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一篇好的文章需要精心雕琢,小編精選了8篇非物質文化遺產條例范例,供您參考,期待您的閱讀。
地方文化遺產保護的認識解析
特別值得一提的是通過多年的運作,創新開展的“專家年會制度、專家咨詢機制、專家評審機制、專家論壇機制”等新舉措,為全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有力有序推進提供了強有力的業務指導。探索數據庫與生產基地相結合的保護路徑。目前,涼山州的“彝族服飾”列入四川省首批生產性保護基地,“彝族火把節”、“彝族年”、“彝族口弦音樂”等列入涼山州數據庫建設重點項目,各類省級以上代表性傳承人的搶救性記錄工程也已列入涼山州數據庫建設保護規劃,從而在有效保護的前提下,進行合理的生產、利用,逐步探索文化遺產數字化和生產性相結合的實驗,讓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得到持續健康的傳承與發展。
正視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一是造成很多歷史遺留下的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文物及瀕臨滅絕的民間工藝、彝族醫藥、手工技藝、彝族習俗、彝族歌舞等無法深入挖掘、搶救和傳承。二是隨著全球化趨勢的加強和現代化進程的加快,非物質文化遺產受到越來越大的沖擊,一些依靠口授和行為進行傳承的文化遺產正在不斷消失,許多傳統技藝瀕臨消亡,大量有歷史、文化價值的珍貴實物與資料,遭到毀棄或丟失。如彝語標準音地文化保護區、阿都文化保護區、畢摩文化保護區、母系文化保護區等是有獨特性、地域性和代表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區域,且這些區域的文化生態環境不容樂觀,需要整體規劃的現實迫在眉睫。三是彝族村民中年輕人大量外出務工,人口流動性增強,傳統文化活動難以開展的現象;部分彝族民眾的傳統文化觀念逐漸淡化,參加傳統文化活動的積極性下降;使用彝語交流的范圍逐漸縮小,以彝語為載體的口頭傳統逐漸失去傳習條件;一些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傳承人后繼乏人,各地區的民眾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意義認識不到位,工作開展不平衡,文化自覺意識不強。四是重申報輕保護的問題較為突出,保護條例的落實還遠遠不足,沒有形成嚴格意義上的長效機制,還缺乏切實可行的保護措施。五是非遺工作的影響力沒有到達預期效果,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基礎理論與實踐研究滯后,不能適應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繼承與發展的需要。這些問題都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工作的開拓性和持續性,涼山州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任重而道遠。
加大保護工作力度的建議
1.鼓勵涼山州發改委、教育局、財政局、旅游局、民宗局、文聯等單位積極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群策群力,密切配合,全面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又好又快發展。與此同時,建立專家聯系縣市的制度,加強對各地非物質文化遺產普查工作的指導和檢查。全面掌握非物質文化遺產分布及傳承情況,搶救征集具有歷史、文化和科學價值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珍貴實物和資料,建立檔案或數據庫,做好基礎性工作,為構建金字塔形的州、縣(市)、鄉(鎮)三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作名錄體系服務的同時,繼續抓好省級、國家級及世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申報準備工作。將“彝族火把節”、“彝族年”等豐富的文化內涵和多樣的表現形式的民俗節日,作為申報世界人類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的重中之重,提升國際影響力。這對于加速非物質文化遺產成果的轉化,即將其作為涼山州的文化品牌和文化資本,促進旅游文化的發展,進而為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開發與保護的協調發展的成功路子提供個案。2.要立足實際,加快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的步伐。通過各地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現實分別狀況,分期分批逐步推進對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內容豐富、較為集中的區域實施整體性保護,以確保資金落到實處,發揮最大功效。為此,將圣乍、義諾、所地方言區中自然生態環境基本良好、傳統文化生態保持較為完整的彝族村寨列為國家整體性保護重點區域,以特色民居、獨特民俗為保護重點,從單一項目、單一形態的保護模式,轉變為多種文化表現形式的綜合性保護,以凸顯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遺產資源的獨特價值、文化內涵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進而科學、完整、系統地保護該區域奇特的自然風光、豐富的歷史遺跡和獨特的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這樣就會把文化和旅游有機結合起來,搭建平臺,形成良性互動的局面,有利于完整保存維護彝族民間文化資源的本原性和獨特性。3.要注重代表性傳承人的保護和考核工作。建立健全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選拔機制,加大相應的扶持力度。鼓勵各地積極創造條件,支持代表性傳承人的傳習活動。對于各級代表性傳承人按照相應級別給予適當補助,建立傳承經費保障機制。與此同時,加大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傳承人的考核與監督工作,特別是把師帶徒作為傳承人的重要評價指標,改變傳承人只傳不授的老大難問題,從而有效促進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保護。4.要大力普及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動員全社會參與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在有條件的地區建設專題民俗博物館和傳習所,逐步探索非物質文化遺產生產性保護的經驗。推動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課堂、進教材、進校園,使青少年近距離感受和了解本土優秀傳統文化。營造良好氛圍,激發群眾參與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積極性和主動性,集全社會之力,共同開創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新局面。5.要加大經費投入力度,設立涼山州非物質文化遺產研究基金,開展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題研討,出版一系列有代表性的成果。要充分利用“文化遺產日”和“民族傳統節日”活動,開展各種形式的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展覽、演出、論壇、講座和咨詢服務等宣傳展示活動,激發群眾的自覺參與意識,營造良好的節日氛圍,進一步擴大涼山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的對外影響。6.要注重和培養專門人才隊伍,加大涼山彝族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研究廣度與深度。充分依托西南民族大學彝學學院、西昌學院彝學學院、四川省哲學社科基地彝族文化研究中心、涼山民族研究所等相關院校、科研機構,采取靈活多樣的多種辦學形式,大力培養一批復合型彝漢雙語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開發的專門人才,主動挑起服務彝區的使命和職責,積極發揮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正能量。
作者:阿牛木支 安圖 單位:西昌學院彝語言文化學院 單位:涼山州文化影視新聞出版局
文化產業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發展特征
摘要:文化涵蓋了一個國家或一個民族意識形態的方方面面,包括知識、習慣、藝術以及信仰等方面,而非物質文化遺產越來越成為衡量各國綜合國力的重要因素之一,且隨著文化產業的發展,國內以及國際上對于非物質文化的重視和關注呈現上升的趨勢,非物質文化遺傳在文化產業中具有重要的地位與意義。文章將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述出發,分析非物質文化遺產在文化產業中所具有的重要地位與意義,并具體分析各個地區在發展文化產業中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模式以及其發展特征。
關鍵詞:非物質文化遺產;文化產業;發展特征
1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述
1.1概念界定
1972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在《公約》當中并未考慮到無形文化即現在所指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指是簡單將文化遺產分為了文物、建筑群以及遺址3大類,直到1977年,國際教科文組織才將文化遺產分為有形文化遺產以及無形文化遺產,1982年在墨西哥的相關會議上以“民間文化”來代替無形文化遺產,直到1997年《宣布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代表作條例》頒布,正式提出了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并列的概念。2003年教科文組織將“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概念正式確定并一直沿用[1]。從以上非物質文化遺產概念的演變來看,其最初被稱之為“無形文化財”,然后演變為“民間文化”,最后轉換為被人們所廣為接受的“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傳概念的外延非常廣泛,當中較為權威的是國家教科文組織對其進行的概念界定,國際教科文組織指出非物質文化遺傳包含著各類社會實踐、觀念表達、表現形式、知識、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實物、手工藝品和文化場所。
1.2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開發現狀
中國是四大文明古國之一,擁有深厚的歷史文化積淀,但隨著時代的發展,有些優秀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逐漸消失,如豫晉地區民間傳統的煙火“打鐵花”,這一傳承千年的藝術表演正像許多傳統非物質文化遺產那樣面臨后繼無人的局面。2011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明確指出,國家鼓勵和支持社會各界在確保有效保護的基礎上,合理利用以及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3]。但光靠政府的重視與支持遠遠不夠,只有真正發揮非遺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才能有效促進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自主傳承與發展。
非物質文化遺產公共藝術教育論文
一、高校公共藝術教育的現狀
高校公共藝術教育作為一項重要教育內容,對于學生審美能力的提高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可以豐富他們的精神世界,培養團隊意識和創造性思維,促進學生全面發展的實現。藝術教育能夠加強學生的審美能力,提高學生的道德修養和綜合素質,因此,高校公共藝術教育是其他任何學科都不能替代的一門重要學科。為了促進學校公共藝術教育的實施,我國教育部先后頒布實行了《學校藝術教育工作規程》、《全國普通高等學校公共意識課程指導方案》等條例,加快了公共藝術教育的制度化與規范化進程,并且已經取得了顯著的成效。我們在為高校公共藝術教育取得成績感到欣喜的同時,還要清醒地認識到其存在的突出問題。從我國高校公共藝術教育的整體情況來看,基本上都設置了相關課程,但是得到的重視程度卻比較低,甚至沒有配備專業的老師,存在其他學科教師兼職的情況。另外,公共藝術教育的課程體系不夠合理,教學內容和形式比較單一、落后,只是機械地向學生灌輸理論知識,忽視了實踐的環節,學生上課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不高,上課的目的主要是湊學分或者是單純地覺得好玩,很難達到藝術教育原本的教學效果。
二、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與傳承
在世界歷史發展的長河中,中國以一個悠久的國家屹立于世界的東方,從古代中國到現在經濟、綜合國力等方面都很強大的現代化的中國,積淀了豐富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世界上唯一一個文化沒有中斷的國家。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表演藝術、傳統手工藝、社會禮儀、節日、風俗等方面,與藝術之間有著非常緊密的聯系。我國國務院于2005年頒布了《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其中對非物質文化遺產做出這樣的界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以非物質形式存在的、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世代傳承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包括口頭傳述、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和禮儀與節慶、有關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與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隨著時代的發展變化,人們普遍熱衷于追求快節奏、現代化的生活方式,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了解越來越少,如果任這種情況繼續發展下去的話,將來的某一天,我們的子孫后代可能無法體會到優秀非物質文化帶來的民族自豪感。保護與傳承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可以在潛移默化中加深人們對非物質文化的了解,也有助于弘揚優秀傳統文化,讓中國文化之魂在世界上長盛不衰。
三、高校公共藝術教育引入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策略
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一種寶貴的教育資源,不僅可以增強學生的民族榮譽感和自豪感,還能發揮藝術的熏陶作用,提升學生的審美情趣。高校公共藝術教育的開展,應當實現與區域非物質文化遺產的結合,讓文化的魅力得到充分的發揮,提高藝術教育的效果。
(一)樹立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教育理念
宗教文化遺產法律規制
截至2011年6月,世界物質文化遺產總數為936項,中國已有41處項目被列入《世界遺產名錄》,其中與宗教文化有關的有敦煌莫高窟、武當山古建筑群、西藏布達拉宮、登封“天地之中”歷史建筑群、五臺山古建筑群等21處(數據來源:www.xinhua.net.com,新華網)。中國列入世界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有28項,數量最多,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1028項,其中不少是宗教文化遺產。 目前,我國宗教文化遺產面臨的主要問題是保護與開發之間的巨大矛盾。近年來,人們對旅游觀光的需求急劇增加,地方政府和宗教文化遺產經營者把開發和利用當地宗教文化遺產資源作為促進地方經濟發展和獲取經濟利益的重要手段,不斷加大力度,這些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對宗教文化遺產資源的保護構成了嚴重的威脅。宗教文化遺產的“商業化”、“人工化”更讓人擔憂,宗教文化遺產景區周圍甚至景區內設立商業街、土特產市場,如承德普寧寺的僧寮就被改造成了商業街。特別是隨著旅游業的發展,部分宗教文化遺產面臨錯位開發、游人超載的嚴重威脅,有的甚至面臨存亡的抉擇,如在世界文化遺產地、道教勝地———武當山,太子養生殿被改建成賓館,遇真宮慘遭火燒,劍河峽上建起大壩等。這些現象引起了各界人士的極大關注和深度憂慮。由于宗教文化遺產的稀缺性、公共性和法律的不完備性,加強對宗教文化遺產的政府規制的呼吁不絕于耳。本文針對我國宗教文化遺產目前存在的保護不當、不利、不力的問題,從規制的主體、模式、手段等方面對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建議。 1.政府規制主體存在的缺陷及建議 西方文化遺產保護采用的是以獨立規制機構為主體的規制體制,規制機構依據相關法律進行規制,機構的組成人員具有明顯的專業性。在政府的規制實施過程中,至少有兩三個相互獨立的主體,即決定對文化遺產進行規制的立法機構、具體實施規制的行政性執行機構以及被規制的對象。 與國外相比,我國的文化遺產規制體制主要采用以綜合性規制機構為主進行管理的體制,行政主體基本上集管理與規制于一身,規制的權力歸屬于政府機關,在具體實施中會出現以下明顯缺陷:承擔規制職責的機構大多是由上級文化部門的行政命令直接設立的,其法律地位不夠明確,規制標準和規制程序也因缺乏明確的法律規定而帶有較強的任意性。而且,由于文化遺產的工作機構設在政府部門內,因而必須服從政府部門的指示和命令,其獨立性很難得到保障,容易受到其他行政權力的干預。這些機構不僅層次多、級別低,而且權限小,級別的隨意性比較大,缺乏足夠的權威。再者,宗教文化遺產政府規制機構的管理職能和規制職能混雜,并且以管理職能為主,無法實現規制的專門化。宗教文化遺產風景區分別由建設、文化、旅游、宗教、環境等多部門行使管理權,往往形成誰都有權管、誰都管不了、誰都管不好甚至誰都不來管的局面。另外,主管部門充當規制者可能帶來“規制俘虜”問題,即規制者作為行業主管部門,在規制時容易從行業利益出發而置其他問題于不顧,這樣的例子已經屢見不鮮。 案例1具有宗教文化遺產特色的峨眉山—樂山大佛,不僅是世界文化遺產,而且是上市公司。為了加強文化遺產的政府規制,保證我國文化遺產資源安全,1999年中國社科院環境與發展研究中心鄭易生研究員、鄭玉歆研究員對峨眉山—樂山大佛風景區的管理情況、上市情況進行了調研,發現3個問題:(1)峨眉山風景區資源上市后并沒有為遺產的保護增加經費,相反,文化遺產和自然遺產的管委會因上市失去了一半的門票收入而削弱了管理職能。(2)因上市公司面臨內部虧損企業負擔、外部股東分紅的壓力,不得不開發多種短平快的項目,對文化遺產資源缺乏長遠的保護規劃。(3)管委會下設的宗教局不能作為法定的規制主體行使規制權,而管委會主任由常務副市長兼任,從長遠看也不利于工作的持續開展[1]。 筆者認為,樂山大佛是僧人智慧的創造,是具有世界影響的宗教文化遺產,千百年來一直由僧人保護和管理,其所有權歸國家,但使用權應該歸宗教界。從宗教文化遺產繼承的角度來看,僧人是惟一的傳承人。 為避免以上問題,應該設計獨立的具有權威性的規制主體結構,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執行規制。必須改變政府既是規制政策的制定者與監督執行者,又是具體業務的管理者或經營者的現狀,通過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成立與行業無任何利益關系的獨立的政府規制主體。同時規制權上交中央,既可以減少地方政府對規制決策的影響,又能有效解決多頭規制的相互沖突、難以協調、缺乏權威性的問題,解決規制主體機構要注重專業性,由于宗教文化遺產資源規制涉及人類學、社會學、民族學、宗教學、歷史學、語言學、考古學、民間文學、旅游學、法學、經濟學、公共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識,因此,應聘請各種專業人才充實到規制主體機構中,提升機構的專業性。同時,宗教文化內涵深厚,在實施保護措施時應聽取宗教人士和宗教學者的意見。還要設立保護宗教文化遺產的常設機構和監督機構。 2.政府規制模式存在的缺陷及建議美國、日本、歐盟等國家都設有專門的政府和非政府的規制機構,并且形成了完善的文化管理體制。在行政體制上,大多數歐洲國家通常設有與文化相關的多個部門,如意大利成立了由文化遺產部、交通部、生產活動部等多部門組成的綜合委員會,負責協調、規制全國的“藝術市鎮”和文物古跡所在地的環境規劃和基礎設施建設。 現階段,我國宗教文化產業政府規制的權力歸屬于政府機關,其規制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準入規制,主要有申報、審批、許可、營業執照標準設立等形式。二是價格規制,主要有核準價格、地方政府定價、行業指導、標準等方式。然而,由于各種原因產生的行政性壟斷仍大量存在,加之我國長期以來的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排斥市場機制的作用,資源配置的非市場化力量在我國經濟體制中形成了巨大的制度慣性。宗教文化遺產的某些主管部門,以規范和整頓市場秩序為由,操縱市場價格,壟斷宗教文化遺產經營權。#p#分頁標題#e# 案例2大理名勝風景區是典型的以宗教文化遺產為主要內容的景區。大理州、市政府為了發展文化旅游產業,支持相關部門于2004年恢復重建了崇圣寺。對于崇圣寺的恢復和重建,大理州民族事務委員會副主任吳文光、云南省社科院宗教研究所研究員蕭霽虹進行了跟蹤調查,分析了宗教文化遺產對文化旅游產業的帶動作用,并得出了以下觀點:(1)寺廟的恢復或新建出現了新的形式,即由企業修建,然后贈與宗教團體。(2)宗教文化旅游開發出現了由政府引導、企業恢復重建、佛教界管理寺廟的新模式,這種模式是否可行需要實踐的檢驗。從宗教信仰的角度來看,這種模式不宜推廣,因為每座寺廟無論大小,都是信教群眾的精神圣地,他們期待自己的施舍能在寺廟得到體現,并且得到出入自由。(3)崇圣寺風景區的門票由政府定價并由企業壟斷經營[2]。 在文化產業蓬勃發展的今天,發揮和挖掘宗教文化遺產資源的經濟功能,是必要且必需的。但宗教文化遺產是一種特殊的文化資源,在發展文化產業的過程中,它既是一種文化服務,又是一種文化產業。而二者之間的差別在于:文化服務強調文化的公共服務性,文化產業以文化為內容和形式去賺取利潤。但經濟的運作很難保證宗教文化的完整和純潔,如果把宗教文化原封不動地塵封在廟堂之中,又幾乎是不可能的,所以,在利用宗教文化遺產資源發展文化產業時,政府要正視宗教面對市場經濟和文化產業發展的現實,采取各種有效措施保證經濟和文化都可以得到持續發展,具體應包括:一是實施進入規制。非宗教人士或非宗教團體禁止參與宗教內部的管理活動(如財務)和經銷宗教用品、宗教藝術品、宗教出版物;二是實施價格規制。對宗教文化遺產景區的門票價格要進行規制,不能把宗教場所變成地方政府或企業的一棵“搖錢樹”,將廣大的信教群眾排除在外;三是實施接入費(門票)使用的規制。對于宗教文化遺產旅游景區門票收入的使用,要考慮宗教場所的利益,資金使用方向要嚴格按《宗教事務條例》的規定,用于佛教或道教事業的發展以及公益事業,有關部門對此也要加強監管。四是對企業經營宗教文化遺產旅游景區的權利,政府要特許經營,特許經營期過后,應該把使用權和管理權交還給宗教團體或宗教場所。 要改變現有的規制模式,一方面必須建立獨立、完整的宗教文化開發與保護的監督體系,該體系包括國際組織和國際公約的監督、國家法律法規監督、規劃系統的監督、社會媒體的監督和經濟手段的制約。另一方面,宗教文化遺產規制模式是否有效,可以借鑒RIA工具(RegulationImpactAssessment,主要是指政府對文化遺產保護效率監管進行規制影響評價)結合中國國情對政府監管進行規制影響評價,提出強化規制執行力和提高規制政策效率的相應機制。 3.政府規制法律法規存在的缺陷及建議 多個國家都有較完備的保護宗教文化遺產的法律。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擁有現代宗教文化遺產保護法的國家,而日本、韓國、法國等國家宗教文化遺產保護的法律體系非常完善,保護效果也非常明顯。 相較而言,我國的宗教文化遺產保護規制立法存在明顯的缺陷:(1)宗教文化遺產規制基本立法滯后。宗教文化遺產保護的立法還很欠缺,更多的是各級政府制定的各種政策法規、條例,甚至是行政命令、行政措施等。法律的缺失直接導致政府的法治化、制度化程度低。有些政策朝令夕改,有些政策前后矛盾,不利于宗教遺產的保護。(2)缺乏與基本法相配套的、保證基本法的立法宗旨和原則得以實現的相關法律。已經頒布的幾種法規都是一些原則性立法,過于籠統,法規的針對性不強,缺乏可操作性。(3)宗教文化遺產的規制立法有明顯的行業、部門特色。 案例3日本對宗教文化遺產的法律保護政府規制也經歷了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1897年,出臺了《古寺廟保存法》對古寺廟保存的文化遺產進行保護。1949年,日本奈良的佛教寺廟———法隆寺金堂壁畫遭大火焚毀。1950年,一場大火又吞沒了京都鹿苑寺金閣,那兩年間還有3件國寶被大火燒毀,這些事件直接促使1950年的《文化財保護法》的出臺,這是日本政府第一次對非物質文化進行立法保護。該法律的重要意義就是明確了中央和地方協作的體制,明確了政府、文化財所有人和傳承人以及普通國民對于保護宗教文化遺產的責任,其“人間國寶”保護制度被教科文衛組織大力推廣。此后,日本政府逐步在宗教文化遺產保護與利用等方面形成了較為完善的法制體系,取得了良好的效果[3]。 法律的完備是一個隨著實踐不斷完善的過程,對于宗教文化遺產的保護尤其是要體現其獨特性。日本的實踐證明宗教文化遺產要得到良好保護和利用,必然有賴于完備的法律支持。因此,我國應借鑒國外保護宗教文化遺產的經驗,抓緊制定有關宗教文化遺產保護管理和開發利用方面的法律,確立嚴格的法律監督機制,使各級政府和共同執法部門依法管理和保護我國的宗教文化遺產。 我國的宗教文化遺產法律規制應依據如下路徑進行:第一,政府在法律中對宗教文化遺產經營主體的資質、準入范圍等進行嚴格規定和限制。第二,對《宗教事務條例》進行修改。要明確宗教文化遺產由宗教界來參與管理,其經營必須由宗教團體授權給企業;《文物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需要明確對宗教文化遺產保護的條規;《宗教事務條例》應由全國人大來頒布,明確規制手段,增強規制功能。第三,為了與《世界遺產公約》等國際條約接軌,建議將《文物保護法》更改為《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其中明確宗教文化遺產保護條例或專門制定《宗教文化遺產保護法》,作為《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法》和《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配套規制體系。 4.文化遺產政府規制手段的缺陷及建議 從規制的手段來看,西方各國都有一套對文化遺產的政府規制手段。在這些手段中,法律手段運用普遍,經濟性規制、社會性規制和激勵性規制也得到綜合運用。 相比而言,我國的宗教文化遺產政府規制手段單一,在經濟性規制中,準入規制和價格規制運用較多,質量規制運用較少,激勵性規制運用則基本缺失。另一方面,規制的各種手段之間不協調,對經營宗教文化遺產的企業的市場準入規制比較有效;而對于價格的規制,表面上也很嚴格,但實際上有的并未真正管好,部分宗教遺產景區的門票價格仍然偏高,使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另外,部分地區對非物質文化遺產權利主體保護和激勵手段的缺失尤為明顯,導致一些發達國家或企業對宗教文化遺產進行非法使用或濫用,不僅損害了宗教文化遺產來源群體的經濟利益,還傷害了廣大信眾的感情和信仰。案例4龍虎山是中國道教的發源地,經過歷代天師和道教徒1800多年的傳承,為世界留下了一份珍貴的道教文化遺產。龍虎山道教物質文化遺產有天師府、上清宮、正一觀、仙人城等,龍虎山道教非物質文化遺產有道教哲學、道教音樂、道教養生等,天師張三豐創立的太極拳傳播全世界[4]。如此豐厚的道教文化遺產資源,由于政府的規制手段的缺失,導致“天師”一詞被全國20多企業注冊為產品商標;上清宮、正一觀等道教場所2009年才歸還給道教團體,由龍虎山道教協會統一管理;張三豐太極拳在天師府找不到蹤影;天師八卦宴被改造得體無完膚;天師府的門票由政府定價企業領導經營。#p#分頁標題#e# 道教非物質文化遺產“天師”被濫用,這實際上是由于宗教文化遺產知識產權保護機制和監督手段的缺失導致的。這勢必損害道教徒保護、維持、發展道教文化遺產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使道教文化遺產喪失生命力,最終導致其凋零和枯竭,因此,必須對道教非物質文化遺產創造者和所有者的權利進行積極有效的保護。宗教文化遺產潛藏巨大的經濟價值,只要找準傳統文化與現代需求的契合點,將宗教文化遺產的保護傳承與開發利用有機結合起來,合理挖掘其經濟價值、社會價值,才能較好地帶動當地經濟的發展和遺產的保護。 要更好地發揮政府規制的作用,不僅要繼續發揮好準入規制和價格規制的作用,更要聘請專業人士出謀劃策,更好地發揮質量規制和激勵性規制的作用。如龍虎山是道教祖庭所在地,每年有來自全世界的信徒朝拜,當地政府如能采取有效的激勵手段,鼓勵道教界努力傳承和挖掘深厚的道教文化遺產資源,加上龍虎山世界級的自然遺產,一定會占有世界道教文化旅游市場的大份額。
歷史文化名村保護與開發
摘要:璧山區大石塔村是重慶市首批公布的歷史文化名村,其位于重慶市西部丘陵區域,整村歷史悠久,文化積淀深厚。近些年由于璧山區的快速發展,大石塔村內歷史文化的保護受到嚴重的挑戰,本文在系統梳理大石塔村文化遺產現狀情況的基礎上,提出大石塔村文化遺產的保護與開發建議,主要強調實行分類分層次的保護方法、改善人居環境及基礎設施條件、規范管理及合理開發等措施。
關鍵詞:歷史文化名村;文化遺產;大石塔村;保護與開發
0引言
歷史文化名村反映了我國不同地域農村的社會、經濟、文化、生產、生活特征,對研究區域社群聚落發展和歷史演變具有重要的價值。在城鄉快速融合發展的今天,歷史文化名村的保護正面臨現代化與歷史性的沖突,保護并合理利用歷史文化名村是實現鄉村振興的重要舉措之一。璧山區大石塔村是重慶市首批公布的歷史文化名村,其位于重慶市西部丘陵區域,整村歷史悠久,文化積淀深厚,村落因明清時期徽商的往來以及文化交流逐步形成,后續建筑匠人營建的住宅,與村內地形、地貌、山水巧妙結合,使得古村落的文化環境更為豐富,村落景觀更為突出,村莊還保存有誕生于清代的笙家灣謝氏民居、萬壽橋、漢代的新民崖墓群等三處文物保護單位,以及“璧南吹打”等非物質文化遺產。但隨著近幾年璧山區的快速發展,大石塔村內文化遺產的保護與發展受到嚴重的挑戰,筆者以大石塔村的實地調研結果為基礎,對大石塔村的保護與開發狀況進行分析,并探討其中的問題所在,嘗試提出相關建議。
1歷史文化名村的概念及保護對象
1.1歷史文化名村概念界定
2008年出臺的《歷史文化名鎮名村保護條例》規定申報歷史文化名城(名鎮)名村,需要具備如下條件:①保存文物特別豐富;②歷史建筑集中成片;③保留著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④歷史上曾經作為政治、經濟、文化交通中心或者軍事要地,或者發生過重要歷史事件,或者其傳統產業歷史上建設的重大工程對本地區的發展產生過重要影響,或者能夠集中反映本地區建筑的文化特色、民族特色。
傳統工藝美術文化產業論文
1政策保障,健全法規,立法保護
蘇扇早已于2006年作為蘇州第一批非遺項目入選我國國家級非遺目錄,這對蘇扇這一傳統手工技藝來說是一種評價,更是公眾對蘇扇的熱愛,蘇扇肩負著人們的期望。但普遍蘇州地區傳統工藝美術發展都不樂觀。2003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了《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2004年8月,我國正式加入了此公約。2005年3月,國務院印發了《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6月,文化部組織召開了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工作會議,啟動了建立國家、省、市、縣四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體系的工程。2005年12月,《國務院關于加強文化遺產保護的通知》下發。值此,蘇州政府多次出臺了相關的保護措施,甚至是立法措施。2012年,市政府出臺了《蘇州市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優化發展規劃》。對于促進我市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穩步健康發展,實現產業地位和整體實力的較快提升起著重要作用。緊接著頒布《蘇州市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從制定地方法規的層面加強對傳統工藝美術的保護,形成傳承保護、人才培養、鼓勵創新、行為規范等制度體系。2014年1月起實施《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條例》,為產業的發展進一步提供法制保障。
2資金扶持,行業協會引領,提升品質
為了促進這些非遺項目得以更好的保護和傳承,蘇州市文廣新局每年從蘇州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項資金中撥出三分之二用于名錄項目的搶救保護及項目傳承人的項目傳承資助和補助。此外,在國家和省每年撥付的非遺專項資金中也都有一定經費用于對工藝美術類項目的扶持。政府的轉型升級專項中的平臺建設資金也向其重點服務和傾斜。2013年度蘇州市級財政專項資金項目申報指南中特別提出《蘇州市工藝美術產業優化發展規劃》,凡工藝產業領域的產品設計、檢測、展示等類別的公共服務平臺項目可單列上報。發揮協會作用大力加強工藝美術產業的行業協會建設,廣泛吸納從事工藝美術產業的企業、工作室、個體經營戶和知名藝人、知名教育授藝者加入協會。凡組成工藝美術產業的各門類,有條件的都可以在市工藝美術行業協會下面成立分會或專委會。在蘇州工藝美術行業協會開展政府職能委托、轉移的試點,發揮協會作用,提升協會地位。
3搭建平臺,積極展示,擴大影響
在傳統工藝美術產業相對集中、集聚并初具規模的地區,鼓勵和支持當地政府及各類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研發、展示、銷售、培訓等內容的公共服務平臺,鼓勵搭建那些代表蘇州工藝美術產業水準的分門類展銷平臺。針對傳統工藝美術行業從業人員缺乏現代創新創業所需的文化藝術、信息、市場、知識產權等知識,以及從事現代產業運作的管理、資金運作等能力的問題,以中國工藝文化城為平臺開展各類交流活動,與中國工藝美術集團公司對接,從而為全市的工藝美術產業優化發展發揮好引領推動作用。蘇扇積極參與參展各類文化交流活動,例如中國工藝美術大展、蘇州市的傳統工藝美術產業博覽會等,努力擴大蘇扇的影響力和號召力。
4加大人才建設力度,建立校企合作機制,培養人才
旅游開發背景下民族文化傳承研究
摘要:改革開放以后,文化旅游受到旅游開發者的青睞。在旅游開發背景下,民族文化的傳承研究有著重要的意義。從旅游開發與民族文化傳承互動的整體性評價、旅游開發對民族文化傳承中各要素的影響研究、旅游開發背景下民族文化傳承模式與機制研究、旅游開發中民族文化傳承的策略研究等四個方面,對相關問題的學術前史進行了述評。
關鍵詞:旅游;文化傳承;述評
改革開放以來,大眾旅游在國內逐漸興起。隨著現代化進程的不斷更進,越來越多的少數民族地區選擇通過自身所蘊藏的豐厚的文化資源吸引游客,走以文化旅游帶動經濟增長的道路。文化傳承是一種活態的保護,對旅游開發背景下民族文化傳承進行專門、系統地研究十分必要。1993年,李慕寒[1]最早提出“民俗旅游具備傳承性的特點”,隨后非物質文化遺產逐漸興起,越來越多的學者對旅游背景中的文化傳承相關問題展開了探討。
一、旅游開發與民族文化傳承互動
肖曾艷[2]闡釋了旅游中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的關系,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目的是傳承,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旅游開發有兩種互為先導和目的的互動行為,建構合理的互動體系能促使二者進行良性互動。范曉峰[3]認為:要以民族文化傳承作為發展少數民族文化旅游前提,以發展文化旅游業作為促進少數民族傳統文化傳承的載體。許多學者就旅游開發對文化傳承的影響進行了探討,通過不同視角就不同個案做了研究,對旅游開發與文化傳承互動進行了整體性評價,認為:旅游開發對文化傳承既有積極影響,也有消極影響,但旅游開發對文化傳承而言是十分必要的。積極影響主要表現為對民族文化傳承主體和傳承方式的影響。王三北,高亞芳[4]從價值理性回歸的視角闡述了旅游活動使文化傳承從頹敗到重拾,再到在傳統文化價值理性支配下進行傳統文化自覺挖掘與傳承的升級演進。劉社軍、吳必虎[5]將文化與基因類比,認為通過旅游開發可將無形遺產有形化、大眾化,優化文化基因賴以生存的遺傳基質,從而實現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和傳承的雙贏。消極影響主要表現為對傳統文化傳承場和傳承內容的影響。廖冬梅、張詩亞[6]認為:旅游開發改變了麗江文化傳承的載體——古城,也扭曲了傳統文化的內容,從而阻礙了文化對下一代的傳承。肖佑興[7]從系統論的角度出發,認為:旅游流系統、旅游地文化系統、旅游制度系統三者的互動影響了旅游地文化傳承,并將旅游對文化傳承的消極影響歸結于旅游流系統的驅動作用與旅游地文化系統的響應行為二者的輻合效應和旅游地文化系統不協調。事實上,旅游開發有助于培育傳統民族文化的現代生存空間,促進傳統文化的復興和保護,在經濟利益的驅動下,民族文化的傳承“自然而然”地也就出現了,其對民族文化的保護與傳承利弊并存中利大于弊。需要特別提到的是,傳統節日和儀式由于其在旅游中獨特的魅力而被學者們關注。饒峻姝[9]認為:開發節慶旅游使人們通過節日儀式的展演與傳說的講述,直接與祖先對話,反復重溫、體味傳統,在耳濡目染中自覺理解、接受傳統,有利于民俗文化的傳承、交融和發展。龐瑋、馬耀峰[10]認為:宗教旅游蓬勃發展,使得傳統宗教文化通過異域與本土、傳統與構建的傳統、文化與市場、記憶與再現四個層面進行文化傳承與構建。同時,趙世林[11]等學者注意到:民族傳統節日是一種脆弱而極具開發潛力的旅游資源,開發時一定要注意不要過猶不及。吳波、田維民[12]認為:由于在基本目標、價值取向上存在矛盾和沖突,旅游開發在具體實施過程中,也會對傳統節日之保護與傳承造成消極影響。針對文化傳承對旅游開發的影響這個問題,筆者在梳理文獻的過程中或有紕漏,沒有發現專門對其進行闡述的研究,而“順帶提及”的文章頗多,這些研究基本達成了文化傳承使文化得以延續,而文化是文化旅游開發的資源,保證文化傳承可以促進旅游產業的可持續發展。然而文化傳承對旅游開發的影響還有很多可以探討的話題,例如,文化傳承助力旅游開發的機制;文化傳承與開發體驗旅游等,這些問題在旅游開發背景下的文化傳承研究中,都是非常值得探討的。
二、旅游開發對民族文化傳承的影響
旅游開發對民族文化傳承的影響并未止步于宏觀評價,許多學者進行了更為深入細致的探索。筆者認為,進行民族文化傳承研究應該具備一定的范式,從而使得研究更為系統和科學。段超[13]認為:文化傳承體系是多種元素、多環節組成的復雜系統,傳承體系各要素、各環節之間是一種相互影響、相互制約的多重關系,這些要素包括傳承主體(傳者與受者)、傳承場、傳承內容、傳承方式和保障體系。筆者通過這五個要素,將學者們對旅游開發影響民族文化傳承的細化研究分為五個方面。
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立法保護問題分析
我國民族傳統體育文化法律保護的不足
首先,現有行政法規文件法律效力較低。目前,我國政府頒布了《傳統工藝美術保護條例》(1997年)、《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2005年)、《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2006年)等多項行政法規。部分地方政府在民族傳統體育的法規保護上作以嘗試,如云南省頒布了《云南省民族民間傳統文化保護條例》(2000年),首次明確指出民族體育屬于其保護范疇之內。全民健身計劃(2011-2015)中提出:將優秀民族民間傳統體育項目納入“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加以傳承和保護。顯然,行政管理性質的文件是落實我國民族傳統體育保護的主要途徑。但是,大多行政法規采用“條例”“意見”“辦法”“通知”等稱謂,其法律位階較低,難以判斷其效力、等級和適用范圍,缺乏一定的穩定性、權威性和嚴肅性。其次,專項立法建設不容樂觀。目前,關于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保護而制定的專項立法幾乎是一片空白。2006年,國家民委、體育總局頒布了《關于加強少數民族傳統體育工作的意見》(下稱“意見”),專門為民族傳統體育工作制定了針對性的要求。但是,從整體的目標指向和實施內容來看,《意見》重在強調民族地區群眾體育、體育基地建設、人才培養等工作方面,而針對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保護方面談及較少,尚未從法制角度將其保護工作提升到重要的位置。最后,相關法律條款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目前,有關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保護的法律條款基本屬于上位法,對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僅保護起著宏觀指導作用,且都只是零散地分布在各項法律條文中。而對具體管理操作所涉及的法律問題缺乏明確規定,如具體保護范圍的確定方式、管理、監督、反饋機構的設置與運行模式、違法責任追究等方面。由于條款缺乏一定的可操作性,導致無法有效的處理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保護中存在的具體問題??傊?,鑒于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保護中的立法不足,亟待相關機構在借鑒相關法律制度的基礎上,加快其立法保護進程,制定具有強制性、專門性、可操作性的法律條款。
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保護的立法難點
1.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保護模式難以定位
在過去幾年國內社會各界的討論中,人們所關注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都是“權利”模式,即公權保護模式和私權保護模式,也稱義務模式和權利模式。雖然上述兩種立法保護模式的保護對象看似重合,但在立法性質和關系上有著本質的不同[1]。正是兩者之間存在的差異性,使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立法模式難以定位。私法更多是考慮特殊群體的精神和物質利益。通過創設私權,從而激勵相關人員和單位自覺、主動的保護和利用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但是,私權保護大多代表著特定利益集團的立法立場,容易使人只注重眼前利益而危害了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安全。公法其實質就是行政保障,通過確認、研究、傳承、振興等公力手段來保護傳統文化。然而,由于公法基本不涉及平等主體間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歸屬和利用等問題,相對缺乏激勵機制。因此,不能喚醒社會各界的文化自覺,不足以防止“不當利用”行為的發生,同時,有限的政府經費投入,無法使民族傳統體育文化得到全面、及時、有效的保護。可以看出,公法和私法保護模式保護各有側重和優勢,當然也各有局限和不足,因此,需要有機的結合兩種法律模式來保護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然而,兩種法保護模式的引入和融合存在技術上的難題,主要依靠公法保護還是私法保護民族傳統文化,法學界一直存有爭議,同樣,民族傳統體育文化保護也面臨立法模式難以定位的問題。
2.民族傳統體育文化的權利主體難以確定
要立法保護民族傳統體育文化,首先需要解決的便是權利的歸屬問題,即要明確民族傳統體育的權利主體。權利主體是指參加法律關系而享有法律權利和承擔法律義務的人[2]。實際情況中,大多數民族傳統體育技藝和器械的創作主體并不是確定的。雖然最原始的創作者可能是個人,但是,在不斷的歷史傳承和區域轉播中,民族傳統體育不斷地受到后人的再創造,造成此項運動的個人主體特征卻逐漸淡化、消失,成為本民族或族群共有的文化財產[3],由此體現出來的是一個群體或區域的風格、智慧、情感或藝術造詣。在司法實踐中正是由于民族傳統體育缺乏個人主體特征,造成其產權歸屬難以確定,誰來主張、行使和維護其權利便成為立法的難題之一。例如,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必須確定無疑地印有個人獨創的痕跡,因而,部分民族傳統體育無法適用于《著作權法》的保護規定。著作權、專利權和財產權規定作品的產權可被轉讓,而民族傳統體育只可供他人使用,不得轉讓其經濟權利,如若轉讓,將出現更替原有權利主體的問題,民族傳統體育的文化會失去原本的意義,并可能導致主體之間利益分配不公平的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