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制度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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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度范文1

論文關鍵詞:提單 票據 無因性

論文摘要:提單和票據都是現代單證交易制度下重要的信用讓渡工具,在漫長的歷史發展過程中,票據已經形成了相對比較獨立和成熟的法律制度和法律體系,而提單爭議較多,由于提單和票據在法律性質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因此,筆者先論述提單與票據的相同與不同,然后將票據的無因性引入提單,從票據法律制度中獲得有益的借鑒。

一、概述

有價證券是一種表示具有財產價值的民事權利的證券;其證券權利的發生、轉移和行使均以持有證券為必要者,稱為完全的有價證券,如匯票等狹義上的票據;其證券權利的轉移或行使以持有證券為必要者,稱為不完全有價證券,例如提單、倉單等;其證券所表示的標的物為金錢的,稱金錢證券,其證券所表示的標的物為物品的,稱為物品(商品)證券,如倉單、提單。

比較提單和票據的法律性質異同,對認識差異和相互借鑒完善都是有好處的。

二、票據提單之比較

為了更好的將票據制度移植到提單制度中,我們首先要清楚他們之間的異同點:

(一) 提單和票據的相同點

1.提單和票據都是有價證券

提單是將運送物之交付請求權證券化的單據, 提單可以自由轉移, 提單的轉移代表提單項下貨物的"擬制交貨", 提單上權利的行使或轉移必須以提單的占有或轉移為前提; 票據的將支付的一定金額金錢的請求權證券化的憑證, 票據權利的發生、行使或轉移都以票據持有為必要。因此, 提單和票據都為有價證券。

2.提單和票據都是文義證券

提單文義性是指提單記載的文義決定了簽發提單的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提單的文義性真對的是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之間的關系。承運人同收貨人、提單持有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 依據提單的規定確定。 根據《票據法》規定:"票據出票人制作票據, 應當按照法定條件在票據上簽章, 并按照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持票人行使票據權利, 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據上簽章, 并出示票據。其他票據債務人在票據上簽章的, 按照票據所記載的事項承擔票據責任"可以看出, 票據權利義務內容也是全部按照記載規定。因此, 提單和票據都是文義性證券。

3.提單和票據都是提示證券和繳回證券

提單和票據的持有人以持有證券證明自己為權利人的身份, 收貨人和持票人在行使權利時必須出示提單和票據, 所以提單和票據為提示證券。提單和票據義務人在履行交貨、付款義務必須收回提單和票據或者在證券上作出作廢注銷權利的批注, 故提單和票據是繳回證券。

(二) 提單和票據的不同點

1.提單是不完全有價證券, 票據是完全有價證券

提單是一種有價證券, 它以請求交付其上所載貨物為權利內容, 屬于有價證券中的物品證券, 不占有該證券就沒有對該證券的權利可言。提單還是一種不完全有價證券。提單的"不完全性"表現在一個事物的兩個方面, 如對于非法取得提單持有人來說, 其不能依占有提單而取得其項下貨物的所有權; 而對真正的持有人來說, 雖然沒有占有提單, 但仍可能通過其他方式主張權利。票據的法律特征決定了其必須是完全有價證券。票據權利產生于票據簽發這一法律事實, 并且票據權利完全依附于票據, 二者不可分割, 即有票據有權利, 無票據無權利。 轉貼于

2.提單不是無因證券, 票據是無因證券

提單不是一種無因證券。因為提單不具有獨立性, 當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無效或已被撤銷、解除, 提單權利義務關系將不復存在; 另外, 提單作為一種物權憑證, 代表著它在上面記載的貨物所有權, 提單的轉讓要受有關民法中所有權制度的限制, 受讓人若沒有取得所有權的合法依據, 即使得到提單也無法主張權利。票據是無因證券, 主要依據票據一經簽發, 其所產生的票據關系就獨立于其賴以產生的票據基礎關系, 并從后者相分離, 從而不再受后者存廢或效力有無的影響; 在票據流通過程中, 第三人在接受票據時, 無需去過問和注意票據基礎關系。

3.提單是不完全流通證券, 票據是流通證券

流通證券是指依背書或交付而轉讓的證券。提單是不完全流通證券, 票據是完全流動證券。提單雖然有流通性, 但是性質上與票據有很大差異。與提單相比, 票據的流通具有后手優于前手的特征。它的法律效果是: 一經轉讓, 背書人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就轉讓給了被背書人;作為受讓人的被背書人, 只要取得票據的行為是善意的, 其所享有的票據權利并不受實際上可能存在的背書人權利瑕疵的影響。

三、建議

基于以上論述,我們建議將票據的無因性引入提單制度之中。 票據行為無因性,也稱票據行為的抽象性和無色性,是指票據行為有無效力,取決于其形式要件是否具備,而不取決于票據原因。這包括兩方面的含義。一方面是指票據是否有效,只取決于票據的形式要件,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取決于票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和持票人本人接受票據時的行為和主觀心態如何。另一方面是指票據行為與作為其發生前提的實質性原因相分離,從而使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再受原因關系的有無及其存廢的影響。這一點在法律關系上的體現,就是使票據基礎關系與票據法律關系相分離。票據的基礎關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與已經生效的票據和已經形成的票據法律關系無關(直接當事人除外),票據基礎關系不影響票據的效力。以上兩個方面是相互關聯的:正是因為票據行為的有效與否只取決于票據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備,因此票據行為的效力不受票據原因關系影響。

票據行為的無因性具體表現為以下三個方面:(1)一個票據行為只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其效力就獨立存在;(2)持票人不負證明給付原因的責任;(3)票據債務人不得以原因關系對抗善意第三人。

提單也有著與票據相似的無因性,這種無因性通過提單的文義性得到了保證,承認提單的文義性就必須承認提單的無因性,二者是統一的。提單基于運輸合同而簽發,運輸合同關系構成了提單債權的原因關系。提單一旦做成并轉讓給第三人時,提單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即與運輸合同相分離,在提單持有人與承運人之間便形成了一種新的獨立的提單關系。善意的提單持有人受讓提單后,僅憑提單便可要求承運人交付提單項下的貨物,如果承運人交貨與提單文字記載不符,提單持有人有權要求承運人予以賠償,此時承運人不能以其與托運人之間的抗辯理由對抗提單持有人。由此可見,提單的最終證據效力使得提單受讓人能夠取得優于其前手的權利。而對于托運人,盡管提單的證據效力可以被運輸合同以及承運人所提供的相反的證據推翻,但是與票據一樣,這都屬于原因關系與證券的權利義務關系處于同一對當事人之間的情形,正如我們不能以此否認票據的無因性一樣,我們也不能以此否認提單的無因性。

參考文獻:

【1】劉昕.提單與票據之比較研究【J】.中國海商法年刊,2001(12).

【2】陳芳.提單與票據法律性質之比較研究[J].大連海事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5(6).

【3】蘇曉鴻、張明遠.論提單的證券法律特征一與票據比較研究[J].國際貿易問題,1998(4).

法律制度范文2

關鍵詞:構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Inwantstheabstract:Thegovernmentprocurementraisesthefinancialfundsuseefficiency,reducesthewaste,suppressesthecorrupteffectiveway,butthepresentourcountrydidnothavetheunificationlegaladjustment,causesthegovernmentprocurementtolacktheunificationthelegalbasis.Thisarticlemainlyproposedtwoviewsonthegovernmentprocurementlegalregime''''sconstruction:First,establishmentgovernmentprocurementfundamentallaw;second,perfectgovernmentprocurementnecessarymethod.

keyword:Theconstructionestablishesagovernment;Governmentofficepurchase;Legalregime

一、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亟待建立

政府采購是當今世界各國政府管理社會經濟生活的一種重要手段,它是指各級政府及其所屬部門和機構,為了開展日常財務活動或為公眾提供服務的需要,在財政的監督下,以法定的手段、方法和程序,從市場上購買商品、服務和工程的行為。由于我國正處于市場經濟發展的初期,人們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夠全面、深入,使在國內、國際市場上都具有相當規模的我國政府采購,缺乏完善、統一的法律制度規范。近幾年來,隨著人們認識的提高,在一些地方和部門開始制定地方性法規和部門規章來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確實解決了一些問題。但由于政出多門,沒有進行統一的論證和科學的制度設計,條塊分割情況十分嚴重,政府采購仍處于較混亂的狀態。因此,有必要建立統一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

(一)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規范政府采購行為的需要

在我國不同地區和部門頒布的政府采購法律文件中,對政府采購的界定、政府采購主體、政府采購包括的內容、管理政府采購的機構等都規定的不盡相同。如對政府采購管理機構的規定,財政部規定:“財政部負責全國政府采購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北京市規定:“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工作的管理、監督和指導,市財政局所屬北京市政府采購辦公室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事務性工作”。上海市規定:“上海市政府采購委員會是本市政府采購的領導機構,負責制定政府采購政策、審議政府采購目錄、協調政府采購的日常管理工作。采購委員會設立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政府采購管理辦公室設在市財政局,負責政府采購的日常工作?!痹谄渌矫?也存在同樣的差異,因此導致了管理上的混亂和采購上的不規范。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可以克服上述弊端,統一規范政府采購行為。

(二)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防止腐敗現象發生的需要

在日常工作中,不僅每一級政府都會參與物資和勞務的采購,而且數量可觀,金額巨大。但許多官員或一般公眾對采購程序卻知之甚少,這就給采購人員使用種種方式來操縱結果提供了可能。廠商為了銷售常常采取各種利誘手段誘使采購者購買質低價高的商品,導致腐敗現象發生。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規范政府采購行為,增強政府采購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性,使政府采購過程處于公眾的監督之下。同時,在政府采購立法中增加懲罰欺詐行為和行賄受賄的條款,可以對腐敗現象進行有效防治,從而促進政府采購過程的廉潔。

(三)建立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有效利用財政資金的需要

由于缺乏統

一、完備的政府采購法律制度,各級政府的財政支出各自為政,環節多,單價高,采購方式不規范、不透明,導致盲目采購、重復采購等浪費現象依然存在。據有關專家對政府采購試點地區招標采購的情況分析,節約率普遍在10%-15%以上,部分項目達到30%-50%。對于滾存赤字已達千億元的我國財政來說,實行政府采購無疑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改革,但是由于缺乏統一的法律規范,很難達到上述效果。盡管在一些地方和部門已頒布實施有關規定,但由于其效力低,內容差異大,也難以發揮其應有的效果。

二、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則

(一)堅持“三公”原則

“三公”原則就是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公開原則是世界各國管理公共支出的一個共同原則,因為政府采購合同是采購機關使用納稅人稅款和其它公共專項投資簽訂的買賣合同,在采購中必須對納稅人以及社會公眾負責。因此,要求政府采購依據的法律、政策、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預審和評價投標的標準等都必須對社會公開,以便公眾和檢察、監督機構進行審查、監督。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參加競爭的投標商都能獲得平等的競爭機會并受到同等待遇。也就是說,對所有參加投標的供應商、承包商、服務提供商等,應一視同仁,不得采取歧視性的政策,但為發展本國經濟,推進國內就業而歧視外國競爭者的情況除外。因為只有在公平的基礎上才能發揮競爭的作用,才能保證提供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公正原則是指評標過程中應客觀公正,防止權錢交易等腐敗現象的發生,以真正發揮市場機制在政府支出管理中的重要作用,實現政府與市場在支出管理領域的最佳結合。(二)堅持效率原則

效率原則也是各國常見的采購原則。效率包括經濟效率和管理效率兩個方面,經濟效率要求政府在采購過程中,能大幅度的節約開支,強化預算約束,有效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實現市場機制與財政政策的最佳結合。管理效率原則要求政府經常公布招標信息,減少中間環節,及時購買物美價廉的商品和勞務,使財政管理從價值形態延伸到實物形態,規范支出管理,提高支出效能。

(三)堅持競爭性原則

世界各國都將競爭性原則作為政府采購法律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政府采購的目標主要是通過促進供應商、承包商和服務提供商之間最大程度的競爭來實現的,通過賣方之間的競爭,一方面可以促使投標人提供更好的商品、服務和技術等,并且設法降低產品成本和投標報價,從而促進整個社會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另一方面可以形成政府采購的買方市場,從而使用戶能以較低價格采購到質量較高的商品,實現政府采購高效率的目標。

(四)堅持合理保護民族工業原則對本國政府采購市場的適度放開并有效保護是國際通行的做法。目前為止,只有參加了世界貿易組織的《政府采購協議》的成員國,才按照協議的要求開放國內政府采購市場,大多數國家還只是在本國范圍內進行競爭,以保護民族工業。如美國政府采購制度的一項重要原則就是國內產品優先原則,日本和其它國家對開放政府采購市場都采取了不同程度的限制措施。作為發展中國家的我國更應該通過法律手段,有效地保護國內的政府采購市場,適當限制外國產品的數量(尤其是電子、汽車等幼稚產品),以促進民族工業的發展。

三、政府采購需要建立統一的法律制度

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政府采購制度的法律體現和重要依托,對政府采購進行法制化管理是對政府采購進行有效管理的主要方式。隨著國際貿易一體化的發展,一些國家和區域組織已經制定了一系列政府采購規則,如世界貿易組織制定的《政府采購協議》、歐盟制定的《關于貨物、工程及服務采購的示范法》、世界銀行實施的《國際復興開發銀行貸款和國際開發協會貸款采購指南》等。我國由于長期實行計劃經濟體制,對政府采購的認識不足,直到20世紀90年代中期以來,有些地方和部門才開始規范政府采購活動,但至今沒有全國性的、統一的、專門的政府采購法律法規。在相當長一段時間的政府采購實務中,采購部門都是根據不同的采購行為,適用不同行政部門的規章、辦法、規定和條例等。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深入發展,政府采購活動急需進一步規范,要求健全政府采購的統一法律制度。

首先,政府采購基本法是政府采購法律制度中最重要的內容,是政府采購的最主要依據。具體內容應包括:總則、采購方式及程序、監督、履約、糾紛的解決、法律責任和附則等內容??倓t部分應明確規定本法的宗旨、適用范圍、政府采購的基本原則、政府采購的主要管理部門及其職責。采購方式及程序部分應規定采購的主要方式、其它方式及其程序。主要方式應采取招標投標方式,因為這種方式能夠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原則,招標投標是一種有組織的、公開的、規范的競爭。監督部分應規定質疑和投訴,主要內容是作為公眾、檢察、監督機構有權對采購項目、合同條件、投標人資格、評標標準、采購從業人員資格、采購管理和經辦人員行為規范等提出質疑和投訴,以充分體現公開原則,節約財政資金。履約部分主要規定采購人員代表政府和投標人訂立合同后,簽約雙方應如何履行合同,履行的原則、規則等。糾紛的解決主要是規定在履約過程中發生糾紛后,是訴訟還是仲裁解決,或是采取一般合同糾紛的解決方式———或裁或審。法律責任部分既應包括招標投標中的法律責任,又應該包括履約過程中的法律責任;既應規定招標方的責任,又應規定投標方的責任;既應規定單位的責任,又應規定直接責任人員和負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的責任。

其次,政府采購法律制度是一個完整的體系,即除了政府采購基本法外,還應有與之相配套的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產品質量法、反不正當競爭法、有關政府采購的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及地方政府規章等。

招標投標是政府采購中最富有競爭的一種采購方式,能給采購者帶來價格低、質量高的工程、貨物和服務,有利于節約國有資金,提高采購質量。《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已于2000年1月1日起實施,這部法律是我國第一部關于政府采購方面的專門法律,特別是從事政府采購的主要方式有了法律依據,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不可缺少的配套法律。

產品質量是政府采購質量的重要標志。被采購產品質量過硬,被采購服務優質上乘,被采購方信譽可靠,才能實現政府采購的經濟、高效目標,才能達到節約財政開支,合理利用財政資金的目的。因此,產品質量法也應是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合同是政府采購的法律形式,合同法也就成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組成部分。但是政府采購的訂立過程與一般合同的訂立過程不同,它不像一般合同那樣完全是雙方當事人自由意思的表示,而是一個完全公開的過程,受公眾及有關部門監督檢察的過程,也是一個招標投標的競爭過程。因此《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作為政府采購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應是政府采購基本法的補充,當政府采購基本法沒有規定時,適用合同法的規定。

法律制度范文3

同時清政府第一任駐英國公使郭嵩燾,也是中國有史以來派出的第一位公使,也對林肯律師會館有一些關注。他在光緒四年時曾經參觀過這個會館以及中殿和內殿會館,也參觀了旁邊的法院,他對于英國獨特的司法制度包括律師教育機構表達了熱切的關注。

第二天開會之前,我就到林肯會館去參觀,發現這里真是歷史悠久。其中的一棟建筑,是1490 年建的,到現在看還是非常輝煌。我想,在那個時候倫敦就聚集了四大會館,聚集了一大批年輕的貴族在這里學習法律、研究法律,未來成為英國的律師。那時,在我們這里還是明朝孝宗年間。

一般歷史學家認為,英國從封建社會轉變為資本主義社會是個漫長的過程,不是十五世紀,也不是十六世紀,是十七世紀才慢慢轉型的。但在那之前,英國的法律界已經成為了一種非常巨大的社會力量,法學成了一門專業,從業者們也做了許多在后世看來非常偉大的事情。比如說英國律師會館就是逐漸培養法律執業者,這些執業者最為重要的工作之一就是保護私有財產和臣民的各種權利與自由。保護私有財產是奠定整個的西方資本主義法治發展的一個基礎性要件。沒有對私有財產的保護,就沒有資本主義的發展。

其實,在資本主義誕生之前的一兩個世紀里,保護私有財產的法律不斷地發展。比如說私有財產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土地――從封建社會向資本主義社會過渡的社會,土地是最重要的財富。保護土地財產絕對不僅僅是民法意義上的事情,或者說私法意義上的事情,而是具有公法的意義。國王不能隨便派警察到我們家賀衛方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30-49封面文章1p廣告。indd 44 2013.2.28 7:05:46 PM2013.03.45里去沒收我們的家庭動產,我們的土地,國王不能隨便征收,國王征收我們的土地要給予合理的補償,否則就要打官司、要訴訟。這不就是對國王權力的限制嗎?

黃仁宇先生曾經跟劍橋大學的李約瑟,也就是著名的研究中國科學史的世界級泰斗合作進行過一個研究,想研究出資本主義為什么能率先在英國發展起來?為什么在中國,很早就出現了某些學者所聲稱的“資本主義萌芽”,但從來沒有發展出真正的資本主義?他們發現,其實是因為英國的普通法逐漸地能夠堅定的保證私有財產的神圣性,能夠對于各種商業交易的安全提供保障。在諾曼征服之后,英國君主也曾宣布所有的土地歸國王所有,但農民對土地的租期是999 年。我曾到倫敦的中國大使館門口,回頭查了一下使館的歷史,發現這個使館的租期也是從郭嵩燾那個時代開始的,房子的租期是999 年,也就意味著幾乎是永久的所有權,而且這樣的土地是可以交易買賣的。這樣的制度安排對英國的發展是有很大促進作用的。

其次,英國的法治是逐漸地改造普通法中不適合全國統一市場、不適合交易安全的法律規范。在這個過程中,有一些偉大的法官如曼斯菲爾德勛爵、黑爾勛爵等,都做了非常大的貢獻。也就是說,他們不斷地考慮如何去完善一種讓資本主義――這當然是后來的稱謂――經濟能夠順利發展的法律關系,以其為保障。隨著普通法和衡平法的發展,英國是將交易安全與法律之間結合得越來越緊密。也就是說,如果交易方面的規范不能通過法律加以堅實的奠定,那么法律就會變得非常隨意。

反觀中國古典法律制度,我們可以看出其間的差距。比如唐律、大清律例里面,基本沒有對于土地交易方面的規定。中國古代社會也是以土地為主要財產的一種社會類型,然而土地問題在法律中卻被認定成一個最不重要的分類,所謂“田土細故”,由州縣自理。就是說官員完全可以依據道德規范來判斷土地權利以及交易方面的爭議,根本無法形成一種不斷去強化的規范系統,保障當事人的權利。

英國的那種法律,通過一代一代的法律人的努力,逐漸形成一個全國統一、前后統一、地位平等、規則一致的法律體系。同時,從十五世紀、十六世紀開始,英國逐漸形成一種慣例,法官都只能出身于律師會館的畢業生,獲得律師稱號之后才能從業。律師從業十年之后才有可能被任命為法官,也就是說法官都必須出身于律師。這樣就意味著,英國的司法權是由一種民間力量加以控制和塑造的。德國思想家韋伯就很注意律師會館特殊的法律訓練模式所產生的效果,最大的效果也許就是那種普通法的思維方式逐漸塑造了整個政府權力的運行模式,這就是和法治的知識基礎。

這些年,我曾經關注過孟子的政治學說。其實,孟子對君力的限制也十分重視,除了民貴君輕的學說之外,他也特別強調君與臣之間關系的對等性,并且對湯武革命進行正當化論證,宣稱一旦君主淪為,則為臣者可以加以討伐。他甚至主張對于暴虐的君主,其他國家可以進行武裝干預。但是孟子有一個非常大的問題,或者說是中國傳統儒家都存在的問題,他們一直找不到一種基本的社會力量去制約君主的權力,使其必須接受相關規范的約束。同時,他們也不屑于去研究具體的制度環節,比方說保障交易安全、保障規則的穩定性。他們根本沒發展出一套公正的司法制度,而這套制度有賴于法律職業者堅實而漫長的努力。

法律制度范文4

關鍵詞:公司內部制度;法律制度;銜接互動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9—6116(2012)03-0099--06

一、對傳統民間法與國家法二元結構論的突破

所謂公司內部制度,是指公司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所處的行業特點,在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指引下,以規范化制度文本的形式確認和調整公司內部關系,是公司內部適用的各種規范性文件的總和。公司內部制度建置好比是“公司立法”行為,即以成文化形式針對內部“人”和“事”的建規立制,確立穩定而普遍的行為依循之準則,從而形成一定的“規范秩序”,實現公司的規則之治。公司的這些制度規范具有強制性,員工應當尊重和遵守它們,違反規則的行為會導致懲罰性后果。西方法律多元化學者認為,如果說強制性規則的存在意味著一種“法律秩序”的存在的話,那么企業中就當然存在著這種秩序。作為一個社團性組織,企業的存續和運營必然要求其為自身創設具有強制性的、所屬人員一體遵循的規則,用以判定什么是“合法”的,什么是“違法”的。如此就形成了企業內部的“法律秩序”,每一個企業也就成為一片擁有真實“法律秩序”的領地。這種觀點的價值在于,它指明了公司內部制度同國家法一樣但卻在不同的層面上,發揮著規則化治理和型構社會秩序的功能。事實上,它們不僅僅具有規則的效力,而且各國法院一般都承認合法制定的公司內部制度可以成為司法辦案的依據,為法院所采信,決定個人的權利和義務。但不能就此認定它們為法,因為法與非法之間應當有明確的界限,并非所有成文規則都具有國家強制力而可稱之為法,也并非可以作為司法辦案依據的就都是法,在法律缺失時,政策、習慣、道德也可以作為司法依據,但它們顯然不是法。這里所謂的“法律秩序”只是一種比喻用法。公司內部制度是一種民間社會規范,是城市生活中的商事自治規則。

作為民間社會規范,公司內部制度同國家法的關系突破了傳統民間規范與國家法的二元結構,呈現出各自獨立而又互相聯動的上下位階規則系統的新范式。公司內部制度同傳統民間社會規范相比有諸多不同特征,比如它產生于陌生人社會而不是熟人社會,它是一種制度設計而不是自然生長形成,它表現為系統化的成文規則而非不成文規則等等。但最具有現實意義的一個區別在于它同國家法形成銜接關系而不是沖突關系,盡管現實中存在對法律的規避甚至背離,但銜接與協調是其必然的主導關系。中外學者的諸多研究都表明,傳統民間社會規范常常游離于國家法之外,甚至經常呈現緊張乃至沖突關系,原因就在于傳統民間社會規范的形成是獨立于國家法的一個自然過程,因此沖突在所難免。而現代公司的內部制度已然深深地嵌入了法制的框架之中,是在法律許可下的一種制度建設,在內容和程序上要受到法的指引。

公司內部制度相對于國家法而言,既具有嚴格的從屬性,又具有廣泛的自主性,這是由公司內部制度既要受到法律調控這一法治原則、又必須自主調處內部關系這一公司自治原則所共同決定的。其中,從屬性是首要的,如果違背法的規定將直接導致公司內部制度的無效;自主性是必要的,否則公司將喪失存在的商業價值。澳大利亞學者艾蘭(carleton K.A11en)曾提出作為附屬立法一種形式的自治立法說,很好地說明了這種雙重特性。他認為社會中還有大量的法人,它們存在于政府系統之外,并被授予了為自身制定細則的權力,這就是附屬立法的另一種形式自治立法。這些法人制定的規則具有明顯的自治性,因為它們僅直接對特定法人成員產生效力;但需要注意的是,這些規則需嚴格地受制于司法審查。最常見的例子就是股份公司的章程。

這里的從屬性,是指國家法對公司建立內部制度授予創設權或者作出強制性約束,違犯相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的規定,輕則導致制度因違法而無效,重則公司可能承擔相應法律責任。實際上,公司面臨的制度規范由內外兩個方面構成——制度環境和制度安排。制度環境是公司的外部制度,是指社會存在的、用以調控生產生活和利益關系的規則體系及其結構,包括基本的政治、社會和法律規則。制度安排是公司的內部制度,是在特定領域內約束人們行為的一組規則,是公司自身的制度選擇,它至少應當具備兩大目標:一是提供一種結構,二是提供一種機制,制度的規范結構和規則機制共同構成制度的形式和實質。在法治社會中,公司的外部制度環境主要是法制環境,公司的內部制度安排是在法制的許可和指引下展開的,兩者應當協調互動,共同構成規范公司活動的制度保障?!叭绻f體現市場經濟要求的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主體走出自身而參與市場經濟時所須遵照實施的基本規則,那么,企業自身的那些使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具體化的制度規范,則是作為市場經濟主體的企業在進入市場經濟領域之前所應遵循的初始化的制度規范,和企業在走出市場經濟領域之后而修繕自身時所應接受的規制?!?/p>

這里的自主性,是指在守法遵規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根據自身的意志、理念和判斷不受干涉地進行制度建設和創新。公司自主“立法”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企業法人自治精神的基本體現。法治經濟尊重私域社會中主體合法的自由意志,保護私權利的自主行使不受非法干涉,遵循任何私權若非法律特別禁止即可為的原則。作為市場主體的公司應當也必須享有充分的自主經營權,其中包括自主制定內部制度的權利,只要法律沒有明文禁止或者作出規定,公司就可以自行進行制度建置甚至制度創新。

當然,公司不同類別或者不同職能部門的制度建設所受到的法律規制的力度是不同的,這取決于該事項可能對于市場和社會產生的影響程度。在公司某些領域,法律的強制性規范較多,法律精神側重對公司的監管;在有些領域,法律規范以任意性為主,法律精神在于為公司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和法律服務。若根據兩者聯系的程度不同,大致可以分為緊密型、適度性和松散型三種銜接模式。

二、公司內部制度與法的緊密型銜接

在法人治理和人力資源領域,銜接關系是第一位的,因為前者涉及公司的權益分配與制衡,從而影響到市場生態環境;后者涉及人的基本權利,因此公司內部制度安排面臨從緊的外部制度環境。

(一)法人治理制度

作為公司內部制度的“憲法部門”,法人治理制度與法發生最為緊密和直接的關聯。就像憲法規定國家的根本問題,憲法部門是法的體系中居于主導地位的部門法一樣,法人治理制度也規定了公司的根本問題,即組織結構問題,其核心在于設計公司的利益制衡機制,即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理之間責、權、利的分配與構成,從而確保公司經營處于正確的軌道上,成為公司權益分配的依據和經營管理的基礎。因而法人治理制度居于公司內部制度體系中的基礎地位。然而,公司對治理制度的內容是不可以隨意規定的,因為它們的內容將影響市場主體的地位、性質、交易安全和內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分配,因此國家各層級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對此多有規定。實際上,國家法與公司制度的銜接最初也產生于公司治理領域特別是公司章程。

現代公司治理制度的宏觀框架應以本國公司法的規定為主要依據。公司法以強制性規范規定公司基本的機構設置及其權限劃分。比如,公司章程是公司中的憲法,為各種治理規則之首,各國公司法都規定了公司章程中的必要記載事項,公司章程不得通過約定排除或變更這些規定。我國對于上市公司的章程有更為嚴格的規范,如《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等規章,對章程內容的框架設計做出專門指導。在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我國《公司法》、德國《股份法》、美國《示范公司法》等都提出基本要求,公司章程需要確認和細化這些法定內容。當然,還有大量的其他治理制度,如公司治理準則、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獨立董事制度、董事會秘書工作制度、監事會議事規則、總經理工作制度、投資者關系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我國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對此都有各種專項規定。

(二)人力資源管理制度

由于涉及勞動者的基本權利,如人身權、勞動權、社會保障權等,因而公司在勞動關系和勞動條件等主要方面受到較為嚴格的法律制度約束。在法治社會,人力資源制度的重要性不僅在于它作為生產要素的規則化表現上,也體現在它具有重大的法治意義。西方資本主義國家自經濟大蕭條后,政府開始放棄自由放任的經濟政策,并通過法律手段對公司行為進行引導和監管。在這個轉變過程中,公司內部率先受到法律規制的就是人力資源管理。因為勞動關系不僅是公司和商業的問題,也是民生和社會問題;不僅關系到國家經濟的發展,也關系到社會的穩定和文明。如今世界各國對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都非常關注,尤其是在英美和歐陸的福利化國家,非常注重對公平就業、雇員的權利、薪酬福利、辭退限制、職業安全與衛生、退休金管理、社會保障以及其他勞動關系、勞動條件問題給予立法和司法保護。比如,就勞動關系而言,各國勞動法從企業勞動制度的建設義務、建立程序、備案或申報制度、勞動者周知義務等方面對人事管理制度予以直接規制,同時通過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內容對公司制度的內容進行確認從而形成契約化的間接規制。如今,是否能夠在勞動就業和社會保障方面形成合理、完善的法律制度體系,已經成為檢驗政府和政黨執政能力的基本標準之一。

盡管經過20世紀后半葉以來的不斷發展,發達國家在勞動就業方面的法律制度已經較為完善,但是國家法畢竟是解決社會一般問題的具有普遍性和穩定性的規則,法律法規對勞動者的保護措施必須經由企業這個媒介予以有效實施才能實現,紙面上的法必須經由企業轉化為現實中的更具操作性和針對性的規則才能產生實效。因此,公司人力資源制度承擔著高度的法治化要求,公司必須嚴格根據相關規范性法律文件和自身的具體情況,制定規則文本,把國家的法律原則具體化為合法用工和保護員工的日常管理規則。以我國為例,任何公司制定人力資源方面的制度,都需要熟知八個方面的法律依據,包括勞動就業、勞動合同、勞動報酬、工作時間與休假、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職業培訓、勞動安全、社會保險。可見,公司能否合法合理地制定人力資源管理制度,不僅關系到公司的人力資本效用,也關系到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法的有效實施,勞動爭議的有效解決,進而關系到員工和公司合法利益的實現,經濟和社會和諧穩定的發展。

三、公司內部制度與法的適度型銜接

財務領域和生產領域涉及金融安全和民生安全,公司相關制度既有同國家法對接的一面,又有較大的自主空間。法律對企業內部制度的指引主要在于設定業務標準,比如會計標準、質量標準、內控標準等,對于如何具體實施和運作,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的具體情況和實際需要自主地進行制度安排。

(一)財務會計管理制度

公司財務會計處理原本屬于自主經營的內部管理事務,公司如何具體操作則與法無涉。但是會計實務的多樣化不可避免地導致公司財務信息的混亂,會計師聽命于公司管理層而在賬面上調整資本價值的事例屢見不鮮,因此法律的介入成為必要。這一轉變同樣始于西方世界的經濟大蕭條之后。松散混亂的財務會計實務、虛假的會計信息被認為是導致30年代美國資本市場崩潰和經濟大蕭條的原因之一。經濟危機爆發后,紐約證券交易所對當時企業會計事務中的一系列弊端提出了激烈的批評。為了平息社會各界對會計職業界的不滿,穩定市場秩序,國會于1934年頒布了《證券交易法》,整肅公司的會計行為。該法賦予了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制定有關會計規劃的權利。實踐中,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將制定權授予了職業團體,由它們制定會計準則。由此,英美法系國家逐步形成了在國家法認可和支持的條件下由職業團體或民間機構制定并會計規范的做法。在大陸法系國家,則主要通過立法來規定企業財務會計的行為規范。

在當代商界,“財務指標成為法律確認的監管標準”。這是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的社會化聯系日益廣泛,一定程度上影響市場的金融秩序;也由于企業的會計操作直接決定了會計信息的真實與否,財務會計活動記錄往往是國家征稅的依據,同時它又直接涉及不參與企業管理的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還由于企業之間也需要運用相同的會計語言進行經濟交流。因此,會計制度不僅僅是公司內部事務,更是必須由政府加以規范、指引和管理的目標和對象,國家有必要對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提出基本的業務準則。各國企業,在建立財務會計管理制度體系時,都需要遵循大量的法律、法規,做到財務會計合規操作,否則企業將受到處罰,至少也會在解決糾紛的司法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在經濟全球化過程中,跨國企業、企業和企業之間的國際交往等需求日益增多,國家在制定企業財務會計規則時還必須考慮同國際慣例的接軌。

公司財務會計職能部門的業務可以分為財務和會計兩大塊,兩者在性質上有所不同,所以與國家法的銜接程度也不同。財務屬于公司理財行為,只要不違反國家金融法的規定,公司可以在相當大程度上自主地制定財務管理制度。會計側重記錄功能,其基本職能是核算和監督,目的是要得出一本“真賬”,法律監管趨于嚴格,各國公司在建立會計管理制度時都需要遵循大量的規范性法律文件,做到合規操作,否則將受到處罰,至少也會在解決糾紛的司法過程中處于不利地位。我國《公司法》設有專章“公司財務、會計”,規定企業財務會計管理方面的一般原則;《會計法》對企業提出了建立會計內部監督制度及其應當符合的法定要求,此外還有一系列財政部的非常細化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需要公司遵守。

(二)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管理制度

這原本也屬于公司自主管理事項,如何管理、用什么樣的標準管理,取決于市場競爭環境、公司的長遠發展目標和商業倫理道德。但是隨著生產過程越來越關乎工人的人身安全,產品質量越來越關乎公眾安全健康,隨著資本利益同公眾利益之間出現矛盾并且不斷激化,進而演變為社會公共問題,各國開始致力于尋求如何以最佳方式發揮政府在產品質量監管中的作用。毫無疑問,市場機制和法治模式是最有效的途徑。20世紀后半葉以來,各國對企業生產和產品質量的立法規制蔚然成風,多數國家制定了全面的法制體系和標準來規范企業的生產,國際行業組織制定的ISO系列質量認證體系也獲得了多國法律認可。國家通過引導和監督企業建立健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流程,從源頭上確保產品符合基本質量要求。

國家法對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的調整范圍,主要采用兩種方式。一是,為企業提供安全生產和產品質量要求的原則性框架和基本指向。在國家法這個框架之中應當填充什么樣的具體制度,由企業根據自己生產和產品的特點自行設計和執行。二是,從給企業設定法律責任的角度提高企業違法成本,促使企業運用包括制度化管理的手段來保障產品質量,履行社會責任。

由于生產和產品質量管理涉及多方面問題,制定這部分的管理制度也需要細分為幾個方面,才能形成健全、完善的生產和產品管理制度體系。在這些方面中,有些同國家法的銜接要求不突出,比如生產部門的組織和權責規則不存在法律依據問題,物料采購管理方面的規則一般應重點注意《招標投標法》,倉儲和物流管理一般應重點注意《消防法》。而另些則由于其關涉基本人身權利,或者具有外部效應,與社會群體利益有關,因此國家法不僅提出公司應當建立健全相關制度,而且對公司制度可能涉及的內容還提出具體的法定要求,公司必須在全面了解國家法的規定的前提下,建立相關管理制度。比如,在安全生產和生產設備管理方面,公司應注意《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等規范性法律文件;產品質量管理方面,公司管理制度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法》、《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標準化法》及其配套的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

四、公司內部制度與法的松散型銜接

市場營銷、技術研發、行政總務等領域主要屬于企業自主經營、自主創新的范圍,只要企業遵守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和社會公共秩序的相關法,就可以極大地享有自主進行制度安排的權利,外部制度環境較為寬松。

(一)市場和營銷管理制度

這部分管理內容一般分為市場、銷售和售后服務三大方面,是公司直接參與自由競爭的市場行為,在不擾亂市場競爭秩序、不侵犯公眾權益的前提下,國家法原則上不進行過多干預。企業在制定相關管理制度時,只需注意不同《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反壟斷法》等法律相抵觸即可。當然,對于特殊產品,國家法會有特別規定。比如在嬰幼兒配方奶粉行業,為了保護嬰幼兒的身心健康,促進母乳喂養,國際有關組織和我國都了規范性文件,禁止企業進行有礙母乳喂養的市場營銷行為。經營嬰幼兒配方奶粉的企業,在制定市場推廣和銷售管理相關規則時,不得違反1981年第34屆世界衛生大會通過的《國際母乳代用品銷售守則》(WHO Code),我國已經成為守則的簽署國;不得違反我國《食品廣告暫行規定》(1998)和《母乳代用品銷售管理辦法》(1995)。此外,中國廣告協會2008年的《奶粉廣告自律規則》,也是相關企業應當自覺遵守的行業規則。

(二)技術與研發管理制度

高科技企業通常都設立獨立的技術和研發部門,一般公司則可以獨立設置也可以在生產部門下設技術和研發機構。如何組織和進行技術研發工作,是公司自主創新問題,法律的任務在于對知識產權進行合理保護,促進科學技術的發展。公司在這一領域制定的管理制度,應當重在管理和激勵,并且不違背《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三)行政和總務管理制度

這部分管理事項比較繁雜,相關的規則文本也很多,比如辦公室管理規則、公文處理規則、會議管理規則、檔案管理規則、車輛管理規則、辦公用品管理規則、保密管理規則、安全保衛管理規則、消防安全管理規則等無以盡數。由于這部分內容主要屬于公司自主的行政管理事項,國家法無須干涉,公司在不違法的前提下,可以自主決定本公司的內部行政管理制度。當然,仍然有一些法律需要公司引為注意。比如在制定檔案管理規則時,需要了解我國《檔案法》(1996年修改)和行政法規《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修改)的規定。

法律制度范文5

由于過去長時間實行的粗放開發模式,與全國多數地區一樣,云南的生態旅游資源也面臨著衰落的危機。滇西北迪慶州、麗江地區一帶生態環境的惡化都在不斷加劇,我省主要旅游點大理、潞西等著名旅游區的森林植被、生態環境惡化問題也尤為突出。

二、云南省生態旅游法律制度現狀

云南在開展生態旅游初期,主要受到《我國生態旅游法律制度簡介》的規制,地方層面的法律法規主要是以《云南省環境保護條例》和《云南省旅游條例》為依據來開展我省生態旅游活動。所以,云南省是在全國生態旅游發展尚處于摸索階段的條件下開展生態旅游活動,必然生態旅游法律保障中會存在一些問題。

(一)生態旅游相關法律的立法缺失

總體來說,在生態旅游方面我國已經有所發展,但是在立法層面還沒有形成完善體系,現行的《環境保護法》、《森林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文物保護法》等并不是為生態旅游而設立的特別法。所以,隨著旅游市場發展,法律的缺失就會對行業長遠發展產生局限。因此,立足于現實需求和未來的社會發展,出臺相關《生態旅游法》就顯得尤為重要。

(二)生態旅游環境保護執法存在缺陷

相關生態旅游執法部門執法不嚴,又成為生態旅游中違法違紀行為得不到有效控制的又一主要原因。現實情況時,我國并沒有設立專門的生態旅游執法部門和執法機構。而現行相關規定是:建設部門負責管理風景名勝區、世界遺產;而由文物部門承擔管理歷史文物古跡的責任;園林部門承擔起管理風景園林的責任。在這種管理部門職能和利益相互交叉的情況下,執法權力和執法責任呈現出分散的現象,削弱了執法的效力,致使執法混亂。同時,行政執法機構本身還存在執法不健全和執法水平低、執法不嚴格的問題。由于云南省某些景點位于偏遠的生態旅游區內,地理位置比較偏僻,游客量較少,運營資金相對緊缺,存在著甚至沒有環境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情況,所以無人維護生態旅游環境地的環境資源的現象屢見不鮮。相關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由于環境問題致使調查取證的工作難以實施,很多的執法人員在執法過程中就出現了疏忽調查取證的現象,從而也無法對環境犯罪到真正的懲罰作用。

(三)生態旅游環境保護監督和懲處力度不夠

當下,我國在懲處生態旅游違法違規的行為時,懲處法規還比較單一,處罰力度輕微,往往是局限于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恢復原狀或限期治理等。這對于生態旅游消費群的違法行不能從根本上給予懲處和教育。長期以往,缺乏健全的懲處機制作為保證,在目前我國旅游者整體素質偏低的情形下,生態旅游將難以持續發展。法律的權威在于法律的強懲罰性,針對性不強的法律制裁會導致“經濟有價環境無價”的錯誤觀念,違法成本較低必然會輕易滋生再一次的對生態環境的破壞行為。

三、完善生態旅游法律保障的措施

(一)完善生態旅游法律制度

我國現今并沒有頒布《生態旅游法》,立法部門應盡快制定相關法律以規范我國生態旅游活動。同時,云南省現今也沒有專門的地方法規對生態旅游資源予以維護。建議對于生態旅游經營和管理重要問題,如環境影響評估,制定和審批生態旅游區制度,生態旅游產品開發,生態旅游資源補償制度都應在相關法律中做出明確規定。因此制定生態旅游管理特別立法及相關的法律法規應盡快提上議事日程。

(二)明確各部門的管理權加強執法力度

擁有管理權的政府部門和經營企業之間職能不明確,是致使景區生態環得不到有效的維護主要因素。加強執法的具體措施中第一要務就是要設立專門的生態旅游執法部門,賦予其具體的管轄權來管理生態景觀和生態旅游景區,這樣才能使生態旅游得到真正有效的管理和生態環境的維護。同時云南省某些偏遠的生態旅游區內,應加大運營資金的扶持,避免因為沒有環境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而導致生態旅游環境地的環境資源遭到破壞的現象的再次出現。

(三)完善生態旅游的監督機制

法律制度范文6

論文關鍵詞:戶籍法律制度;存在問題;解決對策

一、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

戶籍法律制度所應具有的功能和要實現的立法目標主要有兩個方面:

(一)確認主體身份,為主體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便利

在一個國家,一個人要想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不管是公法上的權利和義務,還是私法上的權利和義務,他必須首先成為一個法律主體,享有依法從事法律行為、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資格。這在客觀上要求有一個確認每一個人的主體資格的法律制度,戶籍法律制度便由此產生。我國稱之為戶籍登記,國外多稱之為“民事登記”、“生命登記”或“人事登記”。登記的主要內容有人口的出生、死亡、遷移、婚姻、認領、收養、失蹤等變動情況。各類項目登記的具體內容主要包括主體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編號、住所地址、家庭成員姓名及與戶主關系、文化程度、職業、民族、國籍、等,對出生、認領、收養事項,還要分別登記當事人的父母姓名、年齡、職業、教育程度、家庭收入等項。上述內容是每一個人依法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的可靠依據。比如,出生登記確認了人的出生事實、出生時問和出生地點,這為界定行為人的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與責任能力,認定主體的各項民事權利和義務,確定民事訴訟管轄地區以及認定公民的就業與服兵役年齡、選舉與被選舉權、受教育的權利和義務以及簽發護照等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死亡登記確認了人的死亡事實、死亡時問和死亡地點,這為處理與死者有關系的各種法律關系提供了法律支持;遷移登記確認了居民的常住地,為認定公民參加選舉和依法納稅提供了法律依據;婚姻登記確認了行為人的婚姻事實,為處理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提供了法律依據。由此看出,戶籍法律制度從本質上講是一個技術性的法律制度,它只是對發生的客觀事實進行相應的記錄,為行為人各項權利的實現和義務的履行提供依據和保障。

(二)提供人口信息,為政府和社會服務

作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無論是進行行政管理還是經濟管理,都必須統籌考慮國家的經濟、文化、國防建設以及社會治安管理等一系列問題,其中包括人口情況這一重要因素。

戶籍法律制度除了為公民的各項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提供便利外,還為政府各個部門和相關的社會公共服務機構的行政管理和經濟管理活動提供準確的人口信息,使其對所轄區域的人口數量和構成情況了如指掌,進而進行科學的管理決策,以實現依法行政和依法管理經濟的目的。例如,建設部門要制定基礎設施建設規劃。文教部門要設置相應的服務機構,社會保障部門要確認服務對象,公安部門要及時了解偵查對象身份,統計部門要人口遷移信息等,這些都離不開相應人口信息的支持。另外,戶籍法律制度對于從事經營活動的企業以及一般的個人也具有重要的作用。例如,對于一個公司而言,要提供適銷對路的產品和服務,就必須對有關地域的人口情況作重點考慮;它在招聘公司員工的時候,要想對應聘人員的情況有所了解,戶籍登記信息就成為很重要的一個選擇。而對于普通個人來說,在與他人進行法律行為時,需要了解對方的必要情況,那么具有公信力的戶籍登記信息就成為獲取相關信息的有效途徑。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得出結論:確認公民身份,為公民行使權利義務提供便利和為政府與社會各界提供人口信息服務,是戶籍法律制度的功能和立法目標所在,是戶籍法律制度本身所應該發揮的作用和存在的價值,它是一個對主體各項權利的實現和對主體進行必要管理的一個必要的“技術性”的法律制度。它的本質應該是中性的,而不應該是一種限制主體行為的工具和手段。

二、我國戶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對我國戶籍法律制度的簡要分析

在我國,戶籍法律制度是政府對所轄民戶的基本狀況進行登記并進行管理的一項法律制度。我國現行戶籍法律制度的依據是戶口登記條例及有關戶籍政策,其基本內容是把人口劃分成為城鎮戶口和農村戶口兩大主要戶口類型,并據以實行相應的社會福利待遇。由于我國現行的戶籍法律制度是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因此,與其他國家的戶籍法律制度相比有很多極具特色的內容。

第一,在功能和立法目標上,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承載了多重功能,具有多重立法目標。即,既要證明主體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又要控制人口流動、維護社會治安,以及為利益和資源的分配提供依據;而一般的戶籍法律制度只有證明主體身份和提供人口信息的功能和立法目標。

第二,在指導思想上,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以“控制”為指導“;而非以“服務”為指導。

第三,在具體的制度構建上,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不僅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性”的法律制度,而且成為直接進行權利和義務配置的法律制度,對每一個現實的行為主體的利益產生了直接的作用;而一般的戶籍法律制度由于是一個單純的“技術性”的法律制度,具有中立性,則不會對行為人的權利和義務產生直接的作用。

(二)我國戶籍法律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在特定歷史條件下產生的戶籍法律制度所具有的問題日益凸顯,究其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國過去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已經不能符合新時期社會發展的要求。一方面,這一法律制度和其他法律制度相結合,過多地承載了原本不應該由它擔負的功能,使戶籍法律制度本應該是一個不直接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發揮直接調整作用的技術性法律,成為了一個確定人的身份,進而對人的權利和義務直接進行調整,對人與人之間的利益關系直接進行配置的制度;另一方面,由于我國現行的戶籍法律制度存在諸多問題,使得根據現行戶籍法律制度所獲取的人口信息存在失真問題,這樣就使其很難為政府的管理和決策提供強有力的支持,進而使得戶籍法律制度本來應該具有的功能,受到了嚴重的削弱。

2.戶籍法律制度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由于對戶籍法律制度的定位存在問題,因此,在指導整個戶籍法律制度構建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上也自然會產生問題。我國現行的戶籍法律制度是以“控制”為指導思想,以“城鎮化”為價值取向的,這在特定的歷史條件下確實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今天,這一制度的局限性也進一步暴露了出來。在我國,公民的平等身份和遷徙自由還沒有完全實現,并且在此基礎上產生了其他更多的問題,這些都阻礙了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化。

3.戶籍法律制度具體制度的構建。從“法治”的視野對戶籍法律制度進行審視,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在具體的制度層面也存在不少問題,其中最主要、最突出的就是沒有依法保護憲法賦予公民的平等權和遷徙自由這樣的基本權利,從而使戶籍法律制度的本來面目發生了異化。

三、改革和完善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

(一)對戶籍法律制度進行準確定位

發揮戶籍法律制度的應有作用,首先就要對其進行準確的定位。戶籍法律制度改革應該從還原其本來面目著手進行,要把強加在其身上的多余功能剝離出來,對其本應具有的功能進行強化,使其真正成為便利行為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以及為政府和社會提供人口信息的法律制度。

(二)樹立科學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

實踐證明,在不同的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下,立法者會進行不同的制度構建,從而會對每一個行為主體的權利和義務產生迥然不同的結果。因此,在探討如何構建我國新形勢下的戶籍法律制度時,首先要解決的就是有關指導思想和價值取向的問題,這是我們構建整個戶籍法律制度的先決性問題,會對整個制度構建和現實結果產生決定性的作用。新形勢下的戶籍法律制度應該以“服務”作為指導思想,將“實現公民的平等權和公民的遷徙自由”作為改革的價值取向,以“服務”和“實現平等和自由遷徙”作為出發點和歸宿來構建我國的戶籍法律制度。

(三)構建適應新形勢的戶籍法律制度

實現戶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標,發揮它的功能,更為關鍵的是具體的法律制度的構建。只有通過詳盡而完備的法律規定來為行為主體的權利實現和義務履行提供切實的制度支持和保障,才能實現戶籍法律制度的立法目標。

1.修改憲法,明確規定公民可以自由遷徙。公民可以自由遷徙是公民基本權利的重要內容之一,但我國憲法并沒有明文規定公民可以自由遷徙,而實際上我國公民的遷徙自由是受到一定的限制的。因此,為了保護公民的遷徙自由權,應該盡快在憲法中將公民的遷徙自由予以明確規定,從而為公民實現遷徙自由提供根本法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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