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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記錄證明范文1
今年春交會,“無罪證明”――廣交會組委會為保證大會安全,要求除國外采購商外,凡進入館內的人必須出示公安機關開具的無犯罪記錄證明方可辦證,曾引發熱議??墒牵瑸榘踩扇〉倪@一舉措,卻存在一系列嚴重的法律缺陷。
首先,哪些人能提供“無罪證明”?遵紀守法、無刑事犯罪記錄的百姓,當然可拿到“無罪證明”;可按照無罪推定原則,有些人即使實施了犯罪行為,但未經法院的審判程序宣判有罪,也只是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記錄,還是可以拿到“無罪證明”的。比如說,拉登雖是美國通緝的頭號,但由于未經法院審判并確定有罪,在法律上不能認為他有刑事犯罪記錄。也就是說,廣交會組委會要求的“無罪證明”,拉登也拿得出來。可見,“無罪證明”管得住遵紀守法的百姓,卻難管住真正的。
耐人尋味的是,國外采購商無須提供“無罪證明”。無論這樣區別對待是否出于媚洋和自我矮化的心態,它至少說明“無罪證明”本身就是可有可無的東西。
其次,哪些人不能提供“無罪證明”?是那些曾被法院宣判有罪的人。這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是正在執行刑罰和接受改造的人,他們沒有人身自由,不可能去參加交易會;另一部分是已執行刑罰重新回到社會的人,這部分人正是被拒絕進入的人。
可從法律上說,他們恰恰是不應當被拒絕的。因為他們已為自己的犯罪行為付出了代價,在法律上已無虧欠,也有重新做人的權利,包括進入交易會場館的權利。一項公共政策把所有經過改造的人都加以拒絕,那改造和悔過自新又有什么意義呢?“無罪證明”實際上構成對一部分“人民”的歧視。
無犯罪記錄證明范文2
第三百零五條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解釋本條是關于偽證罪的處刑規定。
“在刑事訴訟中”是指刑事案件從偵查到審判的全過程,主要包括偵查、審查起訴、一審、二審活動。本罪的主體為特定主體,包括四種人: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白C人”,是指知道案件全部或者部分真實情況,以自己的證言作為證據的人。
“鑒定人”,是指在刑事訴訟中應偵查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的指派或聘請對案件中專門性問題進行科學鑒定和判斷的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
“記錄人”,是指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過程中,對案犯的供述、證人證言以及各個環節的訴訟活動進行記錄的人。這種記錄主要由偵查員、書記員擔任。
“翻譯人”,是指受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的委托聘請,在刑事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活動中擔任外國語言文字、本國民族語言文字或者啞語等翻譯工作的人。這四種人在刑事訴訟中具有特定的義務,是否能夠如實提供證言、鑒定、記錄、翻譯,對案件處理的正確與否具有重要的關系,只有四種人才屬于本罪的主體,不屬于上述四種人的,不構成本罪的主體。
“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是指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輕還是罪重具有重要證明作用的事實。
“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的規定具有兩層含義:
一是明確指明本罪是故意犯罪,也就是說,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所提供的與案件事實不符的情況是故意所為,由于過失行為,如未看清楚,判斷錯誤而提供了不實的證言,因筆誤造成記錄錯誤等不構成犯罪。
無犯罪記錄證明范文3
近年來,司法實踐中一些職務犯罪案件被告人在庭審中以受到刑訊逼供為由庭前供述,而負有舉證責任的公訴機關對被告人庭前供述的合法性證明不力,導致一些言詞證據不被法庭采信;有的職務犯罪案件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沒有嚴格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犯罪嫌疑人翻供后造成認定犯罪證據不足:一些網絡等媒體對個別以刑訊逼供為由翻供的職務犯罪案件進行過度炒作,造成不良社會反映。影響了檢察機關的執法公信力。
2010年7月。兩高、三部“兩個證據規定”頒布實施,“兩個證據規定”對于進一步完善我國刑事訴訟制度,規范執法辦案行為,提高執法辦案水平,依法保障人權,推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了進一步嚴格執行落實“兩個證據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0年12月制定下發了《關于適用和的指導意見》,結合檢察機關辦案實際,對如何進一步規范檢察機關的辦案行為提出了具體的指導意見。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中規定了“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公訴機關承擔”和“在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進行法庭調查的過程中,由人民檢察院對證據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證明”等內容。雖然這個草案尚未通過,但對證據的合法性舉證責任明確由檢察機關承擔是今后司法工作的一個發展趨勢。
一些職務犯罪案件之所以出現翻供、甚至個別關鍵證人翻證問題,個別檢察機關難以應對,反映出一些檢察人員在辦案中對言詞證據合法性證明工作的重視不夠,給了一些人以可乘之機。另一方面,“兩個證據規定”實施后,一些地方出現了被告人在法庭上翻供、稱遭到偵查人員刑訊逼供的風潮。在這些案件中,確有刑訊逼供的是極少數甚至極個別,絕大多數是為了逃避法律追究。就被告人來說,如果編造謊言、誣稱遭到刑訊逼供,其結果充其量僅是其編造的謊言得不到認定而已,而不會給其帶來任何風險。如果這種風潮一旦蔓延。則不僅會妨害司法活動,影響庭審的效率,增加訴訟的成本,而且不利于打擊犯罪,也不利于保護偵查人員的合法權益。為了適應證據觀念發展的新形勢和新要求,進一步規范言詞證據的取證行為,防范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非法言詞證據的出現,有效應對和反制一些人以濫用被刑訊逼供或暴力取證為由對檢察機關辦案人員進行的不實反映和誣告陷害,確保辦案工作嚴格、依法、規范,且不受干擾地進行,探索建立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預防非法取證行為的倒逼機制,即建立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詞證據機制,已顯得十分緊迫和必要,且具有十分重要的現實意義。
二、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防范非法言詞證據機制的構建
(一)原則規定
為了在辦理職務犯罪案件中防范出現非法言詞證據,遏制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行為,保障案件當事人和偵查人員的合法權益,確保辦案工作嚴格依法進行,切實維護司法公正,結合檢察機關辦理職務犯罪案件工作實際,應當對一些原則規定作出明確。一是將非法言詞證據的范圍明確為采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二是明確在偵查、審查逮捕、審查時發現有非法言詞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意見、決定逮捕、提起公訴的依據;三是要求辦理職務犯罪案件,應當嚴格依法收集、固定言詞證據,既要收集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又要及時固定證明取證行為合法性的證據。四是明確檢察機關偵查、偵監、公訴、監所等部門應當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共同做好職務犯罪案件言詞證據的合法性證明工作。
(二)偵查環節的特殊規定
1 對訊問犯罪嫌疑人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作出嚴格要求。實踐中,一些檢察機關在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沒有落實好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這也是檢察機關執法規范化檢查中發現的較為突出的問題,因此,應當對嚴格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做出強調,要求執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時,應當按照全面、全部、全程的要求開展,特別是對作為證據使用的每一份訊問筆錄,都要求應當隨案移送相應的同步錄音錄像資料,以此規范取證行為,也有利于在審查逮捕、審查環節鑒別訊問筆錄的合法性。通過強化對偵查過程的記錄和保全,充分利用錄音錄像這一科技手段對言詞證據加以固定,能作為日后證明偵查行為合法的有力證據。
2 嚴格規范詢問證人、被害人的取證活動。明確規定嚴格規范詢問證人、被害人的取證活動。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處進行,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提供證言,嚴禁在賓館等地詢問證人。對關鍵證人的詢問,征得證人同意后,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實踐中,有的行賄人翻證導致受賄案件證據不足,影響對受賄案件的處理,因此對行賄人等關鍵證人進行詢問,征得證人同意后,應當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有利于增強證人證言的證明力。同時還起到固定證據,規范辦案行為的作用。雖然現有規則對證人沒有就“應當”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作出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檢察院“十二五”檢察發展規劃綱要要求從2012年起詢問關鍵證人要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我們現在提出相關要求,可為今后相關工作的全面開展提前打下基礎。
3 規范和完善筆錄的制作。除執行案件筆錄基本制作要求外,考慮到案件的特殊性。還應當對筆錄的制作作出特別要求:一是要求訊(詢)問筆錄的內容應當客觀、完整地記載訊(詢)問的全過程。訊(詢)問筆錄的內容不得與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有實質性出入:二是運用計算機制作訊(詢)問筆錄的,不得采用復制、粘貼的方式記錄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等內容,防止多次訊(詢)問過程中筆錄出現雷同情況,以排除對訊(詢)問筆錄客觀真實性的合理懷疑:三是通過檢察長、職偵局長、偵查人員等多層次分別進行訊問,必要時可以要求犯罪嫌疑人親筆書寫供述材料,全方位收集犯罪嫌疑人口供材料;四是訊(詢)問筆錄不得有“兩個證據規定”中所提及的瑕疵問題。
4 明確立案后首次訊問前對犯罪嫌疑人的身體健康檢查規定。對職務犯罪嫌疑人立案后首次訊問前,應當要求其自述病史狀況,并由法醫或到符合條件的醫院作身體健康檢查,避免職務犯罪嫌疑人有其他身體疾病影響訊問。
5 明確犯罪嫌疑人羈押入所規定。明確對犯罪嫌疑人采取拘留、逮捕強制措施后,應當及時將犯罪嫌疑人送往看守所羈押。犯罪嫌疑人人所羈押時,應當對其進行身體健康檢查。必要時建議看守所采用錄像或拍照等形式記錄犯罪嫌疑人人所時的身體狀況。偵查人員應當將身體檢查結果附卷備查。駐所檢察部門應當制作職務犯罪嫌疑人權利義務告知卡,要求犯罪嫌疑人如實填寫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訊問過程有無違紀違法
行為,并簽名確認。
6 規范訊問場所。明確偵查人員提訊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在看守所進行。確因搜查、辨認、指認現場、扣押物品等法定情形需將職務犯罪嫌疑人提押出所的,應當制作提押審批表,詳細注明提押的時間、地點及理由,經檢察長審批同意后。由兩名以上司法警察負責押解出所,并附相應的說明材料備查。
7 明確在押犯罪嫌疑人出入看守所的檢查規定。考慮案件的特殊性,需對犯罪嫌疑人每一次出入看守所進行身體狀況檢查作出嚴格規定。偵查人員應當協助監管人員對在押犯罪嫌疑人出入所時的身體狀況進行檢查,并提取健康檢查登記表備查。必要時建議看守所采用錄像或拍照等形式記錄犯罪嫌疑人身體狀況備查。
(三)審查逮捕和審查環節的特殊規定
1 明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隨案移送工作。規定偵監、公訴部門對偵查部門報請審查逮捕、移送審查的案件,在收案時應當審查其是否移送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未移送或移送不全的,應當要求其補送。這是偵監、公訴部門對移送職偵案件加強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資料的審查和制約,能起到一定的倒逼作用,有利于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的執行,有利于偵查部門規范辦案。
2 對審查逮捕和審查環節的訊問作出特別規定。明確在審查逮捕和審查環節訊問犯罪嫌疑人時,應當核實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環節的供述是否屬實,偵查人員是否存在違法違紀行為,并且訊問其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實,必要時可以對訊問過程進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F有規定對審查逮捕部門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涉嫌的全部犯罪事實進行訊問,未作明確規定,但考慮到職務犯罪嫌疑人口供的固定貫穿于偵查、偵監、公訴全過程,通過在偵查、偵監、公訴等環節進行訊問,同時進行全面訊問,可以多次對犯罪嫌疑人口供進行固定,客觀反映不同階段的詳細供述情況,確保對不同環節的口供合法性證明工作形成合力,所以有必要對審查逮捕環節提出特殊要求,對職務犯罪嫌疑人的言詞證據進行再次固定,對于犯罪嫌疑人之后翻供,偵監環節也能起到證明作用。
3 明確審查逮捕和審查環節的訊問技巧。規定在審查逮捕和審查環節,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注意訊問方法和策略,防止因訊問不當造成犯罪嫌疑人不正常地有罪供述,影響訴訟活動正常進行。實踐中,個別案件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環節的供述比較穩定,進入審查逮捕、審查環節口供就發生了變化,這種情況的出現原因是多方面的,但與個別辦案人員訊問方法和策略不當也是有一定關系的,因此。對審查逮捕、審查環節訊問方法和策略提出嚴格要求是十分必要的。
4 明確調查核實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聘請的律師提出受到刑訊逼供的,辦案人員應當告知其如實提供相關證據或線索,及時收集審查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相關同步錄音錄像資料:出入看守所的健康檢查記錄:監管人員的談話記錄;偵查部門出具證明訊問過程合法的說明材料:其他相關證據等材料,進行全面調查核實。
5 明確非法言詞證據的排除規定。規定偵監、公訴部門對偵查部門移送的言詞證據,應當依法嚴格審查。對于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以及無法排除偵查人員使用刑訊逼供、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取證嫌疑獲取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依法排除,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依據。
6 明確相關出庭預案規定。規定公訴人員應當充分預測法庭審理中言詞證據可能出現的變化。有針對性地制定詳盡的出庭預案,必要時通知偵查人員做好出庭作證的準備,及時應對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聘請的律師對檢察機關的不實指責甚至誣告陷害,有效防范不正常的翻證行為。
(四)與相關機關的配合、監督規定
1 日月確與紀檢監察機關的協作配合規定。實踐中,個別涉案人員被紀檢監察機關調查后,紀檢監察機關要求檢察機關協助調查。為規范相關調查工作,明確在協助調查過程中,協助調查人員不得以檢察人員身份出現,不得以檢察機關的名義采取傳喚、拘傳等強制措施,不得將被調查對象帶至檢察機關進行調查。明確規定紀檢監察機關將案件移送檢察機關后,原參與協助調查的檢察人員不得參與對犯罪嫌疑人的訊問,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對檢察人員在協助紀檢監察機關開展調查工作中的相關質疑。
2 明確與看守所的配合監督規定。一是要求看守所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認真做好談話記錄、出入所身體檢查記錄、有關照相、錄像資料等工作,維持科學、規范的監管秩序。二是駐所檢察部門應監督看守所認真、詳細地做好談話記錄、出入所身體檢查記錄、有關照相、錄像資料等工作,發現違反有關規定的,及時提出糾正意見。三是偵查、偵監、公訴等部門應加強與看守所的協調、配合。需要證明犯罪嫌疑人供述合法性時,可以要求看守所提供監管人員對犯罪嫌疑人的談話記錄、出入所身體檢查記錄、有關照相、錄像資料等材料。
(五)責任追究規定
1 進一步明確對刑訊逼供、暴力取證行為的處理規定。規定辦案人員以刑訊逼供等非法手段獲取犯罪嫌疑人供述、以暴力、威脅等非法手段獲取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紀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 明確不嚴格執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處理規定。規定辦案人員未嚴格執行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錄音錄像規定,或在執行中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無犯罪記錄證明范文4
關鍵詞:包庇罪;相關犯罪;界限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 A文章編號:1671-1297(2008)10-101-01
我國刑法第 310 條的規定,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證明予以包庇的行為。這一法律條文簡明扼要,看似很好把握,其實不然,在司法實踐中它往往容易與窩藏罪、偽證罪、徇私枉法罪、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以及徇私枉法罪相混淆。下面,本人就包庇罪與窩藏罪、偽證罪等的界限問題提出一管之見。
一、包庇罪與窩藏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 310 條規定,所謂窩藏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為其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情節嚴重的行為。窩藏罪和包庇罪有很多相似之處,它們侵犯的客體均為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刑事追訴和刑罰執行活動。其行為客觀上都是幫助犯罪分子逃避司法機關的偵查、、審判、執行,給司法機關對犯罪分子的上述活動造成障礙。窩藏、包庇的對象都是犯罪的人。二者的主要區別在于客觀方面的表現不同:窩藏罪表現為替犯罪的人提供隱藏處所、財物、幫助其逃匿,包庇罪則表現為作假證明包庇犯罪的人。
二、包庇罪與偽證罪的界限
“意圖陷害他人”的偽證罪與包庇犯罪無關,故只討論包庇犯罪與“隱匿罪證”的偽證罪之間的界限問題。從犯罪構成理論上看,它們的區別有:(一)犯罪主體不同。偽證罪的主體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包庇犯罪的主體則是刑事訴訟中的證人、鑒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外的其他人。(二)犯罪對象不同。偽證罪只能是刑事訴訟中的未決犯;包庇犯罪的對象可以是未經采取刑事強制措施的犯罪人以及從刑事監管場所脫逃的未決犯和已決犯。(三)發生的時間不同。偽證罪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即偵查、、審判的過程中;包庇犯罪則不受上述時間限制,可以發生在立案前、偵查、、審判中和服刑中。(四)行為方式不同。偽證罪是行為人利用在刑事訴訟中提供證言、進行鑒定、記錄、翻譯的便利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鑒定、記錄、翻譯而隱匿罪證的;包庇犯罪可以是對犯罪人的全部罪行、主要罪行、重要罪行或其他有關情節的虛假證明,并且整體上看它不局限于虛假的證明,還可以是通風報信、幫助逃匿、阻擾有關機關辦案。實踐中,在具體區分包庇犯罪與“隱匿罪證”型的偽證罪時,較難區分的是包庇犯罪中的作虛假證明與證人作虛假陳述之間的界限。關鍵在于作假證明與虛偽陳述的主體是否確實具有證人的身份以及作假證明及虛假陳述的內容是否確實與案件有重要關系。要把證明主體與證明內容緊密地結合起來,綜合分析和認定。實踐中,具備“證人”身份者在刑事訴訟中為包庇他人而對與案件有重要關系的情節作虛假證明的,以偽證罪論處;反之,以有關的包庇犯罪定罪處罰。
三、包庇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從犯罪構成理論上看,它們的主要區別是:(1)犯罪主體不同。徇私枉法罪的主體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本罪中具體包括偵查、檢察和審判人員;包庇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2)表現形式不同。徇私枉法罪是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自己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職權的便利而實施的包庇,它可以是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他不受追訴,也可以是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將有罪判無罪或重罪判輕罪;包庇犯罪則不是利用對刑事案件的偵查、、審判職權之便利進行包庇的。據此,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自己對刑事案件的追訴權或審判權而對犯罪人實施包庇的,應當以徇私枉法罪論處;反之,應當以相應的包庇犯罪論處。
四、包庇罪與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界限
刑法第 307 條第 2 款的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是指幫助訴訟活動中的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行為。1979 年刑法沒有規定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毀滅、偽造罪證的行為構成包庇罪?,F行刑法增設了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之后,包庇罪就應當僅限于作假證明包庇的行為,而不包括幫助犯罪人毀滅或者偽造證據的行為。包庇罪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除在上述客觀方面的差別以外,就犯罪對象而言,包庇罪的犯罪對象只能是犯罪的人,而幫助毀滅、偽造罪的犯罪對象則是訴訟證據,既可以是刑事證據,也可以是民事證據,還可以是行政證據。
五、包庇罪與徇私枉法罪的界限
刑法第 399 條第 1 款規定,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對明知是無罪的人而使他受到追訴,對明知是有罪的人而使他不受到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中無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據此,徇私枉法罪可表現為陷害和包庇型兩種形式。包庇罪和徇私枉法罪的區別在于:(1)犯罪主體不同。包庇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而徇私枉法罪的犯罪主體則只能是司法工作人員,屬于特殊主體;(2)客觀方面不盡相同。包庇罪的客觀方面限于作虛假證明包庇犯罪人,而徇私枉法罪的客觀方面則表現為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使犯罪的人不受追訴,或者在刑事審判中故意違背事實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為。
參考文獻
[1]趙秉志主編.妨害司法活動犯罪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1994.
[2]何秉生主編.刑法教程[M].北京:中國法制出版社,1998.
[3]高銘暄,馬克昌,趙秉志主編.刑法學[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
[4]趙秉志,田宏杰,于志剛.妨害司法活動罪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3.
無犯罪記錄證明范文5
以澳大利亞新南威爾士州立法為例,該州通過《兒童保護(罪犯登記)法》、《兒童保護(禁止雇傭)法》、《兒童和青少年(照顧和保護)法》三部法律確立了一套相對完備的規章制度。首先,對有可能對兒童造成傷害的個人進行登記,其主要對象是已經判決的罪犯。包括實施了謀殺兒童、與兒童等犯罪行為的一級犯罪的罪犯,包括應當被判處12個月以上監禁的針對兒童或與兒童有關的有傷風化等犯罪行為的二級犯罪。這些罪犯有義務向警察署署長報告個人的相關信息,包括:(1)該人的姓名,包括其現在使用或曾經使用過的其他姓名;(2)該人的出生日期;(3)該人通常居住的每個住所的地址,或在該人通常無固定住所時,一般情況下能找到該人的每個居住地點的名稱;(4)在該人被雇傭的情況下其工作性質,雇主的姓名以及工作場所的地址,或者在該人通常無固定工作場所時,一般情況下能找到該人的每個工作地點的名稱;(5)該人所有的或通常使用的機動車輛的品牌、型號、顏色和登記號碼;(6)該人所實施的使其成為可登記人員的犯罪的性質,包括其被判有罪的法院和每次被判決的日期等詳情。
報告義務持續的時間也是做出明文規定的,例如,在登記人員被認定實施了一級犯罪的情況下,視情況不同其報告義務持續10年或15年;在登記人員被裁定實施了二級犯罪的情況下,視情況不同其報告義務持續8年或者12年,等等。警察署署長建立罪犯登記簿,將每個登記罪犯的信息記錄在案。通過這樣一套做法,保證了曾經有過侵害兒童行為的罪犯得到適當的監控,從侵害源頭上做到跟蹤和監管。
其次,對與兒童有關的職業制定了雇傭方面的限制性要求。這些職業包括:為兒童提供保護服務的職業;有關學前教育,幼兒園和兒童照管中心(包括住宿制兒童照管中心)的職業;在學?;蚱渌逃龣C構(不包括大學)的職業;在感化中心的職業;在兒童庇護場所的職業;在公立或私立醫院兒童病房的職業;在有大量兒童會員或有大量兒童參加的俱樂部、協會或其他活動(包括帶有文化、娛樂和運動性質的活動)的職業;在宗教組織中的職業;在以兒童為主要顧客的娛樂場所中的職業由商業機構管理的擔任保姆或兒童照看者的職業有關兒童寄養和照管方面的職業;為殘疾兒童提供日常出租車運輸服務的職業;為兒童提供私人輔導的職業;為兒童健康提供直接服務的職業;有關為兒童提供咨詢或其他支持服務的職業;在校車上的職業;有關兒童野營方面的職業,等等。
被禁止雇傭的人員包括被判有嚴重性犯罪的人,以及上述提到的被登記人員。審查的責任首先在雇主,雇主必須確定雇員是否為被禁止人員。最后,由兒童和青少年委員會負責對雇用情況進行管理和審查,監督雇主責任的履行。
英國也有自己獨特的做法?!秲和Wo法》要求政府建立兩套人員名單,其中一套是健康名單,記錄的是不適宜從事兒童工作的人的名單。所涉及的人范圍很廣,包括為兒童提供食宿、社會服務、健康照料,以及監管兒童的機構中經常接觸兒童的所有工作人員。至于這些人被納入到名單中的原因主要是因為他們曾經有過不當行為對兒童造成了傷害,或使兒童陷于危險境地。另外一套是教育名單,記錄的是不適宜從事教育工作的人的名單。他們被納入名單的主要原因有疾病或不當行為。該法規定,任何申請到兒童機構中從業的人都必須出具警方證明。警方不僅查閱他是否有違法犯罪記錄,同時,還要查閱以上提到的兩套名單中是否有他的不良記錄,綜合考慮之后,開具是否適合從業的證明。值得一提的是,名單中的記載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視每個人的情況決定記錄的起止時間,當事人也可以就記錄提出異議,甚至可以到法院。
無犯罪記錄證明范文6
2月6日,《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規定》(下稱《工作規定》)印發實施。為了便于更好地了解、理解《工作規定》的內容,最高人民檢察院職務犯罪預防廳負責人回答了本報記者的提問。
記者:請問《工作規定》是在怎樣的背景下出臺的?
答:《工作規定》是在檢察機關為遏制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而不斷加大工作力度,推進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大發展的背景下出臺的。從2006年1月1日起檢察機關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在有關主管部門和社會各界的大力支持下,查詢工作取得長足發展,特別是2012年2月查詢系統實現全國聯網之后,更是實現了革命式的變革和跨越式的發展,現已形成集信息收集、錄入,受理、查詢,應用、反饋于一體的綜合體系。查詢工作對遏制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的特殊功效,得到了社會的廣泛認可,查詢需求不斷增長,尤其是2009年以來查詢量劇增,2010年、2011年查詢量均比2009年的查詢量增加12倍,2012年上半年查詢量同比增長35%。與此同時,社會對查詢的要求和標準日益嚴格。為滿足社會日益增長的查詢需求,進一步推行和發揮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的功能作用,必須加強制度建設,實現查詢工作的規范化。但是,2009年6月10日施行的《關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規定》(下稱《2009年工作規定》),在查詢系統實現全國聯網之后和中央要求全面加強誠信建設的新形勢下,已無法滿足工作需要,為此,進行了全面修訂。
記者:《工作規定》修改的主要內容和亮點是什么?
答:《工作規定》是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總規范,包括總則、行賄犯罪檔案庫、查詢受理、查詢與告知、應用與反饋、異議與投訴、法律責任、附則,共8章,35條。《工作規定》對《2009年工作規定》(共11條,沒有分章)作了大幅修改,刪除了4條,修改了7條,增加了28條。《工作規定》明確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制度的基本機制和各項制度,提出了6條原則性要求,厘清了人民檢察院在查詢工作中的職能定位和基本任務,確立了信息錄入制度、受理與查詢制度、應用與反饋制度、異議與投訴制度,以及違法違規行為的處理制度等新制度,規定了查詢受理事由、涉外查詢、查詢告知函的有效期、行賄犯罪信息查詢期限、異議情形等新內容和新亮點。例如,關于查詢結果告知內容的規定增加了多次行賄犯罪記錄的告知內容,以加強對有多次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制,增加了附加告知單位進行整改和預防的信息內容,希望起到懲惡揚善、促進預防和改過自新的作用。
記者:《工作規定》有何特色?
答:《工作規定》充分體現了檢察特色,是對檢察機關按照“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貫徹中央懲防腐敗體系建設總體部署與要求,運用信息網絡技術依靠制度建設預防賄賂犯罪、促進誠信建設的重要創新舉措和探索實踐,進行的系統歸納、高度概括和制度化表述。同時,又充分借鑒當前誠信建設、征信管理等方面的經驗、做法、模式和體例,充分體現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服務誠信建設的價值。
記者: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有什么基本要求?
答:《工作規定》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提出了6個原則性的要求:一是檢察機關開展查詢工作要“依法、客觀、及時、便利”。二是單位和個人應用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要“正當、誠實、守信”,不得濫用。三是檢察機關“不參與、不干預”對有關主管部門和單位對經查詢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的具體處置。四是人民檢察院應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的應用情況進行跟蹤、了解,以保證查詢結果得到正當、有效的應用。五是檢察機關要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泄露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六是檢察機關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要主動接受社會的監督。
記者:檢察機關如何建立行賄犯罪檔案庫,錄入的信息能修改、刪除嗎?
答:人民檢察院依一定規則和標準,將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所認定的行賄罪、單位行賄罪、以單位行賄罪、介紹賄賂罪等犯罪信息進行收集、整理、錄入、存儲而建立了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人民檢察院應根據法院的生效判決、裁定文書收集、錄入信息,以保證錄入信息的客觀與真實。為了確保信息錄入的嚴肅性和準確性,規定凡是行賄犯罪等信息一經錄入不得修改、刪除。但是,人民法院對賄賂犯罪案件改判,或者發現錄入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都可能導致行賄犯罪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為保證客觀、真實地反映行賄犯罪的實際情況,規定在出現以上兩種情形的情況下應對相應信息進行修改或者刪除。
記者:人民檢察院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是如何分工的?
答:全國聯網后,各地檢察院均可在本地對全國行賄犯罪檔案庫進行查詢,不必一律按級別進行查詢受理管轄分工。根據《工作規定》,國家機關主管部門查詢其他單位和個人的,可以到同級人民檢察院查詢。之外的單位查詢其他單位、個人的,可以到單位住所地檢察院查詢。公司、企業查詢本公司、企業的,可以選擇到住所地和業務發生地的人民檢察院進行查詢。個人查詢本人的,到本人住所地的檢察院查詢。
記者: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當提交哪些材料?
答:行賄犯罪檔案查詢不設門檻,只要能夠證明自己的身份,并提交查詢申請的,都可以申請查詢。根據《工作規定》,進行行賄犯罪檔案查詢應提交查詢申請和身份證明。在受理查詢時,一般都會根據要求進行形式審查。為了保證查詢的正當性,《工作規定》分別針對查詢其他單位和個人的情形和查詢本公司、企業、本人的情形,詳細列明了具體的查詢事由。
記者:什么是涉外查詢?有何限制?
答:實踐中,檢察機關受理了一些涉外查詢,包括兩類,一類是中國的公司、企業、個人為赴國(境)外開展業務而進行查詢,另一類是國(境)外的組織、公司、企業、個人為在中國境內開展業務而查詢。《工作規定》對涉外查詢作了限制,即將涉外查詢的事由限為在中國(境)內開展經濟貿易活動,不包括其他社會活動。
記者: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告知函為什么要規定有效期?
答:根據《工作規定》,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告知函自出具之日起2個月內有效,復印件無效。之所以設定有效期,是為了避免一些單位和個人持一份查詢結果告知函到處使用或無限期使用的現象。這一現象不僅是不嚴肅的,而且可能導致使用已經變更的行賄犯罪記錄。人民檢察院根據新生效的判決、裁定不斷錄入、更新信息,決定了行賄犯罪檔案總是處于動態的和不斷更新之中,本月與上月的犯罪檔案信息會不同,本月查詢無犯罪記錄的,下個月很可能有犯罪記錄。設定有效期,可以保證查詢記錄準確,避免造成不公正、不公平。
記者:行賄犯罪信息的查詢期限是如何規定的?
答:《2009年工作規定》沒有查詢期限的規定,也就是說執行的是無限期的查詢?!豆ぷ饕幎ā穼⑿匈V犯罪信息的查詢期限限定為10年。開展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是為了遏制賄賂犯罪、促進公平公正競爭,促進誠信建設。在賄賂犯罪形勢還很嚴峻,仍然存在高發、多發態勢的情況下,必須通過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厲行廉潔準入,在事后有力懲戒行賄犯罪,以彌補對行賄犯罪定罪、刑罰不夠強,力度不夠足的缺欠,所以,查詢期限不宜規定過低。但是,對于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公司、企業和個人來講,如果查詢期限太長,將影響其經營發展和經濟利益。而對于占絕對多數的無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和個人來講,如果查詢期限太短,將無法滿足其懲戒行賄犯罪、規范和限制行賄犯罪,實現公平、公正競爭的強烈要求,所以在綜合考慮的基礎上,我們作了折中處理。另外還參考了有關國家機關主管部門、單位已制訂的關于誠信建設、征信工作的條例、辦法等的規定,并實際考慮了實踐中有關國家機關主管部門、單位、個人的查詢需求。
記者:異議如何提出,有哪些情形?
答:異議是指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結果持有不同的意見。提出異議并請求復核是有關單位和個人維護其合法權益的一種途徑,也是對行賄犯罪檔案查詢工作的一種救濟。根據《工作規定》,異議必須以書面的形式提出,并且應當提供必要的證據材料。根據《工作規定》,可以提出書面異議包括三種情形:一是查詢結果告知函存在瑕疵,需要核查予以確認或者重新出具的。如主管部門發現查詢告知函可能系仿造、偽造或者變造的。二是查詢結果與事實不符,需要更正的。例如:有的單位和個人本無行賄犯罪記錄,但是查詢后發現有犯罪記錄,或者時間、數額不合實際;某個單位和個人有犯罪記錄但查詢結果告知函中卻無行賄犯罪記錄。三是錄入信息內容存在錯誤、遺漏,需要更正或者補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