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尋找寫作靈感?中文期刊網用心挑選的商事社會背景下社會管理論文,希望能為您的閱讀和創作帶來靈感,歡迎大家閱讀并分享。
一、緊張型與合作型“國家—社會”關系對比分析
前述矛盾的實質在于,國家與社會兩種力量的對比協調。那么,對于社會穩定,到底是緊張型的“國家—社會”關系還是合作型的“國家—社會”關系而言誰更有利?所謂緊張型“國家—社會”關系,是指國家與社會的二元對立關系,兩者始終處于矛盾對立的地位,一直在斗爭、競爭中尋求雙方力量的平衡。伴隨時代進程,兩者除了相應內部消抵部分效能以外,最終還是各自得到了相應充分的發展。迄今西方發達國家相對完備的政治制度以及發達的公民社會就是明例,也是馬克思主義矛盾論觀點在西方現代社會發展歷史中的驗證。西方自古希臘城邦時期,“國家—社會”關系就主要表現為斗爭模式。為了調解人們生活中的分歧、化解制度沖突,那時已開始采取直接民主和法治的手段,以促成群體最基本的一致利益,達到維系社會共同體的底線認同的目的。然而,“希臘人這種法律之下的自由的試驗,固然是碩果累累,卻終于未能全勝”,“即便在城邦的范圍以內,法律問題也從來未得到徹底的解決”。根本原因就在于當代表各種利益的群體都想實現自己的完全利益訴求時,其實其紛爭是難以調和的,或者說,根本就找不到同時實現各方利益的“共贏”道路,更何況當時希臘的政治處于“春秋割據”的狀態,各自為政,誰也沒有足夠的合法性權力和權威去整合各方利益,“沖突紛爭永無寧日,直到希臘徹底崩潰”。經過歷史長河的洗禮,迄今西方“國家—社會”關系的斗爭模式好像仍未曾有所改觀,甚至有時二者一度勢同水火。例如,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后的西方,迷途的價值觀、多元的后現代主義主張等思想流變盛行,社會自身的矛盾達到了前所未有的程度,社會生活分化加劇,多元、分散,強調個性、差異性、無主性,甚至沖突性、對抗性,認為國家以公力量對社會生活、公共領域以及個人事務進行全面的監控、干預、訓誡或壓制,極大地激起了社會對抗性的行動訴求,造成社會利益的極大破壞,社會的穩定性受到了極大挑戰。這在后現代主義理論的話語中已得到充分印證。盡管西方國家和地區的不同利益集團能夠在斗爭中不斷尋求到短暫的平衡并不斷地推動社會向前發展,但這種動蕩給人民造成無法忍受的疾苦和困境卻是不可回避的。
所謂合作型“國家—社會”關系,是指國家與社會的和諧一致關系,兩者始終處于上下一致的地位,遙相呼應,各司其職,各行其是。但是,國家與社會在這種長期和諧背景下,形成了特有的發展歷程———國家不斷強大,社會不斷弱小,看似平衡,其實內部也蘊含著發展中的各種難題與危機,這在中國傳統社會階段表現的尤為明顯。在中國社會和文化語境中,關于“國家—社會”關系的研究,事關中國社會發展的背景問題和路徑問題。緣于中國古代天人合一、中庸等思想的影響,“國家—社會”一直是以上下通聯、和諧一致的形式出現的,好似房屋結構一樣,一方處于屋脊,一方處于屋基;一方面它們各司其職,另一方面它們之間互有通聯,通過合作達到建筑的穩定。傳統觀點認為,中央集權制度模式是中國歷史上“國家—社會”關系的顯著特點,中國的政治是一個自上而下的單向運行,社會是完全被動的。歷史實踐證明,一個持久、健全的政治必須是上下通聯、有來有往的雙向形式,否則這種政治統治維系的時間和空間都將受到極大壓縮,即任何政治絕對不可能只在單一方向軌道上運行。著名社會學家費孝通曾在論述中國的“雙軌政治”后指出,因公共需要,一些社會公共事務往往是由老百姓自理,老百姓因此而自動組成的團體稱為“自治單位”,表明中國鄉村社會存在“地方自治的民主體制”。例如,古代的鄉紳,他們是“中國政治中極重要的人物”,地方的代表,并代表民間與官方協商,而這一過程就形成了自下而上的另一條政治軌道。中國史學家錢穆對“國家—社會”關系問題作了更為合理的分析和刻畫,他指出,中國具有一貫重視“社會”的歷史傳統,“社會”實際上是一外來語,中國古人稱之為“鄉”,并認為“鄉的觀念,在中國古代一向備受重視。所謂觀于鄉而知王道之易,就十足透露中國古人對于社會重要性之認識”。錢穆又以存在于中國古代社會的士、農、工、商四個階層的“四民社會”來表述中國古代社會的特征,指出“四民社會”當中“士”是政府的代表,也是社會關注的中心,鄉村子弟十年寒窗,經考試或科舉,便有機會踏進政府,成為“士”,“士”是國家治理與社會參與上下一體的核心,“政治與社會常是融合為一的。上下之間,并無大隔閡”。但是,中國的歷史證明,在這種上下聯通的“國家—社會”合作型關系中并沒有看到現代意義上“社會”的多大發展,社會慢慢演變成國家的附庸。對比上述兩種“國家—社會”關系模型不難看出,“國家—社會”關系不論是采取對立沖突的模式還是相對和諧順應的模式,其背后實際上都有著自己獨特的文化和社會語境境這一深層次的要素影響。因此,要研究中國的“國家—社會”關系,首先應當著眼于“國家—社會”關系的傳統事實,從文化和社會語境的具體性入手,尋求適合中國的國家與社會發展的特色之路。
當今,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快速發展,合作型的鄉土社會根基開始動搖,“國家—社會”關系正處于由鄉土社會向公民社會轉型的市場經濟階段,“商事社會”就是描述這一階段的術語工具。“所謂商事社會,是指建立在市場經濟基礎上以市民自治組織雛形為社會權利或權力主體代表,平等、自由、正義等進步理念日益發展,初步的半陌生人的法治社會。它是中國由鄉土社會向市民社會轉型的過渡階段,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商事社會階段,特別是隨著網絡空間的快速發展,虛擬經濟規模不斷擴大,經濟活動的性質開始發生轉變,市場活躍,社會生活也呈現出流動性、異質性和多元性的特征,“國家—社會”關系逐漸趨向“國家—市場—社會”的復雜情勢,利益、市場、契約、權利、自利、競爭、陌生人交際等成了人們較多關注的要素,社會整體狀態出現了從“集體化社會”向“個體化社會”轉變的趨向,社會發展呈現去集體化、去組織化和弱組織化的特征。“當代中國社會的規模性和復雜性遠遠超出了傳統‘四民社會’的涵括范疇,社會生活的多元性、多樣性、開放性使得單一社會階層促成‘國家—社會’融為一體、上下整合的力量已然不在,風馳電掣般的社會變遷在很大程度上抽除了借助大歷史和長時段進程緩慢鑄造‘國家—社會’關系的時空機制。”在此背景下,調整國家、社會發展的新思路,迫在眉睫。按照哈貝馬斯的觀點,市場是“伴隨生活世界的分化,而產生的系統(市場、國家),系統進而再與生活世界脫節,并對其進行侵奪和殖民化,致使生活世界日漸萎縮”。生活世界的萎縮意味著公民社會的蕭條以及公民利益保障的弱化,也意味著強國家、弱社會格局的形成;而唯利是圖、爾虞我詐、壟斷操縱等又是市場不可避免的、也不會自我克制的存在。因此,為了維護社會利益,系統性干預市場,是十分必要的。目前,雖然中國公民意識逐漸覺醒,公民自治組織雛形出現并有所發展,但仍未發展到能夠真正成為社會權利或權力的集中代表,尚未發展到與市場、國家理性互動的程度;雖然中國平等、自由、正義等進步理念日益發展,但同時并存的權威崇拜、愚昧保守、人情關系等落后觀念依然普遍存在及盛行于世;雖然中國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已初步建立,但畢竟還不能稱之為健全。在國家與社會之間的張力出現復雜化的國情下,調和國家和社會兩種力量關系的平衡問題,是中國面臨的新的時代重大課題。那么,在商事社會進程中到底怎樣才能夠有效保障好公民利益?靠市場自身那是天方夜譚,從速成雞事件、注水肉事件、濰坊污水直排地下事件等可窺見一斑。如果走西方公民社會的道路,采取斗爭的方式,更是絕對不可取的,一方面意識形態不同、社會文化土壤不同,另一方面損害人民的利益與黨和政府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相違背。所以,我們應該在中國新“國家—社會”合作型理念下,結合實際,走中國特色合作型的道路,在國家、市場與社會共同構成“合作的三維”下構建社會利益的有效保障機制。
三、中國社會管理———公民社會建設路徑分析
目前,中國社會結構模式的變革之路,首先就是要走好從傳統的“鄉民社會”向現代社會轉型的“商事社會”過渡階段。筆者認為,在此階段社會管理的建設應著眼于國家、市場和公民社會三個維度的變革,在合作傳統下走深化合作共贏的變革之路。
(一)服務型政府理念的確立和公民社會實踐
建設服務型政府,是中國社會管理模式改革之需要,可為建設公民社會奠定良好的政治基礎。首先,為市場經濟營造一個良好的運行環境,為系統的自身潔凈和規制提供內源性動力,及時預防和解決市場競爭可能產生的失業、貧富分化及環境污染等問題,維護社會穩定和秩序,降低市場侵害公民社會的沖動。其次,通過營造一個健康的民主參與的政治環境,積極培育公民社會的成長。再者,公民權利意識的覺醒、納稅人觀念的增強,以及公民對結社權特別是通過互聯網話語權表達的強勁訴求,也都進一步要求政府由“管理者”身份變為“服務者”身份。社會管理模式的創新就在于,建設服務型政府,提供公共服務的主體除了政府,還應該強化公民社會組織的主體地位。過去,“在傳統的行政管理體制下,政府是公共事務的唯一的或幾乎唯一的主體,是公共物品唯一的或幾乎唯一的提供者。人們幾乎把政府與公權力等同,很少有人想象政府之外還有其他公權力———社會公權力的存在”。“雖然也有工、青、婦和數量很少的協會、商會和其他社會組織存在,但它們基本依附于政府,很少能獨立行使管理社會公共事務的職能。”隨著商事社會的到來,人們經濟活動的頻繁,各種經濟性組織開始大量涌現,人們逐步認識到,社會管理并非只有政府能夠管理,社會同樣可以具有管理社會的能力———社會權利或權力。而一些非政府組織或非營利組織參與社會管理,使社會事務完全暴露在社會成員的直接參與和監督之下,可以較少滋生官僚主義和腐敗,甚至在某些領域比政府管理的效果還要好。因此,社會管理模式的改革,首先應該厘清“政府—社會”的關系,明確政府與社會的職能界限,政府該放手的要敢于放手,只要做好指導和監督就足夠了,同時政府還可以騰出大量的行政資源做更應該做好的事情。對此,國家已經在采取行動,《行政許可法》第13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凡是行業組織或者中介組織能夠自律管理的事項,法律可以不設行政許可,政府應逐步從這些領域退出。”
(二)商事規則的完善和公民社會的有效監督
自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蓬勃發展,多種所有制經濟共同發展,同時也伴生了種類繁多的民間團體,即現代公民社會組織的雛形,它們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也在監督著市場主體的德行運行。按照哈貝馬斯的觀點,市場、國家是生活世界分化的結果,隨著分化,原來生活世界社會成員之間和睦的交往與溝通逐漸被打破,正直、誠信和相互支持的原則受到沖擊,生活世界日漸萎縮。市場經濟大肆發展,儼然一個大競技場,優勝者發財致富,失利者虧本破產,具有一定的盲目性、波動性等特點,在發展國家經濟的同時,也會導致經濟利益與社會利益的決裂,社會穩定的動搖。對此,僅僅依靠市場自身是難以克服的,需要外力的介入,一是加強政府對市場經濟的規制,二是引入公民社會監督市場經濟機制。在中國,由重視市場主體的健康運行,進而推動由商事社會向公民社會的健康轉型,才能逐漸還原生活世界的本來面目。前文所提到的服務型政府轉型,只是表明政府理念由管制向主動服務的轉變,并非意味著政府職能的單一化,政府除了“公共服務”的職能以外,還有其他職能,這些其他職能可以統稱為“規制”。所謂規制,是指“公權力主體對社會、市場和相對人活動的規范、調節、監管和控制。規制的主要形式和手段有:審批與許可、限制相對人準入資格、稅收、利率、價格控制、強制披露信息、設定環境、質量標準、監督檢查、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規范市場主體、加強生產經營者責任、保證產品安全、保障交易公平、防止過度競爭、壟斷等,以保護消費者權益、實現社會和諧,這對于規范商事主體的行為是至關重要的,也是服務型政府存在規制職能的正當性理由。隨著政府理念的轉變,不論從規制目的與程度方面,還是從規制方式和程序方面,都是與服務型政府相適應的。追求民生、保護公民利益,逐漸取代GDP或某種政績追求,成了規制的最終目標。在市場具體規制上,服務型政府往往會采取諸如規范信息披露機制、制定商品定價機制、控制標準制定機制以及完善事前、事中和事后監控機制等強制性較輕的手段,規范市場,引導市場自律;通過相對人參與或與相對人協商、合作的方式、程序解決問題,以達到保障公民利益的目的。上述而言說到底,市場的規制還是來源于系統(國家)內部,中國雖然也有合作型的文化基礎,但是系統自律畢竟不是一個真命題。因此,為了公眾利益,社會自身的參與是必不可少的。亦即在市場經濟組織運行過程中須引入公民社會組織過程監督,這種來自系統外的監督往往是最有效的,能夠真正引導市場經濟活動向生活世界的回歸。例如,最近各大主流網站上關于“某地企業污水直排地下”的報道引起社會共鳴,錢與權共謀發展,一些地方政府漠視放任企業違法排污,能否多一點良知與社會責任擔當!在系統可能失效的前提下,假如有了一些公益組織的過程介入或社會監督,也許會減少許多鄉鄰患癌的悲劇。值得一提的是,隨著網絡時代的到來,公民社會已經擁有了一種強大有效的社會化媒體力量,他們自覺維護國家、集體和社會利益,并為之構筑了一道道超越系統的防線。
(三)公民社會自身的建設與完善
在中國,雖然長期以來形成了合作型的“國家—社會”關系傳統,但與現代意義上的“國家—市場—社會”關系還是相距甚遠,公民社會發展相對較弱。固步自封,絕不可取,盲目崇外,更違背社會發展規律。所以,中國的公民社會發展注定要走和諧之路,走變革之路,走中國特色之路。
1.合作背景下現代公民意識有待提升
不管是費孝通筆下的鄉土社會、“雙軌政治”,還是錢穆分析的“四民社會”,它們始終不具有相對的獨立意義,老百姓沒有主體和權利意識,不要求當家作主,只希望有一個“明君”對社會提供權威統治,實質上是一種“順從”的“臣民社會”,這是管制型政府的基礎。而現代公民社會則不一樣,公民具有主人翁意識、權利意識,他們力求參與社會,要求政府以服務型的姿態出現并提供有效服務。但是,意識屬于思想問題,它的形成往往要有一個漫長的過程,帶有明顯的漸進性。在公民民主、參與意識、法治觀念普遍淡薄的情形下,培育公民意識采取一種自上而下的思想教育的方式幾乎是形成共識的經驗。同時,囿于國家面對發展中的艱巨的改革、發展和穩定等任務的挑戰,因而一種自上而下的政治形態更容易為人們所接受,精英主導的變革立憲自然就具有了合理性。對于國人而言,自近代以來百余年的理性教育以及政治現實實踐,并沒有培育出充分的全社會公民意識。而且公民對于身份的認同感主要并不來自于他人的講述和傳授,而是來自于以公民身份參與國家和社會決策的可能性。因此,沒有參與的可能性及其實踐,教育將是徒勞無益的。公民意識在一定意義上還是主體參與的意識,而參與意識絕非僅靠教育手段灌輸所能形成的,尤其是需要實踐鍛煉手段。其道理與讓孩子學會走路一樣,口頭上的教育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讓他親自去嘗試走路。培育公民意識,強調參與實踐性活動所起的作用要比主觀教育要來的明顯得多,這是培育公民意識的客觀性手段。一般而言,人從出生到成年,所接受的教育主要來自于家庭和學校,這兩者都帶有明顯的權威性。由此培育了作為公民的服從意識和義務意識,固然對于公民意識而言不可或缺,但更為重要的參與意識和權利意識卻鮮有體現。因此,有限地參與到家庭或學校的決策之中,對于培育早期參與意識具有重要意義。在中國,家庭和學校的權威色彩更是濃厚,要做到參與并不容易。一些寬容的家庭和學??赡茉诤茉珉A段即開始重視培育孩子的合作能力、自主能力,讓其在較大程度上擁有自決權,塑造其獨立人格。不過,大部分家庭和學校并非如此,更多的是思想灌輸。為了實現現代化國家目標,我們應積極推進學校實現體制上的轉換,創造更多的學生實踐、參與性訓練機會。同時,國家還必須擴展政治社會化的其他途徑,提供大眾接近社會化傳媒的機會、參與行政決策的機會、管理自己生活和參與構建公民社會的機會,引導國民參與管理國家事務。
2.合作背景下國家引導公民社會組織建設
上述提到公民實踐的重要性,因為中國社會管理創新的核心要義也在于公民社會組織的積極參與。公民社會是現代法治的社會根基,這已是不爭的真命題。要建立中國現代法治社會和國家,必須構建中國的公民社會。國家與社會的理性互動,單靠公民個人與國家打交道有時顯得既沒有力量感,也不切合實際。公民社會組織作為公民利益的集中代表,無疑成為重要的社會權利或權力,使其得以與國家公權力對話互動,實現社會與國家的有效溝通。社會權利或權力作為私權利領域力量的代表,使社會與國家的天平得以可能平衡,民情社意與國家方針政策得以密切溝通。特別是這種來自權力系統外的社會權利或權力對國家權力的社會監督(例如,網民監督爆料的“表哥”、“房叔”等事件),與權力系統內部監督合作完成了一個個具體的有效的監督,共同維系了國家機體的潔凈。當然,我們也要認識到,公民社會組織對社會穩定性也可能會起到消極作用。例如,有些同業組織、行業組織為了其自身利益,可能會違法操作,更有些所謂的同業組織也存在通過欺騙手段獲得民政部門的認可后從事走私、販毒或黑社會等犯罪行為。因此,公民社會組織建設從一開始就應引導其走規范之路。目前,中國各種非政府組織和非營利組織等公民社會組織已遍地開花,為了實現現代“國家—社會”關系模式,我們必須在法律框架下,在國家主導推動下,實現政府、市場與公民社會的合理分工和優勢互補,踐行結構上互動、功能上互補、機制上互聯的中國特色之路,避免深陷市場失靈、政府失靈、社會失靈的泥轍,開拓由國家規范、引導的中國特色社會管理之路。
作者:賈志民 葉立周 單位:河北師范大學法政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