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中文期刊網精心挑選了注冊資本范文供你參考和學習,希望我們的參考范文能激發你的文章創作靈感,歡迎閱讀。
注冊資本范文1
任何分公司都沒有注冊資本的概念。因為分公司只是總公司設立的分支機構,其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他不能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分公司的法律責任由總機構承擔。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來源:文章屋網 )
注冊資本范文2
關鍵詞:注冊資本;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對策
中圖分類號:D922.291.91 文獻標識碼:A
原標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面臨問題及其對策
收錄日期:2013年4月25日
一、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意義
1、有利于降低入市門檻。傳統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審批程序復雜,時間長,費用高。公司要想進入市場往往需要很長時間,投入很大精力,花費很多資金才有可能進入市場。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1)減少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最大限度地減少對生產經營活動和產品物品的許可,最大限度地減少對各類機構及其活動的認定等非許可審批;(2)減少資質資格許可,不符合行政許可法規定的,一律予以取消;按規定需要對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進行水平評價的,改由有關行業協會、學會具體認定;(3)減少投資項目審批。最大限度地縮小審批、核準、備案范圍,切實落實企業和個人投資自;(4)改革將營業執照和經營許可分開,完全放開一般經營項目,商事主體在領取營業執照之后即可自由經營,降低了公司注冊的準入門檻。
2、有利于提高公司效率。傳統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下,新公司的設立必須準備啟動資金和注冊資本兩部分資本。這樣就提高了公司設立的資金門檻,降低了資本利用率,造成資金的閑置和浪費。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1)商事登記制度改革實行商事主體資格和經營資格相對分離,將營業執照簡化為商事主體資格憑證,大大降低了投資風險和成本;(2)降低了投資費用。改革住所與經營場所各自獨立的登記管理方式,經營場所可以和住所地址一致。允許“一址多照”和家庭住宅登記為經營場所,大大減少公司投資費用,特別是降低寫字樓的租金;(3)減少行政事業性收費,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降低收費標準,建立健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制度,從而降低了公司設立成本,提高了經營效率和市場競爭力。
3、有利于推動創業者創業。(1)企業登記體制的改革,有效解決商事登記制度存在的不利于創業突出問題,優化資源配置和創業環境,構筑全新的商事登記制度基礎,激發投資者的創業熱情;(2)申請公司登記不用再為注冊資本發愁。公司股東承諾認繳多少就是多少,經營者風險自擔,可以使廣大創業者在資本金不足的情況下也能夠創業。降低創業的門檻,進一步激發市場活力。有利于方便全民創業、鼓勵全民創業,從體制機制上最大限度地給各類市場主體松綁,激發企業和個人創業的積極性;(3)降低個人經營者的經營成本,有利于增強初步創業者的生存能力,為創業投資行為提供便利。
4、有利于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是市場管理制度改革,其重要方面是處理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發揮社會組織的作用是這次改革的重要目標,對于社會組織發展提供了良好機遇。一是使社會組織的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擴大;二是使社會組織服務機會和服務質量提高;三是使社會組織在市場中的功能和作用增強;四是使社會組織機構和人員增加。有利于政府加強對市場的管理。
5、有利于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市場經濟是誠信經濟,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是以社會誠信為基礎的,沒有社會誠信體系的建立,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很難推進,也不可能取得成功。目前,社會誠信缺失現象嚴重,這是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障礙。為了推進改革,必然要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特別是個人信息的豐富和充實。社會信用制度一旦建立,除了身份證的一般信息外,還會納入更多的個人信息,如銀行的個人信用記錄、公安部門的犯罪記錄等,類似于個人檔案,更有利于提高個人信用,為基本信用制度建設打下基石。
二、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面臨的問題
1、政府職能部門不適應。(1)政府對管理權限的調整不適應,在權力下放時,明放暗不放;(2)對職責轉變不適應,職責明轉暗不轉;(3)職能轉變不適應,把職能轉變當成職能放棄,不問事,不管事;(4)對政府要由守門員實現到裁判員的角色轉換不適應,把降低門檻,視為放松管理,放棄管理;(5)對新的職責不適應,原有職責不放棄,新的職責不清晰,而且對新的職責是明里負責暗里不負責。
2、投資者對市場不適應。(1)投資者對市場的高風險不適應。傳統注冊資本登記制度下,市場經營風險相對較小,而且有些風險可以實現共擔。體制改革后,不僅市場風險增大,而且全部風險都由自己來承擔,投資者對此思想認識不足;(2)對新的管理模式不適應。習慣于傳統的政府管理模式,對新的管理模式不適應;(3)對新監管體制不適應。體制改革后,在多數情況下,原來由政府監管的職能,現在改由股東自己監管,如何對經營者進行監管,維護投資者的權益和利益,投資者的認識還不夠深刻,弱化監管、放棄監管,使監管流于形式,甚至名存實亡。
3、社會誠信體系不適應。這里講的社會誠信體系不適應是指社會誠信體系不健全、不完善,誠信度低,不能適應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要求。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是以社會誠信為基礎和前提的。目前整個社會缺少誠信的現象特別嚴重,制假造假成風。對投資者和股東利益不關心,個人誠信的信息記錄沒有建立,所有這些都會給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帶來困難和問題。
4、社會組織不適應。(1)社會組織的思想觀念不適應,組織結構不適應,人員素質不適應;(2)社會組織結構不適應。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之前各種社會組織就已存在,但是這些組織特別是行業組織不健全、不完善,行業多、組織少,不少行業組織形同虛設;(3)社會組織人員不適應。人員少,而且相當一些社會組織中的人員不懂專業、不懂管理,對改革后可能出現的問題認識和準備不足;(4)功能定位不適應。改革后,許多原來由政府管理的職能要交由社會組織管理,原來從屬于政府的管理職能,現在由社會組織獨立行使,短時間內社會組織也很難適應。
三、對策建議
1、加快政府職能轉變。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不單單是一個簡政放權的問題,它涉及到管理理念、管理目標和管理模式的根本轉變。為保證這一改革順利推進,關鍵是政府職能的轉變。(1)更新思想理念:確立改革是為了加強而不是削弱對市場管理的理念;改革是社會經濟發展的必然,而不是權宜之計的理念。(2)明確管理目標:改革是鼓勵投資者投資而不是限制投資者投資;改革是為了創造更好的投資環境和投資氛圍。(3)創新管理模式:政府管理為主的模式,轉變為政府與社會組織共同管理的模式。(4)創新管理體制:由政府行政管理為主轉變為政府與市場共同管理的體制。(5)政府要不斷探索市場管理新內容、新途徑和新手段。確保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順利進行。
2、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充分發揮社會組織作用是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一個亮點,也是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順利推進的重要保證。隨著改革的深入,社會組織的管理范圍和管理權限不斷擴大,在市場中的功能和作用日益增強。(1)在社會組織管理方面,政府在積極指導社會組織參與市場管理的同時,要著手建立社會組織直接登記制度;(2)在政府職能轉變方面,政府要把能夠轉移給社會組織的職能,盡可能地由社會組織來承擔;(3)在社會服務方面,政府要更多地給予社會組織機會,讓社會組織得到更快的發展;(4)在協調相互關系方面,政府要積極采取措施對社會組織進行培育、指導和支持,促進社會組織健康發展。
3、加強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建設,是注冊資本登記制度的基礎和前提。(1)充分認識社會誠信體系建設的重要性。它不僅能遏制失信行為,也能輔助守信者提高效率。一個權威的信用信息,就會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和風險;(2)建立社會信用代碼制度。社會信用代碼是標識社會信用信息主體的惟一的、不變的代碼,包括公民信用代碼和組織機構信用代碼,是采集、查詢、比對信用信息主體。建立以公民身份證號碼和組織機構代碼為基礎的統一的社會信用代碼制度,實現信用信息資源共享;(3)加大對企業的誠信監管。對那些誠實守信,守法經營的企業,讓其放開手腳,參與競爭。對那些失信企業,就要進行警告,限期整頓;(4)建立誠信信息監管制度。建立完善企業誠信信息平臺,完善企業監管體系,對企業進行嚴格監管。實現企業誠信信息實時傳遞交換、共享、及時公示和對失信行為的共同監管。
4、深化市場法規制度改革。法律制度是推進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的法律保證。(1)依法規范行為主體行為。一是將政府行為納入法制管理范圍,使政府做到有法可依,依法行政;二是確立社會組織的法律地位和職能定位,規范社會組織義務、職能和管理權限;三是明確投資者的法律地位,權益和義務,依法規范投資者的經營行為。(2)制定有針對性的法規制度。對在注冊過程中直接違反國家對公司登記的管理制度,侵害公司、投資者和債權人權益,危及社會誠信體系建設和社會經濟活動公平,破壞正常社會經濟秩序等行為給予法律認定和制裁。(3)建立法定代表人信用管理制度。建立違法經營者、中介人員、相關業主、投資人、公司高管等約束制度。(4)建立專門監管制度。對經濟實力雄厚的公司必須規定其設立監管制度或監督人制度。要對監督機構的設置做出法定要求,以防止少數人操縱,控制公司,危害他人和社會的利益。
主要參考文獻:
[1]易東.開公司無需為注冊資本發愁[N].深圳特區報,2012.11.21.
注冊資本范文3
論文關鍵詞 注冊資本 公司法 適應性品格
從2013年3月深圳商事登記改革2013年10月國務院制定在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下稱上海自貿區)內的相關規定,再到2014年3月全國普適性法律的修改并施行,最后2014年8月《上海自貿區條例》的制定。取消最低資本限制的確立與發展,對于投資來說是改革釋放的紅利,然而一項制度的改革因觸及各方利益而兼有利弊,值得深入探究。從公司法適應性品格角度出發進行研究,便會有更為辨證的利弊衡量。
一、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在我國的發展
(一)深圳商事登記改革:初見端倪
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的最初實驗并不是在上海自貿區,早在2009年之2010年間,深圳地區就開始了改革的探索,醞釀三年后,深圳的商事登記改革因《深圳經濟特區商事登記若干規定》的頒布塵埃落定,其中便明確了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制度?!兑幎ā?要求:“有限責任公司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度。 申請人申請有限責任公司設立登記時,商事登記機關登記其全體股東認繳的注冊資本總額,無需登記實收資本,申請人無需提交驗資證明文件?!痹撘幎▽⒌怯洐C關的權力和責任限制在形式審查范圍內,提高了商事登記效率。
(二)國務院在上海自貿區的改革措施:進一步深化
國務院總理10月25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在上海自貿區部署推進公司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降低創業成本,激發社會投資活力。會議明確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會議明確: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首次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與深圳商事登記改革相比,此次改革在上海自貿區把取消最低資本限制擴展到有限責任公司與股份有限公司一體適用,無疑是一次深入性的實驗。
(三)公司法修訂:全國性普遍適用
公司法的基本目的之一就是方便投資者設立公司,提高效率。 公司法最新修正案于2013年12月28日頒布并自2014年3月1日施行。對比新舊法條,我們可以看到此次共修改了公司法條文12處,包括將第七條的實收資本刪除以簡化登記事項、取消對最低注冊資本的限制實現一元也能辦公司等,其中最引人注目的便是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公司法的修訂,實現了從深圳經濟特區、上海自貿區的地區性試驗輻射到全國普遍適用。至此,我國公司設立制度已發生根本性變化,其進步意義不言而喻。
(四)上海自貿區條例:區域性合法適用
自上海自貿區成立以來,自貿區條例的制定便成為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2014年7月25日通過并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的《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條例》中也最終確認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稐l例》規定:“自貿試驗區推進企業注冊登記制度便利化,依法實行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睏l例的明文規定在公司法修改之后便有了形式上的合法性與正當性。
二、從公司法適應性品格角度分析利弊
取消最低資本限制的舉措具有創新意義,顯示改革者對于中國現行的法定資本制的修繕與放開,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是向授權資本之過渡的大膽嘗試之舉,對于投資來說是改革釋放的紅利,然而一項制度的改革因為觸及各方利益而兼有利弊,值得深入探究。如果從公司法適應性品格角度出發對其進行研究,便會有更為辨證的利弊衡量。
(一)我國資本制度之定性:法定資本制
取消最低資本限制后,我國依舊是法定資本制還是已經過渡到授權資本制的探討必不可少,厘清其性質是首要任務,只有在定性正確后,才會有符合邏輯的利弊考量。
法定資本制于授權資本制是相互矛盾的,兩者利弊互補。而兩者最大的區別就在于:法定資本制僅要求股東實繳法律規定的最低資本,不要求股東一次性繳納所有認繳(購)的資本,只需在一定時間內補足認繳(購)資本即可;而授權資本制不僅不要求股東一次性繳納所有認繳(購)資本,而且不要求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后補足認繳(購)而未實繳的資本,是否認繳僅看股東個人意愿。 簡言之,法定資本制下,只要認就一定要繳,只是時間有所寬限。而授權資本制下,即使認也不一定要繳。
解讀新修訂的公司法相關條文 ,筆者僅可得出兩點結論。第一,首次出資額(實繳)不受限制,第二,公司設立后,補足認繳(購)資本的期限不受限制。而在公司設立之后,認繳的資本是否仍需繳納并未提及,既未提及,也就意味著依然要繳,股東在公司設立后,依舊負有充實資本的義務,只是不再受到《公司法》所規定的期限的限制。趙旭東教授曾在一次訪談中形象得說道:“認繳資本不是永遠無需兌現的空人物頭支票,公司注冊資本也不是可以漫天設定、隨意玩弄的兒戲。” 而恰恰相反的是,授權資本制并不要求股東實際履行認繳的資本。因此,實質上取消最低資本限制并沒有讓我國的公司資本制度由法定資本制向授權資本制轉變,本質上仍然是法定資本制。
(二)何謂公司法的適應性品格
在理解公司法時,不能忽視市場對規則的檢驗和評估機制。絕大多數公司法規則的生發契機都在于市場的變化。 公司法的適應性品格就在于是市場的需求反映到立法的修繕。法律的出臺本意并非管制,而是適應市場。
立法改革的初衷和根因是什么?是市場有呼聲,是實踐有空白。如果市場沒有呼聲,實踐中也沒有空白,恐怕立法者的改革便有做秀之嫌。市場有需求,法律便適應市場應運而生、順勢而變。這才體現了取消最低資本限制的合理性與正當性。
(三)從公司法適應性品格探究其進步意義
取消最低資本限制制度得以最終合法而正當的確立根源在于市場的呼喚,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普通大眾的積極投資與充分就業。就目前而言,中國的GDP大多依靠投資拉動,可以預想的是,在未來一段時間內將依舊大部分依靠投資拉動,而就業是民生之本,擴大就業和促進再就業不僅是重大的經濟和社會問題。在這個意義上,市場經濟的發展離不開積極投資,就業市場的蕭條呼喚大量就業崗位的生成。
取消最低資本限制意味著門檻的放低,這將充分激發普通公眾的投資熱情,激勵公眾創業,并由此拉動就業,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劉俊海教授在接受《北京青年報》的記者采訪時稱,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對想創業的大學生、藍領有利,降低了他們創業的門檻。過去開公司是“白富美”、“高富帥”們的事,以后草根、窮人也能開公司了。
(四)從公司法適應性品格窺看其弊病缺漏
該項制度改革同樣會降低投資者的警惕性,走向兩種極端結果,并由此進一步侵蝕債權人的利益。而這兩種極端正是違背市場正常運行軌道、偏離市場規則的,在這個意義上,亦取消最低注冊資本限制也存在非市場性、非適應性的一面。
其一,注冊資本極低的公司大量設立實屬浪費資源。理論上的一元公司已經成為可能,因此又極可能吸引“中國大媽”們的“設立公司熱”,然而其是否真正能為經濟和社會發展創造效益恐怕值得商榷。事實上,任何一個嚴謹的、想從事交易的人都會投資足夠啟動運營的成本以保證公司的嚴肅性以及公司的正常運作。啟動資金實屬必須,例如場地、設施、人員開銷等。
其二,大額注冊資本的公司設立后反使股東負債累累。很多股東法律意識較為淡薄,他們極可能沒有意識到,取消最低資本限制后我國仍然是法定資本制,絕非授權資本制,其投機心理可能反而會使其背負巨額債務。原因在于,公司設立時并不要求股東實際出資,股東也可能隨意報價,但在公司設立之后仍然要承擔出資義務,一旦經營不善,隨意報價形成的債務最終需要股東承擔。
其三,兩種極端結果更進一步減輕了公正天平上代表債權人利益的砝碼。任何一項立法都是各方利益的平衡,立法以求最大限度的保護各方利益,但總是不可避免在一定時間和條件下向某一方做出一定傾斜。取消最低資本限制,無疑是傾向了投資者,而原本股東便擁有購買公司有限責任的特權,現在都無需購買,接近無償贈送。在此情況下極易發生“道德風險”,道德風險會進一步助長股東進行風險投資,而風險的移轉無異于股東用借來的錢進行賭博。
三、從公司法適應性品格角度談相關建議
一種制度的設定必然會引起利益沖突并帶來不同的利弊結果。然而何一項立法都是各方利益的博弈與利弊考量。只要該制度利大于弊,那么就值得推行并被市場所接受和肯定,這就體現了公司法對市場的適應。而從公司法適應性品格角度出發所提及的弊端與漏洞,便需要得到補正以順應市場發展的需要。
注冊資本范文4
【關鍵詞】虧損彌補 注冊資本 所有者投入資本 財務會計報告目標
一、引言
2006年,上市公司ST飛彩公告稱,擬通過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非流通股股東向流通股股東贈送部分股份,再按比例減少全體股東股份以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彌補公司累計虧損,最終獲得了監管機構的認可②。通過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這種方式是否適當、合法,立即引發了法律及會計界的廣泛討論。早在2004年,三板公司廣建股份也曾通過以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彌補虧損③。2006年,中國銀行上市前的招股意向書中披露,在2003年,中國銀行經相關部門批準,通過匯金公司注資225億美元,其原有所有者權益余額(包括資本)全部轉入未分配利潤用于彌補其提取準備金形成的虧損,也就是說以其原有資本彌補虧損④。
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是有先例的。然而,綜觀上市公司彌補虧損方式來看,通過以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案例卻并不多見,監管層的態度可能都是按照個案進行處理的。
對于是否可以用注冊資本彌補虧損,在我國目前規范公司行為的基本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對此并沒有明確規定。我國《公司法》對于彌補虧損的規定是以利潤和盈余公積進行彌補,同時禁止以資本公積彌補;對于是否可用注冊資本來彌補則既沒有允許,也未禁止。2012年3月23日,中國證監會以證監會公告〔2012〕6號公布的《上市公司監管指引第1號――上市公司實施重大資產重組后存在未彌補虧損情形的監管要求》指出,相關上市公司應當遵守《公司法》規定,公司的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相關上市公司不得采用資本公積金轉增股本同時縮股以彌補公司虧損的方式規避上述法律規定。該公告似乎是對ST飛彩彌補虧損方式的一個回應;但對于公司如果不是以資本公積轉增股本而是直接以原有股本彌補虧損卻未提及。另一方面,我國會計準則及配套規定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我國相關會計考試的CPA考試會計科目教材,在所有者權益一章中,每年均提到“實收資本減少的原因大體有兩種,……二是企業發生重大虧損需要減少注冊資本”,但卻未有更多的解釋。
那么,注冊資本可以彌補虧損嗎?已有的研究都從公司法律的角度證明了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合法性⑤,較少有從會計準則的角度對此進行分析。鑒于此,本文擬重點探討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是否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
二、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研究
從事經營活動的公司,既有可能盈利,也有可能虧損?;诰S持公司發展,保護債權人利益等方面的原因,法律規定在虧損彌補之前,禁止向股東分配利潤;否則無異于是用股東的投入向其進行分配。除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需要股東會決定之外,虧損的彌補是通過經營活動自動進行的,無須進行特別的處理。但是,當公司持續性發生虧損,無法通過日常經營盈余彌補虧損時,將會造成公司可用資源的實質性減少。此時,通過減少注冊資本的方式彌補虧損,既不需要資源的投入,也不存在資源的流出,并不會改變股東權益總額,甚至也不會改變公司的價值評估①,改變的只是股東權益的結構,只涉及股東權益內部各項目的重分類,因而從根本上來說,其實質就是所有者權益賬戶重分類的過程。但這種作重分類的會計處理,受到法律和會計準則兩方面的約束。
1.公司因使用注冊資本彌補虧損,不用再使用以后的盈利彌補,以后的利潤在提取公積金后再用于分配。在股東最初投入尚未回收時,其實質相當于股東原始投入的回收,因而從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形成了實質上的減資。
2.減少注冊資本涉及債權人利益,需要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此種形式減少注冊資本雖然沒有資源的實質性流出,但是通過注冊資本彌補虧損后,公司以后實現盈利不需要再去彌補虧損,公司可以不經債權人同意將實現的全部利潤在提取公積金后用于股東分配,因而在某種程度上與債權人利益相關。因此同樣需經過嚴格的法律程序,通知和公告債權人。
3.重分類涉及相關會計處理,需遵循會計準則的相關規定。雖然注冊資本與資本公積、盈余公積、未分配利潤都屬于股東權益,但是分別反映了所有者投入資本、公司累計經營盈余等信息,這些信息對于財務報表使用者來說是相當重要的。
在持續虧損的狀態下,對于是否可用注冊資本彌補虧損,以及對此怎樣進行會計處理,我國現行企業會計準則、具體準則中都沒有更多直接的資料可供參考。按照我國會計準則體系的基本要求,當沒有具體準則可供遵循時,需要以基本準則為指導。
在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所有者權益相關規定中,對此也沒有明確的規定。雖如此,但由于所有者權益賬戶各項目是反映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主體)在某一特定時期財務狀況,是資產負債表的重要組成內容。為詳細反映所有者權益的變動狀況,我國會計準則體系將所有者權益變動表作為財務會計報告體系的基本報表之一,該表的列報應當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要求。首先,它要實現財務會計報告之目標,我國《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第四條規定,“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是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與企業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等有關的會計信息,反映企業管理層受托責任履行情況,有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做出經濟決策”。財務會計報告是反映特定會計主體(經營主體)的會計信息,其提供的會計信息應符合會計信息的質量特征。當前的財務狀況是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主體)過去經營的結果,所有者權益結構是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主體)財務狀況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由于企業經營有一個持續性,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的未彌補虧損,反映了企業(財務會計報告主體)經營歷史狀況,反映了經營主體的累計經營盈余信息,暴露了企業經營不善,或管理受托責任履行不良、不適應市場的信息。況且,通過重分類會計處理,也無法改變企業的這種狀態,因此保持其原有的分類更有利于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作出相應的決策。在這種情況下,未彌補虧損的財務會計報告各項目提供的信息真實地反映了該經營主體的實際信息;這時,用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是不適當的,應當加以禁止。以ST飛彩為例,在其與中鼎密封件進行重大資產置換前,其報表權益類項目下未分配利潤處于累計虧損狀態,這是由于原有農用汽車經營資產和在原公司董事會管理下所形成,這些信息反映了原有資產的累計經營結果和原管理層的受托責任。如不實行重大資產重組,可以預計這種狀態將處于持續進程之中,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其發展態勢,因而這些信息對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來說是重要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應禁止企業重分類權益類賬戶,換言之就是應當禁止公司通過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
但是,當企業經營狀況、經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企業資產質量得到了質的改變等因素,比如企業進行重大資產重組等,在會計主體發生重大變化時,如果繼續保持其原有的分類,可能將無法反映企業的真實經營狀況,所提供的財務信息可能不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時,就不利于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的有用的信息,自然也無法實現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這時為實現企業會計的基本目標,提供合乎會計準則規定的質量要求的財務信息,有必要對企業權益類賬戶進行重分類會計處理。比如,對于存在累計巨額虧損而扭虧無望的企業,假設企業實施重大戰略調整,重新尋找適應其現有凈資產相適應的行業,并具有良好的盈利性。在這種情況下,由于企業資產結構發生了實質上的變化,企業盈利方式、能力等均與原有業務存在根本上的不同,因而從實質上可以認為,雖然法律主體未發生變化,但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經營主體已經發生了變化,應該按照實質重于形式的要求對財務會計報告進行相應的處理。
因報告主體發生了變化,如果不重分類權益賬戶將無法為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有效、真實的信息,應當給予公司“重新開始”的機會②,對其原有業務應采取類似清算會計的會計處理,應允許也應當讓企業通過減少注冊資本來彌補虧損并重分類權益賬戶,以便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高質量的財務會計報告,實現財務會計報告目標。同樣以ST飛彩為例,由于其實施了資產重組,其重組方案為,飛彩股份以其農用車相關資產、負債與中鼎股份密封件和液壓氣動密封件汽車非輪胎橡膠制品生產相關的主要資產和負債進行置換。資產置換完成后,飛彩股份主要業務變更為密封件和液壓氣動密封件汽車非輪胎橡膠制品生產等①,另一方面,重組完成后,飛彩股份董事會現有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全部辭職更換為密封件管理相關的管理人員②。因此重組后,其一,從財務會計報告反映的經營主體看,雖然其法律主體未發生變化,但是其經營主體則完全變了,從原農用車業務變成了密封件等業務。其二,從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看,飛彩股份原權益項下各項目反映的是原農用車相關的信息,特別是其未分配利潤反映的是原農用車業務的累計經營盈余(虧損,表現為負數),與現有的密封件等資產無關。W.A.佩頓、A.C.利特而頓在《公司會計準則導論》中就曾指出,“企業重組或合并會帶來一個特殊的問題?!囟ǖ囊奄嵢∮嘤嬃康氖翘囟ü镜睦塾嬂麧?,而不是合并后的或承繼公司的累計利潤。一項完全合并交易相當于組建一家新企業,而一家新公司不可能則開業就有已賺取盈余”。顯然,佩頓與利特而頓所說的“已賺取盈余”,可以理解為包括企業的累計虧損。因而原有累計未分配利潤不是現有業務的如實反映,與現有業務不具有關聯性,因而也是不相關的,同時這個信息對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來說是相當重要的,所以保留原有未分配利潤信息的財務會計報告不符合財務會計信息基本質量特征。其三,由于前述兩方面的原因,繼續沿用含有巨額未分配利潤的原飛彩股份的權益分類,自然無法實現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有用的信息這一重要財務報表目標。另外,進行資產重組后的飛彩股份的管理層已經全部變換因而也無法反映管理層的受托責任,所以沿用原有權益分類無法實現企業會計準則所要求的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因此,為客觀真實地反映現有資產業務的盈余信息,有必要將其原未分配利潤予以轉銷,其方法就是調整權益類各項目,使權益類各項目在重分類后能提供與現有資產業務更加可靠相關的信息。飛彩股份的具體做法就是以注冊資本彌補虧損。通過重組后未分配利潤反映的就是新的資產業務的信息了,這時的財務會計報告所提供的財務信息符合會計準則規定的會計信息質量特征,有利于實現會計準則規定的財務會計報告目標。因此筆者認為,飛彩股份通過注冊資本彌補虧損的會計處理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了更高質量的財務會計報告,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同樣的,中國銀行股改后,由于其將更加市場化,與其原有的經營模式存在著本質的區別③,所以也可以實施資本彌補虧損。正如W.A.佩頓所說,“沖減設定資本代表著非正式的‘準重組’;也是企業重新開始的前提。換言之,重新表述資本以抵補虧損,產生了使公司處于與新設立企業相似狀況中的結果。因此,像一個新成立的公司一樣,修訂過資本賬戶的公司應該明確地記錄從準重組時點之后所累計的任何盈余”。
因此,在特定情況下通過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更能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財務會計報告,實現財務會計報告的目標,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所以這些企業通過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方案才得到了相關監管方面的認可。
三、結語
綜上所述,從會計角度看,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涉及到重分類權益賬戶的會計處理,特定情況下的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能更好地向財務會計報告使用者提供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特征的會計信息,更有利于實現財務會計報告目標,這樣處理不僅不違反現行會計準則,反而更符合會計準則的基本要求。因此,為適應公司復雜的經營環境(比如公司收購兼并等業務),基于更好地實現財務會計報告目標,確保公司提供的財務會計報告符合會計信息質量特征要求,建議準則制定機構就公司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基本前提下通過減少注冊資本彌補虧損作出具體規定,并對其適用條件作出嚴格限定。同時有關監管機構應對公司此類業務采取嚴格的監管措施,以防范公司濫用這種方式進行盈余操縱。也許正是這個條件的界限不易界定,才造成至今這個領域的法律法規蒼白,并進而導致ST飛彩、中國銀行之類的案例都是按個案進行處理的。
(作者為會計師)
參考文獻
[1] 林志軍,葛家澍.現代西方會計理論[J].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
[2] 葛家澍.現代會計基本理論研究[J].福建: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
注冊資本范文5
關鍵詞 注冊資本登記;改革;稅收問題;稅法調整
中圖分類號 D91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2014)13-0006-01
2014年2月7日,國務院下發了《國務院關于印發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7號),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自3月1日起實施。本次改革依照便捷高效、規范統一、寬進嚴管的基本原則,創新公司登記制度,降低準入門檻,轉變監管方式,簡化手續,激發市場主體創造力,促進經濟發展。
一、注冊登記資本制度改革的內容
(1)是放寬注冊資本登記條件。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取消了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3萬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最低注冊資本10萬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冊資本500萬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設立時股東(發起人)的出資比例和繳足出資的期限。公司實收資本不再作為工商登記事項。
(2)注冊資本由實繳登記制改為認繳登記制。由公司股東(發起人)自主約定認繳出資額、出資方式、出資期限等,并載于公司章程。公司應當將股東認繳出資情況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并對繳納出資情況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3)將企業年檢制度改為年度報告公示制度。企業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將年度報告通過市場主體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同時向社會公示,任何單位和個人均可查詢,使企業相關信息透明化。
(4)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申請人提交場所合法使用證明即可予以登記。
(5)推行電子營業執照和全程電子化登記管理。電子營業執照載有的工商登記信息與紙質營業執照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二、新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引起的稅收問題
(一)股權成本的確定問題
股東轉讓股權時,將股權轉讓收入扣除股權成本后的差額作為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或者個人所得稅。在實繳資本登記制下,《公司法》對各類公司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出資期限、驗資,都做了明確規定,因此,股權的計稅基礎是明確的。注冊資本制度由實繳制改為認繳制后,允許股東在公司成立時只實際繳付一定比例的認繳資本,其余的認繳資本在公司成立后的一定期限內繳清即可。所以,公司成立時實繳資本可能小于注冊資本,公司的實繳資本隨著股東繳納出資而增加。在股東未完全繳納認繳資本的情況下 ,股東轉讓股權時股權成本應如何確定?這直接影響著股權轉讓所得的計算,從而影響應繳納的所得稅的計算。
(二)印花稅計稅依據與繳納時間的確定問題
工商登記改革影響到的主要是記載資金的賬簿和產權轉移書據應交的印花稅。稅法規定記載資金的賬簿的印花稅計稅依據為“實收資本”與“資本公積”的合計金額。企業執行“兩則”啟用新賬簿后,其“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兩項的合計金額大于原已貼花資金的,就增加的部分補貼印花。另外,股權轉讓過程中,轉讓雙方都要按照規定稅率繳納印花稅。
由于實收資本制度改為認繳資本制度,并且對首次出資額和出資期限沒有要求,納稅人在未交足認繳資本額的情況下,印花稅的該如何計算?同時,由于存在納稅人可能會有不定期實繳資本情形的出現,給該稅目印花稅的管理也帶來了一定的困難,需要稅務機關從一次性管理方式轉為多次連續性管理,稅務機關如何加強對該稅目印花稅的日常管理?
(三)新注冊資本制度對資本弱化相關政策的沖擊
資本弱化主要包括未繳清實收資本借款利息稅前列支問題和關聯關系借款利息列支比例問題。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金融企業為5:1;其他企業為2:1。
在新的認繳資本制度下,關聯方借款利息支出的債權與權益投資比例可能失去了分母,再計算已無意義;對未交齊資本期間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的規定已顯多余。
三、新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可能引起的稅法調整
(一)原始股東股權的計稅基礎應該是實際繳納的出資額
稅法一般以歷史成本作為資產的計稅基礎,所謂成本就是實際發生的支出。按照此原則,原始股東股權的計稅基礎應該是實際繳納的出資額,而不應是其認繳額。所以,股東在繳納全部認繳額之前,股權的計稅基礎應該是變動的。例如,A出資人在1月1日認繳150萬,實際繳納時間是:1月1日80萬、6月1日100萬,12月31日150萬。如果A出資人,在4月3日將股權按照100萬的價格轉讓,則股權轉讓所得是20萬(100-80),如果在9月1日將股權按照130萬的價格轉讓,則股權轉讓所得是30萬(130-100),這種理解方式應該是符合其賬務處理實際的。這就顛覆了過去稅務機關以實收資本制度作為股權轉讓成本的理念,稅務機關必須在管理手段、內容等方面迅速做出調整,如稅務登記時記錄的資本方面內容必須馬上轉為認繳資本金額、比例,股權轉讓時的成本必須按照賬面實收資本的比例計算。其股權轉讓價格是完全可以低于認繳資本的,關鍵是做到根據賬面凈資產進一步評估判斷其轉讓價格的合理性。
(二)新注冊資本登記制度對印花稅的影響
對于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在現行政策不作任何改動的前提下,稅務機關應加強對企業財務報表的自動電子審核分析比對,篩選存在實繳資本的情形,及時通知納稅人補繳印花稅。同時,建議對記載資金的賬簿印花稅的政策進行調整,能否與國家注冊資本制度改革政策相一致,對實行認繳資本制度的納稅人,直接按照認繳資本征收印花稅,這樣就免去了認繳資本制度下印花稅的征收麻煩的問題。 對于產權轉移書據印花稅,與傳統的實收資本意義上的股權轉讓相比,計稅依據大幅減少。
(三)關于資本弱化相關政策的調整
隨著新資本登記制度的改革,如何才能實現所得稅政策與改革的步伐同步?筆者建議,或許可以直接廢止資本弱化相關規定,既然是企業發生的正常財務費用,允許企業列支就是;或許改革現在的政策規定,以認繳資本作為計算債權投資與權益投資比例的基數,廢止關于未交齊資本金從而導致對應部分借款利息不允許稅前列支的規定。
參考文獻:
[1]國務院.《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方案》,2014年2月7日。
[2]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稅法》,2013年。
[3]褚小麗.《工商注冊登記形式的不同對稅收的影響》,財經界,2010年03期。
[3]李旭春.《新注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對稅收管理影響的思考》,中國稅務網。
注冊資本范文6
外資企業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經批準也可以為其他責任形式。 外資企業為有限責任公司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 外資企業為其他責任形式的,外國投資者對企業的責任適用中國法律、法規的規定。
外資企業的投資總額,是指開辦外資企業所需資金總額,即按其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的總和。
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是指為設立外資企業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資本總額,即外國投資者認繳的全部出資額。外資企業的注冊資本要與其經營規模相適應,注冊資本與投資總額的比例應當符合中國有關規定。 外資企業在經營期內不得減少其注冊資本。但是,因投資總額和生產經營規模等發生變化,確需減少的,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外資企業注冊資本的增加、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外資企業將其財產或者權益對外抵押、轉讓,須經審批機關批準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備案。外資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其章程規定,代表外資企業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其職權時,應當以書面形式委托人,代其行使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