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轉讓協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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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轉讓協議范文1

出讓方:(簡稱甲方),身份證號:,

住址:,電話:。

受讓方:(簡稱乙方),身份證號:,

住址:,電話:。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承包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雙方商,現就甲方林地使用權轉讓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轉讓標的

甲方承包的林地名稱小地名為李子坪楊柳凹偏山,坐落在芒市鎮下東村獨田小組。東:山約坡單腰進小橫路下梁子到兩交水;南:兩交水順楊柳凹對小梁子單腰楠木樹樁轉窩子上三鍋腔Y口;西:三鍋腔順總梁子到深溝交路口;北:深溝叉路口順窩子下楊柳凹上梁子到李連九墳順梁子下山約坡單腰。面積為35.8畝,林權證號為潞林證子(2007)第5114號0533103010902GDYMSY01008.

第二條、轉讓價款及付款方式

1、轉讓價款:

轉讓價款為14360元。

2、付款方式:

乙方于合同簽訂之日將全部轉讓價款一次性付清。

第三條、雙方權利義務:

1、林地轉讓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甲方確認上述承包給乙方的林地林木產權清晰,沒有林權糾紛,不是甲方債務抵押物,如林地林木在轉讓期內發生四至權屬糾紛及其它糾紛,均由甲方負責解決。

2、林地轉讓后,甲方應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3、甲方必須積極配合乙方辦理林權證變更手續。

4、乙方按林業政策辦理生產采伐指標等手續時,甲方應協助辦理,費用由乙方負擔。

5、乙方在管理林地及組織生產中遇他人影響生產及發生火情、偷盜等行為,甲方應協助乙方要求村委會、村小組負責人及相關部門及時配合處理,直至處理完畢。

6、乙方對受讓的林地享有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權和處置林木及其它產品。

7、在承包期內附著于該林地的所有國家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歸乙方享受,如遇林地被征用、征收、占用的,所有補償款歸乙方所有。

第四條、爭議解決:

協議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受訴法院為潞西市人民法院,勝訴方與訴訟相關的訴訟費、律師費等由敗訴方根據敗訴比列為對方承擔。

第五條、合同效力

1、本合同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交公證處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的附件及補充協議,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協議期限為35年,自2007年1月1日起至2042年1月1日止。

4、本協議自2007年1月1日起生效。

第六條、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協議簽定后,若乙方違約,應書面通知甲方,并自違約之日起五日內向甲方支付違約時該林地市場最高價總額20%的違約金,可從已支付的轉讓款中直接扣除;若甲方違約,應書面通知乙方,除全額退還轉讓款外,還應自違約之日起五日內向乙方支付違約時該林地市場最高價總額20%的違約金,并按農村信用社最高貸款利率支付乙方所付轉讓費的利息。

2、由于一方違約給對方造成其他損失的由違約方賠償該損失。

第七條、附件

1、森林、林木、林地狀況登記表。

2、林權證附圖。

甲方:乙方:

林權轉讓協議范文2

原告:[香港] 鏡威公司。住所香港九龍上海街456號。

被告:梁金福,香港居民。住所香港華富村華翠樓。

1988年4月23日和1989年1月23日,被告梁金福以其所屬興發1號和興發2號兩漁船作為抵押,分別向澳洲信用財務(香港)有限公司(下稱財務公司)借款HK$l10萬元和HK$170萬元。其中,以興發1號漁船作為抵押借款HK$110萬元,約定60個月還清,每月還HK$28417元,年利率按11%計算,從1988年5月23日起支付;以興發2號漁船作抵押的借款HK$170萬元,還款期限亦是60個月,每月還HK$45333元,年利率按12%計算,從1989年2月23日起支付。此外,梁金福與財務公司還于1990年1月24日簽訂了一份租購船舶設備協議,即以租賃方式向財務公司購買捕魚設備一套,價值Hk$407988元,從1990年2月24日起每月24日支付HK$11333元,36個月付清,最后再付$20元,即獲得該設備的所有權。上述協議均約定,合同爭議適用香港法律處理。三筆借款的擔保人均為梁樹基和鏡威公司。梁金福以興發1號和興發2號漁船所設定的抵押,登記于香港海事處漁船船舶登記機關,抵押權人為財務公司。

其后,因被告梁金福未能按抵押貸款協議清償財務公司貸款,經財務公司的申請,香港最高法院分別于1993年9月29日和10月13日作出了案號為(1993)NOA5995、(1993)NOAJ170、(1993)NOAJ171三份判決,判令該案第一被告梁金福及其貸款擔保人即第二被告梁樹基償付該案原告財務公司款項共計HK$1933163.26元及利息,被告梁金福對此無異議。

由于被告梁金福未執行香港法院判決并外出作業不歸香港,致使財務公司債權無法實現。財務公司為實現自己的債權,即于1995年11月21日與本案原告鏡威公司簽訂了一份抵押債權出售協議和執行該協議的抵押債權轉讓書。該協議約定:財務公司將其在協議附件1中所列的所有尚未償還的抵押債權共計HK$9011666元轉讓給鏡威公司,其中包括梁金福以興發1號及興發2號作抵押的欠款HK$1292997元及租購捕魚設備一套的欠款HK$113330元,共計HK$1406326元;鏡威公司為此支付給財務公司HK$280萬元,分15個月支付,1995年10月20日第一期支付HK$186676元,以后14個月每月20日支付HK$186666元。協議還約定,香港法律為處理合同所適用的法律。

至1996年12月18日,鏡威公司依約將上述款項支付完畢,同月21日,香港海事處簽收了財務公司出具的抵押債權轉讓通知。

為了實現其債權,財務公司及原告鏡威公司多次派人到內地調查梁金福行蹤及追索債務。1996年11月6日,根據鏡威公司的申請,海口海事法院依法將梁金福所屬興發1號和興發2號兩漁船扣押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三亞港。其后,鏡威公司向海口海事法院提起訴訟,稱:其作為被告梁金福的擔保人,代梁金福履行了還款義務,財務公司即將其債權和對上述兩條漁船及設備的抵押權益轉讓給了我公司,所以,我公司對于梁金福享有代位追償權。請求判令梁金福向其償還受讓的欠款HK$1933163.26元及利息HK$2217475.48元和其追討該筆欠款的費用HK$255198.60元。

 

梁金福答辯稱:其對與財務公司的HK$310萬元的借款合同已部分還本付息,尚欠HK$1406327元,香港法院亦就此作出判決。由于其經營不善,無力償還上述債務及執行香港法院的判決。但其未欠原告債務,原告稱其已替被告履行還款義務缺乏事實依據,原告與財務公司的抵押轉讓合同亦缺乏足夠證據證明,應屬無效。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審判】

海口海事法院認為:本案系屬涉港漁船抵押債權轉讓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于當事人因抵押貸款合同所抵押之興發1號、興發2號漁船已經本院扣押于三亞港,故本院依法享有司法管轄權。本案原、被告雙方在法院審理期間均未提供香港相關法律,故應視為當事人沒有選擇處理爭議所應適用的法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二款"涉外合同的當事人沒有選擇的,適用與合同有最密切聯系的國家的法律"的規定,本案應適用合同標的物所在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的民事法律。

原告鏡威公司與被告梁金福對其與財務公司簽訂的上述抵押貸款合同和租售抵押合同未持任何異議,且內容未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故該合同合法有效。據其合同,被告應償還債務而未能償還,財務公司對此訴諸法律,業經香港最高法院判決在案,被告對此亦未存異議,其判決應是本案的一個法律事實。據其合同及判決,財務公司通過契約形式將其債權有償轉讓與第三人即原告鏡威公司,其轉讓并未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因而其轉讓及轉讓協議亦合法有效。協議有效,其效力不僅對原告和財務公司有拘束力,同時對被告也具有拘束力。據此,原告鏡威公司通過轉讓協議即成為被告梁金福的債權人,因而被告所稱未欠原告債務和轉讓協議不實及合同無效之辯稱不能成立。事實上,財務公司不僅與原告簽訂了轉讓債權協議,同時原告還依約履行了協議。債權轉讓,原債權人只需將債權轉讓之事實通知債務人,而無需債務人同意。被告長期外出作業未歸香港,其是否收到原債權人通知,并不影響轉讓協議的效力。故對原告提出的債權主張,本院應予支持。但對債權轉讓之數額,轉讓協議與香港法院判決不同,前者為HK$1406327元,后者為HK$1933163.26元。雖然財務公司擁有的債權大于轉讓協議數額之債權,但鑒于轉讓協議載明有轉讓之債權的具體數額,因而原告提出的債權主張及債權數額應以雙方當事人債權轉讓明確的意思表示為準。對原告所提出的利息主張,則應以轉讓協議數額及原債權人與被告簽訂的合同所約定的利率計算。原告所提出的追債費用的賠償請求,因證據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和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海口海事法院于1997年1月27日判決如下:

一、被告梁金福償還原告鏡威公司HK$1406327元,利息HK$200167.21元(以抵押合同年利率12%計,時間從1995年11月21日至1997年1月28日)兩項合計HK$1606494.21元,該款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清償,逾期加倍計付罰息。

二、駁回原告鏡威公司的其他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被告不服,向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本案債權轉讓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原債權人未通知上訴人,也未征得上訴人同意,按照中國及香港有關法律規定,該轉讓行為無效。本案適用法律錯誤,應適用香港法律處理。故請求撤銷一審判決,駁回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

梁金福在二審庭審中又變更訴訟主張,要求適用中國法律,并提出鏡威公司主張債權已過兩年訴訟時效。

被上訴人鏡威公司未作書面答辯。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除認定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外,還查明:財務公司與鏡威公司簽訂的抵押債權出售協議和抵押權轉讓書中,均有財務公司的兩名董事即其亞太地區主席和行政主管代表財務公司簽字,并加蓋有財務公司的印章,財務公司的財務總監王勝作為合同見證人也簽了名。1996年12月18日,中國委托公證人翁宗榮律師就上述協議中財務公司簽約人的身份、簽字及該公司的印章的真實性,出具了公證書。同日,合同見證人王勝出具書面聲明,除確認兩份協議真實外,還提到財務公司曾將債權轉讓事宜通知了香港海事處及梁金福在香港的法定住址。1996年11月3日,梁金福曾委托香港律師楊漢源,林炳坤致函財務公司,稱其已聽說了此債權轉讓事宜,只是需進一步證實。12月16日,財務公司的律師翁宗榮、王港又復函楊、林兩律師,明確告知了債權轉讓事宜。在二審庭審中,梁金福承認梁樹基和鏡威公司同為其向財務公司借款的擔保人。鏡威公司向財務公司付款的所有財務憑證均經中國委托公證人公證。

海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梁金福在上訴時雖曾要求適用香港法律,但未提供香港相關法律,且又在庭審中變更了主張,要求適用中國實體法;鏡威公司對一審法院適用中國法律作出判決未提出上訴,應視為同意適用中國法律。故處理本案糾紛的實體法應為中國有關民事法律。梁金福對其與財務公司的借款及鏡威公司是其擔保人的事實無異議,并承認其尚欠財務公司剩余債務港幣1406327元及利息。財務公司與鏡威公司之間就包括梁金福的欠款在內的債權轉讓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且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也未損害債務人梁金福的利益,該轉讓行為只需通知債務人,無需征得債務人同意。本案查明的事實已證明原債權人財務公司已將債權轉讓情況通知了債務人梁金福。故梁金福與財務公司的抵押借款合同,鏡威公司為梁金福向財務公司借款所作的擔保行為,以及鏡威公司與財務公司的債權轉讓協議均合法有效。鏡威公司向財務公司按約定支付了價款,應視為即是履行債權轉讓協議的行為,又是履行其擔保義務的行為。鏡威公司據此向梁金福主張債權,應受法律保護。梁金福提出的鏡威公司提起訴訟已超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法律規定的兩年訴訟時效,沒有事實根據。綜上所述,梁金福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該院于1997年6月24日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關于本案應適用的準據法。本案當事人均為香港籍民事主體即香港企業法人和公民,其抵押貸款合同和債權轉讓協議的簽訂地和履行地均在香港,因而當事人完全有權選擇處理解決雙方紛爭所適用的法律即香港法律。事實上,抵押貸款合同當事人和債權轉讓協議當事人約定處理雙方紛爭的法律即是香港法律。雖然債權轉讓協議當事人為債權人財務公司與原告鏡威公司,而非鏡威公司與被告梁金福,但因該轉讓協議對債務人也具有約束力,因而其協議選擇適用的法律亦同樣適用于本案雙方當事人。根據上述協議約定及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涉外民事關系的法律適用的有關規定,法院審理該案所依據的準據法應當是香港法律。但鑒于原、被告雙方均未提出要求適用之法律,也未提供香港有關法律,故法院可以將其視為合同當事人沒有選擇處理合同爭議所適用的法律。既然如此,裁決當事人糾紛的法律當然就應為法院所在地法律。

林權轉讓協議范文3

因與湖北新火炬的并購方案,雙林股份在8月5日復牌后迎來大漲。截至8月14日,其復牌后漲幅已達30.8%。

與并購方案一同出臺的還有定向增發方案。為了籌集收購湖北新火炬100%股權的交易資金,雙林股份擬向雙林集團、智度德誠兩家認購對象發行股份募集配套資金2.73億元,發行價為7.12元/股,發行數量為3834萬股。

以雙林股份8月14日的收盤價8.75元/股計算,成立不到一個月的智度德誠的賬面收益率已達23%。不過,在這宗并購案背后,湖北新火炬的投資者卻沒有如此幸運,多數投資者在并購前夕已悄然撤退,且其收益大多較低。

智度德誠浮盈23%

智度德誠成立于2014年7月21日,智度德誠擬以7.12元/股的發行價認購雙林股份發行的767萬股股份,涉及資金5461萬元。以雙林股份8月14日的收盤價8.75元/股計算,成立不到一個月的智度德誠的賬面收益率已達22.9%。

根據雙林股份披露的信息,智度德誠有9位股東,其中7位為個人股東,占比83.79%,兩家機構股東持有剩余的16.21%的股份。其主要機構股東方――中融泰匯投資基金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融泰匯”)成立于2012年11月1日,中融泰匯背后的股東方是廣西瀚德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瀚德集團”),瀚德集團成立于廣西南寧,是一家以房地產開發、文化傳媒、倉儲物流等三大體系為支柱產業的大型綜合性企業集團。瀚德集團前身經營項目涉及礦產資源開發、百貨、旅游、珠寶、餐飲、建材等多個行業。

無獨有偶,在雙林股份上市前夕引入的投資者也是在入股前不久成立。

根據雙林股份招股書顯示,2007年11月26日,經雙林股份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雙林股份進行增資擴股,注冊資本由6000萬元增加至7000萬元。其中上海領匯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領匯投資”)、蔡鳳萍、陳青云按每股5元的價格分別以現金認購760萬股、130萬股、110萬股。根據上海工商局資料,領匯投資成立于2007年10月17日。這意味著,其在認購雙林股份股權時,剛剛成立了一個多月。

雙林股份于2010年7月22日成功登陸創業板,當時發行價為20.91元/股,領匯創業的投資收益率超過300%。

新火炬部分投資者零收益退出

與雙林股份的投資方對比,湖北新火炬的投資方就沒有那么幸運了。

湖北新火炬自2008年開始接受南京證券的上市輔導,2008年6月,湖北新火炬前身襄樊新火炬汽車部件裝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火炬裝備”)整體變更為股份公司。在此之前,湖北新火炬于2008年3月份進行了一次大范圍的股權轉讓。2008年3月26日,新火炬裝備董事會會議同意襄樊新火炬將其持有的新火炬裝備12.5%的股權轉讓給湖北高投、9%的股權轉讓給興格潤、1.5%的股權轉讓給上海迦義,同意鍵朗有限公司將其持有的新火炬裝備16.71%的股權轉讓給瑞來實業、2.86%的股權轉讓給佳潤企業、2.86%的股權轉讓給鵬威電子、2.57%的股權轉讓給ASHWINI DEVI MOHAN。

其中湖北高投作為財務投資人,對其轉讓價格以經審計的新火炬裝備2007年12月31日的凈資產(每股1.88元)為基礎,經轉讓雙方協商確定交易價格為每股2元;興格潤為新火炬管理層持股公司,對其轉讓價格為每股1元;因新火炬與上海迦義未來在市場拓展方面有合作機會,對其轉讓價格也為每股1元。其余公司的股權轉讓價格為每股1.94元~2.33元不等。

不過,“未來在市場拓展方面有合作機會”的上海迦義卻率先將所持股權轉讓出去。

2010年12月26日,上海迦義、ASHWINI DEVI MOHAN分別與襄樊新火炬、瑞來實業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前兩者以2008年的入股價將股權悉數轉讓,兩年多的時間里沒有任何收益。

此外,對于被提及有合作可能的上海迦義,雙林股份在并購草案中并未提及其曾與湖北新火炬有合作事項。根據上海工商局提供的資料顯示,上海迦義成立于2007年9月29日,法人代表為周東,最后一次年檢信息為2012年,辦公地址為上海市普陀區陜西北路1438號1406室。

不過,記者近日實地探訪得知,目前上述辦公地點已成為上海某律師事務所的辦公場所,記者從前臺處得知,該律所在此辦公已有好幾年。

IPO暫停后部分投資者微利出逃

從2011年下半年開始,IPO經歷了近兩年的空窗期,在這期間,湖北新火炬的股東們也開始集體“出逃”。

2011年12月23日,湖北新火炬股東瑞來實業、鵬威電子分別與襄樊新火炬簽訂《股權轉讓協議》。瑞來實業將其持有的湖北新火炬19.29%的股份轉讓給襄樊新火炬,轉讓價款為404.6萬美元(約合人民幣2561萬元);鵬威電子將其持有的2.86%股份轉讓給襄樊新火炬,轉讓價款為60萬美元(約合人民幣380萬元)。

2011年12月29日,湖北高投與襄樊新火炬簽訂《股權轉讓合同》,湖北高投將其持有的湖北新火炬12.5%股份轉讓給襄樊新火炬,轉讓價款為1950萬元。

林權轉讓協議范文4

1991年8月,從廣東惠州澳大利亞奇勝電器有限公司離職的鄧振強,慕名找到顧地公司董事長林偉雄和總經理邱麗娟,要求合作創辦一家生產開關、插座的公司。

當時約定,鄧振強及伙伴出資150萬元,林偉雄夫婦出資150萬元,注冊成立“順德市松本電工實業有限公司”。但是鄧及伙伴只有1萬元,因此另外299萬元是林偉雄夫婦以顧地公司以及個人的名義向銀行申請的貸款,約定待公司產生利潤后鄧及伙伴再從應得利潤中歸還149萬元。1992年6月8日,合作公司正式成立。林偉雄占50%的股份,鄧振強及伙伴占50%的股份。

一場悲喜劇就此拉開帷幕。喜的是雙方的合作創造了中國建筑電器行業的一大奇跡,松本電工公司的迅速崛起為世人矚目;悲的是合作伙伴最終反目成仇,幾乎葬送了一個著名的企業、知名的品牌。

順德松本電工實業有限公司初期,利用顧地公司的銷售網絡、交通工具、廠房等生產銷售產品。起初,出任總經理的鄧振強向溫州市生產開關、插座的某工廠買回產品,然后印上“松本”商標,包裝后銷往市場。由于產品質量較差,許多客戶紛紛退貨。林偉雄了解到這一情況后,親赴溫州考察,發現這是一家設備落后、廠房簡陋的私人工廠。回到順德后,林偉雄與妻子邱麗娟商量,長此以往公司必將出大問題,到時近300萬元投資恐怕難以收回。因此決定自己購買設備生產產品。為了籌集資金,他們以顧地公司的名義再次向銀行擔保為松本公司貸款400萬元購買設備和原材料。

鄧振強果然不負眾望。在松本公司的發展壯大過程中,他付出了很大的心血,表現出非凡的經營管理才華。到1996年,“松本”商標在全國各地具有了較高的知名度,公司的產品深受國內外行家和廣大消費者的好評和信賴。

“松本”做大了,鄧振強也開始自我膨脹。在對外宣傳上,他閉口不提合作伙伴林、邱夫婦,總是對媒體和記者宣稱是他向銀行貸款創建了順德松本公司,挑起了挑戰洋品牌的大旗。給人的印象是,松本電工完全是鄧振強個人的企業。事實上,順德松本公司的法人代表自始至終都是林偉雄,而鄧只是總經理和董事之一。

如果僅僅是宣傳上的誤導,那倒也算不得什么。但是后來發生的一系列事情,則使鄧振強的不良意圖暴露無遺。

1996年公司發展到一定規模后,鄧振強開始利用各種手段先后將原先的伙伴、和他共同享有50%股份的其它股東排擠出公司,將他們的股份全部買下,真正實現擁有了50%的股份。在擁有50%的股權并完全控制松本公司的管理權后,鄧曾私下向林偉雄提出要51%的股份,未能實現;加上雙方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產生了一些分歧,就此埋下了日后分手的隱患。

自1996年初起,鄧振強利用林偉雄對他的信任,擅自以自己和胞弟妻兄的名義先后成立了廣州松本公司等五家使用“松本”字號的公司,生產銷售同類產品。這五家企業都是鄧振強及其胞弟和妻兄策劃的廣東真善美集團有限公司的下屬控股公司。同時,他還利用職權做出了許多損害公司利益的行為,如利用順德松本電工的各辦事處及商務人員推廣、宣傳“真善美”產品,利用各種方式誤導客戶和消費者誤認“真善美”是順德松本電工的產品;以廣州松本公司的名義搶注順德松本電工公司的商標以及其它公司商標113個;利用職權將順德松本電工的管理人員、技術人員、熟練生產工人安排到“真善美”工作;利用順德松本電工實業有限公司的名義聲稱松本電工被“真善美”替代,以欺騙經銷商等等。

分道揚鑣 了猶未了

1998年3月,林偉雄和妻子邱麗娟從加拿大回公司,聽到顧地公司的商務人員反映,鄧振強利用順德松本電工公司的商務代表推銷“真善美”的產品,“真善美”的報價表上所印的辦事處全都是順德松本電工公司的辦事處,方感到事態嚴重。經過進一步調查,他們發現鄧振強背著他們注冊了自己的公司,做了大量的手腳,嚴重損害了合作公司的利益,如果聽之任之,后果不堪設想。既然不能繼續合作,分道揚鑣,各走其道不失為一種明智的選擇。

其時順德松本公司已有1000多名員工,松本電工也已經名揚中外,為了社會和全體員工的利益,林偉雄夫婦認為首先是要保住公司,保住“松本”品牌。經過幾個月的反復磋商,林、鄧決定對公司固定資產、無形資產進行評估作價,然后由一方買下。

雙方經過調查研究一致同意“松本”商標作價1.3億元人民幣,公司50%的股權共作價8276萬元人民幣。起初鄧振強要求出資將“松本”商標所有權買下,并采取3年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但后因鄧振強沒有能力也無心買下林偉雄的50%股份,提出將自己的50%股份轉讓給林、邱二人。

鄧提出了十分苛刻的附加條件,如公司當時在全國各地的辦事處及其財產和所有商務人員全部歸鄧一方,這等于將產品市場及銷售渠道全部帶走,據估計,當時的市場銷售網絡無形價值可達1000萬―2000萬元。再有要求林、邱在一個月內付清股權轉讓金等等。盡管如此,林、邱兩人還是完全接受了,并于1998年12月15日簽訂了《股權轉讓協議書》。

但是這對善良的夫婦卻沒有想到,8276萬元人民幣并未為他們買來一個完整的企業和正常的生產經營條件,而是留下了不盡的糾紛和煩惱。

《股權轉讓協議書》簽訂后,林偉雄夫婦分別分三次共支付鄧振強股權轉讓金6500萬元,鄧振強也按合同約定將公司印章、營業執照等移交給林氏夫婦。根據雙方約定,1999年1月15日3人到廣州酒家天河分店會面,解決林偉雄一方支付最后一筆股權轉讓金1776萬元,以及鄧振強辦妥放棄、變更其在廣州地區的企業名稱、轉讓商標權,并在有關股權轉讓工商登記的公司文件上簽字等事宜。林、邱二人按約定早上8時到達約定地點,一直等到下午4點,鄧振強才突然派來代表,聲明他不能履行“協議”中有關真善美集團下屬企業變更松本商標及名稱的義務,原因是他已經將股份全部轉讓給其弟鄧振盛,無權代表廣州地區的企業履行義務,隨后,林、邱兩人通過法律顧問致函鄧振強,嚴正指出鄧如不完全履行轉讓股權協議書,必須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經濟責任。但一年多過去了,毫無回音,林、邱二人為此遭受了重大損失,忍無可忍之下,只得向法院鄧振強。

事情走到了極端。

30個“松本”商標是否搶注

如果事情僅至此為止,倒也好辦?!豆蓹噢D讓協議書》是有效的法律文書,白紙黑字,不容抵賴,向法院要求執行就是了。但對于林、邱二人來說,更為撓頭的事尚在后頭。

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書》之前,林、邱二人只知道廣州松本公司搶注了4個“松本”商標,鄧振強利用林、邱兩人的忠厚善良和急于解決雙方合作關系的心理,只承認注冊了這四個“松本”商標,并表示絕對沒有其它搶注行為。為了盡快解決股權糾紛,林、邱輕信了鄧振強,并做出了很大的讓步,因而《協議書》只對上述四個商標做出了處分約定。

直到1999年6月初,林、邱二人才知道,鄧振強利用廣州松本公司搶注了與“松本”相同或近似的商標達30個,以及搶注了偉雄集團及下屬各公司的其它商標“正野”、“GENUIN”、“顧地”、“Goody”等共計80余個。為此,偉雄集團緊急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國家工商局商標評審委員會提出商標異議申請、商標注冊不當申請,要求撤銷廣州松本公司搶注的上述商標。

對于“松本”商標當屬何方,雙方各執己見。鄧振強堅持“松本”商標是他創立并帶來的,并出示了委托商標設計人后來補的證明材料,認為他應當享有“松本”商標的版權和其它權益。

順德松本電工公司則認為,“松本”商標是順德松本公司委托他人設計出來的,有發票為證。鄧振強在擔任順德松本公司總經理期間,利用自己的廣州松本公司搶注“松本”商標完全是利用職務之便的惡意搶注行為。目的在于利用“松本”的知名度牟取利益。

可以作為旁證的是,在大量搶注偉雄集團的80多件商標的同時,廣州松本公司還大量搶注了國內外知名企業的商標,如“松田”是順德市的一家知名電器制造公司的名稱字號;“TL王”模仿“TCL王牌”;“施耐德”是施耐德電器公司的名稱;以及“F&G”模仿美國寶潔公司“P&G”商標等等。據了解,廣州松本電工有限公司是一個一無辦公場所,二無從業人員,三無經營活動的“三無公司”,其經營范圍是國內貿易、室內電器安裝及維修,后增加了電器及附件的開發、設計服務、電器技術咨詢及技術服務。但是該公司還是超越經營范圍注冊商標達171個,涉及30類商品和服務,其中113個商標是用他人知名商標或知名企業字號作商標,而所注的又不屬于防御商標或聯合商標。

廣州松本公司的行為已激起了多家企業的憤怒,如TCL、麥科特公司、施耐德公司、松田公司以及偉雄集團下屬的幾個公司均已向國家工商局投訴,并依法提起異議、爭議或注冊不當申請。

問題有望妥善解決

林偉雄董事長在接受記者采訪時,呼吁全社會為名牌的創立和發展創造一個良好的社會環境。他說,除了與鄧振強之間的糾紛,偉雄集團同時面臨大量省內外企業的不公平競爭。僅廣東、浙江兩地,以“松本”作企業名稱和字號的企業就達幾十家,使偉雄集團不堪其苦。搶注商標和企業名稱“傍名牌”的出現,損害的不僅是商標與企業名稱權利人的利益,還損害了廣大消費的利益。一個民族品牌不但是企業的財富,還是國家的財富。我們公司不怕國際知名品牌公開的競爭,卻擔心國內許多企業不正當的競爭。

據了解,“松本”等商標被大量搶注的情況已經引起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廣東省人民政府、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順德市人民政府和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高度重視。順德市人民政府向國家工商局商標局做了《關于偉雄集團有限公司商標被大量搶注的情況報告》,指出這個問題如果解決不好,不但影響企業發展,而且涉及生存問題,希望商標局予以重視。

林權轉讓協議范文5

出賣人(甲方):**

買受人(乙方):**市標典家具有限公司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轉讓協議書,以資共同遵守。

第一條 甲方將自有的國有工業建設用地使用權(以下簡稱土地)轉讓給乙方。土地具體狀況如下:

(一)甲方依法所有的國有工業建設用地使用權,座落于**市辛章辦事處辛五街、勝芳協作區,用途為工業用地,面積為4804.51平方米(以交易時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為準)。

(二)該土地現在正在依據已經生效的**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8)冀1081民初5853號民事調解書辦理產權分割,分割前的土地不動產證號為(2018)**市不動產權第0006609號,面積為6044.1平方米,(2018)冀1081民初5853號民事調解書已經約定將其中1239.59平方米轉讓給**市和泰家具有限公司,剩余4804.51平方米待甲方取得新的不動產權證書后將其轉讓給乙方。

(三)甲方保證已如實陳述土地權屬狀況和相關關系,乙方對甲方上述轉讓的土地具體狀況充分了解,自愿買受該房地產。

第二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地產轉讓價款為人民幣4500000元,大寫:肆佰伍拾萬元整。

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乙方于2020年11月11日給付甲方定金500000元,大寫:伍拾萬元整,該款通過乙方公司高管邢積林賬戶轉賬至甲方賬戶(已給付),待甲方取得將要交易的4804.51平方米土地(以證書記載為準)的不動產權證書后三日內,乙方給付甲方2500000元,大寫:貳佰伍拾萬元整,甲方收到此款后應協助乙方辦理轉讓過戶手續,待轉讓過戶手續辦理完畢后三日內,乙方給付甲方剩余尾款1500000元,大寫:壹佰伍拾萬元整,至此交易完成。

第三條轉讓過戶的所有稅費均有乙方承擔。

第四條甲方承諾,在乙方或者委托他人辦理轉讓過戶時,積極給予協助。由于甲方故意拖延或者不及時提供相關材料的,造成乙方損失的,甲方負責賠償。

第五條上述土地風險責任自該土地權利轉移之日起轉移給乙方。

第六條乙方未按本合同約定期限付款的,甲、乙雙方同意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由甲方將乙方給付的定金予以沒收。

第七條甲方未按本合同約定將上述土地交付給乙方或拒不協助乙方辦理過戶手續,甲、乙雙方同意照相關法律規定,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定金。

第八條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第九條本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規。甲、乙雙方在履行本合同過程中若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解決的,由**市人民法院管轄受理。

第十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 乙方(蓋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委托人(簽字):_________

林權轉讓協議范文6

長虹謀取美菱的過程,正是其產業擴張并購的三部曲。

一部曲:謀定而動 鍥而不舍

2003年之前,美菱集團是美菱電器的控股股東。作為發起人,美菱集團持有美菱電器29.83%的股份。由于經營業績不理想,同時也為了深化國有企業改革,2003年5月29日,美菱集團與顧雛軍控制的格林柯爾簽署股權轉讓協議,轉讓美菱電器20.03%的股份,轉讓價款約為2.07億元。之后,美菱電器的控股股東轉變為廣東格林柯爾企業發展有限公司,美菱集團以9.80%的股份轉為第二大股東。

然而,隨著格林柯爾的轟然,美菱電器的歸屬又成為市場關注的熱點。當時,四川長虹由于美國APEX公司拖欠巨額債務問題,也急需尋找新的發展方向。2005年長虹空調的熱銷為長虹在白色家電領域的擴張奠定了基礎。空調與冰箱處于同一個產業鏈上,在原材料采購和產品銷售方面都具有一定的共享空間。美菱冰箱在行業內的領先地位,可以使長虹短時間內在白色家電領域實現大的跨越。同時,由于美菱電器的股權急需轉讓,因此其估價也并不算高。

2005年11月6目,四川長虹與格林柯爾簽署協議,以最高不超過1.45億元的價格受讓格林柯爾持有的美菱電器20.03%的股份。

由于格林柯爾事件的升級,四川長虹收購美菱電器的過程變得曲折漫長。2006年3月28日,國資委要求美菱集團依法收回原已轉讓過戶給格林柯爾的美菱電器20.03%的股份,并退還轉讓價款。5月18日,美菱集團與長虹集團及四川長虹簽署《美菱電器股份轉讓協議書》,承諾將收回的美菱電器股份轉讓給長虹集團和四川長虹。經過漫長的程序,12月29日,美菱集團收回了美菱電器20.03%的股份。2007年8月15日,長虹集團及四川長虹才完成了股份的過戶手續。長虹集團及四川長虹最終以每股2.10元、總計約1.74億元的價格,獲得了美菱電器20.03%的股份。

作為傳統黑色家電領域的龍頭企業,四川長虹面對市場變化,及時調整發展方向,通過收購美菱電器迅速進入白色家電領域,順利實現了戰略轉型。收購過程雖然艱辛,但其鍥而不舍的努力最終使長虹成功入主美菱電器。

二部曲:袖手旁觀 欲擒故縱

雖然收購時間漫長,不過,長虹在2006年2月就已經進入美菱電器董事會,開始進行內部整合。長虹通過代銷美菱產品,與美菱電器合資組建制冷公司等方式,充分整合雙方的渠道資源和技術資源,使美菱電器的經營狀況發生較大改觀。2008年,美菱電器實現營業收入43.36億元,同比增長7%:利潤總額達到2.99億元,同比增長28.15%;基本每股收益為0.0609元,同比增長42.29%。

在美菱電器逐步健康運轉的同時,美菱集團自身也在發生著變化。2008年8月,合肥當地政府將美菱集團所持有的部分美菱電器股份無償劃轉給興泰控股,興泰控股持有美菱電器6.38%的股份,而美菱集團僅剩美菱電器1.53%的股份。隨著當地國有企業改革的深入,當地政府希望將美菱集團整體出讓,以實現國有資產的退出。截至2007年底,美菱集團經審計后的總資產為6.94億元,總負債O.65億元,凈資產6.29億元。并且由于歷史原因,以“美菱”為商標共注冊了22類商品,美菱集團擁有除第11類(冰箱、冰柜)外的所有已注冊美菱商標專用權,美菱電器僅擁有第11類(冰箱、冰柜)商標專用權的使用權。2008年5月,興泰控股了美菱集團產權轉讓的招商公告。2008年7月,合肥產權交易中心了美菱集團100%國有股權公開轉讓的公告。

在美菱集團出售的消息之后,市場紛紛預測四川長虹會出手購買。然而,美菱集團3.58億元的轉讓底價讓長虹望而卻步。雖然美菱集團的這些資產與美菱電器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但關聯度已經沒有當初美菱集團控股美菱電器的時候強了,四川長虹并沒有急于出手購買。當地政府出于地方經濟發展的考慮,也不希望受讓方將美菱集團的資產轉移到外地,因此在轉讓合同中對美菱集團的經營范圍和“美菱”的品牌保護都提出了明確要求。在沒有合適受讓方的情況下,出讓方也多次宣布延遲美菱集團100%國有股權的掛牌期限。雖然市場一度傳聞,美國的私營投資公司CNAGHOLDINGS將接盤美菱集團,但在多次交涉之后,終無下文。

取得美菱電器控制權之后的長虹,再進一步謀取與冰箱業務相關的資產,這樣不僅有利于業務上的整合,也可以保護“美菱”品牌。然而,面對較高的價格,擁有收購美菱集團相對優勢的長虹采取欲擒故縱的戰術,為自身贏取了更強的主動權。

三部曲:以子謀父 果斷出手

在2008年美菱集團產權處置流產之后,當地政府對美菱集團的資產負債進行了進一步的剝離。同時,由于金融危機的沖擊,轉讓底價也大幅下調。在2009年7月31日的《關于合肥美菱集團控股有限公司100%國有產權轉讓公告》中,轉讓底價已經從2008年的3.58億元下降到1.11億元。

轉讓公告進一步明確了轉讓資產的標的范圍,主要包括長期投資和無形資產兩類。其中,長期投資指合肥美菱家電工貿有限公司、美菱英凱特家電(合肥)有限公司、合肥英凱特電器有限公司、合肥美菱有色金屬制品有限公司、合肥美菱精密管業有限公司、合肥美菱環保包裝材料有限公司、合肥美斯頓家電有限公司等7戶企業100%國有股權,以及合肥美菱包裝制品有限公司51.74%國有股權。無形資產指“美菱”注冊商標及“美菱”商號專用權,即美菱集團擁有的除第11類外的所有已注冊“美菱”商標專用權,同時擁有第11類中除冰箱、冰柜、空調外“美菱”商標24年的無償使用權。同時,清理后的美菱集團財務狀況也更加讓人動心:資產總額10,021.63萬元,負債總額O元,所有者權益1O,021.6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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