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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登記范文1
一、引言
不動產,包括土地及其定著物,是人類財產中重要的組成部分。不動產登記是指不動產權利人或不動產權利變動當事人按法律規定向主管機關提交申請書及有關的產權證書、協議書或讓予書、契證等,要求登載記錄不動產的權利或權利變動的事項,經審核后記錄于專門的薄冊的法律過程。
二、我國現行不動產登記立法還存在著許多問題
(一)登記機關不統一
依據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約有6個部門可以進行不動產登記,如土地登記在土地管理部門,房屋產權登記在房地產管理機關,林木權登記在森林管理部門,草原登記在農牧業部門等。其次,登記機關和行政管理部門結合在一起,也有很大的弊端,如因登記機關分散,既不利于登記機關的溝通,又不方便當事人的查閱;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登記機關權力交叉重合時,不但會損害當事人的正當利益增加其不合理負擔,而且會擾亂正常的法律和社會秩序。
(二)登記程序不統一
目前我國調整不動產登記的法律法規有很多,如《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國家土地局的《土地登記規則》,建設部的《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等,這些法規對不動產登記的程序規定都不盡一致。使各登記機關各行其是,當事人無從適應,嚴重的損害了登記作為法律行為確認的統一性和權威性。
(三)登記機關的責任機制不健全
我國登記機關在登記時經常出現登記錯、漏,登記資料遺失,致使有關當事人損失慘重,而登記機關實際承擔的有關責任卻非常有限。這是一種權利和義務被嚴重割裂的畸形現象。如登記機關只享有收費的權利,而對錯誤登記的登記機關承擔何種責任和義務法律卻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規定具體的賠償事宜,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這對當事人而言是極不公平的。
三、對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立法思考
(一)我國不動產登記應采取生效主義
近兩年來,房地產市場十分火爆,在這種情況下,如果采取登記對抗主義勢必會導致市場的混亂。如登記只是作為對抗第三人的要件而不是生效要件,那么房地產開發商和當事人達成合意,合同即成立,開發商還可以就同樣的內容跟第三人訂立合同,合同也照樣成立,這樣當事人的權益就得不到保證,也就無法保證交易的正常進行。只有登記作為合同成立的生效要件時,當事人之間就不動產物權的轉移進行登記,合同才能成立,這在最大程度上保護了買方的合法權益。
(二)不動產登記應采取形式審查制
筆者認為,特別是在我國的當前公權力缺乏有效制約的國情下,實質審查制非常容易導致國家公權力對私權力侵擾和過度干預的問題。而登記實行形式審查制的最大弊端是登記缺乏公信力,物權變動的法律關系不明朗,物權歸屬情況不明晰,從而不利于交易安全。筆者認為,形式審查制的這一弊端可以通過不動產產權證書的方法予以解決。
(三)建立預告登記制度
預告登記,即為保全一項以將來發生不動產物權變動為目的的請求權的不動產登記。預告登記對保護不動產交易安全,維護房地產市場交易秩序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構建我國的預告登記制度,應當明確:第一,申請人的資格。預告登記應當由債權人和債務人共同申請或由債權人或債務人依合同單獨申請或根據法院的裁判提出申請。第二,可經預告登記保全的請求權范圍應當細化,即規定預告登記保全請求權的原因和范圍。第三,預告登記的效力。明確預告登記具有物權登記的效力,不但可以對抗不動產的所有權人和其他物權人,也可以對抗任意第三人。
參考文獻
不動產登記范文2
近日公布五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將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納入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實施進程,強調要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奠定產權基礎。
據悉,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農業部、國家林業局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加快推進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明確要求結合國家建立和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有關要求,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的建筑物、構筑物納入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工作范圍,實現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發證。這是國務院同意建立不動產登記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以來,有關部門首次聯合發文,明確闡述了不動產統一登記“城鄉統一”的重要意義。
《通知》明確,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目標是在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前提下,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建筑物、構筑物納入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確權登記發證的范圍,基本實現統一調查、統一確權登記、統一發證。這是維護農民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社會秩序和諧穩定的重要措施,是深化農村改革,促進城鄉統籌發展的產權基礎,也是建立實施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的基本內容。
據介紹,在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中將農房等集體建設用地上建筑物、構筑物一并納入,有助于建立健全不動產登記制度,形成覆蓋城鄉房地一體的不動產登記體系,提高政府行政效能和監管水平,避免增加群眾負擔,減少重復建設和資金浪費。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指出,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改革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的要求,推進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是實現這些改革目標的產權基礎和法律保障,對農民基本財產權利意義重大。
《通知》要求全面加快農村地籍調查,因地制宜確定調查方法和精度,避免“一刀切”,要以針對本省實際問題,進一步細化完善有關政策和技術標準。堅持農村違法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必須依法補辦用地批準手續后,方可進行登記發證。地方政府要按照2013年、2014年中發1 號文件要求將確權登記頒證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切實保障工作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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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財經國家周刊》記者從國土部相關人士處獲悉,國土部目前尚未啟動不動產統一登記試點工作,試點城市也沒有確定。寧波市國土資源局主要負責人接受記者采訪時也表示,并沒有接到國土部試點工作的正式通知。
按照國土部部長姜大明在3月26日召開的不動產登記工作第一次部際聯席會議上的表態,不動產統一登記制度全面建立需要用時三年,不動產登記信息管理基礎平臺建立需要用時四年。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獲悉,國土部已經細化了今年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的重點和時間表。主要包括統一登記機構、統一登記依據、統一登記簿冊和權利證書、統一信息平臺、啟動農村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做好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發證與統一登記工作的銜接等。
從目前工作開展的狀況來看,不動產統一登記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剛剛成立,不動產登記局的建制還未到位;統一登記依據工作方面,爭取按計劃6月底前出臺《不動產統一登記條例》和《不動產登記收費辦法》,年底前出臺《不動產登記辦法》和《不動產權籍調查規程》。
統一登記簿證工作方面,計劃年底前出臺統一的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利證書;統一信息平臺工作方面,4月、5月、6月將開展調研,了解掌握不動產登記信息建設現狀,重點掌握房地合一地方登記信息整合內容及整合模式。
也就是說,在上述具體的制度設計工作還未完成的情況下,國土部短期內不可能布置不動產統一登記試點工作。
即使這項工作正式啟動,對房地產市場的影響也并非人們預想那樣明顯。在當前反腐形勢下,不少人寄希望于不動產登記制度揪出一批“房爺”、“房姐”,或者威懾有多套房產的官員拋房,從而促使房價下降;并且認為不動產統一登記是為房地產稅開征鋪路。
然而,從不動產登記制度設立本身來說,其主要目的是為了保證“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有法可依,保證民眾的不動產交易安全。其主要意義在于可以讓有關部門清晰掌握市場數據,從而準確設計樓市的調控政策。
《財經國家周刊》記者了解到,未來,不動產登記資料的公開將是有限制的,并非像市場普遍認為的那樣會全部公開,也不是任何人都可以到登記機構輸入他人姓名就可以查到其名下所有的房產信息。《物權法》第十八條對于查詢不動產登記資料的主體有明確的規定,即權利人和利害關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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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不動產;預告登記
一、不動產預告登記的歷史制度,出臺背景
1.我國的不動產登記由于歷史的原因,起步較晚,是80年代末伴隨著房地產市場的建立,在全國范圍內進行房地產總登記,1995年1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以后建設部又出了《房地產權屬登記管理辦法》,以上提到的對我國的房地產實行的是登記發證制度,登記的種類僅限于終局登記。
2.在現實中,隨著這幾年國家大力發展商品性住房市場,房地產市場日益活躍,不動產本身的價值也隨著經濟的發展不斷升高,同時房地產交易糾紛也不斷出現,在一宗不動產交易中賣方一般享有的是物權,而買方一般享有的是債權,而物權與債權相比在效力具有絕對優勢的低位。處于這種弱勢地位的尤其在購買商品房時更為突出,在強大的開發商出現一方多買的情況下,購房者更是很難實現自己的不動產物權,為了保證這種債權的實現,保護弱者,體現公平、維護房地產市場的穩定秩序,實行不動產預告登記很有必要。
3.世界很多發達國家早就有了預告登記的成功先例。
德國在中世紀首先確立了預告登記制度(vormerkung),本是德國法上的概念,它是指為了保全以不動產物權的得失,變更為標的的債權請求權而進行的登記,這種登記,使債權請求權也獲得了公示的效力,從而得以對抗第三人。因此,可以認為預告登記是對不動產權利人處分的一種限制,它具有阻斷公信力的作用。
二、我們國家關于房屋預告登記
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是為了補充不動產登記公信力設立的一種制度。不動產預告登記是指當事人所希望的物權變更的條件不夠成熟時,法律為保護這一將來發生的物權請求權進行的登記。
因此,預告登記制度法律性質即不是一種物權,也不是一種債權保全手段,而是物權法向債權法的擴張。當事人預購商品房、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等物權法規定的其他可以申請房屋預告登記的,可以向房屋登記機構申請預告登記。預售人和預購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后,賣房未依照合同約定辦理預告登記,預購人可以單方申請辦理預告登記。預告登記后,未經權利人的書面同意,該房屋處分登記的,房屋登記機關不應當受理。但是預告登記后,主債權已經消滅的或已經具備辦理房產登記的條件,應當進行相應的登記。預告登記的其他各項事項應當在房屋登記簿上予以記載。
1.目前我國大部分地區已經受理的預告登記
預購商品房以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這是我國多數地區都已經開通的業務,建設部剛出了房產登記規范規程,將這兩項業務歸為可以合并辦理的業務,事實上為了方便百姓,好多地區已經這樣做,例如徐州市房產登記中心,就是在辦理預購商品房設定抵押時,先進行商品房預告登記,再進行抵押登記,給當事人發放預告登記證明,并出具抵押預告登記證明,由當事人送達貸款銀行,作為抵押憑證。
2.其他發放預告登記證明的還有:再建工程抵押登記
我國物權法規定,以在建工程申請設立抵押權權登記的,在建工程抵押可變更、轉讓。已經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當事人應當申請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注銷登記。在建工程竣工 并經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后,當事人應當申請將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轉為房屋抵押權登記。在建工程抵押權登記的事項在房屋登記簿上記載后,發放在建工程抵押登記證明
3.能妥善取得從理論制度上看適用于不動產,物權法106條充于妥善實行條例。
三、預告登記與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區別與聯系,制度是為了維護交易安全,已實際上有和已經成登記的既定基礎。
我國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和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
1.預告登記是國家不動產的一種所有權登記制度,而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是一種為了防止開發商已具備預售條件后將房子一房多買的行政管理手段,其并不具備所有權登記的效力。
2.二者所登記的主要目的皆不同,商品房預售備案登記,登記的主體是開發公司,是賣方,而預告登記是買賣雙方的行為登記的主體是賣方。
3.二者的聯系是商品房預告登記,一是開發商辦理了預售網上備案登記,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
當事人與開發商簽訂了商品房買賣合同,方可憑此手續辦理預告登記,
四、預告登記的完善
我國的不動產預告登記制度,基本是建立起來了,這是我國登記制度的革命性的亮點,《物權法》對預告登記的范圍,效力和消滅作出了規定,但只有一個條文,相對于《德國民法典》的六個條文和《瑞士民法典》的四個條文來說,就顯得有所不足,這些規定是比較原則性概括性,缺乏具體的操作性,因此希望在具體的程序上不斷進行改善。(作者單位:徐州市房產登記交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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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的概念
《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可以通過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委托是指人根據被人的委托授權而進行的。委托是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為處理受托事務而設立的合同關系,委托合同確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間的權利義務。委托合同是委托行為的基礎。是一種獨立的民事法律制度,委托是一種具體的合同關系。委托是指人根據被人的委托,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民事法律行為的后果由被人承擔。
二、委托的形式
《民法通則》規定,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用口頭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斗课莸怯涋k法》和《土地登記辦法》規定,委托人申請登記的,人應當提交授權委托書和身份證明?!斗康禺a登記技術規程》4.2.5規定,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申請登記時,應采取書面委托方式。因此,申請人委托他人代為辦理不動產登記的,應提供書面形式的委托書。
三、委托書的內容
《民法通則》規定,書面委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者蓋章。此項規定對委托書的內容予以明確。1.委托書上人的姓名或者名稱應當與人提交給登記機構的身份證明所記載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2.委托書上的事項應列明行為的內容,如辦理商品房登記、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辦理不動產變更登記等,寫明事項為其中一項或幾項。3.權限是指委托授權的范圍。以權限范圍為標準,可分為一般和特別。特別是指權限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一定事項的某些方面的,又稱部分或限定。一般是特別的對稱,是指權范圍及事項的全部,又稱概括或全權。在實踐中,如未指明為特別,則為一般。4.期間是指被人設定的行為的有效期,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期間屆滿,委托終止。5.委托人簽名是指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親自書寫自己的名字,委托人蓋章是指委托人是法人的,蓋法人的單位公章,委托人是自然人的,蓋自己的私章。此外,還有一種較為特殊的情況,有一小部分人因文化水平低下,不會寫字,或因年齡、疾病等原因不能寫字,且沒有私章,他們只能以摁留指紋的方式完成“簽名”。這種方式也是可以采用的。按照《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規定,“摁留指紋宜摁留其右手拇指指紋或食指指紋”。
四、委托登記的法律責任
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人在權限內,以被人的名義實施民事法律行為。被人對人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后的行為,只有經過被人的追認,被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按照法律的規定,行為的法律后果由被人承擔,如果人屬于無權,相應的民事行為法律效力是未定的,取決于被人是否追認。但是不動產登記中的委托,人實施行為的對象是行政主體,不是民事主體。基于不動產登記的公信力,登記機構一旦完成不動產登記,將登記事項記載于登記簿,相應的物權就已設立,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在本案中,雖然委托人王某否認了委托書的真實性,但登記機構無權直接根據其要求撤銷登記。按照“法無授權不可為”的行政法原則,登記機構不可以自行撤銷之前已經設立的登記,這也是為了保護不動產登記的公示公信力。那么,王某如何獲得權利救濟呢?如果李某肯配合,按照《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相關規定,李某和王某可以一起申請更正登記。如果李某不配合,王某可以訴諸法院,如果法院支持王某的訴訟請求,王某可以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要求登記機構撤銷登記,登記機構依據相關規定撤銷原登記。
五、不動產登記中有關委托的幾個問題
1.委托書要不要經過公證
委托書公證能有效保證委托行為的真實性與合法性,避免法律糾紛,保障不動產權利人權利?!斗课莸怯涋k法》《土地登記辦法》和《房地產登記技術規程》都規定,境外申請人委托人申請登記的,授權委托書應當依法辦理公證或者認證。地方性規定中普遍規定涉及房屋處分權的境內委托書應當進行公證,比如委托他人出讓房屋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的,委托書應當經過公證。其他情形出具的委托書,一般沒有強制公證的要求。
實踐中發現,有些開發商在代辦產權登記時,不對委托合同進行公證,個別代辦的工作人員責任心不足,在委托書上偽造當事人的簽名,導致登記錯誤,后被法院判決撤銷登記行為,最終造成多方面的損失。委托書公證,成本較高,委托書不公證,造假成本太低,如何解決這一矛盾,值得我們思考。
2.如何認定私章的法律效力
私章是個人印章的簡稱,是個人身份的象征。私章的法律效力從目前的法律規定來看,應當是等同于簽名的。按照傳統習慣,私章一般是由本人或本人委托他人雕刻,在表示對某文件或某書面材料的認可,或表示對書法、繪畫等藝術作品享有著作權的,加蓋自己的印章以確認。實踐中發現,私章的真偽還是很難判斷的。個人簽名的真偽可以通過筆跡鑒定的方式判斷,私章因為很多地方可以刻,很多人可以刻,在當事人不知情的情況下,盜用當事人私章蓋章的情況也會有,一旦因私章真偽發生爭議,很難判斷是否為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3.委托人可能已經死亡,委托書是否有效
登記工作中,有時遇到這樣的情況,人拿了份委托人幾年前出具的委托書申請登記,而委托人年事已高。如果辦理登記時,委托人已經死亡,委托書是否還有法律效力,能否據此進行不動產登記呢?按照《民法通則》的規定,人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作為委托人或者人的法人終止,委托終止。如果委托人死亡,委托是否終止?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因委托人死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或者破產,致使委托合同終止將損害委托人利益的,在委托人的繼承人、法定人或者清算組織承受委托事務之前,受托人應當繼續處理委托事務?!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規定,被人死亡后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委托人實施的行為有效:(1)人不知道被人死亡的;(2)被人的繼承人均予承認的;(3)被人與人約定到事項完成時權終止的;(4)在被人死亡前已經進行、而在被人死亡后為了被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完成的。按照這些規定,委托人死亡,委托不一定終止。按照相關規定,登記機構應當盡到合理審慎的審核職責,登記機構工作人員在詢問過程中應增加相應的詢問內容,避免登記錯誤。
4.委托人與人之間如果是夫妻、父母子女的關系,可否不出具委托書
很多共同購買住房的購房者之間是夫妻關系或父母子女關系。民事法律規范中多有父母子女關系及婚姻關系的規定。在辦理不動產登記時,很多辦事群眾及登記機構工作人員提出,共有權利人之間是夫妻或父母子女關系的,如果被人的房產份額大于或等于人,能否不提供書面委托書?這種意見的初衷是為了方便當事人辦理登記,提高辦證效率。但這種做法的弊端也是顯而易見的,一旦夫妻之間、父母子女之間出現矛盾,未到場的一方不認可登記結果,接下來登記機構必然面臨較大的法律風險。因審核不嚴格,不動產登記機構必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造成登記賠償。所以,即使委托中的被人與人之間是夫妻或父母子女這樣特別親密的關系,當事人申請不動產登記仍應提交委托書,委托書內容也應當符合登記要求。
不動產登記范文6
關鍵詞:中國內地 澳門 不動產登記 等級制度
不動產對于全球經濟的發展都具有重要意義,尤其是隨著社會經濟的快速發展,不動產交易數量逐漸增多,不動產已經成為了財富的象征,人們對不動產的保護意識也不斷提高,然而在不動產登記方面還存在一些缺陷,影響了不動產交易。因而,完善不動產登記制度是內地與澳門地區人們的共同需求。
1.不動產登記
在法律上,不動產主要是指不能進行移動的土地、土地附著物以及沒有與土地進行分離的土地相關生成物,也可以是一些通過人力添加或自然生成的土地物品[1]。不動產登記是由權利人或者相關利害關系人提出申請,由當地政府機構中的相應部門對申請人的不動產物權及物權變更等情況進行在冊登記,也可以將其稱為不動產物權登記。為了對不動產交易行為的安全性進行保障,各個國家都根據不動產市場交易的實際情況,制定了與之相對應的不動產登記制度。目前在世界范圍內,主要有契據登記制、權利登記制以及托倫斯登記制等三種主要的不動產登記方式[2]。
2.內地不動產與澳門不動產等級制度比較
對內地不動產與澳門不動產等級制度進行比較,具有一定難度。主要原因在于我國內地關于不動產登記工作方面還沒有做出嚴格規定,不動產登記制度體系還不夠健全,盡管地方性的法律、規定等多條法律都對不動產登記進了規定,但是缺乏統一性。相比較而言,澳門地區具有統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體系。同時,由于我國內地與澳門地區的經濟政治管理體制有所不同,導致兩個地區的不動產登記體制不盡相同。本文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比較。
2.1不動產界定比較
在澳門地區,除了對有物體與無物體進行了區分,而且在《澳門民法典》中對不動產進行了準確界定,詳細指明了不動產的范圍,在不動產的認識上不存在任何分歧。而在我國內地,由于沒有頒布《民法典》,只是憑借《民法通則》中的不動產概念的界定來開展工作,但是《民法通則》中并未對不動產的詳盡概念與范圍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很多時候為不動產登記工作的開展帶來了一定麻煩[3]。
由于澳門地區對不動產有明確的界定,對不動產進行了四種分類,因而,在開展工作時,尤其是在不動產的認定環節,可以按照民法典中的規定對不動產進行對比,就能夠準確判斷出是否為不動產。由于我國內地主要是通過規劃范圍的方式來對不動產進行界定,主要是將其定義為土地、附著在土地上的建筑物及其它固定附屬設備。盡管二者對不動產的界定有所不同,但是都可以按照法律與相應規則判斷出不動產的屬性,都具有特定意義。
2.2不動產登記立法比較
由于受到歷史文化的影響,澳門地區的法律在制定過程中會受到葡萄牙傳統殖民地文化因素的影響。澳門不動產登記制度就是建立《抵押法》基礎之上,這部法律是由葡萄牙在1863年頒布的。但是由于澳門人口與葡萄牙生活、文化等方面存在很大不同,當澳門真正回歸祖國以后,相關部門對不動產登記相關法律進行了修訂,頒布了《物業登記法典》,時至今日還一直在沿用。
但是在內地,到目前為止,在不動產登記方面還尚未形成統一的法律,盡管在我國的《物權法》中對相關內容進行了規定,也解決了不動產相關法律法規較為散亂的問題,但還只是一個雛形,并且行政色彩較為濃厚。但是近些年來,隨著人們呼聲的強烈以及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我國在不動產登記法律的制定方面取得了一定進展。例如相關部門對《物權法》進行了修改,使其不斷得到完善?!锻恋氐怯浄ā芬矊Σ粍赢a的登記、變更、賠償等方面進行了規定。從整體上看,我國內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法律日益完善,正在向著統一化的方向發展。
2.3不動產登記效力比較
無論是中國內地還是澳門地區,在不動產登記效力方面基本都是采用“兼采主義”的方式。但是對“兼采主義”內涵的理解,兩個地區卻截然不同。在澳門,把登記對抗作為了不動產登記的原則,把登記生效作為了例外。在這里想要使一項不動產交易順利完成,不僅僅雙方當事人意見要高度達成一致,首先必須要嚴格遵照相關法律完成相應程序,需要簽訂“不動產買賣公證書”,即澳門地區的法律規定需要通過簽訂不動產買賣證書與實施對抗主義制度來對不動產交易進行雙重安全保護。
在我國內地,進行不動產交易時,只要買賣雙方達成了共識,就會產生不動產交易合同,也就代表著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但是缺乏一定的安全性,因而需要通過登記方式來對不動產物權轉移進行保護,保障交易安全。另外,由于內地的多部法律都對不動產物權的轉讓、變更及注銷進行了規定,但是很多法律中都標出了“另有規定除外”的字樣,這就使得在實際操作中不利于對除外情況尺度的把握,缺乏科學性,有待完善與優化。
2.4不動產登記機關比較
中國內地與澳門不動產登記機關也同樣存在差異。由于澳門地區的行政區域范圍較小,相對來說,對不動產資源的管理較為容易。根據澳門地區《物業登記法典》中的內容規定,澳門法務局及其下屬物業登記局對不動產登記工作進行統一管理,所有關于不動產登記的內容與信息都可以在相關登記機關進行查詢。
但是我國內地的情況與澳門地區有所不同,我國內陸幅員遼闊,行政管理范圍較廣,而且行政區域劃分較為復雜,因此,使得不動產登記管理中,不能按照統一標準來進行控制。到目前為止,也沒有形成一個具有統一性的內陸不動產管理制度,因而也沒有設置統一規定的不動產登記機關。根據我國憲法規定,內地大部分地區都實行了不動產分別登記制度,因而在這種分制度影響下,對于房屋、土地等不動產的登記工作都是由不同機關來登記處理。但是內地眾多的不動產登記機關,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分散的弊端,不利于各個不動產登記機關的交流與溝通,增加了當事人對不動產等資料信息進行查詢的困難。同時一些不動產登記機關也存在權利劃分不清、互相扯皮推諉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對法律秩序與社會秩序造成影響。另外,當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不動產登記機關的權利出現交叉時,不僅會損害當事人合法權益,同時也增加了不動產登記工作的不合理性,影響了房屋、土地等不動產資源的利用效率,造成了人力資源的浪費。為此,我國內地不動產登記機關,可以借鑒澳門等地區不動產登記機關的設立機制,大力推進登記機關改革。
3.結束語
本文通過對中國內地不動產登記制度與澳門不動產等級制度在不動產含義界定、不動產登記立法、不動產登記效力及不動產登記機關方面的比較,對兩個地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有了進一步了解。澳門地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形成時間較長,值得內地在不動產制度及法律制定過程中學習與借鑒。同時我們需要繼續加強對中國內地與澳門地區不動產登記制度的研究,通過對比分析,完善兩個地區的不動產登記制度,從而提高土地、房屋等不動產資源的利用效率。
參考文獻:
[1]彭威堅.澳門與內地不動產登記制度比較[D].華東政法大學, 2012,0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