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犯罪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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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犯罪

無犯罪范文1

犯罪前科證明由當地派出所出具,當事人可以直接憑個人身份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無犯罪記錄證明。當事人也可以到到戶口所在地的村委會、居委會開具證明,由相關負責人蓋章簽字,然后向社區民警報到并簽字蓋章即可?!吨腥A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

(來源:文章屋網 )

無犯罪范文2

澳洲無犯罪記錄證明認證回答:

具體流程1、公證:先在公證處或貿促會辦理文件公證、認證(民事文件在公證處辦,商業文件在貿促會辦理);

2、咨詢:咨詢澳大利亞認證的注意事項和具體資料,并將認證資料遞送至我單位;

3、遞交:我單位初審無誤后,通知申請人付費。收到資料和費用后,一個工作日內安排遞送至外交部指定機構;

4、受理:外交部和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正常受理

5、完成:認證辦好后,第一時間通知申請人,并根據約定的方式退回澳大利亞認證文書。

外交部及其指定機構收費

澳大利亞大使館收費:110元/份

無犯罪記錄公證書內容模版:

1、(20XX)**(省份)**(公證處名稱)外經證字第****號(寫明年份、省份、公證處名稱和文件號)

2、申請人:某某某,性別,**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證號碼********(必須寫明申請人名字、性別、出生年月和身份證號碼)

3、公證事項:無犯罪記錄

4、茲證明某某某至**年**月**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居住期間無犯罪記錄

5、中華人民共和國**市**公證處

6、公證員 ***(藍色簽名)

7、公證日期

8、蓋章

澳大利亞認證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需要提交公證書原件。

2、申請人需要在當地公安局或派出所開局無犯罪記錄證明。

3、開具好無犯罪證明后,在當地公證處做好公證。

4、無犯罪記錄公證書有效期通常為3個月左右,如果超過期限,需要重新辦理公證書。

5、證詞需要翻譯,譯文通常為英文,如使館有特殊要求,則需按使館指定語言翻譯,詳情請咨詢客服。

6、公證書需由完好、無無損、有鋼印、且有公證書編號。

7、以上模版僅供參考,實際內容以各公證處與外交部確認為準。

注意事項澳大利亞無犯罪記錄雙認證辦理注意事項:

1、辦理澳大利亞無犯罪記錄雙認證的文書,需要先經過公證處的公證(商業文件需要貿促會先認證);

2、我單位不是外交部下屬的認證辦理機構,僅為不方便前往北京親自遞交、急于辦理認證的人提供日本認證辦理服務;

3、我們的報價500元/份,不包含外交部官方收費、外交部指定機構收費、澳大利亞駐華大使館官方認證費;

無犯罪范文3

關鍵詞 銀行賬戶 賬戶管理 防范洗錢 重大意義 存在問題 采取措施

毋庸置疑,洗錢是世界經濟血脈上的一個“毒瘤”,危害極大。洗錢的主要目的是掩飾和隱瞞違法所得,使違法收入表面合法化。因此,洗錢活動破壞了金融機構穩健經營的基礎,加大了金融機構的法律和運營風險。眾所周知,合法經營是金融機構控制風險和保持穩健經營的前提。金融機構涉嫌洗錢或者被犯罪分子利用進行洗錢,會嚴重損害金融機構的聲譽,還會使金融機構面臨法律風險和經濟損失,從而面臨客戶流失和失掉業務機會的巨大風險。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估計,中國每年的洗錢數量高達2 000億至3 000億人民幣,相當于國內生產總值的2%。其中,洗錢犯罪分子利用銀行賬戶和管理方面的漏洞從事洗錢犯罪活動,成為當前洗錢犯罪的一條重要渠道和手段?;诖?,強化銀行賬戶管理,使洗錢犯罪防患于未然,已成為各級銀行機構的當務之急。下面,筆者就相關問題進行分析、闡述。

一、強化銀行賬戶管理,防范洗錢犯罪的重大意義

1.強化銀行賬戶管理,防范洗錢犯罪是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的客觀要求。強化銀行賬戶管理,防范洗錢犯罪工作涉及經濟、司法、外交及安全多個領域,不僅關系到我國政府對外形象,還關系到政府在人民群眾中的威信,以及整個國家經濟和社會秩序的穩定。

2.強化銀行賬戶管理,防范洗錢犯罪是維護金融穩定的必要手段。金融機構作為資金的活動的重要載體,容易成為洗錢活動的渠道,從而帶來巨大的法律和經營風險。加強銀行賬戶管理對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健康、發展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3.強化銀行賬戶管理,防范洗錢犯罪是打擊經濟犯罪,遏制嚴重刑事犯罪的有效途徑。首先,通過強化銀行賬戶管理工作的開展,可以監測異常和可疑資金流動,為控制非法所得資金的轉移和藏匿贏得時機,為跨境追繳非法所得提供有利手段。其次,打擊洗錢犯罪活動,可以截斷犯罪賴以生存的資金鏈條,從而有力削弱和瓦解犯罪,恐怖犯罪等嚴重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二、銀行賬戶管理存在的主要問題

1.銀行賬戶提取現金控制不嚴。由于金融業競爭的加劇,銀行在執行《個人存款賬戶實名制規定》《大額現金支付登記規定》《人民幣大額和可疑支付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以及銀行賬戶管理等制度時大打折扣,缺乏監督,放松了現金管理。如根據《關于大額現金支付管理的通知》規定,銀行應建立大額現金登記備案制度和報告制度,開戶銀行也制定了各自的提現額度分級審批制度。但事實上,只要存款人在現金支票“用途欄”寫上了《條例》規定的提現用途,開戶銀行大都會滿足存款人提取現金的要求,而且一般不會對存款人的現金用途進行跟蹤。犯罪分子正是利用銀行賬戶提現控制不嚴的缺陷,提取現金從事洗錢活動。

2.個人賬戶為洗錢活動提供了便利。個人儲蓄賬戶與個人結算賬戶主要是為個人辦理轉賬及現金收付等業務。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偽造過期的營業執照、身份證和稅務登記證等證明文件,騙取銀行開立銀行結算賬戶進行洗錢的現象日益突出。由于銀行與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沒有建立企業注冊登記信息、稅務登記信息和個人身份證信息的查詢關系,使得銀行一線工作人員很難對假證進行有效識別,無法保證開戶資料的絕對真實,從而給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機。

3.利用賬戶轉賬功能達到洗錢目的。首先,洗錢犯罪分子利用基本賬戶、臨時賬戶、專用賬戶、一般賬戶之間相互劃轉,造成多重資金流,增加監管、偵察部門調查取證的困難。其次,設立關聯公司和空殼公司開立銀行賬戶實現資金轉移。再次,在國外開設公司,將資金轉移國外。由于賬戶劃轉的資金流量是存款人自主支配的,開戶銀行不負有監管義務,當存款人在其基本存款賬戶的資金流量很小,在其他賬戶的資金流量較大時,銀行不能采取行政手法干預存款人賬戶資金流量。而在洗錢過程中,犯罪分子正是利用賬戶轉賬的便利,在銀行不管理現金流的情況下,達到洗錢的目的。

4.開立有關銀行賬戶的數量不限定。首先,《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規定了單位在銀行一般只能開立一個基本存款賬戶,對專用存款賬戶、臨時存款賬戶的開立需要人民銀行審查批準,但一般存款賬戶的審批權限在商業銀行,而且對一般賬戶的開戶數量沒有強制性規定,犯罪分子可以通過正常程序開立多個一般存款賬戶辦理轉賬業務。其次,對開立個人賬戶的個數未做規定,犯罪分子也可以憑有效身份證明開立多個賬戶。

5.跨系統賬戶存款核查困難。在反洗錢工作中,必須掌握存款人的總資金量及資金流,但由于犯罪分子可以在不同的銀行開立有關銀行賬戶,而不同銀行之間未實行聯網,這就導致銀行無法核實存款人的總存款情況。

三、強化銀行賬戶管理,防范洗錢犯罪所采取的措施

1.提高反洗錢意識,形成全社會防范賬戶洗錢犯罪的社會氛圍和網絡體系。要進一步增強全社會的反洗錢意識,充分認識到利用賬戶洗錢活動的危害性和開展反洗錢行動的重要性及緊迫性。加大銀行及工作人員在反洗錢中的責任,增強其反洗錢知識,提高其識別和處理可疑交易的能力。建立和完善反洗錢協調機制和聯席會議制度,加強人行、司法、財政、海關、稅務、工商、銀監、證監、保監等部門在信息收集情報等方面的交流。

2.嚴格身份證明審核,掌握存款人真實身份。開戶銀行在為存款人開立銀行賬戶時,必須嚴格審核存款人身份證明。建立存款人檔案和跟蹤制度,調查了解其規模、經營方式、經營范圍,充分掌握信息。建立公安、工商等有關部門與銀行信息共享機制,公安、工商等部門建立身份證件數據中心,讓銀行可以無償使用公安、工商等部門的身份證明系統。同時,配備各種身份證明識別儀,加強培訓,提高銀行工作人員識別身份證明的能力。

3.加強銀行賬戶監管,提高銀行反洗錢工作能力。各級人民銀行應將銀行業機構的賬戶管理納入有效監管范圍,嚴格監控銀行系統賬戶的開戶、變更、資金變動、撤銷等信息資料,對銀行賬戶違規提現和違規轉賬等行為實行預警。加大賬戶監管力度,嚴格執法,定期和不定期地檢查銀行賬戶情況,對賬戶違法亂紀行為做出相應的處罰。督促銀行嚴格執行賬戶年檢制度。

4.加強銀行賬戶現金管理,減少現金交易。大力推廣個人支票、網上銀行、電話銀行等支付結算工具,完善各銀行之間銀行卡聯網工作,培養市民匯兌或刷卡習慣,提高非現金交易效率。嚴格控制大額提現和大額現金交易,嚴格推行大額現金登記備案制度和報告制度以及大額現金提取預約制度,對特別大額現金交易實行強制轉賬結算制。跟蹤單位現金用途,引導工資發放非現金化,要求單位的工資在銀行開設專戶,嚴禁大量坐支現金及不通過銀行分發現金。提高現金交易成本,降低轉賬費用,對大量、大額提取現金收取手續費或征收一定的稅賦,通過經濟手段引導合法交易主體向非現金交易。

四、結束語

綜上所述,強化銀行賬戶管理是現實所需,是強化資金監管、防范洗錢犯罪的重要措施,要求各級銀行機構務必重視。只有這樣,才能使洗錢犯罪無處遁形。

參考文獻

無犯罪范文4

論文關鍵詞 刑訴法 修改 未成年人 逮捕條件 無逮捕必要

未成年人無逮捕必要程序是指檢察機關針對公安機關提出批準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的要求,經審查認為未成年人的行為已經涉嫌構成犯罪,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但采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認為沒有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必要,對公安機關提請的批捕的請求不予批準逮捕的決定。在檢察機關的審查逮捕程序中,會嚴格將未成年人作為一個特殊的犯罪主體進行單獨考察,一般認為未成年人在生理、心理、社會危害性等方面與成年人相比有較大差別,這些差別會對未成年人犯罪的動機、目的、方法、后果產生實質的影響,一次未成年人犯罪與成年人犯罪存在本質的差異,對他們的逮捕條件適用也不應照搬成年人的模式。

一、新刑訴法關于未成年人逮捕條件的修改

新刑訴法修改沒有具體列舉未成年人無逮捕必要的條件,但是對一般犯罪的逮捕條件進行了較具體的列舉: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1)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2)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3)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4)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5)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曾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應當予以逮捕。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本次新新刑訴法修改體現了少捕慎捕的新思路、新要求,特別對逮捕必要性的證據要求更加清晰嚴苛,未成年人逮捕條件的適應也應當以修改的內容為基礎。本次新刑訴法修改增加了“特別程序”篇,其中單獨增加了“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一章,特別對未成年人逮捕的條件作出了原則性的規定:“對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嚴格限制適用逮捕措施”。該項規定特別能顯示出立法對未成年人權利保障的重視,未成年人犯罪后的逮捕條件及無逮捕必要程序的設定,應充分吸收“未成年人刑事訴訟程序”一章的精神,寬嚴相濟,不管是對未成年人逮捕條件的適用還是對其教育懲罰,都應當根據現代社會未成年人成長的特點因應而動。

二、嚴格規定現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條件必要性

在司法實踐中,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與適用其他強制措施的相比,更容易受到監禁刑的懲罰性判決。雖然令他們接受了同態復仇和再次步入社會前的監所教育。但是從被逮捕的一刻起,他們就開始遠離家庭、朋友、學校、公益組織,未成年人脆弱的心理極可能受到更大的扭曲,其未來的身心健康、行為、教育再難得到更好的呵護。而且未成年人被羈押后所受的交叉污染、壞習性的感染、犯罪團伙再生也極為容易。所以對未成年人逮捕條件的適用確實應當謹慎,在嚴格審查后,符合無逮捕必要條件的應當盡量適用。

三、現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條件

現有的未成年人逮捕條件主要參考《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若干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人民檢察院辦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等法律規定適用。但是現有的法律規定沒有非常具體的法定操作程序。仍然沒有細化未成年人的逮捕標準,也沒有賦予未成年人享有其他強制措施的特別權利。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定》中規定了罪行較輕不予批捕及罪行較重可以批捕的標準,從表面看該條規定似乎很清楚。首先闡明了一般條件下不予批捕的標準,再對“罪行較嚴重,但有監護幫教條件可以不捕”的列舉說明,上述規定與《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質量標準(試行)》第七條無逮捕必要具體情形基本相似。但是對罪行較輕、什么是罪行較輕或較重沒有具體的闡述,我國刑法也未對輕罪重罪進行區分,具體操作還是會因地區差異、個案差別、甚至辦案人員的自由心證不同造成司法實踐中逮捕的標準不一致,造成實質的不公平。

在實踐中,未成年人是否應適用逮捕強制措施的參考標準通常有以下幾點:

(一)逮捕率與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惡性有關

在實踐辦案中,對于未成年人犯故意殺人、、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有組織的嚴重暴力性犯罪等主觀惡性大,社會危險性大,人身侵害性嚴重的犯罪,一般情況下會參考是否觸犯以上犯罪作為適用條件予以繼續羈押。

(二)是否適用逮捕條件與在校與否,校方的態度有緊密的關聯

在校的學生通常會比松散的社會人員受到更少的污染,犯罪手段相對簡單,主觀惡心相對較小,社會危險性相對不大,也具有更高的可挽救程度。如果其所在學校愿意讓未成年人繼續就讀,做好教育以及監管的義務,創造出良好的取保候審條件也是適用無逮捕必要程序的條件之一。

(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家庭是否在本地,家庭是否在本地有固定住所,是否有合格的監護人是適用無逮捕必要程序的重要參考

逮捕的羈押程序是保證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重要程序之一,其最大的功能便是保證逮捕后,保障繼續偵查和訴訟程序的正常進行。所以有監管的條件對于否定繼續羈押非常關鍵,通常在適用無逮捕必要程序時,會考慮未成年人家庭的情況,其家庭成員是否具有正當職業,是否有管理未成年人的能力,是否有保證未成年人按規定到案、到庭的能力。

四、未成年人無逮捕必要條件之再設定

(一)對于未成年人觸犯一般輕微刑事案件應先考慮適用無逮捕必要程序

主要包括未成年人具有以下行為的:預備行為、中止行為、防衛過當、緊急避險過當的;主觀惡性不大的初犯、偶犯、共同犯罪的從犯、脅從犯;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現、積極退贓、賠償損失、悔罪表現良好真誠的;過失犯罪的嫌疑人,犯罪后有悔罪表現的;鄰里糾紛、親友糾紛引發的傷害案件。通常認為上述行為沒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擾亂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適用無逮捕必要程序也不至于損害刑訴程序行為。

(二)聽取未成年人家屬、與其生活的近親屬的意見,甚至可以調查所在學校、單位、社區的人員的意見

查清未成年人在平時生活、在?;蛘吖ぷ鞯谋憩F,評估其本人的品格證據是否過關,考察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可能性。經分析犯罪嫌疑人的社會危險性和心理狀態,對其是否可能逃跑、毀滅證據、干擾證人作證,得出是否適用無逮捕必要的結論。若適用無逮捕必要程序,應制作《未成年人無逮捕必要風險評估意見書》,并應對未成年人后續情況進行跟蹤,若發生情勢變更,應重新啟動逮捕程序。

(三)通過對提審未成年人,考察其認罪、悔罪表現

查清其犯罪動機、目的、主觀惡性。對于犯罪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后果嚴重的;重復犯罪或流竄作案,有繼續實施犯罪行為、危害社會可能的;教唆糾集多人共同犯罪,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到案后拒不供認自己的犯罪事實或者供述極其不穩定,經教育后仍無悔改表現的;累犯或曾因同性質犯罪被多次治安處罰的;不對犯罪嫌疑人羈押可能發生重新犯罪的社會危險性的其他情形。豍都應當立即逮捕而不再考慮適用無逮捕必要程序。

(四)充分聽取被害人的意見,應充分考慮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達成和解的情況,適用寬容相濟政策制度的規定決定是否適用無逮捕必要程序

檢察機關的偵查監督部門雖然辦案期限短,案件量龐大若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缺少調解的相關材料,檢察機關也應主動組織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已經對被害人道歉或者賠償,取得了被害人的諒解,應當將該情況作為無逮捕必要的重要參考條件。

無犯罪范文5

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開展預防職務犯罪的工作,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并重、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機制。**省遼中縣檢察院總結多年查辦和預防涉農職務犯罪的經驗,建議采取下列預防措施,從源頭上遏制和減少涉農職務犯罪的發生:

第一,要建立黨委統一領導下的社會化預防網絡,實行剛性預防。在農村開展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是一項社會工程,是全社會的事,涉及社會的方方面面、各個領域。遼中縣檢察院多年的預防實踐表明,要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涉農職務犯罪發生,必須建立由黨委統一領導、實行單位各負其責,社會各界參與,檢察機關指導監督的工作機制。運用政治、經濟、文化、教育、行政和法律手段,實行預防職務犯罪的綜合治理。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通報當前農村職務犯罪的新動向,及時了解掌握容易誘發職務犯罪的問題,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預防對策,消除滋生職務犯罪的隱患。

第二,建立健全各種財務管理制度。各鄉鎮政府,要結合本鄉鎮的實際情況,統一制定一個基層財務管理制度,包括財務責任追究制度,統一實施。糾正各自為政、財務管理混亂的局面。一是基層組織收支情況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監督。二是必須實行“收支兩條線”。三是建立經費收支咨詢制度。四是建立監督體制。五是在基層組織財政收支統一管理后,財政部門管理人員應按《會計法》等相關法律嚴格去執行。對各單位、部門報銷的票據,嚴格審查,認真履行審批程序,并實行大額支出集體審批制。

無犯罪范文6

關鍵詞: 職務犯罪

職務犯罪的基本特征

職務犯罪,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其他在社會團體、企業和事業單位中依照法律、法規或者組織章程等從事公職的人員,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濫用職權,或者由于不正確履行職權所實施的違背職責要求的依照刑法規定理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總稱。職務犯罪,已成為人類社會生活、經濟生活、政治生活中的一顆毒瘤,它極大地損害著社會正義,破壞著經濟發展,腐蝕著政治清明。廉潔的政府,正直的公職人員,高效的管理,無腐敗的繁榮,越來越成為各國政府和人們共同追求和奮斗的目標;采取有效的戰略和對策來控制和預防職務犯罪,越來越成為明智的政府執政治國的重要內容和有識之士關注的重要課題。

一、職務犯罪的基本特征

職務犯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或其他在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也就是我們通常所說的公職人員。他們掌握著國家或社會團體、企業單位及大眾所賦予的權力,由于這種權力易使權力擁有者心理上無視法律,無視大眾想以權謀私心理的產生,而引起職務犯罪的發生。從總體上看,職務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該罪由國家工作人員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從事公職的人員構成。(2)絕大多數職務犯罪由故意構成,也有個別(少數)的職務犯罪由過失構成,還有的職務犯罪既可由故意又可由過失構成。(3)職務犯罪在客觀方面主要表現為:從事公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從事公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人員濫用職權實施的犯罪;從事公職的國家工作人員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中的人員對工作嚴重不負責任或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而造成對國家或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職務活動管理職能的侵犯。

二、外因對職務犯罪產生的心理影響

(一)社會環境對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產生的心理影響

環境是在人的心理、意識之外,對人的心理、意識的形成發生影響的全部條件,包括個人身體之外存在的客觀事實,也包括身體內部的運動與變化等等。作為具有一定職權的公職人員實施職務犯罪同樣與一定的社會環境有關。特別是社會環境中的消極因素,對公職人員心理素質的發展和個人行為方式的影響,是誘發其職務犯罪的一個不可忽視的外在客觀因素。對公職人員犯罪心理的影響主要體現在:第一、私有觀念的存在,以及一些社會不正之風的助長,誘發了部分公職人員的貪婪心理。第二、市場經濟發展所產生的負面效應,使一些公職人員產生對商品金錢頂禮膜拜的心理,外化為權錢交易行為。第三、社會控制弱化和監管制度的漏洞,增強了一些公職人員的僥幸心理和投機心理.

轉貼于 (二)社會矛盾對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產生的心理影響

第一、經濟權力化和權力經濟化,為"權錢交易"等職務犯罪打開方便之門。

第二、新舊體制轉軌過程中出現兩種體制并存的局面,造成缺陷疊加這一社會矛盾,為某些公職人員提供了犯罪的土壤。

第三、社會分配制度的缺陷,是誘發公職人員職務犯罪心理的催化劑。

第四、地區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加重了部分公職人員的不平衡心理。

三、內因對職務犯罪產生的心理影響

行動是受思想支配的,任何犯罪都在特定心理支配下進行。當犯罪可能比從事其他可供選擇的合法行為帶來更大的利益,而只須付出較小代價時,那么當事人可能會選擇犯罪。國家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貪污賄賂、瀆職和“侵權”等職務犯罪也不例外。少數公職人員之所以淪為罪犯,除了客觀方面的原因外,不正常乃至畸形的心理狀態無疑是驅使他們墮落的“助推器”。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心理,在不同的階段有不同的心理活動。其犯罪心理軌跡在很大程度上是由其自身的社會經歷和個性特點所決定。歸納起來,公職人員實施職務犯罪的心理主要有十種:一是蒙混過關的僥幸心理;二是難以自控的矛盾心理;三是“見錢眼開”的貪婪心理;四是深感吃虧的補償心理;五是貪圖享樂的虛榮心理;六是按“勞”取“酬”的交易心理;七是有恃無恐的攀比心理;八是孤注一擲的賭徒心理;九是撈了就跑的投機心理;十是破罐破摔的對抗心理。

值得注意的是,國家或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公職人員職務犯罪的心理往往是復雜多變的,甚至是相互交織在一起的。了解和掌握這些心理,對于探索“防控學”,建立“防控心理畫像庫” 開展職務犯罪預防研究起著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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