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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貧資金申請書范文1
一、指導思想
以“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落實黨的十六大精神,通過移民搬遷,從根本上解決庫區和深山區貧困群眾生產生活困難問題,進一步增強貧困群眾自我積累,自我發展的能力,加快脫貧步伐。
二、工作目標
整體搬得出、長期穩得住、逐步能致富,通過五年的時間將我縣十七個鄉鎮場屬于邊遠山區、庫區約1.5萬余人,做到有規劃、有計劃、有組織、分階段地實施移民搬遷,通過在生產生活條件相對較好的地方安置后,逐步使他們走上致富道路。
三、工作原則
政府引導、群眾自愿、縣負總責,鄉(鎮)抓落實。通過廣泛宣傳發動,制定、落實優惠政策和協調發揮有關單位的作用,調動移民戶搬遷的積極性。
四、搬遷范圍及原則
搬遷范圍,全縣十七個鄉鎮場范圍內的庫區、深山區,嚴重水土流失區、少數民族特困區、地質災害頻發區,其具體搬遷條件是:
1、生存條件惡劣,經常性發生山體滑坡、泥石流,水旱自然災害頻發,嚴重威脅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地區;
2、至今未通路、通電、通郵、通廣播電視,教育、醫療等基礎設施條件差的地區;
3、居住分散、人口密度較低、行政管理成本較高的地方;
4、信息閉塞,土地資源有限、貧瘠,缺乏脫貧致富基本條件的;
5、扶貧開發的投入成本高,致富潛力難以發揮的;
對符合上述移民搬遷條件的地方,以居住點或自然村為單位,按照先易后難,先遠后近的要求,實行整體搬遷。
五、安置方式
要因地制宜,因戶制宜,群眾自愿選擇,實行有土安置和無土安置相結合,集中安置與分散安置相結合,鼓勵移民投親靠友、自謀出路安置,自謀出路安置的享受同等的資金補助。有土安置要保證移民人均0.5畝以上的耕地;對無土安置的農戶,要加強培訓,幫助其廣開就業門路。
六、機構與部門職責
縣里成立“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由縣委書記、縣長組長,縣委副書記、縣政府副縣長副組長,縣委辦、政府辦、監察局、發展計劃委員會、財政局、審計局、公安局、民政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工商局、國土資源局、扶貧辦、林業局、水利局、地稅局、國稅局、建設局、農發辦、農業局、交通局、教育局、衛生局、供電局、農業銀行、農村信用社為成員單位。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扶貧辦,負責全縣移民扶貧的日常工作。各成員單位應根據省、市出臺的移民扶貧政策提出相應的措施,創造條件,提供服務。凡有移民扶貧任務的鄉鎮場均應成立領導小組和辦公室,配備專人抓好移民扶貧工作的落實。同時,縣、鄉領導小組要成立若干個工作小組,對遷出、安置等各項工作做到分工明確,各司其職。
縣區移民扶貧領導小組對移民扶貧的領導、組織、協調、服務工作負全責,縣、鄉各工作小組負責具體實施。遷出組:主要負責遷移對象的調查、確定、驗收等工作,確保移民能整體遷得出;安置組:主要對各鄉(鎮、場)、村申報接收移民的點進行調查、核實和驗收(包括劃分山地水田、宅基地、生存環境等條件是否符合要求),確保移民安得下,長期穩得住;綜合組:主要負責資金管理、接待、規劃方案制訂、材料整理、上報、歸檔等,做好各項協調工作;配套組:主要負責政策配套(遷入地的土地資源調整、發證),基礎設施配套(遷入地的交通、就學、就醫、飲水、通電),主要解決移民富得快和長治久安的問題。遷出鄉鎮負責宣傳動員,制定移民搬遷方案,提交移民搬遷名單,落實搬遷戶,與移民戶簽訂《移民搬遷協議》,組織移民搬遷,督促移民拆除原居住地舊房,辦理戶口和山權轉移等手續。安置鄉(鎮、場)負責落實移民安置點,編制本鄉(鎮、場)的移民安置規劃,征劃山、林、水、田和宅基地,協助國土部門辦理宅基地和山地權屬的發證,檢查驗收移民建房情況,按建房情況發放移民建房款。組織實施安置點移民通路、通電、通水等生產生活基礎設施的修建??h移民扶貧領導小組的成員單位,負責向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爭取專項資金,提供必要的技術、資金、政策和其它服務,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各有關單位具體職責是:監察局:負責監督檢查政策到位和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
發展計劃委員會:協助領導小組辦公室編制移民安置總體規劃,協調移民安置總體規劃與我市其它規劃的關系,負責做好同扶貧辦所實施的村級規劃項目的置換工作,確保以工代賑資金對移民開發的支持。
審計局:負責對移民扶貧資金管理使用的審計;
財政局:負責移民資金的檢查、監督,確保配套資金的落實到位;
公安局:負責移民搬遷人員的戶籍轉遷,做好移民過程中涉及的民事糾紛的調解處理;
民政局:負責移民人員中各種救濟對象政策的落實,協調好五保戶、孤寡老人的安置工作;
教育局:負責移民集中安置點的學校布局、選址、新校建設、舊校擴建,確保移民戶子女就近就學;
衛生局:負責移民集中安置點的衛生醫療點的資源整合和合理布局、選址、新建工作,確保移民人員就近就醫;
供電公司:負責移民安置點所涉的生產、生活用電線路的架設,所需用電的供應,確保新村建設過程中及移民點生產、生活用電的需要;
農業銀行:負責對困難移民戶必要的生產、生活貼息貸款支持;
農業信用社:負責對符合貸款條件且需要貸款的移民戶給予信貸支持。
七、安置點和安置規劃
1、移民安置點必須具備移民生產和生活的基本條件,并要預留可持續發展的生態空間。
2、各安置鄉(鎮、場)應按以下要求落實移民安置點:
(1)每個新建移民安置點集中安置移民不少于5戶;
(2)每戶批準建房用地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3)耕地面積人均不低于當地標準,所征劃的耕地與建房點就近連片,耕地的復種指數不低于200%;
(4)交通便利,如確屬條件所限,移民建房點與公路(簡易公路)間的距離不超過0.5公里;
(5)輸電線路(低壓線)的連接點與建房點較近,如條件所限,低壓線連接點與建房點距離不超過0.5公里;
(6)人均劃征山地1畝,水面0.1畝;
(7)不得將地界不清,權屬不清,與其它村組有糾紛爭執的耕地、山場、宅基地征劃給移民;
(8)有條件的鄉鎮可實行本鄉鎮安置,即由邊遠山區庫區遷往本鄉(鎮)圩鎮或相鄰的村、組。
3、各鄉(鎮、場)在落實安置后,分安置點填報《移民安置點申報表》,提交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經驗收合格后,正式確定為移民安置點。
4、移民安置總體規劃,由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共同編制。有關鄉鎮場的移民安置規劃,由該鄉(鎮、場)區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統一編制,并由安置鄉(鎮、場)黨委、政府提出安置移民申請,交縣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
八、資金來源和使用管理
1、區移民搬遷是扶貧式移民搬遷,政府只給予自愿搬遷的移民政策性補助,移民在安置點興建住房的缺口資金由移民自籌解決。省、市籌措資金按每人元,主要用于補助給移民個人搬遷和興建住房,縣財政按每人配套元,主要用于移民遷建點的基礎設施修建費不足部分。縣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要努力向省市業務主管部門爭取專項資金解決移民扶貧資金缺口資金。
2、區搬遷移民的補助資金,實行??顚S?,按以下對象、標準發放使用:
(1)凡已經縣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搬遷的移民,按人均補助元的標準,發放移民個人遷建費;
(2)根據各安置鄉(鎮、場)安置移民的人數,按人均元的標準用于安置鄉(鎮、場)幫助移民安置點修建飲水、輸電、便道、水利等基礎設施,不足部分由有關單位籌集;
3、移民經費實行專項管理。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對移民資金的運行情況進行全程監管,負責審批發放移民扶貧個人補助款及基礎設施補助款。
4、縣區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建立區移民搬遷經費專戶,實行專項管理。
5、移民扶貧的資金運行實行報帳制,憑正式票據到縣區移民扶貧搬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帳。
6、移民個人補助款,按其搬遷進度分三次發放,即:在移民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后發放30%;在安置點打好住房基腳(每棟面積不少于80平方米),經驗收合格后發放60%;拆除原居住地房屋后,發放剩余款?;A設施補助款分兩期撥付,根據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的項目和資金,按工程總造價的50%預付工程款,剩余款項在工程完工驗收合格后付清。
7、嚴格履行移民扶貧經費的審批手續。移民領取個人補助款,憑《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以及戶主身份證,經安置鄉(鎮、場)移民領導小組,與縣移民扶貧辦共同審核后才能發放。
8、凡在計劃安置鄉(鎮、場)落戶的移民戶、非有土安置的移民戶以及投親靠友等形式安置的移民戶,一律在縣移民扶貧辦領取移民個人補助款。
九、工作步驟與時間安排
1、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擬定區移民搬遷宣傳提綱,遷出鄉(鎮)應組織人員深入基層,走村入戶,按宣傳提綱的要求,耐心細致地做好搬遷對象的思想工作動員移民搬遷。
2、凡自愿搬遷的移民群眾,向所在鄉(鎮)政府自愿提出搬遷申請,并填寫《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和《移民搬遷戶承諾書》。
3、遷出鄉(鎮)根據移民戶的申報,對要求搬遷的移民進行調查核實,詳細了解搬遷理由是否成立,搬遷人口及其成份(即是否農村人口、無國家保障的非農業人口或國家有保障的離退休人口),一并造冊登記。
4、遷出鄉(鎮)將移民自愿且符合搬遷條件的名單報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定后,以戶為單位,下發《移民搬遷通知書》,遷出鄉(鎮)政府與核準搬遷的移民戶簽訂《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
5、遷出鄉(鎮)組織移民搬遷,辦理移民退耕和山權、戶口轉移等手續。移民在遷出地的耕地由原所在村組接收,報上級有關單位減免農業稅。
6、安置鄉(鎮)根據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下達的安置計劃,按照本意見第七部分“安置點和安置規劃”第2條要求,落實移民安置點,仔細確定宅基地的方位、面積,耕地的座落地、丘數、面積及復種指數,山場的座落地、界址,并造冊登記。
7、安置鄉(鎮)提交以新建點為單位的《移民安置選擇表》,以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實地驗收合格后,正式確定為移民安置點。
8、以遷出鄉(鎮)為主,安置鄉(鎮)協助,組織移民到安置鄉(鎮)的移民安置點看點。
9、安置鄉(鎮)編制安置規劃,向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本鄉(鎮)的移民安置規劃報告。
10、安置鄉(鎮)組織修建移民點的基礎設施,在移民搬遷前,保證搬遷公路暢通,生活用電線路到點。
11、移民在安置點興建住房,安置鄉(鎮)應幫助解決建房時的困難和問題。
12、遷出鄉(鎮)督促移民戶按時拆除原居住地的所有房屋。
13、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對全縣移民安置建房、生產、生活基礎設施修建情況和舊房拆遷情況,退耕、山權、戶口轉移情況進行檢查和核定。具體工作時間見工作安排時間表。
十、移民搬遷與安置計劃
縣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向遷出和安置鄉(鎮)分別下達年度搬遷人數和安置任務計劃,各遷出、安置鄉(鎮)按計劃落實移民人數以及落實安置點。
十一、本《實施方案》各條款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實施,由區移民扶貧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附:1、年移民扶貧任務分配表
2、移民扶貧搬遷申請書
3、區移民扶貧分戶審批表
4、移民搬遷通知書
5、移民扶貧安置協議書
扶貧資金申請書范文2
2018年,在縣委、縣政府的正確領導下,在縣扶貧辦、團縣委、鎮黨委的指導下、在村“兩委”班子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努力下,塔棚村駐村工作隊認真貫徹落實市、縣有關脫貧攻堅文件精神,堅持實事求是,圍繞駐村工作各項目標任務,與村兩委一起,理清工作思路,加強班子建設,改善基礎條件,發展農村經濟,全身心投入駐村幫扶工作,積極做好幫扶指導工作,現將工作匯報如下:
一、提高認識,明確定位,全身心投入幫扶工作
塔棚村駐村工作隊開展駐村幫扶工作以來,一是嚴格組織紀律。認真領會相關文件精神,自覺服從鎮黨委、政府的工作安排,認清自身職責,迅速轉變角色,虛心向老黨員、村干部學習,主動與村干部和群眾搞好團結。二是嚴格工作紀律。堅持“三在村”原則,嚴格實行駐村日簽到、工作紀實、請銷假等制度。三是嚴格群眾紀律。堅持依靠群眾、服務群眾的原則,密切聯系群眾,找出開展工作的重點與難點,并通過各種渠道尋找最好的應對措施,全心投入到脫貧攻堅工作中。
二、主要開展的工作:
(一)深入調查,摸清吃透村情民意
駐村后,為及時掌握第一手資料,摸清塔棚村的基本情況、吃透村情民意,工作隊走門串戶,對在家黨員、農戶逐一進行走訪座談,通過入戶走訪、聊天座談、電話溝通等形式,訪遍在村居住農戶140戶,全村104戶貧困戶。
(二)大力宣傳,精準識別貧困戶
一是大力宣傳。通過召開村組會議,張貼、入戶宣傳貧困戶評選標準,達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二是貧困對象動態管理。對全村貧困對象進行動態管理工作,對填寫貧困戶申請書的家庭組織脫貧攻堅責任組入戶查看,嚴格按照貧困戶識別、退出程序開展評議工作,駐村工作隊、第一書記、駐村干部全程監督評選過程。2018新納入貧困戶2戶3人,2018年脫貧4戶14人。
(三)到人到戶精準施策
一是產業扶持促增收。2018年栽植花椒500畝,合計36萬元,覆蓋農戶727戶,貧困戶75戶。2018年到戶產業扶持貧困戶24戶89人,共計26700元。發放小額扶貧貸款104萬元,幫助21戶貧困戶發展增收產業。二是切實保障住房安全。2018年實施C級危房改造戶一戶、D級危房改造兩戶。新申報D級危房改造2戶。實施一般農戶土坯房改造2戶、農房修繕加固104戶。三是教育資助“不差人”。 2018年貧困戶教育資助41戶68人,資助金額29萬元。教育資助無遺漏、無缺項、無漏人。四是全面落實醫療救助。為貧困戶全覆蓋落實農村合作醫療資助參保。2018年資助345人次,資助金額63.28萬元。此外,目前全村20名貧困戶每月享受100-500元的居家康復政策。
(四)精神文明建設不松懈
堅持扶貧與扶志兩手抓,激發群眾內生動力。開展典型評選。圍繞“理念”,評選八好之星34名。為91名貧困戶頒發同奔小康榮譽證書,營造脫貧光榮的良好氛圍。開展環境衛生整治。落實3個公益崗位清掃公共區域、道路衛生,組織開展“大掃除周”活動,開展“清潔家庭”“最清潔家庭”評選12戶,引導群眾養成良好衛生習慣,村里房邊、田邊、路邊、溝邊、河邊、塘邊“六邊”干凈整潔,房屋“里面、外面”清爽干凈。舉辦云陽縣精準脫貧文藝演出暨“三送”走進塔棚村活動。
(五)積極對接各方資源支援塔棚村建設。
積極聯系幫扶單位,實施關愛青少年項目,為塔棚村5個貧困戶子女發放26000元教育資金;實施產業扶貧項目,向上爭取產業扶貧資金5萬元,通過股權化改革方式發展羊肚菌產業;
(六)及時督促幫扶責任人開展結對幫扶工作
建立塔棚村幫扶責任人微信工作群,每月通知幫扶責任人到村入戶,明確需要完成的工作事項,并積極給與指導和說明,持續開展幫扶人月訪行動,所有幫扶責任人每月至少1天入戶開展結對幫扶工作。確保貧困群眾能夠及時得到需要的幫助,保證在檔案等基礎信息方面及時更新。
扶貧資金申請書范文3
第一條、為了規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維護招標投標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安裝工程及室內外裝修工程。
本辦法所稱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氣、熱力、園林、環衛、污水處理、垃圾處理、防洪、地下公共設施及附屬設施的土建、管道、設備安裝工程。
第三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以下簡稱工程)的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或者項目總投資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必須進行招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本地區必須進行工程施工招標的具體范圍和規模標準,但不得縮小本辦法確定的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范圍。
第四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工程施工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管理。具體的監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投標監督管理機構負責實施。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本系統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參加投標,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標投標活動。
第六條、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及其當事人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施工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督,查處施工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第二章、招標
第七條、工程施工招標由招標人依法組織實施。招標人不得以不合理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不得對潛在投標人提出與招標工程實際要求不符的過高的資質等級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條、工程施工招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的,已經履行審批手續;
(二)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三)有滿足施工招標需要的設計文件及其他技術資料;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九條、工程施工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應當公開招標,但經國家計委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的重點建設項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實行邀請招標。
第十條、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一)停建或者緩建后恢復建設的單位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二)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且承包人未發生變更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具有編制招標文件和組織評標的能力:
(一)有專門的施工招標組織機構;
(二)有與工程規模、復雜程度相適應并具有同類工程施工招標經驗、熟悉有關工程施工招標法律法規的工程技術、概預算及工程管理的專業人員。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招標人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工程招標機構施工招標。
第十二條、招標人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報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各項批準文件;
(二)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條件的證明材料,包括專業技術人員的名單、職稱證書或者執業資格證書及其工作經歷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責令招標人停止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
第十三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投資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進入有形建筑市場進行招標投標活動。
政府有關管理機關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場集中辦理有關手續,并依法實施監督。
第十四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公開招標的工程項目,應當在國家或者地方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上招標公告,并同時在中國工程建設和建筑業信息網上招標公告。
招標公告應當載明招標人的名稱和地址,招標工程的性質、規模、地點以及獲取招標文件的辦法等事項。
第十五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符合資質條件的施工企業發出投標邀請書。
投標邀請書應當載明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的事項。
第十六條、招標人可以根據招標工程的需要,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標機構對投標申請人進行資格預審。實行資格預審的招標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中載明資格預審的條件和獲取資格預審文件的辦法。
資格預審文件一般應當包括資格預審申請書格式、申請人須知,以及需要投標申請人提供的企業資質、業績、技術裝備、財務狀況和擬派出的項目經理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績等證明材料。
第十七條、經資格預審后,招標人應當向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發出資格預審合格通知書,告知獲取招標文件的時間、地點和方法,并同時向資格預審不合格的投標申請人告知資格預審結果。
在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過多時,可以由招標人從中選擇不少于7家資格預審合格的投標申請人。
第十八條、招標人應當根據招標工程的特點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標機構編制招標文件。招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二)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四)投標函的格式及附錄;
(五)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六)要求投標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發出的同時,將招標文件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現招標文件有違反法律、法規內容的,應當責令招標人改正。
第二十條、招標人對已發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收受人,并同時報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該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設有標底的,應當依據國家規定的工程量計算規則及招標文件規定的計價方法和要求編制標底,并在開標前保密。一個招標工程只能編制一個標底。
第二十二條、招標人對于發出的招標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費。其中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將設計文件退還的,招標人應當退還押金。
第三章、投標
第二十三條、施工招標的投標人是響應施工招標、參與投標競爭的施工企業。
投標人應當具備相應的施工企業資質,并在工程業績、技術能力、項目經理資格條件、財務狀況等方面滿足招標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對招標文件有疑問需要澄清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招標人提出。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文件允許投標人提供備選標的,投標人可以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應報價作備選標。
第二十六條、投標文件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標函;
(二)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標報價;
(四)招標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招標人可以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擔保。投標擔??梢圆捎猛稑吮:蛘咄稑吮WC金的方式。投標保證金可以使用支票、銀行匯票等,一般不得超過投標總價的2%,最高不得超過50萬元。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額,將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隨投標文件提交招標人。
第二十八條、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密封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向投標人出具標明簽收人和簽收時間的憑證,并妥善保存投標文件。在開標前,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開啟投標文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為無效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提交投標文件的投標人少于3個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二十九條、投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補充、修改的內容為投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并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送達、簽收和保管。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補充或者修改的內容無效。
第三十條、兩個以上施工企業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簽訂共同投標協議,以一個投標人的身份共同投標。聯合體各方均應當具備承擔招標工程的相應資質條件。相同專業的施工企業組成的聯合體,按照資質等級低的施工企業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招標人不得強制投標人組成聯合體共同投標,不得限制投標人之間的競爭。
第三十一條、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投標人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禁止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
第三十二條、投標人不得以低于其企業成本的報價競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三十三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開標地點應當為招標文件中預先確定的地點。
第三十四條、開標由招標人主持,邀請所有投標人參加。開標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進行:
由投標人或者其推選的代表檢查投標文件的密封情況,也可以由招標人委托的公證機構進行檢查并公證。經確認無誤后,由有關工作人員當眾拆封,宣讀投標人名稱、投標價格和投標文件的其他主要內容。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收到的所有投標文件,開標時都應當當眾予以拆封、宣讀。
開標過程應當記錄,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五條、在開標時,投標文件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作為無效投標文件,不得進入評標:
(一)投標文件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標文件中的投標函未加蓋投標人的企業及企業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委托人沒有合法、有效的委托書(原件)及委托人印章的;
(三)投標文件的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四)投標人未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標保函或者投標保證金的;
(五)組成聯合體投標的,投標文件未附聯合體各方共同投標協議的。
第三十六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其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招標人、招標機構以外的技術、經濟等方面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當由招標人從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有關政府部門確定的專家名冊或者工程招標機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確定。確定專家成員一般應當采取隨機抽取的方式。
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不得進入相關工程的評標委員會。評標委員會成員的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三十七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專家名冊應當擁有一定數量規模并符合法定資格條件的專家。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專家數量少的地區的專家名冊予以合并或者實行專家名冊計算機聯網。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進入專家名冊的專家組織有關法律和業務培訓,對其評標能力、廉潔公正等進行綜合評估,及時取消不稱職或者違法違規人員的評標專家資格。被取消評標專家資格的人員,不得再參加任何評標活動。
第三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并對評標結果簽字確認;設有標底的,應當參考標底。
第三十九條、評標委員會可以用書面形式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投標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進行澄清或者說明,其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者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
第四十條、評標委員會經評審,認為所有投標文件都不符合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工程的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十一條、評標可以采用綜合評估法、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或者法律法規允許的其他評標方法。
采用綜合評估法的,應當對投標文件提出的工程質量、施工工期、投標價格、施工組織設計或者施工方案、投標人及項目經理業績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要求和評價標準進行評審和比較。以評分方式進行評估的,對于各種評比獎項不得額外計分。
采用經評審的最低投標價法的,應當在投標文件能夠滿足招標文件實質性要求的投標人中,評審出投標價格最低的投標人,但投標價格低于其企業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條、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闡明評標委員會對各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意見,并按照招標文件中規定的評標方法,推薦不超過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標候選人。招標人根據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
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工程項目,招標人應當按照中標候選人的排序確定中標人。當確定中標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標人可以依序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
第四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材料:
(一)設有標底的,投標報價低于標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設標底的,投標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有可能低于其企業成本的。
經評標委員會論證,認定該投標人的報價低于其企業成本的,不能推薦為中標候選人或者中標人。
第四十四條、招標人應當在投標有效期截止時限30日前確定中標人。投標有效期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
第四十五條、依法必須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15日內,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施工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施工招標范圍、施工招標方式、資格審查、開評標過程和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關的文件資料,包括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投標報名表、資格預審文件、招標文件、評標委員會的評標報告(設有標底的,應當附標底)、中標人的投標文件。委托工程招標的,還應當附工程施工招標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項中已按照本辦法的規定辦理了備案的文件資料,不再重復提交。
第四十六條、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自收到書面報告之日起5日內未通知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招標人可以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第四十七條、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訂立書面合同后7日內,中標人應當將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
第四十八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擔保的,中標人應當提交。招標人應當同時向中標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
第五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有違反《招標投標法》行為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招標投標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五十條、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招標投標法》規定中標無效情形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宣布中標無效,責令重新組織招標,并依法追究有關責任人責任。
第五十一條、應當招標未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未公開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二條、招標人不具備自行辦理施工招標事宜條件而自行招標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三條、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招標人重新組織評標委員會。招標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招標人未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標投標情況書面報告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工程施工專業分包、勞務分包采用招標方式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招標文件或者投標文件使用兩種以上語言文字的,必須有一種是中文;如對不同文本的解釋發生異議的,以中文文本為準。用文字表示的金額與數字表示的金額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額為準。
第五十七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進行施工招標的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施工招標。
第五十八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進行施工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