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權調處辦法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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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權調處辦法范文1

1.1政策的不穩定性是引發糾紛的根本性因素

建國以來,涉及5次林權政策的大調整。每次政策變動,使得山林權屬產生變化。“”時期,劃給國有林場大面積的荒山,有的只有口頭協議,有的即使有協議,但對利益分配不滿,要求歸還協議山場。如贛縣留田林場與長洛鄉下含等幾個村聯營的山林,村組集體因不滿利益分配引發爭議。

1.2歷史遺留問題是引發糾紛的客觀性因素

林業“三定”時,相當一部分的權屬登記,“指手為界”或索性“閉門造車”,出現了文字記載不詳、表述不清、重復填寫、“一山兩證”、面積與“四至”界線不符等權屬不明的隱患。

1.3流轉不規范是引發糾紛的主觀性因素

林改前,大部分集體經營的山林進行了流轉,有的流轉不規范;有的流轉收入用途不公開;有的流轉后群眾沒有得到利益。但山林流轉后都發生了經營活動,流轉租金收入已不復存在。

1.4利益調整變化是引發糾紛的誘導性因素

由于征地補償款而引發的林權爭議不斷涌現。受利益驅使,一些原本沒有糾紛的林地,人為制造糾紛,甚至不惜鋌而走險,以身試法侵害國有林權。以國營含湖林場為例,由于該場多數山場富含稀土,周邊群眾憑1950年代的權屬依據,對林場經營了50多年的山場提出權屬要求;龍南縣里仁鄉李某,乘林改之機偽造證據,騙取林權證違法采伐國有林木。

1.5滅荒造林和租山種果是引發糾紛的社會性因素

滅荒造林時期,出臺政策把荒山收歸集體統一造林,有林木收入后,在個人與村組集體之間引發林權爭議;為了發展臍橙,以村組或鄉鎮名義簽訂林地流轉協議,按1~2元/667m2•a租金,流轉農戶林地種果,有的果園又經多次流轉,林權關系更加復雜。

2山林權屬糾紛的特點

2.1突發性、集中性

林改以來,木材價格飆升、林地大幅升值導致原本長期處于潛伏狀態的山林權屬糾紛集中暴露和浮現。林業“三定”確權發證近30a,山上經濟效益可觀,林權糾紛矛盾頻發。群眾法律維權意識的增強,與當初林權發證的粗糙草率,引發沖突不斷。

2.2成因復雜,調解難度大

林權糾紛誘因除政策調整外,還與人為管理緊密相關。大部分積案因久拖不決,調查取證難,協議和解難。

2.3形式多樣,社會危害性大

林權糾紛不僅發生在個人之間,有的還涉及到村組、鄉鎮、縣與縣之間。因涉及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存在打架斗毆或聚眾上訪的隱患。

3開展林權糾紛調處進展情況

3.1組建了一支隊伍

初步建立完善了市、縣二級調處機構,2010年市林業局增設了山林權屬調處科,主要負責跨縣林權糾紛調處。各縣(市、區)調處機構設置情況為:設為副科級的5個、內部股室的10個、與其它股室合署辦公的3個。力量較強的信豐、大余、崇義縣實際配備調處人員5~6人。崇義縣還在各鄉(鎮)成立了林權糾紛調處委員會。

3.2開展了業務培訓和政策宣傳

近年來,各地紛紛舉辦了業務知識培訓和政策宣傳,編制了培訓講義和指導手冊。崇義縣還強化了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方面的專門培訓。龍南等縣邀請法官深入現場,組織雙方當事人聽取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宣講。

3.3建立了調處工作制度

如信豐以縣政府文件形式印發了《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制度》,崇義、信豐、寧都等縣還統一制作了規范的林權糾紛調處的行政文書。

3.4開展了集中整治活動

如崇義縣集中開展林權糾紛積案大調處攻堅活動,將調處工作納入鄉鎮年度工作目標考核,并列入維穩工作“一票否決”范疇;縣財政安排50萬元林權糾紛調處工作經費,對6起重大林權糾紛積案,實行每調處1起,獎勵10000元。

4存在的問題

4.1查證難度大

根據《江西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縣內林權糾紛調處主要依據林業“三定”時期的執照,1981年落實林業“三定”距今已30多年,很多標志物和參照物損毀模糊,存在檔案不全,物是人非現象。

4.2調處干擾多

少數基層工作人員因利益驅使無端挑起山林糾紛,導致人為復雜化;有的村組干部在林地流轉過程中弄虛作假、,制造林權矛盾糾紛;有的利用宗族勢力不但阻擾正常調處,還對調處人員進行人身攻擊。甚至有的不良執業律師只顧收費,竭力鼓動當事人打官司。有的受干擾而重罪輕判,如前述龍南縣里仁鄉李某,騙取國營山場面積15.78hm2,實際收取3.5萬元的轉讓金,砍伐林木281m3,價值達13.1萬元,法院以偽造證件罪從輕發落判處李某拘役6個月,對其違法所得沒收追繳和處罰。

4.3調處程序復雜

山林權屬糾紛屬雙方當事人財產利益紛爭,是民事財產糾紛范疇。但依據相關法律規定,必須依權限先行由各級人民政府進行處理,對行政裁決和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當事人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由行政裁決到行政復議,最后進入行政訴訟(一審、二審)的處理程序,時間長且復雜,也易引起政府和法院之間循環訴訟。

4.4風盛行

基層政府怕上訪,當裁不裁,久拖不決,上訪風愈演愈烈;有的行政、司法程序都走完后,當事人因沒有達到目的,而改走程序,甚至以家族宗親勢力對調處人員構成人身攻擊,影響社會穩定。

4.5調處體制不暢

現行的林權糾紛處理由林業主管部門負責,但各縣(市、區)機構設置不統一,人員編制嚴重不足,缺乏經費和相應的待遇,難于吸引專業人才和調動現有人員積極性。在調處國營與集體的林權爭議時,其統籌性、權威性不夠且效力差。林權糾紛實行逐級負責,分級調處,導致上下聯系不暢,難以形成合力。特別是涉及林權糾紛的司法裁決,法院只能對被訴行政行為作出撤銷或維持的判決,導致“案結事不了”的循環訴訟。

5對策與建議

5.1健全調處網絡

1)建立健全市、縣、鄉三級山林權屬糾紛調處工作機構,明確縣級調處機構為副科級單位,核定人員編制4~6人,鄉級設立林權糾紛調處委員會,配備專職調處人員。2)建議從法制、司法、法院等部門抽調人員成立工作組參與林權糾紛調處,或把基層調處機構改設在司法部門。對重大山林權屬糾紛由司法部門牽頭,其他部門配合進行集中調處;法院在處理帶有普遍性的歷史遺留林權糾紛時,要會同政府、林業行政機關,慎重研究,發揮民間調解、行政協調處理和政策引導作用,形成社會合力。

5.2把握調處原則

調處林權糾紛要把握好調解的正確方向,必須要靠黨和政府的領導,要靠老百姓自覺行動支持,大膽地在法律政策框架和社會公序良俗、群眾認可、情況允許的原則范圍內調處。

5.3講究調處方法

1)尊重歷史調解糾紛;2)要以人為本勸解糾紛;3)要先易后難緩解糾紛;4)以心交心化解糾紛;5)對少數因歷史原因、涉及面廣,政策性強,調處難度大的林權糾紛,及時向黨委、政府報告,提出作行政處理決定的具體方案。

5.4吃透調處政策

首先,要熟練掌握適用國家頒布的法律法規;其次,要研究吃透省、市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和林權管理等相關政策文件精神;三要以縣級人民政府依法頒發的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書為依據,做到依法調處。

5.5加強林權管理

林業主管部門要發揮其專業優勢,強化林權管理,依托現有生態公益林管理地理信息系統,盡快建立覆蓋行政區域內所有林地的“數字林業電子地圖”,規范林權登記發證工作,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林權糾紛的發生。建立健全縣、鄉、村三級林權檔案資料,將林地流轉納入林權檔案管理,減少糾紛的發生率,使糾紛處理有據可查。

5.6強化業務培訓

林權糾紛政策性強、涉及面廣、工作量大,不僅需要吃苦耐勞的精神和豐富的農村工作經驗,還必須具備一定的專業知識,需要熟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調解人員自身素質要求較高。因此,建議市縣二級安排專門經費,加大培訓力度,引進專業人才,優化人員結構,提高專業化水平。

5.7創設調處基金

對爭議雙方證據不足,久拖不決,存在重大隱患的跨行政區域糾紛,建議采用沿海發達地區的做法,由各級政府籌集林權糾紛調處專項基金,參照市場行情,對爭議山場貨幣化,讓“得山者出錢,得錢者讓山”。

5.8完善行政審查監督

現行調處主要依據1990年省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江西省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辦法》,經1997年修正后延用至今,已明顯不適應。在調處程序上,建議出臺市級跨縣山林權屬爭議調解處理工作程序規定,健全和優化行政調處機制,對糾紛調處過程、質量進行檢查、監控和評估。

5.9改進司法救濟途徑

林權調處辦法范文2

一是加強領導,夯實責任。成立了縣林改工作領導小組,各鄉鎮也成立了相應的林改領導機構,建立了“黨委統一領導、政府組織部署、部門協調指導、村組具體操作”的林改工作機制。實行縣委、政府與鄉鎮、鄉鎮與工作站、工作站與村組層層簽訂責任書的方式,落實具體工作責任,明確行政責任、技術責任、完成時限、質量要求和獎懲標準,強力推進林改工作。

二是廣泛宣傳,營造氛圍。按照“還權于民、堅持民主決策,尊重民意、讓群眾得實惠”的原則,充分維護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和監督權,共召開村組群眾會1000多場次,刷寫宣傳標語600多條,制作廣播電視專欄3期,舉辦宣傳欄170多期,出動宣傳車30余次,發放宣傳單7.8萬份,為林改工作順利開展營造了良好氛圍。

四是嚴格程序,規范操作。嚴格按照《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程序》規范操作,嚴把村組方案制定關、林地勘界勾圖關和確權發證公示關,嚴格執行“兩個三分之二”、“四簽兩不準”和“三個到場”制度,充分發揮村組林改理事會和林改技術員跟班指導的作用,實行陽光作業,杜絕暗箱操作,確保準確、公正、公開、透明、群眾滿意。

五是試點示范,穩步推進。按照“試點示范、穩步推進”的工作思路,將梁家灣鎮做為林改試點鄉鎮,不斷探索承包、拍賣、租賃、流轉、轉讓等經營方式,進一步完善林改方案和操作程序,積累總結經驗,同時將林改經驗及時推廣到各個鄉鎮村組,推動全縣林改工作有序順利開展。

六是加強協調,確保穩定。狠抓林權糾紛調處工作,制定了切實可行的《林權糾紛處理依據和處理程序》、《林權糾紛調處辦法》,縣、鄉、村、組逐級成立了山林權屬糾紛調處機構,由德高望重、辦事公道、熟悉情況、農村工作經驗豐富的黨員和干部負責糾紛調處工作,做到了“戶間糾紛不出組、組間糾紛不出村、村間糾紛不出鄉鎮、鄉鎮間糾紛不出縣”,全縣林改糾紛調處率達100%,有效地保證了林區的和諧穩定,農民造林育林護林的積極性空前高漲,極大地促進了全縣林業產業的大發展。林改兩年來,全縣新發展茶園4.6萬畝、核桃8300畝、板栗4000畝、油茶8000畝、油桐5000畝。

林權調處辦法范文3

為全面貫徹落實《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意見》,積極穩妥地推進我市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結合我市實際,特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和總體目標

堅持農村基本經營制度,確立農民的經營主體地位,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放活經營權,落實處置權,保障收益權,規范森林資源流轉行為,創新林業發展的體制機制,充分調動廣大農民和社會各界參與林業建設的積極性,加快林業生態市建設步伐,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和構建和諧社會做出積極貢獻。

爭取20*年年底基本完成明晰產權、確權發證的改革任務,實現“林有其主、主有其權、權有其責、責有其利”。通過深化改革,完善服務,規范管理,形成集體林業的良性發展機制,逐步實現資源增長、農民增收、生態良好、林區和諧的目標。

二、范圍和內容

根據《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深化集體林權制度的意見》的要求,確定這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范圍和內容。

(一)范圍

本次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范圍包括集體所有的林地林木,重點是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尚未明晰的集體林以及縣級以上政府規劃的宜林地。國有林地林木暫不列入本次改革范圍。集體林地林木權屬有爭議的先行調處,再進行集體林權制度改革。

(二)主要內容

1.明晰產權

(1)尚未確權到戶的集體林地林木原則上應確權到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集體經營狀況好的,可繼續由集體統一經營;不宜分戶經營的,可采取招標、拍賣等形式轉讓,落實經營主體。對利用貸款營造的集體林木,在落實經營主體時應按照“債隨林權走”的原則,明確債務償還主體,落實抵押物。

(2)集體林地上的林木、村莊片林、農田林網及其他農村土地上的林木,按照“樹隨地走、誰造誰有”的原則落實林木經營主體,核發林權證。通過拍賣、承包、租賃等方式取得溝河路渠或“四荒”等經營權的,也應依法申請登記,核發林權證。

(3)集體所有的宜林荒地可以直接分包到戶,也可以在確權到戶的基礎上采取招標、拍賣等形式確定經營主體,或由集體統一組織開發后再以適當方式確定經營主體;對造林難度大的宜林荒地,可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將一定期限的使用權無償轉讓給有能力的單位或個人開發經營,但必須限期達到綠化標準。

(4)產權明晰后,核發全國統一式樣的林權證,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的林權管理機構,承辦同級政府交辦的林權登記造冊、核發證書、檔案管理、流轉管理、林地承包爭議仲裁、林權糾紛調處等工作,建立林權登記流轉動態網絡管理系統。

2.規范流轉

(1)按照“依法、自愿、有償、規范”的原則,鼓勵產權明晰的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依法有序流轉。林權流轉應當向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憑林權證和其他相關材料簽訂林權流轉合同。

(2)集體經營的林地林木,其流轉方式、流轉基價、流轉收入的使用和分配等都要提前向村民公示,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其流轉的有關合同應當報縣級以上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轉的收益大部分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分配,其余部分可用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展林業和公益事業。

(3)已確權到戶的林地林木,流轉時應當簽訂合同。林地承包經營權采取互換、轉讓方式流轉,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政府申請登記。已流轉的林地林木再流轉時,必須征得原承包人同意,并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取得林權證已經合理流轉的林權,只要權屬清晰,其林權流轉申請和林權登記申請可一并提出,經審查合格后按相應程序辦理林權登記或變更手續。

(4)已經流轉的林地林木,凡手續完備、程序合法、合同規范的要予以維護。沒有違背相關法律、法規,但流轉程序不夠規范、大多數村民對某些條款有意見的,原則上維護原合同,并在當地鄉鎮政府和縣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對有爭議的部分協商解決;對明顯不合理、嚴重侵害集體和村民利益的,應依法予以糾正。

(5)縣級以上政府和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完善流轉體系,條件成熟的可以組建林業產權交易市場,及時提供信息、政策咨詢、資產評估、產權交易、林權變更登記等服務。

3.放活經營

(1)在保證集體林地所有權性質、林地用途不變的前提下,實行林地所有權與使用權分離和分類經營。已承包到戶的集體林地以及通過合理流轉取得使用權的林地,其林業生產經營活動由農戶和其他經營者自主確定,并可享受林業相關優惠政策。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可依法繼承、抵押、擔保、入股,可作為合資、合作的出資或合作條件。

(2)在堅持森林采伐限額管理的前提下,放寬對商品林的采伐管理。對農戶及其他經營者經營的商品林,在不突破采伐限額的前提下即申即批,采伐年齡和采伐方式由經營者自主確定。對成熟的人工商品用材林,在采伐限額內優先審批;對定向培育的工業原料林和其他商品用材林面積在3000畝以上的,實行采伐限額單列;對在非林業用地上培育的人工商品林不納入采伐限額和木材生產計劃。

(3)加強對林業發展的財政金融支持。各級政府要把公益林的建設管理和重大林業基礎建設的投資納入年度投資計劃統籌安排,建立長期穩定的投入增長機制。有關部門要加緊制定森林資源抵押貸款辦法,開展林權抵押貸款試點,鼓勵金融保險機構對林業實行優惠信貸政策,積極探索開展森林資源財產保險業務。

三、工作步驟

第一階段:宣傳發動,制定方案

時間安排:20*年4月9日-20*年4月30日。

主要任務:成立機構、宣傳發動、組織培訓、制定方案。

1.成立機構??h、鄉(鎮)各級政府成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負責本地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組織領導工作。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林改辦),設在各級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具體負責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日常工作。各級林改辦要抽調素質高、綜合能力強的工作人員專職從事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

2.宣傳發動。各級政府層層召開動員會,統一思想、提高認識、明確目標、落實責任,全面安排部署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新聞媒體要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林改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堅持正確導向,營造改革氛圍。縣、鄉政府要層層召開會議,采取發放“告知書”、“明白卡”、“公開信”等形式廣泛宣傳,使廣大群眾認識林改的重大意義,了解林改的有關政策,積極支持、參與林改。

3.組織培訓。各級政府分層次有重點地組織好林改骨干培訓,使所有參與林改的各級干部和工作人員充分認識林改的目的和要求,熟悉林改的程序和步驟,掌握林改的政策和方法,并能在改革中正確運用。林業部門重點對直接參與和指導改革的工作人員進行包括操作規程在內的系統培訓,使他們成為懂政策、會操作、能指導的“明白人”。確保改革嚴格依照法定程序,規范操作。

4.制定方案。各級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結合本方案和林改試點經驗,分別制定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施方案。各縣(區)的林改方案,經市林改領導小組審核同意后實施,并報市林改辦備案;各鄉(鎮)的林改方案,報縣(區)林改領導小組審核批準并備案;各行政村的林改方案,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表決通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備案。

第二階段:勘界確權,登記備案

時間安排:20*年5月4日-20*年8月31日。

主要任務:實地核查、公示結果、勘界確權、登記備案。

1.實地核查。在縣(區)林業部門專業人員的指導下,由鄉(鎮)政府抽調專業人員組成工作組,利用森林資源二類調查成果(圖表資料),結合當地實際情況,采取現場核對、地形圖勾繪、實地丈量、GPS繞測等方法,對各鄉(鎮)、村(組)的集體林地和林木現狀進行實地調查核實,確定林地四至邊界和面積以及林木株數和蓄積,把林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以及林木所有權落實到具體地塊,并按照統一要求繪制圖表。

2.公示結果。完成集體林地和林木實地核查之后,將調查核實情況在一定區域范圍內進行公示,廣泛征求群眾意見,制定切實可行的分類改革方案,張貼招標公告,確定標的和承包期限,公開招標。屬鄉(鎮)集體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鄉(鎮)政府所在地公示,由鄉(鎮)政府集體研究確定林權改革方案;屬村組集體所有的林地和林木在各村組張榜公示,由各村組提出改革預案,并組織召開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廣泛征求村民意見。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后,確定集體林權改革方案。

3.勘界確權。根據改革方案的要求,組織村組干部和林業技術人員現場核實林權、勘定面積和四至界址。外業勘界采取1:10000地形圖勾繪和實地丈量(GPS)的方法,繪制出詳細的地形圖和小班圖,標明林地位置、林種分布等。將勘測結果和發包結果在村、組顯著位置進行張榜公示,涉及相鄰集體經濟組織或國有單位的,在所屬鄉(鎮)政府公示。公示時間一般不少于30天,實行兩榜定案。

4.登記備案。對經公示無異議的林權,按照林權改革方案將納入林改的林地或林木,通過承包、拍賣、租賃等形式分別落實經營主體,明晰林地使用權和林木所有權,重新簽訂或補充完善承包、拍賣、租賃等經營合同,并以鄉(鎮)和村(組)為單位造冊登記,形成完整的集體林改資料報鄉(鎮)政府備案。

第三階段:確權發證,建立檔案

時間安排:20*年9月1日-20*年10月31日。

主要任務:審核輸機、頒發證書、調處糾紛、建立檔案。

1.審核輸機。林地和林木產權明晰之后,鄉(鎮)政府要對林權權利人申請登記辦證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無誤并簽章同意后報送縣(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辦證??h(區)林業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辦證資料進行審核,經審核認定符合辦證條件的,將相關文字信息和數據輸入計算機。林業主管部門將輸機有關內容和以村為單位的林地使用權和所有權,宗地圖制成公示表。個人申請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或林木使用權的,在林地所在的村或組公示;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林地所有權,國有單位或其他單位申請林地使用權、林木所有權或林木使用權的,在相關的鄉(鎮)、村組公示,公示時間30天。

2.頒發證書。公示無異議的,林業主管部門要及時將林權登記申請材料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核發全國統一制式的林權證書。全省統一采用1:10000地形圖作為外業調繪和內業宗地轉繪底圖,林權證附圖用宗地轉繪圖作底圖,通過計算機掃描制作。發放林權證時要做到圖、表、冊一致,人、地、證相符;因交易流轉或其他原因造成林權變化的,應及時進行變更登記和換發林權證;對權屬不清或糾紛尚未解決的林權,不得登記和發放林權證;核發新林權證后,原有的林權證要由原發證機關依法予以收回注銷。

3.調處糾紛。對林權爭議或林權流轉過程中引發的矛盾糾紛,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依法調處”的原則,制定切實可行的調處預案,明確各自的工作職責,加大糾紛調處力度;對歷史遺留問題,本著“尊重歷史、依法辦事、妥善處理”的原則,在深入調查研究和廣泛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通過協商等辦法妥善解決。

4.建立檔案。根據林改檔案管理的有關政策,按照客觀、完整、準確、系統的基本要求,把林改過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方案、圖表、記錄、聲像、數據等各種形式和載體的原始資料及時整理造冊、立卷歸檔、分級保管。林改檔案實行縣、鄉、村三級保管制度,檔案管理要有專房或專柜,有條件的縣、區可在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歸檔保存的同時將一套原件移交同級國家綜合檔案館保存。

第四階段:檢查驗收,總結表彰

時間安排:20*年11月1日-20*年12月31日。

主要任務:自查整改,檢查驗收,鞏固完善,總結表彰。

1.自查整改。集體林權制度改革自查工作以縣(區)為單位,由各縣(區)林改領導小組按照全省統一檢查驗收標準和辦法,對集體林改工作進行全面自查,發現有不符合規定和要求的要予以糾錯整改,發現有遺漏項目和內容的要予以補充完善。自查工作結束之后,寫出林改工作總結和驗收申請報市林改領導小組。

2.檢查驗收。在各縣區自查整改的基礎上,市級林改辦組成檢查驗收小組,按照全省統一檢查驗收標準和辦法,對各縣區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進行全面量化考評和檢查驗收,并將結果上報省林改辦。

林權調處辦法范文4

關鍵詞 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成效;問題;對策;青?;ブ?/p>

中圖分類號 F326.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7-5739(2012)16-0215-02

互助縣位于青海省東北部,全縣共有林業地面積為318.77 hm2,其中國有林地面積為180.65 hm2,集體林面積為121.50 hm2,個人林地(退耕還林)面積為16.62 hm2。通過2010—2011年2年時間全縣7.89萬hm2的集體林地林權制度主體改革工作全面完成。

1 基本情況

互助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于2010年5月正式啟動,首先在丹麻鎮進行為期5個月的試點,通過試點鍛煉隊伍、掌握方法、總結經驗,11月在全縣全面展開。截至2011年底,全縣已有18個鄉鎮263個村的7.47萬hm2集體林地完成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外業勘測定界任務,勘界面積7.63萬 hm2(有新增面積),勘界率100%;確權宗地4 533宗。發放林權證1 114本,發證面積7.63萬 hm2,發證率達到了100%。

在完成主體改革任務面積中,股份制經營面積6.922萬hm2,占確權面積的90.7%;村集體統一經營面積6 880 hm2,占確權面積的9.0%;其他承包方式226.67 hm2,占確權面積的0.3%。

2 主要工作做法

2.1 強化領導,健全機制

一是成立了由縣長任組長,分管副縣長任副組長,林業、農業、國土等21個單位負責人為成員的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林業局。從民政、司法、國土、農業、畜牧、林業6個單位抽調18名同志為林改工作人員??h林改辦下設督導組、宣傳組、文秘組、檔案組、勘界組、發證組、糾紛調解7個工作組。二是各鄉鎮成立了以主要領導為組長,分管林業的副鄉鎮長為副組長的林改工作領導小組。全面系統開展對各村林改工作的指導、檢查、督促和協調工作。三是全縣各村成立了以村書記或主任為組長,“兩委”班子其他成員和部分群眾代表為組員的村級林改領導小組,形成了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的工作格局。四是向各鄉鎮派駐林改工作組。在試點工作中從林業、國土、畜牧、農業、司法等部門及各鄉鎮抽調154人組成工作組,協助各村林改工作小組一邊開展工作,一邊摸索經驗,既完成任務,又鍛煉隊伍,取得了良好的效果[1-2]。

2.2 簽訂目標,落實責任

2011年初,互助縣與海東行署簽訂了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目標責任書,2011年3月25日,在全縣林業工作會議上,縣政府與各鄉鎮簽訂了目標責任書,并要求各鄉鎮黨委、政府必須進一步提高和深化認識,統一思想,要認真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對集體林改工作的要求,充分調動農民發展林業的積極性,促進森林資源增加、農民收入增長和林業經濟提升。

2.3 組織培訓,把握政策

林權制度改革工作情況復雜,涉及面廣,為避免走彎路,應借鑒外地的成功經驗。期間,縣林改辦組織人員多次到民和縣、門源縣進行參觀,并邀請省級專家對林業專業技術人員、鄉鎮負責人及村林改工作組人員進行培訓,培訓人數達3.2萬人次。通過調研和培訓學習,提高了領導干部和林改工作人員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重大意義的認識,明確了互助縣林改的工作思路,熟悉了基本操作程序,掌握了工作方法,為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實施統一了思想,提高了認識,指明了方向。

2.4 廣泛動員,深入宣傳

互助縣始終堅持把宣傳工作貫穿于各階段的工作之中,認真抓好林改宣傳發動工作。為促進互助縣林權制度改革工作的順利進行,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向全縣9.8萬余戶農戶發放了《致廣大農民朋友們的一封信》《青海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知識問答》和該縣自行編印的《互助縣集體林權制度改革工作宣傳材料》共29.4萬份;二是各鄉鎮村制定了林改宣傳工作方案,對宣傳工作做了具體的安排部署;三是在各鄉鎮政府所在地、各行政村主干道、學校、廣場等場所懸掛宣傳橫幅,張貼宣傳標語,辦宣傳板報;四是各鄉鎮林改辦編印簡報136期,縣林改辦編印《林改信息》26期。通過板報、廣播電視、張貼宣傳標語、召開會議、撰寫簡報、辦板報等多種宣傳方式,營造了良好的宣傳輿論氛圍,擴大了群眾對林改的知曉面,調動了群眾參與林改的積極性,為順利推進林改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

2.5 加強指導,做好督查

縣林改辦公室先后4次成立督查組對各鄉鎮林改工作按照查閱資料、現場抽查、走訪農戶等方式進行全面檢查指導,及時反饋,全力推動落實。縣重點工作督查室把林改工作列入全縣重點工作督查范圍,對問題多、進展遲緩、措施不力、弄虛作假、敷衍應付的鄉鎮有重點、有針對性地進行了督導,并就存在的問題下發了督查通報,使責任心不強、工作落后、問題嚴重的鄉鎮林改工作得到了有效提升,呈現出良好發展勢頭。

2.6 嚴格程序,統一標準

為保證林改工作質量,針對林改工作中不同階段的工作目標、工作任務、工作特點和工作進度,縣林改辦及時下發指導文件,提供建設性參考意見,制作了林改工作流程圖、林權糾紛調處表、統一的村級林改方案樣本、各環節產生的林改檔案資料表等,使各鄉鎮林改工作有了統一標準、統一步驟、統一流程,做到操作程序合法,工作環節嚴謹,數據調查準確,改革結果滿意[3]。

2.7 加強措施,狠抓糾紛調解

林改工作的難點和突破點是林權糾紛調處工作,由于互助縣自然地理條件特殊,縣情林情復雜,部分地方林地界限不清,林木權屬不明,矛盾比較突出,林權糾紛已成為林改工作的阻力。為此,縣林改辦和各鄉鎮積極探索林權糾紛調處的有效途徑和方式方法,落實責任。矛盾糾紛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進行調處,凡屬本鄉范圍內的,由鄉政府牽頭自主調處,涉及鄉與鄉的,由相關鄉鎮協商調處,疑難復雜調處不了的,由縣林改辦出面牽頭組織相關鄉鎮和單位進行調處。

2.8 收集資料,健全檔案

林改是一項事關廣大群眾切身利益的長久工程,必須做到立字為證,有據可查。林改工作要完成既定目標,重點要走好民主程序。因此,林改工作對檔案建設和管理的要求非常嚴格,對林改中形成的政策文件、數據資料、會議記錄、表冊圖紙、民主表決、方案等資料妥善保管。根據林改檔案的建設及管理要求,縣林改辦積極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專門成立檔案組,負責鄉鎮林改檔案的管理和指導工作;二是根據《青海省集體林權制度改革檔案管理辦法》,結合互助縣林改檔案工作實際,印發了各階段檔案歸檔范圍以及份數要求表,對林改檔案材料的整理、歸檔范圍、檔案安全管理進行了具體要求;三是要求各鄉鎮安排專人負責林改檔案的收集和管理,制定了檔案管理員職責;四是加強培訓指導。把檔案管理作為林改工作的重要內容,縣林改辦對全縣的林改檔案管理分階段進行檢查和指導,有效提高檔案質量;五是邀請縣檔案局專業人員的各鄉鎮巡回指導,并在每個鄉鎮現場示范,重點指導1~2個村作為檔案樣板村,以此帶動和輻射全鄉。

3 改革后的成效

3.1 社會效益日益凸顯

林改使主動咨詢林業經營知識和實用技術的農民明顯增多,已有大戶和聯戶承包的農民主動上門咨詢政策和種植技術,群眾造林育林積極性和社會投資林業的熱情空前高漲。

3.2 經濟效益顯著增加

林改前群眾不知道公益林有收入,保護意識淡薄,管護責任不到位,時有人畜毀壞現象發生。林改后,依托森林資源開展林下種養業和憩息休閑茶園、旅游業的逐漸增多,生態效益補償制度的建立,林權所有者有望從自己經營的林地里得到一定的效益補償,群眾護林造林意識明顯增強,實現了生態和經濟的“雙贏”。

3.3 生態效益充分發揮

林改后森林面積將有效增加,經濟林和附加值高的林木發展迅速,通過樹木凈化空氣、調節小氣候、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等,使局部生態環境得到有效改善,人居環境逐步得到優化。

3.4 森林管護得到加強

林改后農民對林木的管護意識不斷增強,責任心顯著提高,盜伐林木現象得到有效遏制,森林病蟲害防治和森林防火的積極性明顯提高,森林資源得到有效保護,各類人為災害發生率呈顯著降低。

3.5 林業發展環境得到改善

林權改革后,開展林權流轉、抵押貸款,提高了林業融資能力,減輕農民的發展壓力,緩解了社會矛盾,為當地的林業產業發展起到了良好的帶動作用,并為群眾提供了務工就業機會。

4 存在的問題

4.1 林權管理體系不健全,流轉難

未建立林權交易平臺,不能給林權流轉雙方準確提供政策、程序、價格、資源、流轉意向等各類信息,服務宣傳工作滯后,造成流轉不規范。流轉模式單一,目前全縣已流轉林地全是以協議轉讓的方式流轉,由于林地流轉信息化建設滯后,目前難以實現掛牌競標交易,所有林地的轉讓價格無相關調控措施,農民的長期利益得不到保障,不利于林權改革工作順利開展[4]。

4.2 生態公益林補償低,保護難

實施森林分類經營后,互助縣林地已劃入國家重點公益林地方公益林,現行的生態公益林補償機制,對集體、農民都基本無利可言。目前,國家重點公益林集體只提供管護費150元/hm2,而且不能全部到位,再加上生態公益林嚴格控制采伐。因此,對當地農民來說得不到一點收益,零星盜伐、監守自盜等現象屢禁不止,生態公益林管護難度相對加大[5-7]。

5 發展建議

一是建立林權登記管理、林權變更、資產評估、中介服務等多項職能的綜合機構,規范林權流轉。二是建議逐漸提高補償標準,使之基本能夠滿足森林的經營和管護費用,林地得到有效保護。三是建議出臺更加優惠的支持發展林業合作經濟組織的政策措施。進一步引導農戶在現有森林資源的基礎上,組建新型林業合作經濟組織和經營實體,幫助和指導林業經濟合作組織制定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加大扶持力度,在信貸融資、科技服務等方面予以傾斜,使合作組織逐步走上規范化道路。

6 參考文獻

[1] 劉基勇.對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淺談[J].中國科技博覽,2012(8):251.

[2] 張莉,朱迅.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的實踐探討[J].現代園藝,2012(6):211.

[3] 馬梅芳.淺淡石山鄉集體林權制度改革[J].青海農林科技,2012(1):78-80.

[4] 侯一蕾,王庭秦,郭向榮,等.北京市懷柔區集體林權制度改革研究[J].林業經濟,2012(3):23-27.

[5] 童榮政,張海濤.林權改革的國有森林資源管理問題分析[J].民營科技,2012(4):158-129.

林權調處辦法范文5

一、苦練內功,提高自身素質

不斷加強政治和業務知識的學習,提高自己對綜治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和處理復雜矛盾的能力,在業務上,多向縣綜治辦領導請教,當好小學生。在日常工作中,多向兄弟單位學習,取長補短,邊學習邊摸索。在實踐中,深入職工家中,傾聽職工呼聲,了解職工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分析問題的癥結,研究解決的辦法,不斷增強自己業務能力和駕馭綜治工作水平,盡可能使群眾少怨氣,多寬容,多做力所能及的事情。

二、發揮參謀助手作用,增加壓力,強化動力

林權調處辦法范文6

一、組織宣傳

1、組織領導。鎮成立土地管理領導小組,鎮長付文全為組長,黨委委員樂志勇為副組長,各包村領導為成員,下設辦公室,樂志勇兼任辦公室主任,成員由國土資源所、第三中隊、第四中隊、中隊、交通辦、農綜站、林業辦、派出所人員組成。各村委會也應成立土地管理組織。

2、宣傳培訓。利用村民會議、廣播、張貼宣傳標語等多種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宣傳教育活動,宣傳土地管理有關政策法規,讓群眾普遍了解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及近期政策、有關規定,增強依法用地的法制觀念。加強村組干部土地管理知識培訓,增強其依法管地的能力。

二、耕地保護,開發整理

1、耕地保護。實行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和集約節約用地制度,貫徹落實基本農田“五不準”,按照市政府下達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保護面積進行嚴格保護,鎮與村、村與組、組與戶層層簽訂責任狀,確?;巨r田總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用途不改變。按要求設立基本農田保護牌,刷寫宣傳標語,建立基本農田保護臺帳,加強土地動態巡查,及時制止占用耕地違法建房,特別是占用基本農田違法建房,一經發現,立即進行制止,取證查處。

2、土地開發整理、整治。對有條件的地塊進行立項,按程序進行開發整理。

三、建房管理

1、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落實村民理事會統一管理集體土地制度,嚴格村民建房審批程序。村民建房經村民小組會議討論同意后,進行公示,村委會進行集體討論,審核通過后5日內報國土資源所,由國土資源所5日內進行實地勘察,對符合條件的5日內報鎮農村村民建房管理預審小組進行審查,通過后5日內報鎮黨政聯席會審批。經批準后進行再次公示,并與新建房屋村民簽訂建新拆舊協議,報市國土資源局備案,下發用地批準手續。實行“四到場”跟蹤管理制度,即選址定位到場、放線定樣到場、基礎驗收到場、主體竣工驗收到場。

2、集體土地的確權發證,補、換發宅基地使用證管理。對全鎮的集體用地進行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對歷年來經鎮政府審批村民建房的,按村民建房相關程序,給予補辦相關手續,核發集體土地使用證。

3、“空心村”治理。結合新農村建設,做好老村路、水、田、園、林規劃,并嚴格按照規劃執行,逐步消除“空心村”。

四、組織動態巡查,遏制違法行為

1、劃分等級。根據江西省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動態巡查工作的通知》(贛國土資字[2008]22號)文件精神,市工業園控制規劃區、320國道兩側1公里范圍內、雄鷹大道、大道、志線及其它干線公路兩側,基本農田保護區為一級巡查區,實行重點巡查。其他地區為二級巡查區。

2、明確職責。城市規劃區外由國土資源所牽頭,城市規劃區內及控制區由第三中隊、第四中隊、中隊牽頭,相關包村干部、各村干部配合進行巡邏,實行分片包干、責任到人,全程監控、早發現、早制止、早報告。

3、時間要求。一級巡邏區一至二天巡查一次,二級巡邏適度開展巡查,以村委會為主。節假日及易發敏感時段每日巡邏一至二次。

4、反應機制。村包片干部,對巡查中發現搬運建筑材料、放線、堆土、平整地基等行為后進行現場了解。對未經合法審批的用地行為按下列方式處置:①符合規劃及建房條件的,責令停建并指導其按程序補辦建房審批手續。②不符合規范及建房條件的違法行為進行現場制止、勸阻、說服教育,并將違法行為及制止情況向村級信息協管員報告,由村級信息協管員做好巡查記錄,做到登記完整、有據可查,并及時上報國土資源所、中隊。國土資源所、中隊按照報告后及時到現場勘察,做好勘察、詢問筆錄,根據違法行為及違法事實下達相應法律文書,情節嚴重、頂風搶建的報鎮領導小組研究處理。對需強拆的由國土資源所、中隊做好預案,聯系好市城管局、市國土局執法大隊及駐鎮單位共同執行。

五、加強違規違法建筑整治,嚴格土地執法

集中時間、集中人員、集中精力,依法依規開展對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規劃法》實施以來建設的違法違規建筑進行整治,突出“四個一批”①拆除一批違法違規建筑。對非法占用國有集體土地、嚴重影響重點工程建設、嚴重影響城市規劃、社會影響惡劣的違法違規建筑堅決予以拆除。②查處問責一批干部。對參與、縱容包庇及監管不力、失職瀆職的干部,依據黨紀政紀及我市相關規定查處問責。③嚴懲一批違法犯罪分子。對嚴重違反規劃管理、土地管理、房地產管理法律法規,以出售、出租違法違規建筑牟取暴利為目的、情節嚴重的違法行為,以及暴力抗法行為,依法依規嚴厲打擊。④出臺一批規范管理的制度辦法。制定關于村(居)民建房管理、違法違規建筑巡查及處理、干部問責等一系列管理規定與辦法措施,使村(居)民建房管理和違法違規建筑監管有規可循、有章可依。通過集中整治,嚴歷打擊違法違規建筑行為,堅決遏制違法違規建筑蔓延勢頭;通過完善巡控、查處和問責制度,建立違法違規建筑監管長效機制;通過規范審批,將農民建房納入依法有序管理軌道;通過整頓干部隊伍,使各級部門樹立履職盡責、敢抓敢管、勇于擔當的良好作風。

六、處理土地,化解矛盾糾紛

1、明確職責。包村干部負責所包村土地糾紛調處,國土資源所負責土地糾紛登記、勘察,鎮其它部門對涉及本部門土地糾紛進行配合調處。村委會做好本村土地糾紛調處,并盡量發揮村理事會的作用。

2、調處機制。村委會接到群眾來訪或鎮政府調解任務后,因及時聯系村理事會到現場了解情況,討論研究處理辦法。爭取耐心勸導、以理服人,早發現、早調解。對一些處理難度大、情況較復雜,一時不能解決或調解不成功的,應采取穩控措施,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國土資源所、中隊報告,介紹糾紛雙方的具體情況及調處情況。國土資源所、中隊在接到村委會報告或群眾來訪后做好糾紛的登記。并根據糾紛的具體情況,牽頭組織包村干部、其它相關部門人員進行調解。村委會在鎮政府下村調解時包組干部、村書記或主任應到場,聯系好糾紛雙方及村小組理事長或理事會成員到場。國土資源所應做好勘察詢問筆錄,調解成功的當場制作調解書,并做好歸檔。對調解不成功的,將調處詳細情況及建議向領導小組匯報。領導小組對一些重大復雜和歷史遺留糾紛實行集體會商、專題研究、領導包案,提出糾紛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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