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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證明申請書范文1
姜寶軍作為原科龍電器CFO,在顧雛軍一案中被檢方指控了全部的四項罪名,姜寶軍自稱比竇娥還冤,他冤在何處?CFO又該如何保護自己?
2005年9月16日,科龍電器公告稱,公司前董事長顧雛軍、執行董事嚴友松、張宏及原管理人員姜源(姜寶軍)、晏果如、劉科、劉義忠等正式被逮捕。姜寶軍作為原科龍電器CFO,被檢方指控了全部的四項罪名。
在2006年12月21日的庭審中,姜寶軍在進行無罪辯論時情緒激動,他把自己比做竇娥。姜寶軍稱,自己在科龍是負責財務預算的,而負責財務決算的是原財務總監李志誠,雖然自己被公司任命為CFO,但這一職務并未經過董事會批準,自己實際上并未全面負責上市公司財報等方面的工作。
筆者作為該案件中給姜寶軍提供法律幫助的律師之一,對姜寶軍的處境深表同情,同時也希望更多企業的CFO們能夠將這個案件作為前車之鑒,學會保護自己。
一、案例資料
廣東科龍電器首席財務官姜寶軍涉嫌虛報注冊資本、提供虛假財會報告、挪用資金、職務侵占案件,與顧雛軍、嚴友松等人一同被廣東省佛山市人民檢察院到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受審理。
檢察機關指控姜寶軍四項罪名的主要事實如下:
1.虛報注冊資本罪
2001年5月,顧雛軍為收購科龍電器的法人股而注冊成立順德格林柯爾,注冊資本為12億元,其中9億元以其兩項專利使用權作為無形資產出資。但由于該無形資產比例超過順德格林柯爾注冊資本的75%,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比例,在2004年4月被順德工商部門拒絕年檢。為此顧雛軍指使另兩名被告,姜寶軍和張細漢在順德區容桂信用社通過來回倒款的形式,制造了天津廠向順德格林柯爾投資6.6億元的假象,并由被告人劉義忠將相關虛假資料交給會計師事務所驗資,同年12月騙取了順德工商局對順德格林柯爾的變更登記。
檢察機關據此認為,姜寶軍參與順德格林柯爾注冊資本造假行為,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
2.虛假財會報告罪
自2002年順德格林柯爾公司收購科龍電器股份公司的股份以后,由于經營不善,公司虧損或者利潤達不到預期目標,顧雛軍便于每年年終召集各部門負責人會議,商討以虛增銷售收入等方法,夸大科龍電器的業績,欺騙審計機構,虛假會計年報,欺騙社會公眾,損害股民利益。
2003年8月,顧雛軍為繼續虛增科龍電器的銷售收入,減少虛假銷售及公布虛假財會報告的風險,于2003年11月指使其司機李向榮,偽造了“李新良”的身份證,注冊成立了“合肥市維希電器有限公司” (簡稱“維希電器”)和“武漢市長榮電器有限公司”(簡稱“長榮電器”),專門作為科龍電器虛假銷售的購買方,向科龍電器開具無真實貿易背景的商業承兌匯票,達到虛增科龍電器銷售收入的目的。
2004年12月初,顧雛軍指使財務部將科龍電器2004年利潤提高至2.5億元,召集嚴友松、姜寶軍、晏果茹、劉科和冰箱營銷總監、物流部總監等科龍電器的經營部長開會,密謀如何實現虛增的利潤目標,財務部管理會計科測算大約虛假銷售收入金額,顧雛軍同意將維希電器、長榮電器同時定為虛假銷售對象。后由科龍總部和江西科龍封存空調43614臺,冰箱223207臺,商用空調18760臺,虛增收入570392856元,虛增利潤150319956元。由劉科組織維希電器和長榮電器分別對當地科龍分公司開具對應金額的商業承兌匯票,并確認收入。
在2005年6~7月期間,經顧雛軍同意,科龍電器將2004年壓貨未銷出的庫存全部辦理了退貨退款手續。
2005年4月,科龍電器董事會審議通過了《2004年年度報告正文》、《2004年年度報告摘要》及《經審計的2004年年度財務報告》,并向社會公布了包括該虛增收入和利潤的年度報告。
2005年5月9日,科龍電器公告因涉嫌違反證券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導致科龍電器股票在同年5月10日至13日連續下跌,經深圳證券交易所統計,造成股民損失約合人民幣2.3億元。
檢察機關據此認為,姜寶軍參與科龍電器2004年度的財會報告造假行為,構成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罪。
3.挪用資金罪
2005年4月16日,當時擔任揚州亞星客車股份公司(簡稱“亞星客車”)董事的姜寶軍在沒有經過亞星客車董事會同意的情況下,私自起草了“付款通知書”,以亞星客車的名義,要求揚州機電公司在同年4月23日前支付股權轉讓價款6300萬元到揚州格林柯爾公司的賬戶,并從辦公室索取亞星客車的公章,加蓋到“付款通知書”上。
揚州機電公司收到亞星客車的“付款通知書”后,于4月25日把6300萬元劃到了指定的揚州格林柯爾公司的賬戶。同日,姜寶軍指使亞星客車的財務經理,在沒有收到這筆資金的情況下,向揚州機電開具了“揚州亞星客車股份公司結算收據”。
檢察機關據此認為,姜寶軍指使他人挪用亞星客車6300萬元資金,構成提供挪用資金罪。
4.職務侵占罪
2004年4月29日,姜寶軍指使揚州科龍公司經營部負責人曾勤,以揚州科龍公司的名義向科龍電器提出4000萬元的用款申請,理由是“土地款”,曾勤在用款申請書上申請欄簽名,并在“批準人”欄寫下“根據姜總指示辦理”字樣,“審核人”欄及“部門負責人”欄沒有任何人簽名。
科龍電器收到揚州科龍的用款申請書后,姜寶軍在沒有土地購置合同的情況下,指使科龍電器財務部副部長林玉國辦理了4000萬元的用款申請手續。4月29日,科龍電器從銀行向揚州科龍賬戶轉款4000萬元,事由是“土地購置款”。
揚州科龍在收到科龍電器的4000萬元后,4月30日,曾勤按照姜寶軍的指示,要求出納員以轉賬支票轉至揚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預算管理科賬戶內。
揚州經濟開發區財政局以“預收征地費”的名義收取了揚州科龍該4000萬元后,當天就以“科技發展資金”的名義,匯入揚州格林柯爾的銀行賬戶。
檢察機關據此認為,姜寶軍利用職務之便侵占科龍電器4000萬元,構成職務侵占罪。
針對檢察機關的上述四項犯罪指控,被告人姜寶軍和其辯護律師認為指控罪名不成立,均作了無罪辯護,最終結果仍有待法庭宣布。
二、CFO防范法律風險的途徑
通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CFO的法律風險主要來自資金管理、調動、款項支付和出具財會報告的會計信息披露方面的風險。
法律風險防范及其危機處理的主要途徑有:
1.堅持守法合規,大部分法律風險能夠排除
正常經營的企業一般會遵守法律和會計準則的,常見的法律風險會排除在外,這樣能夠起到基本的過濾作用。即使存在某些問題,基本上也是會計業務處理的問題,屬于技術方面的問題。身處守法合規的企業和CEO的環境下,CFO工作起來比較有安全保障,不必為職業風險而擔驚受怕,不會有如履薄冰的感覺,可以全身心地關注管理和效率方面的工作。
姜寶軍所處的科龍電器,是總裁顧雛軍進行資本運作的工具,必然要進行一系列的違法、違規操作。作為CFO的姜寶軍,因為預防法律風險的意識不強或措施不當,保持潔身自好很難,會自覺或不自覺的卷入其中??梢哉f,在類似科龍電器的這種會計環境下,CFO防范法律風險的難度很大,稍有不慎就會成為犧牲品。
2.理性對待手中的權力,健全會計業務處理基礎規范
CFO為了充分行使職權和方便地開展工作,擁有較大的權力是必要的。但是,CFO在方便自己工作的同時,其權力有時會成為拒絕CEO違規的障礙。CFO應當認識到,權力和責任是并存的,擁有更多的權力,意味著承擔更多的責任。善于設定權力,善于運用權力,可以成為保護自己的好措施。有的上市公司做的比較好,在章程中規定公司對外擔保,必須經過股東大會同意,這看似限制了自己的權力,實際是為CEO和CFO減少了很多麻煩,是保護自己的有利措施。實施CFO和CEO的聯簽制度,也是CFO自我保護的有利措施。
有的CFO根據財會業務處理的需要支付款項,沒有辦理相關的審批手續。致使記入收款單位的往來賬目,缺少付款依據,又缺少付款批準手續。萬一收款單位沒有真實作證的話,將對CFO極其不利,也很難說得清與自己沒有關系。在司法實踐中,CFO因這種情況卷入訴訟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確有其事。
假如姜寶軍能夠嚴格執行聯簽制度,就不會發生自己簽字支付款項的事情,當然就不存在指控其構成挪用資金罪和職務侵占罪了。
3.具有風險和證據意識
CFO在處理會計業務時,一定要有依據,比如董事會決議、經濟業務合同、公司文件和會議記錄等等,尤其在支付款項時,一定要有支付的依據。除此以外,還要有批準支付款項的證據,至少要有CEO批準付款的簽字,以此證明不是CFO擅自付出的。
如果是CEO口頭或者電話指示CFO付款的情況,事后要及時補辦CEO的簽字手續。如果估計CEO不能及時補辦簽字,應當讓具體的付款經辦人請示CEO確認付款之事。這樣在這件事上,CFO就有了人證可以證明自己是受命付款的。這種事有第三人知道,對CFO是有好處的。千萬不要以為CEO交辦的事情,是對自己的信任和重視,一個人悄悄地辦理。那樣的話,如果真的出了問題,自己就說不清楚了。
假如沒有領導或相關人員的簽字,確實是憑著CEO的口頭指示、電話指示而付款,當這些款項出現問題時,CEO能夠說明是其指示付出的話,CFO可能不會承擔法律責任;如果CEO否認作出付款的指示,那么CFO將很難脫身。
CFO應該盡可能回避參與違法、違規的活動,防止留下違法、違規的證據。
像姜寶軍那樣參加聯席會議研究討論簽訂業務合同、選擇名義購貨單位、確定銷售收入,進而達到虛增利潤的目的,是非常不明智的。CFO參與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為或者罪名,也就很難推脫掉了。
假如CFO沒有參加聯席會議,對虛構的銷售合同、虛增銷售收入的情況不知情,事后也沒有人告訴他,只是按照正常的會計賬務處理,確認收入,核算利潤。這樣查不到CFO參與了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為或者罪名的證據,就不會承擔提供虛假財會報告的行政處罰或者刑事犯罪的責任。
4.法律危機的處理
如果潛在的職業風險不幸轉化為現實的危機,CFO一定要面對現實,冷靜處理。反思財會業務處理不當的原因,說明當時處理的依據,依據存在的有關書證和人證情況。解釋盡管處理不規范,但是會計業務是真實的,符合實際情況的。這樣就有可能得到辦案人員的理解或者諒解,為將來事態的發展創造一個好的基礎,而不是錯過一個解釋、溝通和變通的最佳時機,為自己埋下隱患。
千萬不要抱著僥幸心理,認為反正有CEO擔著,自己只是執行者,不應當承擔什么法律責任。一般情況下,一個單位在財會專業方面發生了問題,肯定有財會業務處理不當或者不夠規范的情況, CFO如果說不清楚,不能作出合理的解釋,在調查人員、偵查人員面前,就很難交待過去。如果是推脫什么都不知道,企圖蒙混過關,那也是不可能的,這未免低估了辦案人員的智商,其導致的結果是,作為財會專業人士的CFO,或者是直接的責任人員亦或是直接的負責人員,構成共同的行政違法行為或者構成共同犯罪。
在經濟犯罪中涉及財會業務的案件,被錯抓、錯判的情況并不鮮見。主要是因為會計業務比較專業、復雜,偵查人員、公訴人、法官和辯護律師中大多不懂或者不熟悉會計業務,難以將會計問題和法律問題弄清楚,有的甚至連案情也吃不透,不會全面、聯系地看待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加之辦案人員往往是拿犯罪線索當成犯罪證據,先入為主,作出有罪推定,將似是而非的處理方法和會計違規、不規范看成犯罪或是構成犯罪的有利證據。如果CFO不能合理解釋或者所作解釋不能說服辦案人員,將造成對自己極為不利的局面,甚至是法律后果。
辦案人員很注重付款的依據和領導批準的手續等這些表面的情況,CFO如果在不具備這些必要的依據和手續時而付出款項,往往被懷疑是CFO懷有某種不可告人的目的而為,被認定為具有了犯罪或者違規的手段。
CFO自己能夠處理危機的,應當對危機的性質有個比較正確的判斷,究竟是屬于行政違法還是涉嫌刑事犯罪,對問題的未來走向作出初步預計,區別不同情況和性質,采取相應的解決策略。為客觀和穩妥起見,建議向懂會計業務的刑辯律師進行咨詢,能夠得到透徹、有效的指點,有利于全面評估危機,作出化解危機或者將危機控制在預定的范圍內的正確決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