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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對法學教育的影響
對法學研究的研究,不能局限于純粹的主題話語,還需要延展至相關領域,從而有助于研究的深人,并充分體現研究價值。法學教育與法學研究在根本目的上的一致性,決定了二者之間有著相輔相成的密切關系。 首先,法學研究類型與法學教育類型之間存在一定的對應性。 法律作為調整社會關系的規范,法治作為社會有序運行的機制,決定了以法律和法治為研究對象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極強的學科,決定了法學研究的根本目的是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由此引出兩種法學研究類型:其一,直接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的法學研究類型,即實務研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用法學理論指導法律的制定和法治系統的形成;二是用法學理論指導法律的實施和法治狀態的推進。其二,間接服務于法律和法治實踐的法學研究類型,即原理研究。這是指法學理論本身的建構,是要揭示法律和法治的建立及運行的根據和規律。兩種類型的關系好比“砍柴”與“磨刀”,缺一不可。 需要指出,法律實務工作者從事法律實務本身就屬于實務研究。因為法律實務既是客觀外在的工作流程,也是主觀內在的研究過程。換言之,法律實務乃客觀外顯的“實務工作”與主觀內存的“實務研究”相結合的過程。所謂研究,不過就是運用理論去發現、分析、演繹、歸納和回答問題的思維活動。其中的問題是原理,就是原理研究;其中的問題是實務,就是實務研究。法律實務工作者運用法學理論解決實務問題的思維活動,當然就是法律實務研究。法律實務事關重大且專業性極強,實務者必須有嚴格的科學精神,不能盲目和隨意,這就需要以法學理論為指導對實務問題開展細致的科學研究。法律實務有著比其他實際工作更為突出的研究特質。對此,換個角度更加清楚:法學理論工作者對法律實務進行探討,與法律實務工作者對自己從事的法律實務進行探討,其主觀過程和規律沒有什么不同,承認前者是法學研究便不能否認后者。不能認為法學研究只是理論工作者的事情,而實務工作者不需要研究,因為完全不需探討的法律實務很少。 再看法學教育的類型。法學教育的任務是培養法科人才,其目的與法學研究一致,即通過培養專門人才來服務于法律和法治的實踐。既然“砍柴”和“磨刀”都為法律和法治的實踐所必須,法科人才的培養就要圍繞兩個方面展開:著力培養專門的實務人才和理論人才,由此形成兩種法學教育類型。實務型人才培養著眼于實務工作崗位,主要是律師、法官、檢察官、警察等司法和執法崗位(我國“大法學”概念包括公安學科,但中外對警務執法人員的培養都是法學院之外的另一個系統)。理論型人才培養著眼于理論工作崗位,主要是法學教師和研究員等教研崗位。 然而,要把法科學生分別培養成兩種類型的崗位人才,必須清楚:究竟要著重培養學生的何種素質和能力?兩種教育類型對此有何種定位?這個法學教育基本問題的答案便是法學研究。一方面,要從事法學理論研究工作的學生,必須在系統的法科學習中獲取法學理論研究能力。另一方面,法律實務工作崗位固有的研究性要求實務人才具備實務研究能力,培養實務人才的法學教育類型要讓學生具備這種研究能力。法科學生獲取兩種研究能力的共同前提是掌握理論知識,包括法學理論和相關理論知識,這是法科人才必備的基本素養。從法學教育的過程和結果來看,兩種法學研究涉及三種主體:法學理論工作者,法律實務工作者,在校法科學生。其中,在校法科學生與法學理論工作者中的法學教師反映法學教育的過程;法律實務工作者與包括法學教師在內的法學理論工作者體現法學教育的結果。幾種主體都可對法學原理和法律實務展開研究,但是,畢竟法學教育類型與法學研究類型之間具有一定的對應性,即法律實務人才主要進行法律實務研究,法學教育重在培養此類法科學生的實務研究能力;法學原理的研究任務主要由法學理論人才承擔,法學教育重在培養此類學生的理論研究能力。任何主體都應首先具備與崗位湘適應的研究能力。當然,區分培養類型不意味著兩種人才只能有單一的研究能力。兩種培養類型都要讓培養對象掌握法學原理和相關理論,教學中都要聯系法律實務中的現實問題,教學內容本身就有重合和交叉。不同法學教育類型只是在法學研究的取向上有所側重。 其次,法學研究類型是構筑法學教育體系的基本坐標。 法學教育的核心任務是培養有研究能力的法科專業人才。法學研究的兩種類型自然成為各國構筑法學教育體系的基本坐標。外國法學教育大致有兩種模式:歐洲模式與美國模式。兩種模式各有不同,卻都以兩種法學研究為內在依據。 第一,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對法科學生分類培養。各國法學教育品種的設置體現實務研究與原理研究的橫向區分。歐洲模式中的法學本科與美國模式中的J.D.學位,都屬實務教育品種,前者旨在一體化地培養法官、檢察官、律師,其培養過程兼顧幾種法律實務角色的理論素養和研究能力,后者直接培養律師,法官和檢察官則從優秀律師中選任,其學校培養環節集中在律師的理論素養和研究能力。兩種模式中的法學博士都屬理論品種,著力培養法學理論方面的研究能力;法學碩士主要作為外國學生攻讀法學博士的跳板。不同法學教育類型培養不同研究能力,相應的學歷學位類型只作為相應崗位的資格。例如,美國的法學博士(5.J.D.)和法學碩士(LLM,)學位通常不能作為參加律師考試的資格,此類學生就不能進人法律實務崗位。 第二,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設定不同的培養層次。各國法學教育都在學歷學位的層次上體現實務研究與原理研究的縱向區分。各國法學教育設置了本科、碩士、博士等不同層次,但不同法科人才培養品種所需要的學歷學位層次不同。各國法學教育的實務人才培養類型都以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所謂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是指未來要從事法律實務工作或者法學理論工作的人員第一次接受的系統的法學專業高等教育)為必要和充足。歐洲一般是4年本科,美國則是本科后的3年J.D.教育。所謂“必要”,是指沒有接受過本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的人員,就沒有從事該國法律實務的文憑資格。從事法律實務,必須科班出身。所謂“充足”,是指完成本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的人員,就有了從事該國法律實務的文憑資格。然而,各國法學理論人才培養類型需要多層次法學教育。事實上,法學碩士和法學博士等高學歷學位人員都聚集在法學理論工作崗位上。#p#分頁標題#e# 第三,從兩種研究能力出發,合理安排培養內容。各國法學教育都以傳授法學理論和訓練法學研究能力為主干。盡管法科學生由于自身知識和能力的構成特點,難免存在兩個部分之外的學習需要,但其需要的各種學習項目或者由選修課解決,或者各自安排。即便是與學生就業有關的共性項目,如果喧賓奪主,也不能納人教學體系。例如,各國司法考試或律師考試是法科學生進人實務崗位的前提,但歐美的法學教育都不以考試為主線或參照,更不安排考試培訓。其考試與培養內在一致,都著眼于實務研究能力,課堂學習優秀者更容易通過考試。這種一致性促進了法科學生認真掌握法學理論和積極訓練研究能力,從而保證了教學計劃和質量。 歐美法學教育歷史悠久、發展穩定、成效顯著,與其說是教育模式的成功,不如說是遵循規律的結果,其培養模式可供借鑒,其科學精神更值得學習。 最后,法學研究類型為法學教育調整提供指引。 我國法學教育恢復初期只有本科,面對法律實務人才和法學理論人才的雙重短缺,法學本科將兩種人才培養一肩挑起。法學碩士的設立是我國法學教育類型區分的標志。解決法科人才奇缺的當務之急是培養能夠培養人才的師資。以法學二級學科為專業的法學碩士建立伊始,自然成為培養各門法學課程教師的理論人才品種。此后出現的法學博士是該品種的延續。法學本科逐漸轉向培養實務人才。此種格局基本符合兩種法學研究的規律,與歐洲模式接近。接下來十幾年,法學碩士和博士與理論人才需要相適應,穩定保持有限規模,但伴隨我國社會日益升溫的文憑熱,催生了提高法律實務人才學歷學位層次的需要。為解決這種矛盾,上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借鑒美國模式,招收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從而在研究生層次把實務人才與理論人才的培養區別開來。但是,法學本科與法律碩士均作為實務品種,雙軌之間的關系并未厘清。本世紀初,法學師資經多年積累,需求數量減弱,門檻則向博士提升,又遇法學碩士急劇擴招,能當教師的法學碩士越來越少,其多數要從事實務。這對培養實務人才的法學本科和法律碩士形成擠壓,也使得不同崗位去向的研究生被理論色彩的培養一鍋煮。近年,各高校招聘法學教師非博士不取,而博士的擴招又使越來越多的法學博士也要走實務之路,法學碩士則在事實上完全變為繼法學本科和法律碩士之后的第三個實務人才品種。然而,就法學碩士的培養來看,盡管各培養單位向實務方面做了一些努力,但在課程體系、授課內容、論文要求等基本方面,仍未突破理論人才類型的總體框架。令人不解的是,教育主管部門此時反而強化法學碩士的理論型色彩,將其歸為“學術型”品種,與“應用型”的法律碩士相對,使兩個品種的關系變得十分糾結。應當看到,我國法學教育成績巨大,功不可沒,但當前發展進人瓶頸,結構不順,規模失控,盲目攀比,質量堪憂,就業困難等,都是不爭的事實。 我國法學教育呈現亂局的主要原因是沒有充分認識到兩種類型的法學研究能力在法科人才培養中的中心地位。第一,忽視兩種研究能力與人才培養需要的對應性,導致未能科學設計法科教育品種。品種繁多,關系不明。第二,忽視兩種研究能力對于人才培養的必要性和充足性,導致一方面未將科班培養作為上崗的硬性條件,另一方面層次累贅,本科足以從事實務,卻還要培養研究生,碩士能勝任實務,卻還要博士,4年或3年能完成的實務人才法學教育,偏偏要用7至10年。第三,忽視兩種研究能力所代表的人才素質內容,導致一方面未能真正形成分類培養,另一方面不把研究能力及其理論素養作為實務人才培養的重心,往往忙于給學生灌輸工作流程、操作技能、司考方法、實務經驗甚至“潛規則”,從而遮蔽了法科專業大學教育的深邃靈魂。 針對缺失,我國法學教育巫需科學定位和調整。第一,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基準,明確我國法學教育的品種和層次??捎兴姆N方案:(1)保留法學本科作為實務型品種,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律碩士。(2)保留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和法學本科。(3)在理清關系的前提下保留法學本科與非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兩個實務型品種,設置不同培養機制;保留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4)保留法學本科與法律碩士作為實務型品種,由不同培養單位自行選擇其中之一;保留法學碩士和博士作為理論型品種;取消法學背景的法律碩士。第二,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根據,設置我國法學教育的內容和環節。兩種研究能力決定了兩種教育類型在課程設置、教學方法、論文選題、考核答辯、實習內容等培養方面都要有明顯區別。例如,實務型學生的畢業論文不應從原理開題,不要求理論創新和發表文章,而理論型學生必須進行系統的原理研究,必須推陳出新,力求發表學術成果,要做教師還應到課堂實習。兩種類型的人才培養都需要高度重視理論,讓校園回歸理論氛圍。此外,需要不同研究能力的人才的數量關系是實務遠遠多于理論,招生時應保持恰當比例,相應調配教學資源。第三,以兩種法學研究能力為門檻,明確兩種崗位人才的準人資格。未受過實務型法學教育的法學博士不能進人實務崗位。沒有理論型法學教育經歷者一般不能進人理論崗位。第四,以兩種研究能力為標準,建立法學教師的考評指標。法學教師是理論工作者,應當具備人才培養所需要的兩種研究能力。法學教師應當是接受過實務類型第一法學學歷學位教育和進行過理論型法學深造并將兩個方面交相融會的法學研究通才。應對兩種研究能力突出的教師給予更高的評價和待遇。此外,還應具備法學教育研究的能力。
法學研究生教育改革研究
摘要:“雙一流”建設的開展為我國法學學科的發展提供了新機遇。一流的研究生教育是建設一流法學學科的突破口。我國地方高校的法學研究生教育過程中出現了目標定位不清、資源配置失衡、培養體系同質化、教育模式不合理等問題。地方高校應從目標定位、教學模式、實踐體系、資源配置等多個角度探究法學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路徑,以強化自身學科建設,為實現“雙一流”建設目標提供有力支持。
關鍵詞:“雙一流”建設;法學研究生教育;地方高校;改革路徑
2015年,國務院《統籌推進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建設總體方案》,提出了建設“世界一流大學、世界一流學科”(以下簡稱“雙一流”)的戰略目標和要求。2018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繼續推出《關于堅持德法兼修實施卓越法治人才教育培養計劃2.0的意見》,進一步提出“做強一流法學專業,培育一流法治人才”的具體要求。至此,法學教育領域迎來了深化改革的新階段。研究生教育承擔著培養高層次、高創新的學術力量的重任。無論是從歷史還是現實來看,一流的研究生教育都是建設一流大學的關鍵突破所在[1]。因此,深刻認識和科學探究一條合理科學的法學研究生教育的改革與發展之路,是我國法學學科邁向一流發展的應有之措。而地方高校①作為我國高等教育建設的主體力量②,在此次改革中的表現,將很大程度上影響一流法學學科建設的進程。
1耦合與催變:“雙一流”建設對地方高校法學研究生教育發展和改革的意義
“雙一流”建設名單中,法學專業雖僅有6所高校③上榜。但“雙一流”建設帶來了新的機遇,對廣大的地方高校發展、改革法學研究生教育意義非凡。
1.1“雙一流”建設重塑了競爭機制,激發了地方高校建設動力
“雙一流”建設背景下我國高等教育的建設更加強調統籌協調,即“一流大學”與“一流學科”可不集中于同一所高校開展建設。這一舉措有助于突破以往的身份頭銜,進而重塑研究生教育競爭機制,激活地方高校建設動力。在統籌協調理念指導下,國家提出了新的教育考核體系:通過對人才培養質量、社會貢獻高低、學科發展水平、國際認可度等指標的量化考核,認定“一流大學,一流學科”,繼而以該績效結果為依據,配置研究生教育資源。同時,5年為一周期的高校及學科有進有出的動態評價機制的建立,打破了“一評定終身”的資源分配慣性。也就是說,地方高校盡管總體實力與重點高校難以匹敵,但若自身建設得當、效果明顯,仍可獲得國家教育資源相應的支持。國家還創新了對高校的財政支持方式,地方高校發展所需資金的統籌安排雖歸于地方財政,但中央財政也將撥付相關資金給予引導支持[2]。此舉拓寬了地方高校獲取教育資源的渠道,極大地激勵了地方高校法學學科的建設動力。
法學教育改革發展方向
一、當前我國法學教育發展的形勢 中國的法學教育應當如何定位,這是全體法學教育者都必須思考的問題。 現在我們看到的是一幅復雜紛亂的圖景。從三十幾年法學教育形成的過程來看,六百余家法學院系,每年十幾萬的法科畢業生,數百人的超大規模課堂,覆蓋本科和研究生的“一言堂”式教學,以機械背誦為主的統一標準的考試模式,因單一的職稱及學科評價體系而形成的所謂“學術型”教師隊伍,以及由這支隊伍制造的與實踐脫節的自說自話的理論體系,還有,就是在這一切現狀的基礎上形成的生源、創收、職稱、項目、機構、學科等既得利益,以及由此形成的不愿變革的保守心理與勢力。在對過去三十幾年中國法學教育取得的巨大成果給予充分肯定的同時,我們必須正視固有的法學教育模式和辦學方針與當代及未來中國法治社會的需要之間已經凸顯出來的尖銳矛盾:巨大的招生規模與低迷的就業率,大規模多層次的法科畢業生供給與法律職業市場上適格人才的奇缺(尤其是國際型高端法律人才的嚴重匱乏),所謂的精英型理論通識教育與司法隊伍中一部分人政治信仰和職業倫理的淪喪,各大學不斷擴張強化的法學教育的學術化和研究化與絕大部分的法科學生進入實務界的趨勢,法學教師們制造的汗牛充棟的文字與法律實踐中理論供給的匱乏,超大規模的教授、博士導隊伍與法學教育課堂的冷清與單調……這些現象只說明了一個問題:中國法學院的教育似乎正在脫離法學教育本身,用鄭永流教授的話講就是“法學院離法院太遠”了。 大學法學教育的功能應當是什么?我們認為這主要包含三個層面:一是法學通識教育與專業教育并重的作為社會科學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在綜合大學中存在的法學本科教育;二是在此基礎上逐步深化的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層次上的學術人才培養;三是在通識教育基礎上加以強化的高層次法律職業人才的培養。世界發達國家法學院的法律教育重心都集中在第三個層面上,即法律職業教育。 作為最古老的專業教育之一,法學教育從一開始就是職業教育;而這一特征在法學教育模式上的表現,就是從接受法律訓練直到取得法官、檢察官、律師等職業資格的整個法學教育過程中的制度設置。 總結各主要國家的法學教育模式,大概有三點共通性:第一,法學教育基本上是職業教育,科學知識和人文素質或融入職業教育過程之中,或在法學教育之前完成②;第二,法學教育由大學專業學習和職業培訓及實習等兩至三部分組成,后一兩個階段重在強化職業道德和職業技能的訓練;第三,法律實務界承擔職業培訓及指導實習的任務,因此也是法學教育機構的組成部分。③ 以法律職業教育為目標是法治社會中法學院辦學的共同宗旨。美國法學院以學士后學生為培養對象,以案例教學法和蘇格拉底式教學法為教育方式,以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為目標的教育模式對世界各國的法學教育影響深遠;而日本自2004年起由政府主持建立的法科大學院教育制度,在亞洲則引起韓國、臺灣地區等法學教育界的連鎖反應,這些國家和地區法學教育模式改革的核心,就是改法學學術教育為法律職業教育。在這一潮流的沖擊影響下,我國也不例外。自1991年開展法律專業學位研究生教育以來,法律碩士的培養規模不斷擴大,近兩年又新增法本法碩、政法法碩兩個專業類別。以吉林大學為例,在2008年的碩士研究生招生中,全日制法碩、法本法碩與法學碩士研究生的比例還是1∶2.2,可是到了2009年、2010年,二者的比例分別改變為1.8∶1和2∶1,而這一規模隨著教育部研究生專業學位教育綜合試點工作的開展,還將繼續擴大。 這一現象在國內極具代表性,即隨著學術型研究生培養規模的逐步縮小,專業碩士研究生培養規模則逐步擴大,這標志著我國的法學教育已經進入變革時期,開始由傳統單一化的學術型教育,向實務型與學術型并重,乃至實務型將占主要比重的方向轉變。培養精英型法律職業人才(律師、法官、檢察官、企業法務高管)將成為高校法學教育最基本、最主要的目標。這一重大變革對高校固有的教育模式、辦學思想和師資條件都提出了全新的要求。針對學術型教育和大規模招生所設計的傳統教育模式與機制,在面對法律教育向職業教育本質回歸的趨勢時,必須加以變革。 二、欠發達地區高校法律教育改革面臨的問題 向法律職業教育實現功能轉型是高校法學教育改革的大勢所趨。但在轉型過程中,面臨著很多困難,資金短缺自不必說;在這一系列的困難中,我們還須處理好三對矛盾:一是向法律職業教育轉型與缺乏全面實施條件的矛盾;二是全系列培養模式均需以法律職業教育為內容與現有師資供給能力不足的矛盾;三是高素質法律職業人才對高質量學生供給的需要與研究生生源質量不斷下滑的矛盾。 (一)在法學本科、法學碩士、法本法碩、法律 碩士多重培訓模式并存的情況下,我們尚無條件清晰地按照“法學前教育(本科階段的綜合知識和法律素養教育)———法律職業教育(碩士階段的法律專業教育)”的培養邏輯來安排教學。意圖通過理順法學教育體制,一勞永逸地解決問題,是不現實的。⑤ 所以,我們必須正視,在法學本科生、法學碩士生、法律碩士生中的絕大多數以法律實務部門、政府部門及企業為擇業取向的現實狀況下,無論是哪一種培養模式,都必須承載法律職業教育的功能,不能再打著所謂“學術型教育”的幌子來推卸這一歷史責任。 但是,在現有條件下,要全系列地實施法律職業教育的內容,確實又存在著難以克服的障礙。 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上:(1)課程體系龐大,在有限的教學時數里,教師沒有足夠的時間在課堂上將理論與應用兼顧起來,對專業基礎相對薄弱的法律碩士研究生,又必須保證理論和基礎知識的講授,故實踐性內容一般被犧牲掉,更遑論諸學科人文科學修養的綜合訓練。(2)無論是哪個培養系列,學生規模均超大,在有限的課堂教學中,無法對其進行一對一的法律應用性訓練(如蘇格拉底式教學法),只能采取“一言堂”式的教學方式。(3)各專業課程自說自話,缺少融匯交流;除了聽課,學生從事法律職業所需的其他專業能力(辯論、寫作、調查、合作、溝通、信息檢索與處理等),都沒有整合訓練的機會。(4)現有的實踐型教學內容,如畢業前到檢法機關或律師所實習、偶爾旁聽法院審理、參加零散的法律公益活動,因缺少系統性,沒有監督管理,沒有現場指導,沒有實際參與審判和案件的機會,均不能有效實現實踐教育的目標,反而白白浪費了時間。#p#分頁標題#e# 簡而言之,在學生規模大、專業課程體系龐大、培養周期短這三個因素的限制下,期待在短時間內全面深入地實施法律職業教育,是不現實的。 (二)高校的法律碩士教育與法學碩士教育 始終由一套師資隊伍完成。在其各自形式上這兩者雖然是兩套課程體系,但講授內容卻仍以大多數教師所擅長的法學基礎理論為主,相當一部分教師由于沒有實務經驗,知識結構單一,缺乏真正指導學生開展實踐性教學(如案例教學法、蘇格拉底式究問、診所教育)的能力。最堪憂的是,在現行的以科研為導向的評價機制及低廉的薪酬分配機制的左右下,在法律市場能夠為法學教師提供創收條件的誘導下,我們的教師缺乏教育本位的理念,沒有做教育家的理想和熱情,他們的觀念、情感沒有在場,因此不愿把時間和精力放在課堂教學上。本來按照理論設計,大規模法律(非法學)碩士研究生的存在,應該起到促進教學向法律職業教育轉變的作用(法碩中心為此也一再提出教學改革的要求),但在法律碩士(非法本)專業基礎普遍薄弱,法學本科的教學內容仍然可以應付法碩教學的狀況下,教師即使照搬本科教案上課,壓力也不大。盡管法碩學生對教學也有很多不滿,但都主要集中在教師的職業道德方面,而非教學內容本身。⑥ 在現行評價體制與薪酬水平不發生根本改變,按照固有的教學方式仍能維持現狀,教師隊伍結構不會有大的調整的情形下,期待我們院內大多數教師在短期內有動力向法律職業教育投入成本,提高自己的職業教育水平,也是不現實的。 (三)我們的法律職業教育是直面市場的,我們培養出來的學生在法律職業市場上有沒有競爭力,尤其在高端的或國際化的市場上有沒有競爭力,這直接影響到未來法學院的生態環境和地位。 國內高校所謂“北約”、“華約”對優質生源的競爭已經達到白熱化程度的現實,就再清楚不過地說明了人才培養質量必須有優質的生源質量作為其保障。而這一點,恰是高校最大的潛在危機,尤其對于地處東北、西北和西南等欠發達地區的高校法學院,問題尤為嚴重。據筆者的了解和不完全統計,近幾年來,這些地區高校本科畢業生排名前20的學生基本上都保送到了外校,考取本院法學碩士的本科學生中女生所占比例偏高(達到70%左右),由外??既氲谋究粕涞谝粚W歷很少鮮有高于本校本科生的水平。以吉林大學的法律碩士招生為例,2008~2010年錄入的法律碩士生中,來自“211”學校的錄取者占學生總數的比例分別為26%、35%、26%,而這其中,調劑生平均占到了一半。 雖然筆者沒有欠發達地區高校法律本科和碩士畢業生近幾年就業情況的統計數據,但從京、滬等大城市反饋的消息看,欠發達地區高校的法學院畢業生進入高端法律機構的比率似乎不高,而且這些機構對高校畢業生的負面評價也越來越多:拘泥保守、外語水平差、不擅寫作、視野狹窄、知識結構單一、處理信息能力弱、辦事效率低。這些數據和情況在一定程度上說明,欠發達地區高校法學院學生的質量正呈現反向下降的趨勢,即學歷層次越高,質量越差。這樣水平的學生供給必將嚴重制約高校法律職業人才培養的質量。 我們可以預期,學生的就業率、就業領域和層次的分布率、畢業生在高端法律機構和其他高端機構的任職狀況及行業影響力,終有一天會成為評價國內法學院地位的重要指標,也會成為學生選擇報考法學院的主要權衡依據。如果我們再不扭轉目前學生來源的走低態勢,在不久的將來,欠發達地區的高校法學院也許就會被三流學生拖入三流法學院的行列! 三、將整合后的法律教育優質資源集中投放 進高端法律人才培養中應作為高校法學教育改革的突破口通過上述說明我們看到,有些問題是歷史形成的,而且有其自身的慣性,在短期內難以改變。 例如,龐大的招生規模及相應設置的超大課堂,以單一科研成果為評價標準的晉職機制及知識結構偏于理論性、教育動力投入不足的師資隊伍,因地域所限造成的優質生源的供給匱乏,現行法學教育大綱和專業門類對課程體系的限制,教育經費的不足等,這些問題將長期制約法學院的發展,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夠解決的。因此在現存教育體制、教學大綱不變的前提下,在現有培養規模和師資條件的基礎上,我們能夠保持住法學院固有的傳統,維持法學教育質量不滑坡、水平不下降,就是成績;而鞏固陣地,維持現狀,是法學教育事業要守住的底線。 我們也認識到,有些問題,是可以通過局部的改革得到克服的。這種局部改革的著眼點,應具有大局觀和長遠性,應代表高校改革的方向,應在高校未來的發展中具有不斷放大、不斷擴張、不斷復制的機能;這種局部改革所確立的理念、設計的機制、培養的人才、積蓄的經驗和成果,均可能成為未來全面改革的種子。而更重要的是,這種局部改革應在現實條件下具有可操作性,即依靠高?,F有的力量就可以持續性地實施并取得實效。例如,在不能全方位推進法律職業教育的情況下,我們可以創造相對真空的條件,將學院最好的資源集中起來,在小范圍的教師和學生中,在法學院的局部教學空間中,以實驗教學的方式,探索將法學素質教育與法律職業教育有機結合的有效途徑,型塑法律職業教育的規范模式并加以演練,培植法律職業教育的種子;在生源供給不理想的狀況下,我們可以通過制度創新,將本科學生中的優秀者留在法學院,并結合外來學生中的優秀者,在一個較長的周期內,按照法律職業教育的規律對其著力加以培養,以此取得放大的輻射性的社會效應。 為此,我們建議,欠發達地區的高校應盡快建立以法律職業精英人才教育實驗班為核心的法律職業高端集成教育平臺項目。⑦ 我們的目標,是在現有條件下,將平臺項目建設成回歸法律職業教育理想的現實微縮版,為高校建設高端法律職業人才教育基地和高端論壇平臺,進行思想上的、人才上的以及制度上的試驗與儲備。 四、建設法律職業高端集成教育平臺項目的意義和功能建設法律職業高端集成教育平臺項目,有以下三個方面的意義與功能:#p#分頁標題#e# (一)穩定頂尖學生,塑造高端精品學生,捍衛我院在國內法律職業市場中人材培養重鎮的地位通過這種機制,將法學院最好的教育資源集中投放給最好的學生,可以避免大規模教學造成的良莠不齊、資源攤薄的弊害。努力創造更多的保送機會,則可以節約學生考研和一次性就業的成本,有利于吸引本科生中最優秀的一部分繼續留在法學院,減少外考所造成的人才流失,保障研究生的生源質量;同時,也避免了法學專業本科生由于第四年的粗放式實習等造成的時間浪費,使高端法律教育在時間上銜接得更為緊湊、在內容上更為充實深入,從而也可為之后較長時間的實務訓練及國外研修交流提供相對從容的空間與時間上的安排。 在維持現有教學格局不變的前提下,集中法學院最好的教師資源和教學條件,動用一切實踐教學手段,對實驗班學生進行深度專業教育和一對一的規范的職業訓練。圍繞訴訟、調解、法律咨詢、談判、法律文件寫作等具體實務,在指導學生全程參與真實案例及模擬案例演練,接受高層次綜合性人文與專業知識教導的過程中,訓練學生的法律職業技能,形成整合運用法律知識、法律技術、法律制度處理法律實務,從事法律研究的能力;要成建制地安排學員到法院、檢察院、高端律所和跨國公司的法務部門進行為期半年的一對一指導的專業實習;適度安排與境內外名校之間的交換培養,或者為其提供到世界一流法學院留學的機會。 要每年向法律職業市場輸送一批精品畢業生。在謀職、競賽、深造、留學等方面,出若干個國際水平、國內一流的可為法學院做“產品”代言的人物。他們人數雖少,但累積下來,其社會影響卻是放大性的,這對塑造法學院的教育形象會收到畫龍點睛的實效,對法學院的學生也會起到示范性的作用。 (二)整合最佳師資陣容,培植年輕師資力量 平臺項目的教師團隊以我院理論與實踐能力兼備,并具教育理想,有較高教育水平的教師為主體。我們強調,為實驗班任課的教師必須有以學生為本的境界,懂得法律學的教育規律,其有課堂駕馭能力,會充分靈活地運用案例教學、蘇格底式究問、理論分析等手段組織教學,同時具有獨立指導學生參與實務的能力。平臺項目還要根據實驗班教學大綱的需要,效仿國內著名EMBA班先例,少而精地聘請校外實務部門的高級法官、高級檢察官、高級律師、公司高管、政府高官,以及國內外(含本校)的教學名師,來實驗班擔任講座教授(院聘兼職教授)并與本院教師共同擔任研究生導師(雙導師制),使他們與本院教師共同組成一個相對穩定的教學團隊。 法學院還應有計劃地吸納、安排自己學校的年輕教師分批分期加入這個教學團隊,在與高水平教師的合作中獲得教育水平和思想境界的提升,進而對本科和研究生教學產生積極的影響。 (三)開發適合法律職業教育并在國內有權威性的教育產品 在最好的教學團隊的基礎上,平臺項目要系統性地開發出適合于法律職業教育的精品課程、課件和教材。這些教學產品應代表國內法律職業教育的方向,應當是國內外先進的法律教育思想、經驗和方法的集大成者,應當是團隊教師優秀專業思想的最好表現。與此同時,應當把課程分解開來,根據教學需要和教師的專長,確定一門課程、一個專題的不同教學(講座)組合,把本院及外聘教師的教學產品標準化、精致化、個性化、定型化,以統一的規范和理念將這些產品根據教學對象的需要,整合為一系列互為關聯但又自成體系、可以分解又能夠重新組合的教學產品。 我們認為,隨著未來法律職業教育的不斷發展,欠發達地區的高校法學院能否在全國市場范圍內為在職法律職業人和法律機構提供高質量的教育產品,是否有能力建立一套國內公認的法律職業教育與培訓的標準,是決定其自身社會影響力的重要方面,是吸引優秀學生投考法學院以及法律機構、選擇與其合作的前提條件。平臺項目的教學產品不僅可用于實驗班,而且也可直面法律職業市場,而該項目也能夠為建設一個開放的多功能全系列的法律職業培訓平臺提供實踐上的、經驗上的以及技術上的支持。
論高校生對診所法律教育的認識與認可
一、大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的認知
第一個問題,大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與傳統法律實踐教學的區別的認識情況。這個問題,可以反映出大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方式的基本認知情況,也可以反映大學生對現代以診所法律教育為代表的實踐教學與傳統法律實踐教學的主觀態度。關于診所法律教育與傳統法學實踐教學的關系、特別是區別的問題上,受調查的60名大學生中,有34名認為區別很大,占受調查人數的56.6%;有26人認為區別不大,占43.4%。因此可知,大學生對于診所法律教育與傳統法律實踐教學的區別的認識,基本上認為有區別,同時認為區別不大的人數也不少。這表明,我們的診所法,對于傳統法律實踐教學方式不應當否定,而應當發揮其優點,傳統法律實踐教學與診所法律教學,不是對立的,而應當是互補的關系。在實際教學方面,傳統法律實踐教學與診所法律教育的目標是相同的,同時以實踐的方式提高學生對法律知識的理解與應用能力。
第二個問題,大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以及傳統法律實踐教學的理想方式問題的認知與意愿情況。這個問題可以反映出大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方式以及傳統法律實踐教學方式的認證情況以及主觀評價,可以作為未來開展診所法律教育在方式選擇上的參考。此項調查的問題是:你所在的學校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形式是診所法律課程,法律診所,律師所實習,公檢法實習,社區法律服務,義務法律咨詢。被調查的60名大學生的回答是:28人選擇律師事務所,占46.6%;22人選擇法律診所,占33.6%;有12人選擇診所法律課程,占20%;有6人選項社區法律服務,占10%。哈爾濱工程大學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實際情況是:開設了專門的診所法律課程,由律師實踐經驗豐富的老師專門任教,學生反映非常好,同時可設立了法律診所、有專用辦公室但卻很少開展活動。從大學生的問卷回答上看,多數學生還是傾向于傳統的律師實務方面的法律實踐教學。對診所法律課程與法律診所的認知與認同程度還不夠高。
大學生多數選擇律師事務實習所作為法律實踐教學的方式,是因為律師事務所的實習,學生可以有更多的機會直接參與處理法律實務,直接面對法律現實問題。律師事務所實習的方式,又是傳統的法律實踐教學方式,可以做為當前的診所法律教育方式之一。這表明傳統法律實踐教學與診所法律教學,不是沒有聯系的,傳統法律實踐教學的有效方式應當延續。這啟發我們,今后還應當加強診所法律課程以及法律診所的工作,以獲得廣大學生的認知與認同。同時,我們也客觀地發現,大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方式的理解也存在一定的不準確成分,我們在對大學生的訪談調查中得知,大學生對于已經開展了的診所法律課程給予了很高的評價。訪談調查中的信息表明,診所法律課程如果能夠理想地開展,在法律實踐教學方面會發揮很好的作用。由富有法律實務經歷的教師從事診所法律課程的教學工作,是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可取方式,也是在現有的教學環境、教學條件下具有可行性的方式,具有普遍推廣的意義。
第三個問題,大學生所認為的與法律實踐教學有關的課程或者實踐活動情況。這個問題,可以反映出大學生對有關法律實踐教學課程的認識與評價,可以作為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參考。關于已經學習過的課程中與診所法律教育相關的課程問題,受調查的60名大學生中,有36人認為是律師實務課程,占60%;有30人認為是司法考試講座課程,占50%;有58人選擇義務法律咨詢,占96.6%??梢?,在以往的有關法律實踐教學的課程中,學生認為實踐性強的課程是律師實務,同時大學生普遍認為傳統的義務法律咨詢是法律實踐的方式。因此,對于律師實務課程,或者與律師實務有關的司法考試課程,應當成為法律實踐教學的基本課程,在教學過程中,可以也應當突出實踐性。對于已經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學校,可以把律師實務課程作為診所法律課程之一,以增強學生的實踐能力為目標,以實踐教學的方式,以真實的案例為素材,從律師的角度認識與處理法律事務。律師實務課程,用實踐教學的方式來進行,與其他診所法律課程并不矛盾,一般的診所法律課程可以是全方位的法律實踐教學,而律師實務課程可以開設為是專項的法律實踐教學。對于還沒有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院校,律師實務課程,可以作為傳統實踐教學課程的代表,同樣采用實踐教學的方式開展。
二、大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的認同
大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的認同情況,表明大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的主觀意愿與價值判斷,能夠反映大學生對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基本態度。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是否認同,是我們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重要問題。診所法律教育的開展,不應當是教育者的單方面的意愿,更主要的是學生是否意愿接受,我們所采取的教育方式應該能夠為學生所接受。我們通過以下基本問題的問卷調查,活動有關大學生對診所法律教育主觀認同情況的信息并予以分析討論。第一個問題:你是否希望所在學校采用診所法律教育以及是否希望加強診所法律教育。這個問題,可以反映出大學生對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基本選擇、基本態度,可以反映出學生的真實意愿。學生對這個問題的回答是,被調查的60名學生中有54人選擇希望,占90%,選擇都可以的有6人,占10%,沒有人明確選擇不希望。這種情況表明,大學生都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愿望非常強烈,學生的熱情很高。學生的意愿、學生的實際需求是我們開展診所法律教育的動力。
法律碩士論文實踐環節研究
摘要:法律碩士實踐環節最能體現應用型人才培養的特征,與理論教學一同實現高層次法律人才的培養目標。本文通過考察法律碩士實踐環節的實施效果,分析實踐環節培養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而在總結其他高校辦學經驗的基礎上,遵循人才需求導向,合理規劃法律碩士實踐環節,鼓勵實踐教學模式的創新。
關鍵詞:法律碩士;實踐環節;法律職業技能;專業實習
一、問題的提出
法律碩士人才培養機制的設計初衷就是解決我國法律應用型人才的不足。從1996年開始招收以來,制度探索持續推進,法律碩士人才培養的規模不斷擴大,僅2018年新增授權單位就達41家。但由于其相關制度的規定較為模糊,配套措施未能及時跟進,培養環節中暴露出來的問題日益嚴重。法本法碩在專業能力上比不上法學碩士,非法本法碩的專業能力比不上法本法碩,至于實踐技能上與其他法學教育層次相比優勢并不明顯。培養對象的實務鍛煉是法律碩士職業技能培養的重要環節,由于法學教育自身不具備全面培養學生實務技能的能力[1],因此鍛煉的渠道主要可以分為由培養單位承擔的校內實踐環節和由法律實務部門承擔的校外實踐環節。校內實踐環節安排主要是指通過專門開設法律實務課程進行,包括法律診所、模擬法庭、業務見習等;校外實踐環節主要依托于法律實務部門承擔的專業實習。這兩大類實踐環節安排雖然各有側重,但總體而言都是服務于法律碩士職業技能的培養,目的是幫助學生適應法律職業的需求。法律碩士實踐環節的培養具有以下特點:(1)差異化培養,注重法本法碩與非法本法碩的不同;(2)教育投入大,實踐環節的培養需要大量的資金和師資投入;(3)周期長,實踐環節的培養側重于法律職業技能的提高;(4)協同性,實踐培養離不開法律職業部門的參與。蘇力(2008年)指出中國法律碩士教育制度沒有導致法律畢業生在技能方面和職業傾向明顯增強,加強法律技能教育,要相信市場,相信消費者以購買力表達出來的需求欲望[2]。梅龍生(2017年)指出多數高校法學院(系)實踐教學仍然處于摸索階段,實踐教學的隨意性、盲目性很強[3]。陳勝、王曉樸(2017年)指出目前在我國,法律碩士的培養方式是院校主導式,培養單位在人才培養的過程中與法律職業部門聯系不密切[4]。據此,可以發現法律碩士實踐環節的培養面臨諸多外部制約因素,需要從多個層面進行研究探索。
二、實踐環節安排的現狀及問題
(一)校內實踐環節
1.實踐課程的設置不合理
法學翻譯的發展困境及方向
一、法學翻譯的命運 眾所周知,當下法學翻譯如火如荼,書店里書架上的法學譯著也是密密麻麻,琳瑯滿目,令人目不暇接。有論者曾這樣講,“也許法學著作的翻譯在最多20年后甚至10年就會逐漸衰落”,其給出的理由是“法學著作其實都有地方性”,“法律同時又是一種相對保守的社會實踐”,“法律學人的外語能力將普遍增強,他們可能更直接閱讀外國的相關文獻”,〔4〕這三個理由其本身在消弭法學翻譯熱的自恰性上,筆者都是非常贊同的。但是該論者在論證法學翻譯熱必將消退時,還采用了事例論證,但其采用的事例在論證上并不妥切。比如該論者提到唐代的大規模的佛經翻譯并沒有持續到今天,但對于佛經翻譯熱為何沒有持續到今天,該論者并沒有給出回答,也沒有進行分析探討,只是如中國古代論辯者一樣,列舉出一個事例,有點讓人摸不著頭腦。其又提出“蘇聯著作和作品也并沒有持續很久(盡管其中有政治的原因)”,除給出了部分解釋是政治原因外,也未揭示學術上為何沒有選擇俄語。翻譯史告訴我們,自東漢起至唐朝鼎盛再到元朝徹底衰竭的中國古代佛經翻譯,因經常受歷史偶然因素影響(也許這是集權專制社會的必然),也不是一直都在進行的,比如六世紀佛經翻譯就中斷過?!?〕 知名學者陳康先生認為,“那些翻譯大師過去以后,其他的人只敲著木魚念經,不再想從原文中去研究佛經中的意義。”〔6〕 其實中國幾千年以來學術也是如此,比如四書五經就曾被奉為圭臬。清朝的漢譯滿也未一直持續到今天,原因就是滿人都被漢化了,清朝皇帝幾乎都都舞文弄墨,寫得絕好漢語詩,還翻譯成滿語干什么?的確,該論者論證說,任何事情都有始有終。其又根據這一論據,即法學是世俗應用學科,而稱翻譯熱只會持續十年。 翻譯研究多元系統論告訴我們,翻譯的根本原因是文化的強弱對比關系決定的,一般就是弱勢文化對強勢文化進行翻譯。 據此,筆者以為,中國法學是否已具備自生能力是啟動消弭翻譯熱的根本,西方翻譯史即大體上拉丁語對古希臘語、各民族語言對拉丁語的翻譯,表明當譯語言界在被翻譯的領域已具備自生能力甚至超越源語言界時,翻譯就消停了?!?〕 似乎毫無疑問的是,在法學上,與歐美國家相比,中國十年后還必然會處于弱勢,或許幾十年后還是。 其次,即使十年甚至幾十年后,中國每個學子都能讀懂英語原著,但處于優勢的和極有研究價值的法學論著還有拉丁、德、法、意等法學著作,而我們也很難期望中國的大多數法律學人能同時掌握英、德、法、意甚至拉丁等法學強勢語言。 況且我們的部門法學研究掌握的外文資料還非常的少,許多重要的論著都還沒有能力翻譯成中文,如民法上的許多拉丁、德語經典論著,十年內我們能將一些構筑我們法學傳統所必須的外文原著都譯完嗎?更何況我們現今的法學翻譯水平也令人堪憂。同時,對中國學人來講,翻譯又是深入學習與研究的佳徑。如上的緣由都支撐著法學翻譯熱的繼續,雖然法學翻譯的較為遠期的命運筆者不敢妄斷。然而筆者以為,暢通與加大原版書的引進是消弭翻譯熱另一可能助因,且于中國學術是極為重要的事業,望學界、出版界等各界人士大力推進。 二、學術翻譯的困境 在中國翻譯史上造詣頗深的馬祖毅先生曾作詩來刻畫譯者:舌人碌碌風塵里,青史無情不記名。近些年曾暴露了剽竊性翻譯的事件,據說這也不過是整個中國實際情況的冰山一角。然而,譯者對可能耗費其極大財力與心力的譯作為何會署自己為著者呢?為何現今譯者還出現了學生化的趨勢呢?筆者認為,根本原因是學術翻譯在中國當下的學術體制中地位很不高。與原創相比,譯著在職稱評定、為譯者獲得學術聲名、獲得項目資助、報酬等諸多方面上基本上都處于下風。恰如法學教授蘇力先生所說,在學術界的觀念中,也普遍認為學術翻譯是技術化的學術工作。至今我們也沒有設立學術翻譯獎,獎給那些在學術翻譯上取得巨大成績者。如此,既無權又無勢而且靠微薄的工資收入養家糊口的中國學術翻譯者,如何有力量承擔如此之重?對那些本來就靠貸款上學的學生譯者來講,微薄的報酬甚至無法支付搜集資料的費用。而所調查的西學譯著,可以肯定的是,西譯在為譯者獲得學術聲名和獲得項目資助上都與原創無區別。與原創相比,翻譯難道真的是“雕蟲小技”而非常容易嗎?朱光潛先生作為一個學者,曾講“據我個人的經驗,譯一本書比自己寫一本要難得多”,〔8〕郁大夫、蘇福忠等等諸多文人、學者都明確地做過幾乎相同的表達?!?〕 既然翻譯艱難,又無大的利益,如此吃力不討好的事情,某些已獲得學術地位的博導、教授怎愿意去做呢?或許這也是拼湊式合譯的一個重要原因。而中國學術發展的經驗尤其是中國翻譯史上的后兩次翻譯高潮及至當今的學術翻譯熱所顯示的是:翻譯的影響遠遠大于原創。 三、法學翻譯:從邊緣走向中心 既然法學譯著在中國當下法學著作系統中事實上處于中心地位,學術體制就應該也給應給出一個與其中心地位相應的評價。若從學術研究的根本上來講,應該對他們一視同仁,在現今學術評價體制還看不到根本改善的跡象時,尤其應使學術譯著能夠在職稱評定、獲得項目支持上與原創獲得平等地位。歐美現在對于翻譯也已經并正在采取各種措施努力提高其地位。在中國目前的情況下,筆者也堅信學在民間,但對于諸如優化選題討論、開展翻譯批評與研究、尋找與確定譯者等諸多事務還需要大量的行政性輔助工作,更需要經費支持,所以有必要設立一個法律翻譯研究機構,但考慮到設立于1982年的中國翻譯協會已設立了作為譯協下設的九大委員會之一的“社會科學翻譯委員會”,所以設立法學翻譯研究會應是求小規模高效率。 法學教授胡旭晟先生提出了另一方案,筆者認為也可行,那就是在中國法學會申請成立一個法律翻譯研究會,而不贊同設立規模大的法律翻譯協會?!?〕#p#分頁標題#e# 此外,中國也宜設立專門的法學翻譯獎,因為目前的翻譯獎即“資深翻譯家”,中國于2004年才開始首屆頒獎,而且是文學藝術翻譯委員會設立的,所以這種翻譯獎不是為人文社會科學的,而對于比純文學翻譯更為重要的學術翻譯來講,未免受到了極大的忽視與冷落。譯者在譯著中的署名權也要得到充分尊重,在筆者所考查的現今譯書中,“德國法學教科書譯叢”與“世界法學譯叢”譯者在其譯著署名與介紹上與原著者是并列的;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出版的“外國法律文庫”每本譯書的背封面也對譯者甚至校者做了介紹。這種消除譯者的隱身,從而提高譯者地位的做法是非常值得肯定的,而且這對讀者也是負責任的做法,讀者有權利在譯書中獲得譯者的信息。而且筆者發現有一特例,頗值陳述?,F今譯書中,鄧正來先生翻譯的龐德的《法理學》(第一、二卷),封面與側面上的譯者名字的字體大于原著者名字的字體,而其最早的譯著《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上譯者名字的字體要小于原著者,其譯著《自由秩序原理》封面與側面上甚至只有原著者名字,而沒有譯者名字,不管這些做法是否出于有意,但反映了譯者身份逐步提高,甚至可以說,在署名上,譯者超過了原著者,譯著本身超過了原著?;蛟S這已是翻譯的最高地位了,即譯者與譯著超過了原著者與原著。更有利于譯者的翻譯出版合同這些能夠體現與提高譯者地位與價值的做法,都應該盡快實行。 筆者更為關切的還有這樣兩個問題,就是學術翻譯批評機制的建立與翻譯資格準入制度的實施。筆者以為比較好的做法是創立專門刊物或網站,或在已有的刊物或網站開辟專門的翻譯批評與翻譯經驗交流的空間,唯有如此,才可以使無能無知卻膽大妄為的譯者望而卻步,才可以更好地積累翻譯經驗、發展翻譯理論。翻譯資格準入在歐美等國的某些領域已經實施,例如美國在法律、外交與科學研究等技術領域已實施了嚴格的競爭性翻譯考試?!?0〕 而中國當下的法學譯者對翻譯普遍無知,在翻譯訓練上又普遍空白,實施翻譯資格準入制度意義尤其非凡。在筆者的考查中,當今法學譯者有三種產生的方式:自己主動型、他人舉薦型與出版社邀請型,其中后兩種都是明顯的熟人模式。出版社組織翻譯不公開招聘,出版社編輯尋找譯者只能依靠其與學界的私人關系(現在出版社招聘法律編輯更傾向于名牌大學法學碩士,原因之一便是名牌大學法學碩士有更好的老師熟人)而運作。因為法律類出版社大都在北京,于是翻譯者就很多是在北京。而不管是誰,熟人畢竟是有限的,況且又沒有嚴格的高標準的譯審制度,這都增加了翻譯項目運作的成本與質量的失控。由學界與出版社建立統一的詳實的譯材資料庫,網羅獲得翻譯資格證書,并具有碩士學位以上,或沒有學位但學養同樣深切的學人,這樣既減少了當下翻譯出版熟人模式的運作成本,而且保證了譯者的翻譯技能,并提高了法學翻譯的門檻,避免濫竽充數者渾水摸魚,更可為全國各地方有志于法學翻譯的學子提供致力于學術翻譯的出路。
地方院校法律碩士實踐教學探析
摘要:隨著我國地方院校法律碩士點的日益增多,作為高端應用型法律人才的法律碩士將日益增多。對地方院校法律碩士培養單位而言,如何改革傳統法律碩士人才培養模式,加強學生法律實踐能力培養成了法律碩士培養之重點。而培養學生法律實踐能力,需要構建包括實踐教學課程(環節)、實踐教學師資、實踐教學平臺、實踐教學考評機制等類型化的法律碩士實踐教學體系,如此方能培養出法律知識系統、實踐能力出色、適合地方社會經濟需求的高端應用型法律人才。
關鍵詞:地方院校;法律碩士;實踐教學
當前眾多地方院校在法律碩士人才培養過程中存在的應用能力不足現象普遍存在,法律碩士人才培養的應用性目標大打折扣,社會對法律碩士人才綜合素質不斷提高的需求與目前法律碩士實踐應用能力普遍不足的結構性矛盾日益凸顯。在筆者看來,導致這一矛盾的關鍵原因在于,地方院校在培養法律碩士過程中實踐教學環節嚴重不足。本文擬針對這一問題,以創新完善地方院校法律碩士實踐教學體系為目標展開研究,有針對性地解決法律碩士實踐教學不足的問題。
1地方院校法律碩士實踐教學的重要性
隨著我國建設法治國家步伐的加快,全國上下對法治人才尤其是應用型高端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加大。基于此,我國加大了以培養應用能力為目標的法律碩士人才的培養。截至2016年底,我國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一共批準了199家單位培養法律碩士人才,這也成為我國地方院校培養高端法律人才的主要途徑。當前我國法律碩士教育的目標普遍定位于培養高素質復合型、應用型法律人才,基于這種目標定位,要求在法律碩士的培養方案和課程設置計劃中高度重視實踐教學,將實務技能的培養貫穿整個培養過程的始終。2017年5月3日在中國政法大學考察時強調,法學學科是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教育要處理好知識教學和實踐教學的關系。要打破高校和社會之間的體制壁壘,將實際工作部門的優質實踐教學資源引進高校,加強法學教育、法學研究工作者和法治實際工作者之間的交流。法學專業教師在做好理論研究和教學的同時,要深入了解法律實際工作,促進理論和實踐相結合。作為我國高端應用型、復合型人才培養重要途徑的地方院校法律碩士培育,加強實踐教學尤其重要。唯有如此,通過加強法律實踐教學,方可讓學生的推理能力和運用法律技巧的能力得到鍛煉,使學生更好地理解法律理論知識,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和實踐創新能力,最終成長為符合社會主義法治需求的高素質法律人才。
2地方院校法律碩士實踐教學存在的主要問題
社會對高端法律人才復合型、應用型的素質要求正在考驗著高校法律碩士人才培養的質量。然而,地方院校培養法律碩士人才尚未突破傳統的模式,當前地方院校法律碩士實踐教學仍然存在嚴重不足。
法學教育改革創新綜述
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以下簡稱“兩會”)于2009年10月17—18日在西安召開。本次會議由西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承辦,來自全國的250多位法學院校的校長院長和專家參加了會議。本次年會和論壇的主題是“中國法學教育的發展走向與法律人才培養改革”。與會者提交大會50余篇論文和若干最新研究成果。大會主題發言和分論壇中就中國法學教育科學發展、法學人才培養目標與培養模式改革、全球化背景下的國際化法學人才培養路徑、法學實踐性教學的推廣和發展等問題進行了深入研討?,F將會議討論的總是綜述如下。
一、關于法學教育的現狀
改革開放30年來,我國法學教育取得了巨大的成就。
這一點是與會者的共識。據教育部和有關統計,目前我國有615所高校開設法學專業,115個法律碩士點,開展各種形式法學教育的單位總計有927個(包括黨校、軍校、民辦高校、電大、自考、法官學院、檢察官學院及公安警官類院校)。年招生約11萬余人,在校生70多萬人,其中本科45萬;2008年招收法學碩士生13192人,法律碩士(含全日制和在職)8705人,兩者合計在校生規模近6萬人;2009年招收法學博士生約1000人,在校法學博士生近3000人。2008年法學碩士、法學博士的招生規模比2005年翻了大約一倍。我國成為世界上發展速度快、規模最大的法學教育大國。教育部高等學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主任委員張文顯教授在會議主報告中總結指出:目前我國已經“基本形成了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學教育體系”。這個體系包括法學教育的多樣化的類型與層次,基本教育、特色教育、拓展教育有機結合的人才培養模式,普通高校的法律素質教育與專門學校的法律職業教育相銜接,統一司法考試與法學教學教育良性互動的職業教育和就業機制等豐富內容,在世界上獨樹一幟。但同時也面臨著許多困難和挑戰。而從研討的情況看,法學教育中存在的問題實際上涉及了法學教育自身和相關的各個方面。按照張文顯教授的概括就是:法學教育規模與質量要求不相適應;社會對高素質、高級法律人才需求與高等學校的培養能力不相適應;法學本科教育是素質教育和職業教育不相適應;法學教育的統一性基本要求與多樣化發展態勢不相適應;法學教育與司法考試不相適應。
二、法學教育目的與定位
法學教育的定位是精英教育還是大眾教育,素質教育還是職業教育的問題多年來意見紛呈,莫衷一是。本次會議的主流或傾向性的意見都強調了法學教育的精英教育性質,而且預言它將成為中國法學教育今后的一個發展趨勢。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校長吳漢東教授認為,盡管法學教育隨同整個高等教育的發展進入到大眾教育階段,但這并不能回避和否認精英化問題;中國法學教育的大眾化階段應當包含精英教育的內容和特點,應當從一個高質量、高水平和高規格的標準和要求來考慮法律人才培養的目標、教學水平、生源和師資等問題,法學教育應該從量的擴張轉變為對質的追求。他從現代法學教育的社會使命、國外法學教育經驗和中國法學教育的目標三方面闡述了法學教育應當是精英教育的理由,進而提出了如何推動法學教育精英化的途徑和措施,即轉變觀念、規范辦學條件和完善質量監控體系。此外,如有人認為精英教育是一個理想,短期實現較為困難,應作為長期目標;現在的法學教育已經到了大眾教育地步,不同于精英教育和職業教育;任何時代都會有上中下三種人,有些人是培養不出來的,培養一部分的優秀人才就足夠了;應當分層次定位法學教育的精英教育和大眾教育,等等。關于法學教育的職業教育性質,并且認為法學教育應當以職業為導向,面向社會實際、面向法律等職業領域,這是最近人們對法學教育定位認識上的明顯和重大的變化。人們越來越多感到中國目前法學教育的規模如此龐大,事實上是不可能都進行學術化培養;要讓學生多元化的發展,走向職業化,注重職業化的培養。有少數人認為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的關系是統一的,兩者本身并不矛盾。
三、法學教育規模與質量