元全部按照15%計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第一款規定:“工資、薪金所得,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也就是說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是適用超額累進稅率,不應出現全額累進稅率的現象。導致這種矛盾狀態出現的根本原因在于,與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實行的按年征收(年薪制)不同,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基礎是按月征收(月薪制),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設計的基本時間單位是月,而所處理的“雇員全年一次性獎金”卻是以“年”為時間單位,兩個計算單位的不一致是導致上述矛盾的根源?!锻ㄖ钒压蛦T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稅率,雖然解決了適用稅率的問題,但速算扣除數卻是按照12個月來規定的,一個按月,一個按年,由此割斷了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之間的內在匹配關系。這種不匹配導致的后果就是,隨臨界值變化,會出現適用稅率超額累進、全額累進并存;不利于公平稅負、簡化稅制,也加大了企事業單位經營、管理需要與稅收成本機會、代扣代繳操作、當事人利益之間的平衡難度;在事實上賦予了速算扣除數實體意義,速算扣除數不是法律列舉的方法,只是為方便計稅工作使用的計算方法,不能成為改變、影響稅收結果的稅制要素。

三、根據臨界點變化籌劃選擇年終獎發放方式及數額

根據前述政策謀劃,全年一次性獎金實現最佳節稅的案例分析。

案例2:2009年,張先生每月工資為9000元,全年獎金預計有72000元。我們按照三種方式來發放獎金。

方式一:獎金按月發放,每月發放6000元。則張先生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9000+6000-2000)×20%-375]×12=26700元。

方式二: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5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57000元。張先生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1)除7月份外,各月工資、薪金應納個人所得稅=[(9000-2000)×20%-375]×11=11275元。

7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9000+15000-2000)×25%-1375=4125元。

(3)年末發放的57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57000×15%-125=8425元。

張先生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為23825元。

方式三:年終一次性發放獎金72000元。

每月工資應納稅=[(9000-2000)×20%-375]×12=12300元。

年終獎應納稅=72000×20%-375=14025元。

張先生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為26525元。

通過比較以上三種獎金發放方式看出,“獎金分期發放法”方式納稅負擔最高,方式一分別比方式二、三多納稅款2875元、175元,方式二最節稅。

結論一:為降低稅負,全年獎金發放應選擇年中發放一次、年底發放一次的方式進行。那么在年中、年底發放獎金之間,有沒有存在籌劃空間呢?下面進行一下籌劃比較。

方式四:年中7月份發放一次半年獎12000元,年末再發放一次全年獎60000元。張先生應納稅:

7月份以外各月工資、薪金應納稅=[(9000-2000)×20%-375]×11=11275元。

7月份應納個人所得稅=(9000+12000-2000)×20%-375=3425元。

年末發放的60000元應納個人所得稅=60000×15%-125=8875元。

張先生全年應納個人所得稅合計為23575元。

通過將方式四與方式二對比發現,兩種方式雖然都是分別進行兩次獎金發放,但方式四比方式二又多節稅250元,方式四最節稅。自此我們確定回歸半年獎、年終獎發放可以提供最大的節稅空間,但同時我們也應該注意到,方式四與方式二都是年中一次,年底一次,區別只是在發放數額上有所不同,稅額相差250元,這里的籌劃技巧就是對前述臨界點的籌劃、把握運用。在方式四中,在年終獎適用稅率在確定時,60000÷12=5000元,5000元剛好是適用稅率15%的臨界值,同時7月份半年獎與當月工資合并后應納稅所得額未超過20000元,適用20%稅率;方式二中,年終獎57000÷12=4750元,仍按15%稅率計征,而7月份半年獎15000與當月工資合并后應納稅所得額超過了20000元,導致適用了較高的25%的稅率,最終導致整個應納稅額提高。

結論二:通過合理分配年中、年底的獎金數額,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稅率可以實現更高節稅收益。特別是相鄰兩檔稅率的臨界值相差很少的時候,在求得的年終獎金除以12的商數高出較低一檔稅率的臨界值不多的時候,通過減少年底獎金發放額,使其商數靠近該臨界值,降低適用稅率檔次,達到實現節稅的最佳效果。是否還有另外一種方式又優于方式四呢?下面再來看一種方式。

方式五:每月先發放獎金1000元,年終再發放一次性獎金60000元。張先生應納個人所得稅計算如下:每月工資與獎金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9000+1000-2000)×20%-375]×12=14700元。年終獎納稅計算同方式四為8875元,張先生全年合計應納個人所得稅23575元,與方式四繳納稅款相等。對比方式四與方式五,看一下其中的籌劃技巧。不難看出,方式四中7月份一次性發放獎金12000元,未使7月份工資適用稅率提高到25%,方式五將12000元平均到全年12個月發放,由于原來當月工資適用稅率已經是20%,未導致稅率變化,因而未達到更加節稅的效果,但是如果7月份的工資加半年獎應納稅所得適用稅率超過了20%,那么方式五將帶來更大的稅收籌劃空間。

結論三:年終獎在發放時,通過全面籌劃與選擇,應盡量選擇兩次發放,年中、年末各一次方式進行,在確定年中、年末發放數額時,綜合考慮要盡可能降低年終一次性獎金適用稅率及注意每月適用稅率的變化,同時與“獎金分期發放法”籌劃相結合,以爭取達到最優的籌劃方案組合。

臨界點籌劃建議:當職工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稅率與年終獎納稅稅率有差別時,通過進行獎金發放方式及數額的籌劃組合,應爭取將員工全年工資、獎金的80%以上收入控制在一個最低的稅率檔次上,盡可能避免數次累計發放獎金、津貼,導致提高適用稅率檔次而多繳稅??偟脑瓌t應該是:將總收入平均化分攤到個月,以避開最高稅率,在年終獎金所用稅率不高于月收入適用稅率情況下,只要控制年終獎金適用稅率不提高一級,就盡可能將全部獎金作為年終獎金進行一次發放發放,如果年終獎適用稅率已高于月收入適用稅率,那么就將獎金合并入各月工資,這里,把握好臨界點數值是籌劃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獎金個人所得稅范文6

薪酬管理作為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對企業實現財務管理和人力資源優化具有重要的作用。企業薪酬并不只是對職工各類勞務付出而支付的勞動報酬,其優化和完善需企業多部門的參與和策劃。在人力資源愈加重要的今天,薪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變得更加的緊迫,特別是個人所得稅在一定程度上,承擔著連接員工個人和企業利益的紐帶作用,進行科學可行的個人所得稅方案的設計,能夠有效提高企業員工的工作積極性,進而促進企業整體效益的提高。

1.基于職工薪酬支付方式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我國的薪酬、工資的個人所得稅繳納,按照5%-45%的九級超額累進稅率,當職工的收入達到一定的范圍后,便需承擔和該范圍稅率相符合的稅務,但員工的工薪主要通過每月的實際收入確定,為此,給稅務籌劃提供一定的空間和依據。員工薪酬的支付稅務籌劃,首先可將工資的發放時間盡可能的安排在允許稅前扣除額的月份;以此將名義收入降低,而轉化為員工的福利收入,并且可應用提前或推遲的方法,促使各月的工資,均保持在相對持平的狀態;第三納稅人應在盡可能長的時間內,通過分期的方式領取工薪[1]。若是員工具有薪酬、工資所得和勞務報酬兩種收入方式,因為勞務報酬征收的個人所得稅略高于薪酬、工資收入,因此,在必要的時候,可適當的將工薪收入轉化為勞務報酬。

另外,還可將員工的部分薪資轉化為經營性費用,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計算是將固定的費用去掉,薪酬所得稅的計算可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在扣除標準后便會達到某一個檔次,此時應采用適合該檔次的稅率進行計算,將員工的的標準扣除后,當累進到一定的程度時,新增的薪酬會使個人可支配薪資逐步的減少。因此,可將個人的現金收入轉為個人必須有的福利,并納入到企業的經營性費用中,以此達到個人的消費要求,并且因為經營性費用無需繳納個人所得稅,可在企業所得額的計算中扣除,以此減少企業所得稅,降低員工和企業的納稅成本。

2.結合薪酬支付時點的個人所得稅籌劃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薪酬納稅計算,需應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所以員工的薪酬越高,其適用的稅率也會相應的越高,如果將獎金一次性發放給員工便需多繳納稅額,因此,需要對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發放進行合理的規劃??蓪ⅹ劷鸱謹偘l放,將其分攤在幾個月中發放,使員工能夠繳納更少的薪資個人所得稅,進而獲更多的實際收益。按照我國的相關規定,如果獎金按月發放,需將獎金發放的數額計入入到當月的薪酬中,并且一起計算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將獎金集中在數月發放,依據相關的規定,并不可把這幾個月發放的獎金平均分攤到每個月的工資中計算所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而僅是將其單獨的當做某個月的工資薪酬進行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這樣的計算方法將會在獎金發放較高的月份,需適用較高的稅率,致使當月所需繳納的稅率也相對較高,但對于獎金較低的月份,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也相對較低,若是沒有達到法定減除數額3500元標準,便不存在繳稅義務。使用稅率的計算,能夠較好的對全年一次性獎金進行較好的分配。首先將員工在當月內所獲取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通過所得的商確定速算扣除數和適用稅率,若是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員工的薪資所得比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低,企業需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員工當月費用扣除額和薪資所得的差額,并按照以上的方法來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速算扣除數和適用稅率[2]。

盡管在現在采用的稅務政策中,對員工所獲取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所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相較于之前使用的,對于將全年一次性獎金合計入當月工資,再將其扣除的法定標準且確定適用稅率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其稅務相對較輕。但是在大多企業的實際應用中,由于績效考核的需要,通常采用薪酬發放的方法,是將每月給職工發放月獎金和基本工資的方法,到年終再發放全年一次性獎金。通常年終獎金的數額較大,最高適用的稅率可到達25%到35%左右,致使員工所需繳納的稅務較高,若是將年終獎分月發放,其稅務會相對較低,因此,將年終獎按月發放為降低稅務的較好方法。

3.基于薪酬支付比例的員工個人所得稅籌劃

由于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數額較大,因此,稅務也相對較高,需對其發放比例認真的籌劃。因為員工當月獲取的全年一次獎金的稅務計算,需用當月發放的獎金除以12個月,根據所得的商確定速算扣除數和適用稅率。若是當月發放的薪資比稅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低,需將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員工當月費用扣除額和工薪所得差額,按照這樣的方式確定的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速算扣除額和適用稅率。雖然后期的稅務法規對全年一次性獎金做出了調整,將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以此確定稅率,但是只將一個月的速算扣除數扣除,也就表明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所需交納的個人所得稅中,只適用于1個月的超額累進稅率,其他11個月所適用的是全額累進稅率。

全額累進稅率具有臨界點附近的稅負跳躍式上升的特點,促使收入增長的速度比稅負增長的速度小[3]。為此,企業在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方法中,需要注重該特點的變化,確保員工的是稅后收入不會因為薪酬的增加而減少。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獎金的發放比例需要結合稅法和企業各項福利進行考慮,需調整好其與月工資、月獎金的發放比例。應遵循稅務最低的的原則進行全年一次性獎金和月薪的分配比例,如果全年一次性獎金的稅率需要適應10%的稅率,需滿足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應小于等于3500元。

4.結合公積金籌劃員工薪酬的個人所得稅

按照個人所得稅的稅法規定,工薪階層的員工,個人所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需在交納個人所得稅之前扣除,這也說明住房公積金不需要繳稅,并且員工還可以繳納稅前住房公積金。因此,通常員工可提升繳納住房公積金,通過公積金降低員工稅務具有可行性。國家稅務總局和財政部將個人和單位的公積金免稅率確定為12%以內,也就說明企業職工每月所需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僅需要在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12%的范圍內,可在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額中扣除,可應用住房公積金的增加,實現免稅[4]。

此外還可將職工薪酬福利化,按照國家的相關的規定,員工福利不超過薪資總額14%的部分,可在稅前發放。為此,企業可在保證無需額外負擔所得稅支出的前提下,促進員工利益的最大化,可為員工提供免費就餐服務,而取消就餐補助,為員工提供免費通勤車,為單身員工提供住宿,取消交通補貼和住宿補貼的發放,均可降低員工薪資,進而減少員工稅務。

綜上所述,在符合國家稅法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降低職工的納稅額,能夠有效提升員工的稅后薪資,在高薪資的激勵作用下,可提高員工的工作積極性,減少企業員工的流失,促進人力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有效管理,進而促進企業總體效益的提升。在具體實施中,需注重國家的新法規動向,根據企業的薪資標準,對薪資的發放時間,發放方法,以及全年一次性獎金的方法進行科學合理的調整,實現企業個員工的雙贏。

參考文獻

[1]申嫦娥.應付職工薪酬的稅務籌劃[J].財會學習,2011,3(10):170-171.

[2]徐登科.企業薪酬管理體系中的個人所得稅籌劃方案[J].會計之友,2012,2(23):59-60.

[3]黃磊.淺談薪酬納稅籌劃方案的制訂[J].財經界(學術),2010,3(5):172-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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