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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登記證制度范文1
農藥管理體制改革
改革農藥管理體制
一件事情一個部門管。
強化農業部門監管手段(第41條)
進入農藥生產、經營、使用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對生產、經營、使用的農藥實施抽查檢測;
向有關人員調查了解有關情況;
查閱、復制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查封、扣押違法生產、經營、使用的場所,以及用于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
查封違法生產、經營、使用農藥的場所。
明確生產經營者主體責任(第5條)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加強行業自律,規范生產、經營行為。
農藥登記許可制度改革
擴大農藥登記的申請主體(第7條第1款)
除農藥生產企業、國外出口企業外,允許新農藥研制者申請農藥登記。
允許轉讓登記資料(登記證禁止轉讓)
新農藥研制者;
農藥生產企業:向具有相應生產能力的生產企業。
改革農藥登記試驗制度
新農藥登記試驗由農業部批準,其他報省級農業部門備案;
與已登記農藥的組成成分、使用范圍和使用方法相同的農藥,免予殘留、環境試驗,但登記資料保護期內(登記之日起6年內)的農藥應經登記證持有人授權同意。
取消農藥臨時登記
國內企業:經省級農業部門提出申請報農業部;
國外企業:直接向農業部申請;農藥登記證有效期5年。
加強農藥市場秩序監管
完善假農藥定義
假農藥:以非農藥冒充農藥;以此種農藥冒充他種農藥;農藥所含有效成分種類與農藥的標簽、說明書標注的有效成分不符。
按假農藥處理的農藥:禁用的農藥;未依法取得農藥登記證而生產、進口的農藥;未附具標簽的農藥。
完善劣質農藥的定義
劣質農藥:不符合農藥產品質量標準;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失去使用效能。
按劣質農藥處理的農藥:超過農藥質量保證期的農藥。
改革農藥生產許可制度
取消農藥生產許可證和生產批準文件;
將農藥生產企業核準改為農藥生產許可。
規范委托生產行為
委托人:取得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對委托加工、分裝的農藥質量負責;
受托人:取得農藥生產許可證;
雙罰:委托人、受托人均要處罰。
健全農藥生產管理制度
原材料采購查驗制度: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
原材料進貨記錄制度:保存2年以上;
出廠檢驗制度:附具合格證;
出廠銷售記錄制度:保存2年以上。
加強農藥標簽管理
農藥標簽應當按農業部的規定以中文標注相關內容;
農藥生產企業不得擅自改變經核準的農藥的標簽內容,不得在農藥的標簽中標注虛假、誤導使用者的內容。
實行農藥經營許可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
定點經營:限制使用農藥;
條件:人員、場所和設施、制度;
有效期:5年;
設立分支機構: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縣級農業部門備案,對其分支機構的經營活動負責;
采購查驗制度:包裝+標簽+合格證+有關許可證明文件,不再需質量檢驗;
采購臺賬制度:保存2年以上;
銷售臺賬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購買人,保存2年以上;
推薦說明制度(衛生用農藥除外):詢問病蟲害情況(必要時實地查看)+科學推薦+正確說明;
經營隔離制度:衛生用農藥分柜銷售,其他農藥的經營場所不得經營食品、食用農產品、飼料;
境外企業不得直接銷售:設立銷售機構或委托機構;
農藥進出口證明制度:依照海關總署的規定出示相關證明文件。
強化農藥使用者的義務
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加大用藥劑量或者改變使用方法;
不得使用禁用的農藥;
不得將劇毒、高毒農藥用于:防治衛生害蟲,蔬菜、瓜果、茶葉、菌類、中草藥材的生產,水生植物的病蟲害防治;
遵守安全間隔期的要求;
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河道內丟棄農藥,農藥包裝物或者清洗施藥器械;
不得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使用農藥;
不得使用農藥毒魚、蝦、鳥、獸等。
完善農藥使用記錄制度
主體:農產品生產企業、食品和食用農產品倉儲企業、專業化病蟲害防治服務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
內容:使用時間、地點、對象以及農藥名稱、用量、生產企業;
期限:保存2年以上。
建立農藥廢棄物回收制度
回收主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
建立農藥誠信檔案制度
主體: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
要求:建立農藥生產、經營誠信檔案并予以公布;發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機關查處。
建立農藥召回制度
召回l件:發現農藥對農業、林業、人畜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生態環境等有嚴重危害或者較大風險;
召回要求:停止生產、經營、使用,通知上下游主體,向農業部門報告,召回產品并記錄。
完善已登記農藥退出規定
退出情形:同召回情形;
組織機關:農業部;
評審單位: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
退出措施:撤銷、變更相應的農藥登記證,必要時決定禁用或者限制使用并予以公告。
建立假劣農藥和農藥廢棄物處置制度
對象: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
主體: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
費用承擔: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由所在地縣級財政列支。
加強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
增加生產經營者不符合條件的處理
由縣級以上地方農業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由發證機關吊銷生產經營許可證。
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
責令停止生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產品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材料等;
罰款:按貨值金額計算;
吊證。
農藥登記證吊銷后不受理制度
被吊銷農藥登記證的,5年內不再受理其農藥登記申請。
欺詐獲證不受理制度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依法處罰,申請人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該行政許可。
對違法人員實行行業禁入
行為:未取得許可證生產、經營農藥,或者被吊銷登記證、許可證;
林權登記證制度范文2
返鄉下鄉人員在選擇項目時,要與推進農業現代化的大目標結合起來,圍繞推進農業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這個主線開展。要堅持以市場需求為導向,結合當地資源和自身優勢,做到“三個對接”。
主動對接新一輪優勢農產品區域布局規劃和特色農產品優勢區建設。積極發展規模種養業、特色農業和設施農業;發展農產品烘干、貯藏、保鮮、凈化、分等分級、包裝、營銷等農產品加工流通業,引導開發營養安全、美味健康、方便實惠的加工食品;主動對接農業新產業新業態。發展升級版農家樂、采摘園和休閑農業聚集村,提升休閑農業和鄉村旅游的產品和服務檔次,把r業打造成養眼洗肺、健康養生的幸福產業;發展農村電商、文化創意、養生養老、中央廚房、農村綠化美化等生產性生活業和各類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主動對接農村一二三產業融合發展。讓農業生產接二連三,三次產業互動,形成良好的產業分工和利益分配關系,讓農民參與產業發展并分享二三產業增值收益。
返鄉下鄉人員咋創?
在組織形式和經營方式上,返鄉下鄉人員可以與農民合作,創辦、領辦農村合作組織,通過承包、租賃、入股等方式,不僅要自己富起來,也要帶動更多農民富起來;也可以利用農村電商平臺,開展網上創業;還可以與其他農村經營主體(包括企業、村集體、合作組織)合作,創辦農業企業和各類相關產業,成為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的引領者;還可以通過開展網上營銷,打造特色品牌等贏得市場、分散風險,形成創業創新的命運共同體。
返鄉下鄉人員注冊登記該咋辦?
目前各地正在落實注冊資本認繳登記和“先照后證”改革,在現有“三證合一”登記制度改革成效的基礎上大力推進“五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制度改革。三證合一,是指把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這“三證合一”。
五證合一是指,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社會保險登記證和統計登記證“五證合一”登記制度。一照一碼是通過“一口受理、并聯審批、信息共享、結果互認”,將原來由三個部門(工商、質檢、稅務)分別核發不同證照,改為由工商部門直接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并將辦理時限由8天縮短至3天以內。首先,可以在縣里設立的返鄉下鄉創業“綠色通道”享受辦理登記等程序的便利服務,如果在創業園區內創業,既可以享受工商等部門直接到園區集中辦理證照等服務,還可以申請得到政策咨詢、創業輔導等服務。其次,可以享受“五照合一”和“一照一碼”的優惠政策。還可以結合當地的法律法規,享受簡化創業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手續,“一址多照”、集群注冊登記等服務。第三,可以享受對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免收登記類、證照類等行政事業性收費等優惠政策。有了這些政策,只要有到農村創業的想法并付諸實施,就能夠得到很多方便、實惠的開業登記服務。
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咋貸款?
到農村創業最大的痛點之一就是融資。過去,銀行不愿意為其發放貸款,最重要的原因是沒有抵押物?,F在,承包經營的土地、或者流轉到手的土地經營權,包括農業設施、農機具等,基本上都可以作為抵押物在銀行獲得貸款。
全國正在推進土地所有權、承包權和經營權“三權分置”,目的是把土地資源盤活為土地資產,加上房屋、宅基地、農業設施、農機具等,通過這些“資產”的抵押,可以到銀行獲得貸款。國辦意見明確指出,大學生、留學回國人員、青年、婦女等人員創業的財政支持政策,要向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延伸覆蓋。把返鄉下鄉人員開展農業適度規模經營所需貸款納入全國農業信貸擔保體系。
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在稅收上有啥優惠?
在農村金融方面,自2016年5月1日起,在營改增試點期間,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由銀行業機構全資發起設立的貸款公司、法人機構在縣及縣以下地區的農村合作銀行和農村商業銀行提供金融服務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對中國農業銀行納入“三農金融事業部”改革試點的縣域支行提供農戶貸款、農村企業和農村各類組織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總行及其各分支機構提供涉農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繳納增值稅;2016年12月31日前,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對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和中國扶貧基金會舉辦的農戶自立服務社以及中和農信項目管理有限公司獨資成立的小額貸款公司從事農戶小額貸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稅;自2011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與小型、微型企業簽訂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稅。
對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實行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對符合條件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遞延納稅等。
年應納稅所得額30萬元以下的小型微利企業均可依法享受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并將于今年按照國務院統一部署,把上限提高到50萬元。四是在創業就業方面,明確對符合條件從事個體經營的人員,自其在工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等有關行政事業性收費。
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用地用電有啥優惠?
在征得村集體的同意后,可以采取入股、合作、租賃等形式來使用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創業;可以使用自己在農村的住房或者其他農民閑置的房子和院子來發展農家樂;如果在農村沒有住房,只要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規定和相關規劃,允許與當地農民合作改建自住房;如果創辦的企業需要建設農業配套輔助設施用地,可以在縣級人民政府年度建設用地指標中進行申請,因為新增的建設用地指標重點要用于支持返鄉下鄉人員創業創新;可以利用荒山、荒溝、荒丘、荒灘和和廠礦廢棄地、磚瓦窯廢棄地、道路改線廢棄地、閑置校舍、村莊空閑地等地進行創業;如果創辦的項目屬于農林牧漁業產品初加工范圍,在確定土地出讓底價時,可以在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的基礎上,再打一個七折優惠。
用電方面,創辦的企業從事農業、林木培育和種植、畜牧業、漁業生產、農業排灌用電以及農業服務業中的農產品初加工用電,包括對各種農產品進行脫水、凝固、去籽、凈化、分類、曬干、剝皮、初烤、漚軟或大批包裝以供應初級市場的用電,都算作是農業用電,可以按照農業用電來算電費。
林權登記證制度范文3
第一條為了保證《農藥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的貫徹實施,加強對農藥登記、經營和使用的監督管理,促進農藥工業技術進步,保證農業生產的穩定發展,保護生態環境,保障人畜安全,根據《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農業部負責全國農藥登記、使用和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或參與制定農藥安全使用、農藥產品質量及農藥殘留的國家或行業標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協助農業部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登記,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并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縣和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條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全國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協助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的農藥具體登記工作。
第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必要時可以依法委托符合法定條件的機構實施農藥監督管理工作。受委托單位不得從事農藥經營活動。
第二章農藥登記
第五條對農藥登記試驗單位實行認證制度。
農業部負責組織對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農藥登記殘留試驗單位、農藥登記毒理學試驗單位和農藥記環境影響試驗單位的認證,并發放認證證書。
經認證的農藥登記試驗單位應當接受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農業部制定并《農藥登記資料要求》。
農藥研制者和生產者申請農藥田間試驗和農藥登記,應當按照《農藥登記資料要求》提供有關資料。
第七條新農藥應申請田間試驗、臨時登記和正式登記。
(一)田間試驗
農藥研制者在我國進行田間試驗,應當經其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申請。經審查批準后,農藥研制者持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與取得認證資格的農藥登記藥效試驗單位簽訂試驗合同,試驗應當按照《農藥田間藥效試驗準則》實施。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對田間試驗的初審,應當在農藥研制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個月內完成。
境外及港、澳、臺農藥研制者的田間試驗申請,直接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田間試驗申請,應當在農藥研制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二)臨時登記
田間試驗后,需要進行示范試驗(面積超過10公頃)、試銷以及在特殊情況下需要使用的農藥,其生產者須申請原藥和制劑臨時登記。其申請登記資料應當經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臨時登記申請,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進行綜合評價,經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評審,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藥和制劑農藥臨時登記證。
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對臨時登記資料的初審,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
起一個月內完成。
境外及港、澳、臺農藥生產者,直接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臨時登記申請。
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一至二個月召開一次全體會議。農藥臨時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擔。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臨時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農藥臨時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以續展,累積有效期不得超過四年。
(三)正式登記
經過示范試驗、試銷可以作為正式商品流通的農藥,其生產者須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原藥和制劑正式登記申請,經國務院農業、化工、衛生、環境保護部門和全國供銷合作總社審查并簽署意見后,由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進行綜合評價,符合條件的,由農業部發給原藥和制劑農藥登記證。農藥生產者申請農藥正式登記,應當提供兩個以上不同自然條件地區的示范試驗結果。示范試驗由省級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技術推廣部門承擔。
農業部組織成立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下設農業、毒理、環保、工業等專業組。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每年召開一次全體會議和一至二次主任委員會議。農藥登記評審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由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承擔。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正式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一年內給予答復。農藥登記證有效期為五年,可以續展。
第八條經正式登記和臨時登記的農藥,在登記有效期限內,同一廠家或者不同廠家改變劑型、含量(配比)或者使用范圍、使用方法的,農藥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田間試驗、變更登記的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變更登記包括臨時登記變更和正式登記變更,分別發放農藥臨時登記證和農藥登記證。
第九條生產其他廠家已經登記的相同農藥的,農藥生產者應當申請田間試驗、變更登記,其申請和審批程序同本《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第(二)項。
申請登記的農藥產品質量和首家登記產品無明顯差異的,在規定時限內,經首家登記廠家同意,農藥生產者可使用其原藥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在規定時限外,農藥生產者可免交原藥資料和部分制劑資料。規定時限為:
(一)新農藥首家登記7年。
(二)新制劑首家登記5年。
(三)新使用范圍和方法首家登記3年。
第十條生產者分裝農藥應當申請辦理農藥分裝登記,分裝農藥的原包裝農藥必須是在我國已經登記過的。農藥分裝登記的申請,應當經農藥生產者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初審后,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提出。經審查批準后,由農業部發給農藥臨時登記證,登記證有效期為一年,可隨原包裝廠家產品登記有效期續展。
農業部農藥檢定所對農藥分裝登記申請,應當在農藥生產者交齊資料之日起三個月內給予答復。
第十一條農藥登記證、農藥臨時登記證和農藥田間試驗批準證書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部農藥審批專用章”。
第十二條農藥生產者申請辦理農藥登記時可以申請使用農藥商品名稱。
農藥商品名稱的命名應當規范,不得描述性過強,不得有誤導作用。農藥商品名稱經農業部批準后由
申請人專用。
第十三條農藥臨時登記證、農藥登記證需續展的,應當在登記證有效期滿前一個月提出續展登記申請。登記證有效期滿后提出申請的,應當重新辦理登記手續。
第十四條取得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的農藥生產廠家因故關閉的,應當在企業關閉后一個月內向農業部農藥檢定所交回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逾期不交的,由農業部宣布撤銷登記。
第十五條如遇緊急需要,對某些未經登記的農藥、某些已禁用或限用的農藥,農業部可以與有關部門協商批準在一定范圍、一定期限內使用和臨時進口。
第十六條農藥登記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責任為申請者提供的資料和樣品保守技術秘密。
第十七條農業部定期農藥登記公告。
第十八條農藥生產者應當指定專業部門或人員負責農藥登記工作。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應當對申請登記人員進行相應的業務指導。
第十九條申請農藥登記須交納登記費。進行農藥登記試驗(藥效、殘留、毒性、環境)應當提供有代表性的樣品,并支付試驗費。試驗樣品須經法定質量檢測機構檢測確認樣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與標明值相符,方可進行試驗。
第三章農藥經營
第二十條供銷合作社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植物保護站,土壤肥料站,農業、林業技術推廣機構,森林病蟲害防治機構,農藥生產企業,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單位可以經營農藥。農墾系統的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單位、農業技術推廣單位,按照直供的原則,可以經營農藥;糧食系統的儲運貿易公司、倉儲公司等專門供應糧庫、糧站所需農藥的經營單位,可以經營儲糧用農藥。日用百貨、日用雜品、超級市場或者專門商店可以經營家庭用防治衛生害蟲和衣料害蟲的殺蟲劑。
第二十一條農藥經營單位不得經營下列農藥:
(一)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無農藥生產許可證或者生產批準文件、無產品質量標準的國產農藥;
(二)無農藥登記證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的進口農藥;
(三)無產品質量合格證和檢驗不合格的農藥;
(四)過期而無使用效能的農藥;
(五)沒有標簽或者標簽殘缺不清的農藥;
(六)撤銷登記的農藥。
第二十二條農藥經營單位對所經營農藥應當進行或委托進行質量檢驗。
第二十三條農藥經營單位向農民銷售農藥時,應當提供農藥使用技術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等服務。
第四章農藥使用
第二十四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貫徹“預防為主,綜合防治”的植保方針,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病、蟲、草、鼠害發生情況,提出農藥年度需求計劃,為國家有關部門進行農藥產銷宏觀調控提供依據。
第二十五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指導農民按照《農藥安全使用規定》和《農藥合理使用準則》等有關規定使用農藥,防止農藥中毒和藥害事故發生。
第二十六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及所屬的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做好農藥科學使用技術和安全防護知識培訓工作。
第二十七條農藥使用者應當確認農藥標簽清晰,農藥登記證號或者農藥臨時登記證號、農藥生產許可證號或者生產批準文件號齊全后,方可使用農藥。農藥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產品標簽規定的劑量、防治對象、使用方法、施藥適期、注意事項施用農藥,不得隨意改變。
第二十八條各級農業技術推廣部門應當大力推廣使用安全、高效、經濟的農藥。劇毒、高毒農藥不得用于防治衛生害蟲,不得用于瓜類、蔬菜、果樹、茶葉、中草藥材等。
第二十九條為了有計劃地輪換使用農藥,減緩病、蟲、草、鼠的抗藥性,提高防治效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農業部審查同意后,可以在一定區域內限制使用某些農藥。
第五章農藥監督
第三十條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農藥執法人員。農藥執法人員應當是具有相應的專業學歷、并從事農藥工作三年以上的技術人員或者管理人員,經有關部門培訓考核合格,取得執法證,持證上崗。
第三十一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按照規定對轄區內的農藥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的農藥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監督、檢查,必要時按照規定抽取樣品和索取有關資料,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和隱瞞。農藥執法人員對農藥生產、經營單位提供的保密技術資料,應當承擔保密責任。
第三十二條對假農藥、劣質農藥需進行銷毀處理的,必須嚴格遵守環境保護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按照農藥廢棄物的安全處理規程進行,防止污染環境;對有使用價值的,應當經省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檢驗,必要時要經過田間試驗,制訂使用方法和用量。
第三十三條禁止銷售農藥殘留量超過標準的農副產品??h級以上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做好農副產品農藥殘留量的檢測工作。
第三十四條農藥廣告內容必須與農藥登記的內容一致,農藥廣告經過審查批準后方可。農藥廣告的審查按照《廣告法》和《農藥廣告審查辦法》執行。通過重點媒介的農藥廣告和境外及港、澳、臺地區農藥產品的廣告,可以委托農業部農藥檢定所負責審查。其他農藥廣告,可以委托廣告主所在地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藥檢定機構審查。
第三十五條地方各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向上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的重大農藥案件的有關情況。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六條對未取得農藥臨時登記證而擅自分裝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分裝生產,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對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按以下規定給予處罰:
(一)生產、經營假農藥的,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30%(含30%)或者混有導致藥害等有害成分的,沒收假農藥、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低于產品質量標準70%(含70%)但高于30%的,或者產品標準中乳液穩定性、懸浮率等重要輔助指標嚴重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生產、經營劣質農藥有效成分總含量高于產品質量標準70%的,或者按產品標準要求有一項重要輔助指標或者二項以上一般輔助指標不合格的,沒收劣質農藥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四)生產、經營的農藥產品凈重(容)量低于標明值,且超過允許負偏差的,沒收不合格產品和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5萬元以下罰款。生產、經營假農藥、劣質農藥的單位,在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下,負責處理被沒收的假農藥、劣質農藥,拖延處理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生產、經營假農藥和劣質農藥的單位承擔。
第三十八條對經營未注明“過期農藥”字樣的超過產品質量保證期的農藥產品的,由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并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九條收繳或者吊銷農藥登記證或農藥臨時登記證的決定由農業部作出。
第四十條本《實施辦法》所稱“違法所得”,是指違法生產、經營農藥的銷售收入。
林權登記證制度范文4
近期頒布的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第一部不動產登記方面的行政法規。它的頒布意味著我國在建立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實現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的 “四統一”上邁出了重要的、關鍵性的一步。《條例》共分六章,三十五條,依次對立法目的、基本原則、不動產登記簿、登記程序、登記信息和法律責任等做出了規定,筆者將對這些內容進行系列解讀。
《條例》第一條規定:“為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保護權利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等法律,制定本條例?!边@是對立法目的的規定。也就是說,制定《條例》有以下目的。
一、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
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段餀喾ā返谑畻l第二款就明確規定:“國家對不動產實行統一登記制度。統一登記的范圍、登記機構和登記辦法,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2013年3月15日十二屆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中就明確要求,“減少部門職責交叉和分散。最大限度地整合分散在國務院不同部門相同或相似的職責,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分別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同年3月26日國務院辦公廳的“關于實施《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任務分工的通知”明確要求:由中央編辦負責,在2013年4月底前完成房屋登記、林地登記、草原登記、土地登記的職責的整合。由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會同法制辦、稅務總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在2014年6月前出臺不動產登記條例并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2013年11月20日國務院常務會議決定:將分散在多個部門的不動產登記職責整合由一個部門承擔,理順部門職責關系,減少辦證環節,減輕群眾負擔。由國土資源部負責指導監督全國土地、房屋、草原、林地、海域等不動產統一登記職責,基本做到登記機構、登記簿冊、登記依據和信息平臺“四統一”。行業管理和不動產交易監管等職責繼續由相關部門承擔。各地在中央統一監督指導下,結合本地實際,將不動產登記職責統一到一個部門。
《條例》將“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作為立法目的之一,正是為了貫徹落實《物權法》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的要求。為了實現這一點,《條例》第六條規定,“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國不動產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確定一個部門為本行政區域的不動產登記機構,負責不動產登記工作,并接受上級人民政府不動產登記主管部門的指導、監督”。
二、規范登記行為
不動產登記行為非常復雜,既涉及到各種復雜的法律問題,也涉及到不同的主體,如不動產登記機構、登記申請人、有關國家機關。在這個過程中,如果要規范各方的登記行為,確保登記依法有序進行,做到登記的真實與準確,就必須要有明確而詳細的規定對登記行為加以規范。這對于實現統一登記的我國而言更為重要。因為以往不同的不動產權利由不同的登記機構依據不動產的登記程序記載于不同的登記簿上,而現在要統一登記職責,將土地、房屋、林地、草原、海域等不動產上的權利由統一的登記機關依據統一的程序記載于統一的登記簿上,這就更加需要對登記行為加以規范。正因如此,《條例》從登記機構的管轄、登記簿冊的制作與管理到登記的申請、受理、審核等各個環節做出了明確的規定,以規范各方的登記行為。
三、方便群眾申請登記
方便群眾申請登記是此次《條例》立法的一個重要目標。這里的“群眾”泛指所有的申請登記的民事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等??梢哉f,《條例》在第三章“登記程序”的規定中處處貫徹落實了方便群眾申請登記的立法目的。
第一,以往由于登記機構、登記程序的分散,導致人民群眾因為一樁房地產交易要分別到土地登記機構、房屋登記機構辦理兩次登記,繳納兩次費用并領取兩本權屬證書,極不方便。因此,統一登記職責在很大程度上能夠方便群眾申請登記。
第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在辦公場所和門戶網站公開申請登記所需材料目錄和示范文本等信息。這樣一來,申請人就可以按照公示的材料目錄準備材料并事先填寫好示范文本,從而節約了登記申請的時間。
第三,《條例》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當事人或者其人應當到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申請不動產登記。也就是說,申請人可以自行申請登記,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登記。
第四,依據《條例》第十七條,“不動產登記機構收到不動產登記申請材料,應當分別按照下列情況辦理:(一)屬于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二)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當場更正,申請人當場更正后,應當受理并書面告知申請人;(三)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四)申請登記的不動產不屬于本機構登記范圍的,應當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請人向有登記權的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機構未當場書面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的,視為受理”。該規定的目的就是要方便人民群眾,防止一些不動產登記機構的工作人員麻木不仁、濫用權力,隨意折騰老百姓。
第五,《條例》第二十條要求,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這樣可以防止登記機構隨意拖延辦理登記的時間,當然具體的每一類登記的時限是不同的,有些登記如所有權初始登記、抵押權設立登記可能復雜一些,需要時間長一些,有些登記時間很短,甚至要求一個工作日內就完成登記如異議登記。但無論如何,最長也不能超過30個工作日。
第六,《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不動產權屬證書或者登記證明”。該款與《條例》征求意見稿的規定相比,刪掉了“相應的”。之所以如此,就是考慮到便民的需要。以往因為不動產登記機構不統一,所以各類不動產登記機構發放不同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甚至同一不動產因其權利不同發放的權屬證書名稱也不同。有鑒于此,為了方便人民群眾,今后將使用名稱統一的不動產權屬證書和登記證明,不再按照不同的權利來區分不同的證書。最后,為了穩定交易,防止給人民群眾造成麻煩,《條例》第三十三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依法頒發的各類不動產權屬證書和制作的不動產登記簿繼續有效”。
四、保護不動產權利人合法權益
應當說,《條例》最根本的目的就是保護不動產權利人的合法權益,維護不動產交易的安全與效率。如果沒有這個目的,所謂整合不動產登記職責、規范登記行為、方便群眾申請登記之類的目的就沒有任何意義。這是因為,不動產登記實質上就是不動產權利的登記,更確切地說,是不動產物權登記。此點從《條例》第五條對于可以依照《條例》的規定辦理登記的不動產權利的列舉也能看出,全部是所有權、用益物權以及不動產擔保物權。不動產物權之所以需要登記就是因為物權是一種對世權與絕對權,物權的變動應當通過一定方式(即公示方法)向外界加以展示。在我國,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就是登記(《物權法》第六條)。而作為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登記可以清晰準確地展現出不動產上物權的歸屬和內容,起到保護權利人物權的功能。主要表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林權登記證制度范文5
一、指導思想
按照五創提質和城市精細化管理的要求,強化政府經營管理城市職能,依法加強戶外廣告管理,整頓戶外廣告市場秩序,規范市場經營行為,形成管理規范、經營有序、布局科學、優化合理的戶外廣告管理新格局。
二、整治范圍
清理整治的范圍為市區范圍內的各類戶外廣告。包括未經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并頒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及未經市政府戶外廣告管理辦公室審批并頒發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包括臨時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和固定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而擅自設置的廣告;對不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設立的廣告;懸掛于電線桿上的廣告;設立廣告位后長期不廣告內容的空白廣告;內容不健康、不文明的廣告;存在虛假欺騙誤導消費者內容的廣告;過期、老化、存在安全隱患的廣告等。
三、整治方式
對未經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門和市政府戶外廣告管理辦公室頒發戶外廣告登記證和戶外廣告設置登記證的廣告要重新審核,依法依規補繳費用,補辦證照;對嚴重影響城市規劃建設管理、嚴重影響城市道路安全和市容市貌的戶外廣告必須依法予以拆除;對沿街商業門店多設和設置不規范的店名牌匾、櫥窗廣告,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并規范,原則上實行一店一牌,嚴格按照市戶外廣告管理辦公室設計的圖紙方案進行制作;對亂貼、亂畫、亂涂的戶外廣告要求自行清除;禁止未經批準沿街散發廣告、禁止未經批準出動流動宣傳車廣告,違者依法予以處罰;禁止未經批準以占道方式舉辦促銷廣告,違者現場拆除,并依法予以處罰;禁止未經批準設立過街或倚街彩虹門等廣告,違者現場拆除,并依法予以處罰;禁止在橋梁、電線桿、人行道上設立廣告,違者自行拆除,并依法予以處罰;禁止未經批準在車輛上張貼或利用車載媒體廣告,違者滯留,并依法予以處罰;禁止未經批準利用通訊工具戶外廣告,違者由市公安和電信、移動部門立案查處;禁止商業門店和經營單位在經營場所設置兩處以上的戶外廣告,違者依法拆除(僅保留一處);禁止未經批準在樓房樓體上設置多層廣告或頂層廣告,未經批準在樓房墻面設置廣告的或擅自設置樓頂廣告的,責成自行拆除,并依法予以處罰;禁止未經批準在空中、水中和大型山體、大型建筑上利用各種形式設置或廣告,違者依法予以處罰;禁止新開發商住樓宇或機關企事業單位新建辦公樓在封頂、開盤、落成慶典時未經批準設置條幅廣告,違者自行拆除,并依法予以處罰。
四、特許經營
參照周邊城市的做法,結合我市實際,城市戶外廣告一律實行統一規劃、統一審批、統一管理。在重點范圍和地段設置固定的戶外廣告,在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設計要求的前提下(下同),其廣告經營權原則上實行公開拍賣,實施特許經營;設置年限較短的戶外固定廣告(各種廣告形式設置年限在三年以下的),依據實際情況,可以公開招拍掛,也可以按照統一標準實行審批管理。
五、整治步驟
(一)宣傳發動及自查自糾階段(年4月10日—年4月30日)。
市政府《市人民政府關于集中整治戶外廣告的通告》,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各類媒體廣泛宣傳戶外廣告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清理整頓戶外廣告的重要意義、清理整頓的內容、方法、步驟等。同時,在此期限內,各類戶外廣告設置與管理責任單位要按照《通告》要求及有關戶外廣告審批登記管理的法律法規認真進行自查自糾。
(二)清理整頓和集中管理階段(年5月5日—7月31日)。
清理整頓小組組織執法人員對城區戶外廣告進行集中清理整頓。對未按《通告》要求進行自查自糾或自查自糾不徹底、達不到清理整頓要求的,區別不同情況,進行分類處置。對需拆除的戶外廣告,由戶外廣告管理辦公室會同相關職能部門發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書,對限期內拒不拆除的,由戶外廣告管理辦公室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并依據有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罰;對圍攻、毆打執法人員,阻撓清理整頓的,由公安部門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嚴肅處理,構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通過初步清理整頓,逐步規范墻體廣告、流動廣告、車身廣告、促銷廣告、樓層廣告、電子廣告的審批和收費管理,全面建立戶外廣告登記制度和戶外廣告設置審查(審批)制度,健全市區戶外廣告管理體制和日常工作機制。
(三)規范管理和鞏固提高階段(年9月1日—9月30日)。
市政府頒布《市市區戶外廣告管理辦法》、《市市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綱要》和《市市區戶外廣告收費管理標準(暫行)》,市清理整治辦公室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按照上述文件有關規定,進一步理順管理體制,明確部門職責,規范審批程序,鞏固清理整治成果,建立規范、長效的戶外廣告管理機制。在此基礎上,分區域、分品類、分項目進行戶外廣告資源公開拍賣,逐步實施戶外廣告特許經營管理。
(四)檢查驗收階段(年10月1日—10月31日)。
市清理整治辦公室組織成員單位對清理整治工作進行全面的檢查驗收,發現問題,責令限期整改,確保整治效果。
六、組織領導
成立市集中整治戶外廣告工作領導小組。由市政府市長任顧問,主管城建的副市長任組長,市政府城管辦、市政府督查考評辦、市公安局、市建設局、市財政局、市發改局、市工商局、市規劃局、市交通運輸局、市交警大隊、市非稅收入管理局、市物價管理所、市環衛局、市市政管理中心、市城管大隊、市控違執法大隊、市路燈管理所、市園林綠化中心等單位負責人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市政府城管辦,由市政府城管辦主任兼任辦公室主任。
七、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戶外廣告整治,要求高、任務重、矛盾和困難多。各單位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認真研究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和整治措施,確保各項整治任務落到實處。
(二)由點到面,全面推開。戶外廣告綜合整治要與市容市貌綜合整治緊密結合,同步進行。要選擇部分重點路段,先期整治,取得經驗,再由點到面,全面推開,確保整治質量和效果。
(三)加強協調,嚴格程序。各單位要加強與有關單位、人員的溝通協調,提前做好排查工作,以減少整治過程中的阻力。在拆除戶外廣告過程中,要嚴格按照程序辦事,努力消除各種矛盾隱患,防止矛盾激化。
林權登記證制度范文6
1、產品名稱:房金時代
1)產品定義
向借款人發放的、以借款人(或第三人)自有房地產作最高額抵押、可在有效期間和貸款額度內循環使用的貸款。
2)產品功能
分期還款,還款壓力較??;利率比其它貸款相對較低;內部審查審批環節相對較少。
3)產品范圍
貸款對象為年齡在十八周歲(含)至六十周歲(含),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經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的企事業法人、個體工商戶、其它經濟組織等。
4)產品期限
最高額抵押的額度期限為10年,貸款期限按貸款實際用途確定。抵押期限加上房屋已經使用年限不得超過30年。
5)產品額度
(1)單一客戶總額度不超過300萬元(個人不受金額限制),在批準的額度內可分次使用,在最高額抵押貸款期限內可隨借隨還。
(2)以商品住房抵押的,抵押率最高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3)以寫字樓、街面商用房、別墅等抵押的,抵押率不超過評估物價值的60%;
(4)以土地質押的,抵押率不超過抵押物評估價值的70%。
6)產品利率
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和該行的《利率管理辦法》規定執行。
7)產品渠道
各支行、營業部、小企業金融事業部營銷中心均可辦理。
8)客戶申請材料
自然人
(1)借款人(抵押人)及配偶有效身份證件、婚姻關系證明(未婚者提供民政部門出具的未婚證明);
(2)借款人(抵押人)及配偶當地居住證明材料;
(3)抵押物權利憑證、抵押物清單、權屬人及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4)需要評估的,提供該行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
經濟實體
(1)借款人及抵押人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貸款卡等。從事許可制經營的,應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及抵押人驗資報告和公司章程,借款人財務數據;
(3)借款人獲得抵押貸款所需的抵押權利憑證、抵(質)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權屬人及財產共有人同意抵押的書面文件;
(4)需要評估的,提供該行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
9)產品流程
(1)申請:申請人提交借款申請書,并按規定提交相關申請資料。
(2)貸款調查審批:支行信貸部門受理貸款申請,進行貸前調查、貸時審查、支行行長審批,超權限的按規定程序報有權審批人審批。
(3)貸款發放:經最終審批人審批同意后,支行與客戶簽定個人住房借款合同,與抵押人簽訂抵押合同,辦理抵押登記手續后,辦理貸款發放。
(4)貸后管理:貸款發放后,支行貸款調查員要每月不少于一次對貸款的使用情況、對借款人及擔保人情況及貸款使用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貸款管理要求和風險防范措施,并撰寫貸后檢查報告。貸款到期前一個月,支行向借款人發送還本付息通知單,督促借款人做好歸還貸款本息的資金準備。
(5)貸款逾期管理: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還款,支行貸款調查員應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對于經催收仍不歸還、并確認已危及該行信貸資金安全的貸款要及時采取資產保全措施。
2、產品名稱:合利贏
1)產品定義
對商品銷售商授信的一種保證形式,指由一個或多個本地保證人為商品銷售商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時由商品生產廠家、銷售商河該行三方簽訂協議(廠商銀協議),該行對商品銷售商進行授信,商品生產廠家為商品銷售商提供連帶責任保證責任或回購未售出產品。
2)產品種類
包括廠、商、銀貸款和“網、商、銀”客戶鏈貸款。
(1)廠、商、銀貸款:“廠商銀”由一個或者多個本地保證人為商品銷售商提供連帶責任保證,同時由商品生產廠家、銷售商和該行三方簽訂協議(廠商銀協議),該行對商品銷售商進行授信,商品生產廠家為商品銷售商進行授信,商品生產廠家為商品銷售商提供連帶責任或回購未售出商品。
(2)“網、商、銀”客戶鏈貸款:本產品讓處于產業鏈上游的大企業為其下游的小企業提供擔保,該行為扶持小企業而發放的貸款。
3)產品特點
手續簡單、融資成本低、擔保方式靈活等特點。
4)產品范圍
主要適用于品牌產品的生產商和區域經銷商,生產廠家(含生產廠家授權的銷售部門、銷售公司)與其下游主要經銷商的批量供貨所形成的商品交易而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是一種“生產廠家―經銷商―銀行”的三方合作模式。
買方(即承兌申請人)資金實力較弱,但其銷售收入和現金流量很大,資金需求量也很大,如一些商、經銷商。貨物的賣方資金實力雄厚,但需借助遍布全國、眾多的小經銷商建立起其全國的銷售網絡。由于買方資金需求與實力、可能的擔保不匹配,從而引起了賣方擔保、并以商品提貨權為質押這一形式的銀票業務。
5)幣種、期限、金額
貸款幣種為人民幣。
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授信額度最高為300萬元。
6)產品利率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范圍,參照該行小企業利率定價制度確定。
7)產品渠道
各支行、營業部、小企業事業部營銷中心均可辦理。
8)客戶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還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貸款卡等。從事許可制經營的,應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2)融資申請人與所購商品生產廠家簽訂的購銷合同、協議及其它證明文件;
(3)融資申請人應持有有權部門批準設立及經營特種商品業務的證明文件;
(4)該行認為必要的其它資料。
9)產品流程
(1)受理申請:借款人向支行提出借款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手續簡單、融資成本低、擔保方式靈活等特點。
3)產品范圍
經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主管機關核準登記并按期進行工商年檢的企(事)業法人及個體工商戶,主要包括:自然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業、事業法人等。
4)產品種類
(1)個人生產經營性貸款―指向自然人發放的用于解決與個人生產經營有關的貸款。
(2)小企業生產經營性貸款―指向小企業發放的用于解決與個人生產經營有關的貸款。
5)產品幣種、期限、金額
貸款幣種為人民幣。
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授信額度最高為300萬元。
6)產品利率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范圍,參照該行小企業利率定價制度確定。
7)產品渠道
各支行、營業部、小企業事業部營銷中心均可辦理。
8)客戶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還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貸款卡等。從事許可制經營的,應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獲得質押、抵押貸款所需的抵、質押權利憑證、抵(質)押物清單及權屬證明文件、權屬人及財產共有人同意質押、抵押的書面文件;
(3)需要評估的,提供該行認可的評估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報告;
(4)保證的還需提供保證人資格、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保證人擔保能力的證明資料;
(5)保證人如為企業的,應提供等同于借款企業的基本資料;
(6)該行認為必要的其它資料。
9)產品流程
(1)受理申請:借款人向支行提出借款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貸款調查、審查及審批:支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等進行項目調查,出具可行性報告,在支行權限內審批,或報總部有權審批人審批。
(3)貸款發放:貸款批準后,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及其它必要的法律文書,合同生效后在審批額度內進行放款操作。
(4)貸后管理:支行信貸人員應每月實地回訪客戶,了解其生產經營情況,監督貸款資金的使用情況,撰寫貸后檢查報告;及時催促客戶按借款合同約定履行還本付息義務。
(5)貸款逾期管理: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合同》約定按期還款,支行貸款調查員應向借款人發出《逾期貸款催收通知書》,并要求擔保人承擔相應的擔保責任。對于經催收仍不歸還、并確認已危及該行信貸資金安全的貸款要及時采取資產保全措施。
6、產品名稱:融易橋
1)產品定義
面向轄區內開展的一系列質押信貸業務,包括個人定單、存單質押、林權證質押、股權質押、動產質押、應收賬款質押、非標準倉單質押等業務。
2)產品特點
手續簡單、融資成本低、擔保方式靈活等特點。
3)產品范圍
鄭州市從事合法生產經營的小企業、事業法人、個體工商戶或單位負責人等。本人或者第三人自愿以未到期定期存單等作質押向貸款行申請貸款。
4)產品種類
按質押類別,可分為
(1)個人訂單、存單質押
(2)動產質押
(3)林權證質押
(4)應收賬款質押
(5)股權質押
(6)非標準倉單質押
5)產品幣種、期限、金額
貸款幣種為人民幣。
貸款期限不得超過3年,授信額度最高為300萬元。
6)產品利率
貸款利率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貸款利率浮動范圍,參照該行小企業利率定價制度確定。
7)產品渠道
各支行、營業部、小企業事業部營銷中心均可辦理。
8)客戶申請材料
(1)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企業還應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貸款卡等。從事許可制經營的,應提供相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經營許可證原件及復印件;
(2)借款人獲得質押權利憑證及財產共有人同意質押書面文件;
(3)該行認為必要的其它資料。
9)產品流程
(1)受理申請:借款人向支行提出借款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2)貸款調查、審查及審批:支行對借款人和擔保人的資信狀況、償還能力以及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等進行項目調查,出具可行性報告,在支行權限內審批,或報總部有權審批人審批。
(3)貸款發放:貸款批準后,與客戶簽訂《借款合同》及其它必要的法律文書,合同生效后在審批額度內進行放款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