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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調整范文1
當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起征點已經調整到了3500元,雖然這個標準與我國經濟水平的快速發展現狀之間存在著一定的適應性問題,但這個起征點但對于高收入人群的抑制作用已經十分明顯了?!吨腥A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規定,對于收入水平超過3500元的納稅人征收3%以上的個人所得稅,在累進稅率之下收入越高其個人所得稅的稅率也越高。顯然,這種個稅實施方法,對于高收人人群的收入水平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因為依據這種規定,會迫使高收入人群在獲得了高收入的同時也要繳納更高金額的個稅,這就很好地平衡了高收入人群與低收人人群間在收入上的差異,有利于縮小高、低收入人群之間的貧富差距,對于維護社會穩定,實現社會的和諧公平發展起著較大的促進作用。
二、個人所得稅調解過程中存在的問題
(一)個人所得稅低于我給經濟發展
在過去的30年時間里,我國的社會經濟水平在迅速發展,國民財富也在迅速發展,經濟發展的各項指標都走在了世界前列,在這幾十年的時間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增長度已經高達以往的百倍以上,1980年只征收了18萬元,現在接近4000億元,但是其占稅收總額比重卻很低。1998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總額比重為3.4%,2009年這一比重提高為6.6%.而美國這一比重超過50%。我國周邊的國家,如韓國、泰國、印度、印尼的比重(一般在10%—20%之間)均超過我國水平。目前來看,隨著當下物價的不斷上漲,通貨膨脹的不斷加大,居民的生活成本變得越來越高。因此,從經濟發展水平的角度分析,3500元的個稅起征點已經不能滿足和適應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了,我國的個稅起征點還有待于提高。繼續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對于加強個人所得稅在調節貧富差距中作用將是一個很重要的因素。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問題
從1980年開始,我國就開始征得個人所得稅,在1994年開始了進一步的修訂,才開始實行新的納稅制度。于此同時,各級的稅務機關不斷的進行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征稅管理,這樣的做法也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的收入得到增長。不過,從宏觀來看,我國的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問題上仍然存在著很嚴重的問題。在我國的社會當中,那些經濟條件好的人,正常來說,應該是個人所得稅的主力納稅人,但是從目前我國的納稅情況來看,納稅主力成了非高收入群體,同時,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過程中,我們發現,逃稅的情況連年發生,比例在不斷上升。國家稅務局的資料顯示,從全國的納稅統計數據來看,工薪階層的個人所得稅占了國家稅收的一半以上。像是一些企業的大老板或是電影明星歌星等,交納的個人所得稅只占了國家稅收總收入的少部分。那么這種情況就是我國的貧富差距拉大,使財富集中在少數人的手里,也就證明這個人所得稅沒有發生發揮調節貧富懸殊的作用。
三、個人所得稅調節貧富差距的建議和對策
(一)繼續提高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
首先,在對于個稅起征點確定時應綜合考慮費用扣除標準寬泛程度問題,形成全國統一的費用扣除標準。將醫療、住房、教育、以及養老等相關費用也列入到基本的扣除因素中,在扣除過程中不能忽略納稅入的實際稅負能力,比如家庭成員及婚姻狀況等因素,統一了稅率,再確定不同的免稅額,保證那些家庭生活開支較大的納稅人的正常生活。其次,對于個稅的起征點,應建立起一種遞進的機制。目前我國的經濟發展還處于一個相對高速發展的階段,物價上漲、通貨膨脹加大等問題會一直伴隨著經濟的發展。因此,應盡量縮短對個稅的調整期,以年為單位來確定個稅稅率將更符合我國當下經濟發展形式的要求。第三,在確定個稅起征點時,要結合不用地區間的經濟水平差異,做好各地區消費水平的普查和摸底工作,依據不同地區間的不同情況來確定相應的修正指數,形成地區特征的個稅起征點。
(二)采用混合稅制,將分項與綜合相結合
在發達國家,有一種常見的個稅稅制--混合稅制,它融合了分項至于綜合制的特征,征收個人所得稅時對已勞務為主的,收入相對較固定的應稅收入實行綜合征收,并將綜合征收與實際費用合理的結合起來,這樣可以大大增強個人所得稅對于貧富差距的調節作用。對于個稅扣除方面,除了基本的扣除外,還要綜合考慮其它的一些扣除,比如醫療保險金、養老金、失業保險金和住房保險金等,捐贈給慈善和公益事業的部分都是可以扣除的。當然在扣除這些內容時需要按照相應的費用標準,以此為基礎對應稅項目采用累進稅率的方式,納稅人需按月預交,年終的時候匯算清繳,多了退還,少了補交,這種方法可以較好地避免由于信息不對稱而出現的個稅征收效率低下的現象。對于相對不穩定的應稅收入,如說股息及股息分紅等,可以分類進行征收,采用比例稅率、源泉扣繳和按期計算的方式,這樣可以有效減少因收入不穩定而引起的逃稅問題。
(三)加強個稅制度建設和完善
個人所得稅調整范文2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制超額累進稅率分類所得稅制
個人所得稅(Individual Income tax)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在中國,個人所得稅作為一個對人們生活影響較大的稅種,近幾年進行了一系列的改革,其中最為明顯的是上調免征額,從2011年9月1日起,免征額上調至3500元。美國作為世界上的發達國家,該國的個人所得稅制發展得也比較完善,對我國有一定的借鑒意義,因此本文對中美個人所得稅制進行了一系列的比較,以期從中得到一些啟示,為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發展提出建議。
一、中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簡介
(一)納稅對象
在我國,納稅對象分為兩種,一種是居民納稅人,一種是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是指在我國有固定住所或者沒有固定住所但居住滿一年以上的納稅人,對其在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我國無固定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是無住所而且在我國居住未滿一年的納稅人,僅對其在中國境內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稅率
我國實行的是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相結合的機制。在經過一系列的調整后,2011年9月1日起我國個人工資、薪金所得實行的是7級超額累進稅率,根據個人應納稅所得額的不同,分別適用于3%,10%,20%,25%,30%,35%,45%的不同稅率。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人獨資企業和合伙企業投資者的生產、經營所得,適用5%--35%的五級超額累進稅率;稿酬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等均適用20%的比例稅率。
(三)計算方法
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個人應依據下面的公式進行計算:(詳見表1)
應納個人所得稅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應納稅所得額 = 總工資 - 三險一金 - 免征額
表1應納稅所得額對應稅率及速算扣除數
二、美國個人所得稅制簡介
美國采用的是綜合所得稅制,即將納稅人全年的各種來源的收入進行加總,扣除免征項目后,再按照總額相適應的累進稅率進行計算。
(一)納稅對象
美國將納稅人也分為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兩種,居民納稅人就其在全球所得進行納稅,而非居民納稅人僅就其在美國境內的所得進行納稅。
(二)稅率
由于美國納稅人是以家庭為單位,并根據家中是否撫養小孩等一系列情況進行減免,因此這里我們以家庭沒有小孩為例。
表二美國個人所得稅稅率
各州所得稅率根據具體情況還有略有差異。例如,根據資料顯示,2010年夏威夷是美國的個人所得稅稅率最高的州,稅率最高為11%,同期的紐約州最高稅率為8.97% 。
(三)計算方法
①全部所得- 免稅項目= 毛所得;
②毛所得- 調整項目= 調整后的毛所得;
③調整后的毛所得-分項扣除額(或標準扣除額)-個人寬免額= 應納稅所得額;
④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初算稅負;
⑤初算稅負-稅收抵免款項= 應繳稅款
美國個人所得稅制度有兩個非常明顯的特點。第一是在征稅的時候會考慮家中成員的具體狀況,比如家中如果贍養老人或者是撫養兒童的話,會有一定情況的減免,因此,同樣收入的兩個家庭,有老人需要贍養或是有兒童的話所繳納的稅收會有很大差距。第二個特點是,美國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主體是高收入者。根據統計數據顯示,在美國,年收入在10萬美元以上的群體,他們所繳納的稅款每年占美國全部個人稅收總額的60%以上,是美國稅收最重要來源。這說明,美國政府每年的巨大的財政來源主要是來自于占總人口少數部分的富人,不是占總人口大部分的工薪階層。
參考文獻:
[1]黃勇.中美個人所得稅制度比較及啟示[J].河南財政稅務高等??茖W校學報,2007
個人所得稅調整范文3
淺析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及改革建議
一、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作用。
1、個人所得稅具有重要的財政意義
2、從政策觀點來看,個人所得稅可起到對所得進行再分配的作用
3、從政策觀點來看,個人所得稅是一個重要的經濟調節杠桿
4、個人所得稅有利于培養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
1、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
2、稅率模式復雜繁瑣,最高邊際稅率過高
3、費用扣除不合理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質量不高
5、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低下
6、納稅觀念淡薄,偷逃稅嚴重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幾點建議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納稅意識。
2、建立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
3、調整稅率結構,公平稅負
4、調整費用扣除標準,符合實際負擔
5、擴大征稅范圍,發揮稅收調節作用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減少稅源流失
論 文 摘 要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經濟改革的深入,保障社會安定團結。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發展,以自然人為核心的社會財富流動和分配占整個社會財富流動和分配的比例必然會越來越大,形式會越來越多樣化,個人所得稅將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我國自1980年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連年提高,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得到了迅速發展,稅收收入基本上呈幾何級數增長:1985年突破了1億元,1993年達到46.82億元,1994年稅制改革后,1995年即達到了145.91億元,至2003年已達到1417.18億元。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雖然發展迅速,成績不小,但與國際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3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只占當年稅收總收入的6.92%,這遠遠低于發達國家,也低于絕大多數發展家的水平。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政府財政統計年鑒》所示,93個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比重的平均值為10.92%,21個化國家平均值為29.04%。這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體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個人所得稅制的調整和改革必須置于全球稅制改革的背景下,積極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轉換稅制模式、調整稅率結構等措施,構建更加高效、公平、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并要逐步實現與國際個人所得稅制的接軌。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 存在問題 改革 建議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國家運用稅收這一經濟杠桿調節收入分配的有力工具。它有利于經濟改革的深入發展,保障社會安定團結。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發展,以自然人為核心的社會財富流動和分配占整個社會財富流動和分配的比例必然會越來越大,形式會越來越多樣化,個人所得稅將在社會經濟發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我國自1980年開始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居民個人收入水平的連年提高,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得到了迅速發展,稅收收入基本上呈幾何級數增長:1985年突破了1億元,1993年達到46.82億元,1994年稅制改革后,1995年即達到了145.91億元,至2003年已達到1417.18億元。
我國的個人所得稅雖然發展迅速,成績不小,但與國際上相比,差距仍然很大。2003年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只占當年稅收總收入的6.92%,這遠遠低于發達國家,也低于絕大多數發展中國家的水平。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IMF)的《政府財政統計年鑒》所示,93個發展中國家個人所得稅收入占稅收總收入比重的平均值為10.92%,21個工業化國家平均值為29.04%。這說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體制和征收管理等方面仍然存在許多問題。
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國應積極借鑒國外個人所得稅發展的成功經驗,通過轉換稅制模式、調整稅率結構等措施,構建更加高效、公平、科學的個人所得稅制度,使其更加規范化、合理化,并逐步實現與國際個人所得稅制的接軌,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
一、個人所得稅的重要作用。
1、個人所得稅具有重要的財政意義
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大都在就業人員平均收入以下,因而征收面很寬,稅收來源很大。以美國為例,1986年,美國年人均收入為20593美元,個人所得稅免稅額為2300美元,納稅人占人口總數的57%以上,個人所得稅收入達到3584億美元,占稅收總收入的50.1%,是收入最高的稅種。據國家稅務總局的消息顯示,我國個人所得稅2001年收入增至995.99億元,超過了消費稅,成為我國第四大稅種。
2、從社會政策觀點來看,個人所得稅可起到對所得進行再分配的作用
由于對家庭基本生活費免稅,并實行超額累進制,因此,對個人收入分配過分的差距能起到良好的調節作用,從而改善國民所得分配不平等的程度,以借助稅收手段,促使國民走上共同富裕的道路。以瑞典為例,該國是典型的福利制國家,十分重視發揮個人所得稅均衡所得作用,以降低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提高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資料表明,該國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最高可達到個人收入的80%。其政策執行的結果一是為社會福利提供了大量資金,公民生老病死和失業都能得到社會保障;二是均衡了社會成員的收入,使收入高低懸殊的矛盾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解決。瑞典被很多人認為是即無大富、也無赤貧的福利王國,這不能不說是個人所得稅發揮了重要作用。
3、從經濟政策觀點來看,個人所得稅是一個重要的經濟調節杠桿
所得稅的收入彈性較大,即能根據國民經濟盛衰發揮自動調節作用(即對國民經濟的“內在穩定器”作用),也易于根據政策需要相機調整稅率和稅收,借稅收政策的調整促使國民經濟穩定增長,還可根據收入來源不同,相應采取分項扣除、分項設率、分項征收的模式,以體現對不同形式收入的區別對待政策。美國歷屆總統都把個人所得稅政策作為稅收政策的一項重要認真加以,通過增減稅率,調整課稅基礎,改革減免額等辦法,對經濟進行人為的刺激和抑制。如1964年肯尼迪政府大減稅政策,1981年里根政府的三次大減稅等,都是利用個人所得稅政策的重要例子。
4、個人所得稅有利于培養全體公民依法納稅意識和法制觀念。征收個人所得稅還具有培養公民納稅意識,加強對個人經濟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居民個人消費,調節社會供需關系等重要作用。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存在問題
1、稅制模式難以體現公平合理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采用分類稅制模式,對不同來源的所得,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這種稅制模式已經落后于國際慣例,不能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容易使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會造成所得來源多且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反而不用交稅或交較少的稅,而所得來源少且收入相對集中的人卻要多交稅的現象,在總體上難以實現稅負公平的目的,從而與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目標產生嚴重的沖突。
2、稅率模式復雜繁瑣,最高邊際稅率過高
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基本上是按照應稅所得的性質來確定稅率,采取比例稅率與累進稅率并行的結構,并設計了兩套超額累進稅率。這種稅率模式不僅復雜繁瑣,而且在一定程度造成了稅負不公,如超額累進稅率存在差異,工資薪金所得適用九級超額累進稅率,對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適用五級超額累進稅率。這種稅率制度在世界各國是不多見的,是與國際上減少稅率檔次的趨勢不相吻合的。另外45%的最高累進稅率從國際上看,采用這么高稅率的國家非常少。稅率越高,逃稅的動機越強,在現實中,能夠運用這么高稅率的實例可以說非常罕見,沒有實際意義。過高的累進稅率,將會嚴重限制私人儲蓄、投資和努力工作的積極性,妨礙本國經濟的發展。
3、費用扣除不合理
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分別按不同的征稅項目采用定額和定率兩種扣除。這一方面造成上的繁瑣,給征納雙方都帶來計算上的困難;另一方面也存在不合理、不公平的因素。表現在既沒有考慮通貨膨脹與價格水平的因素,更沒有考慮贍養老人及撫養子女的不同情況。而且800元的費用扣除標準已經不適應現在的國情。
4、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質量不高
雖然國家稅務總局早在1995年就制定并下發了《個人所得稅代扣代繳辦法》,對扣繳義務人的權利和義務作了明確而又具體的規定。但實際生活中,部分扣繳義務人或迫于領導的壓力,或責任心不強、業務水平不高、法制觀念淡薄等原因,稅款的代扣質量并不高。甚至出現故意縱容、協助納稅人共同偷逃稅款的現象。在實際稅務稽查中,發現一些代扣代繳義務人將該扣繳個人所得稅的收入不計或少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或者干脆將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改為5%的比例稅率進行計算的情況。
5、稅務部門征管信息不暢、征管效率低下
由于受征管體制的局限,征管信息傳遞并不準確,而且時效性很差。不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不能跨征管區域順利傳遞,甚至同一級稅務部門內部征管與征管之間、征管與稽查之間、征管與稅政之間的信息傳遞也會受阻。同時,由于稅務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缺乏實質性的配合措施(比如稅銀聯網、國地稅聯網等),信息不能實現共享,形成了外部信息來源不暢,稅務部門無法準確判斷稅源組織征管,出現了大量的漏洞。同一納稅人在不同地區,不同時間內取得的各項收入,在納稅人不主動申報的情況下,稅務部門根本無法統計匯總,在征管手段比較落后的地區甚至出現了失控狀態。
6、納稅觀念淡薄,偷逃稅嚴重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發展時間短,公民的納稅意識比較淡薄,加之個人所得稅以自然人為納稅義務人,直接個人的實際收入,且征收過程中容易涉及個人經濟隱私,并且由于計算困難,扣除復雜,稅源透明度低,涉及面廣等原因,使得個人所得稅成為我國征收管理難度最大,偷逃稅面最寬的稅種。中國社會調查事物所在北京、上海、重慶、廣州、武漢、哈爾濱、大連、青島等9個城市中進行問卷調查,共發出問卷3000份,收回問卷2817份。調查結果發現,有一半的人沒有納稅經歷,納過稅的人僅占調查人數的48.7%。有關稅務機關對美國《亞洲華爾街日報》評出的“2002年中國內地十大富豪”的稅收繳納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竟沒有一位富豪繳納了個人所得稅。
三、我國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幾點建議
隨著主義市場體制的進一步和完善,現有的個人所得稅制度已顯出其不足和弊端。隨著我國加入WTO,我們必須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制,使其順應市場經濟和經濟全球化的發展要求。
1、加大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納稅意識。個人所得稅的納稅對象是個人,涉及面廣、對象復雜。因此,日常宣傳要常抓不懈,針對不同的征稅主體,要采取不同的,有目的性地開展各種形式的宣傳、、輔導;開展正反典型的宣傳教育活動;開展各種的個人所得稅政策培訓,不斷提高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2、建立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
根據我國經濟社會的發展水平和稅收征管的實際情況,應實行綜合征收與分項征收相結合的稅制模式。鑒于我國的實際情況,首先應將不同來源、不同性質的每一種所得進行非常細化的分類,然后將這些細化了的分類所得按照如下四種所得類型分別總計:勞務所得,如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營業所得,如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投資所得,如股息、利息、紅利等;其他所得,如轉讓所得、偶然所得等,然后對那些投資性的,沒有費用扣除的,并且能夠較好采用源泉扣繳方法的應稅所得,如投資所得、其他所得等,實行分項征稅的辦法。對那些屬于勞動報酬所得,營業所得,有費用扣除的應稅項目,則實行綜合征收的辦法。
3、調整稅率結構,公平稅負
稅率模式的選擇,不僅直接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而且關系到政府的一些政策目標能否順利實現。因此,應根據全球個人所得稅改革的基本趨向和當前我國收入分配的現狀,結合稅收模式的改革地設計個人所得稅率:①在總體上實行超額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行,以超額累進稅率為主的稅率結構。具體而言,對財產轉讓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稿酬所得、股息利息、紅利所得、偶然所得等非專業性和非經常性所得,實行比例稅率;對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生產經營所得、承包租賃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等專業性和經常性所得,實行超額累進稅率。②對適用超額累進稅率的專業性、經常性所得,為體現稅收公平,可以設計一套相同的超額累進稅率。同時,適當降低稅率檔次,降低最高邊際稅率。為緩和調節力度和刺激國民的工作積極性,個人所得稅的超額累進稅率檔次可以減少至3—5檔,最高邊際稅率可以降為30—35%。具體而言,可考慮規定5個累進級距檔次,稅率合并為5%、10%、20%、30%、35%,以均衡調節不同所得人群的收入水平。至于對實行比例稅率形式的非專業性、非經常性所得,仍可適用20%的稅率不變。
4、調整費用扣除標準,符合實際負擔
個人所得稅實行綜合征收和分項征收相結合的模式,更能充分發揮調節收入的作用,但綜合征收的扣除,應該與實際的費用負擔聯系起來,否則就會削弱調節作用。我國經濟的市場化提高了人們的收入,也增加了人們的基本生活費支出,應適當提高個人所得稅的扣除標準。目前工資薪金所得的費用扣除標準是1994年稅制改革時根據當時的國民經濟發展情況和個人收入水平來確定的?,F在我國經濟情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個人收入有了較大提高,原來月綜合收入800元的扣除額度使過多的工薪階層人員進入納稅人的行列,顯然不符合我國的現狀,更違反了個人所得稅調節高收入的目的,需要根據發展變化了的新情況來確定費用扣除標準。當前北京、廣州、深圳的費用扣除額分別是1000元、1260元、1600元,因此工薪所得的月扣除額至少應該設定在1000元。在扣除項目中,除了基本扣除外,還有其他一些扣除也應考慮,如養老金、醫療保險金、失業保險金、住房保險金。向政府、公益、慈善事業捐贈的部分可以繼續扣除。同時,扣除額的大小應該隨工資水平、物價水平以及各種社會保障因素的變化對扣除標準(額)進行適當的調整,要真實地反映納稅人的納稅能力,增強個人所得稅制的彈性。
5、擴大征稅范圍,發揮稅收調節作用
現階段,個人所得稅已不再是“打富濟貧”的政策工具,開始成為國家稅收的一個主要稅種。2003年,我國個人所得稅為1417.18億元,但只占全國稅收的6.92%,遠遠低于發展家平均水平。這說明中國稅收系統對個人征稅的效率較低,大部分高收入者應交的個人所得稅并沒有足額收上來。因此,中國應在許多征稅辦法上借鑒國際上的經驗,不應該把工薪階層和知識分子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征收重點,這樣會破壞橫向和縱向公平。建議當前應把以下“六種人”作為個人所得稅征收的監控重點:部分經營比較好的私營主和個體工商業戶;演藝、專業人員,包工頭、暴發戶以及其他新生貴族;部分天賦比較高、能力比較強的中介機構專業人才,包括律師、注冊師、評估師、證券機構的操盤手等等;部分從事高新技術行業取得高收入、銷售知識產品以及某些通過兼職取得高收入的知識分子;外籍人員;工薪階層的部分高收入者。通過加強對以上六大征收對象的管理,構成以后個人所得稅最重要的稅源,以體現國家稅收的組織財政收入功能和調節收入功能。
6、提高征收管理手段,減少稅源流失
①推行全國統一的納稅人識別號制度。應通過稅法或其他相關規定,強制建立唯一的、終身不變的納稅人識別號,扣繳義務人、納稅人,以及向稅務機關提供有關情況的部門或單位,必須使用納稅人識別號。以此為基礎,建立完整、準確的納稅人檔案,對納稅人的收入和與其納稅事項有關的各種信息進行歸集和整理。同時,納稅人識別號還應強制用于儲蓄存款、購買房地產等大宗經濟活動,并且廣泛用于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
②建立個人信用制度。切實實施儲蓄存款實名制,建立個人賬戶體制。這項舉措在2000年已經實行,但是很不完善。每一個人建立一個實名賬戶,將個人工資、薪金、福利、社會保障、納稅等內容都納入該賬戶,這需要稅務、銀行、司法部門密切配合和強大的機支持。其次,國家要盡快頒布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及其配套法規,用法律的形式對個人賬戶體系、個人信用記錄與移交、個人信用制度檔案管理、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和使用、個人信用的權利義務及行為規范等作出明確的規定,用法律制度確保個人信用制度的健康發展。
③實行雙向申報制度?,F行稅法沒有明確納稅人申報個人所得的義務,既不利于稅務機關監管稅源,又淡化了納稅人應有的責任和義務。因此個人所得稅法應明確納稅人申報個人所得稅的義務,即實行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雙向申報的制度??紤]到我國的稅收征管能力還做不到接受所有納稅人的申報,可就年收入達到一定標準的納稅人要求必須申報。對于扣繳義務人則必須實行嚴格的規定,即不論是否達到納稅標準,都必須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當然,雙向申報還需要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如儲蓄存款實名制,個人財產登記制度等。
④建立計算機征管系統。以計算機網絡為依托,實現對稅務登記、納稅申報、稅款征收與入庫、資料保管的化與專業化,加強對個人所得稅的全方位監控,并逐步實現同銀行、企業的聯網,形成社會辦稅、護稅網絡。在銀行電腦信用制與稅務機關的有效監控之下,促進公民依法自覺納稅,減少偷漏稅款的行為。
資料
1.婁仲 張都興主編:《個人所得稅納稅實務》,河南大學出版社,2002年版。
2.李永貴主編:《個人所得稅改革與比較》,中國稅務出版社,1999年版。
3.國家稅務總局所得稅司:《個人所得稅操作實務》,中國稅務出版社,2000年版。
4.各國稅制比較課題組:《個人所得稅制國際比較》,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6年版。
5.王傳綸主編:《國際稅收》,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
個人所得稅調整范文4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貧富差距;起征點
中圖分類號:F812.4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14)14-0184-02
一、個人所得稅的概述
個人所得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從1980年9月起,我國開始對國內公民開征個人收入調節稅。隨著人均收入水平的不斷增長,個人所得稅收入也在逐年遞增,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在調整收入分配、實現社會公平化、增加財政收入等多個方面中起到了積極推進的作用。無論國家的正常運轉,還是創建穩定和諧的社會,都離不開納稅人繳納的稅款。
二、個人所得稅縮短貧富差距的作用分析
(一)個人所得稅可以保障中低收入群體的利益
稅收是為了滿足國家實現職能的資金需要,我國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是個人所得稅。我國個人所得稅稅法在2011年9月將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上調至3 500元后,工資未達到3 500元的中低收入群體也就不會再被征收個人所得稅了,他們都從中得到了實實在在的利益,和以前相比較大大減輕納稅所帶來的負擔。因此,只有緩解中低收入群體的納稅負擔,才會有效地在一定程度上改善并提高居民收入的水平,間接起到調節和縮小貧富差距的作用。
(二)個人所得稅能可以減少高收入群體的利益
一位明星的一次出場費就高達數萬元,這比一名普通的工薪階層的年收入還要高,更不用說像民營老板、球星及建筑承包商等高收入群體了,與他們的收入相比,中低收入者的收入也可以說是九牛一毛。按照道理來說高收入群體應該作為主體納稅人群,但是實際上他們所繳納的個人所得稅金額只占據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中的一個很小部分。根據最新的相關法律明確規定,月薪超過3 500元的人就應當按相應的稅法級數和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簡單地說,就是納稅人的收入越高,他應當繳納的稅額就越高。高收入群體在獲得相當于中低收入者許多的收入薪金的同時不得不應當多繳納相對應的個人所得稅。這樣一來,高收入群體的收入就被迫降下來。只有減少高收入群體的收入,才有可能縮短高收入群體與低收人群體在收入上的差異,從而起到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
三、個人所得稅縮短貧富差距的問題分析
(一)個人所得稅的制度問題
個人所得稅在征繳及管理上有著較大難度的必然是我國目前最易偷稅逃稅的稅種。像明星們簽陰陽合同、專業技術人員在生產過程中計件不上報等偷稅漏稅的行為都是比較常見的。納稅人所能納稅的真實能力在我國現在的稅制中還不能夠明顯并完整的體現出來。個人所得稅的征收其實是在增加財政收入和社會分配等多個方面起到推波助瀾的作用,但往往因為高收入群體的不誠實與不真實在面對統計的時候一般不以真實情況相告之,還有像孩子上學的擇校費等隱形消費沒有計算在內,所以導致了個人所得稅在征收管理上的困難。
(二)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依舊偏低
中產階級在推動社會民主文明化發展中占主導地位,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人民群眾的收入也在增加。雖然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金額已經上調至3 500元,但是對于中低階層群體來說,他們收入的增長幅度與上層社會階層群體收入的增長幅度相比就是小巫見大巫,是根本無法比較的。這就說明了我國個人所得稅還未實現從富人到窮人的所謂“調節”變革,長期以往就只會是富人越來越富有、窮人越來越窮困,社會貧富差距將會不斷地擴大。
(三)個人所得稅忽略納稅人的納稅能力
國家想要在正常的情況下運轉下去,必須創建和諧穩定的社會,也就離不開納稅人所繳納的稅款。隨著經濟體制的不斷改革與發展,現在如住房、教育和醫療、養老等方面的費用都需要從工資中支付,每個月的工資收入扣掉納稅部分后還需考慮到每個納稅人的實際納稅能力。舉個例子:兩個同樣月薪4 000元的人,如果一個是年輕的單身漢,而另一個是人到中年卻又要照顧年邁的老人、沒有工作能力的妻子和孩子正在上學的人,雖然這兩個人的納稅額是一樣的,但是他們生活質量的差別會非常大。然而,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的規章制度中并未把這些實際具體情況考慮在內,這樣就會導致個人所得稅沒有很好地在緩解和降低貧富差距中起到作用。
四、個人所得稅縮短貧富差距的對策建議
(一)上調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
個人所得稅的征收應當主要針對高收入人群,只有把最高層人群的收入拉下來,才會真正地縮短貧富差距。隨著國家的高速發展與經濟建設的不斷完善,我國的個人所得稅自征收之日起至今,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從最開始的800元一步步提升到現在的3500元。雖然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在不斷上漲,從中得到切實利益的人數也在增加,但要想真正起到調節貧富差距的作用,就應該再次上調個人所得稅的起征點,并且將住房、教育和醫療、養老、地域差異等多方面的因素都考慮進去,真正做到降低高收入群體的利益,保障中低收入群體的利益,繼而減小縮進貧富差距。
(二)調整個人所得稅的稅率
自2011年9月1日起,我國按照7級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是,隨著經濟的發展,我國國民收入呈上升趨勢,高收入人群日漸增多,應當在7級累進稅率的基礎上針對高收入人群增加個人所得稅稅率,將工資薪金在55 000―80 000元的納稅義務人所對應的稅率從35%提高至40%,將工資薪金超過80 000元的納稅義務人所對應的稅率從45%提高到50%。以月收入為70 000元為例,提高稅率前,他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18 995元,將稅率提高至40%后,他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19 745元,在調整稅率后應納稅所得額增加了750元,這種調整對于高收入者來說是可以承受的。同時,一方面提高了國家的稅收收入,另一方面減少了高收入者的收入,從而縮短了貧富差距。
(三)以家庭為基本單位繳納個人所得稅
目前我國是按照個人的月收入來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沒有考慮到其家庭成員的月收入。一對既不需要撫養子女也不需要贍養老人的新婚夫婦并且這對夫婦的月收入均在3 000元,根據最新出臺的個人所得稅稅法相關規定的七級累進稅率他們是不必繳納個人所得稅的;而另外一名既需要贍養老人同時還要照顧沒有工作能力的配偶及子女的月收入為5 000元的人,根據最新的個人所得稅稅法相關管理規定的七級累進稅率,他是需要繳納45元的個人所得稅,減掉其被征收的部分,他們家的月人均收入將達不到1 000元。這樣兩個家庭之間相互進行比較一下,家庭的月人均收入水平差距截然不同。所以,在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時候應當根據納稅人實際的家庭情況和收入情況,把贍養老人、撫養子女、傷殘人士等這些因素都考慮進去,在納稅人的月收入中扣除這些額外因素,所得出的最終結果就是本月的應當納稅所得額。以家庭為單位,根據人均的月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這樣才能夠體現個人所得稅的公平原則,同時也在一定程度上縮減了貧富間的差距。
參考文獻:
[1] 李維剛,郭銘慧.個人所得稅在調節貧富差距中的作用[J].現代商業,2013,(13).
[2] 萬力.調整個人所得稅 縮小貧富差距[J].特區經濟,2008,(1)
[3] 鄧俏莉.個人所得稅――調節貧富差距的現實選擇[J].湖南行政學院學報,2005,(3).
[4] 敖菁萍,羅曲.關于縮小我國貧富差距的經濟法思考[J].法制與社會,2013,(18).
[5] 羋芊.關于個人所得稅的幾點思考[J].商業文化(下半月),2010,(4).
Analysis of the effect of the personal income tax to shorten the gap between the rich and poor
LI Yu-yang ,LI Wei-gang
(Economics and management college,Jiamusi University,Jiamusi 154007,China)
個人所得稅調整范文5
關鍵詞:收入差距 稅制調整 個人所得稅 房地產稅
經濟學中的主流觀點之一,認為經濟增長與收入差距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因果關系。經濟衰退和增長乏力很重要的原因是收入差距過大引起的需求不足,使得總供求不平衡;因此,經濟增長的必要條件之一,是通過縮小收入差距,達到增加有效需求目的。作為經濟追趕型國家,中國在過去30多年的經濟高速增長階段,把“增長是硬道理”作為首要經濟目標,并沒有將縮小居民收入和財產差距作為首要的經濟和社會政策目標。
目前,中國的經濟高速增長階段結束,正在向經濟中高速轉型,經濟下行壓力增大。在國際和國內經濟總供求失衡,總需求不足的條件下,需求側管理政策必然涉及到收入差距問題,通過縮小收入差距,擴大有效需求是解決總需求不足的一個重要思路和途徑。在這個階段,中國是否應該提升縮小收入差距這一社會政策的重要性,很值得考慮和研究。
一、中國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現狀
根據國家統計局2017年1月20日公布的《2016年國民經濟實現“十三五”良好開局》報告中,關于居民收入穩定增長、城鄉差距繼續縮小一段中的數據,按照全國居民五等份分組,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情況如圖1所示:
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的重要途徑,筆者理解就是縮小高收入群體與中等收入、低收入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尤其是要縮小高收入組與低收入組的差距,擴大中等收入群體的收入。
二、逐步縮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財產差距的政策目標
基于全面實現小康社會目標的需要,以及宏觀經濟管理政策的必要措施,在保證經濟中高速增長的基礎上,將逐步縮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和財產差距作為重要的社會政策目標。
在“十三五”規劃期間,要完成7000萬貧困人口脫貧的攻堅任務。這一任務的完成,實際上就是通過脫貧增加低收入群體的收入水平,客觀上應該縮小了低收入群體與中等收入和高收入群體之間的收入差距。
在“十四五”規劃中,建議提出將高收入群體與中等收入群體、低收入群體的收入倍數縮小的明確指標要求,即:高收入組是低收入組的8倍,是中等偏下收入組的3.5倍,是中等收入組的2.5倍,是中等偏上收入組的1倍。
三、目前中國稅制對縮小收入差距的作用很小
總體來看,目前中國稅制起到縮小收入差距的功能很弱,如不加以調整和改革,將不利于縮小收入差距和擴大中等收入群體規模。這主要有兩個方面的原因:
(一)稅制結構不合理
中國稅制的間接稅和直接稅比重相當,各占稅收總收入比重的40%多;相對于美國這種直接稅為主體的國家,中國間接稅比重相對較高,而直接稅比重相對較低。尤其是中國的個人所得稅和財產稅,占稅收總收入的比重都是很低的。2015年,中國的間接稅三大稅種:國內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占總稅收比重48.8%;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合計占總稅收的28.6%,其中個人所得稅僅占總稅收的6.9%(詳見圖2)。
中國的這種稅制結構,在收入分配上具有明顯的累退性。由于間接稅的稅負主要由居民消費環節承擔,收入越低者負擔的實際稅負越高;反之,收入越高者負擔的實際稅負越低。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6年重點課題《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及征管條件研究》報告中的數據:2012年城鎮居民最低收入戶現金消費占平均可支配收入的比重為88.88%,隨著收入的提高,消費占收入的比重逐步降低,最高收入戶所占比重只有59.01%。這種稅制的累退性表明,中國現行稅制不僅難以調解并縮小收入差距,而且增加了中低收入群體的實際稅收負擔。
(二)個人所得稅制度對調節收入差距功效很低
財稅研究界對中國現行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效應研究,基本上一致的判斷是個人所得稅在調節收入差距上發揮正效應,但功效不顯著。比如,詹新宇、楊燦明的研究結論:運用MT指數方法對1985-2013年的基尼系數對比分析,發現稅前和稅后基尼系數的差值(即MT指數)非常小,均值為0.0003,最高也僅為2005年的0.00031,這表明我國個人所得稅對居民收入分配差距調整的作用整體上是正向的,但其正向調整的力度并不大。
我國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差距的功效不顯著的主要原因:一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來源是工薪階層,以2014年為例,65.34%的個人所得稅收入來自工資薪金所得。對于高收入者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個人所得征稅是薄弱環節。 二是實行分項計征的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對高收入者征稅的累進稅率。從現行稅制稅率的設計來看,十一個分項計征項目,只有三項即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實行累進稅率,對于其他八項所得,尤其財產類收益所得都實行的是比例稅率。三是個人所得稅的征管還處于代扣代繳為主的模式,高收入和多元化收入稅源的監控體系基本處于真空狀態,稅源管理粗放,監管措施不力。
根據以上分析,為了使我國稅收能夠更好地發揮調節居民收入和財產差距的作用,應該從調整稅制結構、改革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強化個人所得稅征管、完善財產稅制度四個方面入手。
四、中國稅制結構調整將朝著提高直接稅比重的方向發展
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深化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的決定中明確指出:在我國稅制中逐步提高直接稅比重。在保持宏觀稅負總體穩定的前提下(近兩年來,由于全面的減稅政策,實際的稅收占GDP比重已經由2012年的19.4%下降到2016年的17.5%),對稅制需要進行結構性調整,在逐步提高直接比重同時,降低間接稅的比重。在目前國際經濟和國際稅收競爭日益激烈的情況下,企業的競爭力與稅收制度設計和稅收負擔有著很密切的關系,因此我國稅制結構的調整――降低間接稅比重和提高直接稅比重,已經到了一個重要的窗口期。
中國稅制的調結構是財稅改革的重頭戲,調整稅制結構,不僅要對直接稅進行改革和完善,同時對間接稅也要進行調整。概括地講包括:對個人所得稅的完善,對企業所得稅的調整,對房地產稅收制度的整合和改革,對“營改增”后的增值稅的規范和立法,對消費稅的完善等??梢姡臼兰o中國稅制的結構性調整實際上涉及到中國稅制中所有主要大稅種的改革和完善。可以肯定地講,不是一個小工程,而是一個大工程;不是“速決戰”能夠解決的,而是需要一個“持久戰”。
五、個人所得稅如何在縮小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方面強化力度
提高個人所得稅對縮小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主要包括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制和強化征收管理兩個方面,這兩個方面的關系是兩者互為另一方面的前提。稅制設計和完善是征收管理的前提條件,而征收管理能否實施又是稅制設計的前提條件。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完善的目標是“建立覆蓋全部個人收入的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這個目標是在1996年“九五”計劃提出的,至今已經跨越了5個五年計劃,依然在改革的進程中。關鍵點應該是征管條件推進落實的比較慢。綜合計征個人所得稅依靠整個社會,尤其是銀行系統有關個人信息必須與稅務系統能夠共享,稅務機關在能夠全面掌握個人各類信息的基礎上才能實施綜合計征。目前這一稅收征管的準備和信息系統的建立正在推進。
對個人所得稅制度改革的幾個熱點問題,筆者認為:
(一)不宜再統一提高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簡稱免征額)
2006年以來,我國曾三次提高了個人所得稅的免征額:2006年從800元/月提高到1600元/月;2008年由1600元/月提高到2000元/月;2011年由2000元/月提高到目前的3500元/月。僅2011年免征額調整就減少了6000萬個人所得稅納稅人。自此,個人所得稅的征稅范圍和納稅人都大幅度減少。
結合國家統計局對居民可支配收入的統計數據,目前個人所得稅只是針對年所得收入在42000元以上(月收入3500元)的人征稅,也就是大體相當于對20%的高收入群體和少部分中等偏上群體征稅,對低收入和部分中等收入群體是不征個人所得稅的。
從上述分析可見,考慮到整個稅制結構調整的要求,目前個人所得稅的費用扣除標準還需要研究,不宜統一籠統地再提高。最重要的是,為了提高個人所得稅扣除費用的公平性,在實行了綜合與分項計征稅制改革后,將有針對性地對一些支出費用,在綜合計征基礎上進行抵扣,以盡量精準地減輕部分納稅人的負擔,這種制度設計是比較公平、規范和科學的。這一改革已經在設計和制定方案之中。
(二)對財產性收益征稅管理
與調節收入分配差距相關性比較高的是對個人財產性收益的征稅管理,這是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軟肋”,也是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完善的重點之一。在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設計中,雖然已經都涉及了這些財產性收益,但由于沒有實行綜合計征,累進稅率并沒有很好地全面發揮調節收入的作用。同時,由于稅收征管制度的條件不夠,稅務機關難以全面、及時掌握個人的全部收入信息,因此很難在綜合計征的基礎上計算累進稅率,這樣,使得高收入者來自財產收益的部分,只能按照低檔稅率征收。
稅收征管的難度還來自經營主體的收入費用化問題。比較普遍的現實做法是,一些企業利潤長期不予分配;有些投資人和公司創辦者只領取1元年薪,而將個人的消費性支出如購車、購房等開支從企業出賬,客觀上規避了繳納個人所得稅,對于這樣的做法,需要通過稅制的完善和強化稅收征管來加以控制。
(三)強化稅源監控的社會管理
對個人所得稅稅源的監控,有賴于全社會的信息管理共享和納稅環境的優化。這絕不是稅務機關自身能夠做到的,所以需要全社會的努力和政府各個部門的通力協作。而頂層設計是首要的。
目前比較現實的是銀行等金融機構的個人信息能否與稅務機關共享,或者是在什么條件下共享,通過怎樣的合法程序共享?這些制度設計還在研究之中。這些問題的解決是個人所得稅改革和完善的前提條件,否則稅源監控不到位,綜合計征就無法真正實現。
(四)修改和完善對自然人稅收征管的法律制度
現行中國的《稅收征管法》主要針對企事業納稅人,相對缺乏針對自然人納稅人的相關配套法律措施。包括稅收債權保障措施、反避稅措施中自然人主體的缺位,稅收優先權、代位權和撤銷權制度的規定等。所以,在個人所得稅等直接稅改革、修改和完善的同時,稅收征管方面的相關法律也必須修改和完善。
(五)中國的納稅人意識有待提高
多少年來,中國的老百姓已經習慣了繳納間接稅,相對地比較抵觸直接稅,這樣的納稅意識是將間接稅改為直接稅的最大障礙之一。為此,需要大量地普及財稅知識,讓老百姓認識到為什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要規定公民的納稅義務。也要從經濟原理上說明公民為什么要納稅,它的經濟實質是老百姓購買公共產品和準公共產品用于自身的消費,就像購買糧食和食品一樣,只是購買的方式不一樣而已。提高中國公民的納稅意識,是稅收制度改革和結構性調整的重要前提。
六、房地產稅收如何縮小財富差距
根據李實課題組的研究,2013年的財產差距的基尼系數接近0.7,并且他認為財產的差距會繼續擴大。如何來使這種財產差距擴大的趨勢得到控制甚至縮小,確實是值得研究的問題。
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被認為是調節財產差距的重要政策工具。從理論上分析,保有環節的房地產稅增加了持有人的稅收負擔,使房地產持有者的成本增加,在房地產供求基本平衡狀態下,這種稅收負擔基本上難以轉嫁給需求方。持有者成本增加會將擁有過多財產的人的收入集中在政府手中,同時也會降低財產多的人的收益。從這個意義上講,房地產稅能夠調節財產差距。
在實踐上,房地產稅能否真正達到調節財產差距的作用,還有賴于房地產稅制的具體設計。這其中涉及到:房地產稅制的目的――是以籌集收入為主,還是以調節財產差距為主?以前者的目的為主,房地產稅將采取普遍征收的制度設計;以后者目的為主,將采取對多占有房地產的少數人征收。另外,不同目的下的稅率設計也會不同。在前者的目的下,采取較低稅率比較合適;而對于后一個目的,則要采取高稅率或者累進性的稅率。當然,房地產稅的目的也可以兩種目的兼顧,這樣在稅制要素的設計上,會有多種方案的選擇。目前,房地產稅制的方案依然在討論和設計之中。
參考文獻:
[1]詹新宇,楊燦明.個人所得稅的居民收入再分配效應探討[J].稅務研究, 2015,(7).
[2]國家稅務總局科研所、北京市地稅局、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研究院聯合課題組.個人所得稅改革方案及征管條件研究[R].2015.
個人所得稅調整范文6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工薪所得;實際稅負
中圖分類號:D922.222 文獻標識碼: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2.04.32 文章編號:1672-3309(2012)04-77-03
一、引言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或者自然人取得的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稅種,是以個人的所得多少作為負擔稅收能力的標準。個人所得稅一般按照納稅人的實際收入總額征稅,采用累進稅率,體現所得稅量能征收的公平原則。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從1980年開始實施以來,經歷了多次調整,多次提高工資、薪金的扣除額,主要目的是為了減輕居民的稅收負擔,其中,2006年規定免征額為1600元,2008年免征額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30日新修改的個人所得稅法也就是我國現行的個人所得稅法將工薪階層的免征額從2000元提高到了3500元,此次個人所得稅法還將工薪所得稅率由原來的9級累進稅率改為7級累進稅率,最低稅率由原來的5%降到3%,取消了15%和40%兩檔稅率,使絕大部分的工薪所得納稅人在享受提高減除費用標準的同時進一步減輕稅負。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年應納稅所得額6萬以下的納稅人平均降幅約40%,最大的降幅是57%,有利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發展,納稅期限也由7天改為15天,方便了扣繳義務人和納稅人納稅申報,從而減輕了個體工商戶和承包承租經營者的稅收負擔。
二、個人所得稅的現狀
我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已經有30多年的時間,雖然時間不是很長,但是由于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建立、發展和完善,分配制度的改革,居民收入水平的不斷提高和稅務部門征管力度的加強,使得個人所得稅的增長速度非???, 但是由于個人所得稅的基數小,所以在稅制結構中所占份額也小。表1描述了我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的水平。
為了便于分析我國個人所得稅的現狀,下面圖1是稅收收入增長率Y和個人所得稅增長率X的趨勢圖;圖2是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比重的變化趨勢圖。
通過圖1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呈現出前高后低的趨勢。2005年以前個人所得稅收入增長大大高于稅收收入增長水平,由于1994年稅制改革的影響,1995年個人所得稅的增加額達到了80.88%,比稅收收入的增加額高出60多個百分點;2005年以后個人所得稅增長率略低于稅收收入的增長率,但兩者的變化趨勢基本相同;到2011年由于實行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使個人所得稅的增長率又略高于稅收收入的增長率。
通過圖2可以看出: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呈現出先增后降的趨勢,1994年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只為1.42%,稅制改革以后我國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逐漸增加,2005年增加到7.28%,隨后個人所得稅占稅收收入的比重開始下降,到2011年由于新的個人所得稅法的實施,個人所得稅在稅收收入中的比重又開始呈現上升的趨勢。
三、個人所得稅調整前后工薪階層稅負的比較
由于工薪所得是個人所得稅的主要來源,所以首先分析一下個人所得稅改革前后工薪所得的實際負擔率。實際負擔率,是指征稅額與其征稅對象實際數額的比例,是衡量納稅人實際稅負的主要標志,用公式表示為:
實際負擔率=征稅額/實際數額
個稅修改前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額=(每月收入額-2000)*使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修改后工資、薪金所得征稅額=(每月收入額-3500)*使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個稅修改前后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如下表2、表3。
通過表4可以看出,此次個人所得稅法的修改確實減輕了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稅收負擔:
1.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20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體沒有影響,而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500元以下的低收入群體將不涉及個稅,這意味著我國將有約6000萬人不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2.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500—38500元的中等收入群體實際稅負明顯的降低,比如月工資、薪金為5000元左右的修改前稅收負擔率為6.5,修改后為0.9,降了7倍還多。
3. 月工資、薪金所得在38500以上的我們看成是高收入群體,通過表1可以看出,高收入群體的實際稅負增加了,但是增加幅度不是很大,如月工資、薪金在58500元的納稅人,個稅修改前稅收負擔率為23.21,修改后為23.5,雖然只提高了0.29,但足以表明,此次修改個人所得稅法的目的是減輕中低收入納稅群體的稅負,使收入低的人少納稅、收入高的人多納稅。
四、新的個人所得稅法下不同分類所得的實際負擔率
由于我國個人所得稅的來源比較多,這就使來源比較多的高收入者可以同時享受各項收入的費用抵扣額,而收入來源單一的低收入者只能享受一項費用抵扣額,這就形成了收入高的人少納稅,收入低的人多納稅的極其不公平現象。表5給出了除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的所得外的其他收入來源的實際負擔率。
通過表5可以看出,我國的實際負擔率還是存在一些問題:
1. 當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和股息利息紅利偶然所得大于5000元時,實際負擔率是固定不變的,這顯然沒有實現高收入者多納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