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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團稅務管理辦法范文1
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涉及的國家部委規定眾多,一般涉及的抵免稅額也較大,稅務審批及監督比較嚴格。對于初次接手這項工作的財稅人員,可能會有茫然的感覺。我們根據自己在這方面的實務工作經驗,向大家簡單介紹一下相應的辦理時限及流程,列出“在什么時間、什么期限、辦理哪些事項”,希望能給大家一些幫助。
1.向省級經委申請頒發《確認書》的時限
抵免程序的第一個環節是申請獲得《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這個環節的時間要求是在《技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后,其中國債專項資金重點技改項目應在下達資金計劃后,開始申請頒發確認書;期限要求隱含在《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3號)規定中,即企業必須在技術改造項目批準立項后最長不超過兩個月內拿到《確認書》。
《關于做好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確認工作的通知》(國經貿投資[2000]297號)第三條:企業應在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之后(其中國債專項資金重點技術改造項目應在下達資金計劃后)申請確認。限額以下項目,包括計劃單列企業集團及中央管理的企業審批限額以下項目,向企業納稅機關所在地的省經貿委申請確認;限額以上項目,由省經貿委審核后,報國家經貿委確認。辦理確認手續時,應出具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文件(授權審批的項目應附有關授權審批的文件)和采購國產設備清單;按國家有關規定應招標采購的設備,要出具有關招標方案和文件;采購設備有重大調整的,要出具經有關部門批準的調整方案和批準文件。
2.向稅務機關遞交《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的時限
拿到《確認書》后,即進入抵免程序的第二個環節:向稅務機關遞交《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這個環節的時限,國家稅務總局和國家經貿委的規定都是兩個月,但前置條件卻有差異。
《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3號)規定:
第九條 企業申請抵免企業所得稅,應在技術改造項目批準立項后兩個月內遞交申請報告。
納稅人遞交申請報告時,須提供如下資料:
(一)《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
(二)技術改造項目批準立項的有關文件;
(三)技術改造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和投資概算;
(四)蓋有有效公章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確認書》;不需經貿委審批的技術改造項目,可提供省級經貿委出具的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確認文件;
(五)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技術改造項目計劃調整、改變投資概算等,均須及時向原審核稅務機關報送有關資料。
第十條 企業未在規定時間遞交申請報告,或雖在規定時間遞交申請報告但提供的資料和證明不完整的,稅務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一條 省級以上稅務機關在接到企業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申請后,一個月內要做出準予或不予享受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決定,通知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并同時將核準文件抄送企業。
凡未經稅務機關審查核準的,一律不得抵免企業所得稅。
《關于做好技術改造項目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確認工作的通知》(國經貿投資[2000]297號)第四條第四款規定“企業應在出具《確認書》后兩個月內,到稅務機關辦理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
從上述兩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出:國稅要求的是“技術改造項目批準立項后兩個月內”;國經貿要求的是“出具《確認書》后兩個月內”。批準立項與頒發《確認書》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按程序,批準立項在前,頒發《確認書》在后。那么,遞交抵免申請報告的時間應該執行哪個文件呢?筆者認為應該遵循國家稅務總局的規定。理由有二:一是向稅務機關提供批準立項文件以及提供確認書都是《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3號)明確規定的資料;二是《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3號)明確指出超過規定時間稅務機關不予受理。因此,在這個環節上千萬不要“迷糊”。一旦立項批準,就要先申請頒發《確認書》,拿到《確認書》就要立即遞交《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申請表》及稅務機關要求的其他資料。
3.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抵免資料的時限
這里主要是指企業進入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環節時的操作。這個環節有非常明確的時間要求(即每一納稅年度終了后)和期限要求(即10天內)。
《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 3號)第十二條規定“每一納稅年度終了后10天內,企業應將實施技術改造項目實際購買的國產設備的名稱、產地、規格、型號、數量、單價等情況報送當地主管稅務機關,填報《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表》,并附送購置設備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聯復印件)”。第十三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將有關情況與省級以上稅務機關核準文件中列明的國產設備有關資料相核對,在20天內核定該年度可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第十四條規定“企業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時,應在納稅申報表備注欄中注明本年度申請抵免的企業所得稅額,并附送《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第十五條規定“主管稅務機關接到企業報送的《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后,要對企業填報項目、數額認真審核,準確計算填寫《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明細表》中的有關項目,并據以辦理企業所得稅的匯算清繳”。
4.允許抵免的期限只限五年
解決了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中的“能否抵免和如何抵免的問題”,緊接著還存在著“什么期限內抵免完畢的問題”?!敦斦考夹g改造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暫行辦法》(財稅[1999]290號)第五條、《技術改造國產設備抵免企業所得稅審核管理辦法》(國稅發[2000]13號)第十七條都作了明確規定:國產設備投資抵免企業所得稅的期限是五年。對于如何充分利用五年期限,足額抵免允許抵免的國產設備投資額的40%,需要納稅人多做事前的規劃,而不是通過事后的補救或者其他非正常手段去套用優惠。這樣才可以用足用好稅收優惠政策!
最后,我們簡單列示一下四個程序的時限要求及操作要點(見圖1)。
作者單位:
集團稅務管理辦法范文2
1、財務共享服務模式面臨的問題
財務共享服務模式能有效優化財務資源,規范財務核算,提升財務管理水平,實現財務管理轉型,支持財務標準化及財務管控的快速實現。要構建財務共享服務模式,需投入大量資金搭建大集中、網絡版的信息系統平臺,系統管理成本也勢必增加;而且需要建設多個分中心,分中心選址一般不在服務企業所在城市,原始單據郵寄影印費用和差旅費用也由此急速增加;財務核算人員不再直接接觸服務企業所在地稅務局,對稅務風險的敏感性極大的降低,可能產生巨大的稅務風險及稅務機會成本;財務共享服務中心可能僅“共享”而不“服務”;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核算人員成為財務“操作工”,可能淪為弱勢群體;企業財務管理人員脫離業務,可能淪為輔助崗位。
2、如何解決財務共享服務模式存在的問題
2.1、控制信息系統建設投資和信息系統管理成本的辦法
首先,總體規劃,分步實施。分設計階段,試點階段,推廣階段三個階段有序推進。先整體規劃設計,圍繞建設目標設計藍圖;再找代表性企業進行試點,在試點過程中進行完善;最后全面推廣,在單軌運行后加強系統管控。其次,先上核心系統,即財務核算系統,再延伸到資金管理、采購管理、銷售管理、HR人力管理等分支系統。再次,統一開發,集中管理,業務外包,減少企業信息部門的人員和人工成本,降低硬件配置和維護成本。
2.2、控制原始單據郵寄影印費用和差旅費用的辦法
首先,集團公司統一委托關聯的速遞公司或者合約單位承辦郵寄業務,以量壓價,降低單價。其次,根據財政部2013年12月頒布的《企業會計信息化工作規范》,采取原始憑證轉換成PDF上傳賬務系統嵌在會計憑證里以及虛擬打印轉換成PDF文件進行保存的方式,實現會計憑證、原始憑證、會計賬簿、輔會計資料等 “無紙化”,會計檔案“電子化”,同時建立會計資料索引體系,減少影印費用和查閱會計資料的差旅費用,注冊會計師審計和政府監管機構檢查可以“本地化”,進一步減少審計檢查的差旅費用。
2.3、控制稅務風險及稅務機會成本的辦法
2.3.1、企業稅務管理人員整理涉稅要求,納入服務合同
由企業整理涉稅事項相關資料及要求,包括日常稅務事項和當前稅收優惠政策業務,相關的會計資料和專業資料,一方面企業財務部門以及專業部門收集相關資料時對涉稅事項要嚴格把關;另一方面,企業與共享服務中心簽訂的服務合同附件中列明需要配合的事項,如稅票掃描認證時間以及特殊情況的處理等。
2.3.2、稅務管理人員緊跟國家和地方稅費政策,拓展稅務籌劃
稅務管理人員要充分掌握稅費政策信息渠道,及時收集相關信息。對于國家頒布新的稅費政策時,由集團公司稅務管理人員咨詢國家稅務總局后,進行解讀并制定籌劃方案,下發企業執行。對于地方頒布新的稅費政策時,或在國家政策的基礎上制定了具體的執行標準,由企業稅務管理人員咨詢當地稅務部門后制定籌劃方案,并跟蹤落實。新的稅務籌劃方案如有需要共享服務中心協助事項,及時簽訂服務合同的補充協議。
2.4、保證財務共享服務中心既“共享”又“服務”的辦法
“共享”程度主要取決于信息系統所配置的權限以及會計資料的電子化程度。為了防止財務信息被篡改,與核算相關的用戶權限創建由服務中心負責,企業可以配置工作相關的查詢權限,配置權限的原則和申請權限的審批流程在服務合同附件中明確。會計憑證和會計賬簿對于網絡版大集中的財務信息系統實現“共享”沒有問題,原始憑證和輔會計資料如果不能上傳嵌入系統,也可以建立財務影像臨時歸檔系統(按照現行《會計檔案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當年形成的會計檔案,在會計年度終了后,可暫由會計機構保管一年,一年之后再歸檔)。
保證“服務”的質量和效率,除了財務核算人員的個人素養外,主要管理手段還是考核獎懲機制,可以制定專門的考核辦法,作為服務合同的附件之一。比如以服務合同金額的20%為限,如果因為“服務”的質量差和效率低造成企業受損,相應扣減服務費;反之,如果因為“服務”的質量好和效率高讓企業受益,相應嘉獎服務費。
2.5、加快財務核算人員輪崗和財務管理人員的轉型
2.5.1、集團公司建立服務中心核算人員與企業財務管理人員互相流動的培養機制
集團公司應打破企業化的用人機制,建立集團財務人員信息庫,加快年青核算人員的輪崗,每年對所有財務人員進行業績考評,將服務中心具備一定管理能力的優秀核算人員安排到企業從事財務管理工作,將企業落后的財務管理人員安排到服務中心從事核算工作,從而鞭策落后,提高工作積極性,鍛煉培養年青骨干,提高財務人員轉型能力。
2.5.2、打破專業局限,掌握經濟走勢,發揮財務管理創造價值
集團稅務管理辦法范文3
1 研發支出稅收優惠政策概述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對三新支出允許加急扣除,研究開發費加計扣除政策上升為《企業所得稅法》中的法律條款,體現了國家對該項政策的高度重視。第三十條規定: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對加計扣除比例進行了規范,第九十五條規定:研究開發費用的加計扣除是指企業為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未形成無形資產計入當期損益的,在按照規定據實扣除的基礎上,按照研究開發費用的50%加計扣除;形成無形資產的,按照無形資產成本的150%攤銷。
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扣除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進行了統一,從加計扣除的適用對象、研發活動的具體定義、研發費用的具體范圍、不同的研發方式(如合作開發、委托研發、集團集中研發)的執行辦法、加計扣除的財務核算、加計扣除的稅收管理等方面,對研發費用的加計扣除問題做出了系統而詳細的規定。
4)財稅[2013]70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本次文件將基本保險等納入加計扣除范圍,等于明確了是將應發工資作為加計扣除項目。詳細規定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維修等費用。增加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可以扣除。鑒證方面新增企業可以聘請具有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或稅務師事務所,出具當年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專項審計報告或鑒證報告。
2 研發支出優惠對象及范圍
研究開發活動是指“企業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人文、社會科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工藝、產品(服務)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研究開發活動”。
允許加計扣除的企業是指“財務核算健全并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居民企業”。以下三類企業不能享受:(一)非居民企業,(二)核定征收企業,(三)財務核算健全但不能準確歸集研究開發費用的企業。
3 研發費用的歸集與核算
3.1 研發費用的歸集
對每個歸集的項目嚴格執行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具體如下:
1)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從事研發活動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并可以加計扣除。對于研發費用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動力費用的進項稅額是否可以抵扣,應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研發出來的產品如果適用增值稅,其領用的材料進項稅額可以抵扣,研發出來的產品如果適用營業稅,其領用的材料進項稅額則不應該抵扣。
2)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在職直接從事研發活動人員的工資、薪金、獎金、津貼、補貼,可以稅前扣除并可以加計扣除。
3)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企業發生的設備折舊和租賃費,如果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和用途計提,一般都可以稅前列支。但并不是所有的折舊和租賃費都可以加計扣除,只有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折舊費或租賃費。
4)其他費用的審核。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軟件、專利權、非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的攤銷費用、專門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可以稅前扣除并加計扣除。另外,新產品設計費、新工藝規程制定費以及與研發活動直接相關的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研發成果的論證、評審、驗收費用,同樣可以所得稅稅前扣除并加計扣除。
5)委托給外單位進行開發的研發費用。如果企業只取得委托外單位開發的研發費用的發票,那么只能稅前扣除而不能加計扣除。根據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規定,對委托開發的項目,受托方應向委托方提供該研發項目的費用支出明細情況,否則,該委托開發項目的費用支出不得實行加計扣除。
6)對企業共同合作開發的項目,應根據合同規定,由合作各方就自身承擔的研發費用分別按照規定計算加計扣除。
7)如果企業集團需要集團成員分攤研究開發費的,企業集團應提供集中研究開發項目的協議或合同,該協議或合同應明確規定參與各方在該研究開發項目中的權利和義務、費用分攤方法等內容。如不提供協議或合同,研究開發費不得加計扣除。
3.2 研發費用的會計核算
研發企業應按照文件規定設置研發費用明細賬,假若對相關費用列支不標準,不規范,將導致不能享受研發費用扣除的優惠政策。為此,企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準確歸集和核算研發費用。一是企業應當建立健全財務制度和研發費用管理制度,企業應按照財政部制定的會計準則和會計制度,設置“研發支出”成本賬戶,用以歸集企業研究開發項目中發生的各項研發費;基于“符合條件的資本化”的會計處理方法,“研發支出”可按研究開發項目,分別“費用化支出”、“資本化支出”進行明細核算。二是按研發項目設立項目臺賬,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個研發活動時,應按照不同開發項目分別設置明細科目和項目臺賬,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額。三是企業未設立專門的研發機構或企業研發機構同時承擔生產經營任務的,應對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分開核算,準確合理地計算各項研發費用支出。
4 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風險提示
集團稅務管理辦法范文4
關鍵詞:房地產;企業集團;預算管理;現金池
房地產行業調控一年有余,調控手段層出不窮。所有關注點都聚焦在資金上!規模較大、業務多元化、跨省經營的地產開發商,同樣面臨資金困難、發展新項目融資限制、資金投入難以收回的現狀。如何最大限度地提高資金的整體使用效益和創造最大價值已成為當務之急。就目前情況而言,實行“現金池”管理模式,則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資金管理方式。
一、企業集團現金池概述
(一)企業集團現金池定義
企業集團現金池是在不影響公司日常業務的情況下,以委托貸款的方式,將所有本地區及跨地區子公司的資金進行統一調配,實現同城及跨地區的自動化資金集中管理。
(二)企業集團現金池意義
1、強化預算管理。企業集團現金池管理模式對集團內資金預算工作提出更高要求,集團內各子公司要進行詳細的預算編制,提高預算的可信度和可操作性,便于企業集團根據上報的資金預算進行資金的統籌安排和動態控制,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2、改善資金管理。母公司通過現金池能夠及時了解各個子賬戶現金流量的情況,明確內部控制責任和加強內部控制效力,方便管理。其次現金池將集團內多余的資金集中起來,這樣可以進行更有效地投資活動,為企業增加收益。即使企業不進行投資活動,大額的存款也可以使企業獲得較高的協定存款利率。
3、優化資金利息。企業集團現金池變外部融資為內部融資,減少了利息費用的支出。在現金池中,不同賬戶上的正負余額可以有效地相互抵消,賬戶資金盈余的子賬戶的資金自動地轉移到資金不足的其他子賬戶,企業的資金得到了充分的運用,一定程度上滿足集團內部融資需求,既簡化了手續,也大大降低了融資費用。
二、企業集團現金池的運用模式
目前,集團資金池的運行模式主要分為兩種,一是通過集團內部的結算中心運營。二是通過集團的財務公司運營。
(一)結算中心管理資金池
集團公司設立的結算中心一般隸屬于財務部門,它主要借助網上銀行對資金池進行管理。根據集團與銀行之間就資金池業務簽訂的協議,集團及納入資金池管理的下屬企業必須在指定銀行開戶,采取收支兩條線的方式。集團結算中心對于資金池成員企業上撥的存款,一般按照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計息,對使用資金的成員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一般按照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確定。這樣,集團結算中心的收入來源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資金池存款在銀行與撥付下級公司之間存在的利差收入。二是向使用資金的成員企業收取的貸款利息。
(二)財務公司管理資金池
與結算中心不同,財務公司為集團子公司,具有獨立的法人地位,是經中國銀監會批準成立的非銀行金融機構。在運作中,財務公司同樣采取收支兩條線的管理,操作層面比結算中心模式更自由和便捷。簡而言之,誰的錢入誰的賬,用款自由,存款有息。在支付環節,資金池成員企業可自主支配各自在財務公司賬戶上的存款,只需在集團資金池網絡系統中給財務公司一個申請用款指令,財務公司就會將款項隨時劃撥至成員單位指定的銀行賬戶。在成員單位需要貸款時,可向財務公司申請,財務公司根據集團的長遠規劃進行審批,將資金池的資金貸予成員單位。資金池的資金通常只用于短期貸款,一般期限為3個月、6個月或1年。
作為財務公司,其收入主要也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資金在銀行的存款利差收入;二是向成員單位收取的貸款利息收入。另外,財務公司也可利用資金池的資金作風險較小的一級證券市場的投資,取得收入。由于財務公司的職能定位,投資收入只占很小部分。
三、企業集團現金池存在的問題和不足
第一,企業集團選取某家銀行實施現金池業務后,企業集團及其下屬公司與其他銀行之間的業務往來減少,不利于與其他銀行維系關系。
第二,當歸集賬戶出現透支情況,子公司銀行賬戶無法自動扣劃存款、貸款利息,需手工操作。
第三,因照顧局部利益而忽視集體利益,同時控股股東與少數股權股東間存在的利益沖突,致使子公司歸集資金的積極性不高。
第四,如果使用虛擬現金池就會導致集團企業的存款和透支相互抵消而不對透支收取貸款利息,這很可能會抵觸到國內的利率政策。因此而降低整體稅負水平的行為對印花稅、企業所得稅的影響,很容易受到稅務部門的質疑。
四、完善企業集團現金池的建議
(一)發揮集團公司的作用
推行現金池業務,考驗著集團下屬企業能否服從大局并把集團整體效益最大化放在首位,同時也考驗著銀行的服務水準與質量,但是相對來說,最大的被考驗者是集團總部,因為現金池業務把集團總部推到整個集團資金配置的最前沿。集團總部必須提升資金籌劃能力和資金調度能力,將原有閑置資金與統一對外的融資貸款相結合,將所屬企業的管理與服務相結合,“寓服務于管理之中”,在管理中強化服務。這種服務包括三個層面:首先是提供資金,保證下屬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資金需要;其次是資金市場等方面的信息服務;最后是總部應該適時對下屬企業提供財務管理上的指導、咨詢服務。企業集團所提供的籌劃和調度服務,將極大調動所屬各子公司對企業現金池模式的理解和支持,也將發揮更大的效用。
(二)加強與銀行間的戰略合作
現金池的應用,實際上使銀行與企業形成戰略協作關系,是一種“雙贏”的制度安排。由于現金池安排中所有參與者都必須在同一家銀行開設賬戶,所以企業在選擇合作銀行的時候,所選銀行的機構網點與成員單位在地域上的匹配程度是應該考慮的問題,我國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實力雄厚,有國家支持,網點已遍布全國,可列為首選。另外,費用問題也是企業選擇合作銀行所必須考慮的。在現金池業務中,企業雖然可以減少集團整體的存貸利差,但卻增加了集團與銀行往來的手續費,使企業獲利大打折扣。因此企業必須盡力將手續費降到最低,否則巨額的手續費會使企業使用現金池變得毫無意義。
(三)加強企業集團的預算資金管理
實施現金池資金管控模式,集團內部也要做出相應的制度調整,通過資金的預算來規范各子公司資金使用額度,堅持“無計劃的事不辦,無預算的錢不花”。集團財務部根據資金管理制度,出臺《資金預算管理辦法》,設計靈活方便的資金業務審批流程,設立資金管理中心,設定各崗位資金管理權限,根據各公司的資金預算情況,定期調整各公司資金使用額度。
(四)現金池的風險規避
現金池管理將融資風險轉移到了集團公司內部,一旦某個公司不能履行還款義務,將波及整個集團的資金鏈條。如果集團內部缺乏強制性措施,會出現拖欠本息現象,導致資金難以正常運轉。為此,應建立風險防范措施,強化對內部資金使用的監控。
1、防范網絡安全風險。主要包括各類軟硬件安全措施落實到位,先進數據庫的設立,嚴謹的操作分工設計、先進的數據加密及權威的第三方認證等。為防止后臺系統意外,采用可靠的軟硬件備份設置、防火墻的設立等也是必不可少的。
2、防范內部操作風險。擬訂和出臺一系列管理制度以防范內部操作性風險。如《資金集中管理辦法》、《資金預算管理辦法》、《財務信息系統安全管理辦法》等。
3、防范潛在稅務風險。企業集團實行結算中心資金池模式,集團內子公司收取的資金池利息是否繳納各項稅金,目前稅法對此沒有明確的規定,企業集團應密切關注稅法相關政策的變動以及與稅務機關溝通,避免潛在的稅務風險。
采用現金池管理模式既改善資金管理,又優化資金利息。在不斷借鑒國外先進現金管理經驗和完善企業內部管控的基礎上,隨著國內的法律法規環境的不斷完善,現金池在企業實際應用中一定會得到更好地、合規地推動。
參考文獻:
1、張貞江.淺析集團資金池管理的稅收問題[J].時代金融,2010(14)
2、白杰.現金池在企業集團資金管理中的應用[J].現代經濟探討,2011(4).
集團稅務管理辦法范文5
一、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
當前稅務部門對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現狀和征管中存在的薄弱環節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日常稅收巡查工作的淺表性。目前基層分局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企業的日常巡查工作主要是對企業的一些案頭靜態資料,相關動態經營表面變化情況的口頭性詢問、了解,即使是實地檢查、巡查,也是粗略性的了解與查看,對集團企業財務核算與企業實際經營運作之間實質性的差異與聯系,了解甚少或無法了解,其收到的效果不是很大。
2、日常稅收征管工作的畏難性。調研中,發現目前責任區管理員對集團性企業征管工作的畏難性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思想上畏難。集團性企業基本上都是分局、區局乃至區、市政府的重點稅源企業和龍頭性企業,管理員心理壓力較大,工作上怕出錯,不敢輕易采取一些強硬的征管手段和征管措施,怕遇到阻力,也怕得罪人;(二)是業務上畏難。日常稅收征管工作中,集團性企業大多數所涉稅種較寬,有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更有營業稅、房地產稅、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出口退稅、個人所得稅、預提所得稅等稅種,這對責任區管理員就提出了高要求、高標準。要求責任區管理員在掌握的稅收政策、會計業務核算上要做到“全、廣、精、深”,其難度系數高了許多;(三)是實踐上畏難。在基層稅收征管實踐中,尤其是對集團性企業進行解剖或調研時,責任區管理員往往是怕走進去出不來。有些集團企業跨省、市、區(縣)甚至跨國經營,集團內有內資企業、外資企業以及境外公司等,涉及到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能屬于不同的省、市、縣以及區(縣)內的不同管理分局和管理機構。故而有時對集團性企業開展的服務性調研或項目解剖工作深度不夠,調查流于表面文章。
3、日常稅收檢查的單一性。責任區管理員對決策監控系統、票表比對系統產生與形成的相關集團企業異常信息的檢查,如紅字發票的檢查、運費發票的協查、稅負偏低情況的核查,往往就事論事,不深究、不去挖掘集團企業間深層次的原因,僅停留于查出一般性問題即可。
4、納稅評估工作的局限性。通常情況下,基層納稅評估人員僅對集團內某一企業當期(一般當季或所屬月份)或當年(一般為當年1月至當年評估期)情況進行評估,評估時間較為緊湊,評估工作量又大,以前年度往往成了納稅評估的“免擾區”。同時,在評估工作中,評估人員對納稅人涉嫌非法避稅事項進行合理調整時,卻又很難把握“合理”這個尺度,區域內同行業合理性參照指標欠缺,稅務人員易產生較高的執法風險。因此集團關聯企業業務的調查有時也滿足于“淺嘗即止”。
5、稅務稽查工作的約束性。目前,基層分局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雖說不分經濟性質,不分規模大小,只要具備并符合誠信納稅人條件都可參評,但必竟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名額有限。故基層分局對a級誠信納稅人的評定主要還是以規模性企業、重點稅源企業、集團性企業中的主要企業為主。根據國稅發〔20*〕92號文關于《納稅信用等級評定管理辦法》第三章第十一條的規定:對評定為a級的納稅人,主管稅務機關可依法給予除專項、專案檢查以及金稅協查等檢查外,兩年內免除稅務檢查的鼓勵。如果集團中成員企業連續兩、三次被評為a級誠信納稅人,那么該企業連續五、六年甚至更長時間都與日常性稅務稽查“無緣”。
6、稅企溝通方面存在偏頗性。在對集團企業的稅企溝通方面,基層管理分局往往片面強調稅源、稅負的管理,而對納稅風險點的服務、在稅法解讀的系統性、全面性方面還做得不夠或欠缺。對集團企業在會計制度執行中存在的稅法與會計制度的差異、主要會計科目會計核算的明細程度、產品生產經營的運作機制等方面相互溝通的力度、深度不夠。
二、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經過篩選,我們對近10戶集團性企業進行了為期幾個月的調研工作,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在稅收征管中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存在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調研中,我們發現目前集團性企業不及時申報應稅收入的情形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直接通過“發出商品”科目進行核算,并長掛“發出商品”科目,直到客戶來款后方才開票實現銷售。而在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檢查工作中,納稅人則將之解釋為向分支機構、外地辦事處發出的“樣品”等事項來處理;二是生產工期12個月內的短線產品長掛“應收賬款”或“預收賬款”科目進行混淆核算。一旦遇稅務人員詢問,則解釋為對方單位的預付款項,從而達到將應稅產品推遲開票、推遲申報的目的;三是根據銷售部門的“傳遞單”開票申報。調研中發現集團企業的銷售部門與財務部門往往各負其責,互不干預,應稅產品的銷售完全不按增值稅和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確認收入;四是有些集團企業存在對外產品建設工程業務,如銷售給房地產公司的門窗等產品,為上市公司或規模性企業生產的成套設備等,“單設”工程處進行核算。工期短的,未依法及時確認收入,工程超過12個月未完工的,增值稅方面,未依法在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確認收入,所得稅方面,未在納稅年度按工程進度或完成的工作量分批或分次確認收入,直到工程竣工決算后,方才一次性確認應稅收入或甚至在對方款項全部收到后方才確認收入。企業長期處于低稅負、無稅負狀態或經營常年處于虧損狀態。
2、集團內關聯企業在關聯業務定價上存在隨意性。目前,集團性企業產品都采用集團統一的“品牌”對外銷售,因此其成員企業往往通過先開票給集團公司,再由集團公司開票給客戶最終實現銷售的。而由于成員企業在產品合同的簽訂、銷售的履行、款項的收付、銷售人員工資的支付等方面無須支付費用,故成員企業往往按照扣除上述銷售費用的一定比例(通常稱為扣點)開票申報納稅,由于其費用列支不可分割,在稅收征管實踐中可確認為合理。但有些集團公司或成員企業往往存在著享受一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如享受外商投資企業所得稅“三免二減半”稅收優惠、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限額內“先征后退”稅收優惠以及享受《環境保護、節能節水、安全生產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所列專用設備投資應納稅額抵免的稅收優惠等,故而其在開票扣除銷售費用比例時或高比例扣除如18%-20%,或低比例扣除如2%-3%,企業何時優惠期結束或發生變化,何年重新定價,表面上看似乎企業定價原則長期不變,實則是規避了國家稅收、轉移了企業稅負,最終達到了少繳稅的目的,通過不合法的稅收籌劃,自我實現了集團企業利潤的最優化目標。
3、關聯企業通過相互占用資金轉移費用。調研中發現集團性企業通常都以集團公司的名義對外籌資、融資,融資款項各成員企業可共同享用,而利息費用的支出則有意向實現利潤較多的企業或不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傾斜,享受稅收優惠的企業在經營資金的收取與支付上,則往往通過互轉往來的方式由其它企業代付代收,從而規避了長、短期借款問題,并通過“往來鏈條”在成員企業間實現購銷經營資金的循環。
4、利用特殊混合銷售行為在應稅稅種間進行避稅。調研、評估中,發現部分集團企業對銷售自產貨物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的混合銷售行為,存在主體稅種跨征管機構征收與管理的情形,如納稅人銷售自產金屬結構件、鋁合金門窗、大型機器設備等并同時提供建筑業勞務(見于新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六條規定)。其增值稅與營業稅分別隸屬于國稅與地稅部門征管時:一是通過“平價”或“低價”開票銷售在集團企業或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間轉移貨物實現避稅;二是通過加大安裝費用等的不合理比例利用“稅率差”進行非法避稅。
5、集團企業間存在隨意調節人工成本核算的情形。調研中發現,集團成員有符合條件的社會福利企業或免征、減征所得稅優惠的企業,其用工人數與工資支出在成員企業間的分配存在明顯的不合理性,具有隨意分配、調節成員企業利潤之嫌。
6、存在非法提取永久性差異支出增加費用、減少利潤的情形。特別是存在于集團企業長期處于日常納稅評估、稅務稽查的“免擾區”狀態下。如調研中發現部分集團成員企業提支了應據實進行扣除的基金、費用和巧立明目提取而無需支付的基金、費用,利用稅務檢查的“時間差”打“插邊球”,縮減應納稅所得,少繳所得稅。
7、企業存貨的會計核算不夠規范。尤其表現在對庫存商品的核算上,有些集團企業其庫存商品的收、發、存與其銷售存在著非常密切的關聯性關系時,如通過核實庫存商品在各環節的流轉數量能夠測算、核算出其應稅銷售數量時,企業往往在賬上有意不核算數量,僅按批次、金額進行粗放性、規避性的核算,從而給稅務人員日常巡查、評估、檢查等工作增加難度,設置障礙,請其繞道而行,使其無功而返。
三、對加強集團性企業稅收征管的建議
1、加強責任區管理員日常巡查工作的深度。巡查工作開始前,要充分收集政府、工商、地稅、外貿、海關等有關部門的外部信息資料,加強信息的交換、更新、反饋,同時充分利用內部一戶式管理系統和決策監控軟件系統等征管信息平臺,調閱集團企業的各類、各項靜態數據資料,分析、排查異常數據信息資料,列出主要疑點和巡查的主要環節、主要方面,有目的地進入集團企業,運用趨勢分析法、歷史分析法、同行業比較分析法等進行深層次的巡查、核查工作。
2、加強稅收、會計業務的全面、深入的系統學習。集團性企業的稅收征管不僅要求責任區管理員須掌握較全面的稅收政策,具備較高的會計業務和會計核算知識,而且要求其具有一定的經濟管理、市場營銷、計算機網絡等方面的知識。因此,加強學習,只有水平過硬了,才有充分的發言權利和動手能力,才能走的進、出的來。
3、建議試行集團性企業集中管理制度。建議基層所轄集團性企業較多的分局,可以實行集團性企業選派一至二名稅收、會計業務水平較高的管理員專人統一管理的辦法,從而提升集團企業稅收征管的質效,積累集團企業專業管理的經驗,探索集團性企業重點、專業性管理的有效途徑。
4、建議國家稅務總局在適當的時候取消a級誠信納稅人兩年免查(除專項、專案檢查和金稅協查外)的優惠鼓勵政策稅務部門依率計征,納稅人依法納稅,應是征納雙方稅收合作信賴主義原則的基礎,稅務部門不宜發“免檢牌”給納稅人作“籌碼”。對未來事項形成的不公平稅收待遇,一定程度上破壞了正常、和諧的征稅關系,一段時期稅務稽查監控的職能,對具有免檢資格的納稅人而言出現了“真空”。
5、開展經常性、深層次的檢查與調研工作。建議由省、市、區(縣)統一組織開展行業性集團企業、規模型集團企業、重點稅源類集團企業、風險性集團企業等類型的服務性調研、日常性稅務稽查工作。從而逐步增強對集團性企業的納稅服務、會計核算的規范與管理等方面的工作。
6、切實加強稅企溝通。為集團公司全方位地解讀稅收政策法規,加強稅收與會計在銷售實現、費用列支方面差異性的輔導與解讀工作,建立集團性企業每年1-2次系統性稅法解讀制度,進一步提升集團企業的納稅遵從度。
7、有效規范集團企業轉讓定價與轉移稅負行為。一是建議省、市局定期(半年或一年)或參照上年區域內行業產品轉讓定價的預警區間指標,以及符合條件征收營業稅的特殊混合銷售行為行業性應稅建筑業勞務的預警區間指標。從而提供給基層一線征管人員在征管實踐中參照適用;二是依照《征管法》、新《所得稅法》以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關聯企業《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采取非受控價格法、再銷售價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凈利法、利潤分割法等方法,對集團企業的關聯業務,合理進行關聯交易的轉讓定價調整。
集團稅務管理辦法范文6
財務部在總結2018年7月自與建設公司分離后的財務管理中涉及的要點和難點,在做好本部門日常核算、監督、資金、合同、檔案、涉稅、報表與分析,以及發票管理等之外,結合公司2019年經營管理實際,擬定年度財務工作計劃:
一、充分發揮會計核算和監督職能,為公司提供數據依據和強化內控機制
針對公司獨立運營以前的經營管理定位、集團監察審計部在對2018年12月31日前的全面審計調查中提到的財務管理問題、以及獨立運營以來部分職能部室組建過程中出現管理經驗提升過程中的一些審核不到位現象,為在2019年符合集團、公司和財務精細化管理的需要,財務部從以下方面落實:
1、財務管理制度建設
擬定公司費用報銷管理辦法:以集團公司財務管理制度為宗旨,完善公司財務管理制度,規范公司各項報銷行為,結合公司各部門事權劃分著手擬定公司費用報銷管理辦法。
繼續就報集團審批的公司差旅費管理辦法的審批進度進行跟進。
適時出臺公司固定資產管理辦法和貨幣資金管理辦法,目前這兩個辦法在會簽中。
2、健全財務會計核算體系
結合集團出臺的內部會計制度和會計科目調整工作,以及集團全面預算管理,結合公司經營管理實際,對原財務系統中設置的科目和輔助核算項目進行梳理,并進行重新設置及調整,以滿足不同管理層面的需要。
3、進一步加強報銷審核,發揮財務監督職能
糾正以往報銷中存在的報銷單填寫不規范和相關職能部室審核不嚴謹現象,需要相關部門做好各類報銷事項的規范化填寫和審核工作,其別是涉及相關部門的審核環節,只有通過相關部門審核無誤的報銷事項才能進入下一環節的審批流程,部門審核要對本部門報銷事項負責,特別是職責范圍內的事項要嚴格執行集團和公司的相關制度和規定。杜絕走形式,避免因審核不嚴帶來管理隱患,從而起到公司內控管理的目的。
4、履行好合同會簽職能
對合同會簽中涉及的相關財務結算條款提出財務意見,與會簽部門一起嚴把會簽關,從源頭抓起,避免因合同會簽不嚴帶來的隱患。
5、繼續做好相關財務管理制度和稅收政策的宣貫工作
財務管理制度宣貫:自公司獨立運營后,財務部對以前的財務管理制度陸續做了修改,修改后的財務管理制度發文后,財務部對相關制度規定負責做好解析,并做好新制度的宣貫和銜接工作。
稅收政策宣貫:營改增全面實施以來,國家稅收政策也不斷出臺,特別是對發票管理上要求越來越高,財務管理的難度也越來越大,為了保證公司利益不受損失和合理規避稅務風險,財務部會及時做好相關稅收政策的宣貫工作,也同時希望各部門能予以配合,共同努力使公司利益最大化。
二、做好公司2019年度全面預算分解工作的設想
根據集團全面預算管理“二上”“二下”的工作要求,公司2019年全面預算編制工作已于2018年11月13日啟動,并于同年12月8日上報了公司“一上”預算方案,目前正處于集團各預算管理責任部門按職責分工對公司“一上”的預算方案審核中,公司最終2019年全面預算指標要根據集團“二下”確定。為了全面落實集團下達的2019年預算工作,根據集團全面預算管理辦法的相關考核要求,公司擬定就集團下達的全面預算指標分解下達給預算管理部門進行控制管理,預算管理部門要結合公司各職能部室及項目監理部實際,細化制定相應的預算目標管理辦法,并將部分預算指標分解到相關使用部門。
具體預算指標分解管理初步設想:(二次分解、報銷管理及考核)
1、集團2月份“二下”預算指標,并經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批準后,由公司預算管理委員會將預算年度內預算項目指標下達給預算管理部門,預算管理部門分管的預算項目(帶*為分解指標)如下:
1)辦公室(黨工團):負責公司固定資產購置(含無形資產)*、人工成本(含多元化用工和借用人員)、車輛使用費(燃料費、交通費、修理費)*、業務招待費*、會議費*、協會費、宣傳廣告費用(宣傳片制作、標識標牌制作費)、低值易耗品購置*、水電費(含項目部)*、電話費(含網絡費/項目部)*、車輛外修理費*、租賃費(班車、辦公用車、辦公用房、項目部臨舍、盆花)、辦公費(報刊費、打印裝訂費、辦公耗材、辦公用品、快遞費、工具書資料費、刻章費)*、團員經費、退休經費、計生經費、年金賬戶年費、食堂經費(含項目部食堂)*、本部門中介服務費(資質、檔案)、信息服務費(支付信通公司)及差旅費等預算。
2)工程管理部:負責安全生產費用(依據集團安全生產費用使用范圍)*、本部門中介服務費(安全標準化技術服務費)及本部門差旅費等預算。
3)總工室(中心試驗室):本部門中介服務費(ISO咨詢費/認證費/專家評審費、科技查新費)、中心試驗室設備檢定費、委外檢測費*、檢測系統年費、養護室改造費及差旅費等預算。
4)經營企劃部:負責工程監理收入、聯合監理作業費、招投標費(投標前打印裝訂費)及本部門差旅費等預算。
5)項目監理部:本部門差旅費等預算
6)計劃財務部:固定資產折舊、無形資產攤銷、保險費、財務費用、稅金及附加(增值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水利基金、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本部門中介服務費(審計)、信息服務費(稅控系統)、差旅費及其他未列入上述費用的預算,其他職能部室配合。
2、預算管理部門按預算管理委員會下達的預算進一步分解(預算項目中帶*號)下達給使用部門,使用部門按分解下達的預算實施控制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