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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金融是一個國家的命脈,而私法自治是金融市場維持正常秩序、可持續發展的基礎,也是商法治理的依據,這使得金融法制烙有商事規范的私法性質美國金融法制所強調的商事規范私法性使得美國金融市場頻繁創新產品,并將風險轉移到全球金融市場,因而美國金融法制過分強調商事規范私法性是引發全球金融危機的真正原因,因此,現代金融法制中有關金融市場的進入(商主體)金融產品的開發(商客體)金融市場的交易(商行為)的商事規范理應強化其公法性,即強化其以社會整體利益為原則的經濟法性質。
關鍵詞:
金融危機;背景;金融商事;規范
金融危機對于世界的影響較大,對于一個國家及社會影響更大,2008年美國爆發的次貸危機引起的金融危機給世界經濟帶來嚴重影響,至今都沒有完全消除。自金融危機帶來影響的角度進行分析:回顧1997年的亞洲金融危機及2008年美國次貸危機,甚至其他的較小影響的金融危機的主要發生根源是,金融的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護,尤其是在金融快速發展的今天,相關的企業和個人均需要在法律的保護下,進行各種交易和各種性質的金融投資行為金融產品的交易及產品失常的開發均基于私法自治決定的,因此市場風險傳染和積聚導致全球反復發生金融危機甚至爆發不同程度的經濟危機。
一、金融主體經濟內涵及忖量
商主體是依據法律規定參加商業事物時建立同法律關系,可以以個人的名義,也可以以集體名義參加,但在參加商事的同時也享有應盡的義務和權益,也同樣承擔在商事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商法中的主體概念規定相對狹隘,指的是商事中的實施商業行為人,沒有包括商事活動中的生產者和終端消費者。在進行商事活動中可以是經營個人、合伙人、商法人的情況,除了形式不同但性質是相同的,均為法律意義上的承擔法律責任、負責法律義務的主體,但主體的擬定均需要國家及相關部門的認定和授權,因此從商事主體規范的性質上分析,不論形式商主體的商事規范的本質具有私法性質,僅僅符合商事主體的法律要求會被授權和準予注冊,在金融領域中因經濟社會的深度不用、范圍廣泛,實施商事的主體和進入金融的形式也不同,因此在金融市場中的商主體也不能完全依據其他領域商事主體的規范進行要求,應加強金融市場商主體的公法性。
二、金融商客體的經濟法研究
在金融的發展中傳統上主要以發展商業交易為主,主要形式是以貨幣兌換的形式為主,在金融的發展中逐漸增加了金融產品,主要為證券、貨幣、基金、期貨、保險等各種金融衍生產品,因此金融市場的客體商事規范就是指在金融產品的發展中應符合金融產品市場的準入標準[1]。在市場發展經濟的大環境下,依據商事規范的基本含義,是指各種形式的金融產品開發,在法律沒有禁止和明確規定下,金融市場的自主開發和衍生相對來講較為多樣的金融產品來滿足于社會金融市場發展的需要。從這個方面進行分析相關的金融產品中對于新產品的開發實質具有一定的私法自治性質,不需要國家金融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所以在商事產品的發展中大部分產品均由商人自治,但伴隨各種金融產品走入社會同時不斷的發展情況下,則需要滿足于國家金融法律的規范,需要符合相關法律規范的標準,因此在市場客體的發展中遵循的法律規范則具有一定的必然性、規范性,同時設計經濟法和商法兩個方面,一個是商法屬于私法自治的范圍,一個是經濟法屬于公法干預的范圍,因此所有金融產品不論主體或是客體產品實際意義上均應符合商事規范標準,同時進出現在產品開發的范圍,不屬于非市場準入的范圍,市場準入應為經濟法規范領域,在經濟發保護的范圍內金融產品的開發和發展及市場準入是同步進行的,其具有的同步性應符合商事規范,同時也符合市場經濟法[2]。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保政策、土地政策,效益可觀、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堅持優質客戶優先的總體原則。即在行業組合風險控制中優先滿足優質客戶授信需求。目前,行業政策的重點仍需積極關注國家必須掌握和控制的兩大領域:一是國家安全和經濟命脈領域,包括電網電力、石油石化、電信、煤炭、民航、航運等六大行業;二是國家基礎性和支柱產業領域,包括裝備制造、汽車、電子信息、鋼鐵、有色金屬、化工、勘察設計、科技等八大行業。上述基礎性和支柱性行業中的優質龍頭企業及其上下游客戶,都可作為各家銀行積極開展信貸金融和金融創新業務發展的重點對象。
三、金融商行為的經濟法完善措施
市場的交易屬于典型的商業行為,國家在交易行為的定義中,明確交易行為為法律規范的典型商事規范,規范中明確公平觀念、自由交易觀念,明確市場主體中基于私法自治從事交易行為,并為交易行為而確定交易市場和創新交易方式金融市場的交易行為是一種服務性商行為,是指為了融通資金并提供交易安全保障而進行的商事交易行為,屬于第五種商行為。金融市場中的交易同其他交易有所區別,因提供金融服務的中介機構的商業行為,應具有一定的安全性和穩定性,也是商業行為中最為重要的因素[3]。
(1)在金融商業主體中,相關主體的商事規范一般指的是商業法律意義上的商事規范,因相關主體間具有從事自由交易、自治能力。比如在銀行的日常工作中,銀行間的拆借就屬于自由交易的行為范圍,但在金融商業主體同普通的金融投資者進入證券市場進行證券交易時,這種自由交易的形式是不被商業法規范所準許的,因在交易中金融商業主體存在一定的優越性,在自由交易的過程中會將商業風險轉移到普通的金融投資者身上,因此在證券市場的交易中商事規范應符合經濟法的相關規定,同時貫穿于整個交易過程,交易中還應遵從政府干預。
(2)金融主體同非金融主體的交易中,其間的交易行為不能完全遵循商事規范,因在此交易過程中,金融主體處于強勢地位,非金融主體處于接受安排位置,因此在交易過程中導致非金融主體進行經濟發展的主動性降低,從而導致金融主體受到影響;但在非金融主體處在優勢地位情況下,金融商主體會發生惡性競爭情況,從而導致金融風險發生,因此在我國經濟發展的今天應注意上述情況的發生發展,一旦具有可預見性及時給予適時的干預[4]。
(3)在非金融商主體間的交易中,在完全自由形式的交易中,非金融主體均可以自由交易手中的金融產品,交易的數量和價格可依據雙方協商進行確定,在不完全自由交易的過程中,政府的干預介入具有一定的必要性。比如在我國金融市場交易不完善的形勢下,出現了較多的黑錢莊、高利貸等非正式的金融市場,但地下錢莊和高利貸的交易屬于自由交易的范圍,符合私法自治的范圍和標準,但存在一定的安全隱患和問題,這種形式金融交易形式,是在我國金融市場發展還沒有完善的情況下具有一定必然性,因此我國運用了政府干預和介入的方法進行管理,幫助和促進金融市場的完善,所以即使在金融市場的交易中第三類交易的行為,尚不完全屬于商法意義上的范疇[5]。隨著我國金融市場的不斷發展,相關的交易市場及交易形式,還需要國家的公法干預和管理,依據交易市場的情況形成原理,大部分市場交易完全依據私法自治衍生的,由商品的交易就會形成市場,金融市場的產品發展和開發不能完全自由化、私性化,因此在準予金融產品的開發中,還應對產品進入市場后可預見的問題進行相關的整理和分析,及時給予干預和管理。同時相關的金融產品的開發和形成因符合于國境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主要由市場格局決定,同時不能放任金融市場設立完全自由,如果自由設立金融市場則會導致金融市場產品各式各樣,引起金融市場的規范性受到破壞,使金融市場不能得到完善,因此我國目前在完善金融市場的同時,在考慮設立各類期貨市場,我國還處于一個經濟發展中的國家,大部分的金融市場還需要國家的幫助和管理,因此在金融市場的設立和發展中,國家的干預和管理對于金融市場的完善至關重要[6]。
四、結語
在金融市場的商主體、客體和行為中,在金融這一領域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尤其是處于發展中經濟的我國金融市場,還有待進一步的規范和穩定發展,同時不能夠過分的要求我國金融市場中商事規范中私法性是不合理的,反之,對于我國金融中商事規范應更加具有廣泛性和具有特色性,主要是從經濟發展的角度去思考。同時這種思想也不是完全的排斥商事規范中的私法性質,主要在對私法性質中的研討要考慮到幫助和促進我國經濟金融的穩步發展這一重要因素,同時在商事發展中應重視國家干預,同時應在完全市場化背景下進行商法私法性質和金融法的論證和研究,對幫助我國金融市場的發展和進步具有重要的推動性。
作者:孫西汀 單位:福建農業職業技術學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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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顧華詳.論金融危機的深層次原因及應對法律措施的完善[J].重慶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9,04:101-114.
[6]劉谷月.經濟法主體行為放大效應的形成機制及對經濟法的影響研究[J].商場現代化,2014,20:260-2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