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意見建議范例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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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意見建議范文1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征管納稅意識稅務

稅收是國家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和調控經濟的重要手段,是社會經濟發展的“穩定器”。個人所得稅作為直接稅,是調節公平收入分配的政策工具。我國自開征個人所得稅以來,個人所得稅在個人收入調節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受到了社會廣泛的關注。但由于我國對個人所得稅的理論和實踐研究歷史較短,而且我國還處于經濟體制轉軌的特殊時期,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中的一些新情況、新問題也不斷出現,影響了個人所得稅對公平收入分配調節作用的發揮。

一、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代扣代繳和個人自行申報制度不完善

1.代扣代繳制度不合理

在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中,主要采取代扣代繳的方式,但我國的代扣代繳機制并沒有確切落實。代扣代繳單位沒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的職責,導致稅源流失嚴重,產生這種現象的根本原因在于扣繳義務人和納稅義務人在經濟利益上結成了統一戰線。我國個人所得稅一大部分來自對工薪所得征收的個人所得稅,而雇主作為納稅人的扣繳義務人,給本單位的員工創造較多的福利,有利提高員工的積極性,為其創造更多的價值。從此動機出發有時會出現納稅申報不真實、瞞報、謊報,甚至漏報的現象,而我國現行的稅法也沒有明確的規定扣繳義務人應承擔的法律責任。

2.自行申報制度不完善

我國在目前缺乏較高水平的納稅環境下,需要納稅義務人有較高納稅自覺性的個人所得稅自主申報機制還存在較大缺陷。雖然我國實行自主申報機制已有多年,但效果卻不明顯。首先,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人們追求利益最大化,而個人所得稅是直接稅,稅負不能轉嫁,人們受利益驅動產生偷稅動機,而現行的稅法并沒有明確規定取得收入的個人都有自行申報的義務。其次,到目前,我國實際有相當龐大的高收入群體,但從個人所得稅的構成成分來看,來自高收入群體的個人所得稅收入只是微乎其微,高收入群體自主申報的積極性很差。第三,我國現行的申報機制不健全,個人主動申報率不高,尤其高收入者主動申報率不高,稅務部門在自行申報納稅方面的申報機制沒有相應的配套措施。

(二)納稅人納稅意識薄弱

影響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完成質量的一個重要主觀因素是納稅義務人的自覺納稅意識。改革開放以來,人們對稅收的認知水平已有較大提高,但仍有較大局限性。首先,我國對個人所得稅征收的歷史不長,對稅收的宣傳力度不夠到位,導致公民對個人所得稅認識程度不深,自覺納稅意識不強。其次,累進稅率的制定,加上較低的征管水平,促使納稅者去偷稅、漏稅、逃稅。尤其是在邊際稅率較高的情況下,逃稅就意味著換取較高收益,在低風險、低成本、高收益的情況下自然要選擇偷逃稅,同時,還帶來負的“示范效應”,使其他納稅者產生不平衡的感覺,偷逃稅現象日益增多,納稅意識總體惡化。第三,作為直接稅的個人所得稅,在稅負不能轉嫁的情況下,納稅人納稅后必將收入減少。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社會價值被一些負面道德倫理因素誤導,有的納稅人對依法納稅人存在抵觸心理,普遍有“盡量少繳稅,最好不繳稅”的思想,甚至有些人把能“偷稅”視為能力的表現。另外有些納稅義務人對納稅存在僥幸心理,出于自身的利益想盡各種辦法偷漏稅,不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第四,社會對納稅信息不對稱,積極納稅和不積極納稅都被同樣對待,積極納稅沒有得到社會的認可,打擊了納稅人的納稅積極性。另外,國家收入信息的不對稱使得納稅人對國家征稅機關沒有信心,也削弱納稅人的納稅意識。

(三)對個人收入缺乏有效的監控

個人所得稅是我國現有的各稅種中流失最為嚴重的一種稅,這是由于我國在社會收入初次分配中缺乏必要的監管部門和監控手段造成的。個人所得稅征管首要問題是明確納稅人的收入。當前什么是一個納稅人的真正全部收入是一件難事,至少有下列行為稅務機關很難控制。一是收入渠道多元化。一個納稅人同一納稅期內取得哪些應稅收入,在銀行里沒有一個統一的賬號,銀行方面不清楚,稅務方面更不清楚。二是不合法收入往往不直接經銀行發生,就是存入銀行,也因儲蓄存款實名制落實不到位而無法監控。由此可見,我國外部征管的社會環境較差,社會流通中大量使用現金,存款儲蓄實名制不完善,個人征信體制尚未健全,對個人財產缺乏系統的登記核查制度,這些都加大了對個人財產核查的難度。

(四)沒有規定所有取得所得的個人均有申報義務

現行個人所得稅法沒有規定所有取得所得的個人均有申報義務,不利于明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法律責任。現行稅法規定只有以下幾類納稅人必須自行申報:(1)個人取得的全年所得超過12萬元以上的;(2)在中國境內兩處或者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的;(3)從中國境外取得所得的;(4)取得應納稅所得沒有扣繳義務人的。沒有規定取得所得的個人都有申報所得的義務,納稅人的申報面太窄,由此出現以下問題:一是個人不向稅務機關申報收入,不利于監控、掌握個人收入情況;二是扣繳義務人如出現沒有扣繳或沒有足額扣繳情況,稅務機關很難向納稅人追補稅款,只能由扣繳義務人補稅,混淆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的責任。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征管制度的完善措施

(一)健全申報機制

1.加強代扣代繳申報制度

在目前的情況下,代扣代繳是實現稅源管理最有效最直接的辦法,因此,我國應當進一步加強對代扣代繳義務人的監督,全面落實代扣代繳。加強代扣代繳制度,實際上就是加強稅源控制。一方面,稅務機關可以和扣繳義務人簽訂代扣代繳責任書,規范扣繳義務人申報和代扣代繳稅款的程序,建立獎懲機制,獎勵依法實現代扣代繳義務的納稅人,嚴厲懲罰沒有依法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責任人。另一方面,推行代扣代繳明細申報制度是新形勢下我國完善代扣代繳工作的突破口。推進代扣代繳明細申報制度,就是要求代扣代繳義務人報送其代扣代繳的個人基本信息、收入支付明細信息以及其他信息。

2.完善自主申報制度

實現自主申報最重要的是加大個人所得稅稅源監控力度。一方面,可以建立稅務號碼制度,建立中國公民的“經濟身份證”,推進個人所得稅全員全額管理。個人的一切收入、支出都必須在自己的稅號下進行,稅務機關通過對稅務號碼的管理可以全面掌握個人收入信息,要求納稅人自行上門申報繳稅;采取預先扣繳制度,促使納稅人必須到稅務部門登記取得稅號。另一方面,個人所得稅自主申報的重點是對高收入者嚴格、有效的征管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繼續把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個人的稅收監管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從高收入者開始,擴大自行申報的范圍,完善自行申報體制,建立和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體系。

(二)建立有效的個人收入監管機制

首先,國家應盡快頒布實施《個人信用制度法》及配套法規,從而使個人信用主體的權利義務及規范行為、個人賬戶體系、個人信用記錄與移交、個人信用檔案管理、個人信用級別的評定、披露及使用等用法律的形式予以規范。再者,還徹底實施存款實名制,建立和積極推行個人賬戶體制,使個人賬戶體制更加完善。也就是每個人建立一個實名賬戶,將個人工資、薪金、福利、納稅、社會保障等都納入該賬戶,從而建立起個人收入監控的網絡。當然,這需要稅務、銀行、司法部門的密切配合及計算機網絡的強大支持。第三,個人所得稅自主申報的重點是對高收入者嚴格、有效的征管上,各級稅務機關應繼續把高收入行業和高收入個人的稅收監管作為個人所得稅征管的重點。自主申報稅務部門對納稅小戶征管的主要任務是加強宣傳、認真輔導以及優化服務,而不能將精力都放在對小戶的征管上。從高收入者開始,擴大自行申報的范圍,完善自行申報體制,建立和社會各部門配合的協稅體系。建立和工商、銀行等的聯系制度和信息交流制度,以信息為依托,建立完整的納稅人檔案,實施動態管理。根據不同高收入行業的不同特點,有針對性的制定征管辦法,提高征管質量,將高收入者的稅收稽查作為每年開展專項檢查的重點。

(三)完善“雙向申報”制度

所謂雙向申報,一是指納稅人自行申報,二是指向納稅人支付收入單位的申報。納稅人的申報既應有取得單項收入時的申報,也應有年終的匯總申報。雙向申報是對納稅人收入狀況的雙重源泉監控。一方面要求納稅人按稅法規定如實地向稅務機關全面申報其全年收入情況,有些國家還要納稅人申報其支付的大宗支出情況,并且要求一些出售商品、提供服務和監控人員出入境的部門向稅務部門提供納稅人的購物和支付情況,以便通過納稅人的支出情況核查納稅人的收入的真實情況。另一方面要求納稅人的雇主或所在單位將支付給納稅人的收入及工資情況向稅務部門如實申報,稅務部門將納稅人的自行申報情況和雇主或所在單位的申報的收入情況作比較,可以從兩組不同來源的數據核對中比較確切地掌握納稅人的納稅申報情況的真實性。即“雙向申報”制度是由扣繳義務人和納稅義務人分別向主管機關申報個人所得及納稅情況,在兩者之間建立交叉稽核體系。它是實現稅源控管,預防稅款流失的有效措施。為確保該項制度進一步貫徹落實,應加快《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并且新稅法應明確規定:納稅人都有向稅務部門申報應稅所得的義務和責任,代扣代繳義務人(包括法人和雇主)向個人支付的一切應稅所得,必須建立向稅務機關報送明細表的制度,并明確納稅義務人和代扣代繳義務人,不申報、不納稅、申報不實、不代扣代繳的法律責任,以便建立起法人或雇主與個人之間的交叉稽核體系,健全個人收入稅源監控機制。

(四)培養公民自覺納稅意識

首先,利用電視、廣播、報紙、雜志等各種媒介對納稅人進行稅法和稅收政策的宣傳,經常舉辦不同類型的納稅人培訓班;通過網絡、公益廣告、熱線服務、有獎征文、答記者問、免費周到的稅務咨詢等各種形式使公民了解政策、稅款的計算、繳納程序和期限、權利和義務等較為具體的規定。其次,當前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上應強調“社會約束”。社會約束既包含法律法規、政策的“硬約束”,又包含道德規范的“軟約束”,“軟約束”有時能發揮“硬約束”所起不到的作用?!败浖s束”在許多時候和許多場合是一種“自我的道德心理調節”,因而就需要人們首先要提高自身的道德素質,知法、知德、知榮、知恥,從內心去追求高尚和文明。當全民重道德、守法律風尚形成時,個人所得稅就一定能發揮促進社會公平的作用。第三,建議建立個人所得稅繳稅情況評價體系,并可以將其評價的結果和個人的職位升遷、先進評選等相關聯,用此來督促個人依法納稅行為。

個人所得稅意見建議范文2

(一)在征收制度上實行分類征收制。即將個人取得的各項應納稅所得分成11類,并對不同的應稅項目實行不同的稅率和費用扣除額,按年、次等納稅,從而能夠簡化計算,方便征納雙方,以控制稅源。(二)在費用扣除上定額和定率扣除并用?,F行的個人所得稅對各項應稅所得額,根據情況不同分別實行定額扣除和定率扣除,定額扣除的標準為3500元或4800元,定率扣除的標準為20%。把征稅的重點放在高收入者身上,能體現多得多征、少得少征的原則。(三)在稅率上實行累進稅率和比率稅率并用?,F行的個人所得稅,對不同的應稅所得分別實行累進稅率和比例稅率。對工資、薪金所得,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個體工商戶所得實行超額累進稅率,對除其他應稅所得實行比率稅率。(四)采用源泉扣繳與申報制兩種征稅方法?,F行的個人所得稅在申報繳納上,分別采取由支付單位代扣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兩種方式。這樣有利于控制個人所得稅稅款的流失,也便于個人所得稅的征管。(五)以個人作為納稅單位?,F行的個人所得稅以個人作為納稅單位,而不將家庭作為納稅人。

二、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一)稅負不公平。首先,個人所得稅征收以個人為納稅單位,沒有考慮到納稅人家庭的具體情況和實際稅負能力,實行“一刀切”的做法。其次,個稅征收標準沒有考慮全國各地區生活成本的巨大差異,實行單一標準,從而導致生活成本高昂地區的工薪階層稅負較重,生活困難。最后,目前采用的分類征收辦法造成了收入來源單一的納稅人繳稅相對較多,而收入來源多元化的高收入階層繳稅相對較少的不公平現象,難以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收入分配調節方面的功能。(二)稅前扣除額的不公平。扣除額的不公平主要體現在工資、薪金所得的定額扣除方面。中國境內公民只能是在計稅前定額扣除3500元,而外籍人員和在境外工作的的中國公民卻能在扣除3500元的基礎上再加計扣除1300元。兩種扣除額之間足足有1300元的差距。這就導致了收入差距的拉大。另外,國家對于在部分偏遠、經濟欠發達的落后地區工作的個人應該予以稅收優惠照顧,以青海省為例,青海省經濟不發達,但物價水平一直居于全國前列,但卻與其他地區征收相同的稅,這樣就導致部分人稅負沉重。(三)稅收減免項目過多。目前主要包括免征個人所得稅的10類項目,暫免個人所得稅的8類項目,以及稅法對3類項目的減免優惠。林林總總,共有21類減免項目。這就會使得一部分人想方設法的尋找合理的途徑避稅,繁雜的減免項目的存在勢必會為稅收征管帶來阻礙,增加稅收的成本,而且也會妨礙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提高。

三、對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提出的建議

(一)采取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征收模式。就我國目前的現狀完全放棄分類征收制度是不現實的,因為個人所得的綜合測量和監控難以執行,甚至會導致稅收流失,偷漏稅猖獗。但分類征收有著弊病,就是不能完全體現稅負公平。因為對不同性質的所得分項計征,難以全面、完整地體現納稅人的真實納稅能力,從而造成所得來源多、綜合收入高的人反而少納稅甚至不納稅,所得來源少、收入低的人反而多納稅的不公平現象。因此可以將綜合征收制和分類征收制有機結合,吸收兩種制度的優點,綜合征收制的優點是能夠量能課稅,體現納稅人的實際負擔水平;又能對納稅人的不同收入區別對待,對某些特定項目進行特定征收。這樣既可以解決稅源流失問題,減少偷漏稅的現象發生,增加稅收收入,又能體現稅負公平的原則,充分發揮個人所得稅調節收入分配的功能。(二)對高收入者要重點征收。高收入者是個人所得稅稅收收入的主要來源,應該確保對其做好稅收征管工作,這樣才能更好地完善個人所得稅制度??梢杂啥悇罩鞴懿块T為其建立電子稅務檔案,重點監控,同時建立現代化的管理模式,應該讓銀行等金融機構配合稅務主管部門的工作,對其現金流進行密切關注,實現稅務、銀行、企業間的聯網,全面提高征管效率。(三)要合理規范個人所得稅的減免項目。對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免稅,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個人所得稅的征收的不公平性。因為國債或者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大都是高收入者才會選擇的投資項目,這樣一來對低收入者來說就是不公平的,因此應該適當的減少免稅項目,調整高收入者與低收入者的差距。(四)要規范稅前扣除標準,對于國內外人員應該一視同仁,允許有差別,但差別不應太大。對于國內各地區應該根據不同地區的物價水平、消費水平、收入水平,確定具體的扣除費用。(五)政府要完善相應的稅收法律體系,加大對個人所得稅管理體制和征管技術的投入,要向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加強全社會的信用體制建設,同時要建立獎懲機制,對于積極納稅、不偷漏稅的個人進行獎勵,嚴厲打擊偷漏稅的行為。

四、結語

個人所得稅意見建議范文3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完善路徑;缺陷分析;制度原則

自1980年我國正式頒布個人所得稅法后,個人所得稅已經在維持社會公平、提高社會生產力等多個層面發揮了巨大價值。然而,從目前來看,即使所得稅已經在近幾年發生了較大的變化,但其費用扣除制度依舊存在較大的缺陷和問題。其中,伴隨著居民個人收入的逐年提升,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的公平性越來越難以保障,這使得居民難免會對個人所得稅產生一定抵觸。同時,再加上逃稅現象的趨于嚴重,如何兼顧公平與高效制度原則,已經成為當前我國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的主要發展問題。在此背景下,本文以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制度為核心,對個人所得稅法的完善路徑進行了剖析。

一、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的法律原則

1.稅收公平原則。對于任何稅法來說,公平性都是其推廣應用的最基礎原則。同樣,以知名經濟學家威廉配第所說的“稅收應做到公平、簡化、節省”為依據,如何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的公平性,是當前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創新發展的關鍵所在。而從目前來看,所謂稅收公平原則,其大致可分為三方面。首先,個人所得稅法應由我國全體各階層公民承擔,不僅不允許任何群體享有稅法特權,同時也嚴禁任何人存在逃稅、漏稅現象;其次,個人所得稅法需滿足橫向公平,即任何年齡段公民都必須執行稅法要求,且對于在華外國人同樣適用;最后,個人所得稅法具有一定的變更空間,即針對無稅收能力的公民,可以存在不納稅現象。2.生存保障原則。所謂生存保障原則,其更加強調人性尊嚴的不可侵犯原則,即所有的稅收處理不應影響公民的最低生活水平。此外,在具體個人所得稅稅收過程中,若納稅人存在主觀納稅困難,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需充分結合納稅人的客觀納稅能力,在適當情況下采取合理的降低納稅處理。換言之,只有在納稅人個人及家庭最低生活水平能夠滿足的前提下進行稅務收取,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才能滿足真正意義上的生存保障原則。

二、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的缺陷

1.分類所得稅制不合理。自我國個人所得稅誕生至今,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一直采用分類制作為主要方法,而這種模式雖然較為符合我國的基本國情,但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進步,其弊端也越發凸顯。首先,針對不同收入來源,現行稅收制度多依賴分類制進行個人所得稅收取,但在實際操作過程中,一些高收入者的非工資收入并不能算入稅收種類之中,這就使得稅收過程存在很大的不公平性,并不能滿足上述提到的稅收公平原則;其次,基于當前個人所得稅稅收過程,由于存在分類制限制,不同種類稅收既可能出現遺漏現象,又容易導致重復問題,進而整個稅收工作效率極低,不僅嚴重浪費了稅收部門的人力物力,同時也很容易滋生一定的社會問題;最后,從現有制度來看,依據稅收種類批次對公民進行個人所得稅收取往往需要由稅務部門單方負責,這就意味著很多偷稅、漏稅問題極易發生且無法在短期內得到解決,同時,由于整體稅收過程缺乏法律約束,使得公民交稅意識相對淡薄,最終既影響了國內的稅收環境,同時也不利于稅務部門稅收工作的正常開展。2.費用扣除缺乏科學性。在上述分析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原則時提到,個人所得稅應遵循生存保障原則,基于不同居民給予不同的稅收要求。但從實際稅收過程中我們發現,目前所采用定率扣除法和定額扣除法均存在一定缺陷,尤其是不考慮家庭支出稅收問題的存在,使得稅收制度很容易影響公民的正常生存。一方面,現行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只考慮公民個人收入,并不注重了解納稅人的實際生活情況,這就意味著許多家庭壓力較大的公民,很容易在稅收制度壓力下降低自身的納稅主動性,進而輕則影響稅收機關工作效率,重則導致漏稅問題;另一方面,伴隨著我國醫療、教育等多個領域體制改革進行的逐步深入,低薪公民的稅收問題越來越成為社會發展過程中面臨的焦點問題,尤其是不合理稅收依據的存在,使得一些高薪公民反而在稅收制度下獲取了較大利益,最終不僅影響了社會的公平發展,同時也使得國內貧富差距問題更加嚴重,很不利于市場經濟的持續發展。

三、完善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的意義

從目前來看,個人所得稅法應用最大的意義在于保障社會的和諧與公平。一方面,在完善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后,偷稅漏稅問題能夠得到進一步的解決,這使得稅收公平原則能夠真正發揮其價值意義,不僅有助于踐行我國憲法的平等法治精神,同時也能進一步緩解低收入人群與高收入人群所存在的社會矛盾,有助于社會的穩定發展與健康進步;另一方面,基于更加高效的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當前我國存在的貧富差距問題將得到初步解決,同時依托于課稅制度的趨于完善,使得居民的最低生活水平得到基本保障,最終不僅有助于減輕低收入人群的生存壓力,同時也能實現社會資金的再利用,有助于促進社會結構的快速整合。

四、調整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的具體方法

1.改革稅制模式。從目前來看,分類制、綜合制和混合制是國外個人所得稅的主要稅制模式,而在實際應用實踐中不難發現,三種模式雖互有優缺點,但對于我國目前基本國情來說,分類制并非最適合的稅制模式。其中,基于我國實際經濟情況,可采用混合制進行個人所得稅征收。一方面,從理論上來講,混合制保留了分類制中依據不同性質居民收入采用不同稅率的優點,且由于重點針對高收入人群進行稅務收取,因此大幅減少了稅務機關于個人所得稅征收層面的工作壓力,能夠有效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效率,并在很大程度上避免偷稅、漏稅問題的出現;另一方面,在混合制應用下,公民勞動所得的工資、薪金、報酬均會列入稅收內容,這意味著高收入人群非工資收入所存在的漏稅問題不復存在,可以極大提高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的公平性,并確保稅收環境的公平、公正。2.調整納稅單位。在以往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中,由于缺乏對于納稅人家庭情況的考慮,使得低收入人群很容易在稅收要求下雪上加霜,面臨更大的生活困難。對此,需進一步調整納稅單位,充分考慮到納稅人的家庭情況,突出主觀生活能力于納稅標準中的所占比重,最終確保個人所得稅法費用扣除制度的人性化發展。其中,一方面,在設計稅率時,應盡量考慮到納稅人的婚姻關系,適當時可以夫婦為基本納稅單位,同時,考慮到我國基本國情,在短期內不能直接將個人納稅單位完全移除,而是應階段性就個人納稅稅率進行調整,換言之,目前我國應采用家庭課稅與個人課稅相共存的納稅模式;另一方面,基于我國日益嚴重的就業問題,應充分考慮到老年人、學生、貸款人等多種社會角色的納稅壓力,如針對購買保險的人群,可適當予以一定的降低稅收處理。3.完善納稅內容。于納稅內容層面,應進一步完善納稅標準,盡快將納稅內容劃分為必要稅收和非必要稅收。一方面,針對必要稅收,應依托于法律權威采用定額扣取和定率扣取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強制性收取,同時,在原則上必要稅收應考慮到單位支付的個人收入,如單位為員工提供的午餐、工作服等等;另一方面,所謂非必要稅收,一般指公民的生計費用,如贍養費用等等,其中,針對此類稅收,為避免“貧者恒貧,富者恒富”問題出現,應盡可能針對不同人群構建不同稅收標準,如按照公民收入水平劃分收入等級,按照等級高低設置不同稅率等等。

個人所得稅意見建議范文4

Abstract: The design of the current tax system of Individual Income Tax of our country is restricting the full play of its function to a certain extent. It is to put forward proposals for improving its design: simplifying the tax system; improving the mode of collecting; confirming rationally the deducting standard, etc.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改進建議;免征額;簡化稅制

Key words: Individual Income Tax;improving proposals;tax exemption;simplifying the tax system

中圖分類號:D63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006-4311(2010)34-0139-01

0引言

國個人所得稅收入總額占國家稅收總收入的比重從1994年的73億元已增長到了2008年的2937.7089億元,已經成為中國財政收入的一項重要來源。但是,現行個人所得稅的稅制設計存在一些缺陷,使得我國個人所得稅功能的發揮受到諸多限制。有必要對其進行改進,使其充分發揮功能。

1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現狀及缺陷

1.1 計征模式過于理想化現行個人所得稅采用分類所得課征模式,將個人收入分為十一大項所得采用不同計稅方法,按月或按次征收,或按月預繳、年終匯算清繳,不同性質的所得項目,分別扣除費用。這種計稅方式在改革開放初期,個人收入單一,稅收征管水平較低的情況下是適宜的。然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和個人收入來源渠道的增多,分類所得稅制的弊端也日益暴露。一是按所得項目分項、按次征稅,使那些所得渠道多、綜合收入高的納稅人不納稅或者少納稅;相反所得渠道少、綜合收入相對較低的納稅人卻要多交稅。與綜合各項所得按年征稅相比,分類征收方法調節個人收入分配的力度有一定局限,難以充分體現公平稅負、合理稅負的原則。二是對不同的所得項目采取不同稅率和扣除辦法,容易造成納稅人分解收入、多次扣除費用,存在較多的逃稅、避稅漏洞,給征收管理帶來困難。采用不同稅率計稅,稅率不同,稅負不同,很難體現公平稅額、合理負擔的原則。此外,由于征管水平落后和公民納稅意識較為薄弱,主動納稅申報的狀況很不理想。

1.2 扣除額標準過低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中對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及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免征額為2000元;勞務報酬、稿酬、特許權使用費和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不足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余為應納稅所得額。該項規定自1994年個人所得稅修訂之后一直執行至今。修改之處是僅僅將80年代初期的個人的工資薪金所得以及企事業單位的承包、承租經營所得800元的免征額調整為現在的2000元。二十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發展,國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居民消費標準的改變,不少中低收入者也要繳納個人所得稅了。個人所得稅不但不能體現其當年調節高收入的作用,還為廣大中低收入者加重了負擔。顯然不合理。

1.3 累進稅率級次過多,既損害效率也違背公平我國現行個人所得稅稅制,采用的是分類計征模式下超額累進與比例稅率并存的稅率。除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財產租賃所得,財產轉讓所得,偶然所得以及其他所得采用比例稅率外都實行超額累進稅率。累進稅率會帶來以下問題:第一,稅率設計過于繁雜,操作難度大,從客觀上降低了稅收征管效率。第二,邊際稅率過高,加大了高收入者的稅收負擔,制約其積極性的發揮,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私人資本的積累,不適合我國當前的經濟成長階段。第三,過高的邊際稅率從客觀上加強了逃稅動機,并且在現實中能夠運用這么高稅率的實例非常罕見,因而沒有實際的意義。第四,在納稅人的所得比較集中于某些月份的情況下,累進稅制使得相同所得要繳納更多的個人所得稅。第五,個人所得稅中尤其是工資薪金所得稅累進稅率級次過多,導致對收入等級劃分不明確,難以明辨高中低收入之間的界限,從而制約個人所得稅收入調節功能的發揮。

2我國現階段個人所得稅的改進設計

個人所得稅的改進,應從稅基的確定,免征額的調整及稅率的選擇和公民納稅意識的提高這幾個方面入手:

2.1 簡化稅制,在現階段采用分類與綜合相結合的模式,并逐步向綜合所得稅制過渡。在繼續推行源泉扣繳的基礎上,對工資、薪金、勞務報酬等經常性的勞動所得合并為綜合所得,實行綜合申報征收,采用同一稅率標準,并減少累進級次,建議實行五級累進稅率。其他所得如稿酬、特許權使用費等仍繼續初選分類征收,采用比例稅率。這樣就能較好地解決納稅人通過分解收入,將工資外收入歸于勞務報酬避稅的問題。

2.2 確定合理的扣除額,第一,對已明顯過低的免征額,應當按現在全國的消費水平估算,并根據原有扣除標準推算,提高扣除額。第二,在確定免征額時,不能搞一刀切,我國幅員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差異較大,對經濟發達地區和落后地區,中央應確定一個幅度費用扣除標準,授權各地根據本地具體收入在法定的扣除標準內上下浮動一定的比例來規定具體執行的費用扣除標準,使扣除項目和扣除標準合情、合理、合法。第三,現階段,教育支出和購房支出已成為每個家庭必不可少的大宗支出項目,應將其確定為費用扣除的標準。

2.3 實行綜合與分類征稅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必須具備內部配套條件。因此,一方面要努力改進稅收征管手段,提高對收入的監控能力和征管水平,積極推進稅務部門對個人各項所得信息收集系統的建設,配合銀行建立個人收支結算系統,實現收入監控和數據處理的電子化。另一方面,努力提高公民的納稅意識,不僅要加大宣傳力度,制造社會氛圍,從道德層面做工作。更應該從利益層面來促使納稅人主動申報,在源泉扣繳時不做任何扣除,只按規定稅率扣繳。各項生計扣除在所得匯總自行申報時進行,也就是說,預繳預扣時依率征收,申報時得到退回的各項扣除,誰申報誰得到退稅,誰不申報則多繳稅。從而提高納稅人申報的主動性,使個人所得稅職能得到充分發揮。

參考文獻:

[1]馬拴友.稅收政策與經濟增長[M].北京:中國城市出版社,2001.

[2]曾國祥.中國稅收理論前沿[M].北京:中國稅務出版社,2003.

[3]李國淮.中國稅收[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8.

個人所得稅意見建議范文5

(一)美國

美國實行的是公司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并行的古典模式。對于公司股息收款人和個人股息收款人采取以下方法消除或減輕重復征稅。

1.公司股東。美國對其公司來源于境內和境外的全球所得征稅。對公司股東取得的股息,采用扣除法(dividends received deduction.drd)消除重復征稅,具體扣除標準,以該公司股東擁有支付股息公司的控股百分比的不同,可作全部或部分扣除。(1)對來源于美國公司的股息。如果股息收款公司與支付股息的公司合并申報納稅,并擁有支付股息公司80%或以上的股份,則可以作100%的股息扣除;如果股息收款公司同時擁有支付股息公司20%或以上的股票表決權和股票價值,則可以作80%的股息扣除;在其他情況下,可以作70%的股息扣除。(2)對來源于在美國從事經營的外國公司的股息。如果作為股息收款人的美國公司。同時擁有該支付股息的外國公司10%或以上的股票表決權和股票價值,當該項股息收益是與該外國公司在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活動相關,并且該外國公司收到的股息來自其控股80%的美國公司時,對于美國公司來源于在美國從事貿易或經營的外國公司的股息,可以向上述來源于美國公司的股息一樣,作部分扣除;作為股息收款人的美國公司,如果其擁有在美國從事經營的外國公司100%的已發行股票,只要該外國公司的全部所得與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有實際聯系,可作100%的股息扣除。(3)對支付給與美國的貿易和經營沒有實際聯系的外國公司的股息,一般適用30%的預提稅,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適用更低的協定稅率。

2.個人股東。美國對股息的發放主要采取現金股利和股票股利的形式。(1)對于個人取得的現金股利,應納入個人總所得中納稅,但對于個人投資股票的借款利息和其他費用等,允許扣除,該扣除額以不超過該項投資所得為限。(2)對于個人取得的股票股利,在1919年美國最高法院的一起案例裁決中認定,所有股東同比例增加的股票股利,沒有改變對公司的所有權,也不構成股東的收入,免予征稅。這個做法一直延續至今。

2003年5月23日,美國國會通過3 500億美元經濟振興計劃的修正案,在2004~2006年的3年內暫停征收股息稅。具體步驟是:2003年股息稅削減50%,2004~2006年期間全部免稅,2007年恢復按30%的稅率征稅。

(二)英國

英國在1965年開始引入公司所得稅時,采用的是古典稅制。1972年英國通過立法,于1973年4月采用部分歸集抵免制度。

為了管理上的需要,居民個人股東的稅收抵免與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相聯系,1979~1986年,個人所得稅的基本稅率為30%,居民股東的抵免額為股利凈額的3/7或股利總額的30%。1999年4月5日之前,抵扣比率調整為股利凈額的2/8或股利總額的20%,并且分配股息的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必須按分配收入的2/8(所得稅低稅率為20%時的比例)預付公司稅(advance corporation tax,act),該預付的公司稅可在實際繳納公司所得稅時扣掉。公司最后應納的公司稅稱為主體公司稅(mainstream corporation tax,mct)。預付公司稅不是一個獨立的稅種,只是公司稅的提前支付。由于大多數英國公司的財務年度集中在3月31日或12月31日結束,公司所得稅稅款大多集中在這兩個時期繳納,預付公司稅的目的主要在于保證國家財政收入的平衡和穩定。但是,在實際運行中,如果某一年度,有些公司作了最大的利潤分配,其預付公司稅可能超出主體公司稅,還會引起扣除的結轉問題。為避免政府稅收為負數,自1999年4月6日起,英國廢止了預付公司稅,同時抵免比率又降至股利凈額的1/9或股利總額的10%。至此,抵免比率越來越低,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合一的成分已下降,古典稅制的特點越來越明顯。具體來說:

1.公司股東。歸集抵免制只適用于英國居民,對于英國非居民則不適用。(1)對于英國居民公司收到的英國來源的股息,由于上述歸集抵免制,該股息作為完稅股息,不再征收公司所得稅;但是,對于從事股票交易的公司取得的股息,要作為經營所得繳納公司所得稅。(2)對于英國居民公司收到的外國來源的股息,一般采用普通抵免法消除雙重征稅,納稅人也可以選擇把外國稅收作為費用扣除。該抵免法也適用于來自歐盟成員國的股息。按照歐盟母子公司指令的要求,股息間接稅抵免的條件是:母公司應擁有子公司25%以上的資本,或不少于10%的表決權,等等。(3)對于支付給非居民的股息,英國不征預提稅。

2.個人股東。對于英國居民個人取得的居民公司的股息,由于歸集抵免制的適用,一般按減低稅率征稅。收到股息的個人,其應納稅所得額等于股息加上稅收抵免額。如果股息加上稅收抵免額不超過29 400英鎊,根據股東從公司取得的股息和其他收入,應適用10%的稅率(基本稅率);超過29 400英鎊的,適用32.5%的稅率。

例如,個人收到股息為18 000英鎊,稅收抵免額按1/9計算為2000英鎊,應納稅所得額為18000+2 000=20000(英鎊)。股息的應納稅額為20000× 10%=2 000(英鎊),應納稅額與稅收抵免額相等,該個人不用再就該項股息繳納個人所得稅。

再例如,個人收到股息為1 050000英鎊。稅收抵免額按1/9計算為116 666英鎊。應納稅所得額為1 166 666英鎊。股息的應納稅額為1 166 666×32.5%=379 166(英鎊),減去稅收抵免額116 666英鎊,該個人還應就該項股息再繳納262 500英鎊的個人所得稅。

由此可見,對于按基本稅率納稅的個人股東來說,歸集抵免制完全避免了股東的重復征稅,而對于適用較高稅率的個人股東,歸集抵免制不能完全消除對股東的重復征稅,個人還需要額外負擔一定的個人所得稅。

(三)德國

德國在1977年以前采用歸集抵免制。1977年采用分率制公司所得稅,對于公司的留存收益適用45%的稅率(后改為40%),對于公司的分配利潤適用30%的稅率。對于股東則采用完全的歸集抵免制,規定居民股東可從其收到股息應繳納的所得稅中完全抵扣掉公司分配利潤已納的公司所得稅。這樣做雖然可以完全消除對公司利潤的經濟性重復征稅,但由于其計算復雜,以及為納稅人提供了更多的避稅和稅收籌劃的機會,而受到批評。歸集抵免制因僅適用于居民,而不適用于非居民,按照歐盟的司法實踐,歸集抵免制度被視為對非居民投資者和外國投資的歧視。這使得德國對歐盟條約的遵從性受到質疑。在全球化進程加快的背景下,為了與德國主要貿易伙伴的稅收制度相匹配,2000年7月14日,德國聯邦參議院通過減稅稅制改革法案,采用古典制公司所得稅制,并進行個人所得稅的改革。

為了減輕公司利潤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新法案將分配利潤和留存收益的稅率,統一為25%。同時規定:

1.公司股東。無論該公司是居民公司還是非居民公司,對其所獲得的股息免予征稅,沒有最低參股比例和持股期限的要求。對于參股成本的處理,居民公司和非居民公司的處理不同:對來源于居民公司股息的參股成本,可以完全扣除,但不得在收到股息的同一年度扣除:對來源于非居民公司股息的參股成本。將收到股息的5%作為不可扣除的經營費用,加到應稅所得額中征稅,即無論實際成本是否發生或成本是否已經扣除。非居民公司的股息95%免稅,所有相關成本允許扣除。

對于支付給非居民的股息。德國適用20%的預提稅(加上統一附加稅后為21.1%),在有稅收協定的情況下,適用較低的協定限制稅率。

2.個人股東。無論個人把股份作為私人擁有的資產,或作為個人獨資企業或合伙企業的持續經營資產,也無論該股息來自居民公司或非居民公司,個人股東獲得的股息收入均實行“一半所得制”(half-income system),即個人取得股息所得的一半免納個1人所得稅,另一半按照個人所得稅稅率納稅,不論該股息來自德國居民公司還是非居民公司。

二、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的國際發展趨勢

美國長期以來都是實施古典稅制,但多年來也一直在探索對公司和股東征稅制度的改革和完善。美國財政部早在1992年就發表過《關于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的一體化的報告:對營業利潤征稅一次》,該報告研究了對公司和股東征稅一體化的各種可能方案,以替代美國現行的古典稅制。

歐洲國家一直采用歸集抵免制,來協調公司和股東的征稅問題。但這種情況近年來有所改變。以奧地利和芬蘭的兩個著名案例為例,可以看到歐盟法院的裁決對歐盟成員國稅法修訂的巨大影響。根據《歐盟條約》,對于直接稅的征稅規定,雖然是歐盟成員國職權范圍內的事,但成員國必須確保其國內稅法規定的措施符合歐盟法律。

(一)奧地利對外投資所得歧視案(case 315/02)以及芬蘭歸集抵免案(case 319/02)

2004年7月15日,歐洲法院(ecj)公布了一項關于奧地利對外投資所得稅歧視一案的先行裁決(preliminary ruling,它是歐盟法院對《歐盟條約》的解釋等所作的預先裁決)。annel iese lenz女士是奧地利居民,她擁有德國公司的股票。按照奧地利稅法規定,來自國外的投資所得(包括股息、利息等),適用累進稅率,而投資國內公司取得的股息,則可以有兩個選擇:或者一次性征收25%的預提稅,或者適用所得稅稅率的一半,兩者取較低者?;蛘哂杉{稅人自行決定。由此,她認為,投資其他國家比投資其居民國奧地利。得到的稅收好處要少,奧地利稅法違反了《歐盟條約》關于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1999年,annel iese lenz  女士向奧地利最高行政法庭(verwaltungsgerichtshof.vwgh)提起訴訟。2002年奧地利最高行政法庭就奧地利稅法是否與《歐盟條約》第56條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相容,向歐盟法院申請先行裁決。2004年7月15日,歐洲法院判決奧地利的稅法對資本的自由流動構成不公正的限制。

芬蘭于1 990年引入歸集抵免制。petri mikael manninan先生是芬蘭居民納稅人,他收到來自瑞典公司的股息。該項股息,必須負擔瑞典公司所得稅、瑞典支付股息的預提稅以及芬蘭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ma~inen先生投資于芬蘭居民公司,他只需要承擔芬蘭的個人所得稅。manninen先生向芬蘭稅務局申請有約束力的預先裁決(a binding advance ruling)。芬蘭稅務局認為,manninen先生的國外股息必須按照芬蘭稅法繳稅。于是manninen先生就芬蘭稅法關于股息歸集抵免的規定違反了《歐盟條約》第56條和第58條關于禁止限制資本自由流動的規定。向芬蘭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訴訟。2002年芬蘭最高行政法院將此案提交歐盟法院,申請歐盟法院給予先行裁決。2004年9月7號,歐盟法院公布了對此案的裁決。歐盟法院判決支持了manninen先生,認為芬蘭的稅法規定構成了對于資本自由流動的限制,這原則上為歐盟條約第56條所禁止。

(二)歐盟法院裁決對歐盟成員國的影響

由于各國采用的歸集抵免制一般只適用于居民股東,非居民股東并不能從中受益。其結果就像在manninen案中所看到的:歸集抵免制被歐盟法院認為阻礙了資本的自由流動。因而,許多國家在歐盟法的壓力下已經放棄了歸集抵免制。

2003年以來,奧地利不斷修訂其個人所得稅法和公司所得稅法,廢除了對于外國投資和外國資本收益的稅收歧視性規定。芬蘭自2005年1月1日起,廢除對股息征稅的歸集抵免制,降低公司所得稅稅率(從29%降為26%),降低個人所得稅資本所得的稅率(從29%降為28%),對股息給予減免稅待遇。

目前,歐盟各國企業所得稅的改革趨勢是引入改進的古典稅制。目前流行的觀點是,古典稅制與歸集稅制相比,制度結構簡便易行。除了對股息和利息因處理不同而產生扭曲外,對跨國經濟行為的扭曲總的來說比較少。另外,歐盟成員國荷蘭一直強烈反對歸集抵免制,因為荷蘭一直以來擁有全球上市大型跨國公司的分支機構,如果只對荷蘭居民實行歸集抵免,而對全球非居民股東不給予抵免,勢必產生巨大的扭曲。而若對全球股東都給予抵免,從預算的角度來看又難以行得通。歐盟法院的裁決以及荷蘭的“示范”效應,都使越來越多的歐盟國家考慮放棄歸集抵免制,重新引入古典稅制。

三、各國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協調對我國稅制改革的啟示

(一)我國所得稅稅制存在的主要問題

目前,我國所得稅稅制基本上是古典稅制。由于歷史原因,我國的企業所得稅采用內資企業和外資企業分別立法的形式,內、外資企業所享受的稅收待遇差別很大。外資企業以及外國投資者基本解決了對股息的經濟性重復征稅,而內資企業的股息重復征稅問題十分嚴重。

對于外資企業,稅法規定征收39%的企業所得稅,同時,對于外國投資者從外商投資企業分得的稅后利潤,免予征稅。而對于內資企業,首先,分配利潤的公司要繳納33%的企業所得稅;其次,接受股息的公司,如果是居民公司,應將該股息納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按33%的稅率繳稅,如果是個人股東,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有關規定,個人投資者獲得的股息、利息等投資所得,要按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內稅法關于內資企業和個人如此嚴重的重復征稅規定,不僅與國際通行做法和各國稅制改革的趨勢極為不符,而且,如此不公平的稅收環境,也不利于我國內資企業參與國際競爭和健康發展。

(二)協調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解決我國股息重復征稅問題的具體建議

由于股東分為個人股東和公司股東,分配利潤的公司既涉及居民公司,又涉及非居民公司,因此,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既涉及國內企業所得稅與個人所得稅的重復征稅,又涉及國與國之間的重復征稅。解決國際間的重復征稅,—般是通過簽訂國際間避免雙重征稅協定的方式來消除或減輕。而解決國內的經濟性重復征稅,應立足于國內的經濟發展程度和稅收征管水平,并注意與國際上消除重復征稅方法的匹配。在協調和解決企業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稅問題上,我國稅制改革和稅收政策的調整,應考慮以下幾點:

個人所得稅意見建議范文6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費用扣除標準;綜合與分類相結合

一、新個人所得稅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個人所得稅是對個人取得各項應稅所得征收的一種稅,是調整征稅機關與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之間在個人所得稅的征納與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凡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中國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所得的,以及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所得的,均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人。

目前我國個人所得稅稅制特點:實行分類征收,累進稅率與比例稅率并用,費用扣除額較寬,計算簡便,采取源泉扣繳和個人申報兩種征稅方法。個人所得稅征稅內容主要有:工資、薪金所得,個體工商戶的生產、經營所得,對企事業單位的承包經營、承租經營所得,稿酬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等。

主要修改內容:

1、提高工資薪金所得減除費用標準。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由現行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承包承租經營者、個體工商戶、獨資和合伙企業的投資者的必要減除費用標準也由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涉外人員附加減除費用標準由現行的2800元/月調減為1300元/月,使涉外人員工薪所得繼續保持4800元/月的總減除費用標準不變。今后隨著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提高,將逐步實現內、外人員工薪所得減除費用標準的統一。

2、調整工薪所得稅率結構。將現行工薪所得9級超額累進稅率修改為7級,取消15%和40%兩檔稅率;將最低一檔稅率由5%降為3%,適當擴大了3%和10%兩個低檔稅率的適用范圍;將現行適用40%稅率的應納稅所得額,并入45%稅率的適用范圍。

3、相應調整個體工商戶及承包承租經營所得稅率級距。為平衡個體工商戶、承包承租經營者等生產經營所得納稅人與工薪所得納稅人的稅負水平,相應調整了生產經營所得稅率表。

4、延長申報繳納稅款期限。將申報繳納稅款的期限由現行的次月7日內延長至15日內,與現行企業所得稅、增值稅、營業稅等稅種一致。

二、現行個人所得稅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標準費用扣除未能體現地區差異

在現行費用扣除中,應該說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地區生活水平的差異,但是最基本的費用扣除標準沒有體現地區差異。我國幅員遼闊,各地受自然環境、歷史原因、政策因素和生活習慣等影響,地區發展不均衡,物價水平、消費水平、生活開支差距很大。費用扣除標準全國“一刀切”,造成物價水平高的地區生活實際開支的費用高于扣除標準,一部分開支得不到扣除,提高了稅負。同時也把一部分不應納稅的人列入了征稅范圍。反之,物價水平較低的地區,納稅人的生活開支低于法定扣除標準,以致減輕了高收入者的稅負。不僅影響個稅的調節作用,也減少了這些地區的財政收入。

(二)沒有考慮納稅人的實際情況,未能實現真正稅務公平

在當前的中國個人所得稅收入中,征自工薪所得的收入超過六成,而其他收入征稅項目僅占11%,包括財產轉讓所得,利息、股息、紅利所得、生產經營所得等項目。顯然,“其他項目所得”中,恰好匯集了大量高收入人群。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中低收入者仍是個稅的主要承擔者,繳納稅額較多,這也意味著個稅未完全體現出“高收入者多納稅”的原則。這種所得稅征管環節的失當,造成了嚴重的稅負不公平的現象。結果是低收入階層因只有工薪收入而被嚴格征稅,其他的高收入階層則實際稅收負擔反而過輕。由此導致老百姓納稅積極性不高,稅收主人翁意識不強。

(三)稿酬、勞務報酬等減除費用急待調整

按照我國已頒布的個人所得稅法,“稿酬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并按應納稅額減征百分之三十”。該法還規定稿酬所得與勞務報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財產租賃所得的納稅額是相同的,即“每次收入不超過四千元的,減除費用八百元;四千元以上的,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其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實際上就是以800元為稅收的起征點。而在30年前,工資個稅的減除費用和稿酬一樣都是800元,但工資薪金經歷多次改革,現行扣除標準已是3500元,在提高工薪所得扣除額時,沒有同時提高勞務報酬所得和稿酬所得等的扣除額。

舉例來說:某作家如果嚴格按照每周工作四十小時,一切順利的話,半年可寫出一本定價在30元的書(按字數)。目前出版商的條件一般是八千冊到一萬冊,8%到10%版稅。我們按最好的,即一萬冊,10%版稅。那么該作家稿費就是三萬元。該筆稿費應納稅額=30000*(1-20%)*20%*(1-30%)=3360元。實際所得為26640元。

反過來,一個人月工資收入為5000元(已扣除三險一金),半年收入為30000元,按現在3500元的扣除標準,速算得出是每月交稅450元,半年共交2700元。半年實際所得為27300元。同樣都是30000元的半年收入,相比之下,作家在繳納完個人所得稅后實際收入要比工薪階層少660。

三、完善個人所得稅的建議

(一)關于個稅扣除標準的建議

我國各地區經濟發展不均衡,物價水平、消費水平、生活開支差距很大。個稅的扣除標準應同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一樣,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地區生活水平的差異。筆者建議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級經濟特區設置區域性物價差異扣除系數,即以東部或經濟發達地區如江蘇、浙江、福建、廣東等省區扣除系數為30%;中部或較發達地區如江西、湖北、四川以及云南等省區扣除系數為20%;西部或欠發達地區如、甘肅、青海、新疆等省區扣除系數為10%。地區物價差異扣除系數及其調整應以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級經濟特區報經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二)走適合中國國情的“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道路

1、為“低收入人群”謀福利——借鑒美國退稅機制

美國的個人所得稅征收是沒有起點的,只要有收入的人都要報稅。但報稅不等于交稅,因為有退稅機制,所以美國很多家庭報稅的結果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聯邦政府收取個人所得稅一個重要的特點是它的退稅機制,這是政府調節收入分配不公平的一個主要手段。退稅主要是為低收入家庭謀福利。2009年美國有47%的家庭得到政府的退稅,他們不僅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而且還可以得到政府的退錢。當然這些家庭大多數屬于中低收入家庭。

2、盯緊“高收入人群”

從稅制原理來看,個稅的主要功能是調節收入分配,即向中低收入者少征稅甚至不征稅,向高收入者多征稅。近些年,我國居民收入差距呈現逐漸拉大的趨勢,高收入者收入來源也呈現多元化趨勢,工資性收入比重下降,經營性收入、財產性收入等比重上升,且不同類型收入有稅負差異,這也給高收入者創造了稅收籌劃的空間,從另一方面也加重了中低收入者的稅收負擔,要想真正發揮個稅調節高收入的功能,從根本上要推進個稅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道路。

“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稅制度目前在世界上很多國家實行,包括越南、印度等發展中國家,其突出特點就是個人除一部分特殊收入項目外,其余所有的收入項目都須在加總求和的基礎上,一并計稅,這無疑有利于調節居民收入分配。我國應加快推進個稅走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加快完善個稅征管,將包括公積金和各種隱形福利收入等納入個稅體系,盯緊高收入人群,堵住高收入者的個稅漏洞。

(三)提高稿酬、勞務報酬等費用扣除標準

全國政協委員、國家稅務總局原副局長許善達也表示,作家稿稅“800元起征,按照20%的稅率進行征收”這一標準制定于31年前,作家稿稅的起征點顯得落伍。稿費、專利等智力勞動所得,知識產權的扣除標準一直沒有提高過,在原創的知識產權方面要提高起征點,鼓勵自主創新。所幸的是,今年兩會上,全國政協委員、韜奮基金會會長、中國出版集團公司原總裁聶震寧提交了名為《關于大幅度提高稿酬所得稅起征點的建議》的提案。

四、結語

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已經拉開了帷幕,我們必須以這次稅制改革為契機,制定出一套適合我國國情、適合市場經濟需要的個人所得稅體系,真正發揮個人所得稅在我國稅制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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