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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刑事申訴總結范文1
【關鍵詞】律師;閱卷權;取證權
一、新刑事訴訟法背景下的律師閱卷權和取證權
2013年開始實施的新刑事訴訟法亮點之一就是在律師辯護制度上的改變與創設,例如提升律師在偵查階段地位,辯護權在偵查階段得以實現;又如辯護人的責任體現實體辯護與程序辯護并重,辯護范圍得以擴大等。在涉及律師的閱卷權與取證權方面主要是:其一,律師閱卷的內容范圍擴展,閱卷權行使效果可待增強。新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案卷材料。第三十九條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期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收集的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調取??梢?,新刑訴法在吸收《律師法》的有關內容后規定辯護律師在審查和審判階段,都可以查閱、摘抄以及復制案件的材料,內容上也不再限于訴訟文書和技術性鑒定材料。這種“全案閱卷”和“雙重閱卷”的規定不但把律師可以查閱、摘抄和復制犯罪事實材料的階段提前至審查階段,從而有利于律師及早了解指控所依托的證據體系,有更充分時間去應對,而且還擴大了查閱、摘抄和復制案卷材料的范圍,直接增強了閱卷工作的實效性。其二,律師可申請調取證據,取證權得以被在一定程度上得以“正視”。新刑訴法規定辯護人認為在偵查、審查期間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收集的證明嫌疑人、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未提交的,有權申請檢察院機關或法院予以調取。同時,新刑訴法還規定辯護人收集的有關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現場、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以及屬于依法不負刑事責任的精神病人的證據,應當及時告知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這一點可以理解為是從另一側面肯定了律師有自行取證的權利。
綜上來看,新刑事訴訟法關于保障辯護律師閱卷權的規則有重大改進:閱卷權行使的時間提前、范圍擴大使得律師辯護的針對性提高了,這在相當程度上為律師辯護提供了正向的推動力。然而不得不承認新刑訴法背景下的律師辯護制度距離理性的狀態和良好的預期尚存在差距,例如辯護律師的強制取證權這樣本可增設的制度并未被正面認可等。
二、新刑訴法背景下律師辯護閱卷權與取證權的實施障礙
新刑事訴訟法在有關律師訴訟權利整體上有制度性缺失,突出表現為缺少對律師主動調查取證權的直接確認。新刑訴法規定了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從事的行為有: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進行申訴、控告或者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以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并提出意見。這是以列舉的方式對偵查階段辯護律師權利進行了規定,顯然其中沒有明確涉及“取證權”。如果把“法律幫助”理解為包含調查取證似乎也不為過,但將這樣一項事關辯護成敗的基礎性權利涵蓋在那樣一種略顯牽強的理解中實在是不適宜的。另一方面,新增制度缺少細化規范,可操作性受到牽制。就律師的閱卷權而言,律師閱卷權行使的具體方式例如地點、時間、次數、手續,以及閱卷時可為和不可為行為的范圍,乃至其閱卷權受到不當限制時通過何種途徑和方法向哪個具體的職能部門尋求救濟等等,都欠缺詳盡和實際化的規范。
除了制度設計上的不足之外,現實之中也存在一些不利因素制約著律師閱卷權和取證權的有效實現。所謂現實不利因素實際上也是長期以來基于制度設計缺陷而產生并積存下來的一些不利影響,這些影響形成了一種“負能量”,反過來制約著新制度的顯效。一方面,刑事訴訟中專門機關根深蒂固的觀念和積習難改的做法不會在短時間內完全消除,加之不同機關之間由于訴訟職能和實踐中所遇到的具體問題不一樣,就難免在同一制度的執行上發生沖突,或者基于本機構的職能需要而做出利己的理解和操作。
三、新刑事訴訟法背景下律師閱卷權與取證權的提升空間
基于對理性律師辯護制度的理解及我國新刑訴法現存問題,律師閱卷權與取證權完善擬從兩個方面進行:一是律師強制取證權的設置與制度性建構,二是律師閱卷權現有規范的細化和提升其可操作性。
(一)律師強制取證權的確立
刑事訴訟法中有必要直接地明示律師在偵查階段介入訴訟后享有主動取證的權利,取消律師取證的不合理限制。辯護律師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可以“強制”取證,這也是遵循國際慣例的設置。這樣設置主要是基于控辯平衡的原理以及行使辯護權的實際需要。原本在我國的刑事訴訟構造中控訴方就享受遠比辯護方更厚重的權力基礎和訴訟實力,在此情形下再限制律師取證的權限顯然是加重了控辯的失衡。訴訟的結果很大程度上取決于證據的較量,雖然在刑事訴訟中控方承擔著舉證責任,但辯護權的有效行使勢必也需要堅實的證據材料作為支撐。另一方面,我國有關法律早有關于證人作證義務的規定,律師的取證權也是與之相呼應的設計。
綜上所述,我國律師取證制度可以從以下三個層次加以構建:第一,切實保障律師申請法院、檢察院調查取證的權利。最高法院及最高檢察院應在總結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對有必要收集的證據情形作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以便具體執行。第二是取消針對被害人、被害人的證人等人的取證限制,即被害人一方如果愿意接受辯護律師的取證,公安司法機關不做干涉。第三是針對單位作證,應當規定辯護律師向單位取證時,有關單位有義務為其提供有關證據。這些單位包括稅務、工商等國家行政機關,也包括一般的企業、事業單位等??傊q護律師應當有權向證人以及有關單位或個人收集、調查與本案有關的證據,對于無故不提供證據的單位和個人,辯護律師有權申請司法機關對其采取措施強制其提供證據,并可根據具體情形由司法機關對其行為實施相應的制裁。
(二)律師閱卷權的制度完善
律師閱卷權目前實現了“全案閱卷”與“雙重閱卷”,這項具有意義的新規則使得律師可以閱覽所有“與案件有關的材料” ,并且在審查階段和審判階段都可以全案閱卷。這樣的擴大化勢必會涉及到一個現實的問題,即律師不當泄密而對正常的訴訟程序產生不利影響從而大大打擊刑事追訴的效果。比如在審查階段,辯護律師有機會查閱案卷材料,就等于有機會了解公訴方所掌握的全部證據信息,一旦律師有泄密行為,很容易導致諸如翻供或串供等行為發生。再者,當被追訴方全面了解案件證據情況,并根據這些證據情況來確定供述和辯解的內容,對追訴行為本身來說也是相當大的打擊。因此關于律師的閱卷權制度的完善必須渡情其保密義務。我們認為,律師在閱卷后的保密義務至少應該包含以下幾方面:其一,在涉嫌共同犯罪的案件中,律師閱卷之后不得將其通過閱卷而獲悉的其他嫌疑人任何供述或辯解告知自己的委托人,亦不得透露給其他嫌疑人或有利害關系人及其人。其二,律師會見嫌疑人和被告人時,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將其通過閱卷所知悉的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或法院尚未對嫌疑人、被告人公開的有關信息。其三,律師的保密義務還必須涉及到對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的保密,即律師不得向證人等訴訟參與人直接或間接地透露可能影響其作證的任何信息,只要這些信息是來自于律師閱卷。毋庸置疑,上述三方面的保密義務能夠在保障律師閱卷權實現的同時降低其可能給刑事追訴帶來的副作用,但不能否認由于律師會見有不被監聽的權利,所以上述三項保密義務的實現有相當的難度存在。這既有賴于律師的職業道德,更有賴于其職業紀律,也就是說既要加強對律師這方面職業責任感的養成,更要有明確的法律責任予以警戒。
另一方面,為保證權利的合法實現,還應建立、健全違法限制閱卷權的制裁和救濟機制?,F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申訴或者控告權利以及檢察機關行政化處理的規定約束力不強,因而需要明晰程序性內容以及加重制裁性條款。對此,建議將其修訂為“辯護人、訴訟人認為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員阻礙其依法行使訴訟權利的,有權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或控告。人民檢察院對申訴或者控告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10日內將審查的結果告知申訴人或控告人。經審查情況屬實的,人民檢察院應通知有關機關予以糾正。有關機關接到檢察機關的通知后必須按通知書內容行事。拒不糾正的,追究主要責任人的行政責任?!绷硗?,該類規則還應當與其他有關規則相互銜接以加強其制約力,例如證據資格的認定、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適用等。
參考文獻
[1] 樊崇義主編.公平正義之路——刑事訴訟法修改決定條文釋義與專題解讀[M].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12年4月版.
律師刑事申訴總結范文2
一、進一步增強法律援助服務能力
1.擴大法律援助覆蓋面。認真貫徹執行蚌政辦〔2015〕1號文件,擴大法律援助事項,將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準調整至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2.5倍,并將軍人軍屬、計生特困家庭、聘不起律師的申訴人等納入法律援助對象范圍。
2.提高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水平。實行法律援助經費科目單列,專款專用。按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相關政策,推進政府購買法律援助服務項目的實施。
3.提升公共服務溝通協作能力。充分發揮單位群團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強與工會、婦聯、殘聯等相關單位部門的協調配合,建立法律援助工作日常溝通協作機制。貫徹省高級人民法院、省司法廳《關于司法救助與法律援助相互銜接的若干規定的通知》,落實互免審查機制和告知義務。做好社會救助與法律援助等各項民生保障制度的有序銜接,提高公共服務能力和水平。
二、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案件數量與質量
4.保持辦案量穩定增長。以上年辦案總量為基數,實現案件數量穩步增長,每萬人獲得法律援助案件數量達到14件(此人口數按照戶籍人口為基數計算)。各工作站每月辦理或轉交有效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4件,各律師事務所律師全年平均每人辦理援助案件不少于20件,法律服務工作者每人全年辦理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其中鄉鎮工作站全年辦理的訴訟類案件要占案件總數的50%以上,每月通報調度一次,全年的任務數要在11月底完成。
5.繼續優化案件結構。進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量比重,穩定律師事務所律師辦案量、訴訟類案件量比重。具體指標是:刑事案件數占法律援助案件總數比重不低于19%、訴訟類案件數占已結法律援助案件總數的比重不低于55%、律師事務所律師承辦案件數占法律援助案件總數比重不低于35%。
6.加強案件質量監督。貫徹落實《省法律援助案件質量監督管理辦法》(試行),設立案件質量監督人員,全程監督案件辦理及結案歸檔,初評案件質量等次。建立健全案件回訪、旁聽庭審等工作制度,對民事、非訴案件逐件進行回訪,擴大回訪覆蓋面,旁聽庭審案件不低于開庭審理案件的5%,實現辦案質量流程控制的規范化和長效化,提高法律援助案件結案率,規范案卷歸檔,開展案件質量評查,探索同行評估辦法,建立辦案質量和辦案補貼發放掛鉤制度。
7.加大刑事法律援助工作力度。認真貫徹落實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關于做好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具體意見》,完善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機制的銜接,進一步發揮看守所工作站的作用,規范在縣看守所派駐律師志愿者值班制度,進一步發揮在法院設立的法律援助工作站的作用。加強與公安和法院、檢察院的協調配合,做好被害人、申訴人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刑事法律援助案件質量,嚴格把握承辦案件律師的資質條件,指派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的律師辦理無期徒刑、死刑案件,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律師辦理未成年人案件,引導資深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鄉鎮工作站全年轉交有效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不少于3件。
三、進一步深化法律援助便民服務
8.鞏固完善便民服務窗口、站點的公共法律服務功能。積極參與公共法律服務平臺建設,發揮法律援助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中的基礎性和前導性作用。借助公共法律服務體系建設,規范工作站點建設,創新服務方式方法,發揮工作站點方便、快捷服務困難群眾的功能。實現法律援助檔案二級達標。
9.深化信息化應用。以便民為導向,加強信息化深入應用,鄉鎮法律援助工作站對咨詢和案件申請實行即辦即錄,按規定上傳相關材料。法律援助中心實現網上審查、審批和指派,普及電子印章的使用。完善在線服務功能,及時處理網上法律援助咨詢、申請。
10.充分發揮“12348”法律服務熱線平臺功能作用。按照省廳《“12348”法律援助服務熱線項目建設指導意見》,完善系統的配套功能建設,安排專業人員解答熱線咨詢和日常運行管理,確保熱線暢通使用和功能穩定,充分發揮“12348”平臺在公共法律服務體系中的作用。做好“12348”熱線的數據統計和輿情分析,按季度報送,為各級領導提供決策參考。
11、切實發揮基層站、點作用。落實《省法律援助工作站管理辦法》要求,對基層站、點統一標牌標識,公開公示內容和工作制度,明確專兼職工作人員,開展咨詢、辦案業務,建立工作報告制度。開展聯系點建設檢查活動,重點檢查聯絡員配備及其對法律援助知曉程度、法律援助明白人隊伍建設、法律援助常識宣傳及幫助聯系申請法律援助等情況。將工作站、點建設融入美好鄉村建設,協同發展。
四、進一步提高法律援助管理水平
12.加大投訴案件查處力度。按照《法律援助投訴處理辦法》規定,向社會公示投訴地址、電話、傳真、電子郵箱及投訴事項范圍、投訴處理程序等信息,建立臺賬,及時受理和查處。投訴處理情況每半年一次報告上一級管理部門。投訴查處情況納入工作考核內容。
13.加強法律援助經費的監督管理。認真落實法律援助經費使用管理相關規定,建立法律援助經費使用收支臺賬,明確、細化法律援助經費支出項目,法律援助經費專款專用,辦案經費支出占業務經費支出總額比例不低于70%。
14.加強法律援助隊伍建設。采取招錄公務人員、實施政府購買公共服務項目、招聘公益崗位人員、聘用法律專業畢業的大學生等多種形式,充實法律援助機構力量。強化培訓,提高法律援助機構管理能力和服務水平。安排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到法律援助中心實習,所有申請律師執業人員均需在法律援助中心進行不少于2個月的實習活動。法律援助實務納入申請律師執業人員考核內容,在執業起點培養律師的社會公益意識。
五、進一步加強改進法律援助宣傳
律師刑事申訴總結范文3
【關鍵詞】 案件信息公開;執法公信力;制度化;效能化;多元化
為了認真貫徹中央、最高人民檢察院和江蘇省委司法改革部署要求,積極推進江蘇省檢察工作改革,進一步做好檢務公開改革試點工作,2014年4月,江蘇省檢察機關出臺了《江蘇省檢察機關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實施辦法(試行)》。“辦法”要求各級人民檢察院主要通過互聯網、檢察服務窗口、電話、微信、微博、新聞媒體、新聞會等方式對外公開案件信息。這就是說,檢察機關在辦案過程中,包括但不限于刑事案件,刑事申訴、國家賠償案件,民事、行政訴訟監督案件的案由、受理時間、辦案期限、辦案部門、辦案進程、處理結果、強制措施等案件程序性信息將向相關人公開,同時還將及時向社會各級檢察機關經辦的案件信息。這也標志著江蘇省檢察機關以檢務公開為平臺,促進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著力提升檢察機關執法公信力的檢察改革序幕已拉開。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作為江蘇省檢務公開試點單位,在扎實推進終結性法律文書公開、辦案程序信息公開、檢察事務公開等規定動作的基礎上,注重創新案件信息公開的載體、模式和機制,形成以“三化”為抓手,全面、全程、全方位推動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的新模式,有效推動全院上下執法辦案水平和隊伍素質能力的提升。自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啟動以來,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公訴案件平均辦案周期縮短7天,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比例同期下降45%、延長辦案期限案件下降36%,統一業務系統案卡填報差錯率降低24%。
一、堅持高標準要求,推動案件信息公開制度化
為確保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及時、準確、高效,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積極健全質量監督運行機制,對該公開的一律公開,著力以公開倒逼干警提升新媒體時代的辦案水平、釋法說理能力和服務群眾的意識。
一是建立案件信息公開機制,著力提升公開意識。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在深入調研、廣泛征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案件信息公開實施細則》、《案件信息公開補充規定》,重點對案件信息公開的范圍、內容、終結性法律文書的種類、審批流程、時間范圍等進行細化說明,明確責任主體、健全督查考核機制,通過設計《主動公開案件信息審核表》、《不宜公開案件審批表》等6類表格,建立內部審核、審查、督查機制,由案管、紀檢部門對業務部門報審的不公開案件信息實行每案必查,堅持杜絕選擇性公開現象。如2014年6月,該院業務部門報審了8件不宜公開的終結性法律文書,案管與紀檢部門逐一核查了書、案件審查報告后,發現其中5件系輕傷害案件,因刑事和解由法院判處免于刑事處罰,有悖不公開案件信息的范圍,即時形成專項檢查報告報檢察長辦公會研究,最終將5件案件的法律文書上網公開。
二是健全案件信息公開監管機制,著力提升質量意識。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明確由案管部門??谪撠熕邪讣畔⒐_質量的監控和監管。一方面,加大對統一業務系統填錄信息的巡查糾錯力度,及時糾正統一業務系統操作中漏填新增業務事項、案卡項目隨意填寫、重點信息缺失等問題,歸納出50條案卡重點錄入信息的提醒事項,制定《統一業務應用系統案卡錯漏問題50問》發放到業務部門每個案件承辦人手中,確保案件信息公開的源頭不出現問題;另一方面,推出“三審二查一通報”糾錯堵漏工作法,確定法律文書由業務部門負責人、專職委員、分管檢察長通過“即時通”逐級審查核對后,再通過統一業務系統進行審批,減少法律文書錯漏。業務部門對法律文書每月自查與案管、紀檢部門季度抽查相結合,適時對文書質量問題進行網上通報,加大法律文書監督提醒力度。開展試點工作以來,已對排查出的34個法律文書質量問題予以重點通報,有效避免瑕疵問題重復出現,全方位提升公開文書的質量。
三是完善案件信息公開評價機制,著力提升責任意識。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制定出臺《案件質量督查通報制度》,通過定期的案件質量評查和問題通報,及時發現并糾正辦案中存在的程序和實體問題,督促相關業務部門及時總結整改。同時,該院還將案件信息公開工作納入業務部門和案件承辦人的年度考核,實施“由案及人、以人管案”的雙向互動內部監督方式,將案件信息公開的責任主體進一步明晰到每個案件承辦人,對積極公開、主動公開、公開案件信息質量高的干警,及時予以表揚、獎勵;對公開不積極、不主動,以及案件信息公開中存在質量瑕疵的干警,予以通報批評,直至取消評先的資格,切實通過科學合理的激勵懲戒機制,提升辦案人員的工作責任心和業務能力。
二、堅持多渠道公開,確保案件信息公開效能化
為讓群眾通過多種途徑了解案件信息公開情況,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積極在公開載體的創建上下功夫,相繼建立起一系列公開載體,有力地提升了案件信息公開的效能。
一是設立檢察為民服務中心,實現“一站式”服務。該院在為民服務中心內裝配電子顯示屏、電子觸摸屏、查詢接待室等硬件,實現檢務公開信息滾動顯示,讓來訪群眾及時了解案件程序性公開信息的內容。該工作開展以來,該院已通過檢察為民服務中心案件程序性信息200余條、接待律師、當事人等查詢案件信息30余人次。同時,該院還立足檢察為民服務中心,向轄區群眾發放“檢務公開聯系卡”1000余份,向代表委員、人民監督員和案件當事人發放案件信息公開問卷調查表300余份,在讓更多的人了解、知曉檢務公開工作的同時,積極征求群眾的意見,不斷加強和改進檢務公開工作。
二是升級檢察門戶網站,建立檢務公開網上大廳。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在不斷完善原有門戶網站的基礎上,建立起檢務公開網上大廳,新增“案件信息查詢”、“法律文書公示”、“律師預約閱卷”、“行賄檔案查詢”等欄目,借助互聯網及時公開各類終結性法律文書、案件程序性信息、各主要業務部門職責、案件受理、辦理流程、當事人控告、申訴、舉報流程及聯系電話等。截止2014年9月中旬,該院已在網上大廳公開終結性法律文書61份、案件程序性信息135條、接待律師預約閱卷10余次、接受行賄檔案預約查詢5人次,取得良好效果。
三是借助新媒體平臺,擴大案件信息公開面。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堅持依托現代信息手段,相繼開通官方微博、微信平臺,開設“檢察官說法”、“案件報道”、“微話預防”等欄目,積極向社會公布相關案件查處信息,截止9月中旬,該院已通過微博、微信重大案件信息、檢察辦案流程信息137條。同時,該院還利用二維碼技術,通過對“依申請公開案件”創建“微代碼”,發送給律師和案件當事人查詢,實現律師“足不出戶”“掃一掃”即可獲知案件進程情況,目前,該院已制作二維碼查詢12件次,為辯護律師提供點對點信息傳遞,受到案件承辦律師的廣泛好評。
三、堅持全方位延伸,實現案件信息公開多元化
為進一步擴大案件信息公開的涉眾面,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推出“一卡二函三表”,確保全面、全程、全方位公開案件信息。
一是利用“一卡”延伸宣傳。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依托駐各街道的檢察室和檢察工作站,向社區群眾廣泛發送檢務公開聯系卡,向廣大群眾重點介紹該院檢務公開的主要載體、平臺、參與互動的途徑,將案件受理、辦理當事人控告、舉報、申訴的流程,以及近期的反腐前沿、新法速遞等信息傳達給群眾,讓人民群眾了解檢察機關案件信息公開的部署、途徑和方式,積極參與到案件信息公開工作之中。
二是利用“二函”深化公開。為確保被羈押犯罪嫌疑人及其親屬的案件信息查詢知情權,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對逮捕案件的近親屬,在犯罪嫌疑人執行逮捕后24小時內即發送“案件信息查詢告知函”,告知逮捕案件相關辦案信息查詢的路徑、方法,減輕了近親屬不必要的訴累。同時,為對等保護被害人、訴訟人的訴訟參與權,該院案管部門在受案次日,通過發放“訴訟權利告知函”,讓被害人、訴訟人及時了解案件辦理情況,依法行使訴訟權利,實現了案件信息公開由單方面的靜態展示向雙方互動的動態展示轉變,提高了執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三是利用“三表”拓展服務。首先是發放案件信息查詢流程表,重點向審查、民事申訴案件當事人及其近親屬、辯護人發放,對當事人通過上網、來電、到大廳查詢案件程序性信息等三種方式所要攜帶、提供的身份資料、可查詢內容、聯系方式進行圖表說明,真正做到“一表在手,查詢不愁”。其次是制作以案說法建議表,督促業務部門結合公開的法律文書,分門別類撰寫以案說法的案例到門戶網站,對群眾進行普法宣傳、自我保護提醒,以彌補檢察法律文書普遍存在的表述簡單、說理性不強等缺憾。第三是填寫檢務公開工作評議表,通過微信平臺定期向“三大員”報告案件信息公開工作情況,邀請“三大員”到為民服務大廳現場感受公開工作實效,提供終結性法律文書、程序性信息給“三大員”評查,由“三大員”綜合評查案件信息公開工作填寫評議表,提出有針對性的意見和建議,促進案件信息公開工作進一步公正、規范、高效。
鎮江市潤州區人民檢察院通過推動案件信息公開制度化、效能化、多元化的“三化”制度,成功搭建檢務公開信息化平臺,有力促進了檢務工作規范化、效率化,大大提升了執法公信力,為實現檢務工作的公平、公正創造了良好的制度環境。同時,通過“三化”制度的推進與落實,在全院上下形成了“執法司法越公開就越有權威和公信力”、“公開是原則、不公開是例外”的執法理念,以實際行動向社會傳導檢務公開的正能量。
律師刑事申訴總結范文4
一、以修法為標準對海淀一年民事檢察工作實踐的分析
數據表明,2013年度海淀檢察院的民事檢察工作有如下四個特點,即多元化監督格局下檢察建議占據半壁江山;執行監督、立案監督線索數量劇增;案件總量下降情況下自行發現案件成為重要來源;化解矛盾難度增加亟待配套解決。概況為一句話就是“量減、面廣、多元監督格局初顯,但是化解矛盾形勢艱巨而復雜”。
一年來民事檢察工作的評價,要結合司法改革中增強司法公信力和涉法司法導入的大背景,根據民事訴訟法賦予檢察監督的任務和修改部分是否發揮作用來進行。民訴法第二條規定了民事訴訟法的任務,保護當事人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正確適用法律,及時審理民事案件,確認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制裁民事違法行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因此,檢察監督的目標是維護司法公正,法律的權威和尊嚴,維護社會秩序,經濟秩序,保障社會主義建設事業順利進行[1]。具體衡量,主要還是從有無實現民訴法修改涉及民事檢察的四個預期目標來判斷[2]。
(一)擴大了監督范圍情況
雖然法律擴大了檢察機關的監督范圍,但與全國大部分檢察機關一樣,海淀院也一直在探索執行監督、調解監督、督促等等,因此這一部分對海淀的影響不大;相反,由于申訴前置條件的限制,收案的絕對數量減少明顯,從2012年的203件下降到2013年的112件。
對于案件數量,去年年底預測數量會減少,但預計下半年會急劇上升。但結果表明在基層院并沒有很大變化。同時,成案率有所下降。從2007-2012年海淀檢察院數據看,每年差不多有10%左右的成案率。但是2013年海淀的數據看,成案率也有所下降。
綜上,從拓寬監督范圍標準看,目前對基層檢察機關的影響還不是很明顯。從數量上看甚至有較大幅度的下跌;從案件類型來看,目前沒有明顯變化。雖然執行、立案和違法行為舉報的咨詢量有較大幅度增長,且成案率,相較于海淀此前10%,還有較大的增長,但是一則樣本數量太少,二則民訴法剛剛運行一年,還不好說有明顯變化。從這個意義上來講,也可以說基本實現了立法的預期目的。
(二)增加了監督方式情況
此處主要是指增加了檢察建議,即再審檢察建議與一般檢察建議。與大部分兄弟院一樣,我們也是從2007年前后就開始了再審檢察建議方式的運用。
1.檢察建議的數量略有下降,但變化不明顯。2013年發出再審檢察建議6份,有4個屬于自行發現的貸款詐騙案件的類案,2個屬于物業糾紛類案。一般檢察建議數量基本持平。原因主要是我們對于多發、常見問題都通過向同級法院發送《年度民事訴訟監督通報》的形式予以代替?;貜蜖顩r與修法前相比也有下弱化,無論是在回復的及時性、建議的采納等方面都有所下滑。
由于法院申訴前置的規定,加上《規則》32條的限制,理論上,再審檢察建議將以法定一審小額訴訟、調解案件和缺席審判三類案件為主,基層檢察機關適用空間比較有限。實踐中,由于檢察監督周期的相對漫長與結果的相對不確定性,未來一個時期,基層檢察機關再審檢察建議的適用,主要是符合《規則》第77條要求的調解案件和第83條要求的判決裁定案件,尤其是缺席判決案件為主。
2.檢察建議在質量上存在約束力偏軟和不規范兩個問題。關于檢察建議約束力偏軟問題的分析。新修改的民訴法明確規定了檢察建議的監督方式,使基層檢察院擁有了同級監督的法定監督方式。但是,對于檢察建議的法定效力以及人民法院應如何處理檢察建議的程序并沒有作出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頒發試行的《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也缺少對檢察建議的相關配套規定。目前僅在2011年頒行的兩高《關于對民事審判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第7條和第10條分別規定了再審檢察建議和一般檢察建議人民法院回復期限方面的內容。
重要的是,新修改的民訴法規定的檢察機關受理民事申訴案件的前置條件,使檢察機關受理的民事申訴案件都已經過同級人民法院的再審審查,而檢察建議是由檢察機關向做出原生效裁判的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機關亦缺少后續的監督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檢察建議這一法定的同級監督方式的效果。
關于檢察建議采納率較低的原因,筆者分析有二:一是再審檢察建議采納高影響法院系統內部考核績效,主觀上不愿意采納。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檢察建議作為監督形式之前,檢察建議作為兩家合意的產物,大家更多的是用合作與信任進行維系。當現在法律規定了,但是又沒有明確回復期限,部門利益的思維就會回到檢法博弈中,直到達成新一輪的平衡。二是兩高會簽文件規定的期限并沒有在民事訴訟法修改后得到體現,至少法院可能會理解為沒有期限,尤其是對跨區域甚至跨審級發的檢察建議更是如此。
關于檢察建議不規范問題,主要體現在形式和流程兩個方面。從形式方面看,如果包含刑事檢察建議在內,并沒有統一的名稱、格式要求,有時甚至同一個單位發出的文書名稱都不一致。當然,民事訴訟法修改后,至少在民事訴訟領域相對統一了名稱。在刑事訴訟中,還存在檢察意見書等等稱呼。從流程方面看,則存在主管部門、受文機關等雙向不規范的問題。如海淀規范以前,主管單位有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和辦公室兩個部門負責,如果是發往法院的檢察建議,受文部門五花八門,現在則統一由審判監督庭負責,由審判管理部門受理后再分別發往具體部門,具體部門受文后,在一定期限內反饋,再經審判監督庭審查后回復檢察機關。
(三)強化了檢察監督的手段方面
由于發現新證據是一個很重要的監督事由,因此,在修法前我們也一直沒有放棄使用調查的手段。如借用自偵部門的手續查詢當事人財產、房產狀況(核實當事人情況),與公安部門協調調查當事人自然身份狀況(缺席判決中當事人身份情況)?!兑巹t》中雖然用9條的篇幅規定了調查核實的內容,但是對于剛剛列舉的調查還是沒有明確,僅在66條中第一款第6項“查明案件事實所需要采取的其他措施”。但總體來說,為了使我們調查更有合法性,下一步在條件成熟時應當進一步將合適的手段補充到規則中去。目前高檢在制定法律文書模板時,可以將相關金融、證券機關查詢文書列入。
從強化監督手段,如果說從明確調查權而言,已經實現了立法的預期目標,但是需要相應配套規定。當然,這個問題在實現了大部制試點的地區,可能已經不存在。
(四)規范了檢察監督程序方面
如民訴法修改所涉,規定了檢察監督的前置條件,限制了反復申請監督,明確了檢察機關審查期限等規定,確確實實解決了重復受理、反復申訴等問題,為檢察監督成為涉法涉訴司法化解決重要通道奠定了堅實基礎。絕對數量減少,集中精力抓好同級監督。2013年,同級監督成為我們基層檢察院的工作重心。從案件類型看,據負責日常接待的控申部門同志介紹,2013年度執行監督、立案監督和違法行為舉報占了民事類接待半壁江山。但是由于《規則》剛剛頒布,由于上述三類案件的特殊性,我們極其慎重的開展了執行監督、立案監督和違法行為調查的工作。
二、實踐中凸顯的制約基層檢察院民事檢察監督的三個難題
規范,必然就對不成熟的地方暫時不規范,下面向大家匯報一下實踐中三個難題及本人的初步思考。
(一)“多元化”監督格局基本形成,但由于缺乏可操作程序,未能深入開展
監督范圍的拓展和監督方式的增加,導致檢察機關民事訴訟監督工作格局的根本轉變,民事訴訟監督工作將從以往偏重對生效裁判的一元化監督格局轉變為對訴訟過程、訴訟結果、執行活動全面監督的多元化監督格局,但是在實踐中,對于訴中訴前監督、執行監督、調解監督,由于缺乏可操作的程序或未與人民法院進行有效溝通銜接,不僅難以深入開展,而且監督效果不佳。
立案與執行成為百姓申訴的熱點,但由于權力界限不清,難以有效監督。如前述,監督的前提是權力界限清晰。在權力界限模糊狀態下,執行監督、立案監督很難有較大的作為。模糊,既有法律缺失的原因,也有法律不細可操作性不強的根源。如調解監督中,債務人有轉移資產拒不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行為的,目前難以規制。因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2000]117號“關于拒不執行人民法院調解書的行為是否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答復”以及人大常委會2002年關于《刑法》第313條的解釋,無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追究調解生效后轉移資產者的刑事責任。
(二)如何在涉法導入司法解決背景下做好矛盾化解工作
由于民訴法修改將檢察機關作為涉法導入司法解決的重要載體,但是在如何徹底化解矛盾方面相對滯后,導致實踐中當事人經過一審、二審、再審和檢察機關申訴的3+1模式,仍然不服的情況,沒有有效規制。加上法院系統在再審階段以審查而非審理方式,將海量案件導入檢察機關,大大超過了檢察機關化解的能力。檢察機關無論是在組織、人力和制度上都沒有充分做好消化海量導入案件的準備。筆者認為,《民事訴訟法》第209條是涉法法制化的重要制度設計,以3+1模式實現的法制化化解。但是在權力監督向權力制衡的轉型期中,必須堅持檢察機關申訴案件的兩個法制化改造前提。其一為信息公開,除了向社會公開的法律文書外,還應當包括副卷和法院內部遵照執行的司法解釋性文件及指導性文件,時機成熟的地區應當實現判決數據庫共享。其二為檢察監督的法制化改造。在堅持監督法院是否依法履行公權力的定位基礎上,在主體方面,要引入特約監督員、人大代表等社會力量;審查機制方面,要擴大公開聽證式審查的范圍,并適時邀請法律援助力量以平衡失衡當事人案件的審查。審查范圍,一般不超過審判事實,原則上不接受新的事實與證據,如果新事實證據符合審判監督程序,由法院自行提起,必要檢察院可以檢察建議解決。
在提高審查質量基礎上,統一檢察機關和社會力量,對于無理訪案件,依靠相關力量,及時終結司法審查程序。的徹底法制化,矯枉必須過正,才能打消不信法,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的僥幸心理。
(三)民事、行政、刑事交叉案件多發且判例指引有限
目前,民事訴訟、刑事訴訟、行政訴訟三大訴訟交叉成為常態,也成為很多律師的重要訴訟策略,同時交叉案件立法相對不統一且識別困難。但同時也是檢察機關自行發現的重要來源,且一旦查實,監督效果能得到有效保證。在2013年發出的6個抗訴案件中,除了缺席需要公告送達外,都已經得到糾正。當然,出于濫用裁量權甚至犯罪的故意,惡意使用“以刑止民”或者“以民止刑”的,主要是司法權力監督和制衡的問題[3]。
以刑民交叉而言,民,主要是民事侵權和商事糾紛。民事侵權,視其嚴重程度,分別承擔民事侵權責任、行政違法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何者構成違法乃至犯罪,分別要承擔什么責任,要由實體法加以審視。但是,究竟用什么標準來判斷適用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法)還是刑法,繼而決定適用什么程序進行處理,就離不開程序法的判斷。由于刑民交叉案件在概念上的模糊性,在實體上刑事與民事交織互涉,程序上如何處理兩者在位階與位序上的關系,加上證明的有限與局限,以下三個方面問題值得關注:一是界定刑事案件還是民事糾紛的過渡叉的適用標準與程序不明;二是若針對同一法律事實的競合型交叉,同時存在刑事、民事兩個或兩個以上訴訟或者生效裁判,如何解決位階和位序上的沖突;三是缺乏刑民訴訟互涉時的相關程序和規定[4]。
三、關于做好下一步基層民事檢察工作的三點建議
《規則》細化了民訴法的原則性規定,為民行檢察工作提供了詳細的工作程序,下一步要圍繞提高司法公信力為重心,攻克化解難,提高監督效果難,違法行為調查難等三個難題,全面有序推進多元化監督工作。
(一)積極轉變觀念,強化同級監督
重點是要樹立三個司法共同體的理念、依法規范監督的理念和監督謙抑性的理念。民行廳長鄭新儉在《人民檢察》貫徹實施修改后民事訴訟法專題中發文提出把握三個問題五個并重。其核心就是要解決理念問題。我們要樹立“以合法性監督為中心”的多元化監督,慎重履職。兩高在《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中,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應當建立相應的溝通協調機制,及時解決實踐中出現的相關問題。因為新民訴法仍未對檢察監督實踐中所必然涉及的諸多問題作明確規定,所以貫徹實施新民訴法,應立足實踐,積極創新和規范民行監督的程序。
(二)努力拓展案源,確保監督力度不減
在總結上一年度好的經驗基礎上,下一步我們將采取多種措施保證案源。一是積極運用多種形式開展民行宣傳工作,努力擴大民行工作的社會影響。二是加強與社區及行業聯合會的聯系,發現日常生活中的線索。開展定期接訪、聯合接訪等活動;加強與律師工作協會的溝通交流,通過各種形式,與專職律師保持經常性聯系。三是做好刑民案件轉化和銜接工作,拓展自行發現案件。
(三)積極研究司法體制改革對民行工作的影響,未雨綢繆
中央司法改革文件關于民事檢察工作的影響,歸納起來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省級以下法院、檢察院實現人財物統一管理,管轄與地域適當分離對我們工作的影響。對內,在發揮檢察一體化,反制外部不當干預基礎上,要考慮規范上下級檢察機關指令的規范化、書面化;對外,如何平衡同級人大報告工作與檢察機關內部一體化之間的張力。
二是推進檢務公開,增強法律文書說理對民事檢察工作的影響。法院審判公開,一方面形成對檢察機關公開的倒逼,要求我們隊終結性法律文書更加規范、更加具有說服力;但是另一方面,也是我們檢察機關自行發現的重要途徑??梢栽诎讣€索和類案監督方面,發揮我們的監督專長。
三是廣泛實行人民監督員制度是我們改革民事檢察審查方式的良好契機。為了增強司法權威性,提升檢察機關在3+1模式中把好最后一關,有必要對檢察機關審查做法制化改造。人民監督員的參與對于我們法制化改造提供了組織上和權威性方面的幫助。
四是建立涉法涉訴依法終結制度對民事檢察審查方式的倒逼。民事檢察是涉法涉訴依法終結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如何有效提高民事檢察工作的辦案質量,有力提升公信力,必須要與涉法涉訴依法終結制度有機結合起來,在人力、組織、機制上予以保證,及時提出我們檢察機關的需求,為完成黨和人民賦予的歷史重任奠定良好組織基礎。
注釋:
[1]鄭新儉:《貫徹修改后民訴法 應把握好三個問題五個并重》,載《人民檢察》2012年第21期。
[2]劉海璇:《論修改對民事檢察工作的影響》,載《上海政法學院學報》2013年9月第28 卷第5 期。
律師刑事申訴總結范文5
論文關鍵詞 辯護律師介入 職務犯罪偵查 訴訟地位
一、律師辯護權在偵查階段的體現
(一)會見權
新刑訴法第37條規定:“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笨梢?,除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需經偵查機關同意外,其他普通職務犯罪案件的辯護律師均可以憑“三證”會見犯罪嫌疑人,一改以往會見難的局面。
(二)權限
按照新刑訴法的規定,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除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申訴、控告外,還可以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回避等。新刑訴法第95條明確規定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較現行法律,律師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不再限于取保候審一種。新刑訴法第31條第二款則賦予辯護律師提出回避和申請復議的權利。
(三)提出意見權
辯護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在案件偵查終結時,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偵查機關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并記錄在案;辯護律師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上述規定無疑給予辯護律師更大的空間了解案件情況、發表辯護意見、監督訴訟活動,從而影響著偵查活動的走向,改變著偵查階段控辯關系的格局。
二、辯護律師介入對職務犯罪偵查的影響
(一)口供中心主義面臨挑戰
首先,律師可自由會見嫌疑人,不限次數、不被監聽,使嫌疑人更加了解相關的法律知識,在實體上提升對所涉嫌犯罪的認識。其次,律師的程序性辯護使犯罪嫌疑人的程序意識增強,給偵查機關偵查活動的合法性提出更高要求。再有,職務犯罪的嫌疑人本身素質較高,心理素質也較強,再加上律師的專業幫助,進一步消除了犯罪嫌疑人的恐懼情緒,提高了防御意識??傊q護律師介入偵查后增大了犯罪嫌疑人抗審的可能性,翻供的情形會不斷出現,必將影響案件的順利查處。如北京市某檢察院對律師會見后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比率進行調查,律師介入偵查階段引起翻供的案件,達到翻供案件總數的80%以上。
(二)偵查模式受到挑戰
辯護律師的介入使職務犯罪偵查活動置于律師的監督之下,調查取證變得公開化、透明化,給長期形成的“重打擊、輕保護”的執法理念帶來很大沖擊。第一,新刑訴法規定了很多證據規則,比如不能強迫自證其罪、非法證據排除等,如果在偵查階段有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行為存在,在辯護律師的監督和主張下,所收集到的證據很可能在將來的訴訟活動中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第二,辯護律師在偵查階段亦享有調查取證權,可以說自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律師的調查取證活動與偵查人員處于同步狀態,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偵查機關的取證優勢,增加了取證難度。
同時,一些過去使用的偵查手段在辯護律師介入后無法使用。比如,職務犯罪偵查部門在實踐中形成了辦理窩串案的一系列工作機制和工作方法。在現行刑訴法體制下,有關案件的線索、信息都由偵查部門一家掌握,在證據上占有絕對優勢地位。而辯護律師介入偵查活動后,法律賦予其更強有力的辯護權利,偵查機關的這種優勢局面必然會被打破,甚至出現訂立攻守同盟、打草驚蛇等諸多不利情形,給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辦理窩串案帶來阻礙。
三、應對辯護律師介入的對策
(一)轉變執法理念,樹立兩個意識
1.樹立人權意識。新刑訴法將尊重和保障人權作為基本原則確定下來,意味著在整個刑事訴訟活動中尊重和保障人權是一個永恒的話題,職務犯罪偵查活動也不例外。律師在偵查階段訴訟地位的明確正是基于這一立法原意。職務犯罪偵查人員應轉變“重打擊、輕保護”陳舊執法理念,正確樹立人權意識,才能適應新形勢的要求。具體而言,偵查人員要做到尊重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嚴,也就是要把犯罪嫌疑人當做平等的訴訟主體來對待,不得作出侮辱、貶低嫌疑人人格的不當行為,禁止刑訊逼供。
2.程序意識。自偵部門任何一個程序上的違法都將是授人以柄,成為律師據以攻擊的武器。因此要求職務犯罪偵查人員要轉變“重實體,輕程序”的執法理念,樹立牢固的程序意識,將程序觀念貫穿偵查活動始終。大到每一個偵查環節的審批程序,小到每一份筆錄的制作,都要做到程序合法,無可挑剔。同時要看到,新刑訴法關于偵查程序的規定更加全面和嚴格,偵查人員要全面學習、熟練掌握。比如在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被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這一規定明確了偵查機關具有告知的義務,如果沒有及時告知將會涉嫌程序違法。
(二)積極探索研究,做好兩項工作
1.搞好案件初查工作。辯護律師介入偵查使犯罪嫌疑人的防御性增強,犯罪嫌疑人口供的穩定性降低,對職務犯罪偵查部門而言只有轉變依靠口供、由供到證的偵查模式才能應對新刑訴法的要求。在這種情形下,不遺余力的做好初查工作就顯得尤為重要。初查是審查的一種方式,是對管轄范圍內的線索進行初步調查,以判明是否符合立案條件的訴訟活動。②初查是職務犯罪案件進入刑事訴訟程序前一個重要的階段。初查內容包括案件事實,即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和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還包括涉案人員的有關情況。初查的成效決定著職務犯罪是否能立案,被初查的當事人是否能得到法律的追究,所偵查的案件是否能夠得以突破,決定著查辦案件的成敗。要降低對口供的依賴,減少翻供給偵查工作帶來的不利影響,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將工作重心前移,向初查要效率、向初查要證據。在工作思路上,偵查人員應從由供到證的思維方式向由證到供轉變,在接觸案件、受理審查職務犯罪線索時,就要樹立證據的意識和全局的意識,盡可能收集更多的物證、書證和證人證言等證據,為后續的偵查活動奠定基礎。在工作流程上,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注重總結各種不同案件在初查階段呈現的規律,探索諸如貪污、賄賂等類型案件在初查階段應掌握哪方面的證據,哪種類型的證據等等。只有不斷在實踐中摸索和總結,才能使初查工作更具操作性和有效性。
2.提高偵查技能。辯護律師的介入給職務犯罪偵查的取證工作帶來不小的壓力,偵查部門應不斷提高偵查技能,以應對新的挑戰。第一,轉變辦案習慣。打破固有的封閉式辦案習慣,做好在開放的環境下辦案并接受律師監督的準備,著力提高透明條件下的工作能力,以開放的心態和嚴謹的作風迎接新刑訴法的實施。第二,提高首次訊問質量。按照法律規定,在偵查機關首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時,辯護律師還未介入,因此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抓住首次訊問的時機,利用好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強制措施之初慌亂、恐懼的心理,從訊問中得到更多的信息和線索,打好這一時間差。要做好首次訊問,就要求偵查人員認真準備訊問提綱,充分利用初查階段獲取的嫌疑人的特征和弱點,并將之運用到訊問的策略上來,將第一次訊問成效最大化。第三,豐富偵查手段??诠┮蕾嚩鹊慕档图叭∽C難度增加都迫切需要偵查人員提高取證能力。新刑訴法首次賦予職務犯罪偵查部門以技術偵查權,偵查部門應依法運用好技偵手段,更好地為突破案件服務。職務犯罪偵查部門應加強對相關專業知識的學習,加強對審計、稅務等領域的取證規律研究,不斷拓展偵查手段,提高取證能力。
律師刑事申訴總結范文6
將公平正義還給老百姓
“感謝檢察機關幫鎮黨委、政府化解了因移民引起的土地補償糾紛。”12月9日上午,河南省社旗縣晉莊鎮黨委書記帶領該鎮陳建龍村群眾代表和移民新村群眾代表來到社旗縣檢察院,將一幅繡著“深入基層大走訪 化解矛盾促和諧”的錦旗送到該院副檢察長劉洪波手里。
2009年根據國家南水北調中線工程需要,社旗縣晉莊鎮陳建龍村作為丹江口庫區移民的安置點,占用了該村13組的部分土地。由于部分村民認識不到位,圍繞土地征用、補償問題,該村部分群眾多次到鎮黨委、政府上訪。
今年10月,該縣檢察院副檢察長葉煉等檢察干警在陳建龍村走訪時,該村村民一聽說是檢察院來了解情況,不少村民便踴躍反映問題,并且集中在土地補償款發放。
通過入戶調查發現,2009年第一批丹江口庫區移民安置點計劃征用陳建龍村13組43戶群眾的部分耕地。鎮政府委托該組推選出的群眾代表周某和張某負責征地工作及補償款發放工作。由于此塊土地分布在該組43戶群眾中,面積各不相同,周某和張某采用原始的丈量方法,確認所征用土地面積為40畝。而移民局后根據衛星定位的丈量方法,確認實際占用土地面積為42.5畝,并按照實際占用面積42.5畝,每畝19760元的補償標準,將共計839800元補償款劃撥給鎮政府。鎮政府又將此款如數撥給周、張二人,由周、張二人向群眾發放。周某和張某按照每畝19760元的標準向群眾發放了40畝共計790400元的補償款,余下2.5畝的土地補償款49400元由于群眾的發放意見不統一而沒有發放,暫存在周某和張某共同管理的賬戶中。
由于征用的土地已經集中,原來戶與戶之間的界石標志已蕩然無存,無法丈量確定各戶的實際畝數,所以這一問題遲遲未能得到合理解決,群眾認為有人想侵占這2.5畝土地補償款,于是,便多次到鎮政府反映。
副檢察長葉煉當即決定由他和鄉、村干部一起逐戶做群眾思想工作,聯系專業的土地丈量技術人員,確定具體、準確的失地面積。經過該院干警的積極協調,將剩余款項交由鎮政府保管,按照每戶失地面積大小按比例將剩余補償款予以發放。一直為此多次上訪的群眾從鎮政府工作人員手中接過補發的補償款說:“我們在乎的不是能再補多少錢,而是群眾的知情權落到了實處,感謝檢察院的同志出面,將公平正義還給了俺們老百姓?!?/p>
(文/宋德明 李根)
經驗
創新方法解決民行“瓶頸”
安徽省淮南市謝家集區檢察院,以創新方法為抓手,暢通群眾申訴渠道,積極化解社會矛盾,解決了制約民行檢察工作發展的“瓶頸”問題。去年以來,共受理12件,已辦結9件。
一是探索公益訴訟案件辦理。該院創新檢察監督方式,通過深化民生檢察服務,積極探索公益訴訟案件的辦理。今年4月,在被告人魏奇峰涉嫌交通肇事一案中,由于該案的受害者(因車禍當場死亡)是街頭流浪人員,不能確認其身份。為保護受害人親屬的合法權益,該院遂向謝家集區民政局發出檢察建議書,謝家集區民政局采納了該院的建議,已向謝家集區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二是建立聯絡員制度。案源嚴重匱乏,曾是制約該院民行工作發展的“瓶頸”。為解決這個難題,該院暢通申訴渠道,拓展案源,推行了民行檢察聯絡員制度。采取“走出去、請進來”的辦法,到各個律師事務所、司法所走訪,與律師、法律工作者交流、座談,加強聯系,通過他們來宣傳,促進當事人充分行使申訴權。還邀請部分律師和法律工作者召開座談會,聽取他們的意見和建議。經過兩年多的探索和完善,今年該院的聯絡員已達23人,覆蓋了全區每一個鄉鎮。
三是服務“三農”。該院堅持面向農村,創新工作機制,服務“三農”。以楊公、孫廟、孤堆三個集鎮為重點,在轄區內各鄉鎮的司法所均建立了維權工作站。通過聯絡員制度,及時受理申訴,反饋案件辦理情況,切實解決了基層群眾申訴難問題。同時。開辟了“綠色通道”,公布受理申訴的電話,隨時接受法律咨詢。規定凡是“涉農”案件,優先審理,特事特辦,專人專辦,快審快結,為群眾提供更為便捷、高效的司法服務。(文/王來勇 呂慶寧)
做法
強化對人民法庭的法律監督
近日,山東省費縣檢察院和法院聯合出臺了《強化對人民法庭法律監督的實施意見》(下稱《意見》)。
據了解,《意見》是根據《民事訴訟法》、《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檢察官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檢察工作和人民法庭的工作實際,制定并實施的。
《意見》指出,檢察機關對人民法庭立案審理的案件定期監督檢查。對人民法庭違反法定程序立案審理的案件,對違反法定程序的提出檢察建議,人民法庭應在七日內予以糾正。此外,《意見》還對監督程序、監督方式、監督范圍等做了詳細規定。
費縣檢察院相關負責人介紹說:“出臺《意見》是為確保國家法律統一正確實施,加強檢查機關與人民法庭的協作配合,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確保司法公正?!保ㄎ?孫龍珍 王繼春)
成效
落實三項重點工作保障民生
12月15日,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召開了2010年重點工作新聞媒體通報會,介紹了海淀區檢察院這一年來深入貫徹社會矛盾化解、社會管理創新和公正廉潔執法三項重點工作。
首先,加強民行檢察監督。一年來,共受理各種民商和行政申訴案件135件,結案111件,結案率超過80%;向法院提請抗訴17件,通過辯法析理,還促成兩件民事案件和解結案。向反瀆部門、偵監部門、公安部門移送犯罪線索近20件,向法院發出再審檢察建議2份,發揮了民行檢察工作的監督實效。
其次,探索少年檢察工作模式,今年9月該院成立了北京市首家少年檢察處,集偵監、公訴、監所、預防等檢察職能為一體,引入專業社會工作并動員全社會力量,共同做好犯罪未成年人和在校大學生的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形成了海檢特色的“4+1+n”工作模式。
第三,針對輕微刑事案件,海淀檢察院公訴部門和批捕部門積極推行刑事和解和快速辦理兩大機制,有效減少審前羈押率和羈押時間,最大限度地減少社會對立面,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最后,總結民生犯罪特點,針對集資詐騙、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電話詐騙、網絡盜竊、網絡征婚詐騙、中關村電子一條街經濟犯罪、生產銷售偽劣產品、非法經營、倒賣車票、醫院專家號等涉及危害民生類的犯罪案件,向有關部門發送20余份檢察建議。(文/劉麗娜)
觀點
使人民監督員制度更具鋼性
檢察機關正在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電視電話會議精神,部署在檢察機關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筆者認為,為了使人民監督員制度能夠充滿活力地真正有效地運行下去,應該在進一步實現人民監督員外部選任的基礎上,逐步改變人民監督員制度只能由檢察機關的內部文件加以規定,職責與監督程序只能由檢察機關確定,管理機構只能設在檢察機關等種種缺陷,徹底打破“自己請人監督自己”的嫌疑,將未來的人民監督員制度轉化為真正的外部監督。
盡管這次全面推行人民監督員制度進一步調整了其監督范圍,將此前試點階段的“三類案件”、“五種情形”統一調整為七個方面,簡稱“七類案件或事項”, 進一步規范了其監督程序,對監督工作的啟動、開展和反饋等具體環節作了明確規定。但是,人民監督員制度對檢察機關的司法行為并不構成實質性影響,其意見僅具建議、批評、咨詢、言諫的性質,總體仍然缺少足夠的剛性監督力。因此,筆者認為,要使人民監督員的監督更具剛性,更好的促進檢察機關的公正廉潔執法,從法律上明確人民監督員制度的“權力監督”是一個必然的發展趨勢。(文/田海濱 潘世芹 王培友)
實務
所外執行是否應計入已經執行的勞教期限
劉某2009年11月26日因盜竊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被勞動教養委員會決定勞動教養一年,勞教期限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0年11月25日止。2009年12月4日,甲市公安局將其送交市勞動教養管理所執行時,勞教所因其患病決定不收容。勞教所決定不收容后,公安機關未作出所外執行決定,劉某回家治病后痊愈。2010年3月22日,甲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作出新的勞教決定,仍對其勞動教養一年,但將勞教期限改為自2010年3月22日起 至2011年3月21日止,并將其送交勞教所執行,未將勞教所決定不收容后公安機關未作出所外執行決定的期間計入已經執行的勞教期限。
勞教所決定不收容后,公安機關未作出所外執行決定的期間是否應當計入已經執行的勞教期限,產生了兩種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不應計入已經執行的勞教期限。依據是:勞教人員在治病期間,既沒有勞教執行機關對其執行勞動教養決定,也沒有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對其幫教,其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故不應計入已經執行的勞教期限。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計入已經執行的勞教期限。依勞動教養管理所依據《勞動教養試行辦法》第14條、《勞動教養管理工作執法細則》第五條的規定,在所外執行期間的期限自然應當視為已經執行的期限。
筆者的意見是應當計入已經執行的勞教期限,公安機關應將劉某在勞教所決定不收容后公安機關未作出所外執行決定的期間計入已經執行的勞教期限。
在勞教所對患病的勞教人員作出不收容決定后,公安機關不予辦理所外執行的情況下,就產生了兩個明顯的問題:勞教所因病不收容,勞教決定不能實際執行,使勞教決定成為一紙空文;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住地街道辦事處、居(村)民委員會因為缺乏所外執行決定,也無法依據所外執行決定對其進行幫教,要求其遵守所外執行的規定,使勞教人員處于脫管失控的狀態。要解決這個問題,筆者認為,需要將司法部不收容的疾病標準與公安部所外執行的疾病標準統一起來。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公安機關可以將勞教所的不收容決定作為所外執行的依據,在勞教所決定不收容后及時作出所外執行決定,既防止勞教決定無法落實,又防止勞教人員處于脫管失控的狀態,同時也解決了前文所述期限計算的難題。(文/馮玉忠 張軍)
科技
網上全程實時監控辦案
12月8日一大早,山東省棗莊市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檢察官劉艷飛,在網上監控到王某搶劫案審查批捕的預警“黃燈”亮了,立即與承辦該案的檢察官小孫聯系,提示期限將滿。接到電話,小孫慚愧地說:“我一時疏忽,把案件期限記錯了,幸虧你及時提醒?!眱商旌螅缸锵右扇送跄潮灰婪ㄅ鷾蚀?。
這是該市檢察院案件管理中心運行中的一個實例。棗莊市兩級檢察機關案件管理中心同時成立并全面運行已經一年多,案管中心的主要職責是對檢察機關辦理的刑事、民事、自偵等各類案件統一受案、分案和卷宗材料的接收、移交,跟蹤監督辦案流程,實行問題預警和質量評估等。通過案管中心,建立了統一案件入口和分案、統一流程監控、統一贓款贓物登記管理、統一案件質量評估的“四統一”工作模式。案件進入系統后,檢察長、分管檢察長和部門負責人可隨時登錄系統,掌握辦案程序是否合法,了解辦案進展和案情信息。
案件管理系統還設置了即時預警功能,通過在網上閃動“綠、黃、紅”三色燈的直觀形式對辦案時限進行提示。
在統一贓款贓物登記上,案管中心負責受理本院偵查部門暫扣和公安部門隨案移送的贓款贓物,對贓物實物貼上條碼拍照后,將信息錄入管理系統,并按規定隨案移交有關部門管理。中心負責對涉案款物處理情況進行監督,既避免了贓款贓物的丟失、毀損和隨意處理等現象,也有效防范了違紀行為的發生。
今年以來,先后有廣東、上海、江蘇等26個省市檢察院前來學習交流案件集中管理工作經驗。
棗莊市檢察院檢察長于家珍告訴筆者:“集網上辦案、網上管理、網上監督功能于一體的案管系統使我們能準確掌握全市檢察業務工作的整體情況、個案情況、某個承辦人的辦案情況,提高了工作效率和決策水平。全程監控改變了原來事后監督的模式,加強了對內部執法程序的同步監督,保證案件的程序公正,有效防范了各類問題的發生?!保ㄎ?李曉波)
經驗
涉農職務犯罪預防對策
近年來,河北省永年縣檢察院把加強預防涉農職務犯罪作為服務大局的著力點,結合永年實際,圍繞查辦涉農特別是農村基層干部職務犯罪案件。在司法實踐中,該院提出預防涉農職務犯罪的四個要點。
首先,要建立有效的內外監督制約機制,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尤其是要制定統一的基層財務管理規定,規范財務人員職責,逐級對財務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建立健全重要資金物資專項監督管理制度,將農民群眾關注的占地補償、扶貧救災、低保救濟等熱點問題,作為檢查監督的重點。
其次,要優化資源配置,嚴把干部選任關。在鄉鎮基層干部的選拔、選派上堅持擇優原則的基礎上,要加強對高學歷年輕黨員干部的培養,特別是要打破地域限制,實現干部選任上的跨地區化,優化干部隊伍結構。
第三,要加強思想教育,提升村官素質。要以宗旨意識、榮辱觀、法制意識為主要內容,加強對鄉鎮基層干部的從嚴從廉教育,強化他們依法辦事,“權為村民所用、利為村民所謀”的理念,提升鄉鎮基層干部的綜合整體素質。
最后,檢察機關要加大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力度。要結合辦案,突出抓好專項資金管理部門,農村基層設施重點工程、重點項目的同步預防。要認真分析涉農職務犯罪案件的發案特點和規律,加強預防對策研究,及時向黨委政府提出預防建議,幫助基層完善管理制度,防止和減少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貪污賄賂職務犯罪案件的發生。(文/楊玉民 劉柳)
活動
駐所檢察室開放接受群眾參觀
為消除社會對看守所存在的偏見,讓群眾全面了解檢察機關駐所檢察室如何履行監督職責,近日,陜西省襄垣縣檢察院駐所檢察室會同縣看守所開展對社會“開放日”活動,邀請縣委政法委、司法局、教育局、職業技術學校師生等單位代表50余人走進看守所,親眼揭開看守所的“神秘面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