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犯罪記錄證明樣本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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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記錄證明樣本

無犯罪記錄證明樣本范文1

大數據的出現并不突然,用戶在互聯網、物聯網上瀏覽信息、進行消費、娛樂購物等都會留下痕跡,產生了海量數據,而大數據就是利用完美精確的計算技術來收集存儲這些數據并進行分析計算,再利用數據之間的關聯來匹配某些特定的行為結果。

美劇中刑偵科技最能大顯身手的,往往就是大數據的應用。現實中,美國很早就啟動了生命科學基礎研究計劃,非常重視DNA在偵破案件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了各種數據庫進行跟進,其該數據領域的數據存儲量增長迅速,在其專屬領域中已成為大數據科學。

DNA大數據重在分析人類基因,通過運用基因測序技術獲取個人DNA信息,再錄入全國聯網的統一數據庫中,利用大數據平臺將其分析存儲記錄,構建人口DNA庫。當足夠多的DNA信息匯集整理到各庫中時,DNA大數據應運而生。針對偵破拐賣、空難、碎尸等案件,DNA數據庫是探員們關注的焦點。

未來刑偵領域,則可利用現場提取的生物檢材,直接利用DNA大數據來搜索和排查犯罪嫌疑人,能高效的提升辦案質量,節省時間。

知識鏈接:中國DNA數據

采集情況

DNA的遺傳特性具有生物學唯一性,是識別身份的可靠方法。我國自1987年首次將DNA監測技術用于破案后,取得了顯著成效。

目前已建成“全國公安機關DNA數據庫”和“打拐”DNA數據庫。DNA信息采集關涉個人隱私及倫理等社會問題,也沒有戶口、身份證等方面的法律法規對建立DNA數據庫做出相關規定,將DNA數據納入戶口資料管理應用時機尚不成熟。我國采集或比對DNA的條件嚴格,一般說來,公安機關在以下三種情況下才能采集或比對DNA:(1)犯罪現場發現的血跡、毛發等樣本;(2)有其他旁證證明的犯罪嫌疑人;(3)在押犯人。

每每看科幻美劇《通靈神探》中,法醫神探約翰利用通靈術,讀取過去預知未來協助FBI探員破案,就會想如果現實中也有這種通靈術就好了,這不就像是游戲開了外掛嗎,破案也會有如神助啊。

我們知道,認為人有靈魂且可脫離肉體而存在的想法是迷信。然而大家對“通靈術”是否存在仍有爭議,通靈人士則是其中的關鍵。刑偵技術中的“通靈人士”,靠的則是觀察嫌疑人的微表情、微動作以探知其內心的想法及其心理變化,利用語言刺激來獲取發現犯罪證據的關鍵信息,從而破獲案件。他們的此項神技,稱為“讀心術”似乎更貼切。

無犯罪記錄證明樣本范文2

關鍵詞:企業家信用;指標體系;企業家征信

中圖分類號:F272.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0-176X(2008)01-0119-06

一、引 言

企業信用評價是提高企業信用的重要措施。目前國內企業信用評價方法多引進國外成熟的企業信用評價方法,但因其更多關注企業財務指標而出現水土不服、信用評級不夠準確等問題。究其原因,除了中國目前缺乏整體的信用環境,信用制度不健全,信息分散、不準確和不對稱之外,筆者認為忽視企業家信用評價是其癥結所在。中國企業家調查系統《2005年中國企業經營者成長與發展專題調查報告》中指出:企業家品格對企業信用影響最大!“中國企業家最欠缺的是信用![1]”。本文通過對構建影響企業信用最具代表性的中小企業的企業家信用評價指標的分析,搭建企業家信用評價模型,探討和完善企業家征信制度,加強企業家信用意識,進而提高企業信用水平,促進中國經濟的健康發展。

二、文獻綜述

由于以最具代表性的中小企業中的企業家為研究對象,所以必須首先了解國內外對中小企業信用相關問題的研究。國外對中小企業信用的研究已經相當成熟,包括定義與概念,解釋現象的理論基礎,分析模型等[2],如:早期Fitzpatrick (1932)[3], Smith[4]和Winakor[5] (1935) ,Merwin[6] (1942),Beaver[7] (1966)研究并提出的企業信用的單變量模型。中期由Altman[8]分別于1968年和1977年提出的線性判別式模型(Z-Score模型)和二次判別式模型(Zeta模型),由Meyer[9]和Pifer[10] (1970)提出的線形概率模型,由Charnesetal[11] (1978)開發的數據包模型,由Breimanetal.[12] (1984)完善的遞歸分類模型,由Messier [13]和Hansen[14] (1988)開發的專家系統。由Guptaeal[15] (1990)提出的數學規劃判別模型。這些模型研究的基本方法是首先選定財務因素(一般是財務比率),然后采集樣本進行實證推導??偟膩碚f,國外對中小企業信用的研究基本上集中于財務影響因素的研究,非財務影響因素的研究很少并比較零散和簡單[16]。國內對中小企業信用評價的研究多是借鑒國外的模型和方法,也是基于和側重于企業財務指標,考察和判斷一個企業的信用水平和信用風險。國內外均較少涉及企業家信用信息,最多涉及少量的企業家一般信息。

企業家信用是一種特殊的個人信用,它比一般個人信用有著更強的外部性[17]。因此,研究企業家信用必須結合一般個人信用和企業信用。在個人信用研究方面,以美國為代表,無論是理論研究還是實際應用已經相當成熟和完善。在美國,每個人都擁有一個終生的社會安全號碼(SSN)[18]。美國人申請工作、支付工資、租房、納稅都要出示和登記社會安全號碼。一個人一旦有不良信用記錄,不僅會影響他找工作,甚至會影響退休后的社會保障。正是有了健全的個人信用評估體系,才得以降低信用成本及風險。國內個人信用研究方面剛剛起步,多集中在個人消費信貸和商業信用的應用方面。縱觀國內外個人信用的研究和實踐來看,評價個人信用有很多種方法,但最為成熟和經得起考驗的還是已經有百年歷史的古典信用評分理論和方法,也就是“5C”判斷分析法:“5C”是指:(1)品質(Character);(2)能力(Capability);(3)資本(Capital);(4)抵押擔保(Collateral);(5)環境(Condition)。國外對企業家信用沒有專門研究,這是由于在國外法律、制度健全的情況下,企業家首先是一個守法公民,必須符合一般公民的信用要求。盡管國外企業也存在委托―的風險問題,但這種風險遠遠沒有在中國表現得這樣突出。國內最具代表性研究企業家信用問題的是丁棟虹,他在1999年從異質資本的角度詮釋了企業家信用的內涵和重要性。他認為,企業家活動作為一種市場經濟活動,同其他市場經濟活動一樣,以信用作為自己的內在依托,即存在企業家信用(Entrepreneur Credit)。企業家信用是企業家異質資本素質的重要體現[19]。丁教授指出,企業家征信制度的建立對促進企業家成長,提高企業信用十分重要。但如何建立評價體系沒有進一步的研究。其他學者也多提出了在中國研究企業家信用的重要性,但都沒有深入研究。

三、理論模型

(一)理論基礎

基于古典信用評分法的“5C”原則,即從品質(Character)、能力(Capacity)、資本(Capital)、抵押擔保(Collateral)、環境(Condition)五個方面構架中小企業家信用評價模型。它的理論依據是以信貸資金循環理論[20]為基礎的。公式表述為:

這個公式說明了信貸資金的運動過程:銀行貸款投放給企業(第一重使用),企業用于購買生產要素并進行生產(第二重使用),企業將生產的產品銷售出去,收回貨幣資金(第一重歸流),最后企業用出售產品所獲得的貨幣資金歸還銀行貸款(第二重歸流)。即影響銀行信貸資金安全的因素主要有借款企業是否具有履行償債義務的意愿、借款企業的盈利能力和資本實力、企業借款時是否提供了擔保,而影響借款企業盈利能力的因素又可進一步分為外部環境和企業自身素質兩個子因素。

(二)指標體系構建

根據信貸資金循環理論和古典信用評分法,對影響我國中小企業家信用的相關因素進行分析,構建中小企業家信用評價模型的邏輯框架(見圖1)以及指標體系(見表1):

四、數據來源及樣本描述

樣本選取遼寧省大連市有代表性的中小企業進行實證研究。首先在大連市企業信用研究會的協助下選取60家會員企業進行預測,驗證指標體系的合理性。預測后數據分析結果三級指標增加1個,刪除3個,調整9個。正式調研向300家企業發放問卷,涉及服務業、制造業、加工業、高新技術行業等類中小企業。剔除不合格問卷,實際回收有效問卷180份,回收率為60%。本次調查中有效反饋企業的行業分布為服務業、制造業、加工業、高新技術行業等10類中小企業;65%的企業固定資產在100萬元以下;65%的企業員工人數在30人以下; 92.78%的企業經營歷史在10年以下,5年以下的占57.22%;85%的企業家已結婚,67.78%的企業家有子女;69.44%的小企業家都沒有;漢族企業家占到了80.56%; 60.56%的企業家是大專或本科學歷。

五、指標體系構建分析

本研究以主成分分析方法為主,以回歸分析和相關分析方法作為輔助和檢驗,根據模型構建的“系統性、可靠性、簡練性”原則,對初始指標進行篩選,構建中小企業家信用評價模型的指標體系。

(一)企業家的品質

1.信用記錄

計算5個評價指標的相關矩陣的特征根(見表2)。

由表2可以看出,由于前3個特征值累計貢獻率達到 81.616%,為了達到降維的目的,根據累計貢獻率大于 80%的原則,選擇3個變量來代替原來的5個變量。根據主成分分析方法篩選變量的原則,從原來的5個評價指標中剔除2個指標。

其中,個人獲獎情況與該主成分之間的相關系數最大,為0.367,因此,首先應剔除該指標。其次計算剩下的4個指標的信息貢獻最小的主成分。在該主成分中,偷逃漏稅記錄的影響最大,相關系數為0.425,第二個剔除的指標是偷逃漏稅記錄。至此,就得到3個二級指標考察“信用記錄”:社會公益捐贈、法律訴訟記錄和違法犯罪記錄。

對以上結果的合理性進行分析。一般來說,一個人的社會公益捐贈越多,獲獎情況也就越多,由于二者的相關系數為0.508,顯然呈高度正相關。個人獲獎情況所反映出的信息在很大程度上與社會公益捐贈反映的信息是重復的,完全可以用社會公益捐贈來代替個人獲獎情況,所以,可以剔除個人獲獎情況這一指標。

偷逃漏稅記錄、法律訴訟記錄和違法犯罪記錄都是反映不良信用記錄的指標。以偷逃漏稅記錄為自變量,計算出它與其余2個指標的復相關系數為0.499,修正多重判定系數為0.240,說明偷逃漏稅記錄的24%是由法律訴訟記錄和違法犯罪記錄決定的。因此,可以剔除偷逃漏稅記錄這個指標。

2.誠實量表

計算6個評價指標的相關矩陣的特征根。由于前4個特征值累計貢獻率達到 87.126%,選擇4個變量來代替原來的6個變量。此外,量表1與該主成分之間的相關系數最大,為0.238,首先應剔除該指標。同理剔除量表4。因此,考察“誠實水平”的二級指標由量表2、量表3、量表5和量表6構成。

(二)企業家的能力

1.盈利能力

計算2個二級指標相關矩陣的特征根。由于第1個特征值累計貢獻率已經達到了86.115%,用1個變量來代替原來的2個變量,即總資產報酬率來衡量企業的盈利能力。

另外,由于財務分析中凈資產收益率和總資產報酬率之間存在信息重復,而兩者的復相關系數為0.722,修正多重判定系數為0.519,說明凈資產收益率的51.9%是由總資產報酬率決定的,進一步證明剔除凈資產收益率的合理性。

2.償債能力

計算5個指標的相關矩陣的特征根(見表3)。前4個特征值累計貢獻率達到88.976%, 4個變量代替原來的5個變量,故選取前4個特征值。其中,現金比率與該主成分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511,因此,剔除現金比率。

現實財務分析中,作為衡量短期償債能力的三個常用指標:流動比率、速動比率和現金比率,以現金比率為自變量,計算三者的復相關系數為0.445,修正多重判定系數為0.189,說明現金比率的18.9%是由流動比率和速動比率決定的??紤]到現金比率的實際應用較少,也難以準確衡量,進一步證明剔除該指標的合理性。

3.履約能力

計算2個指標的相關矩陣的特征根。由于第1個特征值累計貢獻率為 70.333%,尚不到80%,根據累計貢獻率應當大于80%的原則,我們決定維持原來的2個變量。

4.承受風險事故能力

計算4個評價指標的相關矩陣的特征根。由于前3個特征值累計貢獻率達到91.544%,可以用 3個變量來代替原來的4個變量。其中,職工數量這個指標與該主成分之間的相關系數最大,為0.409,因此,應當剔除該指標??紤]到中小企業之間的職工數量參差不齊,差異較大,剔除職工數量這個指標也是合理的。至此,就得到3個二級指標組成的“承受風險事故能力”。一級指標體系,分別為平均投資期限、個人人身保險額度和企業財產保險額度。

(三)抵押擔保

計算5個指標的相關矩陣的特征根。由于前2個特征值累計貢獻率高達98.314%,用2個變量代替原來的4個變量。其中,企業資產為他人擔保金額與該主成分之間的相關系數最大,為0.118,首先應剔除該指標。其次剔除的指標是企業資產被用作抵押金額?!暗盅涸u估”評價模塊分別為抵押資產所占總資產比例和擔保資產所占總資產比例。從實際來看,兩組指標反映的是絕對數量和相對數量,本質上是相同的,用相對數量指標代替絕對數指標也是合理的。

(四)企業家資產

1.動產

計算3個指標的相關矩陣的特征根。由于第1個特征值累計貢獻率就已經達到了87.051%,用 1個變量代替原來的3個變量。 其中,家庭的銀行儲蓄與該主成分之間的相關系數最大,為0.175,因此,首先應剔除該指標。其次剔除的是個人的年均收入。最終采用家庭的年均收入來衡量企業家的動產情況。

在實際生活中,由于個人年均收入、家庭年均收入和家庭的銀行儲蓄之間很難清楚地劃分,加之企業家不想“露富”的心理,其他指標很難獲得真實數據。

2.不動產

計算6個指標的相關矩陣的特征根。由于前4個特征值累計貢獻率達到 89.366%,用4個變量來代替原來的6個變量。其中,家庭的房產現值與該主成分之間的相關系數最大,為0.323,首先剔除該指標,其次剔除的是經營歷史。

(五)企業家所處的環境

1.內部環境

“內部環境”共有10項指標,但是其中的“民族”、“”、“成長環境”和“政治面貌”等四項指標只作為輔助研究使用,不納入評分體系。因此,只計算剩余的6個評價指標的相關矩陣的特征根(見表4)。前4個特征值累計貢獻率達到 83.935%,用4個新變量代替原來的6個變量。

其中,婚姻狀況與該主成分之間的相關系數為0.400,而從社會學意義上說,目前中國社會婚姻狀況和有無子女高度相關。有無子女可以反映婚姻狀況。因此,首先應剔除婚姻狀況這一指標。其次應該剔除的指標是性別。但是由于性別作為研究的一個必不可少的基本指標,故予保留。

2.外部環境

計算8個指標的相關矩陣的特征根。由于前5個特征值累計貢獻率達到84.968%,用前5個變量代替8個變量。因此,應當相繼剔除法律政策環境、經濟發展環境和所在地區誠實守信情況。

六、結 論

經過以上分析,企業家信用模塊剔除4個指標,企業家能力模塊剔除3個指標,企業家財產模塊剔除4個指標,抵押擔保模塊剔除2個模塊,環境條件模塊剔除1個指標,共剔除了17項三級指標,保留40項指標,構成考察中小企業家信用評價模型的指標體系(見表5),為構建模型下一步的無量綱化處理、權重賦值打下了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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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記錄證明樣本范文3

讓他更驚詫的是,她竟然還活著,但人事不省。警方趕到現場,用直升機將該女子送往醫院。她在醫院里蘇醒后,對此前遭遇的記憶非常模糊。但她的身體講述了一個可怕的故事――她被、毆打后,又被丟棄等死。她的頭部受重傷,體內有,右眼附近的骨骼被打碎,難怪她非??只?,神志不清。她一會兒說英語,一會兒說烏克蘭語,讓人很難明白她在說什么。她蘇醒后要求了好些事,但奇怪的是她要找律師。

邁阿密達得區警方調查獲悉,這名21歲女子已在機場麗晶酒店住了幾個月,這里距離她被發現地大約13千米。該酒店主要為轉機旅客提供過夜住宿。至于該女子,她受雇于美國一家游輪公司,但在工作時手指嚴重骨折,老板安排她在該酒店養傷。她住在該酒店的4樓。她說,當時有兩三個白人襲擊她,他們的英語好像有西班牙語口音,但她對此并不確定。她記得,他們當中一人用枕頭蒙住她的臉,她被強迫喝下很辣的、像是烈酒的東西。她斷斷續續地講述了自己如噩夢般的遭遇:一名男子用肩膀把她扛下樓梯……她在汽車后座上被……她求饒但被拒絕……她的講述令人痛心,但講述的內容并不具體,根本不足以提供有用的線索。她的律師很快就狀告機場麗晶酒店,并提出巨額索賠。這讓警方感到可疑,因為受害者通常并不急于要錢:莫非她是一個復雜騙局的一部分?

但警探們還是盡可能查找線索。他們在該女子所住房間里梳理證據,詢問酒店員工,查看案發當天清晨的所有監控錄像,翻閱旅客名單。該酒店的客房數多達174間,每天來往賓客很多,要把其中所有人的情況都弄清的話,需要大量時間和精力,并非是達得區警署有能力為之的。最終,該警署的性犯罪分部把此案案卷放到一邊,理由是線索不明。當時負責偵辦此案的警探阿倫?福特后來回顧說:“我們(當時)實在是束手無策?!笔掳l的酒店委托了一家律師事務所為其洗清責任,該事務所則聘請私家偵探肯?布倫南調查此案。

福特當然有些不樂意。他通常很討厭私家偵探插手他負責的案子。布倫南看上去也不像是個偵探,而更像是個演員。他已人到中年,皮膚黝黑,頭發灰白。他曾經是舉重愛好者,喜歡穿敞領襯衫,從而亮出他引以為豪的胸大肌。他很有男子氣概,給人以不達目的不罷休的感覺。他離了婚,前妻已過世。他曾是長島(美國紐約州東南部島嶼)緝毒局的一名警探,而且是聯邦密探。在那里干了8年后,他在20世紀90年代中期辭職做起了商品經紀人,然后又成立了一間私人偵探所。他熱情而健談,但更突出的是他的睿智――他能很快掂量出一個人的情況。他很喜歡挑戰,最喜歡接手來自大公司和律師事務所的疑難案子。

至于這樁案子,布倫南要查明的是:誰、毆打了這名年輕美女,并棄她于荒草地?襲擊是發生于酒店內,還是她在酒店外遇到了襲擊者?究竟有幾個襲擊者?她是一個簡單的受害人,還是某個騙局中被利用的對象?或者,她是否在出演“苦肉計”?

福特的年齡與布倫南相仿。前者長著一頭紅黃色的頭發,蓄著濃密的金黃色胡子。一見到布倫南,他對后者的敵意就消除了。他一下子就把布倫南看成是自己的同事加兄弟。布倫南對福特說:“我不會干任何沒有告訴你的事兒。我不會給你找任何茬子。如果我查出了那個壞蛋,當然是由你去抓捕?!?/p>

福特認為布倫南說得在理,于是與后者分享了通常他不會分享的東西:犯罪現場照片、來自酒店的監控錄像和受害人頭腦不清的陳述。福特詢問過多名酒店員工,但他們什么都沒看見。總之,福特自認為在調查此案方面已竭盡全力。他想的是:布倫南好家伙,你就看著辦吧,祝你好運。

2005年11月,布倫南細讀了機場麗晶酒店所投保公司的精算師對此案案情的詳細記錄和總結,當時距離受害人被發現已8個月。從記錄看,該女子的記憶點支離破碎。她先說自己被1個男人襲擊,然后說是2個男人,接著又說是3個男人。她一會兒說襲擊者有西班牙口音,一會兒又說是意大利口音,一會兒還說可能沒有什么口音??傊?,沒有任何證據把任何人牽連到此案中。

案發酒店有完善的監控系統。整座酒店由籬墻環繞,所有后門都上鎖并監控。酒店的全部入口和出口數量并不算多。夜間,后門全部關閉,只有通過遙控才能打開。任何時候,任何出入口都有兩名保安值守。每個出入口都有監控攝像,酒店大堂、大堂電梯、游泳池和停車場等也有監控攝像。酒店所有旅客都有數字鑰匙卡,其房門的每一次開閉都會在電腦中留下記錄。因此,要追蹤到每一個客人進出房門和酒店的情況是可能的。

布倫南知道,受害人當日凌晨3時41分開門進入過自己的房間,這從她的鑰匙卡記錄可以查到。破曉時分,她就趴在了酒店以西13公里外的草叢中。在這兩者之間大約3小時的時間窗口里,她一定是在某個時刻離開了酒店。然而,任何監控錄像上都找不到她離開酒店的證據。這是為什么?

受害人曾無數次出現在酒店的監控錄像中。這些錄像顯示,她穿著亮紅色夾克,金色卷發齊肩。她經常在夜間進出酒店。在酒店住了一段時間后,她很明顯已經有些煩躁。她經常來到一樓大堂與員工或其他賓客交談,或者到指定吸煙處吸煙。她經常與一位朋友外出吃飯,午夜前后返回酒店。

案發當晚,她被看見在凌晨3時左右離開電梯,前門監控顯示她步行離開酒店。她對酒店人員說,她要去附近加油站購買電話卡,因為她想給在烏克蘭的母親打電話,當時的烏克蘭時間正好是起床時分。錄像顯示,她離開了幾分鐘后就返回了酒店。大堂監控顯示她回到酒店并經過大堂。一會兒后,她進入電梯,最后一次上樓。一名個頭很大的黑人男性跟在她身后也進了電梯,監控錄像顯示他們有交談。警方調查報告證明,她在這之后20分鐘才回到自己的房間。那么,這20分鐘內她到哪兒去了?警方對此有多種猜測。她自己對這20分鐘沒有記憶,而是說自己當時直接回到了房間。布倫南查看了電梯錄像上的時間,發現它比酒店電腦時鐘(它記錄了房門插卡即開關房門的時間)快了不止20分鐘。也就是說,她出電梯后確實直接回到了房間,在這之間并沒有什么20分鐘的空檔。不過,當她進入大堂電梯后,她再未出現在任何監控錄像中。

酒店的監控錄像井然有序。它們并非連續工作,而是被“動靜探測器”激活。達得區警方曾試圖通過很緩慢的移動等方式來欺騙“動靜探測器”,但都失敗了。由此看來,一種可能性是她通過自己在4樓房間的窗戶而離開了房間。有可能是,已經失去意識的她被人扔出窗戶,或者用繩索等方法把她下移到酒店背后的地面灌木從中,然后把她帶走。但她并未顯示出被扔出窗戶、被繩索捆綁的跡象,酒店背后的灌木叢也沒有被踩壓的跡象。還有一種可能性是,因為襲擊者不止一人,所以在她被下移到灌木叢的過程中,避免了在她身上或灌木叢中留下痕跡。而布倫南認為這類解釋根本就行不通,原因很簡單:性犯罪通常都不是由把受害人從4樓下移到地面的犯罪團伙來實施的。那么,兇手究竟是誰?答案仍未明朗。不過,不管他(她)是誰,都一定會在酒店的監控錄像中留下蛛絲馬跡。那名保險精算師在其案情總結中這樣說:“最大的謎題是,這名女子是怎樣離開酒店的?”這個謎尚未被破譯。

布倫南在備忘錄中寫下了這樣一個詞:“偽裝?”他開始更仔細地研究酒店錄像,直到能解釋每一次人員進出。每當一個人或一群人到達酒店,酒店的前門錄像都有記錄。幾秒種后,他(她)或他們被大堂錄像記錄。接著,被電梯錄像記錄。房門鑰匙卡則記錄了客人進房情況。與此類似,客人離開酒店被以與前述相反的順序記錄:電梯、大堂、前門。酒店停車場的監控錄像記錄了汽車的每一次進入和離開。

一個接一個地,布倫南排除了幾十個潛在的嫌疑人。如果某人在受害人重回自己房間之前就離開了酒店,并且再未返回,那么他(她)就不可能襲擊她。這樣的人被排除嫌疑。那些進入酒店后也未見離開的人,也被排除嫌疑。同樣被排除嫌疑的,還有那些離開酒店時沒有拿包或只拿了小包的人。但布倫南不排除任何可能有動機的人,哪怕是女性或家庭對象。他尤其仔細地尋找神情舉止緊張、奇怪的人。

這種十分費神的過程,讓他最終圈定了唯一的一個嫌疑人:在案發凌晨3時41分緊隨受害人進入電梯的那個黑人男性。他戴著眼鏡,個子很高大――身高超過190厘米,體重大約145千克。他在進電梯時與受害人輕松交談,并且他在早晨5時28分走出大堂電梯,還拖著一個帶滑輪的手提箱。前門監控錄像顯示,他很隨意地拖著手提箱前往停車場。他在大約1小時后返回酒店,但手提箱不見了?;鼐频旰?,他乘電梯上樓。這些記錄讓布倫南相信:受害人被裝在此人拖的手提箱中帶出了酒店。

但這只手提箱看上去太小了,甚至能放在飛機客艙的頭頂行李架上。可是,這個男人的個頭很大,因此這只手提箱看上去太小就是一個假象。布倫南研究了此人離開電梯和離開酒店前門的錄像,并且測量了兩者的門道。通過觀察監控錄像中的參照物――位于該男子所拖手提箱兩側的瓷磚的數量,以及電梯內的一圈把手的高度,布倫南估計出了這只手提箱的實際大小。他找到了一只與此大小相仿的手提箱,并邀請一名與受害人身材相似的女性鉆進去,結果能裝下。

他在進一步仔細審視監控錄像時發現,該男子在拖著手提箱從電梯中出來時,手提箱的輪子在很短時間內卡在了電梯底面與樓面之間。如果不是很仔細地觀察,就很難發現這一點。當時,該男子不得不拖了一下手提箱。盡管他的個頭很大,拖一下手提箱卻明顯費力。布倫南這下子確信了:雖然受害人自述被2個甚至3個“白人”男性襲擊,并且襲擊者可能帶有西班牙或意大利口音,但真正襲擊她的肯定是這個黑人男子。

布倫南對這個嫌疑人的舉止感到驚訝。他在監控錄像中的表現竟然是如此鎮定。作為聯邦密探,布倫南見過很多因為實施暴力犯罪而在其后表現異常的人。他們幾乎毫無例外地表現出發狂、震顫和驚慌。如果一個人并毆打一名女性,直到相信她就要死了的地步,然后把她棄“尸”荒野,卻還能若無其事地溜達回來,那只能說明此人是多么殘暴而冷血,其心理是多么“強大”。可悲的是,這個黑人大塊頭正是如此一個冷血狂魔。

要找到這個嫌疑人,酒店的記錄根本就沒用。這間酒店的客房太多,客人也太多,所以沒有辦法詳細調查每個房客。就算有酒店員工記得(事實上他們記不得)一個戴眼鏡的大塊頭黑人男性,也無法確知他是住客還是來訪者,或者他是否與其他人住一間房。哪怕酒店復印了旅客的駕照(酒店并非總是這么做),復印的照片也會很模糊,所以根本沒辦法看清臉。

于是,布倫南只好又去看監控錄像。既然已確定了嫌疑人,布倫南就開始仔細觀察他――觀察他在電梯、大堂、餐廳和前門的情況。在一段電梯監控視頻中,嫌疑人與另一名體格健壯的黑人男子走在一起,后者身穿的一件白色T恤的前面印著“mercury”字樣,但這對布倫南來說沒什么用。這個單詞既是一個汽車品牌的名字,也是一顆行星――水星的名字,還是元素汞的英文名字。這兩人當時在一起的方式,證明他們互相熟悉。在這段錄像中,他們經過電梯后右轉,朝餐廳方向走去。于是,布倫南調看餐廳監控錄像。沒錯,它記錄了這兩人進餐廳的情景。隨著布倫南審看更多的監控視頻,他發現這兩人經常在一起,因此他懷疑他們這段時間一直都待在一起。穿白T恤的男子在其頸部掛有身份識別牌,但在錄像中看不清楚。布倫南詢問美國宇航局是否有辦法強化視頻中的這個場景(宇航局有強化外星探測圖像的能力),但后者回復說沒有這個能力。

這樣,布倫南不得不再次審視監控錄像。在餐廳錄像中,短暫可見穿T恤男子的背部,其背上可見另一個單詞。最佳視角來自于他側身避讓他人的一瞬間,它給予攝像機一個更好的角度。布倫南能看見這個單詞的第一個字母V和最后一個字母o。中間的單詞都模糊,只能猜個一二。他能猜的最好結果是“Verado”。他不知道這個詞表示什么,但上網查到它是船舶發動機制造商“海洋信使”生產的一種新型船艇舷外掛機。2005年2月,也就是機場麗晶酒店美女失蹤案案發期間,邁阿密舉行過一次船艇展覽。也許,穿白T恤者當時正在為參展的“海洋信使”公司工作。那么,嫌疑人有可能是他的同事。

“海洋信使”是大名鼎鼎的布倫瑞克公司的子公司,該公司還生產臺球、保齡球設備及其他娛樂裝備。布倫南致電該公司保安主管阿蘭?斯帕林,向后者解釋他的意圖。布倫南首先想到的是,該公司可能會安排參加船艇展覽的雇員住在機場麗晶酒店。如果是這樣,他就能通過該公司找到嫌疑人。斯帕林查了查,發現本公司參展員工住在另一家酒店。布倫南又問:有沒有該公司聘請來搭建展臺的人住在機場麗晶酒店呢?對方的回答同樣是:沒有。

“那么,誰能得到這種T恤呢?”布倫南窮追不舍。斯帕林兩周后打電話對他說:這種T恤只在船艇展覽的美食區散發,負責的是中央餐盤公司。這家大公司專門服務大型會議和體育賽事,其雇員遍及全美。布倫南打電話給該公司人力資源主管,后者說他們公司的確有一部分人當時住在機場麗晶酒店,但公司為那次船艇展覽新雇了超過200人,他們來自全美各地。布倫南說:“總該有人記得一個戴眼鏡、體重達145千克的大個頭吧?!?/p>

一周后,中央餐盤公司有人回電布倫南說:他們公司的確有人記得一名戴眼鏡的大個子黑人,但沒人知道他叫什么;不過,有人記得公司當時雇他在梅泰里(美國路易斯安那州東南部城市)的和風運動場工作,那里是美國職業體育運動小聯合會成員――新奧爾良和風棒球隊的主賽場。這是個很好的線索,但天公不作美――卡特里娜颶風幾個月前摧毀了梅泰里,該市居民全部撤離。

布倫南是個固執的人。至此,他已經花了好幾個月來辨認、尋找那個、毆打了一個他從沒見過的女子的人。這已經絕不是因為他受雇幫人調查,事實上,沒有人比他更關心這個案子。他知道,酒店的投保商最希望的是他能查明受害人是個,這樣一來兇手就不過是她的一個客而已,這對酒店開脫責任來說大有助益。

但布倫南頭腦中抹不去一個場景:一個戴眼鏡的大個頭男子,鎮定、冷酷地重復其罪惡勾當――尋找下一個獵物,并且確信自己不會被發現??ㄌ乩锬蕊Z風當然是個壞消息,但也有好消息。布倫南有個好友――歐內斯特?德馬在梅泰里警局工作。多年前,帶著孩子在梅泰里度假時,布倫南恰遇德馬抓捕一名越獄逃犯,并且幫了德馬的大忙。接到布倫南的電話,德馬立即派員前往和風運動場。當時,該運動場正加緊重建,準備在2006年重開。德馬很快就回電布倫南:“好消息是,我知道他是誰了。他叫邁克?瓊斯。當然,叫這個名字的恐怕有幾百萬人。不過,他已經不在那里工作,也沒人知道他去哪兒了?!?/p>

布倫南立即重查機場麗晶酒店的數據庫,果然查到了一個叫邁克?瓊斯、并且在襲擊當晚住在該酒店的客人。他入住該酒店的時間是2月14日,也就是在、毆打事件發生之前7天。他退房是在當月22日,即此案發生后當日。他的旅行信用卡上的全名是邁克爾?李?瓊斯。此卡已注銷,卡的主人(一個叫瓊斯的美國弗吉尼亞州居民)多年前就已搬離辦卡時的居住地址,并且未留下轉遞地址。布倫南無權從信用卡公司查詢更多信息,而他所得證據也不足以讓邁阿密達得區警方介入此案。瓊斯在酒店登記時留下的電話號碼,果然是中央餐盤公司的一個號碼。

盡管瓊斯不再為中央餐盤公司工作,也沒人知道他去了哪里,布倫南卻對其追蹤對象的一些情況很肯定。從他此次的作案過程來看,他無疑是一個慣犯。在中央餐盤公司的工作讓他在各個城市間穿梭,為他用“屢試不爽”的手法連續作案提供了“方便”。如果瓊斯確實是布倫南要尋找的目標,那么他肯定不會就此收手。既然他不再受雇于中央餐盤公司,以他的工作經歷,他又可能去哪兒呢?

從中央餐盤公司那里,布倫南得到了該公司的25個最大競爭者的名單。他致電了這些公司當中多家的人力資源部,均未得到線索。碰巧其中一家公司――喝彩公司的總部在坦帕地區,而布倫南當時正計劃去那個方向出差,于是他決定登門造訪該公司。其實,作為一名偵探,上門調查總比電話詢問好。果然,該公司相關主管還沒等布倫南把話說完就回答他:因為你并非是執法官,所以必須有傳票才能獲得有關信息。而其他所有公司都已回復他沒有他要找的這個人。因此,布倫南判斷答案就在喝彩公司。福特警探知曉后,很快就向喝彩公司發去了傳票。不出所料,該公司確實有個名叫邁克爾?李?瓊斯、戴眼鏡、個頭大的黑人雇員,他目前在馬里蘭州的弗雷德里克工作。

當福特警探及其一名助手出現時,邁克爾?李?瓊斯正站在哈利林體育場的一個燒烤柜臺后面。當布倫南告訴他關于瓊斯的信息后,福特很佩服他的堅韌,但仍然對他所言將信將疑。警署有規定:出城抓捕嫌疑人,不能單獨一人執行。于是,福特一直等到另一名警探能跟他一起去。這趟行程的單程駕車花了一個半小時。

當天早些時候,福特打電話給瓊斯,問他在哪里。福特在電話里說,他想調查的是在邁阿密船艇展覽期間發生的一個事件,并且證實了瓊斯當時在那里工作。瓊斯在電話中顯得很有禮貌,有問必答。他說自己當時的確是在邁阿密,并說等待福特偵探的到來。他還告訴了福特前往棒球場的路該怎么走。

瓊斯的個頭大得有點嚇人,但說話和舉止特別輕柔、友好。同事們都很尊敬并喜歡他。他穿著圍裙,把福特及其助手引到體育場外的一個野餐區域。福特問瓊斯在邁阿密有沒有找女人,后者說“上了一次當”。福特又問他是否在機場麗晶酒店與女性發生過關系,他說沒有,還說他在邁阿密與之發生過關系的女子一直為船艇展覽工作,他們是在別處認識的。福特問:“是金發女子?”瓊斯答:“不是?!备L赜謫枺骸八袥]有外國口音?”瓊斯說,她是個德國人。

福特其實沒把瓊斯當嫌疑人,因為后者舉止坦蕩,令人信服。他不想再浪費時間,于是直入話題:“聽著。一個女孩在那一周被。你與此有沒有關系?”“絕對沒有。”“你沒有把她打得半死,然后把她拖到一個荒草地等死?”“哪來的話喲!”“你是否愿意提供DNA樣本?”瓊斯立即表示愿意。福特拿出DNA采樣箱,讓瓊斯簽署認可書,然后把棉簽插入瓊斯口中。

福特返回后,立即致電布倫南:“我告訴你,他(瓊斯)不是我要找的人。”布倫南說:“不。絕對是他!”布倫南還立即飛到弗雷德里克,和瓊斯對話了3天,而后者繼續否認。布倫南返回邁阿密幾個月后,福特致電他:“你說的沒錯?!杯偹沟腄NA與在受害人身上提取的DNA完全匹配。

2006年10月,布倫南飛到弗雷德里克,與抓捕瓊斯的福特會面。接手此案11個月后,福特正式瓊斯犯有多項重罪:、綁架并嚴重毆打一名年輕婦女。在弗雷德里克警方的一間審訊室里,瓊斯始終不認罪。面對DNA證據,他承認與這個“”發生過關系,但說自己絕對沒有傷害過她。布倫南問他案發當天早晨5時為什么要拖著大箱子去停車場,他說他已記不清當時的情況。他還說他的大手提箱里只有他的衣服、鞋子和游戲機。但當警方出示的證據表明他拖這只箱子很費勁時,他又突然記起箱子里裝了一些大開本的書,還說自己很愛讀書。然而,當布倫南問他都讀些什么書的時候,他卻說不出一個書名。

不過,瓊斯的否認看起來一點都不失態,反而讓人覺得他很誠實。就算有了DNA證據,卻也不算是確鑿的鐵證。與“”發生關系,當然會留下DNA證據,而這并不能證明、綁架和毆打(尤其是在受害人神志受損、一直未恢復的情況下)。另外,如果他就是兇手,那么他又怎么會主動提供DNA證據?雖然受害人從一堆照片中認出了瓊斯,但她對那夜的記憶模糊不清,因而構不成令人信服的證據。

瓊斯最終承認了性襲擊,邁阿密檢方因此取消了對他的其他多項重罪指控。他被判坐牢兩年,此案結案。布倫南對此很失望,好在故事到此并未結束。

布倫南堅信瓊斯是慣犯,性襲擊是他的“愛好”。他對福特說:“把他(瓊斯)的DNA輸入系統?!边@個“系統”是指“DNA聯合索引系統”(簡稱CODIS)。這個由美國聯邦調查局掌管的數據庫,如今已存儲了超過800萬份罪犯DNA樣本。美國各級執法官員經常把來自罪犯、犯罪現場和來自未破解罪案受害人的DNA樣本輸入此系統,多年來被該系統電子匹配的案件超過10萬例,其中包括不少時空跨度很大的案例。2006年底,邁阿密達得區警方把瓊斯的DNA輸入CODIS。7個月(系統比對結果最終確認所需標準時間)后,3個新的匹配結果出來了。

美國科羅拉多州斯普林斯警署性犯罪處的特里?斯拉普頓警探手頭有個已經困擾了她超過1年的、毆打案。受害人是一名藍眼金發女子。2005年12月1日清晨,她上了一名男子的車。這個個頭很大、戴眼鏡的黑人當時主動送她回家,卻進入她家了她,還用手死死捂住她的嘴。斯拉普頓沒有得到任何有價值的破案線索。然而,采集自受害人的DNA證據最終被發現與瓊斯的匹配。

在美國新奧爾良還有兩個受害人。2003年5月5日,其中一人(也是金發美女)在法語區玩得很晚,清晨時分想打車回酒店。當時,一名戴眼鏡、個頭很大的黑人男子把車停在路邊,說愿意送她。她后來說,他把她帶到一片草地,然后了她,并且在襲擊她時用他的手死死捂住她的嘴。她說,她咬掉了他手掌上的一小塊。他后來駕車逃離,把她留在草地上。她報警,并且向警方提供了者的樣本。最終, CODIS證明了她的人正是瓊斯。另一名新奧爾良受害人也講述了類似的案情,但未能從一堆照片中認出瓊斯。

無犯罪記錄證明樣本范文4

論文關鍵詞 盜竊罪 燃氣 估算 均值

由于集中供暖在城市的普遍施用,盜竊取暖燃氣的現象頻發,并在部分地區和用戶中間逐步蔓延,不僅給燃氣供應和銷售企業造成巨額經濟損失,而且給城市公共安全帶來極大的威脅與隱患。然而,在審查辦理盜竊取暖用燃氣類犯罪時,司法實踐卻遇到了一些需破解的問題。其一便是被盜燃氣價值的認定。而由于燃氣本身是無形物,被盜燃氣本身既無實體承載,亦無確切數值,盜竊罪本身的定性量刑又與被盜物的價值密切相關,被盜數額的認定在此類案件中往往需要通過估算予以認定。本文現從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檢察院審查辦理的一起盜竊燃氣案入手,對此類情況中的司法適用問題加以解析。

2013年某日,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刑偵支隊接報:某燃氣報警稱,通州區某小區鍋爐房,檢查時發現燃氣管道上的氣體渦輪流量計被人為改動,造成葉輪不能旋轉,導致使用了的燃氣不能計量。接報后,民警趕赴現場,將該鍋爐房的承包人趙某當場抓獲,并用執法記錄儀攝制了將流量計打開,發現一根金屬棍插在其中,使得流量計渦輪無法旋轉的情況。趙某對自己盜竊燃氣的行為供認不諱,但對自己利用該方法實施盜竊的時段長度前后供述大為不同。

在此案的審查辦理中,對犯罪嫌疑人盜竊數額的認定成為了核心問題。在此類案件中,盜竊燃氣價值=盜竊燃氣數量€茲計ゼ郟捎諶計舊砦葉郟時壞寥計氖烤統晌瞇形芄荒芊窆蛔锪啃痰墓丶凇3@砜芍燎勻計?應耗燃氣數量(a)-實耗燃氣數量(b),而a為估值,如何估算,b為確值,從何確定,即在司法實踐中遇到的問題。

一、應耗燃氣數量估算方法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應耗燃氣,本身即為設定情況下的理論值,然而由于目前并沒有明確的司法解釋,抑或可執行的法規,從而使得該數值的估算在實踐中困難重重。

(一)相關司法解釋適用時遇到的問題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盜竊電力、燃氣、自來水等財物,盜竊數量能夠查實的,按照查實的數量計算盜竊數額;盜竊數量無法查實的,以盜竊前六個月月均正常用量減去盜竊后計量儀表顯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盜竊數額。然而,在盜竊供暖類燃氣案中,卻無法直接按規定的方法予以確定價值。其一,盜竊燃氣案發生在供暖季,供暖季多為十一月至二月,總共不足六個月。其二,且就算只論供暖季存續時間而言,燃氣使用量與建筑物室外溫度密切相關,在同一供暖季中,每個月室外溫度情況有較大差異,由其他月份的燃氣使用量推斷某一具體月份的燃氣使用量,顯然極可能背離真實情況。其三,由于盜竊燃氣行為本身隱蔽性極強,難以發現,盜竊行為又具有持續性強的特質,在被發現時,無法確定其行為的持續時間,故除被發現月份以外的同一供暖季其他月份的燃氣使用也極可能存在問題,用可能存在問題的數據作為估算標準也會造成結果極可能有失公允。故如何按司法解釋的精神和方式,科學合理的計算數額,急需提供一種操作性強、適用性廣的計算方案。

(二)鑒定意見的可采性存在問題

鑒定意見作為刑訴法明文規定的證據形式,在涉財犯罪中具有重要的證據意義。但在盜竊燃氣的犯罪中,鑒定意見這一形式卻在采納性和采信性上都存在爭議和問題。

1.從采納性上講,鑒定資質是首要問題。由于燃氣類估算涉及的技術性和專業性較強,案發量相比較少,目前并沒有可以對燃氣類估算具有明確鑒定資質的機構。如在本案,即趙某盜竊燃氣案中,公安提供了由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提供的應耗燃氣量的計算方法和結論。但中國市政工程華北設計研究總院,本身系國有企業,其營業執照載明的經營方式為“設計、開發、服務”,并無司法鑒定的資質,其計算方法和結論亦由單位技術人員完成,該技術人員是否具有司法鑒定人員資格亦成為問題。故,由于單位和人員的資質問題,其意見并不具有直接的司法效力,故無法將所提供的結論直接作為鑒定意見予以采納。

2.從采信性上講,理論狀況與實際情況的偏差不可忽略。由于燃氣本身供熱的功能屬性,在計算應耗量時,必須考慮基于對以下數據,即室內采暖溫度、采暖期室外溫度、管網效率、燃氣鍋爐熱效率、燃氣的低位發熱值及采暖面積。鑒定中,一般將室內采暖溫度按標準溫度18℃予以計算,而上述數值存在以下問題:,其一是,盜竊燃氣行為往往發生在監管不利的夜間,而夜間的實際供暖溫度可能不能達到標準溫度;其二是,由于不交取暖費現象的存在,鍋爐房承包方往往采取斷氣的方式,實踐中供熱面積與建筑面積有較大差距,采暖面積難以確定。這兩個問題的存在使得根據標準數據計算而得的結論可能與實際存在較大偏差,從而影響了鑒定意見的可采信性。

二、應耗燃氣量估算值的解決方法

由于應耗燃氣量必然是基于基礎數據,并參照相關樣本的估算值,就使得這種估算結果的取得必然需要借鑒統計學的方法。通過對涉案數據的分析并通過和燃氣公司的會商了解,承辦人認為對應耗燃氣量的估算,可以參照了統計學上均值的估算方法,以涉案供暖小區在以往一個供暖季的的耗氣量作為一個樣本,通過對案發前后幾個供暖季的樣本比對及均值計算,對某一具體供暖季的應耗燃氣量做出估算,并以此作為參照。

(一)運用均值作為估算方法的統計學基礎

在統計學中,對集群式樣本的估算參考數值主要有眾數、中位數和均值。但眾數和中位數本身的統計學特征不適合應耗燃氣量的估算,而均值最符合應耗燃氣估算的理性預期。

其一,對于眾數來說,眾數時總體中出現次數最多的標志值,反映了標志值分布的集中趨勢。但其應用范圍非常有限且需要較多的基礎樣本數據作為支撐。由于目前我市各供暖小區或為新建小區,缺乏足夠的可參照基礎數據,或為老舊小區為提高供熱效率多進行節能改造,使管網效率發生較大變化,從而使原來的相關數據失去了比照的意義,故眾數這一統計估算方法不適合我市處理燃氣應耗量的估算。

其二,對于中位數來說,中位數是將總體各數據排序后,位于中點位置的,中位數也反映標志值的集中趨勢。中位數廣泛運用在工程設計中,但由于其使用也需較大量的參考數值,而參考眾數不能應用的原因,中位數亦不適合作為應耗燃氣量估算的方法。

而對于均值來說,在估算燃氣應耗量的時候,均值的統計意義優勢更得以體現。由均值計算平均數,是數據集中趨勢的最主要測度值。它反映了一組數據代表值,是數據誤差互相抵消后客觀事物必然性數量特征的反映,是對所有數據平均后計算的一般水平代表值。均值的統計學特質,在推算燃氣應耗量時意義重大。對某一供暖季燃氣應耗量的估計,其實質,是基于對該小區在一定管網效率下普遍情況在某一供暖季體現的心理預期。通過運用均值的統計方法,在可接受的意義上亦消除了每年供暖室外溫度不同,存在峰季谷季對涉案當季數值帶來的影響。且以每一供暖季為一樣本數據,較之司法解釋中六個月的比對方式,更適合盜竊燃氣案本身發生具有季節性的特點,通過以一個供暖季作為一個整體的方法,抹平了燃氣供應持續時段內各時段較大的差異性。

(二)以均值為估算基礎在司法實踐中的應用

在司法實踐中,也有以均值作為估算基礎的實際應用。在我市海淀區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海刑初字第1095號刑事判決書中,關于犯罪數額的認定,海淀法院“通過對比涉案前后兩年的同期采暖用氣量,從而得出即使扣除停暖天數和范圍的影響,也能判斷盜竊數額必定達到了特別巨大的標準,故應以數額特別巨大來認定被告人盜竊數額”的結論。由此判決中,可見法院在此案中認定涉案供暖季的燃氣應耗量時,是通過對比前后兩年的同期采暖用氣量,以相關數據作為推算涉案供暖季燃氣應耗量基礎的。

(三)在盜竊燃氣相關犯罪中涉案供暖季燃氣應耗量的估算方法

1.當涉案供暖小區在涉案供暖季之前存在兩年及兩年以上數據,在相關年份不存在大幅度供暖面積變化的前提下,即可通過上述求均值的統計方法,計算涉案小區在存在參考意義供暖季內耗氣量的均值,作為該小區在涉案供暖季燃氣應耗量的估算值。

2.當涉案供暖小區沒有兩年以上的燃氣耗量數據可供參考,如出現該小區只新建了一年或一年前進行了改造提高了管網效率以致沒有足夠可以求均值的數據致使無法對涉案供暖季的應耗燃氣量進行估算的情況,則可待案發后下一供暖季的燃氣數據可予以統計時,將該數值作為新證據予以提交,從而用于均值求算。

三、實際燃氣耗量的認定在實踐亦需提高重視

無犯罪記錄證明樣本范文5

一、英格蘭和威爾士少年司法制度的變遷

(一)英格蘭和威爾士少年司法制度的萌芽

1.少年犯的特殊處遇1640年英格蘭和威爾士工業革命之前,未成年人與成人適用相同法律。在中世紀,未滿7歲的兒童視為“身體脆弱”,已滿則視為“小成年人”。1816年英格蘭和威爾士首家國立青年犯罪調查機構“都市未成年人犯罪激增原因調查團”的報告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因是成人的不良影響,提出主張將少年犯與成人隔離。①早期著名的少年犯隔離機構包括博愛團②和“未成年人流浪抑制團”③。1823年出現第一艘單獨運輸未成年人的囚船,1838年第一所國立未成年人監獄在帕克赫斯特設立。④2.從懲罰到教育1847年《未成年人罪犯法》是英格蘭和威爾士第一部對少年區別對待的法律。該法規定,若盜竊罪的嫌疑人是未滿14周歲,則只要本人同意,案發地治安法官可以即席判決,并處以較輕的刑罰。這樣,審判程序迅速、私密,也使犯罪少年免予審前長期羈押。1854年的《少年犯法》規定,法院可以判決犯罪兒童在“改造學?!睂W習2至5年,而不必關押在少年監獄?!案脑鞂W校”受國家監督,由民間主辦,費用來自國庫或者少年父母。①1857年《工讀學校法》規定,未滿15周歲的乞兒必須移送“工讀學?!?,因為他們沒有生活來源、缺乏家庭管教,有犯罪傾向。改造學校關押少年犯,而工讀學校收容普通兒童。1861年《少年犯法》修正案擴大適用至盜竊同伙和未滿12周歲的少年犯,1866年該法的修正案進一步擴大適用至孤兒和父母入獄的兒童。1879年《即席審判法》規定,除了故意殺人罪,所有未滿12周歲兒童犯罪案件都必須即席審判。1884年的《改造學校法》規定,在成人監獄關押2周之后,已滿5歲未滿17周歲的兒童移送改造學校接受2年教育。1885年《少年犯法》規定,在成人監獄關押2周以后,任何兒童均移送改造學校接受2年至5年的教育。兒童維護費由父母承擔。1887年《初犯緩刑法》允許監外執行。但是,由于缺乏對少年的有效監督,實踐中法院適用監外執行很少。②1893年《改造學校法》允許治安法官直接移送少年犯至改造學校,無須在監獄短期關押。1899年修正案則直接廢除了監獄前置要求,法院可以將兒童移送至監獄或改造學校,但不得同時適用。上述立法雖然試圖從少年懲罰轉向教育,但實際效果有限。由于1854年《少年犯法》仍允許將少年犯移送監獄,所以從1856年到1875年,只有13%的少年囚犯被移送改造學校和工讀學校。懲罰依然是主流。而且,在1900年之前,改造學校和工讀學校教育措施缺乏,卻有3萬名兒童就讀,占全國兒童總數4.3‰,因此英格蘭和威爾士學者認為它們只不過是改頭換面的監獄而已。

(二)英格蘭和威爾士少年司法制度的形成

1.少年緩刑、感化院與未成年人法院的確立1901年《少年犯法》規定,治安法官有權將少年移送至濟貧院或委托監護人。④該法還規定,法院有權要求未滿16周歲的少年犯的父母對子女犯罪行為負責、并賠償其犯罪所造成的損失。1907年《緩刑法》規定,法院對涉及未滿16周歲的少年的案件可以委托緩刑官和兒童緩刑官辦理,以便更好地幫助少年犯回歸社會。⑤1908年《犯罪預防法》設立感化院,用于減少監獄內的少年犯數量。法院有權移送已滿16周歲未滿22周歲的少年犯至感化院1至3年。在感化院關押6個月后,可視情況釋放,刑滿釋放后保留最多6個月的監督期(1914年修正案延長為1年)。少年犯若違反改造學校規定或脫逃的,法院也有權將其移送至感化院。⑥感化院尊重自主性,崇尚道德感,提供勞動、職業技能培訓和受教育的機會。1908年《兒童法》規定了未成年人法院管轄已滿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少年福利案件和少年犯罪案件,刑事法院審理刑事重案,包括謀殺、試圖謀殺、普通殺人和故意傷害案,以及未成年人與成年人共犯案件。該法的特點在于確立了少年案件在實體和程序上與成人有異的原則。該法認為少年刑事責任低、不適用重刑,少年法院應獨立于成人法院,媒體不得報道少年姓名住址,以監外執行刑罰為主,包括移送緩刑官監督,委托其親友照料,委托改造學?;蚬ぷx學校,甚至適用鞭刑、罰金,未滿14周歲的少年犯禁止移送監獄等。2.從懲罰到福利1927年,莫洛尼委員會的《少年犯處遇報告》認為,大部分少年犯罪是由社會因素和心理問題產生,因此不能忽視少年福利,⑦應遴選關心少年法律人士⑧組成擔任未成年人法院法官,照料需要關心的兒童。1933年《兒童與少年法》遂采納福利原則,未成年人法院代行父母之責。①該法設立羈押所以實現與成年人隔離羈押;將改造學校和工讀學校合并為“批準學校”,規定少年移送批準學校不得超過3年,批準學校旨在提供教育和紀律,而非懲罰。該法還明確規定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禁用死刑。二戰后,英格蘭和威爾士少年犯罪激增,對此,柯蒂斯委員會《兒童關愛報告》,認為正常家庭生活環境的缺乏造成了少年的心理問題,導致犯罪。②由此,1948年《兒童法》允許地方政府③設立社會工作者為少年的個性和能力發展提供保障。④同年,《刑事司法法》廢除鞭刑,并禁止在監獄中關押未滿17周歲的未成年人。在監外執行方面,該法設立參與中心和羈押中心。參與中心適用于已滿8周歲未滿18周歲的虞犯少年,主要用以豐富課余時間。羈押中心適用于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須監護、但無須在批準學校或感化院長期訓練的少年,期限為3到6個月。1950年成立第一個參與中心,1952年成立第一個羈押中心。1960年英格爾比委員會的報告也認為,兒童的被忽視和犯罪是“家庭失敗”的產物,因此建議強化犯罪預防,并將刑事責任年齡從8周歲至少提高至12周歲。⑤受此影響,1963年《兒童與少年法》將刑事責任年齡提高至10周歲。此外,該法賦予地方政府防范危險兒童犯罪之責,這比1948年起由社會工作者關懷虞犯兒童更進一步。1969年《兒童與少年法》不再區分“犯罪少年”與“需要關心和保護的少年”,⑥并貫徹社會福利原則。首先,刑事責任年齡提高到14周歲。其次,對未滿16周歲的少年以監督令和關懷令替代監獄羈押。⑦最后,少年問題的管理者從警察、治安法官和監獄轉移給了地方政府、社會工作者和衛生部門。但是,英格蘭和威爾士保守黨認為該法對少年犯處置過輕、干涉警察工作、法院職責不明,缺乏公正。⑧治安法官協會也認為該法將會提高少年犯罪率。⑨因此,1970年英格蘭和威爾士保守黨執政后,宣布不再實施該法。警察、法院和衛生部門也均采回避適用的態度。

(三)英格蘭和威爾士少年司法制度的發展

1.短暫的寬刑期20世紀80年代以來的未成年人犯罪立法進一步確立了目前的英格蘭和威爾士少年司法制度。雖然延續福利和寬緩刑罰的傾向,但90年代以后對少年犯科處的刑罰趨重。1982年《刑事司法法》以多樣化處遇、去刑事化、非監禁化為原則。在少年權利保障方面,該法規定應為少年犯提供辯護人,法院應參考社會調查報告,并要求刑期確定和比例適當。在恢復性司法方面,引入了社區服務、少年監禁以及附公訴和控制條件的關懷令。該法廢除感化院,設立監禁中心,授權法院對少年犯做出超過3年的移送決定。除了以下3種情況,禁止對未滿21周歲的少年做出監禁判決:(1)少年犯已經表明不能或者不愿接受非監禁處遇的;(2)為了保護公眾安全的;(3)罪行嚴重,不監禁不公平的。1988年《刑事司法法》規定偷盜機動車適用即席判決,因此少年犯適用監禁情形更少了。該法引入少年犯機構取代監禁中心,并廢除了審前羈押中心。1989年《兒童法》將未成年人法院的兒童福利職責移交給了地方政府,而關懷令和監督令只能由家事法院作出,至此少年犯罪與少年福利案件管轄分離。1991年《刑事司法法》通過設立少年法院進一步完善少年司法制度。該法特點是:(1)少年案件年齡上限從17周歲提高到18周歲;(2)注重社區矯治令,其適用年齡上限也從16周歲提高到18周歲;(3)除了重罪,①少年犯機構的最長羈押期縮短為12個月。2.20世紀末的重刑化趨勢1993年,由于2個年僅10歲男孩犯下殺害幼童的罪行,時任英格蘭和威爾士首相梅杰倡議用重刑。②同年,《刑事司法法》要求法院量刑時充分參考少年犯的犯罪記錄及保釋期間的再犯情況。1994年《刑事司法和公共秩序法》將重罪適用羈押的年齡下限從14周歲降到10周歲。最長羈押期從12個月延長至24個月,且適用年齡從15周歲提高到18周歲。法院由此可作出安全訓練令,該令最長執行2年,有一半在監獄系統內新設的安全訓練中心執行。1996年審計委員會《年度少年報告》指摘少年司法系統低效,③政府次年以《不再推諉白皮書》作為回應,決定重刑化。④基于該報告,1998年《犯罪與違反秩序法》主要有如下規定:(1)建立全國性組織。設立少年司法委員會負責各項相關的具體規則的制定和監督。⑤(2)整合社會資源。設立少年法預防組,⑥強調所有地方政府、警方、衛生機構和地方緩刑官必須聯合辦案。⑦(3)重視早期預防。地方政府有權頒發兒童安全令、⑧兒童宵禁計劃⑨和行為令。⑩(4)推廣少年犯對受害人或社區的補償令。(5)強化父母責任。引入監護令,要求虞犯少年的家長與其他有經驗的父母探討溝通技巧、教養方式和兒童心理等話題。(6)強化限制人身自由措施的效果。原來適用于已滿12周歲未滿15周歲的安全訓練令和適用于已滿15周歲未滿18周歲的羈押令合并為適用于已滿12周歲未滿18周歲的羈押訓練令。該令期限4個月到2年,后一半由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在社區監督執行。1998年《犯罪與騷亂法》與2008年《刑事司法與移民法》均以預防少年犯罪作為首要立法目標。這一趨勢受到英格蘭和威爾士國內學者批判,甚至英格蘭和威爾士被認為是全歐洲少年司法最嚴格的地區。

二、對英格蘭和威爾士少年司法制度的分析和展望

(一)較低的刑事責任年齡

在古代英格蘭和威爾士,刑事責任年齡經歷了提高又降低的過程。公元13世紀英格蘭的普通法上未滿12周歲的人是未成年人,屬法外人,不負刑事責任。①據公元15世紀的馬修•黑爾大法官對適用于英格蘭的羅馬法的整理,一般未滿7周歲為幼年,已滿7周歲未滿14周歲為臨近成熟期,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為成熟期,已滿18周歲為完全成熟期。一般14周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其中10周歲半以下視為不能犯罪,10周歲半以上雖然視為可能犯罪,但是由法官裁量,仍不被視為常人。②而根據18世紀布萊克斯通整理,羅馬法上未滿21周歲是未成年人。其中,未滿7周歲為幼年,已滿7周歲未滿14周歲為童年,已滿14周歲未滿21周歲為成熟期。童年又分兩階段,已滿7周歲未滿10周歲半為臨近幼年,已滿10周歲半未滿14周歲為臨近成熟期。布萊克斯通發現,免予刑事處罰的年齡實際是10周歲半。③但在中世紀的實踐中,年滿4周歲的兒童就可參加農業生產,而年滿7周歲就可充當手工業者的學徒,④這逐漸促使刑事責任年齡降低。工業革命之后,隨著童工的推廣,兒童參與社會生產實踐更為廣泛,因而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從臨近幼年降為幼年期末。1933年《兒童和青年法》規定刑事責任年齡為8周歲,⑤1963年提高到10周歲,⑥1969年修改為14周歲,但因黨爭并未實施。因此,目前英格蘭和威爾士的法定刑事責任年齡是10周歲。在21世紀之前,雖然成文法上刑事責任年齡較低,而且20世紀之前少年與成人處刑無異,但是普通法上的不能犯罪原則為少年提供了保護。英格蘭和威爾士普通法中,定罪必須同時排除一切合理懷疑地證明客觀犯罪事實和主觀犯罪故意,且無抗辯。不能犯罪原則要求只能對認識到犯罪行為嚴重性的罪犯實施制裁,因此未成年的人不具有可罰性。當代判例法中,未滿7周歲的兒童一律不能犯罪,已滿7周歲未滿14周歲的兒童則被推定不能犯罪。因此,若檢察官要后者,需要證明他們能夠認識到犯罪行為的嚴重性。但是,如何判斷其主觀是否認識到行為的嚴重性卻存爭議。公元18世紀的布萊克斯通認為,應當基于兒童的理解力和判斷力的能力來評判其是否能區分善惡。⑦20世紀初索爾特法官認為,只有兒童已經認識到其犯有嚴重錯誤時才能定罪。⑧對于兒童是否有這種認識能力和認識程度,實踐中通常結合犯罪情節和兒童心智程度來認定,較多參考兒童在訊問時的表現、老師和心理醫生的證言、兒童的家庭環境。⑨但是,不能犯罪原則在20世紀末受到廣泛爭議。1994年,英格蘭和威爾士高等法院勞斯法官認為,隨著教育普及和兒童早熟,該原則已不合時宜。⑩雖然上議院勞里大法官也認為,推定不能犯罪確有邏輯缺陷,①但仍堅持成文法廢止之前,該規則依然適用。②此后,英格蘭和威爾士工黨通過會議進行成文法修正。1997年,內政部發表《不再推諉白皮書》,認為該規則不符合司法、被害人和少年犯自身的利益。③據此,1998年《犯罪和違反秩序法》廢除了不能犯罪原則。④雖然檢察官公訴時可以不再考慮不能犯罪原則,但是該原則是否仍可作為少年犯的抗辯理由?2007年,上訴法院史密斯法官通過對該法第34條的文義解釋,認為被廢除的僅僅是推定不能犯罪,并不包括以不能犯罪進行抗辯。⑤2008年,上訴法院萊瑟姆法官則通過歷史解釋,認為不能犯罪原則已經被完全廢除。⑥2009年,上議院菲利普大法官認為,雖然推定不能犯罪與不能犯罪抗辯卻有不同,但結合立法過程分析,議會確實旨在徹底廢除這一原則。⑦至此,英格蘭和威爾士普通法上少年犯的不能犯罪原則壽終正寢,刑事責任年齡嚴格確定為10周歲,似乎過于嚴苛。早在2000年聯合國兒童權利理事會報告即認為隨著該原則的廢止,應當相應提高刑事責任年齡。⑧在刑事責任年齡的基礎上,“少年”一詞在訴訟不同階段涵義不同。偵查階段的少年是指已滿10周歲,未滿17周歲的人;如果當事人看似未滿,且沒有相反證明的,也可視為少年。⑨審判階段的少年⑩包括已滿10周歲未滿14周歲的兒童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青少年。警方為便于程序對接,規定若嫌疑人看似已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沒有相反證明的,仍可以將其視為少年。

(二)早期預防

作為犯罪預防措施,地方政府或警察有權向法院申請頒發兒童安全令、兒童宵禁計劃和行為令。1.兒童安全令兒童安全令①的保護對象包括:(1)已滿10周歲的兒童的行為可能構成犯罪的;②(2)確有防止其犯罪必要的;③(3)違反宵禁;④(4)其行為已經或者將會導致其家庭以外的一人或多人受滋擾、驚恐或者痛苦的。⑤該令由社會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監督執行。⑥兒童安全令與監護令的區別在于期限較短,一般3個月,特殊情況最多12個月。⑦但該令的明顯缺陷是由此賦予地方政府監督未滿10周歲未犯罪的少年。英格蘭和威爾士學者認為實質為變相降低刑事責任年齡。⑧2.兒童宵禁計劃兒童宵禁計劃⑨的主要目的是防止不受監督的少年晚上在公共場所聚集,驚擾社區,⑩它禁止未滿10周歲的少年,在缺乏成年人有效控制的情況下,在特定的時間和區域內,出現在公共場所。2001年《刑事司法和警察法》將適用年齡提高到15周歲,并將申請人從地方政府拓展到警察。由于兒童有權利在夜間正常出行,所以實踐中政府和警察極少申請。作為其補充,2003年《行為法》授權警察驅散任何年齡段的顯著、持續地滋擾公眾、給公眾帶來驚恐或者痛苦的行為。3.行為令行為令適用于已滿10周歲的,其行為已經或者將會導致其家庭以外的一人或多人受滋擾、驚恐或者痛苦的少年。但是受害人本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必須先取得政府或警方同意;如果兩者不同意,才能要求司法審查。該令的內容是禁止少年在2年以內為某種行為,如果違反將被處以罰金或5年以下監禁。由于行為令對違法行為的范圍并未嚴格界定,因此適用范圍較廣。鑒于該令內容嚴格,因此2002《警察改革法》設置臨時行為令,有行為之虞的少年須與政府、警方或者學校簽署保證協議。2003年《刑事司法法》引入個人支持令,要求行為令少年參加指定活動,接受戒毒治療。

(三)警察

警察系統獨立于地方政府,在少年司法中責任重大。1933年《兒童與少年法》、1984年《警察與犯罪證據法》及其守則、①1998年《犯罪與違反秩序法》等都是英格蘭和威爾士內政部警察司法的重要法律依據,涵蓋偵查、訊問、逮捕、羈押和移送檢察機關等各個階段。其中,合適成年人制度與作為恢復性司法的少年警示制度最具特色。1.盤查社區警員②有權在公共場所經當事少年同意后,盤查未滿18周歲的少年是否攜帶酒水,③以及未滿16周歲的吸煙少年是否攜帶煙草。④他有權在必要時羈押該少年。⑤2.辨認少年嫌疑人接收目擊者辨認必須經過成年人同意。未滿14周歲的須經父母或監護人同意;已滿14周歲未滿17周歲的須經本人和父母或監護人同意;⑥由地方政府或自愿組織關懷的,則須經相關機構同意。⑦若父母、監護人、地方政府或自愿組織都未擔任合格成年人,則無需到場作出同意的表示。⑧在辨認開始前,父母或監護人有權獲得與少年嫌疑人相同的了解辨認流程的權利,⑨并有權與少年和合適成年人交談。⑩若父母或監護人不同意或失聯,則警察可組織錄像辨認。若無法及時獲得父母或監護人同意,警方有權搜查少年,并拍攝用于辨認的照片。在錄像辨認之前組織團體指認的過程中,警方可以對少年特殊安排。3.逮捕通常,被逮捕的少年分為初犯、已獲監督令、已獲關懷令、已由少年法院判決少年更生令4種情況。對于所有的少年,被逮捕后應及時通知其父母逮捕的理由和地點;已獲監督令的,還應通知監督責任人;已獲關懷令的,還應通知地方政府;①已判少年更生令的,還應通知負責官員。②一般不能在少年受教育的場所逮捕③和審訊④少年。若必須如此,則必須通知校長。⑤只有校長同意并在場,才能在學校訊問少年。⑥4.拘留在重新審查案件事實后,警方拘留官若決定拘留少年,必須及時向合適成年人通知少年被拘留的事實、原因和拘留地點。合適成年人包括父母、監護人,地方政府或自愿組織指定的人,⑦其他有責任能力的人,⑧負責已決少年犯監外執行的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⑨以及少年的合適成年人。⑩拘留期限是24小時,但警司有權延長至36小時。若警司再向治安法院申請,可延長至96小時。除非警署拘留室條件優于其他拘留所,否則禁止在拘留室內拘留少年。少年被拘留在拘留室的理由必須記錄在案,而且禁止少年與成年人同室拘留。少年拘留期間,應當安排醫生每天經常性探視。少年釋放后,警方應登門或電話回訪。若少年已被公訴,可由父母任擔保人取保候審、改由地方政府關懷或者繼續拘留。仍須拘留的情形有:少年的姓名、住址不詳或存疑的;有可能逃避出庭的;犯謀殺罪的;對于因拘禁刑逮捕的,可能繼續犯罪的;對14周歲以上的少年,可能需要取樣的;可能造成他人人身傷害和財產損失;可能干擾案件公正調查的;需對少年自身保護的。而且,對于確實無法作出安排的,或者沒有安全設施而且其他設施不足以預防該少年的社會危害的,可以繼續拘留。繼續拘留的理由必須記錄在案,并向法院出示。5.合適成年人制度合適成年人是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精神病犯罪嫌疑人起保護作用的,在各個訴訟階段促進和各部門的溝通、維護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的成年人。(1)合適成年人的選任標準。合適成年人可以是少年父母或監護人;若少年受地方政府或自愿組織關懷,則由它們派出的代表充任;①地方政府的社會工作者;②非警方的其他有責任能力的成年人。③但是,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證人、調查涉及的人不得擔任合適成年人。④若父母與少年關系疏遠,而且少年明確反對,則也不應選為合適成年人。⑤若少年已向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或社會工作者認罪,則應當另選他人擔任合適成年人。⑥(2)合適成年人與律師的關系。合適成年人選任后,少年還可選任律師,因為二者職責不同,前者提供溝通和保護,后者提供法律意見。上訴法院認為合適成年人最重要的任務是解釋法律咨詢的重要性,盡力說服少年聘請律師。⑦因此,即使少年本人明確拒絕,合適成年人仍然有權代為約見律師,但是不得強迫少年會見律師。⑧少年有單獨與律師見面的權利,甚至合適成年人也不得在場。⑨(3)合適成年人的權利。其有權被警方告知法定權利。⑩在辨認和拘留時,若警方需從少年嫌疑人處獲取信息的,必須有合適成年人在場;若獲取時其不在場,則必須當面再行獲取一次。若少年不識字,合適成年人可幫助其確認文書內容;經少年同意后,也可代為簽名。指認過程也必須有合適成年人在場。若出于辨認需要要解衣記錄身體特征,或在拘留時實施人身檢查或脫衣搜查,由少年決定合適成年人是否在場。合適成年人在少年被拘傳時作用明顯,他輔助少年回答訊問、監督審訊程序并促進少年與警方溝通。一般情況下,若無合適成年人在場,則少年不得接受訊問,不得簽署詢問筆錄等書面文件。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警司及以上級別警官決定立即審訊:人身傷害、財產損失和證據滅失的;驚動尚未逮捕的嫌疑人的;窩藏、轉移贓款贓物的。訊問少年嫌疑人年齡、心理狀態和能力等問題也需征詢合適成年人意見。若合適成年人妨礙合理提問,由警司或警督決定是否替換合適成年人。對少年進行X射線或者超聲檢查,必須經過合適成年人同意。但是,合適成年人有權檢查所有拘傳記錄。拘留官會對少年進行風險評估,①評估結果也須告知合適成年人。②若少年被警告時,沒有合適成年人在場,則必須在合適成年人在場時再警告一次。③若合適成年人不會說英語,警方需要提供翻譯人員。④合適成年人有權提出在每24小時的拘留時間內,少年必須保證休息8小時的權利。⑤少年被移送公訴的,合適成年人必須被通知⑥并獲得移送檢察機關的決定書副本。⑦6.警方處置警方對少年主要有3種處置,即釋放、少年警示和移送檢察機關。1998年《犯罪與違反秩序法》將原非正式警示和正式警示替代為申斥和最終警告,⑧2012年《罪犯法律救濟、量刑與懲罰法》又將申斥和最終警告替換為少年警示,⑨但制度設計基本一致。申斥適用于初犯,⑩最終警告適用于再犯或者初犯較嚴重的少年。申斥和最終警告不必在警察局作出,可以在街頭作出。若少年再次犯罪,則一般徑直由少年法院審判,除非再犯案件顯著輕微,或者兩次犯罪之間超過2年?!斗缸锱c違反秩序法》對這類行為制定的原則是“公訴不符合公共利益”。內政部的指南則建議運用警察協會罪行評估系統打分決定。由于警方對此類行為缺乏統一標準,2006年內政部建議警方在決定前盡早咨詢檢察官。2012年《罪犯法律救濟、量刑與懲罰法》明確了少年警示的條件是少年有犯罪行為,足以被檢察機關公訴,但是警員也有權不移送公訴,因此允許警方對這類行為做自由裁量。作出最終警告或者少年警示時,警察官將少年移送少年犯罪工作組進行評估,以決定是否須附少年更生項目。評估使用少年司法委員會和牛津大學犯罪學研究中心共同開發的ASSET量表。最典型的更生項目是面向英格蘭和威爾士經濟較落后的50個地區的8至18周歲虞犯少年的“少年參與計劃”:包括組織少年集體活動、選任精神導師、提高學習和就業能力、培訓新技能等。申斥和最終警告記錄在全國警察系統中保存5年,少年是否參加過更生項目則由少年犯罪工作組記錄,這些記錄會對累犯身份有影響,進而影響到定罪量刑。警方的上述恢復性司法①措施有不少爭議。首先,警察參與申斥、最終警告、少年警示和委托令,缺乏公正性,容易造成行政權與司法權的混淆。②其次,警方處置仍過于嚴格。少年犯一般第三次犯罪時必須移送法院審判,而且都帶記錄。有申斥和最終警告記錄,容易被法庭從重處罰。③

(四)檢察機關

由于大量恢復性司法措施都由警察和法院實施,所以檢察機關在少年司法上的特殊作用并不明顯。2008年《刑事司法與移民法》賦予檢察機關對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少年實施附條件警示,并暫緩的權力。若少年接受附加的條件,則暫緩;若嗣后違反約定,則繼續。附條件警示的實施由警員、調查官或檢察機關授權的人監督執行。④

(五)少年案件的審理

1.管轄與審級少年案件的初審法院可能是少年法院、⑤治安法院,⑥和刑事法院。⑦少年法院雖然獨立于治安法院,但實際上人事、建筑共用,但出入口和法庭不同。如果少年犯的慣常居住地未設少年法院,則一般由治安法院受理。由于未滿10周歲不負刑事責任,⑧而法定少年犯年齡上限為18周歲,⑨所以其審判對象是已滿10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兒童或者少年。審判時已滿18周歲的被告人,將會從少年法院移送至同一治安法院的其他成人法庭審判。⑩刑事法院一審少年重罪、少年和成年人共同犯罪案件。重罪是指:(1)謀殺;(2)若有成人犯罪,可能判處14年以上有期徒刑的;(3)犯;(4)兒童性犯罪;(5)或煽動;(6)持有或擴散管制武器或軍火;(7)持有或擴散仿真槍支。由于這些犯罪法定最低刑為2年監禁,超過了少年法院的判決權限,因此須移交刑事法院。實際上,雖然少年謀殺案件以及已滿16周歲的少年的槍支案件,必須移送刑事法院,但其他案件由少年法院自行決定是否移送。2002年,高等法院要求少年法院盡量減少移送刑事法院的案件數量。此外,涉及暴力或者性犯罪的案件,由于少年被視為具有危險性,因此可以移送刑事法院。2005年,上訴法院對少年危險性界定標準為:(1)嚴重損害的對象是公眾成員,也涵蓋特定群體,例如獄警和醫護人員。(2)確認的風險必須達到顯著、大量或者嚴重的程度。(3)風險參考依據包括少年當前罪行和前科、少年對受監督的態度和心理狀態、生活環境和社會因素。社會因素包括職業、教育、居住條件、家庭關系以及是否酗酒吸毒。①少年法院和治安法院可向刑事法院或高等法院的御座法庭上訴,刑事法院可向高等法院的御座法庭或者上訴法院的刑事法庭上訴。高等法院可向上訴法院或者最高法院上訴。②上訴法院也可向最高法院上訴。因此,英格蘭和威爾士除高級法院包括刑事法院、高等法院和上訴法院。此外,1908年《兒童法》曾創設未成年人法院,而1991年《刑事司法法》將少年犯罪與少年福利案件分離,前者納入新設少年法院,后者則由家庭法院③專屬管轄,其二審法院為高等法院家庭法庭或上訴法院民事法庭。對最高法院判決不服的少年可根據《歐洲人權公約》上訴至斯特拉斯堡的歐洲人權法院,但判決對英格蘭和威爾士國內法院不具有強制拘束力。2.庭審程序少年法院和治安法院的少年案件由獨任庭或合議庭審理,適用特殊訴訟程序。獨任庭由地區法官擔任,合議庭由3名治安法官組成,其中2人必須有2年以上成人法院審判經歷。未滿16周歲的犯罪嫌疑人,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必須在場,也允許被害人旁聽。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媒體報告必須尊重少年隱私,但出于公共利益允許例外。④刑事法院在庭審前,法官要結合被告人的年齡、成熟度和理解力,讓其明白庭審的意義。庭審時,座椅應當適當增高,并允許少年與父母或人溝通。庭審使用兒童易懂的語言,并且不得有法警在場。⑤

(六)判決

1.委托令委托令是少年法院或治安法院對首次犯罪并認罪的未滿18周歲的少年作出的移送少年犯專家組監外矯正的刑罰替代措施,它是少年法院或者其他治安對初犯少年未宣判無罪、保外就醫或監禁時的標準判決。⑥委托令也排斥其他處分。⑦各地政府為執行委托令,須依法設立少年犯專家組。⑧專家組的任務是為少年犯、其父母及被害人提供溝通渠道。專家組定期召開各方協調會,⑨為少年犯制定預防再犯的具體“行動計劃”。⑩具體負責計劃執行的是少年犯罪工作組。2.主要判決少年法院判決包括判釋放,包括無條件釋放和附條件釋放、判處罰金、補償令、少年更生令和羈押訓練令。法院必須制作量刑前報告聽取緩刑官、社會工作者和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的建議,以便盡量適用恢復性司法。其中,2008年創設的少年更生令是少年犯社區矯正的標準判決模式,其源自2000年的社區令。社區令包括適用于全年齡段的宵禁令、驅逐令,適用于已滿16周歲者的社區更生令,又稱緩刑令、社區懲罰令、①社區懲罰更生令、②治療與測試令,③適用于21周歲以下者的參與中心令,④只適用于未滿18周歲少年的監督令⑤和行動計劃令。⑥根據2008年《刑事司法與移民法》,少年更生令與社區令的內容基本相同,⑦而其核心內容基于社區更生令。該令是為了防止少年再犯而在確定的時間內監督其活動的命令,該令最短期限為6個月,最長期限為3年。⑧社區更生令必須標示少年可以居住的地區,⑨并有該地的緩刑官或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負責監督。⑩該令不但期限長,而且附有其他要求,包括限制出行、禁止參與特定活動、出席社區更生中心、接受心理或戒毒、戒酒治療等,也可附加宵禁或驅逐要求。社區更生令結合懲罰形成社區懲罰更生令。該令重更生、輕懲罰,因此最短期限為12個月,最長期限為3年;勞動時間最少40個小時,最多只有100小時。(1)補償令補償令是指要求少年向被害人或整個社區進行非財產補償的命令。由于補償令旨在得到被害人諒解,因此過猶不及。

作出補償令前,法院須從補償令的監督者即緩刑官、社會工作者或者少年犯罪工作組處書面了解被害人的態度以及合適的補償方式;作出補償行為時,少年累計補償不得超過24小時,而且只有得到對方同意才能向其補償,且不得與少年的和學習安排相沖突;補償期限為作出命令之日起3個月。(2)少年更生令A.限制人身自由的要求a.居住要求。它要求犯罪時已滿16周歲的少年在指定的地點必須與指定的人共同生活,但只要負責人同意少年也可在其他地點居住。①但是,未經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地方緩刑委員會官員或緩刑服務提供者或地方政府社會工作者的肯定,法院不得要求少年居住在類似旅館之類的設施中。b.地方政府居住要求。它要求少年必須在政府提供的住所住滿規定的時間,②因而比居住要求更為嚴格。該要求的制定須得少年父母或監護人同意,③且最長期限僅為6個月,不得持續至少年18周歲以后。④該要求可以禁止少年與指定的人共同居住。⑤c.教養要求。它要求少年必須與養父母共同生活一定時間。⑥該令最長期限僅為12個月,不得持續至少年18周歲以后,⑦但可與地方政府居住要求疊加適用。⑧B.監督少年活動的要求a.監督要求。⑨監督要求源自1989年《兒童法》,由于該法規定關懷令只能由刑事法院頒發,因此該法允許少年法院頒發居住令,使兒童與父母短期分居,以便受到政府保護。⑩居住令2000年演變為監督令,2008年又演變為監督要求和居住要求。監督令規定由地方政府、緩刑官或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在監外監督少年。該令最長期限為3年。監督者有義務給少年犯提建議、協助少年犯并和少年犯交朋友。b.電子跟蹤要求。該要求主要用于配合宵禁要求、驅逐要求和出席中心要求,以便時時確定少年所處位置。C.需要積極作為的要求a.義工要求。義工要求源自社區懲罰令,該令是要求應判監禁刑的少年在社區義務勞動一定時間的命令。勞動時間最少40個小時,最多240個小時,且應自命令頒布之日起12個月內完全履行,但過期后未完成的小時數仍然有效。監督者由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擴展至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地方緩刑委員會官員或緩刑服務提供者①。②社區懲罰令必須標示少年可以居住的地區,③不得與少年的和學習安排相沖突,④獲令少年可以自由遷徙,但是必須通知監督者。⑤b.規劃要求。⑥規劃要求源自行動計劃令,該令是指在緩刑官、地方政府社會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監督和指導下,在指定期限內要求少年采取一系列行動的命令。⑦由于該令下少年所負行動義務多與其他令重合,⑧因此該令幾乎不能與其他令共同判處,⑨而且可能少年須遷移到指定之地,⑩并與他人合作完成計劃。法院在判決前須充分聽取緩刑官、社會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的建議,尤其要考慮對未滿16周歲的少年的家庭產生的影響,且不得與少年的和學習安排相沖突。c.參與中心要求。參與中心要求源自參與中心令,該令是要求少年在指定的中心累計參加一定時間活動的命令。一般,未滿14周歲的少年要求最多累計出席12小時,未滿16周歲的少年最多累計出席24小時,已滿16周歲的少年最多累計出席36小時,但最多1天1次,每次不超過3小時,且不得與少年的和學習安排相沖突。參與中心由國務大臣設立,為少年犯提供業余時間的活動場所。實踐中,少年多接受社會溝通和體育鍛煉的指導,涉及語文、數學、烹飪、急救、理財、自我認知、煙酒危害認知和性健康等科目。d.教育要求。①它要求少年在規定的期間接受經批準的教育計劃。該教育計劃是符合少年身心特點的行為指導,②可由地方教育機構或其父母實施。③D.需要不作為的要求a.禁止活動要求。④指禁止少年在某個日期或時間段從事特定活動或者持有武器⑤的要求。法院在判決前須充分聽取緩刑官、社會工作者或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的建議。⑥b.宵禁要求。⑦宵禁要求源自宵禁令,該令是要求少年在特定的時間出現在特定地點的命令,⑧其目的是禁止少年逃學、夜不歸宿。宵禁令的期限對未滿16周歲的少年為3個月,⑨對其他人則為6個月;⑩而宵禁要求統一為6個月。宵禁令對人身自由的限制是有限度的,一般每年指定的時間段不得超過12小時,但也不短于2小時,更不得與少年的和學習安排相沖突。宵禁令的負責監督人由國務大臣選任。c.驅逐要求。驅逐要求源自驅逐令,該令是禁止少年在特定時間出現在特定場所的命令,其目的是禁止少年出入不良場所。驅逐令的期限對未滿16周歲的少年為3個月,對其他人則為2年,驅逐要求則統一上限為3個月。驅逐要求允許與少年更生令所載時間、地點不一致,而且明確了“場所”包括“區域”。驅逐令必須標示少年可以居住的地區,且不得與少年的和學習安排相沖突。驅逐令的負責監督人由國務大臣選任。E.輔助要求a.心理健康治療要求。它要求少年接受專業醫師的心理治療,但出于治療效果考慮也允許少年在指定的地點以外的地方接受治療。①b.戒毒治療要求②和測試要求。③這兩個要求源自治療與測試令,它要求使用的少年定期進行治療和測試。④雖然治療與測試期限最短為6個月,最長為3年,⑤但仍以實際治療效果為準,因而法院最多每月1次⑥召開復審聽證,并及時修改原令。⑦測試令規定了每個月應提交的樣本數量。⑧該令由緩刑官負責監督,⑨少年必須與緩刑官定期聯系,測試結果也向其報告。⑩2008年法律要求只適用于明確表示愿意治療和測試的少年。d.戒酒治療要求。它要求少年逐漸解除對致醉物質的依賴,以免犯罪。法院對少年更生令的選擇基于少年犯的危險性和再犯可能。實踐中利用少年司法委員會的量表對少年進行評估,綜合打分。對于違反少年更生令的處罰主要有:維持原命令;罰金;修改命令期限;重新判刑。若少年犯“執意累犯”,法院可以適用嚴格監督令。雖然以委托令和少年更生令體現了少年法院對恢復性司法的貫徹,但是仍存在瑕疵。首先,英格蘭的恢復性司法仍然屬于少年司法的補充,并不能像蘇格蘭的兒童聽審制度或者新西蘭的家庭會議成為獨立的制度。而且,少年犯罪工作組只是兼職負責恢復性司法的實施,它招募大量志愿者同時參與兒童福利事業,難以確保司法實際效果。其次,由于少年更生令具體要求過于龐雜,可能造成同案不同判的結果,因人而異的判決缺乏透明度。(3)羈押訓練令1998年《犯罪與違反秩序法》設立羈押訓練令,它主要適用于已滿15周歲未滿18周歲的重罪少年和已滿12周歲未滿15周歲的常習犯。拘留期限4至14個月,其中一半時間在社區執行,由社會工作者、緩刑官和少年犯罪工作組成員監督。法院也可作出只有羈押而無訓練的命令,但只適用于已滿18周歲未滿21周歲的青少年,且一般這類重罪都須移送刑事法院。該令適用的條件是:(1)嚴重犯罪必須羈押的;(2)對于暴力犯罪和性犯罪,只有羈押才能保護公眾利益的。①而且,已滿15周歲未滿18周歲的必須證明其常習性,②對于已滿12周歲未滿15周歲的常習犯還須證明危險性。③判斷常習的屬于普通法上法院自由裁量的范圍,④法院通常參考少年之前受到申斥和最終警告的記錄,⑤甚至對于沒有任何犯罪記錄的初犯少年也可認定常習性。⑥羈押的機構主要有3種。兒童安全之家屬于政府社會服務系統。接受已滿12周歲未滿16周歲的少年,提供一對一生理、心理和行為輔導。由于它同時收容未犯罪的少年,因此為避免不良影響,有權拒絕少年法院移送少年犯的決定。除此之外有2種屬于監獄系統的機構。首先,全英格蘭和威爾士有4個安全訓練中心,⑦羈押總人數不超過80人,員工與犯人人數比較高,提供針對性訓練,防止再犯。少年犯接受一年52周、每周25小時的教育。其次,1988年取代羈押中心的少年犯管教所仍類似于傳統監獄,缺乏培訓項目,羈押了大部分的少年犯。最終決定少年應送機構類型并非由法院決定,而是由少年司法委員會決定。⑧因此,羈押訓練令仍存可改進之處。首先,常習犯標準應當明確,以防止偶爾違反少年更生令的少年就直接被羈押。其次,英格蘭和威爾士羈押的少年太多,在歐洲各國是名列前茅的。由于大部分少年仍在較為傳統的少年犯機構中羈押,管教人員配置較少,教育缺乏針對性。最后,在押少年犯在羈押期間容易遭受攻擊和其他暴力威脅,⑨釋放后再犯率高。⑩

三、結語

無犯罪記錄證明樣本范文6

一、技術偵查所得證據材料的特點

一是高科技性。技術偵查措施與傳統偵查手段的最大不同在于其擁有高科技性。首先,從證據材料的獲取之角度來看,某些證據材料采取傳統的偵查方法是沒有辦法收集得到的,必須通過技術偵查手段才能收集。例如,對于犯罪嫌疑人個人計算機上的數據,偵查人員在沒有辦法直接接觸計算機硬件的情況下,就需要利用網絡侵入等科技手段進行截取。其次,從證據材料的固定之角度來說,技術偵查所得證據材料的固定也離不開科技載體。例如,竊聽所得的行受賄雙方的通話,就必須保存在移動儲存設備中。最后,從證據材料的運用之角度來說,技術偵查所得的證據材料也必須由技術人員利用科技手段進行展示運用。例如,秘密拍攝的錄音錄像需要通過科技手段予以播放。

二是直接性。目前,立法允許采用技術偵查手段的犯罪包括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重大的貪污賄賂等案件,這些案件的行為方式一般具有高度的秘密性,采用傳統的偵查手段難以獲得有力的直接證據。而采用竊聽、秘密錄像等技術偵查措施所得的證據材料,一般都直接記錄犯罪的情況,無疑是向辦案人員“直播”了整個犯罪經過。如秘密拍攝的行受賄雙方給錢時的錄像,只要經過查實,就可以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因此,技術偵查所得證據材料具有高度的直接性。

三是高穩定性。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及證人證言等言詞證據往往存在不穩定、可變性大的弊端,容易出現翻供翻證的情況,成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一大難癥。而技術偵查所得的證據材料通常已經由某些介質予以固定,并且由偵查機關封存,不易改變。例如秘密拍攝所得的錄像一般是存于移動儲存設備中,受到封存并隨案移送的,證據內容不易再生變化??梢哉f,技術偵查所獲得證據材料具有無可比擬的穩定性。

四是高侵犯性。與一般的偵查手段相比,技術偵查對公民權利更加具有侵犯性。技術偵查可能侵犯當事人的隱私權、住宅安全權、通訊自由權等各種人身權利,而且這種侵犯帶有隱蔽性,當事人往往不容易發覺。再者技術偵查的實施并非一時三刻可以完成,導致侵權行為往往具有一定的持續性。所以在刑事訴訟中,沒有一項偵查手段會如同技術偵查一樣“毀譽參半”:有時,它被譽為“千里眼”、“順風耳”、“飛毛腿”;有時,它被貶為“隱私權的敵人”、“最壞的幫兇”、“刑事程序的不純物”。[1]這種由隱蔽、持續、具有侵犯性的偵查手段所得到的證據材料也帶有“天生的惡”,更加需要司法機關進行客觀仔細的審查。

二、審查認定技術偵查所得證據材料存在的問題

雖然新刑訴法剛實施不久,但是在審查環節,公訴人員對技術偵查所得證據材料的審查已經面臨一系列的問題。

第一,技術偵查所得證據材料容易得到公訴人員的偏信。由于技術偵查所得的證據材料具有直觀性、穩定性等優點,大有成為新一代“證據之王”的趨勢,極容易得到公訴人員的偏信。而且這些材料往往采取科技手段予以收集、固定、展示,容易被科技的光環拔高其實際的證明價值。如果公訴人過分相信技術偵查所得的證據材料,以致蒙蔽了理性的雙眼,讓未經仔細審查的材料進入審判環節,有可能影響案件事實的查清。

第二,技術偵查所得證據材料的審查存在一定的邏輯悖論。雖然這類材料大部分可以直接為公訴人員利用,但是仍有一些需要轉化為鑒定意見等形式才可使用。例如,某些電子數據要經專門人員進行鑒定,形成鑒定意見,公訴人方能進行審查。從認識論的角度分析,鑒定意見的使用是遵循一定的邏輯的:審查者遇到不能認知的專門問題邀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進行鑒定并作出鑒定意見由不能認知該專門問題的審查者依據一定方法審查采信鑒定意見。這個邏輯從科學認識來看是荒謬的,因為由無知者請有知者解決問題,再由無知者判斷有知者解決問題的結論是否正確,這顯然存在認識邏輯的悖論。[2]要“外行”的公訴人審查“內行”的專業問題顯然存在不合理因素。

第三,對如何審查技術偵查所得證據材料缺乏足夠的規范性指引。新刑訴法對技術偵查措施僅有五條原則性規定,在審批程序、實施程序、方法種類及使用等方面均缺乏細致的立法指引,導致公訴部門審查材料的合法性時存在一定困難。技術偵查措施運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應當如何審查認定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難題。

第四,技術偵查所得證據材料可能存在一定的瑕疵。實踐中,往往由于技術偵查措施實施中的細微偏差導致證據材料之證明力和證據能力存在一定程度上的瑕疵。例如,電腦、移動電話等載體沒有及時采取扣押封存措施,或者相關記錄文書不齊全,這就容易致使所獲得的電子數據之證明力受到削弱。又如,一些錄音錄像材料是偵查機關多次攝制后剪接而成的,但偵查機關沒有作出必要的說明,也會導致該錄音錄像的證據效力存有瑕疵。

第五,執行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不夠明確。新刑訴法、修改后訴訟規則均規定檢察機關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按照規定交有關機關執行,但卻并沒有列明何為“有關機關”。那么,立法規定的“有關機關”是否僅限于擁有偵查權的機關呢?能否包括電信、網絡等技術單位呢?事實上,由于司法資源的不平衡,我國還有很多地方的偵查機關缺乏專業資格的取證人員和技術先進的取證設備。實踐中可能會出現由電信、網絡服務商等其他單位提供科技證據材料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對于實施技術偵查措施的主體是否符合專業資格要求、是否存在泄密情形及是否存在法定回避情形等一系列問題,公訴機關難以進行有效的審查。

第六,技術偵查對象缺乏足夠的權利救濟。技術偵查措施具有高度的秘密性,不向社會公開。雖然對于技術偵查的具體操作有《公安部關于技術偵查工作的規定》、《公安部關于加強公安技術偵查工作的意見》等規范性文件予以規定,但位階較低且未向社會公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律師根本無法得悉技術偵查的具體操作,因而對證據材料的證據效力和證明力難以提出有效的異議。公訴人員無法聽到“另類的聲音”,難以“兼聽則明”,對技術偵查所得證據材料的審查就很可能無法得到預期的效果。另外,現實中不乏實施技術偵查措施后偵查對象被不或判無罪、技術偵查過程中造成偵查對象不合理的財產損失等情況,一旦出現這些情況,偵查對象如何向有關機關進行索償也是于法無據。

三、完善技術偵查所得證據材料的審查規則

(一)著重審查證據材料的合法性

在審查環節,技術偵查獲得證據材料首先面臨的問題是合法性審查。在實行司法令狀主義的國家,偵查主體若想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獲得司法令狀?!坝伤痉顮蠲鞔_技術偵查行為對象、地點、時間、執行人員等具體內容。超越許可期間的技術偵查行為同沒有獲得司法令狀的技術偵查行為一樣是違法的?!盵3]例如《意大利刑事訴訟法典》第271條第1項規定,如果竊聽是在法律允許的情況以外進行的或者未遵守法律規定的程序,所獲得的材料不得加以使用。[4]在德國,即使監聽程序符合法律規定,但如果被告所犯之罪行不屬于《刑事訴訟法典》第100條a項所規定的允許監聽的罪名,則其監聽所得之錄音帶及其衍生證據,均為證據使用禁止之對象。[5]

反觀我國,新刑訴法第五十四條對物證、書證和言詞證據的非法排除情形作了較為細致的規定,確立了非法言詞證據絕對排除和非法物證、書證有限排除的原則,但對通過非法技術偵查獲得的證據材料應當如何排除,則缺乏明確的規定,僅在該條第二款中規定了一“口袋條文”:“在偵查、審查、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意見、決定和判決的依據?!蹦敲捶欠夹g偵查獲得的證據材料究竟是絕對排除還是有限排除呢?立法并未明確指引。對此,應采進一步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采取“非法排除”與“瑕疵說理”相結合的方法,構建非法技術偵查獲得的證據材料之排除規則。

所謂“非法排除”是指重大程序違法所獲得的證據材料應當絕對排除。結合新刑訴法相關規定,審查內容應當包括:①是否在立案后才啟動技術偵查措施;②是否符合技術偵查適用的案件范圍;③審批程序是否完整;④技術偵查的實施期限有否超期。如果證據材料違反了上述內容,即被認定為重大程序違法而喪失證據的合法性。所謂“瑕疵說理”是指存在瑕疵的證據材料需要偵查機關作出合理解釋后,方能作為證據使用。如錄音錄像并非全程的;在監聽完畢后沒有依法履行告知義務;技術人員缺乏相關專業資格等,若然出現這些情況,只有在偵查機關作出合理解釋后,相關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

綜上,對技術偵查所得的證據材料的合法性審查,采取“非法排除”與“瑕疵說理”相結合的方法,不僅符合社會公眾對防止技術偵查濫用的普遍心理,更能有效地保障司法公正。

(二)注意審查證據材料的關聯性

證據的關聯性,是指證據內容與案件事實必須存在某種聯系,能夠反映一定的案件事實?!凹夹g偵查的實施涉及公民的基本權利,其實施應當具有特定指向性,只限于與本案有關的人或物”。[6]針對技術偵查所得的證據材料的關聯性審查,應當注重兩部分內容。其一,技術偵查的對象應當嚴格控制。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100條a項規定:“命令監視、錄制電訊往來時,只允許針對被指控人,或者針對基于一定事實可以推斷他們為被指控人代收或者轉送他所發出信息的人員,或者針對被指控人在使用他們的電話線的人員作出命令?!盵7]我國技術偵查的對象應當僅限于犯罪嫌疑人以及有證據證明與本案有重大關聯的其他人員。其二,技術偵查所得的證據材料必須是針對主要案件事實,公訴人員在審查時也應當防止與主要案件事實無關的證據材料進入庭審。

但值得一提的是,新刑訴法尚未規定對偵查機關在執行技術偵查時獲得的許可之外的其他犯罪事實應如何處理。例如,現實中可能出現偵查機關在合法監聽過程中,附帶發現被監聽的犯罪嫌疑人另犯有他罪,或者發現其他人涉嫌犯罪。這種情況不僅違背了強制性措施之司法授權原則,還有缺乏正當性之嫌疑。但考慮到此類情況偵查機關本身并無過錯,且有利于打擊犯罪,應該由公訴部門進行自由裁量,在偵查機關補充相關手續的情況下,可以采信該證據材料。

(三)重視審查證據材料的合理性

技術偵查措施具有高度侵犯性。在我國臺灣地區2001年監聽案件總數為7218件,據估算涉及的被監聽人達到五六百萬之多,而當年臺灣地區的總人口為2300萬,大致的推斷每年有四分之一的臺灣人電話通話被監聽,監聽對無辜者的干預可見一斑。[8]各國家和地區對于技術偵查均采取慎之又慎的態度,如非必要情況一般不使用。例如《德國刑事訴訟法典》第98條a規定:“只能在以其他方式調查案情、偵查行為人居所是十分困難、難以奏效的情況下,才允許采取。”[9]基于技術偵查這種侵犯性,對于所得的證據材料應當進一步審查其合理性。我國新刑訴法第一百四十八條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必須“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對此應出臺更為細致的司法解釋,以更好地審查證據材料的合理性?!皞刹榉缸锏男枰睉摳鶕€案分析,堅持“一般結合例外”原則。應以采用一般偵查措施為前提,以技術偵查為例外?!爸挥性谶\用常規性偵查措施無法達到預期偵查目標的情況下,才能使用技術偵查措施;如果直接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時,必須充分說明理由?!盵10]

(四)堅持補強規則的適用

補強證據規則是指對于某些特定證據,由于其證明力不夠,必須補充其他證據方能定案的規則。[11]雖然技術偵查所得的許多證據材料已經具備相當的可靠性,但是仍可能存在各種因素影響其準確性。若然僅憑技術偵查所得的單個證據材料就定罪量刑,勢必陷入一種司法危險,原因是:(1)“孤證不為定”,僅采信單個證據材料易致“技術的”誤判;(2)雖然許多技術偵查措施的可靠性已相當高,但仍有些證據材料的準確性難達到百分之百。所以,應該堅持技術偵查領域的補強法則,僅有技術偵查所得的單個證據材料而沒有其他證據相互印證的,公訴部門不應輕率作出或不決定。

(五)加強審查中的權利救濟

目前,新刑訴法僅僅是通過限制技術偵查獲得證據材料的使用對被偵查對象權利進行“消極救濟”,即規定“采取技術偵查措施獲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對犯罪的偵查、和審判,不得用于其他用途?!睂Υ耍瑧訌妼Ρ粋刹閷ο蟮摹胺e極救濟”。首先,公訴人在審查中應當充分聽取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的意見,堅持“兼聽則明”。其次,審查階段應充分保障律師的閱卷權。新刑訴法已經吸收了《新律師法》的積極因素,對保障律師閱卷權做了相關的規定。公訴人應當為律師閱卷提供“暢通無阻的通道”,真正實現控辯平等。再次,對有疑問的證據材料進行調查核實。新刑訴法雖然只規定審判人員庭外核實權,但檢察官有自己的客觀公正義務。當對證據材料產生懷疑時,應當進行調查核實,要求有關機關說明情況。最后,允許偵查對象在權利受到重大非法的技術偵查措施侵犯后可擁有一定的民事求償權。許多國家和地區的法律都規定,如果偵查對象被采取技術偵查措施后作無罪處理,偵查機關存在過錯,偵查對象有權向偵查機關和批準機關申請賠償。如美國綜合犯罪控制與街道安全法規定,通訊被非法監聽、泄露及非法使用者有權對非法行為實施者提起民事訴訟。[12]可以考慮有限度地賦予偵查對象民事求償權,但這種求償僅限于物質損失。如因違法監控計算機信息而造成偵查對象的計算機損壞,偵查對象有權就計算機的損失提出民事賠償。這樣更能實現對偵查對象個人利益實質性的保護。

(六)建立檢察機關內部的輔助審查機制

技術偵查所得的證據材料往往涉及專業技術問題,單靠公訴人“外行審查內行”,難以起到實質審查作用。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368條規定,對于涉及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公訴部門可以送交檢察技術人員或者其他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審查,審查后應當出具審查意見。因此,現階段必須強化檢察技術部門對公訴部門的輔助審查與協作,并形成長效的檢察內部輔助審查機制。一方面,公訴人著重審查有關證據材料的“法律性”問題,包括主體資格、取證程序及是否與其他證據存在矛盾等情形。另一方面,檢察技術人員主要審查有關證據材料的“技術性”問題,包括偵查方法、技術標準及鑒定程序等內容。今后應當進一步加快復合型公訴人才——技術性檢察官的培養,以更好地開展對專門技術問題的證據材料審查認定工作。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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