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實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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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盈余管理實證研究

摘要:以2010—2016年間發生債務重組的上市公司作為樣本,采用Logistic模型進行實證分析,研究上市公司債務重組與盈余管理之間的關系。研究結果表明:上市公司債務重組信息披露與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呈正相關,而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成員比例與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呈負相關。根據研究結果,提出了如何管理債務重組企業盈余調節的相關建議。

關鍵詞:債務重組;盈余管理;信息披露;獨立董事

1研究背景

經濟轉型時期,由于產能過剩,導致企業資金周轉不靈,難以按期償還債務甚至面臨破產。針對這些財務困境,上市公司往往利用債務重組的方式來減輕企業債務負擔。為規范上市公司債務重組的行為,財政部于1998年6月頒布了《債務重組會計準則》,首次引入了公允價值對債務重組進行計量,但是公允價值的運用需要良好的市場環境。而我國當時不完善的市場經濟環境,給上市公司利用會計信息調節應計利潤留下了空間,使上市公司產生了調節盈余的動機。2001年1月,財政部對會計準則進行了修訂,將債務重組由公允價值計量改為賬面價值計量,而且將債務重組的損益差額計入資本公積。這一次修訂之后盡管與國際會計準則不趨同,但是避免了公允價值運用上的問題。之后又于2006年2月第二次修訂有關債務重組的具體會計準則,這次新會計準則改革的主要目標是與國際會計準則趨同,減少會計估計和會計政策變更選擇的余地,進而增加會計報告信息的真實性和規范性。但是,再次引入的公允價值計量加上我國目前不太完善的市場經濟環境,上市公司是否會惡意濫用債務重組準則的財務信息使本企業“扭虧為盈”,經濟轉型時期我國上市公司治理層對這一現象是否會有所遏制,這些問題成為研究者關注的焦點。D.H.Erkens等[1]研究發現,在一定程度上盈余管理的本質是對會計信息的扭曲。目前部分學者進一步實證研究了債務重組信息披露與盈余管理的關系。N.D.Daniel等[2]選取2007—2010年債務重組公司的數據,運用修正的Jones模型,研究發現部分債務重組企業在年末改變企業的會計數據,進而影響實際盈余和財務信息。P.M.Healy等[3]發現會計信息披露質量是影響企業盈余管理的內生變量,提高會計信息披露的質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行為。我國學者王建剛等[4-5]通過構建K-S模型,使用2000—2004年間滬、深兩市的A股截面數據研究發現:債務重組后,企業管理層往往利用信息優勢,對財務信息進行選擇性披露。鐘宇翔等[6]也認為債務重組后,企業財務信息的透明度降低,盈余調節的可能性增加。國內外學者對董事會獨立性的研究結果有些差異,可能與各個國家的制度、文化、金融等因素有關。如V.V.Nikolaev[7]通過Healy模型實證研究發現,企業獨立董事規模越大,管理者越有可能串通獨立董事操縱利潤。這一點也與J.K.Aier等[8]的研究結果相吻合,他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越大,盈余管理的幅度越大。而我國一些學者研究發現,當公司的獨立董事比例較大時,考慮到公司的長遠發展計劃,獨立董事往往會阻止債務重組的盈余操控。如聶建平[9]認為上市公司獨立董事成員作為公司監管機制中的主要人員,他們的比例結構和任職能力會影響其行為決策,從而對公司盈余質量產生影響。李增福等[10]研究了2003—2007這5a的債務重組上市公司,結果表明:董事會規模的擴大并不是隨意的,而是基于公司治理的需要,因此董事會規模的擴大可以有效地制衡管理層對盈余管理的操控。本文通過構建模型和實證考察,研究信息披露和獨立董事對我國債務重組盈余管理行為的影響,以期為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和企業會計準則提供參考。

2研究設計

2.1研究假設

陳武朝等[11-13]的研究表明,很多上市公司債務重組后,存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即相較于外部投資者而言,實際管理者擁有信息優勢。因此,他們往往會通過安排關聯方交易,隱瞞或者影響盈余信息。A.Beatty等[14]研究發現,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后,管理層通過降低信息披露質量來配合其盈余管理的行為。P.M.Healy等[15]也發現,企業債務重組后,管理當局往往利用財務報表中的會計數據來操縱會計利潤。因此,假設1:上市公司債務重組信息披露與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呈正相關。張娟等[16]的實證研究表明,獨立董事規模與盈余管理程度呈負相關。較大規模的獨立董事有助于提高董事會與會計人員之間的溝通效率,進而有效地抑制會計舞弊行為。部分學者也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與盈余管理程度呈負相關關系。如A.S.Ahmed等[17]發現,獨立董事比例較高時,獨立董事往往會主動指出經營管理中的問題,企業外部監督力度增加。張國華等[18]研究發現,董事成員比例越高,越不容易受內部管理者操縱,其改善公司財務困境的動機越強烈。因此,假設2:重組后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成員比例與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呈負相關。

2.2樣本選擇

選取2010—2016年滬深兩市涉及核心利潤和盈余調整的上市公司為研究的初選樣本。由于債務重組涉及核心會計指標,因此按照下列標準對樣本進行篩選:1)剔除財務數據不完整,董事會、監事會等相關數據找不到的公司;2)為避免各種因素之間相互干擾,剔除部分同時發生債務重組收益和債務重組損失的公司;3)由于ST企業財務特性不同于一般企業,故剔除ST企業?;A數據采用Excel進行初步處理,并運用Eviews9.0軟件對上市公司的財務數據進行回歸分析。資產規模和獨立董事規模等相關財務數據,來自Wind數據庫;上市公司年度財務報告、審計報告數據通過RESSET金融數據庫取得。根據統計,2010—2016年滿足條件的一共有85家上市公司,未發生債務重組且滿足其他條件的上市公司95家。假定它們之間的差異能夠解釋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

2.3模型設計

采用操控性應計利潤作為衡量公司盈余管理的指標,計量模型為:計量非操縱應計利潤的計算模型為:計量可操縱應計利潤的計算模型為:式(1)~(3)中:EBITi,t表示第i公司第t期營業利潤;CFOi,t表示第i公司第t期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凈流量;TAi,t-1表示第i公司第t-1期期末資產總額;REVi,t表示第i公司第t期主營業務收入;RECi,t表示第i公司第t期應收款項;PPEi,t表示第i公司第t期期末的固定資產凈額;λi,t表示回歸方程的殘差;NIi,t表示第i公司第t期凈利潤;QNDACi,t表示第i公司第t年的非操縱性應計利潤總額;QDACi,t表示第i公司第t年的操縱性應計利潤總額;αi表示各個參數的回歸系數。為了驗證假設1和假設2,構建Logistic模型Ⅰ和Ⅱ如下:模型Ⅰ和Ⅱ中:IAR表示信息閱讀的次數,即披露信息被讀者下載的次數;TIME表示被審計的時間,即注冊會計師審計披露的時間;SIZE表示公司規模,用公司總資產的自然對數表示:AGE表示上市年限,用公司上市年度距離樣本年度的年數表示;DAL表示財務杠桿,用資產負債率表示;LNB表示獨立董事會規模,即董事會成員數;PET表示獨立董事比例,即獨立董事人數占董事會總人數的比例;MET表示董事會年度會議頻度,即年度內董事會會議次數;λ表示回歸方程的殘差;βi表示各個參數的回歸系數。

3實證結果與分析

3.1假設1的描述性統計及獨立樣本T檢驗

為檢驗前述假設1,通過閱讀債務重組上市公司的財務報告獲取詳細信息,閱讀公司董事會報告和股東大會報告獲取補充信息,以此考察上市公司投資者閱讀次數和注冊會計師審計時間的情況。主要反映債務重組后信息披露與盈余管理的關系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如表1所示。由表1可知,進行債務重組后解釋變量IAR的平均值為1.124,標準差為0.008;未進行債務重組公司IAR的平均值為0.263,標準差為0.104。也就是說,債務重組公司披露的信息,被閱讀次數的均值高于配對樣本公司的均值,且前者標準差略低于后者標準差。這說明我國上市公司在債務重組時期披露的相關信息更多,潛在投資者閱讀會計報表的次數增加。通過進一步檢測,重組后,被審計的時間TIME的平均值為19.958h;債務重組當年注冊會計師審計時間,超出未進行債務重組公司審計時間的平均值0.552h。這表明注冊會計師為了規避盈余管理的誤導和隱瞞作出了謹慎反應,也證明了進行債務重組后的上市公司管理層往往利用合法手段來修飾報表中相關數據,使報表使用者對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作出錯誤的判斷,從而達到使債務重組企業的管理層獲取私利的目的。因此企業債務重組信息披露越多,盈余管理程度越大。初步檢驗了假設1:上市公司債務重組信息披露與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呈正相關。

3.2假設2的描述性統計分析

為檢驗前述假設2,課題組手工收集了獨立董事的相關數據,主要用于比較進行債務重組和未進行債務重組公司中,獨立董事的規模、比例和年度會議次數的情況。假設2主要解釋變量的描述性統計分析結果如表2所示。在數據整理過程中發現,國內上市公司聘請的獨立董事資歷普遍較高,基本為碩士及以上學歷,說明獨立董事能夠比較專業地行使上市公司治理的權利和義務。表2是以獨立董事為變量的統計結果,債務重組后解釋變量LNB的平均值為7.765,標準差為0.012;未進行債務重組公司LNB的平均值為6.223,標準差為0.203。債務重組后獨立董事成員數量增加,獨立董事對上市公司的監管力度也在增加。在2010—2016年中,債務重組企業的獨立董事占比的平均值為12.034%,相較于未進行債務重組公司,債務重組公司的獨立董事比例上升。中國證監會在《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中指出,獨立董事成員數量應當在審計委員會中占有50%以上的比例,并且其中至少有一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重組后,公司獨立董事數量和比例增加,說明上市公司所處的監管環境監管力度增強,隨之上市公司的盈余動機會相對減弱。表2中數據表明,公司債務重組后,年度會議次數MET的平均值為2.203,標準差為0.502;未進行債務重組公司MET的平均值為1.468,標準差為1.409。這說明公司重組后,獨立董事參加年度會議的次數趨于穩定且逐漸增加,獨立董事的獨立性逐漸增強,公司盈余管理降低。重組后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成員比例與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呈負相關,初步驗證了假設2。

3.3假設1的回歸分析

應用Eviews9.0軟件,以信息披露為解釋變量,盈余管理為被解釋變量,根據檢驗模型Ⅰ對樣本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結果如表3所示。表3反映的是2010—2016年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與操縱性應計利潤的回歸結果,表中控制變量與因變量之間的符號關系與預測值一樣。模型Ⅰ中總體樣本卡方值為61.123,調整后R2為0.481,說明模型擬合度較好。模型Ⅰ中變量IAR和TIME的P值分別為1.031,1.010,均大于10%顯著性水平下的T檢驗的臨界值(0.96),說明控制變量在統計學意義上是顯著的。同時變量IAR和TIME的系數分別為0.243,0.092,且均為正,進一步證明債務重組信息披露與操縱性應計利潤是單調遞增的關系,即債務重組信息披露程度越高,投資者與管理層之間的信息不對稱程度越高,管理層進行盈余管理的空間也越大。在這種情況下,盈余管理越不容易被投資者識別,從而企業高管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會越強。假設1:上市公司債務重組信息披露與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呈正相關的結論得到了驗證。

3.4假設2的回歸分析

應用Eviews9.0軟件,以債務重組公司獨立董事為解釋變量,盈余管理為被解釋變量,根據檢驗模型Ⅱ對樣本數據進行回歸分析,結果如表4所示。表4中數據表明,模型Ⅱ的卡方值為49.981,調整后R2為0.449,說明模型通過檢驗。變量LNB的P值為1.821,大于10%顯著性水平下的T檢驗的臨界值(0.96),說明控制變量在統計學意義上是顯著的。獨立董事規模(LNB)符號為正,操縱性應計利潤(QDAC)符號為負,說明兩者呈顯著的負相關。即獨立董事數量越大,獨立董事會出于規避自身風險的考慮,抑制公司盈余管理行為,進而管理層越不容易操縱企業的應計利潤,盈余管理幅度越小。與此同時,獨立董事比例(PET)符號為正,操縱性應計利潤(QDAC)符號為負,說明基于公司治理的需要,債務重組后公司獨立董事比例增加,管理層盈余管理越小。獨立董事會議次數(MET)系數為0.013,QDAC系數為-13.264,說明獨立董事會議次數對管理層盈余管理水平起到減弱的作用。驗證了假設2:重組后上市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成員比例與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呈負相關的結論。

4結論及建議

本文運用實證分析的研究方法,對基于債務重組的盈余管理問題進行了研究,首先提出了兩個假設,之后選取2010—2016年發生債務重組的上市公司,以及與其配對的控制樣本進行實證檢驗分析,研究結果表明:上市公司債務重組信息披露與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呈正相關,而公司董事會獨立董事成員比例與公司盈余管理程度呈負相關。因此,為縮小上市公司通過債務重組進行盈余管理的空間,提高上市公司經營業績的真實性,結合研究結果提出以下建議:1)進一步細化會計準則,完善債務重組的界定。債務重組最重要的前提條件是債務人出現財務困難,債權人對此作出讓步。但是債務重組準則中并沒有對財務困難給予一個具體的判斷標準,這就加大了債務重組實施的隨意性。建議會計準則可以從公司的發展能力、償債能力、現金指數等財務指標來確定財務困難的具體界定。例如可以規定公司營業收入增長率連續3a低于標準值,資產負債率連續2a低于標準值。我國上市公司進行債務重組的方式主要是將債務轉為資本,債務轉為資本前期與債務轉為資本后期資產負債率的標準,均需要明確界定。這也提示了準則制定者要不斷完善債務重組相關準則,不斷完善債務重組的具體界定,從而使債務重組企業大大降低調節應計利潤的可能性。2)嚴格規范會計信息的披露制度,強化信息的披露責任。以會計信息披露為解釋變量的研究表明:債務重組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操縱盈余管理的一個手段,并且在較大程度上影響公司內部監管機制的效率。債務重組信息披露得越多,反而越可能操縱企業的盈余管理行為。說明債務重組信息披露雖然納入了財務報表,但是對于集團之間、關聯方之間的債務重組交易的信息披露沒有規范化。建議國家有關會計監督機構采取相應的監管措施,督促上市公司按照《公司法》和《企業會計制度》的要求,在不斷完善信息披露規則的基礎上,強化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責任。3)完善公司獨立董事結構,改進公司的治理機制。本文通過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與操縱性應計利潤的回歸分析研究發現:董事會規模和比例增加,可以大大降低企業的操縱性應計利潤。由于獨立董事往往具有財務或者會計背景,因此應提高獨立董事的比例,并賦予相應的職權,真正實現其“獨立性”。同時,增加獨立董事會議的次數,可以保證獨立董事不受制于內部管理者,從而有效制止內部管理者的盈余管理行為。從短期角度考慮,企業可以建立有效的內部約束機制來抑制債務重組的盈余管理行為;從長遠角度考慮,建議企業建立由社會中介機構推薦獨立董事的機制,更好地維護獨立董事會的獨立性。本文研究的不足之處在于,沒有將債務重組的信息披露具體分為自愿披露債務重組信息和強制披露債務重組信息2種情形,進而分別研究自愿披露債務重組企業和強制披露債務重組企業對盈余管理的影響,因此信息披露與盈余管理關系的問題,還需更加深入地探討。

作者:楊潔 李慧琳 單位:湖南工業大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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