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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租賃合同范文1
【關鍵詞】 概念、意義、特征、分類、效力、成立、生效、性質、終止
融資租賃合同是民法中一種重要合同,全面、正確認識融資租賃合同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筆者僅就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理論試作全面論述,望對司法實務起美芹之獻的裨益
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概念、意義和特征
融資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租賃物的選擇,向出賣人購買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融信貸與租賃為一體的一種租賃合同,是現代商品經濟發展的產物。資租賃合同中存在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一般為專業的融資租賃公司;承租人;租賃物出賣人,也稱為供應商。融資租賃合同并非買賣合同和租賃合同的簡單合并或相加,而是一類獨立類型的有名合同?!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十四章(第二百三十七條至二百五十條)設融資租賃合同專章對之作出了詳細規定。
融資租賃合同的意義主要是:使欠缺資金的承租人通過租賃的形式可以占有并使用其急需的生產經營設備,從而達到資金融通、搞活流通、促進生產的效果。
根據有關立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融資租賃合同是諾成、要式合同
融資租賃合同經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成立,而非以租賃物或租金的實際交付為條件。因此,融資租賃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另根據《合同法》第238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從融資租賃合同的實踐來看,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和履行均系比較復雜的,而且涉及金額往往比較巨大。因此,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該合同應確定為無效,因此,融資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
2、融資租賃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
雙務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相互享有權利、承擔義務的合同;有償合同是指一方當事人取得權利是以償付代價為前提的合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和承租人互負對待給付義務,出租人享有的權利就是承租人負有的義務。反之亦如此。無論是出租人還是承租人,通過履行融資租賃合同給予對方當事人一定的利益,對方當事人在取得該利益時都必須支付相應的代價。
3、融資租賃合同主體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為三方當事人,即出租人(買受人)、承租人和出賣人(供貨商)。承租人要求出租人為其融資購買承租人所必須的設備,然后由供貨商直接將設備交給承租人。而且,由于融資租賃合同具有融資的性質,出租人必須具有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資格,即只有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租賃公司才能成為出租人,在我國,依中國人民銀行于20__年6月30日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的規定,只有經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許可經營的公司,才有從事融資租賃交易,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資格。
4、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具有特殊性
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性質與一般租賃合同中的不同。在一般的租賃合同中,出租人的投資回收來源于不同的承租人在每一租期內所繳納的租金之和,出租人的租賃成本不可能在一個承租人那全部清償,因此,租金在性質上具有非全額清償性。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與此不同,它是一種完全清償性的租金,出租人通過在這次融資租賃交易中以收取租金的方式收回自己的本金,并賺取利潤。從這個意義上而言,融資租賃相對來說更類似于中長期貸款。這是由融資租賃的融資性質和交易方式所決定的。一般說來,融資租賃合同中的租金構成包括以下四項要素:設備購置成本、融資成本、手續費及利潤。此外,如果承租人為設備投保,險費應計人租金。我國《合同法》第243條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以外,應當根據購買租賃物的大部分或全部成本以及出租人的合理利潤確定。"
5、融資租賃合同以租賃為主體,兼具有融資和買賣的性質。
從融資租賃交易的基本內容可以看到,融資租賃在本質上是租賃。但是融資租賃又并非單純的租賃,它是以向承租人融資的形式并以存在買賣合同為條件而實現的租賃,因此,融資租賃合同還兼有融資和買賣的性質,這是融資租賃合同最主要、最關鍵的特點。由于這一特點,使融資租賃合同不僅有承租人和出租人雙方當事人,還涉及第三人供貨商,不僅有租賃合同,還包括買賣合同。這一特點將融資租賃合同與一般的租賃合同即買賣合同區別開來。
6、融資租賃的標的物是同一的,它即是買賣合同的標的物,也是租賃合同的標的物。
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并未被出租人所控制,出租人得用自己的資金依承租人的要求向第三人購買,承租人指定設備并選擇供應商,并不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
7、融資租賃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有選擇權,即有權選擇支付合理代價取得租賃物所有權,或者續訂租賃合同,或者將租賃物退還出租人。
二、 融資租賃合同的分類
融資租賃合同因交易形式的差異而有所不同,根據交易過程中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主要可分為如下幾種基本類型:
(1)典型的融資租賃合同。即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買賣合同的買受人和出租人是同一人。這是融資租賃合同的一種最主要的形式。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直接向出賣人購回選定的租賃物品,交給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交付租金。由于其省事省時,手續簡便的特點,這種形式的合同大受當事人的青睞,我國融資租賃業務中大多采取此種形式的合同。
(2)轉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此類合同中以特別條款約定,承租人同時以出租人的身份與第三人即最終承租人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該另一個合同的租賃物和租賃期限與本合同完全相同。根據該合同,承租人向出租人辦理租賃手續,租入設備,然后再轉租給最終承租人使用,其中承租人和出租人均為租賃公司。轉租賃交易中作為第三人的最終承租人往往要支付比典型租賃承租人高的租金。因此,此種合同形式一般只在 企業迫切需要國外只租不賣的先進技術時才采用。
(3)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即合同的承租人和相關買賣合同的出賣人是同一人的合同。這種合同形式一般在以下兩種情形下被采用:①企業資金不足而又急需某種設備,此時,企業先出資從制造商那里購置所需的租賃物,轉售給租賃公司,然后再從租賃公司租回租賃物使用;②企業資金不足,但擁有大型設備或生產線,此時,可將本企業原有的大型設備或生產線先賣給租賃公司,收取現款,以解燃眉之急,在售出設備的同時向租賃公司辦理租賃手續,由企業繼續使用原有設備。
(4)回轉租式的融資租賃合同,即相關買賣合同的出賣人同時是相關的另一融資租賃合同的承租人,即最終承租人。這種合同形式匯集了回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和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的特點,即當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是租賃物的出賣人時,這一合同就成了回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
此外,根據其他分類標準,融資租賃交易還可以分為杠桿租賃、委托租賃、賣主租賃、節稅租賃等等。但由于這些標準都不涉及租賃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此都不構成專門的融資租賃合同類別。
三、 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
融資租賃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就在當事人之間產生拘束力,當事人得基于融資租賃合同享有權利,承擔義務:
(一)出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出租人的主要權利
(1)關于租賃物的所有權。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二條明確規定,"出租人享有租賃物的所有權。承租人破產的,租賃物不屬于破產財產。"即出租人可基于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行使取回權。
(2)免除責任的權利。無論在實踐中、理論上還是在國內外的立法上,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免除責任的規則,都得到了廣泛的肯定。在通常情況下,作為出租人的租賃公司并不承擔租賃物的瑕疵擔保責任,不負擔租賃物在租賃期間毀損滅失的風險,免除其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的維修義務。這主要是由于,租賃物是由承租人選擇并由承租人直接從出賣人處取得,因選擇錯誤而發生的責任如果由出租人來承擔,未免有失公平。
(3)收取租金的權利。按照合同的約定收取租金是出租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出租人參與融資租賃關系收回融資成本和獲取利潤的唯一途徑。
(4)收回租賃物的權利。在以下三種情況下,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
①在融資租賃合同期滿后,對于租賃物,承租人可以選擇留購、續租或退租三種方式。如出租人沒有選擇留購或續租的,出租人有權收回租賃物,要求承租人將處于良好工作狀態的租賃物按出租人要求的運輸方式運至出租人指定的地點,由此產生的一切支出,如包裝、運輸、途中保險等費用均由承租人承擔;
②對于融資租賃合同期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如果當事人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也不能通過合同條款或交易習慣加以確定時,出租人可以依法收回租賃物;
③合同因解除而終止時,出租人也有權收回租賃物。
2、出租人的主要義務
(1)購買租賃物的義務。出租人應當按照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以自己的名義與出賣人簽訂買賣合同而購買租賃物。這是出租人最基本的義務,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目的得以實現的前提。出租人不購買租賃物,或雖為購買,但不符合承租人對出賣人和租賃物的選擇,應承擔違約責任。
(2)交付租賃物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是移轉標的物的使用權的合同,因此,出租人在依約購得租賃物以后,必須將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占有、使用、收益。然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所負有的交付義務,并不是直接的交付,而是通過出賣人來實現的(參見《合同法》第239條。),只要承租人自出賣人手中受領了標的物,即視為出租人的交付義務業已履行。
(3)確保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和使用(參見《合同法》第245條,《國際統一私法協會 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八條第二款),承租人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目的就在于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權,為確保承租人正常對租賃物進行占有使用,出租人負有如下義務:①排除妨礙。在第三人的行為妨害了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時,出租人應基于其作為租賃物所有人的身份,請求第三人排除妨礙,出租人殆于行使權利而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應予以賠償;②自己不妨礙。出租人對承租人占有使用權的妨礙包括,以其行為直接妨礙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還包括不當行使處分權而給承租人造成妨礙。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權得將租賃物抵押、轉讓,但出租人在行使該權利時須及時通知承租人,且不得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的占有使用。一般認為,即使出租人將租賃物出讓給第三人或在租賃物上為第三人設定擔保物權,承租人也不因此喪失在租賃期間對租賃物占有使用的權利,因此給承租人造成的損失,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4)協助的義務。《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條"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的權利。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出租人、出賣人、承租人可以約定,出賣人不履行買賣合同義務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賠權。承租人行使索賠權利的,出租人應當協助。索賠權是出租人基于買賣合同而享有的權利,但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往往將此權利轉讓給承租人行使而由出租人承擔協助的義務。出租人協助索賠的義務須以索賠權的移轉為前提的,其實質是出租人不交付或遲延交付租賃物,租賃物瑕疵擔保等責任的免除。如果由于出租人的過錯使得承租人索賠不能,出租人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5)特殊情況下的瑕疵擔保義務。根據《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八條第一款"出租人不應對承租人承擔設備的任何責任,除非承租人由于依賴出租人的技能和判斷以及出租人干預選擇供應商或設備規格而受到損失"、《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四條"租賃物不符合約定或者不符合使用目的的,出租人不承擔責任,但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者出租人干預選擇租賃物的除外",所以存在特殊情況下的瑕疵擔保義務,是指當租賃物主要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經驗、專業知識選定或者由于出租人的干預而選定,如果該租賃物存在瑕疵,則出租人不能免除瑕疵擔保責任,應承擔瑕疵擔保義務。
(二) 承租人的主要權利和義務
1、承租人的主要權利
(1)選擇出賣人和租賃物的權利。租賃物的買賣合同雖然是由出租人和出賣人簽訂的,但承租人才是租賃物的直接占有、使用和收益者,租賃物的情況和出賣人的信譽以及其所提供的服務,關系到承租人的切身利益。由承租人依靠自身的專業知識、技能和經驗選擇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性能、數量以及出賣人,更有利于實現合同的目的。
(2)享有與受領的標的物有關的買受人的權利。
首先,承租人有權要求出賣人直接向其交付標的物,出賣人不得拒絕。基于合同的相對性原則,相關的買賣合同中,出賣人只向買受人即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承擔交付標的物的義務。但由于融資租賃合同和相關的買賣合同具有同一的標的物,且出租人按承租人的要求購買租賃物是以供給承租人使用為目的的,出租人往往缺乏對租賃物進行判斷檢查的能力,與其相反,承租人對租賃物則有著專業性的了解,由其對租賃物進行檢驗受領,更有利于確保承租人利益。因此,我國《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六條"出租人應當按照約定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賃期間保持租賃物符合約定的用途",出賣人應按照約定向承租人交付租賃物,這是出租人向承租人轉讓其作為買受人所享有的交付標的物請求權的結果。
其次,承租人享有向出賣人索賠的權利。如前所述,在一般情況下,出租人并不對租賃物負擔瑕疵擔保責任,而由承租人就自己因標的物不交付、遲延交付或交付的標的物有瑕疵所受的損失直接向出賣人索賠,出租人僅負協助的義務。然而,如何解釋這一做法與合同相對性原理之間的矛盾呢? 律師認為,在索賠的原因出現的時候,原則上僅得由出租人基于相關的買賣合同向出賣人行使索賠權,但出租人可以通過債權讓與的方式,將其對出賣人享有的債權轉讓給承租人。這樣承租人就可以直接向出賣人索賠,省卻了出租人這一環節。
但是,必須指出的是由于承租人并不是相關買賣合同的正宗當事人,它所具有的買受人的權利并不是完全的,承租人并無權在不經出租人同意的情況下終止或撤銷相關的買賣合同(參見《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十條 " 1.供應商根據供應協議所承擔的義務亦應及于承租人,如同承租人是該協議的當事人而且設備是直接交付給承租人一樣。但是,供應商不應因為同一損害同時對出租人和承租人負責。2.本條不應使承租人有權不經出租人同意終止或撤銷供應協議")。
(3)對租賃物享有獨占的使用收益的權利。出租人享有的這種權利是法律為了維護融資租賃關系的穩定性,而賦予承租人的特殊權利,具有物權的性質,是債權物權化的典型。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權可以在租賃物上設置抵押權,但必須通知承租人,而且這種抵押行為不得影響承租人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承租人得以其對租賃物的獨占使用權對抗抵押權人;此外,出租人轉讓租賃物的,融資租賃合同繼續有效,承租人依然可以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新的所有權人也不得解除合同,取回租賃物,這就是所謂的"買賣不破租賃"原則的形象體現。
(4)對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的歸屬的選擇權?!秶H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當租賃協議終止時,承租人除非行使購買權或行使憑另一租期的租賃協議而持有設備的權利,否則應以前款規定的狀態把設備退還給出租人",又根據《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第二百四十九條"當事人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歸承租人所有,承租人已經支付大部分租金,但無力支付剩余租金,出租人因此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的,收回的租賃物的價值超過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費用的,承租人可以要求部分返還"、第二百五十條"出租人和承租人可以約定租賃期間屆滿租賃物的歸屬。對租賃物的歸屬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歸出租人"。 可以看出,承租人對租賃物在融資租賃期間屆滿后的歸屬具有選擇權,要么留購,要么續租,如果承租人放棄了留購和續租的權利,就意味著其選擇了退租--在合同終止時將租賃物退還給出租人。賦予承租人這種權利,不僅有利于承租人也有利于出租人,這是由于:①由于融資租賃合同租金構成的特殊性,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間屆滿時,出租人的投資和利潤的全部或大部分已收回;②租賃物是基于承租人的選擇而購買,對出租人或第三人的意義并不大; ③融資租賃合同的租賃期間一般較長,租賃期間屆滿時,租賃物經折舊后其價值已所剩無幾。
2、承租人的主要義務
(1)對租賃物進行檢驗和受領的義務。對租賃物進行驗收,具有雙重性質,既是承租人的權利又是承租人的義務。當它被作為承租人的權利提及的時候,強調的是承租人得請求出賣人直接向其履行交付標的物的義務;而當它的身份是承租人的義務的時候,則強調承租人必須在約定的或出賣人通知的時間和地點檢驗和受領標的物,無故不得遲延受領或拒收,承租人對其無故遲延受領或拒收而給出賣人造成的損失必須承擔責任。同時,承租人應當將驗收的結果及時通知出租人。
(2)妥善保管、按約定使用租賃物的義務和必要的維修義務。①承租人應妥善照看設備,負責租賃物的安全,防止租賃物毀損滅失,在第三人的行為妨害租賃物時,得基于其占有權請求排除妨礙,或請求出租人基于其所有權請求排除妨礙;②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或租賃說明書中規定的操作與使用的有關規程,以合理的方式使用設備并使之保持交付時的狀態,未經出租人同意,不得將租賃物移轉使用地點(融資租賃合同的保留條款通常要規定租賃物使用的地區范圍),不得改變租賃物的形狀或裝配其他附件,但合理損耗及各方商定的對設備的任何改裝除外;③承租人還應當對租賃物負維修的責任,以避免其品質的不適當降低害及出租人的所有權,對于租賃物在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一切故障,應及時向出租人報告;此外,承租人只有在出租人同意和不損害第三方權利時才可以轉讓其對租賃物的使用權或在融資租賃合同項下的任何其它權利。
(3)支付租金的義務。支付租金是承租人所負的最主要的義務,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幣種、數量、支付方式和時間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如前所述,租金是承租人融資的對價,有著其特殊的構成。因此,在出租人依約購買了租賃物并交付給承租人之后,承租人就應以租金的形式補償出租人因該項融資租賃交易所投入的成本和資金,而不得以未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或不繼續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為由免除該項義務。
(4)承擔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義務。這里的風險指的是租賃物因不可歸責于租賃合同雙方當事人的事由毀損、滅失所造成的損失。此時,承租人不得以租賃物有毀損,或因租賃物不復存在而無法使用收益為抗辯,減免或遲延支付租金。當然,如果租賃物的毀損、滅失是由于出賣人的過錯引起的,承租人可以向出賣人索賠。
(5)合同終止時選擇購買或者返還租賃物的義務。融資租賃合同與一般租賃合同的區別之一是:合同終止后,承租人并非一定返還租賃物,而是可以返還租賃物或選擇購買租賃物,這對于承租人而言,即是權利也是義務,合同終止時,承租人應當作出選擇。
四、 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一) 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
所謂融資租賃合同的成立就是指承租人和出租人就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等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的法律行為。
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一般包括如下步驟:
1、選擇租賃物
由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選擇租賃物和出賣人,這是融資租賃合同訂立前就要認真對待的一個關鍵問題。承租人一般應注意從出賣人的信譽、產品質量、售后服務,設備的規格、型號、性能、質量、價格等進行考察。
2、選擇出租人
選擇出租人又稱租賃委托。由承租人對眾多的出租人進行反復調查比較,綜合考慮其資金實力、籌資能力、租金高低、支付方式、信譽、提供的服務等,擇優選擇,然后向選中的租賃公司提出租賃的要求即租賃委托。這一步驟在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中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確定了整個交易的基本內容,成為后續的相關買賣合同和融資租賃合同簽訂的基礎。
3、項目受理
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出租人購入租賃物提供給承租人適用,相當于向承租人提供了一筆長期貸款。為了確保其投入的本金、利息的回收,并獲取相應的利潤。出租人必須對租賃項目本身和承租人的資信情況進行全面的審查和評估,之后,出租人正式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委托書,租賃項目開始啟動運行。
4、訂立相關的買賣合同
與融資租賃合同相關的買賣合同由出租人和出賣人簽訂,其訂立的過程與一般買賣合同并無大的差異。但由于相關買賣合同不僅涉及了買賣雙方及用戶的直接權益,而且直接影響到融資租賃合同的訂立,因此,在簽訂相關的買賣合同時,必須預先考慮到與租賃合同條款的一致。
5、訂立融資租賃合同
租賃談判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進行,主要包括確定租金和支付方式、租期、擔保、租賃物在租賃期滿后的歸屬等問題。
(二) 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
合法成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1、融資租賃合同生效的要件如下:
(1)主體必須具有進行融資租賃交易的資格。至于什么樣的主體才能成為融資租賃合同的合格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上文已闡明,此處不再贅述。
(2)標的物必須合法且必須滿足融資租賃交易的需要。關于租賃物的條件,上文也已提及。
(3)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它既要求當事人的內心意思和外部的表示行為相一致,也要求當事人在為意思表示時處于意思自由的狀態下。即不存在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情況。
(4)此外,還要求當事人之間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社會公共利益,既包括內容的合法也包括形式的合法。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融資租賃合同為要式合同,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如果法律、法規規定融資租賃合同應該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融資租賃合同還應當經過批準或登記后才能生效。當然,這種法律、行政法規指的是法律、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
2、資租賃合同生效的時間
合同的成立需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過程,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融資租賃合同也不例外。依法成立的合同,在成立時生效。然而,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時間,學者們則有著不同的觀點:
(1)實踐性合同說。融資租賃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而簽訂協議時,僅僅意味著合同成立,須等到承租人對出賣人提供的租賃物進行驗收后,向出租人提交受領通知單,并支付第一期租金后方生法律上之效力。誠然融資租賃合同和相關的買賣合同效力互相交錯,相關的買賣合同的訂立是為了履行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的履行又以相關買賣合同的訂立為前提,租賃物的不交付將直接導致租賃合同無法實現。但不能僅憑此就認為融資租賃合同生效與否直接決定于租賃物是否交付。律師認為,這是對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和履行的混淆。交付和受領標的物,是合同當事人所負有的合同義務,出租人不交付、遲延交付或交付不符合合同規定,承租人無故拒收、遲延受領標的物,都將構成對合同的違反,而承擔違約責任。如果融資租賃合同以標的物的交付為生效的要件,在租賃物交付之前,承租人就不能行使標的物交付的請求權,而承租人是否驗收標的物也不受合同的約束。此時當事人僅得基于締約過失請求對方承擔締約過失責任,使當事人雙方的利益達到合同未訂立時的狀態,而不得請求繼續履行,修補替換,損害賠償等,這樣就必然使當事人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
(2)諾成性合同說。持該說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因當事人的合意而成立并生效。但如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融資租賃合同還應當經批準登記后才能生效。律師同意這種觀點。至于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是否應當以出租人和出賣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的成立為條件?答案則是否定的。律師認為,在融資租賃實踐中,一般情況下,相關買賣合同的訂立先于融資租賃合同,在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時候,出租人和出賣人已經就買賣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此時,再討論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是否應當以相關買賣合同的成立為條件顯然是沒必要的。但是,實踐中也不排除當事人先訂立融資租賃合同的特殊情況,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律師認為融資租賃合同也不應當以買賣合同的成立為生效要件,否則,在融資租賃合同成立后,由于其并不產生法律效果,承租人只享有期待權,他不得請求出租人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更不能請求交付標的物,而只得被動地等待買賣合同的成立,然而由于融資租賃合同并未生效,出租人也因此沒有義務與出賣人訂立買賣合同,這無疑將使承租人的利益處于一種毫無保障的境地。當然,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則,應當允許當事人約定以買賣合同的成立為融資租賃合同的生效要件。
五、 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
關于融資租賃合同的性質,在法學界存在著不同的觀點:
1、租賃合同說。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訂立的由出租人將租賃物交由承租人使用,承租人交付租金的協議。持此說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是一種特殊的租賃合同,理由是,二者都須移轉租賃物的所有權給承租人而由承租人交付租金。這種觀點充分重視了融資租賃合同的融物性,卻忽視了其融資性的一面,看到了融資租賃合同和租賃合同的共同點,卻忽視了二者之間存在的差異:
(1) 主體的差異。如前所述,融資租賃合同的主體具有特殊的要求,而傳統的租賃合同則無此要求,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
(2) 標的物的差異。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是由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選擇而從出賣人手中購得的,而傳統的租賃則一般為出租人已有之物。
(3) 租金的構成的差異。傳統租賃中承租人所支付的租金一般低于融資租賃合同承租人應支付的租金。這是由融資租賃合同的租金構成所決定的。
(4) 融資租賃合同是非繼續性合同,承租人按合同的規定取得了租賃物以后,就負有交納租金的義務,無論承租人是否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都有權從承租人處將全部成本和利潤收回。而傳統的租賃合同為繼續性合同,承租人不繼續使用時,得拒絕支付租金。
(5)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對租賃物一般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租賃物毀損滅失的風險和租賃期間對租賃物進行維修的義務也是由承租人承擔。而在傳統的租賃中,出租人則不免瑕疵擔保義務,且負有維修租賃物的義務,租賃期間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也由其承擔。
(6) 解約條件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解約條件比傳統的租賃合同的解約條件更為嚴格。例如,標的物在租賃期間毀損滅失,如果是傳統租賃合同就可以合同無法繼續為由解除,而如果是融資租賃合同則不存在這種可能性。
2、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說。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是指雙方當事人約定買受人雖先占有、使用標的物,但在雙方當事人約定的特定條件(一般是價金的一部或全部清償)成就之前,出賣人仍保留標的物的所有權,待條件成就之后,再將所有權移轉給買受人的分期付款合同。持這種觀點的學者的理由是由承租方所付的租金相當于標的物的價金,且在實踐中,承租人和出租人一般會約定,承租人繳納完最后一筆租金后,只需支付名義上的價款即可獲得標的物的所有權。然而,二者卻有著本質的區別:
(1)當事人的交易目的不同。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的交易目的是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出賣人的目的則是取得價金;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僅將標的物的使用收益權移轉給承租人,其目的是取得租金,只有在當事人有特別約定的情況下,才在租賃期滿時將租賃物的所有權移轉給承租人。
(2) 有無期待權不同。在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買受人有與出賣人的所有權處于相對狀態并呈消長關系的期待權,在條件成熟時,就可以自然取得標的物的所有權;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承租人在整個融資租賃期間并無取得租賃物所有權的期待權。
(3) 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在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中,出賣人須對租賃物承擔瑕疵擔保責任;而如前所述,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出租人并不承擔此義務。
(4) 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標的物的歸屬不同。保留所有權的分期付款買賣合同,一旦合同所規定的條件成就,標的物的所有權便當然移轉于買受人所有,無需另訂協議;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則須有特別約定,承租人才可于租賃期滿時取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3、借款合同說。借款合同是指由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持此說者認為,融資租賃合同雖是以對租賃物的利用的供予為目的,但融物并不是其唯一的目的,融資才是其核心,出租人所承受的主要是信用的風險,這與借款合同具有相同的功能。然而這種學說卻忽視了當事人之間的關系,而將合同背后的經濟作用與為達成該種經濟作用而采取的法律形式混為一談。融資租賃合同與借款合同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 標的 物不同。融資租賃合同的標的物為特定物,承租人借融物以達到融資的目的;而借款合同的標的物為種類物--貨幣。
(2) 標的物的不同決定了融資租賃合同和借款合同具有不同的特征。融資租賃合同是移轉標的物的使用權的合同,出租人在租賃期間內始終保留對租賃物的所有權;而在借款合同中,出借財產一旦交付給借用人,所有權就發生轉移,期滿時,由借款人返還借用物的同類物即可。
(3) 標的物的交付不同。在融資租賃合同中,標的物不是由出租人直接交給承租人的,而是由合同當事人以外的出賣人交給承租人;而在借款合同中,出借人應直接向借用人交付標的物。
4、新型合同說。持此說者認為,將融資租賃合同歸入上述三種合同中的任何一種都不妥,根據融資租賃合同所具有的基本特征,應承認其是一種獨立的合同類型。在《合同法》出臺以前,持該說者將融資租賃合同稱為"無名合同"。為適應融資租賃業務的發展,我國《合同法》將融資租賃合同單列一章,從而在立法上,確立了融資租賃合同為獨立有名合同的地位,而與其他傳統的有名合同相并列。
筆者認為將融資租賃合同歸為新型的獨立有名合同最為妥當。融資租賃合同雖與租賃合同、買賣合同、借款合同有著某些相似之處,但卻不能為這些類型的合同所涵蓋,將其確認為獨立的有名合同,無疑將更有利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發展。
六、融資租賃合同效力的終止
(一)因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而終止
與一般合同一樣在租賃期限屆滿之前,融資租賃合同的效力也可因當事人一方或雙方行使解除權而終止。所不同的是融資租賃合同的解除與一般合同的解除相比有著更為嚴格的條件。融資租賃合同中一般都有類似"除合同約定條款外(或除特殊情況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的規定,即所謂的"中途禁止解約條款"。合同簽訂以后,由于主客觀原因,當事人往往需要變更合同內容,刪節或補充合同條款,使合同的履行更有利于合同目的或當事人自身利益的實現。在法定的條件下,也允許當事人雙方或一方行使合同解除權,使合同自始或僅向將來發生消滅(參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然而,如果將這些規定毫無保留地適用于融資租賃合同,將不利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是因為:
一方面,對于承租人而言:(1)承租人之所以要支付比貸款本息高得多的租金向出租人承租租賃物,主要原因是承租人缺乏足夠的資金購買設備又難以獲得貸款。承租人在租賃過程中已經投入了相當的資金,若允許出租人單方任意解除合同,將使承租人已投入的資金無法收回而蒙受損失。(2)為了使用租賃物,承租人往往需要進行一定的配套設備的投入,出租人如中途解約,會增加承租人的損失。(3)由于租賃物的特定性,出租人單方中途解約收回租賃物以后,承租人如果要再購進同種物件,不僅是相當困難的,短期內也難以辦到,這樣勢必給承租人造成更大的損失。
另一方面,對出租人而言:(1)購買設備需要大量資金,這些資金除了出租人的自有資金以外,絕大部分來自第三者的融資,包括國外金融機構的融資,出租人除了要支付這些融資的本息外,還承擔著匯率變動的風險。如果允許承租人中途解約,則出租人很難收回投入的資金,更毋庸說償付融資本息。(2)在融資租賃中,租賃物是由承租人根據自己的具體生產經營條件選定的,一般不具有通用性。如果允許承租人中途解約,即使將租賃物返還給出租人,在一定期間內租賃公司也很難將退回的租賃物租給新的承租人,更難期待通過出賣租賃物使出租人收回殘存租金的相當金額。在這種情況下,租賃公司不僅要失去數量可觀的租費收入,而且要遭受租賃設備無形損耗的損失。(3)租賃物的購入價款、利息、保險費、手續費等,在固定的租賃期間內以租金的方式分期償還,租賃期屆滿時將全額收回。如果允許承租人中途解約,將使出租人所投入的各項資金成本難以收回。
鑒于此,無論國外立法還是融資租賃實踐均對中途解約進行了嚴格的限制。限制的方式一般有如下三種:
(1)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限制融資租賃合同的中途解約。采取這種形式的典型代表是美國,美國在其《統一商法典》中以新增第2A-407條規定:"如果合同不是消費租賃而是融資租賃……則承諾人在租賃合同中作出的承諾在沒有得到接受承諾一方同意的情況下不能取消、終止、修改、拒絕、免于履行或替代履行。"
(2)以判例的形式確定對融資租賃合同中途解約進行限制。例如,德國聯邦財產法院判例就形成了"禁止中途解約"的判例基準。
(3)在具體的融資租賃合同中以合同條款的形式對合同中途解約進行限制。這一形式則以我國為代表。我國《合同法》并沒有像美國《統一商法典》一樣以條文的形式明確規定中途禁止解約,中途解約禁止的問題都是在具體的合同中以特殊條款予以規定的,即所謂的"中途解約禁止條款"。在司法實踐中,雖然合同中沒有明確規定該條款,但在合同解釋時,亦視同此條款當然存在。
可見,無論從國內外立法、司法實踐還是從我國的融資租賃實務來看,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中途禁止解約條款"都已得到了普遍的認可。
然而,中途解約禁止也不是絕對的禁止,從"中途解約禁止"的條款定義和有關立法對中途解約禁止的規定,可以看出該規定只是對融資租賃合同在一般情況下中途解除做出的比普通合同解除較為嚴格的限制。應該認為,在出現法定或約定的特殊情況下,還是允許當事人基于其一方或雙方的意思表示使合同歸于消滅的。結合有關立法和實踐,筆者認為所謂的特殊情況應當包括以下幾項:
(1)協議解除,即雙方當事人通過協商同意將合同解除的行為。這種解除方式的要件是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意思表示。合同的當事人被認為是自身利益的最佳判斷者,基于其真實的意思表示而做出的解除合同的合意是當事人對自身利益進行衡量后做出的取舍,一般而言是能夠滿足其最大利益的。因此,基于合同自由的原則,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不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前提下,經雙方當事人協商同意,應允許當事人通過協議解除合同。這也是和融資租賃實務相一致的。事實上,在融資租賃交易中,只要當事人雙方同意解除合同,同時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而又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中途解約的情形是存在的,并且有日益增多的傾向。尤其是在一些發展迅速,技術更新快,新機型不斷出現的行業,中途解約的情形更是大量存在。
(2)依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四十八條的規定:承租人應該按照約定支付租金。承租人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不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支付全部租金;也可以解除合同,收回租賃物。這實際上是賦予出租人在承租人違反繳納租金的義務后享有單方解除權。
(3)由于在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所有。如果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將租賃物出售、轉讓、轉租,以租賃設備設定擔?;蛲顿Y入股,將侵害出租人的所有權,此時,應該允許出租人解除合同;此外,承租人利用租賃物進行違法活動雖未給出租人造成損失,也應當賦予出租人中途解除合同的權利。
(4)租賃期間,如果承租人破產,一般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此時,出租人應享有解除權,收回租賃物。
(5)如前所述,租賃物自交付給承租人以后,其毀損滅失的風險也就移轉給承租人承擔了,且承租人負有維修,保管租賃物的義務(參見《合同法》第239條,247條。)。由于出租人的過錯致使租賃物毀損滅失的出租人不可免責,此時,應允許承租人依具體情況或要求減少租金或要求解除合同。
(6)一般情況下租賃物有瑕疵,出租人不負擔瑕疵擔保義務(參見《合同法》第244 條。),因此,即使租賃的瑕疵致使承租人不能依約使用、收益,承租人也不能以出租人違反瑕疵擔保義務為由請求解除合同。但如果承租人依賴出租人的技能確定租賃物或干預租賃物的選擇,則出租人不可免除瑕疵擔保義務。當出租人違反其應當承擔的瑕疵擔保義務時,承租人可以向其請求修理、退換等,如果出租人在合理的期限內未為上述行為或雖為了上述行為但仍不能對租賃物使用收益,則承租人可以要求解除合同。
(7)有效成立的融資租賃合同,在交付期限屆滿,出賣人 未交付租賃物,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的催告期限內仍未交付。如果此時,出租人并未將向出賣人索賠的權利轉讓給承租人,則交付租賃物首先是出租人的義務,承租人應得以出租人違反合同約定的義務為由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或解除合同。這種做法已經得到《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的肯定(參見《國際統一私法協會國際融資租賃公約》第十二條。)。
(8)此外,當事人還可以在融資租賃合同中約定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享有解除權的情況,當約定的情況發生時,享有解除權的當事人就可以解除權。
除上述情況外,即使是發生不可抗力,租賃物不復存在,承租人無法再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也不得中途解除合同。
(二)因融資租賃合同履行期限屆滿而終止
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也已按照合同的約定或法律的規定全面正確地履行了自己的義務,此時,合同終止。如果說合同解除是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非正常形式,那么,期限屆滿就是融資租賃合同終止的正常形式了。
按照法律的規定,融資租賃期間,租賃物的所有權由出租人享有。而在融資租賃期間屆滿后租賃物的歸屬,則可以通過當事人之間的約定來確定。一般有如下幾種做法:
1、退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承租人將租賃物按使用后的狀態交還給出租人。
2、續租。在合同期限屆滿時,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訂立另一個融資租賃合同,或對本合同通過協議進行變更,由承租人按照一定的條件繼續對租賃物進行使用收益。
3、留購。一般由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期限屆滿時象征性地支付一定的價款,充抵租賃物的殘值,而獲得租賃物的所有權。
如果當事人對租賃物的歸屬無約定或約定不明,則按照合同的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如以上述方法仍不能確定的,租賃物的所有權則依然歸出租人享有。
七、結語
融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是民法中一種重要合同,其主要意義是使欠缺資金的承租人通過租賃的形式可以占有并使用其急需的生產經營設備,從而達到資金融通、搞活流通、促進生產的效果。全面、正確認識融資租賃合同對于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推動市場經濟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廣大司法工作者必須加強學習研究,確保對融資租賃合同的全面正確理解與依法科學判斷。
參考文獻:
【1】韓德培、馬克昌總主編、余能斌主編:《民法學》,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20__年版,第473頁至第475頁。
【2】馬俊駒、余延滿主編:《民法原論》,法律出版社20__年版,第691頁至第697頁。
【3】《2013年國家司法考試必讀法律法規匯》(教學版),民法.上律.指南針司法考試命題研究中心 組織編寫,20__年12月第1版,經濟科學出版社,第122至123頁。
【4】《國家司法考試輔導用書》,法律出版社,2013年5月第1版,第213頁至214頁。
【5】閆海、尹德勇:《租賃合同融資租賃合同實務操作指南》,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第239頁。
【6】王豫川:《金融租賃導論》,北京大學出版社,第199頁
融資租賃合同范文2
出租方(甲方):
地址:___電話:___傳真:___銀行帳戶號:__
承租方(乙方):
地址:___電話:___傳真:___銀行帳戶號:__
甲乙雙方同意按照下列條款簽訂本租賃合同(以下簡稱“合同”)以資共同遵 守:
第一條 合同依據和租賃物件
甲方根據乙方租賃委托書的要求,買進____(以下簡稱租賃物件)出租給 乙方使用。租賃物件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和使用地點詳見本合同附表第1、 5項,該附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 租賃物件的所有權
1.在租賃期內,附表所列租賃物件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租賃物件只有 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乙方不得在租期內對租賃物件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 或采取其它任何侵犯租賃物件所有權的行為。
2.在租賃期滿后,甲方可同意乙方續租或按附表第11項所列名義貨價將租 賃物件售與乙方。名義貨價同最后一期租金一并支付。名義貨價交清后,該租賃物 件的所有權隨時轉歸乙方。
第三條 租金的計算和支付
1.租金以租賃物件的總成本為基礎計算。租賃物件的總成本包括租賃物件的 價款、海運費、保險費和融資利息(融資利息從甲方支付或甲方實際負擔之日起計 算)及銀行費用等??偝杀臼羌追接猛鈪R和人民幣分別支付上述全部金額、費用的 合計額。
2.租金用美元額度支付時:
乙方應在簽訂本合同后的30天內將本合同預計所需要的美元額度采用銀行劃 撥的方式____次劃入甲方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的美元額度戶頭。
租金用甲方向國外支付租賃物件價款的同一貨幣計價。在每期對國外支付的租 金的當月按中國銀行的外匯牌價兌換成美元,并以貿易內部結算價格(1美元兌換 ____元人民幣)同乙方結算。乙方用人民幣支付租金,由甲方通過中國人民銀 行向乙方托收。
3.租金直接用外幣支付時:
租金用租進或購進租賃物件的同一貨幣計價和支付。
每期租金,由乙方在規定的支付日期內直接匯入甲方在中國銀行總行營業部的 帳戶。
美元帳號:____;日元帳號:_____;歐元帳號:____。
4.租金用調劑美元支付時:
租金用甲方向國外支付租賃物件價款的同一貨幣計價。在每期對國外支付租金 的當日按中國銀行的外匯牌價兌換成美元,并以中國銀行調劑美元價格(1美元兌 換____元人民幣)同乙方結算。
乙方用人民幣支付租金,由甲方通過中國人民銀行向乙方托收。
第四條 租金的變更和罰款利息
1.在租賃期內,由于我國政府或租賃物件出口國政府增減有關稅項、稅率等 因素必須變更租金時,甲方用書面通知乙方這種變更并提出新的實際租金,乙方承 認這種變更。
2.租賃物件的總成本與其概算租金不符時,甲方在租賃物件全部交貨后,用 書面通知乙方實際租金的金額,并以此金額為準對概算租金作出相應的變更,乙方 承認這種變更。
3.乙方延遲支付租金時,甲方將按照延付時間計算,每日加收延付金額的萬 分之五的利息。
第五條 租賃物件的交貨和驗收
1.租賃物件在附表第4項所列的卸貨港(以下簡稱交貨地點),由甲方(或 其人)向乙方交貨。因政府法律、不可抗力和延遲運輸、卸貨、報關等不屬于 甲方責任而造成租賃物件延遲交貨時,甲方不承擔責任。
2.租賃物件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后,乙方應在30天內檢查租賃物件,同時 將簽收蓋章后的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3.如果乙方未按前項規定的時間辦理驗收,甲方則視為租賃物件已在完整狀 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并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件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4.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物件的型號、規格、數量和技術性能等有不符、 不良或瑕疵等情況屬于賣方的責任時,乙方應在接貨后90天內從中國商品檢驗 局取得商檢證明并應立即將上述情況用書面通知甲方。甲方將根據與賣方簽訂的購 貨協議規定的有關條款協助乙方對外進行交涉,辦理索賠等事宜。
第六條 質量保證及事故處理
1.租賃物件的質量保證條件同甲方與賣方簽訂的購貨協議中的質量保證條件 相符。如果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屬于賣方責任時,甲方同意將購貨協議規 定的索賠權轉讓給乙方,并協助乙方辦理索賠事宜。當需要賣方派人來華時,甲方 負責辦理邀請外商來華的手續。
2.在租賃期內,因乙方責任事故致使租賃物件遭受損失時,乙方應對此承擔 全部賠償責任。
3.如發生以上任何情況,都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執行和效力。
第七條 租賃物件的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1.租賃物件在租賃期內由乙方使用。乙方應負責日常維修、保養,使設備保 持良好狀態,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費用。
2.租賃物件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失時,由乙方對 此承擔全部責任。
3.租賃物件在安裝、保管、使用等過程中發生的一切費用、稅款,均由乙方 負擔。
第八條 租賃物件的損壞和毀滅
1.乙方承擔在租賃期內發生的租賃物件的毀損(正常損耗不在此限)和滅失 的風險。
2.在租賃物件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 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其一切費用:
(1)將租賃物件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
(2)更換與租賃物件同等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3)當租賃物件滅失或毀損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按附表第9項規定 的預定損失金額,賠償甲方。
第九條 租賃物件的保險
1.FOB或C&B條件交貨時,由甲方辦理租賃物件的進口運輸保險手續。
2.租賃物件自運抵乙方安裝或使用地點之日起由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總公司 投保財產險(保險期至本合同終結時為止),以應付自然災害所引起的租賃物件的毀損風險。
3.在租賃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和中國人民保險總公 司在當地的分公司,并向甲方提供檢驗報告和有關資料,會同甲方向中國人民保險 總公司索賠。
本條各項保險費均計入總租金內用外幣支付,由乙方負擔。
根據第八條應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的款項,可在保險賠償金內減免抵償。
第十條 租賃保證金
1.本合同一經簽訂乙方即向甲方支付附表第8項規定的租賃保證金,作為履行本合同的保證。
2.租賃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租賃期滿時歸還乙方或抵最后一期租金的全部或一部分。
3.乙方違反本合同任何條款時,甲方將從租賃保證金中抵扣乙方應支付給甲方的款項。
第十一條 違反合同時的處理
1.除本合同第四條所規定的條款外,未經對方書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中途變更或解除合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將按我國《合同法》的有關條款處理。
2.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時,甲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乙方及時付清租金或其它費用的全部或一部分。
(2)終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歸還租賃物件,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
3.租賃物件交貨前,由于乙方違反本合同而給甲方造成的一切損失,乙方應負責賠償。
第十二條 經濟擔保
乙方委托_____為本合同乙方的經濟擔保人,不論發生何種情況乙方未按照本合同附表的要求支付租金時,乙方經濟擔保人將按《合同法》及《擔保法》的 規定承付乙方所欠租金。
第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
1.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及乙方的經濟擔保人應首先根據我國《合同法》等法規的有關條款來解決。如不能解決時,提請人民法院裁決。
2.甲方與外商簽訂的購貨協議或租賃合同需要仲裁時乙方有責任提供的資料并協助甲方對外進行交涉。
第十四條 本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附件;
1.租賃合同附表(略);
2.租賃委托書及附表(略);
3.租賃設備確認書(略);
4.甲方購貨協議副本(協議號:_______(略);
5.乙方租金償還擔保與還款計劃書(略)。
第十五條 其它
1.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自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雙方各執一份正本為憑。合同副本除乙方經濟擔保人必須持一份外,其它需要份數由雙方商定。
2.對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除第四條外)須采用書面形式,經雙方加蓋公章后正式生效。本合同修改、變更部分應視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 部分。經雙方確認的往來信函、傳真、電子郵件等,將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具 有合同的效力。
甲方:________(章)
經理:________業務員:________
融資租賃合同范文3
國際租賃是指不同國家的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在約定的期間內,出租人將其設備交給承租人有償使用的一種合同關系?,F代國際租賃業務主要有三種類型,即融資性租賃、綜合性租賃和服務性租賃。融資性租賃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自己出資或者向銀行貸款,從供貨廠商那里購買承租人指定的設備,然后將購入的設備出租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按合同規定交付租金。融資租賃具有融資融物的雙重功能,主要在租用專用設備或大型成套設備時采用,這種方式在國際租賃業務經常被使用,這種租賃方式根據不同的業務特點又可分為直接租賃、轉租賃、回租租賃等。綜合性租賃是一種把租賃與補償貿易、加工裝配等其他對外經濟合作方式結合起來的租賃業務。而服務性租賃亦稱經營性租賃,租賃公司既向承租企業提供資金、設備,又向承租企業提供設備維修、保養服務以至提供或培訓有關技術人員。這種租賃形式由于租賃公司要提供多種服務,所以其租金也較高。
國際租賃的法律文件形式是國際租賃協議,而由于租賃方式不同,租賃協議的內容也不統一。即使是同一種租賃形式,只要雙方同意,也可以規定各不相同的條款,因此使用本書的人不必拘泥于本書所提供的格式范本。
(二)租賃設備
該條款應對租賃設備作出詳細的說明,列出租賃物的名稱、規格、數量、質量、性能和交付日期,說明是否由出租人或制造商負責交付。在融資租賃的情況下還需說明此項租賃物是出租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出資購買后租給承租人使用的,同時出租人據此可規定其只承擔融資責任。
(三)租賃期
協議中應明確規定租賃期限、租賃期的起算日、截止日、延續合同的條件等。租賃期的長短主要是由雙方根據租賃物的情況和承租人的需要在簽訂協議時商定。一般來說,易損性和效力多變的機器設備租期短,而耐用、性能變化不大的設備租期長。
(四)租金及支付方式
租金是租賃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雙方當事人的主要權利、義務所在。租金條款應明確租金的數額、計算方法、支付地點、使用貨幣、租金支付次數以及第一次租金支付的時間、方式等。
在計算租金時要考慮到租金的構成要素、租期長短、結算幣種、支付方式等因素,由雙方當事人本著公平合理的原則協商確定。對于租金支付的方式,一般包括交租金的次數、前期支付或期后支付、固定或不固定費率等,這都需要雙方在協議中協商訂明。
(五)租賃設備的所有權、使用、維修、保管
在國際租賃協議中,一般都要訂明在租期內設備的所有權屬于出租人,不經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將設備轉讓、抵押、出售或出租等,而承租人對租賃設備具有完全的使用權,如需對此種使用權加以限制,則由雙方協商訂明。至于租賃設備的維修、保養,應由雙方根據租賃方式、租賃物的性質經協商后訂入協議。
融資租賃合同范文4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承租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郵碼: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之規定,經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融資租賃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
本合同一經簽訂,在法律上對甲乙雙方均有約束力。
第一條 租賃物名稱
租賃物,是指乙方自行選定的以租用、留購為目的,甲方融資購買的第 號購買合同項下的技術設備。
第二條 租賃物的購買
1.乙方以租用、留購為目的,以融資租賃方式向甲方承租租賃物;甲方根據乙方的上述目的為其融資購買租賃物。
2.乙方須向甲方提供甲方認為必要的各種批準文件及擔保函。
3.乙方根據自己的需要選定租賃物及賣主和制造廠家,并與甲方一直參加訂貨談判;在甲方主持下,乙方自行與賣主商定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標準、技術服務及設備的品質保證等購買合同中的技術設備條款;甲乙雙方與賣主共同商定價格、交貨期、支付方式等購買合同中的商務條款;甲方以買主身份主簽,乙方以承租人身份附簽第 號購買合同。
4.甲方應負責籌措購買租賃物所需的資金,并根據購買合同規定辦理進口許可證,履行支付定金、開立信用證、租船訂艙、投保、結算等項義務。
5.乙方負擔購買租賃物應繳納的海關關稅、其他稅款和銀行開立信用證等國內費用。甲方墊付的銀行開證費,乙方應在甲方指定的日期內,將款額及應付的利息給甲方。人民幣計息辦法按中國人民銀行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租賃物的交貨
1.甲方支付貨款并取得提貨單后,將提單掛號寄送乙方即為完成向乙方交貨。乙方應憑單在到貨港(目的港)接貨。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貨物。
2.租賃物到達到貨港后,由甲方運輸人(外運公司)或乙方自行辦理報關、提貨手續。提貨后,乙方自負保管責任。如乙方不能及時繳納關稅等款項或辦理提貨手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擔。
3.因不可抗及延遲運輸、卸貨、報關等不屬于甲方原因而造成的租賃物的延遲交貨或不能交貨,甲方不負責任。
4.租賃物由乙方根據購買合同的規定進行商檢,并將商檢結果于商檢后10日內書面通告甲方。
5.如賣主延遲交貨,租賃物的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標準等與購買合同規定的內容不符或在購買合同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均按購買合同規定由賣主負責。乙方不得向甲方追索。
6.乙方若因前款原因遭受損害,乙方應提供有關證據及索賠或仲裁方案,甲方根據乙方的要求向賣方索賠或提出仲裁。索賠、仲裁的結果及發生的全部費用,均由乙方承擔。
7.不論發生上述何種情況,不免除乙方按期支付租金的義務。
第四條 合同期限和還租期限
1.本合同期限,指從本合同生效之日至甲方收到乙方所有租金和應付的一切款項后出具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明書之日。
2.還租期限,指從還租期限起算日(以《到貨通知單》上注明的租賃物運抵到貨港日期為準)至最后一期租金應付日。
第五條 租金
1.甲方為乙方融資購買租賃物,乙方承租租賃物件須付租金給甲方。
2.租金是購買租賃物的成本與租賃費之和。
成本是甲方為乙方購買租賃物和乙方交貨所支付的貨款、運費、保險費(含財產保險)及雙方一致同意計入成本的費用與租前息(甲方支付上述費用從其支付或實際負擔日起還租期限起算日止所產生的利息總金額)之和。
計算租金的租賃費率由國際金融市場浮動利率和籌資手續費、風險費率及甲方應得的合理利差(后三項為不變量)兩部分組成。簽訂本合同之日確定的租賃費率為本合同的暫定租賃費率。開立信用證之日確定的租賃費率為合同的固定租賃費率,在還租期內固定不變,外匯計息方法按中國銀行的規定辦理。
3.《租金概算表》為甲乙雙方簽訂本合同時的財務預算表,其租金根據概算成本和暫定租賃費率計算,具有暫時性。本合同的暫定租賃費率為(貨幣:____ )____ /年。
4.《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為乙方償還甲方租金的依據,根據實際成本和還租期限內的固定租賃費率計算。計算實際成本時,如甲方支付貨款的貨幣與本合同貨幣不同時,按甲方實際兌換的匯率折成本合同的貨幣計算。租前息按固定租賃費率計算。
5.實際成本核算完畢后,甲方向乙方發出《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除計算錯誤外,乙方同意不論租賃物件使用與否,都以該通知書中載明的日期、金額、幣種等向甲方支付租金。
6.如乙方提前償還租金,需提前30天同甲方協商,甲方同意后,方可提前償還租金,但須加收二個月利息。
如乙方未按期支付租金,應繳納遲延利息,延付一個月內按原固定租賃費率的130%計收;一個月后,每超過一天加收欠租金額的萬分之五罰息。
第六條 服務費和保證金
1.乙方在購買合同簽訂日后15天內,向甲方交付________元,作為付給甲方的服務費。
2.乙方按《租金概算表》(10)的規定,在購買合同簽訂日后15天內交付甲方保證金。保證金不計利息,在第一期租金到期時,自動抵作該期租金的全部或部分。
3.如因乙方未及時支付保證金和服務費致使購買合同不能執行所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
第七條 租賃物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1.在本合同期限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有轉讓、轉租、抵押租賃物或將其投資給第三者或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所有權的行為,也不得將租賃物遷離《租金概算表》中所記載的設置場所或允許他人使用。
2.在本合同期限內,租賃物的使用權屬于乙方。如任何第三者由于甲方的原因對租賃物主張任何權利,概由甲方負責。乙方的使用權
,不得因此受到影響。 3.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負責租賃物維修、保養并承擔其全部費用。甲方有權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檢查租賃物的使用和保養情況,乙方對甲方的檢查應提供方便。如果需要,租賃物維修保養合同由乙方與賣主或原制造廠家簽訂,或由甲方代乙方與賣主或原制造廠家簽訂,或由甲方代乙方與賣主或原制造廠家簽訂。如需更換租賃物的零件,在未得到甲方書面同意時,只能用其原制造廠提供的零件更換。
4.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及租金的交付所發生的一切費用、稅款(甲方應繳納的利潤所得稅除外)由乙方負擔。
5.因租賃物本身及其設置、保管、使用等原因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時,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第八條 租賃物的滅失及毀損
1.在本合同期限內,乙方承擔租賃物滅失或毀損的風險。
2.如租賃物滅失或毀損,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并負擔一切費用。
①將租賃物復原或修理至可正常使用之狀態;
②更換與租賃物同等狀態和性能的物件。
3.租賃物滅失或毀損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按《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中記載的損失賠償金額,賠償給甲方。當乙方將損失賠償金額及其他應付的款項繳納給甲方時,按本合同第十三條辦理。
第九條 保險
1.自還租期限起算日開始,甲方以購買合同CIF價及本合同規定的幣種對租賃物投保財產險,并使之在還租期限內持續有效。保險費由乙方負擔,計入實際成本。
2.事故發生后,乙方須立即通知甲方,并提供一切必要的文件,以便甲方領取保險金。
3.甲方將取得的保險金,根據與乙方商定的下述原則之一辦理:
①作為第八條第2款第①項或第②項所需費用的支付;
②作為第八條第3款及其他乙方應付給甲方的款項。
保險金不足以支付上述之一的款項時,由乙補足。
第十條 違反本合同
1.如甲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第二條第4款所規定的義務造成賣主逾期交付租賃物,甲方購買租賃所支付款項在逾期期間所發生的利息由甲方承擔。
2.如乙方不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其他條款,甲方有權要求乙方即時付清租金和其他費用,或收回租賃物自行處置,所得款項抵作乙方應付租金及遲延利息,不足部分應由乙方賠償。雖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規定的乙方其他義務。
第十一條 甲方權利的轉讓和抵押
本合同期內,甲方有權將本合同賦與甲方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者,或提供租賃物作為抵押,但不得影響乙方在本合同項下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二條 重大變故的處理
1.乙方如發生關閉、停產、合并、分立、破產等情況,須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立即采取本合同第十條規定的措施。
2.乙方和擔保人的法定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發生變化,不影響本合同的執行,但乙方和擔保人應立即書面通知甲方。
第十三條 租賃物所有權的轉移
乙方向甲方付清全部租金及其他款項,并再向甲方支付租賃物的殘值____元(人民幣)后,由甲方向乙方出據租賃物所有權轉移證明書,租賃物的所有權即轉歸乙方所有。
第十四條 擔保
乙方委托為本合同乙方的擔保人,擔保人向甲方出具不可撤銷的租金擔保函。詳見本合同附件二。
乙方負責將本合同復印件轉交擔保人。
第十五條 爭議的解決
有關本合同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首先應根據本合同規定的內容協商解決,如協商不能解決時,采取下列方式:
1.向____ 市合同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
2.向____ 市人民法院提訟。
第十六條 合同的修改和補充
凡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須以書面形式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委托人簽字后生效,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七條 本合同必不可少的附件
1.融資租賃委托書
2.不可撤銷的租金擔保函
3.購買合同
4.《租金概算表》
5.《實際應付租金通知書》
6.乙方提供的批準文件和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 本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經甲乙雙方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權的委托人簽字后生效。本合同正式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乙 方:____________________
融資租賃合同范文5
法定代表人趙成立,主任。
乙方(承租人)寶豐縣人民醫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臧義明,院長。
丙方北京市蘭宣貿易公司(島津商社)(出賣人)。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丙三方經過友好協商,就融資租賃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租賃物的購買]
1.1、乙方根據自己的需要和憑借自己的技能選定租賃物及賣主和制造廠家;
1.2、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數量、質量、技術標準、技術服務及設備的品質保證等技術條款由乙丙雙方商定;
1.3、價款及支付方式、交貨、驗收等條款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定;
1.4、甲方根據乙方的需要和委托并憑借乙方的技能,按照乙方提供的租賃財產的名稱、品質、規格、數量和金額等要求,向丙方購進第二條規定的租賃物出租給乙方,并由乙方承租。
1.5、設備的進口由丙方負責委托外貿公司辦理各種進口報關手續和商檢手續,所有費用由丙方承擔。
第二條[租賃物名稱、數量、質量、配置及贈品]
2.1、產品名稱:島津原裝進口全新1000mAX光高頻逆變式X光胃腸機系統。
2.2、型號:DX.
2.3、產品數量:一臺。
2.4、設備質量:與標書承諾一致。
2.5、具體配置詳見清單。
2.6、丙方贈送甲方產品:①近臺操作;②17“副監視器;③島津或瓦里安CT管球一只(熱容量750KHU,全保4萬次曝光)。上述贈品由島津維修站免費安裝調試。
第三條[租賃物價款及付款方式]
3.1、整個設備配置總價格為148萬元(大寫:壹佰肆拾捌萬元整)。
3.2、首付定金15萬元(大寫:壹拾伍萬元整)由乙方支付給丙方,該義務乙方已于年月日履行;
3.3、安裝調試經乙方驗收合格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憑乙方出具的設備驗收收據,向丙方支付118萬元(壹佰壹拾捌萬元整);
3.4、從安裝調試完畢之日起,機器運行三個月無質量問題,甲方憑乙方出具的書面證明,將剩余款項15萬元(大寫:壹拾伍萬元整)支付給乙方。
第四條[租賃物的交付及驗收]
4.1、設備運抵前,乙方必須按照丙方的要求將機房布置完畢以備貨到后及時安裝。
4.2、交貨地點(即合同履行地點):乙方放射科。
4.3、本合同簽訂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丙方將設備運抵交貨地點。
4.4、設備運抵后,由丙方工程師和河南省商檢部門及乙方人員共同開箱,并由商檢局出具設備進口渠道合法及質量合格的相關證明。
4.5、丙方免費負責整個設備的安裝、調試至設備開機正常驗收,從安裝合格之日起對整機免費保修一年,并終身負責維修,24小時內如不能到達現場維修,造成一切損失由甲方負責。
4.6、設備運抵后,由丙方工程師對乙方操作人員進行現場操作培訓,直至乙方人員能夠熟練操作為止。
4.7、租賃財產運達安裝或使用地點后,乙方應在3天內檢查租賃物件,并將簽收蓋章后租賃物的驗收收據交給甲方。
4.8、如果在3天內乙方未按前項規定向甲方付驗收收的,視為租賃物已在完整良好狀態下由乙方驗收完畢,并視同乙方已經將租賃物的驗收收據交付給甲方。
第五條[質量保證及事故處理]
5.1、如果乙方在驗收時發現租賃物件由于丙方責任造成租賃物的型號、規格、數量和技術性能等有不符、不良或瑕疵等情況時,由乙方直接向丙方交涉處理并立即將上述情況用書面通知甲方。如丙方延期交貨,由乙方直接催交。
5.2、如果在質量保證期內發生質量問題屬于丙方責任時,甲方同意將依據甲丙雙方之間買賣關系所享有的索賠權轉讓給乙方,并協助乙方辦理索賠事宜,索賠費用及結果均由乙方承擔。
5.3、如發生以上任何情況,都不影響本合同的繼續執行和效力。
第六條[租期計算和租金支付]
6.1、租期從甲方向丙方支付第一期款項當日開始計算;
6.2、租期為兩年,合同終止日為甲方向丙方支付款項之日起兩年后的對日。(起始日及終止日均包括在內)
6.3、本合同租金總額包括甲方向丙支付的兩期款項及按照農村信用社現行利率計算的利息。
6.4、本合同租金總額為元整。(大寫)
6.5、租金支付方式為按月平均支付,即每月支付元。
6.6、每月租金,乙方應于當月20日前支付。
6.7、租賃期內,國家調整利率時,甲方按照調整后的利率重新調整租金,乙方承認此種變更并按照變更后的租金標準支付。
6.8、乙方因特殊情況暫時無力繳納租金時,必須在租金繳納期屆滿前向甲方書面報告情況;
6.9、乙方延遲支付租金時,每日按照延付金額的日萬分之五的加收逾期付款違約金。
第七條[對乙方的限制]
在合同約定的租期內,乙方不得中止和終止對租賃物的租賃,并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出變更本租賃合同的要求。
第八條[對租賃物的權利和義務]
8.1、在租賃期內,租賃物的所有權屬于甲方。乙方對租賃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乙方不得在租期內對租賃物進行銷售、轉讓、轉租、抵押、投資或采取其它何侵犯租賃物所有權的行為。
8.2、租期內租賃物由乙方使用,乙方有義務合理和適宜地保護租賃物,并對由于乙方自己的過失或疏忽或由乙方可防止的任何第三人的行為造成的對租賃物的滅失或損害負有賠償義務。
8.3、租期內,租賃物無論發生任何屬于制造或使用的事故均由乙方負責解決,乙方不能因此而免除向甲方支付租金的義務。
8.4、甲方有權對租賃物的使用情況進行檢查,乙方應為甲方的工作提供方便。租期內,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向甲方提供財務報表和租賃物使用情況。
8.5、租期內,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明示或暗示其對租賃物具有所有權和處分權,乙方不得以租賃物抵償債務。
第九條[租賃期滿或租金提前付清租賃物的處理]
9.1、租賃期滿,乙方付清全部租金后,甲方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乙方;
9.2、租賃期內,乙方提前付清全部租金的,甲方將租賃物的所有權轉移給乙方。
第十條[租賃物的使用、維修、保養和費用]
10.1、乙方在租賃期間內,可完全使用租賃物;
10.2、為保證租賃物的正常使用和運轉,乙方負責對租賃物按技術要求進行正常的、適時的維修和保養。維修和保養所發生的費用均由乙方自付;
10.3、因租賃物件本身及其安裝、設置、保管、使用等致使第三者遭受損害時,由乙方對此承擔全部責任;
10.4、乙方除非征得甲方的書面同意,不得將租賃物遷離設置場所,不得轉讓給第三者或允許他人使用;
10.5、租賃物的維修、保養,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其全部費用。
第十一條[租賃物損壞和毀滅]
11.1、乙方承擔在租賃期內發生的租賃物的毀損和滅失的風險;
11.2、在租賃物發生毀損或滅失時,乙方應立即通知甲方,甲方可選擇下列方式之一由乙方負責處理并承擔其一切費用:
(1)將租賃物件復原或修理至完全能正常使用的狀態;
(2)更換與租賃物件同等型號、性能的部件或配件,使其能正常使用。
11.3、當租賃物滅失或毀損至無法修理的程度時,乙方應按照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額,賠償甲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
11.4、乙方按照11.3條款將全部未支付租金金額支付給甲方時,甲方將租賃物(以其現狀)及對第三者的權利(如有時)轉交給乙方。
第十二條[違反供貨合同時的處理]
12.1、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及時足額付款的,按日萬分之五向丙方支付違約金;
12.2、丙方逾期交貨的,按日萬分之五向丙方支付違約金;
12.3、因設備標準與標書承諾不符的,丙方向甲方支付10萬元違約金;
12.4、設備質量不合格的,丙方按照合同總價款的2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2.5、本條12.1款和12.2款甲方的權利義務,由甲方享有和承擔;本條12.3款和12.4款甲方的權利,根據本合同第五條的約定,由甲方轉讓給乙方主張和行使。
第十三條[違反租賃合同時的處理]
13.1、乙方如不支付租金或違反本合同的任何條款時,甲方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即時付清部分或全部租金及一切應付款項;
(2)終止本合同,收回或要求歸還租賃物,并要求乙方賠償甲方的損失。
13.2、雖然甲方采取前述措施,并不因之免除本合同規定的乙方其他義務。
第十四條[甲方權利的轉讓]
甲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在不影響乙方使用租賃物件的前提下,可將本合同規定的全部或部分權利轉讓給第三者,但必須及時通知乙方。
第十五條[乙方與丙方之間合同的處理]
15.1、為購買和使用租賃物,乙方與丙方于2003年2月28日簽訂《X光機購置合同書》,對雙方權利義務進行約定;
15.2、本合同的簽訂,已全面實現乙丙雙方的合同目的;
15.3、經甲乙丙三方共同同意,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乙方與丙方于2003年2月28日簽訂的《X光機購置合同書》終止履行。
第十六條[貨幣種類的界定]
本合同約定的價款及租金的貨幣種類均為人民幣。
第十七條[合同的補充]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涉及各方友好協商予以補充,補充內容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條[合同的修改]
本合同及所有附件的修改,必須經涉及各方簽署書面協議方能生效。凡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須以書面形式經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的委托人簽字后生效,并作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同原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條[合同主體變更]
本合同履行期間,甲乙丙三方任何一方名稱、法定代表人、經辦人發生變更或者發生分立、合并等情況,均不影響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條[合同的附件]
本合同下列附件及經甲乙丙所涉各方同意增加的附件,均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與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甲乙丙三方的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授權委托書;
2、設備配置清單;
3、設備商檢證明;
4、設備相關技術資料;
5、租金計算說明。
第二十一條[糾紛處理方式]
如因本合同履行發生糾紛,由甲乙丙所涉各方友好協商予以解決;協商不成或者不愿協商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訟。
第二十二條[合同的形式]
對本合同內容的任何修改、補充或變更須采用書面形式,經雙方加蓋公章后正式生效。
第二十三條[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當事人加蓋公章之日生效。
融資租賃合同范文6
1.___________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委托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綜合性租賃公司。其注冊地址為 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受托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具有從事融資租賃的資質。其注冊地址為_________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承租人”),一家按照我國法律設立并存續的企業。其注冊地址為 _________,工商登記號_________。
鑒于:
1.委托人為了開展租賃業務,愿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承租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并委托受托人相關事項。
2.受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向委托人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并協助劃轉租金。受托人有權收取本合同約定的手續費。
3.承租人為取得租賃物,愿意按照本合同的約定履行相應的義務。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經友好協商,共同達成如下條款,以資共同信守。
第一條 定義
1.1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要求外,以下詞語具有下述含義:
“融資租賃”:系指委托人根據承租人的要求,按照本合同確定的用途、金額、期限、租金等,由委托人提供資金,并以委托人的名義購進租賃物件,以融資租賃方式向承租人出租,受托人按本合同約定協助劃轉租金的經營活動。
“工作日”:系指受托人營業的日期(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和中國國家法定假日)。
“本合同有效期間”:系指本合同經簽署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各方義務履行完畢為止,除非本合同提前解除。
“手續費”: 系指本合同第八條所述的手續費。
1.2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約定外:
(a)標題僅為方便而設,并不影響對本合同的解釋;
(b)對某一條、款、項、當事方、附件的提及系指本合同的該條、款、項、當事方、附件;
(c)對一份文件的提及包括對該份文件的修改、變更或補充,但不包括違反本合同約定作出的任何修改、變更或補充;
(d)對任何文件當事方的提及也包括該方的繼任者和被允許的受讓人。
第二條 融資租賃方式
2.1 除影響受托人手續費的收取、增加受托人的義務或加重受托人完成本合同約定工作的難度和負擔以及給受托人造成損失的情況外,委托人、承租人有權變更本合同,但應書面通知受托人,該變更自變更通知到達受托人時生效。該變更通知亦應作為本合同附件,成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第三條 先決條件
在融資租賃業務實際開展之前,必須符合下述先決條件:
3.1 委托人必須具備的先決條件:
(a)委托人已經履行完畢所有簽署本合同及提供融資租賃資金所必須的內部及外部認可程序,并向受托人提交了受托人所需的所有文件資料;
(b)委托人已在受托人處開立了資金帳戶,并且存入了可以使得本合同得以履行的足夠的人民幣資金。
3.2 承租人的先決條件:
(a)承租人已在受托人處開立了資金帳戶,該資金帳戶應主要用于本合同的履行,例如租金的存入;
(b)承租人應向委托人提供公司最近一次的財務報表影印件,并提供內容與格式均令委托人認可的公司董事會作出的同意簽署本合同的有效董事會決議及其他委托人需要審核的文件,承租人保證該等文件的真實、完整、有效。
在簽署本合同時,委托人已經事先審查了承租人提交的上述所有文件,并確認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在本合同有效期間,委托人確認其在每一次簽署委托指令之前已盡責地進行了審查,并充分了解承租人的主體資質和經營狀況。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審查結果作為本業務開展的依據,不另作實質性調研和審查,不承擔核實的工作和責任。
第四條 融資租賃
4.1 委托人支付租賃物價款購進租賃物件給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同意按照本合同條款租入租賃物。租賃物的名稱、概算價格、型號、機身號碼、數量和使用地點詳見本合同附表。附表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4.2 承租人根據自己的需要,通過調查供應商資信情況,自己選定租賃物和供應商,并對租賃物的名稱、規格、型號、性能、數量、質量、技術和服務內容,以及品質技術保證、交貨時間等享有全部決定權并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后果。
4.3 委托人同意承租人的選擇和要求,并由委托人向受托人出具書面的確認函,注明“承租人對租賃物的選擇和要求已經我公司認可”;委托人承擔根據承租人付款通知書的要求向供應商支付貨款的責任。在滿足本合同附表要求的先決條件的前提下,承租人應在要求付款日期七天前向委托人發出付款通知,以使委托人有充分的付款準備。
4.4 承租人確認委托人購買的標的物即承租人所選定的本合同的租賃物,承租人同意并接受購買合同及其附表中所記載的全部條款并在購買合同上簽字。
4.5 在租賃期內租賃物及其附屬物及其相關全部文件、資料的所有權,包括現在或以后附屬于租賃物的任何零部件、替換件、更新件、附件和輔助件的所有權均屬于委托人;承租人對租賃物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承租人不得將租賃物用于非法生產,在租賃期內不得對租賃物進行銷售、抵債、轉讓、承包、轉租、分租、抵押或實施其他任何侵犯租賃物所有權或增加所有權負擔的行為。
4.6 對租賃物的品質、規格及其他在購買合同中約定的內容發生的爭議,均由承租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向供應商提起求償,包括但不限于起訴、申請仲裁等,其全部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達、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均由承租人承擔。
4.7 租賃物在本合同附表規定的場所安裝、使用。未經委托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加拆任何零部件,不得改變租賃物的外觀、性能、品質等,不得遷移安裝使用地點,不得允許第三方使用。委托人有權在租賃物上標注所有權標志,委托人(或委托人委托的人)有權定期或隨時檢查租賃物的使用和完好情況,承租人予以全力配合。
4.8 承租人股東的任何指令、承租人同任何第三人的契約、承租人法人地位的變更及其它任何民事法律行為,均不改變委托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
4.9 在任何涉及對本合同項下的標的的說明時,承租人必須聲明、說明或解釋本設備的所有權情況。
4.10 租賃期滿后,承租人在清償本合同項下的全部租金、違約金及認購權費(應該說清楚一點)(應由承租人在本合同規定的最后一期租金支付日連同最后一期租金向委托人支付)和其他一切費用的前提下,委托人向承租人出具《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租賃物所有權自《所有權轉讓證明書》簽發之日起由委托人轉移至承租人。
4.11 委托指令提交受托人后,如委托人和承租人經協商一致,決定撤銷或修改委托指令,需以雙方名義書面通知受托人,受托人已收取的手續費無須退回,并由委托人和承租人中導致指令變更或撤銷的一方承擔。如指令變更或撤銷是由委托人和承租人雙方原因導致的,手續費由雙方分擔。
4.12 受托人按照委托指令載明的劃轉日期(必須為工作日),將融資租賃資金直接由委托人資金帳戶劃轉至委托人與承租人共同指定的帳戶。
4.13 委托人與承租人確認在共同提交委托指令時雙方均符合本合同約定的各項條件,并不存在本合同所約定的各種違約情況。
4.14 本合同的期限為_________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本合同有效期內,委托人和承租人通過共同向受托人提交委托指令進行融資租賃的金額(即本合同標的)為____________萬元人民幣。
第五條 租金
5.1 本合同項下的融資租賃的租金由委托人和承租人進行協商確定,詳見收租表。
5.2 租金支付見收租表。租金支付日以租金到達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的帳戶日為準。
5.3 承租人應當將應付租金交存于其在受托人處開立的資金帳戶。受托人為委托人代扣代繳應當由委托人承擔的營業稅和其他任何可能產生的稅費,同時把剩余的資金劃轉至委托人在受托人處的資金帳戶。委托人承諾:基于本融資租賃業務所產生的一切稅費均由委托人承擔。
5.4 租金支付經委托人和承租人商定按______支付,承租人如果連續____________不支付租金,委托人有權對租賃物進行處置。
第六條 保證金
6.1 承租人按照融資租賃的金額和期限,于融資租賃起始日一次性向委托人支付融資租賃合同標的總額______萬元的______%的融資租賃保證金,計______萬元。
6.2 租賃保證金由承租人在融資租賃合同簽定日起3日內劃入委托人在受托人處開立的資金帳戶。
6.3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出現違約時,委托人有權處置保證金;合同執行順利的,經協商,保證金可沖抵最后幾期租金。
6.4 保證金按銀行活期存款利率計息。
第七條 租金的償還
7.1 如承租人違反本合同的約定不能按期足額支付租金時,則委托人有權對逾期租金按日利率萬分之五加收罰息。
7.2 受托人按照約定將融資租賃租金或罰息劃轉至委托人的資金帳戶后將通知委托人。委托人接到通知后要按照受托人的要求,立刻向受托人出具書面確認函件。
第八條 手續費
8.1 各方商定,融資租賃受托人手續費按照本合同標的總額______萬元的______%收取,共計______元,在本合同簽訂之日由委托人一次性支付給受托人。
第九條 風險揭示及風險承擔
9.1 在本合同項下,受托人負有本合同所約定的協助委托人劃轉租金的義務。
9.2 融資租賃期限屆滿之后,受托人不再承擔相應的受托責任(重新簽定融資租賃合同的除外)。
第十條 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
10.1 承租人如需提前結付租金,致使合同提前終止,要在相應 的計劃還款日前10日向委托人提出書面申請,并取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10.2 承租人提前結付租金的,除支付租賃租金以外,要向委托人支付3個月租金作為提前結付租金補償金。承租人已支付的手續費不予扣除,受托人已取得的手續費不予退還。
第十一條 優先受償
如在本合同簽訂前,承租人曾向委托人或受托人借款,在本合同簽訂時,借款雙方應向第三方書面披露該情況。在同等情況下,承租人應當優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如借款雙方未向第三方披露該情況,并違反本款關于優先償還到期日在先的合同的約定,借款雙方應賠償由此給第三方造成的損失。
第十二條 合同提前終止
12.1 如出現以下情況,委托人有權通知承租人融資租賃立即提前到期,承租人應立即向委托人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償還全部融資租賃租金的,委托人將按照本合同第7.1的約定計算加收承租人的罰息:
(a)承租人被迫或主動停業;
(b)承租人出現重大經營失誤,導致財務虧損;
(c)使用融資租賃的項目計劃被取消或無法實施;
(d)承租人發生重大違法經營行為受到行政處罰;
(e)承租人出現分立、合并、清算、改組、撤銷、被宣告破產、被解散等情形,未得到委托人同意。
(f)承租人與其他第三人所簽訂的其他商業合同危及本合同正常執行的;
(g)本合同所附的有關擔保合同的擔保人違約,包括但不限于擔保人所提供的擔保資料及手續含有虛假成份,擔保人被迫或主動停業等;(本款僅在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使用)
(h)委托人認為的其他危及或可能危及租賃安全的其他情形;
(i)承租人經營狀況嚴重惡化或喪失商業信譽;
(j)承租人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
12.2 委托人向承租人發出的要求提前還款的通知應當同時提交一份給受托人。承租人應當在委托人指定的時間內將融資租賃全部租金存放于承租人的資金帳戶并通知受托人,然后由受托人劃轉至委托人帳戶。
第十三條 陳述與保證
13.1 承租人在此聲明如下:
(a)承租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并擁有良好聲譽,其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并能以其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賃活動;
(b)承租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承租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承租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承租人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決議)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并充分有效;
(c)承租人為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而向委托人、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d)承租人未隱瞞任何已發生或即將發生的有可能使委托人不提供本合同項下融資租賃的下列事件:
與承租人或與承租人主要負責人有牽連的重大違法違紀或被索賠事件;
未結案的訴訟、仲裁事件;
承租人承擔的債務、或有債務或向第三人提供的抵押、質押擔保;
其他可能影響承租人財務狀況和償債能力的情況;
承租人在與其他任何債權人的合同項下發生的違約事件。
13.2 承租人在此保證如下:
(a)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
(b)按本合同的約定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和有關費用;
(c)按委托人的要求每季度提供一次最新財務報表;每年第一季度提供經審計的上一年年度財務報表;按委托人的要求隨時提供包括但不限于承租人的經營狀況報告、財務狀況報告、報表等文件和資料,并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和有效性負責;
(d)接受委托人的檢查與監督,并給予足夠的協助和配合;
(e)未經委托人的書面同意,不以任何方式減少注冊資本;承租人進行重大產權變動和經營方式的調整(包括但不限于簽訂合資合作合同;撤銷、關閉、停產、轉產;分立、合并、兼并、被兼并;重組、組建為股份制公司;以房屋、機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或商標、專利、專有技術、土地使用權等無形資產入股或投資股份公司或投資公司;以租賃、承包、聯營、托管等方式進行產權、經營權交易)需事先征得委托人的書面同意;
(f)承租人對第三人提供保證或以自身資產設置抵押、質押擔保時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并保證其擔保的債務總額不高于其自身凈資產;保證不以其他有可能危急其自身償債能力的方式處置自有資產;
(g)承租人保證當發生如下事件時將立即通知委托人:
在本合同項下及其與受托人的任何部門或分支機構、控股機構、其他銀行、非銀行金融機構或單位簽訂的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
承租人發生隸屬關系變更、股本結構的變動、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財務負責人的變動、公司章程的修改以及內部組織機構的重大調整;
承租人經營出現嚴重困難和財務狀況發生惡化;
承租人發生重大債權、債務糾紛引起訴訟、仲裁等事件;
承租人將有可能發生的清算、破產、注銷、解散等事項。
13.3 承租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承租人重復作出。承租人同時承認,委托人、受托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13.4 委托人在此聲明如下:
(a)委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并擁有良好聲譽,其對自身經營管理的資產享有合法的處分權,并能以其自身的名義履行本合同所述的委托租賃活動;
(b)委托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委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委托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委托人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所需的手續(包括但不限于董事會決議)均已合法地辦理完畢并充分有效;
(c)委托人為本合同項下租賃而向受托人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報表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3.5 委托人的保證如下
(a)融資租賃資金系委托人合法所有;
(b)在發生承租人不按期償還委托租賃本金和租金時,自行決定對承租人提起訴訟或通過其他途徑追索。
13.6 委托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委托人重復作出。委托人同時承認,受托人、承租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13.7 受托人在此聲明如下:
(a)受托人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登記注冊的有限公司,擁有良好聲譽,具備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的資質;
(b)受托人簽署和執行本合同是自愿的,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并經過所有必需的合法授權,上述授權及授權項下的簽署和執行未違背受托人的公司章程或任何對受托人有約束力的法規和合同。
(c)受托人為本合同項下租賃而提供的所有文件、資料和憑證等都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13.8 受托人的保證如下:
(a)自行辦理本合同項下的受托業務,不將受托事項轉委托;
(b)按照本合同約定劃轉融資租賃的資金和承租人支付的租賃租金;
(c)保證將承租人支付到其在受托人處賬戶的租金扣稅后劃入委托人指定帳戶,未經委托人書面許可,不將任何本合同項下的資金挪做它用或主動代委托人清償債務;
(d)在發生承租人不按期償還融資租賃租金及其他費用時,協助委托人通過法律及其他途徑進行追索;
(e)在本合同履行期內,如受托人喪失了履行本合同的資格或條件,應及時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并會同委托人和承租人妥善處理本合同項下資金,充分保護委托人和承租人的合法權益;
(f)如受托人發生組織形式的變化,包括分立、合并、重組、兼并,受托人將及時通知委托人和承租人,在變更過程中明示本合同并由變更后的主體繼續承擔本合同項下受托人的義務。
13.9 受托人在本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是連續有效的,在對本合同進行修改、補充或變更時均視為受托人重復作出。受托人同時承認,委托人、承租人對本合同的簽署是建立在對上述聲明和保證信任的基礎上的。
第十四條 違約
14.1 發生以下情況時即構成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承租人提供的租賃申請資料及手續(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第3.2條約定的各項文件)有虛假成份;
(b)承租人未按約定的用途使用租賃物;
(c)承租人未按本合同的約定支付委托租賃租金、各種罰息、提前還款租金補償金、費用以及其他任何應付款項;
(d)承租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聲明和保證;
(e)承租人在與受托人簽訂的其他借款合同或擔保合同下發生了違約事件,或擔保人在擔保合同項下發生違約事件,可能影響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項下的義務(僅在本合同存在擔保人的情況下適用);
(f)承租人喪失商業信譽,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的;
(g)承租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任何其他約定的。
14.2 出現本合同第14.1中的任何違約事件,委托人應當在知道后的5日內決定是否分別或合并采取如下措施,并由委托人承擔一切后果:
(a)要求承租人限期糾正違約事件;
(b)書面通知承租人提前解除本合同,所有委托租賃提前到期,如承租人不能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在規定的日期償還全部委托租賃本息的,委托人將按照本合同第7.1的約定計算加收承租人的罰息;
(c)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條件和方式行使的其他權利(包括但不限于提起訴訟)。
14.3 發生以下情形時即構成委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委托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保證和聲明;
(b)委托人未能在受托人處的資金帳戶中留存足夠的租賃資金導致合同無法正常執行的;
(c)委托人的資金在合同的履行中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導致受托人無法正常執行租賃合同的;
(d)委托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任何其他約定的。
(e)委托人違反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其他約定的。
14.4 發生本合同第14.3中任何違約事件,承租人及受托人有權采取以下措施:
(a)要求委托人限期糾正上述違約事件;
(b)書面通知委托人提前解除本合同;
(c)行使法律和本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及要求委托人賠償。
14.5 受托人因委托人或承租人違約而遭受損失的,其向委托人或承租人求償的范圍應以實際損失為依據,受托人已經收取的手續費不予退還且不得用來折抵損失。
14.6 發生以下情形時即構成受托人在本合同項下的違約:
(a) 受托人違反了本合同第十三條中所作的保證和聲明;
(b) 委托人存在受托人的資金帳戶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資金因受托人過錯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而無法使用的;
(c) 承租人存入受托人的帳戶中用于履行本合同的資金因受托人過錯被司法機關/政府部門凍結而無法向委托人劃轉的;
(d) 受托人違反了本合同中有關其義務的其他約定的。
14.7 發生本合同第14.6中違約事件,受托人應賠償因過錯給委托人、承租人造成的實際損失。
第十五條 費用
15.1 因承租人沒有按期償還融資租賃租金或其他應付費用,導致委托人自行支付追索的各種費用,或委托人作為債權人參加承租人破產、清算、重組等法律程序所發生的各種費用,或委托人預先支付的受托人因協助委托人追索或協助委托人參加上述法律程序所需的各種費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送達、鑒定費、律師費、訴訟費、差旅費、評估費、拍賣費、財產保全費、強制執行費等,委托人均有權向承租人追索。
15.2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代繳融資租賃業務所發生的營業稅按照法律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擔保
本合同采用擔保不采取擔保(本條僅在各方選擇采取擔保的情形下方適用)。
在采取擔保的情形下:本合同采取如下擔保方式:抵押質押保證。
16.1 承租人應當對其在本合同項下的所有債務提供擔保。如采取抵押或質押方式,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的有關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如采取保證方式,應為連帶責任保證,由保證人向委托人另行出具擔保函或由各方另行簽署保證合同。
16.2 本合同項下債務履行期間內,如遇擔保人財務狀況惡化或因其他原因導致償債能力明顯下降時,委托人有權要求承租人更換經委托人認可的擔保人或提供其他經委托人認可的抵押物、質押物,以擔保本合同項下債務。
第十七條 爭議解決和法律程序的參加
17.1 如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之間因履行本合同產生任何爭議,三方約定首先通過友好協商解決此事。
17.2 若承租人發生不按期歸還融資租賃租金,受托人在知曉該等情形后通知委托人,委托人在自行知曉該等情形或收到受托人通知后有權自行決定向承租人提起訴訟,受托人亦有義務在委托人的要求下,協助委托人提供訴訟所必要的文件。
17.3 對于承租人針對委托人發生的其他違約情形,按照本條17.2的約定執行。
第十八條 法律適用和司法管轄
18.1 本合同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管轄并依其解釋。
18.2 本合同當事人均同意本合同受委托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十九條 債權債務的轉讓
19.1 未經委托人和受托人書面同意,承租人不得將本合同項下的任何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
19.2 在受托人書面同意的情況下,委托人在通知承租人后可將其在本合同項下的部分或全部債權轉讓給第三人,承租人在本合同項下的債務不得有任何免除。
第二十條 合同的補充、變更和解釋
20.1 本合同經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書面同意后可以修改、變更或補充;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和補充均構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20.2 如遇國家法律、法規或司法實踐任何變化導致本合同任何條款成為非法或失去強制執行性,本合同其他條款的合法性、有效性和強制執行性均不受影響。屆時各方當事人將密切合作,盡快修改本合同中成為非法、無效或失去強制執行性的有關條款。
20.3 如遇地震、臺風、瘟疫、戰爭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正常執行的,當事人各方及時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通知
21.1 本合同項下任何通知、付款要求及各種通訊聯系均按下列地址送達對方: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件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1.2 如本合同任何一方的上述聯絡方式發生變化應當立即通知另外兩方。
21.3 本合同項下發出的任何通知應以書面形式作出。除非本合同中另有約定,通知可以通過電傳、傳真、電報、信函等方式發送,以電傳、傳真、電報等方式發送通知的,通知自有效發出時即被視為送達;以信函方式發送通知的,通知自到達對方時即被視為送達。
第二十二條 合同生效條件
22.1 本合同在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加蓋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
22.2 本合同一式叁份,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三方各執壹份,每份合同具有同等的效力。
委托人、受托人、承租人已經對本合同進行了充分的閱讀和理解,且愿意接受上述條款的約定。為表達三方協商一致的真實意思表示,特進行如下簽署。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