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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規范管理范文1
1工程項目合同管理問題分析
1.1合同的制定不符合合約規范化管理
在現在的階段,有關工程項目在制定合同的時候,沒有按照一定的標準,不了解有關的知識。有的施工工程企業還會出現對合同文本管理不合理的現象。對于合同簽訂的內容,不夠系統的規范,對于合同雙方的責任、權利、以及如果違反了合同規定所需要承擔的有關責任都沒有進行詳細的說明,甚至嚴重的合同還會存在對合作雙方不公平的現象,合同文本失去了公平,造成了合同的不合理。有的合同存在對于建設工程的違約責任等要求的比較少,在不同程度上導致工程項目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證。另外,還存在一些工程項目,施工雙方對于合同文本中的風險問題認識不足,也沒有進行相應的有關說明。因為沒有很清晰的認識到風險問題,所以工程項目企業就沒有辦法進行相應的風險規避與有關控制。
1.2工程施工合同管理機構不完善
對于工程項目的合同管理必須要交給相應的管理機構來進行有關管理,如果合同管理機構不完善,勢必就會造成對于合同的管理、審查、監察等出現多種多樣的問題,有關工作得不到有效的落實,合同的規范化管理工作得不到順利的進行。在目前這個階段,對于合同管理機構存在的一些缺點和結構不完善主要體現在管理體系不全面、有關合同管理人員不足、每一個工程項目的崗位職責不明確、對于整個工程的分級管理以及責任體質不健全等等各個方面,種種問題都會導致在制定合同的時候影響合同的規范化管理,造成合同管理力度不足,比較難以形成標準化、規范化的合同管理體系。
1.3工程施工人員素質不高
工程項目合同管理比較復雜,因此對于管理人員要有一定的有關要求,比如有關的知識性了解、提高相關性意識、對于合同管理體系涉及到的有關經濟、法律、財務等都要有一定的知識性了解,除了專業性知識,還需要進行一定的工程技術問題。目前很多工程項目管理,都比較缺乏這樣的綜合性人才,在制定合同的時候缺乏有關人員的積極配合,造成合同的不規范,比較容易忽視一些問題,造成合同的不規范管理,以及日后有關責任的不明確等等,在一定程度上耽誤了工程的正常進行。
2合同合約規范化管理的一些措施
由于建設工程一般都比較復雜,管理起來有一定的難度,所以筆者就從這幾年的實際經驗分析看出,認為對工程的合同管理必須要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2.1要重視文本的擬訂
在合同文本上,應該盡量采用合同示范文本。結合現實中出現的一些實際情況分析,在合同中由于格式上存在問題,而產生經濟糾紛的例子并不鮮見。所以,當涉及到經濟利益的時候,一定要更加緊密,不能出現因為一些細節或是語言表達不清楚而造成事后產生利益的損失。所以在制定合同的時候,一定要保證使用各種合同樣本。盡量不要使用發包承包雙方自行擬設的合同文本格式。同時,也可以利用有關管理部門對合同進行監督和控制,有利于解除糾紛,更好的維護雙方的利益。在制定合同內容時,要保證有關管理人員對合同的內容進行一定的細致分析,有一定的認識。避免出現一些歧義,導致經濟效益的損失。
2.2建立合同管理機構與制度,做好有關合同的交流
為了更加規范合同管理,就應該首先就合同管理全過程的每一個環節建立和健全一系列可操作的合同管理制度,保證工程進行中可以有一定的規范模板。由于工程周期一般都比較長,相對比較復雜,投資風險比較高,因此施工合同合約化管理是一項要求比較高的工程。為了保證合同制定更加的規范化,就需要有關機構以及相應的管理人員進行一系列的制度措施。合同管理制度是通過合同管理活動以及相應的行為規范,合同管理制度是否健全是合同規范化管理的關鍵所在。工程企業只有制定一系列的管理機構與制度,供有關管理人員進行有關的參考和了解,才可以將工程工作進行的更加完善。完善的企業合同管理制度應當包括:審查管理制度、印章制度、檢查和獎勵制度,合同管理質量責任制度。為了保證有關合同制定更加合理和更加規范,一定要建立完整的管理機構與制度。
2.3規范合作雙方的各方關系
在工程合同制定的過程中,有關合作雙方的關系也影響到了工程的進程,和有關工程質量以及工程投資。因此,應該規范合作雙方的關系。解決部分矛盾,嚴格規范合作雙方的權利和責任。在工程進行中,通過規范各方的有關責任和程序,是保障合同規范化管理的重要手段。如果有關合同沒有進行相關的權利認定,造成責任不明確的現象,就會導致工程的延期以及質量不達標,工程的工期無法控制等等現象。規范各方的工作程序是合同中嚴格規定的,也是工程建設必須需要的。按照各項程序進行各方的工作,規范合作關系,確保最大利益。工程建設中存在的一些重大問題必須要進行有關的配合,以及一些溝通,通過不斷的溝通,保證工程的公平、公正和合理。如果一方責任人沒有進行到有關的責任,給對方造成損失時,當事人應該立即采取補救措施,處理好三方的利益關系,保證合同的順利進行。
2.4規范爭端解決方式
在合同制定的過程中,雖然各方的權利和有關責任都進行了一定的確定,但是由于各方理解程度的不同,還會造成在工程的處理過程中,當涉及到經濟問題時,會發生一些爭端。如果發生一些爭端,最有效的方法就是進行協調、調節和溝通。首先需要根據有關合同的規定,正確理解合同中規定的有關內容,查明爭端原因,按照雙方達成的協議進行有關工程的進行,最大限度的保證合同的規定標準和更加規范,降低損失,保證最大的經濟利潤。
2.5加強管理和制定一定的違約責任
對于合同中的條款,應該加強管理,確保管理職責,總分結合,職責明晰,形成合同檔案管理機構,保證各個單位都要盡職盡責,嚴格履行自己的責任。同時,由于監理單位對項目進行投資和質量控制,所以在監理的過程中,一定要落實相應的工作。同時,為了加大工程合同的作用,對于制定的一些條例,為了加強管理制度,還可以適度的增加一些違約責任。從不同方面增強合同的作用,保證制定的合同可以最大程度的實現其功能。因為制定的合同就是在保證雙方公平的條件下制定的,所以對于工程雙方違約責任也一定要保持公平原則,根據工程項目違約程度的不同制定不同的懲罰力度,違約嚴重的可以進行刑事責任。通過對合同的加強管理,可以使得合同制度更加完善,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同時,一些懲罰措施,可以使得施工人員的意識提高,加強了工作中的責任,工程人員也有了一定的動力和參考模板,保證了合同的最大效果,使得工程更加規范化。
3合同合約規范化管理的意義
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的核心工程,工程管理的每一個環節過程都要根據合同管理的模板進行一定的參考。工程合同項目的規范化管理是我國建筑業可持續發展、實現科學管理的重要內容。工程項目合同規范化管理是一個動態的過程,要講究方法、策論以及相應的管理技巧。因此,要加強對合同管理規范化的重視,對于合同的加強管理,要深刻了解其處于的地位。工程通過一系列的合同規范化管理,可以不斷的增強工程項目的質量。通過合同的制定,合作雙方達到了一致,在保證雙方都公平的條件下,可以對整個工程起到一定的約束作用,加強了有關工作人員的整體素質和相關性知識性了解,在無形中,提高了工程的質量和效率。同時,通過對合同的規范化管理,可以明確雙方的責任,在一些沒有預料到的情況條件下,可以根據相關合同將責任追究到個人,不會造成另一方極大的經濟損失。所以,工程項目的規范化管理,有一定的積極作用,起到了一定的效果。在部分工程的實踐中,不斷的探索管理的技巧,尋找新方法,解決新問題,都促使了合同各方要自覺履行有關的責任,維護市場秩序,降低工程市場的風險,確保工程項目順利進行。
4結束語
隨著我國的制度不斷的完善,市場經濟也在不斷的發展和健全。因此,有關工程項目合同一定要進行規范化管理。只有保證合同管理的規范化,嚴格履行工程合同中的有關規定、責任和義務。公平、公正的處理一些工程中出現的問題。才可以保證工程能夠按時、按量的完成。
作者:馮建梁 單位:杭州中豪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參考文獻
[1]劉海波.合同管理強化建設項目檔案管理的做法[J].中國檔案,2015(9):50~51.
合同規范管理范文2
【關鍵詞】:建筑工程 招標問題合同管理對策 建議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建筑工程招標文件以及投標書是施行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最重要的組成部分, 是建筑工程合同管理的依據。國外工程領域非常重視合同的執行,而現階段,我國工程實踐應用中,很多項目因為對于招標階段的不規范操作和執行力度不強的關系,使得合同管理成為當前我國建筑工程項目中的一項比較薄弱的一環。合同管理效率低下,成為我們建筑工程管理工作者應深思的一個問題,在影響合同管理效率的最關鍵因素往往出現在招標階段,且很多都是人為因素所造成的。(例如:人員操作不規范),因此,本文圍繞招標階段工作,提出具體的針對招標工作的一些對策,從而確保提升和加強建筑工程建設合同管理的效率。
一、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影響合同管理的問題
1、項目法人對招投標掌握力度不夠影響建筑工程合同文件質量
由于很多實施建筑工程項目法人單位主觀項目的人員素質不高,對于建筑工程當前不斷推出的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辦法以及合同管理知識了解和掌握不夠, 難以有效的勝任建筑工程項目的項目法人的職責要求,從而極大的影響著建筑工程建設過程中的各階段的管理工作。項目法人作為建筑工程項目中處于中心地位和起到主導作用的關鍵因素。如果在建筑工程中項目法人責任制不進行有效的落實,項目法人致使招投標工作不到位,就會直接影響建筑工程招標文件的質量,致使合同條款出現不準確、不合理、不全面的現象,從而極大制約和影響工程項目全周期的合同管理工作。
由于,建筑項目具有的“公益性”背景,一般而言,這些項目均會使用中央資金或地方財政進行資金落實到具體的工程項目。由于很多地方財政進行自籌資金, 當地政府組織成立項目法人對水利工程進行建設管理,只能實行事業法人責任制。通常這些項目法人原則上都是由原管理單位擔任或以其為基礎組建, 因此,新成立的針對建筑工程項目管理的機構,在實踐中很難做到責、權、利的明確,因此,很大程度上,難以有效對建筑工程項目實施有效監管。
2、招標文件的編制很多由招標機構承擔, 而承包合同管理則由監理單位承擔,會造成招標工作和合同管理的脫節。
由于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實施過程中,很多監理工程師并未進行建筑工程項目的招投標工作,因此對于招標文件和合同條款不熟悉,在執行過程中不能很快的進入監理角色,很多針對工程合同的細則要通過一邊學習一邊實施監理。其次,由于建筑工程編制招標文件的招標機構不參與合同管理, 這些招標機構通常只負責招標文件的編制, 這些招標機構中的很多人員未必具有具體的建筑工程實踐經驗,因此會造成對招標文件編制水平產生一定影響,而一旦出現工程合同不精確和缺陷,就會給監理工程師施行合同管理造成一定的困難。合同作為工程實施管理的依據,如果合同不完善,執行過程就會造成隨意性大的影響,也會給建筑工程合同變更和索賠帶來較大的隱患。由于前期對招標文件的編制和合同編制的不完善導致很多建筑工程項目在竣工之后,工程實際與原來的招標文件合同已經大相徑庭,嚴重違背了招標單位在招標時的初衷,從而嚴重的損害了招標人的利益。
3、由于在建筑工程招投標中采用的綜合評分法較難達到公平、擇優目的,從而影響評標效率。
當前由于建筑工程招投標中采用綜合評分的這種評標方法,由于該方法只看重于經濟標得分,而對于技術標只進行合格性的審查,當前我國建筑市場主體機制還不夠完善和成熟,很多涉及到項目的各方主體對于信用觀念淡薄,缺乏一定的失信約束和懲罰機制,因此,加劇了建筑工程項目的風險管理成本,很多針對項目信用約束和懲罰機制缺失和不完善,施行綜合評分法在過程中使得很多企業過于注重經濟表的制作而忽視技術標的質量,從而加劇競爭和嚴重影響了招投標工作的公正性,從而損害了招標人的利益。
本人通過實踐中發現,當前建筑工程項目中,通過這種方法進行選擇后的中標單位往往不是報價合理、實力較強的一些施工企業,反而經常是一些實力不強并且報價較高的施工企業。這是當前建筑工程中招投標工作的主要的問題,由于中標單位的高報價和非專業性往往導致項目后期隨意進行合同變更的時間常有發生,從而加大了招標單位的項目成本,從而給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帶來最直接的影響。
二、完善和規范招投標工作提升合同管理效率的對策
1、在建筑工程建設中推行代建制, 解決項目法人對招投標工作掌控不力的問題。
推行代建制以合同的形式確定投資者、建設項目管理單位以及項目使用單位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且建立建設市場約束和競爭激勵機制,從而對于建筑工程項目實行規范和科學的管理。
代建制最大的優點就是,一,通過委托或公開招標的方式進行選擇專業化的管理單位作為項目建設期的法人,并且能夠明確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各項職權,從而非常有利于對項目建設單位進行有效地控制其施行中的工程質量、工期和投資效益;二,能夠避免和克服人為的影響因素,杜絕非專業的建設和管理單位和不規范的招投標行為等現象的發生;三,在政府主導的監督機構下,有效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單位、施工單位以及監理單位之間的互相約束監督機制,從而根本上保障建筑工程項目的順利實施。
2、將招標工作與工程承包合同管理進行接合管理
讓建筑工程項目的招標工作與工程承包合同管理有機地進行結合, 使得監理工程師可以全程參與招投標工作全過程。由于,項目法人改變觀念,不能過分依賴招標機構全部包辦。因為由于兩者的信息不對稱,就會造成招標機構不可能完全了解招標者的意圖, 招標人由于能力知識的局限也很難提供全面的要求。因此,項目法人全權委托監理工程師參與招投標的全過程,監理工程師就可以把自己的經驗和理念貫徹到招標文件合同條款的制訂中,從而確保對合同的制訂和實施能夠有一個整體的控制,大大降低了因項目法人經驗不足造成合同執行中風險的發生概率。
3、施行更加優選的招投標評標方法
不同的建筑工程的規模和復雜程度,有不同的評標方法。招投標的核心規則就是選擇合適的評標方法,因為合適的評標方法事關整個招投標結果,好的評標方法在評標中是“擇優”,相反,不合理的評標方法往往是“擇差”。對于建筑工程方面的招投標來說,從它的行業特質來說采用綜合評分法進行評標是比較適宜的,這種方法的特點是不考慮工程的規模、施工難易程度等因素,但是對于其他行業來說就上述方法就不是最合適的,因為它只看經濟標得分,而對于技術標得分只是作為合格性審查而已??傊畬τ谑┕ぬ貏e復雜、有特殊技術要求的工程項目應該對技術標和商務標進行量化后, 進行加權,計算綜合評分,確定綜合評分最高者為中標單位。對于招投標工作中,能夠選擇出專業和報價合理的施工單位,就會給建筑工程項目實行合同管理帶來便利,也會大大的降低和減輕給業主和監理工作帶來的壓力。對于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管理會相對較為輕松,從而為工程項目的質量、投資以及工期進度控制都會打下好的基礎。
三、總結
綜上所述,隨著不斷對建筑工程招投標工作中的行為和制度和體系進行完善,工程建設管理正在逐漸走向規范化。但是,基于對工程項目基本建設管理體制還處于改革和深入發展過程中,因此,還存在的一些問題,值得我們不斷進行探索和進行完善。
【參考文獻】:
合同規范管理范文3
關鍵字:清單計價;規范;改革;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23.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一.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加強了對發包人要求的約束
1.約束了發包人復核招標工程量清單
在2008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中,承包方需要對因發包方的造成的清單不準確負責,影響了承包方的利益。在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中,這一條款被修訂為“招標工程量清單必須作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其準確性和完整性由招標人負責”,本條作為強制條款,極易與合同條款沖突。
2.約束了招標文件的效力
基于招標文件作為合同的組成部分,在某些招標條款中業主會約定招標文件的效力,部分條款與清單計價規范及合同條款互相沖突。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規定了合同的效力問題,即“合同約定不得違背招、投標文件中關于工期、造價、質量等方面實質性的內容。招標文件與中標人投標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投標文件為準”。極大的規范了合同的制定過程,限制了招標文件的效力。
3.約束了固定價格合同
在招、投標過程中,發包人往往為了保護自己的利益,采用固定價格合同,且不允許因為物價原因的調價。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中對上述情況進行了約束,明確指出“因人工、材料、工程設備、機械臺班價格波動影響合同價款時應根據合同約定的本規范附錄A的方法之一調整合同價款”;“承包人采購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應在合同中約定主要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范圍或幅度,如沒有約定,則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價格指數調整法或造價信息差額調整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因發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則計劃進度日期后續工程的價格,采用計劃進度日期與實際進度日期兩者的較高者”。以上條款都對發包人的不合理利益進行了約束與控制,這些方面在合同管理時應當受到重視。
4.約束了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措施費包干的條款
發包人可能會在招標文件及合同中約定“措施費總價包干”,“措施費一律不得調整”等條款,針對上述情況,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新增強制性條款:“建設工程發承包,必須在招標文件、合同中明確計價風險內容及其范圍,不得采用無限風險、所有風險或類似語句規定計價中的風險內容及其范圍”。關于措施費的約束條款還在第9.3.2條、第9.5.2條、第9.6.2條以及第9.6.3條中指出,這些條款的存在極大的約束了發包方的不合理的要求。
5.約束了招標控制價的編制條款
2013版清單對招標控制價依據第5.2.1條規定,招標控制價應根據條款下的八條依據進行編制與復核,招標控制價是結合工程具體情況編制的招標工程的最高投標限價,若招標控制價編制低于成本價則違反了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第6.1.3條強制性條款的規定:“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2013新清單更加詳細地規范了招標控制價的編制依據,相比于2008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增加了“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常規施工方案”這一項。
6.約束了趕工補償不公平的情況
在施工過程中,發包人有時會要求趕工補償,在補償中,往往費用不合理,損害了承包人的利益。針對這種情況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第9.12.2款有如下規定:“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修訂合同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
二.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在調整合同價款的變革
1.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強化了“合同價款風險分擔原則”的強制性效力,并規定了招標人必須在招標文件中或在合同中,清楚的注寫投標人應考慮的風險內容及其風險范圍或幅度。新清單體現出了對等的風險分擔原則,并積極綜合各方的意愿與能力,實現風險的分擔。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強制性規定了風險的劃分。
2.根據風險將調價因素進行了劃分,再通過細化,明確了可以調價的類目。法律法規的變化、人工費的調整和政府定價或政府指導價管理的原材料等價格的調整是發包人完全承擔的風險。而工程變更、項目特征描述不符合要求、工程量清單缺項是發包人有條件承擔的風險項目。物價變化、不可抗力因素以及工程量的偏差在合同管理中是需要承包雙方共同約定承擔的風險因素。
3.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還規定了其他調價的事項。
(1)索賠類
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綜合作出費用賠償和工程延期的決定。根據合同約定,發包人認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發包人的損失,應參照承包人索賠的程序進行索賠。
(2)簽證類
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進一步明確了簽證主體,規定了承包人提出簽證的前提、簽證的處理程序與支付時間(與進度款同期支付)、現場簽證費用的計算規則、承包人承擔簽證費用的條件(未經發包人簽證確認,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
(3)計日工
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與2008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相比,不同點為適用范圍約定的不同,2008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中約定的是施工圖紙以外,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約定的是工程合同范圍以外。
三.結語
2013年版建設工程清單計價規范充分考慮了未來建筑市場的市場化需要,制定建筑市場秩序,更需要我們做好新清單下的合同管理。
參考文獻:
合同規范管理范文4
關鍵詞:建設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項目管理;完善措施
中圖分類號:F270.7文獻標識碼:A文章編號:1672-3198(2007)10-0217-02
1加強建設工程合同管理的現實意義
1.1加強合同管理是市場經濟的要求
承包商作為建筑市場的主體,進行建筑生產與管理活動,必須按照市場規律要求,健全和完善內部各項管理制度,其中合同管理制度是其管理制度的關鍵內容之一。建筑市場機制的健全和完善,施工合同必將成為調節業主和承包商經濟活動關系的法律依據。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規律的必然要求。
1.2規范建設各方行為的需要
目前,從建筑市場經濟活動及交易行為看,工程建設的參與各方缺乏市場經濟所必須的法制觀念和誠信意識,不正當競爭行為時有發生,承發包雙方合同自律行為較差,加之市場機制難以發揮應有的功能,從而加劇了建筑市場經濟秩序的混亂。因此,政府行政管理部門必須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規范市場主體的交易行為,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穩定發展。
1.3建筑業迎接國際性競爭的需要
我國加入WTO后,建筑市場將全面開放,國外承包商進入我國建筑市場,如果業主不以平等市場主體進行交易,仍然盲目壓價、壓工期和要求墊支工程款,就會被外國承包商援引“非歧視原則”而引起貿易糾紛。另外,由于我們不能及時適應國際市場規則,特別是對FIDIC條款的認識和和經驗不足,將造成我國建筑企業喪失大量參與國際競爭的機會。因此,承發包雙方應盡快樹立國際化意識,遵循市場規則和國際慣例,加強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規范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
2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正在發揮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具體來講,合同在建設項目管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主要體現在如下三個方面:
2.1合同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任何一個建設項目的實施,都是通過簽訂一系列的承發包合同來實現的。通過對承包內容、范圍、價款、工期和質量標準等合同條款的制訂和履行,業主和承包商可以在合同環境下調控建設項目的運行狀態。通過對合同管理目標責任的分解,可以規范項目管理機構的內部職能,緊密圍繞合同條款開展項目管理工作。因此,無論是對承包商的管理,還是對項目業主本身的內部管理,合同始終是建設項目管理的核心。
2.2施工合同是承發包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為保證建設項目的順利實施,通過明確承發包雙方的職責、權利和義務,可以合理分攤承發包雙方的責任風險,建設工程合同通常界定了承發包雙方基本的權利義務關系。如發包方必須按時支付工程進度款,及時參加隱蔽工程驗收和中間驗收,及時組織工程竣工驗收和辦理竣工結算等。承包方則必須按施工圖紙和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組織施工,向業主提供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建筑產品等。合同中明確約定的各項權利和義務是承發包雙方的最高行為準則是雙方履行義務、享有權利的法律基礎。
2.3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證據
建設項目由于建設周期長、合同金額大、參建單位眾多和項目之間接口復雜等特點。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之間、不同承包商之間、承包商與分包商之間以及業主與材料供應商之間不可避免地產生各種爭執和糾紛。而調處這些爭執和糾紛的主要尺度和依據應是承發包雙方在合同中事先做出的各種約定和承諾,如合同的索賠與反索賠條款、不可抗力條款、合同價款調整變更條款等等。作為合同的一種特定類型,建設工程合同同樣具有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的屬性。所以,合同是處理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各種爭執和糾紛的法律依據。
3目前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工程建設的復雜性決定施工合同管理的艱巨性。目前我國建設市場發育尚不完善,建設交易行為尚不規范,使得建設施工合同管理中存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為:
3.1合同雙方法律意識淡薄,其主要表現在
(1)少數合同有失公正。合同文件存在合同雙方權利、義務不對等現象。(2)合同文本不規范。國家工商局和建設部為規范建筑市場的合同管理,制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全面體現雙方的責任、權利和風險。(3)“陰陽合同”充斥市場,嚴重擾亂了建筑市場秩序,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嚴重損害承包商利益,為合同履行埋下了隱患。(4)建設施工合同履約程度低,違約現象嚴重。(5)合同索賠工作難以實現。索賠是合同和法律賦予受損失者的權利,對于承包商來講是一種保護自己、維護正當權益、避免損失、增加利潤的手段。(6)違法承包人利用其它承包商名義簽訂合同或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簽訂合同的情況普遍存在。
3.2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
一些建設項目不重視合同管理體系的建設。合同歸口管理、分級管理和授權管理機制不健全,誰都可以簽合同,合同管理程序不明確,或有制度不執行,該履行的手續不履行,缺少必要的審查和評估步驟。缺乏對合同管理的有效監督和控制。
3.3專業人才缺乏也是影響建設項目合同管理效果的一個重要因素
建設合同涉及內容多,專業面廣,合同管理人員需要有一定的專業技術知識、法律知識和造價管理知識。很多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沒有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合同,或合同管理人員缺少培訓,將合同管理簡單地視為一種事務性工作。甚至有的合同領導直接敲定由一般辦公人員辦理合同。一旦發生合同糾紛,缺少必要的法律支援。
3.4不重視合同歸檔管理,管理信息化程度不高,合同管理手段落后
一些建設項目合同管理仍處于分散管理狀態,合同的歸檔程序、要求沒有明確規定,合同履行過程中沒有嚴格監督控制,合同履行后沒有全面評估和總結,合同管理粗放。很多單位合同簽訂仍然采用手工作業方式進行,合同管理信息的采集、存儲加工和維護手段落后,合同管理應用軟件的開發和使用相對滯后。沒有按照現代項目管理理念對合同管理流程進行重構和優化,沒能實現項目內部信息資源的有效開發和利用,建設項目合同管理的信息化程度偏低。
4完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的幾點措施
4.1加強對承包商的資質管理
通過嚴把建筑承包商資質管理關,從總量上控制建筑施工隊伍的規模,解決目前建筑市場上供求失衡與過度競爭問題,從根本上杜絕壓級壓價。同時,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承包商參與市場行為的監督管理,對承包商的違法行為要嚴肅處理,維護正常的建設市場環境,確保建筑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4.2加強工程招投標管理,建立與工程量清單相配套的工程管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
國家已經出臺了招投標法,并全力推行工程量清單報價體制。但在招標形式和方法上要兼顧業主和承包商的雙方利益,過分追求招標過程的嚴格、完善,并不一定能達到的招標的最佳效果。建議在招標形式上應該重視原則,突出效果。同時,在工程量清單計價法推廣實施后沒有新的計價辦法配合相應的合同管理模式,使得招投標所確定的工程合同價在實施過程沒有相應的合同管理措施。建議盡快研究相應配套措施和管理辦法,健全體制,完善操作。
4.3借鑒國際經驗,推行適用于市場經濟的合同示范文本
隨著我國加入WTO,建筑市場同樣面臨對外開放問題,在工程管理的許多方面要與國際慣例接軌。因此,在合同管理方面,我們要不斷借鑒國際先進經驗,以加速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需求的合同管理模式。新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很大程度地參考了FIDIC文本格式,較以往合同文本有較大的改進,有利于促進建筑市場的健康、有序發展,應該嚴格執行。
4.4推行合同管理人員持證上崗制度
目前,我國己正式推行注冊造價工程師制度,造價工程師的一項重要職責就是搞好建設項目的投資控制和合同管理。因此,建議在建設項目管理機構中設置注冊造價工程師崗位,專司合同管理職責。
4.5加大合同管理力度,保證施工合同全面履約
為保證施工合同全面履行,建設行政管理部門應把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列為整頓規范市場工作的重要內容。要在嚴把審查關的基礎上,加大合同履約管理力度。對資金不到位的項目不予辦理工程報建手續,不得組織招投標,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不予辦理施工許可;堅決取締墊資、帶資施工現象,努力凈化建筑市場,進一步維護承包商的合法利益。
4.6加強合同法律意識,減少合同糾紛產生
承包商由于缺乏法律和合同意識,在簽訂合同時,對其中合同條款往往未做詳細推敲和認真約定,即草率簽訂,特別是對違約責任,違約條件未做具體約定,都直接導致了工程合同糾紛的產生。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承包商要對合同合法性、嚴密性進行認真審查,減少簽訂合同時產生糾紛的因素,把合同糾紛控制在最低范圍內,以保證合同的全面履行。
4.7加強合同管理體系和制度建設
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管理機構設置、合同歸口管理工作。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審查、合同授權、合同公證、合同履行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嚴格按照規定程序進行操作,以提高合同管理水平。
4.8加強施工合同索賠管理工作,是培育和發展建設市場的一項重要內容
施工合同是索賠的依據,索賠則是合同管理的延續。合同管理索賠要求承包商在簽訂合同時要充分考慮各種不利因素,分析合同變更和索賠的可能性,采取最有效的合同管理策略和索賠策略;在合同整個履行過程中,要隨時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結合法律法規進行分析研究,以合理履行合同,這不僅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重要的是有利于企業盡快適應國際工程建設規范,提高企業未來生存能力。
4.9加強合同及相關文件歸檔管理工作
合同文本及相關資料同屬重要法律文件,發生之后應及時建帳并妥善保存。由于建設項目周期長,涉及專業多,面臨情況復雜,在經過一個長時間的建設過程之后,很多具體問題要依靠相應資料予以解決。為此,做好資料歸檔工作決不是簡單的文檔管理問題,應專人負責,負責到底。另外,要加快合同管理信息化步伐,及時應用先進管理手段,改善合同管理條件,不斷提高管理水平。
參考文獻
[1]李幼琴.建設工程合同管理探析[J].企業技術開發,2007,(06).
合同規范管理范文5
關鍵詞:市場經濟;合同;合同簽訂;合同管理
中圖分類號:TU7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1-828X(2012)06-00-01
工程施工合同作為當代約束項目建設參與雙方行為規范的作用是非常重要的,但由于市場結構還不完善、雙方合同管理人員素質低下和法律意識淡薄,勢必會導致不正當競爭行為、虛瞞假報,合同履行速度滯后等現象的存在,因此在簽訂合同中一定要注意簽訂事項及簽訂后的合同規范管理。
一、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的概念
工程施工管理合同是一種典型的合同,它是指發包人(甲方)和承包人(乙方)在相互平等、誠信的基礎上,為了完成商定的施工工程而簽訂的一種協議,該協議中規定了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甲方進行工程建設、控制施工進度和質量、支付合同價款、控制工程投資,進而保證項目建設順利進行的重要文件。
二、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簽訂過程中要注意的事項
1.合同主體。合同雙方單位的名稱應該是全稱,且和企業的工商注冊名稱相一致,是具備法人資格的主體。
2.合同中工程承包的內容。合同中工程承包的內容是指承包人承包的工程范圍和內容,在進行填寫的時候一定要逐字推敲,用恰當的詞語來描述工程范圍,對重要工作界限的劃分一定要更加細致,不要用有歧義的詞語,只有工程承包的范圍劃定清楚,才能明確甲乙雙方的責任,甲方才能在不損壞公司利益的前提下,按時支付乙方工程進度款。
3.承包方式。目前的施工承包合同多數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質量、包安全、到圖部分包總價未到圖部分包優惠費率的承包方式。對于一些特殊的設備和材料,由于生產廠家不多、價格較高,一般多數由甲方進行采購,尤其是國外的設備和材料(特材),這樣能最大限度的維持公司的利益。
4.合同價款及結算原則。由于在工程施工中不可避免的會產生工程設計變更、現場簽證及材料價差的調整等突發事件,所以均難“一次性包死,不做任何調整”;還有在進行工程中間結算時,由于甲乙雙方所站的立場和服務的對象不一樣,所以就會對工程量的計算及進度款撥付額度產生不一樣的認識,這樣就會引起爭議,不利于甲乙雙方的協作和現場的施工。因此,在簽訂合同過程中,甲乙雙方一定要對合同價款約定清楚,對于出現暫定價、暫估價、概算價都不能列入合同的條款,約而不定的價格不能作為合同價款。采取固定價格的合同一定要把風險范圍約定清楚,對于風險以外的風險費用,要約定調整的方法。在現實中,要根據實際情況,對合同價款做約定,對于施工工藝不復雜,工期比較短的合同一般采取總價包死合同,而對于施工工藝復雜,工期較長,圖紙不全的合同,一般采用到圖部分總價包死,未到圖部分包優惠費率的合同。
5.材料的供應。合同簽訂過程中,工程所用材料多數由乙方自行采購(特殊材料甲購或甲方指定廠家),但是材料的質量、生產廠家及價格必須經過甲方的同意。乙方采購的材料必須要有出廠證明,材料到貨后,必須有甲方、施工監理和質量檢查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建設。
6.設計變更。面對紛繁的工藝結構,設計絕不是一蹴而就的工作。在實際施工過程中會出現大量的設計變更,對于甲方提出的設計變更,應提前書面通知乙方,并辦理變更手續,乙方遵照執行;而對于乙方為了施工方便提出的變更,應經甲方批準后方可執行,出現設計變更應盡快找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建設單位簽字蓋章確認,并保留存檔備查,它和合同具有同樣的法律效率。
7.違約及處罰。甲乙雙方約定工期后,就合同工期排出真實可行的網絡計劃,乙方按時向甲方提供現場進度,并對網絡計劃進行動態管理,確保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任務。對于不能按照合同工期完成工程移交的,具體分析查找原因,乙方應根據合同中約定的懲罰措施受到處罰。
三、工程施工管理合同簽訂后的規范管理
1.專人管理合同。企業可以根據合同管理人員應具備的條件從企業內選拔合格的優秀管理人員擔任合同管理,或者通過考試審查的方式選拔人員,一定要堅持優勝劣汰的原則,把合適的人才放到合適的管理崗位上。
2.提高管理人員的業務水平、法律意識和道德素養(培訓)。要對選拔的合格人才進行該專業的培訓和教育,不僅要對其進行業務教育,還要對其職業道德教育,合同法律教育,提高其處理合同糾紛的能力,對外保密的能力及合同管理效果的能力。
3.增強建筑專業人員對合同的認識和理解。由于傳統思想的影響,施工建筑是勞動密集型的工作,發生合同糾紛往往不是拿出合同,運用法律來解決爭端,而是相互“踢皮球”來壓制問題,所以提高建筑專業人員對合同的作用及對合同的理解是非常重要的。
4.逐步完善合同管理體制。項目建設各方要重視合同機構的設置,加強合同的歸口管理,做好合同簽訂、合同履行、合同糾紛解決等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體制,嚴格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解決問題,提高合同管理的高效水平。
合同規范管理范文6
關于違反不同強制性規范的效力認定問題,不同學者從不同角度給出了不同的解答。以下筆者將羅列部分學者的觀點予以分析。
根據鐘瑞棟先生對于強制性規范的不同分類,其對不同種類的強制性規范的效力給了不同的界定。他認為前置于民法的憲法性規范中的民事方面的規定,不能成為法官審理民事案件作出判決的直接依據,它對民事法官的影響只有在解釋民法規范并需要根據“合憲性解”方法才能確定民法規范的確切含義時,憲法關于民事方面的規定才有其對法官的間接拘束力。而違反前置于民法的行政法規范,則不管該行為在民法上是否有效,都需要承擔行政責任,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對于違反民法內部的強制性規范,則一般只依照民法方法來處理。?豐換言之,憲法性規范只能作為判斷民法規范是否合憲的依據,而無法成為直接認定合同無效的依據。即使法官認為當事人違憲,也只能訴諸民法規范作為法律依據對其進行一定的懲罰;違反行政法中的強制性規范必然帶來行政上甚至刑事上的處罰,但是并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違反民法內的強制性規范則可能帶來無效的法律效果。筆者用下列圖表予以表示:
普通民法中強制規范——可能無效
民法內強制性規范
民事特別法強制規范——無效或部分無效
強制性規范
憲法上強制性規范——不會直接帶來無效認定
民法外強制性規范
憲法外的公法強制性規范——公法懲罰+可能無效
王利明教授在區分了取締性規范和效力性規范的前提上,認為只有違反了法律和行政法規中的強制性規定的效力性規定才會導致合同絕對無效。即當法律法規明確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將導致合同無效,或者法律法規雖然沒有作此規定,但合同繼續有效會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時,違反此類法律法規將導致合同無效。至于其他情況則不會必然導致合同無效。但是與此同時耿林博士卻指出:“那些已經在民法或者合同法中做出了具體的法律后果規定的完全性條款在邏輯上沒有適用52條第5項的必要,因為法律規則理性上具有不重復性的要求,是一種法律形式邏輯要求的必然結果。因此也就不屬于《合同法》第52條第5項規定的強制規范違反禁止規則所調整的范圍。”
劉凱湘、夏小雄先生認為,在判斷違反強制性規范的契約效力這一復雜的問題上,有些學者給予“原則無效、例外有效”的界定是不準確的,因為這種結論式的總結不過是建立在統計數據之上的,而并不能夠成為指導意義,最終合同效力仍然是個案分析的結果。在運用最小工具原則時,雖然具有一定的指導意義,但是也只是提供了判斷這分析法律規范目的和合同無效效果的比例關系的條件,而為最終個體化的判斷并沒有決定性作用。?豒如果筆者的分析與作者的表述之間沒有差誤的話,作者應當是在借助德國法的經驗告訴我們,關于強制性規范的違反的合同效力沒有一個決定性的指引性的規范,學術界所能提供的不過是一般的原則上的指導,而這些指導最終仍需落足于具體裁判者的判斷,所以,可以說對于違反強制性規定的契約行為的效力無法給出一個公式化的判斷模式。
黃忠先生則認為,《合同法》第52條第5項真正含義是通過被其引致的具體規范來理解,其本身沒有具體的強制意義,其價值也許僅僅具有形式上的意義,因為在判斷合同是否無效(即使在其明確違反強制性規范的前提下)的過程中,都需要借助社會公共利益的范疇,以利益衡量的方式進行實質判斷。簡言之,我們不能僅僅因為違法就判定合同無效。
三、違反不同類型強制性規范效力之我見
通過上述筆者對于有關學者的觀點的列舉,可以看出關于強制性規范中對于取締性規范和管理性規范的區分導致不同的合同效力判定,我國學者的觀點有借鑒德日學者的印跡。但是在具體的判斷分析標準上,具有一定的創新。如鐘瑞棟先生根據不同的強制性規范的分類得出了不同的效力判斷的可能;黃忠先生提出的合同效力一元論,完全依附于利益衡量來判斷合同效力;王煊林碩士提出的表征判斷和價值選擇相結合的方式判斷合同效力等模式還是具有一定的創新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